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0   
標 題 論不深入之性交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問題一 聽告解人,自動地講起那不深入的性交方式,並混通地勸告所有怕懼生育子女眾多的告解人,都要這樣去做。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可否予以容忍?

答:不可予以容忍。

   
註 釋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1   
標 題 論不深入之性交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問題二 聽告解人,用盡方法使妄用婚姻權利的告解人,回頭改過;失敗後,他便教告解人,實行不深入的性交方式,以避免大罪。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應否予以貶責?

答:是的,應該予以貶責。

   
註 釋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662   
標 題 論不深入之性交
教 宗 比約十一世
內 容

問題三 在第二問題的情況下,聽告人從別處得知告解人,實行不深入的性交方式,而勸他照常去這樣做,或當告解人問他:這樣的性交方式,是否可以(無罪)時,他毫不加以任何解釋,任何限制,乾脆回答說:「可以」。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應否予以貶責?

答:是的,應予以貶責。

   
註 釋

*以上答案,於十一月廿三日,由教宗予以核准。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Litt.enc. 「UBI ARCANO」, 23-12-1922.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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