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法令--公元一六0二年六月廿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994   
標 題 用書信或通訊員所傳遞的「告明」與「赦罪」,是否有效?
教 宗 格來孟八世
內 容

至聖聖父—教宗,對下列這個命題︰

「(罪人)可以藉書信或通訊員,向不在場的(聽告)司鐸,以告解聖事的方式,告明自己的罪,並從那同一個不在場的(聽告)司鐸處,獲得罪赦」

斥之為虛假的、冒失的、令人怪異的—壞表樣的—並予禁止,下令以後,不得在公或私的講堂上,在演講以及團體聚會中,講授這種命題,也不得予以辯護,刊印,或以任何方式,予以實踐,作為一種或許可以的情況看待。

   
註 釋

*這個問題的「肯定」答案,在脫理騰大公會議之前,相當普遍的。(聖師)伯拉彌諾(Robertus Bellaminus)以及其他多人,也予以辯護,後因聖多瑪斯的神學大網(第三部份)的論證,反對該主張者日眾,公元一六○二年聖職部遂下令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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