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法令--公元一六0三年六月七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995   
標 題 再論通訊方式之告解聖事
教 宗 格來孟八世
內 容

問題︰蘇亞來神父(Pater Suarez),在對多瑪斯—神學綱要第三部份(disp﹒21,Sect﹒4)詮解第四卷所包括的道理中,討論教宗於去年六月(即一六○二年六月—上述的訓令)有關同樣的告解聖事資料的法令;試問︰他的主張,是否明明地牴觸了上述訓令的立場呢?答覆︰上述法令的字句,就從法令的形式上,清楚地顯示︰聖父所懲斥的,不僅是那種︰「說可從不在場的司鐸處獲得罪赦」的主張,而且也是那種「說︰可以(告解)聖事的方式向那不在場的司鐸告罪」的主張;再者這「可以」二字,從其他的情景看來,顯然意指︰不可這樣做,因為這是相反建立(告解)聖事的原意並也相反告解聖事的要素,(一如蘇亞來神父自己不得不為真理所屈服而承認的一樣);是以,(誰若)說,上述法令,祇懲斥那前段的主張,那麼這純屬捕風捉影,絕無任何依據的。相反地,上述法令所懲斥的,是前後兩段的整個主張,連繫在一起,絕不可予以分割;這從懲斥的字句本身而言,也是一目了然的;當然臨終者,在司鐸來臨之前,若已表示了悔改的記號;則司鐸來了之後,自可予以赦罪;但這與上述的「向不在場的司鐸告罪」的場合,不可相提並論。

故此,上述人士認為︰上述蘇亞來神父的主張,顯然與教宗的定斷,格格不入。



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香港黃竹坑惠福道六號
校務處:college@hsscol.org.hk
圖書館:library@hsscol.org.hk
   Holy Spirit Seminary College
6, Welfare Road, Aberdeen, HK.
General Office: college@hsscol.org.hk
Library: library@hsscol.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