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法令--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九日(四月一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838   
標 題 論婚姻的目的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內 容

敘述-有些作家肯定:婚姻的首要目的,不是為生育子女,或:婚姻的次要目的,不是屬於它的首要目的,而是獨立的。

在這論調之下,婚姻的首要目的,便因人而異:例如為有些人,婚姻的首要目的,是藉夫妻之間生活與行動的完全結合,以補充與完成人格;而為有些人,則是藉著自己個人的心理與整體的交付,以培養夫妻間的互愛與團結。還有諸如此類的目的,不勝枚舉。

在這些作家的著作中,有時作家也引用教會文獻中所用的名詞-(如首要目的,次要目的等是)-但他們所用的名詞,和一般神學家所慣用的意義,並不符合。

問題:近代學者中,有些否認婚姻的首要目的,在於生育子女,與教育子女;有些則說:婚姻的次要目的是與首要目的是同等的,獨立的,試問這些人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教會宗於三月三十日核准)答覆是否定的。

   
註 釋

*如果我們以廣泛的意義,去瞭解婚姻,那麼,我們可能說:夫妻之間的互愛,是婚姻的首要因素與原因:參閱:比約十世「聖潔婚姻」通牒,*37○7,引證羅馬要理書11,8,13(AAS 36(1944)103)



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香港黃竹坑惠福道六號
校務處:college@hsscol.org.hk
圖書館:library@hsscol.org.hk
   Holy Spirit Seminary College
6, Welfare Road, Aberdeen, HK.
General Office: college@hsscol.org.hk
Library: library@hsscol.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