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0   
標 題 論離婚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題旨:有幾位法國主教,把下列疑問,向羅馬聖部請示,公元一八八五年六月廿五日聖部致函於法國主教,對國法離婚之案件,作這樣的裁奪:

「由於極嚴重的事、時、地的情景所迫,能夠容忍那些獲得(審判)官職者,以及那些在法國辦理婚姻案件的律師們,仍留原職(即:不必辭職)」;而其條件中之第二條,是這樣的:「祇要他們立定心志!永不宣判那有關婚姻的有效性與無效性以及有關那夫妻分居,一如婚姻案件所被迫宣判的,一切判決,且對這樣的判決,也不加以辯護,或對那些與教會法律或天主律法相牴觸的判決,決不予以唆使或予以鼓勵」。

   
註 釋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1   
標 題 論離婚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一 那傳遍法國的,也被正式刊印出來的詮解,是否正確?根據該詮解,說:判官若把那在教會前有效的婚姻,完全撇開,不談它的真實性與恆久性,而按國法宣判,該婚姻有離散的餘地,但他心中所抱的意向,祇是為了拆斷那國民的(婚)約,以產生民法上的效果,而他的判決詞,只是指這個意向而發出的。換句話說:這樣宣判的判決詞,能否被認為:不相反天主的律法或不相反教會的法律呢?

   
註 釋

*答案見3193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2   
標 題 論離婚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二 在判官宣判某婚姻有離婚的餘地後,市長宣佈說:某婚姻雖在教會前是有效的,但已離婚了,而他心中所抱的意向,祇是指那民法上所產生的效果而言,而且祇是指國民的婚約而言;試問:市長能否這樣做麼?

   
註 釋

*答案見3193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93   
標 題 論離婚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三 同一市長,雖知某婚姻在教會前是有效的,而且,該婚姻中的配偶,雙雙健在,但一經宣佈該婚姻,業已離婚之後,他能否按國法所規定的方式,讓配偶的一方,再和他人另結新婚?

答案(由教宗欽准):對問題一、二、三,都是否定的。

   
註 釋

*問題一及二見3191-3192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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