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公元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92   
標 題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內 容

這位不露真名的作者,雖然在形式上肯定字面的意義,是”聖經詮解的基礎 ”[見上述 “Ungravissimo pericols” 一書(6)]。但在事實上,他完全攻擊主觀的以及比喻性的詮解…雖然,對於信仰的敘述,應被堅信為基礎的原則,但聖經除了字面意義外,也包含著精神的,以及(象徵性)-典型性-的意義;這在我主基督及其宗徒們的講道中,是司空見慣的事。雖然如此,他們所有的主張,所講的道理,並不都會有典型性的意義。從前亞歷山大的學府,便犯了這種嚴重的錯誤:他們曾過份誇張,認為:即使損害字面的以及歷史性的意義,也到處都會找到象徵性的意義。其實,精神的意義,或典型性的意義,除了該以字面意義作為基礎外,還該從我主及其宗徒與聖史們的習慣(風度)上,或從教會教父的傳統上,獲得證明,尤其在禮儀方面,更為顯著,因為祈禱的法規,就是信仰的法規”。那較廣泛的聖經字句的應用,固可從講解聖經者的意向上,以及在他們本人的靈修事上,獲得佐證;但若無從顯示,則如上面所講的,那從應用方面所興起的意義,縱然是最上乘的,也不能被稱為真正的,嚴格的聖經意義,也不能被認為:該聖經意義,是由作者-天主所靈感者。

   
註 釋

*一位不知真名的作家,(實是Dalindo Ruotolo司鐸),曾向教宗暨樞機們呈上一小書,書名:Un gravissimo pericolo per la Chiesa e per le anime。從這書名上,就可猜知作者,以控告聖經的科學研究方式,來保衛默想聖經的精神意義的權利;而對聖經字面的意義,卻充份地棄而不顧,(或)隨意去領悟。從此又出現了另一個著作,由筆名DAIN COHENEL簽署而出版;書名為:LA SACRA SCRITTURA: PSICOLOGIA, COMMENTO, MEDITAZIONE(該書於13-11-1940 被列為禁書)。因此, Iac. M. Voste , O.P. 負責起草本函,以駁斥上述二書之謬說,而由教宗核准( 16- Aug.1941 )。

Ed.:AAS 33(1941)466ss / A.Vaccari, LO studio della sacra Scrittura : Letter della Pont.Commiss. Biblica ( RM. 1943 ) 24ss / Ench B.N. 522ss

見 3792-37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93   
標 題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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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位不露真名的作者,不顧一切區分的要素,專心以自己想像的產物,當做聖經的意義,當做 “ 我主智慧的精神傳授 ”(見: Un gravissimo pericolo,45);同時,他還不顧字面意義的重要性,反而去詆毀公教的解經者,(指責)他們好像祇顧聖經字面的意義,而 “ 以純人性的方式,祇按字面講,{望文取義}而己…”(同上,11)。

這樣,他就擯棄了教會聖師多瑪斯亞奎那的箴,他說:“(聖經的)一切意義,祇有一個基礎,那就是:「字義」。祇有從字義裏,可以引出證據來 “ (見:神學大綱, lq, la, 10 ad 1)。對於這個金箴,許多教宗,曾予以認可,並特別予以規定,務使解經者竭力顧全字面的意義。例如:良十三世說: “為此,(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字句本身說什麼?事情的結果,將會怎樣?地方的相似之處或其他景況又是什麼?凡此種種外在的證明,都要連合在一起才對…” ( “Poovidentissimus Deus ” Ench B. n. 92)又本篤十五世說: “ 我們該十分謹慎地考慮聖經的字句,好能確定,聖經作者說什麼…”;後來,教宗又囑咐解經者, “要莊重而有節制地從字面的意義,昇華到更深奧的意義…” ( “Spiritus Paraclitus” Ench B Nn.498,499.)。與本篤十五世兩位教宗,都引用聖師熱羅尼莫的話,來叫解經者負責,說: “詮解人的職責,不是陳述他自己願意說什麼,而是表達他所詮解的(聖經)作者,有什麼想法” (見:Hieronymus strid. Ep. ad Pammachium 17,7 : PL.22[1864]507)。

   
註 釋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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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794   
標 題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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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理騰大公會議,為了澄清當時因聖經被譯成拉丁文以及其他本地文字的新譯本與流行各地所引起的混亂起見,願意制定原來的拉丁通行本,為西方教會公共通用的聖經譯本。其所以如此制定的理由,就是因為這拉丁通行本,在西方教會裏,久已受到普遍使用。但這大公會議絕意取消那在東方教會所譯的聖經古譯本的權威,尤其是那個(為宗徒們所引用的)七十賢士的譯本的權威;反而加強了原譯本的權威,而拒絕了(大公會議中的)一部份教父的要求;即:只准用拉丁通行本而以此為唯一可靠的聖經譯本。

這位不露真名的作者,卻說:拉丁譯本,藉著大公會議以上的宣佈,而獲得批准。因此,他就責斥那些要引用原本或其古譯本的聖經來解釋拉丁通行本的解經者。按他的意見,這大公會議的斷定,供給了 “聖經譯本的確定性”,故教會不該設法 “再研求天主的可靠字句” (見:Un grav. peric. 7)而且這不僅在信德與倫理事上,該是如此,而在任何觀點上(即在文字、地理、編年史上…)也該如此。

   
註 釋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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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795   
標 題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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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一種的謬論,不僅相反了從來沒有人主張過的公論,(好像說這拉丁通行本,在權威,上勝過原來的譯本)而且,這也相反了這大公會議的教父們的心意,一如大會記錄所顯示的;因為大公會議深信:這拉丁通行本,需要由教宗們負責加以重新審訂而予以更正。事實上,歷來教宗們業已完成了這個工作,而且他們也根據了大會中極負聲望的作家意見,設法出版了七十賢士譯本的校正本…而且,最後他們還吩咐人出版了舊約希臘文譯本…

再者,上述這位不露名的作者,也相反了 “Providentissimus”通諭的訓令: “公教向所稱道的,且教會從古代始就被應用的,尤其是最初許多經本所採用的聖經譯本,將不該沒有受其餘譯本所由遵循的理由” (見: Ench B. n. 91)。

   
註 釋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796   
標 題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教 宗 比約十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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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脫理騰大公會議曾宣佈,這拉丁通行本,在法定的意義上,即 “在信仰與倫理的事理上的證理力量,是 “可靠的”;但大會絕對沒有拒絕那在原本與古譯本之間所有區別的可能性……

   
註 釋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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