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會議-赦免彌塞農的文告--公元四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48   
標 題 論教會的赦罪權
教 宗 集拉修一世
內 容

全能仁慈的天主,通過教會的虔敬,願意對有些謀求補救的靈魂,予以拒絕;無疑地,這是出於造主-天主自己,即出自屬神的「痛恨」,一如教會對彌塞農一樣,其實,我們當時也沒有必要,予以收容;況且,我們的救主,曾特別把赦罪大權,交給真福伯多祿宗徒,說:「不拘誰,你在地上予以束縛的,在天上,也被束縛;你在地上寬釋的,在天上也被寬釋」(瑪:十六,十九)。正如:從這些話裡證明,沒有什麼例外;同樣,宗座的職權,一般說來,能不赦免全部的罪,亦能赦免全部的罪;尤其在全體罪人,誠心懺悔,改邪歸正的時候,教會就該對他們全體,表示慈悲的風度,毫不遲疑地,給他們赦免教會的懲罰,解除他們罪惡的束縛......

故此,我們儘可能,在主的容許之下,供給他們所希望的救援;至於赦免他們全部的罪罰,那是超越我們的能力;我們讓天主去判斷他們,而他們(也)不能責怪我們,為什麼我們給活人赦免罪惡(那是由於天主的恩賜,教會可能這樣做),而不給死人赦免罪罰呢?顯然,這是我們不能做的事。因為按聖經所載:「你們在地上束縛的」;所以,那一定不在地上的人,不是由人而是由天主去予以審判了。那主-(基督) ,未曾交給宗徒們的權柄,教會也不敢僭越,因為對活人的事是一回事,而對死人的事,那是又一回事。

   
註 釋

*彌塞農-教宗的欽使,叛離教宗而附和亞該溪的異端。公元四八五年十月遭受絕罰,後獲赦免,相反了羅馬會議的規定。Ed. CSEL 35, 484s (=Coll. Avell, EP. 10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49   
標 題 論罪之赦免
教 宗 集拉修一世
內 容

主說:凡……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瑪:十二32)。但我們知道,不知有多少干犯聖神的人,例為各種異教人……回頭改過,來信仰公教信理,獲得今生褻聖罪的赦免,且即懷有來生得救(享福)的希望?而主的話,並不因此而失真,也未嘗為人所妄想為無效者,因為這種干犯聖神的人,自然也不受「這句話」的束縛。同樣,若望宗徒也說過:「誰若看見自己的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應當祈求,天主必賞賜他生命……然而有的罪,卻是至於死的罪,為這樣的罪,我不說要人祈求」(若一:五,十六-十七)。是的,誰怙惡不改,那就是至於死地的罪;誰若回頭改過,那就是不至於死地的罪。這就是說:教會由於天主所賦予的權柄,沒有不能赦免的罪過;換言之,罪人若回頭悔改,教會若為他祈求,那就沒有不能赦免的罪過,也就是:沒有不能寬恕的罪人,因為,基督曾對教會說過:「你們在地上,不拘赦誰的罪,在天上,他也就獲得赦免……」(參閱:瑪:十八18)。反之,誰若固執不肯悔改,那麼,不管大小輕重,正如吾主所說的,都永遠不得赦免;但若罪人悔改,那就不可同日而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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