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尼采大公會議--公元325年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廿五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5   
標 題 尼采信經
教 宗 西爾一世
內 容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作者。

--(我們)又信一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由父所生的獨生子,這就是:由父的性體所生,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與父同一性體;無論在天上或在地上的萬物,都是藉著祂而造成的,衪〔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成為血肉,而成為人;衪受苦受難,而在第三日復活,(且)升了天,將要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們又信聖神。

   
註 釋

*這是信理方面最負盛名的定斷。諸如歐色比(PG.20, 1540BC),聖亞大納削(PG.26, 817B),聖巴西略(PG.32, 548C)都引證過這段最傑出的信經。以後如加千陶會議,曾以尼采會議為榜樣,亦制定信經格式,特別為主教宣誓信理之用。在尼采信經的許多拉丁譯本中,最出名者,要算聖依而利,(PL.10, 536A)的譯文,還加上希臘文的咒咀語辭,兩相對照,稍有出入。

*參閱012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126   
標 題 尼采信經
教 宗 西爾一世
內 容

誰若說:「(衪起初)不存在,(後來)才存在」,還說:「衪在受生之前,是不存在的」,又說:「衪是從不存在中而受造的」,或說:「衪是從其他性體或從其它要素〔受造的,或〕是說:〔天主之子〕,是可以變換的,或可以變更的」,凡此種種人們,公教會一律予以咒詛,(開除教藉)-(予以絕罰)。

   
註 釋

參閱01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S0128a   
標 題 論閹割
教 宗 西爾一世
內 容

法典一 誰若由醫師,因病不得不被斷肢,或為野蠻人所閹割,那麼,他還該留在神職班中。但若健全無病而自己斷肢,則宜禁予留在神職班中,而且以後,這樣的人,不該予以晉秩。正如,這是昭然若揭的,即若據說:有人肢體患病,竟敢自己斷肢,同樣,還有人,或為野蠻人,或自己主人所閹割,而在別的方面,(清白無罪),非常堪當為聖職人員者,則(教會)規則,准予進入神職班中。

   
註 釋

*0127-0129 申命紀23:2:「被閹割的人,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基督卻稱揚被閹割者,說:「有些閹人,卻是為了天國而自閹的」(瑪:19 12);基督還命人斷肢,說:「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瑪5, 29)。事實,上曾有人嚴格按字面之意,遵守基督的話去自閹,例如:瓦肋士派的人(PG 41, 1009D)奧斯定曾對此事加以複述(PL 42, 32)。教會對自閹的禁令,在尼采大公會議中所頒佈的,似乎算是第一次。

教宗比約十二世,於公元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向第一屆國際神經系統研究會會士所作的演講中,曾引用「應保持身體完整」之原則,不准無故自閹或斷肢(AAS 44[195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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