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5   
標 題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私下地佔據財物為己有,乃天賦予人的權利…何況,人類也沒有專靠國家照顧的理由,因為人類之存在,早在國家之先,在任何國家尚未被建立之前,人類即擁有天賦權利來自己維持生活,保養身體…因為保存和改善生活所必而的事物,都由土地大量的供應;但若無人類的種植管理,那也不能有所供應。因為要獲得自然界的利益,人們該費許多心血和體力。因此,他們所經營的自然界的一部份,與他們(本人)已有密切的關聯,蓋在這部份上,他們留下了自己人格的烙印;所以這一部份,理應歸他們所有,決不容他人以任何方式,來侵犯他們的權利。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繼由約十一世之「四十年」通牒以及若望廿三世之「慈母與導師」通牒加以闡述無遺(參閱:*3725ss*3935ss)(ASS 23[1890-1] 643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6   
標 題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這種每個人固有的權利,如果與人類所有家庭生活的責任,連接起來而論,那將顯得更堅實了…那麼,我們所提示過的,由自然賦予每人的所有權,對一家之長來說,更是必需的了。蓋一個人,在家庭社團中的責任愈大,他們的權利,也愈結實。自然律使家長供給子女生活的一切必需品;同樣,從人性本身,加以推論,子女既反映、並在某種形式下,引伸父親的人格,因此作父親的,自然希望親生子女,能相宜地度生、免遭窮困的厄運。但要達成這一點,除了把有生產力的產業,傳給後代繼承之外,別無他法。…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7   
標 題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財產的正當所有權,以及財產的正當使用權,應予以分別清楚。上面我們已經說過:財產的私有權,是人類的天賦權利;這權利,尤其在社會生活中,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需的…

如果要問:該怎樣使用財產,則教會將毫不猶豫地答覆,說:「對於這問題,人類不該將身外之物,視為私有,卻當視為公有,即在他人的急需中,該慷慨地分施予人,所以(保祿)宗徒說:「至於今世的富人,你要勸告他們,不要志高氣傲…但要甘心施捨,樂意通財」(弟前:六,十七--十八)(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二之二,六六題,二節」。當然,這不命人,拿維持自己和自己人所必需的東西,來幫助他人;也不是命人,把那些為保持相稱自己地位和體面所需的東西,來分給他人…但滿足了需要,適合了體面以後,便該把剩餘的東西,分給窮人:「你們只要把杯盤裡面的施捨了,那麼,一切對你們便都潔淨了」(路:十一,四一)。其實,除了絕端的急需之外,這些責任,不是出於公義的要求,而是出於天主教的愛德,法律的確,無權可以予以要挾的。但基督的法律和裁判,走在人為的法律和裁判之前,祂用許多方式,鼓勵慷慨施捨的習慣:「施與比領受,更為有福」(宗:廿,卅五)。對窮人施行或拒絕慈善,將判為基督本人的施行或拒絕:「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作的,就是對我作了」(瑪:二五-四O)。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8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人類的勞動,有兩種天然的特性:(一)勞動是有個人性的。因為勞動的能力,依附著個人,完全為他所有,而由他運用,為他的利益而存在。(二)勞動也是有必要性的,因為人類必須用勞動的果實,來維持生命,而維持生命,卻是天賦的,不可推諉的責任。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69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如果單就勞動的個人性而論,工人固可自由訂立低微工資的契約,正如他可隨意工作,同樣也可接受工作的低薪,甚或分文不受。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0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但勞動的個人性與必要性,若連合在一起而言,則又當別論了。因為在理想方面,這兩個性質,固屬不同,但在現實方面,卻二者不可分離。事實上,保持生命,是每個人都有的責任;誰若不負起這個責任,那就是犯罪。從此必然的結果:就產生了為保存生命應得必需品的權利;窮人除非用勞動來賺得工資,便無法獲得他的生活必需品。

因此,工人和僱主,雖不自由訂約,同意於工資的規定;但其間常存有自然法的成份;而這自然法的成扮,比訂約人的自由意志,更為重要,更為優先,那就是:工資應該相等於能夠維持工人樸素而合宜的生活。工人如果迫不得已,或因被更大禍害所威脅,而接受僱主或包工頭所強迫、縱然不願而非接受不可的殘酷條件,那麼,這是強暴的壓迫,正義必要為他們喊冤的…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271   
標 題 勞工的權利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工人的工資,如果為維持自己以及妻子兒女的生活,還綽綽有餘,則他們便會注意到節約,知道儲蓄,而人的天性,也會督促他們省下一部份費用,為自己積成一宗小小的產業。誰都知道:除非遵守財產私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則別無其他有效辦法,能解決現在所討論的勞工問題。因此法律應該擁護私產權,並竭其所能,使大多數工人,成為有產業者…

但為得到這些功效,便不該以苛捐重稅,來榨取私人的財產,因為財產私有權,是天賦的,而不是人為法律所賜予的;國家無權來廢除私有權。(國家)祇能配合公共利益,節制私產的用途而已。所以,(國家)如用重征暴斂的手法,來過份榨取私人的財產,那是不公道不人道的措施…

   
註 釋

*新事通牒 3265-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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