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80   
標 題 為得救必須相信的真理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問:付洗者,在為成人付洗之前,是否有義務,要給他講解我們的一切信理奧蹟?尤其是為那臨終的人付洗,因為這樣做,會擾亂他的心靈。如果那臨終的人,預許將來健康復原後,要設法受訓,好使他實際生活中學習那為他規定的一切要理,那麼,這樣的預許,不夠他領洗的條件嗎?

答:祇憑預許,是不夠的;傳教士,必須給成人,即使是臨終者,若不是完全不可能受訓者,也該給他講解為得救所必須的一切奧蹟,例如:主要的是天主聖三以及聖子降生等奧蹟,然後才可以給他付洗。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81   
標 題 論在施行聖事人的信仰與意向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問題二:假使一個粗野愚蠢的成人—(這在野蠻人中,常有的事)—祇知道:有一個天主,以及有關天主的一些屬性,尤其知道:天主是善罰惡的,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凡接近天主的人,應該信祂存在,且信祂對尋求祂的人是報賞者」(希:十一,六),試問:像這樣的成人,在某種緊要時刻,雖然他並不明明白白地信仰耶穌基督,但也能領受聖洗呢?

答:傳教士,對那不明明白白地信仰主耶穌基督的人,不能給他付洗,但有義務,按領洗人的理解力,該把一切為得救所必需信仰的奧蹟,完全予以講解,才行。

   
註 釋

*聖職部致魁伯克主教的覆文-公元一七0三年五月十日 參閱2381-23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82   
標 題 論在施行聖事人的信仰與意向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問題八:我們認為某些人,雖能領受聖洗,郤不能領受聖體,以及其他聖事,故我們為他們授予了聖洗聖事。試問,在他們臨終時,是否可以給他們送臨終聖體,並給他們施予終傅(病人)聖事呢?

答:那新領洗的臨終者,除非至少分辨聖體神糧,與普通形糧不同,知道並相信,在這聖餅形下,實存在著主基督,那就不該授予臨終聖體。同樣地,如果那傳教士認為有領洗的資格而為他授洗的臨終者,除非至少有領終傅—(病人)—聖事的意向,並知道這為臨終人的靈魂,是有益的,那也不該授予終傅聖事。

   
註 釋

*聖職部致魁伯克主教的覆文-公元一七0三年五月十日 參閱2381-23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90   
標 題 對教義方面的服從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或25)為了以後澈底根除陷入邪說中的機會起見,我們要使公教會的眾子女,大家知道,聽從教會本身,不僅緘默(不表示反抗就夠了) —因為「惡人(也)在黑暗中滅亡」(撒上,二、九)—這該在內心裡服從教會,因為這才是人的真正的服從,所以,我們藉此永遠有效的典章,並以同一宗座的權威,裁決、宣佈、規定並下令:那宗座典章所要求的服從,若祇是緘默(不表示反抗),那永遠是不夠本份的;還該對那些在上述羊森派人書中的五個受懲斥的命題意義──那按那些命題的字句,為所有的基督信徒不但口頭,還該從心的深處,予以擯棄,懲斥為異端邪說,才是;而且,人在思想裡,在心裡,也不能合理地,予以信從,甚至還像沒有遭受懲斥似的,予以堅持、宣講,還用口頭或用著作來予以施教,或予以肯定;相反地,他們對上述典章所予以每一項,以及所有的一切會懲罰與懲斥,都該予以服從為要!

   
註 釋

*軍旅之主的葡萄園典章 公元一七○二年學者們公開辯論:誰若不承認自己有服從教宗斥羊森異端之義務,那麼,聽告司鐸,是否可以給他赦罪。(法王)羅道維便請求教宗頒發本典章,以結束學者的辯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一個失去天主及其恩寵的靈魂,除了罪與罪的後果:驕橫的貧窮,懶惰的困窘,那就是一般性的、對工作、祈禱,對一切善工的無能之外,還保留著什麼? —這個命題,錄自葛氏之書:(OBSERVATIO MORALIS ad Lc﹒ 16﹐3)。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我們業已清楚地知道,這種書籍的危害,實深且鉅,是以我們必須循序漸進,逐漸把該書所隱藏著的謬論,猶如毒瘤一樣,予以開刀揭露,使毒素外溢;事實上,初讀該書的人,(往往)為其表面的熱誠字句所迷感,(故不可不慎!)

   
註 釋

*葛斯納(Paschasius Quesnel)—羊森派人的首領,於一六七一年出版了(ABRÉGÉ DE LA MO RALÉ DE L EVANGILE),傳播羊森謬論。教宗格來孟十一世,下簡詔予以禁止[Breve Universi Dominici GREGIS – (13/7 – 1708)];後由法王羅道維十四世的請求,同一教宗,以更隆重的方式,頒發本典章,以懲斥由葛氏書中所摘錄的一○一個命題。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耶穌基督的恩寵—任何善(工)的有效主力,為行一切善工所必須的;沒有它(恩寵),(人)不僅一無所成,且也不可能行善(Ad jo 15,5) 。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主,如果你不給(恩寵,助)人做你所命的事,那你出命,(也)是徒然無用的(-Act. 16﹐10)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主, 為你所賜,一切都是可能的人,一切都因你在他內工作而成為可能的。-Mc﹒9﹐22。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當天主並不藉自己恩寵的內在膏澤,使人心溫柔時,外在的勸言與外在的恩寵,除了使人心更冥頑不靈外,一無用處—羅:九,十八—一六九三年版本。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猶太人的盟約,與基督徒的盟約,其不同點,在於在前者時期內,天主要求罪人,逃避罪惡而遵守律法,而讓罪人處於自己的無能狀態;但在後者的時代裡,天主賦予罪人聽從主命的能力,並以自己的恩寵,使罪人淨化自己—羅:十一,廿七。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在舊約時代,天主棄人於自己的無能(守法律)的狀態中,而給他們律法,那有什麼用呢?但在新約時代,天主既賜人做衪所吩咐的事的能力,那還有什麼福份,不賜予於這時代的人呢—希:八,七。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天主在我們內工作,使我們做衪所吩咐的事。若我們不獲分享天主的這項恩寵,那我們就不屬於新約時代的人—希:八,十。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0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基督的恩寵是至高無比的恩寵;沒有它,我們永不能信認基督;有了它,我們也永不背叛祂—格前:十二,三—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0)恩寵是全能天主之手的作為,什麼也不能阻止它或拖延它—瑪:廿,卅四。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1)恩寵無他,是出命的且使人聽從天主的全能意旨。 —谷:二,十一。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2)當天主願意救人靈魂時,無論何時、何地、那無疑的效果,總是隨著天主的旨意。 —谷:二,十二。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3)當天主願意使人靈得救,並以自己內在的恩寵之手,助以一臂之力時,那就沒有人的意旨,予以拒絕了—路:五,十三—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4)當耶穌以自己恩寵之光,向罪人展示自己時,則罪人無論如何固執,離棄救援,也該委身於祂,趨赴祂,而謙抑自己,並朝拜他自己的救主。 —谷:五,六七—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5)當天主,以自己聖神的膏澤(恩賜)以及自己恩寵的內在力量,來使自己的誡命,與自己外在的言語,偕同在一起時,祂就在人心內作為,使人服從祂所請求的事—路:九,六○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6)任何誘惑的力量,不會勝過這恩寵的吸引力,因為什麼也不能拒絕全能的(天主)。 —宗:八,十二。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7)恩寵是聖父父內在地教訓人,並叫人來到耶穌基督處的聲音;不拘誰,若在聽到(聖)子外在的聲音後,而不來到祂的身邊,那麼,他永不受到(聖)父的教誨。 —若:六,四五。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8)那天主之手所灌溉的(聖)道幼苗,常會結出自己的果實—宗:十一,廿一。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1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9)天主的恩寵,無非是天主的全能意旨:這就是天主自己,在所有聖經裡,交給我們的意念—羅:十四,四—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0)恩寵的真意義是:天主願意我們服從祂,而我們服從了;祂出命令,而一切完成;祂以上主的身份說話,而一切都聽從祂了—谷:四,卅九。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1)耶穌基督的恩寵,是勇毅有力的、無上的、無可克服的,因為,那是全能意旨的作為,是降生的以及使自己(聖)子復活的天主作為的結果與肖像。 —格後:五,廿一 — 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2)全能天主在人心中的作為,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意的和諧性,在降生的事上,顯示於我們,宛如其他一切慈善與恩寵的泉源與典型,而這一切恩寵,是白白地賦予於人的,並如此隸屬於天主,一如它的原始作為的本身。 —路:一,四八。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3)天主自己,把祂恩寵全能作為的意念,交給我們,同時,藉那使受造物生自無中而使萬物復生的作為,向我們顯示—羅:四,十七。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4)那百夫長對天主與耶穌基督,祇一轉念而治癒病體的正確觀念,就是人對(天主的)全能恩寵,治癒人靈貪戀病應該具有的觀念的寫照。 —路:七,七。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5)天主光照人靈,治癒人靈,與治癒肉身相同,祇以自己的意旨,即:祂一出命,而病即應聲而癒—路:十八,四二。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6)除非藉著信德,天主不賜 (人)任何恩寵—路:八,四六。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7)信德是第一恩寵,也是其他一切恩寵的泉源—伯後:一,三。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8)天主賦予罪人的第一恩寵,是罪之赦免—谷:十一,廿五。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2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29)在教會之外,天主不賜人任何恩寵—路:十,35-36。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0)所有天主願意藉基督拯救的人們,一定得救無誤—若:六,四。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1)基督的願望,常有自己的效果,即:當基督願望人們和平時,祂帶給人內心的平安(若:廿,十九)。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2)耶穌基督,曾把自己,付諸死亡,是為一勞永逸,把自己的血,拯救所有的長子,即從可惡天使的手中,救出所有的被選者—迦:四—七。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3)啊!人該如何捨棄財物,捨棄自己,使自己放心—有信心—我可以說—去親近耶穌基督,去親近祂的愛情,祂的死亡與奧蹟,一如聖保祿所做的,他說:「祂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迦:二,廿)。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4)亞當的恩寵,除了人的功績外,並沒有產生什麼—格後:五,廿一-—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5)亞當的恩寵,是愛造的後果—遺澤,且曾為健全而完整人性所應有的恩賜—格後:五,廿一。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6)亞當的恩寵,即純潔無罪的境界以及基督徒恩寵之間所有的不同點,在於前者,為每人在本身內所接受的,但對後者,則除非在我們所與結合的耶穌基督的復活的身份內,誰也不獲這樣的恩寵—羅:七,四。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7)亞當的恩寵,因在自己內使人成聖,故與他適成正比;但基督徒的恩寵,因為在耶穌基督內,使我們成聖,所以是全能的,並相稱於天主之子。 —弗:一,六。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8)罪人而沒有拯救他的恩寵,則他除了向惡之外,沒有自由—路:八九。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3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39)那起初沒有先獲得恩寵的意願,除了趨向(黑暗的)錯外,她沒有光亮,除了陷於深淵外,她沒有心火,除了傷害自己外,沒有力量;她能為諸惡而不能為一善—瑪:廿,卅四。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0)我們若沒有恩寵,則除了挨受懲罰之外,我們不能愛慕什麼—得後:三,十八—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1)對天主的認識,即使是本性的,是在外教哲學上的,也不能不從天主而來的;而且,人若沒有(天主的)恩寵,那(對天主所推想出來的),無非是冒昧、虛幻,且對天主本身而言,無非是相反的行為,而不是欽崇、感恩、敬愛的情緒—羅:一,十九。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2)唯有基督的恩寵,使人成為適宜於信仰的祭獻者;人若沒有這種祭獻,那就一無所為,唯行不潔不義而已—宗:十一,九。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3)聖洗(聖事)恩寵的第一效果,是使我們死於罪惡,而使我們的心神、心、情感,不再為罪而生活;這樣,我們就成為死於世俗之事的人了。-羅:六,二--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4)產生我們所有慾望,所有行為的愛情,不外乎有二:即(一)對天主的愛情;這使人之所為,都是為了天主,而天主就是這種愛情的賞報者;(二)對世俗的愛情,這使我們,愛我們自己,愛這個世界;這種愛情,不把該歸於天主的,歸之於天主的,因此,這就變成惡的愛情。 —若:五,廿九。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5)當對天主的愛情,不再王於罪人的心中時,那肉身的貪慾以及肉慾的一切行為,勢必王於罪人心中而使之崩潰—路:十五,十三—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6)貪慾或愛德,使人對感官的運用,或善或惡—瑪:五,廿八。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7)遵守律法該由於一種泉源;而這種泉源,就是愛德。幾時,對天主的愛情,成為人內在原則,而天主的光榮,便成為人的終向,那時,人外面所表現的一切,都是純潔的;否則的話,那外在的一切,無非是偽裝的、或虛假的義德而已—瑪:廿五,廿六—一六九三年版。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8)沒有信仰的光亮,沒有基督,沒有愛德,那我們除了黑暗、除了迷途、除了罪惡、還能有什麼呢? —弗:五,八。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4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49)正如沒有一個罪,不是因私愛而犯的,同樣,也沒有一個善工,不是因為愛天主而行的—谷:七,廿二—廿三。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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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0)假使我們沒有那呼父的愛德心神,那我們向天主呼曰:「我父」,也是徒然的。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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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1)當信德發生行為時,信德便使人成義;但信德之有所作為,無非是藉著信德—宗:十三,卅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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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2)其他一切得救的方法,都包含在信德內,而把信德,作為得救的種仔與萌芽;但這個信德不可不有愛情與依恃之情—宗:十,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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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3)唯有愛德,用基督徒的方式,透過天主與耶穌基督的關係,使(一切)行,成為基督徒的行為—哥: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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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4)那向天主說話的,唯有愛德;而天主也祇聽從愛德—格前:十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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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5)天主祇為愛德加冕;凡由於其他推動,或由其動機而奔跑的,都是白跑了—格前:九,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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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6)天主祇賞報愛德;因為祇有愛德,尊敬天主—瑪:廿五,卅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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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7)當罪人缺少望德時,那就什麼都缺了;而且,那沒有對天主的愛德,那裡也就沒有對天主的愛德, —瑪:廿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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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8)那裡沒有愛,那裡也就沒有天主,沒有宗教—若一: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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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5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59)罪人的祈禱,是一個新罪過;而且,那天主所賜予他們的,乃是在他們身上的一個新的審判—若:十,廿五—一六九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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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0)如果罪人祇因怕受永罰而悔罪,那麼,他越是怕受永罰,他就越是趨向失望途徑。 —瑪:廿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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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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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怕懼無非是束縛人手;而人心一日不為正義之愛所引導,它也就一日不脫離罪惡—路:廿,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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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2)誰若除了怕受罰之外,不自制於惡行,則他在自己的心內,並在天主前,已是罪犯了。 —瑪:廿一,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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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3)假使人不滿全法律,或祇因怕懼而守法,那麼,他雖然受了聖洗,卻還像猶太人一樣,隸屬於律法之下—羅: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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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4)在律法的詛咒下,決無善工;因為人或因作惡而犯罪,或因怕罰避惡而犯罪—迦: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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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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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梅瑟、先知、司祭、法律學士,既然都是為了怕懼而臣服於天主,則都沒有為天主,生了子女而死去—谷:十二,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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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6)誰若願意親近天主,那就不該帶著野獸的情慾,來到天主台前,也不該藉著本性的本能,或藉著獸般的怕懼心,來趨赴天主,但該藉著信德,藉著子女般的愛心,來奔赴天主才好—希:十二,廿—一六九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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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7)奴隸的怕懼,把天主看作嚴厲的、苛刻的、不義的,不可親近的主人—路:十九,廿一—一六九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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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68)天主的善良,把一切都禁閉於信仰與祈禱中,而縮短了得救的途徑—宗:二,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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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6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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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信德、習慣、信仰的增進與賞報,全是天主純潔慷慨的恩賜—谷:九,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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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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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天主從來沒有磨難過無罪的人們;而且,磨難常是用來為懲罰罪惡,或為淨化罪人之用—若: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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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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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天主為人的利益,制定律法;人能為保存自己而免守此律法—谷:一一,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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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2)基督徒的教會標記,是在於教會之公共性,包括所有的天上上天使以及所有的被選者,所有地上的與萬世萬代的義人們—希:十二,廿二—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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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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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教會是什麼?不就是居留在天主懷中的、天主子女的集團嗎?不就是那些在基督內受到領養,在基督的位格內存在,因基督贖主的血,以及祂的生命而生活,藉祂的恩寵而行事,而期望來世恩寵的團體嗎?得後:一,一—一六九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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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4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4)教會或完整的基督,有成為血肉的(聖)言,作為首領,有諸聖作為肢體。 —弟前: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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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5)教會是獨一無二的人,由許多肢體所組成;基督是他的頭,他的生命、性體與位格;獨一無二的基督,由許多聖人所組成;而聖人們的成聖者,是基督—弗:二,十四—十六。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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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6)沒有什麼比天主的教會更廣大了,因為她是由一切被選者,由萬世萬代的義人們所組成—弗:二,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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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7)凡不度一個相稱於天主子、相稱於基督肢體生活的人,在內心方面,已中止以天主為父,以基督為首了。 —若一:二,廿四—一六九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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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8)選民的預像,是猶民;而選民的頭是耶穌基督;誰若不按福音,不信福音而生活,他就與選民分離了—宗:三,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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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7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79)無論何時何地,也不管何種人,研究並認識聖經的精神,熱誠與奧秘,那是有益的,也是必需的—格前:十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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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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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聖經的誦讀,是為眾人的—宗:八,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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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1)天主聖道的神聖的晦澀之處,並不是寬免世俗人,誦讀聖經的理由—宗:八,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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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2)主日應為基督徒,用誦讀聖書,更該用誦讀聖經來予以祝聖才是。願基督徒不要誦讀聖經,那是害人的事—宗:十五,廿一。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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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3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3)自信那有關宗教奧蹟的知識,不該用誦讀聖經來傳授於女人們,那是幻想,妄用聖經,因而產生異端,那不由於女人們的單純無知,而是由於男士們的傲慢知識—若:四,廿六。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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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5)禁止基督徒誦讀聖經,尤其是福音,乃是禁止光明之子,用光明而使他們挨受一種絕罰之刑啊—宗: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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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6)從純樸的民眾,奪去那以自己的聲音,和整個教會的聲音 [參閱:*2666],結合在一起的安慰,那是相反宗徒傳下來的習俗,相反天主旨意的作風—格前:十四,十六。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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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7)那充滿智慧、光明、與愛德的方式,是賦人靈,謙卑的時間,覺察自己犯罪境況的時間,祈求補贖痛悔的精神時間,並賦予人靈,在與天主和好之前,開始竭力設法賠補天主公義的時間。 —宗: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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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8)當我們願意立即賠償那為我們的罪所剝奪的財物時,我們不知道什麼是罪,什麼是真的補贖(悔改),而且我們迴避擔當這分離的羞恥。 —路:十七,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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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8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89)那罪人歸正的第十四等級,就是說:罪人既已和好如初,他就有參與教會祭祀的權利。 —路:十五,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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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0)教會有絕罰的權威,好使藉高級的牧人們,至少假定全體的同意,實施她的權威。 —瑪:十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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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1)不公平的絕罰怕懼,不該阻止我們履行我們的任務;就是當我們看起來,因人們的不義,從教會中逐出時,當我們和天主,和耶穌基督,和教會本身,藉著愛德,連繫在一起時,我們總不脫離教會—若:九,廿一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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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2)寧願在平安中忍受絕罰以及不公平的咒詛,不願出賣(背叛)真理,那是效法聖保祿的榜樣;他如此剛強,不屈服,奮臂自振,相反權威、(或)粉碎合一企圖。 —羅:十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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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5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5)真理到這個地步,為一般的基督徒,好像成為一種語言,而且,那宣講真理的方法,好像成為一種不為人認識的方言;這樣,就遠離了宗徒們的純樸,超越了一般信眾的了解能力;而且,這也不大為人注意到:這個缺點,是教會衰老的、特別是有象可覺標記之一,亦為天主對自己子女發怒的標記之一—格前:十四,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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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6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6)天主允許,所有的權勢,都與宣講真理的人作對,好使真理勝利,不能不歸功於天主的恩寵—宗:十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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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7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7)那太常見的事,是:那些更聖善更密切地與教會結合的肢體,卻被認為,不相稱與教會結合的肢體,或被視為與教會分離的肢體;可是:「義人生活,是由於德」 (羅:一,十七),而不是由於人的意見—宗: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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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8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8)誰若受迫害受懲罰,而被視為異端者、作惡者、不敬主者,那麼,一般說來,這是一種最後的考驗,也是最有功績的考驗。因為這樣考驗,使人更相似耶穌基督—路:廿二,卅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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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499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99)倔強、成見、固執在不願意的事上,或省察一件事或承認自己業已受騙過,天天在變更著,至於有許多人,直至死亡的氣氛裡,還變更那天主所安置於自己教會中的事,使在教會內,具有生命的香味;例如:好的書籍、訓誨、聖善的表率等就是—格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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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00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00)這是可悲嘆的時候—那時候,認為天主因(人家)迫害真理,迫害門徒而受到尊敬。這個時候來到了:這個時候,一方面為虔誠的服務員,被視不虔敬的,不適於和天主來往,作為一個腐敗肢體,作為一個能夠在聖人的團體中破壞一切的肢體,這為熱心的人們,是比肉體的死亡,更為可怕的死亡。假使誰為自己的肉慾所蒙蔽,或為他人財物所迷感,那麼,他對自己意向的純潔,以及對某種宗教的熱誠,雖赴湯蹈火,也白白地自己諂媚自己了,因此也不願予以省察了。往往我們相信向天主祭獻不虔敬的東西而向魔鬼奉獻了天主的僕人。 —若:十六,二。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01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101)沒有什麼,比在教會中所宣的普通誓言,更相反聖神與耶穌基督的道理,因為這是增加失信的機會,為軟弱無知的人們,設置犯罪的圈套,並使天主的聖名與真理,有時為罪人的惡計所妄用。 —瑪:五,卅七。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02   
標 題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教 宗 格來孟十一世
內 容

[教會的懲罰:]…我們宣佈、懲斥並譴責以上所列的命題,是虛妄的、狡詐的、刺耳的、為熱心人聞之,是一種凌辱,是一個惡表,是有害的,冒失,對教會及其習慣言,是一種侮辱,而且,不僅對教會,即對世俗的權力,也是一種侮辱,一種煽動,是失敬的、褻聖的、具有異端的嫌疑,並帶有異端本身的色彩,助長異端,使異端、裂教的邪說、謬論,非常接近異端、多次已受懲斥的、而在那著名的羊森命題中,按其原有的含義,已被斥之為異端邪說者,我們顯然分別予以再度譴責。

   
註 釋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09   
標 題 論自由解釋有效恩寵的含義
教 宗 格來孟十二世
內 容

§1…但我們了解前任〔教宗格來孟十一世暨本篤十三世〕的心意;所以我們不願意透過我們的以及多瑪斯學派所給的而由我們所核准堅定的讚頌,使其他在解釋天主恩寵的效果,具有不同想法的公教學府,受到毀謗批評,因為他們對聖座的功績,也是彰明皎著,他們迄今公開自由地也在聖職,也在其他各處所教誨的以及所攻斥的主張,儘可繼續予以維護無疑。

   
註 釋

*宗座照顧職責詔書 2509-25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0   
標 題 論自由解釋有效恩寵的含義
教 宗 格來孟十二世
內 容

§2職是之故…我們以同樣的懲罰,禁止、任何人,不得在著作、教授,或辯論中,或在其他任何機會中,對處於對敵中的學府,加以教會的懲罰,或對他們的主張,他們的同路人,擅敢加以凌辱,一直到此聖座,對這爭論之事的想法,予以斷定與宣告為止。

   
註 釋

*宗座照顧職責詔書 2509-251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1   
標 題 論秘密社黨
教 宗 格來孟十二世
內 容

§1…據我們所知,有些社團、集團、聚會、集會、結盟、約會,俗名之為:「自由築牆者」(Liberi Muratori)或被稱為:「法國圬工黨」(Francs Massons)或按各地方言而另具別名。在這種集團內,不論屬於那一個宗教的或那一派人的小組,都帶著一種令人滿意的正直外表,按法規並按他們自己的規定,彼此結盟,大家聯合在一起,而且會員們,大家一起暗暗地行動,同時手按著聖經起誓,大家死守秘密,如有洩露秘密,各願甘受嚴重懲罰。可是,既然這樣出賣自己,自投於羅網事的本身是屬於罪孽行為,故上述這樣的結社,或盟黨,深為信友們所疑忌,即:誰若投名加入這樣的秘密盟社,則這樣的人,在明智正直人看來,必屬敗壞顛覆之流無疑,因為他們若不做惡事,那麼,他們 (決不如此怕為人所知),而見不得天日。的確,據有許多地區,對上述這種密黨人,已由世俗權威所取締,被視為危害安全的危險份子,而他們也業已銷聲匿跡了。

   
註 釋

*「在傑出的…」宗座公函  這對秘密黨—(圬工黨)的教會公告,似乎是最古老的,教宗本篤十四世,於公元一七五一年五月十八日所頒發詔書,又加以複述(Bulla“PROVIDAS ROM﹒Pontificum”)。參閱 2511-251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2   
標 題 論秘密社黨
教 宗 格來孟十二世
內 容

(§2) 所以,我們心裡考慮:一般說來,從這種結社或結盟所帶的危害,至重且鉅:這不僅擾亂現世國家的安全,而且還危害到靈魂方面的屬神(超性)救援;是以,對這種結社,無論家或教會法典,均無法予以容忍,因為聖經教訓我們…該儆醒,不要讓這種人,像竊賊一般,來挖掘房屋…換言之,不要讓他們來敗壞純樸人的心靈…(為此),我們有鑒於這種作惡的人們,若不予以懲罰,則可能大開罪惡之門;還因我們所知的公正合理的原因,乃依若干樞機主教們的主意,並亦由於我們的自動自發…用宗座的圓滿權能,決定:對「自由築牆者」或「法國圬工黨」或其他別名秘密黨,應一律予以懲罰與禁止…

   
註 釋

*「在傑出的…」宗座公函  參閱2511-251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3   
標 題 論秘密社黨
教 宗 格來孟十二世
內 容

(§4) [教宗吩咐各地地方正權力人(即主教首長們),暨審查人員]:若遇違犯者,則應處於相懲罰,一如異端的嚴重嫌疑犯一樣。

   
註 釋

*「在傑出的…」宗座公函  參閱2511-251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5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在隸屬於比利士主權下的盟邦地區,往往兩個男女異教徒結婚,或男方是異教徒而女方是天主教徒;或男方是天主教徒,而女方是異教徒,他們彼此結婚,卻並不遵守脫理騰聖大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 (Decr﹒Tametsi” n﹒1813)。試問:這種婚姻有效呢?還是無效?各地區人士,這個問題的想法,和主張,頗有出入。多年以來,對這個問題所引起的疑慮與危害,相當嚴重…

   
註 釋

*這是有關秘密婚姻的著名宣言,初祇及於比國以及荷蘭各地,後漸擴展到其他地區的教會。(Cf﹒Aug﹒LEHMKUHL﹐Theol﹒moralis 2[FbB﹒1910]n﹒905)以及(ASS6[1870] 456) 參閱2515-2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6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至聖聖父最近吩咐,頒發本宣言本訓令:凡在比利士地區的主教們、暨該地區的傳教士—本堂神父以及一切宗座代牧們,以後都該予以遵守,作為確切的法規與準則。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7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2)那就是第一:那有關於異教徒之中隸屬於比利士主權下的盟邦地區,彼此所結的婚姻,雖聖父不是不知道,他們並沒有依照脫理騰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而結婚,而且會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詳察了當時所得知的環境之後,會議聖部,曾答覆說,這種婚姻無效,但是我們充份明白(一)對於這種婚姻,聖座尚無一般性,普遍性的定斷;(二)為了該地普遍信眾的利益計,並為避免種種嚴重的不便起見,我們完全應該把我們對這種婚姻的普遍想法,予以宣佈如次:

…(聖座)宣稱並予以規定:在上述比利士盟邦各省區,所有在異教徒中已經結合的婚姻,以及今後將要結合的婚姻,雖然他們並不遵守脫利騰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而結婚,祇要他們沒有法定的婚姻阻擋,則他們的婚姻,都該被視為有效婚姻;是故若(有幸)而發生夫妻雙雙投入天主教的懷抱中,那麼,他縱然不在天主教的本堂神父前,重申結婚意願,卻仍該為同一婚姻所束縛,一如在他們歸正以前一樣,同樣,如果祇有一方歸正,即不管男女一方,皈依天主教,那麼,對方在另一方未死之前,絕無另結新婚之可能。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8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3)同樣,對那些居於比利士盟邦省區的天主教教友與異端教徒,不按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所結的婚姻,不管是男教友娶異端教女士為妻,或女教友與異端男教徒所結的婚姻,也應被視為有效的;雖然如此,聖父(教宗),對天主教友中,有人為情愛所迷惑,不怕羞恥,擅敢締結那常為慈母聖教會所懲斥所禁止的、可詛咒的婚姻,深表悲痛,故他(聖父)鄭重地、嚴厲地勸告並訓令[那些靈魂牧者們],要竭盡所能,使男女教友,不要冒著失落靈魂的危險,而與異教人結婚,並盡量設法,挽救並有效地阻止這種婚姻的結才是。

可是,如果這種婚姻,並不依照脫理騰公議所規定的格式而業已締結了或在以後,將要結這樣的婚姻(願天主不要使這樣的事發生),那麼,聖父宣告:這樣的婚姻如無其他法典方面的婚姻阻擋,則應被視為有效的婚姻,而且男女任何一方,在對方在生之日,決不能以未遵守上述的(脫理騰公議所規定的)格式為藉口,而另結新婚;但教友一方面,不管是男或是女,都深自痛責,一如犯了極嚴重的罪行一般,要做補贖,要求天主寬恕,要竭其所能,導引對方(異教徒)—背棄信仰者,投入教會懷抱而獲得救恩;這為教友一方將是補過贖罪的最佳良機;此外尚須知道:自己將永為這婚姻瑣鏈所束縛,死而乃已。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19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4)同樣,那些不在(比利士)盟邦省區的兵士們所結的婚姻,相仿地也是有效的;那些兵士們往往被派遣到盟邦以外省區,去守衛哨兵;如果他們就在當地,不按脫理騰公會議規定的格式而結婚,則這個婚姻,不管他們男女方都是異教徒,或一方是教友而另一方是異教徒,祇要男女方都隸屬同一軍旅或軍隊,總是有效的。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0   
標 題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5)最後,對於那些在天主教元首所管轄的地區,由那些在上述盟邦省區有居所的人們,或由那些在盟邦省區而有居所在天主教元首所管轄地區的人們所締取的婚姻,聖父認為,不該有什麼新的決定與新的宣言,因為他(教宗)願意:若在這種地區,婚姻上有所爭論,則儘可按普通的教律所規定的原則,並由會議聖部所出版的,對有關於相仿情況下的婚姻,所答覆的可靠答案,就可予以解決;教宗也就如此宣佈、規定,並命令所有的人,從今以後,都予以遵守。

   
註 釋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2   
標 題 論堅振聖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3(n.1.)凡在自己(拉丁禮的)教區內,從希臘司鐸手裡受洗而為希臘司鐸,在額上以堅振聖油,絕對地受傅的嬰孩或其他人們,拉丁禮的主教們,應為施予堅振(聖事),因為我們的前任教宗,以及我們,都沒有准予或授權予那些在義大利以及臨近島嶼上的希臘禮的司鐸們,為已領洗的嬰孩們,施予堅振聖事;況且,從一五九五年起,我們的前任教宗格來孟第八世,曾明令禁止義大利希臘禮的司鐸們為已受洗者施予堅振聖事 [*1900]。

   
註 釋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3   
標 題 論堅振聖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n﹒4) 雖然如此,若強迫那些已從純司鐸手中領過堅振儀式的人們領受堅振聖事,可能發生惡表,則主教不該強迫他們,領受堅振聖事,因為堅振聖事,並不如此緊要;蓋誰若不能領堅振,也會得救;但地方上的正權力人—主教首長們,該昭示眾人:誰若能領而不願領堅振甚至還予以忽視,則犯重罪無疑。

   
註 釋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4   
標 題 論終傅(即病人)聖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5(n﹒2)該為病人們,授予終傅(聖事)。(n﹒3)那也沒有關係,即:由一位司鐸,或按有些地區的習慣,由多位司鐸授予同一終傅聖事,都是許可的;祇要他們相信並承認:這件聖事,若具備應具的材料與方式,那即使為一位司鐸所授予,也是許可的,有效的(n﹒4)同一司鐸應該一面用材料一面宣告方式—(即朗誦施予終傅聖事的經文);因此,傅油的司鐸,就該唸相稱的經文;而不可一位司鐸傅油,而由另一位司鐸唸相稱的傅油經文—(即宣告傅油禮的方式)。

   
註 釋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5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5…我(某)以堅強的信德,相信並明認那由羅馬聖教所用的信經裡所包含的全部以及每一條的信理,那就是:「我相信一個天主…[君士坦丁堡信經—*150或*1862]。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當西滿‧厄服總主教,藉此詔書,已由教宗烏爾朋八世於公元一六四二年所公佈的格式,明認信德道理而被握升為安提約基宗主教寶座。(Ed:Ben﹒XIV Bull﹒2﹐8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6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我也尊重並接受所有的大公會議,那就是:

第(一),第一屆尼采公會議〔*125 ss〕且我明認,在這大公會議,為懲斥雅略所定斷的信理,即:主耶穌基督是天主之子,由父所生的獨生子,即:祂從父的性體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同一性體,且我明認,在這同一公會議中,理應受到懲斥的失敬字句,即:「祂(子)曾不存在」,或:「祂(子)是從無中受造者」,或:「天主之子,是可能變更的,或可能受到轉變的」。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7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第(二),第一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150 ss],且我明認,那在這大公會議中,為懲斥那馬千陶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聖神不是僕,而是主,不是受造物,而是天主,且父及子具有同一的天主性。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8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第(三),第一屆厄弗所會議[*250 ss],且我明認那在這會議中,為懲斥納斯督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以無可言喻的且無法予以徹悟的結合,來合成一位天主之子,而為我們組成了一個耶穌基督;為此緣故至福童貞(瑪利亞),真是天主的母親—(即是生天主者)。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29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第(四),那千陶大公會議[*300 ss],且我明認,那為懲斥歐帝格與狄斯各二人定斷的一切 (信理),那就是:同一天主之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天主性方面是完全的,而在人性方面,也是完全的,(祂)是真天主也是真人,有靈魂也是肉身;祂按天主性,與父同性體,同一的祂,按人性是與吾人同性體,祂透過一切與我們相似,祇是沒有罪過;祂按天主性而言,固萬世之前,由父所生,但同一的祂,按其人性而言,則在此近日(近世),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出生;我該承認同一基督、主、子、(天父的)獨生子,不混淆地、不能變更地、不分開地、不能分離地結合在兩個性體裡,卻不因結合而失去這兩個性體的差別處,反而這兩個性體,各在保持原有的特性之下,互相合成一個位格,一個自立體;這不是分析或分裂為兩個位格,而是同一個子—獨生子、天主、聖言、主、耶穌基督:同樣地(我相信)我們同一的主耶穌基督的天主性;祂按天主而論,是與父及聖神同一性體,是不可能受苦的、是不可能死亡的,但同一的祂,衪按肉性而論,曾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死去,一如同樣地,在上述的公會議中,以及在聖良羅馬教宗的書信中[參閱*290 ss]所定斷的一樣;原來教長們,在同一公會議中高呼說:真福伯多祿藉羅馬教宗之口發了言,而那些不虔敬的異端,便藉此定斷而受到懲罰;他們依照天使們的傳授[依:六,三(與思高本不同)]以及按在上述加千陶會中所詠唱的,這樣說:「聖者天主、聖者勇毅、聖者不可能死者、可憐我們吧!」隨即加上這句,說:「你為了我們釘(死)在十字架上,而且,他們就這樣肯定了三位的神性(藉基督的人性),成為可能受苦的、可能死亡的。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0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第五:第二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421 ss]在這會議中,(教長們),重申上述加千陶大公會議所定斷的(信理)。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1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第六:第三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 [*550 ss]。我也明認該會議為攻斥[單意]邪說(Monothlita)—(即主張基督祇有天主性意願而沒有人性的意願)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在同一我主耶穌基督內,有兩個自然的(出於性體的)意志—意願,也有兩個自然的作為;它們彼此是不分的、是不能轉變的,是不能分別的,是不混淆的,而祂人性的意旨,不是相反的,而是順從祂天主性的全能的意旨。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2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第七是第二屆尼采大公會議[*600 ss]。我也明認該會議為攻斥反對敬禮聖像邪說所定斷的道理,那就是:基督的暨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以及其他聖人們的(聖)像,應予以繪畫、予以保存,而予以它們應有的尊敬。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3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第八是第四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我也明認該會議理應懲罰了福濟 (photisus)而復還聖依納爵宗主教的職位。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4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我也尊敬並接納他一切以羅馬教宗的權威,所合法地召開的,核准的大公會議,中以弗勞楞斯大公會議為尤著[*1300 ss];我也明認會議所定斷的一切道理—[接下去,便是節錄該會所公佈的有關教會的合一法令以及有關亞爾美尼亞教會法令的部份字句]…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5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同樣地,我也尊敬並接納脫理騰大公會議[*1500 ss],且亦明認該會議所定斷的,所宣佈的一切道理,尤其是:在彌撒(聖祭)中,所奉獻於天主的,是真實的、正式的、為生死的贖罪祭祀,而且在至聖聖體聖事中,依照那常在天主教會中的信理,真正地、實在地,並本質地、包含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體和血,與祂的靈魂和天主性在一起,故此(包含著)整個基督,且整個麵餅的性體,轉變成為(基督)體,整個(葡萄)酒的性體,轉成為(祂的)血,而這種轉變,公教會非常合適地,稱之為「變體」(Transsubstantiatio),且在(餅或酒)任何一個外形下,且在任何一部份,若予以分開了,都包含著整個基督。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6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同樣地(我承認):新律—(新約)的聖事,共計七件;雖然不是一切聖事為每個人都是必需的但都是由我們的主基督為了人的救援所建立的;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懺悔—告解、終傅—(病人聖事)、神品與婚配七件聖事:這些聖事都予恩寵,而從這些聖事中,聖洗、堅振與神品,都不能重複領受(而無褻聖之罪)。同樣地,聖洗為(人靈)得救所必要的;故此,若臨近死亡危險,那就該立即授予聖洗,不延誤,而且,(在這種情形下),不論何人,也不拘何時,若採用應該採用的材料—(水)與方式—(即唸:授洗文)並具有授洗的意向而授洗,則此聖洗聖事,總是有效的。

同樣地我承認:婚姻瑣鏈,是不可能被折散的,而且,夫妻任何一方,雖因對方之犯姦淫、信異端教,或因其他原因而能與對方分床分居,但絕不能另結新婚。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7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同樣地,(我承認):那由宗徒與教會傳下來的聖傳,應予以接受與尊重。我亦(承認):基督曾把頒發大赦的權,遺留給教會,而這發大赦的習慣,對基督子民的得救,非常有益。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8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同樣地,我接受並明認,那上述的脫理騰公會議,對於原罪,對於成義,對於新舊約經卷的目錄暨詮解所定斷的一切道理。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39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公元一八七八年七月十六日傳信部,奉教宗良十三世之命令,加上這一段:我同樣地並接受(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以及該會議所傳授、所定斷、所宣佈的一切道理,而對論及羅馬教宗首席地位,及其不能錯誤的訓導權的道理,我尤予以極堅強的擁護和承認]。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0   
標 題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此外,我同樣地接受並明認,那羅馬聖教會所所明認的一切道理;相反地,對那些相反的、裂教的、異端教的,為那同一(羅馬)聖教所懲斥的、所拋棄的、所絕罰的一切邪說,我也同樣地予以懲斥,予以拋棄而予以絕罰。此外,對羅馬教宗、宗徒們的首長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以及基督的代理人,我答允、我宣誓予以真誠的服從。(我承認)這公教會的信理:教會之外,也不能得救…[參閱:脫理騰公議,對信理的誓詞—*1870 ss]。

   
註 釋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0   
標 題 概論童貞聖瑪利亞的傑出性—(優越性)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莫可名言的天主…從起初、在萬世之前,就為自己的獨生子簡選、安排了一位母親,好使祂自己的獨子在時間的幸圓滿時,從她出生而成為血肉(人)。祂(天主—父)以超越一切愛,愛了她,好使祂對她完全服從的意願,而感到滿意。職是之故,祂—(天主—父)—從祂天主性的無限寶庫裡,取出一切天上的恩賜,如此奇妙地去充滿她,遠遠地超越眾天使聖人聖女所受的恩賜之上,好使她本人,常常完全脫離一切罪污,而成為全潔者、成全者,擁有那樣的聖潔、無罪的圓滿(顛峰),竟使在天主之下,沒有比她更大者,而且除了天主之外,誰也不能予以想像者—(即誰也不能和她相比)。

   
註 釋

*各方請求教宗宣佈聖母無原罪為信理的申請書,日益增多;教宗乃於一八四八年六月一日成立神學諮詢會;公元一八四九年二月二日教宗頒發「及早」通牒(Ency Ubi primum),徵詢各地主教的意見,結果被徵詢的六○三位主教中,有五四六位主教,贊成教宗;教宗乃頒發本詔書,宣佈聖母無原罪為信德道理。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3   
標 題 不該探詢共犯人的名字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我們風聞已久(說):在這地區的某些聽告解司鐸,苦於為熱心的假想所誘惑,而遠離了「真知超見」的熱心(羅:十,二);他們在聽基督信眾告解時,並在施行有益(於人靈的)懺悔聖事上,竟帶來了一種顛覆(人心)、危害(人靈)的陋習,而方興未艾,那就是如此:設若告解人,陷於與夥伴共犯的名字,甚至他們不僅竭力勸說、引誘告解人向自己洩露共犯的名字,而且,那更可惡的,也已有人提出控告過的是這樣,即:他們(聽告司鐸),以不予赦罪為威脅,強迫告解人:除非洩露共犯的名字,將不獲赦罪;尤有甚者是:他們不僅追問共犯的名字,而且還強迫告解人,說出共犯的住址。誠然,這是多麼不可容忍的不明智呀!一方面他們以設法糾正、規勸共犯為藉口,文過飾非,而在另一方面,他們不猶豫,為某些業已更正的學者意見強辯。事實上,他們由於隨從這種學者的虛假謬論,或由應用真正健全主張的不當,不僅危害了自己,抑且危害了告解人的靈魂;不但如此,他們應該預防此將會產生的其他嚴重後果,而在天主永遠判官台前,將受審判…

   
註 釋

*本簡詔之頒發,直接是為攻斥羅西打尼亞—(即今之葡萄國的地區)所流行的,妄用告解聖事的流弊;但事實上,本簡詔所包含的一切定奪,為各地區各時代所適用,同樣有效。(Ed:Ben﹒XIV﹐Bull﹒3﹐178) 參閱2543-25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4   
標 題 不該探詢共犯人的名字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3)[教會的懲處:]但我們為了不要在人靈面臨如此嚴重危機時而被認為我們宗座方面,有失職責之處,也不要讓我們對此事的心意,在你們面前,有所暗昧或有所模稜兩可之處,故我們願意你知道:我們對上述的這種陋習,應深予譴責,且我們藉此簡短詔書,對同一陋習,予以懲斥、懲罰,而視之為令人詑異—(生惡表) —的危害流弊;這不僅損毀近人們的名譽,且也褻瀆了這懺悔聖事的本身;這亦不僅危害到告解聖事的秘密,且也使信友們,對如此裨益(人靈)的必要的告解聖事,退避三舍。

   
註 釋

*攻斥妄用告解聖事的流弊簡詔 參閱2543-25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6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3)1﹒[有利貸的觀念] 所謂有利貸—(高利貸) —的一種罪過,是屬於一種貨款的契約罪類;而這種罪,是在於如此,即:誰若貸款於人,理宜貸款多少,將來也收回多少;但誰若從貸款本身,願意他人(欠債人)將來歸還他(債權人)的,比他所貨的還多;因此,債權人,企圖從貸款本身,獲得本金外的利息。為此緣故,這種本金以外的任何利息,都是不可以的,且都是有利貨的罪—(高利貸的罪)。

   
註 釋

*本通牒之頒發,是根據當時神學士開會共商後的決議。 (Ed:Ben﹒XIV Bulla‧3 269ss n‧143)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7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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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為澄清罪孽,不能不有補救途徑:或由於這個利息,不是過份的而是最小的,有節制的,不是重利,而是薄利;或由於那貸款人所要求加付利息的借款人,不是窮人,而是富人,而且那借款人所借去之款,不是被擱置,閒著不用,而是為借款人,用來擴增自己的財富,或購置新田莊,或經商致富,大有用處。其實,借貸的法律,規定貸款人貸款多少,就該多少;故不拘誰,既知貸款多少,就該索款多少之規定,則他若不怕羞恥,除本金,還索取利息,那他就該深信:他已違犯了借貸法律了。因此,誰若收取了(利息),則他該按正義,負起償還之義務;而且,這就是所謂的交換正義 (Justitia Commutativa);再者,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上,既應[誰的歸誰],則貸款人,應聖潔地予以遵守,並該如數歸還他所征收的利息,才是。

   
註 釋

*本通牒之頒發,是根據當時神學士開會共商後的決議。 (Ed:Ben﹒XIV Bulla‧3 269ss n‧143)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8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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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誰也不否認:有時候,貸款的契約,還連帶著另外一些的,所謂「名義」(Titulus),而這些「名義」本身,普遍地說來,絕不出自借貸的本性,但也許內在地,合湊在一起;因此,貸款者,完全具有公正合法的理由,除了所貸的本金以外,還理應索取一些利息。同樣,誰也不否認:貸款人所貸出的錢款,可能多次被借款人,用來作為其他與貸款本性完全不合的用途,或為自己收穫每年的出產,或為自己合理地經營商業從事貿易而收取合理的贏利。

   
註 釋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49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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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如在各種不同的契約方面,若不守公平(原則)而有所非份地多取,若貸款而收利息 (蓋任何公私貸款,均不可收利息),那很顯然的,一定要負起掃數補還不義之財的義務;同樣,如果一切都在合法地進行,而要求公衡量,那麼,毫無遲疑的是:在這同一契約中,有多種合理的方式,也有人情方面的理由,來繼護並經商謀利,以促進公共福利。其實,基督徒,若想藉著貸款而營利,或藉著類似的方式,以他人的錢款來經商營利,那都是與基督徒的精神不合,背道而馳,因為我們從聖的聖道得知:「正義能興邦立,而(不義) 罪惡,卻使人民衰敗」(箴:十四,三四)。

   
註 釋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0   
標 題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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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過,這該用心加以注意的,即:若認為,到處可以找到其他合法的名義,和貸款一起存在,或也沒有貸款,卻有其他公正契約,由契約的獲得名義,或合同,使錢款或麥子或其他物資,每次借給別人的時候每次在本金或原來物資數量外,還可以收取有限度的利息,那麼,這種想法是靈幻的,冒失的。為此,誰若這樣想法,那麼,無疑地,他不僅相反了屬神的教誨,以及公教會對有利貸的裁判,而且,他還與公眾的想法以及本性的理由,杆格不入。因為至少誰都知:人有義務,在許多情形下,應以純貸款 (無利貸款)來救助他人,蓋主基督親口這樣教過人,說:「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五,四一);相仿地,人在許多環境中,除了借貸之外,還有可能與人結公正契約,以救助他人的餘地。所以,不拘誰,若願良心清白,先該用心地查明:是否隨著借貸,真的還有其他公正的名義?其他在借貸以外的契約,是否真的公正?務使各人自己,免陷於貪求利益利息的罪坑而心安理得,才是。

   
註 釋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2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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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部份第一章所討論的問題上,即:對希伯來人的嬰孩們,在他們的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能否授予聖洗;從此我們可以明白肯定,這個問題,早已由聖多瑪斯,在三個地方,予以解決了斷;那就是第一:在Quod1. 2a. 7 在 [s. Th﹒] 2a. 2ae q.10 a.12,那裏聖人重覆那在Quodlibetis所設的問題,即「對猶太人以及其他教外人 (無信仰者) 的嬰孩們,在他們的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否該授予聖洗?他這樣答覆說:『我該答覆說,那教會的習慣,即在一切事上,常該受人觀摩的習慣,具有很大的權威…』。但教會從來沒有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為猶太人的嬰孩們,授予聖洗的習慣…」

況且,他在3a q.68 a.10 這樣說:「我該這樣回答說,那些無信仰者的兒女,若尚未具有運用自由意志 (的年齡),則按本性—自然律法,他們一日不能自己照顧自己,他們也就一日,該受父母照顧…故此,若這樣的孩兒,在父不同意的情況下受洗,那是違犯了本性的—自然的公義;正如強迫一個具有運用理智能力的人受洗,一般無異,這也是危險的事…」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3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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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閣多(Scotus)在 ‧sent‧dist‧4 q‧9 n‧2,以及在有關N‧2的問題上,認為:元首能可欽可頌地下令,令所有猶太人以及其他無信者的嬰孩們,即使他們的父母不同意,也該受洗,祇要明智地慎防,這些嬰孩,為其父母所殺害就是了…但聖多瑪斯的主張,在法庭上,較佔優秀…而且在神學士中以及在精通教律的學者中,也比較普遍……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4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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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是觀之,若希伯來人的嬰孩們,在父母反對的情形不受洗,那是不合理的,說到這裏,我們該順序而下,論及第二部份,那就是:能否有機會,合理而合適地,為他們的嬰孩付洗呢?…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5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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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機會來了,幾時希伯來人的兒童,為一基督信徒所發現,命在旦夕,那時我認為:誰若為這個垂危兒童的得救,授予使人常生不死的聖洗,那麼,他一定做了一件令人可欽可頌的,並為天主中悅的大事…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6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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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樣地,好機會來了,幾時一個希伯來人的孩童,為他的父母所拋棄,所離棄,那麼,那時,按公眾的主張,且由許多判斷堅定,那被離棄的孩童,即使在他的父母高聲抗議,要求索回孩童的情況下,也該受洗(1)…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1)譯者註:應以猶太父母無法索回孩童為限‧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7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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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們陳述了一些顯明的,為我們規則所禁止,不得在希伯來父母不同意的情形下,為他們的嬰孩授洗的例子後,我們要在這規則上,加上若干有關的聲明,即第(一):若希伯來嬰孩,沒有父母,而被委托於另一個希伯來人照顧,那麼,除非他的保護人同意,萬萬不能為嬰孩授洗,因為父母的權柄,都操在保護人手中…

15﹒第(二):若父親投入基督軍隊為伍(意即信奉了天主教),並令他嬰孩受洗,那麼,即使那嬰兒的母親反對,嬰兒也該受洗,因為嬰兒,應被認為,該屬父親權下,而不屬於母親管轄…

16﹒第(三):雖然母親無權管轄兒女,但她若來信仰基督,而把嬰兒獻上,要求在嬰兒授洗,則縱然父親是希伯來人,表示抗議,教會也該為這個嬰兒付洗…

17﹒第(四):如果父母的同意,一定被認為,為其嬰孩授洗所必需的,那麼,因為 (內) 祖父也有被稱為父母的餘地,所以必有這樣的結論,即:若嬰孩內祖父,信奉了天主教,而攜帶了他的孫子來受洗,則嬰孩父親亡故而希伯來母親即使反對嬰兒受洗,那嬰孩也該受洗無疑…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8   
標 題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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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這不是憑空捏造的事,即:曾有一猶太父親,預告自己將信奉天主教—(公教) —並親自把他自己的子女送上,求為他們授洗;但到後來,他改變了初衷,拒絕他的兒子受洗。這件事曾發生在茫多亞城(Mantua)…由聖職部予以查明而於公元一六九九年九月廿四日,由教宗決定…「兩個嬰兒,一個三歲,另一個五歲,應一齊受洗。其他子女,即:一個八歲的男兒一個十歲大的女兒,則被安置於聖教會的訓練所內,假使在茫多城,有這樣的訓練所的話;假使沒有的話,那被寄居於虔誠的正直人的家中,以便探測他們的意願而予以教導,才是」…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59   
標 題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9﹒也有些不信主的人們,往往送上他們自己的嬰孩來,求為他們付洗,但他們(居心不良),不是為使嬰孩獲基督的報,也不是為了赦嬰靈魂上的原罪,而是他們為某種迷信所迷惑,企圖他們的嬰孩藉此聖洗的恩賜,免陷於惡魔之手,或從某些臭惡,或從某種疾病中,解救出來…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0   
標 題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21﹒這個問題,既已移交予神學士以及教律專家們去審查,則他們自會陳述各種情況而予以研討。有些不信主的人們,心願他們的嬰孩,將因聖洗的緣故,將會脫離病患,以及惡魔困擾;因此,有人如此瘋狂,威脅公教司鐸:若司鐸們因知他們的惡意,不允為他們嬰孩付洗,則將謀殺他們(司鐸)…有些人認為:司鐸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死亡起見能為他們所有的嬰孩,假裝付洗,即:祇為他們付洗而不唸付洗經文,但聖職部,於公元一六二五年九月五日,當著教宗面,這樣否決了這主張,說(1):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1)下接25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1   
標 題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安提巴主教,曾函懇聖部,解答下列疑題,即:幾時,司鐸為土耳其人所迫,為他們的子女付洗,不是為使他們成為基督徒,而是為使他們獲得身體方面的健康,為使他們除去惡臭,羊癇症,以及脫離欺詐、豺狼的危險;試問:司鐸在此情形下,能否為他們,至少偽裝付洗,即祇用水付洗,而不唸付洗經文呢?對此,聖職部,當著教宗面,作了全盤審查之後,遂答覆說:「不能,因為聖洗聖事是諸聖事的門戶,以及信仰的明證,絕不能偽裝地授予」…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2   
標 題 論為那些非法地被送上來的嬰孩們,授予聖洗事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29﹒…這裏我們要論及另一種嬰孩的洗禮,那就是:那送嬰孩來受洗的人,不是嬰孩的父母,也不是有權管轄嬰孩的人,而是一個在這嬰孩身上,毫無權威的人,為此,這種情形,並不被列於「縱然大人們不同意,也可以為嬰孩付洗」的例子內。事實上,司鐸在這種情形下,不該為這種嬰孩付洗,但該把他們送回到他們的合法照管人處,才是。如果這種嬰孩,已受了聖洗,則該予以收留,或把他們從他們猶太父母處索回,並該把他們交托於信友們,使他們虔誠聖潔地,受到教養;因為他們之受洗,雖然是不合理的,但他們真的有效地領受了聖洗聖事…

   
註 釋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4   
標 題 在論及天主寵佑的問題上,有教授方面的目由權利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你知道在非常著名的.論(天主的)預定與恩寵以及人之自由和天主全能協調的方式的問題上,各學府的意見,紛紛不一。有人誹謗多瑪斯派人,摧毀人之自由,不僅是羊森的,也是加爾文的附和者;其實,多瑪斯派人,既然非常全客觀的條件,他們的主張,也從來沒有遭受過聖座譴責,則任何教會的長上,都沒有理由,強迫他們放棄他們對目前問題的意見。

有人則誹謗奧斯定派的人們,說是白雲(Bajus)與羊森的附和者;而他們卻把自己,看作人類自由的保護人,竭力澄清反對者的責難,事實上,聖座迄今既尚未譴責他們意見,誰都知道,誰也不能有什麼權力,叫他們放棄他們的主張。至於瑪理那(Molina)與蘇亞來士 (Suaresius)的隨從者,則被他們反對派的人們,看作半雅略派(Semi-pelagiani)的黨徒,羅馬教宗對瑪理那的學說體系,迄今尚沒有君以裁判;所以,他們自由地追隨、辯護而且他們也能夠跟隨瑪氏的學說。

   
註 釋

*致西班牙最高檢察書 當時教宗本篤十四世,由了奧斯定會總會長菊雅(Gioja)的請求,致書於西班牙最高檢察官,不要把諾理樞機的著作「帶有白雲與羊森主義(Biaianismus et Jansenismus)的嫌疑」,列入西班牙禁書目錄內;教宗乘機論及神學府的教授自由權。(Ben‧XIVBull‧13 supp1‧104) 參閱2564-25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5   
標 題 在論及天主寵佑的問題上,有教授方面的目由權利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一言以蔽之,主教們以及審查人員,對那些互相攻斥的學者們,不該以教會任何慫罰,來處罰他們,但該注意:他們互相攻斥的目標,是否為聖座所核准。聖座保護學府的自由,在那些學者,對人類自由與天主全能協調方式的主張中,迄今為止,沒有一個主張,受過聖座的譴責。主教與審查人員,若遇機會,則該與聖座,採取同樣態度,縱然私人方面,偏向於某一主張,但對其他主張,也不能加以譴責,我們本人,縱然以私人學者身份,贊成某一學士的意見,但以教宗身份而言,我們並不譴責對方的意見,且我們也不讓對方的意見,遭受他人的譴責。

   
註 釋

*致西班牙最高檢察書 2564-25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6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2﹒…異端人若唸付洗經文並用合法的材料—水,為某甲付洗,則某甲便被印上 (聖洗) 聖事的神印…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7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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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末了兒,這也是昭然若揭的,即:那由異教人手裏按禮規領受聖洗者,他就藉聖洗的效力,成為公教會的肢體;如果他(異教人)因真教會的信理而付洗,並遵守那有關聖洗效能的規定,那麼,那付洗人—(異教人)私人錯誤,不能剝奪領洗人(成為教會肢體的)福份。對此蘇亞來(Suarez)在他攻斥英教會的錯誤而著的「辯護公教信理」一書內,說得非常傑出!他在該書第一卷第廿四章內,證明領洗的人,成為教會的肢體;他同時也指出:如果異端教人—那是常有的事—為那不能激發信德行為的嬰孩付洗,那麼,這個嬰孩,並不因著這個阻礙,而不領取與聖洗相聯的信德。 (Franc. Suarez op. cif. ed C. Berton t. 24[185a]322ss)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8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4﹒最後,我們探悉,那些由異端教人受洗的人們,如果到達了自己能辨善惡的年齡,而仍附和付洗人—(異端教人)的邪說,那麼,他雖被拒於(公)教會的團體之外,不得享受教會中的一切恩賜,但他並不脫離那服從教會權威,遵守教會法律的束縛,一如龔撒肋氏,在他論及異端人的一書內明智地所指出的〔Emmanuel Gonzalez Tellez﹐ Commentaria perpetua in singulos textus 5Lib﹒Decretalium Greg﹒IX (Lugd﹒1673) ni lb﹒V﹒t﹒7﹐C﹒8〕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69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5﹒誠然,我們知道,那些背信叛國之徒,(也)是守這個規則,因為國家的法律,完全不讓他們享受忠實民眾的特權;至於教會的法律,也不讓那些忽視聖教律令的神職人員,享受教會的特權。但誰都知道:不拘是叛國者或是不守教律的神職人員,仍該服從自己元首或主教的權威。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0   
標 題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6﹒要是我們不錯的話,這些例子,就是關於這個問題,即:正如叛國者,仍有遵守國法的義務,同樣,異端教人,仍該遵守教律。

   
註 釋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1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1 一個不與人決鬥,或不接受決鬥士兵,被認為怕事的、膽怯的、沒有勇氣的、不堪擔任軍職,因此,他所藉以自己和家人糊口的軍職,被人剝奪、或永無晉級或立功的希望;故在這種情形下之士兵,若自動與人決鬥,或接受決鬥,那沒有罪過,也不會受罰了。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2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2 誰若一定知道自己為他人所阻,將不會獲得交戰,那麼他們,縱然為保護名譽或為人所輕視,也能接受兩人決鬥,或向人挑戰,而將推托無罪。(P﹒Sporer﹐Theol﹒ Moral﹒ Super decalogum﹐n﹒204)。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3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3﹒凡由嚴重地怕懼失去榮譽或軍職而受兩人決鬥者,不會受教會對決鬥人所加予的懲罰。(P﹒Th﹒Milante﹐Exercitationes dogmatico-morales﹐〔* 2022〕〔Neap﹒1738〕15。)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4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4﹒幾時人,(除了決鬥之外),沒有其他補救前途的辦法,那時,他在人的本性地位上,可以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以保護那與名譽有關的財產。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75   
標 題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教 宗 本篤十四世
內 容

5﹒如果這為人的本性地位,可以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那麼,也能用之於沒有社會秩序的環境中,即:當社會因地方長官之怠忽,或失職而公然失去正義時,人也能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教會的懲處〕以上五項題是不真實的、令人怪異的,且是危險,〔故已受懲罰而予以禁止〕。

   
註 釋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0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格來孟十三世
內 容

敘事: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從兩個外教夫妻中,一方歸化信主,另一雖不願立即歸正,但同意和對方 (信主的一方),(和睦自處,即:不凌辱造主,也不誘引對方犯大罪,而且還預許自己,也將信主—擁抱信理;祇因某些特殊理由,認為不得不拖延一些日子。因此那信主的一方,並不與不信主者離異,但他們繼續同居,仍如夫妻一般;這樣日久天長,也有到數年之久,但到後來,那不信主的一方,變更初衷:不僅不願歸正,反而引誘那信主的一方,敬拜偶像,或予以遺棄;且已不同意與對方同居,甚至還與他人,另結新婚。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1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格來孟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一)在這種情形下,那被遺棄的信主的—教友—一方,也能遺棄對方,而另與他人結婚?即:在這裡,是否他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蓋保祿說:「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格前:七,十五)。

對上述第一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2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格來孟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二)是否唯有不信主的一方,因對信仰的懷恨而離去,才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還是那不信主的一方,還因不樂意,或因其他與信仰不同的另外原因而離去,也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

對上述第二題的答案:既然,這(保祿特權)的目的是為保衛那信主一方的信德,則信主者,自能由於任何原因,可利用這個特權,祇要理由是公正的,那就是:信主的一方,並沒有給予那不信主的一方,任何公正合理的離棄動機;但應明白的是:那信主一方與那不信主的一方婚姻束縛,唯有到那信主的一方(問明對方不願與自己繼續同居後),與另一信主再婚時,才會解除。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3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格來孟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三)幾時不信一方,因任何理由而與信主的一方離異,而且人也不能知道,對方是否還活在人世,那時,那信主的一方,能否另與他人結婚?

對上述第三問題的答案:在這種情形下,不該去問那不信主的一方,是否願意歸正(領洗);事實上,聖座因正直理由,能予以寬免,不必去問。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4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格來孟十三世
內 容

問題(四)一個信主的人(領洗者),獲得寬免,有效地與不信主者(未領洗者) 結了婚。假設那不信主的一方(結婚後)離去,或不願與信主的一方同居,或引誘對方犯死罪,那麼,那信主的一方,能與他人,再結新婚嗎?

對上述第四問題的答案:如果那信主的一方,先獲了寬免,然後與不信主者結婚,那麼,那不信主一方,就已認為默認:願與信主的一方同居,決不凌辱造主;職是之故,假設那不信的一方,(變更初衷)不遵守上述條件,則信主的一方,應用盡法律方面的補救方法,令對方遵守條件。否則的話,信主的一方,應和對方分床分居,但不該拆離婚姻的束縛;故在這種情形下,那信主的一方,當對方在生時,不能另續新婚(1)。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1)譯者註:最近聖部對本條例另有新規定:信理聖部(S﹒Congr﹒ Pro Doctrina fidei)於公元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頒佈《對「維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縛」的訓令》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5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格來孟十三世
內 容

問題(五)一個信主的人,在歸正後(在領洗後),若曾有一些時日,與不信主的一方同居過,那他就沒有另與他人,重新結婚的權利嗎?

對上述第五問題的答案:歸正者歸正信主 (領洗);在這歸正時,那信主一方和那不信主的一方所有的婚姻束縛,若那不信主的一方,還活著的話,並不等於拆散了;蓋唯有當不信主的一方,不願與之同居時,那信主的一方,才獲得權利,與信主者,另結新婚。此外,那上次婚姻的束縛,唯有在那信主的一方,有效地另結新婚後,才得以解除。但若信主的一方,在領洗之前,擁有多位妻妾,而其第一位 (正式)妻子,若不願信主,那麼,他可以與任何一位妾婢結婚,祇要她是教友;但在這種情形下,他與她,應該在本堂神父以及人們面前,再互相表示姞婚的意願。

   
註 釋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88   
標 題 論純司鐸之施予堅振聖事
教 宗 格來孟十四世
內 容

按脫理騰聖公會議的定斷 〔*1630〕,唯有主教是堅振聖事的正常施予者,但宗座有時候,為了正當的原因,往往把施予堅振聖事的權柄,授予純司鐸,作為堅振聖事的非常施予者。為此,那獲得特權的司鐸,應特別設法,把那公教的、與聖座保持團結的主教所祝聖的堅振聖油,放在自己身邊,(以備不時之需)並須知道:他若沒有主教所祝聖的堅振聖油,那麼,他從來不可以為人施予堅振聖事;而且他也不能從異端教或拆散的主教那裡,領取堅振聖油, (來為別人付堅振) 。

   
註 釋

*教宗於公一七七四年五月一日批准上述訓令,而傳信部早於三月廿一日就打定主意,要頒發這個訓令。 〔Ass‧ 7 (Acta 1872/74), re-ed‧1915,331〕

*參閱:021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0   
標 題 論本堂神父降福混合婚姻的手續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假使本堂神父,雖然告知公教徒,不可與非公教徒結婚,但因公教徒固執不聽,預料他們必將成婚無疑,那麼,那時,那公教會的本堂神父,雖可出席,作不得已的(物質式的)證婚人,但該遵守下列的謹慎(條件):第一,不得在(聖堂)聖地為他們證婚,不得著一種舉行禮儀時所穿的神聖衣服,不得為結婚者誦唸教會經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祝福他們。第二,要堅請並收納那異教徒的書面宣言,宣誓,該由兩位在場的證人簽證:負責准許對方(公教徒)自由遵守公教禮俗,並使所有將從他們二人所生的子女,不分性別,都受公教會的教育…第三,務使公教徒的一方,書面宣誓,而由兩位證人簽證:預許自己,不僅將永不棄自己的公教會,且將使自己將生的所有子女,都受到公教教育,並將有效地設法使對方(—非公教徒)—回頭歸正。

   
註 釋

*公元一七八一年十月十三日比王若瑟二世,諭令放婚配阻礙,容忍公教徒與非公教徒結婚,因而發生種種難題;比國主教們,由墨克冷區總主教—郎更伯樞機領導,求聖座予以解答。 (Ed. Ang. De Rokovany, De Matrim. Mixtis [Nistr. 1842] 2, 61)

*本簡昭,更莊重地懲斥了若瑟‧厄伯的著作:Eybel, Was ist der papst (1782),因作者在該書中傳播了非伯隆的主義(Febronianismus),限制了教宗的權柄。 (Ed:Bell Rct 7,672bs) 參閱2592-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2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他〔若瑟‧厄伯〕不怕稱群眾為「瘋癲的群眾」;群眾歡迎教宗時(即當比約六世,於一七八二年來到雅納,拜訪若瑟二世群眾熱烈予以歡迎),若瑟‧厄伯,見到了群眾,立即從群眾中衝出,說這是瘋癲的群眾,因為群眾喊叫說:那從天主那裡領取天國鑰匙,掌握釋放與束縛(大)權的(教宗),遠非其他主教所可比擬;正如教宗自己,從天主那裡,領取自己無上權柄,同樣,主教們,從教宗那裡,獲得自己的權威;但同一教宗,是基督的代表,教會有形元首,信眾們的至高判官。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3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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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說來(真)可怕!那基督許予伯多祿、釋放與束縛權柄的天國鑰匙的話〔瑪:十六,十九〕…難道是瘋癲的話嗎?…誰若否認:羅馬教宗,是伯多祿的繼承人,在宗徒們的首長真福作多祿身上,被天主建立為教會有形的元首,暨耶穌基督的代表,有傳統的管理教會的圓滿權柄,理應受到所有被認為基督徒的教友所服從,並具有那得自神律的首席權力,且這不僅在榮譽的等級上,而且在無上權柄的範圍方面,都遠遠超越在其他主教之上,那麼,這樣的人,不知受到多少莊重的,也不知受過多少次的教宗以及大公會議所頒發的法令所懲罰;難道這些法令,該被為「瘋癲的」法令嗎?尤宜悲嘆的是這個人的陰險的盲目的冒失:他企圖編造邪說…並用許多謎語,來暗示種謬論: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4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他說:〕任何主教,都由天主所(選)召,來管理教會;他們並不次於教宗;而且他們所有的權力,也不比教宗的小;同一基督,藉著祂自己,把權力賦予所有的宗徒們;凡有人所相信的來自教宗而祇由教宗所賜予的一切,或能來自(主教的)祝聖,或是屬於教會的治權;因此,那些權柄,從任何主教那裡,都可以獲得的。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5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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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願意基督用民主國的方式,處理教會;誠然教會為了團結的利益,在行政上,需要領袖,但他(領袖)不該擅敢干涉其他和他一同治理教會者的事務;雖然如此,他(領袖)該有規勸那失職者的特權,使之(善)盡職責;那首席的權力,是用以補充他人疏忽的特權之一,也是因勸言和善表,來維護團結(的工具);(且)教宗在其他教區內,除了特殊情形外,是一無所能的;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6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教宗是首領,該堅執自己的權力,並由教會來予以堅定;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7   
標 題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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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曾使自己,可以侵犯主教們的權利,為自己保留赦罪的權,保留「寬免」權,保留「判決」、「上訴」、「授予恩俸」的權;一言以蔽之,曰:教宗把他個別地認為好像不應該,並為主教們是帶有侮辱性的一切保留(權)都歸在自己的職權內。

   
註 釋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598   
標 題 論教會在婚姻事上的權力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我們知道,有些人,過份推重世俗元首的權力而把脫理騰大公會議有關婚姻的第十二條典章〔參閱 *1812〕,先予以欺詐的解釋,然後予以辯護。(他們誤認為):脫理騰公議會的教長們,用這種訓人的格式,並不祇限於教會的判官們,而是對於所有的婚姻案件而言的。 —〔因此他們(暗指瑪多拉主教本人)〕讓世俗的判官們,至少裁判那些純粹有關事實的一些婚姻案件。但我們也知道,這是一種巧辯,而這種巧辯,完全沒有任何根據。因為這條典章的詞句,是如此廣泛,包含、囊括所有的婚姻案件(決無例外)。而這條律法的精神或理由,是如此廣泛、顯明、絕無任何出規或限止的餘地…如果這案件之所以屬於教會的唯一判斷,無非是因為(教友之間的)婚姻契約,也就是真的正式的新約的七件聖事中的一件聖事;正如這聖事的普遍理由,是為一切(教友之間的)婚姻案件,同樣,所有(教友之間的)一切婚姻案件,(也)應該祇由教會判官來予以裁判,才是。

   
註 釋

*瑪多拉主教在納波里王國內,由於王之委任,盡國民判官之職,對婚姻之無效,有時未能恪遵教會的律法,故教宗比約六世致書予以說明脫理騰公會議的規定 〔Ed:Aug﹒de Roskovany, Matr﹒Nicath﹒L(Pestini 1870)42/s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0   
標 題 比士督會議的錯誤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在這比士督會議,自潛伏已久的暗昧處衝出之後,凡對宗教最高層,具有熱誠明智見地者,沒有人不立即注意到:當時他們的主意,是使那先前散播於各小冊中的邪說謬論,彙集一處而成為專書,使凡接受這書中的受懲斥的錯誤者,因宗座的法令而遭受懲斥,而 (宗座的) 信用與權威,就此宣告破產。

…首先,我把這由主教公佈的會議,交予四位主教,還加上其他由在俗神職班中選拔出來的神學士們審查;同時我們也委派多位樞機暨主教,組成會議,好使他們用心審查作者們全部體系,比較其異同,而辯明他們獨特的主張。他們在我們面前投了票,無論是口頭,或用書面,我們都予以接受;他們認為:這會議 (本身),普遍地,應當受到懲斥,同時那從那裡所搜集的多數命題,以及其他命題,有些固在於命題本身,有些在它們與其他主張的連繫上,或多或少,都該予以嚴竣的教會懲罰而予以遏止。我們聽取了並衡量了他們的報告之後,我們也就設法,從這會議中的全部邪說中,先摘出若干主的,直接或間接地,特別與會議有關係而為會議所懲斥的命題,然後予以編列一定次序,一一予以個別的 (教會) 懲罰。

那在別處,已嚴厲地受到責斥的(命題),在這裡有些地方,予以更明白的解釋,或示予以糾正,…(其實),把那些隱藏陰險毒害的,暗昧不明的邪說,予以闡明而揭發其顛覆性的,含有錯誤的,為公教會的主張所懲斥的曲解…那是最好也沒有的辦法。

   
註 釋

*公元一七八六年(今之義大利北部)督士加王‧蘭波杜一世,向所轄地區的主教們,提出備忘錄,其中包括有關教會紀律的革新措施,共計五十七條。從此就引起比士督會議(Synodus Pistoriensis)的決議條文。但該條文,帶著非伯隆主義(Febronianismus)與羊森主義的色彩而與教會真理,杆格不入;教宗比約六世,為當時政治勢力所迫,不得不待到公元一七九四年,才頒佈本典章,以予以懲斥,而所受懲斥的命題,被擴充為八十五個,可大致分為六部份:

 第一 —十五命題—有關教會建立與權威方面的謬論。

 第十六—廿六命題—有關人的本性與超性地位的謬論。

 第廿七—六十命題—有關聖事方面的謬論。

 第六一—七九命題—有關宗教敬禮的謬論。

 第八○—八四命題—有關革新修會的謬論。

 第八五   命題—有關召開全國性會議的謬論。

 (Ed:Bull Rct 9,398 bss。)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1   
標 題 論在教會中的真理暗昧處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1﹒那個命題,主張:「在這最後的幾世紀裡,在暗較重要的、有關宗教(虔誠)定,且有關那信理基督與耶穌基督的倫理道理的真理上,播滿著普遍性的黑昧處(見該會議論恩寵、預家、基督徒倫理基礎的決議(第一節)):—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2   
標 題 論教會權柄之由來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2﹒那個命題,說:「權柄由天主賦予教會,使與那些為救人靈魂而做祂服務員的司牧們,共同分享」;這是這樣受到了解,即:教會服務與統治的權柄,是來自信眾的團體而及於司牧們:—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3   
標 題 論羅馬教宗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3﹒還有一個命題說:「羅馬教宗是服務性質的首領」(同上),這是意指:羅馬教宗,不是以真福伯多祿的身份,從基督那裡,領取服務權柄,而是從教會(從教團),領取此權,俾能像伯多祿的繼承人一樣,成為基督的真正代表,以及在全教會中,成為全教會的首領:—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4   
標 題 論教會的權柄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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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命題肯定:「把教會的權威,越出訓誨與倫理界線之外,把它擴展到外面的事務上,並藉(暴)力,迫人做那屬於勸告屬於(人)心的事,將是濫用教會權威的行為」,甚至「藉(暴)力,用自己的法令,迫外人歸順,那也無異是濫用權威」;那不切定的這句話:「把權威擴展到外面的事務上」,顯示:教會運用那來自天主的權力,好像就是教會權力的濫用;其實,連那宗徒們本人,在奠定與建立外面的紀律上,也用過這個權力:—故這樣的命題,是異端人的。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5   
標 題 論教會的權柄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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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這一部份暗示:教會除了用那屬於勸告的方法之外,沒有權柄用自己的法令,或其他強迫自己屬下歸順的方法;因為它(這命題)的宗旨,是說教會「沒有那由天主那裡所得到的權柄,這不僅沒有用(好)主意與勸告來領導人的權柄,而且也沒有用律法來命令別人,並用外在的審判與有益的懲罰,來強制來逼迫那固執不悟的罪犯,歸順教會」 (同上):那麼,這樣的命題,引人進入另一處為教會所懲斥為異教的體制裡去了。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6   
標 題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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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會議所明認的道理,是:「會議自信,主教從基督處,領取一切為善自治理教區所必需的權柄(見:論神品聖事第25節);因此,那上級措施,不拘是有關信仰與倫理,或是有關於一般性的紀律,即那屬於教宗與大公會議權下的,為全教會的有關紀律的一切措施,為(每一位主教),善自治理教區,是不必要的:—這不止是錯誤的,而且是裂教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7   
標 題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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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樣地,會議勸告主教「努力達到建立教會紀律更完善的制度境地」,並勸主教「反對那妨礙教區良好秩序、妨礙天主的更大光榮以及信眾的更大利益的一切相反習慣、豁免、與保留(特權);這言外是說:主教理應按自己的判斷與主見,可隨意規定、決定相反習慣、相反豁免、保留的(一切特權),這不管是在全教會的,或是在每一省區裡所享有的(特權),並不需要引導的或批准的而得法律效力的上級聖統權威的允准與干預:—那麼,這是一種引入分裂、以及推翻聖統權的錯誤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8   
標 題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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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樣地,該會議自信,說:「主教由耶穌基督所領取的為治理教會的權柄(權利),既不能讓予他人,也不能受人阻擾;而且,若有意外事發生:不拘因任何原因,而中止該權柄之實施,則主教常常能夠,且也常常應回到(恢復)原有的權利,祇要這是為自己的教團的更大利益所必而需的」。(見:仝上);這是意指:沒有上級的權能,能阻止或約束主教們實施他們的權柄,祇要主教按自己的判斷,認為,這不利於自己教團的更大利益:那麼,這樣的命題是錯誤的,因為它導致教會,陷於分裂而推翻(教會)聖統治權。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09   
標 題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9﹒(該會議的)道理,規定:「在教區會議中有關教會紀律的流弊改革,應該平等地,隸屬於主教與本堂神父,並該由他們去奠定,而且,若有(主教們的)自由決定,那麼,主教們建議與決議,不該隸屬(於任何上司)」:—這樣的命題是假的、冒失的、有損於主教的權威、推翻聖統制的治權,並袒護了由加爾文(Calvinus)所復興的厄利烏異端(Aerius) 。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厄利烏生於第四世紀中葉,曾主張:主教與司鐸的神品權,完全相等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0   
標 題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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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樣地,該會議主張:「本堂神父或其他司鐸們聚在一起開會,與主教一起,同被宣稱為信理的判官,而且,同時還暗示:司鐸們本身,由於自已原有的權柄,即藉神品聖事所領取的權柄,在信仰的案件中,有判決權。」:—這是假的、冒失的、推翻聖統制的治權、削弱教會對信理方面的定斷與裁判,豈止錯誤而已哉!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1   
標 題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11﹒該會議所宣佈的主張,說:由於先人們的老制度,為宗座自古迄今所倡導的、為歷代教會所遵守的制度,曾為(教會)所接受,算作法令或定斷,或者,除非這也為教區會議所認可與核准,那也有不受接受的為先人所傳授的主張(道理):—這是假的、冒失的命題,取消一般性對宗座訓誨、對那些由聖統制下的合法權力所發表的道理的服從性,那正是袒護分裂、異端的命題!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2   
標 題 對教會若干判決方面的譭謗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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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綜觀該會議的主張:是對若干世紀來(教會)在信仰資料方面決議和那些出自一個地方教團或出自少數司牧們的決議,一般無異,沒有任何足夠有力的權威,予以支持,反而破壞了信仰的純潔,並激起(信眾的)不安,有時(教會)還用暴力來予以強制執行,從此,所發生的磨擦、傷痕,到今還令人記猶新( Decr. De fice, §12):—這些話是假的、欺詐的、冒失的、令人詫異的、侮辱羅馬教宗與(整個)教會,撤銷(信眾)對宗座教誨的服從,使人與教會分裂、非常毒害的,(更不容說)這是錯誤的話。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3   
標 題 論教宗格來孟九世所說的和平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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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該會議文件中有一個命題,暗示:教宗格來孟九世,曾因核准那在教宗亞歷山大七世所宣佈的「簽署格式」中的律法與事實的區別,而使教會獲得和平:—這是假的、冒失的,而對教宗格來孟九世而言,這是一種侮辱。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4   
標 題 論教宗格來孟九世所說的和平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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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因為(當時)教宗(格來孟九世),一方面用美言來抬舉他的擁護者,而在另一方面責斥了他們的反對者;於是人們對這個區別,給他投票表決了:—這是冒失的、陰險的命題而對教宗們是一種侮辱,並袒護分裂與異端。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註〕關於教宗格來孟九世的事情是這的:公元一六六五年教宗歷山大七世,頒佈「格式」,以攻斥羊森異端 (見*2020)當時亞來脫 (Aleth)、巴米厄 (Pamiers)、鮑維(Beauvais)與盎全(Anger's)四地區的主教,竭力設法取消這「格式」的力量,因為他們聲明在這「格式」中有錯誤存在。但因在這格式中,對羊森命題的懲斥,含有律法與事實的區別,所以他們的聲明,為 (禁書) 聖部所禁止(時在公元一六六七年一月十八日)。待教宗亞歷山大七世崩後,十九位法國主教,在繼任教宗格來孟九世前,為該上述四位轉求。新教宗為了息事寧人,避免分裂起見,便予以允准,令該四位主教,上書奏稟教宗,並聲明自己,已簽署上述「格式」,而了斷這件情。教宗格來孟九世,乃於公元一六六九年一月十九日頒發簡詔,向主教們表明自己,對他們的書信,尚稱滿意。羊森派的人士,便稱這次的「和好」是「格來孟的和平」。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5   
標 題 論教會為基督的奧體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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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該會主張:「應視教會為由基督首領與信眾所共同組成的奧秘,蓋信眾藉那妙不可言的結合而成為祂的肢體而我們因此結合,竟與基督本人,成為唯一司祭、唯一祭品、唯一成全的,以神以真理來朝拜天主父的朝拜者」(Ep﹒Past de relig﹒cognoscendae ratione:〔1-maii 1782〕ni Appd﹒n﹒28);這意思是:除了那些成全的以神以真埋來朝拜(天父)的信友之外,其他信友,並不屬於教會的(奧)體:—這是異教人的說法。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6   
標 題 論天真無罪的境界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該會議論(原祖)無罪的幸福境界,教訓說:那表現在犯罪前的亞當身上所包括的,不僅是完整的地位,還是那內在的義德,還加上那對天主的愛情衝動,且因若干理由,還包括那在犯罪之後所恢復的原始聖德。因為我們若綜合地予以了解,那就知道,該會議暗示:那(原祖無罪的)(幸福)境界(地位),曾是出於受造的結果,由於本性應有的需要以及由於人類本性環境所迫,而不是由於天主的恩賜所致 (Decr. de grat. 4 et 7): —這個道理是假的、已在別處,在白雲氏(Bajus)身上,〔見:*1901 ss〕並在格斯納氏 (Quesnellius)〔見*2434 ss〕身上,已受懲斥為錯誤的、為袒護拉久異端的邪說。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7   
標 題 論人之不死性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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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個命題的內容是這樣的:「我們宗徒那裡得知,我們所期望的死亡,已不是人的本性的處境,而在事實上,宛如原罪的公正懲罰」(見:論聖洗第二節);在這裡,該會議,巧詐地引用宗徒之名,暗示:如今人類所遭受的,作為(原)罪的正義懲罰的死亡是由於公義地被取消了人類不死特恩的後果;而這死亡,並不是人本性的處境;這無異是說:人之「不死」,不是由於天主白白地所賜予的(特)恩,而是人之本性處境:──這是欺詐的、冒失的命題、侮辱宗徒而在別處〔見* 1978〕早已受到懲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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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8   
標 題 論人在本性位上的環境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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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該會議教誨人說:「在亞當犯罪之後,天主曾宣告預許未來的救主,並願意,透過耶穌基督所帶來的救援希望,安慰人類」;然而「天主願意人類在時間的圓滿來到之前,要歷盡滄桑,(備受艱辛)」;首先,在本性的地位上,「被遺棄的人類,必須用自己的光亮學習 (天主的事理)、不信賴自己暗昧的理智,並把自己從自己的錯誤中移出,去切望天主光亮的助佑」(論恩寵,第十節)。這個道理,顯然是欺詐的,並對人類希求天上光亮的助佑,俾藉基督而獲得預許的救援,這意味著:人放棄了己的光亮,也能移動自己,去希求預許的救援:—這是半貝拉久異端的嫌疑份子,是半貝拉久異端的袒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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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19   
標 題 論人在律法下的處境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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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同樣地,該會議接下去說,在律法下的人「既沒有能力,遵守律法而成為違法者;律法是至聖的;這固不可歸咎於律法,但歸咎於人,而人在律法之下,沒有恩,遂每況愈下,成為一個違法者:再說,律法若不醫治人心,那就有效地,使人認出自己的惡行,且因深信自己的軟弱而切望(共督)中介的恩寵」(論恩寵,第十節)。該會議在這一部份,普遍地暗示:人因不能守法而成為違法者;這無異是說:「那公義者(天主),命人做不能的事;或那慈愛者(天主)將懲罰那不能不犯罪的(罪)人」(可參閱:Aug. De natura et gratia﹐PL. 44﹐271):—這是假的、令人詑異的、失敬的,曾在白雲氏身上,受到懲斥過〔見*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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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0   
標 題 論人在律法下的處境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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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這一部份的意思是:在律法下的人,沒有恩寵,就能懷著那對(基督) 中介恩寵的希望,以獲得那藉基督所預許的救援;這無異是說:「不是恩寵本身,使我們呼求 (天主助佑)」(見:Cc. Araus. ,can. 3;*373):—這個命題,顯然是騙人的,具有袒護半貝拉久異端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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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1   
標 題 論光照人激勵人的恩寵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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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命題肯定:「當恩寵的光亮單獨存在時,祇使我們處境的不幸以及我們罪惡的深重;恩寵在這情形下所產生的效果,和那律法所產生的,完全相同:是以需要天主在我們心內,創造聖潔的愛,並默示我們聖潔的(神)樂,而和那霸佔在我們內的(肉)愛,完全相反;而這個聖愛、這個聖潔的神樂,原本是耶穌基督的恩寵,也就是那使們,以聖愛來認識那愛德的靈感;這也就是藉以產生善行的根原;這就是新約的恩寵;是它救我們脫離罪的奴役而立我們為天主的子女」。原來這命題的用意,是指:唯有那在人心創造聖愛,使我們做那恩寵所做的、或也唯有那人藉以脫離罪役,被立為天主之子的恩寵,才是耶穌基督的原來恩寵;而那透過聖神的光照感觸人心的恩寵,〔見:脫理騰公議:*1525〕,並不也是基督原來的恩寵,也不是真的內在的,由基督所賦予的使人拒絕(誘惑)的恩寵:—這樣的命題,是假的、欺詐的、引人陷於羊森命題的陷阱而被斥為異端的,也是復興羊森異端的命題〔見:*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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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2   
標 題 信仰猶如第一個恩寵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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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命題暗示信德,即:「一連串恩寵,所由開始的信德,也就是我們藉以被召至救援,被召至教會,猶似信仰的「先聲」,就是那人藉以被稱為信徒,且實為信徒的信仰的傑出的德行本身;因此,那不是那個最先的恩寵,先於(人的)意志,同樣,也是先於信仰的恩寵」(奧斯定:論恒德的恩賜,第六章:P. L. 45﹐1018):—這是有異端嫌疑,且帶有異端色彩,而在別處,在格斯納氏(Quesnellius)身上,已被懲斥為錯誤的命題〔見:*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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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3   
標 題 論雙重的愛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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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該會議論那主宰貪慾與主宰愛慾的雙重愛情時,教誨人說:人沒有恩寵,是在罪的(權)力下,而人本身,便處於這樣的情況下,即:透過那主宰貪慾的普遍影響,那罪惡就滲入並腐化自己的一切行為(見:論恩寵,第八節);這裡暗示:當人在罪的奴役之下,或在罪中時,缺少那使人脫離罪的奴役而被立為天主之子的恩寵;這樣,人就為貪慾所霸佔,而貪慾透過它的普遍影響,滲入並腐化人的一切行為,換言之:人在成義(復義)之前,所有的為,不管他因何理由而做的,都是罪惡好像是說:罪人在自己一切行為上,都是為那主宰貪慾所奴役:—這是假的、害人的命題,引人入於歧途,而為脫理騰公議所懲斥,如異端一般;而且在白雲氏身上,一再受到了懲斥〔見:*1938 2307〕。(二六二四—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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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5   
標 題 論奴隸般的畏懼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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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那道理主張:那普遍地發生怕受罰的(情緒),「至少在約束人不做惡事的情況下,不能說是惡的」(見:奧斯定:論精神與字句,第28章:PL44﹐230);這無異是說:那怕信理所教訓的因罪應受地獄之罰的怕懼,按本身而言,不是好的,不是有益的,不可作為由天主所默佑的,準備人去愛義德的一種超性恩賜:—那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對天主的恩賜,是一侮辱,在別處,已受懲斥〔見*1456〕,而與脫理騰大公會議的道理,背道而馳〔見*1526 1678〕,同時與教父的共同主張,杆格不入;蓋按常規,人若要準備獲得義德,則「必須」「先有畏懼之心,然後才由此而產生愛德」:因為怕懼是藥石,而愛德是治療—(即:治療人之靈病) (參閱:奧斯定:詮解〔若一,四〕:PL35﹐2048C;論愛德:PL28﹐857;882;3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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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6   
標 題 論那些祇帶著原罪而去世者所受之罰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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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那個道理,好像貝拉久所編造的故事一般,爆炸那「冥府」的地方(信眾們,到稱這地方為嬰兒們的靈博獄)(Limbi puerorum);在那裡,那些祇帶著原罪而去世的靈魂,受著沒有火刑的懲罰(見:論聖洗,第三節);因此,這無異是說:那些人不受火刑的罰;他們所進入的境界,是介乎天國與永罰(地獄)之間的中間地帶;他們沒有(本)罪,也沒有受罰,那就是和貝拉久人所編造的故事一般:—這命題是假的、冒失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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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7   
標 題 論那加上條件的聖事格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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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該會議的宣言,以順從古教律法為藉口,宣佈自己在聖洗聖事的疑惑情形中,主張不必在付洗的格式上(即在付洗的經文上)加上條件(論聖洗,十二節):—這是冒失的、與教會的習慣、律法、權威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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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28   
標 題 論在彌撒聖祭中分享祭品的道理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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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議的命題,在規定:「分享祭品—(犧牲品),是祭祀的主要部份」之後,便接下去說:「雖然如此,但若在彌撒聖祭中,在場的信眾,並不領取聖體聖事,則會議本身,並不斥之為非法的—不合理的彌撒聖祭;因為那些與祭者,雖然不大成全地與祭,但他們已心領了祭品—(聖體)」。(論聖體聖事,第六節);這裡該會議暗示:如果司祭舉行彌撒聖祭時沒有與祭的人,或沒有實際地或精神地領受聖體聖事—分享祭品的與祭人,那麼,這台彌撒聖祭,便缺了一些主要部份;且這無異是說:如果在彌撒聖祭中,祇有司祭領聖體,而沒有其他或實領聖體,或神領聖體的人,那麼,這樣的彌撒聖祭,應被斥之為不合法—不合理的彌撒聖祭:—這是假的、錯誤的、帶有並實有異端嫌疑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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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629   
標 題 論成聖體成聖血禮儀的效力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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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該會議在傳授信德道理的部份,教訓說:論成聖體成聖血的禮節時,勸告本堂神父,要盡好講道職司,必須撇開士林學者對於基督在聖體聖事中的狀態問題,祇講這兩端道理:(一)在成聖體成聖血後—(即在祝聖後) —基督真正地,實際地本質地臨在於餅與酒的外形下;(二)那時候,餅與酒的全部本質,完全中止,祇剩餅與酒的外形,而對〔變體〕(Transsubstantiatio)一事,即:對餅的全部本質之變成(基督的)身體以及酒的全部本質之變成基督的血的事,一如脫理騰公議所定斷為信條 〔見*1642 1652〕,並於莊重的信仰誓詞中所包括的一樣〔見: *1866〕,那就不必提起隻字。但因這樣輕率的緘默,這樣輕率的嫌疑,不僅使人對有關信理的知識,有所削減,而且,為教會所祝福的、用來保衛信理,攻斥異端的「術語」,逐漸被人遺忘而令人誤認為:這純粹是士林學者的問題,所以這樣的做法,是:—危害人的、廢棄公教會對「變體」真理的真理詮解,而袒護了異端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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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0   
標 題 論為人獻祭效益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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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該會議道理,明認「相信(彌撒)祭祀的祭獻,惠及眾人,但在禮儀中,可能特別記憶某些活人與死人而為他特別地求天主(施恩)」;之後,便接下去說:「但我們不相信司祭(司鐸),可以隨心所欲地,把聖祭效益,歸於他人;不但如此,我們還懲斥這種錯誤,是對天主權利的一大侮辱,因為唯有天主,按祂所樂意的度量,隨意把聖祭的效益,分施予人們」;因此,結論是:如果(教)民把〔施捨〕 —(哀矜)給予司鐸;其條件是:司鐸為他獻祭,使他分享(彌撒)聖祭的特別效益,那麼,這是使教民陷於虛假的意見中了」。(論聖體聖事,第八節);這意思是說:除了特別記憶與祈禱之外,那司鐸所做的特別奉獻,或由司鐸所做的彌撒意向,為那求彌撒人獻祭,其效益,並不比他人所得的更多;這無異是說:司鐸之為指定的人,或為神職人員特別獻祭,以及教會命令,司牧,特別為自己的羊群獻祭,一如脫理騰聖公會議(Sess. XXIII﹐de Reform. c. l) 所明示的,這是出自天主的命令,那都是(無稽之談),與事無補之舉:這是假的、冒失的、危害的說法,侮辱教會,引人入於歧途,而在維克福(Wicleffus)身上,已受到了懲罰(見:*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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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1   
標 題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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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該會議有一命題,說:為了神聖敬禮的秩序並按古老的習慣(理)宜在每一聖堂中,祇設一座祭台,並如此樂意地恢復這種習慣—(風格)(見:論聖體聖事,第五節): —這個命題,是冒失的、對那很古的、虔誠的,早已在教會中流行很多世紀的、尤其在拉丁禮的教會裡更為流行而已受到核准的習慣,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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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2   
標 題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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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同樣地,有一個禁令,不得在祭台上,供聖髑聖龕,或不得放解花。(見:論聖體聖事,第五節):—這個禁令,是冒失的、對教會虔誠而受到核准的習慣,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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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3   
標 題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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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該會議的命題顯示自己切望「把禮儀恢復到更純潔的地步,用通俗的拉丁文陳述禮儀,並用高聲來舉行禮儀」,務使那因遺忘有關禮儀秩序的原則所引起的種種積弊(原因)予以根除(為要);這無異是說:現行的由教會所接受的核准的禮儀秩序中有些部份,是由於遺忘那該用以調整禮儀的原則所導致的:—這個命題,是冒失的、令熱心人刺耳的,使教會受辱的,是袒護異端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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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4   
標 題 論懺悔程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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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該會議的宣言,先敘述那按宗徒們的榜樣,由教會所規定的法定的懺悔程序,為所有的(懺悔)者所共同的,不僅是為罪的懲罰,而且主要地,是為準備懺悔者領受恩寵,然後(該宣言)接下去說:會議本身「在這奇妙偉大的程序裡,認出聖事的整個尊高性,因整個教會,習慣施行這件聖事而沒有遵守所規定的懺悔程序而受到削減:這個宣言,是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引人輕視聖事的尊高性,因為由於整個教會,這樣施行聖事;而對教會而言,是常有悔辱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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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5   
標 題 論懺悔程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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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還有那個命題是這樣的:「如果愛德在開始時常是薄弱的,那麼,司鐸為了遵循正常途徑,以增強愛德起見,應該先教(告解人),激發那些自古就由教會推薦的謙遜懺悔的行為:使那些行為,化為簡短經文,或在唸了赦罪經之後,吩咐守若干大齋;這更好說是一種物質性的、祇要保存這聖事的懺悔之名,而是為增加那應該在赦罪以前的愛主熱情;的確,這種在赦罪後才做補贖的不良習慣,遠非我們所可贊同的:因為如果我們的一切善工,常慘雜著我們的缺點,那麼,我們更該如何恐懼,不要在我們這極艱巨,且大有關係的、與(天主)重修和好的工程上,摻雜著更多的缺失呢」(見:論聖體聖事,第十節4);這裡暗示:那司鐸所吩咐(告解人)在赦罪後所該做的補贖,更好說是為我們犯罪後,在我們和好工程上的所做的一種「補充」,而不是為我們所告之罪所做的、真正聖事性的懺悔與補贖;這不啻是說:為了保全聖事的真正理由不祇保全聖事之名起見,(司鐸)該循正常途徑,該在赦罪之前,吩咐告解人,激發謙卑與懺悔的行為,作為聖事性的補贖方式:這樣的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對教會普通的習俗—(作風)—是一種悔辱,引人陷於「奧斯馬」(Petrus de Osma)的異端邪說中〔* 1415並參閱:*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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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6   
標 題 論來與(天主)和好的懺悔者,所必須具有的準備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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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該會議的道理,先講「幾時人清清楚楚地—即非模稜兩可地—表明自己心中,主宰著愛天主的標誌,那時那個人,便理應被判:堪當分享耶穌基督寶血者,准予領受告解聖事,發痛悔而回頭歸正,但這種歸正,往往並不有效,且也不能持久,是以「靈魂的牧者—(聽告司鐸)—應該在允准自己的懺悔者,來領(懺悔)聖事之前,強調在(懺悔)聖事之前,強調在懺悔者身上,必須主宰著明顯的—並非模稜兩可的—愛德標誌」,而按該會議,稍後在十七節中所講的這種標誌:「牧者—司鐸—能從罪人、穩定地中止犯罪、熱心從事善工上推知」;此外,該會議(論懺悔聖事,第十節),還把這「愛德的熱情」作為那「該在獲得赦罪之前的準備。(見:論恩寵,十五節);這樣,該會議的意思是:為赦罪需要的,不僅那不成全的痛悔—那就是那到處被稱為下等痛悔(ATTRITIO)—而且,還該加上那人開始愛天主,猶似一切義德的泉源「參閱 *1526」的愛德;且也不僅那出自愛德的上等痛悔(Contritio),而且還要具有那主宰(心靈的)愛主熱情,而這種熱情,必須經過長久的經驗,由於熱心從事善工而受到證實;這是一般地且也是絕對地為允准人來領聖事,尤其是為允准懺悔者來領取赦罪之恩所必需的條件:—這種「道理」,是假的、冒失的、擾亂人靈的安寧,與在教會中的安全可靠習慣相牴觸、取消聖事效能而對聖事而言,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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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7   
標 題 論赦罪的權威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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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該會,論及那藉神品聖事所領取的赦罪權柄道理時,說:「在建立教區與本堂區之後,理宜各在自己所有的屬下身上,即在那不管是由於地區或由於個人的權利而受屬的屬下身上,實施這個審判權;故若不這樣做,那就引起了混亂與搔擾」,但因(該會議),在教區或本堂區被建立之後,祇說:「為了預防混亂起見,理宜在自己的屬下身上,實行赦罪之權」(見論懺悔聖事,第十節7﹐6)所以就這樣意味著:那正常的或那被委托的審判權(JURISDICTIO),為有效地實行赦罪之權,並不是需要的;其實,脫理騰公會議宣佈過:若司鐸沒有那審判權,則他所唸的赦罪經,是毫不中用的—(因此)上述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是與脫理騰公議相牴觸,是侮脫理騰公議的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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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8   
標 題 論赦罪的權威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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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同樣地,該會議明認「自己不能不驚奇那古代的紀律,如此可敬可畏:(據說)凡在犯了第一罪後以及在第一次與(教會)和好後,若再陷於罪中,那麼,(教會)就很難,甚至:永不准他來做補贖—(領受懺悔聖事);之後,接下去說:為了使那些不大畏懼犯罪而輕視罪的凶惡的人們,將藉那永遠不得與教會和好的怕懼,而避免犯罪起見,即使在他們臨終的關頭,也不准他們來領懺悔聖事」(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那麼,這種道理,是與第一屆尼采公會議第十三條典章「*129」與教宗依諾森一世的詔書「*212」以及與教宗天士一世的法命「*236」,大相徑庭,而包含著那聖教宗在詔書中所警告的惡行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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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39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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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該會議宣稱:自己願望,對於小罪不要勸予告明,以免這樣的告明,使人予以輕視(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個宣言,是冒失、害人的,而與聖人們,熱心人們的習慣,為脫理騰聖公會議所核准的習慣「*1680」,完全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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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0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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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命題肯定說:「大赦按它明確的意義,無非是:赦免罪人,按規定該做部份補贖」(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無異是說:大赦除了赦免所規定的罪罰之外,不亦赦免那罪人,在天主公義台前,罪有應得的暫罰:—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對基督功績是一種侮辱、這在路得的第十九條中,已經受了懲斥「見:*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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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1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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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同樣,該會議說:士林派的學者,自誇能條分細析,曾誤解了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寶庫意義,並對那赦免法定補贖的意義,代之以混淆不清的、虛假的功績分施」(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不啻是說:那教宗用以放大赦的教會功庫,不是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那麼,這個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對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是一種侮辱,而在路得的第十七條中,已受了懲斥。「* 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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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2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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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樣地,由該會議所加上的:那更可悲哀的是:那怪物嘖火般地願把此世的彌撒聖祭、效益,轉移到亡者身上去」(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些話是假的、冒失的、為熱心人所刺耳難聽的,對羅馬教宗,對全教會的實際生活與想法,都是一種侮辱,引人入於奧斯馬(P. de Osma)的異端邪說「* 1416」,而在(馬丁)路得廿二條中,再度受到懲斥「見:*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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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3   
標 題 對於小罪的告明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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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末了,該會議所說的:非常不明智地把大赦把特恩的祭台:列在表上,(張貼在各處)……等等:—這些話是冒失的、侮辱熱心人的耳朵,令人怪異、侮辱教宗、侮辱整個教會所度的實際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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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4   
標 題 論保留事件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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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該會議的命題肯定說:那如今(教會)的保留事件,無非是下級司祭(司鐸)的一種意外束縛,而為習行懺悔者而言,不啻是一個無意義的空言,不必太予以顧忌」(論懺悔聖事第十九節):—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不悅耳的、危害人的,與脫理騰公會議相牴觸「* 1687」,有損於長上的聖統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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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5   
標 題 論保留事件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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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同樣地,該會議論及它所顯示的希望,說:「它希望將來在革新後的禮儀中以及在懺悔聖事的程序上,將不再有這樣的保留事件」(論懺悔聖事第十九節);按這字句的普遍性而言,暗示:主教或會議,能藉禮儀書以及懺悔程序的修改—革新—能廢去那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宣佈的條件;其實,脫理騰大公會議宣佈羅馬教宗,能運用自己對全教會所有的至高權力,按自己的裁判,為自己保留若干事件(不讓普通的司鐸赦罪)。因此,該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廢去脫理騰公會議以及教宗的權威而予以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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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6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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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那命題肯定說:絕罰的效力,是外在的,因為絕罰的本質—(即由於絕罰的本性)—是隔絕罪人與教會外在的來往(見:論懺悔聖事第20與22節);這無異是說:絕罰並不是精神的罰,並不在天上受到束縛、並不束縛靈魂:這是假的,害人的命題,在馬丁路得的第23條中,已受到懲斥,豈止錯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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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7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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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同樣地,會議說:依照自然律以及神律,必須在予人絕罰或摘權(Suspensio)之前,先該予以個人的審詢;因此,那所謂「從事實本身,」(就遭受絕罰的)決案,除了一列系毫無實效的絕罰之外,沒有其它效力(懺悔聖事第21與23):—這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錯誤的說法,悔辱了教會的權能。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8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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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同樣地,那會議所說的:那在幾世紀以來所用的、一般性地赦免那信眾可能遭受的絕罰格式—(經文),是無用的、空泛的」(懺悔聖事第21與23):—那是假的、冒失的說法、對教會的習慣、是一種悔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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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49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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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同樣的,該會議說:教會所懲罰的那個「&. ex informata conscientia」摘權罰,應被作為烏有而無效的」(懺悔聖事廿四節):—這種說法是假的、害人的、對脫理騰大公會議,是一種侮(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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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0   
標 題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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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同檥地,該會議所暗示的:主教單獨一人,不宜運用那由於他個人所知的罪行,「ex informata conscientia」合法地加予以摘權的權柄;但這個權柄,由脫理騰大公會議交給了主教(Sess. XIV﹐C. 1. be Reform. ):—這種說法,有損於教會主教們的判權。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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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Ex informata conscientia」意指:主教由於個人確知某神職人員所犯罪行,而因種種原因,未便予以公開審判,即按法典所定(聖教法典:二一八六—二一九四條),施予「摘權」(Suspensio)處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1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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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該會議所發表的道理是說:由於古老紀律的習俗體制,習慣在擢升神品上遵守的原則—(理由)—是這樣的:如果神職人員中有人生活聖善,堪當晉領聖秩的話,那麼,他即使沒有領受小品,也往往被擢升至六品,至被陞為鐸品;這樣的晉升,也不像後人所稱的一樣,是越級的」(論神品,第4節)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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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2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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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同樣地,該會議暗示:過去並沒有其他晉陞神品的名義(Titulus),祇是某種職司的委任而已,一如加千陶大公會議所規定的(Can. 6)接下去該會議在第六節中說:「教會在選拔聖職人員的事上,一日遵守這個原則,那麼,教會的神職班也就一日得以興旺起來;可是這樣的幸福時日過去了,繼之而來的是一些新原則,而教會在選拔聖職人員方面的紀律,也就因此而受到破壞了(論神品,第五節)。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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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3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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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同樣地,該會議在這些敗壞的原則之中,提起教會已背棄了古代的教誨—一如該會議在第五節中(神品)所說的—蓋教會,緊隨宗徒的芳蹤,即—規定:人除非保持著領洗時的聖潔,決不准予晉升鐸品:這裡暗示,(教會)紀律之受到破壞,是由法令與訓示:

(1) 或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越級的晉陞神品,就受到禁止;

(2) 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教會為了教團的需要與方便起見,核准了晉陞神品—(鐸

品)的人,卻沒有特別的聖職「名義」—(恩俸),例如:脫理騰大公會議,特別地核准:按家產的名義而晉陞神品(鐸品),但晉陞神品者必須服從(主教);這樣,晉陞鐸品者,該按教團的而需要,盡服務教團之職;主教即視時、地之需要委任他們職司,一如從宗徒時代,在初期教會所慣行的一般。

(3) 或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教會按法典的規定,排除罪孽,把犯罪者,貶為不合法者—(不夠資格領受神品者)—這無異是說:由於這種排除的措施,教會便背棄了宗徒的精神,蓋宗徒一般地、不分彼此地,所有不保持領洗時的聖潔者,一律不擔任教會聖職(論神品,第七節)」:—這種道理,無論那一部份,都是假的、冒失的、搗亂了教會因需要與方便而採取了措施,而對法典所規定的由脫理騰公會議的法令所特准的紀律,是一種侮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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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4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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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同樣地,該會議指出:接受施捨—(哀矜)—為舉行彌聖聖祭以及為施行聖事,那是一個可恥的流弊,和接受任何(其他)的所謂「領帶」獻儀,以及一般所說的任何(彌撒)獻儀與榮譽禮品(Stipendium et honorarium),即和接受那由教友們,乘本堂舉行大祈禱或任何禮儀的機會所奉獻的獻儀,一般無異;這不啻是說:教會的服務員,幾時按教會所接受的,所核准的習俗與制度,享用那由宗徒所公佈的權利,即:從那些獲得神益的人手裡,接受物質方面的利益,(參閱:迦:六,六)—那是一種可恥罪孽的流弊:—那麼,這樣的指責,是假的、冒昧的、有損於教會與司牧的權利,而對教會以及對教會的服務員,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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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5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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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同檥地,該會議明認自己所期望的,是要找出一些刪除座堂以及公共集團中的小神職人員—(即指那些領受小品的人們)—而另行設法,即:由正直可靠的、老成持重的世人,給予相稱的薪俸,來擔任輔祭或其他職司,一如四品—(讀經)…修士一樣;據說,這正如古代教會所慣行的;蓋當時這一類的職司,並不祇一種表面的職司,祇為將來領受大品的階梯;這就是說,該會議指責那應避免的制度,即:那小品的職司,不可祇由那已領受小品的人去擔任和實施(參閱:公元一五七六年五月十日由聖加祿鮑落滿主教所召開的米蘭省第四屆會議—典章第二部份,第八條「Ma C34﹐237E」)—且這也正是脫理騰大公會議的想法:「務使那六品至一品(守門職司)旳職司,從宗徒時代,就在教會中可頌地受到採納的並曾在各處所流行的職司,依聖教法典的規定,恢復原狀,以免遭受異教人的毀謗而譏之為閒著無事的閒職」:—這樣的建議,是冒昧的、令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擾亂了教會的職守,削弱在施行聖事—奧蹟應有的相稱的莊重性,而對小品的職責,對那由教會法典,特別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批准的(教會)紀律,是一種侮辱,並袒護異端派人對此紀律的叫囂與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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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6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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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該會議所定的道理:對於那由於法律註明的罪孽所發生的法定的(領受神品的)阻擋,似乎從來沒有給過寬免,也不該予以寬免的餘地(見:論神品,第十八節):—這是有損於那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核准的法定的公平與調整的作風,也就是取消了教會的權威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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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7   
標 題 論神品(聖事)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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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該會議的法令—(公文)—一般地,不分皂白地,擯棄任何寬免,而視之為流弊,祇為藉著每一個寬免,多得一個(主教)府的恩俸而已;同樣地,該會議接下去說:本會議確知:按教會的精神,沒有人能夠享受一種以上的恩俸,即使是單純的,也是如此。(見論神品,第廿二部)—該會議,不分皂白地廢除脫理騰公會議所規定的辦法。(Decr. De Roform. Sess. VII﹐c. 5 et sess. XXIV. 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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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8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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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該會議的命題,規定:訂婚的本來意義,是包括那準備結婚的一種純國民的行為,完全隸屬於民法的規定(ex sess. VI﹐8):這好像說:那準備領(婚配)聖事的行為,不該隸屬於教會有關這行為的律法:—那是假的命題,有損教會由於法典規定所產生的、有關訂婚效力的律法,取消了教會所規定的紀律。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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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59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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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該會議的道理肯定說:在婚約上加上這種使這婚約本身無效的種種阻擋,即所謂「禁效阻擋」(Imp. dirimentia),按原本的律法而言,祇是屬於國家的最高權力;而這所以被稱為「原本律法」(Jus originarium),是因為這個律法,本質地寬免的律法,互相連繫在一起;該會議的道理,接下去說:若得(國家)首長的授意或同意,那麼,教會能公正地制定各種禁效阻擋」(論婚姻,第七與十一,十二節);這好像是說:教會對教友的婚姻,過去、現在都不能用自己的權力,制定那不但禁止結婚的阻擋,而且還可制定(禁效阻擋),使那婚姻的束縛,歸於「烏有」,而這種種阻擋,為所有的教友—(信徒)—即使在外教人的地區,也都該予以遵守,但教會,也可給他們寬免:—故該會議的這種道理、是異端,企圖推翻脫理騰公會議第XXIV期會議所規定的法典三—四,九,十二。「*1803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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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0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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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同樣地,該會議請求國家的權力,「從種種婚姻阻擋中,廢除「神親」(Cognatio Spiritualis)阻擋,以及那起源於儒斯定的律法彙編(Collectio Juitiniani)中,所謂有礙「公開顏面」(Honesta publica)的婚姻阻擋—「即由姘居所產生「姻親」阻擋(參閱:Can. 1078)—」好使「近親」(affinitas)與「姻親」(Cognatio)的婚姻阻擋,不管是出於許可的或不許可的性交,依照民法的計算,透過直系與旁系,都到第四級為止(ad quar tum gradum),絕無獲得寬免希望的餘地」(見該會議:論訂婚之備忘錄,第十節)。由於該會議,把教會廢止或限止那由教會權威所制定的或核准的婚姻阻擋,歸諸國家的權力;同樣地,由於這一部份的理由,即:該會議假定:教會藉國家的權力,能被奪去寬免那由它自己所制定的或核准的婚姻阻擋的權,故該會議,是在企圖推翻教會的自由與權力,而與脫理騰大公會議相牴觸、出自教會所懲斥的異端原則「*1803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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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1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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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那命題所肯定的:「直接地朝拜基督人性,遑論朝拜其人性的某些部份,(將)常是把那歸於天主的尊榮—(敬禮),歸於受造之物」(論信德,第三節);由於(該命題),藉此字句,直接地有意擯斥信眾直接歸諸基督人性的崇拜敬禮,故(該命題)於言外好像是說:這樣的崇拜,即那基督人性的本身以及基督的活生生的肉體,受到朝拜的那個崇拜,即那不因基督人性本身的緣故,作為純肉體看待,而因基督人性,與那成為血肉的天主聖言、和祂的肉體,一起受到朝拜的那個崇拜,「參閱:*431﹐259」,那個屬神的敬禮,不應當歸諸受造之物,那麼,那個命題是假的、巧詐的、而對信眾所給基督人性的應有的、虔誠敬禮,是一種毀謗,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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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2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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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該會議的道理:要在種種敬禮中,擯棄那對耶穌至聖聖心的敬禮,因為該道理指出:這些敬禮,都好像是新異的、錯誤的,或至少是危險的敬禮。那麼,該會議對那為宗座所核准的敬禮所了解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為熱心人的耳朵是難聽的、對宗座而言,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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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3   
標 題 論訂婚與結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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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同樣地,因為該會議對這敬禮耶穌聖心的名,也要加以指控,說,人們沒有注意基督的至聖肉體,或基督某些部份,或就是祂整個的人性,若和祂天主性分離了,撇開了,也不能以敬神的敬禮去予以崇拜(De orat. 10;ep. pastors. de novo Cordis Jenu cultu-6/12-1784-ni Appd. n. 32)這好像說:信眾崇朝耶穌聖心時,是把祂的聖心與祂的神性分離或隔離;其實,他們崇拜耶穌聖心時,是把它看作耶穌聖心,即把它看作那和它不能分離地,結合在一起的(天主)聖言第(二)位,一似在耶穌死後三日內,那與聖血分離的耶穌遺體,因不與祂的神性分離或隔離的緣故,雖在墓中,也可予以崇拜無疑。所以,該會議的道理,是欺詐的、而對敬禮基督的信眾,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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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4   
標 題 對祈禱神工的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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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該會議的道理,籠統地指出:「那些規定祈禱以及熱誠朝拜聖堂的次數的任何措施,都是迷信的」(De orat. 14);這無異是說:教會為使信眾獲得大赦,完成補贖神工,且一般而論,為使那神聖虔誠的敬禮,循規蹈矩地舉行起見,便採取那規定祈禱,或行外在善行的次數措施;而這種措施,縱然不按它所規定的次數而論,但按它是由於教會的一種規定而論,也該被視為一種迷信的舉動:—那麼,這種道理,是假的、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危險的、對信眾的虔誠,是一種侮辱,是廢除教會權威的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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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5   
標 題 對祈禱神工的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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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命題說:「所稱的「神操」或「退省神工」…無非是一種新制度的不法的叫囂舉動;這也許從來沒有,或至少很少很少地,達到使人絕對改過的地步;而且,那些外在的,外面顯露出來的激動行為,無非是本性的一種一時的閃電而已」(論懺悔聖事,第十節):—這是冒失的、刺耳的、危害人命題、對那由教會所習行的,且建基於天主之言的熱心習尚,使人得救的習尚,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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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6   
標 題 論教會與教友於公共祈禱中的對答詞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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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命題肯定說:「如果不為民眾舖路,以便利他們把自己的禱聲和整個教會的禱聲,結合在一起,那麼,那將是違反宗徒的作風與天主的主意」(論懺悔聖事,第廿四節);這意思是指在舉行禮儀時,應採用本地流行的語文:—這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干擾那為舉行奧秘(聖事)所規定的程序,並引起多種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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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7   
標 題 論有關聖經的誦讀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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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那道理表示:不誦聖經,那無非是真正無能的推托之詞;後又接下去說:此外,這是自己暴露那由於這種命令的疏忽而使信眾昧於宗教首要真理的黑暗之處(Appd. ad. Decr. de gratia:XII a-rt. Bened. XIII acard. Noailles exhibita﹐nota ad art. ll. ):—這樣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擾亂人靈的安寧,教會在別處,在格斯納氏身上,已予以懲斥過〔* 2479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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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8   
標 題 論教會所規定,應在公眾地方所宣讀的書籍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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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該會議高度地讚頌、推薦那格斯納氏所推薦的新經以及其他袒護格斯納邪說作品,雖是受禁的禁書,也可被安置於各本堂區,好使堂區中任何信友,在參與其他禮儀後,作為一種充實穩妥的熱心原則的書籍去朗誦(論懺悔聖事,第29節):—那麼,這樣的讚頌,是假的、令人詑異的、冒失的、具有煽惑人心的、對教會是一種侮辱,是袒護分裂與異端的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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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69   
標 題 論聖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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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那個公告,一般性而不加區分地指出那些無法予以澈悟的聖三聖像,應被視為一種令無知者進入邪道的機會,該同(其他)聖像,從教會中一起取去:—該公告,因其本身的籠統性,而成為冒失的,且與教會所傳授的熱心習俗相牴觸,這好像說,沒有為教會所核准的,安全地予以允准的聖三聖像的存在(參閱:本篤十四世:簡詔—“Sollicitudini nostrae” —一七四五年十月一日—ed. Mchl﹐3﹐241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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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0   
標 題 論聖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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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同樣地,那個道理,那個公告,籠統地譴責那信友們別敬禮某些聖像的一切特別敬禮,即:他們願來敬禮這個聖像,而不願去敬禮別的聖像(論祈禱,第17節):—這種道理是冒失的、危害(人靈)的而對那由教會傳下來的熱心習俗,以及對那天主上智所安排的措施,是一種侮辱。這樣,天主在記念眾聖人的事上,也不願意這樣做,因為祂按祂所願意的,把自己的恩賜分施予每一個人。(Aug. Ep. (78)ad Hipp. PL 3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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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1   
標 題 論聖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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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同樣地,該會議禁止,不得把聖像,尤其是真福童貞(瑪利亞)的聖像,用任何名號來加以標明,祇可用那聖經所明載的奧蹟,去予以名稱(論祈禱,第17節):這好像說:我們不能用那教會,在公共禱詞中所核准的、所推薦的名號,來稱呼聖像:—這是冒失的、令熱心人刺耳難聽而對那特別尊敬童貞(瑪利亞)應有的敬禮,是一種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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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2   
標 題 論聖像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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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同樣地,該會議,願意把那遮蓋某些聖像的習俗,看作一種流弊,應予以澈底根除(論祈禱,第17節):—這種想法,是冒失的,而與那在教中的習慣以及為增進信友熱誠所導致的風尚相牴觸,杆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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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3   
標 題 論慶節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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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命題指出:新瞻禮—(新慶節)—之建立,是由於怠忽遵守古老的瞻禮並由於對(瞻禮)本質方面的意義誤解所致,而隆重慶祝(新瞻禮)的目的也就導源於此(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3節):—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對教會是一種侮辱,袒護異教人,對教會舉行瞻禮(慶節)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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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4   
標 題 論慶節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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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該會議考慮:把年內的慶節,移至主日舉行;且說:按律法,自信:主教在純屬神修方面的教會紀律上,有權這樣做:把那些過去教會命人參與彌撒聖祭的慶日—(瞻禮)—取消;也可以主教的權威,把年內應守的大齋,移至將臨期遵守(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八節)。於此命題,有意顯示:主教用自己的權力,可把教會所規定的「罷工」瞻禮—(即把那些應聽彌撒聖祭的大瞻禮)—或應守大齋的大瞻禮,移至(他日)舉行,或把那些應聽彌撒的大瞻禮取消:—那麼,這樣的命題,是假的,有損於大公會議以及教宗們的權利,令人怪異,是袒護分裂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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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5   
標 題 論宣誓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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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該會議的道理認為:際此新生教會的幸福時代,那宣誓一事,似與神聖師傅的教訓,以及福音的樸實金箴,大相逕庭;是以「若沒有絕對的、無法避免的需要而宣誓,理應被視為不虔敬的—失敬—的,不配於基督徒身份的行為」。再者,「教父們不斷的主張,顯示他們一致同意,宣誓應受禁止」;因此該會議,進而譴責教會,據說,依照法律規定的準則,在進行調查以及主教們授予神品時所採用的一切宣誓行為;並決定籲請世俗權力,所制定的法律,予以廢除那教會法庭,對那些就任(聖)職,並一般性地,為法庭任何行為所要求的宣誓:—那麼,這樣的道理,是假的、對教會而言,是一種侮辱、有損於教會的權威,企圖推翻那由教會法典所規定的,由教會所批准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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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6   
標 題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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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該會議以攻擊士林學說的指責,說:「該學派﹐為發現新學說的人們,並為那些對重要價值的真理,互相發生爭論者的體系方面,作開路先鋒,而於最後,導致他分別進入「或然主義」與「放縱主義」(Probabilisumus et laxismus)(Decr. de coll. eccl. l);由於這種指責,把那些可能妄用或曾已妄用士林學說的人的私人過惡,歸咎於士林學說,所以是假的、冒失的、而對那些為了公教會的利益,研究士林學說的至聖學者與名士們,是一種侮辱,袒護了異教人對士林學說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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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7   
標 題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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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同樣地,由於該會議說:「教會行政(統治)方式的改變,竟使教會的服務員,忘了那些和他們義務一起的權利,而於最後導致人們,忘了那教會服務以及(神)牧操心的原始意義」;這無異是說:那「教會服務」或「神牧擔心的原始意義,由於那些被建立被核准在教會內的紀律,作適宜的調整、變更,而於過去,可能已受人遺忘而已消失:—這種命題是假的、冒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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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8   
標 題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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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該會議論及那在講道上的程序公告,先指出:「在任何一個信條上,把那屬於信理、屬於宗教要素的部份,和那屬於紀律本質的部份,分辨清楚;然後接下去說:在這(紀律)本身方面,又把那些為信眾所必須牢記在心的或牢記在心,有利於得救的部份,和那些無異的或有損於新約時代的子女的自由部份,尤其是和那些危險的或因導致信眾迷信、迷於物質主義而有害於信眾的部份,分辨明白」(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四節);由於該公告所包括的字義廣泛,連那些由教會所制定所核准的紀律,也在該公文的審查範圍之內,這不啻是說:那由天主之神所治理的教會,可能建立那不僅無益,不僅有損於基督徒的自由的,抑且危險的有害的,引信眾入於迷信、入於物質主義的紀律:—那是假的、冒失的、令人驚異的、令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而對那教會藉以統治的教會之神以及天主之神,是一種侮辱,豈止邪說而已。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79   
標 題 對教會學府到今還在爭論的某些學說的攻擊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79 該會議肯定:以侮辱攻擊言詞,攻擊那些在公教會的學府中所爭論不休的學說,而宗座對那些學說,認為到今還不該有所定斷,或有所宣告:—那麼,這種肯定,是假的、冒失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廢止(信眾)對宗座憲章應有的服從。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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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0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80 條文一—一般地並無區別地規定:修會會士或隱修院隱修士的地位,在本質上,不能和照管靈魂,和牧靈生活的職司,互相配合,也不能來加入教會聖統制的份子而不和他個人的隱修生活的原則,發生衝突(見: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是假的、這是危言中傷、侮辱教會的至聖教父及主教,因為他們把修會生活的規則,和他的神職,配合在一起;這與虔誠的、古老的,由教會核准的習俗以及和那些教宗們的規定相牴觸:因為「那些品性莊重、生活聖潔、信仰堅定的隱修士」,若來擔任聖職人員的聖職,則不僅合法,也不僅不妨害他們的宗教生活,而且,還帶給教會很多的益處(可參閱:教宗Siricius﹐decr. “Directa ad de essorem” —19Feb. 385—P. L. 13﹐1144 B)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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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1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81 同樣地,該會議所加上的:聖多瑪斯與聖文都拉,在保衛行乞修會以攻擊頂峰人物的事上,曾處於這樣的境況,使他們對他們(頂峰人物)的衛護心火降低而對他們「自律」的希望,卻是增大(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種條文是令人驚異的,而對至聖的聖師們,是一種侮辱,袒護了受罰作家們的失敬謾罵。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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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2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82 條文二—「修會增加,種類繁多,自然帶來了搔擾與紊亂」同樣地,該會議先在第四節內,說那些來自隱修院創建之後的許多修會「創立人」,在一個修會上再加上另一個修會,在革新上再加上另一個革新;這不但無濟於事,反而成了惡上加惡的原因」(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是意指那些由聖座所批准的各種修會,善會;它們負起各種不同的使命,因而分別成為各種不同的修會,因此,按它們的本性,它們就該產生搔擾與紊亂。這種條文,是假的、是毀謗,而對那些聖會祖們,以及對他們的忠實弟子們,並對教宗本人,都是一種侮辱。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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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3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83 條文三—指出:「一個小團體,生活在國民社會裡而不是真正地成為國民社會的一份子;而且,這小團體,在國內固定自己的小隱院,那常是一件危險的事」(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因此,該會議指責那些私立隱修院,以遵守公規為束縛,尤其是在一個首領—(總院長)—之下,互相連繫一起,宛似各種不同的特別王國;這為國家是危險的、有害的:—這種條文,是假的、冒失的、而對那些由聖座為達到修會成全境地而批准成立的各種修會,是一種侮辱,並袒護異端教徒對各種修會所加的攻擊與毀謗。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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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4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84 第一節—教會裡祇該存在一個修會,而在諸修會的會規中,該選聖本篤的(會)規,因為該會規的本身,出類拔萃而該會的功績,也是傑出無比;但在這些會規中,也許有與時代情景欠合者,則應參照「王門」修世院的生活方式,而有所予以增減。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王門」(Port-Toyal des champs)修女院是凡爾賽附近的一所西多會女修院,是羊森異端的著名溫床;它因違抗宗座典章(Const. “Vineam Domini﹐” 2390)而為路陶維王十四世所封閉而予以解散。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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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5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第二節 凡參加該修會的會士,不得加入教會的聖統制,也不得被晉陞神品(鐸品);至多可以擢陞一、二位會士為司鐸,充任副本堂或隱院舉祭司鐸之職;而其餘會士,仍為純會士,不領受任何神品(即仍為世俗人)。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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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6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第三節 每一城市,只該准立一座隱修院,而其院址,應位於城外較遠偏僻之處。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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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7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第四節:隱士忙碌生活中的部份時間,毫無例外地(毫無違犯地)應該用來做手工,而以餘下的相當時間,來吟詠聖詠;誰若願意,也可用來研究文學;吟詠聖詠的篇數,應該予以調整為要,因為吟詠過多篇的聖詠,會令人厭、分心,趕快唸完;蓋聖詠的篇數、禱文、禱詞、越是增多,而與所有的時間不成比例,那麼,會士的熱心與聖德,越是減退。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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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8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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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在隱修士中,將不該有唱曰課的修士與輔理修士的區分;這種不平的事,自古迄今,常是引起極嚴重的爭端、極嚴重糾紛的(禍根),而把會士們的愛德精神,從團體中,驅除殆盡。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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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89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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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總不該容忍永久誓願(終身願)的存在,那古代的隱修士,並不知道發終身願,但他們卻成為教會的安慰,基督教義的裝飾品,那就是:貞潔願,(神)貧願與聽命願,將不被允准,像隱士的公規常規一樣。誰若願意發願,不管發全部的或部份的聖願,則他將要求主教,予以勸告,予以准許為要,但主教千萬不要允准他,宣發永久聖願,也不要准他宣發超過一年以上的聖願;但主教在同樣條件之下,將允准復願。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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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0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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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所有的主教,將考察他們的生活、學業、以及在熱心方面的進步情形;那收納隱士或驅逐隱士的權柄,將屬於主教本人;但他常可聽取同仁方面的主意。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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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1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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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那些還留在隱院裡的領受神品的會士們,雖是司鐸,也能被允准,留居這座隱修院裡;但他們應在默靜、孤獨中、專修自己的聖德;在這種情形下,按(上述)第二條文的普通規定,可有予以寬免的餘地;然而要注意:他們所度的隱修生活,不得與其他隱士,有所不同;他們每一天,舉行一台,或至多兩台彌撒;其實,一台彌撒,由其餘司鐸們,與公眾團體,共同舉行,那就該夠了。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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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2   
標 題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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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誓願,不該被允准,守到四十年或四十五年之久」;對修女們的固定神業,尤其是對她的勞工,應予以注意(管理)還應慎防她們的神業肉性化的通病;並應考察她們本身所在的隱修院地址,離開城市的距離,是否夠遠;

現行的制度,與那自古就已被批准的、接納的紀律,是具有顛覆性的、危險性的,而對宗座的暨許多會議的,甚至大公會議的憲章,尤其是與脫理騰大公會議規定,大相逕庭,而且,是一種侮辱,袒護了異端派人對隱院的(聖)願、以及院規的攻擊譭謗;其實,這些聖願與院規,都是出自福音的勸諭,使之更穩固地付諸實行。

   
註 釋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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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3   
標 題 論召開全國性的會議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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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命題指出:不拘誰,祇要對教會歷史具有一些知識,就該夠承認,召開全國性的會議,是教會所規定的,用以結束國家在教會內宗教爭論的一個途徑(見:論召開國家性會議的備忘錄,第一節);這個命題的意思,是說:在教會內任何有關信理、倫理所起的爭端,都能藉國家性議會的裁判,斷然予以解決。這好像是說—(這不啻是說):國家性會議,對(解決)信理與倫理的問題,具有不錯誤的(權能)—:那是裂教的、異端教的命題。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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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4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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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我們下令所有基督的信徒,不拘男女,一律不得擅自思想、擅自教授、擅自宣講上述的違反本典章所宣佈的命題與主張:不拘誰,對那些命題—(道理)—主張—的全部或局部,籠統地或個別地,予以教授、辯護、或予以刊登出版,或亦以爭論的方式,公開地或私下地予以討論,若不是為了攻斥這些邪說,那麼,就該遭受教會的懲罰,遭受其他類似的,由律法規定的一切懲罰;而且,從這事實本身,就已受罰,不必另有所公佈。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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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5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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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透過這些對上述命題與主張的明確譴責,我們絕對無意,贊成其他載在同一書中的其他主張。其實,尤其在該書中所發現的,有許多命題與主張,或是與些上述所懲斥者相似,或是有意冒失地,輕視教會所核准的通常的道理與紀律,其中尤以侮辱羅馬教宗與聖座為尤甚。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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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6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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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認為,當特別予以指明的有二點,那就是:論那至大至聖的聖三奧理(2 Decreti de Fide);該會議的主張,若不是出自惡意,那一定出自它的「不明智」,因為它們(這些主張)能令人們,尤其是鄉下人人們以及輕率的人們,容易受騙上當。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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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7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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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該會議循例先說,天主在自己性體內(本質內),永遠是(唯)一的、至純粹的,然後立即接下去說:天主本身,(被)分為二位,而教誨基督道理中,冒昧地來了一個與眾不同的、核准的(講道)「格式」;透過這個格式所講的是:天主固是一個「在三個不同的位裡」而不是「被分為三位」:由於這個格式的變更、按字面的意思(力量),潛伏著一個錯誤的危險,令人妄想:天主的本質—(本性本體)—被分為三位;其實,公教會的修仰,相信一個天主性體(天主本質),包含有三不同的「位」…同時明認天主性體,是完全沒有被分開的。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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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8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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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該會議論天主三位本身說:這三位,按祂們每一位的特性,以及按與他位不能共有的特性更正確地而言,則被說為,或被稱為父、「言」及「聖神」:這好像是說:那「子」的稱呼,是不大合適的、是不大正確的;事實上,這個「子」的稱呼,在聖經上有如此眾多的地方,予以祝聖過,由父自天空,白雲間所發的聲音本身所證實過,而且,這是在基督的聖洗格式中所規定的,也是由基督本人所說的「有福的」伯多錄,在著名的信仰中所明認的;況且,我們該記住:那天使博士—聖多瑪斯本人,依據聖奧斯定的教誨,不斷地教訓人,說:(聖)言之名寓的本意,與(聖)子之名所寓的(本意)相同:蓋奧斯定說:(聖)言就是(聖)子。(見:多瑪斯神學大綱:第一編,題三四,二節至三節;奧斯定論聖三,卷七,第二章第三節:PL(拉丁教父集)42﹐936。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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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699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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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我們)對該會議的充滿無恥、奸詐的冒昧事,也不該略而不提,即:該會議竟對那從前已為宗座所譴責的法國會議宣言,不僅大加顯揚稱頌,而且,還使它更具權威起見,還陰險地,把它(這些宣言)納入「論信理」的公告裡,明目張膽地採用該宣言中的信條,且以公開莊重的承認,來宣揚那公告中到處所講的道理。的確,這不僅使我們前任教宗拒絕核准該會議的理由,比我們對該會所持的反對理由,更為嚴重,而且,連對那法國教會本身也加以不少的侮辱;蓋該會議曾認為法國教會,是有地位的,故曾呼籲它的權威,來做那公告中所沾染的一切謬論的保障。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00   
標 題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教 宗 比約六世
內 容

職是之故,我們的前任可敬教宗依諾森十一世,於公元一六八二年四月十一日,用簡詔“Paternae Caritati”式的通諭,譴責那法國會議所公佈的一切公文;而後,教宗亞歷山大八世,於公元一六九○年八月四日,以宗座職責為理由,頒發憲章“Inter multiplices”,對法國會議文告,更清楚地予以申斥撕毀,並予宣佈作廢。何況我們牧靈的顧慮—擔心,更強烈地催促我們,把該會議最近所取(於法國會議文告)的,滿載著各種邪說(弊病)的一切主張,均予以譴責、斥之為冒失的、令人怪異的,尤其在我們前任教宗頒發公告之後,對此宗座,更是莫大的侮辱,蓋我們對該會議所採取的主張,藉著本憲章,而予以譴責與懲斥,而且,我們願意它成為被譴責、被懲斥的邪說。

   
註 釋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05   
標 題 論離婚後所結之無效婚姻
教 宗 比約七世
內 容

教宗對若干疑問之答覆:世俗人的法庭以及公教人士集議所作的判決,尤其是對於婚姻無效及其妄自解散婚姻束縛之宣佈,對教會而言,完全不能有任何作用與效力…

   
註 釋

*當時古法氏(Kurpfalz)司法權威宣佈公教會信徒與離婚的基督教徒所結之婚姻有效;而且,其他地區,也接受這條法律。馬工總主教加祿,一面向教宗請示,一面致函於德國主教們,徵詢(一)「公教會的司鐸,能降福這樣婚配嗎?」(二)那在非公教會的教士前結婚的公教信徒,能准予領聖事嗎?」教宗比約第七世,遂下本簡詔,予以解答(見:Aug. de Roskovany﹐De matrit. Mixtis[1842]2﹐86 ss) 參閱2705-270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06   
標 題 論離婚後所結之無效婚姻
教 宗 比約七世
內 容

若本堂司鐸,出席而為這種婚姻作證,並以自己的祝福,予以堅定,那麼,他會犯了極嚴重的罪惡,且會出賣自己的聖職。因為這種婚姻,不該被稱為婚姻,而是(姦夫與姦婦的)姘居…

   
註 釋

*Etsi fraternitatis簡詔 參閱2705-270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10   
標 題 論聖之翻譯
教 宗 比約七世
內 容

你應該放在你的眼前(審慎)觀察…「是否你讓聖經通俗語譯本,到處一無鑑別地流行而從此產生的害多益少呢」〔*1853〕。但羅馬教會,由於脫理騰公會議的非常著名的規定〔*1506〕,祇接納(聖經)(拉丁)通俗本而擯棄了其他語文的譯本;而且這拉丁譯本,除非加上教父暨公教學者所作的註解,不得准予出版,以免如此偉大的寶庫,受新學說的破壞,並使傳遍全球的教會「只有一種語言和一樣的話」(創:十二,一)。

   
註 釋

*公元一八一三年俄國聖彼得堡城,成立了聖經出版協會,而為許多會士服務,馬洛文總主教,代表教會,向所有的信友,推薦協會。因此他被告發於羅馬,而接受了本通諭的譴責(見Ass﹐9「1876 - 77」582 ss) 參閱2710-271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11   
標 題 論聖之翻譯
教 宗 比約七世
內 容

在通俗語文上,我們既然注意到,它隨時代非常迅地更動、走樣、變化,那我們該剷除那由那漫無節制地准許出版其他通俗語文譯本所產生的流動性;這為屬神的證據,是相宜的,而為這信理本身,也是求之不得的,因為特別由於一種語文論及教義的真理,信理就得以分辨出來了。因此,異端派人,曾循慣例,把他們敗壞的、極可惡的陰謀,施展在這件事上,使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到處)刊行(但他們彼此指控指責聖經譯本之不同點、以及大大的走樣之處);他們每一個人,按譯本表面的意思去曲解天主的話,而陷入自己的錯誤裡。蓋聖奧斯定曾這樣說過:「假設人們好好地了解好的聖經—(即聖經的好譯本)—,那就不會產生異端道理;誰若不好好地暸解聖經,那麼他也就膽大冒失地亂說話了」(聖奧斯定:詮解若望福音:PL﹐35﹐1536)。如果我們悲嘆那些馳名於熱誠明智的極響亮的人士,對聖經的詮解,往往尚有所欠缺,那麼,一個不無術的平凡人,隨便讀一本通俗語文的聖經譯本,而不知有所選擇,能不冒失地加以判斷呢?……

   
註 釋

*magno et acerbo通諭 參閱2710-271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12   
標 題 論聖之翻譯
教 宗 比約七世
內 容

〔旋即引用教宗依諾森三世致墨登區的教友通諭,說:〕

「信仰的奇妙奧蹟(聖事)…帶有淡泊的滋味」〔*0771〕。可是那最負盛名的,不僅是我們剛剛稱頌過的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憲章,而且,還有教宗比約四世、格來孟八世、以及本篤十四的憲章「註」。但要知道:教會對聖經的閱讀與詮解的看法(想法),則閣下可從我們前任教宗格來孟十一世,另一個憲章“Unigenitus”中,非常明晰地得知;蓋該憲章滔滔不絕地所責斥的謬論,就是(格斯納)所肯定的,即:認識聖經的奧秘,為所有的人,不論何時何地或何地或何種的人,都是有益的,也是必須的;人人都該閱讀聖經;不讓基督徒閱讀聖經,甚至從信眾手中奪去新經,那就是不讓基督的口,向信眾說話,那是有禍害的事。〔參閱 *2479-2485〕。

   
註 釋

*magno et acerbo通諭 參閱2710-271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15   
標 題 有關性交中斷之道德問題
教 宗 比約七世
內 容

問:一個虔誠的妻子,若經驗告訴她:丈夫來和她性交,必將中斷,而不把精液射入她的陰道內,試問:她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讓她行房事?……何況她畏懼:若她拒絕丈夫,則丈夫將會虐待她,或他(丈夫)會去找妓女性交。

答: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一方面,沒有什麼反常反理性的行為;而該行為之罪惡,全在於丈夫方面,因為他性交中斷,射精於陰道之外(以免受孕);因此;如果丈夫不聽妻的勸告,來行這樣的房事,並以鞭打、死亡或其他暴虐事來予以威脅,則妻子可以被動地,丈夫和她性交(一如可靠的神學家所教誨的);在這種情形下,妻子因嚴重的理由,不得不讓丈夫犯罪。因為愛德並不束縛人,抱著偌大的不便,去阻止他人犯罪。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18   
標 題 論「呼籲聖神」對成聖體成聖血之效能
教 宗 比約七世
內 容

「這為我們不是一個輕微悲痛與惶恐的原因:」竟有人到處散播這個新異的而為裂教人所攻擊的意見,說:要完成這件使人生活的…(聖體)聖事,僅必須在於用耶穌基督的話,也就是拉丁禮與希臘禮司鐸所共用的成聖體成聖血的經文,而且,為使祝聖完成與完整起見,還該加唸(那有關呼籲聖神的經文);這在我們的禮儀書中,亦予以提及,但在你們的禮儀書上,那就是那篇接下去的經文:因著神聖的服從…“In virtute sanctae obedientiae…”

如今我們下令:從今以後,不准他們(再)敢保衛這種意見,說:為了使整個的麵餅本質,完全奇妙地變成基督之體,整個的葡萄酒本質變成基督之血,除了那基督的話以外,還必需唸那教會所規定的經文(暗指那呼籲聖神的經文(Epiclesis));其實,對於這篇經文,我們屢次予以提起過了…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0   
標 題 論中立主義(De indifferentismo)
教 宗 良十二世
內 容

「某派的人」,外表上扮作一個迷人的虔誠者、慷慨大方者,明認(如人家所稱的)容忍主義(Folerantismus)或中立主義,而且,該派人,不僅國事上—(對此,我們撇開不談)—而且宗教的事上,也教誨人說:天主使人寬大為懷,使每個人,各按自己私見,贊成某個派系或某個意見,且能予以擁謢,或予以採用,決無失落靈魂的危險。

   
註 釋

*本通諭引用羅馬書信十六章十七節…來攻斥這種謬論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2   
標 題 論(高)利貸(De usura)
教 宗 比約八世
內 容

敘述題旨:聽告司鐸,對放款於商人,是否可以取利息致富問題,意見不一,而對通諭,“Vix Pervenit”的意義,爭執頗烈;雙方各以此通諭,來保衛自己的意見;因此,各方怨聲載道,議論紛紛;而一般商人,大抵因放款取利而不得領受聖事,貽害人靈匪淺!

   
註 釋

*教宗的答覆 參閱2722-2724(Ed:Coll ac 4﹐681/Coll PF. n. 13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3   
標 題 論(高)利貸(De usura)
教 宗 比約八世
內 容

有些聽告司鐸,為避免人靈受害起見,採取自以為可以走的中庸之道:若有信友徵詢這樣問題,則他們竭力勸阻他,不要放款取利。若信友固執己見,仍要放款於商人,以收取利息,並以贊成放款取利者的主張,作為辯護;並說,聖座對此事,雖一再受到請示,卻並不曾加以懲罰,那麼,聽告司鐸,既得了告解人的預許,那麼,即使自信反對者的主張,更為可靠,也可給他赦罪—(唸赦罪經)—。假設告解人,不告明那放款取利息的事,而且,看起來,他是善意的,那麼,聽告司鐸,即使從別處,知道他不僅過去,而且,現在,他還是放款取利息,他也可以給他赦罪;而且,幾時聽告司鐸畏懼,告解人受到勸告後,不肯補還人家,或不肯放款而不取利息,那時他(聽告司鐸)對此事,可不必有所詢問。

   
註 釋

*教宗的答覆 參閱2722-2724(Ed:Coll ac 4﹐681/Coll PF. n. 13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4   
標 題 論(高)利貸(De usura)
教 宗 比約八世
內 容

問題一:對於上文後段所述的聽告司鐸的辦法,能否予以贊同?

問題二:能否勸告那些比較嚴峻的聽告司鐸,對那些來詢問他們的人,採用上述司鐸的辦法,直等到聖座對此事,明文予以裁判為止呢?

答案:教宗對問題一,回答說:不該使這樣的聽告司鐸,有所不安。對於問題二之答案,與第一問題的相同。

   
註 釋

*教宗的答覆 參閱2722-2724(Ed:Coll ac 4﹐681/Coll PF. n. 13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5   
標 題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物松信(Besancon)區總主教德羅亨樞機,力圖教區裡的牧靈人員,在講道上,保持統一;但因他們中,有些人攻擊聖亞豐索的倫理神學,太寬縱,有害於人靈的安全得救,故德樞機懇求懺悔(聖事)聖部予以指示,並呈上(古塞Th. Gousset)神學家的若干疑問如次(1):

   
註 釋

*這是一項重要文件,詔示人可以自由地隨從聖亞豐索的或然主義,以懲斥那些來自嚴峻派的刁難。但為避免人對此定奪的過份推崇起見,應該注意的是:聖座對敕立某人為真福品的道理,並不是絕對地由於這道理的本身,而是相對地,由於這道理的外在目的,即:祇看那敕立真福品的效果;其實,為敕立真福品的事,祇要「不遭受任何神學方面的(教會)懲罰」,那就夠了(Bened. XIV﹐De servorum Dei beatificatione 16. ﹐c. 28 2);這由教會許多文件,足資證明,聖亞豐索亦有這種主張。

 Ed:ASS. l. 「1865/66」497/Th. Gousset﹐op. *2715 cit. (Lv 1834)196。

 參閱2725-2727

*(1)下接2726-2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6   
標 題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一)神學教授,能否安全地隨從、信認那聖豐索在他自己的倫理學上所發表的意見呢?

   
註 釋

*參閱2725-2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27   
標 題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二)如果一位聽告司鐸,祇因為聖座在聖師亞豐的著作中,沒有找出應予懲罰之,故在聽告解亭中,常按聖師的意見處理一切,那麼,這樣的司鐸,該予以干擾,使他不安嗎?

-那位在疑問中所提及的聽告司鐸,並沒有讀過聖亞豐索的著作;他也沒有衡量問題的重要性,也沒有衡量各種不同意見所持的不同理由,以確切瞭解聖師的道理;但他想自己這樣做,安全可靠,因為凡沒有受到教會懲斥的道理,就可明智地判為:這是健全的,可靠的,況且,聖師的主張,也完全不相反福音的聖潔性。

答案:對問題一之答案,是肯定的:即不該去干擾他,使他良心有所不安;但也不該因此而認為:凡跟隨其他作家所贊同的主張者,就該受到懲斥。

—上述答案,由教宗於一八三二年八月七月廿二日,親予核准。

對問題二之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聖座對於核准天主之僕的著作,以為敕封聖人之用,並沒有這樣的想法。

   
註 釋

*問題(一) 見2726

*參閱2725-272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0   
標 題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如今我們繼續講那災禍的滋生(豐富)原因,也就是我們所悲哀的,教會遭受的禍根----中立主義。這是一種壞主義,主張:誰若按正直與正經的準則而生活,那麼,他隨便信仰什麼信理,都能得到靈魂的救援:而且,從這個中立主義的極污穢的泉源中,便流出了那個愚蠢的﹑錯誤的主張,或更好說,這是瘋狂:強調良心自由,不受什麼束縛。

   
註 釋

*公元一八三0年拉孟南在他自己所創辦的「展望」(L’ Avenire)日報上,散播自由觀念;教宗額我略十六世,便乘機頒發本通諭,斥之謂「中立」主義者,的確,教宗懲斥了拉氏的學說,卻並沒有提起他和他日報的名字,拉氏起初表示服從教宗,但到後來,在他的「一個信主的話」一書中,又故態復萌,重申他原有的主張,教宗乃於一八三四年六月廿五日再頒發通諭“Singulari Nos”以懲斥之。(ASS 4「1868」3 41﹐3445)

 參閱 2730-27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1   
標 題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誠然,這種完全沒有節制的意見自由,為那萬惡的邪說舖路,而這種邪說,由於某些人的極度不智,廣事傳播,而在宗教中,產生一些方便之處,故不拘在神聖的或國家的事上,都在廣泛地張揚開去。然而奧斯定說過:什麼比那錯誤的自由,更壞而致靈魂於死地呢?(見:奧斯定書信:PL33,400)。

   
註 釋

*參閱 2730-27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2   
標 題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我特以父親的心腸,擁抱那些特別專心研究聖的學科—(指神學等學科),以及哲學問題的人們;你們應該做這些學科的導師與作家,不要徒恃自己的天賦與才能,不明智地﹑遠離正道而陷入不虔敬者的歧途。須知:天主是智慧的領導者﹑以及明智人的糾正者(參閱:智:七,十五);而且,這是不可能的事,即:我們認識(學習)天主而沒有天主因為天主藉聖言,教導人認識天主。(見:依肋納—里昂(首任)主教,攻斥異端者:PG7 987Cs)

   
註 釋

*參閱 2730-27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8   
標 題 赫墨氏的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有些神學士」,用那外行的(門外漢的)、不受核准的學說(道理),來污染「聖學」—(指神哲學等的學問);他們公開地,即使在課堂上以及在學術研究會上,也毫不遲疑地褻瀆了(教會的)訓導(神)權;他們自誇自衛,而被判明為曲解信理的至聖寶庫的人們。根據德國各地傳來的可靠的、幾乎一致的消息,那額我略.赫墨氏,就是類謬論的師之一,因為他膽大妄為地,棄那由普遍的傳統、以及聖教父們,在申述、辯護信德真理時所走的王道;不但如此,他還傲慢地、輕視、懲斥那傳統道理,陰謀(企圖)開一條錯誤百出的黑暗道路;他說那積極的疑問,就好像是研究一切神學方面的基礎與原則而他所定的原則,是這樣的:理智是人能藉以獲得認識超性真理的主要準則,也是唯一的法則…

   
註 釋

*(額我略)赫墨氏,是慕士德(Mcinster/westfalen )與鮑納(Bonna)的著名神學教授,全心研究神學上的各種難題,強調一切都可以理智來解答而誤入歧途﹑赫氏旋於一八三一年五月廿四日逝世:一八三五年九月廿四日教宗額我略十六世,頒發本簡詔,以懲斥他的著作:

 (一)Philozophische Einleitung in die christkatholische Theol. (Mst. 1819)

 (二)Positive Einlet…(mst. 1829)

 (三)Chriskatholische Dogmatik﹐P. I. (Mst. 1834);P. ﹐(Mst. 1835)

 公元一八二五年九月廿六日與公元一八三六年一月七日禁書聖部,下令禁止上列各書

 Ed:Greg﹐XVI﹐Acta﹐ed. Brn. 2﹐88s

 參閱 2738-27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39   
標 題 赫墨氏的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作者在自己的著作中顯示〕:他的主張是愚蠢的,而與公教會的道理,背道而馳;尤其在那論及信理的本性及其信者的守則,論及聖經、傳統、啟示以及教會的訓導權,論及可以令人信仰的動機,論及那通常用以證明、堅定天主存在的證明,論及天主本身本質、聖潔、公義、自由、及其造物的目的,也就是神學士所稱的天主外在工程的目的,以及有關恩寵的需要與其恩寵恩賜之分施,功績之賞報,罪惡之懲罰方面,論及原祖的地位—(處境)、原祖以及罪人的能力…

   
註 釋

*參閱 2738-27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0   
標 題 赫墨氏的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而同一作者的各種著作所記載的學說與命題,應予以禁止,並應分別斥之為虛假的、冒失的、狡詐的、陷人迷於懷疑主義與中立主義,錯誤的、令人怪異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是推翻天主的信理,帶有異端以及其他為教會所懲斥的邪說。

   
註 釋

*參閱 2738-274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3   
標 題 論(高)利貸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公元一八三七年九月九日—:假使一個告解人,貸款於他人,而善意地或惡意地收了一些(有節度的)利息,而聽告司鐸若不加給他「補還」的責任,祇教他對他無論疑心地或惡意地所犯的罪,誠摯地予以痛悔,並教以孝子的服從,準備服從聖座的命令,那麼,試問:聽告司鐸,能否予以赦罪?

答案是:肯定的祇要他準備服從聖座的命令。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5   
標 題 論奴隸制度,應予廢止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我們注意到,那屬於我們司牧所擔心的事,是設法使信眾澈底剷除那販賣黑奴或其他任何人口的非人道的賣買…從這些信眾之中,有些人,不知恥地,為貪圖厚利的私慾所迷惑,毫不猶豫地,強迫遠地的印第安人、黑人、或其他可憐的人,作為奴隸,或利用那些販買被俘人的廣大機構,來「助桀為虐」,幹這種罪惡的勾當。是的,我們不會遺忘那些我們光榮的前任教宗們,為盡他們的職責,對這種勾當,曾嚴重地予以譴責,因為這種勾當,實有害於人靈的得救,而為基督徒的恥辱;其結果,必使不信主的外邦人,對真宗教的懷恨,日益增強〔接下去,教宗便引述注解中所提起的各位教宗的文獻〕

   
註 釋

*自教宗保祿三世(公元1537年*1495)開始,教宗們一再頒發通諭,維護各地土人—尤其是在拉丁美洲的土人權利。

 本章除了提起教宗保祿三世外,還提起教宗烏爾朋八世,(ep. “Commissum nobis”﹐22-Apr. 1639﹐Bull cocq. 6/11﹐183)本篤四世(Litt. Ap. “Immensa Pastorum”20-Dec. 1741﹐Ben. XIV﹐Bull. 「Mchl」1﹐204ss)以及教宗比約二世(Litt. ad ep. Rubicensem﹐7-oct. 1462﹐Bar AE ad 1462﹐n. 42)。Ed:Greg. XVI Acta ed. Bernasconi 2﹐387 as。

 參閱 2745-27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46   
標 題 論奴隸制度,應予廢止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固然,我們前任教宗們的文獻與擔心,由於天主的好好助佑,對印第安人,以及其他上述的人們,裨益匪淺,使他們受到庇護,免受基督徒商人的虐待或販賣,但聖座對這種擔心所得的效果,並不能完全滿意,因為這種販賣黑奴勾當,雖在若干地區,已大為減少,但有許多基督徒,還是在幹這種勾當哩。

因此,我們切願把這種無恥的勾當,從基督徒的全部地區,澈底剷除…所以,我們用宗座權威,勸告所有基督徒,不拘處於何種情況,我們都在主內,強烈地警告他們:從今以後,誰也不得動用或剝奪自己的財產,或強迫人為奴隸,或協助人,幹這種勾當或袒護別人,幹這種非人道賣買,把黑奴,當作不是人而是純動物,強迫他們作奴隸,絲毫沒有區別地,相反了公義與人權,把他們買進來了,又賣出去了,而有時候,還命他們做極辛苦的苦工哩…

   
註 釋

*參閱 2745-274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0   
標 題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由於在特恩祭台上獻祭而得的大赦,是否是指:全大赦,若讓於某煉靈,則該煉靈,立即脫離一切罪罰?還是該煉靈,按天主仁慈的聖意,祇獲得赦免一部份的罪罰?

答:若按於大赦人的心意及按其神鑰神權方的運用而言,則那在特恩祭台上所放的大赦,應該是指:全大赦;若把它讓予某煉靈,則某煉靈,立即脫離一切罪罰;但若其讓予某煉靈的效果而言,則這應該是指該煉靈,按天主所樂意給的度量以及按該煉靈能夠接受的度量,所獲的大赦。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1   
標 題 鮑典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主題一:理智能確切證明天主的存在,及其所有「優長」(Perfections)的無限性。—自天而來的信理,假定先有啟示;所以啟示,面對一個無神論者,不能適宜地,證明天主的存在〔參閱:2812〕。

   
註 釋

*鮑教授散佈信仰主義與傳統主義(Fideismus et traditionalismus)的謬論;他的主教德拉物(Lepappe de Trevern),免去他在修院裡的教授之職,並命他簽署六個主題

 參閱2751-2756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所簽署的主題 見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2   
標 題 鮑典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主題二:梅瑟啟示的神聖性,能夠確切地,用口頭的傳授,用會堂的記錄,用基督徒的道理,來予以證明。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3   
標 題 鮑典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主題三:要證明基督信徒的啟示,必須用耶穌基督的靈蹟,而靈蹟為那些目擊的證人們是有象可覺的,可以觸摸的事實。這對後代人而言,並不失其證明的力量及其明顯性。我在新約的正經性裡、在口頭的傳授裡以及在全體基督徒的著作裡,都可完全確切地予以證明。我們用這雙重的傳統,來為那些擯棄信仰的無信者,或為那些願意信仰而尚未信仰者,證明天主的啟示。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4   
標 題 鮑典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主題四:人不該去伺候一個無信仰者,他除非獲得確切證據,決不信我主救主的復活;而且,這種證明,來自那傳統的本身,來自那理性的推論。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5   
標 題 鮑典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主題五:在這不同的問題上,理智在信理之前;而我們在信理前,該先用我們的理智;然後,由啟示與恩寵引人信仰真理。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6   
標 題 鮑典謬論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主題六 理智由原罪的緣故,雖是脆弱的、暗昧不明的,但它還是足夠地清明,足夠地有力,來指引我們,確切地去認識天主的存在,去認識天主藉梅瑟所示於猶太人的啟示,以及認識那由我們可欽可崇的「天主而人」所給基督信徒的啟示〔理智能確切地證明那由梅瑟所示於猶太人的啟示,以及那由耶穌基督所示於基督徒的啟示的正確性〕。

   
註 釋

*參閱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8   
標 題 論性交中斷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一:夫婦行房事,可以做那按倫理而論,本身就是惡的行為,以免受孕嗎?

答案:對於問題一—既然,性交的失常,完全由於丈夫的惡意所致,因為他(故意)中斷性交,而射精於陰道之外(以免受孕);所以,如果妻子勸告了丈夫,而無濟於事,反而使丈夫(生氣),用鞭子或死亡來威脅她,那麼,她可以乾脆地讓丈夫和她行房事,而沒有罪,一如那些可靠的神學家所主張的,因為她有重大理由,可以推辭無罪;蓋愛德,並不要求人,以偌大的不便,來束縛自己。

   
註 釋

*參閱2758-2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59   
標 題 論性交中斷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二:假設這個行為,應該被視為:在倫理上的一個罪惡行為,那麼,那對此行為,不告明的夫妻,可以被認為:他們因為是善意的,故不致犯大罪嗎?

對問題二與三的答案……聽告司鐸應想起這句格言:「該聖潔地去處理聖事」;此外,還該默思聖亞豐索的教誨;他是聖師,精通倫理神學;他在他的「聽告指南」一書中,說:有關夫妻房事的罪行,正常地說來,聽告司鐸不但沒有詢問的義務,而且,除非妻子有問,也不該予以詢問;即使該有所詢問,也該問得越少越好…至於其他的事,若不受詢問,該緘默不問。」此外,也不要忘掉向其他可靠的作家請教。

   
註 釋

*參閱2758-2760

*問題三 見2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0   
標 題 論性交中斷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三:這樣做的聽告司鐸,該受贊成嗎?因為他們唯恐開罪於夫妻,故對他們行事房事的方式,從不予以詢問。

   
註 釋

*參閱2758-2760

*答案 見276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2   
標 題 論為病人傅油的材料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在緊急情況下,本堂神父,能否用自己祝聖的聖油,來有效地,施予終傅聖事呢?

答:由教宗核定:這是不可以的、按〔聖職部〕於一六一一年一用十三日所頒佈的法令格式—〔由教宗保祿五世在場〕

   
註 釋

*參閱2762-27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3   
標 題 論為病人傅油的材料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問題:若用那非由主所祝聖的聖油,來施予終傅聖事,那終傅聖事,可能是有效的。

聖職部宣佈:上述的命題,是冒失是最接近錯的。

   
註 釋

*參閱2762-27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5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我們今日與將來,都答應:

(一)我們總不教誨人,說:祇藉正直理智的光亮,撇開天主的啟示,人不能供應一個真實的證理,來證明天主的存在;

   
註 釋

*參閱2765-2769

*鮑典謬論 見2751-275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6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二)祇藉理智,人不能證明靈魂的超物質性與不能死亡性,或:這完全超越於純本性、純理智或純倫理之外的真理;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7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三)祇藉理智,人不能得知原則或形而上的學問,以及那些和普通學問完全不同的,有關那植基於天主啟示的超性神學;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8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四)理智不能獲得一個真實而圓滿的有關那可以信仰的動機的確切性;這就是說:那使天主的示,顯然成為可信的動機,尤其是像那些靈蹟,預言,特別是耶穌基督的復活,(人的理智,不能予以信仰);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69   
標 題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五)基督的宗徒,不能適合任何形式的合法政府;而基督的宗教本身,及其公教會人,對任何形式的政權,都完全是中立的,並不擁護那個,且也並不拒絕任何政權。

   
註 釋

*參閱2765-27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1   
標 題 注釋聖經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末了,你們也不是不知道:你們必須以多大的審慎或智慧,忠實地,把天主的話—(聖經)—譯成其他的語言;務使那容易發生的事,不要發生,即:不要在那些由聖經協會所譯的各種聖經譯本中,由於許多註解人的不明智或不誠實,插入錯誤(詮解);而聖經眾多註解的彼此不同,掩飾了錯誤而貽害多人。可是,誰若閱讀那用各種說法所詮解的聖經而陷於這個或那個錯裡,那麼,這對那聖經協會的人來說,很少或完全沒有什麼關係,祇要他們慢慢地,習慣用自己的自由,來判斷聖經的意義,來輕視那屬神的傳統,即由教父訓誨,所保存在公教會中的傳統(錯誤),來擯棄教會訓導權(方面的錯誤)。

   
註 釋

*參閱2771-277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2   
標 題 注釋聖經
教 宗 額我略十六世
內 容

除了那些由脫理騰公會議的教長所選擇的規則,而由教宗比約第五世「*1854」所核准、並插入禁書中的禁書之外,一般規定的通則,是這樣的:以通俗語文所出版的聖經,除了那些被認為,讀之必將增加信仰與誠者之外,不得准予任何人通讀。為了防衛與抑制那異端派的頑強新邪說起見,我們用教宗本篤十四世的權威,在上述的通則上,又加上一個宣言,即那准予閱讀的通俗語文聖經譯本,必須由宗座所批准出版的,或是該譯本,必須附有那由教會聖教父或由聖師與公教會學者詮解書中所抽出的注解,才行。…

   
註 釋

*參閱2771-277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5   
標 題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你們知道,基督徒的仇人,教人說」:我們宗教的神聖奧蹟,是騙人,由人所發明的,而公教會的道理,是與人類社會福利相牴觸「參閱*2940」,而且,他們連基督(本人)與天主,也都不怕予以背棄。他們比較容易地,作弄、欺騙那些不小心的人們;尤其是那些不精明的人們,更容易(上當),被他們拖入他們的錯誤。他們妄想給人們,標明繁榮的路徑,毫不猶豫地以哲學士之(美)名自誇,而他們的哲學,好像完全是在於研究本性的真理,對那由至高至慈的天主,整個本性界主宰,以其特恩與慈悲,所啟示於人類的一切(奧蹟),都該予以擯棄,而使他們本人,獲得真的幸福與真的救援。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6   
標 題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從此,為這些倒行逆施狡詐萬惡的狡辯者,從來沒有中止過,高嚷、高舉人類理智的能力及其優越性,以攻擊基督的信理,並膽大包天地叫囂,說:基督信理,相反人的理智「參閱*2906」。一定的,誰也不能想像或虛構一個,比這叫囂更瘋狂、更失敬、更相反理智本身的邪說。因為信理,雖然是超越理智(在理智之上),但在信理與理智之間,絕不能找出真的矛盾、真的牴觸之處,蓋此二者,既出自同一的不能更變的真理之源—至善之天主,自會互相協調,使信理的正直理由,顯示真理,保衛真理而為真理辯護;而信理則會拯救理智,脫離一切錯誤,而以天上事理的知識,神妙地去光照理智堅定理智並完成理智。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7   
標 題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一定的,各位可敬神昆,這種反對天主啟示的仇人,以同樣欺詐,來極度稱頌人類的進步,完全冒昧地,大膽褻聖地,欲把這種自誇的人類的進步,引入公教會裡來,而視公教會,好像不是天主的宗教,而是人的產物,或是一種哲學上的發明,而能以人的方式去完成的(參閱*2905)。這種狂妄可憐的人們,正是戴爾多良譴責他的時代的哲學士所說的:他們拋棄了斯多噶(剋慾)派,拋棄了柏拉圖派,拋棄了基督主義的辯證法(推論法)。(見:戴氏: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PL 2﹐20 B)。既然,我們的宗教,不是由人的理智所發明的,而是天主極仁慈地,向人類所揭示的,那麼,誰都容易地了解:(我們)這宗教本身所得的一切效能,是由於同一天主的啟示權威,而它也不能來自人的理智,也不能由人的理智所完成。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8   
標 題 人的理智,對信理的真實態度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人的理智,為了避免在如此重要的大事上受騙而迷途,該用心地探尋天主啟示的事實,好使自己確切證實:天主是說過話的,並如(保祿)宗徒非常明智地說過的:(理智對天主)獻上合理的敬禮」(羅:十二,一)。原來,理智對說話的天主(即對天主的話),該有信實,而且天主的話,為人之理智,最適宜的是:予以靜聽,並堅決地予以信任:即:天主是不能受騙,也不能騙人的,故凡由天主所啟示的,決不錯誤。對於這一點,誰不知道,或能不知道呢?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79   
標 題 基督宗教之可信動機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況且,證理何等多,何等妙,又何等光彩!人之理智完全應該因此而受到折服,堅信:基督的宗教,是屬神的,而「我們所有的一切信理—「教義」無一不淵源於上天的上主」(見:若望基所:詮解依撒意亞先知書第一章;PG56﹐14);職是之故,沒有什麼,比我們的信理,更確切、更可靠、更聖潔,且也沒有什麼原則,比我們信理所依據的,更為堅強。這就是說:信理是我們生活的導師,得救的南針,信理是剷除一切罪惡的劊子手,是諸德的多產母親,也是諸德的保姆,由於基督耶穌—諸德之造主也是諸德之完成者—的誕生、生活、死亡、復活、智慧、奇蹟、預言而受到堅定,到處照耀著超性道理的光亮、充沛著天上財富的寶庫,多少先知的預信,多少靈蹟的光輝,多少殉道者的恒毅,多少聖人們的榮耀、既光明又傑出,莫之與京,帶著基督的使人得救的律法,就從這些極殘酷的迫害中得力量,日益廣大、(茁壯)、且因這一個基督的十字旗幟,信理得以傳遍到天涯海角,從日出到日落之區,無遠勿屆。而且,也是這個信理,粉碎了偶像的邪妄,撥開了錯誤的迷霧,而對任何仇敵、任何人民、任何民族、人種、不管是多少不人道的蠻民,也不管他們性格、習性、律法、制度、有多少不同,信理是奏凱勝利,而以屬神的智識之光,照亮他們,並使他們承受基督自己的至甘至飴之軛;信理還向眾人宣告平安,傳報佳音〔參閱:依:五二,七〕。凡此種種,確切地,使天主的偌大智慧以及德能之光芒,從各處照射出來,務使每一個人的理智與思想,容易理會—(了解)—:天主的基督信理,是必需的。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0   
標 題 基督宗教之可信動機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應信的義務〕為此,人之理智,由於(以上)這些光明至極、堅強至極的證據,一清二楚地得知:天主—信理之主—之存在,不能再所有探尋,但該完全拋棄遠離一切困難、疑慮、來完全服從信理;於是,理智就該確切地相信:凡信理本身,令人該信該行的一切,都是由天主傳授下來的,(萬無可疑之處)。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1   
標 題 論羅馬教宗之不能錯誤性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從此完全顯示出:他們也是陷於多大的錯誤中:他們妄用理智,且妄想天主的話,好像是人的工程,竟敢冒昧地以自己的私意,去予以說明和詮解;其實,天主曾親自建立了活的權威,好使她教授祂自己天上啟示的真正的、合法的意義,確定並用那不能錯誤的判斷,來消除(解決)在信理與倫理上的一切爭執,以免信眾隨風逐浪,而陷於人們的邪說而受騙。的確,這種生生的與不能錯誤的權威,祇是在於那由主基督所建於伯多祿身上的教會中,祇在全教會首領、元首及司牧身上,因為主基督預許:他的信仰,永不虧缺;而祂所建在(伯多祿)身上的教會,常有自己合法的教宗,從伯多祿本人開始,源源不絕;並把他們(教宗),放在伯多祿的寶座上,且和伯多祿本人一樣,成為訓導、地位、尊榮、權威的承嗣者與裁判者。況且,「伯多祿在那裡,教會也就在那裡」(盎博羅削:聖詠詮解:PL14﹐1134B「1866」);伯多祿即藉羅馬教宗發言,也常在他自己的承繼人身上,生活著,並執行裁判任務,並向詢問者表明信理:是以,天主的話,應該完全以真福作伯多祿的羅馬(聖)座所已堅持的,以及現仍在堅持的意義為意義,因為羅馬聖座,是諸教會(教團)的(慈)母與導師「*1616」;她常常保有那由主基督所托付給她的信理,完整無誤,並把這個信理,教訓信眾,而向所有的人,指示得救途徑,以及不朽真實的道理。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2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此外)各位可敬神昆,你們知道,還有其他荒謬的怪物與詭詐,而此世俗之子,就企圖利用這種怪物,這種詭詐,來攻擊公教會,攻擊教會的屬神權威…還用以踐踏(推翻)神權與民權的一切權利。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3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這裡所說的是…那些秘密黨,他們出自黑暗之中而以滲入、摧毀聖事與公務為宗旨,曾為我們的前任教宗們,一再頒發宗文告,懲以絕罰處份,而我們用我們的圓滿權力,也予以聖定:(1)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1)下接 278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4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還有亂叫囂的「聖經學社」…它們…不斷地曲解聖經,違反聖教會的規定;它們把任何通俗語文的聖經譯本,還往往加上顛覆性的詮解,白白地送給任何人去閱讀,連鄉下人,也送給他們聖經譯本;他們竟然拋棄了屬神的傳統、拋棄了教父們的訓誨與公教會的權威,而以私人的判斷,去詮解主的(聖)言,並曲解了它們的意義,故他們這樣陷於極大的錯誤之中。教額我略十六世,曾懲斥了這種學社(Ep. ency. "Inter praecipuas" 18. maii 1844;cf * 2771);我們在這裡,亦願同樣予懲斥。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5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還有那可怕的、連那本性理智之光的本身也極其相反的,對任何宗教都是中立的中立主義者:他們老奸巨滑,把德行與惡習,真理與錯誤,尊榮與恥辱,混雜在一起,不分皂白是非,竟說:信仰任何宗教的人,都能獲得永遠的救援…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86   
標 題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還有那莫可言喻的、連那本性的權利,也十分予以攻擊的共產主義;據稱:祇要一承認它的主張,則一切權利、一切財物、一切私產、連那人類的社會本身,也都澈底被摧毀了。(1)

   
註 釋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1)在教宗諸文獻中,這裡首次提及共產主義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1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該問題可分為下列三命題:(1)

(一)為了正當的理由,夫妻可用奧南(創:三八,八)(即性交中斷,遺精於陰道之外)的方式,去行房事。

答案—-對命題(一):這是令人怪異的、錯誤的、相反婚姻性律命題。

   
註 釋

*(1)第二,三命題, 見2792-27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2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二)這樣房事,在本性的律法上,不受禁止。

答案-—對命題(二):這是令人怪異的、在別處已為教宗依諾森十一所懲斥的命題(*2149)。

   
註 釋

*第一,三命題, 見2791, 27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3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三)對於夫妻行房事,總不宜予以詢問,即使明智地疑慮夫妻一方或雙方妄用婚姻權利時,也不該予以詢問。

答案—-對命題(三):按命題所指,是假的、太寬縱的而在實際方面,是危險的。

   
註 釋

*第二,三命題, 見2792, 279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795   
標 題 論奧南式的性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問題(一)可以不完全地行房事,即或以奧南式—(即性交中斷),或男方帶上橡皮套去行房事嗎?

  (二)妻子明知丈夫,帶上橡皮套來行房事,可以被動地讓他插入陰道嗎?

答案:對問題(一)—不可以!因為這樣的性交,本身就是惡的。

   對問暊(二)—不可以!因為她是幫助丈夫做一件內在的惡事。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1   
標 題 概論童貞聖瑪利亞的傑出性—(優越性)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再者,這固然是完全相宜的,即:那如此可敬的母親,常常滿載著極成全的聖潔光輝,閃閃發光;且她連那原罪都沒有,以極廣大的圓滿勝利,得勝古蛇—(狡魔)而天主父如此措置,把自己的獨子,賜給她,使祂本性地,成為天主父與童貞母共同的(聖)子,而這聖子自己,本質地也就選她,成為自己的母親;聖神也就願意,也就工作,使那(聖神)自己所從發出的(聖)子,從她而受孕,也從她而出生。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2   
標 題 論信理的同質發展性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原來,基督的教會,是勤於守護所托付於自己的信理(教義)的守護者、管理者,而在這信理方面,從來不會有所變更,有所減損、有所增添,但她用盡一切力量,忠實地、明智地監護(處理)那原來的(老)信理(老教條),是與古老的信理,有所改變而有損於教父們的信理,還如此專心加以琢磨、闡明,務使那從前的天上的道理信條,得以明顯、光亮,一清二楚;然而教會仍保持那信理的圓滿、完整、本質,然亳無損,祇使它在自己領域內,發榮滋生,也就是在同一信理,同一意義,同一觀點(主張)內,日漸光大起來(見:Vincentius Lerinensis﹐Commonitorium Primum﹐c. 23﹐PL50﹐668A)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3   
標 題 定斷貞聖瑪利亞始孕無玷為信德道理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為了尊敬聖而不分的聖三,為了光榮、點綴天主之母(聖)童貞(瑪利亞),為了廣揚公教會信理及促進基督徒的虔誠起見,我們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權威,用真福伯多祿與保祿二位宗徒的以及我們的權威、宣佈、公告、並定斷那教會所堅信:「至福童貞瑪利亞在始孕無玷時,曾因全能天主的特寵、特恩,看基督耶穌—人類救主的功績份上,完全免除原罪的一切罪污」的道理,是由天主所啟示的,故所有的(基督)信徒,都該堅強地,恒心不變地予以相信為要。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04   
標 題 定斷貞聖瑪利亞始孕無玷為信德道理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職是之故,誰若心裡妄想,不相信我們所定斷的道理—願天主阻止這樣事的發生—那麼,他們要理會,他們要知道:他們本人即因自己的裁判,受到懲罰,而在信仰上,遭到滅頂之禍,離開了教會的團體,而且如果他們還把自己心裡所想的膽敢用口頭,或用書面,或用任何外在的方法來表達出來,那麼,他們就因此事的本身,受到了那由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懲罰。

   
註 釋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1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一)「信理雖在理智之上,但二者之間,不能有任何真矛盾,真齟齬,因為二者出自同一不變真理之源—至善至大之天主,而且,還彼此相助哩」「*2776參閱:*3019」。

   
註 釋

*當時鮑納德(Augustinus BONNETTY),悲觀地主張:理智無法找到宗教真理—而陷於傳統主義,被控於羅馬;羅馬聖部,便頒發本文告,公佈若干論題,以攻斥鮑氏的傳統主義。 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2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二)推理能確切地證明天主的存在,人靈的超物質性以及人之自由,信理在啟示之後,故以信理來證明天主的存在,以攻斥無神論者,來證明有理性的人靈的超物質性以及人靈的自由,以攻斥本性主義與命運主義的黨徒,那不能是相宜的「參閱:*2751 2754」

   
註 釋

*參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3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三)理智的運用,是在信理之前;而理智,在啟示與恩寵的協助之下引導人來相信信理「參閱*2755」。

   
註 釋

*參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4   
標 題 攻斥鮑納德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四)聖多瑪斯、聖文都拉以及跟隨他們的其他士林派學者,所用的方法,不會引人,入於唯理主義的歧途,也不是導致今日學府的哲學,何以趨向本性主義與泛神主義的原因,因此,這不可歸咎於那些聖師與導師們,何況他們,是在教會的核准、或至少在教會默認下,才採用這種方法的。

   
註 釋

*參見2811-281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7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完全禁止(天主教)女教友,嫁給一個外教人;但若教友先從聖座那裡,獲得與外教人結婚的寬免,而後姞婚(這樣婚姻,有時會發生的)──那麼,要知道,這種婚姻的束縛,將是不可能拆散的,但是有時候,可能分床睡…因此,在那外教丈夫活著的時候,即使他有姘婦,而教友婦女,也不能再和他人結婚。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8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但若一個外教妻子的外教丈夫,另有姘婦,而那外教妻子回頭歸正,信了天主教,那麼,像上述一樣,先詢問外教丈夫,是否拒絕歸正,或是否拒絕同居而不侮辱造主,因此他必須離棄姘婦,才能算是不侮辱造主者──若外教丈人一一予以拒絕,則她能用(保祿)為保護信德所賜予的特權,另和他人結婚。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19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一般說來,若教友,先得到宗座寬免,而與外教人結了婚姻,那麼,教友一方,絕不能享用那為保護信德所賜予的特權;但誰若在歸化之前結了婚,那麼,那歸化的一方,按以上所說的,守好一切應守的規則之後,就能享用這個特權。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0   
標 題 論保祿特權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至於止效的婚姻阻擋,還該注意的是:男女雙方之無知(即完全無法知道),這是取消婚姻效力之阻擋)或他們之善意,不足使他們,有效地結婚。雖然,有時候(但在實際上,少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他們因為完全無知與完全善意而能推辭無罪,但若他們帶著那止效的婚姻阻擋而去結婚,那麼,他們的婚姻,從來不因他們之無知或善意,而能成為有效的婚姻。

   
註 釋

*參見2817-28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3   
標 題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聖座對於此事,已有若干覆文,懲斥在特殊性之下,那種用不當的方法,要達到一個不自然,不正經目的的試驗,是不許可的;因此,在相似情況下,於一八四一年四月廿一日,瞻禮四決定:「按所陳述的,不准運用磁力」。同樣地,聖部認為,若干冒昧地傳播這種邪說的書藉,應予以禁止。

   
註 釋

*參見2823-28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4   
標 題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可是,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我仍該概述磁性的運用;因此,我們於公元一八四七年七月廿八日瞻禮四規定了這條規則:

「誰若擯棄一切胡言亂語、一切拈鬮方式不拘明明地或暗暗地,都不呼求魔鬼,則磁性之應用,純係採用合理的物理方法的一種行為,在倫理方面,並不受到禁止,祇要這種行為,並沒有不合理的目的也沒有任何敗壞的目的。誰若把純物理的原則與方法,應用到真正超本性的事理上及其功效上,使在物理方面,獲得解釋,那麼,這無非是一種完全不許可的、帶有異端色彩的欺騙而已」

   
註 釋

*參見2823-28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5   
標 題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雖然,上述這個一般性的規定,充份清楚地說明:何者為應用磁性的正當行為,何者為妄用磁性的不正當行為,但人之惡意,如此囂張,忽視了科學方面的正當用途,不惜冒著失落靈魂的大危險,也不惜使國民社會受害,務新好奇而以求神問仙為榮耀。因此,那些解釋夢的以及具有神視的一些小婦人-小巫婆,如一般人所稱的,胡言亂語,有時還出神顯靈,自誇自己,看到任何無形之物,並作宗教方面的訓言,呼召亡者的靈魂,回答問話,揭示隱秘的以及在遠方發生的事情,並瞻大冒昧地,幹其他諸如此類的迷信勾當,而為自己以及自己的主人,必因此而獲取大財。對於這些人所用任何法術或幻想,既然都是拿物理的(本性)方法,來想獲得非本性的效果,那自然是一種完全不正當的、帶有異端色彩的、令人怪異的、相反正經行為的欺騙了。

   
註 釋

*參見2823-282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8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原來,我們很悲痛地獲悉:在這些同一作者作品中到處稱霸著錯誤的、非常危害的、屢為本宗座所懲斥的唯理主義的邪說—(體系)—;同樣地,我們知道:在這些書籍中,載有不少謬論;這與公教會的信理,對『一個天主性體包含三個不同的,永遠的位格』的坦誠解釋,大相徑庭。我們也同樣理會:他們對聖言成為血肉的奧蹟以及對『一位天主聖言,擁有(天主性與人性)兩個性』的奧蹟,也沒有更好更確切的解釋。我們知道:這些書籍,有損於公教會,對『人的靈魂肉身之結合,而那有理性的靈魂本身,實為肉體的直接模型』的主張與道理。我們也不是知道:這些書籍所講、所主張的,和公教會,對『天主的至上自由,在創造萬物的事上,完全不受任何牽制』的道理,完全背道而馳。

   
註 釋

*公元一八五七年一月八日禁書聖部下令禁止(安多尼)龔德的九種染有黑格兒主義的著作,龔氏立即奏稟教宗比約九世,表示自己,完全予以服從,但她的弟子,似乎還保留若干謬論,故教宗頒發簡詔,重行檢討龔氏的各項錯誤(Pii IX Acta 1 – 22﹐587s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29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況且,這也該,甚至最該受譴責、受到懲斥的是:在龔德的書籍中,龔氏把教會的訓導權利,冒昧地、歸功於人之理智;殊不知:理智與哲學,二者在宗教的事理上,完全不該當主人而是當奴僕才對。為此,一切都被擾亂了,因為這一切,不拘是論科與信理之間的區別,或論那永遠信理的古今如一的不變性,都是極堅穩的,永遠不變;反之,那哲學以及人之(其他)學科,既不常是如此,又常不免為不同的謬論所滲入。

   
註 釋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0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而且,(作者),連聖教父們也不尊重;其實,那些大公會議所規定的典章,明令我們尊敬他們而視他們為教會的極榮耀的光亮;至於那些已為我們值得紀念的前任教宗比約六世,所隆重地懲斥的一切謬論「*2679」,作者在公教會的講堂上,也不予以緘默。

   
註 釋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1   
標 題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我們也不可略而不提:在龔德的作品中,連說話的健全形式,也要多以違犯;這好像是說:保祿宗徒的話(弟後:一,十三:要……把從我所的健全道理,奉為模範)—也可以遺忘;或者,那奧斯定所嚴予驚告的話,也可不予理睬。他說:「我們說話,該有一切規範,以免在解釋這些(聖經)事理上,發言放肆,而產生不虔誠的意見」 (見:天主之城,卷十,廿二章P. L 41,300)

   
註 釋

*參見2828-283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3   
標 題 論人靈是人之生命原則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據(我們)所知:白熱氏(Baltzerus)又掀起爭端,即:肉身有沒有自己生命的﹑事實上與理性的靈魂並不相同的原則?他如此冒失地進行辯論,竟說:那反對的主張,是異端;他還用許多的話,來證明:這反對的主張,應被視為異端邪說。的確﹑對於白氏所說的,我們不能不深予懲斥,因為我們想到:那個主張『在人身內,祇有一個生命原則,那就是有理性的靈魂;人身就靈魂那裡,獲得活動,獲得整個生命以及一切情感』—那是在天主的教會裡最普遍的主張,且最為一般聖師所贊成的主張,尤其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主張,是與教會信理相聯結,而成為信理唯一合法真詮解;故誰也不能予以否認而不犯信仰上的錯誤。

   
註 釋

*Ed:ASS 8「1874-75」44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5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題旨:傳教士,一方面為了尊重聖事,而在一方面為了顧及人靈之永遠得救起見,便為臨終者付洗,加上條件說:「如果你真有準備,則我洗爾因父及子聖神之名」;這樣,他有意清楚地表明:假如臨終沒有好的準備(品格),他就不願為他授洗。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6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問題:為人這樣付洗,許可不許可呢?

答案:事實是這樣的:合理地為成人付洗所必需的準備有三:信仰,懺悔與領洗之意願,(一)信仰:成人必需充份受訓,按他本人理解的度量,授以基督宗教的各端奧蹟,並教他以堅信無疑。(二)懺悔:同樣地,還必需教他,該痛恨自己(所犯)的罪,激發上等痛悔或下等痛悔。(三)意願:成人必需具有領洗的意願,若無此意願而受洗則他連神印也領不到,遑論其他了。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7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但須注意:信仰與懺悔為成人可以受洗,並為獲得聖洗效果所必須具備的準備;而領洗之意願,則成人有效地領洗的必要準備:故成人若沒有信仰與懺悔而去領洗,則他雖然犯了罪,但他所領的聖洗聖事,是有效的;相反地,若成人受洗而無領洗意願,則他不但不應該領洗,而且他所領的聖洗(聖事)也是無效的。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8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由上文看來,很容易辨明:那上述的傳教士,顯然做得不好。因為臨終的成人付洗之前,並沒有顧到那臨終成人,為領洗所必需的三種準備;這不僅是為合理地領洗所必要的,也為有效地領洗所不可在危急時候,他該立即予以授洗,不可附加任何條件。如果傳教士,對臨終人領洗意願,有所疑慮,則先該審慎地予以查明,然後予以付洗;若經審查後,尚有疑慮,則傳教士該在條件下,予以授洗,說:「倘爾能洗則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39   
標 題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再說,該傳教士,在為成人在條件下付洗時,表明自己無意為那沒有好準備的人授洗;那也是做得不對!因為傳教士在這種情況下!該表明自己,祇為那能受洗者授洗;即若臨終者誠摯地願意受洗,則他就該予以授洗。

   
註 釋

*見2835-283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1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問:下列各命題(1),能否可靠地予以傳授?

(一)對天主之直接認識,至少潛存的認識(cognitio habitualis),為人之理智是如此主要的,人若沒有這種認識,他就不能認識什麼:因為這就是理性的光亮。

   
註 釋

*(1)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2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二)這個「有」是在萬有內,而我們若沒有這個「有」,那我們就一無所悟;這就是屬神的「有」—(也就是「萬有」)。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3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三)萬物若從「有」的方面看來,實際地,與天主無別。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4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四)人對天主的這種與生俱來的認識,好像是人對事物的一種單純知識,以優越的方式,包含著人對其他一切事物的認識,竟致一切事物,藉著那能認識,在任何觀點之下,便成為可能認識的對象,而我們、潛在地(Implicite)(隱約地),也就認識一切了。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5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五)一切其他的觀念,無非是那人藉以單純地了解天主,猶似了解事物的一種觀念的調理品而已。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6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六)受造物之於天主內,猶似局部之於全部內;這固然不是在於整個方式,而是在於整個無限、在於至極單純的方式,因為天主,好像祂自己的部份,以絕無任何分歧與減損的方式,安置在自己之外。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47   
標 題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七)創造二字,能如此予以解釋:天主用自己特殊的行為,即:天主藉以了解自己,並願自己,與那指定的受造物,例如:人,好像與自己有所區別的行為,來產生受造之物。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註 釋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0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判定勿氏與公教會真理,背道而馳」;這特別是由於兩點:(一)勿氏把那理智所絕不勝任的能力,歸理智;(二)勿氏給予理智思想一切,聽從一切的自由,竟把教會本身權利,職責與權威,完全中取消了。

   
註 釋

*當時摩欽(Munchen)大學教授雅各伯‧勿洛蕭(J. Froshammer 「1821-1893」)寫了許多書,而為教宗比約九世及其聖部所懲斥(Ass 8「1874-5」430)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1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因為勿氏特別教授人,說:若哲學的詞意—(定義)—是正確的,那麼,哲學不僅能夠闡明,了解那本性理智與信理,有共同對象—(即那當作為共同闡明的對象)—的基督教義(信條),而且,即使那特別、本然地,致成基督教會的虔敬與信理的一切,也就是那人的超性信仰,以及有關這超性信仰的一切,以及吾主(成為血肉)降生成人的至聖奧蹟,也能屬於人的理智與哲理的領域;而且,如果有了對象,理智也能用自己的原則,明白地了解這一切。雖然,勿氏指出,在這些原則與信條之間,保持一些區別之處,並以較小的名份,把信條歸於理智,但他明明地毫不隱密地教訓人,說:就在這些組成真正科學與哲學的資料中,也包含著信理。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2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因些,(我們)從同一作者(勿氏)的言論中,完全能夠,且也應該結論,說:作者主張,理智對那極度奧秘的事理,連對那有關天主智慧與善良的奧秘,祇要有了啟示的對象,也能用自己的,而不是用屬神權威的原則,用自己本性的原理與智力,來獲得確切的知識。誰都看到,作者這樣的言論,是多麼虛妄,多麼荒謬!……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3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假設這些哲學士們祇保衛那理智與哲學方面的真原則與真「權利」,那一定應該受人讚頌、欽佩。蓋那真的、健全的哲理(哲學),自有其極高貴的地位,因為真正健全哲學的本色—(使命),是審慎地尋求真理以及人之理智—(雖然人之理智,因原罪而受到蒙蔽,但斷然沒有受到消滅)—正直勤奮地研究、闡明、領取理智認識的對象以及各種真理,好好地領悟、促進、更多的真理,例如:天主的存在,天主的性體以及那信理也令人當信的天主的(屬性)—優長等是,還用理智自己的原理所得的證理,來闡明、證實、辯護這些真理,而且還以這個姿態,來為更正直地信仰這些信理信條舖路,並為那原先祇能由信德領悟的信條,作協調工作,使理智對信理信條,也有一些了解之處。以上種種,才是真哲學上的嚴正而又極美妙的學問所該研討,所該專務的任務。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4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但我們在這極嚴重的事情上,我們總不能容忍他們,讓他們冒昧地亂摻亂雜,皂白不分,讓理智也侵佔、搗亂那屬於信理的事理,蓋如眾所週知,理智、千真萬確地、有它一定的界限;它永遠不能用自己名份—能力—來超越它自己的領域,或走進自己的界限之外去。它也不能抵達那極清晰地屬於那被提拔到超性地位的人,與天主交往,而經天主啟示所知的人生終向的一切信理的領域。的確,這些信理信條,既然是超越在本性之上,則人決不能用本性的理智與本性的原理,來獲得這些信理信條。是的,理智用本性的原理!永不能清晰地適當地來討論那些信理信條。誰若膽敢冒昧地反對這些主張,那麼,他們該知道:他們所背棄的一定不是任何學者意見而是公眾的、教會永不更變的主張。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5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其實,從聖經以及聖教父們的傳授,足資證明:天主的存在,以及其他許多真理,即使那些尚未接受信仰的人們,也可藉理智的本性光亮,得以知道〔參閱:羅:一〕;但對於那些更深奧的信理,唯有天主把它顯示於人,人才會得知,蓋天主願意叫人知道,這些信理,「就是從世世代代所隱藏」……的奧秘。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6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聖教父們,在講論(傳授)教會道理中,不斷地設法分辨:那些天主的事理,人人可由人本性的智力,得以知道的;那些事理,卻由聖神,因信仰而得知的;他們常常教訓人,說:那藉信仰,在基督內所啟示予我們的奧理,不僅超越人之智慧—(哲理)—抑且凌駕乎天使的本性智力之上;而且,這種奧理,雖然人因天主的啟示而得知,並因信德本身而接受了,但我們在此塵世,作客一日而與天主隔離,則那信德的聖帳幕也就一日籠罩著我們,使我們糢糊不明,如墮五里霧中。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7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從此顯示:那同一作者勿洛氏所主張,完全和公教會的道理,背道而馳;他竟毫不猶豫地肯定:基督宗教裡的一切信理—(一切教理)—不加分辨地,都是本性知識—(科學)—本性哲學的對象;而且,他還說:人類的理智,只從歷史性的觀點而論,祇要這些信理,曾被陳述起,作為理智的對象,那麼,它(人之理智)就能用自己本性的智力與原理,獲知這些信理,即使那些比較奧秘的信理,理智也會得知的。「參閱:*2909」。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8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可是現在,在同一作者的著作中,所霸佔的另一種主張,也是完全與公教會的道理,公教會的想法,背道而馳的,原來,作者所推重的哲學自由,實際上,不是學術自由—(科學自由),而是一種完全應受責斥的哲學上(哲理上)的「放肆」是一種該被稱為無法予以容忍的「放肆」。因為作者,先在哲學士與哲學之間,作了一些分析之後,便說哲學士,擁有權利和義務,去服從他自己所證明為真實的權威;但他對這在哲學上的權利與義務都予以否認,竟然,在沒有獲得啟示的理由之下,肯定哲學本身,永遠不該,也永遠不能服從權威。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59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假使作者所說的祇指那哲學所有的權限,即:哲學用自己的原則,或用自己方法與結論,一如其他科學一樣,並假設哲學的自由,是在於應用自己的權限,使它(哲學)在自己內,對那些不是因自己的環境,自己得來的,或與自己風馬牛所不相及的一切,都一無所肯定,那麼,這是應該予以容忍的,也許這也是應該受到贊成。可是,哲學上的這種正當的自由,應知道並體驗自身的界限才是。因為從來不准哲學方面,說什麼來反對天主啟示以及(聖)教所講的道理,或對它們所講的,因為不了解,或因自己不接受那教會權威,對哲學上的某些到今還是自由的結論,而就決定,表示懷疑。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0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此外,同一作者,還如此激烈地,冒昧地強調哲學上的自由,或更好說,他力主哲學上,「傲慢的放肆」,竟毫不忌諱地主張:教會不但不該有時候,注意於哲學方面(的事理),而且,還該容忍哲學上的錯誤,並該讓哲學士自己糾正自己「參閱:2911」;這樣就會使哲學士,不得不分享哲學上的這種自由,並使他們,不受任何律法的束縛……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1   
標 題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為此,教會由於自己的創立者—(主基督)所賦予的權力,不僅擁有權利,還特別負著不是容忍,而是禁止,並懲罰一切錯誤的職責,如果信理的完整以及靈魂的救援要求教會這樣做的話。凡願意做教會好子女的一切哲學士,以及一切研究哲學的人,萬不可說什麼相反教會所講的話;若教會他們有所勸告,他們就該遵命撤消謬論才是。但我們公佈、宜告,那相反教會所講的主張,完全是荒謬的、而對信理本身,對教會,及其權威,是一極大的侮辱。

   
註 釋

*見2850-286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5   
標 題 論中立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有些公教會可憐人,妄想那些生活在錯誤之中,並與公教會的信理、公教會的團結,互相隔離人,(也)能獲得永生「參閱*2917」—這是一個極嚴重的妄想,且與公教會的道理,大相逕庭,我們不該不予提起而懲斥之。

   
註 釋

*見2865-28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6   
標 題 論中立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我們與你們,全都知道:有些人對我們極神聖的宗教,患有不能克服的「無知」;還有些人,恪遵天主刻在眾人心裏的自然律法與規誡,且也準備自己,服從天主,度著正經正直的生活;這兩種人,在天主的亮光及其恩寵助佑之下,能夠獲得永生,因為天主既燭幽洞隱,完全透視人靈人心,及其一切思想,一切行為,則祂的無限善良無限慈悲,決不讓那些沒有故意犯罪的人們,遭受永遠的苦刑—(地獄)。

   
註 釋

*見2865-28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67   
標 題 論中立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可是,這也是無人不曉,眾人皆知的公教信條,即:無人在公教會之外而能得救;而且,那些固執地,反對公教會的權威,定斷,與公教會的團體,以及救主托予看守葡萄園的,承繼伯多祿位的羅馬教宗,脫離關係,至死執迷不悟者,不能獲得永遠的救援…

   
註 釋

*見2865-28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5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我們素知…在努力專務於較嚴正學科的公教人士中,有些人過份信賴人的智力,而不怕置身於錯誤的危險中,不怕為不誠不實的學術自由所迷惑,而越出了界限,連那天主為保護整個啟示真理的完整所建立的教會訓導權,也不予以應有的服從。於是,這種可憐地受欺的公教人士,一方面,對那些喊叫毀謗,認為本宗座,以及我們各聖部所頒發的文告是阻礙學術進步自由的人們,往往予以贊同;而在另一方面,他們置身於切斷聖座服從鎖鏈的危險而不顧,(真是惋惜);其實,聖座是為天主親自所建立,是真理的導師、真理的保障;故由於天主的聖意,他們應該與聖座,保持聯繫,才是!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6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我們也不是不知道:在德國也受到那種相反老學派,相反那些由聖教會,因他們可奇的智慧與生活的聖潔所尊敬的聖師們的道理〔參閱*2913〕的邪說所侵襲。因著這種邪說,連教會本身的權威,亦陷於危險之中。的確,曩昔教會本身,不僅歷好多世紀之久,准許人們,用聖師們的方法,用所有公教學府所共同贊成的神聖原則,來研究神學,而且,教會還常常用極贊頌的言詞,來頌揚他們的神學,並竭力推重他們的神學,作為保衛信理極堅強的堡壘,並為攻斥教會仇敵的堅銳兵器…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7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再者,既然作者(指勿氏)所有的同夥人…都主張:科學的進步以及那在避免、推翻現時代邪說的良策,全賴人對那公教會所傳授的啟示真理的深切信心,那麼他們本人,會知道並也相信那獻身於研究科學發展知識真公教人士,所常信認、所常傳授的真理。而且,那些明智的、真的公教人士,根據了這種真理,便能安穩地研究科學、闡明科學而使科學成為有用的,確切的學問。誠然,假設人用有限度的理智之光,來探求那些可用自己的智能智力所能求得的真理時,並不竭盡所能,尊重那因基督的啟示,奇妙地,到處閃耀的、不能錯誤的、不是受造的、天主的智慧之光,那麼,那是不能辦到的。因為那些本性的學科—學問—雖然是依據那些由理智所推知的(本性)原理,但研究科學的公教人士,應該以天主的啟示,擺在眼前,作為北斗指針;這樣,他們才會因此而避免荒謬、錯誤;這樣他們在探索講解科學時,才能到處留神,不會發表那些,或多或少,相反那由天主所啟示的,不能錯誤的真理。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8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因此,我們不願意疑惑那些和作者(勿氏)同夥的人們,雖然知道、也承認上述這個真理,但在同時,卻願意擯棄、責斥那最近的、顛倒是非的、推論的理智。不錯,人的理智,也承認天主的啟示,是一個歷史事實,但他們在用人的理智研究事理時,卻把那由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放在一邊,不予理睬;好像這些(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是隸屬於理智,或是這理智好像用自己的智力,用自己的原理,能理會、能知道一切超性的,屬於我們信仰的真理與奧理;其實這些真理與奧理,是如此超越在人的理智之上,竟致人之理智,永遠不能,用自己的智力,從自己本性的原理中,能予以理會而予以證明的。〔參閱:*2909〕。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79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我們願意他們相信我們:我們不願意把那公教會的教授與作家,完全應該服從的義務,祇限於那些由教會不能錯誤的判斷,作為眾信友所當信的信德道理〔*2922〕。而且,我們也認為,他們這些人本身,不願宣佈他們對天主所啟示的真理,完全予以服從,而他們承認:這種服從(信從),為獲得科學的真進步,為推翻謬論,全然所必需的,而且這也是可能的,祇要教會明明地斷定為信條之後,他們就該予以相信和服從。因為,這裏所講的,雖然是關於那人對天主信理應有的服從,卻不該祇限於那些由大公會議,或由羅馬教宗及其宗座所明文定斷的信德道理,但該也伸展到那些由全教會以通常的訓導權,在各處所傳授,由天主所啟示的道理上,才對;因為這些道理,由公教神學家不斷地所公認,也是屬於當信的信理。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0   
標 題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可是,這裏所講的,既是所有專心研究科學的公教信徒在良心裏,都該具有的服從,使他們用自己的著作,帶給教會新的益處—(新的貢獻);是以,(勿氏)作者的同夥人士,應該承認:明智的公教徒,祇接受、祇尊重那上面所講的教會信條,那是不夠的,還該服從那些由羅馬教宗的聖部所公佈,所判決的道理,以及那些公教人士,所常公認為當堅持的主要道理,如:神學上的真理以及確切的神學結論等是;雖然,那些反對這些主要道理(學說)的意見,不能說是異端,但他們也應得神學上的其他懲罰。

   
註 釋

*見2875-28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5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公元一八五七年在倫敦成立了「促進基督徒合一會」,明認〕:三個基督團體,即:羅馬公教會,希臘裂教,以及英國教(即聖公會),雖然彼此分離而分歧,但都有同等的權利,享用公教會的(美)名。因此,該會的大門,為所有生活於各地方的公教會教友,希臘裂教會,以及英國教會的教友,都是敞開著,但會規規定:誰也不准在彼此分歧的各種主要道理方面,發起問題,而每一個教友—(即每個會員),都可平心靜氣地,信奉自己的宗教道理。該會按自己的意向,分別向會友與司鐸,公佈當唸的經文以及當行的祭獻,換言之,如上述的三個基督徒的團體,既已假定,大家共同組成了一個公教會,則他日必將共成為一個團體…

   
註 釋

*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6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該會所依據的這種基礎,完全隨意搗亂了教會的組織;這種基礎,全在於假定耶穌基督的真教會,一部份,是由傳遍全球的羅馬教團所組成,而另一部份,則由福氏裂教與英國異諯教所組戊;蓋犬這些裂教與異諯教,一如為羅馬教團一樣,都是「一個主,一個信仰,一個洗禮」(見:弗,四,五)…

   
註 釋

*參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7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一定的,為一個公教教友,所該希求的,是把基督信徒之間的歧見與分裂,連根拔除,使所有的基督信徒,「盡力以和平的聯繫,保持心神的合一」〔弗:四,三〕…可是,絕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基督信徒,與教會人士,由異端教人領導,而且,那更壞的,是依照那個帶著異端色彩而為異端所沾污的意向,共同為基督徒的合一而祈禱。

   
註 釋

*參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88   
標 題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耶穌基督的真宗教,有四個標誌;這是我們在信經裏所肯定為當信的道理,由天主的權威所奠定而予以鑑別;而在這四個標誌中,任何一個,該與其他標誌,聯繫在一起,不能彼此分開;為此,真的基督教會,被稱公教會,同時該閃耀著至一、至聖而從宗徒傳下的教會光輝。故此,公教會,在全地球,在萬民面前,該是明顯的,完全的一個教會,即:大家共有一個原則、一個根、一個不能涸竭的源流,那就是宗徒之長,真福伯多祿,以及他的羅馬宗座的承繼人,教宗的最高權威,也就是(聖依肋納)所謂的「首席地位」(見:駁斥異端書:PG7﹐849A)。而且,除了那被建立在一個伯多祿身上,因著一個信德一個愛德而合成一個「身體」,一個「結構」(見:弗:四,十六)的教會之外,沒有其他的公教會…

   
註 釋

*參見2885-288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0   
標 題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宗教從國民社會中,一旦遭受排除,則天主啟示的道理與權威,甚至連公義本身以及人類權利的真正意義,也就為黑暗所蒙敝而告煙滅,而那真公義,以及合法權利的替代品,就是那物質的武力;從此顯示,為什麼有些人,完全蔑視健全理智的、千真萬確的原則而不予理睬,竟敢高喊:「人民的意志,即他們所說的,由公共的輿論或其他方式所表示出的公共意志,建立最高法律,不受神人的任何律法所約束,而且,在政界中,這種民意就憑這是民意而成為最高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誰不看到,也不完全想到:人的社會,一旦脫離了宗教以及真公義的束縛,那麼,人民除了為了賺錢謀利而守法之外,除了貪得無饜,做自己私慾私利的奴役之外,全不能還有其他意志了?…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1   
標 題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而且他們把宗教從公共社會中排除出去,而他們的心願,還以為不滿足,他們還願意把宗教,從私人的家庭中,驅逐出去。因為他們一面傳授並信那極凶惡的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的邪說,一面主張:家庭社會,或整個家庭,祇由於人民的律法,獲得自己存在的理由;因此,父母對子女的一切權柄,特別是照顧子女教育的權柄,祇來自人民的法律也祇屬於人民的法律而已。」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2   
標 題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這種極大的騙子,主要地,有意用這種極不敬的邪說與陰謀,來使公教會的令人得救的道理與力量,從青年的組織以及青年的教育中,完全受到殲滅。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3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有些人倡導敗壞而又多次受到懲斥的新派學說,竟以無比的無恥,敢說:教會以及本宗座的,由主基督所賦予的無上權力,是隸屬國家的權力,而且,他們還否認教會以及宗座的一切有關外界的一切權益。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4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因為他們毫不知恥地肯定:教會的法律,若沒有經國家的權力公布實施,則在(信友的)良心裏,並沒有遵守的義務;羅馬教宗們有關敬禮與教會的文告與規定,需要國家權力的認可、核准,或至少必須獲得國家權力的同意。那些懲罰秘密社黨的宗座典章,不管要求或不要求誓守緘默,也不管是以絕罰來懲罰秘密黨的黨員或袒護者一切章,在國家政府容忍秘密黨侵擾的地區,沒有任何效力…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5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他們也不以為恥,竟明目張膽地信認異端派的口號與原則;其實從這些原則中,不知產生了多少敗壞的學說與謬論。因為他們強調:「教會的權力,並不由於天主的律法,是獨立的而與國家的權力,完全不同;而且教會若不侵犯、僭越國家的權力,則教會權力,不能是獨立的,也不能與國家的權力分開。」且我們也不能對那些人的膽大妄為,保持緘默;他…胡說:「雖然宗座的裁判與法令的對象,是宣佈那些有關教會公益,權利與紀律的事。但若它們並不涉及信理與倫理,那麼,(信友們)能夠不予贊同和服從而問心無罪,也沒有任何失掉信德的危險。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896   
標 題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職是之故,我們對上述的一切以及每一項的邪說與謬論,用我們宗座的權威,藉著本通諜,一一予以譴責、禁止、和懲罰;我們期望、吩咐所有公教會的子女,都該把上述的各種邪說謬論,視為被譴責的、被禁止的以及被懲罰的。

   
註 釋

*參見2890-289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1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沒有至高無上的、極明智的、極具遠見的與萬物不同的神明;而「天主」就是萬物的性體,所以是千變萬化的,且,「天主」在實際上,就在人內,就在世界內,而且,萬物就是「天主」;萬物就有天主的性體本身;天主和世界,是同一(東西)—「物」;因此,精神和物質、強迫和自由、真和假、善和惡、公義和不公義,都是同一東西(1)。

   
註 釋

*教宗比約九世,彙集自己自任教宗以來,所頒文告所懲斥的一切邪說謬論,簡化為八○命題,而與「多大操心」通牒一齊公佈。 見2901-2980

*多大操心通牒 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3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人之理智,若完全撇開了它與天主的關係,則它是真與假、善與惡的唯一見證,是自我的律法,而且它用自己本性的能力,就已足於顧全人類及人民的利益(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4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所有宗教的真理,都是出自人理智的天然能力;因此,理智是人藉以能夠,並也應該,獲得任何種類的真理的思想的主要準則(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Ep.ency.”Singulari quidem”,17.Mart.185>—命題:4,16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5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天主啟示,是不完全的,所以,不斷地且也無止境地隨著那理智的進步而進步(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6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基督的信理,是與理智相牴觸;而且天主的啟示,不僅是一無好處,還是有害於人之成全(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7   
標 題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聖經所載所述的預言與靈蹟,是詩人們的幻想虛構,而基督徒的信理奧蹟,是哲學上探討的最高峰;至於新舊約所載的,是虛構的神話;即耶穌基督自己,就是神話式的幻像(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8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人之理智既與宗教相平衡,就因此而討論神學與哲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09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毫無區別地,基督宗教的一切信理信條,是自然科學,或哲學的對象;而令理智,祇受歷史性的薰陶,就能用自己本性的能力與原則,獲悉一切,連較奧秘的信條,也包括在內,祇要這些信條,已被陳述,作為理智的對象(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0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儘管哲學士是哲學士,哲學是哲學,但哲學士有權利也有義務,該服從他自己所證明為真實的權威;但哲學既不能夠,也不應該服從其他任何權威(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1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在哲學裏,不僅不該曾有所「注視」—批評,還該容忍哲學上的錯誤,讓它自己糾正自己(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2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宗座以及羅馬教宗們的文告(法令),阻止科學的自由進步(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3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過去士林派的聖師,所用以研究神學的方法與原則,絕不適合我們現時代的科學進步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4   
標 題 相對的理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不該用任何超性啟示方面的理由—方法,去講論哲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5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每人自由接受並信奉那由理智的光亮,自認為真的宗教(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6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人不論信奉任何宗教,都能找到永遠得救的途徑,並能獲得永遠的救援(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Ubi Primum”,17.Dec.1847. —命題:16.

  Ep.ency.”Singulari quidem”,17.Mart.185>—命題:4,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7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希望所有那些從來沒有生活在基督的真教會的人們,永遠得救,那至少是一件善事(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Ep.ency.”Quanto conficiamur”,10.Aug.1863.:「參閱:*2865ss」命題:1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8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誓反教會,無非是同一基督真教會的另一種形態,在這種形態中,和在公教會中一樣,使天主喜悅(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Nostis et nobiscum”,8.Dec.1849. —命題:18,6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19   
標 題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不是真的、成全的、完全自由的社團,也沒有自己原有的、恒久性的、由教會創立者—天主耶穌,所賦予的權力(權利),而由國家的權力去斷定:教會什麼權力,有什麼限度,然後在這限度內教會能執行這同一權力(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0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權力沒有獲得(國民)政府的准許與同意,不該(實施)運用自己的權威(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eminit unusquisque”,30.Sept.1861. —命題:2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1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沒有以信條的方式,定斷公教會是唯一真教會的權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2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公教教授與作家的服從義務,祇限於那些由教會不能錯誤的裁判,判為信眾當信的信德道理而已(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3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羅馬教宗們以及大公會議,都離了自己權力的界之外,潛越了領導權,而且,連在定斷信理與倫理的事上,也犯著錯誤(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4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對人沒有運用武力的權柄,而對現世的事,沒有直接或間接的權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5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除了那主教職權之外,其他暫時的權力,是由於國家的元首,或明或暗地所賦予的、恩准的,因此,國家的元首,該隨意予以撤消(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6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沒有獲得並佔有天生合法的權利(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Ep.ency.”Incredibili afflictamur”,17.Sept.1863. —命題:2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7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聖教會的服務員以及羅馬教宗,應該完全不擔心於現世的事物,及其主權(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8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主教們,若不獲政府恩准,連宗座的文告,也不得予以公佈(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29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羅馬教宗所賜予的恩寵,若不是由政府求得的,那該被視為無效的(作廢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0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與教會人員之特權,起源於國家的律法(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1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為神職班的財物案件所設的教會法律,不管是民事或刑事,都該予以廢去,也不需要向宗座稟明、請示(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2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神職人員被免服兵役的個人特權,可能遭受廢除而不違犯任何性律也不相反公正;但國家的進步,要求廢除這種特權,尤其是在那些被建立於比較自由一些的政體地區(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Singular is nobisque”,29.Sept.1864. —命題: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3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用自己天賦的權力,來處理神學方面道理,並不祇屬於教會的統治權(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4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把羅馬教宗,比做一個在全教會中的一位自由執行任務的君主,那是中古世紀較為有力的道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5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並不禁止,由於某一大公會議的主張,或由於全民的事件,把教宗職位,從羅馬主教,被移到他位主教身上,且從羅馬,被移至其他城市去(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6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國家性的會議定義,不允許其他任何代表;而國家的執政當局,能夠強制予以實施(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7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可能建立一個國家的教會,脫離羅馬教宗的權力,而完全和他分庭抗禮(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8   
標 題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羅馬教宗們的過份堅持己見,便使教會,分裂成為東方教會與西教會(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39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國家既是一切權力的起源和泉源,就擁有某種不受任何限止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0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公教會的道理,是與人類社會的福利相牴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2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若有法律方面的爭執,則國家的權益,佔優先地位(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3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世俗的權力,有權撕毀並宣佈那國家與宗座所訂立的,有關教會享受特權的壯重「協定」(即稱之為:友好條約)(Concordata),完全作廢,不需要宗座同意,而且,即使宗座提出抗議,也能置之不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4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國家權威,能對那有關宗教虔敬、倫理與精神管轄,越俎代庖。因此,它能對那些教會司牧,由於自己職權所頒發有關良心準繩的一切訓示,加以評判;不但如此,它還能對那些有關施行聖事以及領聖事所需的必要準備,加以定奪(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5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國內所有的基督徒(天主教)所創辦的公學校,除了主教所辦的修院,因著某種理由而得破例之外,都能夠而且都應該由國家權力來管;而且這種管轄,不容許任何其他權力,來插手干預那學科的分配,學校的管理以及文憑的頒發、師資的甄選或核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Quibus luctuosissimis”,5.Sept.1851. —命題:4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6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況且,就是在這些神職班的修院裡所用的教學方法,也要受國家權力所管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7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國家社會的最好理由,要求那些國民學校,為任何階層的兒童所開辦者,以及那些公立學府,為教授文學與其他嚴正的學科,並為照願青年教會的設立者,都不該受教會的任何權威、任何管理、或代理人的管轄,但該完全受國家、受政府權威人士,按照統治者意旨以及當代公共輿論來管轄,才是(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8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公教會人士(天主教教友),可以贊成:教育青年的事,該不顧公教會的信理與教會的權力,但該顧及,或至少主要地顧及自然科學,以及有關現世的社會生活的事,(那就夠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49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國力權力,能阻止神聖的主教們以及信眾和羅馬教宗彼此自由來往(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0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世俗權力,本身有權,薦舉(新)主教,並能強迫他們,在他們受到聖座依法建立,而接到宗座委任狀之前,就接管教區事務(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1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而且,世俗政府,有權罷免主教執行牧民的職權,且在建立主教以及建立主教事上,沒有服從羅馬教宗的義務(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2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政府能用自己的權力,改變由教會為男女修會的會士與修女發願—(暗指暫願)—所規定的年齡,以及由教會所通知所有的修會團體,若沒有教會的允准,誰也不得准予宣發莊嚴聖願(指終身大願)的年齡(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3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那些有關保衛修會團體的地位以及它們的權利與義務一切法律,應予廢除;而且,國民政府,能夠協助所有願意離棄修會生活而不守終身願的人們,如願以償;政府同樣能夠澈底廢棄修會團體,從而廢棄,它們體聖堂及其單純恩俸,連那保證人的權益,也包括在內;而且,它們的財產與收入,也都要由國家權力,來隨意予以處理,並隨意予以裁奪(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Probe memineritis”,22.Jan.1855. —命題:53.

  Alloc.”Cum saepe”,26.Jul.1855. —命題:5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4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君主、國家元首,不但不受教會統治權管轄,而且,在廢除統治權的問題上,還是教會的上司(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5   
標 題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該與國家分開,而國家亦與教會分開(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6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那倫理生活方面的法律,不需要天主方面的賞罰,而人的法律,也絕不需要符合性律,或從天主方面,獲得束縛的力量(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7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哲學事理與倫理方面的知識—(學問)—同樣地、國家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避開天主以及教會方面的權威(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8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其他力量,若不是有關於物質方面的力量,那就不該受到承認,而所有倫理方面的紀律及其榮譽,應該在於用任何方式來積聚,增加財產以及滿足性慾而已(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Ep.ency.”Quanto conficiamur”,10.Aug.1863.:「參閱:*2865ss」命題:17,5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59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在有形事實方面的權利(名份),以及人之一切職責,都是一種「虛名」,而人之一切事實,都有律法的力量(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0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權力無非是數字與物質力量的最高峰(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1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事實上幸運的不公義,對權利的神聖,一無損害(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2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所謂「不干預」(1)的原則,應予以宣揚而遵守之(2)。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法王拿破崙三世,即藉此原則,侵佔了教宗比約九世之領土。

 (2)見Alloc.”Novos et ante”,28.Sept.1860—命題:19,62,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3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合法的元首,可不予以服從,還可予以背叛(而無罪)(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1)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Quisque vestrum”,4.Oct.1847. —命題:63.

 Ep.ency.”Nostis et nobiscum”,8.Dec.1849. —命題:18,63.

 Litt.Ap.”Cum catholica Ecclessia”,26.Mart.1860. —命題:63「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4   
標 題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幾時為了愛國的綠故,人若違反了極神聖的誓言,或幹了任何罪惡的勾當或做了那觸犯永遠律法的罪行,那麼,他所做的一切,不僅不該予以譴責,而且,這還是許可的!應以絕大的讚頌,來表示嘉獎才對!(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5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證明基督,曾把婚姻,提拔到聖事的尊高(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6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婚配聖事,無非是婚約的一種附屬品,而與婚約可能分開為兩件事;而且這件聖事的本身,是在於一種婚姻的祝福而已(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7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按性律,婚姻束縛,不是不可能拆散的,而在若干不同的情形下,政府的權威,能判(夫妻)真正地離婚(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8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會無權訂定「止效婚姻阻擋」;但國家權威,卻有這種權能;且國家權威,對婚姻阻擋之存在!應該予以廢除(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69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降及近幾個世紀,教會才開始訂定那些「婚姻止效阻擋」;這個權力不是自己的,而是從國家的權力那裡借來的(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0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脫理騰大公會議,為絕罰那些膽敢否認教會有權訂定婚姻止效阻擋的人們所頒佈的各典章,或是不屬於信條範圍,或該意指那借來的權力(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1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在那裡,國家的法律,訂立另一結婚的形式,而願藉此新形式的採用而使婚姻有效,那麼,也就在那裡,脫理騰公議所訂立的結婚形式(1),若不予遵守,那也不會受罰(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1813

*(2)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2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教宗鮑尼法八世,是第一個人肯定:人在晉鐸時所發的貞潔誓願,使婚姻無效(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3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純粹由於國民契約的力量,在兩個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可能存在著名實相符的真婚姻;是以,或說: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常是聖事,或若「沒有婚配聖事,那也就沒有婚約」,那都是謊言(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Lettera al R谷 Di Sarbegna,9.Sept.1852.命題73.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4   
標 題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婚姻及訂婚案件,就其本性而言,是屬於國家的法庭權限(1)(2)。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2)注意:還有兩個邪說:(1)應取消神職班的獨身律,(二)結婚比守貞更高貴;對此二者之懲斥,請參閱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及 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5   
標 題 有關羅馬教宗,兼國家元首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對現世王國,與精神王國之能否容忍(融合)在一起的可能性,在基督教(暗指誓反教?)與公教會的子女之間,爭論(不休)(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6   
標 題 有關羅馬教宗,兼國家元首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那宗座所擁有的帝國,一旦受到廢除,那就導致教會的自由與幸福,達到頂點(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Alloc.”Si semper anea”,20.Maii 1850.—命題:76.

Litt.Ap.”Cum catholica Ecclessia”,26.Mart.1860. —命題:63「76NB」.

Alloc.”Novos et ante”,28.Sept.1860—命題:19,62,76NB,80.

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7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把公教會看做國家唯一的宗教,而棄其他任何宗教,那是不再合乎我們時代的看法了(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luctuosissimis”,5.Sept.1851. —命題:4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8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因此,有些公教會的地區,准許僑民舉行任何宗教禮,那真是令人欽佩(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79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原來,「國民對任何宗教的敬禮自由,同樣地,各人對任何意見任何思想,公然昭然表達的自由權,很容易導致人民心靈的崩潰以及瘟疫般中立主義的漫延」,那是虛幻的想法(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980   
標 題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教 宗 比約九世
內 容

羅馬教宗能夠也應該和進步(主義),和自由主義,和新的文化相協調,和睦共處(1)。

   
註 釋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40   
標 題 婚約就是聖事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問:男女雙方曾按規受洗,後來背叛信德而背教,公開地按外教人或回教人的習俗度生;試問他們在背教之前所結的婚姻,是真的婚姻,真的聖事嗎?

答:如果他們在可以拆散的條件下結婚,那麼,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也不是聖事;如果沒有加上這樣的條件,那麼,他們的婚姻是有效的且是聖事(無疑)。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1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天主是純愛,而不摻雜人之本身動機在內;像這樣對天主的純愛境界,經常的境界,天主會賜予於人。在這樣的境界裡,人靈再也沒有受罰的死懼心情,也沒有謀獲賞報的意願;且人靈愛天主,再也不是為立功,也不是為求成全,也不是為了在所愛的天主內,獲享真福。[Cf. Exposition des cingefats, edit. orig. a. 1697, Pg. 10ss。]

   
註 釋

*公元1648—1717之間,葛容太太(Johanina Maria BouvierDE LA MOTTE—GUYON)傳播安靜主義的謬論;公元一六九四年七月至一六九五年三月之間,主教們集會,列舉他們論及「純愛」的謬論卅四條而予以譴責,而以墨頓主教鮑蘇哀(BOSSUET, ep. meldensis)為尤著。當時,剛伯萊區總主教弗納隆(FRANC. DE SALIGNAC FENELON, archep﹒ CAMERACENSIS)因與葛容太太友善,故竭力為之辯護,寫了這本書:「對大聖人在內修生活上的詮解」(Explication des Maximes des Saints sur la vie interieure);後由教宗公佈這簡短公告而使弗納隆總主教認錯歸正。

 見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2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2)在默觀生活或在與天主結合的境界裡,所有有關恐懼與希望的一切動機,全部消失了。[仝上﹒二四頁]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3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3)在輔導人靈的事上,主要的是:不做什麼,但以無限的耐心、謹小慎微,一步步地,隨著恩寵走。應該「固步自封」讓天主工作,而且除非天主,透過內心的傅油方式,開始開啟他的心門,說:靈魂裏足不前,那是不好的,且能令人怪異,或令人心,擾亂不安,那麼,總不要引導人靈魂,進入純愛的境地。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4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4)在聖的,無所取捨的境界裡,靈魂不再有所意願,有所希求而為自己的利益,有所考慮,但在靈魂不忠信,與自己所受的恩寵合作的機會中,那就不是這樣了(那就例外了)(Art. 5, pg 50)。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5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5)在同一聖的、無所取捨的境界裡,我們為我們(自己),不願意什麼,但為了天主,什麼都願意擔當;我們不願意什麼,好使我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成為成全者、真福者;但我們願意一切的成全、一切的真福,因為天主樂意使我們願意那印上祂自己恩寵的一切成全、一切真福。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6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6)在這聖的、無所取捨的境界裡,我們不再為了我們的得救,為了永遠的解放,為了我們功績的報酬,為了我們最大的利益而願望得救,但我們為了天主的光榮、樂意,為了天主自己的願意而以完全的心願,願意我們得救,以承行天主自己的意旨。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7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7)那基督在福音上所要求我們的「棄捨」,不是別的,而是指我們,在捨棄一切外物之後,對我們自身的犧牲與捨棄。這對我們一切事物的捨棄,無非是指捨棄我們自己的利益而言的…那該用以煆煉我們捨棄自己的最終考驗,是各種試探;競賽愛情者—天主,願意用各種試探來煉淨人對祂的愛情,使人向祂表示,完全投奔祂,不再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所希求,連永遠的事物,也無所謂了。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8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8)那由那些連對她們永福也不在乎的靈魂所常做的一切祭獻,都是帶有條件性的(相對的)…但這種祭獻,在平常的情況下,不能是絕對的。而這種祭獻,在一個極度考驗的光景中,似乎成為絕對的祭獻了。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59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9)靈魂在絕度考驗中,能以反省、回憶,無法克勝地,信服天主,而那不是出自良心深處的自信,理應遭受天主的譴責。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0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0)那時候,那與自己分開的靈魂,偕同基督,斷氣在十字架,說:「天主,我天主,為何捨棄我?」[瑪:廿七,四六]。靈魂在這種不得不失望的衝擊下,完成自己對永遠利益的絕對祭獻。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1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1)靈魂在這種情況下,失去對自己獲得利益的希望,但在更高尚的部份,即在自己所領導的、最密切的行為上,永不失去成全的望德,那就是希望自己不貪求私利的望德。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2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2)那時候,輔導人靈的(神師),能允准該靈魂,乾脆地安息於拋棄自己私利,以及避去公義懲罰的境界裡,因為她相信,這是由天主所啟示給她的境界。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3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3)基督的較下賤部份,在十字架上,沒有把自己不得不然的困擾,通傳於較高貴部份。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4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4)在最後的考驗中,為了愛情的磨煉,靈魂的較高貴部份,曾與其較下賤部份分離…在這分離中,那較下賤部份的行為,由於完全盲目無意識的擾亂,仍然存在著:因為凡有意識有理性的事,全屬於較高貴的部份。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5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5)默想由各種思考行為所組成,而這種思考行為,彼此容易鑑別…這種種思考(檢討)與反省行為的結構,便是私愛的實習。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6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6)有一種默觀的情況,如此高超,如此成全,竟成為經常性的情況,即:靈魂每次實際地祈禱,她的祈禱,每次便成為默觀的祈禱,而不是推論的祈禱。那時靈魂,便不需要再回到默想的祈禱中,也不再需要應用祈禱的技術行為了。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7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7)那些默觀祈禱的靈魂,沒有明析的直視,而對耶穌基督兩個不同時期的情況,也沒有感覺,沒有回憶:因為第一,靈魂正在她默觀祈禱熱烈進行中;第二,靈魂失去了耶穌基督在最後考驗中的直視—直覺性。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8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8)靈魂在被動狀態中,並不想到德行而修煉各種不同的德行。在每分每秒裡,靈魂不想別事,但想做天主所願的,同時,那猜忌的愛情,使她唯恐有人再願意她修德行,也唯恐有人也有德行而不再掛念著德行。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69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19)可以說,被動的無所取捨的靈魂,是指:靈魂之所以願望這愛主之情之本身,不是因為這是靈魂自己的成全,自己的福份,而是祇因為這是天主所願意的。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70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20)已受變化靈魂之所以該在告解時,悔恨自己的罪、譴責自己,並切望獲得罪之赦免,不是因為這使自己的靈魂清潔自由,而是因為這是天主所願意的,而天主之所以願意我們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祂自己的光榮。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71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21)神秘聖人們,從那受變化的靈魂的境界中,清除修德(的心願)。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72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22)雖然,這個「論純愛」的道理,是純潔簡明的,是福音的成全,是為整個傳統所標明的,但古代的司牧們,除非是為修煉那與恩寵適成正比的、帶著愛自己的愛情,並沒有到處向義人們,陳述這個道理。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73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23)唯由這「純愛」本身,但成整個的內修生活,且唯有到了那個時候,人靈才會脫離那做事的唯一原則,唯一動機,那就是那自由考慮,圖謀立功的做事原則與做事動機。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74   
標 題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二世
內 容

[教會的懲處:]…對於上述的書籍…即:那些書籍,令人讀後,能不知不覺地被導入錯誤境界而為公教會早已懲斥的,尤其是那些書籍,一字不改地,或由上下文的連繫,包含著那些冒昧的命題[即:第一以及第一以下的,第八,第十,十五至廿,以及廿二命題],令人怪異的命題[即:第七、十、十二、十九—廿一命題],刺耳的命題[即:第四—六以及第廿三命題],令熱心人的耳朵,聽了難堪的命題[即:第八、十八命題],實際上,帶有危險的命題[即:第二、十四、十七命題],也是錯誤的命題[即:第一—七、十以及以下的命題,還加上第十三、十七—十九、以及廿二與廿二以下的命題],我們藉著本文告,分別予以譴責、懲斥,並禁止出版這些書籍。

   
註 釋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1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在失足(淪陷)本性的情況下,為犯死罪犯過錯,那個自由意志,就已夠了,因為人的行為,即藉這個由意志,在自身的原因內,因著原罪,因著亞當犯罪的意願,而已成為意願的,自由的。(Augustinus, tom﹒ :De statu naturae lapsae, Lib﹒ 2, Cp﹒ 2—6)

   
註 釋

*為了粉碎羊森異端的驕傲、放肆(*2021—2101),反對者,由於西班牙王的催促,從比國神學教授的論文及著作中,摘錄了兩百多個錯誤命題,呈請聖職部懲處;羅馬乃於公元一六八二年開始予以審查而於一六八○年結束,但為了當時的種種困難,聖職部延至一六九○年才正式下令予以懲斥。

 見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2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人雖對本性律法,一無所知,但他在淪陷本的情況下所行之事,由於行為本身,不可推諉(說),沒有正式的罪(Pecc. formale)(Thesis Lovaniensis 26—vl—1676)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3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3)人可隨從比較可靠的意見,或在可靠的意見中,選擇那最可靠的意見。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4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4)基督曾為我們,交付自己來奉獻予天主,祂不僅為被選的人們,但也為眾人,且祇為眾信徒(Thes﹒ Lov﹒ 14/8—165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5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5)外教人、猶太人、異端派人,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人,從耶穌基督方面,完全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因此,你可正直地說,在他們內,有一個赤裸裸的、不設防的、(軟弱無能的)、沒有一切足夠恩寵的意志。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6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6)足夠恩寵(Gratia sufficiens),為我們的環境(地位),不但是無益的,也是有害的,因此,我們理應向天主祈求,說:「主,從足夠恩寵中,拯救我們吧!」(Thesis Lov﹒ 14/8—165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7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7)人的一切自由行為,或是(為)愛天主,或是(為)愛世界;如果是(為)愛天主,那就是對天父的愛德;如果是為愛世界,那就是對肉身的貪慾,那就是惡事。(Thesis Lov﹒, 4/8—166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8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8)無信者,在一切事上,必須犯罪(同上)。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09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9)誰若恨罪祇因為罪的醜陋,背叛理性的緣故而沒有想到因罪所受的凌辱,那麼,實際上,他就犯了罪。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0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0)誰若惱恨惡事而行善,祇為獲得天上的榮耀,那麼,這種意向,是不正當的,而且也不中悅於天主。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1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1)凡不是出自基督徒的超性信德,即凡不是由於愛德所行的一切,都是罪行。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2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2)幾時在大罪人身上,缺少一切的愛,那也就缺少了信仰:而且,縱然看起來,他還有信仰,那也不是屬神的信,而是屬人的信仰。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3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3)不拘誰,也為了獲得永遠的賞報而服事天主,但若沒有愛德,那麼,每次他為永福而行善,每次他就犯了過失。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4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4)對地獄的畏懼,不是超性的。(Thesis Lov﹒ 26/9—1670)。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5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5)罪人由於怕地獄怕受罰而發出的下等痛悔,若不是因為天主本身的美善而愛慕天主,那麼,這悔罪的動機不是好的,也不是超性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6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6)在赦罪之前,先做補贖,這個次序不是由教會的政策,教會的法規所引入的,而是基督的律法,基督的命令,至於這事的本性,似乎也暗示著這樣的次序。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7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7)由於那個實際情形,赦罪的次序,與補贖的次序,快要顛倒過來了。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8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8)現代對於施行懺悔聖事的習慣,雖由多人的權威,予以支持,而由悠久的時間,予以堅定,但為教會看來,這不是習慣,而是流弊。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19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9)人該為原罪,終生做補贖。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0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0)在會士那裡所領的告解聖事,大概而論,或是褻聖的,或是無效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1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1)本堂區的人,能夠懷疑那些行乞修會的會士們,因為他們靠群眾的施捨而度生,所以,他們為了暫世的利益,就命罪人做小補贖,做不相稱的補贖。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2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2)在罪人為自己的罪,做完相稱補贖之前,就偽裝自己有領聖體的權利,那應被判為褻聖者。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3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3)相仿地,那內心對天主還沒有最純潔的愛,還沒有脫離一切雜念的人,應予以禁阻,不准他們領聖體。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4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4)萬福童貞瑪利亞,在舉行取潔禮的那一天,曾在聖殿裡,奉獻了兩只雛鴿,一只為全燔祭,一只為(贖)罪;這個奉獻,按律法的字句,足已證明: (一)她需要取潔,(二)她(所奉獻的)兒子,也因母親的污玷而受到污染。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5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5)天主父的聖像(塑像),被安置在聖堂裡;這為基督信徒,是不合理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6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6)為瑪利亞而贊頌瑪利亞的贊頌,是虛幻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7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7)有時候用這個方式,授予聖洗,(也)是有效的,即不唸:「我洗爾」,但唸:「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8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8)如果付洗者,完全遵守外在的付洗禮儀,唸付洗經文,但在他心裡自己說:我無意做那教會所做的,那麼,這樣的洗禮,(也)是有效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29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9)說教宗的權威,在大公會議之上,且在定斷信理問題上,教宗是不能錯誤的;這種說法這種主張是無益的,是每次要令人震驚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30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30)誰若找到一端道理,清楚地,建基於奧斯定(的著作上),那麼,他可絕對予以堅信、施教,並不需要顧及教宗的任何文告。(Thesis Antverp.8/3—1677)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31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31)教宗烏爾朋八世的「在傑出事上」詔書(Bulla In EMINENTI)是偽造的(Thesis Lov. 19/10—1678. Const. In EMINENTI –6/3—1642)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332   
標 題 羊森(異端)的邪說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教會的懲處—教會譴責以上命題,並予以禁止,認為:]這些命題分別是冒失的,令人怪異(生產惡表的),刺耳的,帶有侮辱性的,很接近異端的,帶有異端風味的,錯誤的,裂教的與異端派的命題。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81   
標 題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1)天主托付給真福伯多祿及其繼承人—基督的代表以及教會本身的權柄,是屬於神修,屬於靈魂永遠得救的事理,而不是屬於暫世的民事,因為主說:我的國不屬於這世界(若:十八,卅六);又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路:廿,廿五)。因此,保祿宗徒的話,是對的;他說:「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十三,一—二)。為此,君王、首長,在現世的事物上,由於天主的規定,絕不隸屬於教會的權柄,而且,無論直接地或間接地,也都不屬於教會神鑰的權威;或是說,他們的屬民,能不效忠,不服從教會的權威;他們祇表示,忠於聖事就為了。而且,這個主張,為公共的平安,是必須的,並為教會與王國,是同樣有益的,完全應該予以遵守,作為符合天主的言、符合教父們的傳統以及聖人德表的規誡,才對。

   
註 釋

*當時主要地為了主權的囂張,法王羅陶維與教宗之間,發生爭執,失和。公元一六八一年至一六八二之間,奉令舉行法國神職會議,發表了四項條文;法王命所有的學者,予以遵守,教宗依諾森十一世,以及教宗亞歷山大八世,先後下詔,攻擊這些條文,後來法王便收回了成命。

 見 2281-22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82   
標 題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2)宗座暨伯多祿的繼承人—基督的代表所擁有的神修(精神)事理方面的全權,是和那由宗座所核准的,由羅馬教宗們以及全教會的習俗所堅定的,並由法國教會常以宗教虔誠去遵守的,有關大公會議的權威,即那公斯當定大公會議的第四期與第五期會議中所包含的法令,同時有效力,而一成不變,且也並沒有獲得法國教會所核證,因為他們把他們法令的有關權威方面的,好像是有疑問的,且也不大可靠的,予以粉碎,或使上述大公會議的法令,被曲解而限於教會分裂的時期。

   
註 釋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83   
標 題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3)因此宗座權力的應用,應該用那由天主聖神所建立的,而由全世界的尊敬所祝聖的法典,來加以節制—調整;這對種種規定,倫理生活以及由君王所制定而由法國教會所接受的制度,暨教父們大家同意的名詞,也該同樣予以調整,好使宗座的規定以及由教會的同意所堅定的一切風俗習慣,獲得它們原有的穩固地位。

   
註 釋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84   
標 題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4)在信德的問題上,主要部份也是屬於羅馬教宗,而且那有關全教會以及每一教會的法令,是屬於教會的權限,但他的判斷,若不加以教會的同意,則不是不可能予以調整。

   
註 釋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85   
標 題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教 宗 亞歷山大八世
內 容

[本文對以上四條文的判決詞:]我們藉本典章宣佈所有的以及每一項條文,不拘是有關王權的擴張或有關教會權柄的宣言,暨在上述的於一六八二年所舉行法國神職大會的四條文中所包括的命題及其會議紀錄,文件,連同所有的以及每一項命令,禁令、核准、宣言、書信、公告、及由教會或世俗任何人士所公佈的法令,雖由權威與權勢作過特殊聲明,作過任何方式的調整與批准的一切公文,就從律法的本身而言,便是虛幻、作廢、無效、無用、且自開始就完全沒有效果,沒有力量,這在過去是如此,現在是如此,將來將至永遠還是如此;且對這些公文,對其中或任何條文,即使曾予以宣誓遵守的,也毫無遵守的義務。

   
註 釋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1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這不是不許可的,即︰在施行聖事時,人可拋棄了較安全的主張而去隨從那對聖事的有效性不一定可靠的意見,但若這為法律,或約法所禁止者,或若這樣做,則將遭受重大危害者,例外。因此,祇在授予聖洗、以及司鐸或主教神品的事上,不該用那不可靠的(或然性的)(Thesis Antverpensis 26. Jun. 1673 [Ignat maillat, S. J.])。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2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我也許認為︰判官也能按不大可靠的意見,判斷案子。

(Jo. Sanchez, Selectae et Practicae disputationes, disp. 44, nr. 50; etc)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3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一般而論,當我堅持或然性的意見時,不管這是內在的或外在的或然性,祇要不越出「或然性」的範圍,那我縱然製造了一些混亂,我還是做得明智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4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一個無信仰的人,隨了不大可靠的意見,不信天主,而他對他的「無信」,將可推辭無罪。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5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誰若終生祇發一次愛天主的心情,那我們不敢(斷定)—譴責他是否犯了死罪。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6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這也許是可靠的意見,即︰嚴格地,連每隔五年,本身也沒有遵守愛天主的誡命義務。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7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7)祇在我們負有成義的義務時,我人才有義務成義,而且我們也沒有其他使我們成義的途徑。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8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8)祇為貪口福的緣故,吃喝到飽足為止,若不妨礙健康那就不是罪過,因為人可以合理地享受本性的口福。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09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9)夫婦祇為尋求肉身的快樂而舉行房事,完全沒有任何罪過,也沒有任何小過失。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0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0)我們沒有義務,以內在的真正的行為—(愛情)—去愛近人。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1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1)我們祇以外在的行為,即能滿全愛近人的誡命。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2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2)你在世俗人身上,即使在君王身上,也幾乎很難找出那對他們的地位,剩餘的財物;這樣,人既有義務用他剩餘的財物,來施捨給人,那就很少人負有施捨的義務。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3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3)假使你有應有的節制,你能對某人的悲慘生活,或對他的本性死亡感到高興而沒有罪過,且能以無效的心情來期望、切望某人的死亡,若這不是由於輕視那本人,而為了某些暫時的利益,那也沒有罪的。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4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4)(子女)可以(無罪地)以絕對的願望,切望他父親的死亡;但「切望死亡」固不是為使父親因此而遭到凶惡,而是為使切望者獲得利益,那就是︰切望父親之死亡,是為獲得他豐厚的遺產。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5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5)兒子在醉酒中弒父後,可以無罪而感到高興,因為他可以因此而獲得他的豐厚遺產。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6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6)信仰按本身而言並不被視為屬於特殊的誡命之一。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7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7)一生激發一次信德,那就足夠了。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8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8)如果誰受公共權威所詢問,坦然承認信理,那我認為︰這是信仰的光榮事;但若他緘默不語,那按本身而言,這並不是有罪的事,故我不予譴責。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19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9)(自由)意志不能使人對信理在本身方面的肯定,比那理智的功能,使人對信仰的肯定,更為堅強。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0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0)因此,人能明智地擯棄他所有的超性肯定信理。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1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1)對於信理的肯定是超性的,有益於得救的;這種立場,祇由於人對啟示的可能認識,甚至還有恐懼,即人惟死天主並沒有這樣說過(Cf. Esfrix, op. cif. Nr. 163=ass. 34(Pg. 85))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2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2)「相信有一個天主」且「明明相信天主是賞善罰惡的」;這兩個信理中,為人得救所必需的,似乎祇是前者而不是後者(仝上)。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3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3)信理就廣義而言,祇要從受造物或其他類似的動機方面,取得證據,以證實其真實性,那就夠了(Thesis Louan. 30—Jun. 1670[Esfrix])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4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4)呼求天主來做假見證,那祇是輕微的失敬;祂不願且不能因此而懲罰人。(Ex Censura Louan. a. 1653, ass. 14)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5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5)不管事情大小,人若有理由而沒有宣誓的心意,他可以(無罪地)宣誓(Tamburini, op* 2103 cit. Lib. ,cp. 3, 2)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6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6)誰若獨自一人,或在他人面前,受到詢問或因自己願意,或因散心的理由,或因其他的目的而發誓—宣誓—,說自己沒有做那實己做過的事,而在心內理會到別的一件沒有做過的事,或認那他所做這事的另外一個日子,或加任何一個其他真實的事,那麼,實際上,他並沒有說謊,也並有發虛誓。

(Th. Sanchaz, sj. Opus morale in Praecepta decalagi, Lib. 111, cp. 6, nr. 15.)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7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7)幾時人必須用雙關語,或用雙關語,乃有助於保護身體的健康、名譽、家產,或有助於修養任何一德,致這隱瞞真理的行為,竟被認為是有益的,必要的,那時就是利用雙關語的正當理由(仝上)。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8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8)誰若賴別人的推荐,或因賄賂而被擢升官或任公務官職,那麼,他將可以(無罪地)用語言的保留(Restrictio mentalis),來宣誓,說那奉主命或奉其他類似人的命令所要求的事,但在心中,卻並不按那要求者的意向去做;因為人沒有明認自己罪孽的義務(Ex Censura Lov. A. 1657, ass. 19)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29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9)面臨嚴重的威脅,是佯裝施行聖事的正當理由(同上ass 18)。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0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0)假設一位有地位的人士,不能用其他途徑來避免這種譭謗的罪,那麼,他可以(無罪地)殺死那竭力譭謗他的人;同樣地,誰若受人打面頰,或受人用鞭子鞭打,且在被打被鞭之後,沒有其他辦法去報復,那麼,他也可以把(仇人)殺死。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1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1)按常規而論,我能殺死竊賊,以保持一人的金(銀)安全。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2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2)我們不僅可以(無罪地)用殺害的防衛方法,來保衛我們現有的財物,而且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來保衛我們剛開始享用的權利,以及我們希望將獲佔有的財物。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3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3)不拘是嗣子或是受遺產人,都可以(無罪地)攻擊那無理阻撓承嗣或承受遺產者,以免他來承嗣,或來取消遺產,而且,他可以這樣自衛,一如那有權利繼承王座者,攻擊那無理阻撓者一般。(Ex Cens, Lovan. A. 1653, ass. 13/1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4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4)在胎兒具有生命之前,可以(無罪地)墮胎,以免懷孕的女孩,被人發覺而被殺死,或遭受名譽之損失。(cf. Cens. Lov. A. 1653, ass. 9)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5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5)所有的胎兒,(一日在母胎裡),他就一日沒有理性的靈魂;幾時胎兒出生了,那時他就開始有靈魂了;這似乎是可靠的意見,因此,我們該說︰任何方式的墮胎,總不算犯罪的行為(Jo. Garamuel 曾如此主張;但在被教會懲斥之前,他就自動予以撤銷了)。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6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6)不僅在極度急需中,可准人偷竊,而在嚴重的緊要關頭,也不准人偷竊他人財物(Ex Cens. Lov. a. 1657. ass. 8)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7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7)男女傭工,若他們認為,他們所領的薪水,少於他們所做的工作(代價),則可暗暗地向自己的主人竊取錢財,作為補償(同上 ass. 9)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8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8)誰若零偷,即使所偷的總數已達重大資料,也沒有補還的嚴重義務—(即︰即使不肯補還,也不犯死罪)—(同上ass. 16)。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39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9)誰若唆使人或引誘人去加重大損害於第三者,則對第三者因他所受的損害,他沒有賠償義務(同上ass. 12)。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0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0)「馬哈脫拉」[註]契約,是許可的—(合法的)—即使對同一個人,且懷謀利心意、預先立約,將再買回貨品,也不例外(同上ass. 14)(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1)「馬哈脫拉」(mohatra)是西班牙的一種「典當」—或「抵押」的一種「營利」契約;古時許多倫理神學家,認為這是一種高利貸的契約,故予以禁止。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1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1)既然現金比欠款更寶貴—(更可靠)—且也沒有人,不重視現款,勝過欠款,則放債人自能向欠債人,除本金外還索取利息,且亦因此理由而能自慰,不犯貪圖利息之罪。(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1)譯者註 Cf. Caramuel, Theol. Intentionalis, Lib. , disp. 14, nr. 799s, Pg. 183—這依現代人的想法看來,似乎是合理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2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2)人在本金之外,索取一些利息;如果這是出於欠債人的知恩報愛,而不是出於應有的公義,那麼,這不算是高利貸—(即這不算是貪利息的罪)—(仝上ass. 13)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3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3)以莫須有的罪名,冤枉別人,以挫折他的大權威,豈不是小罪嗎?(Thesis Lovaniensis, S. J. a. 1657, ass. 3)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4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4)誰若給人捏造罪名以保衛自己的公義與榮譽,則他也許不犯死罪。而且如果這不是一個或然的事實,則在神學方面,幾乎沒有或然的意見了(同上ass. 3)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5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5)幾時人授予現世的財物,不是作為獲得神益的代價,而祇是作為賦予或致成神益的動機,甚致把錢財作為獲得神益的白白的抵償,或相反地,把神益作為錢財的抵償,也都不算以錢財來換取神益的褻聖罪(Simonia)。(同上ass 15/Ⅰ)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6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6)而且,即使錢財是授予神益的主要動機,甚至即使是授予聖事的目的,好像錢財比神益更貴重,那也同樣不是買賣神益的褻聖罪(仝上)。試」。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7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7)幾時脫理騰公會議(Decr. de ref. Gen. Can. 1)說︰誰若不擢升那些比較相稱的人們,或那些被認為更有益於教會的人們,來到教會團體,那麼,他就犯了有份於他人之罪的死罪,那時大公會議之所請「比較相稱的人們」(一)意指︰「該選相稱的人而已」;或(二)意指︰不要選那不相稱的人,但要選拔相稱的人;或(三)意指︰「應透過選拔考試」。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8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8)這似乎是昭然若揭的,即︰姦淫按本身而言,並沒有包藏什麼罪惡,但這是不好的,—祇因為這是被禁止的︰如果誰持有相反的意見,那似乎完全不合理了。(Caramuel, Th. Int. *2141 cit. lv. Nr. 1904)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49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9)在性律上並沒有禁止「男子女子化」(mollities)(同性戀)。因此,如果不予以禁止,這往往是好的,而且,有時候,這還是應做的事,如果不做,反而會犯死罪。(同上,ass. 3/1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0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0)在其丈夫同意之下與有夫之婦性交,並不是犯通姦之罪。因此,在告解中,祇說︰我犯了姦淫罪。(Fornicatio),那就夠了(同上ass. 3/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1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1)僕人明知(故意)地用自己的兩肩,協助主人爬進窗口,使與處女犯姦,而且,他也多次替主人,肩負梯子,開門,或做其他合作之事,那也不犯大罪,祇要他做這些事,是為恐懼遭受重大損害,例如︰若不協助主人犯罪,則恐主人對他不好,或以怒目視之,或把他逐出家門(Tamburini, op. * 2103 cif. Lib. v, cp. 1. 4, nr. 19)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2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2)如果沒有惡表,沒有輕視之意,則不守罷工瞻禮,不犯大罪(Censura Lov. a. 1653, ass. 8)。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3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3)誰若把彌撒分成兩個部份,甚至分為四部份,從不同的獻祭司鐸處,聽完一台彌撒,他也滿全了(主日)該聽彌撒的教會法律。(同上ass. 17)。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4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4)誰若不能唸晨時經與讚頌經(matutinum et laudes)而能唸其他時辰經(Horae minores),那就沒有其他義務了,因為那較大的部份,已把較小的部份,引到自己那裡了(意指︰那大部份已化為小部份了)(Castro palao, op. *2101 cif. p. , tr. 7, dish. 2)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5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5)冒領聖體,也算滿全了一年一度領聖體的律令(*2034)。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6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6)勤領告解與勤領聖體聖事,即使是在那些像外教人一般地生活的人們身上,也是預定(升天)的標誌(Azor, op *2153 Cif. t. 1, Lib. 7, cp. 201q. 12)。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7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7)本性的下等痛悔,祇要是正當的,也許(為得救)也是足夠了(Thesis Leodiensis (Liege)OFM. A. 1676.)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8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8)我們沒有義務,詢問那自認有惡習慣的罪人(Jo. Sanchez, op* 2120 cif. disp. 9, nr. 6)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59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9)例如在某些大慶節或得大赦日子,因告解人太多,聽告司鐸,可讓罪人告罪告到一半時,就給他唸赦罪經赦罪了(Ex Cens. Lov. a. 1653 ass. 4)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0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0)對一個有相反天主的或本性的或教會律法習慣的罪人,雖然他沒有改善希望的跡象,但有口頭保證自己悔罪,且立志改過,(聽告司鐸)也不該拒予赦罪,或延遲給他赦罪(同上ass. 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1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1)若一個罪人,處於犯罪的近機會中,雖然他能夠,卻不願離開這犯罪機會,甚至他還直接地,且立志去尋找這犯罪機會,或投到這犯罪機會中,則聽告司鐸,有時也予以赦罪(同上ass. 2)。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2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2)幾時人有什麼有利或正當的理由,不去避免罪機,那時,他就不該躲避犯罪的機會(Leander Mantanus Murciensis OM. Cap. Disquisitiones morales ni prima primae S. Thvnae, Lib. disp. 1, resal. 16)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3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3)為了神益,或為了我們的或近人的暫世利益起見,我人可以直接地尋找犯罪的近機會(Ex Cens Lovan a. 1653 ass. 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4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4)人無論如何對信理的奧蹟,一無所知,而且即使他因自己的疏忽,甚至因他有罪的疏忽,連對至聖聖三,以及對我主耶穌基督的降生奧蹟,也都不知道,他還是能夠領受赦罪(之恩)。(同上ass. 17)。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5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5)對以上這些奧理,信了一次,就夠了(1)。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1)Cf Tamburini, Op. *2103 Cif. Lib. .cp.1, nr. 3 et 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6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教會的懲處]以上各項命題,一如所說的,都已遭受懲罰,禁止,即︰都應被視為令人怪異(產生惡表)而有害於實際的行為。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67   
標 題 懲斥「寬縱」命題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本文的結論]末了,為使學士或學者或其他任何人自制,以後不要從事於帶有凌辱性的爭論,並為維護和平與愛德起見,同一至聖聖父—(教宗依諾森十一世)—以服從聖德(的名義),命令他們,在刊印書籍或手稿上,在寫論文、做辯論以及在講道中要小心謹慎,對於那些在公教學者中到今還爭執不定的命題方面,切不加予對方任何懲罰,任何批判,以及任何叫囂辱罵,一直到聖座,得悉事實(真相)後,對同一命題,予以裁判為止。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70   
標 題 懲斥那些「對天主全能」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天主把自己的全能,賜予我們,好使我們應用它,一如誰贈予他人一座別墅或一本書一樣。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70-2171

*這兩個命題,似乎是I. H. Serry (op. *1997 Cif. [Lv. 1700]et Christophorus de Ortega, S. J. De Deo uno, t. 1. Cont. disp. 2, q. 4)。而聖職部下令予以禁止,應用這兩個命題,並斥之為︰至少是冒失的、新異的。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71   
標 題 懲斥那些「對天主全能」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天主把自己的全能,隸屬於我們。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70-2171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75   
標 題 論或然主義與更或然主義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由羅蘭雅(Pater Lawrea)神父,對耶穌會士龔石勤神父所呈於教宗的書信內容做了報告之後,樞機主教們說,那由國務卿通知西班牙的宗座公使,令他向上述龔神父表明︰聖父—教宗溫和地接納了他的書信,並不無贊許地,讀了他的書信後,吩咐他本人(龔神父),自由放心地宣講,教授並以筆墨來衛護他的更可靠的意見,並應有力地攻斥那些不大可靠人的主張,因為他們說,人即使知道並認為某一意見是不大可靠的,某一意見是更可靠的,他也可(無罪地)隨從那不大可靠的意見,並把它作為確定的意見;總之,凡龔神父對維護那更可靠意見所作的和他所寫的一切,聖父將予以嘉許。

   
註 釋

*公元一六七三年西班牙撒拉茫加(Salamanca)大學教授龔石勒(Thyrsus Gonza lez de Santalla, S. J)寫了一本書,書名為「倫理神學基礎」(Fundamentum theol. moralis);他在該書中竭力傳揚更或然主義—(更可靠主義)—(更蓋然主義)。公元一六八七年七月六日龔教授,被選為耶穌會為總會長;他的主張,為教宗依諾森十一世所贊許

 見 2175-217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76   
標 題 論或然主義與更或然主義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此外尚請把教宗的命令,轉告耶穌會的總會長神父,吩咐他不僅允准耶穌會神父們著書,以保衛更可靠的意見,而攻斥那些不大可靠的主張,因為他們說,人即使知道並認為某一意見是不大可靠的,而某一意見是更可靠的,他也可(無罪地)隨從那不大可靠的意見;還吩咐總會長神父,也要把教宗的這個心意,函告耶穌會的各大學校,務使任何人,按自己之所願,自由著書,以護衛那更可靠的主張,而攻斥那上述的反對者的意見;並吩咐所屬會士,要完全服從教宗的命令,才是。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75-217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77   
標 題 論或然主義與更或然主義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加上聖職部的手書字句︰〕公元一六八○年七月八日透過參贊,把教宗的命令,傳達於耶穌會總會長神父之後,回覆說︰他在一切事上,將儘速予以遵命照辦︰不拘是藉他本人,或是藉他自己的前任,決不禁止任何人,為保衛那更可靠的意見而著書、而予以講授。

   
註 釋

*聖職部法令 2175-2177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1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所以,任何專務默想或默觀祈禱的人,對主基督所建立的,由宗徒們所遵守的而由公教會歷代相傳常在一切聖事(禮儀)中所應用的口誦經文(口禱),誰也不得予以鄙視,好像無用似的,或與默想默觀的祈禱相比,而視口禱為虛偽的(行為);但都該同樣地贊揚口禱,尊重口禱,一如尊重默想默觀的祈禱一樣,因為先知教訓人說︰上主該在詩歌中受到讚頌。

   
註 釋

*本訓令由加撒那樞機(Hierony. Casanas)所擬稿、手稿尚存,但本訓令是否受到公佈,那就無從確知了。雖然如此,但從此可知︰何者為公教真理,何在為馬利諾[molinos(*2201ss)]之謬論。

 見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2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既然在天父的家中有許多住處[參閱︰若︰十四,二],那麼,專務默禱的人,或他們的領導者(神節),對那些專務默觀祈禱的人們絕不可予以鄙視,或稱他們為偷閒無為者;那更壞的是︰神師們,還說他們,已陷入一種異端中了;須知︰人人都該藉著默想—默禱,聖潔虔誠地利用或享用那天主所賜予每個人的恩賜;尤須注意的是︰往往最高貴的人與最下賤的人,更常見的,那些隱居僻處者,有時連結婚的人,也獲得默觀祈禱的恩寵。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3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同樣地,默觀祈禱的人們,也不輕視默想祈禱者,因為按常規,人由默想而上升到默觀的高峰;但二者都該懷著愛德,光榮天主我等主耶穌基督;須知︰青綠的葡萄樹枝,若不與愛德的樹根,連繫在一起,那不會結出任何善功的果子。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4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雖然,由於天主的助佑,誰也不會被拒於默觀恩寵之外,但須多多注意,務必透過靈魂的指導者(神師);(神師們)切不可毫無區別地,不分年齡、等級、性別,也不管人對這道理的知識與實踐的程度高低,一律准予進入默觀境地,但先該勤加觀察衡量對方神修(靈修)的程度︰「他能擔當什麼,或能做什麼」,然後按各人的靈魂不同情況,指導他們,有些進入默想領域,有些進入默觀境界,才是。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5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但信友的靈魂,藉著默觀的祈禱,被提上升到至高境界而和天主結合;為了使這個有關默觀祈禱的道理,清除錯誤,得以完整無損地保存起見,那默觀者,須特予謹慎,不可以肯定,或相信︰在任何境地,唯有天主的臨在,是默觀祈禱的對象,或是他們所稱的安靜(無為)的對象︰因為默想的對象,雖然各有各的方式,但所有的默想對象,都是默觀的對象;同樣地,誰也不要擅敢肯定︰那些實行默想的人們,若不轉入默觀祈禱的境界,萬萬不能升入成全的某種程度。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6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況且,我們賴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降生與受難而得救,並獲得自由;因此,那默觀者該小心謹慎,不要明知故意地忘掉我主耶穌的生平、言行、受難、救贖的種種奧蹟,或說,默想這些奧蹟,是無益的,而與默觀的地位,是互相牴觸的;相反地,他們該跟隨眾聖人的善表,隨時隨地,勤謹存想這些奧蹟,才是。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7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7)而且,主基督的以及祂的殊福童貞聖母瑪利亞、暨所有與天主同王於天上並為我們居比涕泣之谷者轉禱的聖人們的聖像和彫像,不管在外面的,或是在內心的,都不該從目前從心靈中予以移去,而視之為無益於默觀的廢物;雖然如此,設若在默觀進行中且當我們的心神,滿被著天上的恩賜而被吸引到默觀天上事理時,暫可不去注意於聖像,以免分心。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8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8)再者,純全默觀的練習,主要地在於使靈魂在默觀進行時,不做他事,甚至連所有的受造物,也都忘掉,全神貫注於信、望、愛、三德中,即那主要用以事奉天主的三德中,舉心向上,升至天主,或天主的事理那裡去;所以,默禱的人們絕不可以斗膽冒失地,妄想默觀者,好像是閒著無為者,並譏之為民間的懶惰者。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89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9)此外,不拘是默觀者或是默禱者,都該記住︰他們絕不可以推卸遵守天主與教會規誡的義務;反而更進一步,他們眾人,都該按各人的地位,遵守誡命,一如僕人對主人,妻子對自己的丈夫一樣,因為祈禱的德行,引人抵達謙卑與服從的境界,而不引人至於驕傲自大的地步。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90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0)同樣地,我人該記住、該教誨在俗的暨在修會中的神職人員、以及修女們,不要以默禱默觀為藉口,擅自推卸遵守教規、會規、聖願、聖訓、規律的責任而自行解脫,因為他們雖然抵達了祈禱的某種成全程度,但無從證實:他們已不必遵守這些規誠了。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91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1)所有默觀者與默禱者,對於那些外在的敬禮以及公教教友所習行的熱心事物,例如,領聖事,用聖物,朝拜聖堂,守齋戒,聽道理以及其他神形哀矜—(施捨)—等慈善事業等,都該知道,他們非但不該推卸不幹,反而更該身體力行,才對,因為如果他們,以默觀或默想為藉口,忽視遵守上述規誡,則為信眾看來,將是莫大的惡表。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92   
標 題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2)如果誰說,默觀者不該拒絕誘惑;且當默觀者在默觀時所犯的罪,也不算是他們的罪,那麼,這是完全失敬的說法而與基督徒的純潔,背道而馳;那時,那些默觀者,己不是默觀者,而是惡魔藉他們的肢體,幹這樣的(惡)事了。同樣地,誰若說,這樣的罪過,不該由默觀者,在懺悔聖事中,加以揭露而為教會神鑰所管制,那麼,這也是失敬的說法。末了兒,誰若說,心神的祈禱,不管是默想的或是默觀的,乾脆地是為得救所必需的,那麼那也是失敬褻聖的說法。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195   
標 題 有關告解聖事的保密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命題」:「可以(無罪地)運用那從告解(聖事)中得知的知識,祇要這樣做,並沒有直接或間接地洩露告解人而使之難堪;假如不這樣做,那麼,從那不用那從告解中得來的知識中所發生的害處更大,因此一比較,則前者的害處,理應受到鄙視了」;之後再加上說明或限制,即:所謂「運用那從告解中得知的知識」意指:這是由於告解人的難堪,即在不洩露告解人的情況下,若不運用那從告解中所得的知識,則同一告解人因此而遭受的難堪更大。

[教會的懲處]:上述的命題,若說:「可以應用上述的知識而不顧告解人的難堪」,那麼,這樣的命題!應完全予以禁止;而且,即使加上了上述的說明與限制,也該同樣予禁止。

   
註 釋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1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人該消滅自己的能力,而且,這是內在的途徑。

   
註 釋

*公元一六七五年馬理諾(著名神師)—在羅馬出版了:[Guida Spirituale],書中含有「安靜無為」的謬論,因而受到教會的懲斥;同時,還有西滿與安東尼兩位修士,也犯同樣的錯誤而遭受聖職部的懲罰,茲臚列如上。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2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願意主動地作事,那是冒犯天主,因為祂願意獨自做事;是以人必須把整個自己,完全安置於天主內,然後就留在那裡,宛似沒有靈魂的肉身—屍體—一樣。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3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許願要做某事,那是「成全」(途中)的障礙。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4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本性的活動,是恩寵的仇敵,阻礙天主的作為以及真正的成全;因為天主願意在我們內作為而用不著我們。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5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靈魂無所作為,以消滅自己,並回歸自己的原始,而抵達自己的根源,那就是天主的本質,而靈魂就留在天主的本質(本性本體)內受到變化、天主化;那時天主卻仍留在祂自己內;因為那時候,已不是兩個結合的東西,而是祇成為一體,且天主即因此理由而生活、並在我們內為王;而靈魂則在「作為的場合」內(Inesse operativo)消滅自己。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6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內(修)的途經,就是「辭職」—(不幹,一無所為);(那時人靈在那裡)既不認識「光」,也不認識「愛」,而且,她也不該認識天主;這樣才是進入內修途徑的正直方式。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7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7)靈魂也不該思及賞與罰,也不該念及天堂與地獄,死亡與永遠。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8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8)她也不該願意知道:按著天主的旨意前進呢?還是照同一天主的意旨,留在那裡,一無所為?她也不該願意認識自己的處境,自己的一切,但該留在那裡不動,一如屍體一般。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09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9)靈魂既不該念及自己,也不該念及天主,以及其他任何事物,且在內修的途中,一切回憶,都是有害的,即使人對自己人類的行為以及他自己的缺點,也是有害的。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0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0)如果人靈因自己的缺點,令他人怪異—(成為惡表),那麼,祇要她沒有令人怪異—(給人惡表)—的意願,她也不必予以回憶—(反省)—:因為(人靈)不能回憶到自己的缺點,那是天主的恩寵。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1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1)一旦發生疑問:「自己是否正直地前進」,那也不該予以反省。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2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2)誰若把自己的自由意志,交給了天主,他就不該對任何事擔心;對地獄與天堂,也不例外;他既不該具有獲得「成全」的願望,也就不該擁有修德、成聖、得救的希望;(總之)他該滌除得救的希望,才對。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3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3)我們既把自己的自由意志,交給了天主,則我們對我們的一切事的思想與操心都該讓天主在我們內,而不用我們履行祂自己的意旨。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4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4)誰若把自己,交於天主的意旨,他就不宜向天主祈求什麼;因為祈禱,既是人自己的意願,自己選擇的行為,那就是不成全的行為;況且,這是願意天主的意旨,符合我們的意願,而不是願意:我們的意旨,符合天主的意願:再者,這福音所載的:「你們求,你們就得到」[若:十六,廿四];這不是基督為內修的靈魂所說的話,因為內修的靈魂,不願意有自己的意願;進而這樣的靈魂,便抵達她們不能向天主祈求什麼的地步了。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5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5)正如人靈不該向天主祈求什麼,同樣,她們也不該為了什麼而感謝天主,因為祈求與感恩,都是自己意旨的行為。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6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6)不宜為自己應受的罪罰,尋求大赦,因為補償天主的公義,較諸尋求天主的仁慈,更好;因為前者是出自人靈對天主的純愛,而後者都是出自人靈對自己的私愛;而且這(大赦)不是為天主所中悅的事,也不是有功勞的事,因為這是人靈願意逃避十字架的行為。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7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7)我人既把自己的自由意志,交予了天主,並把我們靈魂的思想及其顧慮(操心),都讓天主處理,那麼,我們就不該再有受試探的理由;而且,我們對試探,祇有消極,而不該再有積極的扺抗,也不該再加予任何的勉勵。縱然,本性尚有所妄動,也該聽其所止而休焉,因為這是本性—天性。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8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8)誰若在祈禱中,利用想像、圖像、形像、以及自己的思考,那麼,他不是「以心神、以真理」(若:四,廿三),朝拜天主。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19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19)誰若用理智辯證或用理智所領悟的方式,去愛慕天主,那麼,他不是愛慕真的天主。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0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0)誰說:當天主不與人靈說話時,人靈必須在祈禱中,自己用推理,用思想來幫助自己,那麼,這是「無知」的說法,蓋天主從來不說話,而祂的說話,就是「行動」;且當人靈,不用自己的推論,思考與行為,來阻擋天主時,天主常在人靈內行動(有所作為)。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1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1)在祈禱時,人靈必須留在暗昧的普遍的信仰中,完全安息,完全不要念及任何對天主與聖三的個別與分明的屬性,且就這樣,人靈留在天主的臨在中,朝拜祂、愛慕祂、服事祂;卻並不發生任何行為,因為天主在這些行為中,並不樂意。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2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2)這種藉著信德所產出的知識,不是出自受造物的行為,而是由天主賦予受造物的知識,而受造物,並不知道自己有這種知識,而且事後,他也不知自己,曾有過這種知識;對於愛德,也是如此。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3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3)作家聖伯爾納德,或應歸於聖伯爾納德名下的作者(Opus Guigoni II Cartusiano (+1188)attribuendum; PL 184, 475 C)把修會禁地的階梯,分成四級,即:讀經、默想、祈禱以及天賦的默觀。凡常在第一級者,總不會越至第二級;凡常在第二級者,總不會抵達第三級;那第三級,就是我們求得的默觀等級;祇要天主不把人靈,拖引到天賦的默觀等級,(這是人靈本身並不期望這一事)那麼,人靈終生,常該留在這個等級上;而且,天主的拖引一停止,人靈便該立即回到第三級,並常該留在那裡,而不再退至第二級或第一級去。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4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4)在祈禱時,若發生任何思想,即使是不潔的,甚至相反天主,相反聖人,相反信德,相反聖事的,既然不是故意地予以袒護,也就不必故意地予以拒絕,但該不加可否地,且聽其自然地予以忍受;這並不阻止(那具有)信德的祈禱,反而使這祈禱,更為成全,因為那時候,人靈安靜(無為)更完全承行天主的旨意。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5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5)即使人打瞌睡而酣睡了,而他的祈禱以及他的默觀,還是在進行中,因為祈禱與安息,安息與祈禱,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而且,當安息繼續時,他的祈禱,也繼續著。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6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6)神修有三路,即煉路、明路、合路;這是非常愚蠢的,因為這是指神修生活而言的,但神修生活的路,祇有一條,那就是內修的路。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7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7)凡切望並懷有那可以覺察出來的熱誠者,不是切望天主,也不是尋求天主,而是尋求他自己;幾時,誰由內修的路上前進,不拘是否在聖地上,或在隆重慶日上,他總是切望並勉力獲得這種可以覺察出來的熱誠,那時,他就做得不對了。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8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8)對神修事的厭倦,那是好事,因為人就藉此而得以淨化他對自己的私愛。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29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29)幾時,內修旳靈魂,討厭於天主的道理,厭倦於修德之事,而留在冷淡之中,心中不覺任何熱誠,那是好的標記。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0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0)那在神修生活中所體驗到的一切可以覺察出來的事,都是可惡的、污穢的、不潔的。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1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1)沒有一個專務默想的人,實習真正的內在德行;那內在的德行,不該從覺官方面得知的。這該是失掉德行的事。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2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2)領聖體前後,為那些內修的靈魂,並不需要別的準備,也不必謝聖體;她們祇要留在被動的安息中,一無所為,就夠了;因為這個被動的安息(一無所為),以更完善的方式來補足其他常人在平常途徑中所能做的聖德行為。且乘此領聖體的機會,若起了謙卑、求恩或謝恩的情念,而不知是否出自天主的特別推動,那就應該予以抑止:否則的話,即便是出自尚未死去的本性的衝動。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3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3)如果人靈在隆重的慶日上,願意以某種特殊的努力,在自己內激起一些熱心情緒,那麼,那由這條內修路上前進的靈魂,做得不對了,因為為內修的靈魂,各個日子,各種慶節,都是同等的。而且,這對聖地而論,也是如此,因為為這樣的靈魂,各處地方,也都是同等的。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4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4)用言語用口舌來感謝天主,那不是為那些應該留在靜默中的內修的靈魂們;因為天主在她們內作為,她們絕不有所作為,以阻擾天主;況且,她們越是把自己,安息於天主(一無所為),她們也越是體驗自己,連天主經—即「我們的天父」也不能誦唸了。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5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5)為這些內修生活的靈魂們,不宜由於自己的選擇自己的活動,而有所作為,即為修德之事,亦不例外;否則的話,他們就不是死於自己的人了。她們也不該激發對於真福童貞(瑪利亞),聖人聖女,以及對基督人性的愛情:因為這些既是情感的對象,那麼,對於這些(人)的愛,也就是這樣的了。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6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6)任何受造物,縱然是真福童貞(瑪利亞),聖人(聖女),也都不該坐在我們心中,因為唯有天主,願意佔有人心而坐鎮人心。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7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7)在誘惑的機會中,即使是凶惡的,人靈也不該激發那積極對抗誘惑的聖德行為,但該存留在上述的愛德與安靜中就夠了。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8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8)志願克己所負十字架之重量是重大的而沒有好結果的,所以人不該背負它。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39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39)那些聖人們所舉行的比較聖善的善工與補贖,並不足以從靈魂上,移去貪戀—依恃世物—之情或那唯一的依恃之情。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0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0)真福童貞(瑪利亞),從未做過外在的事工,卻成為聖中之聖。為此,人能不做任何外在事工而抵達聖德境界。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1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1)天主為使我們謙卑而被引入真的「過化存神」的境地,允許並願意惡魔,在某些成全人的靈魂上—也不是在不知不覺的靈魂上—施予身體方面的暴力,並使她們做肉慾的行為,甚至也在清晨,她們頭腦清醒時,實際地轉動她們的手以及其他肢體,去做她們不願意做的醜事。至於其他本身罪惡的事,也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這並不是罪,因為她們並沒有同意做這些行為。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2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2)可能有這種情況發生,即:惡魔所加的為做肉慾之事的暴力,能從兩個人方面,即從男女雙方面,同時發生,而從男女各方面,產生(醜惡)行為。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3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3)在古代時天主曾藉虐王的服務,使人成聖,如今天主卻藉惡魔的服務,使人成聖,即:惡魔在人身上,施予上述的暴力,使人逐漸輕視自己,消滅自己而把自己完全交給天主。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4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4)約伯說了褻瀆天主的話,但他的唇(舌),並沒有犯罪,為這是出自惡魔的暴力。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5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5)聖保祿在自己的身上,曾受過這樣的暴力;因此,他這樣寫道:「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反而去做」(羅:七,十九)。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6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6)這樣的暴力,為消滅靈魂(的傲氣)並為導引人靈,進入真的改善、真的與主結合的境界,是更合式(更成比例)的成法,而且,除此以外,沒有其他途徑;這是更容易更安全的途徑。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7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7)人若遇這種暴力,則該讓惡魔擺佈,不必採取任何行動,表示任何奮勉,但該堅留在自己的虛無中;而且,即使遺精而做手淫的行為,或更醜惡的行為,人也不該自亂方寸,但該把心中的不安,疑惑、憂懼,拋出外面;因為靈魂在那種情況下,更受到光照,更受到堅強、漂白,而獲得聖潔的自由;而且,特別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不該在告解中,予以告明,因為:這樣才使惡魔受制服而獲得平安的寶庫。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8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8)之後,那施予這樣暴力的惡魔,便說:「這是重大罪孽」,好使人靈自亂方寸,不再在內修的路上前進:因此,為了削弱惡魔勢力起見,更好是:不要告明這種行為,因為這不是罪,連小罪也不是。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49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49)約伯由於惡魔的暴力,就在他向天主唸純潔禱詞的同一時刻親手玷污了自己的身體;請閱:約:十六,十八。而從約伯傳十六章的記載,就可獲得這樣的詮解。

   
註 釋

*見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0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0)達味、耶肋米亞以及其他許多聖先知們,曾受過這種外在不潔行為的暴力。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1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1)在聖經中,有許多這種迫使人做外在罪行的暴力例子。如:三松便是,他由於暴力而自殺,「和培肋舍特人同歸於盡」(民:十六,卅);他也由於暴力而與外邦人的女子結婚(民:十四,一),與妓女德里拉犯邪淫(民:十六,四):凡此種種,在別人看來,都是罪行。又如:友弟德說謊,以取悅敖羅斐乃(友:十一,一—);厄里叟詛咒兒童們(列下:二,廿四);厄里亞燒死兩個五十夫長,連同阿哈布王的兵士們,一齊焚死(列下:一,一—十)。那麼,這是否是由於天主直接施予的暴力所致,還是由於惡魔的作崇,使人靈做這樣的事,那是一個疑問。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2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2)這種暴力,即使是不潔的暴力,也並不使人的理智,受到蒙蔽,故在那個時候,人靈能與天主結合,而且,事實上,人靈常與天主結合得更為密切。

   
註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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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3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3)實際上為要知道,在別人身上的作為,是不是暴力,我對此所有的規則,還加上那些抗議靈魂所提出的抗議,說自己對上述的暴力,並不曾予以同意,或說自己不能宣誓證明,曾對這暴力,曾予以同意過,並也看到,有些靈魂,真的在內修的道路上邁進;但我從某種光亮處,從人的實際認識以及較優越的神學知識方面獲得一條規律,即:以內在的確定性,使我確知,這種作為,實是暴力:且我確切知道:這個光亮,是從天主發出,因為它以它的確切性,使我確知,這是從天主來的而且,對我而言,絕無絲毫可疑之處;有時竟有這樣之事發生,即:天主以自己的啟示,使人靈同時確知:那啟示者是誰?而靈魂也不能予以疑惑。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4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4)平常的神修生活,在人死的時候,將會發覺自己受騙而慌亂,(且)還帶著來生所應煉淨的一切私慾偏情哩。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5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5)經過這條內修之路,雖然受苦良多,以煉淨、根除一切私慾偏情,但終於抵達這種境界,使人靈一無所感、一無所覺,完全平靜,一如屍體一般,而靈魂也不再讓自己受到感動了。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6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6)一日存在著人之私愛,也就一日存在著兩條律法,兩種貪慾(即:存在著靈魂與私愛的兩條律法,兩種貪慾),因此,幾時,這種私愛,透過內修的途徑,受到煉淨而死去,那時就不再存在著兩條律法,兩種私慾,也不再有犯罪失足之事發生,也不再有所覺察,連小罪也不例外了。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7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7)透過所獲的默觀祈禱,(人靈)可抵達不犯大罪也不犯小罪,不犯任何罪的境界。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8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8)要抵達這種境界,不該反省自己的行為,因為缺失就從反省而來的。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59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59)內修途徑,與告解(聖事)、聽告司鐸暨良心問題,以及與神學和哲學,都要分開,(不可同日而語)。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0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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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那些開始死於反省的老資格的靈魂,也會抵達(完全)死去的地步;天主有時候,使他們不能告解,而以如此偉大的恩寵,充足他們的靈魂,使他們堅定於善,好像他們在聖事中所得的恩寵一樣。因此,為這樣的靈魂,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去告解,那是不好的,因為這為他們是不可能的事。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1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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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靈魂抵達奧妙死亡的境地時,除天主所願之事外,不能再別有所願了,因為(那時)她不再有所意願,而天主已奪去了她的意願了。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2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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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人靈藉內修途徑,抵達一個不能動的連續境地,而處於不能受到搔擾的平安中。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3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3)人靈藉內修途徑,也抵達失去知覺的死亡境界;且若外在的覺官不再感覺到有象可覺之事物,也沒有那人留在虛無境界中的標記,換言之,也沒有奧妙死亡的標記;因此他們存在著,卻好像不存在一樣,因為他們不會抵達那理智所要他們做事的地步。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4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4)為抵達默觀的境地,神學士的準備,比不上那些鄉下人,因為第一,神學士所有的信德,不像鄉下人的那樣純潔;第二,神學士並不那樣謙虛;第三,神學士並不那樣照顧自己的得救,第四,神學士的腦海中,裝滿著想像、幻像、意見、理論,而真光就不能進入他的腦海中去。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5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5)會士該在外表,服從他們的長上,而會士服從聖願的範圍,祇及於外表而已。在內在的範疇裡,那別有天地:唯有天主與輔導(神修)者可進入那裡。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6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6)在天主的教會裡,有些新道理,令人可笑,因為靈魂在內在的範疇裡,還該屬主教管轄:如果主教無能,那麼,靈魂偕同自己的輔導者,便進入那裡。我說新道理,因為聖經、大公會議、教會典章、教宗文獻、聖人、聖作家,從來沒有傳授過,也不能傳授過這種道理,因為教會不判斷隱晦的事,而人靈卻有權利,有能力選擇她所認可的導師。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7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7)說內心的事,應向面臨的外在法庭揭露出來,且說誰若不這樣做,就是犯罪,那是顯然在說謊,因為教會不判斷隱密之事而他們利用這些謊言,這些幌子,妄斷教會裡的靈魂。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8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68)在世上沒有權柄,沒有管轄權,來頒發命令,叫神師有關靈魂內心事的信件,揭露出來,因此,必須注意的是:這是撒殫的侮辱……

   
註 釋

*見 2201-2269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2269   
標 題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教 宗 依諾森十一世
內 容

〔教會的懲處:〕〔教會對以上各項命題,分別予以懲斥,即:〕我們斥〔命題: 3,13—15 41—53〕為異端人的命題;斥〔命題 21,23,55 60—68〕為帶有異端嫌疑,且與異端非常接近的命題,斥〔命題 2,4—10,12,16—19 31s 55s 58〕為帶有異端嫌疑,帶有異端色彩的命題;斥〔命題 4—6 8—10 13—19 21s 24 32 35 41—53 58〕為錯誤的命題;斥〔命題 6s 9—11 14—20 24s 30—52 54 58—60 63s 66〕為令人怪異的命題(帶有惡表者);斥〔命題 10 14s 41—53 60〕為褻聖的命題;斥〔命題 6 30 58〕是為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命題;斥〔命題 11 14s 17—22 23s 26s 30—35 38s 41—68〕為冒失的命題;斥〔命題 10 16 21s 24s 31 35 38s 41—52 59 65s〕,為鬆弛信友生活紀律的命題;斥〔命題68與65〕,分別為企圖推翻教會統治權與煽動反叛的命題…

此外,我們懲斥馬里諾所寫的一切書藉,一切著作,不管這些書,在何處出版,或用何種語言寫的,都不例外,就是他的一切手稿,也都包括在內。

   
註 釋

*見 2201-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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