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三九年四月四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15   
標 題 典章:論聖職買賣與放高利貸的罪孽
教 宗 依諾森二世
內 容

典章二 誰若存著可惡的貪心,用金錢(用賄賂)來爭居院長或首長的職位、爭取榮譽或擢升教會的高位,或購買教會的聖事聖物,如:堅振聖油,或(終傳)聖油,或聖堂的或祭台的聖石等是,那麼,他所非法獲得的榮譽(地位), 應被剝奪,而且,不拘是購買者或出售者,連同介紹人,都恁蒙上不名譽的恥辱。此外,這種人,也不得要求善食,且在事前事後,也不得向任何人要求來往(住宿),連他本人,也不得擅自供給別人善宿,因為這都是聖職買賣的事。但可自由地,毫無減損地,享用他所得的地位與恩俸-【註:這是指他不用賄賂所爭取的地位與恩俸】。

   
註 釋

*參看715-71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16   
標 題 典章:論聖職買賣與放高利貸的罪孽
教 宗 依諾森二世
內 容

但對那可憎可恥的,為新舊約神聖律法所禁止的-我可以說-這簡直是一種放高利貸的貪得無饜的勒索行為,我們予以懲斥;我們還要剝奪他一切的教會安,忍同時命令所有的總主教、主教或任何品級的院長,或領受任何神品的聖職人員,誰也不得冒昧地接待他-若欲接待他們,應非常小心地,待他們像一些放高利貸的人一樣-;他們應終生蒙受羞恥,而且,除非他你死後,不得按教友的-基督徒的葬禮,受到殯葬。

   
註 釋

*參看715-71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17   
標 題 論假痛悔以及聖事之存在
教 宗 依諾森二世
內 容

典章廿三 「的確,在諸事中,有一非常干擾教會的事,那就是假的痛悔;所以,我們通知我們的同道弟兄,以及我們的司鐸,不要受世俗人虛假痛悔的欺騙,而一起被拖到地獄去。(但須注意J幾時一個人,藐視多人,祇對某人,表示悔意,或祇寬恕芋一人而不寬恕其他人,那一定是假的痛悔。

蓋按聖經所載:誰若遵守「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只觸犯一條,就算全犯了」(雅:二,十);那就不能獲得長生了。正如人,若違犯所有的誡命,則他不能進入永生;誰若祇守一條誡命,則他同樣也不能進入永生;再者:如果悔改者所做的業務,事務或職業,不能不犯罪,他卻不願離開它,或若懷著恨人之心,或者不願道歉賠罪,或若受辱而不肯寬恕凌辱者,或者相反公義而從軍(作戰),那都是假痛悔的標記。」(摘自公元一O八九年所舉行的墨,非督會議-典章十六。)

   
註 釋

*參看715-718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718   
標 題 論假痛悔以及聖事之存在
教 宗 依諾森二世
內 容

典章廿三 「但對那偽裝虔誠的外貌,攻擊(我)主(聖)體(聖)血的聖事,攻擊人為嬰孩付洗,攻擊合法的婚約的人們,我們把他們逐出天主的教會。如異教人一樣,並予以懲罰,命令教會以外的權力,來予以制裁。至於他們的袒護者,我們也加以同樣的懲罰鎖鍊」。(這幾乎一字不改地抄襲督羅撒會議,公元一一一九年-的文獻,以懲斥那以伯多祿…白羅為首的馬尼該異端。)

   
註 釋

*參看7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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