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0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根據福音的教誨,人之平等,在於眾人皆有同一本性(人性),被召到天主子女的同一極高超的地位,同時還具有同一終向—(即同一人生目的)—大家依照同一律法,該受審判,而按各人行為之罪惡而受賞或受罰。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1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但權力與能力方面的不平等,乃出自創造人性的造主自己,蓋「上天下地的一切家族,都是由祂而得名」(弗:三,十五)。然而君主與屬下的心靈,依照公教會的道理與規誡,以彼此的義務與權利,大家束縛在一起,務使一方面,出命的情慾,受到節制,而在另一方面,聽命的理由,成為容易的、堅定的,而且是非常高尚的。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2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但若有時會發生:君主們—冒失地並過分地、運用公眾的權力,那麼,公教會的道理,不讓(民眾),以自己的武力,起來攻擊他們,以免治安方面日益受到干擾,因而社會(民眾),受害更大。當事情糟到沒有其他任何希望的地步時,(教會)教訓民眾,以基督徒的忍耐功績,與不斷地向天主的祈禱,來採取應該採取的(即成熟的)補救辦法。—如果立法者或君主們樂意(立法),規定或命令一件相反神律或性律的事,那麼,基督徒的尊位與職責以及宗座的主張,敦勸(民眾)「聽天主的命應該勝過聽人的命」(宗:五,廿九)。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3133   
標 題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教 宗 良十三世
內 容

然而公教會的明智,即由性律、神律的誡命所支持的明智,十二萬分地顧全公共的以及家庭的治安(寧靜、平安),對那些論及財物的主權以及財物分配的思想與言論,若為人生所必需的,有益的,(也該予以採用)。因為社會主義,詆毀財產權,認為財產權是由人們所發明的,相反人之平等,因而他們企圖共產,主張不該心平氣和地忍受貧窮,並想富人的主權以及權益,能毫不客氣地予以侵佔。但教會承認:人與人之間不平等,身體、天資以及能力的天然區別,而在所有的財物方面,亦有多少之分,凡此種種的不平等,卻為人更有益更有利;況且,私產權與財物主權出自人性本身,命令各人有各人的主權,任何人不得予以染指,而予以侵犯;蓋(教會)知道:偷竊、搶劫,為天主—一切律法的創主與裁判者—所禁止:不准貪戀別人的財物;那偷竊的,搶劫者,以及那些淫蕩的,拜偶像的…都不得進入天上王國。(參閱:格前:六,九)

   
註 釋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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