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彌斯教宗送交君士坦丁堡的信理小冊--公元五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63   
標 題 關於基督神學的信理
教 宗 奧彌斯
內 容

(1) 救援第一,就是遵守正直信仰的規格,且絕不與教父們的教誨,背道而馳。再者,我主耶穌基督的道理,不能置若罔聞,祂說:「你是伯多祿,且在這磐石上我將建立「我的教會」(瑪:十六,十八)。這是我主的話,已由事實證明,因為在這宗座上的公教會,常保純潔無瑕。

   
註 釋

*這是為那些從亞加溪裂教中歸正的神職人員,宣誓信理之用;由教宗欽使送去,乃於公元五一七年三月十八日簽署後,攜歸羅馬。

*參看0363-03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64   
標 題 關於基督神學的信理
教 宗 奧彌斯
內 容

(2) 所以,我們為了希望信德與望德絕不分離,並為了在一切事上,追隨教父的遺訓,我們絕罰一切異端份子,尤其是納斯鐸異端;他從前是君士坦丁堡主教,後在厄弗所公會議中,羅馬天主教教宗並為亞歷山大城主教聖濟利祿所懲罰。同這人一夥的歐帝葛與亞歷山大的廖斯谷(Dioscorus),〔相仿地〕在我們所追隨的,擁護的加千陶公會議中,受到懲罰;我們也一併予以絕罰。〔其實,加千陶公會議,就是跟隨尼采公會議,宣揚了宗徒(傳下來)的信理〕。

(3) 還有那弒父的弟茂德〔我們深予痛恨〕,還有那外號亞厄羅(Aelurus),他的門徒,並在一切事上附和他的那個亞歷山大的伯多祿,同樣,還有那個昔為君士坦丁保的主教,後為宗座懲罰的亞加溪,以及他們的同犯,他們的附和者,或加入他們團體者,我們一併予以懲斥,予以絕罰。因為〔亞加溪〕,既與他們同流合污,理應遭受類似他們的懲罰。至於安提約的伯多祿,連同他們的附從者,以及上面所寫的一切人,我們也一併予以懲罰。

   
註 釋

*這是為那些從亞加溪裂教中歸正的神職人員,宣誓信理之用;由教宗欽使送去,乃於公元五一七年三月十八日簽署後,攜歸羅馬。

*參看0363-036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65   
標 題 關於基督神學的信理
教 宗 奧彌斯
內 容

(4) 故此,我們對真福良教宗所寫有關基督教的所有書信,我們全部予以接納和承認。從此,一如我們所預言過的,我們要在一切事上,追隨宗座,並要宣揚她的一切典章。如此,我才希望,得和你們通功,得和宗座所宣揚的團體,團結一致,因為唯有在團體內,基督的真實教會,才會完整結實,屹立不移。同時,我(們)也預許:誰若不贊成宗座-(即不與宗座同心合意)-,即和公教會斷絕通功-(即自己棄絕於公教會之外)-者,則他們的名字,在神聖的奧蹟中-(即在彌撒聖祭中)-不當被人提起。〔假設我企圖出規,另信一種信理,那麼,我承認,我是和那些為我懲罰的人們同犯〕。

(5) 但我(決不這樣做),我如今親手簽署我這個信誓,呈獻於你奧彌斯-羅馬地的可敬聖教宗……

   
註 釋

*這是為那些從亞加溪裂教中歸正的神職人員,宣誓信理之用;由教宗欽使送去,乃於公元五一七年三月十八日簽署後,攜歸羅馬。

*參看0363-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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