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千陶大公會議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00   
標 題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教 宗 良一世
內 容

序言-[先提尼采信經與君士坦丁堡信經,然後接下去說:]為了圓滿地認識與堅強熱誠起見,這明智而有益於得救的天主恩寵的信經-(信條)-固已夠了,蓋這信經教導了有關父及子及聖神的完善,並對那些信仰忠實的人們,表達了我主降生為人的真理。但因這些企圖反真理宣傳的人們,利用他們原來的異端邪說,掀起了-產生了-新的論調......他們一方面,拒絕宣講童貞瑪利亞為天主之母的道理,而(其中)有些人,還引入混淆混合的說法,愚蠢地胡說,(基督內祇有一個性體-即一個人性與天主性的(混合)性體;且他們怪異地說,(天主)獨生子的天主性體,通過混合而成為可能受苦的性體;為了取締那些人的種種相反真理的詭計陰謀起見,這神聖的大公會議,對(教會)自始就宣講的信理,表示不可能變動,同時在一切之前,決定,堅信那[在尼采會議中的]三一八位聖教父們的,不可推辭的信理,並強調那由一五零位教父稍後在此[君士坦丁堡]皇城所召開的會議中,有關聖神性體的傳統道理,(並)為駁斥那些攻擊聖神的人們,加上注釋;逼不是因為好像在先人所講的道理中,有所欠缺,而是因為(大會會眾)要宣告聖經方面有關了解聖神的證據,以攻斥那些不願承認「聖神為上主」的人們。但因有些人企圖曲解天主分施恩寵的奧蹟;有些人則不明智地妄言(基督)是純人,是出生於童貞瑪利亞的受生者,所以本大公會議,把從前亞歷山大教會的主教真福濟利祿,所致於納斯鐸的書信,以及他所寫給東方,及時召開會議,懲斥納斯鐸邪說的主教們的書信,作為本會議的書信(再予以核定)…....另外還有羅馬城元老,至福至聖的總主教良(一世教宗)為撲滅歐底葛邪說所寫的書信,也非常地適用,因為這封書信,正符合了伯多祿的偉大信認;這為駁斥現存的邪說(見* 二九零)而堅強正宗的信理,可算是我們的一根(有力的)支柱。因為他(教宗聖良一世)對那些妄圖把神聖奧跡,分為「兩個子」的邪說,予以制止;並把那些妄言獨子的天主性可能受苦的人們,逐出於聖教會-聖教團之外,而對那些主張基督的兩個性體,彼此混淆彼此混合的人們,加以禁止;對那些「妄說基督所取的奴僕之形,是天上的,或是另一種與我們不同的自立體的」人們,斥之為瘋狂者,對那些「胡說主在結合之前,確有兩個性體,而在結合之後,卻祇有一個性體的」人們,予以開除教籍-即予以絕罰。

   
註 釋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01   
標 題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教 宗 良一世
內 容

[定斷信理]所以我們眾人跟從了聖教父們,一致同意,要教人相信:同一個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具有完全的天主性,具有完全的人性,(是)真天主而又是真人-即具有理性的靈魂與肉身的真人,同一個祂,按其天主性而論,是與(天)父同一性體,按其人性而論,則與我人同一性體-即「在各方面與我們相似......只是沒有罪過」(希:二,十五);祂按天主性而論,固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但同一個祂,按人性而論,在此近世,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卻由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所生:

   
註 釋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02   
標 題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教 宗 良一世
內 容

我們該信:同一基督主-獨生子,具有兩個性體,彼此毫不相混地,毫不變更地,毫不分開離開地結合著,且這兩個性體,在無損於各自不同的本性,不同的特性的情況下,合成一個位格,一個主格;這不是合成兩個分段的,或分離的兩位,而是合成同一位獨生子-天主聖言-主耶穌基督;正如同古先知們對祂所預言的,以及耶穌基督自己教訓我們的,也正如教父們的信經所傳給我們的信理一樣。

   
註 釋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03   
標 題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教 宗 良一世
內 容

[定案]是以,神聖的大公會議,對於這些信理,予以周密的謹慎的考證之後,就這樣定斷:不准任何人,或以言行,或以書面,或在思想上,或在訓導上,對上述信理,存任何異議…....

   
註 釋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04   
標 題 論買賣聖物聖職罪
教 宗 良一世
內 容

C.2 若有主教受賄賂而授予聖秩,並把那不能出賣的聖寵,出賣給人,並因金錢而祝聖別人,成為主教,或「助理」主教,成為司鐸或六品執事,或使神職人員中任何一人陞任管家、侍衛、守門,或因受到可恥的賄賂,而使任何隸屬(教)規的人,逍遙法外,那麼,這樣的主教,一被證實有此罪行,即將面臨「革職降級」的危險,而那被祝聖者,不僅從他的聖秩禮,或從他的陞遷中,不獲他所賄賂的利益,反而該從他所用金錢買來的尊位或職位上,革除任何聯繫。如果誰當這罪惡可恥買賣的中間人,那麼,他,若是一個神職人員,應予以革職(還俗);若是一個世俗人,或是一個隱修士,則應予以絕罰。

   
註 釋

*參看0304-0305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0305   
標 題 論混合婚姻以及在異教中所領的洗禮
教 宗 良一世
內 容

因為在有些省區裡,讀經員與唱詩員,准予娶妻,所以,這神聖的會議.,不准其中任何人,娶異教女子為妻。誰若已從這樣的婚姻中,生了子女,那麼,他們若於婚前,已同意自己所生的子女,在異端教中受洗,則宜奉獻他們的子女,與公教會團聚;若他們的子女,尚未受洗,那就不能讓他們,在異教中領洗;且及笲的女子,也不該嫁給異教,或猶太人,或外教人。但若在女子,出嫁之前,預許自己,要皈依正宗的信理,那就例外了。

可是,誰若違犯這神聖會議的定斷,則將受到教律的制裁。

   
註 釋

*參看030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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