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10   
標 題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教 宗 額我略十一世
內 容

我們藉此宗座文告,命令基督的一切信眾,對已被懲斥的寫作與規律,不得予以應用…(例如)(節一)…人在(法庭)以外所做的一切,儘管是眾所週知的事,亦能藉自己的誓言,獲得解放自由—(意即:脫身無罪),而且其他證據,也不能予以反證。(Landrecht 〔partitio vulgata〕:1,18, §2=artic. 10 GR.1,83=a. 9MGH 29)

   
註 釋

*參閱1111-1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11   
標 題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教 宗 額我略十一世
內 容

(6)誰若因搶窺而被殺死,而被害人的親戚,挺身為他決鬥,那麼,這樣的人,便因兩人決鬥而拒絕一切證據,而且,這樣的死者,若沒有兩人的決鬥,也不能予以制服。(同上:a45MGH50)

   
註 釋

*參閱1110-1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12   
標 題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教 宗 額我略十一世
內 容

(7)如果二人在法庭上,大家爭論不休,那麼,那一方附和者比較多,那一方就獲得勝訴。

   
註 釋

*參閱1110-1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13   
標 題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教 宗 額我略十一世
內 容

(8)不拘誰,若按本書的方式,要求兩人決鬥(以決是非),則誰也不該拒絕決鬥。但挑戰者的健康,生來就比不上對方者例外。

   
註 釋

*參閱1110-1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14   
標 題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教 宗 額我略十一世
內 容

(9)不拘誰,因盜、窺的罪行而失去自己權利,那麼,這樣受害的人,不能以誓言來洗淨自己盜、窺的罪行,但可在「熾鐵」、「水」或「決鬥」三者方法中任擇其一。是的,這最後一段,准人「用熾鐵…」(以決定是非),是錯誤的。(a. 23MGH 38)

   
註 釋

*參閱1110-1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15   
標 題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教 宗 額我略十一世
內 容

(12)嗣子對所承嗣人的盜、窺罪行,不負(賠償)義務。—這至少在良心的圈子裡是錯誤的。(a 7,66MGH 25,63)

   
註 釋

*參閱1110-1116




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編 號 1116   
標 題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教 宗 額我略十一世
內 容

[教會懲處〕上述各項,都受懲斥為假的,冒昧的,不公不義的,且其中若干處,還是異端的,裂教的,相反善良風氣,而危害靈魂的。

   
註 釋

*參閱11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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