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683    |
標 題 | 論教會訓導的範圍及其職責 |
教 宗 | 比約十一世 |
內 容 | 在有關應該信的信仰的事理上,切不可像有些人所樂意的,把信仰的道理,分為基本的與非基本的兩種,好像前者為眾所當信仰,後者可由人自由信仰;因為信仰的超性美德,是以天主啟示的權威,作為[信仰的]正式原因(Causa formalis),這絕不容人去加以區別…這樣的真理(信理),也不是隨著年代而有所變更,或也不是由於近代教會首長,隆重地予以建立而定斷的;因此,這同樣的信理,不能不是同樣的正確,同樣是當信的真理。難道這一切,不都是由天主啟示的嗎?其實,教會在世的訓導權--是由天主意志所建立;其目的,不但是使被啟示的道理,安全地流傳萬世,而且還使人們容易安全地認識真理。--雖然,羅馬教宗,以及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們,天天實行這個訓導權,但教會還負有這個職責,即:為了更有效地,或更明朗更精確地把應信仰的聖道,刻印在信眾的心靈上起見,教會儘可及時用隆重的儀式,來定斷某一道理為當信的信理。但在這種不尋常的訓導方式下所定斷的道理,對天主委托教會所保存的啟示真理總和,絕不有所新增之處。教會祇不過把隱藏在啟示寶庫中的真理,或許為有許多人尚為暗昧不明的真理,或許有些還在爭論不定的真理,予以宣判而定斷為當信的信理而已。 |
註 釋 | *Mortalium Animos Ed:AAS 20(1928) 13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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