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385    |
標 題 | 信友結婚的合法方式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在今天整個日耳曼帝國內,脫理騰公會議的「Tametsi」憲章,雖然在許多地區,尚未藉顯明的公告,或合法的手續,一定予以公佈實施,但從逾越節日開始(即自今年一九O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所有公教信徒,連迄今不受脫理騰公會議的規定方式所約束的信徒也包括在內,若要彼此有效地結婚,非在本堂神父以及兩名或三名證人前不可。 |
註 釋 | *當時脫理騰大公會的憲章」Tametsi」,未知是否在德國各地區公佈實施;而對婚姻的規定,因當時地區之不同,更令人猶豫不定,莫衷一是;於是德國主教,請求調查聖部(Cong-Inquisitionis)指示辦法;聖部使於一九O六年一月十八日公佈本訓令。Ed :Ass 3a (1906-07)81ss/Pii X Acta 3,10ss/An E 14 (1906)149 B5/Arch KKR 86 (1906) 342ss 見3385-3388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386    |
標 題 | 混合婚姻的條件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除非男女雙方具有公正嚴重的法定理由,完整合法地簽定法令信約,並通過公教徒合法地獲得混合婚姻阻礙的寬免,則公教信徒,還是嚴重地被禁止與異教徒或裂教徒結婚。混合婚姻的寬免得到之後,雙方完全需要在本堂神父以及二、三名證人前結婚。假設他們在非公教的教士前,或祇在法官前公證結婚,或以任何方式私下結婚,那麼,他們嚴重地犯了重罪。而且公教徒若在混合婚姻中,尋求或保准非公教教士來證婚,那麼,他們另外犯了一個罪孽,而且還受到法定的懲戒罰。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387    |
標 題 | 宣佈一些婚姻是有效的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雖然如此,如果混合婚姻,在日耳曼帝國的任何省份,以及任何地區,連在那按羅馬聖部的斷定,迄今為止,一定受「Tametsi」的條文所拘束的地區在內,即使沒有按脫理騰公議的方式所締結者,或在以後將要締結者,(願天主阻止,不會發生這樣的事)--祇要沒有其他法定的阻礙,也沒有在今年逾越節之前,因私下結婚的阻礙而經合法法庭,宣佈婚姻為無效者,同時夫妻雙方迄今還是同意結婚者,那麼,我們願意這樣的婚姻,完全被視為有效的,而且我們明明地宣佈,定斷並核定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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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388    |
標 題 | 非公教人士之間之婚姻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但是,為了安全保障教會判斷的法則,我們在這同一條件下,同一限定之下,決定和宣判所有非公教人士的婚姻,不拘是異教徒或裂教徒,彼此在同一地區內,並沒有遵守脫理騰公議的方式,業己締結者,或在將來要締結者,都是有效的。如果他們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從非公教徒而歸依公教信仰者,或者,在教會法庭上,對兩個非公教人士的婚姻效力,與公教人士所締結的,或將要締結的婚姻問題,有所爭執時,我們在同等條件之下,亦同樣應視為有效的婚姻(1)。 |
註 釋 | *(1)f 1995:L. enc .「Vehementer nos」 ,11.Feb.1906從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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