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355    |
標 題 | 論高利貸以及產權契約 |
教 宗 | 加理斯多三世 |
內 容 | ‥最近有人向我們請示的事,雖然從好久以來,沒有人反對過,而在亞肋曼各地區,為了人民的公益,在當地居民與僑民之間,到今還盛行著這權的習慣‥即‥居民與僑民,也許他們認為:為確保他們地位與財產安全起見,他們把他們的財物,房屋、土地,別墅、動產以及還遺產出租給別人,每年依照租約的規定,在一定時間,收取一定的租金,而對方就因契約關係,便有效地負起償還租金的摃任。同時為了維護賣主的利益起見,(在契約上)誰明:一旦錢款交情,那賣主(出租人)就不可後而退還錢款;而那買主(租戶),即使他所買到(租到)的財物、房屋、土地、莊田、動產遺產,因年久而遭受任何毀,也不能索回錢款—這對有些人的良心,未免狹窄而起了懷疑,不知這樣的契約,是否合理。因此,有些人,以高利貨為藉口,而謀求得利的機會,不願交出應付的租金‥ |
註 釋 | *本詔書曾堅定了教宗瑪爾定所頒序脫利厄‥TRIER‥等區主教們的詔書—(公元一四二五年七月二日)—這先後兩詔書.的內容相同。 *參閱1357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357    |
標 題 | 論高利貸以及產權契約 |
教 宗 | 加理斯多三世 |
內 容 | 因此,我們‥為了澄清這種疑慮起見,就用宗座的權威,鄭重宣佈說;上述的契約是許可的、合乎法理的,而且賣主(出租人),按上述契約的規定而沒有阻可 ,可有效地向租戶索取租金和租息。 |
註 釋 | *參閱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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