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68    |
標 題 | 論婚姻的鎖鏈以及保祿特權 |
教 宗 | 依諾森三世 |
內 容 | 閣下曾函告我們,請示:夫妻之一方,遺棄另一方而改入異端教。那被遺棄的一,方想要再結婚,生育子女。試問:根據律法,這能這樣做嗎?所以我們就把你所問的問題,同我們的兄們商議結果,我們這樣答覆閣下:雖然我們的前任教宗(如:天士三世 Caelestinus Ⅲ)似乎並不這樣想法,但我們要加以分析:是否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後來,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或是:夫妻二人,先是天主教人,後來中一方,陷入異端教,或失落信德,又入落入外教人的錯誤中?如2木2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後來其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而另一方,或完全不願與對方同居,或至少非凌辱天主聖名,非牽引對方陷入大罪,不願同居,那麼,在這些環境之下,那被遺棄的一,方若願再結婚,儘可准予結婚,因為保祿宗徙說過:「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十五)。而且教會的典章,也這樣規定:「對造物主的凌辱,解除了那被遺棄者的姻(權利)-束縳」。【 Grat Decr P ⅡCS 28.Q2c2 ( Frdb.1,1090)】 |
註 釋 | *參看768-769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69    |
標 題 | 論婚姻的鎖鏈以及保祿特權 |
教 宗 | 依諾森三世 |
內 容 | 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天主教)教友,而其中之一,陷入異端或外教的錯誤,那麼,我們相信:在這種情況之下,那被遺棄的一,方在對方還沒有死去之前,縱然對造物主的凌辱,顯得更大,也不能再和別人結婚。因為二個外教夫妻的婚姻,固然是真實的,卻不成聖事;至於信友夫妻的婚姻,則不然;他們一結婚,則若對方還在世間時,總不能離散而再行結婚,因為信友一結婚,便成為婚配聖事。 |
註 釋 | *參看768-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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