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447    |
標 題 | 論教宗解釋公議會法令的職責(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
教 宗 | 白拉久一世 |
內 容 | 過去從來也沒有允許過,將來也不會允許召開局部會議,去評審大公會議。但幾時對某一大公會議的決議,發生疑問,不知有何理由,那時有意得救的靈魂,便會自動地來向宗座請求指示。或者,也許有人……這樣倔僵固執,不願領教,那麼,宗座必須用各種方法,去吸引他們,走上得救道路,或者,宗座按〔安提約會議(公元三四一年)第五條典章以及加千陶公大會,第四公告所規定的〕教會法規,把他們—(頑抗大會議的人們)—交付世俗權力去制裁,以免他們危害他人的救援。 |
註 釋 |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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