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760    |
標 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 宗 | 比約十一世 |
內 容 | 固然,絕育手術,在這行為的本質方面,並不是內在的惡行;因此,若為保全生命需要的話,那是許可的;但若為了阻止生育而舉行絕育手術,那麼,這個行為,由於舉行者無權舉行緣故,便成為內在的惡行,因為不拘私人或公共權威對於人的肢體,都沒有直接割除的主權。 |
註 釋 | *聖職部的覆文(Pastor Bonus 4 (Rm. 1940) 223 s/F. Hurth: TD. Ser. Th. 25(1942)) 見3760-376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761    |
標 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 宗 | 比約十一世 |
內 容 | 教宗明文規定有關絕育律法的全部道理,都該受到採用。但是,為了純健康的目的,更好說,為了預防經濟的損失,以及其它別的理由而舉行的絕育手術,絕不為教宗所規定的律法所許可;那人所沒有舉行絕育的權利,教宗也絕不補給他。為此,我人應該說: 絕育手術是受明文禁止的,而且是一種在本質上,不公道的惡行。 |
註 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762    |
標 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 宗 | 比約十一世 |
內 容 | 為此,法律的目的,如:保全健康,增強未來子女的精力,免生殘廢子女,固無可厚非,但從整個法律的對象來說,既對那達到目的的方法而言,那是應該受到責斥的。 |
註 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763    |
標 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 宗 | 比約十一世 |
內 容 | (1)為達到絕育目的所舉行的絕育(手術),因人之無權舉行而成為內在的惡行,因此,不拘是私人或是公共權威所舉行的絕育(手術),都為自然律法所禁世。 |
註 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764    |
標 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 宗 | 比約十一世 |
內 容 | (2)若法律規定,為了預防遺傳而使子女殘廢,(父母)應請求或應接受接受絕育手術,那麼,這樣的法律,是相反公益的,在良心上也不能產生任何束縛。 |
註 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765    |
標 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 宗 | 比約十一世 |
內 容 | (3)若人通過審核,利用權威來批准絕育法律而予以促進實施,…(或人)應用這個法律,來達到絕育目的,並予以贊助,以避免子女出生,那麼,他是核准一種內在的惡行,所以,這是不正常的,也是不該做的惡事。 |
註 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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