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994    |
標 題 | 用書信或通訊員所傳遞的「告明」與「赦罪」,是否有效? |
教 宗 | 格來孟八世 |
內 容 | 至聖聖父—教宗,對下列這個命題︰ 「(罪人)可以藉書信或通訊員,向不在場的(聽告)司鐸,以告解聖事的方式,告明自己的罪,並從那同一個不在場的(聽告)司鐸處,獲得罪赦」 斥之為虛假的、冒失的、令人怪異的—壞表樣的—並予禁止,下令以後,不得在公或私的講堂上,在演講以及團體聚會中,講授這種命題,也不得予以辯護,刊印,或以任何方式,予以實踐,作為一種或許可以的情況看待。 |
註 釋 | *這個問題的「肯定」答案,在脫理騰大公會議之前,相當普遍的。(聖師)伯拉彌諾(Robertus Bellaminus)以及其他多人,也予以辯護,後因聖多瑪斯的神學大網(第三部份)的論證,反對該主張者日眾,公元一六○二年聖職部遂下令予以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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