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530    |
標 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一) 兒童開始理解,也就是兒童在七歲上下,那就是兒童初告解初領聖體的年齡。兒童即從這個時期開始,便具有滿全一年(至少)告領一次的義務[參閱*812] |
註 釋 | *多麼個別訓令(Quam singulari) 3530-353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531    |
標 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二) (兒童)為初告解初領聖體,並不需要知道完整的基督道理。但在初告領之後,兒童應該按自己的理解程度,漸漸學習整個要理。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532    |
標 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三) 兒童為了相宜地預備初領聖體所需要的宗教知識,就是要兒童按自己的能力,知道那為得救所必需的信仰奧蹟,明辨聖體與普通物質的麵餅,(迴然)不同,好使兒童具備兒童年齡的熱誠,去領受至聖聖體。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533    |
標 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四) 應該照顧兒童的人,其主要的是父母,聽告司鐸,教師以及本堂神父;他們都該負起兒童所負的告領的明令義務(職責)。但是,准予兒童初領聖體職責,是屬於兒童的父親,或是屬於那些替代父職的人們,並按羅馬要理(Catechismum Romanum)也是屬於兒童的聽告司繹。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534    |
標 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六) 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們,都該竭力設法,使兒童們在初領聖體後,勤領聖體,而且,要是能辦得到的話,還要他們日領聖體,因為耶穌基督以及慈母教會,都切望[參閱:*3375ss]兒童以兒童年齡應有的熱心,去日領聖體……。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535    |
標 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七) 兒童既已達到運用理智的年齡,那麼,那不准兒童們告解,或從來不給他們赦罪的習慣,應該完全予以擯斥。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536    |
標 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 宗 | 比約十世 |
內 容 | (八)已能運用理智的兒童們(臨終時)若不給他們送臨終聖體,也不給他們施行終傅聖事(即病人聖事),那完全是一種可惡的流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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