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06    |
標 題 | 論那聖職買賣者,異端派人所授予的神品(聖事) |
教 宗 | 巴斯卦二世 |
內 容 | 典章(9) 不拘誰,若搶劫翻船人的財物,則我們應視之為強盜,為殺害弟兄者、應逐出教會(聖堂)之門。 |
註 釋 | *參看706-708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07    |
標 題 | 論那聖職買賣者,異端派人所授予的神品(聖事) |
教 宗 | 巴斯卦二世 |
內 容 | 典章十(一) 凡會中有關聖職買賣者之所有規定,我們亦以聖神的判斷,用我們的權威,予以堅定核准。(二)所以,無論在授予神品上,或在賦予教會的事物上,也不拘用口舌,或示意誰若要求什麼賄賂,才給人授予神品,或給人批准,那麼,我們認為…這一切都是無效,且也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效力。(四)誰若明知(故意)地,受那聖職買賣者祝聖,甚至還讓他們褻聖,那麼,我們仍判定:他們所受的神品-【祝聖】-完全是無效的。 |
註 釋 | *參看706-708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0708    |
標 題 | 論那聖職買賣者,異端派人所授予的神品(聖事) |
教 宗 | 巴斯卦二世 |
內 容 | 典章十五 這我們也要吩咐的;對於付堅振、付洗、出殯,總不該有所要求。 |
註 釋 | *參看706-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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