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990    |
標 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 宗 | 比約九世 |
內 容 | 懺悔聖部認為提一提這件事,並不是多餘的,那就是我們教會所家喻戶曉的教義,是:婚姻—婚配是由主基督所建立的七件聖事之一,因此,管理婚姻,是屬於教會的職權,因為同一基督,把分施自己奧蹟的任務,委諸自己的教會;我們也認為,這不是無益地提一提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結婚形式(參閱:*1813ss),即:在那法律所受公佈的地區,若不遵守那個形式,則教友(即受洗的男女信友)所結的婚姻,總不能是有效的。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991    |
標 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 宗 | 比約九世 |
內 容 | 但人靈的司牧,應該依據上述格言,以及其他公教道理,來訂定實際的辦法。其實,連信友們,也深信那教宗比約九世,在一八五二年九月廿七日的御前(樞密會議中所宣佈的:兩個男女教友所結的婚姻,不能不在同時,又是(婚配)聖事;是以兩個男女教友,不用聖事方式,而用其他任何形式,即使是用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形式,所結的婚姻,無非是一個卑鄙可嘆的姘居而已)。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992    |
標 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 宗 | 比約九世 |
內 容 | 從此容易地,更不能被視為「聖事」;正如:國家的權力,不能在任何教友(指已受洗的男女)的婚姻上,加上束縛,同樣,它也不能解除教友的婚姻束縛。是以…世俗權力,對解除那在教會面前,所結的合法婚姻束縛的一切判決,都是無效的;故夫妻任何一方,妄用國家權力的這種(離婚)判決而膽敢固執地結婚而還生活在這種婚姻中的人,是真正姘夫(或姘婦),那麼,不拘是姘夫或姘婦,都不配領受赦罪之恩,一直等到他或她,真心悔改,做那教會所規定的補贖時為止。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2993    |
標 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 宗 | 比約九世 |
內 容 | 「但為免受懲罰,並為子女的利益,亦為避免陷於重婚的危險起見,可以准許」教友們,在教會前面,依教會規定,行了婚禮之後,去按國家的法律規定再舉行結婚儀式,而其目的,祇在於獲得那依國法所規定的婚禮效果而已。 |
註 釋 | *參閱:教宗本篤十四的簡詔—Breve〝Redditae sumt nobis〞17.Sept.1746 Supplem.n.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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