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832    |
標 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 宗 | 比約十二世 |
內 容 | 在什麼環境之下,司鐸可用一般性的格式,即用集體赦罪經,有權給那些有個別告罪的群眾人(信友)赦罪?為了澄清這項疑惑,懺悔聖部宣告如下(1): |
註 釋 | *教宗於三月十八日,親予核定(AAS 36(1944)155s) 3832-3837 *(1)下接3833-3837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833    |
標 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 宗 | 比約十二世 |
內 容 | 1.司鐸雖然沒有獲准施行告解聖事,但在下列情形下,也可用一般性的格式,給信友們集體赦罪。 (a)幾時兵士們快要出征,或已交戰,處於死亡(危險)的環境,而因兵數眾多,或因時間倉促不能一一告罪者,司鐸即可給他們公唸赦罪經赦罪。但若環境險惡,或是一般說來幾乎不可能,或是看起來非常困難,給那些將要出征,或已交戰的兵士們赦罪,那時候,司鐸可立即給他們赦罪,而且我們認為,這是必需的。 (b)民眾與兵士,遭遇敵人來犯,面臨死亡危險時,司鐸也可立即給他們一起赦罪,而不需要個別告罪。 |
註 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834    |
標 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 宗 | 比約十二世 |
內 容 | 2.除了上述的死亡危險的情況以外,司鐸就不得因聖事的方式,給群眾集體赦罪;也不得以告解人數太多,例如在某一個大慶節或在一個大赦的日子,無法一一告罪為理由,給那些沒有告完罪-即那祇告明一半罪數的信友們赦罪。(參閱:prop.59 ex demn.ab Innocentic Xl,a.1679[*2159])。 可是,若再加上另一種嚴重的而且完全緊急的需要,而且這與天主所命的完整告明,同樣需要的時候,例如:告解人若不得司鐸緊急赦罪,則將-完全不因自己的過失-長久被迫,不得告解與領聖體之恩-在這樣緊急的需要時,司鐸可緊急予以集體赦罪,不必個別告罪。 |
註 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835    |
標 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 宗 | 比約十二世 |
內 容 | 4.[在緊急集體告罪時,司鐸一定需要告訴所有領受集體赦罪的人們說:{你們領受懺悔聖事之後,(將一有機會),就要把你們以前尚未告明的重罪,按規一一告明,才是}。 |
註 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836    |
標 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 宗 | 比約十二世 |
內 容 | 5.司鐸應公開向信友們說明:雖然信友明知有重罪而嚴重地受阻,還沒有在告解聖事中,坦誠告明,也能獲得赦罪,但按天主的以及教會的規律,他們仍有完整地告明所犯大罪的責任;所以,信友們切莫故意逃避這告明責任,等待緊急集體赦罪的機會。 |
註 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3837    |
標 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 宗 | 比約十二世 |
內 容 | 7.假使時間許可,則司鐸應照常唸赦罪經,把少數變成多數,給群眾赦罪;否則的話,司鐸可用這個簡短的赦罪經赦罪:{我赦免你們所受的教會懲罰,以及你們所犯的一切罪過,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註 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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