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S0747    |
標 題 | 論(高)利貸 |
教 宗 | 亞歷山大三世 |
內 容 | 我們悲痛地說:有許多神職人員,雖離棄世俗,已穿上神職衣服,宣誓為神職人員,卻犯上一種似已顯然受斥的(高)利貸性質的「通病」,即:貸款於人而接受借款人的財產,作為抵押品,而從這抵押品所出之產品中,收取一部份利息。為此,本會議一致的權威決定:凡被立為神職班的人員,不得幹這種或其他諸如此類的(高)利貸的勾當。而且,誰若貸款於人,而已接受他人的財產(土地)為抵押品,從中收取所產的若干利息,那麼,扣除所有的開支外,應把所收的一切利息,絕對地,掃數補還給欠債人;但若有所損,則在收到貸款後,即把欠債人的抵押品(田產),應自由地,歸還給原主,才是。誰若自身為神職人員,擅敢固執不悟,仍幹這種令人可憎的「剝削」勾當,那麼,除非有教會的恩俸,為了避免教會的神職,蒙受損害,似該借助於世俗人的手,予以補救為要。 |
註 釋 | *教宗亞歷山大三世,曾親任該會主席,討論伯多祿龍白里(0749)之學說,但一無結果,而對法國各地流行之一種(高)利貸性質的「押租」MORTAGE,予以禁止(Ma C21, 1176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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