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0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 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內 容 | 我們藉此宗座文告,命令基督的一切信眾,對已被懲斥的寫作與規律,不得予以應用…(例如)(節一)…人在(法庭)以外所做的一切,儘管是眾所週知的事,亦能藉自己的誓言,獲得解放自由—(意即:脫身無罪),而且其他證據,也不能予以反證。(Landrecht 〔partitio vulgata〕:1,18, §2=artic. 10 GR.1,83=a. 9MGH 29) |
註 釋 | *參閱1111-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1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 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內 容 | (6)誰若因搶窺而被殺死,而被害人的親戚,挺身為他決鬥,那麼,這樣的人,便因兩人決鬥而拒絕一切證據,而且,這樣的死者,若沒有兩人的決鬥,也不能予以制服。(同上:a45MGH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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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2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 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內 容 | (7)如果二人在法庭上,大家爭論不休,那麼,那一方附和者比較多,那一方就獲得勝訴。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3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 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內 容 | (8)不拘誰,若按本書的方式,要求兩人決鬥(以決是非),則誰也不該拒絕決鬥。但挑戰者的健康,生來就比不上對方者例外。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4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 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內 容 | (9)不拘誰,因盜、窺的罪行而失去自己權利,那麼,這樣受害的人,不能以誓言來洗淨自己盜、窺的罪行,但可在「熾鐵」、「水」或「決鬥」三者方法中任擇其一。是的,這最後一段,准人「用熾鐵…」(以決定是非),是錯誤的。(a. 23MGH 38)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5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 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內 容 | (12)嗣子對所承嗣人的盜、窺罪行,不負(賠償)義務。—這至少在良心的圈子裡是錯誤的。(a 7,66MGH 25,63) |
註 釋 | *參閱1110-1116 |
工具書 |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
編 號 | 1116    |
標 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 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內 容 | [教會懲處〕上述各項,都受懲斥為假的,冒昧的,不公不義的,且其中若干處,還是異端的,裂教的,相反善良風氣,而危害靈魂的。 |
註 釋 | *參閱111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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