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人自開始存在的一刻,作為一個人的所有的權利就應該受到承認,無辜者對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便是其中之一(1)。
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耶1:5)(2)。
我何時在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禰全知情 (詠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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