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0001    |
標題 | 初期的信經-取自初期的教會作品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們的書信-依索比亞版本 |
內容 | 天主本身是無限的美善和真福,按祂純粹慈愛的計畫,自由地創造了人,使人分享祂的真福。為這緣故,祂時時處處接近人。祂召喚及協助人去尋求祂、認識祂、並全力地愛慕祂。祂召集所有因罪惡而分散的人,回到祂合一的家庭── 教會裡去。為實行此事,時期一滿,天主就派遣聖子作為贖世和救世者。天主在祂內及藉著祂,召喚眾人在聖神內成為祂的義子,從而成為祂真福的繼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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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那在小亞細亞--約於公元一六○-一七○年-所寫的「偽經」,現存的祗有衣索比亞版本。這裡的「信經」原文,是由史密脫(C. Schmidt)所發現;從前的人,誤認為這段「信經」,是屬於另一部偽經:主耶穌基督在加里肋利的(新)約。 Ed:C. Schidt. I. Wajnberg,Gesprache Jesu mit seinen Jungern nach der Aufert-ehung. Ein Katholisch-apostol. Sendschreiben des 2. Jhdt. C.5(Tu 36/111;1919)32/L. Guerier,Le Testament en Galilee de N.S. Jesus-Christ, c.16(Patrol. Orient.,t 9;Pa. 1913 )192 -(括號內係後人加上的。) *參閱0001-0006 |
編號 | 0002    |
標題 | 初期的信經-取自初期的教會作品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們的書信-依索比亞版本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及子,祂的獨生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以及聖神,以及肉身的復活,以及聖而公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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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六世紀時,有人找到第四世紀中葉的禮儀書斷片。但書中所載的「信經」,似乎還要古老哩。殘缺處由後人增補--原文為希臘文,並無拉丁譯文。 *參閱0001-0006 |
編號 | 0003    |
標題 | 初期的信經-取自初期的教會作品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們的書信-依索比亞版本 |
內容 | 我信:一個真天主,全能的父, - 一個子-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救主; - 祂的聖神-使(一切)生活的神, - 同性體(Consubstantialis)的聖三, - 一個天主性,一個權能,一個信德,一個洗禮(弗:四,五), - 常生、阿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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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埃及教會典章。本典章曾被納入依博理(Hippoly tus-Romanus)的著作:宗徒傳授(Traditio Apostolica);並按埃及版本,加以擴充,而有下列各種語文譯本:哥德文(撒利文,巴哈里文),埃及文,亞拉伯文;其中撒里文(Versio sahidica),最與希臘依博理的原文相近。我人在這許多譯本中,可以找到許多簡單的(見*3-5)和詳盡一些的信經(見*62)。〔註〕帶*阿拉伯數字,均指每一文獻的中文數字。Ed:F. X. Funk,Didascalia et Constit. Ap. Vol. 2c.16,14(pdb. 1906)110. *參閱0001-0006 |
編號 | 0004    |
標題 | 初期的信經-取自初期的教會作品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們的書信-依索比亞版本 |
內容 | 你信一個天主-全能的父;子-祂的獨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救主;聖神-使一切受造物生活之神;同樣具有天主性的聖三;一個王國,一個信德,一個洗禮(弗:四,五);聖而公教會,以及常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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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001-0006 *埃及教會典章 參閱0003 |
編號 | 0005    |
標題 | 初期的信經-取自初期的教會作品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們的書信-依索比亞版本 |
內容 | 我信一個天主父-萬有的主宰, -一個子-主耶穌基督, -一個聖神, -肉身的復活, -一個聖而公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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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001-0006 *埃及教會典章 參閱0003 |
編號 | 0006    |
標題 | 初期的信經-取自初期的教會作品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們的書信-依索比亞版本 |
內容 | 我們相信至聖聖三:父、子及聖神; -加俾厄爾(天使)的報告-〔瑪利亞的受孕〕,基督的誕生;聖洗;〔某某?慶節〕;基督〔甘願〕受苦,被釘在十字架上,被葬了三天,〔幸福的〕復活,〔如此!〕天主化了升天,坐於父的右邊,及其可怕的,〔也是光榮的〕來臨。 -以上各端道理我們予以承認,並予以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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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I.A.Assemanus,Codex liturgicus Ecclesiae universae(Rm. 1749);可參閱:0045較長的信經,由亞塞瑪氏(Assemanus)譯成拉丁文,但有些地方,並不與原文完全吻合。 *參閱0001-0006 |
編號 | 0010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依博理:宗徒傳授-拉丁譯本 |
內容 | [你信天主全能之父嗎?] 你信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在邦西奧比拉多執政時,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死而受埋葬,而於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入天(國),坐於(聖)父之右,將臨(此世),審判生者死者嗎? 你信聖神,聖教會,以及肉身的復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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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撇開後期教會的進展問題不談,我們就可知道:這些有結構有文法的(典雅)信經,是為對領洗者,徵詢對於聖三信仰的問題而產生的;所以,它們的結構,應由三個主要幹部-即父、子、聖神三部份所構成。 試問:其他的信理,如:罪之赦免,肉身之復活等是,將被安置到那裡去呢?事實上,一般說來,這些信理都是被列於聖神之後,好使這些真理,看起來,可算是屬於聖神的真理;但這樣解釋-不知歷史性的演進-但該說是:有助於說明這種三段信經的起源。其實,那些初期的信經,足資證明:天主三位的三段信經,完全是並列的;但到後來,聖三的信理,逐漸發展了而把這初期的三段並列信條,予以掩蓋,或予以取消。因此,從歷史方面看來,那些「聖三」以外的信條,可被看作「附錄」,是信經的結尾詞;雖然如此,下列的「信經」,一如文法所要求的,相當典雅。 參閱0010-0064 *所謂「宗徒信經」,歷經許多世紀,被認為:由宗徒們親自撰作,頗具權威。四世紀末葉(公元三九○年),米蘭會議(由聖盎博羅削任主席),曾上書於教宗西里溪(Siricius),偶然提起「宗徒信經」;這是最古的證件,見P.L.16,1174。稍後有聖盎博羅削(PL.17,1093,1096)的「信經講解」,有路斐農(Rufinus Aguilius)(約於公元四○四年)的「信經講解」出版。傳說這十二端信經,是出於十二位宗徒的手筆;這種說法,未免太過「形式化」。(參閱:PL.39,2189;89,1029。)迨至十五世紀,終被淘汰。今日我們所確知者,這「宗徒信經」,是最古老者,?決不超過第二世紀的作品。 信經按其發展情形而言,可分為兩種格式:(一)是較古老的一種,無論在希臘文或在拉丁文,均冠於「R」字,故被取名為羅馬式;(二)冠以「T」字的一種格式-大約在第七世紀時,起源於法國南部,後亦在羅馬流行。但為統一起見,其它的拉丁教會,也該接受這種格式的信經。公元一五六六年羅馬出版了「羅馬要理書」(Catechismus Romanus)又於一五六八年,出版了「羅馬日課經」(Breviarium Romanum),遂在它的發展方面,告一段落。 *聖依博理是羅馬司鐸,約於公二一五或二一七撰寫:「宗徒傳授」(Traditio apostoloca),原文為希臘文;但他在的書內,引證了一些東方教會典章,如:埃及教會憲章,多少已受到增減,並不是原文。 這在西方教會僅存的拉丁文版本,斷片,頗為可靠,為味而能會議(約於公四○○年)所採納;但該會議所採納的信經,是徵詢式;按其本身而論,這比宣誓式,更為古老。 這信經的殘缺首部份,可用依博理的法典來補足(*64)。為這種詢問形式的信經,並不比較羅馬式更古老,因為我們知道(*11),這可能慢慢地演變而成;但也許起源於同一源流。 參閱:E, Hauler, Didascaliae Apost. Fragmenta latina (Lp. 1900)110s, fragm. LXX111/B.Botte, La Tradition Apost. De s. Hippolyte. Essai de reconstruction (Mst. 1963) 48.50 / Ltzm 10s.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11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依博理:宗徒傳授-拉丁譯本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以及耶穌基督,衪的子--獨生子,我們的主,由聖神與貞女瑪利所生,衪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難(而死)而受埋葬,第三日自死者中復活,升入天庭,並坐於父之右側,將從那邊(降)來並信聖神,聖教會,罪之赦免,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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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世紀--羅馬--較古老的羅馬「R」式 *這是第九世紀初期的隱院禮儀書,書中所列聖詠之後,便記載這篇希臘信經,而用安格羅.撒克遜文書寫。這篇信經,被列於最古老的「R」式之一。Ed:Hn §18/Ltzm 10/CaUQ.3,5.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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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012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老提法典(Codex Landianus)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 -基督耶穌(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受生,在邦西奧比拉多執政時,被釘在十字架上而被埋葬,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入天(國),坐於(聖)父之右,將從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聖)神,聖而(公)教會,罪之赦免,以及肉身之(復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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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世紀--羅馬--較古老的羅馬「R」式 *老提法典(第六第七世紀),是「宗徒大事錄」信經中最著名的法典「E」,其中包括拉丁「R」式的信經。Ed:Hn 20 / CaUQ3,5 / cfLtzm10.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13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聖盎博削-米蘭主教-信經講解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 -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在邦西奧比拉多執政時受苦受死受埋葬,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入天(國),坐在(聖)父之右,從那裏將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聖神,聖教會,罪之赦免,肉身之復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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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末-米蘭「R」調整式 *今日一般人公認:「信經講解」,由聖人(公元三九七年)口講,而由其書記筆錄而成。雖然,作者的話,並不正確,但其要點俱在。Ed:O Faller:CSEL 73(1955)19--PL.17,1193-1196.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14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聖奧斯定--三一三講道-講信經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 -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苦,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受埋葬,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就升天(國),坐於(聖)父之右,將從此來臨,審判生者死者。 -聖神,聖教會,罪之赦免,及肉身之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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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末-米蘭「R」調整式 *衣博能主教聖奧斯定(396-430),曾講過多種信經:(一)米蘭式(Sermo 212-214);(mm )衣博能式(Sermo 215);(三)不正確式(PL. 32,612). Ed:[S.213]:G.Morin, Miscellanea Agostitiana, V.I. P.L. 38, 1058-1072.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15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聖伯祿.克利沙講道集(57-62)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 -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受生;祂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受埋葬,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就升天(國),坐在(聖)父之右,將從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信(我們相信 (Sermo 60))聖神,聖(而公 (Sermo 60))教會,罪之赦免,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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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五世紀-拉文那-「R」調整式 *聖人為拉文那主教(433-458),講解全部信經-稍有不同之處。Ed:PL.52, 357-375 / Hn §35 / Ltzm 12.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16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路費諾(T. Rufinus)--信經詮解或信經講解 |
內容 | 我信天主,無形的與不能受苦的全能之父。 -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救主;祂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在邦西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受埋葬,降入地府,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就到天(國),坐在(聖)父之右,將?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聖神,聖教會,罪之赦(以及)這肉身的復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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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初-亞圭肋-「R」調整式 *路氏為亞圭肋人;他所講解的信經,與羅馬「信經」,略有出入。(基督「降入地府」)句,首次被插入公教信經。-從前有半雅略異端人的信經內,才有這一句信經。 Ed. PL 21, 335-381 / Hn §36 / LtzM 12.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17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弗勞楞斯的彌撒經本與聖事經本所載的信經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 -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在邦奧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架上而受埋葬,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天,坐於父之右,將從那處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聖神,聖教會,罪之赦,(以及)肉身之復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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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七世紀-弗勞楞斯「R」調整式。 *Ed:Ca ANQ 290 ss / Hn §39-Rg:CIPL 1751.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19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尼采主教藍墨西亞:信經講解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天地的創造者), -祂的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 由聖神和童貞瑪利亞受生 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苦,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死,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天,坐於父之右,從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聖神,聖而公教會,諸聖相通功,罪之赦免,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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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初-墨西亞或達西亞「R」擴充式。 *缺0018 *「信經講解」曾被列入「領洗訓導手冊(第五卷)」;從前人都認為該手冊的作者是尼采.亞圭肋主教;但近代的人主張:乃是尼采.藍墨西亞主教(四一四年後的主教)。Ed:P.L. 52, 865-874 / Hn §40.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1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聖奧斯定:信經講解(Sermo 215) |
內容 | 我們相信天主全能之父,萬物的創造者,萬世的,不死而看不見的君王。 我們又相信祂的(聖)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由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受埋葬,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並)藉教會(而獲得)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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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五-六世紀-非洲拉丁「R」調整式。 *缺0020 *很可能的是:聖奧斯定在來祺任衣博理主教職時,就應用這一式的信經。(*14) Ed:PL 38, 1072-1076 / Hn §47 / Ltzm 13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2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郭符德-加爾德祺(主教)-講信經道理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萬物的創造者,萬世的,不死(不滅)的,無形可見的君王。 我信祂的子,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祂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祂)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受埋葬,第三日從死者復活,被提升天[升了天],而坐於(聖)父之右[坐於天主之右],將從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信聖神,罪之赦免,肉身的復活,[並]藉教會,進入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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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五-六世紀-非洲拉丁「R」調整式。 *摩冷(G. Morin),在四次講道中(PL.40, 637-652, 451-660, 659-668;42, 1117-1130)重新組成非洲的信經。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3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聖依德丰-督來陶總主教:「論對聖洗之認識」 |
內容 | 我信[你信……嗎?]天主全能之父, -以及耶穌基督,祂的子,我們的主天主,祂因聖神而從童貞瑪利亞出生,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苦受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受埋葬,下降地府,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入天(國),坐於全能天主父之右,將從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信[你信…….嗎?]聖神,聖而公教會,諸罪之赦,[這]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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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六-八世紀西班牙,介乎「R」與「T」之間的中性式信經。 *依德丰(總主教659-669)的信經,從該書第36至83章收集而成。 Ed:PL96, 126-142 / Hn §s5 / Ltzm 13.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5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聖希彼廉-多隆(Toulon)主教致日內瓦主教邁克西蒙書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 我且信耶穌基督,祂的獨生子我們的主,祂因聖神而受孕,由童貞瑪利亞出生,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難,被釘(死)在十字架,而受埋葬,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了天,坐於(天)父之右,將從那裡來臨,將審判生者與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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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六-七世紀-法國南部 R / T 中間性式的信經。 *古代法國-信經斷片(NN.25-26) 參閱0025-0028,其中0025與0026互相補而成一篇信經。 *聖希彼廉-多隆(Toulon)主教 Ed:W.Gundlach:MGH Ep. 3 1435 / A.E. Burn, Facsimiles of the Creeds from early manuscriots (H. Bradshan society, t. 36; Ld. 1909)3-et plates 1-III / Ltzm 15.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6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福史多-黎厄士(Riez)主教(cc.450-480)「論聖神」書中引證信經斷片 |
內容 | 我且信聖神,聖教會,諸聖相通功,罪之赦免,肉身的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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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六-七世紀-法國南部 R / T 中間性式的信經。 *古代法國-信經斷片(NN.25-26) 參閱0025-0028,其中0025與0026二處的斷片,互相補充而成一篇信經。 *福史多-黎厄士(Riez)主教 Ed:Aug. Engelbrecht:CSEL 21,103 / PL 62, 11.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7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古高盧(法國一部份)彌撒經:論信經(Sermo 9) |
內容 | 我信天主-全能之父,天地之創造者。 我又信,祂的獨生子的永遠之子,因聖神受孕從童貞瑪利亞出生,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受埋葬,降入地府,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到天上,坐於全能天主父之右,將從那邊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信聖神,聖而公教會,諸聖相通功,罪之赦,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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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七-八世紀-高盧(法國)與亞助馬尼亞「T」式信經。 *古高盧彌撒經 這本彌撒經中,載有二個信經方式,彼此大同小異;其中之信經,錄自:Sermo de Symbols - Ed:PL.72, 349 B / Hn §67 Ltzm 15. 其中之二的信經,沒有固定格式,故從略。 *古代法國-信經斷片 參閱0025-0028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8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聖比米尼(S. Pirminius)的遺著:De singulis libris can. Scarapsus |
內容 | 你信天主全能之父-天地的創造者嗎? 你又信祂的獨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因聖神受孕,從童貞瑪利亞出生,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受瘞,降入地府,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到天上,坐於全能天主父之右,將從那邊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嗎? 你信聖神,聖而公教會,諸聖相通功,罪之赦,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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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七-八世紀-高盧(法國)與亞助馬尼亞「T」式信經。 *聖比米尼(最好說:潑利米尼 "Priminius")似乎是出生於高盧納鮑城;先為傳教的主教,後為奧嘉隱修院的創始人兼院長職,宣揚他本國式的信經。 Ed:PL.89,1034,1046. *古代法國-信經斷片 參閱0025-0028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29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朋高楞禮儀書 |
內容 | 我信全能的,看不見的天主父,無論有形無形的萬物,都是祂所創造的。 我又信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全能的天主,因聖神受孕,從童貞瑪利亞出生,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難,祂被釘(死)而受埋葬,降入地府,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了天,且坐於全能天主父之右,將從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又信聖神,全能的天主,與父及子,共有一個性體,聖而公教會,罪之赦,諸聖相通功,肉身之復活。我信死後的來生,以及在基督榮耀裡的永生。 凡此種種,我因天主而全予信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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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廿七世紀末葉-瑞士「T」調整式-信經 *朋高楞禮儀書:出自瑞士北部朋高楞(Bangor in Ultonia (Ulster)隱修院(a.680-691) Ed:F.E.Warren, The Liturgy and Ritual of the Celtic Church ( Ox. 1881) 159 / PL. 72, 597 / Hn §76 / Ltzm 16.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30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洗禮冊-內載信經 |
內容 | (1)我信天主-全能之父,天地的創造者, (2)-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3)祂因聖神受孕,由童貞瑪利亞出生,(4)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受瘞,降入地府,(5)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到天上,坐於全能天主父之右,(7)將從那裡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8)我信聖神,(9)(我信)聖而公教會,諸聖相通功,(10)罪之赦,(11)肉身之復活,(12)(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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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八世紀以後-在高盧,亞肋馬尼亞-先為羅馬式,第十世紀後成為「T」式信經。 *羅馬洗禮冊-內載信經 Ed:M.Andrieu, Les Ordines Romani du haut moyen age 2(Lv. 1948)435 in apparatus.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36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西方教會的信經格式-宗徒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日爾松聖事(禮儀手冊) |
內容 | 你信天主全能之父,(天地的創造者)嗎? 你又信耶穌基督,祂的獨子,我們的主,受生而又受難嗎? 你又信聖神,聖(而公)教會,罪之赦,肉身之復活(以及)(常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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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八世紀以後-在高盧,亞肋馬尼亞-先為羅馬式,第十世紀後成為「T」式信經。 *洗禮中簡短徵詢式的信經。 *日爾松聖事(禮儀手冊)-約於第六世紀流行;但其中的洗禮格式,似乎更古老。 Ed:H. Wilson, The Gelarian Sacramentary(Ox 1894)86 / PL 74, 1111c / Hn § 31.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宗徒信經 參閱0010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0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凱撒主教歐色比-致凱撒教區書信--公元325年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作者。 且(我們相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的(聖)言,出自天主的天主,出於光的光,出自生命的生命,子-獨生子,一切受造物之首生子,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一切都藉祂而造作的,(祂)為了我們的救援,成為血肉,祂居住在人們中間,受難(受死)且於第三日復活,將在榮耀中,再來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們且相信一個聖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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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地方教會的信經:第三世紀初葉-凱撒-巴來斯丁教會。 *由凱撒主教肯定:他本人即用此格式而領受洗禮。 可參閱:Theodoretus Cyr. Hist. Eccl. 1, 12, 4-PG. 82, 940s) Socrates, Hist, eccl. 18, 38(ed. PG 67,69)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1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耶城主教:要理書VI-XVIII-大約公元348年 |
內容 | 信經: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天與地,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作者。 (並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獨生子,在萬世之前,由父所生的真天主;萬物都藉祂而造(作)成的。 (祂下降成為血肉而)成為人,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受埋葬),並於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而上升天庭,並坐於父之右側;祂將在榮耀中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祂的王國,沒有終結。 (又信)一(位)聖神,施慰者,祂曾在先知內發言;(並信)一個罪的聖洗,以獲罪之赦免;一個聖而公教會,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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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PG33 535 *第四世紀中葉-耶路撒冷教會-聖濟利祿-耶城主教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2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聖厄比法-撒拉米主教-的著作:ANCORATUS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天與地,一切有形與無形的造作者。 (並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獨生子,在萬世之前,由父所生,即:由父的性體所生,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同性體:凡在天上以及地上所包藏的一切,都藉祂而造成的。 祂為了我們眾人,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並因聖神由聖童貞瑪利亞,成為血肉-(降生成人)。祂也為了我們,在邦西奧比拉多治下,受難而被埋葬:且按聖經所載於第三日復活;並升入天庭,而坐於父的右側;且將帶?榮耀,再要來臨,審判生者死者;祂的王國,沒有終結。 又(信)聖神,主及賦予生命者;祂與父及子,同受光榮;祂籍先知們發言。又(信)一個聖而公的,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我們信認赦罪的聖洗,祇有一個。我們期待死人的復活,及來世的生命。阿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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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初葉,在小亞細亞一帶的教會-在聖厄比法-撒拉米主教-的著作:ANCORATUS中,找到兩個信經方式,即:一個是簡式,一個是複式,(可參閱:PG43, C.234),本節及0043為簡式,複式見0044, 0045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3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聖厄比法-撒拉米主教-的著作:ANCORATUS |
內容 | 凡說:「當祂(聖子)不存在時,才存在了」且「在祂受生之前,祂並不存在?」;或說:「祂(聖子)從不存在中受造了」;或:「祂從別的一位,或別的性體(受生的)」即強辯說:天主之子,是流動的或是可以變動的,從此種種的人,公而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一一予以絕罰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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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ANCORATUS的兩個信經方式 參閱0042-0045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4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聖厄比法-撒拉米主教-的著作:ANCORATUS |
內容 | 我們相信天主全能天父,一切有形與無形物的造作者,以及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由父所生的獨生子,即:出自父的性體,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同一性體;凡在天上以及地上所包藏的一切,無論有形無形,都是籍祂而造成的。
祂為了我們(眾人),並為了我們的得救降下,而成為血肉,即:從卒世童貞瑪利亞,因萺聖神,完全地受生而成為人,這就是說:祂曾取了完全的人(性),靈魂與肉身,以及思想暨人所有的一切,祗是沒有罪過,祂不出於男人的精子;祂也不僅如此在人內,但把那已成為(血)肉者,移到自己內,而聯合成為一個特殊的(生活)方式,祂不是按先知所企圖-所期望的方式,且在他們(先知)內說過,而成了什麼,但祂願意是一個完全的人,即:聖言成為血肉;而且,祂不是什麼變化,(或)把自己的天主性體,轉變成為人的性體,而是祂把人性,結合成為一個聖的完美,聖的神性;因為是一個主耶穌基督,而不是兩個主,祂是同一個天主,同一個主,同一個君王。祂在肉體內受苦(受死)而復活了,並和同一肉軀,一同升天,而光榮地,一同坐於父之右側;而且,祂將帶榮耀,偕同同一肉軀,來審判生者與死者,而祂的王國,將無終結。
我們也相信聖神,祂在律法上發言,並藉先知們預言,而下降在若爾當(河上),在宗徒內發言,並在聖者內居住。我們還如此相信祂:祂是聖神,是天主之神,完善之神,施慰之神,不受造者,由父所發,我們因信子而由子領取聖神。此外,我們相信一個聖的,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以及一個悔改的聖洗,死人的復活,靈魂與肉身的公義審判,暨天上的王國與永遠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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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ANCORATUS的兩個信經方式 參閱0042-0045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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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045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聖厄比法-撒拉米主教-的著作:ANCORATUS |
內容 | 誰若說:「當(聖)子或聖神不存在時,祂(聖子或聖神)就存在了」;或說:(「子或聖神」,是從無中受造的,或從別的一位,別的性體(受造的);即:誰若說:天主之子或聖神,是(由其他性體)轉變,或變化而來的,那麼,公的,那由宗徒傳下來的,你們的和我們的(慈)母教會,對以上種種的人,一律予以絕罰處份。對於那些決不相信死人復活的人們,以及所有反對這聖(而正直的)信理的異端人,我們也予以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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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ANCORATUS的兩個信經方式見0042及0044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6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亞大納削對信經的詮解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作者。 並(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由(聖)父所生,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同一性體,凡在天上以及在地面上的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都是籍祂而造成的。 祂為了我們(眾)人,並為了我們的得救降下,成為血肉,而成為人,即:祂完美地從終生童貞瑪利亞,藉聖神而受生,祂真正地而不外表地有靈魂,有肉身有思想,有人(類)所有的一切,祗是沒有罪過;祂受苦(受難),即: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被埋葬、第三日復活,且帶?同一肉軀,升入天庭,光榮地坐於父之右側;祂還要在榮耀中,帶?同一肉軀,來審判生者與死者,而祂的王國,將沒有終結。 我們也相信聖神;祂與父及子,不是異樣的,而是與父及子,同一性體,(祂是)不受造的、完善的、施慰的(聖神);祂在律法中、在先知內,並在(宗徒與)福音內發言;祂降到若爾當河上,向宗徒們宣講;祂居住在聖者內。 我們還相信一個獨一(無二)的、公的、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以及一個悔改與赦罪的聖洗,死人的復活、靈魂與肉身的永遠審判,天上的王國,與永遠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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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篇信經-托名亞大納削對信經的詮解,與厄比法尼的複式信經以及亞美尼的信經,非常相近-(參閱:PG 26,1232) 參閱0046-0047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7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亞大納削對信經的詮解 |
內容 | 誰若說:當子不存在時,或當聖神不存在時,就有了聖子或聖神;或(說):(子或聖神),是從無中受造的,或從別的一位或別的性體而來的,即:誰若說:天主之子或聖神,(從別的性體)轉變或變化而來的,那麼,對於這種種人們,我們一律予以絕罰處份,因為我們的(慈)母公教會,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絕罰他們。對於那些絕不信認(死人的)肉身復活的人們,以及所有的異端,即所有反對這獨一無二的,聖而公教會的信理的人們,我們也一律予以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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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亞大納削對信經的詮解 參閱0046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8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亞爾美尼教會的大信經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天與地的一切有形無形物的造作者,並(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在萬世之前,由父所生之獨生了(即:從父的性體(所生),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同一性體;凡在天上,及在地上(在地面上)的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都是藉祂而造成的。 祂為了我們(眾)人,並為了我們的得救,自天降下,成為血肉而成為人;祂完美地因聖神而從聖童貞瑪利亞(受生);祂從她領取肉軀、心神(思想)、靈魂,而且,祂真正地而不是外表地,具備人所有的一切;祂受苦、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被埋葬,並於第三日復活,帶?祂同一的肉軀,升入天庭,坐於父之右側;祂還要帶?同一肉軀,而在榮耀中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而祂的王國,將無終結。 我們也相信聖神,不受造者、完善者;祂透過律法、先知、福音發言;祂下降在若爾當河上,向宗徒們宣講,而在聖者內居住。我們(還)相信一個獨一(無二)的、公的、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一個悔罪赦罪的聖洗,死人們的復活,靈魂與肉身的永遠審判,天上的王國以及永遠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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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戴米克林(A. Ter. Mikelian)的意見,這個大信經,不是被採用於付洗之時,而是被採用於彌撒禮儀中。至於這篇信經的起源。學者的意見紛歧(Ed:A. Ter-Mikelian,op.*6cit.22)。 參閱0049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49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亞爾美尼教會的大信經 |
內容 | 誰若說:天主之子,當祂不存在時,存在了;或當聖神不存在時,就存在了;或說:天主之子,曾從無中受造者,或說:天主之子,從其他一位或其他性體而來的,而且,聖神也是如此,從其他性體轉變或變化而來的,那麼,對這種種的人,公而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一律予以絕罰處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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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亞爾美尼教會的大信經 參閱0048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50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安提約基教會授洗時期的信經 |
內容 | 我信一個獨一(無二)的真天主,全能之父,一切有形與無形受造之物的創造者。 以及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的子獨生子暨整個受造物的首生子;在萬世之前,由祂(父)所生,而不是受造,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與父同性體,與父萬世同在,而且一切1藉祂(子)而造成的,祂為了我們而來,並從童貞瑪利亞誕生,且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被埋葬,且按聖經所載,第三日復活,而升入諸天,且將再要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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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初葉-安提約基教會授洗時抈的信經(殘存斷片),保存在三位作家的著作中,即(一)歐色比主教所著的:"Obtestatio ctr Nestorium"(inter acta Cc. Ephes, a.431)(二)若望伽先(Jo. Cassianus)所著的:"De Incarnatione Dni ctr Nestorium"(PL50, 42, 149, 153);(三)若望.基所主教所著的:Hom. 40 in / Cor. (15, 2a)(PG. 61, 348, 349)。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51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西里西亞,摩潑所教會用的信經格式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作者,並(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獨生子,一切受造物的首生子,在萬世之前,由父自己,受生而非受造者,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與祂自己的父,同一性體;萬世即藉祂而受到安排,且萬物(也)藉祂而受造的,祂為了我們(眾)人,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且成為血肉而成為人,由童貞瑪利亞所生,並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而)受到埋葬,且按聖經(所載),第三日復活了,升了天,坐於父之右側;而且祂還要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又(信)一(位)聖神,從父所發,是賦予生命之神。我信認一個聖洗、一個聖而公教會,罪之赦免,(死人)肉身之復活,以及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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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初葉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55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聖大麥加利(S. Macarius)所傳下的信經 |
內容 | 我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 以及與(父)同性體的自己之言(聖言);祂(父)藉祂(聖言)而創造(一切)世紀;祂(聖言)在時間的圓滿時,為了消除罪惡而居於肉軀內;祂(聖言)把祂從聖童貞瑪利亞所取得的肉軀,和祂自己的位合而為一-【祂從聖童貞瑪利亞,成為血肉--(而成為人)】--並為了我們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死而乃瘞,且於第三日復活(而升入天庭),坐於父之右側--(坐在天主兼父的右側),而在將來時間內,再度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並(信)聖神;祂與父及其(天主之)(聖)言,同一性體。我們也相信死人內身與靈魂的復活,蓋按(保祿)宗徒所說的:「播種的是可羞辱的,復活起來的,是光榮的…..播種的是屬生靈的身體,復活起來的是屬神的身體……」(格前:十五,四二-四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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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世紀中葉埃及教會所用的信經格式,根據古老的記載,聖大麥加利(S. Macarius)所傳下的信經,確係埃及地方教會所採用的--(PG34, 212D)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60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憲章 |
內容 | 我一面受洗,一面相信一個獨一(無二)的、不受生的、全能的真天主、基督之父,是萬有之原、萬有的造作者,萬有即由祂而造成的。 並(信)一個主耶穌基督,祂(父)的獨生子,一切受造物[的首生子,在萬世之前,由父的善意,受生而非受造,凡在天上,以及地上所包藏的一切,無論有形無形,都是藉祂(聖言)而造成的。 祂(聖言)在此末日,從天降下,並從聖童貞瑪利亞掫取肉軀,且按天主與其父的律法,聖潔地度生,並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在十字架上而為我們死去,而且,在祂受難之後,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了天,並坐在父之右側,而在世紀的圓滿時,帶?榮耀,將再度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而祂的王國,將不會終結。 我也因聖神受洗,即:因這施慰之神受洗;祂自古迄今,在所有聖者內工作,但於末世,按我們救主以及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預許,由父派遣於宗徒們,也被派遣於所有在聖而公的,由教徒傳下的教會中的信徒們。(且我相信)肉身的復活、罪過之赦免,以及諸天的王國,暨來世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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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敘里亞與巴來斯丁或君士坦丁堡地區所搜集的希臘教會律書-托名為宗徒憲章-PG-104J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律彙集中的信經 參閱006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61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我主耶穌基督的信約 |
內容 | 你信天主,全能之父嗎? 你也信基督耶穌,天主之子,祂來自(聖)父,祂自始與父同在,祂由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祂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第三日從死者再活起來,復活了,升入天(庭),坐於父之右,且將來臨,為審判生者與死者嗎? 你也信聖神,聖教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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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我主耶穌基督的信約」:該書由典章與禮儀組成,出自?利亞(接近第五世紀),而以羅馬依博理書為依據。書中所載有徵詢式信經。 Ed:I.E.Rahmani, Test. Dni. I. Chr. (Mz. 1899)129.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律彙集中的信經 參閱006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62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埃及教會憲章內的信經 |
內容 | 你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父的獨子;因為祂奇妙地為我們,成了人,以無法徹悟的方式,(與天主聖子),合而為一,藉?祂自己的聖神,由聖童貞瑪利亞,沒有男子的精子,(而成孕),又因為祂為我們,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在十字架上,同時為了我們的得救,按自己的意願受死,第三日復活,拯救了被綑綁者,升了天,在高天之上,坐於自己的好父親之右,並按祂自己的啟示和王權,再來審判生者與死者。 且你相信聖的,善的,使(人)生活的神,祂在聖教會內,淨化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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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埃及教會憲章(NN 62--63)內的信經,根據德文而譯成拉丁文,共有哥德版本(Recensio coptica)及依索比亞版本(Recensio aethiopica)二式。本節為哥德版本--洗禮後宣讀,依索比亞版本見0063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律彙集中的信經 參閱006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63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埃及教會憲章內的信經 |
內容 | 你信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天主父的生子耶穌基督之名,因為祂,以無澈悟的奇蹟,因聖神而由童貞瑪利亞,沒有男子的精子而成(孕)(成)人,又因為祂在邦西奧比拉多(執政)的日子裡,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按祂自己的意願,同時為我們受死,且於第三日復活,並救了那被綑綁者,(並)升到天上,(並)坐於(聖)父之右,(並)將來臨,按祂自己的啟示與王權,審判生者與死者嗎? 你相信聖的善良的神,即那淨化人的神,以及聖教會嗎?且你相信眾人所有的肉身要復活,以及天上的王國,與永遠的審判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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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埃及教會憲章(NN 62--63)內的信經,根據德文而譯成拉丁文,共有哥德版本(Recensio coptica)及依索比亞版本(Recensio aethiopica)二式。本節為依索比亞版本--洗禮前宣讀的信經,依哥德版本見0062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律彙集中的信經 參閱006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64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
會議或書信 | 依博利的法典 |
內容 | 你信天主全能之父嗎? 你信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祂由童貞瑪利亞因聖神而受生,【祂為拯救人類而來(此世)】,祂【為我們】,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在十字架上,祂死了,而在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到天上,並坐於父之右側,且將來臨,(將)審判生者與死者嗎? 你信聖神【施慰之神,由父與子所共發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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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依博利的法典:也許於第四世紀中葉所訂定,是羅馬依博利所著的「宗徒傳授」(參閱:*10)的重版。下列的信經,是在該法典(阿拉伯文譯本)第十九條中找出來的。 *分成「聖三」三部份的信經綱目。 參閱0010-0064 *東方教律彙集中的信經 參閱0060-0064 *東方教會的信經格式 參閱0040-0064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71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達瑪所的信仰格式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位)天主全能之父,(且信)一(位)我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且信)一(位)天主聖神。我們恭敬且我們承認:不是三個天主,而是父及子及聖神共是一個天主,這不是這樣一個天主,好像孤獨的,也不是父與子是同一的,而是:那生子者是父,而那受生者是子,而聖神則既不是受生者,也不是不受生者,既不是受造者,也不是受作者,而是由父與子所共發者,與父及子,同是永遠者,同等者,且是一同合作者,因為聖經記載:「因(天)主的一句話,諸天造成」,這就是說:諸天由天主之子所造成;又說:「因上主的一口氣,萬象生成。」(詠. 三二,六)--(這就是說:因上主的神(氣)萬象生成)--又在別處記載:「你一噓氣--(即:你一遣你的神)--萬物造成,你使地面,更新復興」(詠:一○三,卅)。因此,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我們承認一個天主,因為(天主)(這個)名,是權能的而不是專有性的「天主」;為父的專有名稱,是父,為子的專有名稱是子,而聖神的專有名稱是聖神。且我們相信在這聖三內一個天主,因為那出自父者,與父共有一個本性,一個本體,一個權能。父生子,不是出自意願也不是迫於需要,而是出自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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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達瑪所的信仰格式 從前的人,認為這種格式的信經,出自聖達瑪所(Damasus)或聖熱尼莫;但事實上,這是出於第五世紀末葉,法國(高盧)南部而不是西班牙,(一如*73與*75的信經一樣)。有些字句,尤其是聖神亦由「子」所共發,似乎自始便付闕如。 Ed:A. E. Bur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reeds and to the Te Deum (Ld. 1899) 245 / Hn. §200 參閱0071-0072 *分成兩部份而每部份含有聖三與基督神學的信經 參閱0071-0076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72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達瑪所的信仰格式 |
內容 | 子在末世,為拯救我們,並為應驗聖經,從那永遠與祂同在的父那裡降下,並因聖神受孕而由童貞瑪利亞出生,攝取了肉體、靈魂、感官,即:祂接納了全人;祂並沒有失掉祂所原有的(天主性),但祂開始有了祂原來所沒有的(人性);如此,祂在自己的(天主性)上是完整的,而在我們的(人性)上,是真實的(人)。因為那(永遠)存在的天主,受生成人,且那受生的人,行動如天主,而那行動如天主者,亦如(常)人一般地死去。而那像(常)人一般死去者,亦如天主一般地復活(起來)。祂利用祂藉以受生、受難、受死的肉體,戰勝死亡的霸權,(然後)於第三日復活,升到父處,並在祂永遠有以及現有的榮耀裡,坐於祂(父)的右側。我們相信我們因祂的死亡和(寶)血,得以洗淨;末日我們就在我們如此生活的肉身裡,因祂而復生,並有希望,從祂那裡,或將獲得善行的賞報—永生,或將因罪而遭受永罰。凡此種種,你要誦讀,你要記住,並把你的靈魂,融合在這個信仰內。(這樣)你將從主耶穌那裡,獲得生命與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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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達瑪所的信仰格式 參閱0071 *分成兩部份而每部份含有聖三與基督神學的信經 參閱0071-0076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73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慈悲聖三信經 |
內容 | 慈悲聖三有一個天主性。所以,父及子及聖神,是一個泉源,一個本質(Substantia),一個德能,一個權力。我們極其虔誠地信認天主父及天主子及天主聖神;我們不說三個天主而說一個天主。因為我們以公教會的,從宗徒傳下來的話,來承認,命名:三位一體。是以父及子及聖神,「這三(位)是一致的」(若一,五,八)。三(位),既不相混,也不分離,而是分明地結合著,在天主性方面,是平等的,在威嚴方面,是相似的,在聖三內,和諧共處,而在榮耀方面,共同享有。我們不懷疑,一個(天主),亦包含三(位),同樣,我們承認:這三位,不能彼此分離。因此,無疑的,其中一位受辱,那就是三位都受辱,因為對一位的讚頌,就是屬於三位的榮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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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慈悲聖三」信經—出自第五或第六世紀,從(法國)高盧南部,流傳到西班牙。Ed:I. A. de Aldama:Greg. 14. 【1933】487s 參閱0073-0074 *分成兩部份而每部份含有聖三與基督神學的信經 參閱0071-0076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74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慈悲聖三信經 |
內容 | 「原來這是我們按福音的,及宗徒傳下來的道理所信的主要信理: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且是天主之子,既不在尊榮的宣揚上,及其德能上,也不在天主性體上,以及時距上,曾與父分離」。(Hilarius Pictav., De synodis c. 6. PL 10, 52 但原文是:”Diversitate”而不是”Divinitate”)。因此誰若說:天主之子,真天主真人—祗沒有罪的真人,而在祂的人性方面,或在祂的天主性方面,有所虧缺,那麼,他該受判為褻聖者,而與公教會的,從宗徒傳下的教會道理,(完全)是不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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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慈悲聖三 參閱0073-0074 *分成兩部份而每部份含有聖三與基督神學的信經 參閱0071-0076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75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不拘誰信經 |
內容 | (1)不拘誰,願意得救,必須首先堅信公教會的信理;(2)除非誰,完整地,牢不可破地堅信這信理,必永遠淪亡無疑。 (3)但這是公教會的信理:我們恭敬三位一體的天主,以及一體三位的聖三,(4)三位既不相混,也不在性體上相離:(5)原來,一位是父,一位是子,一位是聖神;(6)但,父及子及聖神三位共有一個天主性,共有同等的榮耀,共有永遠的尊威。 (7)父怎樣,子怎樣,聖神【也】是怎樣:父是不受造者,子是不受造者,聖神是不受造者;(9)父是無限量者,子是無限量者,聖神是無限量者;(10)父是永遠者,子是永遠者,聖神是永遠者;(11)但不是三個永遠,而是一個永遠者;(12)正如:不是三個「不受造者」,也不是三個「無限量者」,而是一個不受造者,一個無限量者。(13)相仿地,父是全能者,子是全能者,聖神是全能者;(14)但不是三個全能者,而是一個全能者。(15)同樣,父是天主,子是天主,聖神是天主,但不是三個天主,而是一個天主。(17)同樣,父是主,子是主,聖神是主,但不是三個主,而是一個主:(19)因為,正如,基督徒—公教會的真理,命令我們信認,每一位是天主亦是主,(20)同樣,公教會的虔敬,禁止我們說:三個天主,或三個主。 (21)父既不受作不受造,亦不受生;(22)子則不由父所作,亦不由父所造,而獨由父所生;(23)聖神則不由父與子所作亦不由父與子所造,而由父與子所共發。(24),所以,一(位)父,而不是三(位)父;一(位)子而不是三(位)子,一(位)聖神,而不是三(位)聖神。(25)而且,在這聖三內,無先無後,無大無小,(26)三位全是永遠的,且是平等的。(27)如此,藉著一切,一如上述的,(我們)應當尊敬三位一體的天主,一體三位的聖三。所以,誰願得救,就該如此信仰聖三(的奧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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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假名亞大納削「不拘誰」(Quicumque)信經 今日一般學者,除了極少數東方教會人士堅持外,都認為:這篇「不拘誰」信經的作者,不是聖亞大納削。古老一些書上,極大多數說:這篇信經的作者,是亞大納削,有些書上說:是教宗亞大納削一世,但因這篇信經的著作時間,不能是在第八世紀以前,故今誰也不信這種說法了。現存的信經,只有拉丁譯本,而沒有希臘文版本,故從略。這篇信經的作者,可能是:聖依而利(S. Hilarius Pictav.),聖奧博羅削,尼采.藍墨主教(見*19),奧諾拉多(Honoratud Arelat., 429)…..但今日最有力的主張:這篇信經,出於(法國)高盧南部,尤其在亞肋來省的一位佚名作者(a. 4430 -- 500)。後逐漸為東西教會所採用,迨至中古時代,竟與宗徒和尼采信經並稱而成為禮儀信經。Ed:Breviarium Romanum / A. E. Burn, / introd. To the Creed, (Ld. 1899)191 ss / PL. 88, 585, PG. 28, 1581 ss. 參閱0073-0074 *分成兩部份而每部份含有聖三與基督神學的信經 參閱0071-0076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076    |
標題 | 後期-典雅的-信經 |
會議或書信 | 不拘誰信經 |
內容 | (29)不過為了永遠的得救,一定也要忠信地相信我主耶穌基督的降生。(30)是以,正直的信仰,要我們承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一面是天主,一面也是人;(31)祂是天主,在萬世之前,由父的性體所生;祂亦是人,在時間內,從母的性體所生;(32)祂是完全的天主,完全的人,具有理性的靈魂,以及人的肉體;(33)按天主性而言,祂與父同等,(但)按人性而言,祂比父小;雖然,祂是天主又是人,但不是兩個,而是一個基督;(35)但一個(基督),不是因為祂的天主性,變成肉體,而是因為祂取了人性,結合在天主內;(36)完全一個(基督),不是因為天主性與人性相混,而是因為天主性與人性,合成一位(天主子)。(37)因為正如:有理性的靈魂,與肉體,合成一個人;同樣,天主與人,合成一個基督。(38)祂為了我們的救援,受苦受難,下降地府,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39)升到天上,坐於父之右側,將從那裡來,審判生者與死者。(40)迨祂來了,眾人都和自己的肉體--【都在自己的肉體內】--復活,將對自己的行為交賬;(41)那行善的人,將去永生,反之,那行惡的人,將進入永火。 (42)這是公教會的信理:除非人忠信地並堅強地予以信仰,將不能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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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假名亞大納削「不拘誰」(Quicumque)信經 參閱0073-0074 *分成兩部份而每部份含有聖三與基督神學的信經 參閱0071-0076 *後期-典雅的-信經 參閱0010-0076 |
編號 | 0101    |
標題 | 論羅馬宗座的權威 |
教宗 | 格來孟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格林多人書——約於公元九六年 |
內容 | 論教會肢體中的次序 (C.40.nl)...(1)我們在屬神的智識上,既有深切的了解,我們就該按?次序,做那吾主在規定的時候,所命我們做的一切事。(2)這就是說:祂曾吩咐我們,舉行祭獻以及一切禮儀,不可冒昧造次或雜亂無章,但該在預定的時間和鐘點內舉行。(3)(此外),在什麼地點,由誰舉行,祂也按祂自己的極其高貴的意志,予以規定,好使一切,都在純潔聖善的方式下,按祂的旨意進行,而使祂樂意予以收納。(4) 所以,凡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行獻禮者,必受歡迎,必為幸福;因為凡遵守主誡者,必不迷途犯錯。(5)至高的司祭,有至高司祭的職權;司鐸有司鐸的地位,「肋味」執事,有肋味執事的職司,在俗教友,有在俗教友的規則,(不可一律而論)。 (C.41.nl)弟兄們,我們「各人要依照自在的次第」(格前:十五,廿三)本?(聖)善的良心,不違犯天主所規定的服務章程,來忠誠地中悅天主【有的版本:以頌謝主恩】... (C.42.)(1)宗徒們,由主耶穌基督(所派遣),為我們宣講福音;而耶穌基督,則由天主所派遣。(2)所以,天主派遣基督,基督派遣宗徒;而且,這都是出自爻主的旨意,秩序井然。(3)是以,宗徒們奉命,一方面由於我主耶穌基督[的復活,確切相信,而在另一方面,由於天主的(聖)言,堅定於信仰之中,(然後)滿懷聖神,滿懷信心地出來,宣講天主的王國,即將來臨。(4)從此宗徒們,走遍各地區,各城巿,一面宣講道理,一面選拔先進者;迨他們的精神,獲得證實後,宗徒們便建立他們,作那末來信眾的監督(即主教)和(六品)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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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寫信的動機,是為平息格林多人的擾亂,無理剝奪許多長老(司鐸)的神職,但書中用語,缺乏教宗應有的權威,致令人認為:這封書信的作者,不是格肋孟—羅馬教宗,而是另一位格肋孟。 *Ed:【*101;102】:K. Bihlmeyer –W. Schneemelcher,Die Apostolischen Vater,Bd. 1. (Tu.1956)57;38,66,69 / F. X. Funk,Patres Aostolici,V. 1.(Tu. 1901)150S;108,172S,182 / J.B.Lightfoot,The Apost-tolic Fathers,Partl:S Cl, of Rome(Ld. 1890)121ss;35,169ss;184 / H. Hemmer,Les Pere Apostoligues,II C1. de Rome(Pa.1909)82—88— *參看01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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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102    |
標題 | 論羅馬宗座的權威 |
教宗 | 格來孟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格林多人書——約於公元九六年 |
內容 | (C. 7. n. 1)為了勸告你們,善盡職責,我們寫(這封信).... (C.58,.2)請你們接受我們的勸告(主意),免得你們將後悔莫及。 (C.59)(1)如果有人不聽從基督藉我們所說的話,那麼,他們該知道:他們所犯的罪過,所冒的危險,並不是小的;(2)而我們將清白無罪。 (C. 63, n.2)如果你們服從,按我們藉聖神所寫的書信去做,即按我們在這封信上所提的,有關和平與和解的勸告,去打消你們不法的妒忌心意,那麼,你們將會高興,而獲得喜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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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01-0102 |
編號 | 0105    |
標題 | 論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翟斐林 |
會議或書信 | 聖翟斐林與聖君理斯篤(Callistus)--信理宣誓書 |
內容 | 但加里斯篤(尚未任教宗時)引領翟斐林(教宗)本人(出來)公開地向民眾說:「我已認識(知道)一個天主基督耶穌,而且除了祂以外,沒有別的受生的,以及可以受苦者」;當時(加里斯篤)?說:「不是父死了,而是子死了」(,)這樣,平民消除了永久的爭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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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二世紀後,羅馬依博理(不是奧利振)所著:「駁斥一切異端書」中,曾引證上述書籍;但對它的可靠性,也有人表示懷疑。Ed:P. G. 16(III), 3380 A |
編號 | 0108    |
標題 | 論教會的「君主」政體 |
教宗 | 高內略 |
會議或書信 | 高內略教宗致希彼廉主教書——公元251年 |
內容 | ……我們知道:高內略是由全能天主以及主基督的至聖公教會的主教;我們承認我們的錯誤;我們曾陷於虛偽而騙人,出言失信,喋喋不休。事實上我們當時,看起來,確與裂教異端份子,同流合污,但我們的心,常在教會內;(原來)我們不是不知道:有一個天主—全能之主,也不是不知道:有一個基督,祂是我們所信仰的主;還有一個聖神,還應該有一位統治公(教會)的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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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邁克西蒙,烏爾朋,以及非洲諾瓦齊(Novatiani)裂教中的人,紛紛回頭歸正,向高內略教宗宣誓的信理;教宗,乃函告非洲加答琪主教希彼廉,以表示他內心的喜悅。 *Ed:Giov Mercati, Le lett ere di S. Cornelio Papa:Studi e Documenti di storia e Diritto 20(Rm. 1899)102 / PL32, 744. |
編號 | 0109    |
標題 | 論教會聖統制 |
教宗 | 高內略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阿主教法比(Fabius)書 |
內容 | 所以這一個福音的保證人【諾瓦齊Novatianus】,不知在公教會中,該有一位主教嗎?有在這教會裡,但他不知道嗎?--原來,他怎(能不知這事)呢?---長老(即司鐸)有四十六位,(六品)執事有七位,五品有七位,(四品)輔祭有四十二位,而(三品)驅魔員與(二品)讀經員,以及(一品)看門員,共有五十二位,寡婦以及窮人,共逾一千五百人;凡此種種的人,天主溫良慈善,一一予以食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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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書原已遺失,後在凱撒主教歐色比的「教會歷史」(V1, 434, 11)中找出。Ed:E.Schwariz,Eusebius Werks Bd. 2;PL32,765;31,741A / PG. 20,621A. Routh 3,23s. |
編號 | 0110    |
標題 | 論異教人的洗禮 |
教宗 | 斯德望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加爾答琪主教希彼廉書—殘存斷片--公元256年 |
內容 | (C.1)「...為此,誰若從任何異教派那裡,來到你們身邊--(回頭歸正)--那麼,你們不要重新做什麼,祇要按傳統,給他們覆手,以(接受他們的)懺悔,因為異教人本身,相與來歸,不是為領受洗禮,而祗是為與(教會)通功—和好而已」。 【希彼廉曾引證斯德望教宗的這些話,來駁斥反對他的人,接下去便說】(C.2)斯德望教宗斷定:任何異端派人所受的洗禮,即一切異端人的洗禮,是公正的--(意即有效的)--,亦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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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斯德望一世的話,被保存於聖希彼廉的書信裡。(Ep. adPompeium)。這是答覆(公元256年復活節)非洲會議,對否認異教洗禮效果的決議。對此,歐色比在他的「聖教歷史」中,說:「斯德望,並無相反教會傳統之處;他極其嚴肅地,欽准那自古所傳的道理,應予以更新,才是」(PG. 20,42A)Ed:PL32,1774B(31,1128Bs)--Rg:jr 125. |
編號 | 0111    |
標題 | 論異端人的洗禮 |
教宗 | 斯德望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小亞細亞主教(團)書--公元256年(殘存斷片) |
內容 | (C.18)但...基督之名,為人獲得信仰,而受到洗禮的聖化,大有裨益,竟使任何人,且不拘在什麼地方,因基督之名而受洗者,立即獲得基督的恩寵 【費米里主教,在同一封信中,也引證下列斯德望一世教宗的話】: (C.5)...斯德望所說的,正像宗徒們,禁止人再為那些來自異教中的人們付洗,而且他們(宗徒們)把這個道理傳授於後代人遵守... ...斯德望以及贊作他的人們,都主張;那在異教裡的洗禮,即使在那些自己不信聖神的人們手裡領洗者,也能獲得重生... ...他們認為..不該追問,那付洗者是誰,因為那受洗,一呼籲父、子、聖神聖三之名,就能獲得恩寵....他們說那在外面不拘在任何情形下受洗的人,因自己的心意和信仰,都能獲得(聖)洗的恩寵。 那宣稱自己承繼伯多祿宗座的斯德望(教宗),絕不為仇恨異教人的心情所激動;他賦予他們的權力,不是小小的,而是極大的,竟說他們,並堅持他們,藉著聖洗聖事,得以滌除舊人的罪污,獲得諸罪的寬恕,因著上天的重生,得成為天主的子,因著屬神洗禮的聖化工程,而進入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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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凱撒—加巴陶的主教費米里(Firmieianus)在他致希彼廉主教書中,曾引證斯德望教宗的話,說:羅馬教宗,曾警告西里溪亞,加巴陶溪亞,加昱濟亞以及各代理的主教們,自己將離開他們團體--(即將不和他們通功)--因為他們再為異端人授洗。 Ed:PL. 32,1218A(3,1169 Cs)1206B,1209,1210,1217。 |
編號 | 0112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狄尼修 |
會議或書信 | 致狄尼修亞歷山大主教書--公元265年(殘存斷片) |
內容 | (C.1)這是正直的,討論(如何)駁斥他們;蓋他們把天主教會所宣講的最偉大的「一神」道理--(一神體制)--拆散分裂成為三個德能,三個分開的的位格(hypostases),三個天主性,而予以摧毀無遺。因為我們聽說:有些在你們那裡施訓、宣講聖道的人們,竟成為這種意見的導師;我可以這樣說,他們確是攻斥撒巴利的謬論中心,(卻過了火)。原來,撒巴里褻聖妄言:子就是父,父就是子;而他們卻恰恰相反,他們好像宣講三個天主,因為他們把三位一體的天主,分成彼此完全分離的三位。其實,聖言必須與天主聖三,合而為一,而聖神亦(必須)留住在天主內:如此,三位合為一個天主,這就是說:三位好像都在頂點,總歸於一個全能的天主(父)。原來,馬欺翁(marcion)的主張是愚蠢的,他把一個神體制,分成三個原始;這固是魔鬼的而不是基督的真實徒弟的道理,或是說:他們的邪說,與救主的教訓,完全不合。的確,他們明知:聖經上,固有所記載聖三(的道理),但「三個天主」,無論在古經上、或在新經上,都沒講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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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書的寫作時間,不會在公元260年底之前;它的目的,是為針對「三個天主」(Fritheistae)與撒白里(Sabelliani)異端。書中一部份,由聖亞大納削所保存(De decretis Nicaenae Synodi C.26)。 *Ed:H.G.Opifz, Athanasius Werks 2 / 1 (Blr. – Lp. 1935)22 / PG 25, 461 Css / Routh 3, 373 – 377. - Rg:JR 136. *參看01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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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113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狄尼修 |
會議或書信 | 致狄尼修亞歷山大主教書--公元265年(殘存斷片) |
內容 | (C.2)但這一種人的錯誤,也不是小的,他們想:必有一「子」,而認為這個「子」成為主,一如其他真正地受造之主中的一個主。其實由聖經為證,子既是受生的,那麼,「子」理應不是受造的,或受作的。所以誰若說,「主好像是受造作的」,那不是小的,而是極大的失敬。因為假設子是受造的,那麼,祂從前有一時候是不存在的:可是(事實上),祂是--(永遠)--常常存在的;一定,祂是常在父內存在的(若:十四,十),一如祂所宣稱的。而且,如果基督就是聖言,那麼,祂(一定也)就是智慧,是德能,(蓋聖經稱基督是屬神的德能—若:十四;格前:一,廿四—一如你們自己知道的)。的確,祂是天主的德能。為此緣故,假設子是受造的,那麼,曾有一個時間,祂是不存在的:這樣,曾有一個時間,天主沒有德能,那是極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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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12-0115 |
編號 | 0114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狄尼修 |
會議或書信 | 致狄尼修亞歷山大主教書--公元265年(殘存斷片) |
內容 | 我們對這些在你那裡的人們,還說什麼呢?他們充滿(聖)神,很聰明,竟附和那「說子是受造的」邪說!依我來看,這邪說的,領袖們,一點也沒有注意到這些(聖經的記載),所以,他們完全與真理,背道而馳;他們所理會的,和聖經的預言所欲表達的意思,完全不合。是的,按聖經所載:「上主造了我作為祂各種行動的開始」--(七十賢士版:箴:八,廿二)--但思高版:「上主自始即拿我作祂行動的起始,作祂作為的開端」--其實,一如你們所知的:「造」字的意義,不一而定。而這裡的「造」字,不可被理解為「造作」之意,原來「造」與「作」,並不相同。按申命記所載:「愚昧無知的人民,...祂不是生育你,創造你,使你生存的大父嗎?」(申:卅二,六);這是梅瑟在申命紀上,以詩歌體裁,向民眾說話。同樣,也可以拿這樣的話,責怪他們說:「愚昧無知的人哪!難道這「一切受造物的首生者」(哥:一,十五),這「在曉明之前,自始所生者」--七十賢士版--(詠:一○九,三),這智慧所說的:「...丘陵還沒有存在以前,我已受生」--(箴:八,廿五)--者,竟成為受造之物嗎?再者,聖經在多處(所載的,祗有)「子是受生的」,而沒有「子是受造的」。由是觀之,子是無可言喻地由父所生;若把「子之受生」,妄說為「子之受造」,那顯然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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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12-0115 |
編號 | 0115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狄尼修 |
會議或書信 | 致狄尼修亞歷山大主教書--公元265年(殘存斷片) |
內容 | (C.3)所以,這可奇妙的一個天主的性體,也不該被分為三個天主性體;而且,主的尊位以及主的無上偉大性,也不該用「造作」字眼來予以減小,但該相信天主全能之父,以及祂的(聖)子,基督耶穌以及聖神。而聖言與三位一體的天主,合而為一;這就是祂(基督)所說的:「我與父原為一體」,又說:「我在父內,而父在我內」(若:十,卅;十四,十)。這樣,天主聖三,以及三位一體的道理,才會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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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12-0115 |
編號 | 0117    |
標題 | 論婚姻的不可拆散性 |
教宗 | 瑪策林 |
會議或書信 | 衣里白會議(Illiberitanum) |
內容 | 同樣,那離開教友奸夫而另嫁他人的教友婦女,禁予為人所娶;誰若娶她,那麼,除非他在離開此世之前,或除非迫於病危的需要,不得通功-(領受(聖)體)(Can.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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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議的開會地點,在今之格拉那郊外,但其日期不詳。會中頒佈神職班的獨身律,這似乎是教會最古老的法律。 *Ed:Bruns 2,3,5,12 / Ma 2,10C / PL 84,303-310。 *參看0117-0121 |
編號 | 0118    |
標題 | 論神職班的獨身 |
教宗 | 瑪策林 |
會議或書信 | 衣里白會議(Illiberitanum) |
內容 | 主教或其他任何神職人員,或把姐妹,或把祗獻身於天主的貞女,留在身邊;其她外人,絕不得留在身邊。(Can.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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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議的開會地點,在今之格拉那郊外,但其日期不詳。會中頒佈神職班的獨身律,這似乎是教會最古老的法律。 *Ed:Bruns 2,3,5,12 / Ma 2,10C / PL 84,303-310。 *參看0117-0121 |
編號 | 0119    |
標題 | 論神職班的獨身 |
教宗 | 瑪策林 |
會議或書信 | 衣里白會議(Illiberitanum) |
內容 | (會議)樂意於全體主教,長老--(司鐸)們以及六品執事,或所有在職的神職人員,節制自己與配偶(同房)而生育子女。不拘誰若不這樣做的,則不得享受神職榮譽。(Can.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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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議的開會地點,在今之格拉那郊外,但其日期不詳。會中頒佈神職班的獨身律,這似乎是教會最古老的法律。 *Ed:Bruns 2,3,5,12 / Ma 2,10C / PL 84,303-310。 *參看0117-0121 |
編號 | 0120    |
標題 | 論聖洗與堅振 |
教宗 | 瑪策林 |
會議或書信 | 衣里白會議(Illiberitanum) |
內容 | 一個受過完整洗禮而未重婚的信友,可以為航海的旅客付洗,或若附近沒有聖堂而有望教人處於病危之中,他可授予洗禮;但若病人痊癒,則該領他到主教身邊,好給他覆手而完成洗禮。(Can.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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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議的開會地點,在今之格拉那郊外,但其日期不詳。會中頒佈神職班的獨身律,這似乎是教會最古老的法律。 *Ed:Bruns 2,3,5,12 / Ma 2,10C / PL 84,303-310。 *參看0117-0121 |
編號 | 0121    |
標題 | 論聖洗與堅振 |
教宗 | 瑪策林 |
會議或書信 | 衣里白會議(Illiberitanum) |
內容 | 如果(六品)執事管理(教)民,在沒有司鐸的情況下,為人付洗,那麼,主教該以祝福來成全他們;如果他們提前去世,那麼,按他所信的信理,他將可能是(正義)無罪的。(Can.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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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議的開會地點,在今之格拉那郊外,但其日期不詳。會中頒佈神職班的獨身律,這似乎是教會最古老的法律。 *Ed:Bruns 2,3,5,12 / Ma 2,10C / PL 84,303-310。 *參看0117-0121 |
編號 | 0123    |
標題 | 論異教人的洗禮 |
教宗 | 西爾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雷拉(Arelatens,Arles)第一屆會議──公元314年八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至於非洲人,他們應用自己的法律,如有人從異教中來到教會裡,他們就問他信經(中的道理),而為他們重行洗禮,(但)若他們明知:他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而受洗,那麼,他們祗給他覆手,使他領受【聖】神;如果問他聖三(道理)而不予回答,那就給他付洗。(Can.(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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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議特別討論道納篤(Donatista)異端人。 *Ed:Turner 1/ II/ III(1939)387【=c.9】/ Grat. Decr. P. III dist. 4c109(Frdb. 1, 1395)。 |
編號 | 0125    |
標題 | 尼采信經 |
教宗 | 西爾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尼采大公會議--公元325年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廿五日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作者。 --(我們)又信一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由父所生的獨生子,這就是:由父的性體所生,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與父同一性體;無論在天上或在地上的萬物,都是藉著祂而造成的,衪〔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成為血肉,而成為人;衪受苦受難,而在第三日復活,(且)升了天,將要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我們又信聖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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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信理方面最負盛名的定斷。諸如歐色比(PG.20, 1540BC),聖亞大納削(PG.26, 817B),聖巴西略(PG.32, 548C)都引證過這段最傑出的信經。以後如加千陶會議,曾以尼采會議為榜樣,亦制定信經格式,特別為主教宣誓信理之用。在尼采信經的許多拉丁譯本中,最出名者,要算聖依而利,(PL.10, 536A)的譯文,還加上希臘文的咒咀語辭,兩相對照,稍有出入。 *參閱0126 |
編號 | 0126    |
標題 | 尼采信經 |
教宗 | 西爾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尼采大公會議--公元325年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廿五日 |
內容 | 誰若說:「(衪起初)不存在,(後來)才存在」,還說:「衪在受生之前,是不存在的」,又說:「衪是從不存在中而受造的」,或說:「衪是從其他性體或從其它要素〔受造的,或〕是說:〔天主之子〕,是可以變換的,或可以變更的」,凡此種種人們,公教會一律予以咒詛,(開除教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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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125 |
編號 | 0127    |
標題 | 論異教人的洗禮 |
教宗 | 西爾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法典(Canones,Ed:Bruns 1, 16, 19, 18/PL56, 827Css) |
內容 | 至於那些自稱為清白的加打(Catharus)人-(即諾瓦濟人)-,如有人回歸公教會來,那麼,這神聖的大公會議,願意他們,領受了覆手禮,仍留在神職班中。但他們宜當眾書面承認這公教會,宗徒的教會所接受所隨從的一切信理。這就是說:那,些重婚者以及那些在教難中失足-(背教)的人亦應予以通功:(Can.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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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27-0129。 |
編號 | 0128    |
標題 | 論異教人的洗禮 |
教宗 | 西爾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法典(Canones,Ed:Bruns 1, 16, 19, 18/PL56, 827Css) |
內容 | 至於保祿主義(Paulianistae)的人們,若他們投奔公教會來,那麼,大會業已宣判:應用盡方法,給他們付洗。如果他們過去是神職人員,當然,要是他們無玷的,無可指摘的,那麼,先給他們付洗,然後由公教會的主教,授予聖秩。(Can.19) -Can. 1.Casfratio, vd S128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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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27-0129。 |
編號 | 0129    |
標題 | 論送臨終聖體事 |
教宗 | 西爾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法典(Canones,Ed:Bruns 1, 16, 19, 18/PL56, 827Css) |
內容 | 至於臨終的人們,如今也該遵守古代的律法和章程;即:誰若出離肉身,絕不讓他缺去必要的臨終聖體。一個無望於生活的人,獲得通功,而參與祭獻,如再獲得康復,則應被列於那些祗獲祈禱通功的人數中,一舨說來,任何處於病危中的人,若要求與教會通功的恩寵,則主教也許由於他的奉獻,都該給他通功。Can.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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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27-0129。 |
編號 | 013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猶理斯(Julius)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人書--公元三四一年 |
內容 | 因為如果他們完全是有過錯的,一如你們所說的,那麼,按教會的典章,也不該這樣予以判斷。(你們)該給我們眾人寫信,好使我們眾人, 以公正的判斷。因為,(若)主教們遭難,那麼,那受到困擾的教會,不是平常的(教會),而是那宗徒們自己管理的教會。但是,特別有關亞歷山大的教會事,為什麼(你們)沒有寫信給我們呢?你們豈不知道這個習慣:先該寫信給我們,然後才予以公正判斷嗎?是的,如果某城主教,陷於這種疑忌(的陷阱),則(其他主教)該向這個(羅馬)教會寫信(請示,才是)。(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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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Cou E385B / PL8, 906A / PG25, 305Ds。 |
編號 | 013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猶理斯(Julius)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賽理清會會議--公元三四三至三四四年?(C.Serdicence) |
內容 | 奧修思(Osius)主教說:這【也該加上去的】,即:一個主教不該從一個省區,跑到另一個主教所轄的省區去;但受到自己弟兄(同道)邀請的主教,不在此限,蓋我們不要人家看我們,把受德的門關上了-。這也該預先顧到的;即:設若某省區的主教,與某一同道主教,發生齟齬-爭執,那麼,不要從他們的省區,而要從別的省區,召集主教來(評理)-設若某主教在芋件事上受判而且以為有理由,要求重新審判,那麼,要是你們樂意的話,請(我們)大家記起,對至聖伯多宗徒的尊敬;即:或由當事的主教們,或由?蟀棪洈漸D教們,上書(稟呈)羅馬主教(處理)。若羅馬主教核准:該重新審判,那麼,他會委派判官去處理。但若羅馬主教裁決:維持原判,那麼,該案業已定案,(無由上訴)。請問:大家贊成這樣做嗎?大會回答說:贊成。【Can. 3a, vel 4(Isid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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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三四三年秋季,或三四二年,業已按大公會議的方式,召集會議,但其結果,與其性質,並不相符。各種版本所載的會議典章,在編組方面,頗不一致,今日學者鏗定:它們的原文,是希臘文,而不是拉丁文。 *Ed:Turner 1 / 2 / 3(1930)455-457 / PL56, 775, C5. 832;84, 116 *參看0133-0135 |
編號 | 013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猶理斯(Julius)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賽理清會會議--公元三四三至三四四年?(C.Serdicence) |
內容 | 高敦濟(Gandentius)主教說:如果大家贊成的話,該加上你們說的充滿聖德的這個主張,即:幾時某一位主教受到?薊韖D教的裁判而免職,宣佈向羅馬城(主教)上訴,那時,那在他同一座位上的主教,在那位 被免職的主教上訴之後,完全不該繼續他的主教職位,直至羅馬主教裁決該案為止。(Isi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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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三四三年秋季,或三四二年,業已按大公會議的方式,召集會議,但其結果,與其性質,並不相符。各種版本所載的會議典章,在編組方面,頗不一致,今日學者鏗定:它們的原文,是希臘文,而不是拉丁文。 *Ed:Turner 1 / 2 / 3(1930)455-457 / PL56, 775, C5. 832;84, 116 *參看0133-0135 |
編號 | 013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猶理斯(Julius)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賽理清會會議--公元三四三至三四四年?(C.Serdicence) |
內容 | 奧修思主教說:但贊成的是:如若主教遭受控告,而該地區的主教團,予以審判,並褫奪他的主教地位,那麼,該主教似可一方面上訴,一方面投赴羅馬教會的至福主教;而(羅馬主教)若願意聽取他的案情,並認為理應加以審查,他便向鄰省主教們頒發詔書,飭令他們再加以用心覆審,並按真理的信仰,了結案子才是。 如誰請求羅馬主教再開庭聽審自己的案子,而獲允所求,他便派遣他近身的長老(司鐸)(為特使),前來主審,那麼,他之所願,以及他之所思,將具有主教的權力;即他如認為:應委派若干人出席,與主教們一起,予以審判,那麼,他們擁有那特使的權力,將任意行事。但若特使認為:主教人數已夠,可以了結案子,那麼,他按自己極其賢明的主意,行使他自己的裁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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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三四三年秋季,或三四二年,業已按大公會議的方式,召集會議,但其結果,與其性質,並不相符。各種版本所載的會議典章,在編組方面,頗不一致,今日學者鏗定:它們的原文,是希臘文,而不是拉丁文。 *Ed:Turner 1 / 2 / 3(1930)455-457 / PL56, 775, C5. 832;84, 116 *參看0133-0135 |
編號 | 0136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權 |
教宗 | 猶理斯(Julius)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大會上猶里斯一世教宗書--公元三四四?年 |
內容 | 如果主的司鐸-(司祭)-們,把任何省區的每一件(大)事,報告元首,(即)報告伯多祿宗徒的(聖)座,那麼,這似乎是最好最合適的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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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 Feder:CSEL65, 127 / CouE395 / Ma C340B / HaCl, 653C。 |
編號 | 0138    |
標題 | 論理博教宗的「正宗性」問題 |
教宗 | 理博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教會主教書──公元三五七年 |
內容 | 為了謀求各地教會的和平和諧起見,我在接到你們從亞大納削及其由他人之名開始,而至那令人念念不忘的博理主教之名為止的信件之後,我就隨從先人的傳統,立即從我身邊,派遣羅馬城的長老們:盧丘思(Lucius),保祿與厄略農(Helianus),前往亞歷山大城,敦請上述的亞大納削,到羅馬城來,俾能當面,按?現有的教會紀律,對他有所決定。同時,我也藉?上述的長老們送信給其他的人,說:如果他不來羅馬,那麼,他該知道,他和羅馬教會,斷絕通功了。迨上述長老們回來報告說:他不願意來羅馬。之後,我就按你們給我們的書信,即你們論及亞大納削的書信,給你們寫了這封同意的書信,好使你們知道:我和你們眾人,以及全公教會的主教們,維繫和平,而那上述的亞大納削,不拘和我或和羅馬教會,即使在教會的書信來往上,也斷絕了「通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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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於亞大納削的鐵證,(P. G. 25, 741 et Sozomeni, pg. 67, 1152)這是一定的,即,理博教宗,因不堪流徒之苦,切望回歸羅馬,曾對半雅略異端的會議所制定的「信經」,提出控訴,並把尼采會議中的信理保?尷怴邽t亞大納削,開除教籍。因此遂發生理博教宗的「正宗性」(Orthodoxia)問題。這從他的各項文獻上,不難予以澄清: (一) 理博教宗的書信(見*138, 141-143)(PL10,679ss, 688-695) (二) 西敏熙第一式信經(Formnla Sirmiensis I)見*139s其希臘原文見:PG26, 736-740,PG67, 280-285,而其拉丁譯文,見:PL10,509-512。 (三) 安提約基第二式信經,見PG26,721;PG67,201;PL10,502 (四) 西敏熙第三式信經:拉丁文見:PL10,490-500 *參看0138-0143 |
編號 | 0139    |
標題 | 論理博教宗的「正宗性」問題 |
教宗 | 理博 |
會議或書信 | 西敏熙第一式信經(a.351)──公元三五七年由理博教宗簽署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之父,是創造者,【造作者】上天下地的一切父性,都是由祂而得名的。(弗:三,十五)。 -以及祂的【獨】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在萬世之前父所生,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上天下地的萬物,無論有形無形的都藉祂而(造)作成的;祂是(聖)言、智慧、德能、生命及真光;祂在末世,為了我們,取了肉軀,而從聖童貞出生,且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乃瘞;且祂於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升到天上,並坐於父之右側,將於世界終盡時(降)來,審判生者與死者,並按各人的行為,施以酬報;祂的王國,沒有盡期,萬世無疆。因為祂不僅在此世,且亦在將來,常坐於父之右側。 -以及聖神,即祂在升天之後,預許於宗徒們的的施慰之神。祂曾遣聖神教導他們,並把一切都告訴他們;而且,所有真誠信仰基督的靈魂,也都藉著祂而成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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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上文由依拉留主教譯的拉丁文中譯出;【】括號中的文字,指與希臘原文差別處。 *參看0138-0143 |
編號 | 0140    |
標題 | 論理博教宗的「正宗性」問題 |
教宗 | 理博 |
會議或書信 | 西敏熙第一式信經(a.351)──公元三五七年由理博教宗簽署 |
內容 | 1但誰若說:子從不存在中,或從別一種性體,而不從天主所生,且曾有一個時間,或一個世紀,祂是不存在的,那麼,他要知道,他與聖而公教會,背道而馳。 2 【所以同樣我們說】:誰若說父與子(是)二個天主,他應遭受絕罰-即應予開除教籍。 3 而且,誰若說:一個天主,而不信認基督是在萬世之前,是天主之子,而在造作萬物的事上,為父服務,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4 凡膽敢說,不可受生的天主,或祂的一部份,從瑪利亞出生者,予以絕罰。 5 而且,凡說「子」,按其「預知」或「預定」,是瑪利亞而不是在萬世之前,由父所生而在天主硍前,且萬物即藉此而生者,應予絕罰。 6 凡說:天主的性體受到伸展和緊縮者,應予絕罰。 7 誰若說天主的性體受到伸展,便成天主之子,或稱天主性體的擴大處為(天主之)子-【一如他所被視為這樣的】-,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8 凡說那蘊於內心的「言」或那發出來的「言」(Institum vel Prolativum Verbum)就是天主之子者,應予絕罰。 9 誰若說那出自瑪利亞的「子」,祗是人而已,他應遭受絕罰。 10 誰若說:天主與人,從瑪利亞出生,要這樣領悟:不可受生的天主,(從瑪利亞出生),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11-依爾利的譯文:誰若一聽到:「聖言成為血肉」,就以為:「聖言受變而成為血肉」,或說:聖言受到變化後才攝取肉軀,那麼,他該遭受絕罰。 12 誰若一聽到天主的獨子【獨生子】,被釘在十字上,便說:祂的神性,遭受了破壞、或遭受了苦難、變更、減損、殺害,那麼,他該遭受絕罰。 13 【14】誰若認為:「讓我們..造人」(創:一,廿六),這不是父對子說,而是天主自己對自己說這句話,那麼,他該遭受絕罰。 14【15】誰若認為:不是子顯現起來,對亞巴郎說話(創:十八,一-),而是那不可受生的天主,或是祂的「部份」,那麼,他該遭受絕罰。 15【16】誰若認為:那好像一個人同雅各伯搏?隤滿]創:卅二,廿五),不是子,而是那不可受生的天主,或是祂的「部份」,那麼,他該遭受絕罰。 16【17】誰若認為:上主從上主那裡,降下火雨(見創:十九,廿四)這並不意指:父及子,而指:上主自己從自己,降下火雨,那麼,他該遭受絕罰,因為(事實上)上主、子從上主-父那裡下火雨。 17【18】凡說:「上主與上主」,「父與子」是兩個「天主」者應予絕罰,因為上主從上主(所生)。誰一聽到上主-父,同樣,上主-子,即上主-父與子,便說:這是兩個天主(因為上主從上主處,降下火雨),受絕罰。因為,我們不是使子和父平等,也不是把子和父相比,而是我們意指:于是主格。其實,子若沒有父的意旨,不會降到索多瑪城來,也不是由於自己,而是由於上主,即由於父的權力,降下火雨;祂坐於父之右側,也不是由於自己,而是祂聽到父說:「坐於我的右側」(詠:一○九,一)。 18【19】凡說:父及子及聖神共有一個「位」者,應予絕罰。 19【20】凡說:聖神-施慰之神是不可受生的天主者,應予絕罰。 20【21】-耶穌說過:「我也要求父,祂必會賜給你們另一位護慰者」(若:十四,十六)所以,凡說:主,一如祂所教導我們的,沒有從子那裡,賜給另一位護慰者,應予絕罰。 21【22】凡說:聖神是父的或子的一部份者,應予絕罰。 22【23】凡說:父及子及聖神,共是三個天主者,應予絕罰。 23【24】按聖經所載:「我是元始,我是終末,在我以外,沒有別的神」(依:四四,六)。誰若說:猶太人認為這是說來為摧毀偶像,摧毀天主在萬世之前所生的獨生子,那麼,他該遭受絕罰。 凡說:子是受造物之一,由於天主的旨意所造成者,應予絕罰。 凡說:父不願意生子而生了子者,應予絕罰;因為父之生子,不是不願意而受迫,或由於本性的需要所迫,不願意生子而生子,而是祂願意,沒有時間(限止),且曾表明、祂之生子,不是受外來的(影響),而是由於自己。 誰若說:子是不可受生的,且沒有開始的,這好像是兩個天主,那麼,他該遭受絕罰;因為元首-即萬物的元始是子;而元首-即基督之元始是天主;這樣,我們把萬有,藉著子,虔誠地歸到一個沒有元始的萬有元始。 而且同樣,我們堅定於基督精神的想法,說:如果誰,不說基督-天主的天主子,在萬世之前服事父,且為父服務,造成了萬物,成為【萬物的造作者】,而說,那由瑪利亞所生者,因此那被稱為基督,亦被稱為子者,亦有開始成為天主的時刻,那麼,他該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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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上文由依拉留主教譯的拉丁文中譯出;【】括號中的文字,指與希臘原文差別處。 *參看0138-0143 |
編號 | 0141    |
標題 | 論理博教宗的「正宗性」問題 |
教宗 | 理博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主教團書(Pro deifico)--公元三五七年 |
內容 | 【依拉留的開場白是這樣的:】理博教宗,在他做了或預許了這些事之後,便被遣流徒,他認為,凡此一切,都成炮影,乃致函於那些背信的雅略異端人,因為他們,對聖亞大納削正宗主教,抱著不公平的主張: 【理博的書信:】 (1)為了對天主的敬畏,你們的信德,不僅為天主,且亦為「主愛的人」(路:二,十四)所賞識。正如律法所載:「人子們,你們該審斷公平」(詠:五七,二)+;我並不辯護亞大納削,但因我的前任,值得留念的猶理斯,曾收留了他;我怕,也許對於某人,我被判為背信者。可是,迨我一知道,幾時天主樂意,你們曾公正地懲罰了他,我就立即同意了你們的主張。同時,我就把有關他的信,即有關懲罰他的書信,藉著我們的弟兄福多那(Fortunatianus)的手,轉呈公斯當定皇帝。因此,我先把亞大納削,和我們眾人斷絕通功,連我的書信也不寄給他,然後我說:我和你們眾人,和所有東方教會的主教們,既和所有的省區,保持和平而團結一致。 (2)事實上,為使你們更真實地知道我在這封信上,是在講真正信理,那我的仁兄,我的同人德莫非(Demofilus),因為他好心,屑把你們的,也是公教會的信理,即那在敏熙,為眾仁兄以及我們的同仁-主教們所講的,所陳述的,所接受的信理【-這是背信的雅略道理,我曾說明這不是背教的道理,理博接下去說:-】(這括號內的插句,不是依拉留的,而是抄寫這封信的人的話-Cf. A. L. Feder:SBWien AK, Ph-h.kI. 162 / 1v(1910)123)即為一切在場的人所接納的信理,給我講了,我就甘心予以接納。【-聖依拉留就說:理博應受絕罰;理博,我對你說:你和你的同夥,應受絕罰!】我絕不反對你們,我(完全)同意你們的主張;我隨從了,我堅信了這個主張。(-這裡,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對你說:背信的理博,你應遭受絕罰-)誠然,我已相信,我該請求你們,讓我從流徒處回來,再坐在那天主所給我的座位上吧,因為你們業已預知,在一切事上,我為你們是適宜的,請你們讓我,和你們大家同心同德地合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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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38-0143 |
編號 | 0142    |
標題 | 論理博教宗的「正宗性」問題 |
教宗 | 理博 |
會議或書信 | 致烏沙丘、瓦楞斯、日彌丑書--公元三五七年 |
內容 | (1)因為我知道:你們是和平之子,也愛好公教會的和諧團結,所以-我說,由天主作證-至愛的弟兄們,我不是迫於某種需要,而是為了謀求那以殉道精神所換取的和平和諧的利益,給你們送上了這封書信。為此,你們的明智,務須知道:亞大納削原是亞歷山大的城主教,【受到我的懲罰】,在我按我所致於東方主教的書信,呈上聖皇之前,他也與羅馬教會,斷絕了通功;這是羅馬教會的長老團,可資佐證。祗是為了這個原因,我似乎遲了一些,寫信給我們東方教會的主教同仁,提及他的事,好使那些從羅馬陪伴我的使者,或是那些曾被充軍的主教們,更是可能的話,也一起同他們,從流徙處召面。 (2) 但我願意你們,也要知道:我曾吩咐福多那弟兄,把我所致於東方主教們的書信,轉呈至仁至慈的皇上,好使他們知道:他們自己連同亞大納削,一起和我斷絕通功。我相信,他的慈悲,為了和平利益,將樂意接受我的書信...你們深知:我之所作所為,完全是出自於我清白無罪的好心。為此,我給你們寫了這封信,並指著全能天主以及祂的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請求你們去,請求偉大的【至仁至慈的皇帝】公斯當定,為了你們的孝愛,常常歡耀的和平和諧的利益,命我回到由天主所交給我的教會裡來,好使羅馬教會,在他的時期內,不會遭受任何折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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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38-0143 |
編號 | 0143    |
標題 | 論理博教宗的「正宗性」問題 |
教宗 | 理博 |
會議或書信 | 致文生書──公元三五七年 |
內容 | (2)但我相信,我該向你們表明的是,我曾脫離了那個對於亞大納削的爭執,而因他的名字,給了東方主教同仁們寫信。因此,請你們全體主教,就在這岡巴尼集會,並把我這封信,向他們委婉陳述,因為祗要天主願意,為我們到處都是平安。請你們就從你們的人數中,向至仁至慈的皇帝上書,稟明我們一心一德,和平相處;這樣,我也可能從憂苦中解放出來...願我們同所有的東方主教,也同你們,和平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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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38-0143 |
編號 | 0144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主教書(斷片)──公元三七四年左右 |
內容 | 弟兄們,那個「恩寵」,那個?s取人世一切血性智慧的「葉利谷」(Hierico)沒有衰頹也沒有復興-(即沒有盛也沒有衰-(萬古常新)的奧蹟-因為所有的人,都同心同口,信認一個德能,一個尊威,一個神性,一個三位一體的天主聖三,而成為一個不可分離的權能。但我們信認:天主有三位,並不回或有所減損,而是常存不變,也沒有權力方面的等級或時間方面的(前後)差別;我們說聖言受生(於父),但這也不是消逝的「言」,也不是不完全的「言」;祂並不缺少位格,或父的性體,或神性的滿盈;而且「子」在作為方面,或權力方面,或任何方面,並沒有不相似天主之處,祂並不是出自他處,而是受生於天主;祂並不是假(天主),而是生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出自真光的真光;誰也不該妄想:祂與(真天主)相比,有所遜色,或有所不同,因為(天主)獨生子,有【...天主的性體】,兼具永光的光輝【參閱:智:七,廿六】。事實上,按天主性的生活方式,絕不能有光而無光輝,也不能有光輝而無光。子亦是父的肖像;故誰看見了子就看見了父(若:十四,九);祂為了救贖我們的綠故,曾從貞女出生,而為犯罪的真人類,成為真人之一。-(原文為完全的人,即具有靈魂和肉身的真人)-所以,弟兄們,我們信認天主之子,一方面是完全的【天主,一方面】攝取了完全的人(性)(而成為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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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薛瓦茲(E. Schwartz)的意見,這三個斷片,是屬於于同的書信(約於公元三七二至三七八年);但按利爵(M.Richard)的主張,這些都是屬於同一書信的斷片。Ed:E. Schwartz:2NTW35(1936)20-PL.13, 350 / Mac 3, 460s / Cou E 495ss. *參看0144-0147 |
編號 | 0145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主教書(斷片)──公元三七四年左右 |
內容 | 我們也相信聖神;祂是不受造的而且祂和天主父及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具有同一尊威,同一的性體,同一的德能。因為,那為創造萬物而被遣發的(聖神),為受造之物,並不是一個不光彩的事,誠如聖先知所訓示的:「你一噓氣!即一發出(聖)神-萬物創成,你使地面,更新復興」(詠:一○三,卅);又按聖經別處所載:「天主的神造了我」(約:卅三,四),因為那在作為上以及在赦罪事上常連繄在一起的聖神,不該和天主性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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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44-0147 |
編號 | 0146    |
標題 | 論天主降生-駁斥亞博理人的邪說(Apollinarista)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主教書(斷片)──公元三七四年左右 |
內容 | 的確,我們驚奇:在我們人中,聽說有些人,對於聖三,似有虔誠的了解,但對我們救援奧蹟的想法,並不正直。因為他們說:我們的主救主:從童貞瑪利亞出生,並不完全的;換言之,祂曾攝取人(性),而成為一個沒有感情-感覺-的人唉,在這種想法上,這和雅略人的異端邪說,多麼接近啊!雅略人說:這在天主之子的天主性,是不完全的,那就是天主不完全的恩賜,而我們的救援,也隨之而為不完全的,因為那得救的人,並不是完全的人。那麼,聖經所載的真理何在?因為主說:「人子來,是為救援那喪亡者」(瑪:十八,十一)。所謂完全的人,即具有靈魂和肉身,具有感覺,具有自己性體的全部人性的人。所以,如果完全的人(性),在他們(原祖父母)身上,喪亡了,那麼,那喪亡了的,務必予以救援(受到康復),因為救主在別處親自說過:「..我..使一個人完全恢復健康,你們就對我發怒麼?」(若:七,廿三)。事實上,人類主要的罪孽,以及全部喪亡的要點,即在於人的情感。假設人之情感,做好善與惡的選擇,那就不致死去了。為此,即知我們從前都犯了罪,那麼怎能假走,那犯罪的人類,不該到末了都獲得救援呢?但我們既知完全完整的我們,獲得救援,我們就按公教會的信仰,相信(天主之子)-是完全的天主,曾攝取了完全的人(性),而成為完整(無缺)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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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44-0147 |
編號 | 0147    |
標題 | 論天主聖神以及聖言之降生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主教書(斷片)──公元三七四年左右 |
內容 | 一如尼采大公會議所斷定的,我們要竭盡一切,亳不含糊地堅持信理,(也毫不)花言花語,或支吾其詞的信仰那同是永遠,同具一個性體的聖三;我們不在任何方面歧視(分離)聖神;祂在德能、尊榮、尊威、神性,以及一切事上,完全和父及子相等,我們連同父及子,一同敬重聖神;我們也這樣敬重天主聖言的滿盈;祂不是一發即逝的「言」,而是受生的「言」;祂不是留在父內,湮歿無存,而是祂永遠到永遠,完全永存,這就是說:我們相信:祂(聖)言)曾取了完整的「罪人」而救了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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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44-0147 |
編號 | 0148    |
標題 | 論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主教保利諾書──公元三七五年 |
內容 | (我們)該信的是:智慧本身,天主的(聖)言-(聖)子,曾取了肉軀、靈魂、感官;祂是完整的亞當,而且,我更明白地說,祂曾取了我們完全的、舊的、而沒有罪的人。正如我在相信祂曾取了人的肉軀時並不立即加上一句說,祂也取人性的有罪的私慾,同樣,我們說祂取了人的靈魂以及人的情感時,我們並不立即說,祂也隸屬於人的思想方面的罪惡。但是,誰若說:聖言為了人性的情感而在主的肉軀內生活著,那麼,公教會便要予以絕罰;同樣地,誰若相信在救主內,有兩個子即在降生成為血肉之前,是一個子,而從貞女取了肉軀之後,卻是另一個子,而不信聖子降生前後,是同一天主之子,那麼,他亦該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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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PL13,356ss) |
編號 | 0149    |
標題 | 懲罰亞博理的邪說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主教書──公元378年左右 |
內容 | 所以,你們要知道:褻聖的弟木突,是亞博理異教人的無知之徒;我們業已懲罰了他以及他的失敬的教條;我們也不准他的餘黨,在其他事上藉任何理由而背信失義:因為基督天主之子我們的主,用祂本身的苦難,賜予我們人類,極其圓滿的救恩,使整個人類,從罪惡中解放出來。誰若說祂在天主性面,或在人性方面,有所虧損,那麼,他就給「子」本身證明,他是充滿著地獄裡的惡魔精神。因此,你們為什麼再向我問及弟木的懲罰呢?他和他自己的師傅亞博理,已為這宗座的審判,(一起)受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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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一)希臘文-PG82, 1220 (二)拉丁文:PL13, 369。 |
編號 | 0150    |
標題 | 君士坦丁信經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一屆大公會--公元三八一年五月至七月卅日 |
內容 | 我信-【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全能的父,天地萬物,無論有形無形,都是祂所創造的。 又(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的獨生子,且在萬世之前,由父所生,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共是一個性體:萬物藉著祂而造成的;祂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且因聖神(且)由童貞瑪利亞,成為肉軀而成為人-【成為有人性的人】-祂也為了我們,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受難而被埋葬,且按聖經所載,於第三日復活,且升到天上,【並】坐於(聖)父之右,且將再要來臨,帶著榮耀,審判生者與死者;祂的王國,將永無盡期。 又(信)聖神,是主是具生命者;祂由父及子所共發;祂與父與子,同受欽崇-【共受欽崇】-同受榮耀。又(信)一個聖而公教會,從宗徒傳下來的。我信-【我們相信】-一個赦罪的(聖)洗。且我期望-【我們期望】-死人的復活,及來世的生命。阿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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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一百五十位教父(教長)主要地定斷了聖神的神性,以攻斥馬千陶人的謬論 *(一)這不是由尼采信經擴展而成;(二)信經中有關聖神的信理:聖神由父「及子」所共發;這「父子」二字之插入,其中經過情形,相當複雜,直至公元一二七四年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以及公元一四三九年弗勞楞斯會議時,才為拉丁教會與希臘教會所贊同。(見*八七五與一二五○) *參考書:羅馬禮儀書【VII】IX;羅馬彌撒經書。 |
編號 | 0151    |
標題 | 對「隸屬」與「妥協」異端的懲罰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一屆大公會--公元三八一年五月至七月卅日 |
內容 | -(由小狄尼削譯成拉丁文)-在皮低尼的尼采集會中,由318位教父所斷定的信理,不該予以違犯,但該果決穩定,堅信不移,並該絕罰一切異端,尤其是:歐諾米或亞諾米異端,雅略或歐陶瑕異端,馬千陶或那拒信聖神的異端,賽伯利與馬千利異端,以及福帝虐與亞博利異端。 |
編號 | 0152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公教會的主教們,在羅馬集會後,加上有關聖神的信條】。又因以後,邪說猖獗,竟有人褻聖地說:聖神藉「子」而受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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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53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我們絕罰那些人,因為他們不是出自完全的自由宣稱,祂(聖神)是與父及子,具有一個權能,一個性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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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54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2)我們也絕罰那些人,因為他們隨從撒伯里Sabellus的錯誤,說父就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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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55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3)我們絕罰雅略和歐諾米(Eunomius),因為他們來自雅略和歐諾米(Eunomius),因為他們,言語雖然不同,而以同樣的失敬,說:子與聖神是受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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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56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4)我們絕罰馬千陶人(Macedoniani),因為他們來自雅略的後裔,名字雖然不同,而他們的謬論,卻毫無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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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57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5)我們絕罰福底虐(Photinius),因為他使厄皮奧(Ebio)的異端,死灰復燃,相信主耶穌基督,祗由瑪利亞(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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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58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6)我們絕罰那些人,因為他們說:有兩個子,一個子,是在萬世之前;而另有一個「子」,卻在由童女得肉軀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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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59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7)我們絕罰那些人,因為他們說:天主的「言」,處於人性的肉軀裡,代替了人的有理智有悟性的靈魂。因為「子」本身與天主(聖)言,在自己的肉軀內,不是祂代了有理智有悟性的靈魂,而是祂取了我人的無罪靈魂(即具有理智有悟性的靈魂),並拯救了我人的靈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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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0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8)我們絕罰那些人,因為他們主張:天主的「言」-天主之子,是天主的伸展,或是天主的「匯聚」,而與父分離;祂不是自立體,且將有窮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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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1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9)還有那些人,我們也予以絕罰,因為他們從這些教團,走動到那些教團;他們回到他們原被建立的城多久,則他們與我們斷絕通功,也是多久。如果有人,因在各處走動而在他度生的地方,領受聖秩,那麼,他的繼承人,安息於主多久,則那離棄本鄉者的司鐸地位,也該虛懸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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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2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0)如誰不說父是常存的,子是常存的,聖神是常存的,那麼,他就是異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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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3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1)如誰不說:子是由父所生,即:子不是從父的天主性體所生,那麼,他就是異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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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4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2)如誰不說:天主之子是真天主,一如祂的父,是真天主,【而且】祂一切都能【且】一切都知,【且】與父同等,那麼,他是異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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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5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3)如果誰說:「子」當被建立在肉軀中,而在下土時,祂就不同(聖)父在天上了,那麼,他就是異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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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6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4)如果誰說:那在十字架受難中覺得痛苦者是天主,而不是祂所穿著(帶著)的肉軀和靈魂-即祂所取的奴僕形體(斐:二,七)-一如聖經所記載的-即天主之子耶穌基督;那麼他(這樣)的說法-想法,是不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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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7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5)誰若不說:(天主子基督)在肉軀內,坐於父之右側,將來也在肉軀內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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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8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6)誰若不說:聖神真真實實地出自(聖)父,一如子出自天主性體為真天主,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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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69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7)誰若不說:聖神一切都能幹,一切都知道,且處處都在,一如子與父一樣,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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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0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8)如果誰說:聖神是受造之物,或由聖子所造成者,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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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1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19)誰若不說:萬物-即一切有形與無形的事物,都是由父,藉著子與(自己的)聖神而造成的,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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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2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20)誰若不說:父及子及聖神,具有一個神性、權力、尊威、能力、一個光榮、主權,一個王國,且具有一個意志與真理,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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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3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21)誰若不說:父及子及聖神,是真的三位,是平等的,常常生活的,包含有形無形的一切,無一不能,審判一切,使一切有生氣,創造一切,拯救一切者,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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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4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22)誰若不說:一切受造之物,該崇拜聖神,一如崇拜聖父與聖子一般,那麼,他是異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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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5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23)誰若對父對子,有正確的想法,而對(聖)神卻並不如此,那麼,他是異教人,因為我們發覺所有異教人,對(天主之)子以及對(聖)神的想法,都是不對,變成(像)猶太人以及外教人(一般)的背信之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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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6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24)至於有人分別而論,說:天主【基督之】,與天主-祂的子,與天主聖神,這樣說(多數)天主,而不像我們所信的,以及我們所知的,說天父及天主子及天主聖神,共是一個天主,因為父、子、聖神,共具一個神性,一個權能;但可撇開子或撇開聖神不說,祗是這樣說:天主(聖)父,或這樣相信:一個天主:那麼,他在一切上,不僅是異教人,甚至還是猶太人,因為天主曾把「多數天主」的名,賞以一個天主之名,顯示啟示給我們,好使我們相信。其實,我們受洗,祗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而不因總領天使,或天使之名,怎麼他們成為異教人,或猶太人,甚或成為瘋狂無知的外教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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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7    |
標題 | 論聖三與降生事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書卷或對安提約主教保利諾的信理誓詞) |
內容 | 所以,這是基督徒的教援,使我們相信(天主)聖三;這就是說:我們應該毫無疑問地相信父及子及聖神,並因這聖三而受洗;這聖三祗具有同一個天主性與權能,同一個尊威與性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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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按加濟神父的意見:這達氏書卷,出自公元三八二年(不會在三八二年以前)的會議,包括信理與典章兩組:(一)自一-八;(二)自十至二四。原文為拉丁文。可參閱:PL13, 358B;PG82, 1221B;PL53, 519B-322C。 *參看0152-0177 |
編號 | 0178    |
標題 | 論聖神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詔書,或論信理的解釋) |
內容 | 首應討論的是:七項安息於基內的神: (一) 智慧之神:基督「是天主的德能,和天主的智慧」(格前:一,廿四) (二) 明智之神:「我將給你明智-教導你,應走的正道,」(詠:卅一,八)。 (三) 謀士之神:「因為有一個兒子,賜給了我們;他...的名字,要被稱為神奇的謀士」(依:九,五) (四) 德能之神:一如上面所說的:「基督是天主的德能與天主的智慧」(同上) (五) 知識之神:即如(保祿)宗徒所說:認識耶穌基督的知識,是超越一切的至寶-參閱:(弗:三,十九;斐:三,八)-。 (六) 真理之神:「我是道路、生命、和真理」(若:十四,六) (七) 敬畏(天主)之神:「敬長上主,是智慧的肇基」(箴:九,十;詠:一百一十,廿)。 而基督之名,亦有多種:(一)基督是「主」,因為祂是「神」;(二)基督是(聖)言,因為祂是天主;(三)基督是(聖)子,因為祂是出自父的獨生子:(四)基督是先知,因為祂啟示了未來事,「因為聖神,不僅是父的神,(亦)不僅是子的神,而是父與子的神;蓋按聖經所載:誰若愛戀世俗,則在他身上,沒有父的神-參閱:(若一:二,十五;羅:八,九)-同樣,聖經又記載:不拘誰,若沒有基督的神,他也不是祂(父)的人-參閱:(羅:八,九)-這樣,提到了父與子的名後,就可了解聖神;子自己在福音上,論及聖神,說:聖神由父所發(若:十五,廿六),而且,祂「要把由我【子】所領受的,將傳告給你們」(若:十六,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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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三五○;PL;787B;PL59;157A;PL13;373。 *參看0178-0180 |
編號 | 0179    |
標題 | 論聖經的正典綱目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詔書,或論信理的解釋) |
內容 | 但今應討論的是:天主的聖經,整個公教會應該接納什麼和應該避免什麼。 首先,舊約的次序:創世紀一卷,出谷紀一卷,肋味紀一卷,戶籍紀一卷,申命紀一卷,若蘇哀傳一卷,民長紀一卷,盧德傳一卷,列王傳四卷,編年紀二卷,150篇聖詠集一卷,撒羅滿書三卷,箴言一卷,訓道篇一卷,雅歌一卷,同樣智慧書一卷,德訓篇一卷。 同樣,先知書的次序:依撒意亞一卷,耶肋米亞一卷連同他的哀歌,厄則克耳一卷,達尼爾一卷,歐瑟亞一卷,亞毛斯一卷,米該亞一卷,岳厄爾一卷,亞北底亞一卷,約納一卷,納鴻一卷,哈巴谷一卷,索福尼亞一卷,哈蓋一卷,匝加利亞一卷,瑪拉基亞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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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三五○;PL;787B;PL59;157A;PL13;373。 *參看0178-0180 |
編號 | 0180    |
標題 | 論聖經的正典綱目 |
教宗 | 達瑪蘇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382年(達瑪蘇的詔書,或論信理的解釋) |
內容 | 同樣,【羅馬】聖而公教會所接受的,也是所敬重的【新而,永久的】新約次序:福音【四卷】;即瑪竇福音一卷,瑪爾谷福音一卷,路加福音一卷,若望福音一卷。 同樣,【宗徒大事錄】一卷 保祿【宗徒】書信共有十四:致羅馬人書一書,致格林多人二書,致尼弗所人一書,致德撒落尼人二書,致迦拉達人一書,致斐理伯人一書,致哥羅森人一書,致弟茂德二書,致弟鐸一書,致希伯來人一書。 同樣,若望默示錄一卷,以及宗徒大事錄一卷【見上】。 同樣,正典書信,共有七個:伯多祿書二,雅各伯書一,若望宗徒書一,另一若望長老書二【註】。猶達宗徒書一。 這便是新約的正典綱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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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三五○;PL;787B;PL59;157A;PL13;373。 *熱羅尼莫(Hieronimus Stridor)曾出席該會議,加上另一若望長老書-,參閱:PL23,【1883】655, 670-很久以後-在(Decretum Gelasianum)中引證達瑪蘇詔書中的聖經正典綱目時,便改為:若望宗徒書信三個。-參閱:*三五○ 一八六。 *參看0178-0180 |
編號 | 018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及其在訓導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錫利丘 |
會議或書信 | 致希滿留-達賴公主教書--公元三八五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序言:§對你們的「諮詢」,我們並不拒予(我們稱職)的答覆,因為我們想到我們的職責,我們不可掩飾,且那關心全教會的大事的心火,也不容我們自由,緘默不語。我們肩負着有人的重擔,其實,真福伯多祿宗徒,(就)在我們內,肩負着這一切重任,而且,我們深信:他在一切事上,保護我們,捍衞他的嗣子,為他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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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81, 183:PL 13, 1132C;1146A;1133A;1135A, 1138A, 1144A。 *參看0181-0185 |
編號 | 018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及其在訓導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錫利丘 |
會議或書信 | 致希滿留-達賴公主教書--公元三八五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C15§2-如今我們要一步緊一步,激勵你的心靈,遵守法典奉行憲章,務使我們對你所諮詢的覆文,由你轉知我們所有的同道主教,不僅在你教區的主教們,而且,在加答祺、白底各、羅西答、高盧各地區所有主教們,甚至連在你的隣近各省區的,由我們為救人靈所委派的各位主教們,你教要送信給他們。雖然,所有主的司鐸,對宗座的規定,或法典的可敬法令,不可任意漠視無賭,但更有益的是:你若把我特別指名寫給你的一般性的書信,因你同情的焦慮,轉知我們所有的弟兄們,那麼,為了你愛德的榮耀壯舉;因為我們所寫的這封書信,不是草率從事,而是經過深思熟慮,三思而後撰定,儘可有益地傳諸後世,足為後人投奔我們的嚮導,誰也不得推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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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81, 183:PL 13, 1132C;1146A;1133A;1135A, 1138A, 1144A。 *參看0181-0185 |
編號 | 018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及其在訓導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錫利丘 |
會議或書信 | 致希滿留-達賴公主教書--公元三八五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無論異教人的洗禮:C1§2-【你曾表明過】...許多受洗於背信雅略人的人們,趕回公教信仰的懷抱裡來;其中有些人,也願意由我們的弟兄們,給他們再行洗禮。這是不准的,因為(保祿)宗徒曾禁止這樣做-【參閱:弗:四,五;希:六,四?】,而且,這也相反(教會)法典,並在亞里米大會議後,由我可敬可記念前任理博教宗所頒發於各省區的詔書,通令禁止 – (該詔書,似已散佚) –。這些人,連同諾瓦濟人,以及其他異教人,一如會議所制定的,祗要主教呼求聖神賜予七恩而給他們覆手,他們就可和我們公教會人團集了;這是東西教會共守的規則;如果你們不願意背離我們公會議的主張,那麼,你們從今以後,也不宣違犯這樣的規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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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81, 183:PL 13, 1132C;1146A;1133A;1135A, 1138A, 1144A。 *參看0181-0185 |
編號 | 018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及其在訓導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錫利丘 |
會議或書信 | 致希滿留-達賴公主教書--公元三八五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論聖洗的重要性 C2§3 所以,正如我們說:我似絕不應該減損對逾越聖節的尊敬(而不為人付洗),同樣,為那些年幼,尚不會說話的嬰孩們,或為那些處於任何緊急中需要立即領洗的人們,我們願意迅即給他們付洗,以免那些願意領洗的人,若不得領洗而去世,喪失了天國,喪失了永生,則我們的靈魂,亦株連受害。此外,不拘誰,若遇翻船、禦敵、被圍困境,或任何病危臨死亡邊緣時,那麼,他們一要求信仰的助佑-(予以洗禮),立即可獲重生洗禮的賞報。過去在這事上的錯誤,可算夠了;如今所有司鐸,若不願和這宗徒的磐石-即基督在它上面建立教會的磐石堅基脫離關係的話,那麼,他們都該遵守上述的規則毋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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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81, 183:PL 13, 1132C;1146A;1133A;1135A, 1138A, 1144A。 *參看0181-0185 |
編號 | 018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及其在訓導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錫利丘 |
會議或書信 | 致希滿留-達賴公主教書--公元三八五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論神職人員的獨身 C7§8...我們知道有多基督的司鐸與(六品)執事,獻身已久之後,竟和自己的妻子(同房),甚至還和其他婦女,無恥苟合,生育子女,並為自己的罪孽辯護,說:按舊約所載:司祭-(司鐸)以及其他(聖神)人員,都有生育子女的權利。【為駁斥這種強辯,教宗答覆他們說:】為什麼司祭們,在值班的一年,也該遠離自己的家室,奉命往在聖殿中呢?理由是:他們不能和自己的妻子同房,好使他們因良心的完整-純潔,容光煥發,奉獻天主所悅納的禮品。 因此,就是主耶穌,當祂以自己的來臨,昭示我們時,祂也在福音中聲明:祂不是來廢除,而是來完成律法-(瑪:五,十七)。而教會是基督的淨配;所以,基督願意教會發射出貞潔芳表的光茫,好使祂在(公)審判的一天,當祂再來時,能看到祂的教會,「沒有瑕疪,沒有皺紋」(弗:五,廿六)。(為此)我們所有的司鐸與六品執事,都受到這條不可廢除的律法所束縛;即:我們從接受聖秩這一天起,我們既藉一切,願意天天奉獻犧牲,以悅樂我們的天主,我們就該淡泊飲食,清心寡慾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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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註】:神職班的獨身律,在西方教會中,在此文獻之前,流行已久-參閱:*118。 *參閱:*181, 183:PL 13, 1132C;1146A;1133A;1135A, 1138A, 1144A。 *參看0181-0185 |
編號 | 0186    |
標題 | 論聖經綱目 |
教宗 | 錫利丘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第三屆會議──公元三九七年八月廿八日 |
內容 | 【本會議贊成】:聖堂內,除此正典聖經外,不准誦讀其他聖經。而聖經綱目,是這樣的:創世紀、出谷紀、肋味紀、戶籍紀、申命紀、若蘇哀傳、民長紀、列王傳四卷、編年紀兩卷、約伯傳、達味聖詠集、撒羅滿書五卷、十二先知書、依撒意亞書、耶肋米亞書、達尼爾書、厄則克耳書、多俾亞傳、友第德傳、艾斯德爾傳、厄斯德拉傳上下兩卷、瑪加伯傳上下兩卷。新約綱目:福音四卷、宗徒大事錄一卷、保祿書信十三個、同一宗徒致希伯爾人書一個、伯多祿書信兩個、若望書信三個【見*180】,雅各伯書一個、若望默示錄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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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PL 56, 428;PL, 56, 571. |
編號 | 0187    |
標題 | 論祝聖聖油的主教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Can20(1)雖然,差不多各處所遵守的規則,是:沒有主教,誰也不得祝聖聖油,可是,因為在有些地區或省區據說,長老們-神父們-(也)祝聖聖油,所以,(本會議)決議:從本日起,除主教外,沒有一個長老,可以祝聖聖油,而且,每一教區指定,每個堂區-即每一個教團,在逾越節前日,委派六品或五品,前往主教處,好使他(們)在逾越節日,能迎取那為主教所祝聖的聖油。 (2) 一定的,主教得在任何時間,祝聖聖油;但若沒有主教的允准,什麼也不該做。不過按規定:六品執事,不為人傅油;長老-神父,則在沒有主教時,可以為人傅油;若有主教在場,則主教可命長老擦傅聖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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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攷書:PL 84, 332;PL84, 333. |
編號 | 0188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真天主,父及子及聖神,一切有形及無形之物的創造者,天上地上的一切,都藉祂而造成的。(我們相信)一個天主,和這具有一個天主的名字【天主的性體】的聖三;但(我們相信):父不是子自己,而是有那不是父的子。(我們相信):子不是父,而是天主的子,【出自父的】性體。(我們相信):(聖)神,也就是施慰之神;祂不是父自己,也不是子,而是由父【及子】所共發的。父就是那位自天發聲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者;你們要聽從祂!【瑪:十七,五;伯後:一,十七;瑪:三,十七】。子就是那位,說:我是出自父,且從天主那裏裡,來到世上【參閱:若:十六,廿八】。施慰之神,就是子論及那位說:除非我去(聖)父那裡,施慰之神將不到你們這裡來【若:十六,七】。(我們相信):這個聖三,論位各有區別,共具一個【連結的】不可分離的,無差別的性體,德能,權力,尊威【在德能、權力與尊威上,不能分開也沒有差別】;除此之外,我們不信別的任何神的,或天使的,或某種的神體,或某種的德能,冒充為天主者。 所以,這一位天主之子-天主,是在一切原始之前,由父所生,曾在真福童貞瑪利亞胎中,祝聖【聖母聖胎】,而且,從她取了不從男的精子所生的人(性);【而具有兩個性體,即天主性體與肉的性體,而完全合成一個位;這就是我們的【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的肉體,不是幻想的肉體,或祗是外貌而已【或祗是在祂身上的一種現象而已】,而是真實的【真】肉體:它亦饑亦渴,亦痛亦哭,亦感覺到肉體的一切情,【曾挨受過一切肉體的凌辱】。最後,被猶太人釘在十字架上,死而乃瘞,(且)於第三日復活,後與【自己的】門徒們共處。【復活後】第四十天升天。這一位人子,也被稱為天主之子,而天主之子-就「天主」而論,並不被稱為人子【但天主之子,被稱為天主】,(被稱為)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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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0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而我們相信:人之肉軀復活,但人之靈魂,不是屬神的性體,或是天主的一部份,而【我們說】是由天主的意旨【所受造】,並不是由天主意旨所掉下來的受造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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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1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 所以,如果誰說,甚或相信:這個世界以及它的一切點綴品不是由全能天主所造,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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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2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2 如果誰說,甚或相信:天主父就是子或施慰者(聖神),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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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3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3 如果誰說…天主之子天主,就是父或就是施慰者,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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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4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4 如果誰說…施慰之神,就是父或就是子,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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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5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5 如果誰說…天主之子,不曾取耶穌基督(這個)人,【天主之子,祗取肉軀,沒有取靈魂】,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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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6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6 如果誰說…天主之子天主受難【基督是不可能受生者】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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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7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7 如果誰說…耶穌基督這個人,是不可能受苦的,【基督的天主性,是可以變換的,或是可能受苦的】,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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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8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律法時代,有一個天主,福音時代,另有一個天主,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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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199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9 如果誰說…世界是由另一個天主所造,而不是那個,按聖經所載的:在起初創造天地(創:一,一)的天主所造,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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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0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0 如果誰說…人的肉體,死後不會復活的,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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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1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1 如果誰說…人的靈魂,是天主的部份,或是天主的性體,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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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2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2 除了公教會所接受的聖經之外,誰若相信或尊重其他經卷或另有經卷,尚待(教會)權威核定者,則應予以絕罰。 【誰若…信,除了公教會所接納的聖經之外,另有其他經卷,應由予以核定而予以尊敬者,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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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3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3 如果誰…信:在基督內,天主性與肉性是一個性體,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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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4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4 如果誰…信:有某種東西,能把自己擴展到聖三以外者,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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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5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5 誰若認為:應該相信星象家,或占星術家,則應予以絕罰。【參閱:*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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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6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6 誰若…相信:那天主律法許可的人間婚姻,是可憎恨的事,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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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7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7 【誰若…相信:那為人食品的禽獸之肉,不僅為了克制肉身而禁食,且該予以憎恨的東西,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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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8    |
標題 | 特別駁斥利西略的錯誤(Contra errors Priscillianorum)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陶來刀第一屆會議──公元四00(四0五)九月一日 |
內容 | 18 【誰若隨從或信從那陷於這些錯誤中的潑利西利教派,使在令人得救的聖洗之外,另有一種洗禮,而相反了聖伯多祿的(聖)座,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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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188-0208 |
編號 | 0209    |
標題 | 論理博教宗的正宗性 |
教宗 | 亞大納削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米蘭主教納利書──公元四0一年左右 |
內容 | 為愛基督而做的這件事,使我滿心歡欣:蓋義大利(羅馬)在研究神(學)的事上,中心似焚,欣幸(無比),它對全球而言,是一個勝利者;它把那宗徒傳下來的,以及教會前輩所核定(安排)的信理,保持得完整無損;這就是說:就在值得紀念的公斯當定(Constantius)獲得全球勝利時代,那雅略異端的教派,也不能他們的陰謀詭計,污穢邪說,來玷污我們的信理;我們相信,這是由於我們天主的眷顧,使這聖善無玷的信理,免於褻瀆沾污。申言之:那為聖哲人士,以及前輩主教們,即已安息於聖人中的主教們-所核定的信理,或由尼采公會議所定斷的信理,(得免受損)。為了這個綠故,當時為人公認的聖主教們,即:天主之僕狄尼修,-因訓導而受人敬仰者--以及其他因隨從他的榜樣,紀念他的聖德而成名者--,羅馬教會的主教理博,還有物千里的歐日比,高盧的依拉略,都甘心忍受流徙之苦,對其他通常的事,我姑不談,且看當時的情形:雅略異端猖獗,竟致褻聖(或)說天主之子天主基督為上主的受造者;(因此,)他們寧願自己受十字架的折磨,而不願天主基督受凌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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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信寫作年份不詳,也許是公元400年冬,其目的特別為駁斥奧利振主義。 *接下去便是駁斥奧利振的著作-參閱:*三五三。 |
編號 | 0211    |
標題 | 論異教人的洗禮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路安主教味理丘書──公元四○四年二月十五日 |
內容 | 【務須遵守的規則】是…凡從諾瓦濟派或蒙登西派人那裡來的(歸正者),祗該領受覆手禮,因為他們雖然來自異教人中,卻已因基督之名受過洗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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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覆手禮」通常指懺悔做補贖的意思;但也有人認為這裡的「覆手禮」是指:為那些生自異教中的人們,重付堅振聖事--參閱:PL 20, 475。 |
編號 | 0212    |
標題 | 論在臨終時與教會和好辦法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多羅士主教厄蘇伯里書──公元四○五年二月二○日 |
內容 | ...有人問:對於那些在領洗後,一生縱情恣慾,而在臨終時要求做補贖,同時要求與教會和好的(通功)的人們,該怎麼辦?教會對於這種人,起初嚴竣,後來才溫和一些。蓋按古代的習慣,先給他們做補贖,而不給他們送聖禮。因為當時教難迭起,教會怕的是:若輕易給眾人送聖體,則無嚇阻其他的信友,免陷於背教大孽。所以,教會在起初,理宜不給他們補贖;待過段一時期後,才給他們(莊嚴地)赦罪。可是,在我們的主,使教會和平之後,立即因著主的仁慈,給回頭的人們,送臨終聖體,作為他們(走天國道路)的餱糧,同時,也不要讓人家看我們,好像諾瓦濟異教人那樣的苛刻嚴峻,拒絕給人赦罪。所以,我們要給他們補贖,同時就給他們送臨終聖體;好使這種人,在臨終的時候,由於我們救主的容忍,幸免於永禍-參閱:*二六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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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PL 20, 498 Bs *參看0212-0213 |
編號 | 0213    |
標題 | 論聖經正典綱目與默示錄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多羅士主教厄蘇伯里書──公元四○五年二月二○日 |
內容 | 那幾卷聖經,為教會法典所審定的呢?茲簡短地予以說明,這便是你們所切望聽到的話: 梅瑟書五卷,即:創世紀、出谷紀、肋味紀、戶籍紀、申命記。還有若蘇哀傳,民長紀一卷、列王紀四卷、連同盧德傳一卷、十六先知書、撒羅滿書五卷、聖詠集。同樣,歷史書有:約伯傳一卷、多俾亞傳一卷、艾斯德爾傳一卷、友弟德傳一卷、瑪加伯傳二卷、編年紀二卷。同樣,新約有:福音四卷、保祿宗徒書信十三(十四)個,若望書信三個,伯多祿書信二個、【猶達書信一個】,雅各伯書信一,宗徒大事錄一卷、若望默示錄一卷。 至於其他如:瑪弟亞經、或次雅各伯經或伯多祿與若望經--都是出自路丘(Leucius)的手筆-,還有【安德肋經,是由塞諾加與隆尼達二位哲士所著】-或多默經,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偽經,不僅一律應予以拒絕接受,還須知道:都該予以責斥,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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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12-0213 |
編號 | 0214    |
標題 | 論洗禮的格式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路富斯以及其他瑪千陶區的主教書──公元四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內容 | C.5 §10理由很清楚:這兩個異教所行的洗禮,並不相同:保利諾派人,沒有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而受洗;但諾瓦濟派人,則以可敬可畏的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而受洗。而且,前者,連父及子及聖神共有一個權能的信理,也曾有過問題,(故該授予洗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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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解釋為什麼來自保利諾派的異教人,按尼采會議的規定-(見*一二七)-應授予洗禮,但來自諾瓦濟派的異教人,卻並不如此】 *可參閱:PL 20, 533B |
編號 | 0215    |
標題 | 付堅振的人員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歐古比主教德欽周書──公元四一六年三月一九日 |
內容 | C3 §6 顯然,准為嬰孩付堅振者,不是別人,而是主教,因為長老們,雖是第二號司祭,但沒有最高的司祭權。而為人傅聖油,或授予施慰之神,乃屬於最高司祭主教的職權;這不僅可由教會的習慣作證,還有宗徒大事錄的記載,說:伯多祿與若望去,為那些已領洗的信友,授予聖神【見:宗:八,十四-十七】。事實上,長老們,或是在主教不在時,或是主教在場而為人付洗時,也可為領洗的人們傅抹聖油,但該用主教祝聖過的聖油。至於在頭額上傅聖油,乃是主教的職權,長老們不准擅行此禮,因為這授予聖神(的典禮)。但我不能多說,免為人看來,我已越出了答詢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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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15-0216 |
編號 | 0216    |
標題 | 論為病人傅油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歐古比主教德欽周書──公元四一六年三月一九日 |
內容 | C8 §11 是的,因為你願詢問這事一如其他事一樣,所以,我兒天士六品,也寫信來問你所問的事,那就是有關雅各書信的記載,說:「你們中間有患病的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並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蒙赦免」(雅:五,十四...)。無疑的,這段聖經,意指:我們該為患病的信友,用主教祝聖過的聖油傅油,所以,我們不僅為司鐸們,且為所有的信友們,祗要在危急中的,都該予以傅油。至於其他的事,我們認為,我們不必多贅,也不懷疑,那為病人傅油,既是主教的職權,也是長老(司鐸)們的職權,蓋長老之所以有這個傅油權,是因為主教太忙,無法分身為病人傅油。此外,如果主教能夠,或認為自己,宜去訪問某人,那麼,他可以毫無疑問地為他祝福,並用他自己祝聖過的聖油,為他傅油。因為這是聖事的一種,故凡悔罪者不能予以拒絕傅油;但若不准病人領受別件聖事,那麼,怎能准他領受這種聖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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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15-0216 |
編號 | 0217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權威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加答會議中的全體主教書──公元四一七年一月二九日 |
內容 | C1 在尋求屬神的事上...應遵守古代的傳統(向我們請教)...蓋我們(今日)教會的權力,在答詢方面,並不較次於往昔;既然,你們宣示過,就應以真實行為來證明;即你們既然贊成,由我們來定斷,你們就知道:什麼是宗座應有的職責,因為我們眾人,都存心準備,願意聽從(伯多祿)宗徒,連我們主教的職位本身,及其權力,也無不從他而來的。我們知道,我們既聽從伯多祿,便責斥惡行而褻揚善工。同樣,你們既然遵從伯多祿的教誨,你們就不想足踐司祭方面的職責,因為這一種定斷,不是出自人,而是出自天主;即:任何(大)事,即使是有關各省區的以及遼遠地區的事,若沒有呈報這宗座,運用整個權力,予以公正的核准,則不得先加以定斷。這樣一來其他教會,也可奉為準則,而像從自己的泉源裡,汲取全部的效益;同時,從這(羅馬)首都,便流出不朽的純潔乳汁,以滋養全球各地區的教會,(使她們知道),什麼命令,不要予以頒發的,什麼人們,不要予以洗濯,而那一種人,好在無法洗清的爛污泥中,不配予以清泉,而洗濯的。 |
編號 | 0218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西瓦農以及其他參加米肋刀會議的教父書 |
內容 | C2 所以,你們要用心地,也合適地來給宗座一個尊榮,我可以說,一個神妙的尊榮;而宗座「除了其餘的事外...還有對眾教會的掛慮」(格後:十一,廿八);掛慮她們當守什麼章程,即如你們所知的,那常為全球教會,和我共同遵守的章程:即如何隨從古代的傳統辦法。不就是你們也堅信:從宗座泉源,常常流出清泉,答覆各省區所有的請求嗎?我想我們所有的弟兄,所有主教同仁都知道:幾時教會的信理,受到動搖,那時他們沒有別的辦法,唯有來到伯多祿身邊,也就是來到那榮獲伯多祿權力的宗座那邊,請示辦法,一如你們如今所做的;這為全球各教會,都能得益。事實上,那些發明邪說的人,既然見到自己,遭受雙重的打擊,即為公會議的定斷,以及我們的核准所懲處而與教會斷絕通功,那麼,他必然有所警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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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四一七年一月廿七日-見PL 33, 784;20, 590, 592。 *參看0218-0219 |
編號 | 0219    |
標題 | 論聖洗的重要性 |
教宗 | 依諾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西瓦農以及其他參加米肋刀會議的教父書 |
內容 | C5...這是非常愚蠢的說法:嬰孩們,即使沒有聖洗的恩寵,也能獲得永生的賞報。蓋人除非吃人子的肉,喝祂的血,則在他們自身內,沒有生命-參閱:若:六,五三-。但那些為那沒有領洗者辯護,這個生命的人們,為我看起來,願意停止付洗,因為他們宣稱我們主張:在他們身上,相信具有那聖洗以外的恩寵,【或:相信在他們身上,唯有聖洗,才賦予恩寵】。為此,如果他們不願意反對,那麼,他們承認:嬰孩沒有受洗的必要,也就是沒有重生的必要,也不必獲得重生的效益。但不消說得,他們的主張,絕不能與真理相符,蓋主張在福音上,宣稱:讓嬰孩近我;你們不要阻止他們到我身邊來;因為天國,還是為這樣的嬰孩的-參閱:瑪:十九,十四;谷:十,十四;路:十八,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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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四一七年一月廿七日-見PL 33, 784;20, 590, 592。 *參看0218-0219 |
編號 | 022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在道理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余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致加答琪會議中的教父書──公元四一八年三月廿一日 |
內容 | 1 雖然,教父們的傳統,對宗座的權威,如此尊重,誰也不敢對她的判斷,有所抗辯;而且,宗座常頒佈法典,法規來保存傳統,而(各地教會),雖有自己的律法,但常虛心地屬於伯多祿名下,而對(全)教會的紀律,亦常尊而重之,一如(各地教會)所應該的。... 既然一方面伯多祿是偌大權威的首領,而在另一方面,先人們(即教父們)的遺規,無論在人事方面,或在屬神的律法以及一切紀律方面,都由羅馬教會,即繼伯多祿位,管理全教會的教會處理,作為最後的定論。【或:都由我們所管理的羅馬教會,予以堅定】,那麼,羅馬教會也必獲得名符其實的權力...可是,我們雖具有偌大的威權,誰也不能反抗我們的主張,但我們,在寫信通知你們,和你們商議之前,並不採取任何行動;這不是因為我們不知該做什麼,或是怕我們所為的,將為你們不悅而為教會不利,而是因為我們願意和你們共同商議他的【即天士(Caelestius)所受到控告的】事宜。 |
編號 | 0222    |
標題 | 論原罪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C.1 在神聖的加答琪教會的會議中所有的主教,一致贊成:不拘誰,若說,原祖亞當,成為有死的人,不管他犯罪或不犯罪,在肉體方面,他總是免不了一死;這就是說:他(靈魂)之所以出離肉身,不是由於罪惡的報應,而是由於自然規律所致,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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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23    |
標題 | 論原罪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C. 2 同樣,(所有會議中的主教們)贊作:不拘誰,若不承認,該為那剛出母胎的嬰孩付洗,或說,給他們付洗,固為赦罪,但不是為赦免那從亞當傳下來的原罪,因此所得的結論是:聖洗為他們,是為赦罪之用,這不是真的,而是假的,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保祿)宗徒所說的話,非作「真罪惡」解不可。他說:「就如罪惡藉著一人而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所以,誰若不按各處公教會自古所了解的意義,去了解保祿的話,(則應令以絕罰)。由於這個信仰的規範,即使那尚不能犯本罪的嬰孩,也實實在在為了赦罪而受洗,使他們因重生而得以洗淨那由生殖帶來的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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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24    |
標題 | 論原罪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C.3 同樣,主教們一致通過,如果誰說:主之所以說:「在我父家裡,有許多住處」(若:十四,二)是使人領悟,在天國將有一中間地區,或有某一地區,好使那些未獲領洗而死去的嬰孩們;在那裡活著享福,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沒有聖洗,那些嬰孩,不能進入永生的天國。不是我主說:「人除非由水及聖神而重生,進不了天國」(若:三,五)嗎?那一個公教教友懷疑:那未能成為基督的同承嗣者,將成為惡魔的同夥呢?因為誰不在主的右邊,那必在主的左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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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25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同樣,主教會一致贊成:不拘誰若說:那使人藉吾主耶穌基督而成義的天主恩寵,祗能赦免那業已犯過的罪惡,而不能也使人獲得助佑而不犯罪,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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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26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同樣,凡說:那同一的天主恩寵,即藉我主耶穌基督所得的天主恩寵,祗可助佑我們不犯罪者,應予絕罰;因為藉此恩寵;(天主)還指示我們,並開啟我們的理智,去了解天主的誡命,知道什麼是該希求的,什麼是該躲避的-即藉天主的恩寵,天主不但使我們知道該做什麼?還使我們喜愛並能夠做我們所該做的事。原來保祿宗徒既然說過:「知識只會使人傲慢自大,愛德才能立人」(格前:八,一),那麼,如果我們相信:我們為了具備那使人傲慢自大的知識,必須有基督的恩寵,而我們為了具備那「立人」的愛德,卻沒有基督的恩寵,那麼,這是非常不虔教的想法。因為知識與愛德,都是天主的恩賜,而且我們如果知道什麼是我們該做的,並喜歡去做,那麼,那使人建立於愛德中的這種知識,決不能使人傲慢自大。正如聖詠論及天主說:教導人類者-(天主)-一定有知識(詠:九三,十);同樣,聖經也有記載,說:「愛德出自天主」(若一: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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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27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C..5 同樣贊成:不拘誰若說:(天主)所賦予我們成義的恩寵,令我們藉著我們的自由意志,又藉著恩寵,更容易遵守天主的誡命;這無異是說:若天主不賦予我們的恩寵,當然我們不容易,但沒有恩寵亦能遵守天主的誡命,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主曾論及遵守誡命的事,不是說:你們沒有我,不容易做什麼,而是說:「你們沒有我,什麼也不能做」(若:十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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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28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C.6 同樣(大會)贊成:那聖若望宗徒所說的:「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那就是欺騙自己,而真理也不在我們內」(若一:一,八)。如果誰認為:若望的話,應這樣予以領悟;即:由於謙遜,我們應該說,我們有罪;這不是因為我們真是如此,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若望宗徒又接下去,說:「但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則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若一:一,九)。於此可見:這不是由於謙遜,而是說真的,我們有罪過。宗徒能夠這樣說: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則我們自己高抬自己了,而謙遜也不在我們內了。但宗徒既然說:「我們欺騙了自己,而真理也不在我們內」,這顯然表示:誰說沒有罪過,就不是說真話,而是說虛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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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29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C.7 同樣,(大會)贊成:不拘誰說:在「天主經」中所說的:「求你寬恕我們的罪過」(瑪:六,十二);就聖人們而言,這不是為他們自己說的,因為他們不需要這樣的祈禱;但他們為其他罪人,為他們自己的人民祈禱;因此,不說每個聖人,唸:「求你寬恕我的罪過」,而說:「求你寬恕我們的罪過」;這顯示...為我人不是為自己,而是為其他罪人,求主說:「求你寬恕我們的罪過」,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雅各伯宗徒,當他說:「我們眾人,都犯許多罪過」-(雅:二,二)時,是聖人-義人。其實,他所以加上「眾人」兩字,無非是要符合聖詠集(一四二,二)所載的:「千萬不要傳喚你的僕人前去受審,因為活人在你面前不能稱為義人」。極明智的撒羅滿,在他的祈禱中,也說:「沒有一個人不犯罪的」(列王紀三:八,四六)。聖約伯傳亦記載說:「在眾人手上,都有標記標明,俾眾人知道自己的軟弱」-(約:卅七,七-與思高譯本不符)-因此達尼爾,雖是聖人,亦是義人,但他常用多數求天主,說:我們犯了罪,我們行了不義(達:九,五-十五)。而且,他實實在在由衷地謙誠懺悔;故不要像有人這樣妄想:他不是為自己的罪過,因為他稍後就說:「當我祈禱時...我就承認我的罪過,以及我民眾的罪過」(達:九,廿)。他所以不願意說:「主我的天主,我們的罪過」,但說:「我的罪過,以及我民眾的罪過」,是因為他是先知,他預見這種後世的人,會這樣誤會他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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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30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年五月一日開幕 |
內容 | C.8 同樣,主教們全體贊成:不拘誰說:在天主經中,我們說:「求你寬恕我們的罪過」(瑪:六,十二)。這為聖人們,是一句謙遜話,而不是真實話,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誰若在口唇上說:求天主寬恕罪過,而在心中卻說:「我無罪可恕」,試問:誰可忍受這樣向天主而不是向人說話的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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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開會目的,是為相反白拉加人(異端)。大會所頒佈的典章中,有些一定是由教宗佘西蒙所核准(見*二四五,有些卻並不一定(見*二二五)。-參攷資料:PL44, 505;PL83, 1235;Carr3*【224】:PL20, 694C。 *參看0222-0230 |
編號 | 0231    |
標題 | 論原罪 |
教宗 | 佘西蒙 |
會議或書信 | 致東方各教會書──公元四一八年七八月之間 |
內容 | 「上主對自己的諾言是忠信的」(詠:一四四,十三);祂的聖洗(聖事),無論在事實上,或在言辭上,即在功勞上,信仰上,真真實實地赦免任何性別、任何年齡、任何環境裡的罪人,而使他們都獲得同樣的圓滿(效果)。因為除非人是罪惡的奴隸,誰也不會成為自由人,而且,除非人,先因罪惡而被俘,則誰也不能說是:被救贖者;誠如聖經所載:「如果(天主子)使你們自由了,你們的確是自由的」(若:八,卅六)。因為我們就是藉著祂(天主子)而得以在精神方面重生,也就是藉著祂,我們為世界,已被釘在十字架上了。那由亞當引到我們眾人身上,傳到我們眾靈魂上的死亡證券-即由生殖遺傳給我們的死亡證券(參閱:哥:二,十四),即因祂(天主子)的死亡而被撕毀;事實上,絕沒有一個受生的人,在藉聖洗而獲得自由之前,不因此死亡證券而免於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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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東方各教會:埃及、君士坦丁堡、得撒洛尼、耶路撒冷;但可奇的是:這個文獻,現存者,祗有一些斷片而已,即除*一三一外,尚有*二四四。可參閱:PL 48, 90;20, 693BC。 |
編號 | 023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鮑尼法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撒里的主教路富書──公元四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
內容 | 我們曾給格林多會議:送去書面文件,請眾位弟兄們知道...對我們的定斷,不該再加以討論。因為任何事情,一經宗座定斷,從來不准許再有商酌的餘地。 |
編號 | 023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鮑尼法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撒里的主教路富書──公元四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
內容 | (羅馬教宗),從教會創建始之初,就從真福伯多祿的榮耀方面,取得全教會的首席地位,而他的統治權以及他的無上(權威),便全在於此。原來,他的教會紀律,遍及各地教會,而那日增不已的教宗文化泉源,也都是從他而流入各處,(永無止境)。尼采會議中,也無非是:證明了這項律令:即當會議看到:自己不能有所越權時,它就不敢在他以外,有所制定;最後才知道:這一切都是由主的言詞,賦予於他的。因此,羅馬教宗,一定是全球各教會的「頭」,而全球教會也一定都是他的肢體;故凡與羅馬教宗割斷關係者,就是脫離基督教會,因為他已開始,不在教宗所在的同一教會中了。 |
編號 | 023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鮑尼法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路富以及其他瑪千陶各地區的主教書──公元四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
內容 | 由福音為證:伯多祿宗徒,既知吾主把教會建基在他的身上,他就由於主的旨意,常常為整個教會擔心。一定的,一切大事,都由他去考慮眷顧,他也不能不因此而感到特殊的榮幸...毫無理由的是:吾主的司鐸中,竟有人跌倒在這樣的罪孽中,妄想飛揚跋扈,標新立異,不顧先人們的遺訓,擅與我們的基督所委任的至高司祭-羅馬教宗相抗衡;殊不知:凡加凌辱於他的人,將不能是天國的居住者。主曾對他說:「我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瑪:十六,十九);所以,若沒有看門-伯多祿的眷顧,誰也進不了天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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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34-0235 |
編號 | 023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鮑尼法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路富以及其他瑪千陶各地區的主教書──公元四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
內容 | 由於席次的需要,要是你們樂意,審察各地法典的規定,便會知道:在羅馬教會之後,那一教團是第二、或第三...宗座是最高裁判所,從來沒有人敢把它從它的巔峰上,(即首地位上)推倒下來,除了那自願受審判的人以外,也沒有人來反對它。各地偉大的教團,對此有法典的規定:(例如:)亞歷山大與安提約的教會-見:(第一屆尼采會議-法典一)-都具有教會律法的知識。(而且),我可以說:他們(也)遵守了先人的規定...在一切事上,常請示羅馬教會,也常獲得主內的恩寵。是的,他們知道,主就是我們的和平,他們應該與我們保持和平。但因環境的要求,各地教會,尤其東方教會,在需要更大考慮的大事情上,常向羅馬教會請示頒發文獻而予以核准,並在需要時,他們也常常來求羅馬教會協助。(-以下列舉各地教會請示羅馬的實例,茲從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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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34-0235 |
編號 | 0236    |
標題 | 論臨終時與教會和好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維也納鮑能各省區的主教書──公元四二八年七月二六日 |
內容 | 我們知道:有些臨終的(罪人),見拒於懺悔(聖事),而且,他們在臨終時切願獲得補救靈魂的方法,卻沒有受到允准。我承認:我們惋惜,竟有這樣不虔敬的人,對天主的慈悲,感到失望,好像對於負有大罪的臨終人,天主不能及時來予以助佑,而予以拯救似的。試問:這是什麼?這不是對臨終者的一個殘忍,殺害他的靈魂,不讓她獲得寬恕嗎?天主既是極其大方-慈悲的,祂這樣邀請罪人悔改,說:「幾時,...(你)由罪惡中悔改..(則你)所犯的罪惡,不再被提起...」(則:卅三,十六)。為此,主既然是洞悉人心者,則罪人無論在什麼時候來要求懺悔,總不該予以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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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PL 50, 431B |
編號 | 0237    |
標題 | 論聖奧斯定的權威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高盧地區各主教書──公元四三一年五月 |
內容 | 在我們的團體裡,我們常念念不忘聖奧斯定的生平及其功績,至少對他,也從來沒有聽到過任何左傾的嫌疑謠言:我們記得這位自古有名的大學問家,也早為我以前的教宗們,把他算做最優異的(聖)師之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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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會歷史多次教訓我們,不該毫無選擇地從聖奧斯定的權威(見:*三六六,三九九)。事實上不知有多少人,過份誇張了這位教會聖神的權威而予以妄用;因此比約十一世紀在他的「至於救援」(Ad Salutem. 22-Apr. 1930)通牒裡告誡人們,「不要把奧斯定的權威,高抬到教會訓導權威之上」。(AAS 22【1930】204)-可參閱:三六六,二三三○。奧斯定自己對自己的權威,亦謹慎自持說:我希望沒有人,在一切事上,都隨從我的主張;他明知我沒有錯誤時,那是例外。因為如今我所以要寫這本書,就是為了要撤銷我的若干著作中的一些著作,並要證明:人們未曾在一切事上,都聽從了我」-論恒心的恩賜-第21章- PL 45, 1827;PL 50, 530A。 |
編號 | 0238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有些自誇為公教徒的人,在懲罰異端人的感覺方面,也許由於惡意或由於無知,停滯不前,冒失地去阻止那些極其虔敬的辯論者;他們固不疑惑,去絕罰貝拉日與天士(Pelagiuset Caelestius),但對我們的訓導,嘖有微言,以為我們已越出了必要的方式,而且,他們承認:唯有跟從和贊成真福伯多祿的至聖聖座:為相反天主恩寵仇人-通過自己首長的服務、所規定的以及它所教訓的去做。(但)他們必須用心地研究:當時羅馬教會的管理人,對當時蜂起的異端,作什麼判斷;以及那些辯論人之自主之權,以駁斥極其危害異端的人們,對天主的恩寵,有什麼想法。為此,我們把當時正宗的主教們,所一定核准的非洲會議的若干主張,也加進去。而且,我們為了使那些有所懷疑的人們,獲得更圓滿的訓示起見,我們扼要地把聖教父們的主張,顯示起來,作一索引;誰若不太固執的話,他就可藉此索引(而一目瞭然),承認:所有爭執的關鍵,都是由於不服從權威的綠故。但是誰若與公教會的信徒,一起信仰一起說下列的話,那也不會自相矛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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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39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眾人都因亞當的叛逆,喪失了本性為善可能性(見:PL 44, 270)與純潔性,而且,人若沒有仁慈天主的恩寵,則誰也不能藉自主之權,從這敗壞的深淵裡,救拔出來,因此,值得留念的依諾森教宗,曾致函於加答會議(中的教長們),說:「從前他(亞當)不謹慎,妄用自己的才能,陷於叛逆的深淵之中而使自主之權受損;正如他不能從深淵中自己出來,同樣,他也一無所獲了;從此,人若不受生在基督來臨之後,不因祂的恩寵而獲領聖洗,滌盡一切罪惡而重生(於主),則永為他的自由意志所蒙蔽,決不能從墜落中自拔起來」。-見PL 20, 58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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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0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沒有人,藉自己而成為善人;唯有祂(天主)是善的;人除非由祂恩賜,決不得分享祂的善。同一教宗,在他同一文獻中,證明他的主張,說:「有些人,自以為由於自己行善,也不念及那天天施恩於他的那一位(天主),因為他們自信,沒有祂!(天主的助佑)-自能行善。難道我們對這一種人的想法,認為是正直的嗎?」-見PL 20, 58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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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1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縱然,因聖洗的恩寵而獲得重生(更新)的人,除非由於天主日日助佑,獲得保存善行的恒德,也不適宜於克服惡魔的詭計,而戰勝肉身的私慾。同一主教(奧斯定)在他同一著作中(De natura gratiae, c. 40, n. 7, PL. 20, 584C)曾強調這端道理,說:雖然,祂-基督,已把人從過去的罪惡中,贖了出來,但祂知道:人再能犯罪;正如祂能救贖人,同樣,祂也能在人犯罪後,再規勸人,並日日賜予救靈藥石,使之補過歸主;而我們除非藉此救靈藥石,(不斷)奮勉,決不能戰勝人性的錯誤。因為正如我們,藉著祂的助佑而獲得勝利,同樣,我們沒有祂的助佑,必吃敗仗(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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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2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aop4 人除非藉著基督,決不善用他的自主之權。同一(聖)師,對於這端道理,在他致米肋味會議-公元四一六年-的函中,曾這樣宣示,說: 「噢,極惡心靈的邪惡主張,終須留神:自由意志的本身,曾欺騙了原祖,當他放任地運用自主之權時,便陷落於放肆的叛逆中了。而且,若(我)主基督不來,用重生的上智(恩寵),再造我們,置之於原來地位,則我們不能從這叛逆的陷阱中,救拔出來」(PL, 20, 59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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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3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aop5 至於聖人們的一切思慮,以及一切行為和功績,都該歸於光榮天主讚頌天主;因為人,除了用天主自己所賜的恩寵來中悅祂外,誰也沒有別的辦法了。對於這端道理,我們不得不想起教宗佘西米的正規權威;他曾致函於全球主教們,說: 「我們由於天主的靈感,曾把一切,都歸於我們弟兄-我們主教同仁們的良心-(原來,一切的一切,都該歸於自己所由造生的主宰-天主)--見:*231。」 而非洲的主教們,對這極真摯的真理-閃閃發光的真理之言-表示尊敬,即這樣寫信給同一教宗,說:「在你所致於全省的信上,你說:「我們由於天主的靈感...」。我們這樣領悟,你的意思是說:對那些相反天主的助佑,高抬人類自由的人們,你要以真理的利刃,給他們一刀兩段,迅予解決。其實,你對自主之權所說的一切,無非是教我們的良心謙誠而已。蓋你由於天主的靈感,曾忠實而明智地見到了(自主之權的)(真相),且也可靠地說了真話。一定的,「意志由上主所準備」-【箴:八,卅五-七十賢士本-見*374】所以,是上主自己,用祂慈父的默感,感動祂子女們的心(靈),使他們行善。「因為凡受聖神引導的,都是天主的子女」(羅:八,十四)。這樣,我們也不覺得我們缺乏自主之權,而且,我們並不懷疑,那天主感動人類意志去行善的助力動力,較諸人之自由意志,更為強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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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4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天主這樣在人心裡,且在人的自由意志裡行動,使聖善的思想,虔誠的主意,以及一切善願,都由天主產生;因為我們藉天主而能行善,「沒有祂,我們便一無所能」【若:十五,五】。對於這端信理,同一導師佘西米(教宗),當他向全球主教們,致函講論天主恩寵的助佑時,教訓我們說: 「那一個時刻,他說,我們不需要祂的助佑呢?因此-在一切行為、事由、思想、動作中,我們常該祈祈求天主助佑和保衛。因為人逞自己的人性,若有所作為,那是驕傲。蓋(保祿)宗徒呼號,說:「因為我們戰鬥,不是對抗血和肉,而是對抗率領者,對抗掌握者,對抗這黑暗世界的霸主,對抗天地間邪惡的鬼神」(弗:六,十二)。正如同一宗徒又說:「我這個人真不幸呀!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感謝天主,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羅:七,廿四-);又說:「然而因天主的恩寵,我成為今日的我;天主賜給我的恩寵,沒有落空,我比眾人更勞碌;其實不是我,而是天主的恩寵偕同我」(格前:十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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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5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aop7 那在加答琪會議(公元四一八)中所制定的法令,我們也予以擁護,一切如宗座的法令一樣;這法令第三章這樣定斷著:不拘誰若說:那我們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藉以成義的天主恩寵,祗能赦免那業已犯過的罪惡,並不也能助人,免陷於罪,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同樣,第四章規定:不拘誰若說:天主的恩寵,通過耶穌基督,祗助我們不犯罪,因為藉此恩寵,天主啟示我們,開明我們的理智,使我們明瞭祂的誡命,知道:我們該希求什麼,該躲避什麼,但天主並不藉此恩寵,使我們能夠,也使我們喜歡做我們所知該做的事,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保祿)宗徒說:「知識只會使人傲慢自大,愛德才能立人」(格前:八,一)。事實上,這是非常不虔敬的,即若叫我們相信:我們有基督的恩寵,以獲得那使人傲慢的知識;但我們沒有基督恩寵,以獲得那立人的愛德,因為使我們知道我們該做什麼,以及使我們愛做我們該做的事,二者都是天主的恩寵,好使我們,因自立於愛德中而不致因知識而自高自大。正如聖詠集論及天主記載說:「那教導人者,必有知識」(詠:九三,十),同樣,聖經又有記載:「愛德出自天主」(若一:四,七)。 同樣,法令第五章規定:不拘誰若說:天主之所以賦予我們成義的恩寵,是為使我們,藉自主之權,更容易滿全那由恩寵所能玉成的事。這無異是說:人若沒有恩寵,固不易遵守主誡,但沒有恩寵不是不可能遵守主誡,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因為主曾論及遵守誡命時,不說:「沒有我,你們不容易做什麼」,而說:「沒有我,你們什麼也不能做」(若:十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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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6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aop8 極其虔誠的教父,按至福宗座的指令,擯棄了瘟疫似的新異端的猖狂,教訓我們,要把那善願的起源,善心的增進,並在善心善願中堅持到底,都該歸功於基督的恩寵;此外,我們也要領受司鐸們的祈禱奧蹟。因為這祈禱奧蹟,由宗徒們傳下,而在全球各地的公教會中舉行,完全一致,好把祈禱的律法,來制定信仰的律法。原來,當聖教民的主教們,奉命盡欽使職的時候,在天主的仁慈前,辦理人類的事宜,在全教會和他們一起嘆息之下,他們懇切哀求天主,恩賜信德予無信仰者,使崇拜偶像的人,從不敬神的錯誤中,解救出來;恩賜猶太人,除去心靈的蒙蔽,而重見真理之光;恩賜異教人,明察公教會的信理而回歸正道;恩賜裂教人,接受愛德的精神而重獲生命;恩賜失足(背教)的人(懺悔),做補贖以補贖所犯的罪;恩賜望教者,進入仁慈的天庭,領取重生的聖事。凡此種種恩惠,不是圖循故事的,也不是敷衍了事的向天主祈求,而是從它們的效果上,獲得證明:天主曾(因種種祈求),吸引了許多人,從各式各樣的錯誤中,醒悟過來,使他們「由黑暗的權勢中救出,並將他們移置在祂愛子的國內」-(參閱:哥:一,十三)-又使他們,從為天主義怒的器皿,而成為仁慈的器皿-(參閱:羅:九、廿二)-。因此,我們覺得:這全是天主的作為,使人對天主的感謝與讚頌,成為光照罪人,規勸罪人,改過的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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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7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aop 9 還有普世聖教會,對人該領聖洗聖事的一貫作風,我們也不是無益地予以一瞥。當嬰孩或少年來領重生聖事時,必先由聖職人員,給他們噓氣,驅除不潔之魔,然後他們才來生命之泉領洗,好使那時候,真真地顯示:如何「這世界的元首,被趕出去」(若:十二,卅一),又如何「先把壯士捆住」(瑪:十二,廿九),然後「搶劫他的家具」(谷:三,廿七),由那「帶領俘虜」(弗:四,八)的勝利者-(基督)-佔有他的家產。而把「貢品-賦予眾人」-(參閱詠:六七,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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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8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是故,從這些教會的禮規以及屬神權威所作的文件裡,我們這樣由於主的助佑而獲得堅強,使我們相信:一切善願善行,一切修德的努力奮勉,即人因此從信仰的開端而引到天主台前的善心,都來自天主-(由天主所賦予)--,而且,我們並不懷疑:人要行善,不先獲得天主的恩寵不可;因為是天主在人內工作,使人願意,並使人力行,為成就祂的善意-(參閱:斐:二,十三)-。一定的,人的自主之權,並不因天主的助佑和恩賜而被取消,反而因此而獲得解放,俾能從黑暗而進入光明,從邪路進入正直,從多病而獲得康復,從愚昧而變成智機。不錯,天主對人的善良,一至於此:竟願把祂自己的恩惠,作為我們的功蹟,並以永遠的賞報,來賞報祂所賜予我們的功蹟。(見:奧斯定:第一九四書信:致西斯多書第五章第十九節。PL 33, 880)。換言之:天主在我們內工做,使我們既願意又實行祂所願意的善工。而且,祂在我們內,不但不閒著無事,而對我們實行的善工,熟視無睹,還賦予我們恩寵,使我們和天主的恩寵合作。如果我們看到在我們身上,因我們的疏懈而遭致疾病(虧缺),那我們就該焦急地去投奔祂;祂會治癒我們一切的病苦,而叫我們的生命,從死亡中獲得保全-參閱:詠:一○二,三-我們還要天天向祂說:「不讓我們陷於誘惑,但救我們免於凶惡」(瑪:六,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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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49    |
標題 | 論天主的恩寵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托名天士的幾章「教會文獻」或稱「索引」(Indiculus) |
內容 | aop 10 正如我們不敢輕視,那些更深更難更複雜的各項問題的研究,以駁斥異端,同樣,我們也沒有一一予以深究的必要,因為為承認天主所賜予我們的一切恩寵起見,我們祗要相信一切按上述宗座章程所教導我們的道理,就已夠了;我們千萬不要把任何相反上述的道理,認為是公教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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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天士教宗的文獻之後,常附上這幾章著作,托名是出自天士教宗的手筆,以駁斥白拉加異端。-見PL 51, 205, 212。 *參看0238-0249 |
編號 | 0250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我們固不說(聖)言的「性體」,(Nature)經過自己的變化,而成為血肉;但我們也不說,(聖)言受到改變,成為具有靈魂與肉身的真(全)人。不過我們肯定(聖)言,和那具有理性靈魂的肉體,按著位格,結合而為一的時候,便以無言可喻,無法澈悟的方式,成為人,且成為人子,並不祗由於意志或祗由於攝取(位)格的緣故。雖然,(天主性與人性),是不同的「性」,但「二性」真正地為我們,合而為一個基督,一個「子」;這不是因為「二性」的差別,因結合而消失,而是因為天主性與人性,因著一種秘密的,無言可喻的結合,成為一個位格,即為我們,成為一位耶穌基督,一位子的綠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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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1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原來,這不是說:起初有一個平常的人,由貞女出生,然後,天主的(聖)言,才被遣入這個人內;而是說:聖言就在貞女胎內,與肉體結合,而按肉體而言,祂可說是受生者,因為聖言,已把這肉體的誕生,作為自己的誕生...因此【聖教父們】不疑惑,稱聖童貞為誕生天主者;這不是說:聖言的性體,或聖言的天主性,出自聖童貞,而是說:那個由聖童貞所出生的聖肉身-具有理性靈魂的完整肉身,已與天主的聖言,合成一位;故聖言,按其肉身而言,也可說是受生(於聖童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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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2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1 誰若不信:天主按真理,是厄瑪奴耳-(意思是:天主與我們同在)-且聖童貞即因此而為天主的母親(因為祂肉性所生的人-(基督),是出自天主的(聖)言),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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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3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2 誰若不信:出自天主父的(聖)言,按其自立本體,與肉體結合者,也是基督與其肉軀結合-這就是同一天主而人,那麼,他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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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4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3 誰若在一個基督內,在其結合後,分成若干自立體,祗把一些鄰近的(品質),如:尊位或權威或能力,而不把整個按其本然結合所有的一切,完全歸於一個基督,那麼,這樣的人,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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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5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4 在福音及宗徒們的著作裡,聖人們所的基督,或基督論及自己而自稱的基督,其中有些是意味著,基督把那出自天主的聖言撇開了,特別指那人性,但有些好像是,專指那出自天主的聖言;誰若說,以上所稱的基督,(所指的基督),是兩個不同的(基督)甚至是兩個(不同的)自立體,那麼,這樣的人,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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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6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5 誰敢說:那天主而人基督,按真理不是天主,好像不是一個子-即一方面,按聖言成為血肉的本性,而在另一方面,聖言相似地與我們分享了血和肉,那麼,這樣的人,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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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7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6 誰若說天主或主,是出自天主父的基督的(聖)言,並認為:這不是同一基督-天主而人,一如聖經所載:聖言成為血肉,那麼,這樣的人,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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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8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7 誰若說:耶穌依人性而論,曾從天主聖言,接受行動,且祂所獲的獨生子的榮耀,好像是屬於那另一個,在祂以外的存在者,那麼,這樣的人,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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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59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8 誰若敢說:這被攝取的「人」,應該同欽崇天主聖言,共同光榮天主,且共同稱呼天主,好像是互相對稱的二者,因為「共同」二字,常不得不含有二者對稱之意--而不是以一個「欽崇」,尊敬「厄瑪奴耳」,而按聖言成為血肉而論,也是以一個榮耀,歸於厄瑪奴耳,那麼,這樣的人,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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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60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9 如果誰說:一個主耶穌基督,為(聖)神所榮耀,好像祂是用另一種由祂而來的德能,且能由他採取行動,以相反不潔之神,並對人行天主性的靈蹟,而不是由祂自己的(聖)神,那麼,這樣的人,應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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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61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10 聖經稱「基督為我們公認的欽使和大司祭」(希:三,一);祂亦奉獻自己於天主及父,作為馨香之祭(參閱:弗:五,二)。所以,如果誰說:這大司祭和我們的欽使,並不就是那出自天的聖言-即成為血肉的聖言-成為我們中之一人,而是在祂以外,另一個生自婦女的人,或若誰說:祂為自己奉獻這祭祀,而不祗為我們獻祭,那麼,這樣的人,該予以絕罰;因為祂既不能犯罪,自不需要祭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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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62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11 誰若不信:主的肉體是生活體,而是出自天主的聖言的所有物;但信:這好像是祂以外的另一人的肉體,按尊位,這固與聖言結合,但祗不過是屬神的住處,而不像我們所說的,是生物體,因為這個肉體,已成為那能使一切成為生物的所有物了,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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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63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12 誰若不信:天主的(聖)言,用肉身來受難,用肉身來被釘在十字架上,且用肉身來嘗死亡[的滋味,按祂是天主,是生命且是賦予生命者而言,祂隨從死者中,成為首生,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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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陶休二世皇帝,召開了厄弗所大公會議,旨在熄滅納斯鐸異端;同時也懲罰了其他各種異端教派。為了納斯鐸的緣故。會中分成兩派:一派是濟利祿的人,另一派是「東方」人的;各派的主教們,自行集會;而濟利派的議決案,由羅馬教宗的代表批准。 *濟利祿派的第一議程-公元四三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濟利祿主教致納斯鐸書-該信的寫作日期,是在公元四三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四日之間;曾在大會中公開朗誦,然後由大會一致通過核准-見PL, 79, 45B *參看0250-0263 |
編號 | 0264    |
標題 | 對納斯鐸主義的懲罰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對此,可敬的納斯鐸(Nestorius)既不願聽從我們的呼聲,也不接納由我們所指派的極聖極可敬的主教們(的規勸),我們就不得不來討論他的不虔敬的言論;而我們從他的書信以及他所傳誦的著作裡,從他最近在這首都所發表的談話裡,以及證人們對他所講所說的口供裡,我們既發現了他(的錯誤),我們就不得不根據了教會的法典,根據了我們的至聖聖父和同仁-羅馬教會的主教天士(教宗)的上諭,一再流淚,來頒佈這個為他不利的悲哀判決: 所以,主耶穌基督,既(飽)受了他的凌辱,就藉此至聖公會議宣判(定斷):這同一納斯鐸與主教的尊位,以及一切司祭的集會,是完全斷絕關係的。-(即:予以絕罰之意)-。 |
編號 | 0265    |
標題 | 應保全尼采信理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聖會議規定:除了聖教父們,偕同聖神,在尼采會議中定斷的信理之外,誰也不得准予宣講、或書寫或撰作其他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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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65-0266 |
編號 | 0266    |
標題 | 應保全尼采信理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如果主教或聖職人員或世俗人,不管是表示同感,或教授那嘉利修長老論天主獨子降生所講的謬論(Charisius, cf. ACOe 1 / 1/ V11, 97 / Ma C4, 1348),或教授那納斯鐸的大逆不道的邪說,一被發現,他們就該受到這神聖大公會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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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65-0266 |
編號 | 0267    |
標題 | 對貝拉日主義的懲斥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如果那一個省區首都總主教,背棄了聖公會議:而為天士(Caelestius)同感,或將要同感,那麼,他對省區主教們的反對,一無所能,因為他已為大公會議,斷絕了與全教會的通功而成為完全無用的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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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COe 1/ 1/ 111.27;vs lat. 1 / 1v, 243 / Ma C4, 1471C / Ha Cl, 1621Ds / Bruns 1, 24s / Coe D53。 *參看0267-0268 |
編號 | 0268    |
標題 | 對貝拉日主義的懲斥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但聖職人員中,誰若背叛,而敢私下地或公開地附和納斯鐸的或天士的邪說,那麼,聖公會議宣判:這樣的人,也是遭受革職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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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COe 1/ 1/ 111.27;vs lat. 1 / 1v, 243 / Ma C4, 1471C / Ha Cl, 1621Ds / Bruns 1, 24s / Coe D53。 *參看0267-0268 |
編號 | 0271    |
標題 | 論在基督內有兩個性-即天主性與人性 |
教宗 | 西斯多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濟利祿-亞歷山大主教與安提約區主教們之間的合一「信經」──公元四三三年春 |
內容 | 但對天主之貞母,按我們所知所說的,有關天主子-獨生子必須人性化的方式,我們不是為了舖張的緣故,(附加了什麼),而是為了滿全自天而來的聖經(道理),以及聖教父們的傳統(教訓)。簡言之:我們完全根據聖教父們在尼采會議中所陳述的信理,一無所增。蓋正如我們所說過的,我們祇要認識一切虔誠的信理,而擯棄一切背信的邪說,那就夠了。但我們所說的,不是先假定他們胡說邪道,而是由他們自認軟弱,我們就拒絕那些要起來反對我們一致決議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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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個合一信經-(信理公式)-是由安提約主教若望領導東方教會派系所提出,時在厄弗蘇會議平息了基督學方面的各項爭執之後。教會有三個文獻 ((A) 若望主教致濟利祿主教書,(B) 濟利祿主教致若望主教書, (C) 若望主教上西斯多三世 (教宗)書) -其中記載這個合一信經。當時,西斯多教宗對此,深表慶幸,但並沒有明文予以核准。 見 PG 77, 172。 *參看0271-0273 |
編號 | 0272    |
標題 | 論在基督內有兩個性-即天主性與人性 |
教宗 | 西斯多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濟利祿-亞歷山大主教與安提約區主教們之間的合一「信經」──公元四三三年春 |
內容 | 所以,我們信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獨生子,(是)完全的天主,又(是)具有靈魂與肉身的全人,按天主性而言,祂是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但同一個祂,按其人性而言,在(此)末日,(近世)為了我們,且為了我們的救援,由童貞瑪利亞出生;同一個祂,按天主性,是與(聖)父,同一性體,但按人性,卻是與我們同一性體。因為這兩個性,已合而為一;因此,我們信認,一個基督,一個子,一個主。按此不可混淆的結合,我們信認聖童貞是天主之母,因為那降生的天主-聖言,即成為人而天主聖言就在成孕時,從她取得(殿宇)-肉軀,而與自己合為一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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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個合一信經-(信理公式)-是由安提約主教若望領導東方教會派系所提出,時在厄弗蘇會議平息了基督學方面的各項爭執之後。教會有三個文獻(A若望主教致濟利祿主教書,B濟利祿主教致若望主教書,C若望主教上西斯多三世〔教宗〕書)--其中記載這個合一信經。當時,西斯多教宗對此,深表慶幸,但並沒有明文予以核准。 見 PG 77, 172。 |
編號 | 0273    |
標題 | 論在基督內有兩個性-即天主性與人性 |
教宗 | 西斯多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濟利祿-亞歷山大主教與安提約區主教們之間的合一「信經」──公元四三三年春 |
內容 | 但我們知道,天主的代言人,在福音上以及宗徒著作中,論及主的語句,不一而足:有時候,他們把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合成一位而論;有時候他們卻把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分別而論;即:按基督的天主性而論,他們把那宜於天主的優長,歸於基督;但按基督的人性而論,他們就把謙卑的優長,歸於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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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0271-0273 |
編號 | 0280    |
標題 | 論高利貸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巴尼亞、比千農及多西亞一帶的主教書--公元四四三年十月十日 |
內容 | C.3 我們認為,這事也不可不予以一提;即:有些人,為可恥的貪利私慾所蒙蔽,願放高利貸以致富;對於這種人,不要說在神職人員中的我們,就是那些切願被稱為基督徒的在俗信友,也深表難過。(所以)我們決定對那些曾被折服(而悔改)的人們,要嚴予管教,以斷絕一切犯罪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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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80-0281 |
編號 | 0281    |
標題 | 論高利貸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巴尼亞、比千農及多西亞一帶的主教書--公元四四三年十月十日 |
內容 | 還有一件事,我們也認為應予以一提,神職人員中,不要有人,以自己的名義,或以他人的名義,放款取利,因為我們不宜以罪孽向他人換取利潤;我們祇該仰望,祇該謀取這一個利潤:即以我們在世所行的慈善事工,能從天主那裡,獲取多倍的永遠的豐厚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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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80-0281 |
編號 | 0282    |
標題 | 論教會聖統制與一元制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巴尼亞、比千農及多西亞一帶的主教書--公元四四三年十月十日 |
內容 | C11…全體的結合,構成一個健康,一個美觀;而這全體的結合,必須同心合意,而對司鐸之間的諧和,尤為必要。司鐸們的地位,固屬被此相同,但他們的等級,並不一致:因為就是在至福的宗徒們中,論尊榮,固屬相似,但論權力,却各不相同;他們全體,同受揀選。但中有一人,為眾人之首。從此,逐形成主教們的特別地位,先授予大的(聖)權,以免眾人爭權奪利;故一省有一省的主教;而他們的主張,在眾弟兄之間,獨居首位;再者,在大城市的主教固多擔心;但整個教會的事宜-(擔心)-由(各省)主教們,都呈報到一個伯多祿的座前,也沒有一個地方,和自己的元首,失去連絡。 |
編號 | 0283    |
標題 | 概論黎西略人的謬論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斯多主教多利此書──公元四四七年七月一日 |
內容 | 黎西略人的邪說-(不虔敬的邪道)-,沉溺於外教(色彩)的黑暗中:他們透過術士們祕密巫術以及數字的欺騙,把宗教的信仰與倫理道德,歸於惡魔的權下,歸於星球運行的結果。若任人迷信和講授這種邪道,則修德將不該受賞,作惡也不該受罰;於是一切律法,不僅是人定的,且連天主所頒佈的律令,也將因之而瓦解,蕩然無存;因為人之或善或惡,若為必然的,命運的情感所迫,而人之所作所為,不是人的而是星辰的(運行),那麼,人對行為之善或惡,不記予以判斷了...我們的教父們,理宜堅決主張,把這種不虔敬的狂妄,逐出於整個教會之外:當時候,世俗的元首們,也曾痛恨這種褻聖的狂妄,把這狂妄的魁首-(黎西里),連同他的一般徒弟,公眾法律的刀劍,一併打倒在地,(處以極刑)。因為他們看到這一種人,若懷着這樣的信念生活下去,則(男女)婚姻的房事,連同人的以及天主的律法,將同歸於盡,(無法予以保存了)。這殘酷的辦法,久為教會的寬仁有利。雖然,按司鐸們的判斷,殘酷切忌報復,但教友元首們的嚴厲刑法,曾有助於教會的人,因為那些肉體受刑的人們,有時會回頭改過,來求補救靈魂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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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83-0286 |
編號 | 0284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以駁斥形式主義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斯多主教多利此書──公元四四七年七月一日 |
內容 | 所以,在第一章中所顯示的是:他們對聖三的想法是不虔敬的,因為他們說:一位父,一位子及一位聖神,三位同是一位,好像同一天主,有時被稱為父,有時被稱為子,有時被稱為聖神;而且生子者(父)與被生者(子),以及由(父與子)共發者(聖神),也沒有差別;這是一位,具有三個稱呼,而不該被理解為三(個不同的)位。他們這種褻聖的論調,取自撒伯利的謬論;而他的徒弟,理應被稱為「主張父受難」者。(Potripassiani),因為(他們說:) 子就是父;子的十字架,就是父的苦難;而且子因服從父命而在奴僕的形態下所忍受的一切,就是父自己,全都予以忍受。毫無猶豫的,這是相反公教會的信理;蓋公教信埋,信認天主性的聖三:(論位)父及子及聖神,是不混淆而不分離的,是沒有時間,永遠的,是沒有差別,彼此平等的。因為那使聖三合而為一的,不是同一個位,而是同一個(天主)性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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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83-0286 |
編號 | 0285    |
標題 | 論人靈的本性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斯多主教多利此書──公元四四七年七月一日 |
內容 | c.5 在第五章中所講的是:他們說,人靈是屬於天主性體的,而且,我們一方面的性體,與造主自己的性體,也沒有差別。公教會的信理,懲斥這種不虔敬的邪道…因為(公教信理)知道:沒有任何受造性體,如此優異,如此重要,竟成為天主!因為這是論及天主自己,即「他」自己,無異於聖子及聖神,可是除了這同性體,永遠的,無法予以徹悟的聖三的天主性以外,完全沒有受造之物而不從無中受造的…人類中,沒有人是真理,沒有人是智慧,沒有人是正義。但許多人,共同分享真理,分享智慧,分享正義。唯有天主,不需要分享任何優長,任何被認為是相稱的,對天主而論,不是優長,而是性體。因為對那不可變更的天主,一無所增,也一無所損。祂就是(萬「有」,永遠有,常常自有。因此,祂在自己內存在着,創造(更新)萬有,而且,祂一點也不接受什麼,因為祂並不缺少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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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83-0286 |
編號 | 0286    |
標題 | 論魔鬼的本性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斯多主教多利此書──公元四四七年七月一日 |
內容 | C-6 第六章指出:他們說,惡魔自始就是惡的,祂的性體,也不是天主的工程,而是出自「地獄」(chaos),出自黑暗之中:因為牠沒有自已的造主,而牠自已就是萬惡的元始,萬惡的「自立體」(substantia)。(但是) 真實的信理,信仰一切受造之物,不拘是形體,或是神體,都是善的自立體,所以,沒有一種性體是惡的。因為天主是萬有的創造者,而祂所造的,無一不是善的。因此,就是惡魔,若仍留在牠受造時的情況中,也是善的。但因牠妄用了牠的本性優長,「不站在真理上」(若:八,四四),(所以)牠不僅不變為善的性體,反而明知故意,離棄牠所應該依恃的至善-(天主)-,正如同那些主張這種邪說的邪說的人所說一樣,棄正崇邪,強詞奪理,自甘墮落,而因他們自已的惡意,遭受懲罰。是的,在他們身上,一定有惡,而這「惡」的本身,將不是自立體,但他們所受的懲罰,必將是具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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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83-0286 |
編號 | 0290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味書或「良書卷一」──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C-2所以「歐底葛」(Eutyches) 不知道,他對天主聖言成為血肉的道理,該說什麼……至少他焦切地聽到那全體信友所信認的普遍而無異議的信理,相信:「天主全能之父,以及耶穌基督,祂的獨一(聖子) 。我們的主!祂因聖神而從童貞瑪利亞出生……」。 其實,當人相信天主以及全能之父時,就表示「子」與同一「聖」父,同是永遠的,與父毫無差別,因為祂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全能者的全能者;從永遠受生、(與父)同是永遠者;論時間沒有先(後),論權能,沒有(大)小;論光榮,沒有不同;論性體,沒有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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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0-0295 |
編號 | 0291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味書或「良書卷一」──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但同一個永遠之父的永遠獨生子,「因聖神而從童貞瑪利亞出生」。這在時間內的誕生,對那屬神的永遠的誕生,一無所損,一無所增,但祂把自己,完全用來救贖那受騙的人類,以戰勝死亡,並以自已的德能,來摧毀那稱霸死亡的惡魔。原來,除非祂取了我們的(人) 性,作為祂自己的人性,既不能為罪所玷污!亦不能為死亡所控制,則我們不能克勝罪惡與死亡的霸主。 這就是說:祂因聖神,受孕於貞母胎中;貞母生祂而仍為童身,正如她懷孕而不失貞身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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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0-0295 |
編號 | 0292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味書或「良書卷一」──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也許歐底葛之所以妄想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並不具有我們的人性,是因為天使被遣,對真福瑪利亞說:「聖神要臨於你,至高者的能力,要庇蔭你,因此,那要誕生的聖者,將被稱為天主的兒子」(路:一,卅五)。這好像說:因為貞女受孕,乃是天主的化工,(所以)那受孕的肉軀,並不是出於懷孕者的性體。但其實不然!這特殊的奇妙生育,這奇妙的特殊生育不該被了解為:藉新的創造而成為不同種的(新)特性-(新品種):蓋聖神固使貞女懷胎,但這(胎兒的)真實肉體是出自(貞母的)肉體,而「(天主的)」智慧為自己建築了宮室(箴:九,一),「(天主聖)言,便成為血肉,且住在我們中間」(若:一,十四) ;這就是說:天主聖言,住在那取自人的肉體內,以及住在那由靈性靈魂所賦予生氣的肉體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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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0-0295 |
編號 | 0293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味書或「良書卷一」──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C-3 所以,祂(天主聖言)保全了天主性與人性的特質,而合成一個位格,使尊威接納謙卑,德能接納軟弱,永遠性接納了可死性,且使那不可侵犯的(天主)性,與可以受苦的(人)性結合,以便解決我們人類的罪債。這原是救贖我們的合適辦法,即:同一個「降生成人的基督,成為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參閱:弟前:一 ,五)。而(我人之得救)能由於一個人的死亡,而不能是由於另一個人的死亡。(見PL, 54,192A) 因此,真天主,帶着祂天主性的一切,帶着祂人性的-即我們人性的-一切在完整的滿全的人性下誕生了--而我們說,那造主自始即造在我們內的一切,由祂接納而予以救贖。因為那騙人的騙子所加於人的一切,以及受騙的人所犯的一切(罪孽),在救世主身上,絕不可能有任何影踪...... 祂-(天主聖言)-曾取了奴僕的形式而沒有罪污;祂固添多了一個人性,而在祂的天主性方面,却一無所損,因為祂無形的天主性,因取了人性而成為有形可見的這種「自謙自卑性」-(消損性)-乃是慈悲的表示,而不是權能的減損-(見PL.54, 201,AB戴爾多良講道集23,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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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0-0295 |
編號 | 0294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味書或「良書卷一」──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C-4所以,天主之子,從天下降,進入此世的軟弱(境界);祂並沒有失去(天)父的榮耀,而因新的情況,新奇的誕生,受生(於世)了。所謂「新的情況」,因為祂(雖)在自已的(神性裡)却成為有形可見的(人)!祂原是不可捉摸的(天主),却願意(成人),而為人所捉摸;祂原生存在時間以外的,却開始在時間內(生存) 萬有的上主,隱藏了自已的尊威,攝取了奴僕之形;不可能受苦的天主屑肯做一個可能受苦的人;不可能死亡的天主,却隸屬於死亡的律法下。(見:戴氏講道集C.3PL, 54, 196C)。所謂「新奇的誕生」:因為無玷貞女,沒有私慾,却供應了肉軀的材料,(而懷孕了祂)。見PL.54,196C)。主-(基督),從(貞)母取得(人)性,而無絲毫罪愆。主耶鯀基督,從貞女的母胎出生;祂的誕生,固屬奇妙,但祂的(人)性,並不因此而與我人的有異。因為同一基督,是真天主,也是真人;蓋當祂謙卑的人性,與其高貴的天主性結合時,祂的天主性與人性,並不因為彼此結合而有所(欺騙)-減損。(見PL.54, 205C) 正如天主不因慈悲而有所變更,同樣,(基督的)人(性),也不因(天主性的)尊貴,而有所虧損。蓋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各以其固有的「品質」,彼此融和:即聖言行其聖言的行為;肉性則行其肉性的行為,此二者奇妙地合為一體而互不侵犯。正如聖言,並沒有離開天父的榮耀,同樣,祂的肉體,也不離我們人類的性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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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0-0295 |
編號 | 0295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味書或「良書卷一」──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耶穌說:)「我與父,原為一體」(若:十,卅);又說:「父比我大」(若:十四,廿八)。(顯然),這不是就同一性體而言的。因為在主耶穌基督內,祂的天主性與其人性,雖然合成一位,但因此而同受凌辱,是一回事,而同受榮耀,那又是一回事。蓋祂的人性,出自我們,故祂比(聖)父小;但祂的天主性,出自父,故與父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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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0-0295 |
編號 | 0296    |
標題 | 論天主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猶利央書──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C.1)聖神在我們與你們內;這是同一個教訓,同一個道理,凡不接受這個道理者,不是基督(奧)體的肢體,也不能以「基督為首」為榮耀,因為他在基督內,並沒有自已的性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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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6-0299 |
編號 | 0297    |
標題 | 論天主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猶利央書──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C.2) ... 基督的肉體,對祂的天主性,未曾予以任何減損,祂的天主性,對祂的肉體,(也)未曾予以任何消損。因為同一(基督),一方面,出自父,是永遠的;而在另一方面,祂出自母親,是暫時的;祂就自已(天主性)的德能而言,是不可侵犯的,而就祂的人性-即我人性-的軟弱而言,是可能受苦的;祂按天主性而言,祂是和父及聖神,同一性體;但祂所攝取的人性,不是同一天主性,而是與其天主性,合成同一位聖子,好使同一基督,是在貧困中的富者,是被人唾棄的全能者,是在受刑中的不能受苦者,是在死亡中的不能死亡者。蓋(天主聖)言,既然是純一的,不能變更的,整個天主性的性體,常是祂的本質,故祂既不能,在祂某些部份,或變成肉體,或變成靈魂;而且祂-(天主聖言)-既不能有減損也不能有所增加,故祂常使祂所攝取的人性享福,好使祂受榮耀的(人性),常存留在光榮祂的(天主性)中。但若肉體與靈魂,一個不相似的性體,即使沒有聖言成為血肉事,也會合成一個位格-(成為一個人)-那麼,聖言與肉體及其靈魂,合成一(位)基督,一(位)天主的也是人的子,為什麼看起來,似乎是不合宜的不可能的呢?...….況且聖言也沒有變成肉體,肉體也沒有變成聖言,但聖言與肉體,仍各保持原狀,而大家都在一位(基督)內,並不因(性體)不同而彼此分開,也不因結合而彼此混淆,也不是一個基督出自父,而另一個(基督),出自母,而是同一個(基督),論天主性,是在無始之前,由父所生,論人性,則在近世,由(貞)母出生,好使「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也只有一個,就是(聖言)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弟前:二,五),並在祂內,「真實地住有整個圓滿的天主性」(哥:二,九),因為那為「天主所極其舉揚的......」(斐:二,九,十一)是(基督)所取的(人性),而不是舉揚那攝取人性的天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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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6-0299 |
編號 | 0298    |
標題 | 論天主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猶利央書──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C.3 ...我想,[歐底葛]說[在(聖言)成為血肉之前,在基督內,曾有兩個性體];他認為:那救主所攝取的靈魂,在祂出生於童貞瑪利亞之前,先居住在天上,然後由聖言,在母胎中,攝取了她,而與祂自已結合,可是,這個說法,為公教會的思想,以及公教信友的耳朵所不能忍受的,因為主從天而來,表示祂與我們的情況,沒有什麼關係了。況且,人靈也不是先其肉體而存在,而她所領取的肉體,也無不從母體而來的。換言之,我們的性體(靈魂)不是先受造,然後才由我們所領取,而是就在領取的一剎那,受造了。因此,教會對奧利振的主張,理宜予以懲罰(見* 209),因為他說:人的靈魂,在與肉身結合之前,不僅已有生命且已做了許多不同的行為;他若不願放棄他的主張,他也一定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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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6-0299 |
編號 | 0299    |
標題 | 論天主子成為血肉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猶利央書──公元四四九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原來,主的誕生,按肉性而論,確因祂(聖神),由白璧無瑕,沒有肉慾的貞女受孕而受生,或因祂(聖神)由母胎出生時,而使其母胎,一如受孕時一樣,仍不失貞身的緣故,(在成孕與出身方面)-即在-開始為人的過程上,有些超越常人之處,可是,祂的肉身的性體,以及祂的靈魂的性體,使其肉身有生氣,則與常人無異,而祂所有的優異之處,不是種類,而是在德能:蓋祂的肉體,絕無反抗(靈魂的)企圖,也絕無相反意志的妄動;祂肉體的感官,沒有罪惡的「律法」,而在天主性的管制下,完全愛好真理;祂的心靈,絕不愛任何不正當的誘惑,也絕不會向正義屈服。 但祂是真的人,而與天主結合;祂的靈魂,也不是早已存在而從天降下的;而祂的肉體,也不是從無中受造的;祂-(基督的人性)-在聖言的天主性內,具有同一位格-(即天主第二位聖子)-,且和我們一樣,在祂的靈魂與肉體內,具有普通的人性。因為,除非同一(基督),是一個真天主亦是真人,祂絕不成為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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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296-0299 |
編號 | 0300    |
標題 |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千陶大公會議 |
內容 | 序言-[先提尼采信經與君士坦丁堡信經,然後接下去說:]為了圓滿地認識與堅強熱誠起見,這明智而有益於得救的天主恩寵的信經-(信條)-固已夠了,蓋這信經教導了有關父及子及聖神的完善,並對那些信仰忠實的人們,表達了我主降生為人的真理。但因這些企圖反真理宣傳的人們,利用他們原來的異端邪說,掀起了-產生了-新的論調......他們一方面,拒絕宣講童貞瑪利亞為天主之母的道理,而(其中)有些人,還引入混淆混合的說法,愚蠢地胡說,(基督內祇有一個性體-即一個人性與天主性的(混合)性體;且他們怪異地說,(天主)獨生子的天主性體,通過混合而成為可能受苦的性體;為了取締那些人的種種相反真理的詭計陰謀起見,這神聖的大公會議,對(教會)自始就宣講的信理,表示不可能變動,同時在一切之前,決定,堅信那[在尼采會議中的]三一八位聖教父們的,不可推辭的信理,並強調那由一五零位教父稍後在此[君士坦丁堡]皇城所召開的會議中,有關聖神性體的傳統道理,(並)為駁斥那些攻擊聖神的人們,加上注釋;逼不是因為好像在先人所講的道理中,有所欠缺,而是因為(大會會眾)要宣告聖經方面有關了解聖神的證據,以攻斥那些不願承認「聖神為上主」的人們。但因有些人企圖曲解天主分施恩寵的奧蹟;有些人則不明智地妄言(基督)是純人,是出生於童貞瑪利亞的受生者,所以本大公會議,把從前亞歷山大教會的主教真福濟利祿,所致於納斯鐸的書信,以及他所寫給東方,及時召開會議,懲斥納斯鐸邪說的主教們的書信,作為本會議的書信(再予以核定)…....另外還有羅馬城元老,至福至聖的總主教良(一世教宗)為撲滅歐底葛邪說所寫的書信,也非常地適用,因為這封書信,正符合了伯多祿的偉大信認;這為駁斥現存的邪說(見* 二九零)而堅強正宗的信理,可算是我們的一根(有力的)支柱。因為他(教宗聖良一世)對那些妄圖把神聖奧跡,分為「兩個子」的邪說,予以制止;並把那些妄言獨子的天主性可能受苦的人們,逐出於聖教會-聖教團之外,而對那些主張基督的兩個性體,彼此混淆彼此混合的人們,加以禁止;對那些「妄說基督所取的奴僕之形,是天上的,或是另一種與我們不同的自立體的」人們,斥之為瘋狂者,對那些「胡說主在結合之前,確有兩個性體,而在結合之後,卻祇有一個性體的」人們,予以開除教籍-即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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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
編號 | 0301    |
標題 |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千陶大公會議 |
內容 | [定斷信理]所以我們眾人跟從了聖教父們,一致同意,要教人相信:同一個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具有完全的天主性,具有完全的人性,(是)真天主而又是真人-即具有理性的靈魂與肉身的真人,同一個祂,按其天主性而論,是與(天)父同一性體,按其人性而論,則與我人同一性體-即「在各方面與我們相似......只是沒有罪過」(希:二,十五);祂按天主性而論,固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但同一個祂,按人性而論,在此近世,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卻由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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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
編號 | 0302    |
標題 |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千陶大公會議 |
內容 | 我們該信:同一基督主-獨生子,具有兩個性體,彼此毫不相混地,毫不變更地,毫不分開離開地結合著,且這兩個性體,在無損於各自不同的本性,不同的特性的情況下,合成一個位格,一個主格;這不是合成兩個分段的,或分離的兩位,而是合成同一位獨生子-天主聖言-主耶穌基督;正如同古先知們對祂所預言的,以及耶穌基督自己教訓我們的,也正如教父們的信經所傳給我們的信理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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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
編號 | 0303    |
標題 | 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千陶大公會議 |
內容 | [定案]是以,神聖的大公會議,對於這些信理,予以周密的謹慎的考證之後,就這樣定斷:不准任何人,或以言行,或以書面,或在思想上,或在訓導上,對上述信理,存任何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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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馬千農皇帝召集,旨在擯斥「一性論」的謬理。 *當時歐底葛-君士坦丁堡修士總院長-及其主要傳播人,於公元448年十一月,固已為君士坦丁堡地方曾議所懲罰,但於公元449年11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逐召開加千陶大公曾議以懲斥之o大會律令,除一部份外,均由聖良一世教宗所核准。見PL 54 1027。 *參看0300-0303 |
編號 | 0304    |
標題 | 論買賣聖物聖職罪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千陶大公會議 |
內容 | C.2 若有主教受賄賂而授予聖秩,並把那不能出賣的聖寵,出賣給人,並因金錢而祝聖別人,成為主教,或「助理」主教,成為司鐸或六品執事,或使神職人員中任何一人陞任管家、侍衛、守門,或因受到可恥的賄賂,而使任何隸屬(教)規的人,逍遙法外,那麼,這樣的主教,一被證實有此罪行,即將面臨「革職降級」的危險,而那被祝聖者,不僅從他的聖秩禮,或從他的陞遷中,不獲他所賄賂的利益,反而該從他所用金錢買來的尊位或職位上,革除任何聯繫。如果誰當這罪惡可恥買賣的中間人,那麼,他,若是一個神職人員,應予以革職(還俗);若是一個世俗人,或是一個隱修士,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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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04-0305 |
編號 | 0305    |
標題 | 論混合婚姻以及在異教中所領的洗禮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千陶大公會議 |
內容 | 因為在有些省區裡,讀經員與唱詩員,准予娶妻,所以,這神聖的會議.,不准其中任何人,娶異教女子為妻。誰若已從這樣的婚姻中,生了子女,那麼,他們若於婚前,已同意自己所生的子女,在異端教中受洗,則宜奉獻他們的子女,與公教會團聚;若他們的子女,尚未受洗,那就不能讓他們,在異教中領洗;且及笲的女子,也不該嫁給異教,或猶太人,或外教人。但若在女子,出嫁之前,預許自己,要皈依正宗的信理,那就例外了。 可是,誰若違犯這神聖會議的定斷,則將受到教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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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04-0305 |
編號 | 0306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在道理方面的權威,及其首席地位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千陶大公會議(上教宗良一世書) |
內容 | ......什麼比信德更令人喜樂呢?.......救世主親自從天上,交給我們得救的信德,說:「往訓萬民」,(瑪:二八,十九)這宛如基督自己吩附我們的金科玉律,吸引我們,聽從真福伯多祿的教導,以進入信德的真福境地。因此,我們也是教會的兒子,我們向你元首表明:我們藉著真理,做教會的一份子…....我們一致同心同意,明認(教會的)信理。而且我們對你所頒給我們的通諭,無任欣喜雀躍:[這好像是基督,藉著你的邀請信,給我們預備了王筵,使我們大快朵頤];我們似乎看到天上淨配,在我們中間,共同歡宴。既然祂說過:「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瑪:十八,廿),那麼,我們(約)有五百二十位司祭,共聚一堂,為(神)國效勞,商議有關祂的信理,祂怎能不對我們更親熱呢?你通過你的代言人,發表正確的主意,真(不愧)被立為諸肢體的首領...... |
編號 | 0308    |
標題 | 論懺悔聖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法國南部)勿勒尤區主教德陶羅書──公元四五二年六月十一日 |
內容 | C.2 天主的多方慈悲,拯救人性的脆弱(跌倒),使人不僅藉著聖洗-(聖事)-的恩寵,且亦藉著懺侮(聖事)的補救,復得永生的希望;因為凡失落「重生」恩賜的人們,(若)自行懲處,就可獲得罪赦;而天主慈善的護衛,是這樣安排的:人除非通過司鐸們的呼求,不能獲得天主的寬免。因為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就是降生為人的基督耶穌-(弟前:二,五);是祂把這個權柄,交給教會的首長,好使他們,一方面把補贖事工,給予悔罪的人們,而在另一方面,允准那些做了有益的補贖而獲得潔淨的人們,通過和好的門,進入奧蹟(聖事)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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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08-0310 |
編號 | 0309    |
標題 | 論懺悔聖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法國南部)勿勒尤區主教德陶羅書──公元四五二年六月十一日 |
內容 | C.4 誰若在緊要時刻,並處於危急之中;請求懺悔(聖事)的協肋,以及迅即(與教會)和好,那麼,(我們)不該禁予補贖,也不該拒絕他與教會和好:因為我們既不能給天主仁慈,定出度量,又不能限定(赦罪的)時期,因為在天主台前,人若真的同頭(悔改),那就立即獲得寬恕,(決不遲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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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08-0310 |
編號 | 0310    |
標題 | 論懺悔聖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法國南部)勿勒尤區主教德陶羅書──公元四五二年六月十一日 |
內容 | C.5 因此,每一個基督徒-信友-各應審查自己的良心,不要一天又一天地延遲歸向天主,也不要把做補贖的時間,拖到臨終時刻,...人既能以較圓滿的補贖,來獲得罪赦,那麼,他應(及時悔改做補贖),莫選那最後一分鐘,在幾乎找不到認罪悔過,或幾乎找不到司鐸來幫助他與天主和好-(即幾乎找不到司鐸來給他赦罪而與天主和好)-的危急情況下,才回頭悔改。可是,一如我所說過的,就是在這危急之際,也該予以救助,好使這樣的人,縱然不能以言語,但能以各種記號,來要求懺悔事宜-(即懺悔聖事),要求與教會通功-和好-之恩-那也不該予以拒絕。但若有人,如此病重,竟在司鐸到達現場時,已無法表示悔改的記號,那麼,先該由周圍的信眾證實病人,在司鐸未來到之前,已曾要求懺悔(聖事),然後司鐸才可予以懺悔(聖事),使他獲得興天主和好之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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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08-0310 |
編號 | 0311    |
標題 | 論寡婦們第二次婚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尼采主教書──公元四五八年三月廿一日 |
內容 | C.1 既然你們說「戰時的屠殺,並由於極其重大的敵人侵襲,有些婚姻被拆散了:丈夫被俘虜,而他們的妻子,獨守(空房);她們以為自已的丈夫,或已遇害,或已被俘,終身不獲自由;於是為寂寞所迫,乃改嫁了別人;而今,(事過境遷),由於天主的助佑,她們有意改善自己的生活環境;其中有些認為自己以前的丈夫,業已死去,可以回頭改過了,那麼,你的愛德看起來,似宜進退兩難,不知我們對這樣改嫁的婦女們,該怎樣處置。但因我們知道,按聖經所載:由於天主,婦女才與其丈夫結合(參閱:箴:十九,十四),且據我們所受於主命令是:「天主所結合的,人不予以拆散」(瑪:十九,六);所以我們相信,我們必須顧全合法婚姻的婚約,先給她們除去夫妻敵對的惡意,然後再使她們恢復合法的權利,且該殫心竭力,務使每個人,都獲得自己的權利,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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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1-0316 |
編號 | 0312    |
標題 | 論寡婦們第二次婚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尼采主教書──公元四五八年三月廿一日 |
內容 | 可是,若妻子以為丈夫已死而改嫁了別人;而那娶她的人,也不應被判為有罪者,也不應被視為侵犯他人權利者,因為有許多屬於被俘人的財物主權,固能轉移給他入之手;但公義要求的是:若被俘者獲釋歸來,則所有財物,應(立即歸還原主。如果對於財物,地產,也對於房產,家具,尚應如此,則對婚姻的權利,豈不更該如此,使那為戰爭所搗亂的,得因和平而重歸於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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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1-0316 |
編號 | 0313    |
標題 | 論寡婦們第二次婚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尼采主教書──公元四五八年三月廿一日 |
內容 | 故此,若久已被俘的丈夫回來,要自己的愛妻,重返自己的懷抱,那麼,危急帶來的一切,不必介意,他該被判無罪;而那信理所要求的,應予以恢復,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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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1-0316 |
編號 | 0314    |
標題 | 論寡婦們第二次婚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尼采主教書──公元四五八年三月廿一日 |
內容 | C.4 但若有些婦女,為後夫之愛所迷惑,不願回到前夫的懷抱來,那麼,她們應該知道,她們也不得與教會團體通功:因為她們的改嫁受污,固屬情有可原,但若她們顯示,已為情慾所迷,那就不能受到寬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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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1-0316 |
編號 | 0315    |
標題 | 論聖洗不該重複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尼采主教書──公元四五八年三月廿一日 |
內容 | 如果有人,或因為恐嚇所迫,或因為邪說所惑,重複洗禮,而今業已自知,過去所為,相反公教信理,那麼,我所對於這一種人,應守的規則是:他們除非懺侮做補贖,由主教給他們覆手,他們不得與教會團結一致,而進入我們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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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1-0316 |
編號 | 0316    |
標題 | 論聖洗不該重複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尼采主教書──公元四五八年三月廿一日 |
內容 | C.7 因為,那些在異教人手中,已領聖洗的人們,既已受洗,則祇該用按手禮,為他們呼求聖神,堅強他們-即為他們施行堅振聖事-就夠了,蓋他們祇領洗禮,而還沒有領受聖化的德能-(即:還沒有領受堅振聖事)-。而且,一如你們所知的,我們在全教會,宣講這條規則,並令人遵守毋違,即:聖洗一經授予,就不得予以重複舉行;因為(保祿)宗徒說過:「一個主,一個信仰,一個洗禮」(弗:四,五)。總之,由異教人所行的洗禮,不得予以重複,但,一如我們所說的,祇要給他們呼求聖神來聖化他們,那就夠了;因為那由異教人手裡,誰也得不到的(恩寵),而從公教會的司鐸手裡,都可獲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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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1-0316 |
編號 | 0317    |
標題 | 論在基督內有三個性體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教宗良一世書──公元四五八年八月十七日 |
內容 | 雖然在一個主耶穌基督-真天主的而真人的子內,唯有一個(聖)言與肉性的位格,而這個位格,毫無分離的,也毫不分開的,具有共同的行為,但應予領悟的是:這兩個性體所發的行為性質(並不相同),且應以誠摯的信德去瞻仰它們,去予以分辨:什麼行為,是出於肉性的謙卑,什麼行為,是有關天主性的高深(奧蹟),什麼是肉性的而不是聖言的行為,什麼是聖言的而不是肉性的行為...(見教宗大良講道集64, C. 4; PL 54, 360B) 雖然,從聖言在貞女母胎內,成為血肉時開始,在祂天主性與人性之間,就從來沒有分離形態的存在,而在全部時期內的行為,透過祂肉體的成長過程,完全歸於一個位格,可是,就是這一切密切合作的行為,也沒有彼此混合,我們也不可予以混淆;我們從行為的性質上,可知它屬於那一個性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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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有時這個文獻,也被稱為「教宗聖良的第二經卷」(Tomus 2 Leonis)-見*二九零-該文獻略被更改後,為教宗良屬次所引用:見PL 54, 1061-1068; PL 54, 1163B, 1165A, 1167AB。 *參看0317-0318 |
編號 | 0318    |
標題 | 論在基督內有三個性體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教宗良一世書──公元四五八年八月十七日 |
內容 | C.8 既然祇有一個主耶穌基督,且在祂本身內,也完全祇有同一個位格-即其天主性與真人性的位格,但,如外邦宗徒所說的:「天主...舉揚祂,賜給了祂一個名字,超越其他所有的名字...」(斐:二,九-)這裡所謂的「舉揚」,意指那屬於應受如此榮耀的人性而言。蓋基督,按天主子的性體而言,常是與(聖)父平等,而在(聖)父與獨生子中間,絕無性體上的差別,絕無尊威上的不同;而天主聖言,也不因其聽父命降生成人的奧蹟,而有所虧損。但那使那不能受苦的天主性,完成慈悲奧蹟的奴僕之形,乃是人性的謙卑,而這被舉揚到天主權能榮腛耀裡的謙卑人性,即在祂成孕於貞女母昭時,就與天主性,合成一位,使那天主性所做的,就是祂人性所做的,而那人性所做的,也就是祂天主性所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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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有時這個文獻,也被稱為「教宗聖良的第二經卷」(Tomus 2 Leonis)-見*二九零-該文獻略被更改後,為教宗良屬次所引用:見PL 54, 1061-1068; PL 54, 1163B, 1165A, 1167AB。 *參看0317-0318 |
編號 | 0319    |
標題 | 論那有疑問的洗禮,以及由異教人所行的洗禮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拉文那主教納奧書──公元四五八年十月廿四日 |
內容 | (1)由於若干弟兄們的建議,我們獲悉,有些被俘虜的人,獲釋自由,回歸自己的任所;他們從小就被俘,記不清他們幼年的事情;他們記得,他們曾要求過領洗,但因當時年幼無知,不能確定自己,是否確已領洗;因此,他們的心靈疑慮不安,而人家想他業已受洗,故在「拘謹」的藉口下,拒絕予以洗禮。既然,若干弟兄們,對這主的奧蹟聖事,不無疑慮的理由,我們就接受對這事的請示公文,而托小組去研究,一如我們所說過的...首先,我們應該設法,不要固執於某種外表的「拘謹」形式,而使那應予重生的靈魂們受害。因為這樣的疑慮,既然缺少顯明的證據,那麼,誰能破除疑慮,而予以確切的答案呢?因此,他既願意重生於洗禮,而記不清自己,確已受洗,旁人對他自己不知已被奉獻-(即已受洗禮)的人,也不能予以證實,確已受洗,那麼,那被奉獻的人,(即那受洗的人)以及那奉獻他的人,即為他付洗的人,都因良心清白而沒有任何罪過。固然,我們知道:這是不容寬恕的罪孽,即按聖教父所制定的,誰若強迫那些已受重生洗禮的人,再受洗禮,他必受懲罰,因為宗徒傳統的道理,所向我們宣講的是:在聖三內,祇有一個天主性,而在信理方面,祇有一個信仰,在聖洗方面,祇有一個聖洗。(弗:四-五)。但在這(上述的)情況下,沒有任何類似的顧慮,因為誰也不知事實的真相,所以,誰也不犯重複洗禮的罪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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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9-0320 |
編號 | 0320    |
標題 | 論那有疑問的洗禮,以及由異教人所行的洗禮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拉文那主教納奧書──公元四五八年十月廿四日 |
內容 | (2)誰若確知某甲已在異教人手裡,領過聖洗,那就不可再授予重生聖事,但該施予他所沒有領取過的,即由主教給他行覆手禮,使他領受聖神的德能-(即由主教授予堅振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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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19-0320 |
編號 | 0321    |
標題 | 論會士發願的職責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拉文那主教納奧書──公元四五八年十月廿四日 |
內容 | 審詢 (14)隱修士自由自願地所發的誓願,而違犯者,不能沒有罪。蓋向天主宣願者,也該向天主還願,(申:廿三,廿一;詠:四十,十四)。因此,凡背棄特別征戰的誓願-(即守貞的誓願)-而去結婚者,應公行補贖以煉淨罪污,因為,「征戰」、「結婚」雖可能無辜無罪,但背棄更好的選擇,那就(失信)違規了-(那就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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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21-0322 |
編號 | 0322    |
標題 | 論會士發願的職責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拉文那主教納奧書──公元四五八年十月廿四日 |
內容 | 審詢 (15)女子若不是為父母之命所逼迫,而是自由決定,宣發守貞誓願,採用「守貞」服裝,後若改選婚姻(而去結婚),則即使她尚未舉行奉獻禮,也就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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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21-0322 |
編號 | 0323    |
標題 | 論秘密告罪事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巴尼亞一帶的全體教會書──公元四五九年三月六日 |
內容 | C.2 最近我知道,有些人妄用不法權柄,違犯宗座法規;我今下令:應立即予以取締,那就是有關信友要求懺侮(聖事)的事:不准把每一罪的種類,寫在紙上,公開予以朗誦,因為良心裡的罪惡,祇要罪人秘密地向司鐸告明,那就夠了。雖然,誰若因敬畏天主的緣故,不怕害羞在人前(告罪),那在信德的圓滿方面看來,似乎是可讚可頌的事,但因不是所有的罪惡,都要求悔改的罪人,不怕公開告明,所以,這種(公開告明的)不良習慣,應予以取締,以免許多罪人,或因怕羞,或怕仇人乘機控訴,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來悔罪改過。事實上,祇要罪人,先向天主認罪,然後也向那為罪人祈禱(赦罪)的司鐸告罪(認罪),那就夠了。總之,若告罪人的良心,不為民眾(的耳目)所公開,那麼,可能有更多的罪人,前來懺悔(前來告解)哩。 |
編號 | 0325    |
標題 | 將受祝聖為主教的候選人,應予以審問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會的古法規--第五世紀初葉或中葉 |
內容 | 將受祝聖為主教的(候選)人,應先予審問:是否他對聖經的意義,是謹慎的,是否對教會的信理,予以實踐的,而最重要的是:他是否以坦誠的言語,信認信理的條款-(信條);那就是:他是否信認父及子及聖神,是一個天主;他是否宣講,在聖三內,有整個天主性,同本質,同性體,同永遠同全能;他是否信認:聖三中的每一位,是圓滿的天主,而且三位,共是一個天主;他是否信認,天主降生者,不是父,也不是聖神,而祇是子而已,好使那永在天主父的神性內的(天主聖)子,成為人間母親的真人,具有那出自母胎的肉體,具有人理性的靈魂,在祂內,同時具有兩個性體,那就是:人(性)與天主(性),一個位,一個子, 一個基督,一個主,萬有的創造者,祂偕同父及聖神,既是造主,是上主,又是萬物的[管理者]創造者,竟因真的肉體苦難,受苦,竟因自己肉身的真死亡而死去,(然後)以自己肉身的真復活,因其靈魂的復歸而復活了,將來祂要帶著這個肉身,來審判生者與死者。此外還該審問他-主教候選人-是否相信,新約與舊約,那就是法律書與先知書,以及宗徒們的經書,具有同一個作者-天主,是否他相信,惡魔之所以成為惡魔,是由於(妄用)自由,而不是由於環境(所迫)。還該詢問的是:他是否相信:就是我們現在所有的肉身,而不是別的肉身復活;他是否相信,將來有審判,而(在此審判中)每人即按其在此肉身內生活時的行為善惡,而受到光榮,或受到懲罰;他是否不贊成結婚;是否不責斥人第二次結婚;是否他不以吃肉為罪;是否讓悔罪的人,重與教會和好,重入教會團體;是否相信:在聖洗中,赦免一切的罪,即:不僅赦免他自己故意犯的(本)罪;是否相信:在公教會以外,沒有人得救。 幾時候選人,這樣被詢問之後,圓滿地表現合格,那時,他在神職人員與在俗教友們同意之下,便在全地區的主教集合之下,將受祝聖為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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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學者,幾乎一致公認:這些古老法規,來自高盧。納巴區的教會[可參閱:Ch Munier, Les statuta Ecl Antiquae, Edition Etudes Critic/ves (Pa 1960);PL, 56, 879A] *參看0325-0329 |
編號 | 0326    |
標題 | 論覆手禮,算是神品聖事的材料-(資料)-教會聖職人員的聖秩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會的古法規--第五世紀初葉或中葉 |
內容 | Can. 90 (2) 當(主教)祝聖主教時,兩位主教應手執福音經,並應置之於他(新主教)的(頭)頂上,且由一位主教,祝福他,而其餘在場的主教們,都要用自己的雙手,接觸他的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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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學者,幾乎一致公認:這些古老法規,來自高盧。納巴區的教會[可參閱:Ch Munier, Les statuta Ecl Antiquae, Edition Etudes Critic/ves (Pa 1960);PL, 56, 879A] *參看0325-0329 |
編號 | 0327    |
標題 | 論覆手禮,算是神品聖事的材料-(資料)-教會聖職人員的聖秩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會的古法規--第五世紀初葉或中葉 |
內容 | Can. 91 (3) 當(主教)祝聖司鐸時,主教祝福他(新司鐸)並用手來覆在他的頭上,而所有在場的司鐸們,也要在主教覆手後,用自己的雙手,覆在他的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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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學者,幾乎一致公認:這些古老法規,來自高盧。納巴區的教會[可參閱:Ch Munier, Les statuta Ecl Antiquae, Edition Etudes Critic/ves (Pa 1960);PL, 56, 879A] *參看0325-0329 |
編號 | 0328    |
標題 | 論覆手禮,算是神品聖事的材料-(資料)-教會聖職人員的聖秩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會的古法規--第五世紀初葉或中葉 |
內容 | Can. 92 (4) 當(主教)祝聖六品執事時,祇有祝福他的主教,把自己的雙手,放在他的頭上,因為他不是被祝聖為司鐸,而是被祝聖為執事-(服務員)-[註:即被祝聖為主教服務,即為辦理主教所命的事務(見:Hippoliti Rom. Traditio apostolica, can. 9, q. B. Botte, Hipp. de Rom (Sou. chr. 11, 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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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學者,幾乎一致公認:這些古老法規,來自高盧。納巴區的教會[可參閱:Ch Munier, Les statuta Ecl Antiquae, Edition Etudes Critic/ves (Pa 1960);PL, 56, 879A] *參看0325-0329 |
編號 | 0329    |
標題 | 論覆手禮,算是神品聖事的材料-(資料)-教會聖職人員的聖秩 |
教宗 | 良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會的古法規--第五世紀初葉或中葉 |
內容 | Can. 93 (3) 當(主教)祝聖五品時,他(五品)並不領取覆手禮;他祇從主教手,領取空的聖盤與空的聖爵。而從總六品的手,應領取盛水的小水壺,以及洗手盤與洗手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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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學者,幾乎一致公認:這些古老法規,來自高盧。納巴區的教會[可參閱:Ch Munier, Les statuta Ecl Antiquae, Edition Etudes Critic/ves (Pa 1960);PL, 56, 879A] *參看0325-0329 |
編號 | 0330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你們的更正錯誤,正是公眾的救援,而你們的定斷(主張),正如補救(錯誤)的良方。因此 ,我也認為最好的良方就是:一方面我控告過去的錯誤,而在另一方面,我就予以原諒,並以有益的信認來表白我自己。故此,我按會議的最近規定,和你們一起懲斥他的這種說法: 因為他說:人不努力聽從天主的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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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1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自原祖犯罪後,人的自由意志完全消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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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2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基督是主又是我們的救主;祂不是為救所有的人而接受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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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3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天主的預定,強暴地迫人去喪亡,或說:喪亡的人,是由於天主的意願而喪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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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4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在合法地領受聖洗後,不拘誰犯罪,就因亞當而喪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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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5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有些人,被註定喪亡,有些人(卻)被預定(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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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6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自亞當直至基督,在外邦人中(即在外教人中),沒有人,藉著天主的第一恩寵,即藉著本性的律法,因基督的來臨而得救,因為人之自由意志,完全因著原祖而喪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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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7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古聖祖,先知,或聖人中的若干大聖人,就在救贖時期之前,也已居住在天堂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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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8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他說:就是在地獄裡,也沒有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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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39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以上種種說法,我都斥之為不敬的,充滿褻聖的(邪說)。但我承認天主的恩龐;我常把人的奮勉自勵,加在天主的恩寵上,且我聲明:人的自由意志,不是受到消滅,而是受到蒙蔽,受到削弱;這使得救的人,受到威脅,而那喪亡的人,(若生前與恩寵合作,善用自由意志),也能獲得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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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40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基督也是天主,也是我們天主,也是我們的救主,由於自己善良的富裕,為眾人而死,作為贖價;且因祂是眾人的救主,尤其是信徒的救主,「祂對一切呼號祂的人,都是富有慈惠的」(羅:十,十二),所以,祂願意,沒有一個人喪亡,而且,為了使我的良心,在此大事上,獲得滿足,我記起我從前說過:基督來世上,祗為那些由(天主)所預定信仰祂的人們(當時我曾引用:瑪:廿,廿八;廿六,廿八;希:九,廿七,以證明我的說法);可是如今,由於我得知聖經豐富的證明權威,並由於我發現古老的傳統道理,我自願(更正以上的錯誤)承認:基督來世,也為那些喪亡的人們,因為基督不願意他們喪亡。而且,天主的無限善良,無限慈悲,也不該只限於那些得救的人們,因為如果我們說,基督祇補救那些被救贖的人們,那麼,我們就好像說,那些因輕視救贖而被證明為應受罰的人們,沒有受到救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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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41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我也主張:有些人,由於理智,由於宇宙的秩序,即由於恩寵的律法,有些人,由於梅瑟的律法,有些人,由於天主刻在眾人心中自然律法(參閱:羅:二,五),因期望基督的來臨,都曾獲得救援;可是,從世初,因原罪的關係,若無(基督)聖血的「代禱」,誰也不會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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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42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我也相信:(地獄的)永火與地獄中的火燄,是為那些犯死罪的人們所準備的,因為罪人既然固執至死不肯改過,那麼,他們理宜受到天主的公義審判,因為他們沒有全心信仰這一切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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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43    |
標題 | 論恩寵與預定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亞肋來會議──公元四七三年籲請羅取杜司鐸服從小冊 |
內容 | 諸位在座的神聖教長,請為我祈禱!-我羅取杜司鐸,親筆簽署這封書信,而且,我信認這信中所訓誨的一切,而我也責斥這信中所責斥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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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羅取杜司鐸是一個預定(Praedertinatianus)主義者,前後曾有兩個會議,即:亞肋來會議與里昂會議,予以討論。本小冊由來茵城主教福斯多所撰,呈交高盧(法國)三十位開會的主教們。當然羅取杜司鐸便予以簽署服從。-見PL 125, 8\s; PL 53, 683 Dss。 *參看0330-0343 |
編號 | 034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以及大公會議的權威 |
教宗 | 申利溪 |
會議或書信 | 致君士坦丁堡主教亞加丘書--公元四七六年一月十日 |
內容 | 3 [C.2]-前任教宗們的教誨,昭然常存,留下了神聖的回憶,無容予以爭辯;任何似乎傾向新異學說的人們,也無需再加以教導;蓋所有可能為異教人受騙之處,或可能在天主的葡萄園中應予培育的道理,無不明辨示眾,昭然若揭。茲因仁慈無比的皇上信譽,請你放棄召開會議的呼籲......(6)[3]為此,至愛的仁兄,我勸你,用盡方法,竭力抵制壞人召開會議的企圖,因為他們召開會議的目的,無非是為標新立異,倡導邪說,或是為使信理的真實性,陷於猶豫兩可的境地。如果在討論正常事理上,有什麼不明瞭之處,那麼,鐸職的審慎權威,必將予以證清;例如:起初的雅略異端,後來的納斯鐸異端,以及最近的廖斯谷(Dioscorus)與歐底葛異端,都已被斥為不敬的邪說。如今-願天主我們的救主基督的仁慈鑒臨-我該通知大家知道:相反全球主的司祭以及君王(即世俗教會管理者)的主張,恢復那些被懲罰者的企圖,乃是可憎惡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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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在信中,根據尼采、厄弗所、加千陶等會議,攻斥各種異端邪說-見PL 58, 41B。 |
編號 | 0345    |
標題 | 論教會的自由 |
教宗 | 斐理斯二(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日諾皇帝書--公元四八三年三月十三日至四九二年三月一日 |
內容 | 既然,即使野蠻的民族,不認識神性的民族,即在處理一人事上,也常因外教人的律法尊重任何使者的自由,那麼,如眾所週知:一位羅馬皇帝,且是信奉基督的元首,尤其在屬神的事上,更該如何保全(使者)自由的完整… 但我認為:你的虔誠,雖不願為自己的法律所束縛,但亦該服從上天的律令,你雖自知擁有處理人事的權柄,但對屬神的事理,由天主委派的人所宣示者,也不該猶豫予以接受;我想:如果你現世的君王,讓公教會運用自己的律法,絕不容許任何人侵犯那個曾復還你王權的教會自由權,那麼,毫無疑問,這一定是為你們有利的。田為這一定有利於你們的事:蓋你們既然在有關天主的事上,按照基督君王建立司祭的意旨,設法甘願服從,而不願越權,甘願學習主教們的神聖訓導,而不願訓導他們,甘願跟隨教會的規範,而不願教會聽從人的律法,也不願教會的規定,受到控制,因為天主願意你慈善,你熱誠的頸項,服從教會的規定,以免你違犯上天的安排而開罪於安排者-天主。 |
編號 | 0347    |
標題 | 論地上的兩個無上大權 |
教宗 | 集拉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亞納大削一世皇帝書--公元四九四年 |
內容 | 偉大的君王啊﹗這世界主要統治權有二:(一)是神聖的司祭權;(二)是君主的王權;其中司祭權更為重要,因為君王本身在屬神的事上,也受司祭權管理。極慈悲之子﹗雖然你榮登人類的王位,但你熱誠地服從那處理天主事務的主教們,而你向他們,請示那有關你救靈之事;故你知道,你該向他們求領天上的聖事,並該服從他們吩咐;而在宗教的領域裏,你該服從他們而不是管轄他們,所以,是你該聽從他們的判斷,不是你迫他們來聽從你的意旨。至於有關公共秩序方面的事,教會首長(主教)知道,這是屬於你王上的權限;他們也該服從你的法律,以免在世俗的事上,似與王上的意見不合。因此,我請問你,你應以何種心情,來服從那些分施奧跡的可敬神長呢﹖正如司祭們,若在敬禮天主的事上,緘默不語,(袖手旁觀)那麼,他們將要遭遇的危機,決不是輕微的;同樣,如果人們應該服從(而不服從司祭們的吩咐),反而予以輕視,那麼,他們將要面臨的危險,也不是平常的。 如果信友們對一般正確的講論天主事理的司祭們,尚宜予以衷心的服從,那麼,那至尊上天願意全體司祭(主教)所召開的會議,這自然也就是全教會所舉行的虔誠(會議),那(王)府的元首(指皇上),豈不更該予以贊同嗎﹖ (3)在那裏,顯然你王上的虔誠,會注意到,從沒有人,完全以人的主意,能高抬自己,在他(羅馬教宗)的特權與他的信仰之上;因為他是由基督所建立,為全(教會的)元首;他常為可敬教會所公認,擁有首席地位。那天主所制定的,雖能為人類的狂妄所攻擊,但決不能為任何權勢所勝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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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古代教會最著名的文獻:論地上的兩個權力-見PL 59,42A |
編號 | 0348    |
標題 | 論教會的赦罪權 |
教宗 | 集拉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赦免彌塞農的文告--公元四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
內容 | 全能仁慈的天主,通過教會的虔敬,願意對有些謀求補救的靈魂,予以拒絕;無疑地,這是出於造主-天主自己,即出自屬神的「痛恨」,一如教會對彌塞農一樣,其實,我們當時也沒有必要,予以收容;況且,我們的救主,曾特別把赦罪大權,交給真福伯多祿宗徒,說:「不拘誰,你在地上予以束縛的,在天上,也被束縛;你在地上寬釋的,在天上也被寬釋」(瑪:十六,十九)。正如:從這些話裡證明,沒有什麼例外;同樣,宗座的職權,一般說來,能不赦免全部的罪,亦能赦免全部的罪;尤其在全體罪人,誠心懺悔,改邪歸正的時候,教會就該對他們全體,表示慈悲的風度,毫不遲疑地,給他們赦免教會的懲罰,解除他們罪惡的束縛...... 故此,我們儘可能,在主的容許之下,供給他們所希望的救援;至於赦免他們全部的罪罰,那是超越我們的能力;我們讓天主去判斷他們,而他們(也)不能責怪我們,為什麼我們給活人赦免罪惡(那是由於天主的恩賜,教會可能這樣做),而不給死人赦免罪罰呢?顯然,這是我們不能做的事。因為按聖經所載:「你們在地上束縛的」;所以,那一定不在地上的人,不是由人而是由天主去予以審判了。那主-(基督) ,未曾交給宗徒們的權柄,教會也不敢僭越,因為對活人的事是一回事,而對死人的事,那是又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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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彌塞農-教宗的欽使,叛離教宗而附和亞該溪的異端。公元四八五年十月遭受絕罰,後獲赦免,相反了羅馬會議的規定。Ed. CSEL 35, 484s (=Coll. Avell, EP. 103) |
編號 | 0349    |
標題 | 論罪之赦免 |
教宗 | 集拉修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赦免彌塞農的文告--公元四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
內容 | 主說:凡……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瑪:十二32)。但我們知道,不知有多少干犯聖神的人,例為各種異教人……回頭改過,來信仰公教信理,獲得今生褻聖罪的赦免,且即懷有來生得救(享福)的希望?而主的話,並不因此而失真,也未嘗為人所妄想為無效者,因為這種干犯聖神的人,自然也不受「這句話」的束縛。同樣,若望宗徒也說過:「誰若看見自己的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應當祈求,天主必賞賜他生命……然而有的罪,卻是至於死的罪,為這樣的罪,我不說要人祈求」(若一:五,十六-十七)。是的,誰怙惡不改,那就是至於死地的罪;誰若回頭改過,那就是不至於死地的罪。這就是說:教會由於天主所賦予的權柄,沒有不能赦免的罪過;換言之,罪人若回頭悔改,教會若為他祈求,那就沒有不能赦免的罪過,也就是:沒有不能寬恕的罪人,因為,基督曾對教會說過:「你們在地上,不拘赦誰的罪,在天上,他也就獲得赦免……」(參閱:瑪:十八18)。反之,誰若固執不肯悔改,那麼,不管大小輕重,正如吾主所說的,都永遠不得赦免;但若罪人悔改,那就不可同日而語了。 |
編號 | 0350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會議或書信 | 集拉修法令或「審核書籍」的律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除了我們上述的先知書,福音,以及宗徒著作,證明教會,藉著恩寵,由天主親自創立之外,我們認為:這也應該加以聲明的;那就是:傳遍全球的各地公教會,雖然都是基督的一個「洞房」-(宮殿)-,但其中的羅馬聖教會,是其他各地教會的首領,而因主救主在福吾上的諭旨,獲得首席地位,因為祂說:「你是伯多祿(磐石)在你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會,陰間的門,決不能戰勝她。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八-)。此外,還加上至福保祿宗徒的作伴;他是特選之器,他不是像異教人所妄想的,在另一個日子,而是在同一個日子,同一個時刻,與伯多祿一起在這羅馬城,在凱撤‧尼祿權下,受到(殉道的)光榮兩獲得冠冕;而且,同樣還有許多殉道者,在此羅馬聖城,獻身於主基督,而使這羅馬聖城,所受到的尊敬,超越在其他各城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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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
編號 | 035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會議或書信 | 集拉修法令或「審核書籍」的律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為此,這羅馬教會的伯多祿的宗座,是第一個,「沒有瑕疵,沒有皺紋,或其他類似的缺陷」(弗:五,二七)。而第二個宗座,是真福伯多祿建立在亞歷山大的宗座,由他的門徒兼福音聖史,所奉獻於伯多祿的......第三個宗座-是由至福伯多祿所建立於安提約的光榮宗座,因為伯多祿宗徒,先居於安提約,後乃駐於羅馬;而且,「基督信徒」的名號,就是從此城的新外邦人開始(參閱:宗:十一,廿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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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
編號 | 0352    |
標題 | 論大公會議的權力 |
會議或書信 | 集拉修法令或「審核書籍」的律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雖然,誰也不能把教會建基於別人,而不建基於基督耶穌(參閱:格前:三,十一),可是,這羅馬聖教會,為了訓導起見,除了我們通常採納的新舊約以外,也不禁止人採用其他文獻,那就是:尼采聖公會議的文獻…[君士坦丁堡聖公會議的文獻......馬千陶異端,就在這會議中,遭受擯棄]-(註:這括號內的字句,一定不在亞加溪與教會分裂之前(公元五一九年)加上的)-:聖厄弗所大公會議文獻;加千陶會議文獻。[但若尚有其他會議文獻,由教父們所制定者,我們則決定,在以上四大公會議的文獻權威之後,也該予以採納,予以遵守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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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
編號 | 0353    |
標題 | 在靈修方面,應予採用的經書 |
會議或書信 | 集拉修法令或「審核書籍」的律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如今我們要討論,那些聖教父們的著作,為公教會所採納者];即:殉道真福希彼廉-加答祺主教[所有的著作,都該予以採納]。同樣,額我略,納齊主教,大巴西略、亞歷山大的亞大納削,若望基所,亞歷山大的德斐羅,亞歷山大的濟利祿,盎博羅削,奧斯定,熱羅尼莫,撥羅斯(Prosper Aquit)(各位聖師)著作-都應予以採用。同樣,聖良教宗致君士坦丁堡主教弗拉維書,也可予以採用。該信中有些句節,雖令人爭辯不休,但該信內容,決不應該遭受擯棄。同樣,我們審定,所有正宗的(東方)教父,若與羅馬聖教會,沒有分裂的話,則他們的著作,亦應予以誦讀為要。 同樣,歷代教宗,所頒發於各地教父,以答覆他們請示的各種律令書信,也該予以尊重而採納之。 同樣,殉道聖人的記錄......但按古老習慣,為了特殊謹慎起見,在羅馬聖教會中,並不朗誦殉道聖人的記錄,因為一方面,作者姓名不詳,而在另一方面,因為記錄中的事實,被認為是為外教人,或為本地人所加添的,或與事情發生的境遇,不太相配......為此緣故......在羅馬聖教會內,並不朗誦,以免貽人「浮誇」的口實。但是我們,偕同上述聖教會,對所有殉道者,以及他們壯烈的犧牲,為天主為眾人所共認,應竭誠予以尊敬。 同樣,對於教父們的保祿、安當、依拉利等隱修者的傳記,由至福熱羅尼莫所撰的,也該予以尊敬和採納。 [繼續告以應採納的著作,來到公教徒的手中,那就切記聖保祿宗徒的教訓:「應當考驗一切,好的,應予以保持」(得前:五,廿一)。同樣,熱心會士羅斐農(Rufinus)曾出版了不少教會人士的著作,其中也有注釋聖經者。但因可敬熱羅尼莫曾經指出,其中有些地方,出自作者的自由意見,我們先要認識熱羅尼莫的意見,然後跟隨他的想去就好了;這不僅對羅斐農是如此,即對其他熱氏屢次所提起的有關熱心事主,以及宗教信仰的一切作者,也是如此,還有奧利振的一些著作,並未為熱氏所擯棄者,我們也當予以採用朗誦。對其他著作,我們可以說,該與他們的作者,應一併予以擯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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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
編號 | 0354    |
標題 | 論不該採用的著作 |
會議或書信 | 集拉修法令或「審核書籍」的律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對諸凡異教人或裂教人所著所講的一切作品,羅馬公教會-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絕不予以接受,[接下去,便列舉一列系的偽經-包括狹義與廣義的偽經在內,即帶有異端色彩的書籍,亦一一提及] 諸如此類,由異教人所講所著的一切書籍,不勝枚舉;我們承認,凡此種種,不特遭受擯棄,且為整個羅馬公教會-由宗徒傳下的教會所廢除,並把他們的「權威」,他們的附和者,一律予以絕罰,永不寬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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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今日許多學者,都認為:這是一部律令選集,包括義大利北部以及法國南部各地歷代教會文獻,由一第六世紀的私人所集成,共分五部份:(一)論聖神與基督之名號(* 一七八)聖經上的律例[* 一七九](三)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立以及宗主教的宗座宣言[* 三五零];(四)對大公會議的宣言[* 三五二];(五)對教會作家的著作以及偽經,異教書籍的律法(* 三五三)。這第一與第二部份,至少在本質上,可歸於教宗達瑪蘇第一世;對於第三部份,則學者之意見不一;至於第四及第五部份,一定教宗達瑪蘇以後的文獻。參閱:PL 59, 159B, 164B; PL 13, 374; 19, 373A。 *參看0350-0354 |
編號 | 0355    |
標題 | 在基督內有兩個性(體) |
會議或書信 | 必要文件-攻斥歐底葛與納斯鐸--年份不詳 |
內容 | C.4 雖然,同一個主耶穌基督-全天主全人-人而天主,人性的一切,便是天主而人的一切,天主性的一切,也便是人而天主的一切,可是,為使這個奧蹟,得以保存,而不能有所分散解體,故祂全部人性,得以保全,而不影響於祂的人性...... |
編號 | 0356    |
標題 | 論裂教人所施行的聖事效能 |
教宗 | 亞納大削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亞納大削一世皇帝書--公元四九六年 |
內容 | 按公教會的習慣,你坦誠的無比神聖的心胸,應該承認:無論是亞加溪-(裂教頭目)-所付洗者,或是亞加溪按規祝聖為司鐸為六品者,都不會因亞加溪的(惡)名,而被沾污(或因而受害),雖然表面看來,聖事的恩寵,也許因由不義之人所轉授,似乎不會穩固。其實,付洗者,不管是奸夫,或是竊賊,而其所施行之聖洗,所施於領洗人的恩賜,絲毫不會減損。原因是:那藉鴿(形)所發出的話,說:「(這是我的愛子)-這是那付洗者」(路:三,十六),絕不會受到人性方面的污染.﹕(參閱:聖奧斯定-書信-PL43, 66-67)-蓋那看得見的陽光,穿過骯髒不堪的地區時,尚不會污染,何況那創造太陽的主宰德能,決不會受那不配的服務員所限制…... C.9 (8) 因此,那不好好為恩寵服務者,祇是自己害自己而已。因為他(惡人)所施行的聖事,絲毫無損,故他人仍可獲得該聖事的完整效能。 |
編號 | 0357    |
標題 | 宣誓的信理 |
教宗 | 亞納大削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里尼獨主教勞楞斯書--公元四九七年(Lignido in Illyrico) |
內容 | 所以,我們信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獨生子按天主性而言,固然在萬世之前,無始之始,由父所生,但同一基督,在此近世,從聖童貞瑪利亞(受孕)而成為血肉,成為完人,具有理性的靈魂與其所攝取的肉軀;祂按天主性,是與(聖)父同一性體.,但按人性,祂是與我人同一性體。因為這(天主性與人性)兩個完整的性體,無言可喻地合而為一。因此,我們相信:同一基督,是天主之子,也是人子,是由父(所生的)獨生子,是從死者中(復活出來)的首生子;同時我們知道,祂按天主性,即按祂是萬有之主而論,固然與(聖)父,同是永遠的,但祂屑肯在聖童貞,向天使說:「看,主的婢女在此,願按你的話,成就於我」(路:一,卅八)而表示同意之後,就無言可喻地從聖童貞那裡,建築聖殿-(即由聖童貞取得肉軀),並與肉軀合而為一;而這肉軀,不是同永遠,出自自己的性體,從天降下的,而是出自我人的性體,那就是出自童貞(聖母)。祂所攝取的,並與之結合的,不是意指:天主聖言處於肉軀內,好像是外表的幻像,而是意指:毫不混淆地,也毫不變更地(天主聖言)把祂原來的天主性體,和我人的原始人性,合而為一。因為那無始之始的天主聖言,因自己的多多善良,屑肯與我人的原始人性結合為一;但這不是混淆的,而是兩個性體的合一,而祂便成為有形可見的,那就是聖經所載的:「你們拆毀這座聖殿,三天之內,我要把它重建起來」的肉軀。(若:二,十九)。蓋基督耶穌,按祂所攝取的我人的性體而論,被拆毀了(即被處死了),而按祂的天主性,即按祂是萬有之主而言,祂把那被拆毀的聖殿(即祂已被處死的肉軀),重建起來了(即使祂死去的肉軀,復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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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57-0359 |
編號 | 0358    |
標題 | 宣誓的信理 |
教宗 | 亞納大削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里尼獨主教勞楞斯書--公元四九七年(Lignido in Illyrico) |
內容 | 而基督在重與我人的人性結合(復活)-之後,永不撤離自己的肉軀-殿宇-,且因祂的莫可名言的慈善,祂也不能離開祂的肉軀;但祂仍是主耶穌基督,一方面是可能受苦的,而在另一方面,祂也是不可能受苦的;蓋按人性而言,祂是可能受苦的,但按天主性而言,祂是不可能受苦的。為此,天主聖言,曾再把自己的殿宇,重建起來並在自己內,為我人的人性復活與更新而工作。再者,主基督,從死者中復活後,曾顯現於門徒們,說:「你們摸摸我,應該知道:鬼神是沒有肉軀和骨頭的,如同你們看我,却是有的」(路:二四,三九)。祂不是說:「如同你們說我是(神體)」,而是說:「如同你們看我,却是有的」這叫你看到:祂所有的(肉軀),和他們所想的(神體),不是互相混淆,也不是互相改變,也不是互相變質,而是二者合而為一。為此緣故,祂一方面,把自己(手足上)的釘痕,以及肋旁的傷痕,顯示給他的門徒們,而在另一方面,祂和他們一起進食,俾能藉此一切,把我人人性,在祂自己內,復活更新的道理,教訓他們,且因祂按祂(至)福的天主性體而論,是不能轉變的,不能改變的,不能受苦的,不能死亡的,不缺少什麼的,什麼慾望,都如意滿足的,但一方面,祂曾容忍自己的肉軀-(殿宇)-受到埋葬,而祂以牠自己的德能,使它復活起來;而在另一方面,祂即藉祂自己殿宇的重建完成,為我人人性的復活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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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57-0359 |
編號 | 0359    |
標題 | 宣誓的信理 |
教宗 | 亞納大削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里尼獨主教勞楞斯書--公元四九七年(Lignido in Illyrico) |
內容 | 但誰若說:基督是異於常人的人,或說:天主是可能受苦的;或說:天主在肉軀內生活;或說:基督的天主性,沒有與肉軀,合而為一;或說:祂的肉軀,從天降下的,是幻像;或說:天主聖言,是可能死亡的,且也必須死亡,好使聖父使它復活起來;或說:天主聖言所取的肉軀,沒有靈魂;或祂所取的人性而沒有人的情感;或說:基督的兩個性體,互相混淆而成為一個混合性體,而不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有兩個不相混淆的性體,而具有一個位格,因此,而是一個基督,一個同一的「子」,那麼,凡此種種的人,都為公教會且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所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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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57-0359 |
編號 | 0360    |
標題 | 論靈魂的來源,並論原罪 |
教宗 | 亞納大削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高盧各地主教們的公函--公元四九八年八月廿三日 |
內容 | C.1 §2[有些異教人說]﹕正如人體,由父母的「物質」,傳授下來的,同樣,人靈也是由父母的精神體那裡傳下來的...(§4)因此,他們相反屬神的道理,用太過肉性的想法,想人的靈魂,怎能按天主的肖像,從(父母二)人的體質混合而流出組成呢?其實,那自始造人的(天主),今天並沒有停止工作,正如基督親自說過的:「我父到現在一直工作,我也應該工作」(若:五,十七)。…...再說,他們也應該了解聖經所載的話,說:「永生的天主,一舉而創造了萬物」(德:十八,一)。故此,如果聖經所載的,是指:天主「勢能地」已安排了各種受造物的種類與秩序,那麼,那也不能否認的是:「天主就其為『萬有之原』」而論,祂一直到現在,還是在工作著』(參閱:聖奧斯定:創世紀注釋:PL 34,341)。所以,健全的道理,使我們心安理得,蓋天主「叫那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羅:四,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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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60-0361 |
編號 | 0361    |
標題 | 論靈魂的來源,並論原罪 |
教宗 | 亞納大削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高盧各地主教們的公函--公元四九八年八月廿三日 |
內容 | C.4§7 也許有人自以為理直氣壯地說:人靈既染著罪污,理宜說是由父母傳授;但他們應該明智地予以分辨:因為罪是缺陷,故實際上,父母並沒有傳授什麼;換言之,父母帶給子女的,是罪之惡,是罪之罰,而使其子女,生來就是罪人-即帶有原罪的人。顯然,這與天主無干,因為天主曾用死亡來嚇阻原祖犯罪,並預先警告他,不要使人類陷於凶惡之中。由是觀之,(原罪)顯然是由父母傳下來的;而且,什麼叫做「天主自始至終或已工作,或還在工作」,也從此可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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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60-0361 |
編號 | 0362    |
標題 | 論世上的兩大權力 |
教宗 | 辛馬古 |
會議或書信 | 上亞納斯打一世皇帝書--公元五0六年之後 |
內容 | (若)讓我們把君王的尊榮(地位),和司祭的尊榮(地位)相比,就可知道,君王與司祭,完全不同:前者管理人事,後者卻處理天主的事。你是君王,你從司祭(手)受洗,領聖事,請求祈禱,希望祝福,並要求補贖。總之,你管理人事,而他(司祭)卻分施天主的恩賜。所以,你不要說,你比他更大;其實,尊榮(地位)是平等的……願君王在天主與天使們的鑒臨下,作他的判斷;願我們,大家作為萬世的「明鏡」;事實上,司祭的善生,或君王的虔誠端肅,就是萬世的好榜樣,因為人類就是由這二個權力所管理,誰也不該逞強,侵犯天主的事理,尤其是因為這兩個尊榮權力,似乎都是永久性的,而人類也永久需要這兩種權力,因為即使在人的觀點下,要下判斷的時候,也必須審慎:是否與天主的判斷相符合。也許你要說,按聖經所載:「要…服從一切權力…」(參閱:鐸:三,一)。是的,我們在此世,要接受(服務)人的權力,但這必須以不相反天主的旨意為限。此外,一切權力,尚出自天主,何況那管理天主事的權力嗎?你(如)在我們內,呈獻於天主,那我們就在你內,亦呈獻於天主了。 |
編號 | 0363    |
標題 | 關於基督神學的信理 |
教宗 | 奧彌斯 |
會議或書信 | 奧彌斯教宗送交君士坦丁堡的信理小冊--公元五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1) 救援第一,就是遵守正直信仰的規格,且絕不與教父們的教誨,背道而馳。再者,我主耶穌基督的道理,不能置若罔聞,祂說:「你是伯多祿,且在這磐石上我將建立「我的教會」(瑪:十六,十八)。這是我主的話,已由事實證明,因為在這宗座上的公教會,常保純潔無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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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為那些從亞加溪裂教中歸正的神職人員,宣誓信理之用;由教宗欽使送去,乃於公元五一七年三月十八日簽署後,攜歸羅馬。 *參看0363-0365 |
編號 | 0364    |
標題 | 關於基督神學的信理 |
教宗 | 奧彌斯 |
會議或書信 | 奧彌斯教宗送交君士坦丁堡的信理小冊--公元五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2) 所以,我們為了希望信德與望德絕不分離,並為了在一切事上,追隨教父的遺訓,我們絕罰一切異端份子,尤其是納斯鐸異端;他從前是君士坦丁堡主教,後在厄弗所公會議中,羅馬天主教教宗並為亞歷山大城主教聖濟利祿所懲罰。同這人一夥的歐帝葛與亞歷山大的廖斯谷(Dioscorus),〔相仿地〕在我們所追隨的,擁護的加千陶公會議中,受到懲罰;我們也一併予以絕罰。〔其實,加千陶公會議,就是跟隨尼采公會議,宣揚了宗徒(傳下來)的信理〕。 (3) 還有那弒父的弟茂德〔我們深予痛恨〕,還有那外號亞厄羅(Aelurus),他的門徒,並在一切事上附和他的那個亞歷山大的伯多祿,同樣,還有那個昔為君士坦丁保的主教,後為宗座懲罰的亞加溪,以及他們的同犯,他們的附和者,或加入他們團體者,我們一併予以懲斥,予以絕罰。因為〔亞加溪〕,既與他們同流合污,理應遭受類似他們的懲罰。至於安提約的伯多祿,連同他們的附從者,以及上面所寫的一切人,我們也一併予以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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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為那些從亞加溪裂教中歸正的神職人員,宣誓信理之用;由教宗欽使送去,乃於公元五一七年三月十八日簽署後,攜歸羅馬。 *參看0363-0365 |
編號 | 0365    |
標題 | 關於基督神學的信理 |
教宗 | 奧彌斯 |
會議或書信 | 奧彌斯教宗送交君士坦丁堡的信理小冊--公元五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4) 故此,我們對真福良教宗所寫有關基督教的所有書信,我們全部予以接納和承認。從此,一如我們所預言過的,我們要在一切事上,追隨宗座,並要宣揚她的一切典章。如此,我才希望,得和你們通功,得和宗座所宣揚的團體,團結一致,因為唯有在團體內,基督的真實教會,才會完整結實,屹立不移。同時,我(們)也預許:誰若不贊成宗座-(即不與宗座同心合意)-,即和公教會斷絕通功-(即自己棄絕於公教會之外)-者,則他們的名字,在神聖的奧蹟中-(即在彌撒聖祭中)-不當被人提起。〔假設我企圖出規,另信一種信理,那麼,我承認,我是和那些為我懲罰的人們同犯〕。 (5) 但我(決不這樣做),我如今親手簽署我這個信誓,呈獻於你奧彌斯-羅馬地的可敬聖教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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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為那些從亞加溪裂教中歸正的神職人員,宣誓信理之用;由教宗欽使送去,乃於公元五一七年三月十八日簽署後,攜歸羅馬。 *參看0363-0365 |
編號 | 0366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奧彌斯 |
會議或書信 | 致非洲主教巴撒沙書--公元五二0年八月十三日 |
內容 | C.5 雖然奧斯定有許多討論恩寵的著作,尤其是在他致依拉利和撥爾斯(Prpsperus)書中,更能令人豐富地認識「恩寵」的道理,但羅馬教會,即那公教會,對人的自由意志以及天主的恩寵,究竟跟隨什麼,保持什麼道理。事實上,這在教會檔案中的文獻:Capitula裡,已有明示;但若在那裡有所短缺,或你們認為,尚須加以補充,那麼,我們認為:誰若用心思考宗徒的道理,他就會知道:他應該跟隨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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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巴主教在流徙時,曾把來因主教福斯多論恩寵的道理,請羅馬教宗裁判(見 PL. 63,489)-無疑地*370曾提及教宗的覆文。 |
編號 | 0367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奧彌斯 |
會議或書信 | 致猶斯帝書王書--公元五二一年三月廿六日 |
內容 | 天主聖三,就是父及子及聖神,而是一個天主,因為立法者-(天主)-特別地說過:「以色列!你要聽:上主,你是天主,是唯一的天主」(申:六,四-與思高本稍異)。誰若另有所思,那就必然如此:或者他把天主性,分為許多個,或者,他妄想聖三的性體本身,特別受到分割(痛苦);但這種想法,或陷於外教人的多神主義,或把那有形的痛苦(懲罰),搬到那絕不可受苦的性體上去-(那都是不合理的)-。 (8) 聖三衹有一個,在數目上並不添增,在容量上,並不增加,也不能予以澈悟,或予以明辨天主的性體。所以,任何受造之物,即使是無形的神體,也不能揭開這永遠無法揭開的神性秘密;那麼,誰敢冒昧企圖把神性分割,而以人性的智慧,去妄測天主性的奧妙呢?讓我們大家朝拜父及子及聖神、清晰不分的,無法予以徹悟、無言可喻的聖三性體吧!在聖三裡,論位雖有分別,但論其性體的數目,衹有一個;這樣,我們才得以保全天主的唯一性體,保全三位的特性,好使我們,一方面不否認三位的特殊性,而在另一方面,天主三位,也不改變唯一的天主性體。 (9) 這是聖的、無法予以徹悟的聖三的偉大奧蹟,即:天主父,天主子,天主聖神,不分之聖三,但須注意:父的特性,是「生(聖)子」;天主子的特性,是「受生於父」而與父同等,(此外)還要注意,什麼是聖神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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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67-0369 |
編號 | 0368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之成為血肉 |
教宗 | 奧彌斯 |
會議或書信 | 致猶斯帝書王書--公元五二一年三月廿六日 |
內容 | C.10 而天主之子的專有使命,是:在近此世,(聖)言成為血肉,且居於我人之間;祂進入天主之聖童貞瑪利亞的胎中,毫不混淆地,與人性合而為一,好使那在萬世之前永遠常存的天主之子,成為人子,而在時間內,按人的慣例,在母胎中受孕,但以神性的德能,保全了母親的童身。(11)是的,這完全是天主(降)生的奧蹟,使貞母不因精子受孕,(貞母)生子而無損於童身;而貞母所生的;仍然是天主之子-由父所生者,郤攝取了由母所生的(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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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67-0369 |
編號 | 0369    |
標題 | 論天主聖言之成為血肉 |
教宗 | 奧彌斯 |
會議或書信 | 致猶斯帝書王書--公元五二一年三月廿六日 |
內容 | (12) 因為同一(基督)是天主也是人,不是像無信仰的人所說的,又出了一個第四位,而是天主之子本身,是天主,也是人,是德能也是軟弱,是謙卑也是尊威,是救贖也是被出賣者,是被懸在十字架上者,也是賜予以天國者,這樣,好使我們的軟弱,得以殲滅;這樣,非受生的權利,也不因死亡而終止。(13)祂按祂的所願的,生而為人,曾受埋葬;但祂按祂與(聖)父相似-相同-而言,復活起來:祂是受傷者,卻也是病人的救主;祂是死人中的一份子,卻也是使人獲得生命者;祂曾下降地府,卻從來沒有離開過聖父的懷抱。祂固按普通的情況,放棄自己的生命,但在不久之後,祂就用自己的異能,可奇的權力,再取回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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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67-0369 |
編號 | 0370    |
標題 | (a)序言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有些人士,到我們身邊來請示;他們覺得;有些人論及聖寵與自由意志時,簡單而失慎,並不合乎公教信理的規格。因此,我們按宗座的職權,認為是公正而合理的,略書數章,而由我們宗座名義,頒發和各地教會。書中道理,既由古代的教父們,從有關資料的各卷聖經中收集而成,故我們親筆予以簽署,這不但為教導那些思想不正的人們,且亦該為所有信友們所聽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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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1    |
標題 | 論原罪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一條如果誰說:不是全部人-即按肉身與靈魂-因亞當的抗名犯罪而受到變壞,但他認為:人靈的自由,毫無損傷,祇有肉身受到腐朽而已,那麼,他(這一種人),必是受到貝拉久邪說的欺騙,相反了聖經的教訓;蓋按聖經所載:「靈魂犯罪,靈魂就死亡」-(則:十八,廿-思高本則譯作:「誰犯罪,誰就死亡」-)又如保祿所說的:「難道你們不知道:你們將自己獻給誰當奴隸而服從他,就成了你們所服從的奴隸?」(羅:六,十六);伯多祿宗徒也說過:「人被誰制勝,就是誰的奴隸」(伯後:二,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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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2    |
標題 | 論原罪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二條如果誰說:亞當犯罪,祇害了他自己,而沒有害及他的子孫,或說:他(亞當)的罪罰,祇使肉身死亡,而那罪-即靈魂的死亡,並不因這一個人(亞當)而遞傳及整個人類,那麼,他(這一種人),將對天主不義,因為他相反了宗徒的教誨,蓋(保祿)宗徒說過:「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參閱:奧斯定論婚姻與性慾,第二卷,34章57節:PL 44,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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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3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三條如果誰說:天主的恩寵,能因人之呼求而獲得,而不是恩寵本身,使我們呼求恩寵,那麼,他就相反了依撒意亞先知或宗徒(保祿)的教訓;因為他說:「未曾尋找我的人,找到了我;對未曾訪問我的人,我顯現了」(羅:十,廿;依:六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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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4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四條 如果誰主張:天主為清除我們的罪惡,要期待我們的意願,而不承認天主,藉著聖神的傾注,在我們內工作,使我們也願意滌除我們的罪惡,那麼,他就違抗了聖神,因為祂藉撒羅滿說過:「意願是由天主所準備的」(箴:八,三十五-七十賢士譯本);而且,聖保祿宗徒亦講得(真)好;他說:天主在你們內工作,使你們願意,並使你們力行,為成就祂的善意」(斐: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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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5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五條 如果誰說:正如增加信德一樣,同樣,那使我們信仰天主起初信仰,以及這個信心,使不義者成義,使我們來領受重生的聖洗,這不是由於恩寵的恩賜,這就是說,這不是由於聖神,默引我們的意志,從不信仰而至信仰,從不敬主而至敬主境地,而是由於我們內在的自然能力,那麼,他必被證實為一個相反宗徒信理的人,因為保祿宗徒說:「我深信,在你們內開始那美好工作的那位,必予以完成,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斐:一,六);他又說過:「為了基督的緣故,賜給你們的恩賜,不但是為相信祂,而且,也是為為祂而受苦」(斐:一,廿九);又說:「因為你們得救,是由於恩寵,藉著信德,所以,得救並不是出於你們自己,而是天主的恩惠」(弗:二,八)。因為誰若說:那我們藉以信仰天主的信德,是本性的,那麼,他們自決:好像是信徒,實則與基督的教會,脫離關係-(背道而馳)。(註:這一條典章,宛似聖奧斯:「論聖人們的預定」一書的綱要-PL 44,95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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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6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六條 如果誰說:我們信主,我們願意、切磋、勉勵,力行善工,我們祈禱、醒寤、專心,求天主,找天主、向天主叩門,這都不需要天主的恩寵,都不是由於天主仁慈的恩賜,(換言之)這不是天主的恩寵,使我們信主,使我們願意行善,使我們祈禱……使我們能行我們該行的事;而且,他也相信,凡此種種,都由於聖神的傾注,都是由於聖神在我們內默導所致,也是祂使我們自謙自卑,也是祂使我們人性聽從恩寵的助佑;也是祂使我們自謙、服從、同意;這一切都是由於恩寵的恩賜,那麼,這樣的人,就違抗了宗徒保祿的教訓;因為他說:「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格前:四,七);他又說過:因天主的恩寵,我成為了今日的我」(格前:十五,十)-參閱:奧斯定:論恒心的恩賜,二十三,六十四-PL 45,1032;論天主的恩寵與自由意志,PL 45,1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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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7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七條 如果誰認為:人藉本性的能力,能夠輕便地思想或選擇,行那有關永生得救的善工,或能同意福音所講的得救道理,而不需要聖神的光照和默導,使他人甘飴地予以贊同,而信仰真理,那麼,這一種人,是受到異端氣氛所欺騙,而不了解福音所載的天主之言,說:「沒有我,你們什麼都不能做」(若:十五,五);而且保祿宗徒也說過:「這並不是說:我們憑自己能夠承擔什麼事好似出於自己一般;而是說:我們所以夠資格,是出於天主」(格後:三,五)-參閱:奧斯定:論基督的恩寵與原非,二五章-二六章:PL 44,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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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8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八條 如果誰說:有些人,藉著(天主的)仁慈,有些人,都藉著(自己的)自由意志,能夠來領取聖洗的恩寵,那麼,事實證明:這一種人,是與正確的信埋,背道而馳,因為這是一定的:凡從抗命原祖所生的人,在自由意志方面,都受到了損害。事實上,(上面所說的)這種人肯定:不是所有的自由意志,雖一定受到損傷,但有些人,尚能靠自己,不靠天主的啟示,找到永遠得救的聖事奧跡。這由我主親自證實:多麼相反我主的道理!蓋我主不是說:「有些人們」,而是說:所有的人若不為天父所吸引,都不能到我這裡來。(參閱:若:六,四四)。正如我主對伯多祿所說的:「西滿若納之子,你是有福的,因為那啟示你的,不是血肉,而是那在天上的我父」。(瑪:十六,十七);保祿宗徒也說過:『除非受聖神感動,也沒有一個人能說:「耶穌是主」的』(格前:十二,三)-參閱PL 51,225,267;PL 45,1806,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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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79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九條 論天主的助佑 幾時我們,一方面正直地思想,一方面我們自制而不涉足於邪說與不義,那是天主的恩賜。因為我們每次行善,每次由天主,在我們內,偕同我們工作,使我們行善。-(參閱PL 51,427-496.;PL 1859-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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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0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條 論天主的助佑 重生的人,以及(靈魂)康復了的人,也常該切求天主的助佑,俾能獲得善終,或能在善工中,堅持不渝。(參閱:PL 51,242;45,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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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1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一條 論實踐誓願的職責 除非從主那裡領取了那所願奉獻的(恩寵),誰也不會向天主,奉獻什麼善願。(參閱:奧斯定的「天主之城」PL 41,530);誠如聖經所載:「一切是由你(上主)而來,我們只是將你手中得來的,再奉獻給你」(編上:二九,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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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2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二條 天主如何愛我們 「天主如何愛我們,不是按我們的功德如何,而是按他的祂將要給我們的恩賜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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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3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三條 論自由意志的補救 (人的)自由意志,因原祖(犯罪)而被削弱;若不藉著聖洗的恩寵,不能獲得補救,「因為那已失去的,若不從那能給我們的(天主)手裡,決不能再得的。故此,真理(基督)本身說:「如果天主子使你們自由了,那麼,你們的確是自由的」(若:八,三十六)(參閱:天主之城 PL 4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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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4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四條 「除非先受到天主的憐憫,沒有一個可憐的人,能從任何的可憐(境遇)中,解放出來」;正如聖經所載:「求……以你的仁慈,速來協助我們」(詠:七八,八)。「我的天主先把仁慈恩賜於我吧!」(詠:五八,十一-與思高譯本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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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5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五條 「亞當從那天主所塑造的模樣方面,受到了改變,但因他自己的不義,變壞了。我人(卻)從那不義(不信)的人那裡,受到改變為信徒,但因天主的恩寵,變成更好的了。因此,前者是原祖罪犯的改變;後者,卻按聖詠集所載的,是「至高者的右手的改變」(詠:七六,十一)。PL 36,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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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6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六條 誰也不要因為看見了自己有的東西,就要自誇,好像他不是領取似的,或者,誰也不要因為他所讀或所聽的外在句子,就自以為了解(其意義)了。因為,像保祿宗徒所說:「如果成義是賴著法律,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迦:二,廿一);「他帶領俘虜,升上高天,且把恩惠賜予人」(厄:四,八;詠:六七,十九)。因此,誰不拘有什麼,都(從天主那麼)領取的;但是,不拘誰,若否認他所有的,是從天主那裡領取的,那麼,或者他不是真真有什麼,或者,「連他所有的,也要從他手中奪去」(瑪:廿五,三十)。(參閱:聖奧斯定:「論精神與字面」PL 44,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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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7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七條 論基督徒的勇毅 「世俗的貪慾,使外教人勇毅,而天主的「愛」,使基督徒勇毅;因為這個「愛」,被注入我們的心裡,不是由於出自我們的意願,而是由於那所賜綸我們的聖神」(羅:五,五);(PL 45,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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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8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八條 「先恩寵,後功績。若有善工,就該有善工的賞報;但先該有那白白賦予的-(即不該有的)-恩寵,使人行善,然後才有善工」。-見PL 45,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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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89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十九條 「除非天主憐憫人,誰也不能得救。縱然人性保持它受造時的完整無損,若他的創主,不去助佑他,他絕不能自己救自己。故此,人若沒有天主的恩寵,就不能保持所領取的救恩,那麼,沒有天主的恩寵,人怎能復得他已喪失的救恩呢?」-(見PL 3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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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0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二十條 「沒有天主的人不能行什麼善工,天主在人內,做人所沒有做的許多善工;但若天主,不先賜人恩寵以使人行善,人就不會做什麼善工。」(見PL 44,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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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1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二十一條 論人的本性與(天主的)恩寵 正如那些願意因法律成義的人們,自絕於天主的恩寵,蓋保祿宗徒說得真對!他說:「如果成義是賴著法律,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迦:二,廿一);同樣,對於那些想把信仰基督聽從基督所得所的恩寵,當作本性的人們,那類似上面所說的:如果成義,是賴著人之本性,「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這也是千真萬確的。故人雖有法律,法律卻並不使人成義;同樣,人雖有本性,本性卻也不使人成義;是以基督不是白白地死了,好使法律,也因祂而得以完成;因為祂說過:「我不是來廢除法律而是來完成法律」(路:十九,十)-見PL 44,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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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2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二十二條 論人所固有的 人從自己,除了謊言、罪惡外,什麼也沒有。如果人有些真理和正義,那是從(真理與正義)的泉源中得來的;其實,我們在此(塵世)曠野裡,應該渴飲這個泉水,好使我們從此獲得點滴泉水而不致在途中渴死。見PL 35,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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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3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二十三條 「論天主與人的意旨 幾時人做那天主所不喜悅的事,那時,人是承行自己的意旨,而不是承行天主的意旨。可是人幾時行他所願意的事,以服從天主的旨意,那麼,雖然他願意做他所行的事,但他的意願,是由那(天主)所預備的,且為天主所吩咐,使他願意承行主旨。」-見:奧斯定:福音註解:PL 35,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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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4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二十四條 「論葡萄樹枝 在葡萄樹上的葡萄樹枝,(有些)對樹枝,一無好處,但它靠樹枝生活;這樣,葡萄樹,供應樹枝生命營養而不是從樹枝取得什麼。同樣,基督留在基督徒內,而基督徒留在基督內;這是為基督徒有利,而不是為基督有利。因為,人若剪了葡萄枝,那麼,從那活生生的葡萄樹根上,還能生出新的樹枝;但那被剪去的樹枝,離了樹根,它就不能生活了。(參閱:若:十五,五-)-見奧斯定:福音註解-PL 35,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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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5    |
標題 | 論恩寵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第二十五條 「論那我們用以愛天主的愛去愛天主,這完全是天主的恩賜,那沒有被愛的(天主),自己恩賜人愛祂。我們沒有使天主中悅,卻蒙受天主的愛,好使我們中悅於天主。因為父與子的(聖)神,把「愛」注入我們的心坎裡,而我們偕同父與子,便一起愛慕聖神」(見奧斯定:同上,PL 35,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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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6    |
標題 | 論恩寵,人之合作,以及「預定」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根據以上所引證的聖經記載,以及古教父們的定,論在天主的眷顧下,我們應該一方面要宣講,一方面要相信:人的自由意志,因原祖的罪惡,而受到影響,受到削弱,竟致(原祖)後代中,沒有一人,沒有天主仁慈的恩寵助佑,而或能一如他所應該的,愛慕天主,或能信仰天主,或能因天主聖善而行善工。因此,縱然,那保祿宗徒所頌揚的義人亞伯爾,諾厄、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以及其他許多古聖人們的傑出信德,我們相信,也不是出於他們的;原先在亞當身上的本性善良,而是出於天所賦予他們的恩寵。而且,我們知道,同時,我相信這個恩寵,即使在主(基督)來臨之後,也不是由於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於基督的慷慨,賜予所有願意領洗的人們。誠如我們屢次所說的,也就是聖保祿宗徒所宣講的:「天主……為了基督的緣故,賜給你們的恩賜,不但是為相信祂,而且也是為為祂受苦。」(斐:一,廿九);他又說:「我深信:在你們內開始這美好的工作的那位,必予以完成,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斐:一,六)。又說:「你們得救,是由於恩寵藉著信德,所以得救,並不是出於你們自己,而是天主的恩惠」(弗:二,八),保祿還論及自己,說:「……我只就我蒙主的仁慈,作為一個忠信的人」(格前:七,廿五;弟前:一,十三)他不說:「我曾作為一個忠信的人」,而說「蒙主仁慈,作為一個忠信的人」;又說:「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格前:四,七)。雅各伯宗徒也說過:「一切美好的贈與,一切完善的恩賜,都是從上,從光明之父降下來的」(雅:一,十七);聖若望則說:「人不能領受什麼,除非有天上的賞賜」(若:三,二七)。像這樣的聖經對天主賜予恩寵的論證,不勝枚舉;但為節省心力起見,恕不贅述;因為事實上,那常嫌證據不足的人,就是給他多講,也是徒勞無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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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7    |
標題 | 論恩寵,人之合作,以及「預定」 |
教宗 | 斐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亞勞西加第二屆會議──公元五二九年七月三日開幕(Arausicanum) |
內容 | 按公教會的信理,我們也相信:人在領洗而獲得恩寵之後,如果忠信地願意奮勉,那麼,在基督的助佑與合作之下,他能夠且亦應該滿全得救靈魂的一切(職責)。而我們不但不相信:天主權能,預定有些人作惡(受罰),而且,我們還說:如有人這樣惡意地相信,我們要予以絕罰。(此外)我們也有益地承認和相信:在行一切善事上不是我們先開始,然後由天主的慈悲助佑我們行善,而是天主自己,在我們沒有任何善工的情況下,先感動我們信主愛主,然使我們,也忠實地求領聖洗聖事,並在我們領洗之後,祂還助佑我們,俾能履行祂所喜悅的善工。因此,很顯明的,我們該信,那個蒙主召入天國的右盜(路:廿三,四三),那個主的天使,奉遣往訪的高內略百夫長(宗:十,三),那個蒙恩款待主的匝蓋(路:十九,六)他們如此奇妙的信德,不是出於他們的本性,而是由於天主恩寵的恩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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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該會祇是省區會議,故不為多人所共知;但頗受脫利騰公會議之重視-(參閱:G. Morin, Casaiu Arelat., opera Varia, Maretioli, 1942) *參看0370-0397 |
編號 | 0398    |
標題 | |
教宗 | 鮑尼法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肋來主教凱撒書--公元五三一年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c 1 …對於你可欽可頌地費心所撰的請求書,我們毫不遲疑地予以公教會的覆文。按你所示,有些高盧地區的主教們認為這樣就算心滿意足:即一切(其他)善工,固出自天主的恩寵,但祇有那使我們信仰基督的信德,按他們的心願,是由於(人之)本性,而不是出於(天主的)恩寵;而且,出自亞當的人類,不應該說,尚有自由意志的存在,也不應該說,如今在每一個人身上,天主都以宗徒的權威,(批准)堅強你們的信理,以澄清疑慮,因為你們和他們不一樣,你們在基督內保持了正直的信理,並堅信全部善意的開始,按公教會的真理,先由天主的恩寵,默感每個人的心意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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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98-0400 |
編號 | 0399    |
標題 | |
教宗 | 鮑尼法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肋來主教凱撒書--公元五三一年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c.2況且,對於這個道理,不僅有許多教父-其中尤令人值得提起的,是奧斯定主教-而且,還有我們宗座的(許多老前輩主教,既曾予以廣泛地討論過,並以理由來證明過,誰也不該懷疑:在我們內的信德本身,也是來自(天主的)恩寵,那麼,我們認為,不也多予答覆,以免累贅;尤其是因為,你們所主張的道理,是根據保祿宗徒;他說:「……只就我蒙主的仁慈,作為一個忠信的人」(格前:七,廿五);他又在別處說過:「天主……為了基督的緣故,賜給你們的恩賜,不但是為相信祂,而且也是為為祂而受苦」(斐:一,廿九);由是觀之,那使我們信仰基督的信德,正如其他一切在每人個人的善工一樣,顯然是來自天主恩寵的恩惠,而不是出於人性的本能。對於你和某些高盧地區的司鐸們所作的討論,我們按公教會的信理,也覺得欣慰;因為按你所示,(與會人士),一致同意這些道理,並且定斷:那我們用以信仰基督的信德,是來自天主的恩寵;且還加上一句說:人若沒有天主的恩寵,決不能按天主旨意,願行什麼善工,或開始,或進行或完成任何善工;因為我的救主,親口說過:「沒有我,你們什麼也不能做」(若:十五,五)。事實上,這是一定的公教道理:在一切善工中最首要的是信仰;而天主仁慈,當我們尚未願意信主的時候,先來助佑我們,使我們願意信主;幾時我們願意了,祂(天主)就在我們內,還繼續使我們堅持在信仰中,誠如達味先知所說的:「我的天主,祂的仁慈,將會先來助佑我」-(詠:五八,十一)與思高譯本不盡相同);又說:「我的……仁慈,常與他共處」(詠:八八,廿五);祂又在別處說過:「在我一生的歲月裡……(天主的)仁慈,常隨不離」(詠:廿二,六)保祿宗徒也有類似的教訓,說:「或者有誰曾先施恩於祂而望祂還報呢?因為萬物都出於祂,依賴祂,而歸於祂」(羅:十一,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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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98-0400 |
編號 | 0400    |
標題 | |
教宗 | 鮑尼法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肋來主教凱撒書--公元五三一年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故此,對那些持有相反意見的人們,我們表示太詫異:他們尚為過時邪說的迷惑,一致如此,竟不相信,皈依基督是由於天主的恩賜,而不是出於人之本能;他們竟然還說:那本性的優長,即受害於原罪的優長,是我們對造主的信仰,而不是對基督;他們不但不了解主(基督)論及自己所發的呼籲,說:「凡不是派遣我的父所吸引的人,誰也不能到我這裡來」(若:六,四四);而且他們也不明白保祿向希伯爾人所發的呼聲;他說:「我們……就該……以堅忍的心,跑那擺在我們面前的賽程,雙目常注視著信德的創始者和完成者耶穌」(希:十二,一-)。事既如此,那我們不能不相信:那使我們信仰基督者,是天主的恩寵,而不是人類的意志;因為基督是「信德的創始者,和完成者」。-c.3職是之故……我們按公教教父們的章程,批准你們以上所承認的正直(相宜的)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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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398-0400 |
編號 | 0401    |
標題 | 三個有關基督學的問題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君士坦丁元老書--公元五三四年三月 |
內容 | 〔猶斯底皇帝〕 從這個三個問題所發生的論載,是: 〔一〕 所謂「聖三中之一位」,是否可能指基督我們的天主?換言之,基督且是我們的天主,是否可說是:聖三中的一個聖位? 〔二〕 天主基督帶著肉軀,而按天主性而言,是不可能受苦嗎? 〔三〕 「生天主者-天主聖言所由成為血肉的母親」,應該真正地、實在地、被稱為我們的主天主耶穌基督的母親瑪利亞卒世童貞嗎?…… 『論「聖三中之一位」的說法』 事實上,基督是聖三中之一位;這就是說:基督是聖三中的三位之一位,或像希臘人所稱的:基督是「Hypostasis」-即(Substania)-意即:「自立體」;還在下列的例子裡,非常顯明的〔這裡引證著許多聖經的字句,如:創:三.廿二;格:八,六;還引證尼采信經〕。 『論基督-「天主因肉軀而受苦」』天主(基督)因肉軀而受苦;我們可以下列的例子,來強調這一個道理〔申:二八,六六;若:十四,六;拉:二一,八;宗:三,十五;廿,二八;格前:二,八〕 『論「天主之母」的名號』 我們正直地教訓(所有)公教教友信認:榮福聖瑪利亞卒世童貞,真正地、實在地、是生天主者、是天主聖言所由成為血肉的母親。因為同一(天主聖言),真正地、實在地,在這末世,成為血肉,屑肯從這榮耀的童貞聖母受生。職是之故,因為天主之子,真正地、實在地,從她而成為血肉,且從她而受生,所以,我們真正地、實在地信認:她是天主-由她而成為血肉,且由她而受生-的母親。而且地「真正地」是天主之母,免為人誤信:基督所取自童貞(聖母)的肉軀,是一種幻像,或是一種虛而不實的(肉影),如同歐帝葛般的不虔敬,(隨便)(胡)說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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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由一隱修士,名史溪打(Scytha)者創導,發起一個新的格式,說:「聖三之中一位,受苦受難」;這「一位」不祇是指基督,但也可指全部聖三;人因這有異端嫌疑,逐向奧彌史教宗請示;教宗則令他們遵守加千陶會議以及良一世教宗文獻的有關基督學的道理,那就夠了。後來猶斯底(Justinanus)皇帝,要求若望二世教宗,批准史溪打人的格式,而懲罰亞千沫(Acoemestae)人的主張-(見PL 66,17)-當時猶斯底皇帝向教宗提出三個問題;教宗便向元老們寫信,一一予以答覆。-見PL 66,20c。 *參看0401-0402 |
編號 | 0402    |
標題 | 三個有關基督學的問題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君士坦丁元老書--公元五三四年三月 |
內容 | 〔基督神學總綱〕從此顯然可知……皇帝希望什麼,羅馬教會跟隨什麼,事奉什麼。一如我們屢次所說的,羅馬教會,事奉一個我們的主基督-聖三中之一(位),具有兩個性,那就是完全的天主性與人性,這並不是…祂的肉身先存在,然後這肉身與聖言合為一體,而是…從開始這肉身一存在,就在這天主聖言(本身)裡。因為這聖言的肉身,在天主性與人性,各在不損其固性與其真實性的情況下(見*二九三),從其母胎成孕-即淵源於母胎-(即取材於母體)-,所以我們公教教友信認:天主之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絕無任何變更,也絕無任何混淆。除了我們知道,我們信認天主性與人性完全不同之外,我們在祂內,也沒有其他方向承認祂的性體了。但我們也明白:不因我們說基督有兩個性,所以說,基督也有兩個位格。表面看來,好像是這樣的;其實不然;若果如此,則將成為天主「四位」而不是天主三位,一如納斯鐸所胡思亂想的;我們也不把基督的兩個性體,混淆為一,像歐底葛所誤信的,因為我們信認:基督祇有一個位-(即天主第二位聖子)-。至於教宗良的文卷(Tomus),和他的一切書信,以及尼采、君士坦丁、(第一屆)厄弗所、加千陶四大公會議,一如羅馬主教所接受的、所尊敬的,我們(也同樣)予以遵從與擁護,堅持不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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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由一隱修士,名史溪打(Scytha)者創導,發起一個新的格式,說:「聖三之中一位,受苦受難」;這「一位」不祇是指基督,但也可指全部聖三;人因這有異端嫌疑,逐向奧彌史教宗請示;教宗則令他們遵守加千陶會議以及良一世教宗文獻的有關基督學的道理,那就夠了。後來猶斯底(Justinanus)皇帝,要求若望二世教宗,批准史溪打人的格式,而懲罰亞千沫(Acoemestae)人的主張-(見PL 66,17)-當時猶斯底皇帝向教宗提出三個問題;教宗便向元老們寫信,一一予以答覆。-見PL 66,20c。 *參看0401-0402 |
編號 | 0403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一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人的靈魂,先前是理智,是神聖德能,故她從開始便因瞻仰(天主)而感到滿足;迨其變壞了,便斷絕了天主之愛,因此,希臘語便稱為"φuXαs"-即靈魂(Anima)之意-靈魂就因受罰而被遣入肉體,那麼,這一種人,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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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04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二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主-(基督)-的靈魂,先已存在,而在天主聖言成為血肉而從貞母誕生之前,與天主聖言合而為一,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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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05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三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我主耶穌基督的肉身,先在真福貞母胎中形成,然後天主聖言,和它結合,繼而那早已存在的靈魂,也和它結合,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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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06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四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天主聖言,是與天上各級天使相似;祂與革路賓(CHERUBIM)天使相處,便與革路賓天使相似,祂與賽拉芬(SERADHIM)天使相處,便與賽拉芬天使相似,祂完全與天上各種德能天使相處,故祂與眾天使相似,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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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07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五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復活後的人體,成為球形而不信認:我們復活後,還是正常的人,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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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08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六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天、日、月、星辰以及在天空中的水,是存生命的,是一種具有理智的物質能力,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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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09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七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主基督在未來的世紀,將為魔鬼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如同為人類一樣,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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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10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八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天主權力已結束了,或……人曾能思想並能徹悟天主多偉大,或……受造之物,與天主同是永遠的〔!〕,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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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11    |
標題 | 相反奧利振的邪說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公元五三五年(猶斯帝皇帝致君士坦丁宗主教墨那書) |
內容 | 第九條 如果誰說或主張:惡魔以及惡人所受的罰,是暫時的,有結束的一日,將來不拘是惡魔,或是惡人,還得恢復原狀,恢復原來的完整地位,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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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耶路撒冷冷隱士們,到處傳播奧利振的學說;於是猶斯帝皇帝-神學家-便從奧氏"De principiis"著作中,組成九點,向君士坦丁會議,控告奧氏,並促大會予以絕罰。當時維祺留教宗,正在君士坦丁堡,似乎曾乘機予以核准。-(見PL 70,1111D)(PL 69,221A-D)。 *參看0403-0411 |
編號 | 0412    |
標題 | 維祺留教宗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致全體天主之民書--公元五五二年二月五日 |
內容 | 所以,所有的信友,都要知道:我們宣揚,堅信和保衛那從宗徒傳下來的信理,並由他們的繼承人,恪遵毋違的信理,也就是尼采聖公會議中的三一八位教長,在聖神的啟示下,所接受而列入「信理」裡的信理,且為後來君士坦丁堡……厄弗所……加千陶……三大聖公會議所公佈的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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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412-0415 |
編號 | 0413    |
標題 | 維祺留教宗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致全體天主之民書--公元五五二年二月五日 |
內容 | 因此,我們的主-(基督)-為了反對這種錯誤的野性,自天武裝了牧靈的職責,一連三次,把自己的羊,托付給至福伯多祿宗徒,說:「你餵養我的羊群」(若:廿一,十五)。且他既對主-基督的信仰,受到主的讚揚,則主的羊群,理當被交給他去照顧……他既巧妙地受到詢問,便簡明地承認,這同一基督是人子也是天主之子,說:「祂是基督,活天主的兒子」(瑪:十六,十六);這就是說:他打開了聖言降生的奧蹟,因為他承認:同一基督是人又是天主-祂在(天主性與人性)各保持自己的個性之下,結合成一個位格,因為祂那取自卒世童貞聖母的(人性),是在時間內,而祂那受生於聖父的(天主性)-卻是永遠存在的。但我們的厄瑪奴耳(Emanuel)-(意思是:天主與我們同在)-,也就是律法與先知所期待的厄瑪奴耳-天主聖言,毫無混淆地、毫不分離地、毫不改變地,自立地(Substantialiter)與肉軀合為一體,而來到(世上)。「於是聖言成了血肉,寄居在我們中間」(若:一,十四);祂在自己天主性一方面是整個的(天主);但祂在我人的人性方面,是整個的人,從母胎取了肉體,帶著理性與悟性的靈魂…祂曾取了人性的開始,好使我們成為自己永遠的同承嗣者;祂屑肯分沾我人的性體(人性),好使我們分享祂自己的「不死性」-永生;祂雖是富裕者,卻成為窮人,好使我們的貧乏,得以富裕;祂曾「赦免我們的一切過犯,塗抹了那相反我們,告發我們對誡命負債的債券……」(哥:二,十三—)……這樣「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也只有一個,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弟前:二,五);祂詛咒了第一個人,蓋「第一個人,出於地,屬於土」為死亡所桎梏;而「第二個人(基督),出於天」(格前:十五,四七),卻用死亡來踐踏死亡,以解救全人類的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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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412-0415 |
編號 | 0414    |
標題 | 維祺留教宗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致全體天主之民書--公元五五二年二月五日 |
內容 | 天主之子(基督)曾為我們而受難,因肉軀而被釘十字架上,亦因肉軀而死亡,且於三日復活,好使我們,天主性不能受苦而祂的人性真理不受任何影響之下,相信同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天主,一面受苦難,一面顯靈蹟;這樣,整個教會-基督的(奧)體,一面看到全教會的首領,如何受到榮耀,也就是瞻仰主天主基督-初荐之果,我們的頭,如何從死者復活而獲得榮耀,那麼,我們既是祂的肢體,則在將來當祂光榮地來臨時,我們也必如何從死者中復活而受得光榮。故此,我們的救贖主,那坐在聖父的右座者,就是(天主而人的同一耶穌基督),具有兩個「性」而不混淆,具有一個「位」而包含兩個性,絕不分離;將來祂要從那邊(天上)降來,審判生者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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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412-0415 |
編號 | 0415    |
標題 | 維祺留教宗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維祺留 |
會議或書信 | 致全體天主之民書--公元五五二年二月五日 |
內容 | 而(聖)父與其同一獨生子及聖神,在天主性方面,是一體的,平等的,共具一個分不開的(天主)性體。這是信德的滿盈,由我們的主,在復活後,所吩咐於宗們徒的;祂說:「你們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付洗」(瑪:廿八,十九)。祂說: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一個名而不是多數名,因為在父及子及聖神內,共有一個德能,一個權力,一個天主性,一個永遠,一個榮耀,一個全能,一個福榮,一個行動,一個性體,也只有一個名的完整性。換言之,在天主性方面,三位沒有分別,因為三位的分別,祇在於三位各自的特性而已。因此,聖三是完整的,共具一個性體,一個分不開的天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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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412-0415 |
編號 | 0416    |
標題 | 懲罰納斯鐸的錯誤-論基督的人性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猶斯帝皇帝的典章--論三文件-公元五五三年五月十四 |
內容 | (1) 如果誰,在天主性不可能變更之下,不相信(聖)言成為血肉,不相信祂就在成孕時,從貞(母)胎中,取了(肉性)-人性,而與人性作性體的結合,而相信:天主聖言,好像同一個業已存在的人在一起,因而他不相信聖童貞,實是生天主者-天主之母,而祇是口頭上被稱呼為「天主之母」而已,那麼,這一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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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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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417    |
標題 | 懲罰納斯鐸的錯誤-論基督的人性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猶斯帝皇帝的典章--論三文件-公元五五三年五月十四 |
內容 | (2) 如果誰否認:基督的兩個性-天主性與人性-是按性體-(自立體)-的方式結合,而不是:天主聖言,和一個已存在的人,住在一起,好像和一個義人,住在一起一樣;即若不如此相信:(基督的兩個性體,是按性體合一,好使天主聖言,和祂所取的肉性 -(人性),成為一體,且成為一個無(肉性)位格的(自立)性體(Subsistentia),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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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16-420 |
編號 | 0418    |
標題 | 懲罰納斯鐸的錯誤-論基督的人性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猶斯帝皇帝的典章--論三文件-公元五五三年五月十四 |
內容 | (3) 如果誰說福音經以及宗徒們對一個基督的語句,如此劃分,竟可導致在基督身上的(天主性與人性的)兩性結合,也各自劃分(而不合成一位),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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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16-420 |
編號 | 0419    |
標題 | 懲罰納斯鐸的錯誤-論基督的人性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猶斯帝皇帝的典章--論三文件-公元五五三年五月十四 |
內容 | (4) 如果誰說:同一基督-天主的真子,也是人的真子,並不知將來的事,或說祂對最後(公)審判的日子,完全不知,而祂能知的事,全賴天主性體,啟示給祂,一如天主性體,住在某人內而啟示給某一般,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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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16-420 |
編號 | 0420    |
標題 | 懲罰納斯鐸的錯誤-論基督的人性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上猶斯帝皇帝的典章--論三文件-公元五五三年五月十四 |
內容 | (5)-希:五,七-八:「當祂(基督)還在血肉之身時,以大聲哀號和眼淚,向那能救祂脫離死亡的天主,獻上了祈禱和懇求,就因祂的虔敬而獲得了俯允。祂雖然是天主子,卻由所受的苦難,學習了服從」-如果誰說:(以上保祿)宗徒所說的,「祂……由所受的苦難,學習了服從」;「祂……以大聲哀號和眼淚,向那能救祂脫離死亡的天主,獻上了祈禱和懇求」,這好像是指那沒有天主性的基督,因辛苦修德而獲得成全;由此看來,似可導致兩個基督,或兩個「子」而不相信同一基督-是天主之子,又是人之子,具有兩個性體,而在這不能分離、也不分開的兩性內,應受讚頌和欽崇,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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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16-420 |
編號 | 0421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四二一 〔天主聖三〕 第一條 如果誰不信父及子及聖神,共具一個性體或本體,且共具一個德能,一個權力,而那應受欽崇的是一個共同性體的聖三,是一個天主性而包括三位,那麼,這樣的人,應予絕罰。因為(只)有一位天主父,萬有都從祂而造生的;也(只)有一位主耶穌基督,萬有是藉祂而造生的;還有一位聖神,萬有都在祂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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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2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四二二 〔天主降生成人〕 第二條 如果誰不信天主聖言有兩次誕生:一次是在萬世之前,無形無像無時間,由(聖)父所生,一次卻在此末世,這同一聖言,從天降下,由聖而榮福的天主之母,成為血肉而就由這位卒世童貞瑪利亞所生,那麼,這一種人,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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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3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三條 如果誰說:那顯靈蹟的是一個基督,而那受難的,是另一個基督,或說:天主聖言,和那生自婦女的基督,或就在這一位基督內,這是一個(基督)在另一個(基督)內,而不是同一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成為血肉成為人的天主聖言,而那顯靈蹟的,和那自願因肉軀而受難的,也不是同一個天主聖言,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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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4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四條 如果誰說:天主聖言與其人性之結合是按恩寵,或按工作,或按尊榮的平等,或按權威、或關係、心情、或德能、或按善意,即像德鐸羅所說的,因為人(性),自以為這樣做,似可使天主聖言喜歡,故與之結合;或者,按納斯鐸人所稱的,天主子聖言與基督結合;這顯然說,基督人性與天主子,是指兩個位格,不過在名稱、尊榮、地位、欽崇方面,可以偽稱為一個位,一個子,一個基督,而不相信:天主聖言,與其具有理性悟性的肉軀,按其組織結構,或按其性體,合而為一,一如聖教父們所教誨的,且亦因此而為一個組合的位格,那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聖三中之一位,那麼,這一種人,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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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5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對於結合,有多種想法:那亞博理與歐底格的想法完全失敬,因為他們說:天主性與人性,在互相削損的情況下,按混淆的方式,大家混合在一起。而德鐸羅與納斯鐸的附和者,則以為:這兩個性體,各自分開,而以心情的方式,大家願意結合在一起。但天主的聖教會,則擯棄上述兩種不虔敬的想法而相信天主聖言,按(本體)結構的方式,與其肉軀結合為一,所以,這是性體的結合。而這種結構式的結合,不但不使那結合的兩個性體(即天主性與人性),互相混淆,而且,也不使它們互相分離;它們還是各自保持原來的性體,毫無增損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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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6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五條 如果誰這樣領悟我主耶穌基督的「位」,好似意味著:祂是多種位格的攝取者,因此而便企圖在基督的奧蹟中,引進兩個位格,而這兩個位格,按地位、尊榮、欽崇而論,可說是一個位格,一如德鐸羅與納斯鐸所共謀的;而且,還詆毀神聖的加千陶公會議,說它按不虔敬的懂法,去懂這「一個位格」的字義;而(這種人)不信:天主的聖言,與其肉軀,按位格的方式,合成一個位,如同這神聖的加千陶公會議所信的,我主耶穌基督,只有一個位,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因為天主聖三,並不因聖三中之一位-天主聖言之成為血肉,而多增加了「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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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7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六條 如果誰說:榮福卒世童貞聖瑪利亞,是胡亂地而不是真正地被稱為天主之母;或說:她之被稱為天主之母,是按親屬關係,好像是對她所生的(基督)純人而言,而不是對天主聖言-成為血肉,從她所生的(天主而人)的基督而言,而如他們所說的,這個「人」的誕生,應歸諸天主聖言,因為聖言曾偕同她所生的這個「人」-(此外)(這種胡說的人)還詆毀神聖的加千陶公會議,按不虔敬的想法,詛咒德鐸羅所謂的天主之母,或那所稱的「生基督人性之母」,好像基督不是天主似的,而不相信:童貞聖瑪利亞,真是天主之母-生天主者,因為就是這位在萬世之前受生於父的天主聖言,在此末世,從她而成為血肉,從她而出生(成人),一如這神聖的加千陶大公會議,也虔敬地所信認的:她實是天主之母,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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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8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七條 如果誰說:他相信,一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兩個性體內,並不被認出為:祂是在天主性與人性內,以便藉此而表明這兩個不同性體,各不混淆地,無言可喻地,結合在一起,而聖言並沒有變成肉的性體,肉性也沒有變成聖言的性體(因為這兩個性體,即使在合成一「位」之後,仍然保持著各自的性體),而認為,這兩個性體,在基督的奧蹟裡,分成部份,或承認在這同一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成為血肉的天主聖言內,有兩種性體的數目,而不認為它們按著結構的方式,在互不消損之下,合而為一,卻認為這兩個性體,各自分開,各成一個位,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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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29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八條 如果誰承認:由兩個性體合成一個(基督),或說,唯有一個天主聖言的成為血肉的性體,而不接受那教父所教導的道理,即:由天主性與人性合成一位基督,卻設法從這位詭辯中,導致基督祇有一個性體,或祇有一個天主性與肉性的「本體」-自立體。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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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0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因為我們說:天主聖言-獨生子,和祂的肉軀,不是混合而是在互相保持原狀的情形下,合成一個(基督)。因此,一個基督,既是天主又是人,按其天主性,祂是與聖父,同一性體;而按其人性,祂是與吾人同一性體。因為那些分割基督的兩個性體,和那些混淆基督奧蹟的人們,同樣遭受天主教會的吐棄和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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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1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九條 如果誰說:基督在兩個性體內受到欽崇;因而導致兩個欽崇:即分別地,一個為天主聖言,一個為人;或若有人企圖,把基督的肉性消除,或把祂的天主性與人性混淆,而導致基督,祇有一個性體,或一個(混合)體;這樣他才欽崇-朝拜-基督,而不以一個欽崇,欽崇這降生成人-成為血肉,帶著肉軀的天主聖言,一如天主的教會,自始就這樣傳授下來的,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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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2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十條 如果誰不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那因肉軀而被釘於十字架上者,是真天主,是榮耀的上主,是天主聖三中之一位,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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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3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十一條 如果誰不絕罰雅略、歐諾彌、馬千陶、亞博里、納斯鐸、歐底葛、奧利振,連同他們的著作,以及其他所有的異教人們,即那些遭受聖而公教會,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以及上述四個大公會議所曾懲斥而絕罰的人們,和那些帶有上述的異教人的邪說,或附和他們的邪說,並在自己的背信中固執到底,至死不悟的人們,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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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4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十二條 如果誰擁護那失敬的莫撥蘇人德鐸羅,則應予絕罰,因為他說:天主聖言是天主聖言,基督是基督:督忍受心靈的憂苦與肉慾的煩擾,漸漸脫離惡劣的情況,而由勤行善工而改善,不為生活環境所沾污;並以純人的身份,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受洗,因受洗而領受聖神的恩寵,得成為(天主的)義子,且祂與(天主父王)相似,故得天主聖言的位格-身份,受到欽崇,並在祂復活後,思想不變,完全成為不可能犯罪者。這同一失敬的德鐸羅還說:天主的聖言,如此與基督結合,一如保祿宗徒,論及夫妻結合而說的:「二人合成一體」(弗:五,三一)。除了這許多褻瀆的胡言亂語之外,他還膽敢說:主在復活後,向門徒噓氣時所說的:「你們領受聖神,這不是給他們聖神,而是象徵性地,祇給他們噓氣而已。此外,他還說:那位多默宗徒,當他在主復活後,摸著主的手與肋旁時,向主所說的「我主我天主」,這多默的話,不是對基督而言(因為德鐸羅不說基督是天主),而是指多默宗徒,驚奇復活的奇蹟,而光榮那使基督復活的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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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5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而且,那更壞的是:德鐸羅著書,註解宗徒大事錄時,竟把基督,與柏拉圖、馬尼該厄比哥羅以及馬欺洪相比,說:正如他們每個人,各以自己的道理,教導別人,而分別成為柏拉圖門徒,馬尼該門徒、厄比哥羅門徒,以及馬欺洪門徒;相仿地,基督既然找到自己的教義,那就以此而訓人,使人被稱為基督門徒。所以,如果誰擁護上述不虔敬的德鐸羅,和他不虔敬的著作,則應予絕罰,因為他在他的著作裡,講了屈指難數的褻瀆話,相反偉大的天主以及救世主耶穌基督;所以,誰若不把他絕罰,或不把他的失教著作絕罰,反而採納他的著作,或給他辯護,說他所說的道理是正宗的,甚至還有人著書為他辯護,還有人和他抱有同樣的主張……一直到死,沉溺在這樣的邪說之中,那麼,這種人,應一律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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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6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十三條 德鐸羅的著作,相反正直的信理,相反厄弗所第一屆大公會議,相反聖濟利祿以及他陳述的十二約章(見*252, 263);所以,誰若擁護他的著作,並一切擁護德鐸羅與納斯鐸以及他們信徒的失敬著作,甚至還有人保護他們以及他們的邪說,而稱這些叛徒為教會的導師,是承認天主聖言,與其肉體,合成一位基督,而不予以絕罰者,還有那些抱有和他們類似的邪說,甚至還著書,相反正直的信理,相反聖濟利祿以及所列的十二約章,至死執迷不悟者,那麼,這種人,應一律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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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7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第十四條 誰若辯護 所謂「依巴致馬林.撥沙書」則應予絕罰;因為該書信中所載的,都是異端邪說:它(書信)真否認天主聖言,從天主之母終生童聖瑪利亞,成為血肉而成為人;而說:那從她所生的是純人,是依巴所謂的「殿宇」。所以(他說),一個是天主聖言,一個是人;聖濟利祿宣講基督徒的正宗信理;但(依巴)說他是異教徒;相仿地,亞博利也是不敬不信,胡書亂寫,指責第一屆厄弗所大公會議,未加審查,未加詢問,便懲罰納斯鐸;而且,這同一書信,一方面妄稱聖濟利祿的十二約章(*252, 263),為不虔敬的,且與正宗的信理,背道而馳,而在另一方面,它辯護德鐸羅與納斯鐸,以及他們失敬的教條和作品。為此,如果誰為上述的書信辯護,而對這書信及其辯護人,對那些說這書信-至少部份是正直的人們,對那些過去或現在著書為這書信或為這書中所說的邪說辯護的人們,不予以絕罰,反而擅敢為這書信辯護,或在這書信中,假借聖教父或加千陶聖公會議的名義,插入種種異諯邪說,並固執於這種邪惡中,至死不悟,那麼,這樣的人,應一律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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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421-438 |
編號 | 0438    |
標題 | 對三文件 - 三著作 -的絕罰條文 |
教宗 | 若望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五五三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日 |
內容 | 為此我們正直地相信一切由聖經和聖教父們所傳授的一切道理,並相信那上述四大公會議,對這同一信理所定斷的一切道理,而懲斥那些異端(教)人,以及他們的邪說,懲斥那些為異端人,或為上述的三個錯誤文件—或錯誤著作(Tria Capitula)辯護的人們,懲斥那些執迷不悟,一直到死的人們:如果誰企圖傳授,或教別人:或自己著書立說,反對我們虔誠地所處理的事理,那麼,主教或神職人員,既已不配做司祭或神職人員,必將予以革職,不得為主教或神職人員;但若他是隱修士或世俗人,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41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
教宗 | 白拉久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溪特伯多二世皇帝書--公元五五七年二月三日(PL 69,407D) |
內容 | 為此,我信一個天主,父及子及聖神:父—全能、永遠、不受生的父;子則受生於同一父的本性或本體,在萬世之前,即在任何世紀開始之前,這就是說,子和父(共)是全能的、平等的、共是永遠的、同一性體的;聖神也是全能的,與父及子,共是平等的,永遠的,同一性體的:祂沒有時間的由父所發,是父與子的神:這就是說,三位共有一個性、一個體、一個德能、一個作為、一個福榮、一個權能;好成為三位一體而一體三位的聖三,誠如主真理所說的:「你們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付洗」(瑪:二八,十九—)。祂說:「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單數之名而不是多數之名,這一方面顯示:一個天主,具有一個分不開的性體,而在另一方面,這又說明:天主有三位,具有父、子、聖神的不同特性。〔*415〕;因為三位現有一個天主性的名,那就顯示三位的平等性,也就再顯示:三位的平等性,絕不容聖三之中,具有任何大小之別,這樣,一方面聖三中每一位是真的完全的天主,而在另一方面,三位共是一個真天主,完全的天主;這就是說:由於天主性的滿盈,一位既不小於三位,三位也不大於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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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
編號 | 0442    |
標題 | 論天主之子降生成人(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
教宗 | 白拉久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溪特伯多二世皇帝書--公元五五七年二月三日(PL 69,407D) |
內容 | 我信我承認:從這同一性體的至福聖三中之一位,即天主之子,為了人類的救援,在此末世,自天降下,在不離開天庭,不離開照管世界的情況下,來到真福童貞瑪利亞(胎)內,因著聖神及至上者的德能,這同一(聖)言,同一天主之子,慈祥地進入同一聖童貞瑪利亞胎內,且從她的肉體,取了一個具有理性悟悟靈魂的活肉體,而與之合為一體。而且,這個肉體,不是預先受造,然後來與天主之子結合的,而是,像聖經所載的:「智慧為自己建造房舍」(箴:九,一)—(即)在貞女胎中,一取了肉體,立即成為聖言的肉體;因此,天主的聖言,天主的(聖)子,在聖言的性體與肉體的性體,互不變更,互不變質的情況下,而成為人,成為一個耶穌基督,具有兩個性,即天主性與人性,是真天主亦是真人,出自貞母,即受生於貞母而並不有礙於聖母的童貞:因為貞母生祂而仍為童身,正如貞母懷孕祂而仍不失貞身一樣。 為此,我們千真萬確地信認:這同一真福童貞瑪利亞,是天主之母—即生天主者—,因為祂誕生了成為血肉的天主之言—天主之子—。所以,這同一個耶穌基督,是天主的真子,也是人的真子,具有完全的天主性,兼具完全的人性,蓋祂在自己的(天主)性體內是完全的,並在我人的人性內,也是完全無缺,〔見*293〕。這樣,祂在第二次誕生中,從人—母親—身上,取了祂前所未有的(肉體),卻並沒有中止祂以前所有的,即經第一次誕生,而受生於(聖)父。 故此,我們相信:祂(基督)具有兩個,且在兩個不分開不相混的性體:(一)「分不開的」,因為即在取了我們人性之後,仍是一個基督—天主之子,而且,如今還是一個基督天主之子;(二)「不相混的」,因為我們相信:天主性與人性,合成一位天主之子耶穌基督而這兩性的特性,完全保存無損,大家沒有從一個變成另一個性體。為此,一如我們屢次所說的,我們信認:同一基督,是天主的真子,同時也就是人的真子,祂按天主性,是與聖父同一性體;但同一基督,按其人性,則祂是與我們同一性體的;祂除了罪惡之外,在一切上,完全相似我們。祂就肉軀而言,是可能受苦者,但同一個祂,就天主性而言,是不可能受苦者。且我們信認:祂在邦西奧比拉多執政時,甘願地為了我們的得救,用肉軀來受難,用肉軀來受釘於十字架上,用肉軀來受死,第三天,這同一肉軀,得以復活而受到榮耀,永遠不能朽腐,且……升入天庭,亦坐於(聖)父之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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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
編號 | 0443    |
標題 | 論世界終局(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
教宗 | 白拉久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溪特伯多二世皇帝書--公元五五七年二月三日(PL 69,407D) |
內容 | 我們相信祂,信認祂……祂曾如何升入天庭,祂將也如何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因為我相信眾人,從亞當一直到世末所生者,以及偕同亞當本人,及其妻子,將要死亡者,即不是從別的原祖父母出生者,而是有些從黃土,有些卻從男人之肋骨(參閱:創:二,七—)所受造者,到了那時候,都要復活起來,並要站在基督審判台前,各按各人所持有的肉軀,領受賞報或懲罰(參閱:罪:十四,十;格後:五,十)。的確,義人們,由於天主的極慷慨的恩寵,將獲永生的賞報,即將與天使們為伍,永享常生,絕無隕越之虞;而那惡人,因自己的惡意,將成為義怒之器,宜於毀滅之器(參閱:羅:九,二二),因為他們,或不認識主的道路,或雖認識,卻因迷於各種罪惡而背離主的道路,而將遭受極公義的審判,罰入永不熄滅的火中,永受煎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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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
編號 | 0444    |
標題 | 論公會議的權力(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
教宗 | 白拉久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天主子民的通牒--約於公元五五七年(PL69,399) |
內容 | 對於四個神聖的大公會議,即:由三一八位(教父)所組成的尼采會議,由一五零位(教父)所組成的君士坦丁堡會議,由二百位教父所組成的第一屆厄弗所會議〔註〕,以及由六三零位教父所組成的加千陶會議,因天主仁慈的蔭庇,我承認:我從前曾予以同意,且要全心全力,終生予以贊同;凡他們對神聖信理的辯護以及對那些異教邪說的懲斥,既由聖神所堅定,我必竭誠予以遵守;而且他們的定斷,既是全教會的定斷,我就承認:我要予以維衛和辯護,一如我的前任(教宗)們所維護的,亳無疑義。其中尤令我想望仰慕師法的,是我們所熟識的,那位加千陶公會議的作家—〔良—(原文解釋獅子)一世教宗〕,因為他真是名實相符,像「出於猶大支派中的獅子」(默:五,五),亳不含糊地,顯示他維護信理的生動無比的關懷(雄風)。所以對於上述的(四個)大公會議,我相信:我將永遠予以同樣的尊重;凡四大公會議所定斷了結的,我必奉為圭臬,且在我的一生……我決不做任何有損他們聖道真道的權威。此外,凡宗座所接納的典章(Canones),我也予以遵守和敬重。……至於天士教宗的書信。以及亞加比,辯護信理的、核准上述四大公會議的、以及懲斥異端邪說的書信,我也一一予以承認,遵守;還有他們所懲罰者,我也予以懲罰;凡他們所接受者(歡迎者),特別是德鐸來與依巴兩位可敬主教,我也予以尊敬,視之為正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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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
編號 | 0446    |
標題 | 論與宗座團結的重要性(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
教宗 | 白拉久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若望主教書--公元五五九年(初葉) |
內容 | 難道你站在司祭的至高地位,昧於慈母公教會的真理,竟離開宗座,而不知你已成為裂教徒嗎?難道你沒有讀過這段聖經,記載我們的天主基督,曾在宗徒的「頭」—(伯多祿)—上,建立祂的教會,為向萬民宣講福音,連「陰間的門」也「不能戰勝她」(瑪:十六,十八)的基石嗎?如果你讀過這段聖經的話,那麼,除了伯多祿(那裏的教會)之外,你信仰那裏的教會,具有像宗座那樣(天國)鑰匙,給人赦罪或不赦罪的權柄?事實上,那(主基督)所賦予伯多祿一人的權柄,按真福殉道濟利祿,對這段聖經所作的註解,那就是賦予後世所有(主教們)—(宗徒繼承人)—的權柄,也就是表示:賦予一個教會的權柄。(1)所以,在基督內極可愛的(弟兄)呀!你為甚麼與該教會分離?或將你的得救希望,寄托於那一個教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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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1)見濟利祿:論公教會的合一,第四章 |
編號 | 0447    |
標題 | 論教宗解釋公議會法令的職責(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
教宗 | 白拉久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宗主教瓦肋略書──公元五五九年三月或四月初旬 |
內容 | 過去從來也沒有允許過,將來也不會允許召開局部會議,去評審大公會議。但幾時對某一大公會議的決議,發生疑問,不知有何理由,那時有意得救的靈魂,便會自動地來向宗座請求指示。或者,也許有人……這樣倔僵固執,不願領教,那麼,宗座必須用各種方法,去吸引他們,走上得救道路,或者,宗座按〔安提約會議(公元三四一年)第五條典章以及加千陶公大會,第四公告所規定的〕教會法規,把他們—(頑抗大會議的人們)—交付世俗權力去制裁,以免他們危害他人的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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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白拉久教宗的「信條」 0441-0447 |
編號 | 0451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基督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不信父及子及聖神三位共是一個性體,一個德能,一個權力,一如公教會〔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所教誨的,而說:(聖三)只有一個、孤獨的位,竟致父就是子,也就是施慰之神,一如撒伯留與西里西(Sabellius et Priscillianus)所(胡)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2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基督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在聖三之外,引出另一個「我不知」的「神性」名稱,說:就在這神性內,另有聖三的聖三,一如不知論者以及里西亞人所說的一樣,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3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基督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說,天主之子我們的主,在受生於貞(母)之前,並不存在,一如撒瑪撒的保祿,以及福底農與西里西所(胡)說的一樣,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4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基督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按基督肉性而論,不是真的去尊敬基督的誕生,而是偽裝去尊敬它,並在這同日與主日,都守大齋,卻不相信基督受生,帶有真正的人性,一如千同、馬欺洪(Cerdon, Marcion)馬尼該以及西里西所說的一樣,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5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相信人的靈魂或天使,出自天主的性體,一如馬尼該與西里西所胡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6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說人靈,先前在天上寓居時犯罪,而後因此而被棄下土,入於人的肉體,一如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7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說,魔鬼從前不是天主所造的〔好〕天使且牠的性體,也不是天主的工程,而說,牠(魔鬼)是出自陰府、黑暗之處;牠也沒有造主而牠自己就是元始,就是惡的性體,如馬尼該與西里西所(胡)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8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相信,魔鬼在世界上,曾造過某些受造之物,而那雷電、閃電、風暴、旱災,就是由魔鬼自己,以自己的權威所造成的,一如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59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相信靈魂與肉身之結合,由於星宿的巧合,一如外教人以及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60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占星術家常觀察十二星宿;誰若相信:人靈或人身肢體的結構,就是依照這十二星宿(的變化),並說,這十二個星宿的名字,就是十二位古聖祖的名字,一如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61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責斥人之婚姻惱恨生育子女,一如馬尼該與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62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說人體之塑成,是由於魔鬼的幻想,並說人在母胎中成孕,是魔鬼的化身,因此,他不信肉身的復活,一如馬尼該與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63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說:一切肉體的受造,不是天主的工程,而是惡天使的工程,一如馬尼該與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絕罰。 |
編號 | 0464    |
標題 | 論世界的創造及對世界的管理 |
教宗 | 若望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白拉加第一屆會議--公元五六一年(五)月一日(?)開幕(Braga in Lusitania) |
內容 | 誰若認為天主給人食用的肉類食物,是不潔的;這不是因為人體的偏情(私慾),而是因為想這食物,好像(本身)就是「不潔」,所以就這樣禁食肉類,連同肉類一起煮的蔬菜,也不得吃,一如馬尼該與西里西所說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0468    |
標題 | 論與伯多祿宗座團結的重要性 |
教宗 | 白拉久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依斯脫里西(Istria)區裂教主教書──公元五八五或五八六年(PL 72,713B-714C) |
內容 | 教會被建立在那裡?雖然,主在福音上說的話,非常明顯,但我們要聽聽真福奧斯定,對主基督的旨意,有何定論。他說:從基督的這些話裡,可以知道,那被建立的天主教會,就是那繼承(伯多祿)宗徒位的宗座所管轄的教會;不拘誰,若與該宗座的團體,或權力,脫離關係,他就是被證明為裂教徒。之後,奧斯定又說:「即使你將為了基督之名而死去,你還是在教會之外。你要一方面依賴著身體,一方面,你要在基督的肢體中,為基督受苦;你要為頭—(基督)—而奮鬥、或:你並沒有被列入基督的肢體之中;你為基督受苦;你要依靠著身體,為頭—基督—奮鬥吧!」(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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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出處不詳。 |
編號 | 0469    |
標題 | 論與伯多祿宗座團結的重要性 |
教宗 | 白拉久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依斯脫里西(Istria)區裂教主教書──公元五八五或五八六年(PL 72,713B-714C) |
內容 | 但真福希彼廉也這樣說過:「開始是一個團體,而這團體的首席地位,賜予伯多祿,俾可顯示:基督的教會,只有一個,也只有一個宗座;雖然眾人都是牧人但羊群只有一個,由宗徒集團,一心一意去牧養」(1)。後又繼續說:「誰若與這個教會,並不保持團結一致,他怎能自信:還保持信德呢?主曾在伯多祿的宗座上建立教會(瑪:十六,十八)誰若離棄並拒絕那個教會,那麼,他怎能相信自己,還在(天主)的教會裡呢?」(2)。那一心一意,不願在天主教會裡的人們,也不能與天主同在;雖然,他們被烈火烈焰所焚燒,或被投野獸而喪生,但這將不是信德的證據,而是背信的懲罰;這也不是光榮的結局〔或……這不是聖德的結果〕,而是失望的滅亡。這樣的人,可能被殺死,但不能受到加冕……」(3) 與教會分裂的罪孽,較諸那些(向邪神)獻祭者的罪孽更壞,(更重大)。因為他們幡然悔改了,而以極其圓滿的補贖,哀求天主(赦罪)。所以,這裡是在尋求教會,懇求教會,那裡(裂教人),則在拒絕教會;這裡那失足(背教)者,只害了他自己;那裡那設法鬧分裂者,那會吸引多人附和自己,而使多人受騙。這裡是危害一個人靈;那裡是陷害多人之靈。一定的,這背教的人,明知自己犯了罪,且悲且哭,(悔恨)自己的罪;而這裂教的人,固執於惡,且在罪孽中還自鳴得意,唆使子女與慈母教會分離,唆使羊群與牧童分離,還搗亂天主的聖事;不但如此,這背教者,犯罪一次;而那裂教者,卻天天犯罪。最後,背教者,終於獲得殉道捨生,還能領取那預許的王國;而那裂教者,即使在教會外被害,也不能獲得教會的賞報。(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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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希彼廉加答祺主教,論公教會的團結,第四章,PL 4,515A *(2)見上:PL 4,516A *(3)同上:PL 4,527A *(4)見PL 4,530C |
編號 | 0470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蘭加肋王的「信經」) |
教宗 | 白拉久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農第三屆會議──公元589年五月八日開幕 |
內容 | 我們信認:「父」是那(位)從自己的性體,產生與自己同等同永遠的「子」,但祂自己—生子者,並不就是那「受生者」—〔不是不受生的受生者〕—而是論位:父是那位生子者,子是那位受生者;但(父與子)二位共有一個性體:子是出於父,而父自己,不出於任何(原始);子該〔有〕父,但在這裡,子沒有開始,也無所遜色,因為子與父是平等的,同是永遠的,共有一個天主性體。同樣,我們該相信聖神,該宣講聖神,祂是由父與子所共發的,而與父與子,共有一個性體;但在天主聖三中,聖神是第三位,但與父與子,共有一個天主性體。因為這是聖三:一個天主,(包含)父及子及聖神。雖然,眾人因天主的善良,〔在本性方面〕,都被造為善良的受造之物,但那被罰的(原祖)後裔,由於子之攝取人的形狀—(人性)—,而重新獲得改造,恢復原來的真福境地。 |
編號 | 0472    |
標題 | 論大公會議的權威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Ep. Consideranti mihi ad patriarchas, Feb. 591 |
內容 | 我承認我接受並尊重四大公會議,一如四卷聖福音經;那四大公會議,就是:(一)尼采會議—那邪略的邪說,就在這會議中,受到摧毀;(二)君士坦丁堡會議—那歐諾彌與馬千陶的錯誤,就在這會議中,受到制裁;(三)第一屆厄弗所會議—那納斯鐸的失敬邪道,就在這會議中,受到審判;(四)加千陶會議—那歐底葛與廖斯谷的狂妄,就在這會議中,受到擯斥;為此,我對這四個大公會議,竭誠予以擁護,並至誠地予以遵守,因為(教會)神聖的信仰機構,便在這四大基石上,得以建築起來;而各種(內修)生活與行動,也因此而得以產生;誰若不遵守這大公會的定斷,那麼,即使他看見了基石,也就躺在(教會)建築的外邊。對那第五個大公會議,我也同樣予以尊重,因為在這公會議中,那所謂「依巴」的錯誤書信,澈底受到擯斥;那〔莫撥所的〕德鐸羅,把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分為兩位;這種失敬背信的邪說,也就在這會議中,受到推倒而折服;還有那德鐸肋的著作,竟敢狂妄地詆毀真福〔亞歷山大〕濟利祿的信德;這也為這大公會議所駁倒。故凡為上述公會議所擯斥者,我也予以擯斥;凡為它們所尊重者,我也予以(尊重和)擁護,因為這是由教會公意所制定者,所以,誰若自甘冒昧,或解放它們所束縛者,或束縛它們所解放者,那麼,他所摧毀者,不是大公會議,而是他自己。因為,凡對此表示異議者,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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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PL77, 478 |
編號 | 0473    |
標題 | 論賣買聖物聖織罪孽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肋拉主教維祺留書──公元595年八月十二日 |
內容 | 我知道,在高盧(法國)與日爾曼(德國)地區,沒有人不因了賄賂而領受聖秩。事既如此,我含淚說,我悲哀著宣告:司祭職內部,既然崩潰,那外在的局面,也不能維持長久。蓋我們從福音經得知,我們的贖主,做了什麼,祂「進了聖殿,把……賣鴿子就是用現世的來換取那全能的天主,藉著覆手禮,所賜予人們的與祂同性體的聖神。從此,一如我所預言的,其惡果可想而知;因為他們既擅敢在天主的聖殿裡,販賣鴿子,則他們的凳子—(他們的寶座)—必為天主判官所推倒。—這就是說,這種錯誤,在屬下人中,必會愈傳愈廣。因為他本人,既用賄賂來獲得聖秩的榮耀,那麼,那在老根上染病者,必更容易把他所買到的,再賣給他人。那麼,那聖經所載的:「你們白白地得來的,也要白白地給人」(瑪:十,八)的真理何在?既然,這種相反聖教會的聖職買賣的異端,首先發生了,為什麼不立即受到裁判呢?為什麼不採取行動,把那賄賂來領受聖秩的人,視為異教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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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PL,77,783 |
編號 | 0474    |
標題 | 論基督的知識(相反亞玉打人)----(Contra Agnoetas)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歷山大宗主教歐樂久書──公元600年八月 |
內容 | 對於聖經所載的「那日子和時刻……連天上的天使和子,都不知道」(谷:十三,卅二)你—(閣下)—所想的全對;蓋這是千真萬確的;那這不該指那同一個「子」—(天主聖子)是「頭」—而是指祂的「身體」—(奧體—那就是我們)。因此,奧斯定在許多處,就應用這個意思(1)他也可能另有用意,並不指同一個「子」,因為全能的天主,有時依人的慣例說話,一如祂曾對亞巴郎說:「如今我已知道,你敬畏天主」(參閱:創:廿二,十二);這不是因為天主,到了那時候才知道,他敬畏天主,而是因為到了那時候,亞巴郎才使天主知道,他敬畏天主。正如我們說快樂的日子;這不是因為日子本身是快樂的,而是因為這日子,使我們快樂;同樣,全能的「子」,說自己不知道這個不讓人知道的日子;這不是因為祂自己不知道,而是因為,祂完全不讓人知道這個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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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PL 77,1097A *(1)PL 40,48,59;PL 42,836 |
編號 | 0475    |
標題 | 論基督的知識(相反亞玉打人)----(Contra Agnoetas)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歷山大宗主教歐樂久書──公元600年八月 |
內容 | 因此,祂說:這日子……唯有父知道;其實,子與父,從祂的本性,是同一性體的,是超越所有的天使;故那天使所不知的,祂都知道。故此,這可能更深一層,作這樣解釋;即:(天父的)獨生子,成為血肉,且為了我們,成為全人;不錯,祂在自己的人性裡,固知公審判的日期,但這不是由於祂的人性而得知的;為此,祂是在人性裡知道,而不是從人性方面而得知的,因為祂既是天主又是人,自因祂天主性的能力,知道(公)審判的日子和時刻……因此,祂不承認:祂具有那不從人性得知的知識;蓋祂的人性,與天使們,同為受造之物。所以,天主而人,知道公審判的日子和時刻,但祂之所以得知這個秘密,因為祂是天主。(而不是因為祂是人)。 |
編號 | 0476    |
標題 | 論基督的知識(相反亞玉打人)----(Contra Agnoetas)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歷山大宗主教歐樂久書──公元600年八月 |
內容 | 但事情非常明顯的是:凡不是納斯鐸派的人,決不能作亞玉打的人。因為凡相信天主的智慧本身,成為血肉者,怎能他心裡想:有些事情,為天主的智慧所不知呢?按聖經所載:「在起初已有聖言,聖言與天主同在,聖言就是天主。萬物是藉著祂而造成的。」(若:一,一—三)。既說:「萬物」—(萬有)—自亦包括公審判的日子和時刻在內無疑。因此,誰會如此無昧,說:父的(聖)言,曾造了祂所不知的事物呢?聖經又記載:耶穌知道:父已把一切,交在祂的手裡。(若:十三,三)。既說「一切」,自必包括審判的日子和時刻在內。為此,誰會如此傻,竟說:(聖)子手領了祂所不知的事物呢?聖經有一處記載:主—(基督)論及拉匝祿,對婦女們說:「你們把他要放在那裡?」(若:十一,卅四);這裡我們特別覺得你們所覺得的;即:若他們否認主知道:拉匝祿被葬在那裡,所以祂才會這樣發問,那麼,無疑的,他們也不得不承認:上主曾不知道:亞當和厄娃犯罪後,躲藏在那裡了,因為主在樂園—地堂—裡,說:「亞當!你在那裡?」(創:三,九)或當上主訓責加音時,說:「你的弟弟亞伯爾在那裡?」—(創:四,九)。假設上主真的不知道,那為什麼上主立即接下去說:「你弟弟的血,從地上向我喊冤」呢? |
編號 | 0477    |
標題 | 論信友有敬禮聖人聖像的權利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馬賽主教塞肋農書--公元600年十月 |
內容 | 有人到我們這裡來說,你以不該朝拜聖人們的聖像為藉口,把聖像撕毀了。是的,我們完全贊成,你禁止人朝拜聖像;但我們不贊成你把聖像撕毀……因為朝拜圖像是一回事,而由圖像的史實,得知該朝拜什麼,那是又一回事。那在經卷上所讀到的(史實)可用圖像來表達出來,好使那不識字的人,一目了然;這樣,一個不識字的人,在圖像上看到,他該遵守什麼,讀到他所不知的史實;因此,尤其是為外教人,圖像可替代經卷,當作經卷誦讀……誰若願意繪圖書像,你絕不可禁止他;誰若朝拜圖像,那你要用盡方法去阻止他。但閣下要審慎地勸告他們,先看圖像以激發熱情,然後謙誠地五體投地,唯有朝拜那全能的天主聖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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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PL 77,1128BC1129C |
編號 | 0478    |
標題 | 論異教人的聖洗與神品聖事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以伯里亞(Iberia)地區的主教們書--公元601年六月22日左右 |
內容 | 我們從古代教父們的教誨中,得知任何異教人,若因聖三之名而領洗,一旦回歸聖教會的懷抱,那就祗給他們傅油,或給他們覆手,或只叫他們,誓信信德道理,他們可就回到慈母教會的懷中,因此,西方人,用覆手禮來歸化雅略異端人,而東方人,卻以傅油禮來改造雅略人,使他們進入公教會的團體。若要收留一性論的異教徒,以及其它教派人,則只教他們誓信公教真理,那就夠了,因為他們在異教中所領的聖洗,就因這些儀禮,而獲得除罪去污的功能,蓋他們或由覆手禮而領取聖神,或由誓信真正信理而與整個聖教會,團結一致。至於那些不因聖三之名而受洗的異教人們,像鮑諾西亞—與加打里加一樣,前者不信主基督,後者不懷好意,認為聖神是一種惡的山人……這種人,一旦歸正,到聖教會來,則應予以付洗,因為他們在異教邪說中,並沒有因聖三之名受洗,故他們還沒領過洗禮。這也不能說是:再受洗禮,因為他們還沒領過洗禮。這也不能說是:再受洗禮,因為如上所說的,他們以前,並沒有因聖三之名,領過洗禮。……亳無疑問的,閣下可按他們原有的聖秩,收留他們〔納斯鐸人〕,歸入教會團體,好使他們,因你們的溫和善良,對他們的品級,不予以任何刁難難堪,不再記起從前的敵對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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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PL 77,1205A-1208B |
編號 | 0479    |
標題 | 論基督兩性合成一位的時刻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以伯里亞(Iberia)地區的主教們書--公元601年六月22日左右 |
內容 | (基督的)肉軀,不是受孕於貞女母胎之前,先已存在,然後天主性來居在這肉軀內,而是(天主聖)言,一來到母胎中,立即在無損於祂原來的德能情況下,成為血肉……祂也不是先成孕,然後才受到傅油,而是就在祂因聖神而由貞母之體成孕時,為聖神所傅油的。 |
編號 | 0480    |
標題 | 論容忍他人對宗教的想法 |
教宗 | 大額我略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納波里城主教巴斯加書--公元602年十一月 |
內容 | 凡具正誠的意向,切願引導外人,到基督宗教—(公教會)—來信仰正道者,應謹慎溫良,不可粗暴嚴厲,以免他們據理力爭,反而引起反感。因為不拘誰,若改變自己的作為,且願放下包袱,脫離原來的禮儀習慣,文化(而信奉正教),則他們注意他們自己的原因,而不大注意到天主方面的證據。如今那些住在納波里城的猷太人,向我們埋怨說,有人無理地竭力阻止他們,舉行他們的某些節目,使他們不要敬禮他們所應敬禮的慶節,一如他們直到如今,還該孝敬父母奉事父母一樣。(這是不對的,因為)真理說是如此,那麼,勉強也是徒然的。事實上,即使禁止他們遵守他們的古老習俗,這也何益之有?這為他們的歸化,信仰真理,又有什麼用呢?若我們不能用這方法來獲得他們,那麼,我們為什麼給猶太人立定規則,他們該如何舉行他們的禮儀呢?如此,我們該做的是:使他們為他們的溫良所感召,願意跟隨我們,而不是逃避我們,使我們先用他們的聖經,向他們顯示我們所說的真理,然後由於天主的助佑,我們能把他們歸到慈母教會的懷抱裡。如此,閣下固可勸告他們灼熱他們的心,使他們在天主的助佑之下,能皈依公教,但以後不淮再干擾他們,舉行他們的慶典;相反地,要讓他們自由遵守,自由慶祝他們所有的慶典與節日,一如他們一向所舉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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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PL 77 1267 |
編號 | 0485    |
標題 | 信經-「信條」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四屆會議--公元六三三年十二月五日開幕 |
內容 | 根據聖經以及我們從聖教父所傳的道理,我們信認父及子及聖神共具一個天主性,一個性體;我們相信聖三。論位各有不同,我們宣講一個天主性體,我們既不把三位混合,也不把(天主)性體分開。我們說父,既不受造,也不受生;我們肯定:子則非由父所造,卻由父與子所共發;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本身,就是天主之子與萬有的造主;祂在萬世之前,由父之性體所生而在此末世,來救贖世界,從父那裡降下,卻從未中止,與(聖)父同在;蓋祂從聖神,從天主之母榮福聖童貞瑪利亞,成為血肉,且祂就從她獨自受生;這同一基督主耶穌,聖三中之一位,取了具有靈與肉而無罪惡的全人(性);但祂仍保持他原來有的(天主性),而取了祂原來沒有的(人性);祂按天主性,是與父同等,但按人性,則少於聖父;祂有一個位,卻具有兩個性體的特性;蓋祂有兩個性;即天主(性)與人(性),但不是二個子,不是二個天主,而是同一(子),具有兩個性體;祂為了我們的得救,受難而受死;這不是在於天主性的德能,而是在於人性的軟弱,下降地府,為救那些被拘留於地府中的聖人們;並在打敗了死亡霸權之後,便復活起來;後被舉升天,而於將來(再)來,審判生者死者;我們就因祂的死亡,祂的(寶)血而獲潔淨、獲得罪赦。而我們如今所生活在內的肉軀,到了(世界)末日,將由祂而復活,並在這同一之主的儀態內,將就從祂手裡,有些人,因公義的功績而領受永生,有些人,卻因自己的罪惡而遭受永罰的判決。——這便是公教會的信理;我們保存這個信理,並堅持這個信理;凡極其堅信這個信理的人,將永遠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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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071, 0485, 0486 |
編號 | 0486    |
標題 | 論默示錄是聖經之一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四屆會議--公元六三三年十二月五日開幕 |
內容 | 默示錄曾由許多會議的權威,並由羅馬神聖首長們在大公會議中所審定,確是若望聖史的作品,應被列入天主的聖經中。事實上,有許多人,不接受默示錄的權威,並在天主的教會裡,輕視它,不去宣講它,但從今以後,若有人,或不接受它,或從逾越節至五旬節中,舉行彌撒聖祭時,在聖堂不宣講默示錄,則將遭受到絕罰的懲處。 |
編號 | 0487    |
標題 | 論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兩種作為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君士但丁堡宗主教賽求斯書——公元六三四年 |
內容 | 在天主的領導下,我們將進入正直信理的(尺度)—(領域);這是宗徒們,以聖經真理的繩索所攀登的領域;我們信認主耶穌基督—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弟前:二,五);祂藉人性與天主性,合成一位而作為;而這同一作為的(基督),無言可喻地且絕無僅有地取了肉體,而在不混淆與不變質的情況下,完全與天主性結合……那就是:令人心神震驚,奇妙地得知:基督的兩個不同的性體,合而為一……因此,我們相信我主耶穌基督,有一個意志,因為我們的人性,除了罪惡外,完全由天主性所攝取;當然這個意志,是那在犯罪之前受造的,而不是那在犯罪之後受到蒙敝的意志,蓋基督……無罪,因聖神而受孕,也在無罪的情況下,從聖而無玷的貞女—天主之母受生;故祂的人性,絲毫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因為常人在身體內,另有一條律法,或沒有分歧的意志,或具有相反救主的意志。但在事實上,基督受生,超越人性處境的律法……因為主耶穌基督,天主的 (聖)子,天主的(聖)言「萬物是藉著祂而造成的」(若:一,三);祂自己就是天主性與人性的行動者;這全由聖經證明,(毫無疑義)。但因這是天主性與人生的作為,故是否應該說或是否應該這樣領悟:這是一個作為呢,還是出於兩個不同性體的雙重作為?那麼,這不該屬於我們的事。讓那些常在名稱的問題上追根究底的人們去追究吧!蓋我們根據聖所知……主基督耶穌﹐不是有一個作為,或兩個作為,而我們知道一個基督,具有多方面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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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因這兩個書信(0487, 0488),引起了人們對奧諾里一世教宗的「正宗性」問題。對此,君士但丁堡第三屆會議(公元六八一年三月廿八日),曾以東方教會的心情,嚴予判斷過(0550),這次督肋打會議,又先宣讀了這兩封信的拉丁原文;但如今所保存的,是不是當時的拉丁原文,那是在學者中爭論不定的問題(見PL 80,471 B)。 |
編號 | 0488    |
標題 | 論在基督內的兩種行為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同一賽求斯宗主教書——公元六三四年(PL 80,475 A) |
內容 | 為了人們的單純,我們該堅信,(或)該宣稱那有關於教會的信德道理,而把那些複雜疑難的問題,該略而不提……(其實)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身上,不(該)劃分一種或兩種行為,而是兩個性體,在一個基督身上,以本性結合的方式,結合在一起;因此我們應該相信:這兩個性體,以彼此相通的方式來採取行動,或共同作為;當然,祂按照天主性而論,祂行那屬於天主(性)的事,而按人性—肉性而論,祂行那屬於肉性的事。我們知道:這兩個性體,並不分開地,也不相混地,或變質地把天主的性體,變成人性,或把人性變成天主性,但我們信認:這兩個性體,還是各自保存其性體的完整……為此……我們為了撇除一切標新立異的怪論起見,我們不該在宣講中劃分一種或兩種行為;但我們該說,像某些人所贊成的,在基督身上—有一個作為—(行為)—,即該相信:一個行動的主基督,出於兩個性體;但若贊成:在基督身上,有兩種作為,那該撇開一切對「行為」字面上的說法,應講基督的天主性,與其所攝取的肉性,毫不相混地,毫不分開地,也毫不變質地,合成一位天父的獨生子,而與我人在一起行動,才對! |
編號 | 0490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天主之子,降世贖人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六屆會議--公元六三八年一月九日開幕 |
內容 | 我們相信,我們承認至聖至全能的(天主)聖三,父及子及聖神,共是一個天主,而不孤獨,共是一個性體,一個德能,一個權力,一個尊威,一個創造一切受造之物的天主性體;父是不受造,不受生,是全天主性體的泉源和原始;子則沒有時間,在一切受造物之前,無始時,為父所生而不是為父所造;因為父也從未曾無子而存,子從未曾無父而存,但天主子,是出自天主父;而不是天主父出自天主子,是子的父而不是天主出自子;但子是父的子,且是出自父的天主,在一切上,與父同等,是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而聖神則既不受生,亦不受造,但由父與子所共發,是父與子的神;因此,祂與父與子共有一個性體,因為祂是由父與子所共發的。但在這聖三內,這樣三位團結成為一個性體,沒有多數,一律平等,一位不比三位小,而三位也並不比一位大。 |
編號 | 0491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天主之子,降世贖人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六屆會議--公元六三八年一月九日開幕 |
內容 | 我們相信,從天主的三位之中,祇有子,為了救贖人類因亞當之叛逆(不聽命),原始地,並由我人的自由意志所沾染的罪惡—(包括原罪與本罪在內)—(即)為補償人類的罪債,從父的奧秘奧妙的懷裡出來,從終身童貞聖瑪利亞取了純潔無瑕的人性,好使同一的天主父的子,也成為人的子;祂既是完全的天主,又是完全的人,好使人而天主的同一基督,具有兩個性體,一個位格,以免生出另一位基督而成為天主四位(的邪說),為此,(基督)—(天主聖子)這個位,與父及聖神,永不分離,而與人性,則自取了人性後,也永不分離;再者,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與父及聖神,從本性就各成一位,而且,一如我們所說的,祂是一位我們的主耶穌,而具有兩個性體;祂按天主性的「儀容」(Forma)而言,是與父同等,但按(人性的)奴僕「儀容」而言,則是小於天主聖父;因此,聖詠集論祂記載,說:「我尚在母懷時,你已是我的天主」(詠:二一,十一)。因此,惟有基督受生於父,而沒有母親;受生於貞女,而沒有父親。「聖言成為血肉,且住在我人中間」(若:一,十四);雖然,聖三的行動,是不能分離的,所以,聖三在(聖子)攝取人性上,共同合作,但攝取人性者,只有「天主聖子」—一位,而不是天主性體;這是屬於聖子的特性,而不是屬於聖三共有的特性。假設人性與天主性互相混合,那就整個聖三,取了人性了;但這是一定的:聖三的性體,祇有一個;而聖三的「位」,不是「一個」(而是三個)。 |
編號 | 0492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天主之子,降世贖人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六屆會議--公元六三八年一月九日開幕 |
內容 | 所以,這一位主耶穌基督,為父所派遣,取了祂原無的(人性),卻並不失其原有的(天主性);祂按自己的天主性,是不可能遭受侵犯的,但按祂所取的我人的人性而言,祂是可能受死的;祂來到此世,便為使罪人得救,且使信者成義;祂做了許多奇蹟之後,為了我們的罪孽,被交付出來,(並)為了補贖我們的罪惡,遭受死亡;但為了我們的成義,復活起來;而我們人類因祂的創傷而獲得康復(依:五三,三),因祂的死亡,而得與天主父和好(如初),因祂的復活,而亦得復活;我們也期望祂在此世末日,再來,使眾人復活,受祂最公平的審判:義人蒙賞而惡人受罰。 |
編號 | 0493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並論天主之子,降世贖人 |
教宗 | 奧諾利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六屆會議--公元六三八年一月九日開幕 |
內容 | 們亦信公教會,在行為上無瑕疪,亦無縐紋(弗:五,二三—二七),—(教會)在信仰上,是(基督的)身體;她與自己的頭—全能的耶穌基督,在「那可腐朽的,穿上不可腐朽的,可死的,穿上了不可死的」(格前:十五,五三)之後,將(永遠)住在一起,好使「天主,成為萬民中之萬有」(格前:十五,廿八)。(於是信友的)心,就藉這個信德,而得以淨化(參閱:宗:十五,九);異端邪說,也因這個信德,而得以根除,整個教會,也在這個信德裡,得已被安置於天國裡,而在此人世中,獲得榮耀;而且,(人之)得救,決不在其他的信仰中,「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四,十二) |
編號 | 0496    |
標題 | 論教宗奧諾利,對兩個意志的原意 |
教宗 | 若望第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公斯當定三世皇帝(為教宗奧諾利辯護)--公元六四一年 |
內容 | 可敬的宗主教賽求斯(Sergius),曾向值得紀念的羅馬教宗族(奧諾利)表示:有些人說,在贖主—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內具有兩種相反的意志;上述教宗獲悉後,立即回覆他,說:我們的救主,正如一個「單性細胞」(Monadicus)奇妙地超越整個人類,受孕且受生(於貞女,而沒有父親)。祂降生成人的神聖道理,也教訓我們,說:我們的贖主,是完全的天主,也是完全的人,好使那由原祖所喪失的,再因基督的純潔無瑕的誕生,得以恢復(天主)肖像的原狀。為此,那第二個亞當—耶穌基督—生而受罪,而與有罪的人類住在一起;因為,聖言成為血肉,在相似罪的肉體情況下,取了我人有關人性的一切,卻絕對不沾染原罪的污穢……為此,唯有基督是無罪的,是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參閱:弟前;二,五);祂自願受孕於而受生成為一個有死的人。—(即成為人類中之一人)。所以,祂在祂聖的肉體內,從來沒有過兩個相反的意志,即祂的心靈的意志,也不會反對祂肉體的意志……因此,我們知道,我們應該說,也真誠地相信:祂受生為人,且在祂的一生中,祂絕對沒有任何罪過;我們宣講:在祂的神聖的人性裡,有一個意志,而沒有靈肉兩方面的矛盾意志,完全不像某些異教人,按純人的想法所胡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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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原文為拉丁,已不存在;今按希臘文重譯為拉丁文—PL 80,603B—606B;169,562C. |
編號 | 0497    |
標題 | 論教宗奧諾利,對兩個意志的原意 |
教宗 | 若望第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公斯當定三世皇帝(為教宗奧諾利辯護)--公元六四一年 |
內容 | 所以,(奧諾理教宗)便根據這一個方式寫信去辯明:在我們的救主內,決沒有兩種矛盾的意志,像在常人肢體內一樣(參閱:羅:七,二三),因為祂絕對不為原罪所污染……但他為了避免人們,誤認為:這只是論人性,而不是也指天主性,所以[奧諾理教宗],就這樣教訓說:凡對此有所懷疑的人,應當知道,這是答覆上述宗主教的疑問。此外,「傷在何處,就去醫治何處」這也是常有的事。因為連有福的宗徒(保祿),也往往按聽眾的習慣,準備自己:他有時候,固然講論至高超的性體,而絕口不提人性;但有時候,他卻討論(基督的)人性,而對祂天主性的奧蹟,隻字不提…… |
編號 | 0498    |
標題 | 論教宗奧諾利,對兩個意志的原意 |
教宗 | 若望第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公斯當定三世皇帝(為教宗奧諾利辯護)--公元六四一年 |
內容 | 為此,我上述的前任教宗,曾在講論聖言成為血肉的奧蹟時,說在基督內,並不像在我們罪人內一樣,具有兩種矛盾的意志。有些人,就曲解了他的原意,懷疑教宗奧諾理,曾講過:基督祇有一個天主性與人性的意志;事實上,這是與真理,完全背道而馳的。 |
編號 | 0500    |
標題 | 信經—論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也有兩種作為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不是拆成或分成兩個位,而是同一個字,是天主獨生子—天主聖言—主耶穌基督;而且,正如同一個祂,具有兩個互不混淆的性體,同樣,同一個祂,也具有兩個本然的意志,即天主性的意志與人性的意志;由此可見:同一個祂,按真理,是實實在在地,不折不扣的天主,又是全人;也就是我們同一的主,天主耶穌基督,不拘按祂天主性,或按人性,都願意我們得救,且都為我們得救而工作—(下文就接加千陶信經:)正如從前先知們論祂所預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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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會議的宗旨,是為攻斥一性主義;而會中文件用希臘文與拉丁文寫成,具有同樣的權威—PG91,281C。第五次大會—於公元六四九年卅一日舉行。 *幾乎全部與加千陶信經相同(0302),但插入上列數語 |
編號 | 0501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的傳授)不相信:父及子及聖神,本性地而又真實地,是三位一體,又是一體三位,這就是:一個天主,在同性體、同榮耀的三位內,而三位共有同一天主性,同一本性,同一德能,同一權力,同一王國,同一王權,同一意志、同一作為,同是不受造的,無始的,無法予以澈悟,不可變更的,萬有的創造者與保護者[希臘文:從略]。那麼,這種人,應受懲罰。 |
編號 | 0502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的傳授),不相信,本性地,並按真理,就在這可欽可崇、同一性體的聖三中之一位—天主聖言,曾自天降下,並由聖神與終生童貞瑪利亞,成為血肉而成為人,且以其肉身被釘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而自甘受難(受死)而受埋葬,第三日復活,並升入天庭,坐於(聖)父之右,將再度來臨,帶著父的榮耀,帶著他所取的、與其理性的靈魂結合為一的肉軀,審判生者與死者,那麼,這種人,應予懲罰。 |
編號 | 0503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的傳授),不信…[如0502所說的],天主之母終生童貞聖而無玷的瑪利亞,在這近世,不由男子精子而由聖神所受孕的,且在無損於其童身的情況下所誕生的,即由那產前產後絲毫無損童身所生的(耶穌基督),就是那位有萬世之前,特殊而真實地、由天主父所生的天主聖言,那麼,這種人,應受懲罰。 |
編號 | 0504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的傳授),不信……這同一位我們的主兼天主耶穌基督,有兩次誕生:一次是在萬世之前,無形地且永遠地、由天主與父所生,一次是在近世,有形地,由終生童貞天主之母聖瑪利亞所生;而且,這同一位我們的主兼天主耶穌基督,按其天主性,是與天主兼父,同一性體,而按人性,是與人(類)及其母親,同一性體,且同一個祂,因其肉軀而可能受苦,但按其天主性,卻不能受苦;祂按肉軀而佔據空間,但按天主性,卻不受空間的限制;同一個祂,是不受造的,也是受造的;是地上的,也是天上的,是有形可見的也是無法予以瞭解的;可以捉摸的,也是不可捉摸的,好使那跌倒在罪惡下的全人(類),由全人兼全天主(基督),而得以復興—(改造),那麼,這種人,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05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的傳授),不信…天主聖言的一個成為血肉的性體,即因此而被稱為降生成人,成為我人的性體,完全在基督天主內,而成為不折不扣的全人,只是無罪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06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傳授)不信…(在基督內的)兩個性體,不混淆亦不分開地合成同一位主兼天主耶穌基督,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07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的傳授)不信…這兩個性質不同的性體,不混淆亦不分開地,在祂(基督)內保全無損,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08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傳授),不信…這兩個性質不同的性體,不混淆亦不分開地在祂(基督)內被辦認出來,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09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教父(傳授),不信…祂的天主性與人性的本性特質,不折不扣地在祂(基督)內,且亦不卑不亢地保全無損,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0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傳授),不信同一基督兼我們的天主的天主性與人性的兩個意志,本性地而真實地,團結一致,而且(基督)就其兩個性體而論,自然同心合意成為我人的救援的工作者,那麼,這種人,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1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傳授,不信同一基督兼我們的天主的兩種天主性與人性的行為,本性地而且真實地團結一致,自然成為我人救援的工作者,則該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2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附從作孽的異教徒,相信我們的天主基督,唯有一個意志,一種行為,以聖教父的信仰,而否認同一基督,是我們救援的恩賜者,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3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附從作孽的異教徒,不信:在天主基督內,像聖教父們所虔誠宣講的,天主性與人性的兩種意志,兩種行為,各安然無損,而信在基督內,只有一個意志,一種行為而與聖教父們所講的,背道而馳,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4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附從作孽的異教徒,像他們所無理信仰者,相信在天主基督內,只有一個意志,一種行為;這就是說:誰若否認而擯棄那聖教父們所宣講的正宗道理,即在一位天主基督內,兼有天主性與人性的兩種行為,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5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附從作孽的異教徒,愚昧地接納—(認為)—那希臘語所稱的「神人」行為是一種行為,而不信…這是,按聖教父所傳授的,天主性與人性的雙重行為,或說:(基督)所行的是「神人」行為),是一種行為的新名詞,而不表示:這是由兩個性體,奇妙而榮耀地,合在一起的雙重行為,那麼,這種人,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6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作孽的異教徒的邪說,無知地否認:在天主基督內,兩個性體—即天主性與人性—在不變質的情況下,合在一起,而由聖教父們虔誠地所宣講的—祂(基督)具有兩個意志與兩個作為,那就是天主性與人性的意志和行為,(各有分明);因此,福音經以及宗徒(書信),論及同一救主的語句,不是指同一位基督,且其本質地,不是歸於同一個主兼我們的天主耶穌基督,一如真福濟利祿所講的,俾能顯示:同一基督,天生地,是天主也是人,那麼,這種人,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7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傳授,不(願)本然地,按真理,心口合一地信認:教父所傳授的,以及聖而公教會—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所宣講的,因而也為聖教父們,以及五個神聖大公會議所定斷的一切道理,則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18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按聖教父的傳授,不和我們同心同意,同樣也不以真誠,擯棄,並絕罰所有心口合一的,擯棄與絕罰極其作孽的異教徒,以及他們的一切不虔敬的著作,而與天主的聖教會,公而由宗徒傳下的教會,那就是五個神聖的大公會議中的教會之父所一致贊同的道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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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下接0519 |
編號 | 0519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那就是:賽伯利、雅略、歐諾彌、馬千陶、亞博理、巴來蒙、歐底葛、廖斯古,弟茂德.厄魯、賽物羅、德鐸修、高羅多、德米周、保祿.撒馬撒、廖鐸羅、德鐸羅、納斯鐸、德杜路.貝撒、奧利振、弟弟莫、厄瓦留以及諸如此類的異教人〔此外,還有一性論的德鐸羅主教,亞歷山大的宗主教溪羅斯,君士坦丁堡宗主教賽求斯,以及他的繼承人畢羅斯與保六,還有賽求斯辯護一個意志論所撰寫的,而由黑拉里皇帝所領佈的「公文」—「厄克德西斯」Ecthesis—(公元638年)以及公斯當三世的諭文—「底波斯」Typus,或說:這是公斯當二世的諭文,雖然在名義上,撤消了上述的Ecthesis,但在道理方面,仍然予以默認〕 |
編號 | 0520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所以,誰若…不擯棄不絕罰異教徒,與他們的教條以及那些贊成他們的著作,或為任何人定斷異教人的事情,作不虔敬的辯護者,那就是我們所指名者:德鐸羅,溪羅斯、賽求斯,比路斯與保六…或誰若為那些革職或受罰者中之一辯護—蓋絕不該信從他們,但該與我們一起信仰聖教父們的道理—而視之為受罰者,或完全被革職者,切不可想他…是虔誠者、正宗者、公教會的捍衛者…而要想他們是不虔誠者……而他們的一切…著作,應被認為是可憎厭者,他們的判斷,或判決,應被認為虛而無效者…那麼這樣的人,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21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誰若毫無疑問地承認並贊成那些帶有作孽的異端人的邪說,冒昧無知地說,這些是虔敬的信理,由開始便從(教會的)守衛們所傳授的、所宣講的道理,這就是說,誰若詆毀上述五個大公會議,當然,這就是詆毀這五大公會議中的聖教父們本人,以及這五大公會議的本身,說,這是欺騙(頭腦)簡單的人們,或說,這是採納無恥無信者的主張所致,那麼,這種人,應予以懲罰。 |
編號 | 0522    |
標題 | 懲罰有關聖三及基督的謬論 |
教宗 | 瑪爾定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會議--公元六四九年十月五日至卅一日開幕 |
內容 | 不拘怎樣,誰若按作孽的異教徒主張,…無理反對那公教會的聖教父們所強調的名詞,那就是那五大公會議所強調的名詞,冒昧無知地,標新立異,講「新的信理,或寫書或寫信,或大家合寫,或編撰,或作假證件,或召開會議……簡言之,誰若習慣為極其失敬的異教人做事…狡滑地,攻擊公教會正宗道理,這就是說,攻擊教會祖傳的道理,攻擊我們極誠摰的對我們的主天主(基督)的信仰,一直到底,執迷不悟,那麼,這種人,應永受懲罰,而「願全體百姓!齊聲唱說:阿們,亞肋路亞」(詠:一零五,四八)。 |
編號 | 0525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我們承認,我們相信神聖的,無可言喻的聖三,父及子及聖神,是一個天主,本然地(本性地)具有一個性、一個體,也具有一個尊嚴,一個德能。 而且,我們信認:父固不受生,不受造,而是不受生者。因為祂不從任何開始,而子卻從祂誕生;還有聖神,也是從祂(父)所發的。為此,祂(父)本「身」就是整個天主性體的泉源和原始。 父本「身」,也是屬於自己的本體;祂從(自己)無言可喻地生了子,但不是從別的,而是從自己生了子:天主生天主,光生光;所以,「上天下地的一切「父性」,都是由祂而得名」(弗:三,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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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PL 12,959-968 |
編號 | 0526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我們也承認:子出自父的性體,沒有開始,在萬世之前受生,而不是受造;因為從來沒有父而無子之一日,也沒有有子而無父之一日, 但不是像子出自父,同樣,父出自子,因為不是父從子,而是子從父接受了誕生。所以,子是出自父的天主,父是天主,而不是出自子;父固是子的父,而不是出自子的天主:但祂是父的子,但是出自父的天主。雖然,子通過萬有,與天主父平等,因為子從來沒有開始受生的一天,也沒有中止受生的一日。 (我們)也相信:祂(子)父,共有一個性體,因此祂亦可以被稱為:與父同一性體者;…因為我們相信:子,也不是從無中受生,也是從別的性體受生,而是從父的性體—(從父的懷中)—受生, 為此,父是永遠的,子也是永遠的。父既永遠存在,祂自亦永遠生子而為父。我們也因此而相信:子在無始時,受生於父。 我們也不說:同一天主的子,既為父所生,那就成為天主性體的一部份,而說:完全的父,完全的子;父在無貶損無分割的情況下,生了子,因為只有一個天主性體,故不能產生一位不同等的子。 而且,這位天主之子,是天生的子,而不是過繼(螟蛉)之子,但我們該信:天主父生子,既不出自意志,也不自於不得已;因為在天主,既沒有不得已的事,也沒有走在智慧之前的意志。 |
編號 | 0527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我們也信聖神;祂是聖三中之第三位,與父及子,共是一個,同等的天主,共有一個本性,也共有一個性體。但祂,既不受生,也不受造,而是由二位(父與子)所共發的、而是父與子的神。 又信:這一位聖神,既不是不受生者,也不是受生者:假設我們說,聖神是不受生者,那麼,我們就該說:有兩位子了。可是,聖神,也不祇是父的神,也不祇是子的神,而是父與子的神。 因為聖神,既不是發自父而成為子,也不是發自子,而成為受祝聖的受造之物,而是由父與子所共發的,因為,聖神被認為:是(父與子)二位的愛與聖德。 為此,這位聖神,被信為:為(父與子)二位所派遣,一如子為父所派遣一樣,但祂並不小於父及子,而子卻被證明:因其所取的肉體—(肉性),則小於父及聖神。 |
編號 | 0528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這是聖三的關係論:聖三不該被說:被信為「三重的」,而該被說,被信為「聖三」而已。這也不能是正確的說法,說:聖三在一個天主內,但該說:一個天主聖三。 在三位的名字關係方面來說,父對子,子對父,聖神則對父與子而言。這三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三位」,但被信為:一個性一個體。 我們講「三個性」,而不講「三個自立性體」;但我們講:一個性體,而有三位。 因為父之為父,不是對己,而是對子而言;子之為子,不是對己,而是對父而言;相仿地,聖神之為聖神,也不是對己,而是對父與子而言,因此,聖神被稱為父與子的神。 同樣,當我們說「天主」時,這不是對別的而言,如:父對子,或子對父,或聖神對父與子一樣,而是特別地對天主自己而言,被稱為天主。 |
編號 | 0529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因為即使我們被詢及每一位時,我們必須承認每位是天主,所以,就每一位而言,我們說:天主父,天主子,天主聖神;但這不是三個天主,而是一個天主。同樣,按每一位而言,我們說:全能的父、全能的子、全能的聖神;但這不是三個全能者,而是一個全能者,正像我們講:一個光,一個原始一樣。(21)所以,按每一位而言,(我人)這樣承認:每一位是圓滿的天主:(因為)在三位內唯有一個不分的,同等的天主性體,一個尊威或一個權能;一位也不比較(三位)小一些,三位也不比較(一位)大一些;因為當按每一位而被稱為天主時,也不會少了什麼;當三位一起被稱為天主時,也並沒有多了什麼。 |
編號 | 0530-0531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為此,這一個而是真實的天主聖三,不因數目少而小一些,也不因數目多而多一些。因為,三位的數目,在於(三位之間)的關係;但在天主的性體方面,並不包括數目了。所以,三位的數目唯有在彼此之間;若三位對自己而言,那就沒有數目了。 所以,為這聖三,理宜只有一個自然的名,好使在三位內,不能有多數;是以我們相信那聖經所載的話,說:「我們的偉大上主,威能無比,祂的智慧,數不勝數」(詠:.一四六,五)—(沒有按思高譯本)— 也不因為我們說,三位是一個天主,所以我們能說:父就是子,或:子就是父,或聖神就是父,或就是子。 因為父自己,不是子;子自己也不是父;聖神自己,也不是父,或子;可是,父所有的性體,就是子所有的,子所有的,就是父所有的,父與子所有的,也就是聖神所有的,這就是說:三位按性體而言,共是一個天主。 當我們說:「父本「身」不是子」,那是對三位不同而言的。但當我們說:父就是子,子就是父,聖神就是父與子,那是按(三位的)天主的性或體而言:三位共是一個性體(一個天主):蓋我們分明天主的三個位,而不分開(三位的)天主性體。 故此,我們承認聖三,具有三個不同的位;我們相信一個聖三,一個天主,因為聖三的性或體,只有一個。故天主三位一體,是在於「位」而不在於性體。 但這「三位」,不該被認為,彼此可以分開的,因為,我們相信:三位的存在,無先無後,或曾有此而無彼,或曾單獨一位,做過任何事。 蓋在天主的性體方面,或在作為方面,三位是不可能分離的:因為我們相信:在生父與受生子,或所發出的聖神之間,從來沒有頃刻的間斷,竟致父,曾較子先有,或子曾沒有過父,或所發的聖神,比較父或子後有。 職是之故,我們一面宣講,一面相信:(天主)聖三,是不可能分開的,也是不會混淆的。先輩之所以斷定為「三位」,是為分辨三位而不是為分離三位。 如果我們注意聖經論及「智慧」所記載的:「她(智慧)是永遠光明的反映」(智:七,廿六),那我們就知道:正如我們見到光輝不可能與光分離,同樣,我們信認:子不能與父分離。 所以,正如我們不可把同一而不能分離的性體的三位,混淆在一起,同樣,我們也絕不可宣講說:三位可能彼此分離的。 |
編號 | 0532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既然,蒙(天主)聖三恩賜,顯明地向我人表明了每一位的名,祂必願我人,信認每一位的名,卻不讓我們,想了這一位而不想那一位:因為我們若認識父。 這就是說:每位的名的關係本身,不讓我們把三位分離。所以,即使我們並不同時呼三位之名,卻也不能不同時聯想到三位在一起。但誰也不能聽到三位中任何一位時,他不得不聯想其他一位。 為此,雖然,天主三位一體而一體三位,但每位仍有祂每位的特性。蓋父具有永遠性而沒有誕生;子(亦)具有永遠性而有誕生;聖神則為(父與子所共)發,卻沒有誕生,而有永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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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Isidor Hisp,Differentiarum 1b. II, 3 nr.7(PL 83, 71B) |
編號 | 0533    |
標題 | 論(聖子)降生-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在這三位中,我們祇信(第二位)(聖)子,為了解放人類,曾從聖潔無玷童貞瑪利亞,取了真人-(取了真的人性)而不帶罪惡:祂以新的-境遇,新的誕生而為她(瑪利亞)所生。所謂「新的境遇,因為從此以後,按天主性而言,祂是無形可見者,但祂在肉體內,成為有形可見者;所謂「祂以新的誕生而為她受生」,因為她是不識男子的童貞女,卻由聖神而受孕,由聖神供應祂(天主子)肉體的材料(細胞)。 事實上,貞女生子的事,無言可喻,也無援例可資證明;若是有理可喻,那就不足為奇了;若有例可援,那就不算特殊了(1)。 但聖神雖蔭庇瑪利亞生(聖)子,但不該被信為:(聖)子之父以免我們,好像被認為:承認子有兩個父者,那一定是一種不合理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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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奧斯定書信137, PL33, 519 |
編號 | 0534    |
標題 | (聖子)降生-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因這奇妙的受孕,「智慧為自己建屋」,「聖言成了血肉,寄居在「我們中間」(若:一,十四)。但聖言自己,並沒有變成肉體而受到更變,竟願做人,而不做天主,不!聖言如此成了血肉,祂不僅仍是天主的聖言,兼為了人的血肉,而且,祂還帶了一個有理性的靈魂;於是天主的聖言按其天主性而言,是天主,而按其人性而言,是人。 故此,我們相信:在天主之子內,具有兩個性體,其中一個是天主性的性體,另一個是人性的性體。而這兩個性體,合成一位基督,好使基督的天主性,不能與人性分離,而祂的人性,也不能與其天主性分離。 因此,全天主與全人,結合成為一位基督;但並不因為我們說:在「子」內有兩個性體,所以將導致我們說:在祂內,有兩個位格,而把天主三位,變成四位,那是不對的。 因為天主聖言,並沒有取人的位格,祇取人性而已;祂把所取的有時間性的人性,和祂永遠的天主性體,合成一個位格。 |
編號 | 0535    |
標題 | (聖子)降生-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同樣,我們雖然該信:父及子及聖神,共具一個性體,但我們不說:童貞瑪利亞,生了這聖三的全體,祇說:她生了(聖)子,因為唯有聖子,曾取了我人的人性,和祂自己合成一位。 而整個聖三,也該被信為:作了天主之子降生為人的事,因為聖三的作為,是不無分開的。可是,唯有(聖)子,曾取了奴僕之形〔參閱:斐:二,七〕;這是按聖子個別的位格,而不是按天主唯一的性體而言;換言之,這是(聖)子個別的事而不是聖三共有的事: 這就是說:這奴僕之形,曾被取來與祂(天主聖子),合成一個位格;換言之,天主之子與人子,合成一位基督。同樣,同一基督,存在在這兩個性體內—這也可以說—在這三個本性內;那就是:(聖)言的本性—這是對她與唯一天主性體的關係而言的;還有肉體與靈魂的本性—這是關於她的真人(性)。 |
編號 | 0536    |
標題 | (聖子)降生-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所以,(基督)在自己內有天主性的本體,也有人性的本體。 但若按祂於無始時也自天主父而論,則祂(基督)祇是受生者,而不是受造者,也不可被領悟為:會受預定者;但若按她曾從童貞瑪利亞出生,那麼,祂該被信為:祂是受生者,是受造者而又是被預定者。 但在祂(基督)身上的兩種「生育」都是奇妙的,因為祂,一方面,在萬世之前,受生於父而沒有母親,而在另一方面,祂在此末世,受生於母而沒有父親;可是,若按天主性而言,曾創造了瑪利亞;若按人性而言,祂卻為瑪利亞所(造)生:所以,祂(基督)本身,是瑪利亞(造生)之父,也是(為)瑪利亞(所)生之子。 同樣,(同一基督),因為是天主,所以祂與父平等;但因為祂是人,所以祂比父小。 同樣,同一個祂被信為:較自己為大與較自己為小,因為天主之自己,帶著天主「形體」—(性體)—(自然)比他自己(的人性)為大,蓋天主性比她所取的人性大;但同一個祂,帶著奴僕的「形體」自然比祂自己的天主性為小。 正如,同一基督,因其所取的人性,不僅比父為小,且也比自己為小;同樣,祂按天主性與父平等;而祂自己與父,都比那獨由天主子(第二位)所取的人性為大。 |
編號 | 0537    |
標題 | (聖子)降生-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同樣,如誰要問:子比聖神是小呢?還是平等,一如祂有時比父小,有時則與父平等?那麼,我們這樣回答:基督按其天主的「形體」—(性體)—而言,是與父與聖神平等的;但按其(所取的)奴僕的形體—(人性)—而言,祂比父比聖神都小,因為那取肉性—人性—者,不是聖神,也不是天主父,而是(第二位)天主聖子;其實,那個肉性—人性,比(父與聖神)兩位都小。 同樣,我人相信:這(位聖)子,在位格方面,不能與天主父及聖神分離,但在性體上,祂與祂所取的人性,也不能分離。同樣,祂—(天主子基督)—與人性,成為一位,但祂與父及聖神,則共具一個天主性體。 |
編號 | 0538    |
標題 | (聖子)降生-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但我人該信:子不僅為父所派遣,且亦為聖神所派遣,蓋按聖經所載:「如今上主派遣了我,以及祂的神(也派遣了我)」—(參閱:依:四八,十六—但思高本不是這樣的字句—) 祂也可被領悟為:為祂自己所派遣,因為祂的意志,以及祂的作為,都不能與整個聖三的意志和作為分離。 蓋這位聖子,在萬世之前,被稱為(聖父的)獨生子;而在時間內,卻成為(瑪利亞的)首生子;因為祂的天主性的性體,故祂被稱為(天主父的)獨生子;但因祂所取的肉體的性體—(人性),故祂也被稱為(瑪利亞的)首生子。 |
編號 | 0539    |
標題 | 論救贖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根據福音真理,我人相信:祂—(天主子基督)—取了人的「形體」,無罪而成孕,無罪而受生,亦無罪而受死;唯有祂「替我們成了罪」—(格後:五,廿一),這就是說,唯有祂,為了我們的罪,成了祭獻。 可是,祂有天主性,卻為了我們罪惡,忍受了苦難,死亡,且在十字架上,接納了肉體的死亡,第三日,也以祂自己的德能,從墳墓中,復活起來。 |
編號 | 0540    |
標題 | 論人死後的「命運」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為此,我們因我們的「頭」—基督的這個榜樣,相信所有死人肉身的真正復活。 而且,我們相信:我們將要復活,不在於「氣體」,也不在於其他任何物體(像某些人所胡說的),而是在於我們如今用以生活、站立、走動的肉身內。 同一我們的主兼救主,給了(我們)這個復活的榜樣之後,升了天,回到祂父親的(右)座;其實,祂按天主性,從來沒有離開過這個座位。 在那裡祂坐在父之右座,期待到世末,來做判官,審判所有的生者與死者。 祂將從那種,帶了所有的聖者(天使與聖人),來審判,按「各人藉祂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惡」,予以「相當的報應」(格後:五,十) 我們相信:由祂寶血所贖的聖而公教會,將和祂,永遠稱王。 我們相信:且我們承認:祂在聖教會裡,建立了一個聖洗(聖事),以赦免一切罪過。 在這信仰之下,我們一面真實地相信死人的復活,一面我們期望著來世的福樂。 我們祇該祈求切求(天主)子,在審判結束,「把自己的王權交於天主父」(格前:十五,廿四)之後,使我們分享祂的王權—王國—好使我們,藉著我們信賴祂的這個信德,將同他永遠稱王。 |
編號 | 0541    |
標題 | 論人死後的「命運」 |
教宗 | 亞德達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督肋打第十一屆會議--公元六七五年十一月開幕 |
內容 | 這就是我們所陳述的,所明認的信理,藉此信理,所有的異端教條,得以消滅;藉此信理,所有信友的心靈,得以洗淨並藉此信理,他們也榮耀地,得以走到天主台前…〔升入(天國),萬世無疆。阿們〕。 |
編號 | 0542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致帝王書--公元六八零年三月廿七日 |
內容 | 這是福音的,以及宗徒信仰,與傳授的信理,要我們相信神聖不能分離的聖三,那就是要我們宣講父及子及聖神,(三位)共有一個天主性,一個本性,一個體或質,一個自然的意志、德能、作為、治權、尊威、能力、與榮耀。而且,所有論及同一聖三的本質,也就如論及每一位的一樣,蓋我們按信理知道:三位是同一性體的,共有一個性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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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於同日,曾頒發二個書信,一個是以教宗名義寫的(0542–0545),另一個是以會議0546-0548)的名義,寫給公斯當四世的。這兩個書信,都在君士坦丁堡第三屆會議中(公元六八0 年十一月十五日),被人公開朗誦,並為會議中的教友們,一致通過—(PL 87,1165C–1168B, 1172C)。 |
編號 | 0543    |
標題 | 論天主的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致帝王書--公元六八零年三月廿七日 |
內容 | 當我們對這聖三中三位之一—天主之子,天主聖言,並對其應受欽敬的、成為血肉的奧蹟有所信認時,我們就按福音的傳授,肯定在同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救主身上的一切,都是雙重的,這就是說,我們宣講祂,有兩個性,即天主性與人性;而從這兩個性體且在這兩個性體內,在奇妙地,不可分離的結合之後生存著。我們又信認:祂的每一個性體,各具各的特性:祂有屬於天主性的一切,也有那屬於人性的一切,卻不染任何罪過。我們承認…這兩個性體,即天主性與人性,不混淆地,不可分開地,不可變更地,合成同一位的、降生成人的天主聖言;這祇是為了攻斥兩性相混的錯誤,我們才如此加以強調的,我們對那些主張兩性相離相摻和的邪說,也同樣予以憎惡。 |
編號 | 0544    |
標題 | 論天主的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致帝王書--公元六八零年三月廿七日 |
內容 | 當我們明認,在(同)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內,有兩個性體,有兩個本性的意志與行為時,我們不是說,祂這兩個性體…自相矛盾,或彼此相反……或彼此分裂成為兩個位或兩個自立體,而是說,同一基督我們的主,既有兩個性體,自然在祂內,也有兩個意志與兩種行為,那就是天主性的與人性的兩種:那天主性方面的意志與作為,是基督與同一性體的父,從永遠就有的;那人性方面的意志和作為,那是基督,在時間內,與其所取的人的人性所共具備的…… |
編號 | 0545    |
標題 | 論天主的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致帝王書--公元六八零年三月廿七日 |
內容 | 但基督的以及宗徒的教會;從每一種性體的本性上知道,基督的每一個性體,都是完全的,且亦相信:凡有關祂的兩個性體的一切,都是雙重的,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全天主全人,由兩個性體所組成,且祂就在這兩個性體內…因此,順理成章地……教會相信,並宣講在祂內,有兩個自然的意志,以及兩種自然的行為。因為誰若認為:意志是屬於「位格」,那麼,當我們說天主三位時,就必須說:天主三位有三個意志,與三個行為,那是愚蠢的,是大不合理的說法。但基督徒的真理所包括的,是:意志屬於性體;那不克分離的(天主)聖三既然共有一個性體,自然也共有一個性體的意志,一個性體的行為。如今我們相信:在一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內,具有兩個性體,那就是:天主性與人性;既然,基督就在這兩個性體內,並由這兩個性體結合而組成,那麼,就如我們相信:同一基督,具有兩個性體,同樣,我們合理地相信,同一基督,也有兩個性體方面的意志,以及兩個性體方面的行為。 |
編號 | 0546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六八0年三月廿七日 |
內容 | (我們)相信天主父…及祂的子…及祂的聖神—主及賦予生命者,由父所發,該與父及子,同受欽崇,同受光榮:三位一體,一體三位,一個性體,卻具有三個位格;我們信認天主父、天主子、天主聖神,不是三個天主,而是一個天主父及子及聖神;這不是三個「性體」的名,而是三個「位」的名;三位共有一個質體,一個性體,即一個天主性,一個永遠,一個能力,一個治權,一個榮耀、一個欽崇,一個同一性體的、聖的、不能分的、聖三的意志與行為;那就是創造、管理、包羅萬物的意志與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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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以會議名義向帝皇們寫信,講教義的事—時在公元六八零年三月廿七日,參閱*五四二—原文是拉丁文(PL 87,1220C) |
編號 | 0547    |
標題 | 論天主的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六八0年三月廿七日 |
內容 | 但我們信認同一性體的聖三之一—天主聖言,即在萬世之前,由父所生的天主聖言,在此末世的時代,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並由聖神,以及聖而無玷的、終生守貞的、榮福瑪利亞—我等的主母,真正自然的天主之母,即由祂所生,而成為真的人,同一真天主,同一真人;(即)出自天主父的真天主,出自貞母的真人;那成為血肉的天主,具有肉體,具有理性有悟性的靈魂;祂按天主性,與天主父同一性體但祂按人性,則與我人同一性體,並在一切事上,都與我人相似相同,不過祂不染絲毫罪污;祂為了我們,在邦西奧比拉多權下,被釘(死)在十字架,遇難而被埋葬而復活…… |
編號 | 0549    |
標題 | 論天主的聖言,成為血肉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六八0年三月廿七日 |
內容 | 我們認識同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天主的獨生子,從兩個性體組成,並在這不相混、不變質、不分開、不可能相離的兩個性體內存在;且這兩個性體,從來不因合一而喪失各自的不同性;它們在保全各自的特性情況下,大家結合成為一個「位」;這一個「位」,不是分散為兩個位,也不是混合為一個混合性體,而是同一位天主獨生子—天主聖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也不是另一位在另一位內,或另一位和另一位在一起,而是同一位天主聖言耶穌基督在兩個性體內,即在天主性與人性內,且在這兩個性合成一位後,我們認識—(我們相信)—:天主聖言,並沒有變成肉的性體,肉體也沒有變成聖言的性體,因為這兩個性體,仍舊本然地,得以保持不變;換言之,我們祇在默觀中,分辨在祂內的兩個結合性體的不同性質。實際上,祂是由這兩個不相混、不能分離也不能改變的性體所組成,因為祂是一位,具有兩個性體,即兩個性體,合而為一,因為天主性的尊高興肉性的卑微,同時存在,而這兩個性體,即使在結合之後,仍各保持原有的特性,絲毫無損;而且這兩個性體—「形體」—各按其原有的特性而作為;即:聖言—(天主性)—作其聖言的事,肉性則作其肉性的事:即前者因顯靈蹟而獲得榮耀,後者卻受盡凌辱而死亡(*294)。職是之故,正如我們真實地相信:祂具有兩個性體,即天主性與人性;它們是不混淆的、不分開的,也不能轉變的,同樣,虔敬的信理,教我們也信祂—(基督)—具有兩種性體的意志,以及兩種性體的作為,因為同一個祂—(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完全的天主,也是完全的人(*501–)。其實,宗徒與福音的傳授,以及聖宗徒的公教會與可敬公會議所接納的聖教父們的教訓,也都給我們證明這端道理。 |
編號 | 0551    |
標題 | 希臘文從略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但我們詛咒-憎惡-那些同夥人的不虔敬的教條;我們定斷他們的教宗,以及他們的名字,從天主的教中,拋扔出去;那些人便是:賽求斯……但他開始編寫這種種失敬的教條-(邪說);(此外),還有亞歷山大的溪路斯、比路斯、保六與伯多六;他們以及那些在這天主所保護的王城內,高居主教座位,竟和他們(異端人),同流合污;還有從前當法拉主教的德鐸羅,也屬於這類的人;以上種種的人,曾由亞加督教宗,指名予以懲斥;事實上,亞加督是至聖的,且是古羅馬的至福教宗,他曾三次向極虔敬……的王上(*542)提出建議,並把他們拋棄,因為他們所有的想法,與我們正宗的信理,背道而馳;因此,我們定斷,把他們開除教籍-(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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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2    |
標題 | 希臘文從略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而我們準備,連同他們一起從天主的聖而公教會中拋出去的,也一起把他們開除教籍的,還有那曾為古羅馬教宗的奧諾理;因為我們發現:在他所致於賽求斯的書信中,他在一切事理上,(完全)隨從賽求斯的思想,且也批准了他的失敬的教條-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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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3    |
標題 | 定斷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與行為。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如今這神聖的大公會議,忠實地接納,並伸開雙手(臂),擁護那古羅馬城的教宗-至聖至福的亞加督,向我們極其虔誠,極其忠實的王上公斯定所建議的道理。他曾指名棄絕那些(上述的)異端人士,因為他們,一如上述的,主張並宣講,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們的真天主的降生為人的奧蹟裡,只有一個意志與行為(*548);本公會議,同樣也擁護另一個會議所(建議)-核准-的道理,因為這些道理,曾在神聖的會議中,在同一至聖教宗(領導下),由125位於主內可愛的主教們,因與神聖的加千陶大公會議(*300)以及古羅馬的至聖至福教宗良(一世)所致於聖勿拉維(S, Flavianus)的文卷(Tomus)完全吻合,而予以核准,以獲得天主所訓晦的平安;事實上,當時大公會議,曾稱聖勿拉維(*二九○)為這種正直信理的柱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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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4    |
標題 | 定斷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與行為。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至於那些由真福濟利祿,為駁斥納斯鐸以及東方主教們所寫的,經公會議所批准的書信,本公會議,也依據過去五大公會議,以及可靠的聖教父們(的主張),一致予以信認,斷定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我們的真天主,是同一性體,賦予生命泉源的聖三中之一位;祂在天主性方面是完全(無缺)的;而同一的祂,在人性方面,也是完全(無缺)的,真是天主,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靈魂與肉身;祂按天主性,是與父同性體的,但按人性,祂是與吾人同一性體的,「在各方面與我們相似……只是沒有罪過」(希:四,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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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5    |
標題 | 定斷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與行為。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我人當知:固然,祂按天主性,在(萬)世之前,由父所生,而按人性,則同一個祂,在此末世,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由聖神以及由真正本然的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所生;同一基督-天主的獨生子,是在兩個不混淆的、不能轉變的、不能分開的性體內;祂從來不因兩個性體的結合而有損於兩個性體的不同性,反而在更保全了兩性的特質情況下,兩個性體,合成一個位;這不是兩個性體,分為或裂為兩個位,而是合成同一位天主的獨生子-天主的聖言、主耶穌基督;這就是從前先知們論祂所預言的道理,也就是主耶穌基督親自教給我們的道理,以及聖教父們授的信經所包含的信條。(參閱*五五四,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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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6    |
標題 | 定斷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與行為。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我們還按聖教父的道理,同樣地宣講,在祂內,有兩個性體的意志與兩個性體的不分、不變、不能離、不混淆的行為。而這兩個性體的意志,絕不像那些失敬的異端人所說的,會自相矛盾的;其實,祂的人性的意志、不強,不抗拒,反而甘願服從祂天主性的全能的意志。按極明智的亞大納削的主張:祂肉性的意志,應該自動地,服從天主性的意志。(亞大納削註釋若:十二,廿七;惜該著作業已遺失)蓋正如人說:這是天主聖言的肉身,且也正是天主聖言的肉身,同樣,這是肉性(人性)本性的意志與天主聖言的本來意志,且也正是這樣的分明,正如祂自己說的:我從天降來,不是為承行我的意旨,而是承行那遣我來者的旨意(若:六,卅八);這裡祂所說的「我的意旨-就是指祂肉性的意志。因為這肉體本身,也是祂自己的。正如祂的至聖無玷的,活生生的-即具有靈魂的-肉體,是受到天主化而不是受到廢除,仍舊在自己的處境形態中生存;同樣,祂的人性的意志,是受到天主化,而不是受到廢除,反而更因此而完美,誠如額我略。納齊盎,所說的:「因為那在救主內的那個願欲,不是與天主作對,而是完全受到天主化的」(PL (PG 36, 117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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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7    |
標題 | 定斷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與行為。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我們光榮這兩個性體的行為,不分裂地,不轉變地,不混淆地,不能分離地在同一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身上;這就是說:我們稱頌天主性與人性的行為,按天主的宣道者(教宗)良(一世),很清楚地所說的:「這是論及兩個「形體」-性體)-互相溝通其特性的問題,那就是指天主聖言,做天主聖言的事,而其肉性-(人性)則做其肉性的事」(*294)。我們也不要把天主的與受造物的行為,混為一談,好使我們,一方面,不把受造物的(行為),混入天主的性體,而在另一方面,也不把那天主出類拔萃的(行為),拋進受造物的領域去。蓋按可敬濟利祿所說的,我們知道:奇蹟與苦難,是出於同一位基督的行為。-(原文至今尚未找到出處)-(PG 75, 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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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8    |
標題 | 定斷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與行為。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總而言之,基督的兩個性體,絕不相混,也絕不分開;我們可以這樣簡短地說:我們相信:聖三中的一位,在降生成為血肉後,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真天主又是真人;所以我們肯定:祂的兩個性體,在同一位基督內,相映成輝:即一面顯行靈蹟,一面卻受苦受難。這種不同行為的表現,是由於祂實際生活的具體行為,而不是由於幻像;當基督的兩個不分離不混淆的兩個性體,各自表現自己的意志與行為時,我們就該知道,同一基督,具有兩個不同的性體。我們按理相信:這兩個意志與行為,在基督內,共同為救人類而作適當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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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551-0560 |
編號 | 0559-0560    |
標題 | 定斷在基督內有兩個意志與行為。 |
教宗 | 亞加督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六八0年十一月七日至六八一年九月十六日 |
內容 |
編號 | 0616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福祿會議--公元七四六年或七九七年(Conc. FORIULIENSE) |
內容 | 【接在君士坦丁堡信經後接加上】:我信認聖而完美的,不能分離不可言喻的真實聖三,即父及子及聖神,有一個性體,因為天主是一個,包含三位,故三位論位而言,各有區別,但論性體,則三位共有一個不能分離的天主性。因此,我們所信的三位…不祇是假想的,或設想的,而是真實的,實際存在的,同永遠的,同等而同性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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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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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617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福祿會議--公元七四六年或七九七年(Conc. FORIULIENSE) |
內容 | 因為真天主父,實際而本性地是父…祂從自己, 即從自己的性體,沒有時間,沒有開始的生了真實的、永遠的,與自己同等而同性體的子。-而真天主子,實際而本性地是子:祂在萬世之前,沒有時間,沒有開始而由父所生…而且,從來沒有時間沒有父,也從來沒有時間沒有子…-至於真天主聖神,實在而又本性地是聖神:祂不受生,也不受造,而在沒有時間,無可分離地,由父與子所共發的。祂在過去、現在、將來常與父及子是同一性體的,同是永遠的、平等的。從來沒有一個時間,有父或有子而沒有聖神,也從來沒有一個時間,有聖神而沒有父或沒有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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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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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618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福祿會議--公元七四六年或七九七年(Conc. FORIULIENSE) |
內容 | 識是之故,聖三的作為,常是不可能分開的,而且在聖三內,沒有任何分別、歧異或不相似;即聖三論性體,沒有任何分別;論位,則不相混淆,無大無小,無先無後,無上無下,而共有同一而同等的權能、榮耀,永遠而同永遠,同一性體的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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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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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619    |
標題 | 信經(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福祿會議--公元七四六年或七九七年(Conc. FORIULIENSE) |
內容 | 但在這無言可喻的聖三中,祇有天主(第二)位聖子-聖言,從天降下,卻也從來沒有離開過天庭。祂因聖神而從終身童貞瑪利亞,成為真人,卻仍是真天主。而祂的人性的,且在時間內的誕生,並不有損於祂的沒有時間的誕生,而這兩個誕生,正合成一立耶穌基督,而使同一耶穌基督,成為真的天主子,也是真的人子;不是:「人子是一位,而天主子是另一位」,而是:同一天主子又是人子;祂(同一耶穌基督)在天主性與人性兩個性體內,是真天主也是真人; 是天主(父)的真兒子,是親生的兒子,而不是領養的義子,因為祂從來沒有因祂所取的人性,而成為天父的外人。事實上,唯有祂(基督)受生成人而沒有罪過,因為祇有祂(基督),因聖神而由無玷童貞女出生而成為真人。祂在自己的天主性方面,是與天主父同性體的,但在我人的人性方面,即按祂的人性而言,祂也是與母親同性體的,祇是沒有罪過。是以,我們信認天主之子(耶穌基督),在兩個性體,而且祂是天主的真子,而不是義子,因為自從祂不混淆地,不分離地取了人性後,同一個祂(耶穌基督)便成為天主子兼人子。祂按天主性,是天父的親生子;祂按人性,是(貞)母(瑪利亞)的親生子,但不拘按天主性或人性而言,祂總是天主的親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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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16-0619 |
編號 | 0620    |
標題 | 論病人聖事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抵契能會議--公元八五O年( Conc. Ticinense, in Pavia ) |
內容 | (8)那雅各們宗徒所吩咐的,也是救援的聖事。他說:你們中間有患病的嗎?他該請長老們來,他們該…給他傳油…如果他犯了罪,也必得赦免」( 雅:五,十四);( 為此我們常在我們的講道中,把這件聖事,告訴給信眾知道:因為這是可靠有力的奧蹟-聖事;誰若忠實地求領這件聖事, 則有罪者獲赦,且在肉身方面,他也因此而獲得康復…但須知道:設若病人, 還在做公補贖,則除非他先與教會和好而得領基督的聖體和聖血,則他不能獲得這件聖事的神益。因為誰若被禁止,領受其他聖事,則人也沒有理由,准他領取這件聖事。 |
編號 | 0621    |
標題 | 論人之自由意志與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里削會議--公元八五二年五月(Conc. Carisiacum) |
內容 | 第(二)章主能的天主,所造的人-原祖亞當,是正真無罪而具有自主之權; 祂把他安置在地裡, 願意他常留在義德的神聖境界裡。可是他(原祖),妄用了自己的自主之權,犯罪跌倒而使整個人類成為「淪亡集團」( MASS Perditionis ) (參閱:奧斯定書信集, PL33,859; 論恒心的恩賜-PL45,1014)。 但善良公義的天主,按自己的預知,從這「淪亡集團」中選拔了祂所預定的人們,進入生命(參閱:羅:,八,廿九…;弗:一,十二),而且祂還預定了他們,進入永生。而讓其餘的人們,即祂預知將要淪亡的人們,按公義的審判,留在淪亡集團中;但天主並一是預定他們淪亡,而是因為祂是公義的天主,故為他們,預定了永罰。因此,我們說,天主的預定,祇有一個-或有關於恩寵的恩賜,或有關於公義的報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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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加里削會議( Conc, Carisiacum )-公元八五二年五月。本會議在來孟士城加里削別墅中舉行, 由殷馬路總主教任主席,為懲罰隱士郭士加所傳播的「雙重預定」( de duplici prae destinatione )的邪說;事實上, 這個邪說, 早已在公元八四九年遭受馬公定會議的懲罰-PL125,63C – 64A; PL125,129D – 130A *參考0622, 0623, 0624 |
編號 | 0622    |
標題 | 論人之自由意志與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里削會議--公元八五二年五月(Conc. Carisiacum) |
內容 | (2)那我們在原祖身上所失掉的自由意志-自主之權,藉我們的主基督,重新獲得:其實,我們先得了恩寵的肋佑, 才有向善的自由意志; 我們若為恩寵所遺棄,那我們就有向惡的自由意志。而我們之所以有自由意志, 是因為我們的自由意志, 由(天主)恩寵的救助, 而獲得解放, 亦由天主的恩寵, 而得以從腐敗中康復如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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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1, 0623, 0624 |
編號 | 0623    |
標題 | 論人之自由意志與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里削會議--公元八五二年五月(Conc. Carisiacum) |
內容 | (3)雖然, 不是所有的人都得救援, 但全能的天主, 願意所有的人-一個也沒有例外, 都得救援。(弟:前二,四);而得救的人,是由於天主救人的恩賜;但那喪失的人,郤由喪亡人的罪惡-(罪有應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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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1, 0622, 0624 |
編號 | 0624    |
標題 | 論人之自由意志與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里削會議--公元八五二年五月(Conc. Carisiacum) |
內容 | (4)無論過去, 現在或將來, 沒有一個人, 像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一樣;祂所取在祂內的人性, 在過去並不存在,而祂所受的苦難,是為過去、現在、將來所有的人們都有益處,但事實上,郤不是所有的人,都獲得祂苦難奧蹟的救贖。而所有不獲祂苦難奧蹟救贖的人們,都不是因為祂的贖價, 不夠偉大,不夠豐富所致, 而是因為他們缺乏信德, 不「以愛德行事的信德」(迦:五,六)去信仰基督的緣故。固然,祂用用我們的軟弱與天主的德能所飲的人類救援杯爵-( 即基督所受的苦難)-本身而論, 儘足使所有的人得益-得救;但人若不飲此爵,那就不會得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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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1, 0622, 0623 |
編號 | 0625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CAN.(1)…我們要處心積慮,避免一切言辭的新異以及肆意的鼓噪。因為這對天主的敬畏,非但毫無建樹,促進,反而在弟兄之間,可能弔起種種爭執,而發生惡表。無疑的, 我們對教會聖師們, 如:希彼廉、依而利、盎玻羅削、熱羅尼莫、奧斯定以及其他熱心先哲的言論, 我們都要「洗耳恭聽」,虛心領教,竭力予以擁護。因為他們的心靈,正直虔誠,而他們所寫的真理之言,非常充實豐滿, 都是根據聖經而有助於人靈之得救事實上,對於天主的預知、預定以及對於其他不會發生惡表的問題, 我們相信,我們祇該極其堅強地堅持那從慈母教會胸懷中所吸取的(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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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因本會議之召開, 掀起了對「天主預定」的激烈爭論:從前加里亞會議(621ss),曾主張天主祇預定被選的人, 進入永生;但嚴格奧斯定主義者, 包括(法國)里昂的福祿(Florus),脫伊的撥路騰在謁力主張:天主定是雙方面的。-(PL119,101s)實際上, 這祇在名詞方面的爭執而已。 *參考0626, 0627, 0628, 0629, 0630, 0631, 0632, 0633 |
編號 | 0626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CAN.(2)「天主預知,且永遠地早已預知:將來善人所行之善行, 以及將來惡人所行之惡行」-(見福祿六品:論預定:PL119,96D-97A), 因為我們從聖經的記載:「永生的天主!你洞悉隱密的事, 凡事在發生以前, 你已知道了」(達:十三,四二),我們知道了, 我們知道了, 我們就忠實地予以堅信;而且還樂意堅持:「天主完全由於自己(所賦予)的恩寵,預知善人將行的善行,且由於自己同一的恩寵,也預知善人將領取永遠的賞報;祂由於惡意,(也)預知惡人將行的惡事,並由於自己的公義,預知他們將來應受永遠懲罰,作為報應」-(同上PL119,99B) 。誠如聖詠集所載:「威屬於天主;我主,慈愛也非爾莫屬,因為你按照各人的行為,予各人以報酬。」(六一,十二-)又如宗徒道理所教訓的:「凡恒心行善,尋求真榮,尊貴和不朽的人,賜以永生;凡固執於惡, 不順從真理,反而順從不的人,報以忿恕和憤恨,患難和困苦,必加以一切作惡的人」(羅:二,七-九)。同一保祿宗徒,以同樣的道理, 在別處說過:「主耶穌, 由天上偕同祂大能的天使顥現時,要在火焰中, 報復那些不認識天主, 和不聽從我們的主耶穌福音的人。這些人, 要受永遠喪亡之罰…當祂在那一日降來的時候,要在祂的聖徒身上受光榮,在一切信眾身上受讚美…」( 得後:一, 七-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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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7, 0628, 0629, 0630, 0631, 0632, 0633 |
編號 | 0627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天主的預知,對任何一個惡人, 絕不加以任何強迫,使他們不能不做惡事, 但因預知未來事的天主, 由於自己的全能與(神聖)不可侵槴的尊威, 預知某人由於自己的惡意為惡人。「我們相信:人之受罰,不是由於天主的偏見,而是由於他個人自己的不義所致」-(同上,PL119,99B) 。「且惡人之所以淪亡,不是因為他們不能成為善人,而是因為他們不願意成為善人, 反而由於自己的惡習, 或因原罪兼帶著自己的本罪,堅持留在受罰的集團裡」-(PL119,100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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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6, 0628, 0629, 0630, 0631, 0632, 0633 |
編號 | 0628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CAN.(3)但不管過去「或現在,(本會議)忠實地也樂意根據(保祿)宗徒的權威, 討論天主的預定。保祿說:難道陶工不能隨意用一團泥, 把言一個作成貴重的器皿, 而把那一個作成卑賤的器皿嗎?」(羅:九,廿一),然後他又接下去說:「如果天主願意顥示自己的義怒, 並彰顯示自己的威能,曾以寬宏大量,容忍了那些惹祂發怒而應受毀滅的器皿;祂如此作, 是為把祂那豐富的光榮,在那些祂早已準備好, 為進入光榮而蒙憐憫的器皿身上彰顯出來, 又有什麼不可呢?」(羅:九,廿二-廿三)因此, 我們忠實地承認:天主預定善人進入(永)生,而預定惡人, 進入(永)死…但天主在預定得救的人進入永生之前,善人必因天主的仁慈,先立善功\\\;而天主在預定喪亡的人進入永死之前, 喪亡的人,必先因因自己惡行而受到天主的公義審判的懲罰。「但天主用自己的預定, 祇這樣決定:善人本身, 或因天主自己的仁慈, 或自己公正的判斷, 必將行善」-(PL119,99D)。誠如聖經所載:「對我手中的工作, 你們有所吩咐嗎?」(四五, 十一)至於惡人們,則天主預知他們的惡行, 因為惡行是出自惡人本身的; 而天主並不預定他們做惡事, 因為言不是從祂(天主)而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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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6, 0627, 0629, 0630, 0631, 0632, 0633 |
編號 | 0629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誠然, 知道一切的天主,預知惡人應得的懲罰而予以預定, 因為天主是公義的, 如聖奧斯定所說的:「天主對於一切事, 早已作了決定張, 且一定預知,毫無疑義」(見:論對聖人們的預定:PL44,486)對此,智慧者說:「體罰是為輕狂人而設,鞭笞是為愚人背而備」(箴:十九,廿九)。訓道篇,對天主永無更變的預知預定,也很清楚地, 這樣記載, 說:「我知道:凡天主所行的事, 永恒不變, 一無可增, 一無可減」(訓:三, 十四)「但我們不但不信:天主主的權能,預定芋些人做惡事, 好像他們不能不做惡事似的。而且, 誰若願意言樣相信, 我們就深惡痛絕地, 予以絕罰, 一如亞路西會議所定斷的(*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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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6, 0627, 0628, 0630, 0631, 0632, 0633 |
編號 | 0630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CAN.(4)同樣,對於基督用自己的血, 來救贖眾人的事, 竟有人產生偌大的錯誤:一如他們在他們作品中所表示的, 他們斷定:基督所流的血,也是為那些從世初直至主受難為止, 所有受到永遠懲罰的惡人們的。這與先知的預言相反, 蓋\\\歐瑟亞光知說: 「我要解救他們脫離死亡嗎?死亡呀!你的災害在那裏?陰府啊!你的毀滅在那裡?」我們樂意純樸忠實地堅信:我們該根據福音與宗徒的真理, 這樣去教訓別人, 即我們該信:基督為祂所論及的人們,付出了贖價。祂說:正如梅瑟曾在曠野裡,高舉了蛇, 人子也應照樣被舉起來, 使凡信的人, 在祂內得永生」(若:三,十甲-)。保祿宗徒則說:基督也只一次奉獻了自己,為除免數人的罪過」(希:九:廿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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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6, 0627, 0628, 0629, 0631, 0632, 0633 |
編號 | 0631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可是,【那會議中的四個文獻, 曾為我們的弟兄們, 因其無益有害, 相反真理的緣故, 而不樂意予以接受;以及其他的文獻,也是如。】-這些文獻, 曾用了十九個論證, 但其所得的結論, 是非常不適當的;即就世俗的文字而論, 也是亮無根據的;文中所講的, 不是一種信仰方面的論證, 而是魔鬼的注釋;因,此我們澈底予以拋棄, 不准講給熱心信友聽;而且,為了慎防諸如此類的謬論起見,我們用聖神的權威, 嚴禁人標新立異;而對那些倡導新學說的人們, 我們認為, 我們應予懲罰,以免貽害他人。-(譯者註:這裡所講的「文獻」,是指加利西會議的文獻;於此可見:瓦楞斯會議,攻擊加利西會議,非常激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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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6, 0627, 0628, 0629, 0630, 0632, 0633 |
編號 | 0632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CAN.(5)同樣, 我們堅強地相信;:我們該牢記(不忘)的是所有「從水與聖神」(若:三,五)重生的人,都因此重生洗禮而與教會,真正組成一個身體,並按(保祿)宗徒的道理,他們都在基督的死亡,內領受到禮(羅:六,三),也都因基督的血,得以滌除自己的罪,因為除非基督真的救贖了他們,他們也決不獲得「重生」(的恩賜)。的確, 在教會的聖事中, 非但沒有幻想, 沒有欺騙, 而且, 全是真實, 全是出於真誠和真理。但從這被救贖的信眾的團體中, 有的得救而享受永生, 因為他們藉天主的恩寵, 忠實地堅持在吾主救贖的恩寵中, 至死不渝;他們的心中, 常存想主的聖訓, 說:「唯獨堅持到底的, 才可得救(瑪:十,廿二;廿四,十三);但有些人, 因為不願意堅持在們所接受的, 所信仰的救恩中, 竟附和邪說而放棄他們所選擇的信友生活, 辜負了救贖的恩寵;結果他們決不會抵達救援的圓滿境地而領受永遠的真福。【-接下去,弔證:羅:六,三;迦:三,廿七;希:十,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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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6, 0627, 0628, 0629, 0630, 0631, 0633 |
編號 | 0633    |
標題 | 論(天主的)預定 |
教宗 | 良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瓦楞定會議--公元八五五年一月八日(Conc. Valentinum) |
內容 | CAN.(6)同樣,(我們深信):天主的恩寵,是信者賴以得救的力量:如困沒有恩寵,則有理智的受造之物, 從來不會幸福地生活著;玉於人的自主之權-自由意志, 固因原祖犯罪受到削弱,但信友們的自主之權, 已藉主耶穌的恩寵, 而獲得增強康復;我們且以圓滿的信心, 極其堅強地信認:(一)至聖教父們,根據聖經的權威, 所傳授給我們的一切當信的道理;(二)非洲亞路西會議中所信認的一切道理(*222,370ss);(三)宗座的玉福教宗們, 以公教會的信心所堅信的一切道理;但對(人之)本性, 以及(天主的)恩寵, 我們也總不敢有所偏差。「至於凡俗和老婦的無稽傳說」(第:前四,七)以及那些相反純潔信仰的胡言亂語, 我們深惡而痛絕之, 因在這極險惡極嚴重的代裡, 會使我們的工作, 陷於分姴愛德的可泣可悲境地。為此, 我們澈底予吐棄, 以免信友們的心靈, 受到破壞, 而喪失他們在基督耶穌內純潔信心(參閱\\\:後:十一, 三);我們並以主基督的愛情、勸告各位同仁, 對這樣的「錯誤」要心翼翼地予以懲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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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25, 0626, 0627, 0628, 0629, 0630, 0631, 0632 |
編號 | 0635    |
標題 | 論德巴西的錯誤( De errore Theopaschitarum)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八六二年(PL119, 795AB; 858BC; 19, 795B) |
內容 | 第一(7)章 這確實是該信的, 也是全該承認的道理, 即: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而是天主之子, 祇按肉性, 曾忍受十字架的苦難, 但按其天主性而論, 祂仍然是不可能受難的, 一如宗徒權威所教誨的, 以及聖教父們的道理, 非常明顯地所顯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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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36, 0637 |
編號 | 0636    |
標題 | 論德巴西的錯誤( De errore Theopaschitarum)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八六二年(PL119, 795AB; 858BC; 19, 795B) |
內容 | 第二(8)章 但對於那些人, 說:我們的贖主耶穌基督兼天主之子, 按其天主性, 忍受十字的苦,難則應予以絕罰, 因為這是不虔敬的, 而對公教會的精神, 是非常可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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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35, 0637 |
編號 | 0637    |
標題 | 論聖洗的效能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八六二年(PL119, 795AB; 858BC; 19, 795B) |
內容 | 第九(4)章 誰若說:凡因及及子及聖神之名, 而重生聖洗聖水的信友, 並不等於說:他們的原罪,獲得滌除, 那麼, 這種人, 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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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考0635, 0636 |
編號 | 0638    |
標題 |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
內容 | 審判將不受奧古斯多(皇帝),也不受一切神職人員,也不受君王, 也不受民眾審判(PL8,833D 【834D】 【840D】 )…「首座-(羅馬宗座)將不受任何人審判」。( C.D.I.C. Can.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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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38-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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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639    |
標題 |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
內容 | 你們在那裡讀過:你們的先王, 除了那會議是普遍的、公眾的, 不僅關於聖職人員,而且也關於世俗人, 關於所有基督徒的信仰問題之外, 曾參加大公會議嗎?…更何況那( 有關信仰的 )哀訴,乃是有關更大權威的裁判, 更何況逐級上升至權威高峰-直至本宗座呢?須佑本宗座的案件,或由本身而,言因事關重大迫切, 責無旁貸,或亮無疑問地祇留給天主裁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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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38-0642 |
編號 | 0640    |
標題 |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
內容 | 但若你們不聽我們, 那你們仍須留在我們身邊, 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曾命令人們, 不可對天主的教會的教導, 莫不關心而置若罔聞;蓋主對羅馬教會, 特別賦予特權,由祂(基督)親口在伯多祿身上,茵定基礎,把它托付在祂自己的教會裡, 自古(迄今)常為人遵守, 常為聖公會議所頌揚, 常為全教會所尊敬, 誰也不能予以削弱, 誰也不能予以折磨, 誰也不能予以改變, 因為那天主所茵定的基礎, 人類的企圖, 決不能予以推翻,那天文所規定的,必堅強有力, 屹立不移…所以, 這個特權,是由基督賜予這個聖教會而不是由任何會議所賦予的:教會的各處會議, 祇是顯揚、尊重教會的特權, 而迫使我們,催迫我們掛慮各處的教會(參閱:格後:十一,廿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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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38-0642 |
編號 | 0641    |
標題 |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
內容 | 既然, 按(教會的)典章, 那裡權威比較,大那較低級的裁判, 就該移到那裡去撤梢或堅定,那麼, 明顯的, 宗座的權威, 是無上的;對她的裁判, 誰也不該予以撤消(*232);「她也不受任何人裁判。固然, 教會的典章, 願意世界各地的任何案件, 都上訴到(羅馬)宗座, 但一經宗座判斷, 誰也不准上訴」(參閱:教宗日拉修一世, 致達爾達地區的主教們書-公元495年二月一日-§5Thl.399)…因此,對羅馬主教的判斷, 不該再予處理, 因一為如我們所說所證明的,這也沒有習慣上的需要;既然因事件的本身, 暗昧不明,或因時過境遷, 宗座儘可決定重新考慮事件之真相,則我們也不否認,同一宗座的判決,有更變的可能性。事實上, 我們也讀過:就是傑出的保祿宗徒, 也曾做過芋些事, 而到後來, 才發現錯誤而予以譴責。可是,凡由羅馬教會, 經過極慎重考慮所定的、所決斷的案件, 羅馬教會,(必)拒絕重新加以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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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38-0642 |
編號 | 0642    |
標題 | 論教會與宗座之獨立性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彌額爾王書皇帝--公元六六五年九月廿八日(PL119, 938Dss) |
內容 | 但我們求你們, 不要反對天主教會的判決…蓋這個判決, 因它的穩定可靠性而具有永遠的神聖性,並因你們的安全以及永遠得救所不斷切求的, 那麼, 教會,決不因你們的霸權, 而有所裁判。你們不要妄用你們自己的(權能);你們不要想掠奪那祇托付給(宗座的)的權能, 你們須知:既然, 神職班中的任何一,員以及天主的將士中仟何一人, 都不宜牽濊到世俗的事件, 則所有服務於聖職的人, 都該遠離世俗之事。總之, 有些人獲准, 祇管人事而不管屬神的事;有些人管理屬神的事;我們完全不知道-(不了解),作麼前者擅敢審判後者呢?是的, 在基督來臨之,前曾有一些預像式的君主,兼任司祭,如聖經(史書)所載的, 聖默基賽德, 還有其他在自己的肢體.內像惡魔似的靈王們;他們以虐王的精神, 潛越司祭聖職, 使外教人的君王,經常也被稱為「大司祭」。但今真的司王兼司祭-基督, 既已來到,則君王已不再掠奪司祭之職, 司祭也不再僭稱君王之名了。因為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 也只有一個,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第前:二,五) 。所以祂就以自己的行動與地位, 決定把這兩個權柄,分別清楚;蓋祂願意用醫治人心的謙卑, 來使人心向上, 而不再使人類的驕傲,不知伊於胡底;這樣好使一方面,教文君王們, 為了永生而需求司祭; 而在另一方面,司祭們, 為了維持現世的生命,亦不得不有賴乎君王的法律(保障):其實, 靈魂的(精神的)「行動」-(案件)與現世肉身的(案件), 並不相同,是以,天主的兵士,絕不牽涉世俗的事;同樣地,那牽涉俗事的人, 似乎不就是那管理屬神的人;這樣,才使世俗與精神界雙方面,獲得調整,而不玫耀武揚威,互相自誇;同時,還使雙方在自己職權內,要特別配合事情的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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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38-0642 |
編號 | 0643    |
標題 | 論婚配(聖事)的主要方式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
內容 | 第三章…按法律,祇要有他們(男女雙方),對他們結婚的同意,那就足夠了,偶或在婚姻中,樣樣都俱備, 甚至(雙方)也已舉行過房事, 但若沒有雙方的同意,那麼,他們的婚姻-(婚配聖事),也是無效的。這由(教會的)大聖師若望基所為證;他說:構成婚姻者, 不是性交,而是(雙方的)意願。(PG56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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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43-0648 |
編號 | 0644    |
標題 | 論聖洗(聖事)的方式以及付洗者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
內容 | 第十五章 你們問:那些從那【假名長老-司鐸】(手中)領洗的人們,是否是基督徒?還該再為他們付洗麼?-如困他們曾因至高不克分離的聖三之名受洗.,那麼, 他們一定是基督徒,而且, 凡由任何基督徒, 而且,凡由任何基督徒手受洗的人們,都不宜為他們再行洗禮。因為…無論由槴姦者或偷窺者所授聖洗(聖事),都毫無損害地領取恩賜」(*356)…職是之故,壞人施行聖事(善事)-而受害者,不是他人, 而是他本人;這是一定的,那從希臘人手裡受洗者,絲毫不會受害,因為那付洗者,是基督自己(若,一,卅三);又按聖經所載:「那使生長者是天主」(格:前三,七)言外是說:不是人使植物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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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43-0648 |
編號 | 0645    |
標題 | 論聖洗(聖事)的方式以及付洗者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
內容 | 第七十一章 聖事自有它除去整個污染的藥石;所以, 一個污濊的(犯姦的)司鐸, 不能污染(天主的)聖事。穿過垃圾堆與廁所的陽光,決不因此而有所污染。因,此不拘怎樣的司鐸、不能污染他所施行的聖事。如,此直到如今,為主教們所判斷,所責斥的(司鐸),(如果送聖體),信友亦該從祂(手裡)領聖體,因為惡(司鐸)若施行聖事,則其所害者,祇是他本人;一支點燃著臘燭,固對自己不利,但對那些處於黑暗中的人們而言,它郤照亮了他們-(而為們他服務)…所以,不要疑慮,你們儘可從任何基督的司鐸手中,領受聖事(奧蹟),因為一切都在信德,內受到煉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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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43-0648 |
編號 | 0646    |
標題 | 論聖洗(聖事)的方式以及付洗者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
內容 | 第一O四章 你們說:你們的本國, 曾有多人,從猶太手中受洗,但你們不知道, 這猶人是基督徒-信友-還是外教人;而你們(向我們)請示,言種受洗的人們,該怎麼辦。-一定的,如果他們,因聖三之名,或祇因基督之名受洗,一如我們在宗徒大事錄上所讀到的(二,卅八;十九,五),那麼,他們業已受洗了(這就像聖盎羅削所說的:是同一的聖洗聖事-(參閱:論聖神,PL16【1880】742);因,(我們)一定,不該再為這種人付洗;可是,首該查明的是:那給他們付洗的猶太人,是信友還是外教人;或是,他後來才成為基督徒的。雖然,我們相信,我們不該忘掉,真福奧斯定論及聖洗所說的話。(見:論聖洗:PL43,168,190,197,200) 。他說:「我們已充份證明:人或受洗人,即使有人對父或對子,對聖神的想法,與天主的道理,有所不同,但若錯誤出自付洗人或出自受洗人,要用福音的話施行聖事,那就不會影響聖洗聖事的效果。他又說:『就是在這人數中,有些人,仍然行為失檢,甚至還有人,在這無可言喻的預知中,有許多人,看起來, 以乎是教人,而事實上,郤是教內人 』。他又在別處說:「依我看來, 他們的心靈無論怎樣遲鈍,也會領悟:不拘是付洗人或受洗人的腐敗,都不能妨害聖洗聖事的效能);可是,他說,與教會分離的人,能為人授洗,一如他能如此做的, 但無論他如何有害地, 為人授洗,而那領洗的人,若本人不是與教會分離者,則他亦能獲得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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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43-0648 |
編號 | 0647    |
標題 | 論及接受信仰的自由而不受壓迫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
內容 | 第四一章 對於那些拒絕接受天主教-(基督宗教)-的神益者…我們不能寫什麼;你們祇能用勸言來勸告他們來信仰天主教, 而且你們深信,你們祇可用理由來說服他們,使他們知道靈幻…但切不可用他們所謂的強力(來脅他們)…因為凡不是出於自願做的事,不能是好事【印證:詠:五三,;八一百一十,八一O八;廿七,七】;這就是說,天主所吩咐的,是自願的敬禮,而且祂祇命人,自動地恭敬祂;因為,假祂願意施用強力,那麼,沒有一個人, 能抗拒祂的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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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43-0648 |
編號 | 0648    |
標題 | 不該用強力來強迫人明認自己的罪孽 |
教宗 | 尼各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布加路的覆文--公元八六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sp. ad Bulgaros, PL119, 980C) |
內容 | 第八六章 如果一個賊,或一個強盜被捕,而不承認他的所作所為,那麼,你們說,在你們那,判官用鞭子來鞭打他的頭部,並用其他鐵刺來刺他的腰部,一直到他供出真理為止;這種做法,不論在天主的律法,或人的律法,全不許可的,因為「認罪」該出於自願,而不該出於勉強;也不該用暴力來強迫供認,而該使罪人,自願地認罪。如果在你們那裡,發現有這樣的事件發生,懲罰那些無罪而迫供有罪的人,那麼,至少你們不怠到羞恥嗎?難道你們不承認,你們判得合理嗎?相仿地,如果,罪槴,因不堪苦刑而說他自己所沒有犯的罪惡,那麼,請問,偌大的冤孽,除了歸罪於那迫他供認的人之外,還該歸罪於誰呢?其實,那口是心非的人所說的,並不是自己認罪呀!…但人皆希求自己從罪孽中解放出來,所以,人除非罪孽昭彰,無可抵賴,或由三個證人證明,無可推諉而認罪, 則不能施予刑罰。或若不能使罪人認罪,則先請他當著聖福音經卷前面,宣誓無罪,然後予以赦罪,而了結此事,因為外邦宗徒,屢次聲明說:「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以起誓作擔保,了結一切爭端」(希:六,十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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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43-0648 |
編號 | 0650    |
標題 | 聖傳是信理的規範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典章(一)我們既願穩健地走向天主公義的康莊王道,我們就該牢記-(遵守)-聖教父們的定斷與思想-(精神),作我們光照那走向天主步履的常明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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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1    |
標題 | 聖傳是信理的規範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職是之故,我們一方面,按偉大而明智至極的廖尼休的意見,要思代尊重這些聖教父的定斷,當作「第二聖經-(PG3,375);而在另一方面對這些定斷,也要偕同聖達味,非常豪爽地歌唱,說:「上主的規誡,是正直的,能悅樂心情,上主的命令, 是光明的,能燭照眼睛」【詠:十九,九;…還有印證:詠:一百一十八,一O五;箴:六,廿三;依:廿六,-七十賢士本……】因為這些神聖的典章、勸諭、忠告、真像亮光似的,使人藉此而辨明是非,認清善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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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2    |
標題 | 聖傳是信理的規範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故凡聖而公教會-即宗徒(傳下來)的教會,由極負盛名的聖宗徒們以及各大公會議與地方會議,連同任何一位聖教父與教會訓導層所傳授的一切道理, 我們都予以信認, 遵守與保存。 而且,我們也要拿這一切道理,來處理我們的生活與習慣;我們還按教會的法典,決定所有帶有基督徒名號的人們,若不接受那(大公會……)所定斷的以及(由大公會議……)所宣講的使人成義的道理, 則該受摃受罰;這就是說:他們都該遵守我們,或藉言,或藉聖人們的書信所學得的一切傳統道理,正如保祿大宗徒公然勸告我們。(參閱:得後二,十四-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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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3    |
標題 | 論對聖像的敬禮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典章第三條 我們決定:對耶穌基督我們的主,與萬有的贖主救主的像,和聖福音的經卷,該同樣予以尊敬欽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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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4    |
標題 | 論對聖像的敬禮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因為正如我們眾人,藉著聖經上的字句,獲得救恩,同樣,藉著聖人畫像顏色所顯示的善行,人無智愚,能一目了然而獲得神益;其實,聖經的字句,以及聖像的顏色,都在宣揚聖道,推荐聖道。 而且, 這也是相稱的,即依據相當理由,以及極古老的傳授,就是描的聖像,因它們與主要的(人物)有關,也和聖福音的經卷,與寶貴的十字架像,同樣受到尊敬與崇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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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5    |
標題 | 論對聖像的敬禮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所以,誰若不崇拜基督救主的聖像,那麼,當祂在(天)父的榮耀中,受到光榮而降來,且光榮自己的聖者時(參閱:得後:一,十),則他不但不會看見祂的容貌, 而且, 還要和祂的團體與榮耀絕緣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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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6    |
標題 | 論對聖像的敬禮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相仿地,對祂無玷之母-天主之母瑪利亞的聖像,也是如此;此外, 我們也畫聖天使的圖, 依照聖經語句所象徵的;我們還恭敬,尊重極可欽佩宗徒的、殉道者的、以及一切聖人(聖女)們的聖像。 而且,凡不這樣做的,應由父及子及聖神,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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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7    |
標題 | 人祇有一個靈魂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典章(二)新舊約都教訓人,有一個理性的靈魂;所有聖教父們,以及教會的訓導層,也都肯定這同樣的意見;但有某些失敬之徒,竟陰謀不軌,要無恥地主張:人有兩個靈魂;並以無理的企圖, ….要設法堅定自己的異端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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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8    |
標題 | 人祇有一個靈魂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因此,這神聖的大公會譐…大聲絕罰這邪說的倡導者,傳播者,以及一切具有類似想法的人們。而且,本會議斷定、與公佈任何人,不得具有這樣的想法,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來有這種邪道人的主張。
但若有人冒昧,反對這神聖大公會議的道理,則應予以絕罰,並在信仰與基督徒的來往上,應把他看作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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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59    |
標題 | 論教會的自主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典章十二 【沒有希臘原文】 既然宗座的以及大公會議的典章,完全不准主教的握陞與祝聖,受到君王權勢與命令預,則我們一致定斷,並這樣宣佈我們的主張:若某一位主教之接受視聖,接受主教尊住,是由於君王的欺騙或威迫,則該用盡一切方法,來予以革職,因為他之所以急或同意佔有天主之家,不是由於天主的旨意教會的禮儀與訓令,而是由於肉情的願慾,是出於人而由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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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60    |
標題 | 論教會的自主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典章十七(希拉丁與拉丁文對照)-但我們所深惡痛絕,掩耳不欲聽的是:芋些不明事理的人,說:教會若沒有君王出席,不能舉行會議。這是不對的,因為會議中所規定的神聖典章,祇由主教們同意通過,卻從來沒有徵求過世俗君王的同意。因此,我們發現:世俗君王,除大公會議外,並不出席教會的會議,原來,會議中所討論的,有時是有關天主的司鐸們;如有世俗上的君王,出席旁聽,那也是不適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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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61    |
標題 | 論教會的自主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典章廿一(這一段的希臘原文失傳)-(茲由拉丁譯文譯): 我們相信主基督對聖宗徒們以及自己的門徒所說的這幾句話:「誰接納你們,就是接納我」(瑪:,大四十)「誰輕視你們,就是輕視我」(路:十,十六),祂也是對所有在他們之後,按他們(旨意)而為教宗,為公教會的司牧元首所說的,所以我們定斷:世上任何權勢,對任何在位的宗教, 不可不予以尊敬,更不得企圖把他們從自己的寶座上推倒下來;相反地,我們認為,他們(主教們),應享受一切尊敬與榮譽,而以羅馬元老至聖教宗為首位,其次為君士坦丁堡的宗主教,其後依次為亞歷山、安提約基、與耶路撒冷的宗主教。但我們也不許任何人,設計陷害羅馬元老至聖教宗,且不得流言蜚語,加上莫須有的罪名而予以詆毀,一如最近福周士及很久以前廖士郭所為的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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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62    |
標題 | 論教會的自主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但不拘誰,若敢如此膽大妄為,竟與福周士或廖士郭同流合污,或用書面,或用口頭,凌辱宗徒首長伯多祿的聖座,則他們應與他(福氏或廖氏)該受同等同樣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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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63    |
標題 | 論教會的自主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誰若仗賴或擁有世俗權勢,企圖驅逐以上所說的宗座教宗或任何一位宗主教,則應予以絕罰,(開除教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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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64    |
標題 | 論教會的自主 |
教宗 | 亞德良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君士坦丁堡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八七0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內容 | 但若召開大公會議,而且,會議之召開,也是為討論羅馬聖教會的某一疑問,與某一爭論,那麼,大會應該尊敬地,並以相稱的敬意,先查明所陳述的問題,然後接納解答或作進一步解答,或使問題有所進展,但切不可膽大妄斷羅馬元老教宗之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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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650-0664 |
編號 | 0668    |
標題 | 應該解放奴隸, 復還他們自由 |
教宗 | 若望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撒地尼亞地方首長書--公元八七三年九月左右 |
內容 | 因此,我們該以父親的態度,告佑你們一件事,即:你們若不改過,必將陷於重罪;而且,並不像你們所希望的,你們將因此而有所增加的,不是利益,而是禍害。所以,據我們所知,據我們所知,因希腦人的陰謀,曾有許多人,為有許多人,為異教人所俘獲,而被害在你們一帶的地區,而且,由你們的同鄉,(出錢)買來當奴隸;一定的,這是熱心的,聖善的事, 一如基督徒所宜行的,即:你們的同鄉既由希臘人手中,把他們買了下來,則請他們,為了愛基督的緣故,讓他們自由而他們將受的賞報,不是從人們手裡,而是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本身那裡。所以,我敦勸你們,並以父親的愛,吩咐你們,好使你們,讓那些由你們從他們(希臘人)手中贖出來的俘虜,為了你們靈魂的救援,自由離去。 |
編號 | 0670    |
標題 | 不可苛求無理的證據 |
教宗 | 斯德望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羅百多總主教書-公元八八七-八八八年之間 |
內容 | 你們曾向我們請示:當嬰孩與其父母同床睡覺而(不幸)死亡時,父母是否應該用燒熱的鐵,用煮沸的水,來炙燙自己,或用其他檢驗方法,來表明自己無辜,並沒有壓死嬰孩呢?(首先)該告知父母,嚴禁父母,與幼弱的嬰孩,同床睡眠,以免一時疏忽,把嬰孩壓死或窒死,而自己成為殺人犯。至於用熱鐵沸水來迫供事,那是教會典章不准任何人這樣做的根據聖教父的文件,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即使沒有迷信的成份在內,亦不例外因為我們的判斷,要根據罪人的自動認罪,或證人們公認,證明有罪,還加上對天主的敬畏;至於隱密的,無人知曉的惡事,該留給天主去審判,蓋「唯有天主,洞悉人子的心事(參閱:列上:八,卅九)但若他們被證明,確實有罪或他們自己明認有罪,則你應該加以適當的懲戒,因為如果一個人墮胎,尚算是一個殺人犯,何況那壓死已出生至少數日的嬰孩的人,怎能推諉說,不是殺人犯呢? |
編號 | 0675    |
標題 | 論對聖人們的敬禮 |
教宗 | 若望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高盧與日爾曼各地區的主教暨隱院院長書--公元九九三 |
內容 | (2)…按公眾的主意,我們決定:我們應該以極其熱誠,極其忠實的敬禮,來紀念並敬禮他-即那位聖烏達禮主教,因為正如我們當尊重和敬禮殉道者或精修者的聖髑時,我們就尊重和敬禮了該殉道者與精修者本人;同樣,我們敬重(天主的忠)僕,就是敬重天主,因為祂說過,「誰接納你們,就是接納我」(瑪:十,四0)。況且,我們既對我們自己的義德,沒有信心,那我們就要不斷地,依賴他們(聖人們)功績和他乞在至慈天主台前的轉禱相助,蓋天主對我們最有益的教訓,與教會的聖典章以及極可敬的教父們,對各地教會的傳授文件,還加上宗座的訓導,無一不證明.敬禮聖人,為我人有利。事實上,教會對上述的這位可敬的烏達里主教的敬禮與紀念,早已存在,而對促進人們讚頌天主的熱誠,常是非常有效的。 |
編號 | 0680    |
標題 | 對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宗主教伯多祿書--公元一0五三年四月十三日(PL143, 771C) |
內容 | 我堅信聖三,父及子及聖神,是一個全能天主,且在聖三內,共是同性同體的、同永遠同全能的完整神性,共具一個意志-(意願)-一個權能一個尊威,是一切受造物的創造者即天地萬物,無論有形無形,都是「出於祂、依賴祂、而歸於祂」羅:十一,卅六)。我亦相信,在聖二中,每一位是一個真的、圓滿的、完全的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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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80-0686 |
編號 | 0681    |
標題 | 對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宗主教伯多祿書--公元一0五三年四月十三日(PL143, 771C) |
內容 | 我亦相信天主父的(聖)子自己-天主的(聖),言在萬世之,前永遠地由父所生,祂在天主性方面,通過一切是與父同性體的、同全能的、完全平等的,(而)在時間內,因聖神而由終生童貞瑪利亞出生,具有有理性的靈魂:祂有兩個誕生:一個是永遠的,由(聖)父所生,一個是時間的、由(貞)母所生;祂有兩種意志與行為:是真天主與真人;祂在兩性體方面,都是固有的,完善的;祂的兩個性體,沒有混合,也不受分離;祂不是(天主的)義子,也不是幻想之子;祂是獨一無三的天主;祂是天主之子,具有兩個性體,但這兩個性體,合成一個位格:祂按天主性,是不可能受苦的,也不可能死亡的,但按人性,為了我們,且為了我們的得救,曾受肉身方面的苦、(死亡)而被埋葬,並於第三日,從死者中,祂的肉身,真復活了;(復活後),祂為了堅強門徒們的信德,與他們共進食品;這不是因為祂需要進,食而因祂的願意與能力;祂在復活後第四十日,帶著祂復活的肉軀與靈魂,升入天庭,且坐於(聖)父之右;升天後第十天,祂曾派遺聖神;而且,正如祂升了天,(同樣)祂將從天上來,審判生者與死者,並按人自己的行為,將報答每一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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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80-0686 |
編號 | 0682    |
標題 | 對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宗主教伯多祿書--公元一0五三年四月十三日(PL143, 771C) |
內容 | 我亦相信聖神,圓滿的完全的真實的天主,由父與子所共發,在一切上與父及子,是平等的, 同性體的,同全能的,同永遠的;祂曾藉先知們發了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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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80-0686 |
編號 | 0683    |
標題 | 對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宗主教伯多祿書--公元一0五三年四月十三日(PL143, 771C) |
內容 | 我如此相信並明認:這聖而不克分的聖三,不是三個天主,而是一個全能的、永遠的、無形的、不能改變的天主,在三位內且在一個性體或一個質體內, 好使我真真實實地宣講:父是不受生的,子是獨生子,聖神則既不受生,亦不是不受生,而長由父與子所共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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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80-0686 |
編號 | 0684    |
標題 | 對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宗主教伯多祿書--公元一0五三年四月十三日(PL143, 771C) |
內容 | 【聖三以外的各種信理】 我相信:鬥一個聖而公的,從宗徒(傳下來)的真教會;在那裏(基督)賦予一個聖洗(聖事),以及諸罪的真赦免(權) 。我亦相信:那我如今所具的同一肉體,將真會復活;,且信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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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80-0686 |
編號 | 0685    |
標題 | 對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宗主教伯多祿書--公元一0五三年四月十三日(PL143, 771C) |
內容 | 我亦相信律法與先知以及宗徒們的新約與舊約,具有同一作者-天主與全能之主。(我信):天主祇預定善事,但無論善事惡事,無不預知。我相信我承認,天主的恩寵,先後都來助人行善,但我不否認人-(有理性的受造物)-具有自有自由意志。我相信,我相信,.我宣講:靈魂不是天主的一部份,而是(由天主)從無中受造的,而且,祂(人靈)若不領聖洗,則她必染原罪(無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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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80-0686 |
編號 | 0686    |
標題 | 對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提約宗主教伯多祿書--公元一0五三年四月十三日(PL143, 771C) |
內容 | 但我絕罰一切並端邪說,狂妄自大,相反聖而公教會;同樣地,凡不為公教會所接納的任何著作,或信從或尊敬那教會權威所不以為然的著作,我都予以棄絕。我在和方面,完全接納四大公會議的文獻,而且,我敬重他們,宛似四卷福音,因為正如教會即藉此四福音,傳遍普世;同樣,這四大公會議,宛如教會的四大基石,教會即藉此而得以根深砥固,(四七三)…同樣,我接納我所尊重的其他三大會議…凡上述七個神聖大公會議所主張的,所頒佈的,我也予以主張和頌揚;而且,凡為他們所絕罰的人們,我也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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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0680-0686 |
編號 | 0687    |
標題 | 犯男色的淫惡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聖伯多祿達彌盎書--公元一O五四(PL145, 159-190) |
內容 | …一如你所切望的,我們該用我們的權威,來消除讀者們的心窄疑慮,且,這是眾所共知的,即依我們的判斷,我們認為,這本名叫郭木( Gomorrhianus )的小冊子的內容,是相反惡魔的勾當,一如水火之不相容一般。茲為避免淫穢罪行之獗,(我們)必須採取嚴竣的宗座責斥來予以遏止,但在嚴厲中,也該有個節制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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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687-688 |
編號 | 0688    |
標題 | 犯男色的淫惡 |
教宗 | 良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聖伯多祿達彌盎書--公元一O五四(PL145, 159-190) |
內容 | 雖然,眾人均不外乎用四種方式來玷污自己的身體【註】,但無論按聖教會的典章規定,或按我們的判斷,他們都該因同樣的教懲罰,而遭受褫奪他們所玷污的教的一切品級。但我們要那些或用自己的雙手,或二人互相用手,使精液流出,甚或互相在大腿之間攢插,而並沒有這麼長久的惡習慣,也沒有同許多犯過這樣罪過的人們要寬仁一些;祇要他們控制自己的肉慾,而做相稱的嚴厲補贖,那麼,我們仰賴天主的仁慈,我們願意,而且我們也吩咐他們,還留在他們在犯罪時所留的同一品級,因為他們並沒有常留在罪惡之中。至於其他的人,若已經過長時間,自己玷污自己,或同別人,或同類人,以你所陳述的二種方式中任何一種來玷污自己,儘管時間很短,也不寬貣;甚或更有駭人言聽的是:他們陷於雞姦的罪惡中,那麼,這許多人,就沒有恢復神品的希望了。誰若膽敢批評或詆毀這宗座所規定的,那麼,他要知道,他之所作所為,是在危害他自己的神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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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伯多祿達彌盎,曾這樣分別四類淫惡:(一)自瀆(二)月別人的手;(三)二人互相在大腿之間攢插;(四)雞姦拂性、邪淫-PL145,141C *參看687-688 |
編號 | 0690    |
標題 | 責令伯冷加對聖體聖事,明認自己的信仰。 |
教宗 | 尼各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公元一O五九年(PL150, 410D) |
內容 | 我-伯冷加-認識真的,從宗徒傳下來的信理;我絕罰-(棄絕)-切異端-邪說,尤其是那個到今我還受人詆毀的邪說;即,人家企圖說我說:那安置在祭台上的餅和酒,在皮祝聖之後,祇是聖事奧蹟,而不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真體、真血,而且,這祇是聖事奧蹟,司鐸們的手,也不能去觸摸它、或把它劈開、或分給信友的牙齒去咀嚼它。但我同意羅馬聖教會的、以及宗座的主張,而且我心口合一地承認那有關主的聖餐聖事的信理,而堅信那可敬尼各老教宗,以及那神聖會議,用福音與宗徒的權威,所傳授的, 並要我堅決地該信的一切道理,那就是:那安置在祭台上的餅和酒,在被祝聖後-不僅是聖事奧蹟、還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旳真體真血,而且有形所覺地不但在聖事方面,且亦在真理方面,司鐸們的手,可以觸摸它-(處理它)-把它劈開,分給信友們的牙齒去咀嚼它。我如今因三位一體的三之名,因這基督的福音,宣誓相信以上的信理。而對那些相反這個信理而來的人們,我宣稱:他們連同他們的教務,以及他們的附從者,理應併予以永遠的絕罰。 |
編號 | 0691    |
標題 |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
教宗 | 尼各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
內容 | 教宗尼各老在君士坦丁堡大殿,任會議主席,說:( §1)我們判定,對買賣的人,不該具有任何慈心,保存他所有的地位,但該完全按教會典章的規定及聖教父們的律令,我們予以懲罰,且用我們宗座的權威,把他們革職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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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691-694 |
編號 | 0692    |
標題 |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
教宗 | 尼各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
內容 | §2 對於那些沒有賄賂,白白地從買賣聖職者的手裏,領受聖秩的人們,因其問題既,久使人疑慮不安,故我們予以解答,這樣消除一切疑慮,使以後不再有人對此不安……:對那些到今還是白白地受那賣聖職者所聖的人,我們准予留在他所領受的神品地位上……但我仍用聖伯多祿暨聖祿的權威,完全禁止,我們任何承繼人,將以我們這個許可作為定規定例,因為這不是因古教父的權威、命令、或允准而頒佈的條例,而是因為我們為時劫所迫,一時不得已的權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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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691-694 |
編號 | 0693    |
標題 |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
教宗 | 尼各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
內容 | §3 此外,誰若從今以後,讓自己受到一定無疑的聖職買賣者的祝聖,那麼,祝聖者與受祝聖者,不僅應遭同樣的懲處份,還該雙雙受到革職,做補贖,並受剝奪原有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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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691-694 |
編號 | 0694    |
標題 | 帶有賄賂罪的聖秩禮 |
教宗 | 尼各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O六O年四月 |
內容 | §4 尼各老主教對諸位主教說:我們對買賣聖職的異端,有三個規定;即L一)對那些聖職買賣者,以賄賂的方式祝聖別人者或受祝聖者;(二)對那些聖職買賣者,以賄賂的方式,受那些不是聖職買賣者所祝聖者;(三)對那些聖職買賣者,不以賄賂方式,受那聖職買賣者所祝聖者;茲分別處罰如下: (一)聖職買賣者,若以賄賂方式受到祝聖,則按教會的典章,應從他本地位上,推倒下來。聖職買賣者,若亦以賄賂的方式,受那非聖職買賣者祝聖,則相仿地亦該從他所非法接受的職位上除去。但若聖職買賣者,不以賄賂方式而受那聖職買賣者所祝聖,則因時代的需要,我們仁慈地,藉著覆手禮,准予留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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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691-694 |
編號 | 0695    |
標題 | 論不可強迫人,以熱鐵沸水,來證明無罪。 |
教宗 | 亞歷山大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來因區主教古馬葨書--公元一O六三年-PL146, 1406 |
內容 | 對於你的奇郎長老,有關的前任主教之死的毀謗案件,我們予以執中的主意…若沒有確切的控告者,那麼,該司鐸,因口頭的公義而沒有完全的異議,即使因此而不公義地有所損失,亦應領受鐸碞,領受完整的恩俸,但我們要請同一個他,當著兩位司鐸的面,先明自己清白,才可。最後,對於俗人,用熱水或冰水以及燒紅的鐵或任何其他民間的奇異方式來明自己無罪,那是毫無教會規定的根據,我們也絕不願意要求你去這樣做,而且,我們還用我們宗座權威,極其堅強地,禁其堅強地,禁止你去這樣做,(因為這種捏造的苛證方式,完全是一種隱藏的嫉嫗妒) 。 |
編號 | 0698    |
標題 | 論對其他宗教之容忍 |
教宗 | 亞歷山大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伯內文區君主倫杜甫書--公元一O六五年 |
內容 | 貴府設計迫使猶寸人,皈依基督的宗教;無疑的,這是出於貴府之熱心(傳教),但因貴府之熱心,似有過份失當之處,故我們認為,有函告貴府之必要,蓋按聖經所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未曾強暴地強迫人去服事祂;祂祇以謙卑的勸諭,在尊重每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情況不,預定某些人,進入永生;祂不是用判斷,而是流了自己的血,來召叫他們,棄邪(歸正)…… 再者,真福額我略,曾在他的書信中,禁止入,用暴力來強迫土人,信奉天主教(參閱:PL77.509.457)。 |
編號 | 0700    |
標題 | 論基督在聖體聖事中之臨在 |
教宗 | 額我略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會議--伯冷加的誓詞--公元一O七九年二月十一日(Pl148, 811) |
內容 | 我-伯冷加-心口合一地相信並承認:那被安在祭台上的餅和酒,藉神聖祈禱的奧蹟以及我們贖主的言語,本質地被變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真的、本有的、活生生的(聖)體與(聖)血,而且,在祝聖之後,那受生於貞女(瑪利亞)的,那為救贖世人而獻,被懸在十字架上的,那坐於(天)父之右的基督真肉體,以及那從基督肋旁所流不基督真(聖)血,不僅藉聖事奧蹟的標記與德能,臨在(於聖體聖事內),而且,還臨在於祂性體的特性與真理之中。正如在這簡短的誓詞中所包括的,我一面誦讀,一面你們也了解;同樣,我相信,我也不再教授那相反這信理的道理。願天主以及言天主的聖福音,助佑我,(至死不渝!) |
編號 | 0701    |
標題 | 聖職買賣者手裏所領的神品(聖事),是無效的。 |
教宗 | 烏爾朋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伯多祿主教與羅史底院長書--公元一O八八年-PL101, 1148CD |
內容 | …由於達伯多的自認,我們獲悉,他雖由聖職買賣者葛日隆所祝聖為六品,但他並不是以聖職買賣的方式,受到祝聖;而,且根據真福教宗依諾森的主張,曾確切宣佈:葛日隆是一個異端教徒;而由異教徒所授予的神品,是無效的,因為誰沒有舉行覆手禮的權柄,誰就不能有效地舉行覆手禮。所以,我們就根據這偉大教宗的權威而堅信,並由教宗達瑪蘇的證據,使我們堅定無疑,因為他說:「那沒有好好舉行的,應該再予以舉行」。為,此達伯多既已與異端教徒的團體與精神,脫離關係,而竭力為教會的利益而流汗,我們就立為六品執事。我們認為,這不算是「再」授予六品,而祇是完全授予六品,因為,一如我們上述的,那自己沒有的,不能賦予別人。 |
編號 | 0702    |
標題 | 聖職買賣者手裏所領的神品(聖事),是無效的。 |
教宗 | 烏爾朋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蘭芝.羅杜甫等書--公元一O九一年二月一日(PL151, 327CD) |
內容 | 的確,這完全應該要查問的是:巴巴這上述的脫來味總主教的手,以聖職買賣的方式,受祝
聖為六品執事,這是否有效?我們按聖神的判斷,認為:凡從他手裏,不正常地、且也不相稱地、所領受的任何神品,都是無效的;所以我們以我們現有的權威,命令他(巴巴),請別的公教會的主教,授予他同樣的神品。因為這樣(以聖職買賣的方式)授予神品者,既然他自己沒有,(神品或沒有授予神品的真意向),自亦不能授予他人什麼神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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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703    |
標題 | 論六品執事的聖事性質 |
教宗 | 烏爾朋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伯內文會議--公元一O九一年開始(Cone. Beneventanum) |
內容 | 典章(1) 從今以後,除非誰業已具有神品,誰也不得被選為主教。而我們所說的神品,是指六品與司祭(七品)。蓋初期的教會,祇有這樣的(神職)人;員而我們知道:宗徒們,只向他們吩咐(當行的事)。 |
編號 | 0704    |
標題 | 論對教會應有的服從 |
教宗 | 巴斯卦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一O二年四旬節期內 |
內容 | 我絕罰所有的異端,尤其是那個,如今搗亂教會局勢的邪說,他們的口號是:「我們該鄙視絕罰-該鄙視與教會的聯繫」。但我允許服從巴斯卦教宗的宗座,以及他的證明基督與教會的一承繼人,同時我肯定那聖而公教會所肯定的,並懲斥她所懲斥的一切。 |
編號 | 0705    |
標題 | 論那聖職買賣者,異端派人所授予的神品(聖事) |
教宗 | 巴斯卦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加史塔會議--公元一一O六年十月廿二日(C. Guastallense) |
內容 | 斗端尼王的廣大土地,與宗座的合一,.已分裂了好多年了。我們難過地說,從這個分裂中,產生了偌大的害處,竟今在如此廣大的土地上,公教會的司鐸與聖職人員,幾乎絕跡了。所以慈母教會的慈懷,見了如此眾多的子女,陷於這樣的因境中,不得不向他們敝開,以謀求基督教會的和平。我們根據我們教父的榜樣與著述,獲悉他們,對歷代諾瓦濟派人、陶納底派人,以及其他異端派人,都予以收納在自己的神職階級中;為此, 我們,對那些在你王國中的,在裂教中所祝聖的主教們,除了那些被證明為搗亂的、或聖職買賣的或犯其他罪惡的主教以外,都予以收納,留在主教的職位上。那些在生活與脬問上,令人敬佩的人們,我們予以建立為任何品級的聖職人(,員決不予以歧視)。 |
編號 | 0706    |
標題 | 論那聖職買賣者,異端派人所授予的神品(聖事) |
教宗 | 巴斯卦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一一O年三月七日 |
內容 | 典章(9) 不拘誰,若搶劫翻船人的財物,則我們應視之為強盜,為殺害弟兄者、應逐出教會(聖堂)之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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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06-708 |
編號 | 0707    |
標題 | 論那聖職買賣者,異端派人所授予的神品(聖事) |
教宗 | 巴斯卦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一一O年三月七日 |
內容 | 典章十(一) 凡會中有關聖職買賣者之所有規定,我們亦以聖神的判斷,用我們的權威,予以堅定核准。(二)所以,無論在授予神品上,或在賦予教會的事物上,也不拘用口舌,或示意誰若要求什麼賄賂,才給人授予神品,或給人批准,那麼,我們認為…這一切都是無效,且也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效力。(四)誰若明知(故意)地,受那聖職買賣者祝聖,甚至還讓他們褻聖,那麼,我們仍判定:他們所受的神品-【祝聖】-完全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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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06-708 |
編號 | 0708    |
標題 | 論那聖職買賣者,異端派人所授予的神品(聖事) |
教宗 | 巴斯卦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小)會議--公元一一一O年三月七日 |
內容 | 典章十五 這我們也要吩咐的;對於付堅振、付洗、出殯,總不該有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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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06-708 |
編號 | 0710    |
標題 | 論聖職買賣罪,獨身… |
教宗 | 賈理篤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一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二三年三月十八-廿七日或四月六日 |
內容 | 「我們為了效法聖教父們的芳表」,重振我們應盡的職責起見,我們用宗座的權威,嚴予禁止,任何人通過賄賂,在天主的教會裏,受到祝聖(為六品或司鐸或主教),或受到擢升。但誰若這樣行賄賂)而在教會,內獲得神品或擢升,則他所獲的地位,應予革除。」-(這早在公元一一一九年七月所舉行的督洛撒會議所規定(C. Tolosanum Can.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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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10-712 |
編號 | 0711    |
標題 | 論聖職買賣罪,獨身… |
教宗 | 賈理篤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一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二三年三月十八-廿七日或四月六日 |
內容 | 典章(三) 我們嚴禁司鐸、六品或五品,與姘婦或與妻室同居,蓋尼采大公會議典章十三,祇准與近親居住,即可與母親、姐妹、姑母、或姨母,或其他類似的近親居住在一起,因為與這些近親同居,應該不會發生疑慮。(參閱:Conc.Illiberit Can.2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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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10-712 |
編號 | 0712    |
標題 | 論聖職買賣罪,獨身… |
教宗 | 賈理篤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一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二三年三月十八-廿七日或四月六日 |
內容 | 典章(四) 此外,依據至福斯德望教宗的章程,我們規定:世俗人,虔誠縱虔誠,卻不能具不有處理教會事務的權柄;但按宗徒們的典章(三八-三九),主教應照管教會的一切(財產)事務,並予以分施,好像天主的管家-(或可真譯:看天主的面,予以分施) 。 因此,無論那一個(地方)首長,或其他任何一個世俗人,若擅專處理【分施或贈予】,或佔有教會的財物,那麼,他該被判為褻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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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10-712 |
編號 | 0715    |
標題 | 典章:論聖職買賣與放高利貸的罪孽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三九年四月四日 |
內容 | 典章二 誰若存著可惡的貪心,用金錢(用賄賂)來爭居院長或首長的職位、爭取榮譽或擢升教會的高位,或購買教會的聖事聖物,如:堅振聖油,或(終傳)聖油,或聖堂的或祭台的聖石等是,那麼,他所非法獲得的榮譽(地位), 應被剝奪,而且,不拘是購買者或出售者,連同介紹人,都恁蒙上不名譽的恥辱。此外,這種人,也不得要求善食,且在事前事後,也不得向任何人要求來往(住宿),連他本人,也不得擅自供給別人善宿,因為這都是聖職買賣的事。但可自由地,毫無減損地,享用他所得的地位與恩俸-【註:這是指他不用賄賂所爭取的地位與恩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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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15-718 |
編號 | 0716    |
標題 | 典章:論聖職買賣與放高利貸的罪孽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三九年四月四日 |
內容 | 但對那可憎可恥的,為新舊約神聖律法所禁止的-我可以說-這簡直是一種放高利貸的貪得無饜的勒索行為,我們予以懲斥;我們還要剝奪他一切的教會安,忍同時命令所有的總主教、主教或任何品級的院長,或領受任何神品的聖職人員,誰也不得冒昧地接待他-若欲接待他們,應非常小心地,待他們像一些放高利貸的人一樣-;他們應終生蒙受羞恥,而且,除非他你死後,不得按教友的-基督徒的葬禮,受到殯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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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15-718 |
編號 | 0717    |
標題 | 論假痛悔以及聖事之存在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三九年四月四日 |
內容 | 典章廿三 「的確,在諸事中,有一非常干擾教會的事,那就是假的痛悔;所以,我們通知我們的同道弟兄,以及我們的司鐸,不要受世俗人虛假痛悔的欺騙,而一起被拖到地獄去。(但須注意J幾時一個人,藐視多人,祇對某人,表示悔意,或祇寬恕芋一人而不寬恕其他人,那一定是假的痛悔。 蓋按聖經所載:誰若遵守「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只觸犯一條,就算全犯了」(雅:二,十);那就不能獲得長生了。正如人,若違犯所有的誡命,則他不能進入永生;誰若祇守一條誡命,則他同樣也不能進入永生;再者:如果悔改者所做的業務,事務或職業,不能不犯罪,他卻不願離開它,或若懷著恨人之心,或者不願道歉賠罪,或若受辱而不肯寬恕凌辱者,或者相反公義而從軍(作戰),那都是假痛悔的標記。」(摘自公元一O八九年所舉行的墨,非督會議-典章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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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15-718 |
編號 | 0718    |
標題 | 論假痛悔以及聖事之存在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三九年四月四日 |
內容 | 典章廿三 「但對那偽裝虔誠的外貌,攻擊(我)主(聖)體(聖)血的聖事,攻擊人為嬰孩付洗,攻擊合法的婚約的人們,我們把他們逐出天主的教會。如異教人一樣,並予以懲罰,命令教會以外的權力,來予以制裁。至於他們的袒護者,我們也加以同樣的懲罰鎖鍊」。(這幾乎一字不改地抄襲督羅撒會議,公元一一一九年-的文獻,以懲斥那以伯多祿…白羅為首的馬尼該異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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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15-718 |
編號 | 0721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他說:)父是圓滿的能,子是一些能,聖神則無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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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2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2.聖神不是出自父的【或子的】性體【全能】,而是世的靈魂【3他說:聖神是世界的靈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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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3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3.(4)基督不曾攝取肉體,好把我們從魔鬼的軛,解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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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4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4.(5)也不是天主而人,也不是那基督的位,而是聖三中的第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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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5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5.(6)自主之權,本身而論,足夠行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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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6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6.(7)唯有天主能做祂所做的,或寬恕祂所寬恕的,而祇用祂那個方式,或祇在祂所做的那個時間內,而不是在別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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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7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7.(8)天主既不應該,乜不能夠阻止罪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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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8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8.(9)我們從亞當處所沾染的,不是罪惡,祇是罪罰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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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29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9.(10)那因不認識基督而釘死基督的人們,沒有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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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0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0.而且那因無知而做的任何事,都不該被認為罪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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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1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1.在基督內,沒有畏上主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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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2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2.束縳與釋放的權柄,祇賦予宗徒們,而沒有賦予於他們的承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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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3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3.人之所以成為較善者或較惡者,並不在於他們的行為(善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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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4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4.「全能」【作為-創作】特別地歸於(聖父),而「智慧」與「善良」不(可)也歸於(聖)父,因為【祂】是無從而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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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5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5.在未來的生活裡【永生】,也沒貞真潔的畏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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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6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6.魔鬼藉石頭或草林林)【作為】-表現,投(人)(邪惡的)建議-(誘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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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7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7.末世(基督的來臨,可能歸於(聖)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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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8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18.基督的靈魂-本身,沒有降入陰府;祂祇藉著他的「能力」,下降陰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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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39    |
標題 | 歷舉伯多祿,亞伯拉之謬論(Err Petri Abaelard)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塞諾能會議--公元一一四0(一一四一)六月二日開幕(C. Senonense) |
內容 | 9.罪不是在於那怠動靈魂的行為,與意志,也不在於那怠動靈魂情性慾與快感,所以,我們也不該消除那快怠的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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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21-739 |
編號 | 0741    |
標題 | 論火洗 |
教宗 | 依諾森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克肋木主教書--年份不詳(RL179, 624D) |
內容 | 我們毫不遲疑地肯定,你所說的那個未領聖洗而死去的長老,必得赦免原罪而享天鄉的真福,因為他曾恒心信仰慈母-聖教會的信理,明認基督的(聖)名。請讀奧斯定所著的「天主之城」第八卷,這樣寫著:那些不輕視宗教而遽然結束生命的人,無形地已受了洗禮」(實際上是在「天主之城」十三卷,七章-pl41,381;「論聖洗」四卷廿二章§29-PL43,173)。你在真福盎輚博羅削所著的:「論瓦楞濟的死亡」,五一章-PL16,1435-1880年版-,也可讀到同樣的論調。所以,你要撇開一切疑問,堅持聖的主張,並要吩咐人,為上述的長老,不斷地向天主奉獻祈禱與祭品。 |
編號 | 0745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 |
教宗 | 歐日尼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來菌會議--公元一一四八年三月廿一日開始(C. Reims Remense, PL185, 617A) |
內容 | 祇對第一【章】而言,羅馬教宗曾定斷:不要在神學上用何理由,而把「性體」與「住」(Natura et persona)分離,或把天主,稱做「天主的本體」-(天主的性體-(質體)(Divirna essentia);這不僅在「從座」意義成面是如此,而且在名座上的意義方面也是如此。 |
編號 | 0748    |
標題 | 論瑪利亞的聖肉身,死後未嘗腐朽。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塞德蘇外邦人首長書(PL207, 1077A) |
內容 | 瑪利亞曾懷孕而不失童貞,曾產子而無分娩之痛,她出離此世(自身)也不會絲亮腐;根據天使之言,更可以說,以天主藉天使之言為證:她不是半充滿恩寵者,而是充滿恩寵者;而且,她的天主子-一如古代的天主誡命所命的,忠實地遵守誡命,即:在事前尊敬父母,使那貞(母)的肉體,即基督從她取得肉體的肉體,(死後)完全一會(走樣)而腐朽。 |
編號 | 0749    |
標題 | 對基督人性之謬論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齊肋木總主教書--公元一一七O年五月廿八日(Guilelmus, PL200, 685BC) |
內容 | 當你被立為(總主教)時,由我們在揚,當面托你,當面托你,取諦你所屬巴黎區主教伯多祿的謬論;因為他說:基督不是別的而是一個(相對的)-不完全的人(Secundum quod est homo);對此,你完全專心致志,並早已採取有效的行動。既然如,此我們就用宗座的文件,書面吩咐閣下,召集你巴黎區的各位主教,還連合其他主教,同心協力,設法澈底剷除上述的謬論,並吩咐由貴處教授神學的學院教授們,教誨(教友)說:正如基督是完全的天主-同樣,基督是完全的人,具有靈魂與肉身。 |
編號 | 0750    |
標題 | 對基督人性之謬論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再致齊肋總主教書--公元一一七七年二月十八日 |
內容 | 真奇怪,既然基督是完全的天主,也是完全的人,怎麼有人這冒昧地說:不是絕對的人呢?為了避免這樣的邪說謬論.潛伏或傳入天主的教會起見,我們吩咐你,用我們的權威,用絕罰來禁止人說:基督不是一個絕對的人,因為正如:基督是真天主,同樣,基督也是真人,具有理性的靈魂與血肉的人性。 |
編號 | 0751    |
標題 | 第三期會議-三月十九日或廿二日-論聖職買賣罪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三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一七九年三月五日至十九(廿二)日 |
內容 | 十章: 不該用賄賂來收納隱修士…誰若在錄取時曾被要求,給予賄賂,那就不該升入神品。但那得賄賂的人,受革職處分。 |
編號 | 0753    |
標題 | 論不法的賣契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雅農總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你說在你的城裡,屢次發生這樣的事:當某些人購買胡椒或玉桂或其他還不到五斤的商品時,預許自己將來在約定的時期,要交還六斤於那接受商品的人。雖然,這樣的契約,從這樣的形式看來,不能被視為高利貸,但售貨者,除非懷疑,將來在交貨時,售價多少會增加一些,則難免有罪。故此,如因這樣的契約,(及早)終止,那麼,你的鄉民的得救,必有所裨益,因為人的思想不能不為全能天主所洞悉。 |
編號 | 0754    |
標題 | 訥婚姻的束縳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白利亞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因為上述的妻子雖已嫁予上述的丈夫,卻還沒有同房過,一如你所說的,所以,我們用此宗座的文件,書面如此吩咐閣下:如果上述的丈夫,和該婦本人不曾行過性,交而該婦,一如從你方面,而我們所陳述的,願意進入修會,則先向該婦請-保證書,保證自己該在兩個月之,內或進修會,或返回自己丈夫身邊,然後你要赦免她因反對或因中止上訴所遭受的教會絕罰。之後,若她住入修會,那麼,誰也不久誰,因為她已得到對方的同意,而丈夫本人,待她一穿上會衣,就可獲准解除姻約,自由行事。蓋主在福音上,說:除非因為姘居-犯姦,丈夫不得休妻(瑪:五,卅二;十九,九);這按聖經的注解,該指那些夫妻業已同房過的婚姻而言,因為夫妻除非已發生肉體關係,不能算為「已遂的婚姻」(Matrimonium consumatum);因,此上述婦女,若沒有與丈夫,實行性,交則可准予進入修會修道,(而得解除婚姻的束縳)。 |
編號 | 0755    |
標題 | 論同意結婚的效果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沙肋尼總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在表示合法同意結婚之後,儘管對方反對,一方也可准予選取隱修院修道,一如有結婚聖人們所做的,只要夫妻倆沒有發生過;交若對方不願守身,則可再與人結婚;因為他們二人,既然沒有性,交而「二人成為一體」,則其中一人,儘可歸入天主懷抱(而守貞),一人則留於世俗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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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55-756 |
編號 | 0756    |
標題 | 論同意結婚的效果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沙肋尼總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如果【男女雙方】合法地同意結婚,並雙方互相用通常的言語,表示接受…那麼,不管有沒有宣誓,女方不能再嫁給別人;假設已改嫁於別人,而且即使她和他已發生了肉體關係,也應該用教會的壓力,迫她和他分離,再回到第一個丈夫身邊去;雖然有人有別樣的主張,而且即使我們某些前任(教宗),另有裁判,也不得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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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55-756 |
編號 | 0757    |
標題 | 論聖洗的方式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龐濟主教克羅蒙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的確,若把孩童三次浸入水裡,唸: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而不唸: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則該童並沒有受洗【…則這樣的浸入水裡,不能被稱為聖洗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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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57-758 |
編號 | 0758    |
標題 | 論聖洗的方式 |
教宗 | 亞力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龐濟主教克羅蒙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若有疑問:不知某人,是否業已受洗,則該先用這樣的話,給他授洗:倘爾已受洗,我就不給你付洗;但你若還沒有受洗,則: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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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57-758 |
編號 | 0760    |
標題 | 懲斥種種謬論 |
教宗 | 盧濟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勿洛能會議--公元一一八四年十一月初(C. Veronense) |
內容 | 對於一切異端邪說,不管如何名稱,我們藉此憲章的宗座權威,一一予以懲斥;如,此我們特別懲斥加塔羅與巴塔利,以及偽稱為「自謙者」或「里昂窮人」,巴刈其、約瑟飛、雅納里,凡此種種異端派人,由我們裁決,應永遠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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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60-761 |
編號 | 0761    |
標題 | 懲斥種種謬論 |
教宗 | 盧濟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勿洛能會議--公元一一八四年十一月初(C. Veronense) |
內容 | 因為有些人,假熱誠美名….自以為有講道權威…他們或已受禁止,不准講道,或未嘗受到派遺,然冒充宗座的或主教的權威,或公或私地,擅向眾人道,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體聖血的道理或講聖洗、告解、婚配或教會的其他聖事道理,而膽敢不根據神聖的羅馬教會的宣講與信仰,.那麼,對整個教會而言,則同一羅馬教會,應予以絕罰;若對各地區而,言則每一區主教,應透過自己教區的人,會同神職班的主意,應予以絕罰;如果該區主教出缺,則由該區的神職班,視環境之需要,先與鄰近主教們商議,而判為異端者,也應同樣予以永久的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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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60-761 |
編號 | 0762    |
標題 | 論閹割事 |
教宗 | 盧濟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西滿主教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女院長與高樂那會院,曾向宗座請示:如果某少年-由她們所歸化者,已受閹割,能否按教會典章,准予晉陞鐸品。因此,我們對於這件事,先願意加以合理的分析,然後以宗座的文告,書面吩咐閣下:請你先用心地查明真相,該少年是否遭受敵人或醫師所閹割?抑或他自己,因不堪情的因擾,而自行閹割?前兩種人,若在其他事上,被認為合適的話,則教會典章,可准予晉鐸;至於第三種人-(即自行閹割者),則應被視為「自害者」,故應予懲戒。 |
編號 | 0764    |
標題 | 論高利貸 |
教宗 | 烏爾朋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白里西司鐸書--年份不詳 |
內容 | 你曾向我請示:誰若借錢給人,而在滿期後,要多收一些,那麼, 他在靈魂的判官前是否應被判為放高利貸者?再者,那常人所說的,除非從中取利,決不借錢給人,試問這種人,雖不向人勒索利息,是否也該科以同樣的罪名?還有那些商人,對於久欠不還錢人,索取很高的利潤;試問:他們遭受相仿的懲罰麼?在這些情形下,所應牢記的是:那路加福音的記載,說:「借,出不要再有所希望(路:六,卅五) 。所以,以上各種人,都是存心謀利者;而任何的「利」既都為律法所禁止,則他們都該被判為人且他們所取的「利」,為有效地進入靈魂的審判起見-(即為妥救靈魂起見)-應予還才是。 |
編號 | 0766    |
標題 | 論婚配聖事的形式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殷伯多總主教書--公元一一九八年七月十五日-PL214, 304C |
內容 | 你曾向我們請示:亞者聾者,可否自由地和他人結婚?對於這個問題,我這樣答覆閣下:對於結婚的律令,並不禁止任何人結婚,即准許任何人結婚,祇要雙方匚示同意結婚,就夠了。這樣的(聾者啞者)雖不能用言語,但能用手勢來表示他們同意結婚;故若他們願意結婚,那就不能,也就不該予以阻止。 |
編號 | 0767    |
標題 | 論在世上,有兩種最高權能。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弗勞楞斯總督雅千蒲書--公元一一九八年十月卅日PL214, 377AB |
內容 | 正如創造萬物的天主,在天空中造了兩個大的(發)光體;其中較大的(太陽)照管白天,那較小的(月_亮照管黑夜;同樣!祂為鞏固普世教會起見,在這天下(地上) ,建立了兩個大權位:其中較大的(教宗),猶似太陽之於白天,照管人的靈魂;那較小的(君王),猶似月亮之於黑夜,照管人的肉身;前者便是教宗的權能,後者便是君王的權能。正如月亮之光,來自太陽;故她在實際上,無論在質與量上,或在處境與效果上,莫一次於太陽;同樣,君王的權能,從教宗的權威方面,獲得自己權位的光輝;他越是與教會接近,他所得的光輝,也越是強;大反之,伳與教會是疏遠,則他的光輝,也越是薄弱。 |
編號 | 0768    |
標題 | 論婚姻的鎖鏈以及保祿特權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富拉里主教烏里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五月一日-PL214, 588C |
內容 | 閣下曾函告我們,請示:夫妻之一方,遺棄另一方而改入異端教。那被遺棄的一,方想要再結婚,生育子女。試問:根據律法,這能這樣做嗎?所以我們就把你所問的問題,同我們的兄們商議結果,我們這樣答覆閣下:雖然我們的前任教宗(如:天士三世 Caelestinus Ⅲ)似乎並不這樣想法,但我們要加以分析:是否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後來,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或是:夫妻二人,先是天主教人,後來中一方,陷入異端教,或失落信德,又入落入外教人的錯誤中?如2木2夫妻二人,先是外教人,後來其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而另一方,或完全不願與對方同居,或至少非凌辱天主聖名,非牽引對方陷入大罪,不願同居,那麼,在這些環境之下,那被遺棄的一,方若願再結婚,儘可准予結婚,因為保祿宗徙說過:「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十五)。而且教會的典章,也這樣規定:「對造物主的凌辱,解除了那被遺棄者的姻(權利)-束縳」。【 Grat Decr P ⅡCS 28.Q2c2 ( Frdb.1,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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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68-769 |
編號 | 0769    |
標題 | 論婚姻的鎖鏈以及保祿特權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富拉里主教烏里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五月一日-PL214, 588C |
內容 | 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天主教)教友,而其中之一,陷入異端或外教的錯誤,那麼,我們相信:在這種情況之下,那被遺棄的一,方在對方還沒有死去之前,縱然對造物主的凌辱,顯得更大,也不能再和別人結婚。因為二個外教夫妻的婚姻,固然是真實的,卻不成聖事;至於信友夫妻的婚姻,則不然;他們一結婚,則若對方還在世間時,總不能離散而再行結婚,因為信友一結婚,便成為婚配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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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68-769 |
編號 | 0770    |
標題 | 教會對註解聖經的必要訓導權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登士人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七月十二日(PL214, 695Bss) |
內容 | 【墨登主教,報告我們】:在教區,在教區,在墨登城內,有一群為數不小的世俗男女信友,商議如何設法,把福音保祿書信,聖詠集、倫理集、約伯傳、以及其他聖經經卷,譯成法文…【但因此而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即男女彼此之間,不揣冒昧立約,並交相標榜:連他們的親屬關係,也要輕視,而不得彼往…其中某些人,連對司鐸們的純樸,也表示厭惡;且當他的陳述救援之言時,他們自以為比人,更了解聖經,更明智地講解聖經,但他們在秘密的地方,嘰哩古嚕。雖然,對他們之切願了解聖經,互相切磋研究聖經的舉動,固無可責之處,但我們要謹提防的,是在於這些理宜予以責斥的事;即(一)他們私自舉行會議;(二)窺據宜講之職;(三)抨擊司鐸的純樸;(四)輕視那些不與他們合夥者…因為天主…惱恨黑暗的行為,一如主(向宗徒們)所吩咐的:「我在暗中給你們所說的,你們要在光天化日之下報告出來…」(瑪:十,廿七)由此2示:宣講福音,不是在秘密的集會,一如異端教人所做的,而是按公教會的習慣,該在聖堂公開的地,方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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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0-771 |
編號 | 0771    |
標題 | 教會對註解聖經的必要訓導權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登士人書--公元一一九九年七月十二日(PL214, 695Bss) |
內容 | 至於信理的奧妙道理,既不能為眾人所領悟,自不該到處信口開河,隨便講道,但該為那些能夠領悟的人解就好了。為,祿宗徙,對簡陋一些人們說:「我給你們喝的是奶,並非飯食…(格前:三,二)…其實,聖經的含義,非常深奧,不僅簡陋無知的人們,不能予以領悟,即明智博士,亦觀明其底蘊。故按聖經所載:「許多人,因探究奧秘而垂頭喪氣」-(詠:六三、七-與思高本不同) 。因此從前天主的律法,規定得很對;即凡觸碰(西雍聖)山的野獸,都該用在頭來予以擊。(參閱:希:十二,廿;:出十,九十二…)這就是說:一個簡陋無知的人,不要妄想窮聖經的奧蘊,或便向別人宣講聖經的奧秘,蓋如聖經所載:「為你寸難的事,你不要尋找,超乎你能力的事,你不要究」(德:三,廿二) 。為此,保祿宗徒說:「不可把自已計得高而過了份,但應按照天主所分與各人的信德尺度,估計得適中(羅:十二,三) 。正如人體有許多肢體,而每個肢體,並不都有同樣的職司;同樣,教會中有許多品級;而每個品級所盡的職責,各不相同,蓋按保祿宗徒所說的:(祂-(聖經)-賜予這作宗徒,那些人作先知;有的作傳福音者,有的作司牧和教師,為成全聖徒,使之各盡其職)(弗:四,十一-) 。既然,(聖師)講道的品級,佔教會重要地位,那就不該任何人,冒充講道員,盡講道之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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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0-771 |
編號 | 0772    |
標題 | 論該容忍不同信仰的人士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論猶人背信憲章--公元一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PL214, 864) |
內容 | 雖然,猶太人背信,理應在多方面,受到責斥,但因我們的信德,因猶人而獲得證實,故我們信友,不該嚴予責…難正如:(我們)不該准予猶太人,在會堂裡,做那律法所不准許的事;同樣,在律法允許他們所做的事上,不該因成見而予8以禁阻。雖然,他們固執強硬,不願領悟先知們的預言以及律法的奧秘,但我們卻因先知、律法而獲悉基督徒的信理。為此,當他們要求我們協助他們保衛他們時,我們就因基督徒的虔誠與善良,追隨我們前任教宗們,如賈理篤二世,歐日尼三世,而歷山大三世,格來孟三世,天士三世等芳蹤,答應他們的要,求並慷慨予以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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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2-773 |
編號 | 0773    |
標題 | 論該容忍不同信仰的人士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論猶人背信憲章--公元一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PL214, 864) |
內容 | 我們也規定:任何信友,不得用暴力,強迫那些不要的或不顠領洗的人來領洗(入教);但若任何外教人,自動地來信奉天主教,那麼,在說明來意後,在沒有任何詆毀之下,使他成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 。換言之:凡不是自動而是被迫來認識(天主),接受基督徒的洗禮的人,並不被認為:真有基督信仰的人,任何信友-基督徒-若沒有地上權力的判斷,也不得惡意地損害外教人的人格,或用暴力來奪去他們的財物,或移動他們在本地住址所有的家產。此外,在他們(外教人)舉行他們慶節的時候,任何(信友)再也不得用棍棒,石頭來打櫌他們,而且除了他們自古習行的苦工外,誰也不得企圖強迫他們做不該做的奴工了。對於這件事,為了杜絕壞人們的惡意與貪吝,我們決定:誰也不得割除或削減猶太人的墓地或私自出錢,叫人去挖掘他們已被埋葬的屍體:【凡違犯以上命令者,一律予以以絕罰-開除教籍。】而對那些沒有陰謀,搗覓天主教的信仰者,我們願意,加強予以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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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2-773 |
編號 | 077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君士但丁堡宗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PL214, 758) |
內容 | 制定-建立宗座首席地位者,不是人們,而是天主;甚至更正確地說:是天主而人-耶穌基督;這固由福音以及宗徒的證據,可資證明稍後,就根據聖經,產生教會憲章,大家一致公認:那奉獻於伯多祿宗徒首長內的神聖教會,好像導師,好像慈母,超群絕倫,(無可比擬) 。吾主曾對伯多祿說過:「你是伯多祿…我將給你天國的鑰匙(瑪:十六,十八-) 。雖然,教會的第一主要根基,是天主的獨生子耶穌基督,因為保祿宗徒說過:「除已奠立了的根基,即耶穌基督外,任何人,不能再茵立別的根基;可是教會的第二次要的根基,.是伯多祿。固然,伯多祿論時門,並不是第一位宗徒,但論權威,他是在眾位聖徒之上;對,此保祿宗徒說:「你們已不再是外方人或旅客,而是聖徒的同胞,是天主的家人,已被建築在宗徒和先知的基礎上…」(弗:二,廿.)…對於伯多祿的首席的地位,真理-基督,曾自加以說明過;因為祂曾向伯多祿說:「你要叫「刻法」-意即伯多祿」(若:一,四二) 。雖然-伯多祿-解釋磐石,但還與「頭」無異;正如:「頭」,為人諸肢體之首,也就是圓滿的「首領」意義;同樣,伯多祿,在諸位宗徒中,在祂的承繼人中,在整個教會的諸位主教中,具有特殊超越的地位而為各地教會操心,充滿一切權能。立基督曾三次重複地把自己的羊群,托給伯多祿去牧養,好使那些人不願在他的繼承人,內以他為牧童的羊群,那就不被為主的羊群了,因為主基督,並沒有分辨這個或那個的羊群,只是乾脆地說:「你牧養我的羊」(若:廿一,十七);由此可見,基督所有的羊,都托給他管了……【接下去解釋(若:廿一,七)的譬喻】:既然,【按聖詠:一O三,二五】,那伯多祿跳入海裡的這個海,代表世界,那就表明宗座受到管理普世的特殊權利:至於其他坐在船上的宗徒們,既沒有管理普世的職權,那就只管一地一的教會而已。【相仿地瑪竇福音:十四,廿八-的譬喻,可資證明】:即:伯多祿在海面上行走;這就顯示:他曾領取管理普世萬民的權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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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4-775 |
編號 | 077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君士但丁堡宗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PL214, 758) |
內容 | 主基督明認自己,曾為他(伯多祿)祈禱……說:「伯多祿,我已為你祈求了,為叫你的信德不至喪失,待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兄弟」(路:廿二,卅二) 。從此顯然可知:他的承繼人,總不會喪失公教會的信德,反而要喚醒,也要堅強那狐疑不信的人們;主既給他堅強別人的權能,人自有服從他的必要責職…除此之外,你們還會唸到聖經,言樣記載,說:「…凡你在地上所束縳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縳;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九) 。既然,你發覺,主把那束縳與釋放之權,也曾交給其他和他一起的宗徒們,而主交給伯多祿的時候,卻並沒有交給其他宗徒們,從此,你可知道:其他宗徒們,不能沒有伯多祿,而伯多祿,卻可沒有其他宗徒,而能單獨享受主所賦給他的圓滿特權……【伯多祿】本人曾見….「天開了,降下一個器皿,好像一塊大布,繫著四角,縋到地上,裡面有各種四足獸,地上的爬虫,有天的飛鳥……聲音第二次又向他說:天主稱為潔淨的,你不可稱之為污穢」(宗:十,九-) 。顯然,這個器皿,囊括全球各種東西,象徵著猶太人和所有的外教人,那顯然於此可見,伯多祿具有統治普世(教會)的權力(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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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4-775 |
編號 | 0776    |
標題 | 論婚配聖事的形式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慕地能主教書--公元一二OO年(PL216, 1264AB) |
內容 | 此外,對結婚之事,我願意你注意:合法男女二人,若彼此合法地在出席的(證人)前表示向意結婚,那麼在這種情形之下的婚姻,按教會法的規定,已經夠了,(即已經有效了);但若缺了人,那麼,其他一,切即使雙方業已舉行房,也是無效的;(反之)如果那已結合的男女,後來事實上,合法,又和他人結了婚,那麼,他們從前按律法所舉行的那個婚姻,將能算是無效的。 |
編號 | 0777    |
標題 |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提伯利主教書-公元一二0一年初葉(PL216, 1269C) |
內容 | 閣不曾書面向宗座請示:外教人,在第二或第二等或三等的血親之間通婚;試問:他們之中,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後,該照常同居呢?還是應該彼此分離?對,此我們這樣答覆閣下:(一)教友與外教人之間,具有婚姻聖事之存在性;誠如聖保祿宗徒所明示的:「倘若某(信友)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與他同居,就不應該離棄丈夫」(格前:七,十二) 。(二)外教人,不受教會律法的約束-【蓋同一保祿宗徒說過:「審斷教外的人,關我何事」(格:前五,十二)】故他們可與上述的血親者結婚。(三)聖聖事,並不拆散姻,而是赦免罪惡;故外教夫妻之一方領洗後,還可自由地合法地與另一方照常同居;這特別為天主教,為信仰有;利蓋外教的一方-(妻子)唯恐為自己奉教的丈年離棄,故她為丈夫所感,化回頭歸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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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7-779 |
編號 | 0778    |
標題 |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提伯利主教書-公元一二0一年初葉(PL216, 1269C) |
內容 | 因為外教人,把婚姻情愛,同時分給多名婦女,故理應懷疑:外教人歸正後,可否與諸妻妾,或與妻妾中之任何一名同居?但這似乎與基督徒的信仰,杆格不內,且也無法相容,因為從開始,由一根肋骨,變成一名女人,且由聖經為:「人恁離開自己的父母,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弗:五,卅一;創:二,廿四:瑪:十九,五)。主(基督)不說:三人或多人成為一體,而說:二人成為一體;祂也不說:人……依附自己的多名妻妾,而說:人……依附自己的(一個)妻子。而且,除非由天主啟示,特別允准,誰也不准與多名妻妾同居。正如:天主啟示,特准雅各伯說謊,以色列人(山埃及時)強劫,山嵩殺人;同樣,按古經所載:古聖祖,以及其他義人,雖同時擁有多名妻妾而沒有犯姦之罪。但真理-基督,在福音上,親口證明「人不能多妻」,說:「無論誰休妻,除非因為姘居,而另娶一個,他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瑪:十九,九)。誰若休妻而另娶一個,尚為律法所不准,況不休妻而另娶一個妻妾嗎>由此顥然可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不正當的婚姻,應一律予以懲斥,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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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7-779 |
編號 | 0779    |
標題 | 論外教人的婚姻以及保祿特權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提伯利主教書-公元一二0一年初葉(PL216, 1269C) |
內容 | 誰若按自己的禮規,休了自己的正妻,則「休妻」既為真理-基督(在福音上)所禁止,自然不能生效;即一方尚在世時,另一方不能再和別人結;即使一方歸正,信奉天主教,也不能再結婚;但若外教的一,方在對方歸正後,不願同居,或非凌造主,或非引誘對方犯死罪,不能(安然)同居,則在這種情況之下,那歸正的一,方可拒絕對方賠償的要,求而另和他人結婚;蓋按聖保祿宗徒的教訓:「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十五)。如困一方歸正信主,而對方亦隨之而信奉真主,那麼,歸正的丈夫,雖然,在上述的情況中,另娶新妻,亦該被迫接受那原來的髮妻。蓋按福音的真理,誰娶被休之妻,也是犯奸淫(瑪:十九,九);但那休妻者,除非以前是姘居,不能以「休妻之後,另和別人結婚」為姘居理由,而遺棄以前的正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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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777-779 |
編號 | 0780    |
標題 | 論聖洗的效果,特別論它的特性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殷伯多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一年初葉 |
內容 | ……因為他們主張:為嬰孩付洗,是一無用的…….所以我們回答,說:聖洗是代替(古代的)割損禮…….因此,正如:受割損人的靈魂,屬(天主)自己的子民,不會喪亡(創:十七,十四);同樣,誰若重生於水和聖神,則將獲進天國(若:三,五)。雖然原罪藉割損禮的奧秘,獲得赦免,而避免了懲罰的危險,但如眾所週知,直到基督受死時為止,誰也不會跑到天國去。(可是如今則不然),人的罪惡,通過聖洗,為基督的寶血所滌除,而蒙赦免,亦即抵達天國,因為天國的門,早已因基督的寶血,仁慈地為眾信友所敝開了。是的,每日不知有多少嬰孩死去;仁慈的天主,願意眾人都都得救一定給他們一種救靈的方法則的話,所有嬰孩,都將淪亡;那一定是不合理的……。 那些反對為嬰孩付洗的人們,設法以信德或愛德,或其他對德,注入嬰孩;但嬰孩既不能同意修德行善,那麼,這樣的想法,絕對不為一般人所接受的……有些人主張:嬰孩固藉聖洗而蒙赦罪,但聖洗並不賦予聖寵;有些人卻說:嬰孩藉聖洗,獲得赦罪,也得被注入天主的德能,但祇擁有著這種德能,而不能運用它,直到他們成年時為止,(*904)…但我們說,我們該予以分析:罪有原罪與本罪兩種;原罪不因同意而沾染,故人無需同意,藉聖洗(聖事)而獲得赦免;但本罪則不然,本罪既因人之同意而沾染,則非由(罪)人同意,決不獲得赦免……原罪的罰,使人看不見天主;而本罪的罰,使人永受地獄的苦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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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80-0781 |
編號 | 0781    |
標題 | 論聖洗的效果,特別論它的特性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殷伯多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一年初葉 |
內容 | 那是相反天主教-基督宗教-的事,即:強迫一個始終不願意,且澈底反對天主教的人,來接受天主教,遵守她的(基督徒的)信理-精神。但在不願意的、被迫的人中,有人不是沒有理由的加以分析;即有人因殘暴地受人威嚇、加苦刑、深死遭受損毀,而接受聖洗聖事;這種人,那假裝去領洗的人一樣,已領取了基督教會的印號;雖然他是在條件下,而不是絕對地願意領洗,但該強迫他遵從(基督徒)天主教的信理……. 。 但是還有一種人,並不如此;從來沒有同意過,而且還澈底反對信教;所以,這種人,若被迫受洗,則他既沒有領取聖事的實效,又沒有獲得聖事的神印,因為他明明反對教會,而始終沒有同意領洗;正如那受暴力,向偶像獻香膜拜的人,若他澈底反對敬拜偶像的話,則他絕無罪惡可言。但那睡著的人,或發瘋的人,在睡著之前,或在發瘋之前,堅決反對領洗,那麼,雖然他們被浸入水中受洗,但他們共不取聖事的神印,因為他們反對領洗的意願,在睡夢中,或在發瘋時,還是算作被迫著。反之,如果他們從前是望教者、曾有領洗的意願,那末,這種人,教會慣常在他們危急時,予以重生洗禮。到那時候,他們既然沒有意願方面的阻礙,自必印上聖事神印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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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780-781 |
編號 | 0782    |
標題 | 論聖體聖事的 - 方式( Forma )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里昂總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二0二年十一月廿九日(PL214, 119A) |
內容 | 閣下曾向我們請示:什麼是(成聖體成聖血的)的詞句?即:基督自己,曾用什麼字句,來把麵包與(葡萄)酒,變成祂自己的身體和(寶)血?事實上,那一般教會所用的,加在那彌撒正典中的經文-(詞句),沒有一位聖史記載過…….這就是說:那彌撒正典中的「信德的奧蹟」,是(為教會)所加入的……的確,我們發現有許多主的言行,聖史們所略去的,卻從宗徒的行中,表達了出來,或補充出來……有些人,妄想你所詢問的那個詞句:「信德的奧蹟」,(其所以被加入彌撒正典的動機),是為防備錯誤的發生;他們說:在祭台上(聖體)聖事內的基督的體和血,不是真實的,而祇是想像的、外表的、象徵性的,聖經有時候,也有提起的,即那在祭台上所領取的,是聖事,是奧蹟是榜樣而已。可是這一種人,因此而陷入錯誤者,(根)本沒有適當地了解聖經權威,也沒有虔敬地領受天主的聖事,同樣也不知聖經,不明天主的德能。(參閱:瑪:廿三,廿九)……其實,所謂「信德的奧蹟,是指那在聖體聖事中所信仰的,不是那所看到的;那所看到的,不是那所信仰的,那所看到的是麵包和葡萄酒的外形;而所信仰的,是基督體血的真理,是「愛」和團結的德能……。 |
編號 | 0783    |
標題 | 論聖體聖事的要素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里昂總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二0二年十一月廿九日(PL214, 119A) |
內容 | 但我們該精細地,把這聖體聖事分為三次: (一)有形的外貌;(二)在體的真理-真實性-;(三)屬神的德能。那有形的外貌,是麵包和葡萄,酒那真理是(基督的)體和血,而那德能,是愛和團結。那第一項是「聖事而不是實物」;那第二項是「聖事也是實物」;那第三項是「實物而不是聖事」。但那第一項是兩項實物的聖事;而那第二項是一物-(基督的身體)的聖事,而另一物(即基督的血),也存在其中;那第三項是雙重(體和血)聖事的實物。所以我們相信:那彌撒聖典中所列的,是字句的格式-(外貌),且由宗徒們,從基督那裡,由他們的承繼人,從宗們那裡傳授下來的……. |
編號 | 0784    |
標題 | 論在彌撒聖祭中,水與酒的摻和。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里昂總主教若望書--公元一二0二年十一月廿九日(PL214, 119A) |
內容 | 閣下也向我們請示:水是否和酒,一起變成基督之血?對此,士林學者的意見不一。有些人認為:從基督的肋旁內,有兩件主要的聖事,那就是:用血救贖的聖事,與用水重生的聖事。因此,那摻和在聖爵內的水和酒,因天主的德能,都被變化了……但有些人主張:水既與酒摻和而變成酒,自亦與酒,一起被變成基督之血…….此外,可能這樣說:水並不是變成血,而是照常留在以前酒的附屬體四週……但有些人的主張是邪惡的,他們竟敢說:水變成黏液,……但在上述各種意見中,那被認為比較可靠的是:水和血,一起變為基督之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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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 0789 |
編號 | 0785    |
標題 | 論施行堅振聖事的人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西略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
內容 | 覆手而在額上擦聖油,另名之曰:堅振(聖事),因為(信友)藉此而領受聖神,增強神力。因此,一個單純的司鐸或長老,固能為別人,擦聖油,但傅擦這(堅振)聖油,(即施行堅振聖事),應該祇保留給主教,因為主教是宗徒的承繼人,而按聖經所載:祇有宗徒們,藉著覆手禮,賦予天主聖神,(參閱:宗:八,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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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施行堅振聖事的權柄,保留給主教;這不是出於天主的律法,而是祇由於教會的規定;這從近代的習慣上看來,是相當明顯的, 因為教會准予純司鐸施行堅振聖事;當然,他們必須用主教祝聖的聖油(參閱:*1318,2588);對禁止拉丁禮的司鐸,施行堅振,可參閱:PL214,772,C;PL215,285,C) 。 |
編號 | 0786    |
標題 | 論教友未遂的婚姻,可以因發願入會而解除。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安德肋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六年一月十二日(PL215, 774A) |
內容 | 在這件事上,我們不願意立即傾向於我們前任教宗們的蹤跡,來答覆你所請示的;即在夫妻經過性交而使婚姻成為已遂婚姻之前,夫妻一方,即使未得對方協議,也可離棄對方而轉入修會修道;這樣,對方儘可合法地再和他人結婚;這是我們的建議,你該這樣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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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787    |
標題 | 論聖洗的資料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督利雅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六年三月一日(PL215, 813A) |
內容 | 你曾請示:如果嬰孩處於死亡危急之中,沒有水,也沒有司鐸在場,試問一個單純的世俗人,為了急於為嬰孩付洗,使他們成為天主教教友起見,可否用唾液,散抹於嬰孩的頭上、胸口以及他的兩肩上,作為聖洗嗎?我們這樣答覆:聖洗中常常需要「話和水」(參閱:奧斯定註解若望福音,PL35,1840);所謂「話」,即按真理-基督所說的話:你們往普天下去…….(谷十六,十五;瑪:廿八,十九)主基同樣論及聖洗的「水」,說:「人除非由水和聖神而生,不能進天主的國」(若:三,五);為此,你不該懷疑:上述的嬰孩並沒有受洗,因為他們既沒有用上述的話,又沒有用上述的水來給嬰孩們付洗。 |
編號 | 0788    |
標題 | 論付洗者以及「火洗」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伯督杜(或伯脫朗杜)主教書--公元一二O六年八月廿八日(PL215, 986A) |
內容 | 的確……你曾告訴我們,說:有某猶太人在死亡關頭,而為猶太人所包圍,無法找到別人時, 他就自己浸入水裡,說:我洗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而你如今問:這位同一猶太人,既然恒心熱誠,信仰基督的信理,是否該被視為受洗者,但我們這樣回答:付洗者與領洗者應該是不同的二人;因為這按主基督的話,顯然如此,蓋祂對宗徒們說:「你們去…為萬民授洗…(瑪:廿八, 十九) 。所以那上述的猶太人,應該由別人為他付洗;即那付洗者與受洗者,應該是不同的人……雖然如,此這樣的人,如果當時立即死去的話,他立即飛入天鄉,但這不是由於他所信仰的聖事,而是由於對聖事的信仰所致-這就是所謂「火洗」。 |
編號 | 0789    |
標題 | 論假裝舉行聖祭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羅馬弟兄會的院長們書--公元一二O八年九月廿二日(PL215, 1463C) |
內容 | 你們曾向我們請示:某司鐸該怎麼辨?他一時不慎,陷於大罪,而迫於需要,不能因自己良心的罪污而不舉行彌撒聖祭……不得已,他就適應一切環境的需要,照常舉祭;但當他成聖體(聖血)時,他不唸成聖體(聖血)經;然後他把平常的餅酒領了,就算了事……這種假的補救方法,應予以吐棄勿用!因為從此發生真的重大危機:雖然,凡身負重罪,自知不堪舉祭者,理應敬畏地,不舉行聖祭;否則,他犯重罪;但毫無疑問的是:如果他欺詐地假裝舉祭,那麼,他所犯的罪更重;因為前者帶著大罪而舉祭,(祇得罪天主)祇陷於仁慈天主之手;而後者,不僅欺騙了天主,戲弄了天主,而且,還欺騙了在場參與聖祭的民眾。 |
編號 | 0790    |
標題 |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願眾信友都知道:我-杜朗杜.德.奧斯加【Durandus de Osca(Valdesius)】…以及我們眾弟兄,心裡相信,而以信德來領悟,以嘴巴來承認,以純樸的言語來肯定: 父及子及聖神是三位,一個天主,完整的【天主性的】、同性同體的、同永遠同全能的聖三,而在聖三中每一位-不拘那一位-(都是)圓滿的天主【且是三位一體的天主】,一如「我信天主」(宗徒信經-*30),「我信一個天主」(君士坦丁信經*150),「不拘誰願意」(亞大納削信經*75)所包括的。 -我們的心裡也相信而我們的嘴裡也承認-我們所講的,父及子及聖神-是一個天主也是創造者、製作者,掌管者而且天下萬物,不拘是肉體或神體,也不拘有形無形,【或天上的空中的,水裡的,或陸地上的】,祂都【隨時隨地】予以安排處理。 -我們相信:無論新約【即不管是梅瑟先知的,或宗徒們的律法】的作者,都是同一個天主;祂在聖三內存在,一如上面所說的,從無中創造萬物;(且我們相信):若翰洗者,由祂(天主)所派遣,是聖者義者,且從在他母胎中,就充滿了聖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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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91 - 0797 |
編號 | 0791    |
標題 |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我們心裡相信,且我們嘴裡承認:天主性成為血肉事,不在於父,也不在於聖神,祇在於聖子;正如那在於天主父神性內的(聖)子,是出於父的真天主,(同樣,這(同一)天主子,在人性內,成為人的子,成為出於母親的真人,具有真的出自母胎的肉體與有理性的靈魂;(在祂內),同時有二個性(體),即天主(性)與人(性),而有一個位,一個(天主聖)子,一個基督,偕父及聖神(成為)一個天主,萬物的創作者、管理者;【我們心口合一地相信】祂因真肉體的誕生,受生於童貞瑪利亞;祂曾進食、飲水、睡覺,因走路疲乏而休息;祂用自己的肉體,真的受難受死,真的復活起來,而使祂的靈魂再與祂的肉身結合,曾吃曾喝,然後升入天庭,坐於(天)父之右,且在將來,還要帶著祂同一的肉身(降)來,審判生者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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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90 - 0797 |
編號 | 0792    |
標題 |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我們心口合一地相信和承認:一個教會不是異端派的教會,而是羅馬的教會。是(聖的)、公的,從宗徒傳下來的、【無瑕疪的】教會;且我們相信,除在這個教會外,無人會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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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90 - 0797 |
編號 | 0793    |
標題 |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我們亦相信):聖事:縱然,帶罪的司鐸施行聖事,聖事亦因聖神的合作,產生無形可見的,無法估計的神力;故當教會接受他【聖職人員】時,我們決不予以拒絕,即對教會的聖職,以及他-(聖職人員)所舉行的祝福,我們也不予以詆毀,反而要懷著一片好意.視之為極義的義人,而予以擁護,因為主教或司鐸的罪惡,無論對嬰孩的聖洗,謝恩(聖祭)的舉行,或教會對其屬下的其他職責,都不會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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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 0790-0797 |
編號 | 0794    |
標題 |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為此,我們贊成為嬰孩付洗;他們若在領洗之後,犯罪之前離世,則我們承認,並予以相信:他們一定得救;而且我們相信,在聖洗中,不但原罪,就是他們故意犯的本罪,也都蒙赦免。 -我們也認為:由主教所施行的堅振(聖事),即由主教所舉行的神聖覆手禮,(我們也該)敬謹予以領受。 -我們堅決無疑而以純潔的心相信,並用忠實的話簡明地肯定: (彌撒)(聖)祭,即麵包和葡萄酒,在受祝聖後,便成為真的我主的體和血,而且我們相信:對此彌撒聖祭,不因舉祭司鐸之善惡而有所增損,因為這(餅酒之被祝聖成為基督之體血),不是由於祝聖者之功績,而是由於造主的一句話,以及聖神的神能。因此,我們堅決相信並承認:任何正經虔誠的人,聖縱聖,賢縱賢,若不是司鐸,不是由有形可見可捉摸的主教所按規祝聖的司鐸,決不能,也不應該成聖體成聖血,而舉行祭台上的聖祭。我們相信,為舉行此聖祭,需要三點: (一)要由一定的人選,即如我們上面所說的,要由主教所祝聖的,專門被立為盡此聖職的司鐸(司祭)所舉行: (二)要表達那由聖教父們所安放於彌撒正典中的那些莊重詞句;(三)要具有唸此成聖體成聖血經文的忠實意向。故此,我們堅信並明認:不拘誰,若沒有經過主教手祝聖為司祭, 一如我們上面所說的,而想自己,且表示自己能夠舉行謝恩聖祭者,則他成為異端人,與科辣及其同黨人同受懲罰(參閱:戶:十六章)且該從全羅馬聖教會中,被驅逐出去! -我們相信,真(心)悔過的罪人,【且按聖經所載,嘴裡認罪,並以行為來補贖罪過的罪人】,必受天主的寬恕,【且我們承認,他們能夠得到天主的寬恕】,而我們也非常樂意地,和他們來往通功。 -我們尊重,為病人們用聖油傳抹的(聖事) 。 -我們不否認:男女按保祿宗徒的教訓(格前:七),應該締結婚姻;但我們完全禁止,已按規結婚的人離婚,我們相信並承認:人和自己的妻子,也可得救;而且,我們也不反對人,第二次或二次以上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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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90-0797 |
編號 | 0795    |
標題 |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我們決不以食肉為惡事【*797】 。我們不責斥宣誓行為;而且我們誠心相信:在真理、果斷、 公義之下,宣誓是被許可的事。【在公元一二一O年還加上:我們肯定,世俗的權力,能執行死刑而無罪,祇要這死刑之執行,不是出於仇恨,而是由於判決;而其(判處死刑的)經過程序,不是草率的,而是謹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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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90-0797 |
編號 | 0796    |
標題 | 華登西(Valdesius)的異教徒歸正時對公教信理的誓詞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們相信,講道是非常重要的,可欽可頌的事,可是我們認為,誰若講道,先該獲得教宗或主教的權威或准許。而我們相信,在任何異端教徒公然居留的地方,他們就會否認並褻辱天主和羅馬聖教會的信理;因此,我們應該依照天主的旨意),用辯論、勸告等種種方法,駁倒他們,並用主的話,駁斥他們,至死不渝,而視他們為基督與教會的仇人。至於教會的品級,以及一切由羅馬聖教會所規定的經文和詩歌,我們謙誠地予以贊同,並忠誠地予以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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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90-0797 |
編號 | 0797    |
標題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德拉恭總主教書--公元一二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PL125, 1510C,PL216, 289C) |
內容 | 我們相信,魔鬼之所以成為魔鬼,不是為環境所迫,而是由於他們自己的惡意-(即由於他們妄用自己的自由意志) 。【我們決不以「食肉」為罪。】我們心口合一地相信、承認那我們如今所持有的肉體,不是別的肉體,(將來)復活起來。我們亦堅信、肯定: (眾人)將由耶穌基督審判,且每人按自己在此肉身內所行之善惡,而領取賞罰。我們(堅)信無疑:慈善事工,祭獻、(克己)以及其他善工,均為信友亡者有益。【再者,信德按雅各伯宗徒的教訓,若沒有善工,乃是死的(雅:二,十七);所以我們棄絕了世俗,並依照主的勸告,把我們所有的,施捨給窮人,而我們決定做窮人,好使我們擺脫明日的的掛慮(瑪:六,卅四);而且我們除了每天的衣食外,不向任何人,索取金銀財物。我們也立志奉行福音的勸諭,好像遵守誡命一樣。】 但我們承認、並相信我們仍留在世俗上,且亦佔有我們自己的財物;而我們要用自己的財物,來做慈善事業,以及其他善工,並遵守主誡,才會得救。我們相信,由於主的命令,我們該向神職班,交付什一之稅、初薦之果,以及(其他)獻儀。為此,我們懇切請求你們,明智審慎,若有人來到你們那裡,說自己是我們的一份子而不信仰上述的信理,那麼,要知道:他們一定不是我們同夥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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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790-0796 |
編號 | 0798    |
標題 | 彌撒中所用的葡萄酒,該摻入一些水。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烏果主教書--公元一二O九年三月五日(PL216, 16B ) |
內容 | 你說你讀過我們詔書(*784),得悉有些人竟然胡思亂想,冒昧地說:在-謝恩聖事(即聖體聖事)中的水,變成黏液;因為那從基督肋旁流出來的,不是水,而是一種血水,黏液。雖然,你認為: 有(許多)偉大的可靠的名人,曾這樣主張過;所以,你到今為止,在你的講話裡以及你的著作中,還是跟隨他們的主張。可是,我們的想法,正和他們的相反;所以,你也不得不要同意我們的主張…….因為如果那從基督肋旁所流出的,不是水而是黏液,那親目所睹的,而為真理作證的若望,一定不說,是水,而說是黏液了。(參閱:若:十九,卅五)……因此,這個水,不管是天然的,或是奇蹟的,也不管是由天主的神能,從新被造的,或是由於別種溶液所混合而成的,但無論如何,水總是水,那是毫無疑問的。 |
編號 | 0799    |
標題 | 不可用烙鐵冰水來證明犯人的清白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亨利主教書--公元一二一二年一月九日(PL16, 502C) |
內容 | 雖然,世俗的判官,普通審判犯人時,用冰水或用烙鐵或用決鬥(來表明犯人的清白),但教會不准運用這樣的審判,因為主的律法,說:你不可妄試上主,你的天主。」(申:六,十六;瑪:四,七) 。 |
編號 | 0800    |
標題 | 論公教會的信理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相反亞皮盛與加大洛異端的信理定斷(Def.contra Albigenses et Catharos) 。我們堅決相信並坦白承認:祇有一個真天主,全能的、無限偉大而無可變更的、無法予以澈悟的、全能而無可言喻的,父及子及聖神:雖有三位,卻共有一個質、一個性體、或一個完全單純的本性:父無由而(自有),子則祇由父而生,聖神則同樣由父及子所共發:沒有開始,常常沒有終結:父是生者,子是受生者而聖神是(由父子所共)發者:大家是同一性體的,同等的,同是全能而同是永遠的:一個萬有之原:一切有形與無形的、以及神體與形體的創造者:祂以自己的完全德能,同時在時間的開始時,從無中創造了神體與形體,即天使與世物:且到後來,造了人類,具有靈魂與肉體,好像集神體形體之大成。原來天主所造的魔鬼以及其他惡魔的本性是善良的,但他們因自己的惡意而成為惡者。人卻因惡魔的唆使而犯了罪。這個聖三,按共有的性體而論,是分不開的,而按三位的特性而論,是有區別的,首先由梅瑟、聖先知們以及其他忠僕,依照非常精密的時間程序,向(歷代)人類,傳授救援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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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01-0802 |
編號 | 0801    |
標題 | 論公教會的信理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末了,天主的獨生兒子耶穌基督,是全聖三中之一位,成為血肉,由終生童貞瑪利亞利,因聖神的合作受孕,而成為真人,由理性的靈魂與人的肉體所組成,由二個性體,合成一個位,更顯明地顯示出生命的生命。雖然,祂按天主性而論,是不能受死而不能受苦的,但同一基督,按人性而論,卻成為可以受苦而可以受死者:況且祂為了人類的得救,業已在木十字架上受難而受死,下降府(陰府),(然後)從死者中復活,而升入天堂:但祂靈魂下降而在祂肉身內,復活起來: (然後)同樣地,祂的靈魂與肉身,一起升了天:而在世末,祂將來臨,將審判生者死者並按各人的行為還報各人:被斥者受罰,而被選者受賞:即所有的人,帶著那如今所持有的原來肉體,復活起來,好按他們自己的行為善惡,來領取他們賞罰;即惡者將與惡魔,同受永罰:善者則將與基督,同享永遠的榮耀,萬世無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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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00-0802 |
編號 | 0802    |
標題 | 論公教會的信理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但有一個信友的公教會,且在她以外,完全沒有人得救(參閱:希彼廉致猶白雅書-PL3,1169A:教會之外,沒有救援)-而在這教會內,司祭和祭品.是同一耶穌基督;祂的體和血,實實在在藉著麵酒的形像,隱藏在祭台上的(聖體)聖事內;祂以天主的神能,把麵餅變成聖體而把葡萄酒變成(聖)血,好使我們本人,從祂自己由們那裡所領取的,來領取那完成團結的奧蹟。一定的,這個奧蹟 - 聖事,除司祭外,誰也不能舉行,因為司祭,是按禮規被祝聖而成,即由耶穌基督按祂自己,賜予祂的宗徒們,及其承繼人的教會(鑰匙)權柄-所制定的。至於聖洗聖事,(那就是呼籲聖三之名,即因父受及子及聖神之名而在水中使人成聖的聖事),則不論為嬰孩,或為成人,若按教會的方式,不拘為誰所施行的,都為得救有益,縱然,有人在領洗後,陷於罪惡中,也常能用真切的痛悔補贖,來獲得補救。再者,人不僅守貞與守節者,而且連結婚者,若以正直的信仰和善工來使天主中悅者,也會抵達永福的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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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00-0801 |
編號 | 0803    |
標題 | 論院長若亞敬的錯誤-論聖三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為此,我們懲罰且我們責斥那若亞敬院長為相反訓導長伯多祿.龍巴杜所出版的小冊-或著作-「論聖三之一體-或論聖三之性體」;他稱他為界端人,且是愚蠢者,因為在他的言論中,他說過:「因為某種至上之物,是,父及子,及聖神;而這至上之物,不是生者,也不是受生者,也不是受發者」。因此,他說他編造在天主內的,不是「聖三」,而是「聖四」;即天主三住;而那共有性體的,卻好像是「四位」;顯然,他反對,因為沒有一物是父及子及聖神;也沒有本質,也沒有本體,也沒有性體:雖然,承認父及子及聖神共有一個本質,一個本體,一個本性。可是他明認:這樣的「一體」,不是真的,本然的,而好像是集體的,相似的,一如眾多人被稱為一個民族,眾多信友,被稱為一個教會(集團),如聖經所說的:「眾信徒都是一心一意」宗:四,卅二);又如:「那與主結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格前:六,十七);又如:「栽種的和澆灌的,原是一事……」(格前:三,八);「我們眾人在基督內也都是一個身體」(羅:十二,五);又如「我的人民和你人民,是一個人民」(列上:廿二,五-思高本譯:我的人民,就如同你的人民) 。但為了自圓其說,他就只好把基督在福音上及信徒所說的,搬出來了;祂說:「父啊!願他們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就如我們原為一體一樣。我在他們,內你在我內,你在我內,使他們完全合而為一」(若:十七,廿二) 。其實,基督的信徒,不是(像他所說的),合而為一,即像一個在一切事上完全一樣的事物,而是這樣的合一,即因信仰的大公,合而成為一個教會(團體),且因不能彼此分解愛德團結,而終於成為一個王國,一如若望在他正典書信的:「原來在天上作證的有三:就是父及子及聖神」(若一:五,七);隨後,他就接下去說:「在地上作證者亦有三:聖神,水及血,而這三個是一致的(若一:五,八),在如在有些經卷上所記載的-」(與思高版本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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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伯多祿.龍巴杜在若亞敬「花」院長所者的「論天主三位一體」的書中,找出許多錯誤而加以攻斥。事實上花院長尚有其他三部著作,即: (一)新舊約之諧和;(二)啟示錄與(三)十弦琴聖詠詮解。書中錯誤百出,受人攻斥頗烈;蓋按花院長的主張: (一)天主是萬有;(二)每位基督徒都該相信自己是基督的肢體;誰若不信,那就不能得救:反之,若欲得救,應至少相信基督受生受苦或其他信德道理;(三)凡被建立於愛德中者,那就無罪了。 *參閱0804-808 |
編號 | 0804    |
標題 | 論聖三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但我們由於會議的贊同,我們相信,並與伯多祿.龍巴杜一起承認:這某種無上的「有」,無法予以澈悟的,也無言可喻的「有」,實實在在就是父及子及聖神;這無論是按一起而言,或分別而,言總是三位,所以,在天主,內祇有聖三,而不是「聖四」,因為三位無論那一位,都是一個「有」,即共有一個性、一個質、一個天主本性。惟有這「天主性」是三位共有的原始,除此以外,便不能還有別的原始。而且,這個「有」,不是生者,也不是受生者,也不是受發者,而是那生子的父,與受生的子,以及那受發的聖神,好使天主聖三,在位方面,各有區別;而在性體方面,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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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03-0808 |
編號 | 0806    |
標題 | 論聖三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但真理-基督,為自己信徒們,祈求(天)父時,說:「我願意他們彼此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如同我們原是一體一樣」(若:十七,廿二) 。這裏所謂「合而為一」,對信徒而言,固指在恩寵內的愛德團結,但對天主三位而言,是指三位在性體內的一體,誠如真理-基督在別處說過的:「你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四八);這等於更明朗地說:「你們要以恩寵的成全,成全自己,如同你們的天父因性體的成全而是成全的一樣;即各按自己的方式,成為成全的,因為在造物主與受造物之間,若不另外指出不同點的話,那就不能有什麼相同點了。所以,誰若膽敢在這方面,對上述若亞敬的主張或論調,加以辯護或予以贊同,那麼,他就成為異教人,必遭眾所駁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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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03-0808 |
編號 | 0807    |
標題 | 論聖三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但若亞敬本人所創立的那座弗勞楞隱院,我們決無意因此而予以廢棄,因為在那裏,既有院規之制定,自有遵守的神益;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若亞敬本人,既已把自己的一切著作,交給我們處理,他就處理,他就親筆寫信,並親手簽字,要根據宗座的判斷,把應該更正的地方, 予以更正,且堅決地承認,要堅信那羅馬教會所堅信的信理,因為(由於主的安排),教會是眾信徒的慈母與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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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03-0808 |
編號 | 0808    |
標題 | 論聖三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我們也責斥並懲罰那背信者雅馬里的極其邪惡的邪說,因為那謊者之父-(邪魔),曾蒙蔽了他的心靈,竟使他的論調,非但應該被視為異端,而且還是愚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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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03-807 |
編號 | 0809    |
標題 | 論(華頓士)異端--宣道者必須由教會權威所派遣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因為「有些人,雖有虔敬的外貌.卻背棄了虔敬的實質,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弟後:三,五)」;他們妄想自己有宣道的權威,因為同一宗徒說過:「若沒有奉派遺,人又怎能去宣講呢?…」(羅:十,十五)所以,所有被棄絕、被禁止或有受到派遺者,若不管宗座或公教會地方主教的權威,公開地或私下地,擅自宣道而盡宣道之職,則應一律加以絕罰的鎖鏈;而且,他若不肯及早悔改,則必將遭受其他相稱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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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810    |
標題 | 論希臘人的傲慢,攻擊拉丁禮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雖然我們願意對近日歸正服從聖座的希臘人,予以尊敬和愛護,而對他們的習慣與禮儀,能為主所容忍者,我們也竭力予以容忍;但在這些產生救靈危險而危及教會尊榮的事上,我們不願意也不應該予以容。事實上,在希臘教會,連同他們的一些同黨同情的人,脫離宗座的管轄之後,希臘人開始厭惡拉丁(教會)人;在他們所做的許多不義的事件中,竟有這樣的事情發生:若拉丁禮的司鐸,在他們(希臘禮人)的祭台上舉祭,那麼,他們便認為祭台受到污染,非先予以洗滌,決不在那祭台上舉行祭祀;那為拉丁禮人授洗的信友,他們竟敢冒昧地,再要授予洗禮;而且,據我們所知,有人竟不怕這樣實行了。為此,我們為了從天主的教會裏消除偌大的惡表起見,我們就審慎地,根據神聖會議的建議,下令:希臘禮的人們,都該像聽命的子女,服從慈母羅馬教會,不再冒昧,幹出這樣的事,好使大家「成為一牧一棧」(若:十,十六) 。誰若冒犯這樣的罪,則應予以絕罰的處份,革除他的一切職務,以及一切教會的恩俸。 |
編號 | 0811    |
標題 | 論宗主教的地位-論羅馬宗座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為了恢復宗主教宗座的古老特權,我們依據大公會議的意見,規定:羅馬教會,由於主的安排,獲得正權力的首席地位,超越其他權力之上,而成為基督眾信徒的慈母和導師;其次便是:一、君士坦丁堡宗座,二、亞歷山大宗座,三、安提約基宗座,而耶路撒冷宗座,獲得第四把交椅。 |
編號 | 0812    |
標題 | 第廿一章 論告解、告解秘密,並至少每年在逾越節,應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每年逾越節-應告解領聖體一次不論男女信友,在抵達明辨明善惡的年齡之後,至一年一次,向自己(本堂的)司鐸,獨自把自己所犯的罪過告明,並該竭力設法,做完(本堂司鐸)所命的補贖,然後,至少在逾越節,恭領聖體:但若自己的(本堂)司鐸,因著某種合理的原因,認為暫時不該遵命告領者,則不在此限。否則的話,如有違犯上述規定者,則他在生時,不准進入聖堂;死後,則不准按基督徒的禮儀,受到埋葬。因此,這令人得救的規則,應屢次在聖堂中公佈,以免人冒昧無知而為黑暗所蒙蔽。但誰若因著正當理由,而願向客地司鐸告罪,則先該請求准許,才可獲得(本堂)司鐸的權柄;否則的話,客地司鐸,則不能給他赦罪或留罪不赦。 |
編號 | 0813    |
標題 | 論聽告解司鐸的職責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但司鐸應該審慎機智,要以精明醫師的德性,給傷患者,傾注酒和油(參閱:路:十,卅四);即要用心查問罪人的罪過及其犯罪的光景,俾能明智地明白,該給他出什麼主意,或該用什麼補救方法;務必想盡各種策略,以醫治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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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14 |
編號 | 0814    |
標題 | 論聽告解司鐸的職責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但要千萬當心,不要在言語中,或用任何記號,或用任何方式,來洩露罪人的姓名但若為了更明智的理由,需要這樣做的話,那麼,聽告鐸,必須小心翼翼地,追問罪人,而絕不提及罪人本人,因為誰若膽敢洩露那在告解聖事中所洩露的罪過,那麼,我們決定,不僅要革除他的司鐸職司,而且還要把他關進隱修院裏,終身做補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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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13 |
編號 | 0815    |
標題 | 先該照顧病人的靈魂,然後照顧他的肉身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此外,人的靈魂,既然遠比肉身尊貴,則我們(不得不)以絕罰的處份,嚴禁醫生中任何醫生,為了拯救肉身生命!勸病人,任何危害靈魂的事情-(特別是指:於縱性慾的事) 。 |
編號 | 0816    |
標題 | 論在一切事上,應有善心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因為「凡不出於信心而做的,就是罪」(羅:十四,廿三);所以,我們根據了本會議的判斷,斷定:所有一切沒有信心-(善意)的規定,不管是教會方面的,或是國家方面的,都是無效的,都是無效的,因為一般說來,這一種的規定,都是相反典章與慣例,非犯大罪,不能予以遵守的。因此,凡規定律法者,必該注意到律法的本身,永遠不與人的良心,有所牴觸,才行。 |
編號 | 0817    |
標題 | 不准秘密結婚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我們依據我們前任教宗們的蹤跡,蕭規曹隨,嚴禁人秘密結婚;我們亦禁止任何司鐸,冒昧參與這樣的婚姻。為此,我們決定,把有些地區的特殊習慣普遍化,擴展到其他地區去;即:所有的婚姻,先要經過一個相當時期,由司鐸在聖堂中公開宣佈,好使有人知道,而且能夠把他們的婚姻阻擋,在此規定時期內,(司鐸稟明);而司鐸本人,也該查明男女雙方,有沒有婚姻阻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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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818    |
標題 | 論聖人們的聖髑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有些人出售聖人們的遺髑,到處出示出售,往往令人對天主教會,有所詆毀;茲為防止這種流言蜚語,我們頒發詔書規定:從前聖人們的聖髑,以後不准被放在(聖)匣外面,到處展示出售。至於新被發現的聖人遺髑,若不先獲羅馬教宗權威的核准,誰也不得公開予以敬禮。此外,主教們,不可准許人們,拿了假的證件信口雌黃,使他們的聖堂,敬禮聖髑,一如在普通各地的惡習慣一樣,往往予人貪財謀利的機會。 |
編號 | 0820    |
標題 | 論賣買聖職罪 |
教宗 | 依諾森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公元一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卅日 |
內容 | …在普通各地方,有許多人,像當時在聖殿中賣鴿子一樣,為了要祝聖為主教,或為了要被祝聖為主教,或為了要被祝福為隱院院長,或為了被陞為神職人員,竟然討價還價,做著醜惡卑鄙的賣買,真是可恥!而且討價還價的高下,因人而異;還有些人,為了逃避更大的懲罰,便以古老習慣為藉口,竭力為自己的這些醜惡事辯護。所以,我們為了要根絕偌大流弊起見,我們澈底痛斥這種惡習-更好說,這種腐敗,我們堅予禁止:任何人,不管是為了授予或領受神職神品.一律不得受賄賂。如有違者,則不管是得賄賂者,或是授予賄賂者,都已遭受懲罰,一如革哈齊(列下:五,廿 - 廿二)與西滿(宗:八,九-廿四)之遭受懲罰一樣。 |
編號 | 0822    |
標題 | 論在彌撒聖祭的葡萄酒中,所摻入的水。 |
教宗 | 奧諾理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奧拉伍總主教書--公元一二二O年十二月十三日 |
內容 | 按我們所聽到的,在你們地區,泛濫著一種很危險的弊病,即:在彌撒聖祭中所用的水,比葡萄酒還多;但按全教會的合理的習慣!應該用酒多過於水才對,因此,我用這宗座文獻,吩咐閣下,(立即予以糾正),因為無論如何你不可這樣做,也不可讓這種弊病,在你的省區流行。 |
編號 | 0824    |
標題 | 論神學上的名詞與傳統!應予以遵守 |
教宗 | 額我略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黎的神學士書-公元一二二八年七月七日 |
內容 | …的確,神學上的理解,猶似人之掌管自己的一切官能,又好像人靈之管治肉身,引入正道而免陷於歧途…是的,我們「心中很是悲痛」(創:六,六)而「飽食苦菜」(哀:三,十五),因為…你們中有人…亂稿新異,竟把「祖宗所立定的舊界」(箴:二二,廿八),移動了;即:把天書上的智慧-理解,以及聖教父們由悉心研究所得的講解詞語的定義,也都予以違犯了;這不僅是冒昧無知的,而且還是俗化的,令人傾向於本性哲理,而以科學為炫耀;這並不使人聞之,有所進益;而他們看起來,似乎不是教授神學者,而是「信口雌黃」談論神學者,因為教授-或講解神學者,該依據聖(教父們)可靠的傳統道理,講解神學;這不是屬於血肉的武器,而是「憑慼天主有力的武器,足以攻破堅固的堡壘:攻破人的詭辯,以及一切為反對天主的智識所樹立的高寨,並擄獲一切人的心意,使之服從基督」(格後:十,四-五):「不可因各種異端道理而偏離正道」(希:十三,九)「上主必立你為首而不做尾巴」(申:廿八,十三);如今反而「他要為首,你卻要做尾巴」(申:廿八,四四);而奴婢竟迫王后做奴婢,這就是說:他們反而把地上的證件,當作天上的,把那恩寵的事,反而歸功於本性。一定的,誰若太過份注意本性的學問,那麼,他們又回到「那無能無用的蒙學裏去,情願再作他們的奴隸」(迦:四,九-),像在基督內,成為柔弱無能者,成為「必須吃而不能吃硬食的人」(希:五,十二);而他們的心,似乎從來沒有用恩寵來堅固過(希:十三, 九);為此緣故,「他們被剝奪了恩寵的恩賜而在自己的本性事理中受到創傷」(見:盎博羅削-PL15【1845】1718B;奧斯定:PL35,1340;可敬伯達-PL92,468D);他們也不記得保祿宗徒的教訓,說:「…你要保管所受的寄托,要躲避凡俗的空談,和假冒知識之名的反論(調)」-(弟:前六,廿) 。 再者,當他們用過份不的本性理由,來解釋信理時,豈不是他們好像使這信理,成為無用的虛幻的事嗎?因為「信理不宜叫理智予以經驗實」(額我略-PL76,1197)。最後,本性的事理令人了解了,才予以相信;信理則不然,她由於恩寵的神能,使人領悟而相信;她大膽地透過那並沒有獲得證實的事理,而到達那本性理智所不能到達的境地。 |
編號 | 0825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的神印 |
教宗 | 額我略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楞史總主教書--公元一二三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內容 | 對於你所請示的問題,我們這樣答覆你:凡在規定時期以外領受聖秩-神品-的人,必領取神印無疑;對於他們這種的違規行為,你先該吩咐他們做相稱的補贖,然後你可容忍他們,在他們所領受的神品地位上,為(天主教會)服務。 |
編號 | 0826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的「質」與「模」-(物質與方式) |
教宗 | 額我略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奧拉主教書--公元一二三二年十二月九日 |
內容 | 司鐸與六品執事受神品-聖秩時,必須按宗徒所傳下的覆手禮(弟前:四,十四;五,廿二;前後:一,六;宗:六,六),領受觸身方面的覆手禮,誰若沒有領受覆手禮,則不必立即重複晉陞聖秩禮;但到規定授予聖秩的時候,必須審慎地,補行那從前因錯誤而沒有領受的禮儀,但(主祭)在受祝聖者的頭上代經祈禱時,眾人的手,應該高舉著。 |
編號 | 0827    |
標題 | 附帶條件的婚姻是無效的 |
教宗 | 額我略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殘存的詔書斷片--公元一二二七年與一二三四年之間 |
內容 | 假設結婚時,咐帶著某些相反婚姻要素的條件,例如說:「假設你避孕不育,我就和你結婚」,那麼,這樣的婚約,無論怎樣為婚姻效力辯護,總是無效的,但若在婚的上,加上其他可恥的或不可能的條件,那麼,為了顯全婚姻的效力,這種條件,應被視為好像沒有加上的一樣。 |
編號 | 0828    |
標題 | 論高利貸 |
教宗 | 額我略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R』弟兄書--在公元一二二七年至一二三四年之間 |
內容 | 誰若借錢予航海人或去市場購貨的人,而收取一些利息,則他不該被視為放高利貸者,因為他本人冒受損失的危險。同樣,誰若借給人十斤麥子,或十斤酒或油,而到後來,向人如數索回時,即使麥子或酒或油價格,將大為增高,或(至少)將有增高的可能,則他也不該被視為放高利貸… |
編號 | 0829    |
標題 | 論付洗用的水 |
教宗 | 額我略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西古杜總主教書--公元一二四一年七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從你的請示書中獲悉貴地區,有時發生水荒而用大麥酒,來為嬰孩付洗。我們如今這樣答覆你:根據福音的道理:人該重生於水和聖神(參閱:若:三,五);所以,凡用大麥酒來受洗者,不該被視為按規受洗者(即他所受之洗禮無效) |
編號 | 0830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該向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對於這些事,我們的考慮是使這同一王國的希臘人,在有關聖洗聖事所行的傳油禮,應堅持遵守羅馬教會的習俗;(2)所說的「傳油習俗,或傳油禮」,假設非令人怪異,不可或不能廢除的話,可以容忍,把受洗人的全身,都傳予聖油,因為這與聖洗的效能或效果.並沒有多大關係。-(3)至於付用的水,不管冷熱,也沒有關係,因為大家都認為:付洗用熱水或冷水,都具同樣的能力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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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1-0839 這次大公會議,除開幕外,一共舉行三期會議,就告結束,本會議先後共頒發法令:(一)相反弗利德皇帝: (二)相反撒拉千諾人,而收復聖地;卻都不是有關信理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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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831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4)可是,唯有主教可以給領洗人的前額,傳上堅振聖油,因為這樣的傳油禮,應該保留給主教們。事實上,主教是宗徒的代表;依據聖經的記載,唯有宗徒們,為信友們,舉行覆手禮,而賦予聖神;這就是代表「堅振」,即用堅振聖油,傳予於領洗人的前額。-(5)每位主教,每逢主的晚餐-即建立聖體日,也可在自己的聖堂內,按教會的(規定)方式,用巴爾塞(Balsamus)香料與橄欖油,祝聖成為堅振聖油。因為聖神的恩賜,即藉這個傳油禮,而賜予於領堅振的人們。一定的,鴿子象徵聖神;而按聖經所載,鴿子曾卸著橄欖樹枝,回到諾厄的方舟上。但若希臘人,更願意保持自己的古禮,要宗主教偕同總主教們,與所屬的主教,要總主教偕同自己所屬的主教們,一起祝聖、製作堅振聖油,那麼,他們這樣的習慣,可以予以容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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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2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6)但誰也不得為了補過贖罪的理由,請司鐸或聽告解司鐸,祇為他傳上一些聖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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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3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7)而按雅各伯宗徒的教訓(五,十四),該為病人們,舉行最後的傳油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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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4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8)但在祭台-即彌撒-聖祭中,希臘人願意依照自己的習慣,加一些水,不管是冷的,熱的或溫熱的,那麼祇要他們相信承認,遵守(彌撒)正典的格式,同樣可以成聖體成聖血-而舉行彌撒聖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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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5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19)來結婚的男女犯邪淫,也不能沒有死罪;這是亳無疑問的,因為「淫蕩的…犯姦淫的…都不能承繼天主之國」(格前:六,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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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6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19)對於這事我們願意,明(文)吩咐:希臘主教們,-如今以後,應按羅馬教會的習俗-禮儀-授予七品,不得像過去一樣,-據說-漠視或略去前面的三個品。但因他們所祝聖的這樣的司鐸太多,故予以容忍,(不予追究):他們仍得保持所領的神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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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7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20)因為按(保祿)宗徒的教訓:丈夫一死,妻子便自由,不受法律拘束;她在主內,可以隨意出嫁,第二次,或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參閱:羅:七,二;格前:七,卅九);所以,希臘人,絕不可予以譴責,不可予以懲罰,但該使那些能夠結婚的男女,妥當結婚;但對那些第二次結婚的夫妻,司鐸決不予以祝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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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8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論亡者(靈魂)的結局】(23)真理-基督-在福音上說:褻瀆聖神的罪,今世後世,都不得赦免;從此可知:有些罪,在今世獲赦,但有些罪,卻在後世獲赦;而且,保祿宗徒也說過:「各人的工程…在…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但誰的工程若被焚燬了,他就要受到損失;他自己固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格前:三,十三…十五);據說:希臘人本身,也真實無疑地相信肯定:誰若在生時,或已接受補贖而沒有做完而死去,或祇帶著小罪而沒有大罪去,則他們的靈魂(死後)將受到磨煉而教會能以祈禱,善工來救助他們。對這種人死後煉罪的地方,希臘的學者,既沒有給它定名,我們願意根據傳統,以及聖教父們的權威,名之曰「煉獄」;而在希臘人中,也有這樣名稱。原來這是人死後暫時煉罪惡的地方。當然在煉獄火煉的罪,不是指人生前所犯,沒有痛悔的重大罪惡,而指那些小罪,或指那些生前已赦免的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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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9 |
編號 | 0839    |
標題 | 致宗座駐希臘人研討道理與禮儀 - 公元一二五四年三 |
教宗 | 依諾森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里昂大公會議--公元一二四五年六月廿八日至七月十七日 |
內容 | (24)誰若帶著大罪沒有痛悔而死去,那他必受地獄永苦無疑。(25)至於領洗的嬰孩靈魂,以及那些沒有罪沒有應做的補贖而死於(寵)愛中的成人靈魂,必立即飛到永遠的天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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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30-0838 |
編號 | 0840    |
標題 | |
教宗 | 亞歷山大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憲章--公元一二五六年十月五日(Const. Rom.Pontifex de summi) |
內容 | 在用心閱讀與審慎考慮古肋母的小冊之後,他們便給我們作了一個圓滿的報告書,說在這本書裏,含有若干相反羅馬教宗以及主教同道的權能與權威的邪說謬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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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巴黎大學與行乞修會(即指方濟會與道明會)之間發生講道權的爭執時,古肋母氏Guilelmus便於公元一二五五年出版了:「論近代危機」(De periculis novissimorum temporum) 。教宗亞歷山大,便頒佈「羅馬教宗」憲章,以懲斥該書中的錯誤道理: *參閱0841-0844 |
編號 | 0841    |
標題 | |
教宗 | 亞歷山大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憲章--公元一二五六年十月五日(Const. Rom.Pontifex de summi) |
內容 | 而且還有幾點是:相反那些為了天主的緣故,因嚴守神貧(願)而行乞,自願忍受貧窮,得勝世俗及其勢力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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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40-0844 |
編號 | 0842    |
標題 | |
教宗 | 亞歷山大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憲章--公元一二五六年十月五日(Const. Rom.Pontifex de summi) |
內容 | 但有幾處是攻擊那些熱心救靈而埋頭研究聖學的人們。事實上,他們在天主的裡作了許多有益的神工,而結出了偉大屬神的果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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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40-0844 |
編號 | 0843    |
標題 | |
教宗 | 亞歷山大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憲章--公元一二五六年十月五日(Const. Rom.Pontifex de summi) |
內容 | 而有些地方是相反神貧的神益,即攻擊行乞修士們的地位,如:可愛的神子宣道會士以及小兄弟會士,他們因精神的力量而棄絕了世俗及其一切財物,全心仰望天鄉,惟天福是圖;此外,我們顯然發現該書中,一定還有不少理應永遠受到駁斥與吐棄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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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40-0844 |
編號 | 0844    |
標題 | |
教宗 | 亞歷山大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憲章--公元一二五六年十月五日(Const. Rom.Pontifex de summi) |
內容 | 這同一小冊,也是傳播大惡表的溫床;其中不僅存在著許多「亂人方寸」的資料,而且還引起許多靈魂的虧損,因為它唆使信眾,不要習行善工,不要慷慨施捨,不要回頭歸正而進入修會修道。這本小冊的開端是這樣的:「看!他們看見了,便在外面喊叫」;這也就是按該書的書名:「近代危機略論」。現在我們,採納我們弟兄的主意,用宗座的權威,並永遠懲罰駁斥該書所講論的,是不公平的,可惡的,邪惡,而且書中所說的訓示與文獻,是惡的,虛假,不正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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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40-0843 |
編號 | 0846    |
標題 | 論特為紀念基督的謝恩聖事 |
教宗 | 吳巴諾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此世將過去通牒--公元一二六四年八月十一日(Ency. Transiturus de hoc mundo) |
內容 | 的確,(基督)本人,在建立這件(聖體)聖事時,曾對宗徒們說:「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路:廿二,十九);於此可知:這為我們,實是一件非當高貴,非常可敬的聖事,也就是主要的出奇的,為紀念基督愛我們的出等愛情聖事。我說:這是紀念性的可奇妙的聖事,…在那裡有嶄新的標誌,有不變的可奇妙事,在那裏薀藏著一切甘飴…在那裏,我們一定獲得永生的救援。這是含有紀念性的…祆援的聖事,在那裏,我們追念我們救贖的(洪)恩,在那裏,我們會棄惡從善,修德立功而恩寵日增,在那裏,我們必因救主(基督)的身體臨在而獲益無疑。是的,在別件聖事內,我們固可以心神和思想來追究基督,但我們並不因此而獲得(它們)實際的臨在。可是,我們在這聖體聖事內,我們追念基督身體的實際臨在;這固是基督在別的(麵與酒)形像下臨在,但祂在祂的性體內,實與我們同在。蓋祂在升天之前,向宗徒們以及跟從他們的人,說:「我同你們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終結」(瑪:廿八,廿) 。祂以如此慈悲的預許,來安慰宗徒們,竟與他們同在,(不但以心神),還以實際身體的臨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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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直接致於各地主教們的一個非常著名的通牒,為建立一個新的慶節即:「耶穌聖體」。*參閱0847 |
編號 | 0847    |
標題 | 聖體是人靈之糧 |
教宗 | 吳巴諾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此世將過去通牒--公元一二六四年八月十一日(Ency. Transiturus de hoc mundo) |
內容 | …基督的慷慨,超群絕倫;基督之愛情,莫之與京;祂竟把自己,賞給人們,充作食物。噢,空前絕後的可欽可頌的慷慨施與!在那裏,施與者,來作施與禮品,而所施予的禮品,竟完全與施予者無異!…祂所以把自己,施與我們,充作食品,為的是使人因進食而重振精神,奔向生命,正如人因死亡而趨於腐朽……因(貪嘗)美味而(犯罪)受傷,但亦因(聖體聖事的)美味而獲得醫治。請看!人在那裏受傷,人也就在那裏獲得救藥;人從那裏導致死亡,人也就從那裏獲得生命—(永生)。對於「美味」,聖經這樣記載︰「那一天你吃了,必定要死」(創︰二,十七)但對「生命」,聖經卻這樣記載︰「誰若吃了這食糧,必要生活,直到永遠」(若︰六,五一)…這也是相當的施與,相宜的作為,即︰天主的永遠聖言,那就是受造之物—人的有理性的食糧與營養,成為血肉,而把自己交給有理性有血肉的人,充作食糧…人固然吃這個餅,卻並沒有把它消化掉;人固然吃了(基督的)「聖體」,卻並沒有把它變化了,因為不是「祂」—聖體—變化成為領聖體人,而是領聖體人,若是堪當的話,將變化成為小基督—(即與基督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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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46 |
編號 | 0849    |
標題 | 論基督在聖體聖事中的實際臨在 |
教宗 | 格來孟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毛里農總主教書——公元一二六七年十月廿八日 |
內容 | 〔我們所聽到的是︰〕你說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不是本質地臨在於祭台上—(聖體聖事內)—而那臨在的,祇好像是標誌所標明的標誌而已,而且你再加上一句說︰這是巴黎學者著名的意見。但這種意見(論調)到處蔓延開來…終於傳到我們這裏,使我們大為詫異;我們也難於相信,你會講過這樣的道理;這顯然是異端,相反聖體聖事的真理;須知︰在聖體聖事內,真理越是勝過人的感官,越是蒙蔽人的悟性而屈服在理智之下,信德也越是有用處…你該堅信那教會所公認的信理…那就是…雖然基督的(聖)體(聖)血,論地方是在天上,但在司鐸的口,按教會禮儀,唸了(成聖體成聖血)的經文之後,在餅和酒的形像下,便真正地、實在地、本質地、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體和(聖)血。 |
編號 | 0850    |
標題 | 天主聖神由父與子所共發者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二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五月十八日 |
內容 | 我們以忠實熱誠的信仰,相信承認:聖神永遠地,由父及子所共發者,而祂不是好像由兩個原始而是由父與子一個原始所共發者;祂也不是由兩個噓氣而是由一個噓氣所吹出的:神聖的羅馬教會—眾信徒的慈母與導師,在過去信仰所信認的、所宣講的、教人的,就是這個道理;如今她所堅信的、宣講的、承認的、教導人的,還是這個道理;這也是正宗的希臘與拉丁教父們聖師們的一致不變的,真確的道理。但因有些人,為了不明真理的緣故,而陷入各種錯誤,所以我們為了杜絕這種邪道起見,我們便由大會核准,對那些膽敢否認聖神永遠地,由父與子所共發的人們,或對那些膽敢肯定,聖神由父與子,好像是由於兩個原始而不是由於一個原始所發的人們,我們一律予以懲罰和責斥。 |
編號 | 0851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一般性的宣言〕我們相信聖三:父及子及聖神,一個全能天主,且在聖三內,有一個完全的、同性質的、同性體的、同永遠的、同全能的天主性;祂(天主性)具有一個意願、一個權能、一個尊威;祂是一切受造物的創造者;萬物即從祂而出、萬物即在祂內;天上與地上的萬物,無論有形無形,也不拘形體,或神體,都是藉祂而造成的。我們相信:在聖三內的任何一位是真的、圓滿的、完全的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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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2-0856, 0860-0861 |
編號 | 0852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我們相信天主之子—天主之言永遠地受生於父,而與父同性體的、同全能的、並在天主性內一切都與父是平等的,(但)在時間內,由聖神及終生童貞瑪利亞所生,具有理智的靈魂;祂有兩個誕生,一個是受生於父的永遠誕生,一個是受生於(貞)母的及時誕生:祂是真天主亦是真人;祂在兩個性體內無論按那一個而言,都是本然的全然的,不是過繼的,也不是幻想的而是一個的,獨一的天主之子;祂在兩個性體內,且由兩個性體,即由天主性與人性,合成一個特殊的「位」格;祂按天主性而言,是不能受苦的,是不能死亡的,但祂在人性內,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忍受了真肉體方面的苦難,死亡而被埋葬,且下降地府,而於第三日從死者中復活,真的帶著肉身復活了;復活後四十天,祂帶著祂復活的肉身,及其靈魂,升了天,坐於天主父之右;從那裏,祂將降來,審判生者與死者,並按各人在生時的行為善惡,將報答每一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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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1-0856, 0860-0861 |
編號 | 0853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我們亦相信聖神,是圓滿的、完全的、真實的天主,由父與子所共發者,與父及子,在一切上,都是平等的、同一性體的、同全能的、同永遠的。我們相信,這個聖三,不是三個天主,而是惟一的、全能的、無形的、無可變更的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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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1-0856, 0860-0861 |
編號 | 0854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我們相信一個聖而公的宗徒傳下的真教會,而在這一個教會內,有一個聖洗,且有赦免諸罪的權柄。我也相信:我們如今所持有的肉身(死後),真的要復活起來(我也相信)常生。我也相信律法的、先知的以及宗徒們的新約與舊約的作者,是(同)一個天主—全能的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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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1-0856, 0860-0861 |
編號 | 0855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另加駁斥東方(教會)人的錯誤條文〕這是公教會的真實信理,也是神聖羅馬教會所堅信的,所宣講的信理,一如上列信條所說的。可是,因為有些人出於無知,有些人,卻出於惡意,便產生各種不同的錯誤,所以,羅馬教會邊信邊講:那些在領洗後陷於罪中的人們,不該再受洗禮,但該〔真(心)悔(改)〕—藉真實的懺悔(聖事),以獲己罪之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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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1-0856, 0860-0861 |
編號 | 0856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論人死後的命運〕誰若真(心)悔改,而在(寵)愛中死去,但對自己所犯的罪過,以及所缺失的本分,還沒有做相稱的補贖,那麼,他們的靈魂,一如若望〔巴拉史〕(Parastron OFM)給我們所說明的,死後必須受到(火)煉,以煉淨他們的罪罰;而那活在世上的信友們的祈禱善工,即彌撒聖祭的祈禱、以及施捨或其他信友們按教會的教訓為別的信友所習行的熱心事工,都有益於煉靈,(使她們早日升天)。但誰若在領洗之後,白璧無瑕,纖塵不染,或犯了罪過之後,生前業已做完補贖,或於死後,在上述的煉獄裏,業已受到煉淨,那麼,他們的靈魂,立即升天(享福)。—誰若帶著大罪,或祇帶著原罪而死去,則他們的靈魂,立即下墮「地獄」—「地府」—但他們所受的罰,完全不同。同一羅馬聖教會堅決相信,並堅決肯定在(公)審判的那天,眾人將帶著自己的肉身,到基督的審判台前,聽受審判;祂將按各人生前的行為善惡,予以賞罰(羅:十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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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1-0855, 0860-0861 |
編號 | 0860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同一羅馬聖教會,也堅信教會有七件聖事,即:(一)上述的聖洗聖事,(二)由主教按手並擦以堅振聖油的堅振聖事;(三)懺悔聖事,(四)聖體聖事;(五)神品聖事(六)婚配聖事(七)按真福雅各伯宗徒的道理,為病人傅上聖油的終傅(病人)聖事。同一羅馬教會,用無酵餅,做成聖體聖事;她邊信邊講:在這聖體聖事內,餅真的變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體,酒真的變成祂的(聖)血。對婚配聖事,她(羅馬教會)堅信:一夫不得娶數妻,一妻也不得嫁數夫。夫妻任何一方死去,另一方才被解除婚姻的束縛,他或她,若沒有其他婚配阻擋,則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儘可再陸續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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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1-0856, 0861 |
編號 | 0861    |
標題 | 彌額爾皇帝的信理宣言 |
教宗 | 額我略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二屆里昂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二七四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同一羅馬聖教會擁有至高無上的、圓滿的首席地位,且在整個公教會中,佔第一把交椅。昔真福伯多祿曾由主(基督)親自被立為宗徒們的首長;他(伯多祿)真誠謙卑地承認,他曾從主那裏,領取全部的權能。而羅馬教宗,是他的承繼人;既然特別具有捍衛信仰真理的職責,所以,若有關信理方面,發生什麼問題,他就該用自己的判斷,來予以斷定。任何人,在有關教會的事情上,有所難堪,儘可向羅馬教宗上訴:而且,在一切有關審查教會案件的事上,也儘可向羅馬教宗表示服從與尊敬。但這羅馬教宗的圓滿權柄,是使他為整個教會操心;再者,同一羅馬教會,固對許多教會,尤其是宗主教的教會,表示尊敬,曾頒賜各種不同的特權,但在各種教會的會議中,不分普遍性的或地方性的,羅馬教會,常保持首席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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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51-0856, 0860 |
編號 | 0866    |
標題 | 懲罰「新精神弟兄會」(Fratres de Nove Spiritu)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屢次聖教會詔書—-公元一二九六年八月一日 |
內容 | 因為我們得悉:有些人起來,相反聖而公教會,編造(新)的教義:連婦女們,也有束縛與開釋的(天)鑰,聽告解,赦人罪過;他們不僅在白天,還在黑夜集會,討論自己的私事…還擅自宣道,濫用教會禮儀,給人行剪髮禮,給人行覆手禮,自稱因此而給人聖神;並說:自己祇服從天主,而不服從任何地位、尊位、權勢。他們肯定:裸體向天主所獻的祈禱,更有效驗…他們否認在所說的教會裏,會有東縛與開釋的權柄…因此我們宣佈:這樣的黨派,是已受懲罰的異端派。 |
編號 | 0868    |
標題 | 論大赦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按古人的詔書-—公元一三○○年二月廿二日(Bulla Antiquorum hobet) |
內容 | 按古人的可靠傳述:凡來此聖城聖伯多祿大殿朝聖者,教會賜予大赦而寬恕罪過。為此我們,…對這樣的大赦與寬恕,一一予以核准而引以為喜,並以宗座權威,我們予以堅定與贊許…我們因全能天主的仁慈,以及祂的宗徒們的功績,並賴他們的權威,還聽取了我們同仁的主意,用宗座的圓滿權能,我們宣佈:凡虔誠地來此大殿,真切悔罪告解者…現在以及將來每逢百年大慶,我們將賜予,且現在所賜予的,不僅是更寬大的限大赦,且是最圓滿的全大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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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詔書宣佈第一次聖年喜慶,並頒賜聖年大赦。 |
編號 | 0870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一個聖教會詔書-—公元一三○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迫於信理,我們不得不相信,堅持一個聖而公的,從宗徒傳下的教會,且我們堅信而坦率承認:在這教會之外,沒有救援,沒有罪之赦免…這個教會象徵一個奧體,而這奧體的「頭」,是基督,而基督的頭,是天主。在這教會內,「有一個上主,一個信德,一個聖洗」〔弗:四,五〕。即那洪水時期的諾厄方舟,就是一個教會的預象;這小小的方舟,即由諾厄一人把舵管理;我們知道:凡在該方舟以外的一切地上生物,都被淹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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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教宗鮑尼法八世,與斐理伯四世皇帝,對現世財物的管轄權,爭執頗烈,於是教宗便依據聖多瑪斯的主張,頒發本詔書,以裁決政教兩權之界限(Cf.S.Thom.Aq. “Ctr errores Graecorum”,c.32)。 *參閱0871-0875 |
編號 | 0871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一個聖教會詔書-—公元一三○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但我們之所以尊重這唯一的方舟—(教會),是因為上主藉先知口,說:「天主,求你由刀劍下搶救我的靈魂,由惡犬的爪牙中,拯救我的生命」(詠:廿一,廿一)。事實上,他為靈魂,即為他本人—連同他的頭和身體,一起祈禱;那就是所說的一個身體,一個教會,即為了她的淨配,她的信德,她的聖事奧跡,她的愛德,便組成統一的教會。這就是主(基督)的上下一線織成的長衣(參閱:若:十九,廿三),「我們不要把它撕開,我們擲骰,看是誰的(同上,廿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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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70-0875 |
編號 | 0872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一個聖教會詔書-—公元一三○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故此,教會是一個身體,一個頭,而不是二個頭的怪物;換言之:教會的頭是基督,是基督的代理人伯多祿,及其繼承人,因為主基督,曾對伯多祿說;「你該餵養我的羔羊」(若:廿一,十七)。祂說:「我的羔羊」;這是指所有的羊,而不是這個或那個羊;為此,主把所有的羊,都托給他餵養。是故,不拘是希臘人,或其他的人,誰若說自己,沒有被托付於伯多祿及其繼承人所餵養的,那麼,他們就不得不承認:他們不是屬於基督的羊群,因為主在若望內,說:「將只有一個羊群,一個牧人」(若:十,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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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70-0875 |
編號 | 0873    |
標題 | 論教會的神權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一個聖教會詔書-—公元一三○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福音訓示我們〔歷舉路:廿二,卅八;瑪:廿六,五二〕:在這天主的權能中,有兩把劍:一個是屬於精神的,一個是屬於暫時的…而這兩把劍,即精神的與物質的兩把劍中,無論那一把,都在教會的權能之下。可是,前者該由教會應用,後者該為教會而應用;前者是屬於司祭的,而後者是屬於君王的、軍隊的,卻該按司祭的意旨與容忍而應用。但劍該隸屬於劍,即暫時的權力,該隸屬於屬神的權力…屬神權力的尊貴、尊嚴,遠駕乎任何暫時的權力;那屬神的權力,越是高出於暫時的權力之上,我們也就越該承認那屬神權力的高貴性…因為由真理—基督作證:屬神的權力,有建立地上權力的「權」;假如地上權力不善的話,它還有審判地上權力的「權」。(參閱:Hugo a s. Victore, De Sacram. PL.176,418c)…所以,地上權力,若走入歧途,則將受到屬神權力的審判。若較小的屬神權力,走入歧途,則將受到較高的屬神權力的審判;但至高的屬神權力,若走入歧途,則惟將受到天主的審判,而不能受到人的判斷,因為保祿宗徒說過:「惟有屬神的人,能審斷一切,但他卻不為任何人所審斷」(格前: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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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70-0875 |
編號 | 0874    |
標題 | 論教會的神權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一個聖教會詔書-—公元一三○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但有一種權力,雖(由基督)賦予於人,且由人實施,但它不是屬於人的,而是屬於天主的;這由天主(基督)親口交給伯多祿,及其在基督內的繼承人;當時伯多祿明認基督為天主之子,而由基督堅定他,並稱他為伯多祿—解釋磐石後,主基督便對伯多祿,說:「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瑪:十六,十九),因此,不拘誰,若反抗天主這樣規定的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十三,二);否則的話,那就像馬尼該異端所妄想的:世界上有兩個神—(原始);那我們判為虛妄的異端,因為由梅瑟作證:世界沒有兩個原始,但有一個原始;他說:「在起初天主創造了天地(創: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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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70-0875 |
編號 | 0875    |
標題 | 論教會的神權 |
教宗 | 鮑尼法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一個聖教會詔書-—公元一三○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為此,我們宣佈、我們主張,我們斷定:服從羅馬教宗,為所有人的得救,完全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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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870-0874 |
編號 | 0880    |
標題 | 論再告明一次 |
教宗 | 本篤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一切憂慮中憲章——公元一三○四年二(Const. Inter cunctas sollicitudines) |
內容 | …雖然…不需要重複告明同一罪過,但因克服羞恥,重複告明同一罪過,乃是補贖的重大部份,故我們認為…重複告罪,實是有益之舉;為此,我們特別指明:凡「道明會士以及小兄弟會」會士,在聽告時要慎重勸告告罪人,並在講道中,要鼓勵信友們,每年至少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告罪一次;且要向他們說明:他們這樣做,一定為他們的靈魂得益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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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四屆拉脫朗大公會議「*八一二」下令:信友至少每年一次,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告解一次;但因事故,能自由向其他司鐸告解;尤其是向行乞會士—即方濟與道明會士告解—;他們因教宗瑪爾定四世之特准(Bulla “Adfructus uberes, “13-12-1281),擁有聽告權利而不受任何主教之限制。但本當司鐸大為不滿,勸信友在自己前,再行告解一次。本篤十一世,原為道明會士,乃重申行乞會士的聽告特權,但勸信友,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再行告解。 |
編號 | 0891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1)人在今生能夠獲致如此這般大的成全程度,竟成為一個不能犯罪的人,且將不能在恩寵中,再求上進:因為,按他們說:誰若(在恩寵中)常能上進,則他的成全,能越越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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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本會議的文獻大部份、業已散佚,當時教宗格來孟五世召開會議的目的有三:(一)審核「聲在高天」紹書(Bulla “Vox ni excelso” 122- -1312);(二)援助聖地;(三)重振教會紀律,尤其是關於行乞會士的神貧問題;順便還棄絕了一些時代的謬論。 *參閱0892-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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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0892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2)人在獲致這樣的成全程度之後,不該守齋,也不該祈禱;因為到那個時候,人的感官,完全服從靈魂,服從理智,故人能自由地讓肉身隨便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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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891-0899 |
編號 | 0893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3)凡具有上述的成全程度與精神自由的人,不再服從人的權威,也沒有遵守教會任何規誡的責任,因為(據他們說):「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三,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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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891-0899 |
編號 | 0894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4)人按今生所能獲致的成全程度,能獲致最後—最高超的真福,一如將在天上所享受的榮福生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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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891-0899 |
編號 | 0895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5)任何具有悟性的「性體」(Natura)在他本身內,自然是有福的,而且,人靈並不需要榮耀之光,去提拔她,使她看到天主而幸福地享見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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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891-0899 |
編號 | 0896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6)修鍊德行是不成全的人的事,而一個成全的靈魂,將不需要修鍊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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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891-0899 |
編號 | 0897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7)和婦女接吻,既然這不是出於本性的趨勢,所以,這是死罪;但和婦女發生肉體行為,乃是出於本性的趨勢,所以,這不是罪;尤其在受到誘惑時所做的行為,(更不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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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891-0899 |
編號 | 0898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8)人們在舉揚耶穌基督聖體時,不該肅立,也不該向聖體致敬,因為他們說:假設人們,從瞻仰(聖體的)純潔與尊高處,低下身來,去沉思聖體聖事的奧蹟,或去沉思基督人性所受的某種苦難,那麼,這為他們,是一種不成全的舉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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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891-0899 |
編號 | 0899    |
標題 | 「到我們那裡」憲章—懲罰撥瓜杜與不軌拿(Beguardus et Beguina)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教會的懲處」 這個黨派,連同上述的種種謬論我們在神聖會議贊同之下,完全予以懲罰與責斥;同時,我們在此特別指出:對於這樣的謬論,誰也不得予以堅持、贊同,或予以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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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7891-0898 |
編號 | 0900    |
標題 | 「公教信仰的」憲章(Const. Fidei catholicae)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關於基督的兩個性體〕由保祿宗徒為證:「因為除已奠立了的根基,即耶穌基督外,任何人不能再奠立別的根基」(格前:三,十一);所以,我們堅決賴了這個根基,明明地偕同慈母聖教會,一起信認:天主的獨生子;偕同天父,永遠地一起存在於天主父所存在的一切中;祂曾從時間裡,在貞母胎中,取了我們人性的部份,即取了人類的可以受苦的肉身,以及具有悟性或理性的靈魂,使之真正由於自己並本質地與肉身本身結合而形成真人,而與真天主,在自己內合而為一位天主子耶穌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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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會議的文獻大部份、業已散佚,當時教宗格來孟五世召開會議的目的有三:(一)審核「聲在高天」紹書(Bulla “Vox ni excelso” 122- -1312);(二)援助聖地;(三)重振教會紀律,尤其是關於行乞會士的神貧問題;順便還棄絕了一些時代的謬論。 *第三期會議 *小兄弟會會士伯多祿.若望.奧理奧(Olieu),曾於一二七四年奉總會長命,該檢討自己的著作;結果,他把自己的一些受人指責的作品,付諸一炬。公元一二八二至一二八三年之間巴黎七位導師,曾列舉奧理奧作品中之卅四條危險錯誤,並請他簽署認錯。公元一二九八年三月十四日奧理奧在明認教會信理後逝世。但人對他的爭論,尚未平息,一直到維也納會議,才告結束。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900-0904 |
編號 | 0901    |
標題 | 「公教信仰的」憲章(Const. Fidei catholicae)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論基督的肋旁之傷」再者,在這被攝取的(人)性裡,天主的聖言本身,為了眾人的救援工程,曾不僅願意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死,還在祂斷氣之後,讓祂自己的肋旁,為長矛所刺透,而從此流下了水和血,形成了惟一貞母,一無瑕疵的聖教會—基督的淨配,一如從熟睡的原祖亞當的肋旁,形成了厄娃,而為他的妻子一樣,好使那老的亞當,一定成為新亞當—基督的預像,蓋按聖保祿宗徒所說的:「這亞當原是那未來亞當的預像」 (羅:五,十四)。於是老亞當的預像,真實地在我們的新亞當—基督身上應驗了。這—我可以說—是真理,即:由那厄則克耳先知在神視中所見的「福音動物」中之一—神鷹—若望為證,即由真福若望宗徒兼聖史為證;因為他在自己所寫的福音中,對這事發生的先後經過情形,這樣說:「……及至來到耶穌跟前,看見祂已經死了,就沒有打斷祂的腿;但是,有一個兵士用槍刺透了祂的肋旁,立時流出了血和水。那看見這事的人就作證,而他的見證是真實的;並且「那位」知道他所說的是真實的,為叫你們也相信。」(若:十九,卅三—卅五)。因此,我們一方面注意到這樣出等的證據,以及聖教父與聖師們對宗座有關此事所宣佈的想法所表示的主張,而在另一方面,在這公會議贊同之下,我們宣佈:上述的那位若望宗徒兼聖史,在上述的福音中所記述的事實經過,是正確的;他說「有一個兵士…看見祂已經死了…用槍刺透了祂的肋旁」(若:十九,卅三—卅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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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900-0904 |
編號 | 0902    |
標題 | 「公教信仰的」憲章(Const. Fidei catholicae)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靈魂是肉身的典型〕可是,對那冒昧地肯定這個道理或所有記述的人,或對那懷疑或不承認那具有悟性或理性的靈魂,真是人身「典型」的人,我們在上述會議的贊同之下,斥之為錯誤的,為相反真理,相反公教信仰的謬論,同時我們為了使這信德真理,家喻戶曉,並杜絕一切謬論,使人免陷於一切謬論起見,就這樣宣判;以後不拘誰,若膽敢肯定,或辯護或堅信那有理性或悟性的靈魂本身,本質地不是人體的「典型」(Forma),那麼,這樣的人,應被視為異端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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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900-0904 |
編號 | 0903    |
標題 | 「公教信仰的」憲章(Const. Fidei catholicae)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所有領過聖洗的人,藉此唯一聖洗,重生於基督內;正如所有信友,都該忠實地相信:一個天主,一個信仰,同樣,我們相信,那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所舉行的洗禮,不僅為成人,且為嬰孩們,同樣是得救的完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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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900-0904 |
編號 | 0904    |
標題 | 「公教信仰的」憲章(Const. Fidei catholicae)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但有些神學士,對聖洗在嬰孩身上的效果,意見不一:有的說:聖洗固赦嬰孩的(原)罪,但並不賦予恩寵;反之,有的主張:聖洗不但赦免嬰孩的(原)罪,而且還賦予(超性)德行與寵愛(參閱:*780);雖然他們還沒有到應用那些德行的時候。但是我們,有鑒於基督死亡的功果,藉聖洗而普及眾人所以認為那第二種的意見,比較可靠;即所有嬰孩,藉著聖洗聖事,都得領受天主所賦予的(超性)德行和寵愛;而且,我們在這神聖會議的贊同之下,認為這第二個意見,更符合現代聖師、現代神學家的一致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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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參閱0900-0904 |
編號 | 0906    |
標題 | 「由於嚴重」憲章(Const. Ex gravi ad nos)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2)…誰若陷於錯誤,竟敢固執地肯定:放高利貸不是罪惡,那麼,我們判決;他該受罰,一如異教人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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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會議的文獻大部份、業已散佚,當時教宗格來孟五世召開會議的目的有三:(一)審核「聲在高天」紹書(Bulla “Vox ni excelso” 122- -1312);(二)援助聖地;(三)重振教會紀律,尤其是關於行乞會士的神貧問題;順便還棄絕了一些時代的謬論。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編號 | 0908    |
標題 | 「我曾出自地堂」憲章(Const. Exivi de paradiso) |
教宗 | 格來孟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維也納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在會士中曾發生一個不小的心窄疑問,那就是…會士由於自己所發的聖願,是否有責任,遵守會規,至於嚴峻而巨細不遺的地步,即連在用物方面,亦該遵守神貧呢?蓋有些人說……正如會士,由於(神貧)聖願,具有極嚴格的棄絕財物主權的義務;同樣,他們對於應用財物方面,也顯然因此而受到最大的限制。有些人卻不以為然,說:會士由自己所發的(神貧)聖願,在用物方面,並無遵守神貧的義務,因為在會規上,並沒有明文規定;雖然如此,會士在用物方面,也該像其他信友一樣,應該有所節制,才對。為此緣故,我們為了使上述會士們的良心平安起見,我們宣佈,說:小兄弟會的會士,由於自己(所發的)遵守會規的誓願,在用物方面,具有那包括在會規中的神貧義務,而且,他們應按會規所規定的方式,在用物方面,應遵守神貧。至於說,在用物方面的神貧,是否包括在福音神貧的聖願內,正如有些人這樣爭論不休的,那是異端的說法;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僭妄的,冒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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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會議的文獻大部份、業已散佚,當時教宗格來孟五世召開會議的目的有三:(一)審核「聲在高天」紹書(Bulla “Vox ni excelso” 122- -1312);(二)援助聖地;(三)重振教會紀律,尤其是關於行乞會士的神貧問題;順便還棄絕了一些時代的謬論。 *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三一二年五月六日 |
編號 | 0910    |
標題 |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攻斥「小小兄弟」會士。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榮耀教會憲章--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Const. Gloriosam Ecclesiam) |
內容 | §12…根據可的靠的報告:那上述冒昧失敬的神子們,竟這樣神貧,懷有那相反基督信仰最顯著最有益真理的思想,連那應當受人敬重的教會聖事,也予以藐視,連那超越各國之上的羅馬教會的榮耀的首席地位,也盲目瘋狂地加以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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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小兄弟會會士們,對聖五傷方濟在用物方面的神貧解釋,寬緊不同,而告分裂為會院派(Conventuales)與「窮隱士派」(Eremitae pauperes),俗稱之為「小小兄弟」(Fraticelli)。教宗若望廿二世,須發此憲章,攻斥「小小兄弟」派對各方面的錯誤論調。 *參閱0911-0916 |
編號 | 0911    |
標題 |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攻斥「小小兄弟」會士。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榮耀教會憲章--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Const. Gloriosam Ecclesiam) |
內容 | (1) §14所以,從他們黑暗的團體中所產生的第一錯誤是:虛構兩個教會:一個是屬於肉體的,充滿著財富,出自財富,為罪惡所沾污的教會;據他們說,羅馬主教以及其他比較低級的主教們,就是這個教會統治者;另一個教會,是屬神的,坦誠清廉的,以修德為光榮,以守神貧為職責;(據說)祇有他們以及他們的夥伴,是在這一個教會中;而且,若…則他們祇應在神修生活方面,受到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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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10-0916 |
編號 | 0912    |
標題 |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攻斥「小小兄弟」會士。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榮耀教會憲章--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Const. Gloriosam Ecclesiam) |
內容 | (2)§16第二個錯誤,使上述倨傲者的良心受到沾污的,是:他們頻頻呼籲教會可敬司鐸以及其他聖職人員,要擺脫統治與神品權威,好使他們能夠不宣判,不行聖事,也不向所屬信友施訓;他們妄想:不與他們同流合污者,都被褫奪教會的一切權利,因為正如祇在他們中,才有神修生活方面的聖德(一如他們所夢想的),同樣,也祇在他們中,得以保全了權威;其實,他們在這一點上,已陷入陶那底史(Donatista)的錯誤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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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10-0916 |
編號 | 0913    |
標題 |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攻斥「小小兄弟」會士。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榮耀教會憲章--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Const. Gloriosam Ecclesiam) |
內容 | (3) §18他們的第三個錯誤,是與瓦騰史(Waldens)人的錯誤,同流合污,因為他們都說:任何環境中,都不該宣誓;同時他們都像信條那樣地相信:凡受修會誓願所束縳者,都已為死罪所沾污而應該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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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10-0916 |
編號 | 0914    |
標題 |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攻斥「小小兄弟」會士。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榮耀教會憲章--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Const. Gloriosam Ecclesiam) |
內容 | (4) §20他們的第四項的失敬褻聖邪說,(也)是出自上述瓦氏的毒泉,因為他們幻想:身負(重)罪的司鐸,即使按教會的方式,領受了鐸品,也不能有效地舉行或施行教會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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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10-0916 |
編號 | 0915    |
標題 |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攻斥「小小兄弟」會士。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榮耀教會憲章--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Const. Gloriosam Ecclesiam) |
內容 | 5) §22 第五項錯誤,使這人種人的心靈受到蒙蔽,竟說:基督的福音,(一如他們所夢想的),總是受到遮蓋,甚至全被消滅,一直到現在,祇有在他們自己身上,會獲得圓滿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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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10-0916 |
編號 | 0916    |
標題 |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攻斥「小小兄弟」會士。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榮耀教會憲章--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Const. Gloriosam Ecclesiam) |
內容 | 24 這種妄自尊大的人,還有許多相反可敬的婚配聖事的邪說;其中有許多是他們夢想那經滄桑而至世末的情形;也處流傳著他們的錯誤。我們知道,他們所說的,一部份是異端,一部份是愚妄的,還有部份是虛構的「神話」;(因此)我們認為;與其懲罰這些邪說,以及編造這些邪說的作者,倒不如予以口誅筆伐為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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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10-0915 |
編號 | 0921    |
標題 | 論若望.德.玻里在聽告權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選器憲章--公元一三二一年七月廿四日(Contt. Vas electionis) |
內容 | (1)凡告解人在有權聽眾人告解的修會司鐸(指:方濟與道明會的會士-司鐸)前所告明的罪過,該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重複告明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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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巴黎大學教教授若望.德.玻里(Lo.de Poliaco. Pouilly),因過份地辯護本堂神父聽告的權柄,而受控於亞味農教宗法庭;於是教宗頒發本憲章,以澄清教會的立埸。 *參閱0922-0924 |
編號 | 0922    |
標題 | 論若望.德.玻里在聽告權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選器憲章--公元一三二一年七月廿四日(Contt. Vas electionis) |
內容 | (2)由於【第五屆拉脫朗大公會議的規定*812】「無論男女信友…」羅馬教宗不能使本堂教友,豁免一年一次在自己的本堂神父前告明諸罪的義務;而且,連天主也不能使他們這樣做,因為他說:這是矛盾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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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21-0924 |
編號 | 0923    |
標題 | 論若望.德.玻里在聽告權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選器憲章--公元一三二一年七月廿四日(Contt. Vas electionis) |
內容 | (3)教宗不能頒給(司鐸)聽任何人告解的柄;而且,連天主也不能豁個信友,在有權聽任何人告解的(會士)司鐸前所告明的罪,不必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再行告明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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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21-0924 |
編號 | 0924    |
標題 | 論若望.德.玻里在聽告權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選器憲章--公元一三二一年七月廿四日(Contt. Vas electionis) |
內容 | 【教會對上列謬論的懲處】…我們發現上列各項,不是教會的道理,而是蘊藏著非常危險而與真理背道而馳的邪道。對所有條文,連若望教授業已撤銷的條文在,內我們以宗座權威,懲之斥之為相反正理的錯誤邪說,並由於我們弟兄們的主張…我們承認:和他們相反的道理,才是真理,才是公教會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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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21-0923 |
編號 | 0925    |
標題 | 論死人的遭遇-(幾乎與*857完全相同)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書--公元一三二一年十一月廿一日(EP. Ad Armenios) |
內容 | 【羅馬教會的道理】…凡領洗後完全無罪污而死去的人的靈魂,以及那些染上罪污後,或在今生,或在後世得以煉淨罪污的人的靈魂,立即升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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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26 |
編號 | 0926    |
標題 | 論死人的遭遇-(幾乎與*857完全相同)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書--公元一三二一年十一月廿一日(EP. Ad Armenios) |
內容 | 但那帶著死罪或祇帶著原罪而死去的人的靈魂,則立即下墮地獄,但他們所受的罰,完全不同:即嬰孩們的靈魂,下角靈薄獄(Limbo),祇(原)罪的罰(即受不見天主的失苦),而不受覺官之苦(覺苦) 。』-(「」內之字句,見原本注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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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25 |
編號 | 0930    |
標題 | 神修派(指方濟會中的一派)在神貧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既然在有些人中憲章--公三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Const. Cum inter nonnullos) |
內容 | 既然在有些士林學士中,屢次發生疑問:那居執地肯定:「他們的主耶穌基督及其宗徒們,非但他們個人無私有物,連他們公有物也沒1」有的人,是否應該被視為異端者。但有些人,對此卻持有不同的甚玉相反的意見,所以我們為了要中止這種紛爭,便聽取了我們兄弟們的主意,藉此永恒憲章-(詔書)宣佈這樣固執的偏見,從今以後,應該被視為錯誤的,異端的邪說,因為按聖經所載,基督及其宗徒們也有一些私虛;因,此他們的主張,顯然與聖經所載的事實不符;當然聖經,是正宗信理的證據;故他們這種論調的前是,既顯然帶著謊言的酵素,那麼,結論自然是說:他們的主張,是可疑的.不一定的,缺乏可靠的證據,而是危害公教信理的錯誤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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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31 |
編號 | 0931    |
標題 | 神修派(指方濟會中的一派)在神貧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既然在有些人中憲章--公三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Const. Cum inter nonnullos) |
內容 | 再,.以後,誰若主張,上述我們的贖主及其宗徒們,由聖經為證,從來沒有享用過產權,也從來沒有出賣或贈予財物的權,或收獲財物的權,那麼,須知:在事實上,按聖經所載,可資證明耶穌與宗徒們能夠這樣做的;為此上面所說的前提,是不對的;而這樣對我們的贖主天主之子,在用物與行為方面的想法,是不合理的,且與聖經的記.以及戈教會的道理,是扞格不入的;故我們聽取了我們弟兄們的主意,宣佈這樣的固執論調,理應被認為錯誤的異端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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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30 |
編號 | 0941    |
標題 | 有關教會建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按道理憲章--公元一三二七年十月廿三日(Licet jjuxta do ctrinam) |
內容 | (1)按瑪竇福音(十七,廿六)所載,基督自己向凱撒納稅;祂曾把魚口中所啣的銀幣,交給收稅人;祂這樣做,不是出於大方或慈愛的謙虛風度,而是出得已。 【因此,由馬西留的這種想法,便這樣下結論,說】:教會的所有現世財物,都屬帝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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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憲章之頒發,是為攻斥馬西留-巴黎教授-在他的「和平桿衛」一書中的謬論…. *參閱0942-0946 |
編號 | 0942    |
標題 | 有關教會建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按道理憲章--公元一三二七年十月廿三日(Licet jjuxta do ctrinam) |
內容 | (2)真福伯多祿宗徒,並沒有超越其他宗從們的權威,【並不是超越其他宗徒們的教會首長】,也不宗徒們首。同樣,基督並沒有指定誰為教會的領;祂也沒有立誰為祂自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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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41-0946 |
編號 | 0943    |
標題 | 有關教會建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按道理憲章--公元一三二七年十月廿三日(Licet jjuxta do ctrinam) |
內容 | (3)帝王的職責是糾正、建立、廢除、懲罰教宗【或:糾正、懲罰教宗,以及建立、廢除教宗,乃屬於帝王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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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41-0946 |
編號 | 0944    |
標題 | 有關教會建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按道理憲章--公元一三二七年十月廿三日(Licet jjuxta do ctrinam) |
內容 | (4)所有司鐸,不分教宗或總主教或任何司鐸,由於基督所建立(鐸品)的權威,在統治權成面,都是平等的。【但一個(司鐸或主教)所有權柄之大小,全視帝王所賦予的大小而異;正如帝王賦予他們權柄,同樣,他也能收回他們的權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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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41-0946 |
編號 | 0945    |
標題 | 有關教會建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按道理憲章--公元一三二七年十月廿三日(Licet jjuxta do ctrinam) |
內容 | (5)教宗甚玉整個教會神職人員合在一起,若無帝王授權予他(們),則不能以迫的懼罰,來懲罰犯任何罪孽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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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41-0946 |
編號 | 0946    |
標題 | 有關教會建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按道理憲章--公元一三二七年十月廿三日(Licet jjuxta do ctrinam) |
內容 | 【教會的懲罰】 我們以宣判的方式,宣佈上述各條款…是相反聖經的記載,相反公教會的信理,是異端的錯誤邪說:而且我們也宣鄰上述的馬西留與若望.德.楊杜農(Jo. De Iandunus)兩人,不僅是異端人而且還是顯然的家喻戶曉的異端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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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41-0945 |
編號 | 0950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先由哥爾尼(Coloniensis)總主教的權威所作的調查,而後由我們羅馬法庭所審核的結果,我們很顯然地確知:從厄氏自己在亞味農教宗法庭上所供認的資料顯示:他本人所宣講的,所奉為信條的及其所書寫的廿六條條文中所包括的,有下列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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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1-0980 |
編號 | 0951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問:天主為何不先造世界>厄氏在當時以及現在還是這樣回答說:天主不能先造世界,因為在祂存在之,前祂不能造物;因此,一有了天主,天主便造了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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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2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同樣地可能承認:從永遠就有了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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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3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3)同樣地,同時一(次)有了天主,祂就生了天主子-祂與祂自己同是永遠的,在一切上與他自己是平等的-祂也就創造了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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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4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4)同樣地,在一切行為上,即使在惡行上-我說在惡行,不管是罪的罰,或是罪惡(本身),都是同樣是同樣地顯示,出以及反映著天主的榮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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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5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5)同樣地,用罵人的話來責罵人;這罵人的人,就用罵人的罪,來讚頌天主;而且,他罵得越厲害,犯罪也越重,讚頌天主也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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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6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6)同樣地,人以褻瀆天主的罪,來讚頌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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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7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7)凡求這求那的人,就是求壞事,也不好好地祈求,因為他所求的是「美的否認」,是「天主的否認」,而且他是求他所否認的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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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8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8)誰不求財物,也就不求名譽,不求享受,不求內 的熱情,不求聖德,不求賞報,不求天國,但他們棄絕這二切的一切,連他們自己的一切,(也包括在內);而天主即在這一種人,內受到尊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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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59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9)我最近思考,我是否願意從手裏,領取什麼或希求什麼:我願意對這事,要非常慎重地考慮,因為我在那裏,從天主手裡領取什麼,那我就在那裏,隸屬於地,甚至還在祂之下,正如一個僕人,或一個奴役,而祂自己,在施恩上,好像是一個主人,且我們也因此而不該在永遠的生命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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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0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0)我們整個地要在天主內受到變他而變化成祂;正如在(聖體)聖內,麵餅變成基督的身體,相似地我也變成祂,因為祂自己在我內行動,成為一個存在而不是相似的存在。藉著生活的天主,(我)在那裡(與天主),真的沒有任何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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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1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1)凡天主,父在人性方面,人性方面,賜給祂自己獨生子的一切,也都整個地賜給了我。在這裡,我所領取的,不是結合,也不是聖德,而是祂給了我整個的一切,一如祂給祂自己的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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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2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2)凡聖經有關基督所記載的一,切也都完全應驗在一切善的屬神的人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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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3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3)凡屬神性固有的一切,整個地為正義的屬神的人所固有的,如此,這義人的作為,就是天主的作為;他和天主一起造了天和地,且是生天主聖言者,而且,天主若沒有這樣的人,祂不知做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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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4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4)善人該這樣把自己的意,願成為天主的意願,使他自己願意天主所願意的一切。因為天主以某種方式,願意我犯罪,所以我不願意我不犯罪;而且,這便是真實懺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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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5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5)如果人櫋了一千個死罪,而有正宜的準備,則他不該願意自己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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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6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6)天主原不命人做外在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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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7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7)外在的行為,按它本身而論,不是善的,也不是屬神的,也不是天主原本地作為這個行為,天主也不產生這種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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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8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8)我們不要結外在行為的果實,因為外在的行為,並不使我們成為善人,而要結出內在行為的果實,因為天主大父,居於我們內而行此內在的行為,而且祂(自己)在做這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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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69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9)天主所愛的是靈魂,而不是那外在的行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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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65-0980 |
編號 | 0970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0)善人是天主的獨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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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1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1)尊貴的人,就是那(天)父永遠地生的那位天主的獨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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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2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2)父生了我-祂自己的兒子-同一的兒子。凡天主所行的一,切是一個行為。如此,灺親自生了我-與祂自己的兒子,沒有一絲一亳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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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3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3)天主在任何方式方面,且按任何想法,總是一個,竟在祂內, 無論在(祂的)思想內,或在思想外,沒有任何複數。因灰為誰若看到兩個或兩個不同之處;他就見不到天主,蓋天主是一個,在數目之外,且超越數目以上,也不可與其他數目相提並論;因此結論是:在天主本身內,不能有也不能領悟有什麼區別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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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4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4)天主無論在性體方面或在位格方面,都沒有區分之處;因為(天主)性體本身,是一個,而且,這就是一個(天主),而任何那一位,總是一個,也就是一個性體,一個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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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5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5)(吾主)所謂:「西滿,你比他們更愛我嗎?」(若:廿一,十五);這意思是說:你比他們更愛我,善則美矣,但並不純全。因為在第一第二次被詢問時,【且帶有愛得多與少的程度】,那就有了等級,有了序。但對一個(天主),而言,既沒有等級,也沒有次序。所以,誰愛天主超過近人,善則善矣,但並不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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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6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6)一切受造之物,總是一個純虛無:我不說:這是微不足道的,或是一些些,而說:這總是一個純虛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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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7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1)在靈魂上有些是不受造的,且是不可能受造的;假設整個靈魂是這樣的東西,那麼,靈魂便是不受造的,且是不可能受造的;這就是理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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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8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2)天主不是好的,也不是更好的,也不是最好的;因此,每次我呼求好天主,我總是說得不對,這好比我說:白的是黑的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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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79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教會的懲處】…因為…我們發現發現在1-15條以及最後兩條理面,不但就其字面而言,即就其上下文結構而論,也都包含著錯誤,即都帶著異端的邪說;至於其他十一條,即從:「天主原不命人…」—(即第十六條)—我們也覺得「刺耳」,帶著冒失、異端的嫌疑;雖然這些條文,能用許多解釋來加以補充說明,以符合公教會的道理,但對單純的人心,對此總是有所疑慮。…故我們對這前十五項條文,連同那最後兩條,一併予以懲罰,而以明文,斥之為異端;至於其他十五條,連同厄氏著的任何含此上述條文的著作,一併予以責斥,而視之為「刺耳」者冒昧者,帶有異端嫌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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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80    |
標題 | 厄氏(Ekhardus)在天主對世界與人之關係上的錯誤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於主田園憲章--公元一三二九年三月廿七日(Const. IN agro Dominico) |
內容 | 但我們願意…人注意:由於公開的證件證明,上述的那位厄加杜,在他生命結束之前,他明認公教會的信理,並對上述的26條條文,即他所承認的,所宣講的,所著述的其他一切…能使信友們產生異諯思想,而與真實信扞格不入者,一律撤銷而亦予以譴責,…並把他本人,以及他的言論完全服從宗座以及我們的定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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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0950-0980 |
編號 | 0990    |
標題 | |
教宗 | 若望廿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不要對他們詔書--公元一三三四年十二月三日(Bulla Ne super his) |
內容 | 對於那些已經經過煉淨而與肉軀分離的靈魂,在尚未復活之前,是否享見天主的性體,那就是是否享見那保祿宗徒所說的聖容的間題,那不必懷疑了,因為這不僅由於我們,而且還由於別的一些人,當著我們的面,一面唸聖經,一面還唸聖人們的原著,還加上其他常被引說的論證證實:這與我們所說的,以及與我們所領悟的,並與一般信友耳中所聽到的,並不一致。看!這是我們的意向:我們對於這端道理,不拘現在和過去,常與聖而公教會在一起;如今當著眾位(樞機)前,慎重地宣告如次… 既然,我們承認、相信:經已煉淨的靈魂,一離了自己的肉身,就在天堂上而與天國(天堂)上的基督,在天使的陪同下,聚合在一起,那麼她們按常規就會看見天主,而且她們,儘人靈離開肉身後的情況與處境所能受的程度,面對面地享見天主的性體。如果我們以前所說的,對於這端道理,有任何牴觸之處,那麼,我們說,那我們剛剛所說的,才是信理方面的道理,而且,我們要引經據典,予以肯定,並我們願意,過去也是這樣說的,才對。此外,如果我們在過去,在演講、討論、教誨、斷定信條時或在任何其他場合裡,說過有關公教信理、聖經或(善良)倫理道德者,那我們祇有核准贊同那些符合公教信理,符合教會定斷,符合聖經以及倫理道德的一切道理而已;至於其他的道理,我們願意予以撤銷,好像沒有說過一樣;我們絕不予以贊同;而且,對那些與公教信理,與教會定斷,與聖經或善良道德,有所牴觸之處,我們反而予以懲斥;雖然如此,我們把我們所說過的一切,以及我們在任何地方,任何情況,對此所發表的一切文件,到現今為止,完全服從教會以及我的繼任教宗的定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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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一般人,幾乎都隨從教宗的想法,認為:聖人們的靈魂,在公判審—未與肉身再結合之前,在天堂上,祇見基督的人性而不獲享見天主聖容。迨教宗臨終前一日,乃在眾樞機前,當眾撤銷他的錯誤思想。隨即成此詔書,後由其繼任教宗本篤十二世正式公佈,茲節錄兩段如下: |
編號 | 1000    |
標題 | 論人死後的遭遇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讚美天主憲章--公元一三三六年一月廿九日(Const. Benedictus Deus) |
內容 | 〔享見天主〕在這永垂不朽的憲章裡,我們以宗座權威,斷定;凡從此世,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苦難前離去的一切聖人們的靈魂,不分是聖宗徒們的、殉道者的,是精修的、守貞的,以及其他領過聖洗者的靈魂,而當他們逝世時,已無罪污可資煉淨者,即當(將要)逝世時,他們已無罪污需要煉淨者,或他們過去或將來,還有罪污,需要予以煉淨而在死後,已獲得煉淨者,還有那些嬰孩,重生於基督的聖洗聖事而在運用自由意志之前,即離此世者的靈魂,(凡此種種人的靈魂)按天主(所安排的)公規,死後不久,即在需要經過(上述的)(時間)煉淨後,即使他們在還沒有獲得肉身復活,受到公審判之前,而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升天之後去世的人,不分過去、現在、將來,都得在天國,在天當偕同基督,與天使們為伍,而且,他們若在主耶穌基督的苦難聖死之後死去,他們就會面對面地,以直視的視能,看見天主;這不是用任何受造之物,作為媒介而看見天主,而是直接地,赤裸裸地,由於天主性體,明朗開放地向他們顯示的緣故,他們得以享見天主的性體;而且,由於這樣亡者人靈的享受與享見,他們的靈魂,真正地獲得幸福,而享有永生與安息。這樣,這些亡者的靈魂,即使在公審判之前,就已看見天主性體而獲得享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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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1-1002 |
編號 | 1001    |
標題 | 論人死後的遭遇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讚美天主憲章--公元一三三六年一月廿九日(Const. Benedictus Deus) |
內容 | 再者,他們在這樣享見天主性體的情況下,已消失了信德與望德的行為,因為信德與望德,原是神學上的(超性)美德;而且在他們內業已開始的享見天主性體的真福,將繼續不斷地繼續著,一直到公審判,並從公審判開始,還一直到永遠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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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0-1002 |
編號 | 1002    |
標題 | 論人死後的遭遇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讚美天主憲章--公元一三三六年一月廿九日(Const. Benedictus Deus) |
內容 | 〔地獄—公審判〕此外,我們還定斷:按天主(所安排的)公規,亡者靈魂,若死時帶著死罪而死去,則於死後,立即下墮地獄,受地獄苦刑,雖然在公審判的那天,眾人都帶著(復活起來的)肉身,在「基督的審判台前」,為使各人藉他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惡,領取相當的報應」(格後: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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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0-1001 |
編號 | 1007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5)同樣地亞美尼人中有名墨基打(MECHTARIX)—解釋施慰者,標奇立異而教訓人說:子女們的靈魂,由他們父親的靈魂所傳生,正如(他們的)肉體,出自(他們父母的)肉體,又如天使出自另一個天使;因為人靈既是具有理性的性體,而天使具有悟性的性體,即二者既然都是精神體,則它們自可從自己本身,傳生其他精神的神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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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08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6)同樣地亞美尼人說:那些由教友父母所生於基督受難之後的小孩們,如果在領洗之前死去,則他們往那亞當犯罪前所住的地堂去;但那些由非天主教友父母所生於基督受難之後的小孩們的靈魂,若未獲領洗而死去,則往他的父母所在的地方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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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09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8)同樣地亞美尼人說:領過聖洗的小孩靈魂,以及那些在人中很成全的人靈,在公審判後,則進入天國;他們在那裡,並不遭受此生任何的罰…但他們將見不到天主的性體,因為沒有受造之物,能見到天主的性體,但能見到那從天主性體所發出的天主的光明,正如陽光從太陽發出,而它陽光本身,並不是太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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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0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17)同樣地,亞美尼人,大多認為,在來生並沒有煉淨人靈的煉獄,因為據他們說:一個信友,若承認自己的罪,則他的一切罪過與罪罰,都蒙赦免。他們也不為亡者祈禱,使他們在來生,獲得罪的赦免,但他們一般性地為一切亡者祈禱,正如他們為真福瑪利亞,為宗徒們…祈禱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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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1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18)同樣地,亞美尼人相信、堅持:基督自天下降,為了人類的得救,而成為血肉;這不是因為凡從亞當厄娃在他們犯罪後所生的子女們,都從他們沾染了原罪;而他們,必須由基督的降生與受死,才獲赦去這個原罪而得救,蓋據他們說,亞當的子女,沒有原罪;可是他們說:基督為了人類的得救,降生成人而受難,因為那些出生於基督受難之前的亞當子女,得因基督之受難,從地獄中解放出來;其實,他們之所以下墮地獄的緣由,不是因為他們有原罪,而是因為原祖父母所犯的罪,實在嚴重的緣故。他們還相信:基督為了那些出生於基督受難後的小孩們的得救起見,曾成為血肉而受難。其實,基督用自己的苦難,澈底摧毀了地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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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2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19)…亞美尼人說,肉慾之所以為罪惡,為惡事,那是因為即使信友父母同房,也是有罪的…因為他們說…婚姻行為,連同婚姻本身,都是罪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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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3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40)有些人卻說:亞美尼人的主教與司鐸(長老),不論是主要的,或是服務性的,都沒有辦法,赦人的罪過;但赦人罪者,惟有天主而已:而且主教或司鐸,若不是因為他們自己,從天主那裡,領取說話的權柄,則他們都無法給人們赦罪,蓋當他們赦罪時,他們說:「願天主赦免你的罪過」,或說:「我在此下土,赦免你的罪過,並願天主在天上,也赦免你的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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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4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42)同樣地,亞美尼人,且說且信:唯獨基督的苦難,足以赦免罪過,此外,並不需要天主的其他一切恩賜,連天主白賜的聖寵,也包括在內;而且,他們也不說:為得罪之赦免,必須天主的恩愛的恩寵,或使人成義的恩寵,也不說:在新約的聖事內,天主賦予人恩愛的恩寵。—「寵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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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5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49)同樣地,他們說:誰若…第三次,或第四次…娶妻,則他們不能由他們的教會,獲得罪之赦免,因為他們說:這樣的婚姻,是奸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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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6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58)同樣地亞美尼人且說且信:為了使聖洗成為真正的聖洗(聖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水,堅振(聖事)與聖體聖事。是故,一個人,若為人付洗,唸:「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阿們」,而後,並不傅以堅振聖油,那麼,受洗的人,好像沒有受洗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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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7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66)同樣地,一總亞美尼人,大家都說都堅持:當司鐸唸那彌撒正典經文時,說:「祂拿了餅,祝謝了,分開,並交給自己的聖而被選者以及同席的弟子們,說;眾人從此,你們拿去、吃吧,這是我的身體…相仿地,祂也拿起杯來…說…你們眾人,從此拿去、喝吧,這是我的血…以赦免罪過」,這並沒有成聖體成聖血;他們也沒有成基督聖體聖血的意向;他們祇是重複基督的話,那就是…他們祇說那基督在建立(聖體)聖事時所說的話。司鐸諗了上述經文之後,便唸彌撒常典中的許多禱詞,然後來到這一段的常典經文,說:「善良的天主,我們朝拜你,哀求你、祈求你,派遣那和你同性體的聖神,來到我們內,來到我們所呈上的這個禮品內,並藉著祂(聖神),你就把這個被祝福的餅,真實地,成為我們的主兼救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司鐸三次唸了上述經文之後,便在酒杯和被祝福的酒上,唸:「真實地,你把這個酒,成為我們的主、兼救主的血」—他們相信:這餅和酒,就藉著這樣的聖神禱詞(Epiclesis),而成為基督的聖體和聖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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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8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67)同樣地,亞美尼人不說:餅與酒的本質,在(司鐸)唸了上述的成聖體成聖血經文後,就變成基督的體和血—那就是生自貞女瑪利亞而受難、復活的體和血—但他們堅信:這一件聖體聖事,是主的真體真血的榜樣、譬喻,或象徵…因此緣故、他們不稱這祭台上的聖事為主的體和血的聖事,但說:這是祭品、或祭獻或共融—通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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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19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65)同樣地,亞美尼人且說且信:誰若被祝聖為主教或司鐸而犯奸淫,那麼,即使他們私下地犯奸婬,也就失掉成聖事,以及施行一切聖事的權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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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20 |
編號 | 1020    |
標題 | 亞美尼人的一切錯誤 |
教宗 | 本篤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亞美尼人小冊--公元一三四一年八月 |
內容 | (70)同樣地,亞美尼人不說也不信…善領聖體聖事,可赦免善領者的罪過,或可赦免他們因罪而應得的罪罰,或藉此聖事,天主賦予或增加恩寵於善領聖事的人們…但他們說…基督的(聖)體進入善領者的身體,而就變成善領者的身體,正如食物變成進食者的身體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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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06-1019 |
編號 | 1025    |
標題 | 基督的功庫,由教會分施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天主之子—獨生子…「成了我們的智慧、正義、聖化者和救贖者」(格前:一,卅);「不是帶著公山羊和牛犢的血,而是帶著自己的血,一次而為永遠進入了天上聖殿,獲得了永遠的救贖」。(希:九,十二)。「該知道:你們不是用能朽壞的金銀等物,由你們祖傳的虛妄生活中被贖出來的,而是用寶血,即無玷無瑕的羔羊基督的寶血」(伯前:一,十八—)。祂—基督是無罪,祂的一點血,因與天主聖言結合,故為救贖整個人類,也是綽綽而有賸餘;但祂在十字架的祭台上,自作犧性,祂所犧性的,不是一點血,而是豐富地傾流了自己的血,竟從腳底到頭頂,體無完膚,盡是創傷」(依:一,六)。從此,祂為了使祂所流的寶血,不致白流浪費,就為戰「空」的教會,開設寶庫,願意像慈父一般,為自己的子女,儲蓄寶藏,好使它成為「人用之不盡的寶藏」;並使「凡佔有的人,必獲得天主的友愛賴受教而獲得恩賜,深得天主的歡心」。(智: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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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鮑尼法八世,開始提倡每百年慶祝聖年一次(*868)。而教宗格肋孟六世,卻於公元一三五○年首先提倡:每五十年慶祝聖年一次。教宗乘此聖年良機,便闡明了教會的寶庫,作為頒發聖年大赦的基礎。
*參閱1026-1027 |
編號 | 1026    |
標題 | 基督的功庫,由教會分施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固然,這個寶庫,由天鑰執掌者真福伯多祿及其繼承人,即由其在世的代表們有益地分施於信友們,而且,為了虔誠與合理的原因,(教會)分施這個寶庫,以赦免信友應做的暫時補贖;有時是部份的,有時卻是全部的(補贖),予以赦免;有時是一般性的,有時卻是特殊性的;〔這在分施大赦上的方式,應視懺悔者與認罪者之情況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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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5-1027 |
編號 | 1027    |
標題 | 基督的功庫,由教會分施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須知天主之母,以及所有被選者的功績,自第一義人至最後一位義人為止,也都被積聚在這個功庫裡;誰也不該害怕該功庫之被取一空,因為一方面,一如上述,基督的功績是無限的,而在另一方面,取用該功庫之人越多,則該功庫功績之增加,也越是眾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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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5-1026 |
編號 | 1028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1)事物若由其外表自然的現象看來,則不能有什麼確切性;但若人們把自己的悟性(interllectus)轉向事物(本身)而不轉向亞里斯多得的,及其詮解者的悟性,則在短時間內,可能有些確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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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鮑尼法八世,開始提倡每百年慶祝聖年一次(*868)。而教宗格肋孟六世,卻於公元一三五○年首先提倡:每五十年慶祝聖年一次。教宗乘此聖年良機,便闡明了教會的寶庫,作為頒發聖年大赦的基礎。 *參閱1029-1049 |
編號 | 1029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2)…上面所說的顯明性(evidentia),不能顯明地從一個事物;牽涉或作出另一事物的結論;或從一個不存在的事物,作出另一個不存在事物的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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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0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來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3)…「天主存在」與「天主不存在」—這兩個命題,雖然方式不同,而它們的意義,卻完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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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1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9)…顯明性的確切性,沒有程度上的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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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2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10)…對於其他物質,和我們靈魂的差別,我們沒有顯明的確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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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3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11)…撇開信理方面的確切性不談,則除了那第一原始的確切性,或除了那能被化為第一原始的確切性外,沒有其他的確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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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4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14)…我們顯明地並不知道:從天主方面,是否可能有其他的東西,作為某一效果的原因—即另有某原因有效地產生效果,但它並不就是天主—即:有或可能有某種有效果的本性原因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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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5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15)…我們顯明地並不知道…是否有某種效果存在,或是否有一種自然的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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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6    |
標題 |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17)…我們顯明地並不知道:在某種產品方面,必具有它的主格(Subject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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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7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21)…在任何被證明的事物上,沒有人顯明地知道,它是否在尊貴方面,超越其他一切的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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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8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22)…在任何被證明的事物上,沒有人顯明地知道:它本身就是天主,要是我們藉著天主,領悟那至尊的存在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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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39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25)…我人顯明地並不知道:人應該合理承認:若有事物受造,則天主必為該物的創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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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0    |
標題 |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26)…任何事物,不是永遠的,那是不能顯明地予以證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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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1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30)…下列的結論,並不是顯明的:「蓋有理智的行為,乃必有理智之存在;既存意志的行為,則必有意志之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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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2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31)…不能顯明地證明:凡外表所顯現的,都不是真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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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3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32)…天主與受造之物,都是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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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4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39)…萬有的東西,不論按其本身或按各部份各方面而言,總是極完善的;而且在其全部或在部份,都沒有任何不完單之處;為此緣故,這不論是全部或是部份,都應該是永遠的,決不是從烏有而轉到實有;倒過來說,這也不會從實有轉到烏有,因為這要是這樣的話,則在其全部,或在其部份,必有不成全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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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5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40)…在萬有之物內所有的一切,更好說,這就是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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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6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42)…功過的賞罰,這樣作成:當原子物體被分化時,還存在著某種神體,那就是所謂的「理智」;還有一種,也就是所謂的情感—此二者都是神體;正如它們處於善的狀態,也就是處於最善的(心靈)處境中;同樣,不良的東西,必按其個別的不良成份,相聚在一起;在如此情況下,善人則受賞,惡人則受罰;因為不良物質,將來若再成為自己原來的集合物,那一定常帶著惡的心靈處境。(據尼各老說):可能還有另一種處境,因為這兩種善的神體,若其中之一的「假設」遭受破壞,那麼,其他一種假設,便會由較完善的原子組成。那麼,到了那時候,既然這樣的假設,比較更大更完善,那麼這種可能理會的處境,便會更早地臨於他們身上。—〔這一段的意義,非常晦「空」,不知他究竟何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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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7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43)有一種可朽腐的東西,包括矛盾…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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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8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53)…第一原則,不是別的,就是這個:「如果有什存在,它就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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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9 |
編號 | 1049    |
標題 | 尼各老(Nicolaus de Ultricuria)在哲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獨子詔書--公元一三四三年一月廿七日 |
內容 | (58)…天主能命有理智的受造之物去懷恨祂自己,而這受造之物本身,若遵命恨祂,則他所立的功績,比較他抗命而去愛祂,更大,因為它要這樣做,必需要更大的努力,去克服他的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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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28-1048 |
編號 | 1050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一,我們要問:你和亞美尼教會,即那服從你的教會團體,是否相信:凡在聖洗中接受公教會同一信仰後,和那唯一公教會—羅馬教會的信仰團體分離者,或將要和它斷絕通功者,都是裂教徒與異教徒,要是他們固執地堅持與羅馬教會的信仰分裂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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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三五一年九月廿九日教宗格肋孟六世—致本函於亞美尼人的教會首長,要求他們對信中的各項信理,提出明朗的答覆。 *參閱1051-1065 |
編號 | 105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二,我們請問:你和你的屬下亞美尼人,是否相信,沒有一個世人,在這羅馬教會之外,不服從羅馬教宗而終能獲得救援。至於第二部份,我們要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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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一,是否你們已信—即你是否相信或準備與你所屬的亞美尼教會相信:(一)真福伯多祿,從主耶穌基督手裡,領取了治理所有基督信徒的權柄呢;(二)是否相信:所有在其他地區,其他省份或在世界各地區,特殊地而且個別地,像猶達(即達陡)宗徒或其他宗徒的統治權,都曾完全地屬於真福伯多祿由主耶穌基督手裡所領取的統治全球基督信徒的治權呢?(三)是否相信:除了伯多祿一人外,沒有一位信徒,或其他任何一位宗徒,都沒有領取極其圓滿的權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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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一,是否你們第二,是否你們已信,已堅信或你和你所屬的亞美尼教會準備相信:所有的羅馬教宗—即那按教會定規已經或將要繼承真福伯多祿的所有教宗,都已承繼,或將要承繼那同一個由主耶穌基督親自交給真福伯多祿治理普世戰鬥教會全體的統治權,圓滿無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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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三,是否你們已信—即你和所管轄的美尼人都信:過去的羅馬教宗,與我們現任教宗,以及將來繼任的教宗們,都是合法的,擁有全權的基督代表,即從那基督—教會之首,猶似人身之首—手裡,領取治理戰鬥教會的整體的一切統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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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四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是否相信:過去所有的教宗,現在我們在位的教宗以及將來繼任的其他教宗們,由於極圓滿的權能與權威,不分過去、現在、將來,都能直接地,透過我們,(一)審判那些屬於我們統治權的人們以及他們的屬下;(二)還能按我們所願意的,建立並委任教會判官,去審判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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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6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五,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相信:(一)所有羅馬教宗,不分過去的、現任的、將來繼任的,既都擁有出人頭地的無上權威以及審判權,自不能受任何人審判;他們祇被保留給天主審判……(二)對所有教宗的宣判,不分過去的、現任的、將來的,都不能向其他任何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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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7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六,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是否還相信:羅馬教宗的圓滿權柄,能儘量擴展到宗主教,宗主教教區首長—總主教、主教、隱院院長以及其他由教會所建立的任何教團首長身上,轉移他們到較高的或較低的地位,甚至由於他們的罪孽所迫,不得不褫奪他們地位,予以革職、開除教籍,而把他們,「交與撒殫」呢。(參閱:格前: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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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8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七,是否你們已信,且你還相信祇有羅馬教宗,能制定一般性的聖教會的典章,能頒發全大赦於那些來到聖伯多祿聖保祿陵墓朝聖,或赴聖地朝聖的人們,或把全大赦,頒給任何真誠悔改告解的信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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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59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八,你們是否已信,且你現在,是否相信,祇有羅馬教宗,能制定一般性的聖教會的典章,能頒發全大赦於那些到聖伯多祿聖保祿陵墓朝聖,或赴聖地朝聖的人們,或把全大赦,頒給任何真誠悔改告解的信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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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60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九,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是否相信:所有自己挺身相反羅馬教會的信仰而至死執迷不悟者,業已受罰,且已下墮,受地獄極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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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6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十,是否你已相信,且你現在還信;羅馬教宗,對於教會聖事的施行,除了那有關聖事完整和必要的要素外,能夠容忍各地教會不同的禮儀,且亦予以核准,以保存其原有禮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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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6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十一,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是否相信:亞美尼人,即那在全球各地區服從羅馬教宗,並敬謹遵守羅馬教會在施行聖事上在誦唸教會日課,守齋以及舉行其他儀式時所行的禮節的一切亞美大尼人,做得對,且正因他們這樣做而獲得永生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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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6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十二,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是否相信:沒有人能以自己的權威,把一個主教,握外為總主教、或宗主教,而且,不拘是王是帝,也不能以任何世俗權勢,或仰仗任何地上權勢的支持而把主教升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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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6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十三,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還信:一旦在公教信理方面發生疑問,唯有羅馬教宗能藉她正宗的定斷,即用那誰也不得違抗的定斷,澄清疑問而中止爭論,而且,凡由羅馬教宗,以其基督所交付的天鑰權威所定斷的一切公教真理,必然真實無疑;若她定斷某端道理是假的,異端的,那必該被視為假的,異端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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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5 |
編號 | 106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十四,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是否相信:新約舊約各經卷,即那由羅馬教會權威所交給我們的一切經卷,在一切上,必含真理無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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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50-1064 |
編號 | 1066    |
標題 | 論煉獄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我們要問,是否你們已信,且你現在相信,有煉獄,即所有死在恩寵中而對自己的罪過,生前尚未做完補贖的靈魂,都要下墮的煉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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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67 |
編號 | 1067    |
標題 | 論煉獄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同樣地,你們是否已信,且你現在是否相信:那些在煉獄裡的靈魂,要暫受火刑;迨煉淨後,即使在公審判之前,她們也得抵達永遠真福之地,面對面地享見天主,愛慕天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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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66 |
編號 | 1068    |
標題 | 論堅振聖事的物質(Materia)以及施行堅振的人。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有鑒於你們所給我們的答復,我們必須問你們:第一,對於祝聖堅振聖油,你是否相信:沒有一個司鐸,不是主教而能按規且按應有的身份,祝聖堅振聖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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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69-1071 |
編號 | 1069    |
標題 | 論堅振聖事的物質(Materia)以及施行堅振的人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二,你是否相信:除了主教外,別人不能由於正常的職責,施行堅振聖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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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68-1071 |
編號 | 1070    |
標題 | 論堅振聖事的物質(Materia)以及施行堅振的人。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三,你是否相信:祇由經過羅馬教宗—具有圓滿權能的羅馬教宗,才能批准,把堅振聖事交給司鐸而不是主教去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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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68-1071 |
編號 | 1071    |
標題 | 論堅振聖事的物質(Materia)以及施行堅振的人。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第四,你是否相信:任何司鐸而不是主教,若沒有從羅馬教宗方面,領取施行堅振的委任或准許,而擅自給人,傳上堅振聖油,則主教或主教們,應再為這種人,傅上堅振聖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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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68-1070 |
編號 | 1072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歷舉上述各項之後,我們不得不深表驚異,而把「在基督內的各位可敬教長」書信(EP “Honorabillibus in Christo Patribus”)中的53條教理,節錄14章如下… (1) 聖神是由父及子所共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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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3-1085 |
編號 | 1073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3)嬰孩們由原祖父母處,沾染著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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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74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6)完全煉淨了的靈魂,離開了自己肉身之後,顯然享見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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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75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9)死於死罪中的靈魂,必下墮地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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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76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12)聖洗(聖事),洗去原罪與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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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77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13)基督下降地府—陰府—卻未曾摧毀地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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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78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15)天使由天主所造,是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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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79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30)禽獸(指祭祀用的牛羊)所流的血,並不赦免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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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80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32)不要判斷那在齋戒之日,食肉食油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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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81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39)凡在公教會裡領洗的人若變成無信,而後回頭(信主)者,不該再受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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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82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40)嬰孩在(生後)八天之前,可以受洗,而受洗用的,是真水,不能用其他液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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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83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42)在祝聖經文之後的(即:在聖體聖事內的)基督(聖)禮,和那受生於貞女,而被祭獻於十字架上的(聖)體,是同一(聖)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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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84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45)人即使是聖人,若不是司鐸,誰也不能成(基督)聖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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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5 |
編號 | 1085    |
標題 | 特別為攻斥亞美尼人錯誤所申述的正理: |
教宗 | 格肋孟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基大-亞美尼教會首長書 |
內容 | (46)向自己的司鐸或向其他獲准聽告的司鐸,完整清析地,告明自己所犯的一切死罪,那是為他得救所必需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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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72-1084 |
編號 | 1087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節4結論3)(3)這被祝福的,還祝福上再加祝福的律法,極甘飴的律法,那就是愛的律法…拿走了一切私產,一切主權…—茲我予以撤銷,而視之為假者、錯誤者、異端者—因為基督與其宗徒們,曾極完善地,遵守了這條律法,而且其他許多不同地位的人們,也都守了這條律法…而仍有他們的私產與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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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小兄弟會會士.富助爵(Dionysius Foullechat),在他所著的「意見書」(Lib.Sententiarum)內,對於福音的成全,對於福音所講的神貧,發表了過份誇張的意見,同時也相反了教宗若望廿二世的詔書;受罰後他向教宗上訴;教宗則曾兩次迫他,撒銷他自己的謬論:一次是在亞未農城—公元一三六五年一月卅一日,一次是在巴黎—公元一三六九年四月十二日;教宗遂頒發下列詔書,以公佈廖氏謬論的撒銷:
*參閱1088-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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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088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備註一)這條〔愛〕的律法,配上這兩個「佔有」代名詞,即「我的」與「你的」…—(備註二)這純全的愛德,使一切成為公物,與人在極緊急時無異…—如今我說:這兩個備註,來自上面的結論,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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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87-1094 |
編號 | 1089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備註四)基督把這條律法,曾交給自己的門徒們,教他們不但習慣地,還該主要地、現實地、予以遵守…—誰若認為這條愛的律法,拿走一切私產與一切主權,一如(上述)結論所說的,那麼,我認為以這樣的思想,去了解這個討論,必是假的、錯誤的、異端的,且亦相反了教會的定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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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87-1094 |
編號 | 1090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結論四)(4)這個現實的棄絕自己的心願,棄絕現世的主權與權威,就是證明且亦玉成極完善的(成全)地位…—如今我再加考慮,認為…這種想法,普遍地說,是假的、錯誤的、異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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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87-1094 |
編號 | 1091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備註一)基督未曾棄絕這樣的佔有世物的主權,故祂不被視為屬於新的律法,更好說,祂是站於敵對地位。〔參閱瑪:八,廿〕
(備註二)天主教人以這條律法,作為成全的規範,並以身作則,曾鞏固了這條律法…—如今我撤銷這兩項討論,視之為假的、錯誤的、異端的,且也相反了教宗若望廿二世的詔書。〔即:Const. “Quio quorumdam mentes” ,10-Nov. 1324, Joh. XXII, Extravag. tit. 14, C. 5. (Frdb. 2, 123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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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87-1094 |
編號 | 1092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備註四)按心靈的準備,棄絕現世的財物,這是顯示,且亦不成為「成全」或成為一種非常不完美的、非常脆弱的「成全」…—如今我予以撤銷,視之為假的,令人怪異的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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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87-1094 |
編號 | 1093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在回答「某學士時」說…基督並沒有棄絕這樣的財物,其實我沒有說這話;我說過:基督為自己,一無所保留。—如今我予以撤銷這兩個說法,視之為假的、異端的,因為基督曾保存信友所奉獻的小床,以供病人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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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87-1094 |
編號 | 1094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最後備註)基督並未照顧世物,超過那些富人之照顧窮人。…—如今我說:基督照顧世物,因為祂並沒有棄絕一切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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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87-1094 |
編號 | 1095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基督在自己死亡時,曾乾脆地棄絕一切—如今我再加考慮,視之為假的、錯誤的、異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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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96-1097 |
編號 | 1096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幾時〔基督的〕身體,留在墳墓裡,那時愛德在那裡,祂拿去一切私產,以及一切主權。—如今我撤銷這種想法,並視之為假的、錯誤的、異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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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95-1097 |
編號 | 1097    |
標題 | 撤銷有關論成全的境界,以及論神貧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烏爾朋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撤銷廖氏謬論詔書--公元一三六八年十二月廿三日 |
內容 | 當時,主—基督所居的一般住所都是「空無一物」,直到那一天的來臨…如今我撤銷這種說法,並視之為假的、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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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095-1096 |
編號 | 1101    |
標題 | 伯多祿.德.巴拿與若望.德拉督在聖體聖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樞機調查團致塔拉公總主教與凱撒.奧古斯書--公元一三七一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1)假設那被祝聖的祭品—「聖體」—掉落或被拋棄於垃圾堆,污泥或其卑污的地方,那麼,這個祭品—聖體,即使餅形尚存時,基督之體也中止在餅形下存在,而再成為餅的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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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02-1103 |
編號 | 1102    |
標題 | 伯多祿.德.巴拿與若望.德拉督在聖體聖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樞機調查團致塔拉公總主教與凱撒.奧古斯書--公元一三七一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2)假設那被祝聖的祭品—聖體,為驢或其他畜牲吃掉,那麼,這個祭品—聖體,即使餅形尚存時,基督之體,也便中止在餅形下存在,而再成為餅的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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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01-1103 |
編號 | 1103    |
標題 | 伯多祿.德.巴拿與若望.德拉督在聖體聖事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樞機調查團致塔拉公總主教與凱撒.奧古斯書--公元一三七一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B)假設那祝聖的祭品—聖體,為一義人或為一罪人吃掉,那麼,當他們用牙齒咀嚼時,基督便被劫升天,而不進入人的肚子裡去。 —以上邪說,由教宗額我略十一世出命,禁止予以宣講;違者受絕罰處分。 向黎勤區總主教及其所屬主教,頒發「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當時,騎士兼法官厄克氏(Eike)以拉丁文撰寫「撒克遜明鏡」;稍後,該書即被譯成德語。但若望.克倫郭在該書上,找出十四條謬論,並請教宗予以申斥;教宗遂頒發本詔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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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01-1102 |
編號 | 1110    |
標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藉此宗座文告,命令基督的一切信眾,對已被懲斥的寫作與規律,不得予以應用…(例如)(節一)…人在(法庭)以外所做的一切,儘管是眾所週知的事,亦能藉自己的誓言,獲得解放自由—(意即:脫身無罪),而且其他證據,也不能予以反證。(Landrecht 〔partitio vulgata〕:1,18, §2=artic. 10 GR.1,83=a. 9MGH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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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11-1116 |
編號 | 1111    |
標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6)誰若因搶窺而被殺死,而被害人的親戚,挺身為他決鬥,那麼,這樣的人,便因兩人決鬥而拒絕一切證據,而且,這樣的死者,若沒有兩人的決鬥,也不能予以制服。(同上:a45MGH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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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10-1116 |
編號 | 1112    |
標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7)如果二人在法庭上,大家爭論不休,那麼,那一方附和者比較多,那一方就獲得勝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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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10-1116 |
編號 | 1113    |
標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8)不拘誰,若按本書的方式,要求兩人決鬥(以決是非),則誰也不該拒絕決鬥。但挑戰者的健康,生來就比不上對方者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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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10-1116 |
編號 | 1114    |
標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9)不拘誰,因盜、窺的罪行而失去自己權利,那麼,這樣受害的人,不能以誓言來洗淨自己盜、窺的罪行,但可在「熾鐵」、「水」或「決鬥」三者方法中任擇其一。是的,這最後一段,准人「用熾鐵…」(以決定是非),是錯誤的。(a. 23MGH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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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10-1116 |
編號 | 1115    |
標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12)嗣子對所承嗣人的盜、窺罪行,不負(賠償)義務。—這至少在良心的圈子裡是錯誤的。(a 7,66MGH 2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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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10-1116 |
編號 | 1116    |
標題 | 「撒克遜明鏡」中的錯誤原則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救主詔書--公元一三七四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懲處〕上述各項,都受懲斥為假的,冒昧的,不公不義的,且其中若干處,還是異端的,裂教的,相反善良風氣,而危害靈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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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10-1115 |
編號 | 1121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整個現(世)的(人)類,除基督外,沒有簡單地晉陞(神品)的權柄,而使伯多祿及其自己的人民受到統治,而在政治方面卻超越人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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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2-1139 |
編號 | 1122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2)天主不能給人,為自己及其子孫,一種垂諸永久的民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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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23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3)人類對於永久繼承權的文件—字據—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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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24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4)任何在恩寵中愉快而忠實地生活的人,雖沒有權利,但在事實上,他擁有天主的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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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25    |
標題 |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5)人祇能給自己所愛的兒子,而在基督的團體裡,祇能給自己的神子,一種使用方面暫時與永遠的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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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26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6)假設天主存在的話,則現世的物主,可以合法合理地,拿去罪惡教會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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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27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7)教會是否在這種情況中,那不是我所要探討的事,但現世財物的物主職責,是查考教會的財產,且若有所不當,則他們可放心地去干涉,且可拿去教會的現世財物,作為他們對教會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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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28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8)我們知道:這不是不可能的事,即:基督的代表,祇憑自己的詔書,或祇由於那些和自己同夥人的同意,重用或不重用自己團體中的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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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29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9)人除非先由自己,主要地開除教籍,則不能遭受開除教籍的處份—或譯:人除非主要地先自己絕罰自己,則不能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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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0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0)沒有人遭受絕罰或被限止使用神權至於自己變壞自己的地方,而且人除非在天主的事件上,不受教會任何其他懲罰的折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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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1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1)人除非違犯基督的律法,乾脆就不受懲斥、或絕罰的束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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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2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2)沒有先例可援:基督曾授權自己的門徒,絕罰屬下的人,尤其是為了否認現世物權的緣故,正恰恰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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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3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3)基督的門徒,沒有權柄用教會的懲罰,強迫地勒索世上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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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4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4)這不可能是天主的絕對權能,即:若教宗或其他的人,偽裝自己用任何方式釋放人(即赦人罪)或束縛人(即不赦人罪),他就因此而赦人罪或不赦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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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5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5)我們應該相信:祇有當自己遵守基督律法的時候,才赦免人罪或束縛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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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6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6)這該是公教會人所信的,即:任何按規晉秩的司鐸,都有足夠的權柄,施行任何一件聖事;且由此所得的自然結論是:任何司鐸,都可赦免任何悔過罪人的任何罪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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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7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7)教會人士若習慣地妄用財物,則君王可從他們手裡,拿走他們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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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8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8)不拘是世上的物主,或神聖教宗或教會的首領—基督,都拿世上的財物或恩寵來使教會富有,並把那些拿走教會財物的人們,開除教籍;可是,他們即因此默認的條件,可在教會犯了相當嚴重罪行時,剝奪她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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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9 |
編號 | 1139    |
標題 | 懲斥若望維克利在現世主權方面的謬論 (Errores Jo. Wyclif) |
教宗 | 額我略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剛多亞倫敦主教們書--公元一三七七年五月廿二日 |
內容 | (19)教會人士,甚至羅馬教宗,也能合法地受到自己屬下的人以及世俗人的貶責(逮捕),也能受到他們的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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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21-1138 |
編號 | 1145    |
標題 | 頒發晉陞大品權於隱修院長 |
教宗 | 鮑尼法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修會詔書--公元一四00年二月一日(Bulla Sacrae religionis) |
內容 | 愛子—伯多祿保祿宗徒隱院以及聖奧西多真女兼殉道的—在厄色西亞倫敦教區聖奧斯定會的大院長及其會院,事主虔誠勤奮,因而獲得「聖潔熱誠」的尊榮,好使我們,竭盡所能,欣然俯允他們的請求…於是我們就在他們請求的事上,予以採納,使同一大院長,以及他的同一會院的一切繼承人—終身大院長們,在法定的時期內,可自由地且亦合埋地,授予一切小品以及五品、六品與鐸品,於該會院中所有的唱唸大日課者,以及將要發願的一切修士。而且上述的元老(原為唱大日課者),由上述院長所擢升者,能自由地合法地在授予神品時服務。任何宗座典章以及任何其他相反的,有任何堅強力的文件,對本詔書的實施,即對我們用我們宗座權威,藉此詔書所賦予上述的大院長及其承繼人以及他們的元老的特權,沒有妨「空」。同時我們把更豐富的聖寵恩賜,賜予於上述的大院長及其會院(指元老院),並用我們同樣的權威決定:如果將來這種恩賜、特准或特權,或其他任何恩准,或宗座書信,對於這樣授予神品—聖秩—或接受神品或對其他任何事情,透過宗座,或用上述的權威,永久地或在某些時間內,對上述的大院長及其會院(元老院),以及在英吉利地區其他部份所賜的特權,一般性地或特殊性地予以撤銷,或予以限止,那麼,藉著本詔書,這些特權,便不被撤銷,且在任何方面,也決不受到限制或削減。而且本詔書,若沒有明文予以撤銷,則它的堅強性以及它的規定,將垂諸永久…決不因其他的特准或反對而受到阻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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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頒發詔書,頒給聖奧西多隱條院晉陞大品的特權 時在公元一四○○年二月一日後於公元一四○三年二月六日又頒詔收回特權,以免無效地晉陞大品,包括鐸品在內。 見 1146 |
編號 | 1146    |
標題 | 頒發晉陞大品權於隱修院長--撤銷 |
教宗 | 鮑尼法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的詔書--公元一四0三年二月六日(Bulla Apostolicae Sedis) |
內容 | 宗座為適應境所採取的措施,有時亦因環境而予以中止,撤銷、廢除…尤其是對於宗座區以及主教們的處境更為有利時,宗座尤宜如此。的確,我們曾允倫敦教區聖奧斯定會聖奧西多隱院大院長及其議會—我們愛子們—的請求,(1)恩准大院長本人及其上述隱院的繼任院長…可自由採用主教高冠、權戒,以及其他主教用的徽號;而且在上述隱院…在該院長所管轄的本堂以及其他並不具有法定權利的聖堂,在彌撒聖祭、或在公誦晚課或早課之後,若沒有任何主教或宗座使者在場,則可由一些(元老)們(1)先頒賜隆重的降福,然後(2)由大院長及其繼任院長,當著所有的元老們,以及將要發願的人的面,在法定時期,可自由授予各級小品,以及五品、六品與鐸品,一如我們,用宗座權威,藉著我們上次所頒的宗座文件—詔書—(* 1145)把該文件所載的特殊權柄,頒賜予上述的大院長及其所有的承繼人們。 但我們最近,一方面既由上述隱院的保護人,也是上述隱院創始人的繼任人倫敦主教—我們的神昆,投訴,說:我們的詔書,以及我們所賜予的這種特權,嚴重地損害了倫敦主教本人及其教會的正常的統治權。因此,在我們一方面,我們對這位主教的謙誠請求,以我們宗座的仁慈,予以同情,而顧全該處教會的利益。我們既願…另予措施,俯允所求,我們就願以宗座權威,憑我們的真知(灼見),藉本詔書,撤回、中止、取銷、廢除上次的詔書,以及該詔書所載的一切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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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頒發詔書,頒給聖奧西多隱條院晉陞大品的特權(見1145) 時在公元一四○○年二月一日後於公元一四○三年二月六日又頒詔收回特權,以免無效地晉陞大品,包括鐸品在內。 |
編號 | 1151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餅的本(物)質(Substantia materialis)以及相仿地,酒的本(物)質,仍存留在祭台上的(聖體)聖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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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希奇士王(Sigismundus),協助偽教宗若望廿三世,在公斯當城(Constantia),召開大公會議;其主要功績是:結束教會同時出現三教宗的分裂局面,即:(一)促成教宗額我略十二世,自動辭職(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四日)。(二)先後於公元一五一四年五月廿九日與公元一四一七年七用廿六日罷免若望廿三世與本篤十三世的教宗職位。新教宗瑪爾定五世(Martinus V)於公元一四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被選繼任。於是本公會議的至少最後五期會議—即:公元一四一七年十一月八日第六一期會議至公元一四一八年四月廿二日第六五期會議為止—是合法會議。當然,大會教長們,自始至終,常常自信,本會議是大公會議;而教宗瑪爾定五世,也令信友們,接受本會議為大公會議(* 1247—);但對他核定所及的範圍,學者意見不一。 *參閱1152-1195 |
編號 | 1152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餅的依附體(Accidentia)並不脫離自己的主體(subjectum),仍存留在同一(聖體)聖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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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2-1195 |
編號 | 1153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基督並不以自身的臨在,同一地、實際地,親臨於同一(聖體)聖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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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54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4)如果主教或司鐸,處於死罪之中,則他不授神品,不祝聖,不成聖事,不授洗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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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55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5)在福音上沒有根據,可資證明:基督曾安排(建立)彌撒聖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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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56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6)天主該服從魔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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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57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7)如果人,按其應有的方式,謙誠悔改,則外在的一切告明罪的行為,為他自己,都是多餘的、無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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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58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8)假設教宗為人所(預)知,是惡人,也就因此而成為魔鬼的肢體,那麼,除了也許由凱撒王上所賦予的權以外,他就沒有別人所賦予他的治理信友的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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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I白81151-11953 |
編號 | 1159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9)在(教宗)烏爾朋六世以後,沒有人,該被接納教宗,但該按希臘人的習俗,生活在自己(本國的)法律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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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0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0)教會人士,享有財物主權,那是相反聖經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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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1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1)人若不先自知受到天主絕罰,則沒有一個主教,該予以絕罰;而且,誰若這樣絕罰別人,則他(自己)成為異教徒或受絕罰者的一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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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2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2)主教若絕罰聖職人員而聖職人員或向王上,或向王國的議會上訴,則他本人,即因此而成為王上與王國的反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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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3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3)凡因人之絕罰而放棄宣道或放棄聽天主之道的人們,都是受到絕罰者,而在天主的審判台前,將被視為基督的叛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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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4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4)六品或司鐸,沒有宗座或公教主教的權威,也可以宣講天主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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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5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5)誰若處於死罪之中,則誰也不是人民之主,誰也不是首長,誰也不是主教〔參閱:*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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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6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6)教會財物的佔有者,若習慣犯罪,即:由於習慣而不是祇由於惡行而犯罪,則現世財物之主,能隨意從教會手中,拿走她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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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7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7)民眾能隨意斥責犯罪的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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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8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8)什一之捐,純係賑濟;且本堂教友,因自己主教(教長)的罪孽可任意拿走什一的捐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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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69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19)由主教或由會士,為一人所做的特別祈禱,並不比一般普通人所做的祈禱,更為有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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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0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0)施送「施捨」於修士者,立即因此而成為受絕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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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1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1)誰若進入修會的任何私地,不分他們是有產權修會或無產權修會—行乞會士—,那麼,他就變成不大適宜,不大方便遵守天主的誡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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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2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2)聖人若興建私人會院,他們便因此事而犯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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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3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3)生活在私人修會中的人,不是屬於基督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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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4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4)修士們,有靠雙手勞作謀生的責任,不該靠行乞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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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5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5)凡因恩人物質方面的救助而負責為他們祈禱的人們,是賣買聖物的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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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6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6)(為天主所)預知(受永罰)者的祈禱,為任何人,都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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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7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7)一切(主權),來自絕對的急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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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8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8)為年青人付堅振,為聖職人員授予神品,以及祝福「地方」之權,都保留給教宗與主教,這是因為他們貪名圖利的緣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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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79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29)大學、研究所、專科學校以及在那些學府所設立的畢業與訓導機構,都出自虛幻的外教主義,祇為教會的私利,那好像魔鬼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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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0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0)遭受教宗或任何那一位主教絕罰,那不該害怕,因為這是反基督的一種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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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1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1)創立修院禁地的人,犯罪作惡,而進入禁地的,是魔鬼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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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2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2)使神職人員富有,乃是相反基督的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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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3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3)西物斯德教宗與公斯當皇帝,因使教會富有而犯了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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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4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4)行乞修會中的一切人,都是異端者;凡賑濟他們的人,都是受絕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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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5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5)進入修會或修會團體的人,就因此而成為不適於遵守天主誡命的人(參閱* 1171),且若他們不背棄修會,他們自然也不會進入天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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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6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6)教宗與所有佔有財物的神職人員,都是異端者,因為他們佔有財產,而且,世上所有的物主,以及其他世俗人,都同意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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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7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7)羅馬教會「撒殫的會眾」(默:二,九),而且教宗也不是基督與宗徒們最接近最直接的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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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8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8)(教宗的)詔書是偽造的作品,且唆使信眾,背棄基督的信理;而去研究它們的神職人員,都是愚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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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89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39)帝王與世俗的物主—施主,受到魔鬼的誘惑,給他們世上的財物,使教會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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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90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40)由樞機主教們選舉教宗,乃是由魔鬼所導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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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91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41)信仰羅馬教會是超出其他各地區的教會之上,並不是為得救必須信仰的道理。—「教會懲罰」;如果這裡所說的「羅馬教會」,是指普世教會,或指公會議,或是指:他們否認教宗超越其他部份教會之上的首席權,那麼,這是一種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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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92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42)相信教宗或主教所頒發的大赦,那是愚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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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93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43)凡為加強人類的契約,或民間的貿易關係而宣誓,那是不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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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94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44)奧斯定、本篤、伯爾納定,除非悔改,必遭受永罰,因為他們曾擁有財產,而且,他們也創立了修會,並自己進入了修會:如此,從教宗一直到最末的一個會士,都是異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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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5 |
編號 | 1195    |
標題 | 若望維克利的膠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Oecum. XVI, conc. Constantiense)第八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45)一切修會,沒有區別,都由魔鬼所促成。 以上四十五條謬說,扼要地,都受到教會懲斥(參閱 * 1251 與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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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51-1194 |
編號 | 1198    |
標題 |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
內容 | 在世界有些地區,有些人不揣冒昧地說,基督信徒應該在餅與酒的外形下,領受聖體聖事;再說,各地的在俗的信友,也不該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此外他們又頑固地說,信友們領聖體領聖血,應該在吃了晚餐之後,而不該守了空心齋,才可領聖體聖血,他們還竭力指責教會的這種措施,是違犯教會可欽可頌的合情合理的習俗;因此本會議這樣宣佈,裁奪、定斷:雖然基督曾在晚餐後建立了聖體聖事,並在餅與酒兩種外形下,送聖體於自己的門徒們,但這並不妨礙教會法典的可頌權威與教會所核准的習慣,使教會過去與現在,都這樣規定:聖體聖事,不該在晚餐之後舉行,也不該給那些沒有守齋的信友送聖體;但因疾病或因其他需要由教會律法或由教會准許或贊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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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99-1200 |
編號 | 1199    |
標題 |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
內容 | 正如這個習慣,為了避免某些危險與惡表起見,合情合理地,被引入教會;同樣,因更大的相似理由,教會能這樣規定:雖在教會初期,教友領聖體兼領聖血,但時過境遷,衹有成聖體成聖血的司鐸,領聖體兼領聖血,而在俗信友,衹領聖體而已。〔或:相仿地,雖然在教會初期,信友們,在餅與酒兩種外形下領這樣的聖事,但教會為避免某些危險與惡表起見,合情合理地,養成習慣,即成聖體成聖血的(司鐸),在餅酒兩種外形下,領聖體聖事,而在俗信友,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因為,我們極其堅決地相信而絲亳不該疑惑:整個基督的身體與聖血,不但真實地隱藏在餅形下,而且也真實地隱藏在酒形下,而且也真實地隱藏在酒形下。故此,這樣的習慣,既為教會與教父們,合理地引入教會,且亦習之既久,視同律法,則不得予以指責;若無教會權威,亦不該隨意革新〔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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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98-1200 |
編號 | 1200    |
標題 | 下令信友,祇領聖體,不領聖血。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
內容 | 為此緣故,誰若說遵守這個習慣或法律,是不可以的、是褻聖的,那麼,這種說法,應被視為錯誤的,而且,誰若固執地反對這種習慣或律法,那麼,這種人應被取諦,像異教人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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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198-1200 |
編號 | 1201    |
標題 |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惟有一週整個聖教會,那就是一切為天主所預定升天的團體。因此結論是:整個聖教會,祇有一個,一如所有為天主所預定升天者的人數是一個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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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若望赫史特勞斯(Jo. Hus)的論調,大部份與若望.維克利的相同,並竭力予以辯護。本期會議從赫史於一四一三年所著的「論教會」以及其他著作中,摘錄卅條,而予以懲斥。事實上,赫氏就在本期開會這一天,被處火刑。 若望.赫斯的謬說。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2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雖然保祿曾做過若干不利於教會類似行為,但他從來沒有做過魔鬼的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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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3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3)(為天主所)預知(受罰)的人,不是教會的一份子,因為他們中,最後誰也不會喪失預定的愛德.蓋愛德與天主的頂定,連繫在一起,決不分離。〔參閱:格前:十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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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4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4)天主性與人性—這兩個性體,是一個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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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5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5)(為天主所)預知(受罰)者,雖然有時候,按今世的義德,曾生活在(天主的)恩寵內,但他從來沒有做過聖教會的一份子;而那(為天主所)預定得救的人,雖然,有時候失去所賦予的恩寵,但他決不失去預定(升天)的恩寵,所以,他常是教會的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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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6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6)若把教會看作預定人們的團體,那麼,信友們不管是在恩寵內,或是按今世的義德,並不在恩寵內,那個教會,總是信仰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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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7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7)沒有伯多祿這一個人;他也不曾做過聖而公教會的首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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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8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8)司鐸無論如何在罪孽中生活,總是褻瀆了司鐸神權,而且,他們正像無信仰之子,以無信仰的想法,去想那教會的七件聖事,教會的神鑰、神職、教會的徵罰、教會的品德、禮儀,以及教會的聖物,對聖人遺物的敬禮、大赦、以及各級神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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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09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9)教宗的地位,由凱撒(皇帝)扶植出來而教宗的領導權〔或:教宗的成全〕,以及教宗的建立,出自凱撒的勢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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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0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0)沒有人沒有啟示而合理地論及他自己或其他人,說是部份(地區)教會的首領,且羅馬教宗也不是羅馬教會〔或:部份地區教會〕的首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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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1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1)不該相信:這個—任何羅馬教宗,是任何部份地區聖教會的首領,除非他是為天主所預定的得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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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2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2)除非人在品性上跟隨基督,誰也不是基督的或伯多祿的代表,因為沒有別種跟隨方式,更接近天主,也沒有別的方法,人可用以從天主那裡接獲代理之權,蓋為獲得教會代理權,人必須在自己的品行與權威方面,效法建立教會者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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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3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3)教宗的生活、品行,若與伯多祿的相反,則他不是真的、顯明的宗徒首長的繼承人。而且,教宗如果貧財,那他便是(叛徒)茹答斯的繼承人。同樣地顯示:樞機主教們,除非活宗徒們的(聖善)生活,恪遵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誡命與勸諭,則他們也不是基督宗徒團的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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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4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4)(教會)學者主張:誰若受到教會的徵罰,應該改正而不願改正,則他該被交付於世俗的法庭;一定的,在這件事上,他們跟隨了大司祭、經師、與法利塞人的行徑,因為他們對那不願聽他們任意處置基督的比拉多,說:「不准我們殺害任何人」(若:十八,卅一);於是他們便把基督,交付於世俗法庭受審;事實上,他們所犯的殺人之罪,比比拉多所犯的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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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5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5)對教會的服從,是按教會司鐸的構想,在聖經明文所載的權威以外的一種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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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6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6)人類行為的直接區別有屬於德行的與屬於罪行的兩種。因為有罪行的人,若有所作為,必是惡行;反之.有德的人,若有所作為,必是德行。正如罪行,那就是所謂的罪孽死罪,普遍地沾污了罪人的一切行為,同樣,德行使有德行人的一切行為,生氣蓬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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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7    |
標題 |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7)按(著)基督律法生活的基督司鐸,以及具有聖經智識,熱愛以聖經來教誨民眾的司鐸,儘管遭受絕罰,總該宣講聖經。因此,假設教宗或位主教,禁止被免職的司鐸講道,那麼,這位司鐸,不該遵命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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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8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8)任何獲得鐸品的司鐸,都奉命接受講道的職責。而對這個命令,即使受到絕罰,也該奉行毋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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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19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9)神職人員,藉教會絕罰、免職罰、禁止罰,來使世俗人擁護自己,來助長自己的威風,增加自己貪慾,掩飾自己的惡行並為假基督舖路。但這是顯明的標記,即…這一切教會懲罰,都出自假基督;他們在他們自己施行懲罰的手續上,稱這些懲罰為雷擊(Fulminatio);即神職人員,非常主要地利用這種「雷擊」,來打擊那些揭發假基督的罪行者;其實,假基督最喜歡僭稱自己是神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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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0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0)假設教宗是惡人,尤其是他,如果是預知是(受永罰)者,那麼,他係叛徒茹答斯一樣,是魔鬼、窺賊,且是喪亡之子,而不是戰鬥聖教會的首領,因為連他本人,也不是教會的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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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1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1)預定(得救)的恩寵,是聯繫教會(妙)體與她任何肢體,和首領基督,無法分離地,合在鎖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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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2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2)教宗或惡主教,一方面是預知(受永罰)的牧人的同義詞,一方面,也真正地是窺賊,是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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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3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3)教宗即使按職務而言,也不該被為「至聖者」;不然的話,帝王按官職而言,也該被稱為「至聖者」,那些劊子手,叫賣者,都該被為「聖者」,甚至魔鬼也該被稱為「聖者」,因為他是天主的「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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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4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4)假設教宗的生活,與基督的背道而馳,那麼,雖然,他由於正式合法的選舉,按常人的體制,登上宗座,可是,他所登上的宗座,即使他透過那主要地為天主所做的選舉,卻也不是由於基督而來的。因為茹答斯,雖由天主耶穌基督正式合法地,被選為主教,但他已進入別的羊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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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5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5)由於學者所做的,對若望維克利的四十五條懲斥,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且也做得不好、蓋假裝案件由他們處理,其實「他們中沒有一人是公教會信徒,而他們中,無論那一個,或是異教徒,或是錯誤者,或是立壞榜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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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6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6)不是因為選舉的人,或大部份選舉的人,按人的禮規,口頭同意選舉某人,某人便因此而合法地當選,或某人因此成為真而顥明的伯多祿宗徒的繼承人,或為其他宗徒,在教會職務方面的繼承人:因此,不管選舉的人,選得好不好,我們總該相信選舉人的行為;蓋誰為教會的進展,所立的功績越多,誰就從天主那裡,所獲得的權能,也越是豐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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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7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7)沒有一線之光顯示:在屬神之事方面,應該有一個首領來統治教會,而這個首領,常(該)與戰鬥教會本身,生活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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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8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8)基督寧願自己治理自的教會,而不願這些醜惡的頭目,來治理那些散居全球各地的真實信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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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29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29)宗徒們以及主的忠實司鐸,在教宗職位,被引入(教會)之前,曾在為人得救的需要中,努力治理教會;同樣,假設可能沒有教宗,他們也會這樣治理教會,一直到(公)審判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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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30 |
編號 | 1230    |
標題 | 若望.赫斯的謬說。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五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30)當人在死罪中時,誰也不是人民之主,誰也不是(教會)首長,誰也不是主教。(參閱:1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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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01-1229 |
編號 | 1235    |
標題 | |
教宗 | 額我略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六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任何虐王能夠,且也理應用任何暗器,為任何屬下人所殺害;儘管屬下人,曾宣誓要保護他,或同行陰謀或假獻慇懃去殺死虐王」…這種主張,在信德與倫理上講來,是錯誤的,而且本會議,還指責懲斥這種說法,是異端、惡表,是為巧辯、欺詐、謊言、背叛、失信舖路。此外,本會議還宣佈、判決、定斷:凡固執堅持這個極其危險學說的人們,都是異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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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四○七年十一月廿三日歐肋利亞王—羅陶維(Ludovicus),為蒲公地王若望所謀殺。小若望乃於公元一四○八年三月八日鄭重地辯護此舉為合法的、「剷除虐王」的行為。公元一四一三年小若望已死,而其辯護詞中,被取出九個命題,受到巴黎會議的懲斥;但小若望的同情者,上訴於羅馬;於是該案件,就被移交公斯當會議處理而遭受懲斥如次: |
編號 | 1247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5)同樣地,是否人該信,該堅持,該肯定:任何大公會議,且也包括公斯當會議在內,代表教會全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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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8-1279 |
編號 | 1248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6)同樣地,是否人該信:這代表教會全體的公斯當聖會議,過去與現在所批准的,都是為維護信理,並為人靈的得救,這就是說,為所有的基督信徒,都該予以贊同與堅信;而那為公當會議,過去與現在,所懲斥為反信理、反善良倫理者,是否全體基督信徒,也該予以堅持懲斥而不該予以相信與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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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49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7)同樣地,人是否該信;公斯當神聖公會議,對若望、維克利,對若望.赫斯,以及對羅尼莫.德.潑拉加(Hieronymus de Praga)所做的懲斥,是指他人格、著作,文告而言,是做得公正合法,且任何公教信徒,都該這樣予以堅信,予以堅決地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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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0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8)同樣地,人是否該信、該堅持、該肯定;英吉利的若望.維克利,鮑厄米亞的若望.赫斯,以及潑拉加的熱羅尼莫,都是異端者,都該被稱為、被當作異端者,而他們的著作與學說,都因他們的執迷不悟,而成為背叛信仰的產物,而由公斯當神聖會議,斥之為異端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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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1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1)同樣地,尤其是知識份子,將受到詢問:是否他該相信:那神聖的公斯當會議,對若望.維克利的四十五條與對若望.赫斯的三十條學說所下的判決,是真實的,公教會的,這就是說:上述的若望.維克利的四十五條學說,以及若望.赫斯的三十條學說,不是公教會的主張,而其中有幾條,顯然是異端邪說,有幾條,是錯誤的論調,有些是冒失的、具有煽惑性的邪道,有些是剌虔誠者的耳朵,不堪一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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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2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2)同樣地,人是否該信,該肯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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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3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3)同樣地,人是否該信:人奉判官命,對他該說的真理,可以宣誓,或為其他任何有關訴訟案的適宜機會,甚至犯人為表明自己的清白無罪,可以宣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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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4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4)同樣地,人是否該信:由於任何原因或動機,為保衛自己或別人肉身的生命安全,甚或為保衛信理,而故意宣誓,總是算是死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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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5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5)同樣地,人是否該信;蓄意輕視教會禮儀、輕視驅魔,以及講要理禮儀,輕視祝聖洗禮用的聖水禮儀,算犯死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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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6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6)同樣地,人是否該信:經司鐸祝聖之後,在餅與酒的籠罩之下,那在祭台上(聖體)聖事中所存在的,不是餅與酒的本質,而是同一基督,即那經過一切,曾在十字架上受難,而今坐在父之右的基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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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7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7)同樣地,人是否該信,該承認:經司鐸祝聖之後,即在單獨的麵餅形下,而無葡萄酒的外形,也有基督的真肉(體)、血、靈魂、天主性、以及整個基督、而且,同一基督的聖體,絕對地且也個別地,存在於任何一種外形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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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8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8)同樣地,人是否該信,在俗信友,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的習慣,是全教會保存,並由公斯當聖會議所核准,該予以遵守,誰也不予以指責;若無教會的權威,誰也不得任意予以更改。而且,誰若執迷不悟,攻擊這個習慣,則該受到禁止、受到懲罰,而被視為異端者,或帶著異端色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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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59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19)同樣地,人是否該信:一個基督徒,若輕視領受堅振、或終傳或莊重的婚配聖事,那麼,他就犯了恐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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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0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0)同樣地,人是否該信:一個基督徒,除了誠心悔改外,雖有許多相稱的司鐸,但他為了得救的需要,祇有在一位司鐸前告明自己罪過的責任:而且-世俗人,無論如何聖善,如何虔誠,誰也沒有義務,向他告明自己的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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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1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1)同樣地,人是否該信:司鐸在自己許可的情形下,能夠為那向他告罪而悔罪的罪人赦罪,並以補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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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2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2)同樣地,人是否該信:一位不良的司鐸,若具備應有的質與模[即材枓與形成](Materiaet forma),還具有做教會所做的意向,那麼,他真正地成了(聖體聖血),真正地赦人罪,真正地給人付洗,真正地施行其他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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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3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3)同樣地,人是否該信:真福伯多祿,曾是基督的代理人,在地上具有釋放與束縛的權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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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4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4)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按教會典章,及時當選的教宗,顧名思義,便是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在天主的教會裡,擁有無上的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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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5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5)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教宗、總主教以及主教,在釋放與束縛上,擁有比普通司鐸更大的治權,縱然,有照顧人靈之職的司鐸,也比不上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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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6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6)同樣地,人是否該信:凡真正地改 告解的信友,尤其是那些朝拜聖地,伸手協助教宗的人,教宗由於熱誠公正的原因,能頒發大赦,以赦免他們的罪(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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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7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7)而且,人是否該信:由於這樣的頒發大赦,那些朝拜聖堂以及伸手協助教宗的人,能夠得到這樣的大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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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8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8)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每位主教,按聖教會辛程所規定的範圍,能頒發大赦於自己所屬的信友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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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69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29)同樣地,人是否該信、該肯定;基督的信徒,可以尊敬聖人們的遺物以及他們的聖畫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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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0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0)同樣地,人是吾該信;(各種)修會,是由教會批准,是由聖教父們,合法合理地引入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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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1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1)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教宗或其他主教,在指明的時期內,以教宗自己的名義,或以他們代表的名義,能夠對自己所屬的教區神職人員或因不聽命或因固執不改的緣故,而予以絕罰,而這樣受絕罰的人,是否該被視為真正被絕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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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2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2)同樣地,人是否該信:如果受絕罰的人,不聽命,固執,日益驕橫,則主教或他們的代理人,在屬神的事情上,一再加重對他們的懲罰,並呼求世俗的權力,來予以壓阻;而這樣的懲處,屬下人,也該予以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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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3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3)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教宗或其他主教或他們的代理人,在屬神的事上,擁有絕罰抗命、 固執的司鐸與普通信友的權柄,免去他們的職位、恩俸,不准他們進入聖堂,不給他們施行聖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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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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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274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4)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教會人士,可以無罪享有世物,享受財產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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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5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5)同樣地,人是否該信:世俗人,不可以自己的權,劫拿走教會人士的財物;而且,那些拿走、掠奪、侵略教會財物的人們,應該受罰,被視為褻聖者,即使那些享有產權的教會人士,生活靡爛,人也不得侵犯他們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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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6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6)同樣地,人是否該信:如此冒失,或用暴力拿走、侵佔任何司鐸,即使是生活靡爛者的財物,也是導致褻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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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7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7)同樣地,人是否該信: 世俗信友,不分性別,即不分男女,都可以自由地宣講天主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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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8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8)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每位司鐸,均可自由地,不拘在何處何時,也不拘對何人,祇要他喜歡,即使他沒有被遣,他也可自由宣講天主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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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9 |
編號 | 1279    |
標題 | 維克利與赫斯之質詢—答案;是與否,全視所間之題而定。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諸事中詔書--公元一四一八年二月廿二日(Bulla inter cunctas) |
內容 | (39)同樣地,人是否該信:所有的死罪,尤其是顥明的死罪,應該公開地予以糾正與剷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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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247-1278 |
編號 | 1290    |
標題 | |
教宗 | 瑪爾定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懷愛你們詔書—致撒沙尼亞.亞色肋西都會隱院大院長書--公元一四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內容 | 我們既以父親的愛,懷愛你們以及你們的隱院,我們自會注意到你們的利益(方便),特別對那補救你們虧損的請求,我們自易予以核准。因此,(我們的)子—院長,我們願意—准予你們以及這隱院本身,獲這個特恩異寵:即以五年為限,(一)凡屬於你的,以及你的會院所照管的、不分公私、所安置的每一個聖堂,以及所有屬於你們會院的人士,即在米深(Meissen)教區所存在的聖墓,若因人流血流精而受到褻瀆,你可予以和解,重新予以祝聖;(二)凡你會院的隱修士,以及你的屬下人,你可不需要教區方面的准許,而可授予各級神品。而且這個特權,也不管宗座方面有關這一特權的反對文獻,我們用宗座的權威,即藉本詔書而賜予給你,不致生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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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300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父與子共發聖神〕所以,我們因父及子及聖神的聖三之名,由這弗勞楞斯大公會議核准,我們定斷這個信德的真理,俾所有基督信徒,都該予以信仰與接受,並該這樣承認:聖神是永遠地出自父與子,且同時從父與子,擁有自己的性體,而永遠地從父與子,猶似一個原始,從一個噓氣所共發(參閱第二屆里昂會議(*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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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會議在佛勞楞斯城和巴西里(Basel)與弗拉里(Ferreriensis)兩個會議同時舉行。這一連串會議,於公元一三四一年七月廿三日在巴西里開幕;但教宗歐日尼四世,於公元一四三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詔休會,而在鮑諾尼亞(Bononia),召開新會議。不過極大部份教長,尚留在巴西里,重申公斯當會議的決議;即:〔公會議在教宗之上〕。教宗不得已,被迫下詔書,承認:巴西里會議是合法的。因此,從第一期至第二十五期會議,(一直到會議被至弗拉里為止),都具有大公會議價值。後於公元一四三七年九月十八日,教宗下詔書,把會議至弗拉里舉行;但教長們抗命繼續在巴西里開會,一直到公元一四四八年,另選教宗,完成希臘姴教為止。 公元一四三八年一月八日會議在弗拉里城開幕;但在第十六期會議後,即於公元一四三九年二月廿六日樂〕詔書,而於七月五日簽字,六日公佈,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完成亞美尼人的統一團結;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頒發〔為雅各皮人〕詔書。最後,即於公元一四四三年四月廿六日。會議又被至羅馬拉脫朗舉行,而在二期莊嚴的會議中,完成一些東方禮人的歸正,重與羅馬教會合一。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1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為些〕我們宣佈:那些聖師以及教父所說的,聖神由父藉子所發,應如此領悟,即:〔子按希臘人〕,固指〔原因〕,但按拉丁文,則亦指〔原始〕像〔父〕一樣,共為聖神之原始。再者,因為一切都是屬於父的;父自己生(聖)子而把一切給了自己的獨生子;所以,父除自己的性體之外,還把這個給了子,即:使聖神由子所發;於是子自己,永遠擁有父的一切,且亦永遠地受生於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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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2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此外,我們還定斷;為了宣佈真理起見,並為現時代的需要,這〔及子〕兩字,合情合理地,被加入信經,即:神申父及子所共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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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3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同樣地我們定斷:無論是無酵餅或醱酵餅,都可真正地,被祝聖成為基督的聖體;司鐸們,祇該用一種麵餅,祝聖成為我主的聖體,即每位司鐸,各接自己西方或東方教會的習慣,採用無酵(西方教會所用的)或醱酵餅(東方教會所用的)來祝聖成為聖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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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4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亡者靈魂的命運〕 同樣,誰若心悔改,在愛天主的愛德中逝世,而對所犯之罪,沒有做或做而沒有做完應做的補贖,則死後他們的靈魂,受到煉苦,以煉淨罪罰;而這種煉苦,可因世上信友的祈禱善工,而獲得減輕。這就是說:彌撒聖祭、祈禱、施捨,以及其他熱心事工,凡按教會規定,教友們習慣為已亡信友所行昋,都可減輕亡者靈魂的煉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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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5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那些領洗後完全沒有犯過罪的靈魂,或雖犯過罪,但在生前或在死後,已完全受煉淨的靈魂,則於死後,立即升入天庭,且亦清楚地看見三位一體的天主,但各人所見的完美程度,各因自己的功績多少而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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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6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那些帶死罪或祇帶著原罪而逝世的靈魂,則於逝世後,立即下墮地獄,但她們所受的罰,各不相同。(*856-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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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7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宗主教之席次〕 同樣,我們定斷:聖宗座以及羅馬教宗,在全球(教會)內,佔有首席地位而羅馬教宗本人,是宗徒之長—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且真是基督的代表、全教會的頭、一切基督信徒的父與導師;而我主耶穌基督,曾把牧養、治理、掌管全教會的圓滿權柄,就因真理伯祿而被校於羅馬教宗;一如這圓滿權柄,也包括在已經舉行過的大公會議及聖教會的法典中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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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8    |
標題 | 諸天同樂詔書(Bula Caeli laetentur)—希臘人與羅馬教會合一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此外,我們重新聲明,其餘可敬宗主教們,在教會典章所傳下來的席次:君士坦丁堡宗主教,在至聖羅馬教宗之後,佔第二位,亞歷山大宗主教佔第三位,安提約基宗主教佔第四位,耶路撒冷宗主教佔第五位,即接他們所享有的特權以及他們的一切權利而定他們的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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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08 |
編號 | 1309    |
標題 | 攻斥巴西里會議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諸天同樂詔書) |
內容 | 〔公元一四三九年九月四日所頒的〔梅瑟〕詔書(Decr. “Moyses Vir”),攻斥巴西里會議,見S 13○9〕。 |
編號 | 1310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五)我們為了所有的亞美尼人,不分現在和將來,易於教導起見,茲將教會的聖事真理,歸納成這樣非常精簡的方式,即:新約的聖事,共計七件,即(1)聖洗(2)堅振(3)聖體(4)懺悔-告解(5)終傅—病人聖事(6)神品(7)婚配;這件約的聖事,大不相同。蓋舊約的聖事,不是賦予人恩寵的原因,而是預先象徵那因基督苦難所賦予人的恩寵;而我們新約的聖事,一方面 ( )藏著恩寵,一方面訧把這恩寵,賦予那些領聖事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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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詔書非常著名,而對聖事道理,大部份取自(聖)多瑪斯亞奎那的著作:〔論信理與聖事〕。但對這個訓導的價值,過去學者們,爭論頗烈,而以神品聖事為尤甚。蓋教會開始,一直到第九世紀,常祇以覆手禮為神品聖事的惟一資料(Materia),而不以〔授予祭品〕為神品聖事資料。這不僅在希臘教會是如此,即在西方教會,也是如,且為歷代教宗:格來孟八世,烏爾明八世,本篤十四,良十三世,比約十二世,先後所認可,亳無可之處。 -為亞美尼人合一所頒發的詔書。 本詔書記載:(一)君士坦丁堡信經,加上:〔及子〕二字-(* 150)。 (二)加千陶大公會議對基督有兩個性體的定斷(*301)。 (三)第三屆君士坦丁大公會議對基督有兩個意志的定斷(* 5575)。 (四)論加千陶會議與教宗大良的權威。 *1311-1328 |
編號 | 1311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新約的七件聖劓中前五件聖事,是以成全每個人,在自己內的神修生活為宗旨,而最後兩件聖事,即神品與婚配,是以管理與增進全教會為目的。原來,我們藉聖洗聖事而在心靈方面,獲得重生(於基督),藉堅振聖事,我們得以在恩寵中增進,而在信德中茁壯加強,而在我們受到重生,受到強之後,就可領取天主的聖體神糧,來滋養(心靈)。如困我們因罪而患上心靈的疾病,那我們該以懺悔—告解聖事來治癒我們的靈病;而終傅聖事,(即病人聖事),不僅治癒我們的靈病,而且若為靈魂有益,也會恢復我們肉體的健康。至於神品聖事,則教會藉此而有人去管理,並在精神方面,得以增進。而在肉體方面,(即在教友的人數方面),則教會藉婚配聖事而有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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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00-1328 |
編號 | 1312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這七件聖事是由三要素組成,即(一)聖事的事物(儀式)作為聖事的材料(Meteria),(二)施行聖事用的經文,作為聖事的模型(Forma),(三)施行聖事的人,必需具有行教會所行的意向;以上三個要素之中,若缺去一項,那就不成聖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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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13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在七件聖事中,有三件聖事,即:聖洗,堅振與神品,具有與其他聖事不同的特質,那就是神印,印在人靈上,永不消滅;因此,同一個人,領了一次之後,不能第二次再領這三件聖事。其餘四件聖事,既沒有神印,人可重覆予以領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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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14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七件聖事中第一件,是聖洗聖事;它是屬神生命的間,我們藉此而為基督的肢體,且成為教會團體中的一份子。原來死亡,既藉原祖而進入了所有的人,故我們除非重生於水和召神,則不能進入天國,一如真理—基督所說的〔參閱若:三,五〕至於施行聖洗聖事所用的材料,是真的自然水,冷熱沒有有關係,而施行聖洗所唸的經文,則是:〔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但我們並不否認:唸下列經文,也可完成真的聖洗聖事。即唸:〔願基督之僕芋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而受洗〕;或唸:〔芋芋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在我手裡受洗〕。因為那使聖洗有敦力的主要原因,既是聖三,則那授予聖洗的人,是工具原因(causa instrumentalis);如果授洗的人,呼求聖三,表明他所授予聖洗的行為,那就成了聖洗聖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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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15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司鐸由於職責所在,是施行聖洗聖事的人,員但在緊要時,不僅司鐸或六品(執事),連世俗人,婦女,甚至外教人,異教人,都能為他人付洗,祇要他遵守教會的方式,並具有行教會所行的意向,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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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16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聖洗聖事的教果,是赦免原罪本罪;連一切應受的罪罰,也都因此而獲得赦免。為此緣故,授洗者,不該給予領洗人〔補贖(神工),以補贖前罪。假設領洗人,在他犯罪之前逝世,則他立即升人天國,享見天主聖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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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17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第二件聖事是堅振聖事;它的材料是由主教所祝聖的,摻入巴爾撒慕(Balsamus)香料的橄欖油。橄欖油,象徵人良心的純潔,而巴爾撒慕香料,象徵人的好名譽。至於施行堅振聖事所唸的經文,則是:我給你劃十字聖號,並用救援之油來堅固你,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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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18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正常施行振聖事的人,是主教。純司鐸雖能給人舉行其他的傅油禮,但舉行這堅振聖事的傅油禮,祇有主教,因為主教是承繼宗徒的位,但按宗徒大事錄所載,祇有宗徒們,藉著覆手禮,賦予聖神於人。例如:宗:八,十四—十七:〔當時在耶路撒冷的宗徒,聽說撒瑪黎雅接受了天主的聖道,便打發伯多祿和若望,徒他們那裡去;他們二人一到,就為他們祈禱,使他們領受聖神,因為聖神還沒有降臨在任何人身上,他們只因主耶穌的名受過洗。那時宗徒,便給他們覆手,他們就領受了聖神〕而教會就以(傅油禮來)替代他們的覆手禮,來施行堅振聖事。但按宗座文獻記載:宗座有時由於合理而緊要的厘由,亦頒賜恩准於純司鐸,叫他用主教所祝聖的堅振聖油,來施行堅振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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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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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319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堅振聖事的效果,是賦予領堅振者聖神,使他強剛毅,一如在聖神降臨日-五旨節—聖神曾降臨於宗徒身上一樣,也就是使基督徒(領堅振者),勇敢地承認基督的名,(雖死不辭)。人之前額,是〔知恥自尊的處所〕,故宜傅以聖油,使之剛毅勇果,不以明認基督之名為,恥更不以基督的十字架為;恥蓋按保祿宗徒所說的,〔十字架為猶太人,是絆腳石,為外邦人是妄〕 (格前:一,廿三);故(付堅振者),該為領堅振者劃上十字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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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0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第三件聖劓是聖體聖事;它的材料,是麥麵餅與葡萄,酒而葡萄酒在未受祝聖之前,應摻入一些極其少量的水。水之所以要被摻入於酒中的原因,是按從前教會的聖教父以及聖,師們的證件:證明人們在爭論一之後,認為我主自己,在建立聖體聖事的時候,曾在酒中,加入一些水。此外,因為酒中加入一些水,會適宜地象徵著我主的苦難。蓋真福亞歷山大教宗-繼聖伯多祿之後,第五位教宗—曾經這樣說過:在彌撒莊嚴的祭獻中所獻的聖事祭品,祇是餅,以及在獻祭中所摻入的水和酒。因為在主爵中所奉獻的,不祇是酒,或祇是水,而是酒和水,摻合在一起,蓋按福音所載:從基督肋膀中流出來的,是兩樣東西,那就是血和水,(參閱):若:十九,卅四)。再者,酒水摻合在一起,亦可表明聖體召事的效果,那就是所有基督徒,大家在基督內,合而為一。因為按啟示所載:〔…水,是指諸民族〕(十山,十五),故水是〔諸民〕的標記。 (從前)猶理斯教宗,繼真福西爾物斯教宗之後第二位宗說過這樣的話:〔主的爵杯內按教會典章所命令的,應注入酒和水,混合在一起,然後奉獻(於天主),因為我們看到水,便理會到人民,看到酒,便明示基督的血。所以,當在酒爵內摻入一些水的時候,人民就與基督結合在一起,而且,所有信仰基督的子民,也大家團結聯繫在一起。 為此,羅馬聖教會,一方面受到極其有福的伯多祿和保祿三位宗徒的教訓,一方面又由於拉丁與希臘教會聖潔光明的道理所光照,不分過去禾現在,自教會起初就開始,常認為;這(在酒中加入一些水的禮規),不拘何時何地,都該予以遵守。是以我們決定:亞美尼人,既與全球基督信徒,合而為一,則他們的司鐸,亦應在祭獻中所奉獻的酒爵中,摻入一些水,一如上面所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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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1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這件(聖體)聖事的法式(Forma),是主用以做成這件聖事的言語;蓋司鐸以基督的身份,說這(基督所說的言語)—話來做成這件聖事。固然,這餅與酒的本質,就因這些話—(言語)—的力量,分別被轉變成為基督之體,與基督之血,但那隱藏在餅形下的,-是個基督,而那隱藏在酒形下的,也是整個基督。而且,那隱藏在被祝聖的祭品,〔餅與〕酒的被分開的任何一部份中的,也是整個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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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2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這件(聖體)聖事在那善領(聖體)聖事者的靈魂上所發生的功效,是使(領聖體)人,和基督合而為一。而且,人既藉恩寵而與基督合成一體,而成為祂的肢體,則其結果,自然是使善領聖體的人,藉此聖事而得以增加其所有的恩寵。正如肉身飲食的功效,在於維護、增進、滋補、豐潤肉身的生命;同樣,人領這件聖體聖事,可以促進靈魂的生命,誠如教宗烏爾朋四世所說的:我們認為:我們槳意記念救主所立的聖體聖事,因為我們得因此而離棄罪惡而堅定於善;且我們亦因此而日進於德,獲寵益增(參閱:*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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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3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第四件聖事是懺悔—(告解)聖事;它的類似資料,是懺悔人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被分為三部份:第一是心靈的悔改,那就是人靈對所犯之罪的痛悔,以及人靈不再犯罪的定改。第二是口頭的告明,那就是:罪人盡他記憶所及,把他所有的罪,完整地向自己的(聽告)司鐸告明。第三是(聽告)司鐸,按罪的(質與量),所命的補贖;主要的是:經、守齌、施捨。—這件聖事的儀式—方式,就是(聽告)司鐸所唸的赦罪經;即(聽告)司鐸,剁用通常的或由長上特委的赦罪權柄,所的赦罪經。—這件聖事的功效,就是赦免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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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4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第五件聖事是終傅—(病人)聖事。它的材料,是申主教所福聖的橄欖油。若病人沒有死亡危險,則不該施予這件聖事。應該傅予聖油的部份是:用以觀看的眼睛,用以聽聞的耳朵,用以嗅味的鼻子,用以品嚐與發言的嘴巴,用以觸物的雙手,用以走路的雙足,用以(擁抱)取藥的兩腰。這件聖事的方式,是唸:〔願主藉此神聖傅油禮,並藉祂自己的至極慈悲,寬恕你藉此視覺所犯的一切罪過〕;相仿地在其他肢體部份,唸上述經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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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5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施行這件聖事的人,是司鐸,而這件聖事的功用,是心靈的健全;若為人靈有益的話,人身也可因此而獲得康復。對於這件聖事,真福雅各伯,曾這樣說過:〔你們中間有患病的嗎他該請長老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並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得蒙赦免〕。(雅:五,十四-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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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6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第六件聖事是神品聖事。它的材料,就是那被交付的〔器物〕—聖器。列如:鐸品的授予,是藉那〔盛著酒的聖,爵以及放著餅的聖盤〕的交付;而六品(小品)之授予,也是藉那有關器物之交付。至於授予鐸品的法式(Forma),是唸這樣的經文:〔接受那在教會內為生者亡者獻祭的權柄吧,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對授予其他神品的法式—經文,可參閱羅馬宗座禮儀書(Pontificali Romano)。而授予神品聖事的正常人,員則是主教;而這件聖事的功效,是增加恩寵,使人成為基督適當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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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7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第七件聖事是婚配聖事;這件聖事,按保祿宗徒所說的,是基督與其教會結合的標記。他說這奧秘—聖事—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弗:五,卅二)。至於婚配聖事的成因(Causa efficiens)通常是由於(男女)彼此言明自己對此婚姻的同意。但婚姻的好處有三:第一是生育子女,並教他們,恭敬天主;第二是:夫妻該互守信用。第三是:婚姻的不能拆散性;它即因此而成為基督興教會不能分離的標記。雖然夫妻可因對方犯姦而分居(不同房),但絕不可再和別人結婚,因為何法結婚的婚姻東縛、是永久的。 〔接下去是(6)-托名亞大納削信經(*75s);(7)與希臘教會合一法令(*13○○ss);(8)論一些-該與羅馬教會共同慶祝的—慶節法令;最後,這樣結東本詔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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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28    |
標題 | 〔歡躍於天主〕詔書(Bula “Exsultate Deo”)—公元一四三九年十一月廿二日。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公元一四三九年(歡躍於天主詔書) |
內容 | —作了各方面的解釋之後,願上述亞美尼人的代言者,以自己的名義,以自己宗主教區以及全體亞美尼人的名義,傾心竭誠地服從,接受、悅納、擁護這極其有益的大會詔書,包括一切章句、一切宣言,一切定斷、一切傳授、一切規、一切道理在內,連羅馬聖宗座、以及羅馬教會所堅信的、所教訓人的一,切也都不例外;他們自己對那羅馬教會所贊同的聖師、聖教父們,也敬謹予以悅納。諸凡羅馬教會所不贊同的,予以懲罰的任何人,以及任何學說,他們本人,也同樣予以拒絕,予以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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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10-1328 |
編號 | 1330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由我們的主救主之言所創立的羅馬聖教會,堅決地相信,承認並宣講一個全能的、不能變的、永遠的真天主,父及子及聖神,共有一個性體而(分為)三位:父是不受生的、子則由父所生,聖神則由父及子所共發。父不是子,或聖神,子不是父或聖神,聖神不是父或子,而父祇是父、子祇是子、聖神祇是聖神。唯有父從自己的性體生子,唯有子是祇由父所生者1,唯有聖神,是祇由父及子同時所共發者。這三位是一個天主而不是三個天主:因為三位共有一個體、一個質、一個本性、一個天主性、一無限、一個永遠;那裡沒有互相對立的關係,那裡也就一切都是共有的。(這裡對三位一體的神學資料,似乎取自:聖師安瑟爾〔論聖神〕 .PL 158,288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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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1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因此合一的緣故,整個父,是在子內,整個父,是在聖神禸;整個子,是在父內,整個子,是在聖神內;整個聖神,是在父內,整個聖神,是在子內。三位論永遠,沒有先後,論偉大,沒有大小,論權能,沒有軒桎。這就是說:子從父(所生)而永遠存在,沒有開始;聖神由父及子所共發而永遠存在,也沒有開始。 (參閱:Fulgentius Rusp. De Fibe, C. 1. –4, PL.65,674 AB) 凡父有什麼或父所有的,不是從別的,而是從自己有的;(所以)父也是沒有原始的原始。凡子有什麼,或子所有的,都從父處得來的;(故)子也是從原始所生的原始。凡聖神有什麼,或聖神所有的,都是從父及子那裡,同時得來的。但父與子不是聖神的兩個原始,而是一個原始:正如父及子及聖神,不是受造物的三個原始,而是一個原始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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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2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為此,誰若持有反對的、相反的意見,則他受到1(本會議的)忝罰、責斥、絕罰而且(本會議)還宣佈他與基督之體—聖教會,脫離關係。因此,(本會議)忝罰撒伯里(Sabellius),因為他混淆了三位,而把三位實際的區別,完全取去。本會議忝罰雅略人,歐諾米、馬千陶人,因為他們說:誰有父是真天主,而把子與聖神,列於受造物的行列。本會議也忝罰那些把聖三分成上下級的一切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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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3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本會議),極其堅決地相信、承認、並宣講、一個真天主,父及子及聖,是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創造者:當祂願意,就因自己的善良,創造了一切有形與無形之物:的確,受造之物,都是好的,因為它們都是由至善—天主—所造;但它們都是可能變更的,因為它們從無中所受造;而且,天主說:沒有一個性體是惡的,因為一切性體,既是(出自至善—天主的)性體,自然是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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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4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本會議)承認舊約與新約,即律法、先知書與福音書的作者,是同一個天主,因為無論舊約新約,都由同一聖神所默啟,而寫成的。(本會議)接受並尊重下列經卷:梅瑟五書,即創世紀,出谷妃,肋味紀、戶藉紀、申命紀;若蘇厄書、民長紀、盧德傳、列王傳四卷、編年紀上下兩卷、厄斯德拉、乃赫米雅、多俾亞傳、友弟德傳、艾斯德爾傳、約伯傳、達味聖詠、葴言(PARABOLIS),訓道篇、雅歌、智慧篇、德訓篇、依撒意亞、耶肋米亞、巴路克、厄則克耳、達尼爾、十二小先知書,即:歐瑟亞、岳厄爾、亞毛斯、亞比底亞、約納、米該亞、納鴻、哈巴谷、索福尼亞、哈蓋、匝加利亞、瑪拉基亞、加伯傳上下兩卷、四福音,即:瑪竇、瑪爾谷、路加、路加、若望,十四個保祿書信,即:致羅馬人書、致格林多人前後兩書、致迦拉達人書、致厄弗所人書、致斐理伯人書、致得撒洛尼人前後兩書、致哥羅森人書、致弟茂德前後兩書、致弟鐸書、致斐賴蒙書、致希伯爾人書;伯多祿前後兩書、若望三書信,雅各伯一書信、猶達書、宗徒大事,以及若望默示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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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6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此外,本會議絕罰馬尼該人的妄,因為他們立下兩個原則:一個是有形的原則,一個是無形的原則,而且還說,一個是舊約的天主,另一個是新約的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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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7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本會議堅信、承認並宣講:聖三中之一位—(第二位)真天主,由父所生的天主子,與父同性體且同是永遠的,在高深莫測的天主聖意所安排的時間一到,祂(天主子)就為了人類的得救,從童貞瑪利無玷胎中,取了真的完,整的人性,且把它(人性)和自己的(天主第二)位,這樣結合在一起,使凡屬於天主(性)的一,切絕不與人(性)分開,使凡屬於人(性)的一,切也絕不與天主性分離;且使這兩個性體,在各自保存自己的個性情況下,成為同一不分的(耶穌基督),是天主也是人,是天主子也是人子,按天主性而論,祂和(聖)父平等,但接人性而論,祂是可以受若受難的,且是時間性的(即不是永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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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8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本會議)堅信,承認並宣講:天主之子,會從 貞女(瑪利亞)取了人性,真正地由她所生,真正地受難,真正地受死且被埋葬,真正地死者中復活,升了天,坐於父之右側,而在世末,將再來臨,審判生者與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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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39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但本會議絕罰、詛咒且忝斥那持有反意見的一切異端人,首先懲斥厄皮奧、千林多、馬欺洪、保祿撒馬沙、福底奴以及一切類似的褻聖者,因他們既不能領悟基督,合成一位(天主子),那就不承認那基督的純人性,因分享天主的恩寵,超越任何聖人,而理宜被稱〔神人〕(divinus no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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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0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本會議也絕罰馬尼該及其隨從者,因為他們既然妄想天主(聖)子所取的肉身,不是真的肉身而是幻像,那就澈底否認了(拿走了)那在基督內的人性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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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1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也絕罰瓦楞濟(Valentinus),因為他說,天主之子,從童貞(聖母)的聖胎,好像水流過水管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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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2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也絕罰雅略(ARIUS),因為他既主張,天主聖子取自貞女的肉身,沒有靈魂,就願意把天主性來代替靈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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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3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也絕罰亞博理(Apollinaris),因為他認為:如困在基督內沒有靈魂去主持肉身,那就在基督內沒有真的人性;故他信:在基督身上,祇有〔覺魂〕,而由聖言的神性,來替代那有理智的靈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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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4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也絕罰馬蘇哀人—德陶鐸(Theodorus Mopsuetenus)以及納史鐸(Nestorius),因為他們說:(基督的)人性,與天主之子,是藉恩寵而合一;因此,在基督內,有兩個位,如同他們承認在基督內有兩個性體一樣,蓋他們既不能領悟,基督的人性,與聖言合成一位的奧蹟,就因此而否〔認聖言在基督人性內的道理。事實上,根據這樣的褻聖論調,不是聖言成為血肉,而是聖言藉著恩寵而居住於(基督的)肉體內;這就是說:不是天主之子,(降生)成人,而是天主之子,居住在(基督的)人(性)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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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5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也絕罰、詛咒、並懲斥(希腊修士)總院長歐底根(Eutychen),因為他既主張,按納史鐸的褻聖話,否決了天主子成為血肉真理,他就因此而該說,(基督的)人性,這樣與天主聖言合一,竟使天主性的位,與其人性的位,合成同一個位,而且,即使在多數(兩個)性體的存在下,也不能了解位格的合一:正如天主性與人性的位,在基督內成為一位,同樣,他主張,在基督內,(也)祇有一個性體;他願意:在結合之前,(基督)有兩個性體,但在取了人性之後,便變成一個性體;尤有甚者,他以亡褻聖失敬的話,肯定:或基督的人性,變成了天主性,或基督的天主性,變成了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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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6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也絕罰,詛咒並懲斥安提約人—馬加里及其抱有同怠者,因為他們然認為,基督所有的兩個性體,真正地合為一位(天主聖子),但對基督作為的想法,大謬不然,因為他說:在基督內具有兩個性體,但祂有一種作為,一個意志。對此種種人士及其異端邪說,羅馬聖教會一一予以絕罰,因為教會肯定:在基督,有兩個性體,也有兩種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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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7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堅信、承〔認並教誨人,說:凡由男女所生的人,除非信仰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誰也不會從魔鬼的霸權中,解放出來〔參閱:*1513〕。事實上,我主基督,在無罪中受孕,受生、受死而為滌除我們的罪,祂以自己的死亡,打倒人類的仇敵,並把原祖因罪關閉的天國大間,再為眾人打開,暢通無阻;至於這位救主的來臨,早已由舊約的一切祭祀,一切聖事,一切禮儀所預示,(無可置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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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8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堅信,承認並教誨人說:舊的律法書,即梅瑟的律法書,分為禮儀、聖祭、聖事三部份;但因這一切之所以建立,是為象徵將來的禮儀、聖祭、與聖事;所以這在古(教)時期,固曾適宜地,作為敬禮天主之用,但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來臨,那麼那被象徵的一切,既已實現了,那舊約的一,切就該中止,而代之以新約的聖事。為,此不拘誰,在基督受難之後,如果他還寄望於梅瑟的律法,還認為:除非遵守梅瑟律法,好像信仰基督而無梅瑟律法不能得救的話,那麼,他就犯了死罪。雖然如此,但本會議並不否認:基督受,難到公佈福音為止,人們還能遵守梅瑟律法,祇要他們不是認為,遵守梅瑟律法,是為得救所必需,而是認為,在福音公佈之後,遵守梅瑟律法,也不會妨永遠的救援。為此,本會議公佈:所有在福音公佈之後還遵守梅瑟律法,行割損禮,守安息日,以及守其他律法的人們,都是和基督的信仰,背道而馳;而且他們除非及時悔改前非,決不能有份於永遠的救恩。所以,本會議命令所有以基督徒之名為榮的信友們,不拘在什麼時候,不拘在領洗,前或在領洗後,都不可行割損禮;因為人,不管他是否寄望於割損禮,若行割損禮,則它不能不危害他永遠的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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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49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至於孩童們往往為了死亡的危險,除非藉著聖洗聖事,脫離惡魔霸權,而得為天主義子,他仍無法可以得救;所以,本會議公告:為這樣的孩童付洗,不該拖延到四十天或八十天之久,但該儘可能及早授予聖洗聖事:若孩童瀕臨死亡危險,則該立即予以聖洗,不得遲延;若無司鐸在場,則普通世俗人,甚至婦女也可依照教會的方式,為臨終的孩童付洗,一如亞美尼人的法典所充份規定的〔*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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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50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堅信承認宣講:一切受迼之物,都是好的(參閱:Fulgentius. De fibe,PL.7○4 CD) 〔如以怠恩的心去領受,沒有一樣是該受擯棄的〕(第前:四,四),因為按我主—基督所說的:〔不是入於口的,使人污穢,而是出於口的,才使人污穢〕(:十五,十一);因,此那按梅瑟律法依照當時的禮儀所規定的〔潔與不潔之物〕,迨福音開始傳播後,便告消失,而作廢無效。連那宗徒所止的:〔即戒食祭邪神之物,血和窒死之物〕,(宗:十五,廿九)。也不過祇適合當時猶太人與外邦人同居共處的環境所說的,是為使他們互相容忍,恪守公規.以免無謂的分裂:蓋當時為猶太人的古老習慣,吃那血和窒死之物,算作可惡之事,而吃那祭邪神之物,乃是外教人祭祀邪神的行為,可惡至極。可是,在基督的宗教傳遍各地之後,那帶著肉性的猶太人,既不被見於基督的宗教,內而所有的基督徒,都團結在一起,共同遵守福音的禮規禮儀,大家相信:〔為潔淨的人,一切都是潔淨的〕(鐸:一,十五);於是,那從前宗徒的禁令(宗:十五,廿九),其原因既已消失,則其效果,自然也就中止了。故,此本會議宣:凡人類社會准予人吃用的食物,按其本而論,都不該予以懲斥;再也不分什麼哭類,也不管祂們怎樣致死;而且,人不分男女.均可任意吃用食物,但為了身體的健康,為了鍊德性,為了教會的規定和紀律,人們能夠,且也應該節制飲食,因為保祿宗徒說過:〔凡事我都可行〕但並不全是有益。( 前:六,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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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1 |
編號 | 1351    |
標題 | 為雅各伯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大會信、承認並宣講:〔在公教會之外,不僅外教人,連猶太人,或異教人或裂教人,也都不能分享永生,而且他們若不在生前加入教會,則將〔到那給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瑪:廿五,四一)。再者,教會的一切聖事祇為那留在公教會內,和她的團體團結一致的人們,才有益於得救,而那守齋、施捨、與其他心善工、以及基督戰鬥教會的神修苦行,也祇為公教會的人,才可獲得永遠的賞報。蓋〔人儘管做過多大多慷慨的施捨,甚至為了基督之名,流血道,若不留在公教會的懷裡而和她團結一致,他也不能獲得援〕 (Fulgentius, De Fide PL 65,7○4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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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330-1350 |
編號 | 1352    |
標題 | 為希臘與亞美尼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但因羅馬聖教會,即由伯多保祿兩位宗徒的道理與權威所鞏固的教會,在成我主聖體以及聖血時所慣用的方式(Forma)—慣用的經文,在上述所頒於亞美尼人的詔書中,並沒有加以說明,所以,我們認為,我們應該把這個(成召體成呈血的)方式,加入本詔書內。事實上,我們在成(我主)聖體時所用的方式—所唸的經文,是這權的:〔這是我的身體〕;而成聖血的經文是:〔這是我血的杯爵,新和永遠盟約的杯爵—信德的奧蹟—即將為你們並為多人而傾流,以赦免罪惡〕。那用來成(聖體)聖事的餅,是麥麵餅;當日或前日所烤熟的餅,(都可應用)完全沒有關係:祇要餅的本質存在,由司鐸具有成聖體的意向,唸了上述的成聖體經之後,這個麥餅立即變質詢!變成基督的真身體,那是絕對不該疑惑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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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53 |
編號 | 1353    |
標題 | 為希臘與亞美尼人的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請歌頌主詔書--公元一四四二年二月四日(Bulla Cantate Domino) |
內容 | 有些人說,第四次的婚姻,好像遭受懲罰似的,不得舉行;其實不然而那沒有罪的事,切不可妄想有罪,蓋按保祿宗徒所說的〔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可以隨意嫁人,只是在主內的人—羅:七三;格前:七,卅九〕;據此,宗徒既並沒有分辨:第一任丈夫或第二、第三任丈夫死了‥所以我們宣佈:不僅第二、第三次,且可第四次‥或四次以上‥人若沒有其他法定的阻擋,均可以結婚(而沒有罪);但我們鄭重勸告說:如困誰節制自己不再結婚,那麼我們〔為:正如守貞者,比守節者更高貴,同樣,那守節者,理應比多次結婚者,更可貴,更令人欽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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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52 |
編號 | 1355    |
標題 | 論高利貸以及產權契約 |
教宗 | 加理斯多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麥德堡、諾堡、哈白斯打主教書--公元一四五五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最近有人向我們請示的事,雖然從好久以來,沒有人反對過,而在亞肋曼各地區,為了人民的公益,在當地居民與僑民之間,到今還盛行著這權的習慣‥即‥居民與僑民,也許他們認為:為確保他們地位與財產安全起見,他們把他們的財物,房屋、土地,別墅、動產以及還遺產出租給別人,每年依照租約的規定,在一定時間,收取一定的租金,而對方就因契約關係,便有效地負起償還租金的摃任。同時為了維護賣主的利益起見,(在契約上)誰明:一旦錢款交情,那賣主(出租人)就不可後而退還錢款;而那買主(租戶),即使他所買到(租到)的財物、房屋、土地、莊田、動產遺產,因年久而遭受任何毀,也不能索回錢款—這對有些人的良心,未免狹窄而起了懷疑,不知這樣的契約,是否合理。因此,有些人,以高利貨為藉口,而謀求得利的機會,不願交出應付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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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詔書曾堅定了教宗瑪爾定所頒序脫利厄‥TRIER‥等區主教們的詔書—(公元一四二五年七月二日)—這先後兩詔書.的內容相同。 *參閱1357 |
編號 | 1357    |
標題 | 論高利貸以及產權契約 |
教宗 | 加理斯多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麥德堡、諾堡、哈白斯打主教書--公元一四五五年五月六日 |
內容 | 因此,我們‥為了澄清這種疑慮起見,就用宗座的權威,鄭重宣佈說;上述的契約是許可的、合乎法理的,而且賣主(出租人),按上述契約的規定而沒有阻可 ,可有效地向租戶索取租金和租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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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55 |
編號 | 1361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1)世界因土地潮濕以及陽光的炎熱自然會受到消滅,也應該受毀而萬物元素,悉遭焚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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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迆尼尼.德.索欺亞(Zahnunus de Solcia)是伯加莫(Bergamo)區的唱日課員—諮議(Canonicus),染上自由風氣,大發謬論,由教宗頒發本詔書,斥之為〔極危險的錯誤〕 〔相反聖教父的教義〕,吩咐人,把迆氏終身監禁於隱院,不得與外人接觸。 *參閱1361-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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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362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2)但所有基督徒,都該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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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63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3)天主也迼了其他另一個世界,且在他(原祖)的時代,另有許多其他的男人與女人存在,所以亞當並不是第一個人(原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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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64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4)同樣地,耶穌基督之所以受苦而受死,不是為愛人類而救贖人類,而是為星辰所迫,不得不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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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65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5)同樣地,耶穌基督,梅瑟與摩罕默德,按他們自己的意願,管理了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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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66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6)而且,我們同一的主耶穌,是不合法的,而祂臨在於祝聖過的麵餅形(祭品)內的不是按祂的人性,而是祇按祂的天主性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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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67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7)在婚姻外的淫樂,是不大好的,而且祇由於教會的禁止,要控制自己的性慾),以隨從伊劈鳩(Epicurus)的主張,好像是真的(道理)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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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68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8)為此拿走他人之物,即使物主不願,也不是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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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69    |
標題 | 柴氏謬論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柴尼奴的謬論詔書──公元一四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內容 | (9)基督徒的律法,若繼之以其他的律法,那就會廢棄,一如梅瑟律法,因基督的律法而告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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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61-1369 |
編號 | 1375    |
標題 | 從教宗處,向未來的大公會議上訴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可詛咒的詔書--公元一四六○年一月十八日(Bulla Exsecrabilis) |
內容 | 這是一個可詛咒的,前所未聞的而在我們(這時)代風暴中出現的流弊,即:近竟有些人,從羅馬宗—耶穌基督的代表,即替代那基督曾對他說:〔牧養我羊〕〔若:廿一,十七〕〔凡你在地上所束縛者,他在天上也受束縛〕〔瑪:十六,十九〕的真福伯多祿位置的羅馬教宗處,擅敢(挑戰),要向未來的大公會議上訴。這是帶有反叛精神的行徑,也是犯罪的表示,而不是為了渴望獲得更健全的判斷‥因此我們願意,把這種瘟疫性的毒素,從基督的教會中,遠拋出去,所以我們懲罰這一種的〔挑戰〕,並斥之為一種錯誤的,可惡的〔戰〕行為。 |
編號 | 1385    |
標題 | 論基督之血,在死後三日內的情形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父的無言可喻的照顧詔書-—公元一四六四年八月一日(Bulla Ineffabilis Summi Providentia Pafris) |
內容 | ‥我們用宗座的權威,藉此詔書,規定,並下令上述的明會與方濟會兩會會士中,誰也不准以後,對上述的疑題,加以爭論,宣講或公或私地加以伸述,或勸告他人說:〔誰若堅持或相信這至聖聖血(一如上述的聖血)在同一我主耶穌基督受(受)死後三日內,不論是與祂的天主性分離,或不分離或不分開者,那麼,他就是異端人,或犯了罪〕,一真到這個疑題,由我們以及宗座判定,究竟應該怎樣相信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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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四六二年逾越節小兄弟會會士聖雅各伯利(S. Jacobus della Marca)所講的道理,點燃了道明會會士與方濟會會士之間的淚烈爭論;即:基督在受難時所流的血,在祂死後至祂復活的一段時間內,是否與祂的天主性分離,旋由道明會會士,在教宗前控告方濟會會士為異端;教宗咐雙方緘默,不得再爭下去,〔至於教會對此的懲罰,可參閱:*2663〕。 |
編號 | 1391    |
標題 | 懲斥魯汶大學教授伯多祿.德.禮(P.be Rivo)論未棶事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基督代表處通牒──公元一四七四年一月三日(Bulla Ab Christi Vicarii) |
內容 | (1)幾時依撒伯爾對萬福童貞瑪利亞說:〔那信了由上主傳於她的話必要完成的,是有福的〕(路:一,四五),那時這幾句話,即:那天使血瑪利亞所說的;〔看,你將懷孕生子並要給祂起名叫耶穌;祂將是偉大的‥〕,似乎還沒有成為真理—(成為真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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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92-1396 |
編號 | 1392    |
標題 | 懲斥魯汶大學教授伯多祿.德.禮(P.be Rivo)論未棶事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基督代表處通牒──公元一四七四年一月三日(Bulla Ab Christi Vicarii) |
內容 | (2)同樣地按路加福音所載:基督復活後所說的:〔諸凡梅瑟法律、先知並聖詠上指著我所記載的話,都必須應驗〕(路廿四,四四);這似乎暗示著‥這幾句話,當時(並沒有兌現,還是空虛不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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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91-1396 |
編號 | 1393    |
標題 | 懲斥魯汶大學教授伯多祿.德.禮(P.be Rivo)論未棶事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基督代表處通牒──公元一四七四年一月三日(Bulla Ab Christi Vicarii) |
內容 | (3)同樣地,保祿宗徒致希伯爾人書,說:〔法律既然只有未來事物的影子,沒有那些事物的相‥〕(希:十,一);這幾句話,似乎暗示著;那論將來事的古律法,還沒有確定的真理(即還沒有兌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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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91-1396 |
編號 | 1394    |
標題 | 懲斥魯汶大學教授伯多祿.德.禮(P.be Rivo)論未棶事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基督代表處通牒──公元一四七四年一月三日(Bulla Ab Christi Vicarii) |
內容 | (4)同樣地,一句對未來事的字句,祇以事實來應驗(兌現),是不夠的,還需要這未來事之發生,將是無法予以阻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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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91-1396 |
編號 | 1395    |
標題 | 懲斥魯汶大學教授伯多祿.德.禮(P.be Rivo)論未棶事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基督代表處通牒──公元一四七四年一月三日(Bulla Ab Christi Vicarii) |
內容 | (5)同樣地,二者中必須說一個:或說:對未來事的理,不是現實的真理,或說,他們所表達的事理,藉著天主的能力,將不能受到阻止,(一定會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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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91-1396 |
編號 | 1396    |
標題 | 懲斥魯汶大學教授伯多祿.德.禮(P.be Rivo)論未棶事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基督代表處通牒──公元一四七四年一月三日(Bulla Ab Christi Vicarii) |
內容 | (6)〔教會的懲罰〕—以上各項膠論,都是(令人)詑異的,而與公教會的信仰杆格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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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391-1395 |
編號 | 1398    |
標題 | 論為亡者靈得大赦事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我們的救主通牒—-公元一四七六年八月三日(Bulla Salvator noster) |
內容 | 再者,人們不大想自己得益,而想救助些更需要救助的人的時候,也訧是他們靈魂的得救,更有把握的時候;因1,我們願意用宗座權威,把教會的(功勞)寶庫,來救助那些煉獄中的靈魂,蓋她們在生時,曾為自己得過這權的大赦,如今雖已逝世,而不見基督—光亮,郤藉愛德,還是與(教會)合而為一;故此,我們切望以父親的愛情,儘我們和天主方面的可能,信賴天主的仁慈,並利用我們權能的圓滿,同樣地許可,恩准:如若父母、朋友,或其他基督信友,為熱誠所感動,要為那些受煉火磨鍊的靈魂,補贖她們按天主公義應受的罪罰起見,在上述的十年期內。為修建克桑督聖堂的部份經費,或為上述聖堂的神長捐獻其他物資,或按規定參拜上述聖堂,並獻上獻儀,或在上述的十年中派遣由他們同一神長們所委派的使者,來到上述聖堂參拜獻禮者,那麼我們願意頒給以上各種人們全大赦,依照救助的方式〔參閱:*1405SS〕,轉讓於煉獄靈魂,即轉讓於那些為她們捐獻上述錢物的煉獄靈魂,以減輕她們的煉苦而使她們受益。 |
編號 | 1400    |
標題 | 論聖母瑪利亞無原罪的道理。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事既傑出典章——公元一四七七年二月廿七日(Const. Cum Prae-excelsa) |
內容 | 我們既掬誠竭慮、深佑天上元后—天主之母榮福童貞(瑪利亞),因其卓越功績,超群出眾,好像晨星之光,佔群星首位,‥我們就認為:這不僅是相稱的,且是應該的,即:所有基督的信眾,應該感謝、歌頌全能天主,恩賜童貞(瑪利亞),始孕無玷之恩;(事實上,天主的上智,從永遠就垂顧了童貞(瑪利亞)的謙卑,並為了使那因原祖犯罪而永死的人性,再與他自己的造主和好,就從貞瑪利亞,取了我人有死的〔肉身〕,以救贖自己的子民;但童貞瑪利亞,-在生了天主獨生子後,仍舊是無玷童貞);為此我們頒佈(敬禮始孕無玷聖母的)彌撒與大日課經文,以為在天主的教會中誦讀之用;而且,對於那些參與這種敬禮的人們,我們還請他們大赦,並得赦罪之恩,務使他們,因貞聖母的功績及其轉禱之力,成更適宜地領受天主的恩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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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母無原罪的道理,受到斯各底斯(Scotistae)人的攻擊,最為淚烈;但由於(公元一四三九年九月十七日)巴西里會議的定斷,勝利已成定局;但在教宗西斯多四世時,道明會會士尼各老與文生(Nico-laus de Pornussio et Vincentius Bandelli),又竭力攻擊聖母無原罪的道理。於是教宗便頒佈〔事既傑出〕典章,核准敬禮聖母無原罪的日課、與彌撒經並頒放許多大赦,以光榮無原罪聖母. |
編號 | 1405    |
標題 | 解釋「用救助方法」的意義(De sensu per modum suffragii)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的通諭──公元一四七七年十一月廿七日(Endcy. Romani Pontificis Provida) |
內容 | 據報告:從我們所公佈的,所賜於克桑督堂的大赦(*1398)一書中,發生許多〔惡表〕,並由於上述頒賜大赦的機會,有人宣講,說:我們所頒放的大赦,用救助的方式,可讓給那些煉獄中的靈魂,而對我們文告,加以意的曲解,曾公開肯過,且在目前,還是肯定說(以後)不必再為煉獄中的靈魂代祛,或做其他熱心善工了;因此,有許多人,就不行善工。我們既願消除〔惡表〕並澄清這樣的誤解,我們就藉此短短公文,書面通佑各位主教,請向基督的信眾宣佈:我們所發放的全大赦,按救濟的方式,講給煉獄中的靈魂,這不是說:基督的眾,因上述的大赦,就不行熱心善工了,而是說:這些大赦,按救濟的方式—即在救救濟的方式之下,有助於靈魂的得救;為,此這些大赦之有助於煉靈的得救,一如為他們的得救所奉獻祈禱與所做的施,拾同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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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06-1407 |
編號 | 1406    |
標題 | 解釋「用救助方法」的意義(De sensu per modum suffragii)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的通諭──公元一四七七年十一月廿七日(Endcy. Romani Pontificis Provida) |
內容 | 據我們新近所知,心痛萬分,竟有人在解釋這句話的意義上,與我們過去或現在的意向,相去甚遠—蓋我們—寫信給主教們,並向他們宣稱—上述的全大赦,可讓給獄中的靈魂而為她們有益,一4如為她們所行的祈禱和所做的施捨一樣;這並不是說,也從來沒有過的意思,也不願加以衡量,說:這個全大赦,較諸捨與祈禱,為煉靈們,並不更為有益,更為有力,或說:施捨與祈禱,和按救濟方式所讓予煉靈的全大赦,同樣有力,因為我們知道:祈禱與捨以及全大赦,按救濟的方式,相去何止萬里;但我們所說的〔因此〕,意即:按這個方式;〔好像〕意即:一如祈禱與施捨,為煉靈有益一般。再者,祈禱與施捨,若為救助煉靈而行的,一定有助助於煉靈的得救,,就用我們自天所所得的圓滿權柄,就天主所托給我們的全教會的功庫中,取出基督與其諸聖的功績所組成的上述全大赦,來救助煉靈,好使信友們,給予煉靈自己所不能濟助自己的濟助。這就是我們面說明我們過去與現在所有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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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05-1407 |
編號 | 1407    |
標題 | 解釋「用救助方法」的意義(De sensu per modum suffragii)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的通諭──公元一四七七年十一月廿七日(Endcy. Romani Pontificis Provida) |
內容 | 所以如我們這種聖的可頌的願望,不能受任何律法的制裁,同樣,我們的健全理智與意向,唯善是求,也不該受人用菱兩可的方法來攻擊,因為根據神學上的理由,任何理會到的可疑字句,應按其真實的意義去了解。因此‥藉此文告,我們決定並宣佈:在我們的任何文告中,不分過去與現在,常含有這權的意向:這按救助的方式,讓給煉靈的全大赦,如此有助於煉靈,一如聖師的學府所公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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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05-1406 |
編號 | 1411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1)罪人須按罪的種類,告明已罪的規定,實在是出於聖教會的律法,而不是出於天主的律令。〔或:至於罪人按罪的種類告罪,乃是由於全教會的芋些規定,而不是由於天主的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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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伯多祿.德.奧斯麥,是西班牙撒拉芒加學府的教授;他所著的〔告解論〕(De Confessione)中,所講的有關〔大赦〕以及教宗的權能的道理,含有若干錯誤之怠。雖然,伯多祿經多方勸告懲,弁早已認錯,撒銷了自己的主張,但教宗西斯多四世,還是頒發本詔書,以表示教會的嚴正立場。 *參閱141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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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412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2)死罪的本身及其來世(應受)的罪罰,不要予以告明.祇要真心痛悔,就會獲赦〔或:死罪的本身及其來世的罪罰,祇要真心痛悔而不通過(天國的)鑰匙(神權),就可獲得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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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9 |
編號 | 1413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3)而惡思想(惡念頭)的罪,祇要(表示)不予以〔槳意〕,就可獲赦〔或:不該告明〔惡念〕的罪,但罪人祇要(對惡)代不樂意,那惡念的罪,就會消除,不必通過天國的鑰匙(神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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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9 |
編號 | 1414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4)守告解神工的秘密,是不需要的.〔或:告解應該是秘密的;這是指罪的秘密而不是指罪的(告明)—洩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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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9 |
編號 | 1415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5)告解人沒有做完補贖之,(聽告司鐸)不該給予赦罪〔或:除非告解人先做完補贖,不該獲得罪之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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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9 |
編號 | 1416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6)羅馬教宗不能赦免煉獄裡的罪罰.〔或:教宗不能赦免一個活人(將來)在煉獄中的罪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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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9 |
編號 | 1417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7)而且教宗對全教會所規定的(法律),不能予以寬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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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9 |
編號 | 1418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8)懺悔聖事之所以賦予人恩寵,是出於本性的聖事,而不是由新約或舊約所制定的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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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9 |
編號 | 1419    |
標題 | 伯多祿在告解聖事以及大赦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懲斥伯多祿.德.奧斯麥的通牒──公元一四七九年八月九日 |
內容 | (9)〔教會對上述各項謬說的懲處〕:為二更審慎起見,投票決定,我們宣佈:上述各項以及每一項的〔命題〕—(主張)(Propositiones)都是假的,相反公教信厘的,錯誤的、且(令人)詫異的,而與福音真福,完全杆格不合的,與聖教父們的主張,及與宗產的典章,也是南轅而北大轍的,且含有顥明的異端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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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11-1418 |
編號 | 1425    |
標題 | 論聖母瑪利亞之始孕無玷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太嚴重典章—-公元一四八三年九月四日(Const. GRAVE NIMIS) |
內容 | 固然不錯,羅馬聖教會,雖已莊重地公開慶祝終身童貞利亞始孕無玷的慶節—瞻禮—並頒佈了該瞻禮的專有的大日課經文,但據我們所知—有些會裡的宣講,員在各城各地向民眾宣道中,到今還恬不知恥,肯定並每天不斷地宣講,說:凡堅信或承認同一童貞瑪利亞-天主的殊福無玷之母,始孕無染原罪 者,都犯死罪;或說:凡舉行聖母始孕無玷瞻禮者,以及凡聽那些肯定聖母始孕無玷者的道理者,都犯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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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26 |
編號 | 1426    |
標題 | 論聖母瑪利亞之始孕無玷 |
教宗 | 保祿二世,西多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太嚴重典章—-公元一四八三年九月四日(Const. GRAVE NIMIS) |
內容 | …因此,我們為了掃除這種膽大妄為的(邪說)起見,我們就以自動的方式,(即)我們不是因為有人對這事有所請求,而是因為我們純粹由於真知(灼見),(深思)熟慮的緣故,對這種膽敢肯定說〔凡相信或堅持天主之母始孕無玷者.便因此而就成為一種異端人或犯了死罪〕,或說:〔凡舉行聖母無原膽禮者,或聽講聖無原罪道理者,都犯了一些罪〕的人們,藉著本典章而以宗座權威,加予責斥並予以懲罰,因為他們的這種論調,是假的、錯誤的而與真理,完全牴觸的;至於他們所出版的書籍內容,既包含他們上述的邪說,(我們也同樣予以懲斥)。‥但我們對於那些擅敢說相反道理的人們;即說:凡肯定榮福童貞瑪利亞受孕時染有原罪者,犯了異端的罪孽,或是犯了死罪〕的人們,我們也予以懲斥,因為對於這端道理,羅馬教會以及宗產,還沒有作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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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25 |
編號 | 1435    |
標題 | 論在純司鐸身上的神品神權的範圍 |
教宗 | 依諾森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頒發於多隱院的若望大院長的詔書──公元一四八九年四月九日 |
內容 | ‥為此,我們按你申請書中所包括的,賦予你以及上述四座隱院的院長們,宗座特權:所以在上述的各座隱院,內授予一切小品於會士,可以祝福長白衣以及其他聖堂用的裝飾品,可以用主教用的高冠、權戒、以及主教的標記,也可以在西多隱院,以及其他隱院,與其所屬(小)會院,在本堂以及其他由會院所管轄的聖堂內,即使在沒有全權去管理的聖堂內,在彌撒之後,在重的冕禱與晨禱之後,(祇要在降福的時候,沒有任何主教或宗座表在場),可舉行隆重的降福禮。 我們對這修會的本身,既懷有特殊的愛心,我們就有意要像我們前任各位教宗一權,點綴這個修會,故我們俯允所,求賜你,與你的繼任人—以及上述四隱院院長們,不管是現在的,或是將來繼承者,永遠可以祝福上述的,以及其他任何祭衣、任何聖堂的裝飾品,還可以祝聖聖‥爵祭台‥但要在上述的修會內,還要用公教主教所祝聖的(振)聖油;並在隆重的彌撒、晚禱與晨禱之後,頒賜隆重的降福禮;而且,為了避免會士為了領受五品或六品被迫離開會院的禁地見,我們用宗座權威,藉本詔書,特賜你與你的繼任人,以及上述四會院的院長與他們的繼任人,若遇認為合適的會士,就可按禮儀的規定,自由地、合理地能授予他們五品與六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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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恩賜西多會院及其他所屬四處會院:La Ferte,PONTIGNY, CLAIRVAUX, MARIMOND,祝聖五品與六品特權—雖然這個特權,較諸*1145 12○9;更為狹小(即不包括祝聖鐸品在內),但仍為學者所爭論。 |
編號 | 1440    |
標題 | 論人靈的道理—駁斥新亞里斯多得學說。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八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宗座管轄通牒Bulla Apost. Regiminis) |
內容 | 既然‥散播莠子者‥竟敢在主的田園,內撒播或增播一些非常危害信眾而常為信眾所擯棄的邪說,尤其是在論及人靈的本性時,他們竟這樣說:人的靈魂是可以死亡的,或說:整個人類,祇有一個靈魂,因1,我們由這聖公會議的贊同,對所有主張:〔靈魂是有死的,或:全矢類祇有一個靈魂以及對此有懷疑〕的人們,一律予以懲罰和責斥,以便對準時弊,及時予以補救之。方其實,人的靈魂,不僅真正地藉著靈魂自己,藉著她自己的本質,成為人身的要素—〔模型〕(FORMA),正如我們前任格來孟五世教宗,在維雅納會議中所頒發的法典(*9○2)中所說的:靈魂實在是不死的,且是眾多的:各人有各人的靈魂,而且過去是如此,將來還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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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五一六年九月,伯多祿:龐巴那在他所著的〔靈魂不死論〕中,特別帶亞佛洛(Averrois-mus)主義的色彩,說:〔祇藉人之理智,不能證明人靈之不死〕。本通牒之頒發,就是為懲斥這種邪說。 *參閱1441 |
編號 | 1441    |
標題 | 論人靈的道理—駁斥新亞里斯多得學說。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八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宗座管轄通牒Bulla Apost. Regiminis) |
內容 | 再者,這端道理既是真實的,絕不容許人反對,故2我們定斷〔參閱:*3○17〕所有相反啟示信仰的真理的學說,全是假的;而且,我們嚴禁人,另編新異的信理;是以我們判決:凡附和這種邪說的人們,都該受到懲罰,並受到迴避風頭不得與人來往者),而視之為極危害異端的散播者,更應被視為可憎可咒詛的異端者,無信仰者,背叛公教信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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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40 |
編號 | 1442    |
標題 | 論征收利息—還論〔慈善山〕 (montes pietatis)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五年五月四日(在眾多中通牒Bulla inter multiplices) |
內容 | 〔在善山的爭論中,有些人認為〕:那些(慈善)山,租於窮人們,到了一定的時候,山主派員前往收取租金,這是不許可的,因此,這種人未可脫免征收利息—高利貸,-的罪孽,因為由路加福音為證:主—耶穌,明白訓令我們,不該希望別人償還你所借出的參閱:路:六,卅四)。為此,誰若企圖從所借用之物,收取租息,而對所借用之物,並不因自己的勞力,自己的費用出產什麼,且也不冒任何損失的危險,那麼,這便是〔征收利息〕—〔放高利貸〕的固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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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43-1444 |
編號 | 1443    |
標題 | 論征收利息—還論〔慈善山〕 (montes pietatis)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五年五月四日(在眾多中通牒Bulla inter multiplices) |
內容 | 〔相反地,有些人說;這是許可的〕,祇要不是用租借的理由,來征收租息‥,而是為了維護出區的安全所派的人員,所支的費用不是靠這種山區謀利,而是向租借的人,收取有限度的、必要的租金,那也沒有什麼不對的,因為法律有規定:誰覺得方便,誰就該負起責任。〔Bdonifatius V111,Lib.6-Deretakuyn,RG.55 (Frdb.2,1123)〕;且這特由宗座權威為證,故他們列舉我們前任教宗保祿二世、西斯多四世、依諾森八世、亞歷山大六世,以及猶理斯二世,來證明他們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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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42-1444 |
編號 | 1444    |
標題 | 論征收利息—還論〔慈善山〕 (montes pietatis)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公元一五一五年五月四日(在眾多中通牒Bulla inter multiplices) |
內容 | 我們—願意顧及兩方面:一方面要顧及公義,以免捲入高利貸—〔剝削別人〕的旋渦,而在另一方面,要顧及慈善以及真的愛德,以賙濟窮人—故由於這公會議的贊同,我們宣佈、斷定—上述這些慈善山區,由國以及宗座權威核准,因而山主人,為了有關維謢上述山區的安全保養所派的員工,所費的開支,收取相當的租金,而不圖暴;利這既無不當之嫌,亦無犯罪之機,自亦不可予以懲斥;相反地,我們理應予以贊同,絕不該視之為剝削行為。—但若有人,反對我們的聲明與規定,竟敢爭辯、揚言、加以〔口誅筆伐〕,則我們願意他們受控,遭受絕罰的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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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42-1443 |
編號 | 1445    |
標題 | 論教宗與公會議的關係。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
內容 | 我們認為,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對如此不良的皮多利的協定(Sanctio pragmatica Bituriensis),及其所規定的內容,予以撤銷或在良心的安全之下,予以中止—而那在巴西里會議中所頒發的且在會議期間,由皮多里會眾所接納的協定本身及其內容,也不該變更我們(hapi p ytap ),因為這一切的一切,在前任教宗歐日尼四世,把這巴西里會議,移到弗拉拉城—公元一四三七年九月十八日—之後,已由巴西里會議人員所諒解,因而這已不能再有什麼效力了;事實上,一位在任的羅馬教宗,即使他單獨一人,也有超過一切公會議的權威;他召開會議,轉移會議地點,以及解散會議的圓滿權利與權能;這由聖經為證,也有聖教父們以及其他羅馬教宗們的言論為證;而且,(更進一步)不僅我們前任教宗們的法令以及教會典章,都曾證明這個權能,連那同一個大公會議本身,對此也明認不諱— |
編號 | 1447    |
標題 | 論大赦道理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
內容 | 一四四七 …為了避免人們,對羅馬教會的大赦道理,及其功效,有所不知,或佯稱無知而自我推諉,或妄加攻擊起見,同時也為證實他們這些人的謊言,無可遁形,理宜受到懲罰起見,我們認為,我們應該藉此通牒,向你說明羅馬教會,即其他各地教會,理應跟隨她,一如自己的母親的羅馬教會,(對於大赦的正確道理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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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德國宣道者,講大赦道理,未免過份;而馬丁路德,便乘機公佈九五個命題,以攻擊大赦道理。教宗遂向加葉德樞機,頒發本通牒,以表明教會對大赦的正確道理。 *參閱1448-1449 |
編號 | 1448    |
標題 | 論大赦道理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
內容 | 羅馬教宗—即掌管天鑰的伯多祿的繼承人以及耶穌基督在地上的代理人,擁有天鑰的權能,(一)能為基督的信眾,除去升天的障礙,而為他開啟天門;(即為他們赦去罪過,並赦去他們因罪所應受的罪罰;赦罪固藉懺悔聖事,但赦罪罰,即赦免他們因他們所犯的罪過,按天主的公義,所應受的暫時性的罪罰,那就藉著大赦)。(二)能為了合理的原因,頒發大赦於基督的信眾,即那些藉著愛德的聯繫,成為基督肢體的信眾,不拘他們在此今生,或在煉獄,都可由於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而獲得大赦;(三)能利用宗座權威,頒發大赦於生者死者,以分施耶穌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寶庫;當然,教會習以赦罪方式,頒發大赦於生者,而以救濟方式,習以大赦,轉讓於(死者)煉獄靈魂。 為此緣故,所有基督的信眾,不分生者死者,誰若真正地獲得這種大赦,那麼,他就按我們所讓予的以及他所獲得的大赦的多寡,從他按天主公義,因罪所應受的暫時性的罪罰中,解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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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47-1449 |
編號 | 1449    |
標題 | 論大赦道理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 |
內容 | 而且,我們用宗座權威,藉著本通牒,裁決所有信眾,都該堅信並宣講上述的道理,如有違者,即將受控而遭受絕罰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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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47-1448 |
編號 | 1451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新約的聖事,賦予那些沒有阻礙的人們成義的恩寵;這是異端人的主張,但也是平素熟習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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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命題(* 1447),到處流傳;公元一五一七年被控於羅馬;教宗良十世,特派加葉德樞機,前往設法,使路德撤銷自己的主張,但一無成效,反而使路德變本加厲,乃於公元一五二○年十二月十日公開地把教宗的詔書,付諸一炬;公元一五二一年一月三日教宗下「宜乎羅馬教宗」詔書(Bulla “Decet Rom﹒Pontificem”),絕罰馬丁路德。 *參閱1452-1492 |
編號 | 1452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不承認罪還留在一個領洗後的孩童身上,乃是踐踏保祿同時也是足踐基督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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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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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453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罪的燃料,即使沒有本罪,也阻止一個出離肉身的靈魂,升入天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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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54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4)臨終人的不全愛德,一定帶給他本人大大的畏懼,而這種畏懼,祇就其本身而言,已足以構成煉獄中的罪罰而阻塞了天國的去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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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55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5)懺悔分三部份,即…痛悔、告明、補贖;這個道理,在聖經上,且在古代聖的基督徒的教誨上,都沒有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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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56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6)誰苦回憶自己在過去的歲月裡,所犯罪過之重大、眾多、醜惡,而將喪失永福,遭受永罰,那麼,他就因痛心、決心、悔恨罪過而產生「痛悔」;這種痛悔使人成為假善人,成為更壞的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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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57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7)這是最真實的箴言,而且還是亙古迄今論及痛悔道理中最傑出的,那就是:「不再犯罪」,那就是無上的懺悔:因為最上等的懺悔,就是「新生」—(革新生活,重新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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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58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8)無論如何,你不要冒失,告明你的小罪,而且連死罪,也不要一一予以告明,因為你要知道所有的死罪,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在初期的教會裡,人們祇告明顯明的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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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59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9)當我們願意乾脆地告明所有的罪過時,這不啻是說,我們不願意留下什麼,該讓天主的仁慈,來給我們寬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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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0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0)人除非相信赦罪司鐸,為自己赦罪,則他的罪,不會獲得赦免;而且,除非人相信罪已被赦免,則他的罪,還是存在著:因為罪之赦免,以及聖寵之賦予,那是不夠的,還該相信罪之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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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1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1)無論如何,你不要認為:爾罪之獲赦,是由於你的痛悔,而是由於基督的這句話:「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九)。因此,我說,你該相信,你是否獲得司鐸的赦免,而且你要勇毅地相信你已獲赦那就不管痛悔如何,你將真的獲得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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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2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2)假設告罪人,由於不可能而沒有發痛悔,或者,司鐸不是鄭重地,而是戲嬉地給告罪人赦罪,那麼,若告罪人相信自己已獲罪赦,他就千真萬確地,獲得罪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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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3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3)在懺悔聖事以及在赦罪事上,教宗或主教,無異於一個最小的司鐸;而且,那裡沒有司鐸,那裡任何基督徒,不分婦女兒童,就(同樣可以給人赦罪),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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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4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4)誰也不該回答司鐸,說自己業已悔罪,而且司鐸也不該需求告罪人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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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5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5)這是一大錯誤,即:誰若前往領聖體聖事,先該告解,先該自問良心沒有任何死罪,先該唸些經文而有所準備,否則的話,那「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格前:十一,廿九)。反之,誰若相信並深信自己必獲恩寵,那祇有這個信心,就會使他們,成為純潔、相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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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6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6)教會在公會中所規定的,似乎故意叫普通信友,領受聖體和聖血:因為鮑赫米人(Bohemi)領聖體兼領聖血者,也沒有成為異端人,卻成為裂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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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7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7)教宗因此而頒發大赦的教會「功」庫,並不是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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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8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8)大赦是信友們的虔誠欺騙,以及善工的鬆弛;也就是「凡事我都可行,但不全有益」(格前:六,十二)之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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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69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19)為那些真正地獲得大赦的人,那些大赦,也不能免除他因自己的罪,在天主公義之前,所應做的罪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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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0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0)信眾受騙,誤信大赦令人得救而有益於心靈的修養—(即有助於神修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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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1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1)大赦祇為公開的罪孽,是必須的,本來祇賜予那些心硬的和不忍耐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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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2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2)大赦為六種人,既不需要,亦無用益,那就是:(一)死人或將死的人,(二)病人,(三)合法地受到禁阻者,(四)沒有犯(重)罪者,(五)雖犯重大罪孽,卻並非公開者,(六)那些行善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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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3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3)絕罰(即開除教籍罰),祇是外在的懲罰;這並不使人與教會公共的,屬神的祈禱,斷絕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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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4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4)(我人)應該教導基督徒,要愛那些受到絕罰的人們,而不要怕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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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5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5)羅馬教宗—伯多祿的繼承人,不是基督在真福伯多祿身上,所建立的全球教會的基督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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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6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6)基督對伯多祿所說的「你在地上釋放誰……」(瑪:十六…)這句話祇限於那些由伯多祿本人所束縛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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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7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7)這是一定的,在教會或在教宗手裡,並沒有規定信條,也沒有規定倫理律法或善工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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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8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8)如果教宗同教會大部份人,講論如此這般,那麼,他也不會錯誤;那反對論調,還不是罪,或還不是異端,尤其是在那些為得救無關重要的事理上,一直到大公會議予以懲斥或贊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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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79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29)這為我們,是削弱(公)會議權威的途徑,是自由反對它們作為的途徑,是判斷它們法令的途徑,是自信地相信那自以為真實的事的途徑,不管那是為公會議所核准的或懲斥的,(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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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0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0)有些會為公斯當會議所懲斥的若望赫斯的主張(信條),是非常合乎基督徒的,非常真實的,且合乎福音(精神)的,連整個教會,也不能予以懲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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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1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1)在一切善工中,義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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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2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2)做得好的善工,是小罪—(是可以原諒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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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3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3)焚死異端人,乃是相反(聖)神意旨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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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4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4)攻擊土耳其人的戰爭,是相反天主藉他們(的手),來察—(懲斥)—我們的罪的(舉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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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5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5)因著極其隱密的驕傲毛病,沒有人自知自己,不常犯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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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6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6)(人的)自主之權,在(原祖)犯罪之後,名存而實亡;而且,當誰做他自己(分)內事時,他就犯了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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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7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7)從那正典(綱目中的)聖經中,不能證明煉獄之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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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8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8)煉獄中的靈魂,對於她們的得救,並不安全,至少不是所有的靈魂,都是安全的:或據任何理由,或從聖經,都無證實那煉靈本身,是已處於立功或增進愛德的環境之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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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89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39)靈魂在煉獄中,一日尋求安息而怕懼受罰,那就一日不斷地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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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90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40)藉我們世人的救助而出離煉獄的靈魂,比較那由自己煉淨罪罰的靈魂,享福更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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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91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41)教會的主教,與世俗的君主若拋棄所有狂妄的包袱,那就做得不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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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2 |
編號 | 1492    |
標題 | 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
教宗 | 良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主起來吧通牒──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Bulla Exsurge Domine) |
內容 | (42)[教會的懲處]:我們對上述所有的各條,以及每一條錯誤謬說,予以懲罰、責斥,且完全棄之如遺,而視之為相對的異端、或為(令人)詑異者,虛假者,或令熱心人刺耳者,或令腦筋簡單的人受騙者,而與公教會真理,杆格不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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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451-1491 |
編號 | 1495    |
標題 | 論人權、物權、自由。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陶來刀總主教書 |
內容 | 的確,那傳到我們耳朵中的是:羅馬皇帝加祿(五世)為了抑制那些急於不仁道企圖,來 攻擊土人的人們,乃出布告,禁止他的一切屬下,不准任何人,強迫西部或南部的印第安人為奴隸,擅敢剝奪他們財物。為此,我們(也)要保衛那些印第安人;雖然他們並不在於教會的懷抱裡,但他們既有獲得信仰能得救的可能性,那麼任何人就不該以奴役來消滅他們,但該為他們宣道,並以好的榜樣來邀請他們,進入永生之門;為此緣故,我們下令,撲滅這種不仁不義的膽大妄為,並願他們,賴你的照顧,決不因受辱受害而失望,成為不敢來信仰基督的可憐者,因為你……可更嚴格地禁止所有的以及每一位官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上述的印第安人,作奴隸,或敢以任何方式,來剝奪他們自己的財物;否則受控,將遭受絕罰的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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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由於道明會的傳教士團體報告,得悉美洲中部的行政首長,虐待印第安土人,強迫他們為奴隸,並侵佔他們財產;大為詑異,乃於公元一五三七年五月廿九日, |
編號 | 1497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主意的高深典章──公元一五三七年六月一日(Const. Altitudo divini consilii) |
內容 | 但對[西部印第安人]的婚姻,我們決定應遵守這個原則:如果印第安人,在歸化之前,照他們的風俗,曾娶幾個妻子,而不記得那一個是最先娶的,那麼,他們在歸正信主後,應從這些妻妾中,隨意選取一個,然後按風俗禮儀,用口頭的話,同她結婚;但若記得,那一個妻子是最先娶得的,那麼,他該離棄其餘的妾婢而留那第一個妻子同居。 |
編號 | 1500    |
標題 | 論信經法令(Decr﹒de Symbolo Fibei)‧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二月四日 |
內容 | 本屆大公而神聖的脫理騰會議,在聖神內合法地被召開的,由三位宗座代表任大會主席,商議應該討論的大事,尤其是要商討那些有關剷除異端與革新(倫理)生活的兩大事宜;這也就是召開本會議的主要原因…。那羅馬聖教會所用的信經,可以說是所有信仰基督的人所共同信仰的主要信條,一定要大家一致,才成為唯一堅強的基石,決不是陰間之門所能戰勝者(參閱:瑪:十六,十八);故大會認為:在各處聖堂所唸的信經,都該一致。[接下去,就引證尼采暨君士但丁堡信經—見*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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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歷屆大公會議中成效最大而遭難最多者,是脫理騰大公會議。該會議由加祿五世皇帝,竭力催迫,而由教宗保祿三世,於公元一五四五年召開,而終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舉行開幕禮。 本公會議,應分為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自第一期至第八期會議,即自一五四五年十二月至一五四七年三月為止—地點在脫理騰城。 (二)第二階段:自第九期至第十期,即自一五四七年三月至一五四九年九月為止—地點在鮑洛尼城。 (三)第三階段:自十一至十四期,即自一五五一年五月至一五五二年四月為止—地點在脫理騰城—由教宗猶理斯三世,重行召開。 (四)第四階段:自第十七期至廿五期,即自一五六二年一月至一五六三年十二月為止—地點仍在脫理騰城—由教宗比約四世第三次再行召開。 所有的法令,均由教宗比約四世,於公元一五六四年一月廿六日頒發詔書批准。(參閱:* 1847 SS—(Bulla “Benebictus Deus”) |
編號 | 1501    |
標題 |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在聖神內合法地被召開的…永遠放在目前的是:要剷除錯誤,把福音的純潔性,保存在教會內,因為這個福音,先由先知們在聖經中所預許過,而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先親口予以頒佈,後令祂自己的宗徒們,向萬民宣講福音(谷:十六,十五),作為一切令人得救真理的泉源以及倫理生活的紀律;同時,大會明察,這真理與紀律,是被包括在聖經內,以及在沒有書面(文獻)的口傳裡;這些口傳—聖傳是由基督口授而由宗徒接受(領悟),或由宗徒們自己,因聖神的默導,好像一手傳遞到我們手裡的;大會追隨了正宗教父們的芳蹤,以同樣虔誠的心情與尊敬,接納並尊重新約與舊約,因為新舊約作者,同是一個天主;接納並尊重那有關信理與倫理生活的聖傳,一如它們,或由基督所口傳,或由聖神所默導,代代相傳而為公教會所保存的一樣。至於聖經的目錄,大會認為,應列入本法令內,以免可能有人懷疑,不知大會所接納的究竟是那些聖經。茲將聖經綱目,列舉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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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2-1505 |
編號 | 1502    |
標題 |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舊約是:梅瑟五書,即:創世紀、出谷紀、肋味紀、戶籍紀、申命紀;若蘇哀書、民長紀、盧德傳,四卷列王傳,兩卷編年紀,厄斯德拉上,厄斯德拉下(也就是:乃赫米雅),多俾亞傳,友弟德傳,艾斯德爾傳,約伯傳,達味的一百五十篇聖詠,箴言,訓道篇,雅歌,智慧篇,德訓篇,依撒意亞,耶肋米亞與巴路克,厄則克耳,達尼爾,十二小先知書,即:歐瑟亞、岳厄爾、亞毛斯、亞北底亞、約納、米該亞、納鴻、哈巴谷、索福尼亞、哈蓋、匝加利亞、瑪拉基亞;瑪加伯傳上,瑪加伯傳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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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5 |
編號 | 1503    |
標題 |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新約是:四福音,即:瑪竇、瑪爾谷、路加、若望四福音;路加聖史所寫的宗徒大事錄,保祿書信十四個:致羅馬人書、致格林多人前後兩書、致迦拉達人書、致厄弗所人書、致斐理伯人書、致哥羅森人書、致得撒洛尼人前後兩書,致弟茂德前後兩書,致弟鐸書,致斐賴蒙書,致希伯來人書;伯多祿書信二;若望書信三,雅各伯書一,猶達書一,以及若望宗徒的默示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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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5 |
編號 | 1504    |
標題 |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但誰若對這全部經卷以及每卷聖經各部份,一如在公教會內所習誦的,並在古老的拉丁通用版本所包括的一樣,不認為是正典聖經,而去予以接納,而對上述的聖傳,明知機警地予以輕視,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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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5 |
編號 | 1505    |
標題 |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為此,眾該了解:大會本身,在放下信理(信仰)基礎之後,將按什麼次序,並向什麼道路前進,且在堅強信理(教義)與在教會內重振倫理生活方面,最好將用什麼證據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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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1-1504 |
編號 | 1506    |
標題 | (B)論聖經通用版本以及詮解聖經方式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此外,本屆聖公會議認為:如果把有關聖經的一切拉丁版本,明白指出,那些版本,應被視為正式(正確)版本,那可能為天主的教會,獲益匪淺;(因此大會)規定並宣佈:這古老的通用的,為歷代教會所批准應用的聖經版本,在公開朗誦、討論、宣講、說明各方面,都該被視為正式版本,且誰也不得以任何藉口,而敢(或)冒失地予以擯棄!(* 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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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7-1508 |
編號 | 1507    |
標題 | (B)論聖經通用版本以及詮解聖經方式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此以外,大會為了拘束人之妄恃逞能起見,通令:在信仰與倫理而有關講解基督道理的事理上,誰也不得自作聰明,按自己的私意,曲解聖經,相反(慈)母聖教會自古迄今所堅持的意思,因為對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的判斷,乃是教會的事;(且)誰也不得冒昧地詮解聖經而與教父們的意見相扺觸,縱然這些詮解,將永不公然問世—(也在禁止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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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6-1508 |
編號 | 1508    |
標題 | (B)論聖經通用版本以及詮解聖經方式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而且,大會願意對出版(聖經)的人們,也同樣予以規則…因此規定:以後聖經,最好是以這古老通俗的版本為正式版本,出版時,要詳加校對;在未獲正權力人—(主教)的審查批准之前,誰也不准出版聖經,或設法出版有關聖經的任何書籍而沒有作者之名,而且這種書籍,將來誰也不准出售,也不得私自予以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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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06-1507 |
編號 | 1510    |
標題 | 論原罪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
內容 | 既然,那為人類永久仇敵的古蛇—(惡魔),在今日用以擾亂天主教會的各種邪說中,連對原罪及其補救道理,也掀起了連新帶舊的各種爭論,故這脫理騰大公會議,為使我們公教會的信德,即「沒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悅天主的」信德,清除錯誤,保存在自己的真理中,完整無損,並使基督子民,不「為各種教義之風所飄盪」(弗:四,四十)起見,…願意把迷途者,召歸正道,而把游移不定者予以堅定遂跟隨了聖經與聖教父們以及極其可靠的各個大公會議的證據與教會本身的判斷和同意,對原罪本身,規定,承認並宣佈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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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大會於公元一五四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討論原罪;同日,奇能士樞機—伯多祿。巴格高(Petrus Pachecus)提議,把聖母無原罪,定斷為信理,但未獲結果。本法令對路得祿(即馬丁路得)的邪說,打擊很大。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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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511    |
標題 | 論原罪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
內容 | (1)誰若不承認,原祖亞當,當在地堂內違犯天主命令的時候,立即失落他所被造於此的聖德與義德地位,而因這樣的叛逆惡行,便遭受到天主的忿怒與憤懣,並亦因此而遭受那由天主早已警告過他的死亡,且亦因此死亡,他就成為那「握有死亡的權勢者—魔鬼」(希:二,十四)的俘虜,而「整個亞當,即因此叛逆惡行,按肉身與靈魂而言,都變成處於更壞的境地(參閱:317)那麼,這樣的人,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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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
編號 | 1512    |
標題 | 論原罪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
內容 | (2)「誰若說,亞當的抗命(通敵瀆職),祇害了他自己,而沒有害及他的子孫」;他「祇為自己,而並不也為我們,失去了他從天主那裡所領取的聖德、義德,或說,那被污染的原祖,因他抗命之罪,祇把肉身的「死亡」與罪罰,遺傳給全人類,而沒有把那「靈魂的死亡—罪惡,也一併遺傳給全人類,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這是相反了(保祿)宗徒所說的話:「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參閱*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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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
編號 | 1513    |
標題 | 論原罪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
內容 | (3)誰若說:這個亞當的罪,即那由於出生,由於遺傳而來的一個罪,即那不是因相似而傳及眾人,成為每個人的原罪,或藉人性之力,或藉其他方法,可予以消除,而不藉那唯一中保,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即那因自己的血,使我們與天主和好而「成了我們的…正義…和救贖者」(格前:一,卅)—基督的功績,來予以消除;或否認:這基督耶穌的功績本身,透過那按教會方式,合法授予的聖洗聖事,而被應用於所有的成年人和小孩們,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除了祂—(耶穌基督)—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決無得救之理)」(宗:四,十二)。因此,(若翰見耶穌…便說)︰「看,天主的羔羊,除免世罪者!」(若:一,廿九);(保祿宗徒則說):「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迦:三,廿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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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
編號 | 1514    |
標題 | 論原罪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
內容 | (4)誰若否認:新從母胎出生的小孩,該受洗禮;即使那所由出生的父母—雙親,都是受過洗的,(也是如此);「或說:那些小孩之受洗,固為赦免罪惡,但聖洗絕不是為赦免那從亞當所遺傳下來的原罪,即那必需經過重生的洗禮而得以滌除,才進入永生的原罪;因此所得的結論是:在小孩身上,那「聖洗是為赦罪」的方式( FORMA ),應被了解為:不是真的而是假的,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因為那保祿宗徒所說的話,若不依照那傳遍各地的公教會所常了解的意思去了解,那就不該被了解為其他意思;他說:「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世界;這樣,死亡就殃及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十二)。原來,(公教會),因此信理準則而由於宗徒們的傳授,即使那些還不能在他們自己內,犯任何本罪的小孩們,也受洗禮,還真真實實,是為赦免那由生殖所沾染到的罪惡,是為使小孩們因重生而得以清潔無罪」[* 223];蓋「人除非由水和聖神重生,不能進入天主的國」(若: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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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
編號 | 1515    |
標題 | 論原罪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
內容 | (5)誰若否認:藉著那在聖洗中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賦予的恩寵,原罪的罪惡,得以赦去,或也加以承認,但那得以赦去的,不是那有罪惡真正原有理由的(原罪),而是那所謂的,這祇是受到刷洗,或祇是不歸咎於他而已(參閱:奧斯定:駁斥貝拉久的二封信‧PL 44﹐562);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蓋在重生者的身上,天主一無所恨,因為「那些藉著洗禮,已歸於死亡與祂同葬的人們,決不會受罰了」(羅:六,四);他們不是按肉性行走(羅:八,一—與思高版本不同),而是「脫去了舊人,穿上那按天主肖像所造的新人(參閱:弗:四,廿二—;哥:三,九—);他們是無罪的,無瑕疵的、純潔的,無辜的,成為天主所愛的子女‧「是王國的承繼者,是基督的同承繼者」(羅:八,十七),完全沒有升天堂的阻擬了。可是這神聖大公會議承認,並認為:在領洗人身上,還有私慾或偏情的存在;而這種私慾偏情,雖到臨終時,才會脫離人身,但為那些藉著基督耶穌的聖寵、竭力攻克而不予同意的人們,並沒有害處,反而為「按規競賽者,將(因此而)獲得冠冕」第後:二,五」—即因此而獲得光榮勝利)。(保祿)宗徒有時稱這私慾偏情為「罪」(參閱:羅:六,十二—;七,七—十四—);但大會宣佈,公教會從來不認為:在一個(領受)重生(洗禮)人身上所有的,是真正的名符其實的罪,但這私慾偏情,因出於罪而傾向於罪,故亦被稱為「罪」。但誰若不這樣懂法的,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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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6 |
編號 | 1516    |
標題 | 論原罪的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十七日 |
內容 | (6)但這聖公會議宣佈:大會無意把真福無玷童貞瑪利亞—天主之母,也一併包括在這論及原罪的法令內,而本法令認為:那令人值得記念的教宗西斯多四世的憲章,應予以遵守;如有違者,大會將處以該憲章內所包括的、由大會所復興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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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10-1515 |
編號 | 1520    |
標題 | 小引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當今之際,既有若干有關「成義」道理的邪說,到處流傳,不無嚴重危害及多人靈魂的安全以及教會的團結,於是,這神聖的脫理騰大公議,為了全能天主的頌讚與榮耀,以及教會的安全與靈魂的救援起見,:蓄意要把那「義德之日」(拉:四,二),(信德的創始者和完成者)—耶穌基督(希:十二,二)所教過的,與其宗徒們所傳授的、以及公教會,由聖神所默導,永遠堅持的真實而健全的這個「成義」道理,向所有的基督信徒,陳述一下;(並)嚴禁任何人,以後不得相信、宣講或教授那相反本法令所規定所宣佈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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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會自公元一五四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就開始討論「成義」的道理;後經多次調整,才成為本法令的藍本;而本法令內容,大部份是針對馬丁路得與若望‧加爾文以及貝拉久…對成義的方式、對人與恩寵合作、對於預定,對於恩寵之需要性…各方面的邪說謬論。 * 註:下列各章的「題目」—是大會的原文,特加以『』括號。 |
編號 | 1521    |
標題 | 第一章 『論本性與律法的無能,不足使人成義』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首先,神聖大會宣佈,對於「成義」( Justificatio )的道理,應坦率誠摯地予 以瞭解,即每個人,都該知道並承認:眾人既因原祖抗命(犯罪)而失掉天真(純潔—無罪[參閱:罪:五,十二;格前:十五,廿五;* 239],「成了不潔的人」依:六四,五),且(如保祿宗徒所說的),「生來就是義怒之子」(弗:二,三),一如論原罪法令中所說的,眾人都成為「罪惡的奴隸」(羅:六,廿),且都屬於魔鬼與死亡的霸權下,不僅外邦人—(外教人),不能由於本性的能力,而且,連猶太人,也不能藉梅瑟律法的文字本身,得以解放自由,或站立起來;固然,在他們內—(即在眾人內)的自主之權,絕未消滅殆盡[Can﹒5],但在能力方面,卻被削弱而式徵。[參閱: *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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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22    |
標題 | 第二章『論基督來臨的恩賜與奧蹟』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事實是這樣:天父—「仁慈的父和施與各種安慰的天主」(格後:一,三) 當這幸福的「時期一滿」[弗一,十;迦:四,四],便派遺自己的兒子基督耶穌[Can 1],即在律法之前以及在律法時期,由許多聖祖所宣佈預許的耶穌(救主)[參閱:創:四九,10/18],來到人間,不但為救贖那屬於律法的猶太人,也為救贖那「沒有追求正義,卻獲得了正義」(羅:九,卅)的外邦人;並使所有的人,「獲得義子的地位」(迦:四,五)。「這耶穌即是由天主公開立定,使祂以自己的血,為信仰祂的人作贖罪祭的」羅:三,廿五);祂「不但贖我們的,而且也贖全世界的罪過」(若一: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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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23    |
標題 | 第三章『凡藉基督成義者……』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祂—(耶穌基督)雖然「替眾人死」(格後:五,十五),卻不是眾人都接受祂死亡的恩賜;唯有那些分享到祂苦難之功的人們,(才會受益)。因為正如:事實上,人除非從亞當的精子出生,決不生來就成為不義的人,蓋人當受孕時,就沾染了自身的不義;同樣,人除非重生於基督,決不成為義者[Can 2與10],蓋那使人成義的恩寵,由於祂(基督)的苦難之功,因此重生(洗禮)而賜予於人。對於這個恩賜,保祿宗徒,勸告我們,常常感謝(聖)父,因為祂「使我們有資格,在光明中分享聖徒的福份」(哥:一,十二),暨「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並將我們移置在祂愛子的國內,我們且在祂內,得到了救贖,獲得了罪赦」(哥:一,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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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24    |
標題 | 第四章『描述不義者之「成義」,以及義人的恩寵地位』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可用這幾句話來描述不義者之成義,那就是:人從那生來就是原祖亞當的子女的處境,轉變到恩寵的地位上,藉著第二個亞當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成為天主的義子(羅:八,十五);的確,這種轉變,在公佈福音之後,若無重生洗禮[Can﹒5]或若不願意領洗,那就不能成義,正如聖經所載:「人除非由水和聖神重生,不能進天主的國」(若: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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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25    |
標題 | 第五章『論成人成義準備之必要性,且論從何而成義』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此外,大會宣佈:這種在成人內的「成義」緣起,是藉著耶穌基督先由於天主的恩寵[Can﹒3];這就是說:這由於天主在成人們毫無功績的情況下,召叫他們的召叫,使他們因罪而背向天主者,由於天主的激勵及其恩寵的助佑而把自己,轉向成義(途徑),自由地予以同意,且與恩寵合作而受到準備,好使天主藉聖神的光照,觸動人心,而人自己,也不是完全一無所為,因為他接納這個默感,(換言之),他也能拋棄這個默感;但他不無天主的恩寵,而能以自己的自由意志,當著祂—(天主)的面,把自己歸於義德。[Can﹒3]因此,當聖經記載說:「你們向我吧…我必轉向你們」(匝:一,三)時,它(聖經)就提示了我們的自由;當我們回答說:「上主,求叫我們歸向,我們必定回心轉意」(哀:五,廿一)時,我們就承認:天主的恩寵,先助佑了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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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26    |
標題 | 第六章『成義的過程—(模樣)』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幾時人們,為天主的恩寵所激動,所佑助,領悟由「聽道」(參閱:羅:十:十七)所聽到的信理,自由地轉向天主,相信那由天主所啟示的所預許的,是真實的,(且)尤其是相信:不義者,藉著天主的恩寵,藉著那「在耶穌基督內所蒙的救贖」(羅:三,廿四)而由天主,成為義人;又幾時罪人明瞭自己是罪人,從那有益地為天主公義所打擊的怕懼上,回心轉想天主的仁慈,而起了希望之念,信賴天主,將因基督而垂憐他,並開始愛慕基督,猶似一切義德的泉源,且因此而透過一些悔恨與憎惡,也就是藉著那在領洗前所應做的懺悔(參閱:宗:二,卅六)而離棄罪惡;最後,幾時人們立意領受聖洗(聖事),開始度一個新的生活並遵守天主的誡命,那時,他們就受到準備,歸於義德了。[Can﹒7 et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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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27    |
標題 | 第六章『成義的過程—(模樣)』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對於這種準備,聖經記載說:「凡接近天主的人,應該信祂存在,且信祂那尋求祂的人是賞報者」(希:十一,六):又說:「孩子,你放心!你的罪赦了」(瑪:九,二;谷:二,五);又說:「敬畏上主,驅除罪惡」(德:一,廿七);又說:「你們悔改吧!你們要以基督的名字受洗,好赦免你們的罪過,並領受聖神的恩惠」(宗:二,卅八);又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的誡命」[瑪:廿八,十九];最後又說:「你們該為上主,準備你們的心」(撒上,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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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26 |
編號 | 1528    |
標題 |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這「成義」—(復義)本身,獲得這個處境,或準備,即:這不僅是罪之赦免(Can﹒11 )而且也是人之內心,由於自願接受恩寵與恩賜所獲的「聖化」與「革新」(Sanctificatio et renovatio);因此,人由不義者而成為義者,且由不友善者而成為友善者,「好使(人)因祂的恩寵成義,本著希望而成為永生的承繼人」(鐸:三,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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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29-1531 |
編號 | 1529    |
標題 |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成義」的原因是這樣的:那最後的原因(Causa Finalis),固然是天主與基督的光榮以及(人之)永生;但「成義」的「成因」(Causa efficiens),是仁慈的天主,因為是祂白白地洗淨了我們,並祝聖了我們(參閱:格前:六,十一),「且在祂內,(我們)受了恩許聖神的印證;這聖神就是我們得嗣業的保證」(弗:一,十三—)。而(那使人成義的)功績原因(Causa meritoria),卻是(天主自己的)極愛的獨生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因為當我們還是(天主的)仇人時(參閱:羅:五,十),祂「因著祂愛我們的大愛」(弗:二,四),用自己極其神聖的苦難(聖死),在本十字架上,為我們掙取了「成義」—(復義)—(的大恩)[Can﹒10],並為我們,補償了(我們對)天父(所欠的罪債);同樣的,那成義的工具原因(Causa instrumentalis),是聖洗聖事,那就是「信仰(信德)的聖事」(聖盎博羅削:論聖神;PL 16, 743 A;聖奧斯定致鮑尼法書;PL 33,364);若沒有這種聖事,誰也不能成為義人。 末了,那(使人成義的)正式原因(Causa formalis),是天主的義德;這不是因為天主因自己的義德而成為義者,而是因為天主,用祂自己的義德,使我們成為義者[Can﹒10 et 11]—(參閱:聖奧斯定:論聖三,PL 42, 1048);換言之:我們因天主所賜的義德,在我們的心神內,獲得革新,而且我們不僅被認為義人,且我們真的被稱為義人,也真是義人,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按聖神的心願,個別分配」(格前:十二,十一)的尺度(衡量)並按我們每個人的準備與合作的程度,獲得義德於我們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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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28-1531 |
編號 | 1530    |
標題 |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雖然,若我主耶穌基督的苦難功績,不被分施於人,則誰也不能成為義人;可是,當天主的愛由於吾主耶穌的苦難功績,藉著聖神而傾注於那些成義者的心中(參閱:羅五,五),且就在他們內依附著時(Can﹒ 11),那時不義者就因此而成為義者了。因此人就在「成義」時,連同罪之赦免,一併領取那藉耶穌基督所加入的:信德、望德與愛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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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28-1531 |
編號 | 1531    |
標題 | 第七章『什麼是:不義者之成義;它的原因是什麼』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因為信德,若無望德與愛德一併加入,那它使人和基督的結合,也不會純全,且它也不可使人成為基督(妙)身的活肢體。為此緣故,聖經所載的話真對!「信德:若沒有什麼(善行)…便是死的」(雅:二,十七—)是無用的[Can﹒19],況且「在基督耶穌內,割損或不割損,都算不得什麼,唯有以愛德行事的信德,才算什麼」(迦:五,六)。根據宗徒們的傳授,望教者在領洗之前,當向教會求那(使人獲得)永生的信德時,就是要求這信德,因為那沒有望德與愛德的信德,不能(使人獲得)永生。為此,望教者,立即聽到基督的話:你若願意進入(永)生,你該遵守(主的)誡命」(瑪:十九,十七;Can﹒18—20;Rit, Rom﹒n﹒2)。所以(望教者領受洗禮),領受了真的基督徒的義德,這也就是領取了那因亞當抗命,為他自己,並為我們所失去的,而由耶穌基督所賜予他們的「上等袍子」(路:十五,廿二)後,他們重生者,立即奉命要保存這件袍子的潔白無玷,好使他們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審判台前,穿著這件(白)袍,而獲得永生。(參閱:Rit﹒ Rom﹒n﹒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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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28-1530 |
編號 | 1532    |
標題 | 第八章『不義者藉信德而白白地成了義人;這句話,作何解釋?』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但當(保祿)宗徒說人之「成義」,「是藉信德」[Can﹒9]而且是「白白地」的(羅:三,廿二 廿四)時候,那麼,這幾句話的意思,應該是為公教會,常常同意所堅信的,所表達的,那就是:我們之所以要說,成義是藉信德,那是因為「信德是人得救的開端」(Fulgentius Rusp﹒de fide, PL 63, 671 /PL 40, 753 ),也是一切成義的基礎與根由,蓋「沒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悅天主的」(希:十一,六),也不能分享天主子女的榮幸;但我們之所以要說:「白白地成義」,那是因為在成義之前,不分信德或作為,什麼都不足以掙取那成義的恩寵;蓋「既然是恩寵,那就不是出於作為,不然,恩寵就不算為恩寵了」(羅:十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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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33    |
標題 | 第九章『駁斥異教人的假偽信賴』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雖然,人必須相信:除非因基督而白白地先獲得天主的仁慈,人罪也不會獲赦,且在過去也從來沒有人獲得罪赦,可是,既然在異教人以及裂教人那裡可能有這樣的事,而且在我們的風暴時代,真是如此:他們竭力相反公教會,宣講這個虛偽的,遠離一切虔誠的信賴,所以,誰也不該誇耀他對自己獲得罪赦的信賴性與確切性,且誰也不該說:祇因安息在這種信賴中,才會獲得罪赦,或罪之寬恕。[Can﹒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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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34 |
編號 | 1534    |
標題 | 第九章『駁斥異教人的假偽信賴』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但這也不該說:『凡真正成義的人,該毫無疑惑地自信自己是已成為義者,而且,除了那些確信自己已蒙寬恕而成為義者之外,誰也不獲罪赦而成為義者,且人唯藉這種信心,才會獲得罪赦而成義。[Can﹒14],好像誰若不信這個,那麼,他對天主的預許,以及對基督的死亡與復活,都該予以懷疑似的。』因為正如沒有一個虔敬的人,該對天主的仁慈、對基督的功績,以及對聖事的效能與成果,有所懷疑;同樣,任何人,當回顧自己,回願自己本來的軟弱與準備(性情)時,可能對自己的恩寵,惴惴不安而有所懼怕(Can﹒ 13),因為沒有人,能以信理的確切性,能以絕不能有任何虛偽的確切性,來確知自己已獲得了天主的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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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3 |
編號 | 1535    |
標題 | 第十章 『論已獲義德之增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因此,成義者,一面成為「天主之友」,一面成為「天主的家人」(若:十五,十五;弗:二,十九);「他們的德行,越修越多」—(詠:八三,八,與思高本不同),(又如保祿宗徒所說的),「他們內在的人,日日更新」—(參閱:格後:四,十六);這就是說:他們致死了自己肉慾的肢體(參閱:哥:三,五),並「獻於天主,當作正義的武器」(羅:六,十三),且因遵守天主與教會的規誡而聖化:蓋他們就在那藉基督的恩寵所獲得的義德內(參閱:雅:二,廿二),以善工來配合信德而逐漸成長,日進於義德(Can﹒24 et 32);正如聖經所載:「讓行義者,再行義吧」(默:廿二,十一);聖經又說:「人成義是由於行為,不僅是由於信德」(雅:二,廿四)。當聖教會祈禱說:主,求賜我們增加信、望、愛三德」(五月節後第十三主日,集禱經)時,就是祈求增進這個義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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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36    |
標題 |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成義後,誰也不該想:自己自由,可不必遵守誡命[Can﹒20];誰也不該說這種冒昧的,為教父們以「絕罰」來禁止人說的話,說:天主的誡命,為已成義的人,是不可能令以遵守的[Can﹒18 et 22;cf﹒* 397]。「因為天主不是命做那不可能的事,而是用命令來勸告做你能做的(事),那不能做的,你要祈求天主」(奧斯定:論本性與恩寵;PL 44, 271),而祂(就來)助佑你,使你能做那不能做的事;『而祂的誡命,並不沉重』(若一:五,三) ;「祂的軛是柔和的;祂的擔子是輕鬆的」(參閱:十一,卅)。蓋所有天主之子女,都愛基督;但所有愛祂的人,(如祂親自證實的),必遵守祂的話(參閱:若:十四,廿三)。當然,若有天主助佑,他們必能遵守祂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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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37-1539 |
編號 | 1537    |
標題 |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雖然,人在這有死的今生,聖縱聖,義縱義,難免有時候,也會跌倒於日常的所謂可原諒的(Venialia, can﹒23)小罪之中,但他們並不因此而不成為義人。因為這正是義人們的謙卑、真誠的話:「求祂寬恕我們的罪過」(瑪:一,十二;* 229 S﹒)。事既如此,就是義人,也該覺得,要力自奮勉,在義德的道路上繼續邁進;他們固已脫離了罪惡,獲得了自由,(卻)作了天主的奴隸(羅:六,廿二),「有節制地、公正地、虔敬地、在今世生活」(鐸:二,十二),「藉著耶穌基督,他們得(因信德)而進入了現今所站立的這個恩寵中」(羅:五,二)。因為天主,既以自己的恩寵,一次使人成義,那麼,「除非,祂先為他們所離棄,祂(永)不離棄他們」(奧斯定論本性與恩寵,26章;PL 44, 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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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6-1539 |
編號 | 1538    |
標題 |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故此,誰也不該祇在信仰中[Can﹒ 9, 19, 20]自誇自詡,妄想:自己只憑信仰,便可被立為嗣子而會得承嗣業;縱然不與「基督、同受苦,也必要與祂,一同受光榮」(羅:八,十七)。因為就是基督自己,(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雖然是天主子,卻由所受的苦難,學習了服從,且在達到完成之後,為一切服務祂的人,成了永遠救恩的根源」[希:五,八—]。為此,宗徒本人,也勸告成義的人們,說:「你們豈不知道在運動場上賽跑的,固然都跑,但只有一個得獎賞嗎?你們也該這樣跑,好能得到獎賞。凡比武競賽的,在一切事上,都有節制;他們只是為得到可朽壞的花冠,而我們卻是為得到不朽壞的花冠。所以,我總是這樣跑,不是如同無定向的;我這樣打拳,不是如同打空氣的;我痛擊我身,使它為奴,免得我給別人報捷,自己反而落選」(格前:九,廿四—)。同樣地,宗徒之長伯多祿也說:「弟兄們,你們更要盡心竭力,使你們的蒙召和被選,賴善行而堅定不移;倘若你們這樣做,決不會犯罪(跌倒)」(伯後:一,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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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6-1539 |
編號 | 1539    |
標題 | 第十一章 『論遵守誡命及其必要性與可能性』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因此,誰若說:「義人在一切善工上,至少犯小罪[Can﹒25;cf * 1481],或說:(義人),應遭受永罰(那更是不可忍受的謬論);甚至還說:那些他們所規定的義人們,如果他們在行那些善工時,力自振作精神而自勵,在競賽場上賽跑,他們就犯了罪;那麼這種人,一定相反了(天主)教正宗的道理,因為義人們,力行善工,首先是為光榮天主,也為掙取永遠的賞報[Can﹒26, 31];(這沒有什麼不是之處),因為按聖經所載:「為得賞報,我曾傾心,做你(教我做的)成義的事」(詠: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二—與思高本不同);況且,(保祿)宗徒,論及梅瑟,也說:「他所注目的,是天主的賞報」(希:十一,廿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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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36-1538 |
編號 | 1540    |
標題 | 第十二章 『慎防論及「(天主)預定」的邪說』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再者,人在這有死的今生,生活一日,那就一日不該對天主的「預定」奧秘,(Myst﹒Praedestinationis divinae),如此妄斷,認為自己完全一定在預定(得救)者的數目之中[Can﹒15](參閱:奧斯定:De correptione et gratia, C﹒15;PL 44, 944)好像『那已成義的人,或不能再犯罪,或他即使犯罪,天主也該預許他必會悔改』的說法,是真實似的。因為人除非由天主特別啟示,不能知道,天主為自己選誰(得救升天)。[Can﹒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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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41    |
標題 | 第十三章 『論堅持到底的恩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相似地,對堅持到底(即恒心行善至死不渝)的恩賜,也是如此,聖經論及此恩記載說:「唯獨堅持到底的,才可得救」(瑪:十,廿二;廿四,十三)[的確,設若那有能力決定者—(天主)不決定誰站立起來,那麼,誰也不可使一個人,恒心地堅持—站立到底,而使那跌倒者,再站立起來(參閱:羅:十四,四)];固然,人人都該堅決地切望並寄望於天主的助佑,但沒有一人對自己的得救,擁有絕對一定的把握。因為正如人若不缺少天主的恩寵,則開始行善;同樣,天主使他力行,為成就他的善意‧(參閱:斐:二,十三;Can﹒22)。可是,「凡自以為站得穩的,務要小心,免得跌倒」(格前:十,十二),且「要懷著恐懼戰慄努力成就他們得救的事(斐:二,十二),還要「在勞苦、不寢、不食之中……以慈惠—施捨—以祈禱與奉獻,以齋戒清廉……」(來堅持到底)。(參閣:格後:六,三—)。蓋人們該知道:他們尚未重生於榮耀之中,為獲得那榮耀的希望(參閱:伯前:一,三),必須和他一起的肉身,和世俗、和魔鬼作戰;但按保祿宗徒的教訓,他們除非與天主的恩寵合作,決不能在這場戰爭中,獲得勝利,他說:「我們並不欠肉性的債,竟該隨從肉性生活。如果你們隨從肉性生活,必要死亡;然而如果你們依賴聖神,去致死肉性的妄動,必能生活」(羅:八,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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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42    |
標題 | 第十四章 『論犯罪(跌倒)者,以及他們的悔改』。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但誰若因罪而從他所領取的成義恩寵(地位)上,跌倒下來,那麼,他們可能再被復義—(成義)[Can﹒ 29],因為他們由於天主的激勵,藉著懺悔聖事,用基督的功績,可以復得已失去的恩寵。原來,這一種成義—復義—的方法,是失足者的補救(方法),也就是那聖教父們所說得(很)合適的:「在失去恩寵翻船之後的第二塊木板」(cf﹒Tertullianus, De paenitentia, c﹒4﹒2;PL 1, 1343 B;Hieronymus﹒Ep﹒84, PL, 22, 748)事實上,基督耶穌,為那些領洗後跌倒於罪惡中的人們,建立了懺悔聖事;祂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了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廿,廿二—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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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1543 |
編號 | 1543    |
標題 | 第十四章 『論犯罪(跌倒)者,以及他們的悔改』。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因此,該教人知道的是:基督信徒在失足(犯罪)之後的「懺悔」與領洗時的懺悔,大不相同;蓋在那(領洗後的)懺悔中,不僅包括「中止犯罪,以及對它們(罪惡)的悔恨,即不僅包括那「懺悔謙抑之心」(詠:五十,十九),而且,還包括:對罪惡的告明,至少願意及時在告解聖事中,將告明自己所犯的罪過,且領取司鐸的赦罪,以及司鐸所吩咐的守齋、施捨、祈禱、以及其他神修神工,作為補贖;固然,這不是為補贖那因(告解)聖事,或因願領(告解)聖事而與罪惡一併赦免的永罰,而是為補贖那(罪有應得的)暫罰,蓋這種暫罰,(按聖經的道理),並不像在聖洗聖事中一樣,常全被赦去,因為他們對他們所領取的天主恩寵,不知感恩而使「聖神憂鬱」(弗:四,卅),且也不怕「毀壞天主的宮殿」(格前:三,十七)。對於這種懺悔,聖經記載,說:「你該回想你是從那裡跌下的;你該悔改,行你先前所行的事」(默:二,五);又說:「按照天主的聖意而來的憂苦,能產生那再也不會返悔的悔改,以致於得救(格後:七,十);又說:「你們悔改吧!」(瑪:三,二;四,十七);又說:「(你們)就結與悔改相稱的果實吧!」(瑪: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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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2 |
編號 | 1544    |
標題 | 第十五章 『任何死罪,使人失掉恩寵不僅是信德而已』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也有些人,「以甜言蜜語,迷惑那些誠實人的心靈」(羅:十六,十八);為了相反(或駁斥)這樣人的狡猾本能,所該判定(肯定)的是:那人所領取的成義恩寵,不僅因那因此而失掉信德的背信之罪[Can﹒27]遭受遺棄;而且,任何其它死罪,即使信德沒有被失掉[Can﹒28],也使人失掉這個(成義)恩寵,因為天主的律法,不僅禁止那不信天主的人們,進入天主的王國,而且,連那些信天主的人,若「是淫蕩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格前:六,九—),以及其他所有犯死罪的人們,(也都不得承繼天主的國),蓋他們藉天主恩寵的助佑,能夠不犯這些死罪,而與基督的恩寵分離[Can﹒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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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
編號 | 1545    |
標題 |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為此緣故,對所有成義的人們,不拘他們常保持他們所領取的恩寵,或是他們仍復得他們所失去的恩寵,都該把保祿宗徒的話,給他們說:你們要多行善工,「因為你們知道」,你們的勤勞,在主內決不落空」(格前:十五,五八);又說:「因為天主不是不公義的,竟至於忘掉你們的善工和愛德,即你們為了祂的名…所表現的愛德」(希:六,十);又說:「你們千萬不要喪失那使你們可得大賞報的勇敢信心」(希:十,卅五)。故此,為那些行善到底(瑪:十,廿二)而寄望於天主的人們,(天主)展示了永生,並把「永生作為恩寵藉基督耶穌,慈悲地預許於祂(天主)的子女;天主又把這(永生)「作為賞報」(奧斯定論恩寵與自由意志,第八章§20;PL 44, 893),而由於祂(天主)的預許,忠實地賞報義人們的善行與善功。[Can﹒26 et 36]。原來,這就是(保祿)宗徒所說的那個正義冠冕,那就是主,正義的審判者在他打完好仗,跑完賽程之後賞給他的冠冕,且不但賞給他,也賞給一切愛慕祂來臨的人們」(弟後: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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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6-1550 |
編號 | 1546    |
標題 |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基督耶穌,好比是「各肢體的頭」(參閱:弗:四,十五)與「葡萄樹枝的樹幹」(參閱:若:十五,五);祂既親自不斷地把德能注入「成義」人的本身,而這種德能,常在他們行善工之前,行善工之時,以及行善工之後(須臾不離),否則的話,他們就不能做任何中悅天主的有功事宜。[Can﹒2],是故「成義」人自己,應該相信,不再缺少什麼了;他們該想的是:先按他們的生活處境,在天主內做事,(行善工),以滿全天主的法律,然後(如果他們在恩寵內逝世(參閱:默:十四,十三)),那麼,他們就會真正地,及時掙取永生[Can﹒ 32],因為基督—我們的救主說過:「誰若喝了我所賜予他的水,他將永遠不渴,並且我所賜給他的水,將在他內,成為湧到永生的水泉」(若:四,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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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
編號 | 1547    |
標題 |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為此,我們自己的義德,也不是由我們建立起來的;我們也不要不認識,或不順從天主的義德[參閱:羅:十,三—];因為我們之所以要說「我們的義德」,是因為我們藉那依附在我們內的義德而成義[Con﹒10 et 11],而我們之所以稱此同一義德為天主的義德,是因為這義德,由天主藉基督的功績,所賦予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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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
編號 | 1548    |
標題 |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但這也不該不說:雖然,按聖經所載的這個善工,即基督所預許的,「誰若給這些小子中最小的一個一杯涼水喝…他也失不了他的賞報」[瑪:十,四三],而且,保祿宗徒也證明,說:「為我們這現時輕徽的苦難,正分外無比地給我們造就永遠的光榮賞報」;但這不是說:一個基督徒該信賴自己,或在自己內而不在主內自誇[參閱:格前:一,卅一;格前:十,十七];蓋天主對眾人的善良真大,竟願意把祂自己的各種恩賜(* 248),作為他們的功績[Can﹒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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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
編號 | 1549    |
標題 |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其實,「我們眾人都犯許多過失」(雅:三,二;Can﹒23);正如每個人,應該有慈悲、有善心,同樣,每個人該在主前,該注視嚴厲的審判;人即使自問良心無罪,卻任誰也不要判斷自己,因為人之一切生活,不該以人的判斷去審查與判斷;這是天主的事;天主「要揭發暗中的隱情,且要顯露人心的計謀,那時各人,才可由天主那裡獲得稱譽」(格前:四,四—五);又如聖經所載:「祂—(天主)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羅: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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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50 |
編號 | 1550    |
標題 | 第十六章 『論成義的成果,即論行善的功績,以及人立功的理由』。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對這「成義」的公教道理,人除非忠實地且堅決地予以接納,絕不能「成義」;之後,這聖公會議,樂意加上這些(下列的典章,好使眾人知道,不僅該堅信什麼,遵守什麼,而且也該禁止什麼,避免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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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20, 1545-1549 |
編號 | 1551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一 誰若說,人以自己的行為,即不管是由於本性的能力,或由於律法上的道理而做成的行為,沒有天主藉基督耶穌(所賦予)的恩寵,而能在天主前「成義」(即成為義人),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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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552-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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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552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二 誰若說,天主藉基督耶穌所賦予人的恩寵,祇是使人能夠更容易地善生(即正義地度生),而(立功)掙得永生;這好像說:人雖能藉自由意志(即自主之權)而無天主恩寵,可能善生而掙得永生,但是,這是難以做到的事,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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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53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三 誰若說,沒有聖神先來默導與沒有祂的助佑—人(也)能相信、希望、愛慕(天主),或懺悔己罪,一如人所應該的,而使(天主),給他「成義」的恩寵,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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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54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四 誰若說,人之自由意志,受到天主的感動和激勵之後,對那激勵他,呼召他的天主,不能以「同意」來予以合作準備自己,以獲得成義的恩寵,而且,即使他意(反抗),他也不能不予以同意;那時人,好像一個無靈之物,完全無所為,乾脆地,自處於於被動的狀態中,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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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55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五 誰若說,人的自由意志在亞當犯罪之後,已被失掉而消滅,或說,人之自由意志,是名存而實亡,末了兒,是由撒殫(惡魔)引進教會的一個幻像,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1 1525 1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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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56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六 誰若說,人走自己的壞路,(做惡事),這不是出於人之權力,(能力)而是要使天主,把這惡事,變成善事;且天主不僅容許人做惡事,而且,祂也自己且藉自己做成惡事,竟致茹答斯之叛逆,和保祿之蒙召,同樣是天主自己的工程,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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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57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七 誰若說,所有人在「成義」之前所做的一切行為,不拘因任何理由而做的,都是真正的罪惡,或都應遭受天主的惱恨,或說,誰越是努力準備自己,走近恩寵,則他所犯的罪,亦越是沉重,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 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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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58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八 誰若說:『我們因為怕懼而恨罪,投奔天主的仁慈,或我們(因此而)不(敢)再犯罪,那麼,這樣的怕懼,就是罪惡,或說,這使人成為更壞的罪人』,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526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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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59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九 誰若說:罪人祇靠信仰「成義」,這意思是說,除了信仰之外,不需其他合作,以獲得「成義」的恩寵,即:人不需要以自己的意向,來準備自己,安排自己,去接受這成義的恩寵,那麼,說這種話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2 1538 1465 1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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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0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 誰若說:人不靠基督、為我們所掙得的義德而成義,或說人由那義德的本身,就正式地成為義人,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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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1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一 誰若說:人之被成為義人,或是祇由於基督義德之頂替,或祇由於罪過之赦免而不需要那藉聖神所傾注所依附在他們心中的恩寵與愛德,或說:那使我們成義的恩寵,也祇不過是天主的眷顧—(寵幸)(FAVOR)而已,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1528 SS 1545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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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2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二 誰若說:那使人成義的信德(信仰),不是別的,就是人對天主仁慈的信賴;即信賴天主,因基督而赦罪,或說,那使人成義的信德,祇是那個我們因此而為義人的信心,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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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3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三 誰若說:為得罪之赦免,人人必需確信自己業已獲得罪赦,而對自己本身的軟弱與準備,毫無遲疑,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3 1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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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4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四 誰若說:人罪之獲赦,以及人之「成義」,是由於他確信己罪之被赦免並確信自己之「成義」—「復義」—或若說:誰若不信自己業已「成義」,則誰也不是真正地成義,而且,唯靠這種信心,人才會獲得赦罪與「成義」,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仝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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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5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五 誰若說:已經重生且已成義的人,由於信理,必須相信自己,一定在被預定(升天得救)的人數中,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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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6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六 誰若說:自己以絕對無誤的確切性,一定會獲得那(恒心行善)堅持到底的大恩,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人除非由於天主特別的啟示,決不會知道這種事情(參閱: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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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7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七 誰若說:祇有那些被(天主)預定獲得永生的人們,才會獲得「成義」的恩寵;至於其他被召的人們,雖然被召,卻得不到恩寵,因為他們由於天主的權能,已被預定做惡事了,那麼,說這種話人,應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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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8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八 誰若說:就是為一個已「成義」的人且已被建立於恩寵之下的人,也不能遵守天主的誡命,那麼,說這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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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69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十九 誰若說:在福音上,除了信仰(信德)外,沒有什麼誡命;而福音所載的其他資料,都是中性的,既不是命令,又不是禁令,而是自由的;或若說:十誡不是屬於基督徒的(誡命),那麼,說這種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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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0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二十 誰若說:一個已成義的且無論如何成全的人,沒有遵守天主與教會誡命的責任;他祇有信仰的責任,好像福音是赤裸裸的絕對的對於永生的預許,而沒有遵守誡命的條件,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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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1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一 誰若說,基督耶穌由天主賜予人類,作為信賴祂的人的救贖者,而不亦以之作為順從祂的人的立法者,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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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2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二 誰若說:已成義的人,即使沒有天主的特別助佑,也能在他所領取的義德上,堅持到底;或者說:已成義的人,即使有了天主的特別助佑,也不能在他所領取的義德上,堅持到底,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受絕罰(參閱:* 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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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3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三 誰若說:人一旦成了義人,不能再犯罪,也不能失落恩寵,故凡跌倒而至於犯罪的人,從來就沒有真的成了義人;反之,或若說:已成義的人,能畢生連小罪也不犯,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受絕罰,因為按教會對真福童貞瑪利亞所堅持的,人若沒有天主特別的特恩,不能連小罪也不犯一個,(參閱:* 1537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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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4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四 誰若說:(義人)所領取的義德,藉著善工,不會得以保存而在天主前,也不會增加,而這善工本身,祇是他所得的「成義」的效果與標誌,並不也是增加恩寵的原因,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7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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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5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五 誰若說:義人在任何善工上,至少犯小罪,或犯大罪(那更是不可予以容忍的),進而至於罪有應得永罰的地方,而他之所以不因此(善工、而受罰,乃祇因為天主,不歸咎於他的善工而予以懲罰,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1539 1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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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6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六 誰若說:義人們即使善生而遵守主誡,堅持到底,至死不渝,也不該因他們在天主內所做的善工,期待、希望從天主那裡,靠祂的仁慈與耶穌基督之功,而獲得賞罰,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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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7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七 誰若說:除了背信—無信—之外,沒有死罪;或說:除了「無信」的大罪外,那一次所得的恩寵,決不因任何其他的重大的罪孽而被失掉,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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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8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八 誰若說:人因犯罪而失掉恩寵時,常常一定也失掉信德,或者,那留下來的信德,雖不是活的,卻也不是真實的,或說:,凡有信德而沒有愛德的人,不是基督徒,那麼,說這些話的人,都該受絕罰(參閱資料仝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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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79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廿九 誰若說:凡在領洗後跌倒者,不能藉天主的恩寵,再站起來,或說:他固能再站起來,但唯靠信德,才能復得他所失去的義德,而不需要懺悔聖事,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羅馬聖教會,以及整個教會,從主—基督及其宗徒們那裡,所得到教訓,(自古迄今所承認的所遵守的與教訓人的,都不是像上面這種人所說的(參閱:*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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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80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三十 誰若說:任何悔改的罪人,在領取「成義」的恩寵之後,都獲得罪過與其永遠罪罰之赦免,竟致他在能夠升到天國之前,不管在此世,或在後世煉獄中,不會留下任何尚待赦免的暫時罪罰,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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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81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卅一 誰若說:已成義的人,在為獲得永遠的賞報而行善工時,就算犯罪,那麼,說這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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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82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卅二 誰若說:已成義人的善工,是天主的恩寵,而不也是這已成義人的功績,或說:已成義的人,由他藉天主的恩寵並藉耶穌基督的功績—(因他是基督的活肢體)—所行的善工,並不真正地得以增加恩寵,而且,(即使他在恩寵中逝世),也不會因此善工而掙得永生,也增添榮耀,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參閱:* 1548 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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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3 |
編號 | 1583    |
標題 | 論及「成義」的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三日(論及成義的法令) |
內容 | 典章卅三 誰若說:藉此論及「成義」,而由此聖公會議在本法令中所發表的公教道理,有些部份,對天主的榮耀,或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功績,有所損害,而不是更該說,它闡揚了我們所信仰的真理、末了兒,它也表揚了天主與基督耶穌的光榮,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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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551-1582 |
編號 | 1600    |
標題 | 聖事法令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上期會議的有關「成義」得救的道理,已由教長們一致同意,公佈如上;茲為詳盡地明瞭上述的道理起見,似宜討論教會的各件至聖聖事,蓋藉這些聖事,一切真義德,或得以開始,或得以增加,或失而得以復得。為此,這脫理騰聖大公會議認為…為了消滅錯誤,根除那現代的,有關各件至聖聖事本身的一切異端,不管是已由過去的教父所懲罰而如今又死灰復燃者,或是新發現的,也嚴重地妨礙公教會的純潔與人靈之得救者,都該根據聖經的道理、宗座的傳統,以及其他大公會議與教父們的一致主張,來製定並斷定(下列的)各條典章;其餘有關始行(善工)的完成,則(在聖神的助佑之下),也將予以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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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公元一五四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就開始起草本法令;其宗旨,在於駁斥馬丁路得在他的:De captivitate Babylonica Ecclesiae Praeludium 中所發表的有關聖事的謬論。 |
編號 | 1601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新律法(新約)的聖事,不是全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建立,或說:聖事多於或少於七件者—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告解、終傅、神品、婚配七件聖事—或說:在這七件聖事中,也有不是真的,不是正式的聖事在內,那麼,這些人,都該受絕罰。 |
編號 | 1602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這(七件)新約的聖事,和舊約的聖事,除了禮儀與外在的禮節各不相同外,沒有區別,那麼,這種人,該受絕罰。 |
編號 | 1603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這七件聖事,如此彼此相等,竟沒有任何分別尊卑的理由,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 |
編號 | 1604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雖然,七件聖事為人靈之得救,不全是必需的,但如果誰說:新約的聖事,為人靈之得救,不是必需的,而是多餘的,且若沒有這些聖事,或祇願意領這些聖事,人祇靠信德,也可從天主那裡,獲得成義的恩寵,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05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這些聖事之建立,祇是為了培養信德的緣故,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06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新約的聖事,並不包含那由聖事所表明(所標誌)的恩寵,或說:這些聖事並不賦予恩寵於沒有(得恩寵)障礙的人們(參閱* 1451),好像聖事祇是外在的標誌,以標明人藉信德所得的恩寵或義德,又好像聖事是一種信仰基督的,用來鑑別信徒與非信徒的一種記號,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07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就是從天主一方面而言,即使對那些按規領受聖事的人們,也祇是有時候,對有些人,而不是常常對一切人,藉此聖事,都賦予恩寵,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08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藉此新約聖事,由於聖事行為本身(ex opere operato)並不帶給人恩寵,祇是供應人,對天主預許的信心,以獲得恩寵,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09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在這三件聖事內,即在聖洗、堅振與神品中,人靈並不被印上標誌,即那不能消滅的神印,因而人不能重複領受這三件聖事,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10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所有基督徒,都有權柄講道,並施行一切聖事,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11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服務員—施行聖事者,在成聖事與施行聖事時,並不需要具有至少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則應予以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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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262 |
編號 | 1612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處於死罪中的服務員,縱然,遵行了一切有關成聖事與於行聖事的要素,也並沒有成聖事,或施行聖事,則應予以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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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154 |
編號 | 1613    |
標題 | 聖事總論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那些為公教會所採納核准而習慣在施行聖事的隆重典禮中所應用的禮節,或可為(施行聖事的)服務員所輕視,或可為他們自由地省去而沒有罪過,或任何堂區的司牧,能予以變更,而採用其他新禮節,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予以絕罰處分。 |
編號 | 1614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若翰的洗禮,和基督的洗禮,具有同樣的效能,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15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真的天然水,不是聖洗聖事所必需的,是以曲解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這幾句話:「除非人由水與聖神重生……」(若:三,五),那是一種譬喻,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16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在羅馬教會(這是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內,沒有關於聖洗聖事的真實道理,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17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那由異教人,也是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具有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所授予的聖洗,不是真的聖洗聖事,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18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聖洗聖事是自由的,即:這不是為救靈所必需的聖事,則應予以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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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524 |
編號 | 1619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領過聖洗(聖事)的人,即使願意,即使犯任何大罪,若不願不信的話,也不能失掉恩寵,則應予以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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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544 |
編號 | 1620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領洗人在領洗之後,祇該信仰,而不該遵守基督的一切規誡,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21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領過聖洗的人,對聖教會的一切明文所規定或傳統下來的規誡,(完全)自由,除非自願服從,絕無遵守這些規誡的義務,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22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若說:人該重新記念(回憶)所領的聖洗聖事,這樣務使他們明瞭那在領洗後所發的一切誓願,因在聖洗中本身所已做的許諾而告作廢,好像人因復許領洗誓願而失掉信德,失掉聖洗本身(的功效似的),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23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人在領洗後所犯的罪過,祇要一回憶、一信仰所領的聖洗(聖事),或立即獲赦,或立即化大罪為小罪,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24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一個真正按規領過聖洗的人,若在無信仰人前,否認他對基督的信仰,則在歸正悔改時,應該再領聖洗聖事』,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25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除非到達基督受洗的年齡,或除非到了臨終關頭,誰也不該受洗,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26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如果誰說:小孩因為沒有信仰的行為,故於領洗後,不該被算在信友(的數目)之中,是以迨他們,到達明辨(是非)的年齡,該再給他們付洗,或說:對小孩們,以不領洗為愈,蓋他們既沒有自身的行為,則可被認為他們,祇在教會的信仰中受洗,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27    |
標題 | 聖洗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如果說:這種領過聖洗的小孩們,迨到他們成年時,應受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追認那在受洗時,由他們代父母代為承諾的誓願;若他們不願回答的話,則該讓他們自由決定;且除了禁止他們在回頭悔改之前,不得領聖體,以及不得領其他聖事之外,也不該用其他的罰,來強迫他們,度基督徒的生活,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28    |
標題 | 堅振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如果說:領過聖洗的人(所領)的堅振聖事,是悠閒(不必要)的儀式而不是一件真的正式的聖事,或說:這不是別的,而是從前那些快要接受信理(即快要領洗)的成年人,藉以在教會前,陳述(信仰)理由的一種要理的講解,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629    |
標題 | 堅振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如果說,那些把堅振聖事聖油(所帶來)的神恩,歸功於聖神,乃是凌辱聖神,那麼,他該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30    |
標題 | 堅振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公元一五四七年三月三日 |
內容 | 誰如果說,施行堅振聖事的正常服務員,不祇是主教,而是任何純司鐸,那麼,該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635    |
標題 | 聖體聖事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六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這脫理騰聖大公會議:雖然,接近了尾聲,但仍不無聖神的特別引導與安排而聚會,為說明(闡述)有關信德與聖事的真實的古老道理,並為使所有如今正在可憐地擾亂並令天主教會四分五裂的一切異端以及其他極嚴重的困難,獲得補救方策,故自始就特別抱著各種心願,要澈底把那仇人,際此多災多難之秋,在信仰的道理上,在聖體聖事的習慣與敬禮上,(偷偷地)所播上的稗子,予以根除,因為我們的救主—(基督)曾願意把這個道理,留在祂自己的教會內,作為所有基督信徒彼此聯繫、互相團結的合一與愛德的標誌—象徵。為此,這同一聖公會議,一面要傳授有關這可敬而屬神的聖體聖事—(即謝恩聖事)—的坦率健全的道理,因為這個道理,由公教會,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本人,及其宗徒們那裡所得知的,並由聖神,即由「那位使教會想起基督所說的一切」的聖神(參閱:若:十四,廿六)所教授的;而在另一方面,本公會議常堅持(堅信)這些(傳授下來的)道理,並將予以保存,直至世末,(嚴)禁所有的基督信徒,以後對這件至聖聖體聖事,除了本法令所說明所定斷的道理之外,不得另有所信仰,另有所教授或敢另有所宣講! |
編號 | 1636    |
標題 | 論我主耶穌基督,實際臨在於至聖聖體聖事內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首先,這聖公會議,明顯、坦率地承認(相信):在餅與酒受到祝聖之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真天主真人,真正地(vere)、實在地(realiter)以及本質地(Substantialiter)(Can﹒ 1),在那有形物(餅與酒)的外形下,隱藏在聖體聖事內。蓋這也不是彼此矛盾的事,即:我們的救主本身,一方面按祂本然的存在方式,常在天上,坐於父的右側,而在另一方面,祂以聖事(奧祕)的方式,(Sacramentaliter),用自己的本質,也臨在於其他許多地方,和我們在一起,雖然,祂那種臨在的方式(理由),我們幾乎不可能以言語來表達出來,但我們能以我們的思想,為信德所照亮的思想去理會,且該以極其堅決的態度(Constantissime),予以相信(雖死不辭)。 |
編號 | 1637    |
標題 | 論我主耶穌基督,實際臨在於至聖聖體聖事內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原來,(教會)在基督的真教會內,所有講論這件至聖聖體聖事的我們的祖先,無不極明顯地承認(相信):我們的贖世主—(基督)—在最後晚餐中,曾建立了這件可奇妙的(聖體)聖事;那時候,祂祝福餅與酒之後,就用清晰、明朗的話。證明自己把自己的身體與自己的血,交給他們(宗徒們吃喝);而且,這些話,由福音聖史所記載(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二—;路:廿二,十九—),後由聖保祿所複述(格前:十一,廿三—),(決不舛錯);既然按教父們所了解的那個(上述的)意義,是原意,非常明顯的,那麼,那的確是一個極不應該的罪孽,那就是:有些紛擾敗壞份子,如此虛偽幻想,竟否認基督聖體聖血的真理,曲解教會的一致道理!事實上,「天主的教會,(猶如)真理的柱石和基礎」(弟前:三,十五),一方面常以知恩懷感的心情,承認這是基督的極其尊貴的恩惠,而在另一方面,對那些不虔教人所虛構的曲解,予以痛恨,斥之為「撒殫」—(惡魔)的曲解。 |
編號 | 1638    |
標題 | 論建立這件(聖體)聖事的理由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所以,我們的救主,將離世歸父的時候,建立了這件(聖體)聖事,而在這件聖事內,天主對人類的(聖)愛富庫,好像(完全)傾流出來,而使天主的奇蹟,(永)不被人遺忘(參閱:詠:一百一十,四);而且,祂(救主耶穌)還命令我們,在領受這件聖事的時候,要紀念祂(參閱:格前:十一,廿四),並要宣告祂的死亡,直到祂再來審判世界時為止(參閱格前:十一,廿六)。然而祂願意我們領祂的身體,作為滋補、加強那生活於祂內的生命的神糧(Can﹒ 5),因為祂說過:「誰吃我,他就為我而生活」(若:六,五八),同時這個神糧,也正如一種拯救我們不犯日常的小罪而又堅持不犯大罪的抗毒素。為此,祂願意這件聖事,成為我們將來榮耀與永福的保證;因為祂本身是「奧體」的「頭」(參閱:格前:十一,三;弗:五,廿三)而我們是祂的肢體;這樣,祂願意把這件聖體聖事,藉著信德、望德、愛德的極其密切的連繫,成為奧體與其肢體結合的象徵,好使我們,既「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說:「言談一致,那就在我們中,不要鬧分裂了」(參閱:格前:一,十)。 |
編號 | 1639    |
標題 | 論聖體聖事之尊貴,超越其他聖事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的確,聖體聖事與其他(六件)聖事,都是:『聖事的標記(象徵)也是無形恩寵的有形標誌』(1);但在這件聖體聖事裡,具有一種傑出的高貴性,因為幾時人利用其他六件聖事時,那六件聖事,便具有聖化人的效能,但在這件聖體聖事裡,那聖德的作者本身,在被人領用之前,就已臨在了(Can﹒ 4)。 |
  | |
註釋 | *參閱:奧斯定:論天主之城﹒Ⅲ C84﹒PL34, 712 |
編號 | 1640    |
標題 | 論聖體聖事之尊貴,超越其他聖事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原來,宗徒們,尚未從主—基督手裡受聖體之前(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一),祂已親自肯定,祂要遞給他們領的,實是祂的真身體;而且,在天主的教會裡,常有這個信仰,即:信仰在祝聖之後,我主的真身體,以及祂的真血,連同祂的靈魂及其天主性,立即在餅與酒的外形下臨在;但由於「字面的效能」,我主的身體,固在餅形下臨在而祂的血,在酒形下臨在,然而由於祂的身體與祂的血的自然連繫,祂的血,也臨在於餅形之下,而祂的體,同樣也臨在於酒形之下,而祂的靈魂,也同樣臨在於餅和酒的外形之下,因為我主基督既從死者中復活了,那就不再死了(參閱:羅:六,九);祂的各部份,彼此結合在一起,而祂的天主性,則因祂與祂的身靈,奇妙地合成一位的關係(Can﹒et 3),也一起臨在於餅與酒的外形之下。—為此緣故,不論在餅或酒的外形下,或在這二者的外形下,都隱藏著整個的耶穌基督。蓋在餅形下,以及在餅的任何部份,都臨在著完整的基督;同樣地,在酒形下,以及在酒的每一部份,都臨在著整個基督(Can﹒3)。 |
編號 | 1642    |
標題 | 體變論(De Trans—substantiatione)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因為我們贖世主基督說過,那祂在餅形下所奉獻的,真是祂自己的身體[參閱: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二;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所以,在天主的教會中,常具有這樣的信仰而如今這聖大公會議,再這樣宣佈說:藉著餅與酒的被祝聖,這餅的整個本質(本體),被轉變成為我主基督身體的本質(本體),被轉變成為祂(寶)血的本質(本體)。這種轉變,相稱地、本然地、被公教會稱為體變[Can﹒2]。 |
編號 | 1643    |
標題 | 論對聖體聖事應有的敬禮與虔敬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為此,毫無疑問的是:所有基督的信眾,按公教會常常採用的習俗,常以敬禮真天主的敬禮,來敬重這件至聖聖事(Can﹒6)。蓋那為我主基督所建立為(世人)所領取的聖體(聖事),決不因此而稍減損其應受欽崇的地位。原來,我們相信,那臨在於這件聖事中的,是同一個天主(子)(耶穌基督);祂就是為永遠的天父,所介召於全世界的基督,說:「所有的天使,都該朝拜祂」(希:一,六;詠:九六,七),也就是那賢士們所來朝拜的基督(參閱:瑪:二,十一),末了兒,也就是聖經所證實的,那在加里肋亞曾為宗徒們所朝拜的基督(參閱:瑪:廿八,十七)。 |
編號 | 1644    |
標題 | 論對聖體聖事應有的敬禮與虔敬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職是之故,這聖公會議宣佈:要熱誠、虔誠地把這個習俗,引入天主的教會裡,那就是:每年在某一個特別慶日,要用特別的敬重與隆重的典禮,來慶祝這件可敬的聖事,要在大路上以及公共場所、虔敬地、榮耀地舉行聖體遊行(暗指:公元一二六四年所建立的耶穌聖體慶節,參閱:* 846)。因為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即:所有基督信眾,既願用一種特殊罕見的標誌,來證實他們對共同的主贖世主—基督的感恩、紀念之情,那就規定若干聖日,來感謝基督無言可喻的,完全屬神的大恩,同時這也象徵祂(基督)是對死亡的勝利者。不但如此,這聖體的盛大遊行,也該是真理對「謊言」與異端邪說的勝利,好使反對聖體聖事的仇人,在偌大光榮的場合裡,並在教會偌大的歡樂(聲)中,或自覺軟弱無能而受挫,或自感慚愧而悔改,回頭歸正。 |
編號 | 1645    |
標題 | 論保存聖體並論為病人送聖體的道理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把聖體保存於聖所—聖堂內的習慣,是古老的,也早已為尼采大公會議時代所認可的。除此以外,一方面這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事,那就是:把聖體帶給病人去領,並也因此用途而在聖堂內保存著聖體,而在另一方面,教會的許多會議,也頒發過這樣的命令,並在很古老的公教會的習慣上,也早已這樣做了。為此緣故,這聖大公會議決定這樣的習慣,完全是有益於得救的,且是必要的,故理應予保存(Can﹒7) |
編號 | 1646    |
標題 | 論善領聖體應有的準備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人若前去參與任何神聖禮儀,尚宜聖潔地去參與,那麼,基督徒前去接近這件天上聖事的聖德與神性時,更宜如何聖潔呢,尤其是要前去領受聖體聖事的信友,應如何熱心謹慎,不要失掉大敬大德,而去冒領聖事,更要滿懷恐懼,誦唸保祿宗徒的書信,說:「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格前:十一,廿九)。為此,願意領聖體的人,應該記起他的命令:「應省察自己」(格前:十一,廿八)。 |
編號 | 1647    |
標題 | 論善領聖體應有的準備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但教會的習慣,宣佈說:「省察自己」所必需的是:人應自問良心,沒有死罪;反之誰若自問良心,犯了死罪,那就該先領告解聖事,然後才來領聖體聖事。司鐸們,身負舉祭的聖職;故這聖公會議決定:司鐸若不缺少告解機會,則司鐸該與眾基督徒,常常遵守(上述的)同樣規則。如果司鐸為需要所迫,不得先告解而後舉祭,那麼,(舉祭後),應及早去告解,才行。(參閱:* 2058)。 |
編號 | 1648    |
標題 | 這件可奇聖事的應用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至於這件(聖體)聖事的應用,我們的教父們,曾正確明智地,把領聖體聖事的方式,分成三種:(一)祇領(聖體)聖事—蓋教父們教訓人說:有些人,例如:罪人們,祇領(聖體),(而不得任何神益);(二)神領聖體—即:有些人,祇是神領聖體,那就是:祇領受那聖體聖事的效果與效益(而沒有實領聖體聖事);(三)實領聖體兼神領聖體—這第三種的人,非但實領聖體聖事,同時也在心神方面[Can﹒8]有所準備而有所得益:即:他們先行省察自己,先妥善地準備自己,好像先「穿上婚宴禮服」(參閱:瑪:廿二,十一—),然後去赴天主的婚宴。 至於領聖體的習慣,在天主的教會裡,常是這樣的:普通信友,從司鐸(手中)領聖體;而舉祭的司鐸,則自己取了聖體而恭領之;[Can﹒10];這種習慣,由宗徒所傳授,於法於理,都該予以保存為要! |
編號 | 1649    |
標題 | 這件可奇聖事的應用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末了,這神聖公會議,要以父親的心腸,並「出於我們天主的慈懷」(路:一,七八)通知、勸告、請求、懇求眾人以及每一個人,凡被認為帶有基督徒之名者,都要在這「合一的聖事」中,在這「愛德的連繫」中(1),在這和諧的標記中,到頭來終有一天大家來相聚、協調,並回憶我主耶穌基督的如此威能,如此出奇的恩愛,竟把祂自己的生命,交給我們,作為我們得救的代價,把祂自己的肉體,交給我們去吃(參閱:若:六,四八—),因而大家用這樣堅決切定的信德,用這樣心靈的虔誠、用這樣的熱心與敬禮,來相信、來尊敬祂(基督)的聖體聖血的聖事(奧蹟),好使大家能夠常領這超物質的神糧(參閱:瑪:六,十一);而這神糧,正是大家靈魂的生命,永保心靈的健康,好使大家,因此神糧的能力而得以堅強(2),能從此世可憐的旅程,走到天鄉去,將來在那裡,大家在毫無遮蓋的情形下,共吃那如今在聖事的遮蓋之下所吃的天使食糧(參閱:詠:七七,廿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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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奧斯定—若望福音詮解:十三章;PL 35, 1613 *(2)參閱:3 Reg﹒19, 8 |
編號 | 1650    |
標題 | 這件可奇聖事的應用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但祇揭穿邪說駁斥邪說而不充份地說明真理,那是不夠的;是以聖公會議,樂意地加上各項典章,務使所有的人,認識了公教道理之後,也該曉得,那些異端的人,應該慎防什麼避免什麼。 |
編號 | 1651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若否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連同祂的靈魂和天主性,從而整個「基督,真正地、實在地,且本質地,隱藏在至聖聖體聖事內,而說:祂在這(聖體聖事)內,祇像是一種標誌式的、或象徵式的、或祇以德能方式,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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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36 1640 |
編號 | 1652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若說,餅和酒的本質,連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一起留在聖體聖事內,而否認,這餅和酒的整個本質、奇妙地、特殊地、分別被轉變成為基督的體和血,而祇留下餅和酒的外形,那就是為公教會,所稱的「體變」,非常合適,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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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42 |
編號 | 1653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如果否認,在可敬的聖體聖事內,在(餅和酒)的外形下以及在(餅和酒),任何被分開部份的外形下,都隱藏著整個基督,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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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41 |
編號 | 1654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假使誰說,在祝聖之後,在這可奇的聖體聖事內,不是我主耶穌基督的體和血,而祇是在人領聖體,應用這件聖事時而不在應用聖體聖事前或後,且在聖餅的每一部份,即那在領聖體後所保存的或賸餘的聖餅形下,並不存留著我主的真身體,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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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 1639— |
編號 | 1655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如果說,至聖聖體聖事的主要效果,或是罪之赦免,或從這件聖事中,不會產生其他效能,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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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38 |
編號 | 1656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如果誰說,人不該以敬禮天主的外在敬禮,來朝拜那在聖體聖事內的基督—天主的子獨子,是以人不該以特殊的慶日來尊敬聖體,也不該按聖教會可頌的公共禮儀與習慣,隆重地舉行聖體大遊行,或說,(教會)不該為民眾公開地供聖體,叫他們去朝拜聖體,而朝拜聖體者,便是偶像的崇拜者,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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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43 |
編號 | 1657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若說,在聖所內,不得供聖體;但在成聖體後,必須立即把聖體分送給在場的人們;或說,不得把聖體,尊敬地、帶給病人去領受,那麼,這些人,都該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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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45 |
編號 | 1658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若說,基督之所以在聖體聖事內,祇要人,以心神去領聖體,而不是也要人去實領聖體聖事,那麼,應予以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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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48 |
編號 | 1659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若否認,一切信眾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不分男女,一旦到達了明辨(善惡)的年齡,就該按(慈)母聖教會的命令,至少每年在逾越節,領聖體(一次)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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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812 |
編號 | 1660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若說,舉祭的司鐸,不可自己領聖體,那就該受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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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45 |
編號 | 1661    |
標題 | 至聖聖體聖事典章 |
教宗 | 猶理斯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三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月十一日(頒佈聖體聖事法令) |
內容 | 誰若說,領受這件至聖聖事的準備,祇有信德就夠了(1),那就該受絕罰。 再者,這聖大公會議,深恐人,不相稱地去領受如此偉大的聖事,而自取喪亡與懲罰,故規定並宣佈:凡自問良心,帶有死罪的人,即使自以為發了真心痛悔,若有聽告司鐸,也必須先去告解,(先領告解聖事),然後才可領聖體。但誰若把相反的道理,教訓人,給人宣講,或固執地予以肯定,或在公開辯論中,也敢予以辯護,那麼,他就因此而成為被絕罰者(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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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 1645 *(2)參閱:* 1647 |
編號 | 1667    |
標題 | 論懺悔聖事的道理—序言: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一六六七 本屆聖公會議:雖然在論「成義」的法令(* 1542–1579)中,因著被牽涉的連帶問題,業已對懺悔問題,講過許多話了,然而,際此邪說空起的現時代,若對這件懺悔聖事,作出更確定更圓滿的定斷,那在群眾方面,一定獲益匪淺,因為在這裏,既賴聖神的護衛,證明了各種謬論而予以清理後,公教真理,就成為昭然若揭,一見便明;如今,這聖公會議,就把基督信徒常該保守的道理,陳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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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編號 | 1668    |
標題 |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假設所有重生者,常對天主知恩感激,恒心地保存那在聖洗中所領取的天主恩惠與恩寵,那麼,祂(天主)就不需要在聖洗聖事之外,再建立其他聖事,來赦免人罪了(Can﹒ 2)。可是,因為「天主富於慈悲」(弗:二,四),「知道我們的脆弱」(參閱:詠:一○二,十四)。所以,祂也給了那些後來,甘為罪惡的奴隸而委身於惡魔勢力中的人們補救生命的方法,那就是:祂建立了懺悔聖事,好使基督(用)死亡(來爭取)的恩寵,藉此而分施於那些在領洗後跌倒(犯罪)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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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69-1670 |
編號 | 1669    |
標題 |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的確,懺悔為所有沾染死罪污穢的人們,不管在那一時代,若要獲得恩寵與義德,都是必需的;誰若請求以聖洗聖事來洗滌己罪,他也必需懺悔,拋棄邪惡而歸正,並須痛恨前罪,而以孝順的心情,來悔恨過去對天主所加的凌辱。因此先知說:「你們應回心轉意,離開你們的一切罪惡,避免它們成為你們的毀滅」(則:十八,卅—與思高版本不同)。主—基督也曾說過:「如果你們不悔改,你們都要同樣喪亡」(路:十三,三)。宗徒之長—伯多祿宗徒,也吩咐將要領洗的罪人悔改,說:「你們悔改吧!你們每人要以基督的名字受洗…」(宗:二,卅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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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68-1670 |
編號 | 1670    |
標題 | 第一章 『論懺悔聖事的緊要性及其「建立」過程』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然而在基督來臨之前,懺悔不是一件聖事;即使在基督來臨之後,在任何人領洗之前,也沒有懺悔聖事可領。蓋主—基督,特別建立懺悔聖事的時間,是在祂從死者中復活之後;當時祂向自己的門徒們,噓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廿,廿三)。所有的教父們,一致同意認為:基督曾用(上述的)如此傑出事實與如此鮮明話語,來叫宗徒們,以及他們合法的繼承人,分享他的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以便那些領洗後失足犯罪的人們,再與(天主)和好(Can﹒3)。而且,公教會對那些囊昔,固執地否認赦罪權柄的諾瓦齊(異端)人,曾以偉大的理由,予以擯棄和懲罰,並把他們看作異端人一樣。 為此,這聖公會議,一面核准和接納主—基督的這些話語的千真萬確的意義,一面懲罰那些曲解這段聖經的人們,因為他們謬然曲解了上述的話,相反了基督所福立的懺悔聖事,而妄以為這些話,是指宣講天主之言的權柄,以及報告基督福音的權柄,(那真豈有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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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68-1669 |
編號 | 1671    |
標題 | 第二章 『論懺悔聖事與聖洗聖事之區別』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此外,這件(懺悔)聖事,因許多理由,(實)與聖洗聖事不同(Can﹒2)。因為(這兩件聖事)除了那藉以成為聖事要素的資料與方式之外,(還有許多地方),大不相同:(一)一定的,施行聖洗聖事與—(授洗人),不該是判官,因為教會對那些尚未領洗而入教會門的人們,沒有審判權,蓋保祿宗徒,論及那些未受洗的人,說︰「審判教外的人,關我何事?」(格前︰五,十二);相反的,他論及信(主)的家人們,說︰主—基督一次用聖洗(聖事)來使他們成為自己(奧)體的肢體(參閱︰格前︰十二,十三—)。事實上,誰若在領洗之後,染上罪污,那就不可再領聖洗(聖事)來滌除罪污,因為這在公教會裏,是無法許可的事;(教會)但願罪犯—(罪人),站在教會的審判台前,透過司鐸的判決,不是一次,而是每次投奔司鐸的懺悔罪人,都能從自己所犯的罪孽中,解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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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2 |
編號 | 1672    |
標題 | 第二章 『論懺悔聖事與聖洗聖事之區別』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二)除此以外,聖洗(聖事)的效果與懺悔聖事的效果,並不相同︰蓋我們藉著聖洗聖事,被引入基督內(參閱︰迦︰三,廿七),完全在祂內,成為新受造物,獲得一切罪惡的圓滿而完整的赦免;但是,藉那懺悔聖事,若我們不按那天主公義所要求的,大大地哭泣,多多地作苦工,決不能獲得那樣的革新與完整,(像在聖洗聖事中所得的一樣)。因此,聖教父們理應稱此懺悔聖事為一種辛苦的聖洗聖事(參閱︰額我略.納齊盎︰ORATIO 39, 17, PG 36, 356A;JO﹒Damascenus, De Fide ORTH, PG 94, 1124, C)但懺梅聖事,為那些在領洗後失足的罪人們得救,是必要的,(如聖洗聖事,為那些尚未重生(於聖洗中)的人們得救,同樣是必要的[Ca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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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1 |
編號 | 1673    |
標題 |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此外,聖公會議主張︰懺悔聖事的主要效能所在的方式(Forma),是在於服務員(聽告司鐸)所唸的這幾句經文︰「我寬恕你…」,根據聖教會的習慣,還加唸一些經文;這固然是好的,但與懺悔聖事的要素,毫無關係,也不是為施行懺悔聖事所必要的。 而懺悔聖事的類似資料(Quasi Materia),就是悔罪人的各項行為,即痛悔、告明、補贖[Can﹒ 4]。因為這些行為,由於天主的教訓,為悔罪人獲得(懺悔)聖事的完整與充份完滿的罪赦所必須的,故因此而被稱為懺悔(聖事)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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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4-1675 |
編號 | 1674    |
標題 |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而這件聖事的實效與功效,就其效力與效能而言,是(罪人)與天主和好;是故有時熱誠人,熱誠地領了懺悔聖事之後,在良心裏,往往覺得強烈的安慰氣氛,一片寧靜與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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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3-1675 |
編號 | 1675    |
標題 | 第三章『論懺悔聖事的部份與效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論及這件聖事部份與效果方面,聖公會議,傳授以上真理,同時也懲斥人們的邪說,因為他們企圖把良心的恐懼與信仰,作為懺悔部份。[Ca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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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3-1674 |
編號 | 1676    |
標題 | 第四章『論痛悔』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痛悔」佔悔罪人的各種上述行為中的首位,那就是︰心靈對所犯罪惡的痛恨與憎惡—(後悔),定志不再犯罪。這種痛悔的心情(行動),為任何時代的罪人獲得罪赦,都是必需的,而在領洗後犯罪的罪人而言,如果再加上對天主仁慈的信心,以及願意實踐那為按規領受懺悔聖事所必需的各項其他條件,那麼,「痛悔」便成為準備罪人獲得罪赦的行為。如此,聖公會議宣佈︰這種痛悔所包含的,不祇是︰罪人停止犯罪以及定志並開始度新的生活,也是罪人對前罪的痛恨;誠如聖經所載︰「—上主的斷語—……由你們身上拋棄一切得罪我的惡行吧!你們應該改造一顆新心,一種新的精神!」(則︰六,卅一)。還有這些聖人們的呼籲,一定也是指這「痛悔」而言︰「我唯獨得罪了空,而我在空面前作了惡事」(詠︰五十,六);「我已哭泣疲憊,每天夜裏,我以眼睙灑洗我的床舖」(詠︰六,七);「帶著我內心的痛苦,我要善度我的餘年」(依︰卅八,十五),還有其他諸如此類的聖經字句,不一而足;從此不難明白︰這些痛悔情緒,是從罪人對過去(罪惡)生活的深切悔恨,以及對罪惡的巨大憎惡所流露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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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7-1678 |
編號 | 1677    |
標題 | 第四章『論痛悔』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此外,聖公會議,還教人知道︰罪人雖由於這種痛悔,有時因純全愛德,而在實領懺悔聖事之前,已與天主和好,但這種和好行為本身,不該歸功於那不包括願領聖事意願的痛悔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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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6-1678 |
編號 | 1678    |
標題 | 第四章『論痛悔』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還有一種不完全的痛悔,也就是所謂的下等痛悔(Attritio);這是罪人,由於想到罪惡的醜陋以及怕下地獄,怕受(天主)懲罰所發出來的痛悔,這是普通人所發的痛悔;如果罪人發這種痛悔時,希望獲得罪赦而不願再犯罪的話,那麼,這聖公會議,宣佈這樣的痛悔(下等痛悔),不僅不使罪人成為假善人而更成為罪人(參閱* 1456),而且這也是天主的恩賜,聖神的推動;那時候聖神固尚未居住在悔罪人的心內,卻正在推動他,助佑他,給他準備走向義德的道路。固然,這樣的(下等)痛悔本身,若罪人不實領懺悔聖事,則不能使罪人成義,但這正準備罪人,在懺悔聖事中,獲得赦罪的恩寵。原來囊昔尼尼物城的人民,就是由於這種怕受天主懲罰而聽從了若納的宣道,做了補贖,求得了天主的仁慈,免於滅亡(參閱︰納︰三)。因此,有些人,對教會作家的譭謗,是假的;他們妄說教會作家,好像傳授︰懺悔聖事,沒有領聖事人的善情,就帶給他恩寵;其實,天主的教會,從來沒有教授過這樣的道理,也從來沒有這樣主張過。也有人妄說︰痛悔是出於勉強的、被迫的,而不是自由的、自願的;那同樣也是假的。[Can﹒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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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6-1677 |
編號 | 1679    |
標題 | 第五章 『論告明』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從上文已說明的懺悔聖事的建立上,全教會常常理會到主—基督,也曾建立了對罪惡的完整告明義務[參閱︰雅︰五,十六;若一,一,九(路︰十七,十四)],即︰所有在領洗後(犯罪)跌倒的人們,由於天主的律法,必需告明自己的罪過(Can﹒7),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離世升天之前,曾留下自己的代表—司鐸[瑪︰十六,十九;十八,十八;若︰廿,廿三],作為管理者與審判者,好使跌倒(在死罪中)的基督信徒,把自己所犯的一切死罪,向他們(司鐸們)告明,然後他們才用赦罪與留罪的天鑰(神)權,宣告裁判。一定的,司鐸若不知罪案,則不能執行裁判任務;而且罪人們若祇告明一般性的罪,而不按罪之種類,一一向(聽告)司鐸告明,那麼,司鐸也不能按公道來吩咐他們做補贖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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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0-1683 |
編號 | 1680    |
標題 | 第五章 『論告明』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由是觀之,悔罪的人(告解者),應該把用心省察出來的一切死罪,即使是最隱密的,而且像那些相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罪過(參閱︰出︰廿,十七;瑪︰五,廿八),有時(真)令人害羞難於啟口,而且這些隱密的罪,比那些顯明的罪,更為危險—(即更難於告明的),也該予以告明。因為小罪,並不因此而使我們失掉天主的恩寵(寵愛),且是我們比較多犯的罪過,所以我們可在懺悔聖事裡,雖然正直地、有益地,毫不冒失地告明我們的小罪[Can﹒7],一如熱心人的習慣所證明的,但儘可略去小罪而不告,毫無罪過,況且,我們能用其他方法,來滌除我們的小罪。雖然如此,所有的死罪,即使是思想方面的死罪,也使人成為「義怒之子」(弗︰二,三)與天主之仇人,所以我們必需以坦白、知恥的告明,向天主請求寬恕我們所犯的一切死罪。為此,當基督的信徒,奮勉告明所記起的一切罪惡時,他們必對一切的罪惡,都求天主仁慈寬恕無疑[Can﹒7]。但誰若不這樣做,而故意地隱瞞某些罪惡,(而不予以告明)那就是不讓天主的善良,藉司鐸而赦罪。「蓋誰若害羞,不把自己的毒瘤,向醫師揭示,那麼,醫師因不知對針下葯而無法予以治療」(熱羅尼莫—Comment﹒in Ecclesiasten; PL 23 [1865] 115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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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3 |
編號 | 1681    |
標題 | 第五章 『論告明』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此外,也該在告明中告明的是︰犯罪的環境,即那變更罪的種類的環境[Can﹒7],因為告解人,若不告明這種罪的環境,則他一方面,並沒有完整地告明這個罪的本身,而在另一面,裁判者—(聽告司鐸),也不知他所犯的這個罪,因而對那個罪孽的嚴重性,也無從予以估計,且亦無法給罪人應該給的補贖。因此,如果誰教訓人說︰「告明中告明罪的環境,那是由那閒著無事的人所構想出來的」,或說︰「唯有得罪弟兄的罪的環境,才該在告明中告明」,那麼,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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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3 |
編號 | 1682    |
標題 | 第五章 『論告明』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但誰若說︰「因著這個理由所吩咐的告明,是不可能的事」;或稱這種告明,簡直是(殺害)良心的劊子手(馬丁路得︰[Sermo in Dm﹒Palmarum 1524(ed﹒Weimar﹒15, 485s; Joh﹒Calvin﹒Instituitio Christ﹒Religionis, ed﹒1536 C Cp Ref﹒29, 158),那麼,這(兩種)說法,(不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虔敬的。因為這是一定的,即︰教會所要求(告解人)—罪人所告明的,不是別的,而是告明他在用心查考自己,探究自己的良心隱密之後所得悉的罪過,也就是告明他所記得的,他曾凌辱主—天主所犯的一切死罪;至於其他的罪過,若經他用心查考後而還記不起來的話,那麼,這些罪過,就算已被包括在一般性的告明中了;對於這種罪過,我們可和(達味)先知,一起懷著信心,(向主)說︰「主呀!求空赦免(滌除)我所未覺察的罪過吧!」(詠︰十八,十三)。而這一種的告明上的困難,以及對揭示罪惡,可能感到的嚴重羞恥(難為情),若罪人想到自己,相稱地來領懺悔聖事,一定獲得赦罪之後所得的偌大安慰與神益,那就會輕鬆下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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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3 |
編號 | 1683    |
標題 | 第五章 『論告明』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至於告罪的方式,是秘密地,祇向(聽告)司鐸告明;雖然,基督並不禁止誰,為了對自己的懲罰表示自己的謙誠並為別人立善表,為賠補他對教會的侮辱起見,公開地告明自己的「神秘」,但這不是由於天主的命令,而且,也沒有人立法,令人把自己的隱私,尤其是把秘密(的罪惡),公開告明[Can﹒6]。 因此,至聖至古的教父們,既然大家完全一致同意,常常奉勸(罪人)在懺悔聖事中,密秘地告明自己的罪過,一如聖教會自始迄今所遵行的,那麼,那些無的放矢的譭謗,顯然不攻自破了;原來他們恬不知恥,竟教訓人說告明是違犯天主的命令,是由人所發明的,而且,這是由第四屆拉脫朗大公會議中的教長們所發起的[Can﹒8];實則不然,因為教會,也不是透過拉脫朗大公會議,規定基督的信徒,要告明那教會認為由於主的律令,由於主的教誨所必需告明的罪過,而是規定,所有信徒,以及每一個信徒,幾時到達了明辨善惡的年齡,就該遵守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的法令。從此,在全教會中,這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的習慣,尤其在四旬期內,如能告解一次,則對信友的靈魂,更為得益不少;故這聖公會議,對這樣的習慣,特別予以贊成而予以擁護,視之為熱誠習慣,理應加以保存[Can﹒8;Cf﹒*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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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79-1682 |
編號 | 1684    |
標題 | 第六章 『論懺悔聖事的施行者—(聽告司鐸)以及赦罪問題』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聖公會議,關於這件(懺悔)聖事的施行者—宣布︰所有主張,把赦罪的神鑰—神權除了限於主教與司鐸之外[Can﹒10],還(非常)陰險地,擴展到其他任何人身上的主張,都是虛妄的,完全與福音的真理,背道而馳的;蓋他們妄想主—基督的這些話︰「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十八)。還有︰「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了罪」(若︰二十,廿三),不分彼此,擴展到所有的基督的信徒身上,且他們不分皂白地、相反這件聖事的建立,竟這樣(胡)說︰任何人,都擁有赦罪之權;這可分公開式與隱密式兩種︰公開式—即藉規勸而使罪人悔改,然後給他赦罪;隱密式—即藉隱密的告明,那就是︰經罪人自願向施行聖事的信徒,秘密地告罪後,才予以赦罪。此外,那些人還妄自教訓人說︰即使是司鐸,若帶著死罪而施行他藉聖神德能,在晉鐸時所賦予的赦罪權柄,一如基督的服務員一樣,那麼,他們惡意地妄想,那些犯罪的司鐸們,並沒有赦罪的權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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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5 |
編號 | 1685    |
標題 | 第六章 『論懺悔聖事的施行者—(聽告司鐸)以及赦罪問題』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雖然,司鐸之赦罪,是一種特別恩惠之分施,但這不僅是一種宣告福音或宣佈罪赦的純服務(性質),而是一種類似判官的行為,即司鐸猶似判官,親自宣判罪案[Can﹒ 9]。是以,告解的罪人,不該如此誇耀自己的信心,竟妄想自己:即使沒有絲毫痛悔,或即使沒有司鐸認真地或真正地為他赦罪,但因自己僅有的信心,而在天主台前,也真的會獲得罪赦。因為祇有信心而沒有痛悔,決不會赦去任何的(本)罪,而且,除非一個對自己的救援,非常漠視的人,也沒有人會如此:知道了司鐸,以開玩笑的方式,來給他赦罪,而他不去用心地找另一位司鐸來,好好地給他赦罪(參閱︰* 1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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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4 |
編號 | 1686    |
標題 |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因為審判的本性與理由,要求判官,祇向自己的屬下,宣判罪案,所以在天主的教會裡,常有這樣的想法,而且,這聖公會議,也予以堅定,認為這種想法是非常真實的,即︰一個司鐸,若為一個不屬於自己的正常治權(Jurisdictio ordinaria)或受委治權(Jur﹒ Subdelegata)的教友唸赦罪經,那麼,他所唸的赦罪經,應該是毫無用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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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7-1688 |
編號 | 1687    |
標題 |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但我們的聖教父們認為︰若把有些比較凶、比較嚴重罪惡的赦免權,祇保留給至高的司祭而並不賦予於任何司鐸,那麼,這樣的做法,為基督子民的紀律,(一定)很有關係的,因此,至高司祭—羅馬教宗—既在全教會裡,擁有無上的權能,他們就能把某些重大一些的罪惡案件,保留給自己,個別予以裁判。 既然,從天主而來的一切,都由天主安排,那麼,誰也不該疑惑︰有些嚴重罪惡的赦免權,可以保留給每一地區的主教們;當然,「為建樹而不是為破壞」(格後︰十三,十)起見,主教們的權威,超過他們屬下的司鐸;在那有關教會絕罰的罪孽方面,更宜如此,但這種保留赦罪權的辦法,不僅在外在的政策上,與屬神的權威,(完全)相符,而且,在天主面前,也具有它的效能[Can﹒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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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6-1689 |
編號 | 1688    |
標題 | 第七章 『論保留罪的案情』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雖然如此,同一天主的教會,非常慈悲;為了避免罪人,遭受淪亡危機起見,她常遵照這個先例,即︰在罪人臨終關頭,就沒有任何保留罪赦的限止;因此,任何司鐸,能夠赦免任何罪人所犯的任何罪孽,及其所受的(教會方面的)任何懲罰;反之,若罪人不在臨終關頭,那麼,司鐸既然在保留罪的罪案上,一無所能則該竭力勸勉告解人—(罪人),前往上級合法的判官那裡去告解,以領取赦罪之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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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6-1687 |
編號 | 1689    |
標題 |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最後要講到補贖。補贖是懺悔(聖事)的一部份,一如我們的教父們,常常勸勉基督子民所做的;時至今日,竟有「虔敬的外貌,卻背棄虔敬實質」(弟後︰三,五)的人,以虔誠為藉口,攻擊「補贖」的道理,而這聖公會議宣佈︰誰若說,主天主從來沒有過,祇赦罪而不也赦免罪罰,那麼,這種說法,完全是虛妄的,而與天主的話,完全不符合的[Can﹒ 12 et 15]。蓋在聖經上的先例,昭然若揭,明如觀火[參閱︰創︰三,十六—;戶︰十二,十四;廿,十一—;撒人︰十二,十三—];還加上聖傳,而使(那相反補贖的)謬論,非常明顯地,不攻自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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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0-1692 |
編號 | 1690    |
標題 |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的確,就是在天主的公義方面看來,也有理由要求︰那在領洗前因無知而犯罪的罪人,獲得恩寵,是一回事;那些從罪惡從魔鬼的奴役中解放自由領受聖神的人們,竟明知(故意)「毀壞天主的宮殿」(格前︰三,十七),而不怕「叫天主的聖神憂鬱」(弗︰四,卅)如果這種人悔改,再獲得恩寵,那自然是另一面事,天主的仁慈,理宜不讓他們不做絲毫補贖而獲得罪赦,使我們誤以犯罪為小事,輕慢聖神(參閱︰希︰十,廿九)而陷於更的罪坑,「為我們蓄恕於義怒之日」(參閱︰羅︰二,五;雅︰五,三)。 毫無疑問的,這種補贖罪罰的善工,大力地呼召罪人們脫離罪惡,且像馬勒(FRENUM)似的約束他們,使他們加倍謹慎儆醒,防患於未然;同時也可消除罪惡的遺毒,而以各種德行來根除過去因罪惡生活所養成的惡習。事實上,在天主的教會裡,為求天主免去將臨的懲罰,除了(罪)人們真心悔罪動行補贖之外也想不出更安全可靠的辦法了(參閱︰瑪︰三,二—八;四,十七;十一,廿一—);況且,當我們忍苦,做補贖,以補贖罪愆的時候,我們就效法了基督耶穌,因為祂曾為我們的罪做了補贖[參閱︰羅︰五,十;若一︰二,一—],而「我們之所以夠資格(做補贖,以補贖罪過),(也)就是由於祂」的緣故(參閱︰格前︰三,五) ;最後,我們也就因做補贖而獲得最確切的保證,因為我們既與基督一同受苦,那我們必將與基督,同受光榮無疑(參閱︰羅︰八,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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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2 |
編號 | 1691    |
標題 |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但我們為我們的罪所做的這個補贖,也不是我們的,也就是不可不透過基督耶穌;因為那出於我們的,好像不出於我們的一樣;我們實一無所能;但若和那堅強我們者(基督)合作,那麼,我們什麼都能做了(參閱︰斐︰四,十三)。所以,人沒有什麼可誇耀之處;而我們所有的誇耀,全在於基督(參閱︰格前︰一,卅一—;格後︰十,十七;迦︰六,十四),因為我們在祂內生活(參閱︰宗︰十七,廿八),在祂內行善立功,在祂內做補贖,「結出相稱的悔改空子(參閱︰路︰三,八);凡從祂內獲得能力者,即由祂奉獻於父,且藉祂而為父所悅納[Can﹒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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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2 |
編號 | 1692    |
標題 | 第八章 『論補贖之必要性及其效果』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為此,天主的司鐸們,應按心神與機智所建議的,依照罪孽的性質以及悔罪人的能力,吩咐他們做有益的、與適當的補贖;否則,司鐸若姑息養奸而寬待罪人,為極重之罪,命做極輕補贖,那麼,他們(司鐸)本人,竟有份於他人的罪孽(參閱︰弟前︰五,廿一)。司鐸還該注意,務使所命做的補贖,不僅是為維護新生,補救軟弱,也該為報復、懲罰罪人過去的罪行︰因為就是古代的教父們,也一面相信,一面教訓人,說司鐸們的「天國之鑰」,不僅是為赦罪,而且,也是為束縛罪人做補贖之用[參閱︰瑪︰十六,十九;十八,十八;若︰廿,廿三;(Can﹒15)。但誰也不要因此而妄想︰懺悔聖事,是義怒與懲罰的法庭;正如公教徒中,從來沒有人認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功績與補贖效力,由於我們這種的補贖而受到遮蓋,或有所削減一如維新派人( NOVATORES )所願(妄)想的,也這樣教訓人,說︰最好的懺悔,是新的生活(參閱* 1457 );這樣,他們竟擯棄一切補贖的效能,補贖的善工[Can﹒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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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89-1691 |
編號 | 1693    |
標題 | 第九章 『論補贖的善工』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此外,大會還教訓人說︰天主的仁慈慷慨,如此偉大,竟使我們在天主父前,藉著基督能夠補贖前罪;這不僅以我們自願因報復前罪所受的懲罰,或以司鐸主見,按罪之輕重所命補贖神工,而且,也可以天主所加於我們的現世災禍,祇要我們安心去忍受(還可以特別增加我們對天主的愛情)[Can﹒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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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編號 | 1694    |
標題 | 序言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聖公會議認為,講了上述論懺悔聖事的道理之後,要講那終傅聖事—病人聖事。蓋教父們常以為這件聖事不僅是懺悔者,也是基督信徒整個一生的最後要領的一件聖事(參閱聖多瑪斯︰Summa ctr Gentes Ⅳ﹒C 73)。其實,基督徒的整個一生,應該是一種補贖才對。為此,這聖公會議對於聖事的建立,首先要宣佈並教訓人,說︰我們極仁慈的贖主,願意這件聖事,作為供給祂自己的僕人們,得救的方法,以防一切仇敵的一切毒箭。正如祂在其他聖事中所準備的極大助佑,好便基督信徒,整個一生,藉此種種助佑,能確保自己完整無恙,免陷於靈魂方面的一切艱險之中;同樣,祂建立了這件終傅聖事,作為人生最後一刻的最堅強的一個堡壘[Can﹒1]。因為我們的仇敵,雖然在我們的一生中,常尋找機會,抓住機會,用盡方法來吞噬我們的靈魂(參閱︰伯前︰五,八),可是,沒有一個時間,比我們臨終時所受於仇敵的攻擊更劇烈,屆時祂必想用一切詭計,來徹底毀滅我們;要是可能的話,祂還要推翻我們對天主仁慈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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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編號 | 1695    |
標題 | 第一章 『論終傳聖事的建立』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我主基督曾建立這件病人聖事,(終傅聖事),作為新約真的正式的聖事之一;這在瑪爾谷福音上,(主—基督)固己暗示過[谷︰六,十三],而主的弟兄雅各伯宗徒,就把它介紹給友們並予以公佈(實施)[Can﹒1];他說︰「你們中間有患病的人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司鐸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而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蒙赦免」(雅︰五,十四—十五)。從這些話裡,教會從宗徒一手傳得知、明白這件聖事的材料(資料)、方式,以及施行這件聖事的本服務員(Proprius minister)與這件救援聖事的效果。換言之,教會瞭解︰這件聖事的材料,是由主教所祝聖的聖油,因為傅油禮,非常適宜地象徵那無形地賦予於病人靈魂上的聖神恩寵;末了,這件聖事的方式,就是唸︰「藉此傅油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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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編號 | 1696    |
標題 | 第二章『論這件聖事的功效』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而這件聖事的「事」—(Res)與功效,從這幾句話裡,就可明白,即︰「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而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蒙赦免」(雅︰五,十五)。蓋這件聖事之「事」—(效能)—就是聖神的恩寵;如果病人還有罪過,則因聖神的傅油,即予以滌除,且亦滌除罪的遺毒,而使病人因激發對天主仁慈的偉大信心,而使靈魂舒暢堅強。[Can﹒2];病人既因此而舒暢,那麼,一方面,他便覺得容易忍受病苦,而在另一方面,他也容易抵禦那「傷害…腳跟」—(創︰三,十五)的惡魔誘惑;而且,若有利於靈魂的得救,那麼,有時病人還因此而獲獲得肉身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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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
編號 | 1698    |
標題 |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他(雅各伯宗徒)也宣告︰應該為病人傅油,尤為那些病危臥空不起,似乎臨近生命末刻的病人傅油,因此,這件聖事,被稱為終傳聖事—(也就是病人聖事)。假設病人領受終傅聖事後,恢復健康,那麼,當他再害病到另一次相似的臨終時刻時,他能再以這件聖事來助佑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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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700 |
編號 | 1699    |
標題 |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為此,誰也沒有理由,該聽從這種人的話;因為他們說的話,和雅各伯宗徒的如此明朗清晰的教訓,完全相反;他們說這種(為病人)傅油的行為,或是由人所虛構的,或是由教父們所接納的一種禮節,而且,這也沒有天主的命令,也沒有恩寵的預許[Can﹒1];他們還說…這種傅油禮,好像祇在初期教會中舉行,以獲病癒的恩寵,而今早已不舉行了。他們又說︰那羅馬聖教會,在施行這件聖事時所遵行的禮節和習慣,與雅各伯的主張相牴觸,杆格不入,因此,理宜受到變換,成為另一種禮節才好;末了他們肯定說︰信友們,可輕視終傅聖事而無無罪[Can﹒3]。很顯明的,以上這些邪說,和如此偉大宗徒的話,完全相反。的確,羅馬教會,是其他各地教會的(慈)母與導師;她在施行終傅聖事所做的,無非是完成、遵守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吩咐的,有關道件聖事的本質而已。誰若輕視如此大的聖事,則他不能沒有大罪,也不能不是對聖神的凌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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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700 |
編號 | 1700    |
標題 | 第三章『論施行這件聖事的服務員,及其應該迤行聖事的時刻』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對以上論及懺悔與終傅聖事的種種道理,這聖公會議,一切予以信認,且亦以此而教訓人,並令所有的基督的信徒,都該予以相信徒,都該予以相信,而恪遵毋違。大會還頒佈下列典章,吩咐所的信友,都該敬謹予以遵守;如有違者,大公會議永遠予以懲斥與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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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697-1699 |
編號 | 1701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誰若說,在公教會裡,沒有真的,正式的,由我主基督,為使那些領洗後跌倒於罪中的信友們,重與天主自己和好而建立的懺悔聖事,則應受絕罰(參閱* 1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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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702-1715 |
編號 | 1702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2)誰若把(聖洗與懺悔兩件)聖事混為一談,說聖洗,就是懺悔聖事,好像兩件不是兩件不同的聖事,因此懺悔(聖事),被稱為「翻船後第二塊救生板」,那是不對的,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671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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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500註釋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03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3)誰若說,主救主的這些話︰「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罪;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罪」(若︰廿,廿二—廿三),不該被領悟為論在懺悔聖事中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一如公教會自始就常這樣領悟的;反而相反該聖事之建立而把這些話,曲解為︰宣講福音的權威,則應受絕罰(參閱* 1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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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04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4)誰若不認,為了赦罪的完整與成全,必須在懺悔人身上,具有三個行為,好像是懺悔聖事的資料,那就是︰痛悔,告明與補贖,這也就是所謂懺悔(聖事)的三個部份;或說,懺悔(聖事)祇有兩個部份,那就是︰良心因認罪所受到的死懼,以及(罪)人,由於相信自己,藉基督而獲得罪赦的福音或赦罪(經)所得的信心,那麼,這種人,都該遭受絕罰處分(參閱* 1673 1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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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05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5)誰若說,這樣的痛悔,那就是︰罪人經過(自我)檢討、回憶、後悔而對自己過去的罪惡,深感痛心(參閱︰三八,十五),從而由於想到自己罪惡的重大、重多、醜惡、失永福、受永罰,立志改惡遷善,所發出的痛恨,不是真的有益的痛悔,而且,這也不準備罪人貸獲得恩寵,反而使(罪)人,成為假善人,而更成為罪人;最後,還說,這種痛恨,是被迫的,而不是自由的與自願的,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76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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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06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6)誰若否認,(懺悔)聖事中的告明,由於神律所規定,或由於神律,為得救所必要者;或說,那公教會自始就常遵守的,到今還遵守的,祇向(聽告)司鐸所作的秘密告罪方式,和基督建立聖事的原意,及其吩咐,是互相牴觸的;而且,這是由人所發明的,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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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07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7)誰若說,在懺悔聖事裡,為得罪赦,不是由於神律,需要罪人,按應有的用心查考後所記起的,告明一切的,以及每一個(所犯的)死罪,包括隱密的與那些相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死罪,以及那些變更罪的種類的光景在內,但這種告明,祇是有助於教訓與安慰罪人之用;而且,古時所以要遵守這告罪的規則,也祇不過是教律方面的一種補贖而已;或說,那些用心告明一切罪的人,是願意不留什麼,讓天主仁慈予以寬恕;或說,人不可告明小罪,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絕罰(參閱資料仝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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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08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8)誰若說,按教會所說的要告明所有的罪,那是不可能的事︰而且,這種人的傳統,該為虔誠人所擯棄;或說,一切的以及每一個男女的基督信徒,不必遵守拉脫朗會議的規定,每年至少告解一次;相反的,該勸基督的信友們,不要在四旨期內告解,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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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09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9)誰若說,司鐸在(懺悔)聖事中赦罪,不是判官的行為祇是純服務性質地,向告解人報告、說明︰罪已獲赦,那時,告解人祇要相信自己已蒙赦罪就夠了;或說,司鐸不是鄭重地,而是開玩笑地赦罪就夠了;或說,告解人不必告明罪過,好使司鐸能為他本人赦罪,那麼,這種人,都該受絕罰(參閱* 1685 1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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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10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0)誰若說,身負死罪的司鐸,就沒有赦罪與不赦罪的權柄;或說,赦罪的人(服務員),不祇是司鐸,而是一切的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藉基督的這幾句話︰『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八,十八);「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廿,廿三)』,都能赦罪,而那公開方式,是祇藉勸勉而使罪人歸正,但那秘密的方式,是由於自願的告明而予以赦罪,那麼,說這種話的人,都該受到絕罰(參閱︰ * 1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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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11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1)誰若說,主教們,除了有關外在政治的罪之外,沒有保留罪的權柄,故在保留罪的情況下,並不禁止司鐸,真正地赦免被保留的罪過,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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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12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2)誰若說,天主常把整個罪罰,連同罪惡,一併赦去,而悔罪人的補贖,不是別的,祇是他所藉以依賴基督為他做補贖的信心而已,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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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13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3)誰若說,至於罪之暫罰,告解人藉基督的功績,不僅對天主所加的罰,安心予以忍受,或聽告司鐸所命的補贖,絕不可作為補贖天主的補贖;而且,即使(告解人)自願守齋、祈禱、施捨或做其他熱心事工,也不能作為補贖;是以,最好的懺悔(補贖),唯有革新生活而已,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絕罰處分(參閱* 1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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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14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4)誰若說,懺悔人藉基督耶穌而為贖罪所做的補贖神工,不是對天主的敬禮,而是一種人的傳統(習慣),同時對於恩寵的道理,以及對天主的真敬禮,與對基督聖死的恩賜本身,是一個障礙,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參閱* 1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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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15    |
標題 | 甲- 懺悔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5)誰若說,那賦予於教會的(天國)鑰匙,祇為赦免而不是也為束縛,是以司鐸們,在命告解人做補贖時,那就相反了那天鑰的目的,也相反了基督建立聖事的本意;而且,若藉那天鑰的神能,祇除去永罰而一般說來,尚留著暫罰待赦的話,那簡直是捕風捉影,那麼,說這種話的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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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01-1715 |
編號 | 1716    |
標題 | (乙)終傅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1)誰若說,終傅不是真的,正式的,由我主基督所建立的[參閱︰谷︰六,十三;]而由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公佈的聖事(雅︰五,十四),而祇是由教父們所接納的,或由人所靈構的一種禮節,那麼,這種,應予絕罰(參閱︰* 1695 1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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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7-1719 |
編號 | 1717    |
標題 | (乙)終傅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2)誰若說,那為病人傅聖油,並不賦予恩寵,也不予以赦罪,也不減輕病人病苦;這祇是業已中止的,祇像古時的一種治癒病痛的一種恩寵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參閱* 1699 1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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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9 |
編號 | 1718    |
標題 | (乙)終傅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3)誰若說,那羅馬聖教會所遵行的終傅禮節與習慣,與真福雅各伯宗徒主張,杆格不入,故應予以改變,而且,基督徒(即使)予以輕視,也沒有罪過,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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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9 |
編號 | 1719    |
標題 | (乙)終傅聖事典章 |
教宗 | 保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十四期會議--公元一五五一年十一月廿五日 |
內容 | (4)誰若說,那真福雅各伯宗徒所勸告的,應請教會的「長老」,來為病人傅油;所謂「教會長老」,不是指那由主教所聖的司鐸,而是指任何團體中之年長者,是以施行終傅聖事的人,不僅是司鐸而已,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處分[參閱* 1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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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500註釋 * 參閱1716-1718 |
編號 | 1725    |
標題 | 序言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當今各地區,邪說橫行;萬惡的魔鬼,到處用盡詭計,欺騙世人,竟致有許多省區的基督信徒,似已背叛了公教的信仰,而不肯服從(教會);因此,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認為在這裡,應該把那有關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小孩領聖體的道理,闡述一下。從此嚴禁所有基督的信徒,以後除了本法令所闡述的所斷定的以外不得相信、或教訓、或宣講其他道理。 |
編號 | 1726    |
標題 | 第一章『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不由於神律,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義務』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所以,這聖公會議,由於「智慧和聰敏的神,超見和剛毅的神」(依︰十一,二)所領導,根據祂自己的教會的判斷與慣例,宣佈並教訓人,說︰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沒有神律,令他們必須領聖體兼領聖血,而且在安全的信仰下,這也不能有所懷疑,即︰他們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這為他們的得救,一定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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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727 |
編號 | 1727    |
標題 | 第一章『世俗人以及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並不由於神律,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義務』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因為主—基督,雖然在最後晚餐中,曾在餅與酒的外形下建立了這件可敬的(聖體)聖事,並交給宗徒們去領受[參閱︰瑪︰廿六,廿六—;谷︰十四,廿二—路︰廿二,十九—;格前︰二,廿四—],但這樣的建立與交付,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基督信徒,由於主的規定,都該負有領聖體兼領聖血[Can﹒1 et 2]的義務。而且,根據聖教父們以及聖師們的詮解顯示︰從(教宗)若望六世的言論,也不能合理地獲得結論,說︰領聖體兼領聖血,乃是出於主的命令[Can﹒3]。原來,那個說︰「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祂的血,在你們將沒有生命」(若︰六,五四)的基督,也這樣說過︰「誰若吃了這食糧,必要生活,直到永遠」(若︰六,五一);那個說︰「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必得永生」(若︰六,五四)的基督,也說過︰「我所要賜予的食糧,就是我的肉,是為世界的生命而賜予的」(若︰六,五一);最後,祂雖說︰「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他便住在我內,而我也住在他內」(若︰六,五六),但祂也說︰「誰吃這食糧,必將生活,直到永遠」(若︰六,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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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726 |
編號 | 1728    |
標題 | 第二章『教會對施行聖體聖事的權柄』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此外,大會宣佈︰常在教會內的這個權柄,是︰教會在聖事本質不變之下,按自己所判斷的,為了領受聖事人的利益以及他們(所表示)的尊敬,隨著人、時、地的不同環境,可以規定或改變在施行聖事方面的方式。對於這一點,保祿宗徒,似已有所暗示,他說︰「人當以我們為基督的服務員和天主奧秘的管理人」(格前︰四,一);而且,相當確切的是︰他本人,不僅在其他事情方面,也就在這件(聖體)聖事上,早已用過這種權柄,因為他說︰「其餘的事,等我來了再安排」(格前︰十一,卅四)。為此,慈母聖教會,自知自己,在施行聖事方面,擁有這個權威,雖然在基督教會的初期,就有領聖體兼領聖血的習慣,但時過境遷,為了極重大的正當緣因,就核准了這個祇領聖體(不領聖血)的習慣,並決定把這個習慣,作為法律,不准任何人予以反對或沒有教會本身的權威,隨意予以更改[Can﹒2]。 |
編號 | 1729    |
標題 | 第三章『無論領聖體或領聖血,都領受完全完整的基督,都領了真的聖事』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此外,大會宣佈︰我們的贖主,雖然,一如上述的,在最後晚餐時,在(餅與酒)兩種外形下,建立了這件(聖體)聖事,並把它們交給了宗徒們去領,但該承認的是︰人即使在(餅或酒)的一種外形下領這件聖事,也領到完全完整的基督,也領到真的聖體聖事,為此,在效果方面,為那些只在一種外形下領這件聖事的人們,並不缺少任何為得救所需的恩寵[Can﹒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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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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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730    |
標題 | 第四章『小孩們沒有領聖體聖事的義務』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末了兒,這同一聖公會議,教訓人,說︰尚未能運用理智的小孩,毫不需要領受聖體聖事[Can﹒4],因為他們既藉聖洗聖事而重生(參閱︰鐸︰三,五)。並己與基督合為一體,那在他們的年齡就不能失去他們所得的,成為天主義子的恩寵。但對過去,曾在有些地區,有為小孩送聖體的習慣,也不該因此而加以懲斥。正如那時代的聖教父們,也許有他們的理由,為小孩們送聖體;同樣,毫無問題一定應該相信的是︰小孩們領聖體,為他們的得救,一定沒有任何需要無疑。 |
編號 | 1731    |
標題 |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1)誰若說,由於天主的命令或由於得救的需要,一切以及每一個基督信徒,都該領聖體兼領聖血,則應予以絕罰(參閱*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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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732-1734 |
編號 | 1732    |
標題 |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2)誰若說,聖而公教會,沒有公正原因與理由,吩咐世俗人連不舉祭的神職人員也包括在內,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或說,這樣做法,是錯誤的,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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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731-1734 |
編號 | 1733    |
標題 |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3)誰若否認,祇在餅的外形下被領取的(即祇領聖體而不領聖血),是完全完整的基督—一切恩寵的泉源與主宰,因為有人妄說,在兩種外形下領聖體(聖事),不是依照基督建立聖事的本意,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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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73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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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734    |
標題 | 關於領聖體兼領聖血以及有關小孩領聖體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一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4)誰若說,小孩在到達鑑別(善惡)年齡前,必需領聖體,則應予以絕罰處分[*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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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參閱1731-1733 |
編號 | 1738    |
標題 | 序言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彌撒聖祭是真實的,是絕無僅有的祭祀;故此,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為使這古老的、絕對的,而且從各方面看來,都是完美的、對聖體聖事的偉大奧蹟的信德道理,保存在聖而公的教會裡,並為了剷除異端邪說,而使公教會的信德道理,保持在純潔中,(屹立不移),故在聖神的光照之下,講解、宣佈並決定把下列這些道理,向眾信友宣講為要。 |
編號 | 1739    |
標題 | 第一章論彌撒聖祭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由保祿宗徒為證),在上一個盟約下—即在舊約時代—,由於肋味司祭之無能,祭祀沒有圓滿;故(天主父如此安排),該有另一位司祭,依照默基瑟德的品位(創︰十四,十八;詠︰一○九,四;希︰七,十一)出來,那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只藉一次奉獻,就永遠使被聖化的人得以成全[希︰十,十四]而引進成全領域。所以,這位(基督)—天主也是我們的主,雖然一次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以死亡為中介,自獻於天主聖父,使祂因此而作成永遠的救贖︰但因祂的司祭職司,並不因死亡而「消逝」(希︰七,廿四—廿七);祂在最後晚餐中,即在祂被交付的晚上(格前︰十一,十三),把有形可見的祭祀,遺留給那做祂可愛淨配的教會,(一如人性所需求的),好使祂在十字架上所做的一次流血祭祀,因此而得以重演,並使人常常紀念祂,直至世末不忘,而使那祭獻的赦免功能,得以施展出來,以赦免我們日常所犯的罪過;是以,(本公會議)宣佈︰ (耶穌基督),照默基塞德的品位,永遠被立為司祭(參閱︰詠︰一○九,四);祂在餅與酒的外形下,把祂自己的體和血,奉獻於天主聖父,並在同樣的標記下,交給(祂所立為新約司祭的)宗徒們去領受,並吩咐他們,以及承繼他們司祭職位的人們,(也)要奉獻這樣的聖祭,因為祂向他們說過︰「你們要為紀念我而舉行這事…」(參閱︰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這是公教會常常這樣懂法,並常常這樣教訓人的道理。[Can﹒2]因為舊(約)的逾越節羔羊,是為紀念以色列子民出離埃及所宰殺所祭獻(於天父的)(參閱︰ 出︰ 十二,一—);迨慶祝了舊的逾越節之後(基督)把建立了新的逾越節,把自己,由教會藉司鐸之手,在有形可見的標記下(即在餅與酒的外形下)祭獻於天父,以紀念祂自己,到在藉祂自己所流的血,救贖了我們,並「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並將我們移置在祂自己的王國」(哥︰ 一,十三—)之後,便從此世,逾越到聖父那裡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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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42 |
編號 | 1742    |
標題 | 第一章論彌撒聖祭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的確,這是那個潔淨的祭獻,絕不能因奉獻者之不相稱或惡行而受到玷污者,那就是上主,藉瑪拉基亞先知所預言的祭獻,說︰「奉獻潔淨的祭品,因為我的名在異民中大受顯揚」(拉︰一,十一);那也就是保祿宗徒,毫不含糊地所提示的祭獻,因為他這樣致書於格林多人,說︰「你們不能共享主的筵席,又共享邪魔的筵席」;這裡所謂的「筵席」就是指這個潔淨的祭獻。末了兒,那在人性的以及(梅瑟)律法的時代(創︰四,四;八,廿;十二,八;廿二;出—到處皆是)所舉行的各種祭獻,也就是象徵這個潔淨的祭獻,因為那些祭獻所標明的一切優點,都被包羅在這潔淨的(彌撒)聖祭中,登峰造極,達到圓滿的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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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39 |
編號 | 1743    |
標題 | 第二章 有形可見的祭獻是為生者死者的贖罪祭獻。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況且,在舉行彌撒裡所奉獻的祭品中,就是隱藏著這同一基督,而以不流血的方式,被祭獻著,祂就是那個曾在十字架的祭台上祇一次流血,奉獻了自己的基督」(參閱︰希︰九,十四、廿七)。是以,這公會議教訓人,說︰這個祭獻,真是贖罪之祭;藉此祭獻本身,我們若真心虔信,誠恐誠惶、懷著痛悔補贖之情而趨赴天主台前,我們就會獲得仁慈,尋到恩寵,作及時的扶助(參閱︰希︰四,十六)。換言之,上主即因此奉獻而平息(其義怒),恩賜悔罪補過的恩寵與神恩,並赦免我們的罪惡,連重大的罪孽,也包括在內。因為如今藉司鐸的服務所奉獻的,和那當時,祂在十字架上所自獻的,是同一祭品,祇是奉獻的方式不同而已。的確,(我可以說)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的祭獻效果,人們藉此不流血的祭獻,極其豐美地獲得,故若以任何方式,取消這個效果,那是多麼不合理呀![Can﹒4]。為此,這(個不流血的彌撒聖祭),理應按宗徒們的傳授,受到奉獻,不僅為活著的信友們赦罪、免罰、補過,以及其他需要,而且,也為那些在基督內逝世的人們,即那些尚未煉淨(罪污)的亡者(靈魂)[Can﹒3]。 |
編號 | 1744    |
標題 | 第三章 論敬禮聖人們的彌撒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雖然教會習慣為敬禮並紀念聖人起見,有時舉行一些彌撒聖祭,可是,這並不是教人把彌撒聖祭,奉獻於他們,而祇獻祭給那為聖人加冕的天主而已。[Can﹒5]。因此,司鐸也往往不說︰「伯多祿與保祿,我給你(們)奉獻祭獻」,而說︰「感謝天主所賜予他們的勝利,而藉他們中保(的能力),求賜他們在天上,屑肯為那在地上紀念他們的我們代禱」(參閱︰奧斯定︰PL 42, 384;羅馬彌撒經—洗手後經文)。 |
編號 | 1745    |
標題 | 第四章 論彌撒正典經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既然,聖祭宜聖潔地去舉行,並使它成為一切中最聖的聖祭,故公教會,為使人相稱地、尊敬地奉獻聖祭並領受祭品(—即領聖體)起見,就在很多世紀以前,製定了神聖正典(經文),庶幾在那裡,純潔無瑕疵,惟高度聖潔與虔敬是求,而令獻祭者心神,向天主舉起。原來,這(彌撒中的正典經文),是由主自己的話,再加上宗徒們的傳授,以及聖教宗們的熱誠教誨所組成的。 |
編號 | 1746    |
標題 | 第五章 論大禮彌撒聖祭中的禮儀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人性是如此的︰若沒有外在的協助,不(能)容易舉心向上,默想天主的事理;為此,慈母教會,製定了一些禮節,那就是在彌撒聖祭中,有些經文必須低聲默誦,而有些經文,都要高聲朗誦;同樣,還規定各種禮儀[Can﹒7],例如奧跡式的祝福、點火、焚香、穿(祭)衣,以及其他許多由宗座生活紀律及傳統所規定的儀式;其目的,一方面,是為表示偌大聖祭的莊嚴,而在另一方面,是為激勵信眾的心靈,藉此有形可見的虔誠熱誠的標記、瞻仰(默觀)那隱藏在這聖祭中的至高奧理。 |
編號 | 1747    |
標題 | 第六章 論司鐸獨自領聖體的彌撒聖祭。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固然,這神聖公會議,切望信徒在每一台彌撒聖祭中,不僅以神愛熱情,參與聖祭,還要以實領聖體來分享聖祭,好使這至聖聖祭的功效,在他們身上,達到更豐滿的境地;可是,如果這一點不常辦到,則那司鐸在其中單獨一人領聖體的彌撒,也不該因此而被斥為私的,不合理的彌撒[Can﹒8],但該予以贊許與尊重,蓋這樣的彌撒,也該被視為真的公彌撒,因為一方面,在這種彌撒中,有民眾以心神來參與聖祭,而在另一方面,因為這些彌撒,是由教會的公務員所舉行,不但為他本人,也為一切屬於基督奧體的信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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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48 |
編號 | 1748    |
標題 | 第六章 論司鐸獨自領聖體的彌撒聖祭。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末了,聖公會議(公)告,教會命令司鐸們,在所奉獻的酒爵內,要滲入一些水,因為一方面,大家相信︰主基督曾這樣做了,而在另一方面,也因為從基督的肋膀內,流出了水和血(若︰十九,卅四)故在酒內摻水,以紀念這個奧蹟。況且,「水」在真福若望(宗徒)的默示錄裡,既象徵「人民」(默︰十七,十五),那麼,這水與酒之混合,正象徵祂自己的子民與基督首領的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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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47 |
編號 | 1749    |
標題 | 第八章 論不該以到處普遍語文來舉行彌撒,而它的奧義—應向基督的子民,解釋清楚。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雖然,彌撒對於信眾,含有不少教訓,但教父們認為,不便以各地方的語言去舉行[Can﹒9]—職是之故,除了各地教會的,由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羅馬教會所核准的古禮,尚須予以保存之外,為了使基督的羊群不致挨餓,或為了使那請求麵包的小孩們!不致沒有人為他們劈開麵包(參閱︰哀︰四,四)起見,聖公會議命令各司牧們以及每一位負責管理靈魂的(神職人員),往往在舉行聖祭時,或親身或藉他人,把彌撒中所誦讀的,解釋清楚,尤其是在主日與慶日的彌撒中,更該宣講這至聖聖祭的,部份奧蹟為要。 |
編號 | 1750    |
標題 | 第九章 下列各典章之序言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當今之際,邪說蜂起,大多相反福音,相公宗徒以及聖教父們所傳授所闡述的信德道理,各說各是,議論紛紛;因此,聖公會議,講了上述許多深思熟慮的重大的道理之後,便在教長們一致同意之下,製定下列典章,為懲罰那些相反極純潔的信德與神聖道理的邪說,予以譴責,並把它們從聖教會中,驅逐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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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1-1760 |
編號 | 1751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1)誰若說,在彌撒中所被奉獻於天主的,不是真的正式的祭獻,或說︰那被奉獻的,並不就是那給我們吃的基督,則應予以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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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2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2)誰若說,基督並沒有用這幾句話︰「你們要為紀念我而舉行此事」(路︰廿二,十九;格前︰十一,廿四)來把宗徒們,立為司祭,或說,基督並沒有命令宗徒們本人,以及其他司祭,奉獻祂自己的體和血,則應予以絕罰(參閱*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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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3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3)誰若說,彌撒聖祭,祇是讚頌與謝恩,或祇是對(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做祭獻的紀念,而它(彌撒聖祭本身),並不是贖罪之祭,或它祇為領聖體人得益,而不應該,也為生者、死者、為赦罪、赦罪罰,為贖補並為其他需求而奉獻彌撒聖祭,那麼,這種人,都該受絕罰處分(參閱*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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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4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4)誰若說,「基督在十字架上所舉行的祭獻,藉彌撒的聖祭,得以重演」,乃是褻聖的話,或因此而受到消損,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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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5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5)誰若說,「彌撒之舉行是為敬禮聖人,且為獲得他們在天主前的轉禱,一如教會所懷的意向」,這是騙人的話,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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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6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6)誰若說,彌撒的正典經文,含有錯誤,故應予以取消,那麼,這種人則應予以絕罰[*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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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7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7)誰若說,那公教會在舉行彌撒時所用的禮儀、衣服,以及外在的標記是令人不虔敬的厭惡的繁文縟節,而不是令人虔敬的禮規,則應予以絕罰[*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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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8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8)誰若說,那些只有(舉祭)司鐸一人領聖體的彌撒,是不該舉行的—(是不合理的)—所以,該予以取諦,則應予以絕罰[*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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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59    |
標題 | 有關彌撒聖祭的典章︰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9)誰若說,按羅馬教會的禮規,(舉祭者),應低聲誦唸彌撒正典部份以及祝聖(餅酒)經文;而這種禮規,應受譴責;或說,祇該用地方語言舉行彌撒;或說,在獻祭的酒爵內,不該摻水於酒內,因為這是相反基督的教訓,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到絕罰處分[*1746 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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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1750-1760 |
編號 | 1760    |
標題 | (B)關於請准兼領聖血的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二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
內容 | 此外在上述同一期會議中,尚有未經大會討論的兩個問題︰ [問題一]那聖而公教會所據的理由,令世俗人,連同那些不舉祭的司鐸們,祇在餅的外形下領聖體者,是否應如此堅持,竟沒有理由,可准予(其中)任何人,兼領聖血呢? [問題二]如果為了正當的並相宜於基督徒的愛德的理由,似乎應該(特)准某人或某民族、或某王國,兼領聖血,那麼,試問︰有那些理由呢? 既然,大會把上述兩問題,保留到他日,有機會時,予以討論和裁決,那麼,如今為了妥善顧及請求人的得救起見,故願意裁決,把本法令所提的整個事宜,移請至聖聖父—(羅馬教宗)處理;他依據自己的特殊機智裁判︰為了教友國家的利益,以及有助於申請人的得救起見,將准予飲領血爵(即准予兼領聖血)。 |
編號 | 1763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真而公教會對神品聖事的道理,由脫理騰聖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在教宗比約四世治下),為譴責現世代的邪說所判定而公佈者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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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下接1763-1778 |
編號 | 1764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祭祀與司祭職,由於天主的安排,互相連繫在一起,使二者在新舊約時代,形影不離。為此,公教會既知新約(時代)的有形可見的彌撒聖祭,由主—基督所建立,也就該信認在教會內,擁有新的有形可見的司祭職〔典章一〕,這就是由舊約轉移下來的司祭職(參閱︰希七12--)。但這個司祭職,也是由同一上主—我們的救主所建立〔典章三〕,而由聖經顯示,且公教會的聖傳,常教訓人,說︰宗徒們暨承繼他們司祭職的繼承人,擁有祝聖(餅酒為基督體血)、奉獻,以及分送祂的體和血的傳統權柄,而且,還具有赦罪與留罪的傳統權柄〔典章一〕。 |
編號 | 1765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司祭聖職雖是屬神的事,但為了使人更相稱地,更尊敬地履行聖職起見,理宜在教會的極有秩序的安排之下,分成各種不同的品級〔瑪十六19;路廿二19;若廿22--〕,以便依照所任之職司,為司祭職服務;而這種不同的品級,是以晉入神職班的剪髮禮為開始,然後由小品而晉入大品〔典章二〕。因為聖經的字句,明明論及的,不僅是司祭職,也是六品職(宗六5;弟前三81;斐一1),而且,聖經對那些特別有關他們晉級應注意的事項,用非常嚴重的詞句,教訓他們,而從教會開始,就按每一品級的職司,這樣習慣地稱呼著︰五品、輔祭品、驅魔品、讀經品與司閽品,但它們的等級,並不相等。因為教父們暨歷屆聖公會議,都把五品,列入大品,而其餘的品級,據我們所(慣常)讀到的,是被列入為小品。 |
編號 | 1766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既然根據聖經,與宗徒的傳授,根據教父們的一致意見,(天主)藉神品聖事中所用的經文以及外在的標誌,顯然施予人恩寵,則「神品」之為七件聖事之一的,真正的,原本的聖事,那是誰也不該懷疑的事(典章三)。因為保祿宗徒對弟茂德說︰「我提醒你,把天主藉我的覆手所賦予你的恩賜,再熾燃起來,因為天主所賜給我們的,並非怯懦之神,而是大能、愛德和慎重之神」(弟後一6,7;弟前四14)。 |
編號 | 1767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但因神品聖事與聖洗、堅振兩件聖事一樣,被印上不能消除不能抹去的神印,故聖公會議,理應譴責有些人的謬論,妄說︰新約的司祭,祇擁有暫時性的權能,若他們不為天主的道服務,他們即使按規晉陞鐸品,也能返俗,成為世俗人〔典章一〕。誰若肯定︰所有的基督信徒,不分彼此,都是新約的司祭,或說,所有的(基督徒),都具有同樣的神權,那麼,看起來他們無異是在擾亂(推翻)那「如整齊軍旅的」(歌六10)教會聖統制〔典章六〕;因此,他們也不啻是在相反真福保祿宗徒的道理,相反一切宗徒、一切先知、一切聖史、一切司牧、一切聖師〔參閱︰格前十二29;弗四11〕。 |
編號 | 1768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故此,聖公會議宣佈︰除了教會的等級外,那繼承宗徒位的主教們,是有關這聖統制的主要人;〔一如同一宗徒所說的〕他們是由聖神所立的全群中的監督,來管理天主教會〔參閱︰宗廿28〕。他們是長老們—司鐸們的上司,施行堅振聖事,晉陞教會的服務員(聖職人員),還能處理其他較低級的聖職人員所無權處理的一般事宜〔典章七〕。 |
編號 | 1769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此外,聖公會議,教訓人說︰在晉陞主教、司鐸以及其他神品的事上,既不需要民眾的同意,亦不需要任何世俗權貴與官長的同意、呼召或權威;蓋沒有這一切,那所陞的神品,仍然有效,更進一步,大會判定︰那些祇由民眾,祇由世俗權貴與官長所召叫所建立而來施行這聖神的人們,以及那些因自己的冒失而來擔任神職的人們,都不該被視為教會的服務員,而該被視為「不由大門而入竊賊與強盜」(若十1)〔典章八〕。 |
編號 | 1770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以上有關神品聖事的種種,便是這聖公會議所認為,要教訓基督信徒的道理。下列的各條典章,是由大會所建立,以懲罰那些相反上述正道的種種邪說,好使眾人,由於基督的助佑,運用信理的規條;能在許多謬論之中,輕易地辨認真理,而予以堅信。 |
編號 | 1771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1)誰若說,在新約(時代),並無有形可見的外在的司祭職的存在,或沒有一種祝聖(即成聖體成聖血),與奉獻主的真體真血的權,以及赦罪與留罪的權,而祇有純粹宣講福音的職司,或說,凡不宣講福音者,完全不是司祭—司鐸,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4 1767〕。 |
編號 | 1772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2)誰若說,除了司祭職之外,在公教會裡,沒有其他藉以循序陞入鐸品的大品與小品的品級,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5〕。 |
編號 | 1773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3)誰若說,神品或聖秩,不是由主基督所建立的真的正式的聖事,或這是一種人為的虛構,由教會不識事務的人士所構想出來的,或祇是選拔天主的講道員或施行聖事人的一種禮節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6〕。 |
編號 | 1774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4)誰若說,藉著聖秩禮,並不給人聖神,因此,主教白白地說︰「領受聖神吧!」或說︰藉著聖秩禮,並不被印上神印,或說︰人一旦被陞為司鐸後,還能返俗,做一個世俗人,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767〕。 |
編號 | 1775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5)誰若說,那教會在聖秩禮中所用的傅聖油禮,不僅是不需要的,而且,還是危害的,該予以輕視;相仿地其他禮儀,也是如此,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776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6)誰若說,在公教會裡,沒有由於神品所建立的聖統制,那就是由主教、長老—(司鐸)—以及其他服務員—聖職人員所組成的聖統制,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1768〕。 |
編號 | 1777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7)誰若說,主教不是(長老)司鐸的上級(上司),或無權施行堅振與神品聖事,或說︰主教們們所有的權,是與司鐸的相同;或說︰他們所授予的聖秩—神品,若未得民眾或世俗權貴的同意,那麼,他們就「召叫」—「聖召」而言,是無效的,或說︰那些不是由於教會的法典方面的權而按規晉秩的也不是由教會權威所派遺的,而是從別處竄來的,都是宣道與施行聖事合法服務員,那麼,這種種的人,都該受絕罰處分〔* 1768〕。 |
編號 | 1778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三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 |
內容 | (8)誰若說,凡由羅馬教宗的權威所提拔的主教們,不是合法的,不是真的主教,而是人為的塑像而已,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797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人類原祖,受聖神的默感,曾宣告婚姻永久的與不可拆散的鎖鏈,因為他說過︰「這才真是我的親骨肉︰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3-24;弗五31)。 |
編號 | 1798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主基督更清地教訓人說,這種鎖鏈,祇由(男女)兩人所結合所連接,因為祂指著這最後這句話,猶如由天主(口中)所發出的,說︰「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瑪十九5),而且祂立即堅定了那由如此偉大的所宣告的話的鞏固性,說︰「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9;谷十9)。 |
編號 | 1799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基督是一切聖事的建立者與完成者;祂親自以自己的苦難,為我們掙得那完成(夫妻之間)自然愛情的恩寵;而且這個恩寵還堅定了(夫妻)不可拆散的結合,並使夫妻成聖。因為保祿宗徒指示,說︰「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弗五25) ;隨後,他就接著說︰「這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而說的」(弗五32)。 |
編號 | 1800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為此,在福音律法下的婚姻,既由於基督(所賦予的)恩寵,(遠)勝於古律時代的婚姻,故我們的聖教父們,教會的公會議以及全教會的聖傳,常常教訓人,說(新約時代的)婚姻(婚配),理應被列入新約時代的聖事裡。迨至今日時代,有些無知失敬的人,不僅對這件可敬的聖事,抱有相反上述(傳統)道理的想法—而且,他們還用他們的一貫作風,借福音美名—縱肉慾之自由,對公教會的想法,以及由宗徒時代傳下來的正直習慣,竟「口誅筆伐」危害信眾,(真令人憎惡!)。這聖公會議認為︰為了遏阻他們的冒失,理應把上述裂教(性質)的重要異端邪說,處予絕罰,同時把有關這些異端人本身,以及他們的邪說的絕罰條款,判決如下,以免更多的人,蒙受他們的危害。 |
編號 | 1801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1)誰若說,婚姻不是真的、正式的,福音律法下七件聖事之一,由主—基督所建立的聖事,而是由教會中的人們所發明的,且也不能帶來恩寵,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1800]。 |
編號 | 1802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2)誰若說,基督信徒,可娶兩個妻子,並無神律予以禁止,則應予以絕罰(瑪十九91)[*1798]。 |
編號 | 1803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3)誰若說,祇有肋味紀(十八6--)所記載的血親和姻親身份(等級),能阻擋人結婚,或使所結的婚姻無效;而且教會也不能寬免一些婚姻阻擋,或立定一些婚姻阻擋,以阻止若干人之結婚,或使一些婚姻無效,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處分[*1559]。 |
編號 | 1804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4)誰若說,教會不能立定一些取消婚姻效力的阻擋,或在這立定這些婚姻阻擋上,曾犯了錯誤,那麼,這種人,應該予以絕罰。 |
編號 | 1805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5)誰若說,婚姻的鎖鏈,能因異端,或因同居之麻煩,或因配偶之無情(缺少愛情)而得以拆散,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806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6)誰若說,男女教友結婚而沒有同房的婚姻,並不因對方宣發修會隆重聖願而告無效—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807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7)誰若說,誰若說,教會犯了錯誤,因為她在過去與現在,都教訓人,說︰按福音與宗徒的道理(參閱︰谷十;格前七),婚姻的鎖鏈,不能因配偶一方之犯姦而被折斷(拆散);而且,雙方配偶,即使那無罪的,並沒有給對方犯姦原因的一方,也不能在對方配偶尚活著的時候,再和他人結婚;再者,那離棄犯姦的妻子而另娶他婦者,犯奸淫;同樣,那離棄犯姦的丈夫而另嫁於他人者,也是犯奸淫;那麼,這種人,應予絕罰。 |
編號 | 1808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8)誰若說,幾時教會判定夫妻因為許多原因,能夠分房而睡,那就是︰夫妻可作定時或不定時的分居,那時教會犯了錯誤,那麼,這種人,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809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9)誰若說,已領受神品(大品)的聖職人員,或已隆重地宣發貞潔聖願的會士,都能結婚,而他們所結的婚姻,雖有教會法律的禁止,與聖願的阻擋,還是有效的;要是不然的話,那無異是懲罰婚姻的舉動,而且,所有自知沒有貞潔恩賜的人們,(即使已發了貞潔聖願),都能結婚,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天主不拒絕正直地求祂的人們,「且祂也不許我們受那超過我們能力的試探」(格前十13)。 |
編號 | 1810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10)誰若說,結婚人的地位,勝過守貞或守獨身人的地位,而守貞守獨身,並不比結婚更好更有福(參閱︰瑪十九11--;格前七25--, 38-40),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811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11)誰若說,在一年某些時期內,(教會)禁止行隆重的結婚禮,那是一種殘酷的迷信,是出於外教人的迷信行為;或若譴責教會在婚姻中所施予的祝福以及其他禮儀,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812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12)誰若說,婚姻事件,不屬於教會的判官,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1813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雖然誰也不該懷疑的是︰由男女雙方自由同意而結成的秘密婚姻,幾時教會並沒有使它無效,那時便算被認為有效的真實的婚姻,是以那些否認這種婚姻是真的被認為有效的人們,就是那些貿然肯定︰子女未經父母同意所結的婚姻為無效,而父母能使它有效或無效的人們,理應為這聖公會議所懲斥。雖然如此,天主的聖教會,由於極公正的原因,對這種(秘密)婚姻,常表示憎惡而予以禁止。 |
編號 | 1814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但聖公會議,既然看到︰這樣的禁止,因人們之違抗,已無裨益之可言,且也考慮到︰從同一秘密婚姻的配偶所產生的重大罪惡,不一而足,尤其是那些存留在懲罰情況下的配偶罪孽,更為嚴重︰蓋他們把從前和她秘密結婚的前妻遺棄了,公開地再和他女結婚,而和她永久在犯姦中生活著,那真是可惡;教會既不判斷秘密之事,那就不能不採取(更)有效辦法,來補救(防範)這種罪孽之發生,故(這聖公會議)根據了教宗依諾森三世領導下所舉行的(第四屆)拉脫朗聖公會議的縱跡,頒發命令︰以後(男女)在結婚之前,要由將結婚者的本堂神父,一連三個慶日,在聖堂隆重彌撒中,三次宣告︰誰與誰將舉行婚禮;迨這種宣告,完了之後,若沒有發現法定的阻擋,那麼,婚姻應在教會面前進行︰由本堂神父,問明了新郎與新娘,而獲得彼此同意結婚之後,便給他們說︰「我把你們結成婚姻,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或唸其他由各省區教會所准定的禮儀經文。 |
編號 | 1815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法律的寬准〕假使有時候,這麼多次宣告,唯恐有人惡意地阻止這婚姻的舉行,那麼,那時候,祇一次宣告就夠了,或至少婚姻,應由本堂神父,借同二三名證人前舉行;最後,那在聖堂中所舉行的公告,結束之前,若有什麼婚姻阻礙,那就(很)容易地被發現了;但若正權力人(即教區首長……)認為上述這種公告,應予以寬免,那就另作別論;對此聖公會議讓正權力人的明智審斷(不予干涉)。 |
編號 | 1816    |
標題 | 論婚姻—婚配聖事道理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懲處〕誰若不在本堂神父面前,或不在由本堂神父或正權力人所認可的其他司鐸前,偕同二三證人,擅敢結婚,那麼,這聖公會議,就把我們,完全成為不能這樣結婚的人,並判決這樣的婚約,是無效的,是完全不存在的,因為本公會議,藉著本法令,取消這種婚約而使之無效。 |
編號 | 1820    |
標題 | 論及煉獄的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公教會既因聖神的默導,由於聖經與教父在歷屆聖公會議中自有相傳的傳統道理,以及由於最近這次大公會議所傳授,教訓人說︰有一個煉獄〔參閱*1580〕,而且,被拘留在那裡的靈魂,可用信友們的善工,尤其是用那(為天主所)悅納的祭台—彌撒聖祭,來予以救助,故這聖公會議,命令主教們,要把那由聖教父與聖公會議所傳授的有關煉獄的道理,教訓基督信徒們,要教他們予以相信堅持,還要用心地設法,到處予以宣講。但在鄉下人前面,若舉行公開演講,切忌涉及艱深難悟的問題,因為這對民眾的教育不會有益,也不會增進他們的虔誠。同樣地,對那些不一定的,或帶有虛偽外表的(學說),也不得予以張揚與討論。諸凡有關好奇的、迷信的、或帶著營利性質的學說,應被視為信眾的惡表與絆腳石,一律予以禁止,不得宣講!… |
編號 | 1821    |
標題 |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聖公會議命令所有的主教以及其他負責教授與照管信眾的人們,要依據公的由宗徒傳下來的,由初期的基督信徒所接受的習慣,並依據聖教父們的一致主張與歷來公會議的決定,用心地、講解那特別有關聖人們的轉禱、以及對他們的呼求,對他們遺髑的尊敬,對聖像的合法敬禮的道理,要教訓信眾們說︰那些和基督一起為王的聖人們,把他們自己的祈禱,為人類而奉獻於天主;是以,懇切地呼求聖人,並為了向天主,藉祂的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我們唯一的贖主與救主而求恩起見,奔赴聖人台前,求他們代禱,求他們助佑,那是好的,有益的事;但有些人否認︰那些在天上永享永福的聖人們,理應受到呼求;或有人說,聖人們不為人們祈禱;或說︰假設他們也為我們每個人祈禱,那麼,這是呼求偶像的罪行,或與天主的話相牴觸,或相反那「唯一天主與人間的中保耶穌基督」(參閱;弟前二5)的榮耀;或有人說,若有人用言語,或用心靈向在天上為王享福的聖人哀禱,那是愚蠢的行為︰凡此種種說法,都是失敬的。 |
編號 | 1822    |
標題 |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還有殉道聖人們以及其他與基督一起生活的聖人遺骸,既曾為基督的活肢體與聖神的官殿〔參閱︰格前三16;六19;格後六16〕,理應受到光榮而被納入永生,為信眾所尊敬;天主也常藉他們的遺骸,賦予恩惠於世人;所以,誰若說,聖人們的遺髑,不該受人尊重與尊敬,或說,信友們無益地尊敬聖物聖墓,且亦白白地去紀念聖人,而求他們轉禱賜恩,那麼,這些人,完全應該受到譴責;其實,教會早已譴責了這些人;如今教會,還是如此。 |
編號 | 1823    |
標題 |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但基督的、和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以及其他聖人們的(聖)像,應該特別地被安置、供存在(聖)堂裡,並予以應有的尊重與尊敬,這不是因為在這些聖像裡,含有某種「神性」或某種「神力」,因而予以事奉;這也不是說,人該向這些聖像求賜什麼恩惠,或該把自己的依恃心,妄寄在這些聖像上,如同從前的外邦人,曾把他們的希望,寄托於偶像上一樣〔參閱︰詠一三四15--〕,而是因為那對聖像的尊敬,乃是歸諸那聖像所表示的實際人物,例如︰我們當親吻聖像並向聖像俯首示敬時,我們就朝拜基督,並尊敬那聖像所描繪的聖人。歷來教會的大公會議,尤其是第二屆尼采大公會議,早已明文規定,以駁斥那些反對敬禮聖像的人們〔*600 ss〕。 |
編號 | 1824    |
標題 |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但那主教們應該用心地教導信友的是︰信眾藉那畫像或其他雕像所描繪所表達出來的我們贖世主的奧蹟史,可以領悟、並可因想起信條,勤加默想而受到堅定,從而由這些聖像上,獲益良多;這不僅告知信眾所受於基督的種種恩賜與恩惠,且也激勵他們,去感謝天主,藉著聖人們所顯的靈蹟;感謝天主賜他們所立芳表,因而調整自己的生活言行,去效法聖人們,去朝拜天主,愛慕天主而虔誠地去奉事天主。但誰若教授那反對這些規定的道理,或對此持有異議,則應受絕罰處分。 |
編號 | 1825    |
標題 | 論對聖人遺髑與聖像的呼求與尊敬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但若在這聖潔有益的善舉上,有所流弊發生,那麼,這聖公會議,切願予以澈底根除,不得有任何描繪邪道而使無知的人,陷入錯誤危機中的畫像,樹立起來。如果有時候,為了適應於無知民眾的胃口,(不得不)用圖像來表達聖經的歷史和記述,那麼,應該這樣教訓民眾說,這天主的性體,不是像肉眼所能看見的,也不是任何顏色,任何形像所能表達的物體,一如圖像所描繪的一樣。所有在呼求聖人,尊敬聖觸聖像事上的一切迷信,都該予以剷除;所有對此所發生的一切卑鄙營利,都該予以取諦;所有一切流弊,都該予以杜絕…。為了使人更忠實地遵守上述的一切起見,聖公會議規定︰若沒有主教的核准,誰也不得在任何地方安放不尋常的聖像,或設法安置這一類的聖像。若沒有主教的核准,不得承認任何靈蹟。也不得收納任何新的聖髑。 |
編號 | 1830    |
標題 | 論二人決鬥或二人比武事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既然,這是可惡的由魔鬼製造出來的二人決鬥習慣,不僅雙雙流血身死,還危及雙方的靈魂,故應從基督徒的地球上,澈底予以剷除,不分帝皇、君王或帶有任何名號的現世首領,若准在自己的領域內,在基督徒之間,舉行決鬥,那麼,就因這事的本身,他們成為絕罰者︰那決鬥者,以及被邀為他們中保者,都應受到(教會的)絕罰…以及永久不名譽的懲罰,而且,都該按教會法律的規定,被視為殺人犯,且若他們就在決鬥中死去,則他們永遠不得按教會的禮規,受到殯葬〔參閱︰GREG. 1x.Decr.V.t.13.c.1—2(Frdb 2, 804)〕 |
編號 | 1835    |
標題 | 大赦法令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五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三月三至四日 |
內容 | 既然放大赦的權柄,是由基督賦予於教會,而教會即從極古的時代起,就已運用了這天賦的神權〔參閱︰瑪十六19;十八18〕,那麼,這神聖公會議訓示︰這放大赦的習慣,即為基督徒的得救,非常有益,並為歷來公會議的權威所核准的習慣,在教會內,應該予以保存,且(大會)下令,並把那些說,大赦是無用的,或否認教會有放大赦權柄的人們,一律予以絕罰處分。但大會切望在發放大赦上,要有節制,以免教會紀律,因太輕易發放大赦而導致鬆弛的境地。大會為了糾正、更正那從大赦所生的流弊,並為慎防人,藉此大赦美名而給異端人以毀謗之機起見,大會在本法令中,一般地規定︰所有為了大赦而做的罪惡交易……應完全予以取諦為要。 |
編號 | 1847    |
標題 |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
內容 | 我們終於獲得了我們日夜不斷地所操勞的,不斷地向光明之父(雅︰一17)所切求的恩惠,因為極大多數的主教暨其他顯要首長—由於我們書面的邀請,也有由於他們自己的虔誠所激勵—以各(民族)各國家基督徒的名義,從各處來到這個城市,來參加這個盛大的公會議…我們為了維護會議的自由,我們致書於我們的代表們,允許他們,除了論(七件)聖事論其他被認為重要的事件,連把我們的,保留於我們分內的聖座事,也一併提交大會,自由予以討論、定斷、判決,以推翻異端邪說,以革除流弊而維護道德;大會便即可以極大的自由,極大的謹慎予以討論、予以審慎、成熟地定斷、說明,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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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Bulla Benedictus Deus)—公元一五六四年一月廿六日 見1847-1850 |
編號 | 1848    |
標題 |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
內容 | 這聖公會議,為了表示自身對聖座的尊敬,也追隨了從前各大公會議的芳蹤,呈上第廿五期公開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二月四日)所通過的決議,請求我們,核准大會在我們的以及在我們前任教宗時期內所通過的一切決議;我們…獲悉了大會的這項請求之後,我們就和我們可敬樞機同仁們,深思熟慮此事,再特別求了聖神的助佑,深知大會的種種決議,為我公教會,為我基督子民,確是有益的,並有利於他們的得救;我們就為了讚頌全能天主起見,按我們同仁在御前樞密會議中所表示的主意和同意,今天用宗座的權威,把這大公會所決議的一切,以及每一項決議,都予以核准,並令所有的基督信徒,都該予以接受與遵守… |
編號 | 1849    |
標題 |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
內容 | 此外,若任何人對大公會議的決議,自由發表詮解與注釋,則可能發生顛覆與混亂;故我們用宗座的權威,禁止任何人,…沒有我們的權威,不得在大公會議的決議上,加上任何詮解、注釋、附註、評注以及其任何形式的解釋,或以任何名義,即使以加強大公會議的決議名義,或以執行其決議的色彩,也不可擅作任何決定。 |
編號 | 1850    |
標題 | 論大公會議屬於教宗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核准脫理騰大公會議的詔書 |
內容 | 但在(大公會議的)決議中,如有所說的與所規定的,似乎暗昧不明,需要予以解釋或予以澄清,那麼,請赴我主所選的地方去,即請前來聖座;她是眾信友的(慈母與)導師︰她的權威,也由這次聖公會議,如此尊敬地予以承認(參閱︰第七期會議論革新法令—序言)。事實上,若從這大公會的決議中發生什麼困難和爭論,那由我們負責去聲明和裁奪,這也是聖公會議自己所決定的…。 |
編號 | 1851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一︰凡在公元一五一五年之前,或由教宗,或由大公會議所譴責(懲罰)的一切書籍,以及不被列於目錄中的書籍,應同樣被認為受譴責的書籍,一如從前受到譴責書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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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脫理騰大公會議頒發禁書條文(Const. Dominici gregis custodiae)——公元一五六四年三月廿四日 禁書條文,共計十條,是脫理騰大公會議中的廿二位禁書目錄編製委員的工作結晶。公元一五六二年一月十四日教宗比約四世頒發詔書(Cum magnus jam),下令開始這項工作;但當大公會議結束時,這項秘密討論的工作,尚未能完成;因此,在大會的議程裡,以及在大會的「通則」中,都未曾提及禁書目錄的條文;但到最後,終於由「主的羊群」詔書(Dominici Gregis)所公佈,付諸實施。 見 1851-1861 |
編號 | 1852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二︰凡異端頭目(首領)的書籍,不管他們是在上述[一五一五年]之後發明或接受異端者,也不管他們現在或過去,當異端頭目或領袖者……都完全在被禁之列。至於其他明明討論宗教的異端書籍,完全受到譴責(懲處)。但那些不是討論宗教的書籍,准予公教神學士……去審查和裁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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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53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三︰那些由受罰的作者所譯的,即使它的原作是教會方面的作品,祇要它的內容,並不相反健全的道理,也可准予人閱讀。但對舊約的譯文,能由主教的裁判,祇准博學而虔誠的人士去閱讀;但他們祇可把它們,作為(協助)了解聖經的通俗本之用而不可把它們視作健全的譯本。對於新約的譯本,為第一批作家所列入禁書目錄者,誰也不得去閱讀,因為讀者從閱讀這種譯本中所得的益處少而害多,(不可不慎!)。但若這些譯本,附有被許可的這種詮解,或有通俗本作為對照,那麼,除了可疑之處外,可由某些公教大學的神學院、或由「通查」(聖部)(Inquisitio generalis),准予同一大學的學者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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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54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四︰經驗顯示︰如果到處不分皂白地,准人閱讀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則因人之冒昧,得益少而受害多;為此,在這一事上,應由主教或審查員作判斷,他們能隨本堂神父或聽告司鐸的主意,准許他們的公教信友,閱讀那些由公教作者所譯的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好使信友們從這些閱讀中所得到的,不是損害,而是對信德與虔誠的增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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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55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五︰有些由異端派的作者所出版的書籍,其內容並不或很少包括作者自己的話;作者祇收集他人的詞句而已,例如︰字彙、辭源(文句引得)、成語辭典︰等是;對於這一類書籍,如果有需淨化之處,則隨主教之意,經淨化或更正後,方可准(公教徒)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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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56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六︰那些用地方方言所寫的有關現代公教與異端人士辯論的書籍,不得到處准予人閱讀,但該遵守那些有關閱讀聖經的通俗文本的規定去處理之。至於那些有關人之善生、默禱、信仰以及諸如此類的論證書籍,若其中所講的都是健全的道理,則它們即使用通俗語文所撰寫的,也沒有被禁止閱讀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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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57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七︰那些明明討論、敘述或教授淫蕩的或猥褻事的書籍,既使人閱讀後,不僅在信仰上,而且在倫理道德方面,也容易受到損害,故應完全予以禁止閱讀…不過那些由古代外教人所寫的(這種)書籍,因其文詞與文質的典雅,可准予人閱讀,但沒有理由,讓兒童們搶先去閱讀這種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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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58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八︰有些書籍的主題是善良的,但其中偶然插入一些有關異端、背信、問仙、或迷信的事;這種書籍,經公教神學士淨化後,可准予人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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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59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九︰諸凡講述地、水、氣、火、木,以及人的手指紋的占卜術、叫魂術(與亡人來往的占卜術),不管其中含有拈鬥、妖法(巫術)或觀察鳥兆術、符咒術的種種書籍都在被拋棄之列。主教們應用心設法,使那些占星術的書籍、論文、傳單,不要為人所購置或傳誦,因為在這些書籍……中,竟有人敢把那些屬於人自由意志的、不一定的將來事或屬於命運事、偶然事、作一定的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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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60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條文十︰對於書籍或其他寫作的印行本,應遵守在教宗良十世的領導下所舉行的(第五屆)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所規定的條文去處理。〔接下去,講有關寫作者,出版者以及圖書館的紀律的種種特殊條例〕(Leo X, Infer sollitudines, 4 Maii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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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61    |
標題 | 禁書條文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禁書條文 |
內容 | 最後,大會命令所有的信友,誰也不得擅敢違犯以上各條所規定,或閱讀或存有那禁書目錄中所列的禁書。誰若閱讀或存有那些異端人或任何其他因異端邪說、或因有傳播邪道嫌疑而受罰受禁止的作者所寫的書籍,則應立即受到絕罰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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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禁書條文 1851-1861 |
編號 | 1862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我某以堅強的信心相信並承認那羅馬聖教會所用的,包括在〔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150 QS〕信經中的一切以及每一條信理,即︰ 我信一個天主全能的父,天與地,一切有形無形者的創造者,且信一個主耶穌基督,天主的子—獨生子,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由(聖)父所生而非所造,與(聖)父同一性體,萬物是藉著祂而受造的;祂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且因聖神由童貞瑪利亞而成為血肉、而成為人;祂在比拉多治下,也為我們而被釘在十字架上,受難而被理葬;且按聖經所載,第三日復活、升天、坐於(聖)父之右,將帶真榮耀而再來,審判生者與死者,而祂的主國,(萬世)無疆,且(我信)聖神—主及賦予生命者,由父與子所同發;祂和父及子,同受欽崇,同享光榮;祂曾藉先知發言。(我信)一個聖而公教會,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我承認赦罪的聖洗,(只)有一個;我期待死人復活,及來世的生命。阿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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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公元一五六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教宗比約四世,根據「普遍革新」法令〔Decr﹒reformatione generali SGTr﹒9, 1086〕,擬成上列對信理的宣誓詞;今日教會法典一四○六條Can﹒1406(cdIC),並規定了誰應該用此誓詞來宣誓。 見 1862-1870 |
編號 | 1863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我極堅決地承認並擁護那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傳統(道理)以及同樣的教會禮規與典章。同樣地,我承認︰教會有權判斷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而我答應,我按(慈)母聖教會亙古迄今所堅持的意義去了解聖經,而且除了按聖父們一致同意的意義外。我將不會領悟聖經、詮解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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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64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我也承認新約的、真正正式地、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建立聖事,共有七件,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告解(懺悔)、終傅(病人傅油)、神品、與婚配;這七件聖事,為人類的得救,雖然並不都是為每個人所必要的,卻都賦予人恩寵,而其中聖洗、堅振、神品三件聖事,不得予以第二次領受而免於罪。此外,我也接受、贊成︰若欲隆重地施行上述各件聖事,必須依照公教會所接納的、所核准的禮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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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65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在脫理騰聖公會議中所定斷的、所宣佈的一切的、以及每一條(道理),我都予以擁護與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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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66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同樣地、我承認,在彌撒(聖祭)中,為生者亡者所奉獻於天主的、是真的、正式的、贖罪之祭,而且,那在至聖聖體聖事中者,真正地、實在地、本質地、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連同祂的靈魂與天主性在一起,且這餅的全部本質,變成(基督的)體,而這酒的全部本質,變成(祂的)血,那就是公教會所稱的「體變」。我也承認,不論領聖體,或領聖血,都是領取完整的基督,都領了真的(聖體)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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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67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我堅信︰有一個煉獄,信友可以(祈禱、善工)來救助那些被拘在煉獄中的靈魂;相仿地、(信友們)也該尊敬、呼求那些和基督一起為王的聖人(聖女)們;他們向天主,為我們奉獻、祈禱,而且他們的遺髑,也該予以尊敬。我堅決地主張︰基督與終身童貞天主之母的像,以及其他聖人(聖女)們的像,都該予以繪製、保存,並該按他們應有的尊榮、敬禮,去予以尊敬;我也肯定︰基督曾賦予教會放大赦的權柄,而這大赦的發放,非常有助於基督子民的得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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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68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我承認聖而公教會—由宗徒傳下來的羅馬教會是全教會的(慈)母與導師;且我允許並宣誓︰我對羅馬教宗—宗徒之長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與耶穌基督的代表,予以真(誠)的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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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69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此外同樣地,對所有用聖的教會典章與(歷來)大公會議,尤其是由脫理騰大公會議〔以及由(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所傳授的所斷定的所宣佈的一切〔尤其是對羅馬教宗的首席地位暨對其不能錯誤的訓導所定斷的一切〕,我毫無遲疑地予以接納與承認;同時對那些相反(這些道理)的一切謬論,以及任何由教會所譴責的,擯棄的、絕罰的,我同樣也予以譴責、擯棄與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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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70    |
標題 | 脫理騰(公會議)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與我們連繫詔書 |
內容 | 我某許諾、願意、宣誓,願天主暨此天主的聖福音助佑我堅信︰這公(教會)的真實信理;若沒有這信理,誰也不能得救;而我如今自願所相信的,且真實地所堅持這個信理,我要在天主的助佑下,非常恒心地予以完整無瑕的堅持與堅信,至死不渝,而且,我要竭盡所能,設法把這個信理,向我們的屬下或向那些將屬於我們的人們,予以堅持,施訓與宣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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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與我們連繫詔書 1862-1870 |
編號 | 1880    |
標題 | 論天主聖三暨天主降生道理,以攻斥「天主一位而非三位」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既然某些人典章 |
內容 | 〔我們切願這樣警告眾人〕︰有些人到今還說、教訓人或自己相信,全能天主論位不是三位,且論性體的一致性方面,不是被組成的,完全是不分的,而在神性的本質方面,是純一的;或(說)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與父及聖神,不是透過一切,同一性體的真天主;或(說)同一的主,按肉身而論,不是因聖神而受孕於至福終身童貞瑪利亞的胎中,而是像其他平常人一樣,由若瑟的精子而受孕;或說,同一的主,我們的天主耶穌基督,不曾受過極殘酷的死亡,好使我們,從罪惡、從永死中被贖出來而與(天)父重歸於好而進入永生;或說,同一至福童貞瑪利亞,不是天主的真母,也不是常常保持完整的童身;其實,(瑪利亞)在產前產時及產後,由於天主父及子及聖神的全能,永保貞身完整︰這是我們用宗座的權威所要求的、所告知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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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既然某些人典章(Const. Cum quorumdam hominum)—公元一五五五年八月七日 這是教宗比約四世的有關道理的文獻,是被安置在脫理騰大公會議整體文獻之後。教宗比約五世與格來孟八世,先後於公元一五六八年十月一日(Const. Romanus Pontifex)與一六○三年二月三日(Bulla Dominici gregis)頒發詔書,以堅定上述典章。 |
編號 | 190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既不是天使的,又不是原祖的—還是完整的,即尚未失足的原祖的—功績,可被稱為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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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彌額爾.白雲(de Bay),連同若望.黑色士(go﹒Hessels)與安東尼,沙落絨〔Antonio Sablonio (des Sablons)(O.F.M)〕,傳播謬論。公元一五六○年六月廿七日巴黎(Sorbonae)大學,譴責白氏的十八個命題。白氏便寫了「註解」(ANNOTATIONES),為自己的謬論辯護。雙方辯論非常激烈,雖經教宗比約五世下令緘默,卻一無效果。後教宗採取巴黎大學一方面的資料,頒發詔書,以譴責白氏謬論。 *白氏各項謬論,均由白氏各種著作中節錄下來,牽涉頗廣 見1901-1980 |
編號 | 190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正如惡行,由於它自己的本性,理應遭致永死;同樣,善行—(善工)—由於它自己的本性,理應掙取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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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03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不拘為天使或為原祖,假設他們保持那(原來的)地位(不犯罪),直至生命的末刻,那麼(那個)(真)福,是功績,而不是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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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0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永生之所以被預許於完整的人(即尚未失足的原祖)與天使,是看在(他們的)善工份上,而(他們的)善工,由於本性的律法,本身就已足於獲得永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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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0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在那預許於天使及原祖的預許中,就含有本性義德的典章,而「永生」之所以被預許於義人,就是藉著這個典章,並不看別人的面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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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0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本性的律法,給人(原祖)這樣的規定︰假設他恒心聽命,(不背逆天主的命),那麼,他便進入那不能死亡的永生(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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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0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完整原祖的功績—(即在原祖未失足前所立的功績),曾是第一受造物的恩賜,但按聖經的說法,並不正直地被稱為恩寵;這樣才發生︰那應該被稱為恩寵的,祇是功績並不也指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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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0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8)在那藉基督的恩寵而蒙救贖的人身上,不能找到那不是白白地賦予於不相稱人的善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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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0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9)那些所賜予於完整的—(即尚未失足的)—人與天使的恩賜,也許由於它為理智所贊同,可能被稱為恩寵,但因按(聖)經的習慣,「恩寵」一名,祇指那由耶穌「基督」所賜予於無功者與不相稱者的恩賜,所以,也不是功績,也不是那報答善功的賞報,應該被稱為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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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1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0)那罪赦後往往還存留的罪的暫罰赦免,以及肉身之復活,正式地,祇該歸功於基督的功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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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1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若)在這有死的今生、熱心地、正義地、生活而至死不渝,那我們就獲得永生;這正式地,不該歸功於天主的恩寵,而該歸功於那由天主的正義判斷,自造物之始所已製定的本性秩序︰而且,在賞報善功的事上,也不是看在基督的功績份上;這祇是依照人類,由於本性律法所建立的原始制度,使永生,因天主的判斷,應賞給那些服從(天主)誡命的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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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1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2)這是貝拉久(白拉加)(Pelagus)的主張,即︰在(天主)義(子)的恩寵之外所做的善工,不是掙取天國的功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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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13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3)由(天主)義子所做的善工,其所以領取功績的理由,不是因為這些善工的做成,由於住在天主義子心中的聖神所致,而是祇因為這些善工—(善行)—是符合律法。也正因此而服從律法之故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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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1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4)義人們的善工,在最後審判的那天,並不領取那比那義人們由於天主的公正判斷所掙取的賞報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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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1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5)功績的理由,不是在於那行善的人,擁有恩寵,並有聖神居住在他的心中,而是祇在於那(行善的人),服從了天主的律法;〔這是他屢次複述的主張,而且,幾乎他的整本書,都用很多的理由,來證明這一個主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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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De operum meritis, Lib. C.1 |
編號 | 191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6)〔在這同一本書裡,他(白雲氏)屢屢複述〕︰凡無愛德而做的事,不是對律法的真正服從。(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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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E—卷二—一章 |
編號 | 191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7)他說他與貝拉久(白拉加)同感︰他們說,為了立功的理由,人必需透過(天主)義子的恩寵,提昇到天主化的境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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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EⅡ﹒4 |
編號 | 191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8)望教者的善工,如信仰、與罪赦前所做的懺悔,就(掙取)永生的功績,而望教者,除非先把前罪的障礙除掉,將決不獲得永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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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EⅡ C6 |
編號 | 191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19)這似乎暗示︰那基督所做的公義與節制的行為,由於作者—(基督)的地位,不曾產生更大的效能。(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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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EⅡ 7 |
編號 | 192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0)沒有一個罪,從它自己的本性而論,是可以原諒的罪—(小罪)—但所有的罪,都應遭受永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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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EⅡ 8 |
編號 | 192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1)人性之受到提拔、且昇華到分享神性的領域,為(尚未失足的)完整原祖的景況而言,是應該的;因此這該被稱為本性的而不是超性的(領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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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a c1, 4, 5, 6 |
編號 | 192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2)他們的主張是愚蠢的,因為他們說︰人自始,就因一種超性的、平白的恩賜,被提拔到超越自己本性的境界,好使人以信、望、愛三德,超性地事奉天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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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a c﹒6 |
編號 | 192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4)這種主張,是由虛偽的無所事事的人,依照哲士的冒昧所構想出來的,〔理應按貝拉久主義(的下場),遭受擯棄〕,那就是︰人自始就這樣受到建立,即︰人透過那加在人性上的恩賜,因造主的慷慨,受到提拔,被提拔為天主的義子;而這種主張,應按貝拉久主義的(下場),受到擯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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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a c8 |
編號 | 192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5)無信仰人的一切行為,都是罪惡[26]而哲人們的德行,就是惡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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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b c 5, 6 |
編號 | 192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6)[27]原祖受造時的完整地位、對人性而論,不是一種不應該的提拔,而是人本性的境界〔他在他的書內一連好幾章,重申這種主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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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a c﹒4 |
編號 | 192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7)[28](人之)自主之權,若沒有天主恩寵的助佑,則無非是為犯罪而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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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b c﹒8 |
編號 | 192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8)[29]若說自主之權,能避免犯罪,那是貝拉久的謬論—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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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2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29)[30A]他們說︰不僅那些否認基督為道路為真理與生命之門者,是「賊」是強盜,且不拘誰,凡從別處—不經過門而爬進去的—(即進入一種正義之路者),也可能是「賊」、是「強盜」(參閱︰若︰十,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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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b c. 9 |
編號 | 193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0)[30B]他們說︰沒有(天主)恩寵的助佑,人能抵抗一些誘惑而免陷於誘惑,或不為誘惑所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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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1)Fb c﹒9 |
編號 | 193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1)那「由純潔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真誠的信仰所發出的」(第前︰一,五)純全的誠摯的愛,不拘在望教人,或在悔罪人身上,可能不獲罪赦(G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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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2)那為律法圓滿的愛德,不是常與罪赦,連合在一起(G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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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3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3)望教者正義地、正直地且聖潔地生活著,遵守天主的誡命,且藉愛德,在終於領洗所獲罪赦之前,就滿全了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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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4)愛被分為二種︰一種是本性的愛,即愛天主本性之造主;一種是恩愛(Amor gratuitus),即愛天主如恩主;這種區分是幻想的、荒誕的,且為嘲笑聖經、嘲笑許多古代證件所構想出來的(G c.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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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5)罪人所行的一切,或是罪的奴役或是罪[按伯拉彌諾(Robertus Bellaminus)所說的︰白雲氏不承認G c. 5以下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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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6)那出自本性能力的本性愛,祇藉人性之冒昧、傲慢而出自哲理;而有些哲士,予以辯護而凌辱了十字架上的基督(G c.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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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7)誰若承認本性方面的一些善行,即那純粹出自本性能力的善行,那就是和貝拉久(異端),作同樣的想法(G c.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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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8)理性受造的一切愛(情),或是(一種)愛世界而為若望所禁止的、有罪的貪慾,或是那「由聖神所傾注(人)心中的」(羅︰五,五)、愛天主的可欽可頌的愛德(G c.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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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3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39)凡(人)意願做的事,即使出於不得已,也是自由的(B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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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0)罪人在自己行為上做(自己)主要貪慾的奴隸〔B c. 6按伯拉彌諾所說的,這一條也不為白雲氏所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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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1)那不是出於不得已的自由方式,在自由的名目下,並沒有被發現於聖經內,那在聖經內所發現的,祇有脫離罪惡的自由(B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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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2)那不敬主者藉信德而得以成義的義德,正式地(本質地)是在於服從誡命—這就是行為的義德—而不是在於那使人被提拔為天主義子、使人從內心裡受到革新(改造)而使人分享神性的、傾注於人靈的一種恩寵,好使那由聖神所革新(改造)的人,後能善生,服從天主的誡命(Ca c.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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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3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3)在悔罪人領取(懺悔)聖事赦罪之前,以及在望教者領受聖洗(聖事)之前,(雖)具有真正成義的行為,但與罪之赦免,是分開的(Ca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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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4)一般由信友們所做的(善)行,(祇)是服從天主的誡命,例如︰服從父母,歸還抵押品,不殺人、不偷竊、不行邪淫;這些事,固使人成義,因為這是服從律法,且是律法的真義德,但在這些事上,人的德行,不會獲得增加的(Cb c.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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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5)彌撒(聖)祭之所以成為祭獻,沒有別的理由;祇因為這個一般性的理由,即因︰凡使人以聖潔的聚會,依特天主,所做的一切行為,(都是祭獻)(D c. 5)並引證︰聖奧斯定的天主之城,十卷6章PL, 41,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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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6)[46A]「願意」(Voluntarium)並不屬於罪的定義與理由;而且,這也不是定義的問題,而是原因與起源的問題,即所有的罪,是否都應該是意願的(H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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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7)[46B]因此,「原罪」真正地具有罪的理由而沒有和那「罪之起源」—「意願」—發生任何關係和觀點(H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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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8)[47A]原罪是由於小孩習以為常的意願(Voluntas habitualis)而成為意願的,而且,這也習以為常地,主持著小孩,因為小孩並不持有相反這意願的自主之權(H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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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4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49)[47B]而且,由於(小孩)為這習以為常的意願所主持,故那沒有達到運用理智(年齡)的小孩—沒有領取重生聖事的小孩,一旦逝世,竟會實際地懷恨天主、凌辱天主而違抗天主的律法(H c.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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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0)[48]那理智所不同意的惡念,和那人所不願意產生的惡念,都是為這誡命所禁止︰「不可貪戀……」(出︰廿,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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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1)[49]貪慾—或肢體的律法,以及那些為人所不願意覺得惡念,都是對律法的真正叛逆—(不服從)(H c.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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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2)[50]一切罪孽,都具有這樣的情況︰它能像那首次叛逆—(即像那原祖背逆主命的原罪)那樣地、污染那罪人本身,以及他所有的後裔(H c.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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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3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3)[51]人們盡遺傳之可能,沾染到生身者的罪惡;那出生於犯罪較小的先祖者,較諸那出生於犯罪較大的先祖者,染罪較輕(H c.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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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4)[52]這是決定性的主張︰天主沒有命過人,做不可能的事;既然,這是貝拉久的主張,那就錯誤地這被認為奧斯定的主張了。(H c. 12奧斯定︰De Peccatorum meritis et remissione et de Baptismo Parvolorum, Lib, c. 6 7;P. L. 44,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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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5)[53]天主不能從開始,便創造像那現在所出生的人(類)(H c.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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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6)[54A]一罪有二(果)即︰罪行與罪惡(actus et reatus);罪行固一逝無留,所留者,祇有那使人負有受罰義務的罪惡(H c. 14, K c.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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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7)[54B]因此,在聖洗聖事內或在司鐸的赦罪中所赦去的,正式地、祇是罪的惡(Reatus Peccati),而司鐸的服務,祇使人從罪惡中解放出來(H c16 K c.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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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8)[55]悔罪—(告解)—的罪人、所以獲得(超性)生命者,不是由於司鐸之赦罪服務,而是祇由於天主所致,蓋天主建議並默佑了罪人悔改而使之生活、使之復生;但司鐸的服務,祇赦去了罪人的罪惡而已(H c16 K c.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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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5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59)[56]幾時我們施捨或行其他善工來獻給天主,作為我們補贖(罪的)暫罰之用,那時,我們為我們的罪所奉獻於天主的,並不是相稱的贖價,像有些錯誤的人所妄想的(因為否則的話,那我們至少從某一個角度看來,是贖罪者了);而是天主看在我們所做的一些(善工)份上,便使我們應用和分享那基督的救贖之功(J c.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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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0)[57]我們的罪惡,不是正式地,藉著大赦所得分享聖人們的苦難功勞而獲得救贖;而是藉著愛德的共融,我們得以分享聖人們的苦難功勳,好使我們相稱地、賴基督的寶血之功,得以從罪債中解放出來(J c.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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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1)[58]那是一個著名的學者區分,即︰滿全天主誡命的方式有二︰其一,是祇按那所命的行為本質去滿全誡命;其二,祇按某一種的形式去滿全誡命,換言之,人滿全誡命,祇因滿全誡命的行為,能引人抵達永遠的(天)國(這就是按立功的方式,去滿全天主的誡命);這種區分,是騙人的,且應予以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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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2)[59]那也是一種區分;善行是雙重的︰或因該行為,從對象方面以及從一切環境方面而言,都是正直的且是好的(那就是人通常所說的倫倫方面的善行);或因該行為,可掙取永遠的(天)國,因為該行為,是由基督的活肢體,藉愛德之神所做的—這種區分,應予以擯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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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3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3)[60]相仿地,還有一種義德方面的區分,有二︰其一,是藉那居於(人心)的愛德之神所成的義德;其二,是人藉那默佑、激勵人心悔改的聖神所成的義德,但事實上,那時聖神尚未居住人心,尚未把那滿全成義神律的愛德,傾注於人心—這種區分,[相仿地],遭受非常可惡,非常嚴竣的擯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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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4)[61]最後,那在使人獲得生命方面的兩種區分︰其一,是當罪人,由天主的恩寵,受到默佑而悔改前罪,立即開始度一個新生活的時候,那個罪人,便得生活(在超性的生活中)了;其二,是人獲得生命了,因為他真正地得以成義—(復義)—而成為基督—葡萄樹幹上—的活樹枝了—這種區分,同樣是騙人的而與聖經是格格不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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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5)[62]除非是犯著貝拉久人的錯誤,決不能承認人之自主之權,可用以為善,或用以為惡,而且,誰若這樣主張且這樣教訓人,他就凌辱了基督的恩寵(參閱︰B c. 1, 10—11;Fb c.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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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6)[63]祇有暴力,侵犯人之本性自由(B c.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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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7)[64]人犯罪,即使出於不得已,也可能受罰(A Prop—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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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8)[65]在那些從未聽過有關基督宣講的人身上的、純消極的「無信」(pure negativa infidelitas)(也)是罪過(F a c.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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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6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69)[66]罪人—(不敬主者)—之成義,正式地是由於服從律法,而不是由於恩寵的授予與默佑;其實,是恩寵使人成義,藉此而滿全律法(參閱 Fa c.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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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0)[67]處於死罪中的人,或負有永罰的罪犯,能有真實愛德;而那成全的愛德,也能與永罰的罪犯,共同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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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1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1)[68]除了緊急或殉道情況外,若不實際領受(懺悔)聖事,則(罪)人即使激發(上等)痛悔,具備成全愛德,帶有願意領受(懺悔)聖事的意願,也不獲赦免重罪(之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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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2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2)[69]一切義人所受的一切困苦,都是他們罪惡的報應︰因此即使(像)約伯、以及那些受難的殉道者,也都是為了自己的罪而受苦的(A prop.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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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3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3)[70]除了基督之外,沒有一個人沒有原罪;因此,萬福童貞(瑪利亞),為了染自亞當的罪而死亡,且她在此生所受的一切困苦,也像其他的義人們一樣,都是自己的本罪和原罰的報應(A prop.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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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4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4)[71]在重生(於洗禮)而陷於死罪者身上的貪慾(肉慾—私慾)因為己霸佔在他們身上了,所以是罪,一如其他的惡習一樣(H c.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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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5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5)[72]私慾(偏情)的妄動,為受敗壞的人的情況而言,是為這誡命所禁止的;「不可貪戀」(出︰廿,十七) ;因此,人覺了這樣貪慾的妄動,而未予以同意者,亦違犯了「不可貪戀」的禁令,但這種違犯,不算犯罪的(參閱︰H c. 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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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6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6)[73]肉慾一日在愛主者身上存在,他就一日遵守這條誡命︰「你要全心愛你的上主—你的天主」(申︰六,五;瑪︰廿二,卅七)(cf Baiana 122,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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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7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7)[74]成義人的嚴峻苦工(補贖)相稱地,不能補贖那赦罪後所遺下的罪的暫罰。(cf. J c. 8;Baiana—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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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8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8)[75]當初原祖的「不死」,不是由於恩寵的恩賜,而是由於本性環境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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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79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79)[76]這是學者們的虛偽主張︰原祖可能為天主所造而被建立在沒有本性義德的境界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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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80    |
標題 | 白雲氏有關人性與恩寵方面的謬論—邪說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公元一五六七年十月一日(Bulla Ex omnibus afflictionibus) |
內容 | 〔教會的懲罰〕︰以上各項主張,經在我們面前嚴加審查衡量之後,(我們斷定)︰其中固有一些,似能予以容忍,但據主張者所存的意向及其所用的字句本意,我們不得不以本詔書的權威,分別對以上一切主張,不分是口頭者或書面者一律加以譴責為異端者、錯誤者、有嫌疑者、冒失者、惡表的、令熱心人覺得刺耳者,並予以公告而擯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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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從一切困苦中詔書 1901-1980 |
編號 | 1981    |
標題 | 論交換貿易事(類似今日開發支票一般)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此為我們典章--公元一五七一年一月廿八日(Const. In eam pro nobis) |
內容 | (為此)首先,我們懲罰一切所謂偽裝的〔或被稱為乾脆的〕交換貿易;蓋他們這樣偽裝著︰立約人佯稱往某市場或某地去舉行交換貿易,而把自己貿易的信件,交給該地收錢的人們,但事實上,並沒有寄信去,或這樣寄去,使那前去的時間一過,可偽裝地,作為參考之用;甚至也沒有這樣信件的交付,就在那舉行結約的地方,要求本錢與利息︰其實,在付錢者與收錢者之間,自始就這樣相約︰或在當時,一定有這樣的意向,也不管誰在市場上,或在上述的地區,總是要把錢款,付給那收到這種信件(字據)者。相仿地這也是這事的惡之所在,即︰這種錢據或存款字據或其他假借名目的交換—貿易字據,被交付給別人,好使日後,在同一地方或在他處,可連本帶利,一併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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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此為我們典章 1981-1982 |
編號 | 1982    |
標題 | 論交換貿易事(類似今日開發支票一般)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在此為我們典章--公元一五七一年一月廿八日(Const. In eam pro nobis) |
內容 | 但就在這種所謂「實物交易」的事上,據我們所知,有時候,交換者付款有一定限期。(如今)我們宣佈,諸如此類的一切,都是高利貸的事,且我們嚴予禁止,(誰也)不得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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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此為我們典章 1981-1982 |
編號 | 1983    |
標題 | 論保祿特准(De privilegio Paulino) |
教宗 | 比約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羅馬教宗的典章-—公元一五七一年八月二日(Const. Romani Pontificis) |
內容 | 尚在無信者中的印度人,得娶多女為妻;娶後即使發生極小的事故,他們也可遺棄她們;因此,有這樣的事發生,即︰准領受聖洗的丈夫,可和那同他一起洗的一個妻妾同居;且因和他同居的妻妾,往往不是正妻—(第一夫人),因此,不管是(聖事的)服務員們,或是主教們,都感到極大的不安,因為他們想︰這不是真正婚姻︰但若吩咐那些印度男人們,要和那些和他們一起領聖洗的妻妾分離,那是極困難的事,而尤感困難的是︰他們極不容易找出第一夫人(正妻)︰是以,我們為了要對上述的印度情形,良善地表示我們慈父的心腸,並要消除主教暨服務員的心頭疑懼起見,就以自動的方式,並依據我們的確切知識,以及宗座權能的圓滿,暨宗座權威,藉此本典章,我們宣佈︰那些印度人,一如上面所說的,已受洗者或將要受洗者,能和那同他們一起已受洗或將要受洗的妻子,繼續同居,一如和他們的正妻一樣,而把其他的妻妾遣散;我們還宣佈︰在他們中的這類婚姻,是合法存在的。 |
編號 | 1985    |
標題 | 規定希臘人歸正後,對信理應作之誓詞 |
教宗 | 額我略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公元一五七五年 |
內容 | 我某以堅強的信心,信仰並明認那羅馬聖教會所採用的那信經中所包括的一切以及每一條的信理,那就是︰我信一個天主……〔君士坦丁信經︰*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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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 1985-1987 |
編號 | 1986    |
標題 | 規定希臘人歸正後,對信理應作之誓詞 |
教宗 | 額我略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公元一五七五年 |
內容 | 我也相信接受並明認那弗勞楞斯聖大公會議、對東西教會的合一所斷定的,所宣佈的一切道理,那就是︰聖神永遠地是出自父及子的;祂從父同時從子獲得自己的本性本體,且永遠地由(父及子)二位猶如一個原始,一口噓氣所共發;幾時聖師暨(聖)教父們說,聖神由父藉子所發,那時就要如此予以領悟,即︰所謂「由父藉子,意指「子」按希臘文而言,固然也是原因,但按拉丁文而言,「子」是聖神性體的原始,正如父也是聖神性體的原始一樣。再者,既然,父自己把祂(父)所有的一切,除了父的本質外,在生聖子時,全交給了自己的子—獨子,那麼,子自己,從父那裡,即從那永遠地生祂的父那裡,就有了這個。即︰聖神是由子所發的。為了宣告真理的緣故,並為面臨的環境需要起見,把這「及子」兩字,加在信經裡(即︰聖神是由父「及子」所共發),那是應該的,合理的……(接下去引證︰希臘人合一法令*1303 1307—見弗勞楞斯大公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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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 1985-1987 |
編號 | 1987    |
標題 | 規定希臘人歸正後,對信理應作之誓詞 |
教宗 | 額我略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公元一五七五年 |
內容 | 此外,我明認並接受其他由羅馬聖教會—從宗徒傳下的教會,透過脫理騰聖大公會議的法令所開列的,所規定的,人該信認該接受的一切道理並在上述信經中所包括的一切也在內,{即︰*1863 ss︰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對信理的誓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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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希臘-俄羅斯教會所頒的法令 1985-1987 |
編號 | 1988    |
標題 | 論保祿特准(De privilegio Paulino) |
教宗 | 額我略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為民為國典章-—公元一五八五年一月廿五日(Const. Populis ac nationibus) |
內容 | 對於新近從外教的錯誤中皈依公教信仰的人民與國家,在締結婚姻的自由方面,理應予以寬容,務使那些毫無遵守節制習慣的人們,不要因婚姻而不大甘願地堅持在信仰中,而使其他的人,因他們的榜樣,怕懼接受信仰。蓋事實上屢有這樣的事發生︰許多外教男女,尤其是男人,在按外教的禮規締結婚姻之後……為敵人所俘擄,被拘留在極遼遠的地區,不得與自己的國人,以及自己的妻子來往;這樣,那留在本國的妻子以及被俘在外國的丈夫,若到後來,皈依了信仰(領洗入教),則不能詢問那住在遼遠地區的外教配偶,是否願意和他同居,而不凌辱造主,或因在兩個敵對—野蠻人的省區,有時連信息都不准互通,或因彼此不知對方流徙在何處,或因路途遼遠,很難彼此通訊︰是以,我們因為注意到︰這種在外教人中所締結的婚姻,雖是真實的,但並不被認為到達如此堅定,連在緊要關頭也不能予以拆散的地步……所以我們就授權於地方正權力人(Ordinarius loci)(—指主教等),以及本堂神父,寬免那詢問的責任,即︰在上述地區的男女教友,以及將要皈依(公教)信仰(領洗入教)的人們,不需要詢問他們在外教時所結的外教婚姻配偶的同意,或是,不需要等待他或她的回覆,就可再和其他任何禮儀的天主教教友,在教會前面,隆重地結婚,並能終身合法地同房,以盡婚姻的義務,但也需要簡明地,最好非法庭式地確定︰不能合法地告知那不在場的(外教)配偶,或通知後,對方在通知的限期內,並不表明自己的意願。而且我們宣判︰這種婚姻,即使事後獲悉,那外教配偶,真正地受阻,不能在限期內,傳達自己的心願,而在對方另結婚姻時,也已皈依了公教信仰,也總不該予以拆散;相反的,這種婚姻,算是有效的、堅固的且從這種婚姻所生的子女,應該算是合法的。 |
編號 | 1989    |
標題 | 論得自告解聖事中的知識應用的問題 |
教宗 | 格來孟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對於所有修會會長的法令-—公元一五九三年五月廿六日 |
內容 | (典章四)—不分是現任的長上,或是那些後來擢升為長上的聽告司鐸,都該非常小心地謹慎,不要把那從聽告解中得悉的有關他人之罪的知識,用之於外在的管理事上。而且我們下令,不拘誰,都該透過各修會的長上,遵守上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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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990    |
標題 | 論祝聖堅振聖油與施行堅振的神權 |
教宗 | 格來孟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希臘長老訓令-—公元一五九五年八月卅日(Instr. Presbvteri Graeci) |
內容 | 希臘(禮)的長老—司鐸—不要用堅振聖油,擦傅在受洗者的前額。是以,他們在為人付洗時,不要唸他們禮儀書上所接下去的……作為堅振方式的經文︰「且在祝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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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這訓令中,明文禁止純司鐸,不得在授予聖洗之後,即擅自施行堅振聖事;因此教宗本篤十四世,對純司鐸所擅自施行之堅振聖事,不予承認(* 2522︰Const. Etsi pastoralis)但教宗格來孟十四世,把施行堅振的權柄,賦予於純司鐸,但需應用主教所祝聖的堅振聖油(*2588 )。 見1990-1992 |
編號 | 1991    |
標題 | 論祝聖堅振聖油與施行堅振的神權 |
教宗 | 格來孟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希臘長老訓令-—公元一五九五年八月卅日(Instr. Presbvteri Graeci) |
內容 | 拉丁(禮)的主教們,對那些嬰孩或其他由希臘禮司鐸所授洗的人們,應用堅振聖油,在他們的額上擦傅,真正地給他們施行堅振聖事,且似為安全妥當起見,可加上附加條件,即這樣給他們付予堅振,說︰你若已(領)堅振,我就不給你付堅振;若你尚未領堅振,則我給你劃上十字聖號並以救援的堅振聖油來堅固你,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尤能令人懷疑的是那些由希臘禮主教手裡,領受聖洗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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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希臘長老訓令 1990-1992 |
編號 | 1992    |
標題 | 論祝聖堅振聖油與施行堅振的神權 |
教宗 | 格來孟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希臘長老訓令-—公元一五九五年八月卅日(Instr. Presbvteri Graeci) |
內容 | 不該強迫希臘禮的司鐸們,除了堅振聖油外,還要從教區的拉丁禮的主教那裡,領取聖油,因為這種聖油按古禮,就在陳列這種油以及聖事油的時候,為他們所製成聖油了—即已由他祝福了……但堅振聖油,縱然按他們的禮儀,也祇可由主教所祝福;所以,也要強迫希臘禮的司鐸們,領取這樣的堅振聖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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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希臘長老訓令 1990-1992 |
編號 | 1994    |
標題 | 用書信或通訊員所傳遞的「告明」與「赦罪」,是否有效? |
教宗 | 格來孟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六0二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至聖聖父—教宗,對下列這個命題︰ 「(罪人)可以藉書信或通訊員,向不在場的(聽告)司鐸,以告解聖事的方式,告明自己的罪,並從那同一個不在場的(聽告)司鐸處,獲得罪赦」 斥之為虛假的、冒失的、令人怪異的—壞表樣的—並予禁止,下令以後,不得在公或私的講堂上,在演講以及團體聚會中,講授這種命題,也不得予以辯護,刊印,或以任何方式,予以實踐,作為一種或許可以的情況看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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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個問題的「肯定」答案,在脫理騰大公會議之前,相當普遍的。(聖師)伯拉彌諾(Robertus Bellaminus)以及其他多人,也予以辯護,後因聖多瑪斯的神學大網(第三部份)的論證,反對該主張者日眾,公元一六○二年聖職部遂下令予以禁止。 |
編號 | 1995    |
標題 | 再論通訊方式之告解聖事 |
教宗 | 格來孟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六0三年六月七日 |
內容 | 問題︰蘇亞來神父(Pater Suarez),在對多瑪斯—神學綱要第三部份(disp﹒21,Sect﹒4)詮解第四卷所包括的道理中,討論教宗於去年六月(即一六○二年六月—上述的訓令)有關同樣的告解聖事資料的法令;試問︰他的主張,是否明明地牴觸了上述訓令的立場呢?答覆︰上述法令的字句,就從法令的形式上,清楚地顯示︰聖父所懲斥的,不僅是那種︰「說可從不在場的司鐸處獲得罪赦」的主張,而且也是那種「說︰可以(告解)聖事的方式向那不在場的司鐸告罪」的主張;再者這「可以」二字,從其他的情景看來,顯然意指︰不可這樣做,因為這是相反建立(告解)聖事的原意並也相反告解聖事的要素,(一如蘇亞來神父自己不得不為真理所屈服而承認的一樣);是以,(誰若)說,上述法令,祇懲斥那前段的主張,那麼這純屬捕風捉影,絕無任何依據的。相反地,上述法令所懲斥的,是前後兩段的整個主張,連繫在一起,絕不可予以分割;這從懲斥的字句本身而言,也是一目了然的;當然臨終者,在司鐸來臨之前,若已表示了悔改的記號;則司鐸來了之後,自可予以赦罪;但這與上述的「向不在場的司鐸告罪」的場合,不可相提並論。 故此,上述人士認為︰上述蘇亞來神父的主張,顯然與教宗的定斷,格格不入。 |
編號 | 1997    |
標題 | 論自由講授有關天主恩佑的問題 |
教宗 | 保祿第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公文—-公元一六0七年九月五日 |
內容 | 在論及(天主)恩佑的事上,教宗不但授權於辯論的人,而且也授於那些歸國或歸自己會院的諮議員們,自由討論;此外,並請把人家所期望的,教宗的聲明與定斷,乘機予以公佈。不過同一教宗,嚴禁︰在討論這個問題時,不得指責對方,或加以教會的任何懲處……教宗也切望大家自制,不要出言粗暴而令人難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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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道明會的神學家主張︰天主恩寵之所以成為有效的,(即獲得人之自由同意),是內在的,並在於天主物理性的預定(Praedeterninatio physica);但一般的耶穌會士〔以穆里那(Molina)為首〕則主張︰天主對恩寵預定之不能錯誤性,是隸屬於中間性的知識(Scientia media)。這兩派的主張,爭執頗烈;雖經先後一二○次的公開辯論(一五九八—一六○七)都沒有結果,終成懸案。乃於公元一六○七年九月五日聖職部公佈下列「公文」,交予道明會與耶穌會長上,飭令所屬會士予以遵守毋違。 |
編號 | 1998    |
標題 | 論私為嬰孩付洗而未獲其父母同意事 |
教宗 | 烏爾朋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六三九年七月廿三日 |
內容 | 對於為約模三歲大的猶太女孩雅蘭麗(Alegreta)付洗而不為其父母所同意的事,(樞機們)認為︰這女孩真已受了洗禮,蓋她所受之洗禮,具備材料、形式及其意向,並由唯一證人為證;雖然,猶人的子女,不能為其父母所不願而受洗,但若在事實上,業已受洗,那洗禮是有效的,且亦印上神印;那受洗的女孩,應由基督的信徒領養;那給嬰孩付洗的婦女,應嚴予警告,以後要謹慎,不得再有類似事件發生;並佈告民眾,不可為猶太人的子女授洗而不得其父母的同意,因為這事的目的固善,但手段不正當,尤須注意的是︰教宗猶理斯(Julius)三世,曾下詔書︰凡未獲其父母同意而擅為猶太人的子女授洗者,應付罰款一千元並予以停職處分。 |
編號 | 1999    |
標題 | 論教會有二元(首)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四七年一月廿四日 |
內容 | 聖聖父對下列命題︰ 「聖伯祿與聖保祿是教會的兩位元首;他們合而成為一位元首」或;公教會的二元首,二首長,彼此團結,合為一體」;或︰全教會的元首是兩位;他們極神妙地合為一體」;或︰「教會有兩位至高的司牧與主席,而他們合為一位元首」。 如此意味著︰這命題把聖伯多祿與聖保祿完全放在平等地位,而聖保祿對全教會的至高權能與統治地位,並不隸屬於伯多祿而為他的屬下,故(教宗)認為,並宣佈這個命題是異端的。 |
編號 | 2001    |
標題 |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
內容 | (1)有些天主的誡命,為願意、奮勉(守誡命)的義人們,按他們現有的力量,是不可能(予以遵守)的;他們也缺少那(使他們可能(遵守誡命)的恩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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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高納略,羊森(Cornellius Jansen)是依撥來(Ypress)主教,不幸陷入異端,下列各種謬論,均從他的著作中摘錄出來。 見 2001-2007 *(1)參閱︰1954 Augustinus t. 3, De Gratia Christi lb. III, c.13 |
編號 | 2002    |
標題 |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
內容 | (2)在(犯罪)失足的本性地位上,對內在的恩寵,從來沒有人抗拒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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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
編號 | 2003    |
標題 |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
內容 | (3)或為(行善)立功或為(犯罪)作惡,在失足的本性境界裡,人不需要擺脫「緊迫」(a necessifate)的自由;祇擺脫「強迫」(a coactione)的自由,就已足夠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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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1)cf. t. 2. De stata naturae lapsae,Ⅳ. 24. |
編號 | 2004    |
標題 |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
內容 | (4)帶著一半性質的貝拉久人,主張︰人做每一件事,即使是為初步的信仰,也必需先有內在的恩寵;而在這一點上,就帶有異端色彩,因為他們願意這個恩寵是這樣的︰能為人的意志所拒絕,或予以服從。(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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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1)cf. t. 1. De haeresi Pelagiana, Ⅷ, 6 |
編號 | 2005    |
標題 |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
內容 | (5)若說,基督完全為所有的人受死或流了血,那是帶有一半性質的貝拉久(異端)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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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1)cf. t. 3. De gratia Christi, 21 |
編號 | 2006    |
標題 |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
內容 | 〔教會的懲罰〕︰我們宣佈並分別懲斥︰以上第一命題是冒昧的,失敬的、褻聖的,受到絕罰的異端邪說……第二命題是異端;第三命題是異端……第三命題是虛妄的、是異端邪說……第五命題,是虛妄的、冒昧的、令人詑異的,且這樣懂法︰基督之死,祇為預定人的得救,那是失敬的、褻聖的、是對天主慈悲的侮辱,是異端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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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
編號 | 2007    |
標題 | 指斥羊森對恩寵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乘機會典章--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Const. Cum occasione) |
內容 | 可是,我們決然無意,藉此聲明,暨對上述五命題的定斷,來核准上述羊森書中所包含的其他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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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乘機會典章 2001-2007 |
編號 | 2008    |
標題 | 論自由討論有關天主恩佑—寵佑—的事 |
教宗 | 依諾森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五四年四月廿三日 |
內容 | 既然,不僅在羅馬,且也在別處,流傳著一種言、行、手稿,也許還有單印本,都在談論那在教宗格來孟八世與教宗保祿五世的面前,由從前羅馬聖輪院的院長方濟各會會士貝虐(Pegna)與對方道明會會士多默‧德‧肋摩斯(Thomas de lemos),以及其他與會的神學士所舉行的有關天主恩寵助佑的辯論會事。除此之外,還有教宗保祿五世,有關天主寵佑的定斷,有關懲斥耶穌會士馬里那的學說的典章的手抄本,也到處流行著,故同一教宗,便藉本法令宣佈並這樣裁定︰上述的一切言與行,不拘是贊成道明會士的主張,或贊成馬里那以及其他耶穌會士的主張,以及上述的教宗保祿五世的典章的原本或樣本,都完全不該被視為信理;而且,不能或也不該拘束任何方面人士;但對上述的問題,該遵守教宗保祿五世與教宗烏爾朋八世的詔書〔參閱︰* 1997〕。 |
編號 | 2010    |
標題 | 教會對羊森所言意義的判斷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到伯多祿座前典章-—公元一六五六年十月十六日(Const. Ad s. beati Petri sedem) |
內容 | §5既然……有些不義之子,不怕對基督信眾,大立惡表,竟說︰上述五個命題,連在上述的羊森所寫的書裡也找不到的,純屬捕風捉影,任意虛構的,或說,上述五個命題之被懲斥,並不是按羊森之本意去了解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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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到伯多祿座前典章 2010-2012 |
編號 | 2011    |
標題 | 教會對羊森所言意義的判斷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到伯多祿座前典章-—公元一六五六年十月十六日(Const. Ad s. beati Petri sedem) |
內容 | §6實則不然,我們充分謹慎地審查了全部事實的真相,因為我們派我們的代表樞機,出席了我們以宗座權威所建立的一切審查會議,完全竭盡了我們之所能,詳加審核,意欲澄清以後對此所能發生的任何疑慮…故我們把我們前任教依諾森的典章、聲明與定斷,予以系統性的堅定,核准,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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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到伯多祿座前典章 2010-2012 |
編號 | 2012    |
標題 | 教會對羊森所言意義的判斷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到伯多祿座前典章-—公元一六五六年十月十六日(Const. Ad s. beati Petri sedem) |
內容 | 且我們宣佈並斷定︰上述五個命題,是從上述的依撥主教羊森所寫的「奧斯定」書中,摘錄出來的,並按作者之原意去了解而予以懲斥的,且我們再用同樣的上述聲明、上述定斷,一一予以懲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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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到伯多祿座前典章 2010-2012 |
編號 | 2013    |
標題 | 論淫惡之輕重問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六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問︰聽告司鐸,引誘人犯邪淫,可因資料的輕微,不該受到告發嗎? 答︰在淫樂的事上,既沒有資料,可被視為輕微的,而且,若有輕微資料,那麼,在這(淫樂)事上,就不應被視為輕微的,故大家認為︰該聽告司鐸,應該受到告發,而那反對的意見,並不是可能予以贊同的。 |
編號 | 2015    |
標題 | 論聖母始孕無玷的道理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顧慮全教會簡詔-—公元一六六一年十二月八日(Breve Sollicitudo omnium Ecclesiarum) |
內容 | §1 自古基督的信徒,對祂(基督)的殊福貞母瑪利亞,都懷著孝愛之情認為︰她的靈魂,在她受造注入肉身的一剎那,因天主看她的兒子耶穌—人類贖主之功的份上,賦予特寵特恩,得以免染原罪之污,而且就因這種心意,使們以隆重的禮節,舉行慶祝聖母始孕無玷的慶節;(教會)還在教宗西斯多四世的典章之後[*1400 1425 1516],又增加本公文……。(事實上)這種(自古相傳的)孝愛,月增不已,如今幾乎所有的公教信徒,也因到處所舉辦的,為闡揚這種主張的學術演講,而擁護這端道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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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亞歷山大七世,於公元一六六一年十二月八日,徇西班牙王斐理伯五世之請求,頒發此簡詔,以堅強教宗西斯多四世的詔書(Bulla “Grave nimis“*1425 s),與教宗保祿五世之典章(Const. Regis pacifici, 6 jul. 1616)以及教宗額我略十五世之法令(Decr. 24 Maii 1622)。 見 2015-2017 |
編號 | 2016    |
標題 | 論聖母始孕無玷的道理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顧慮全教會簡詔-—公元一六六一年十二月八日(Breve Sollicitudo omnium Ecclesiarum) |
內容 | §2 但有些人,在公開講道、授課、辯論、文件中,發表相反的論調,竟說︰同一殊福童貞瑪利亞,在受孕時曾染有原罪;因而在基督的子民中,掀起了大大凌辱天主的惡表、爭執和紊亂;故此,我們的前任教宗保祿五世,也下令禁止,不得公開地傳授或宣講上述的、反對聖母無原罪的道理。同樣地,我們的前任教宗額我略十四世,曾把上述的禁令,也擴展到私下的會談上,並為擁護聖母無原罪的主張起見,下令︰不分公私,在做彌撒、唸日經的經文中,不該用任何字句,來相反這個(聖母無原罪的)道理的字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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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顧慮全教會簡詔 2015-2017 |
編號 | 2017    |
標題 | 論聖母始孕無玷的道理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顧慮全教會簡詔-—公元一六六一年十二月八日(Breve Sollicitudo omnium Ecclesiarum) |
內容 | §4 我們因為一方面考慮到,羅馬教會隆重地慶祝終身童貞瑪利亞始孕無玷的慶節並曾安排該慶節的專有的特殊日課而在另一方面,我們願意贊成這種(對聖母瑪利亞的)孝愛、虔誠,以及對她的慶節與敬禮……所以頒布了擁護聖母無原罪道理的法令,再宣告說︰真福童貞瑪利亞,在她受造,並被注入肉體時,即(滿)被聖神的恩寵而免陷於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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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顧慮全教會簡詔 2015-2017 |
編號 | 2020    |
標題 | 擯棄羊森異端的誓詞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管轄典章-—公元一六六五年二月十五日(Const. Regiminis apostolici) |
內容 | 我某服從教宗依諾森十世於公元一六五三年五月卅一日所頒發的宗座典章以及教宗亞歷山大七世,於公元一六五六年十月十六日所頒發的典章並以真誠心意,擯棄、懲斥那從高納略,羊森所寫的「奧斯定」書中所摘錄出來的五個命題,並按同一作者的原意,予以懲斥,一如上述(兩)典章所懲斥的一樣,且我這樣宣誓,願天主如此助佑我,而以這天主的聖福音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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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法王路道維(Ludovicus)十四世,認為︰為抑制羊森異端的蠢動,最好由教宗頒佈︰「擯棄羊森異端的誓詞」,令所有的全會教會神職人員以及教授宣誓遵守;於是教宗亞歷山大七世,便頒佈上列誓詞。 |
編號 | 2021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人按天主有關信、望、愛三德的律法,終生沒有激發該三德的責任(義務)(Thomas Tambuqini,s. J,Explicatio decalogi , ,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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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22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騎士受到「決鬥」的挑戰時,能接受挑戰,以免他人說他為膽怯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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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Cf. Matth. De Moya,s. J. et Paulum Laymann,s. J. Th. Mor. (Lugd. 1643)Lib. f. 3. c. 3 |
編號 | 2023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最後晚餐的詔書(1),當公佈時,祇禁止赦免異端暨其他罪孽,而且這也並沒有廢除那脫理騰大公會議,有關隱惡的赦免權;這種主張,曾於公元一六二九年七月十八日樞機團樞密會議中,受到審閱而予以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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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因該詔書常於建立聖體日在各大堂公佈而得名;內容包括教會的各種懲罰 |
編號 | 2024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4)修會的首長,能在良心的場合裡,赦免任何世俗神職所犯的隱密異端罪孽,並他因此所受的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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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Cf. Stephan. Bauny S. J. Theol. Mor. Ⅰ. T. 4, g. 32 |
編號 | 2025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5)你雖明顯地確定伯多祿是異端人,若你不能予以證明,你就沒有告發他的義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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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Cf. st. Bauny. Th. m. P. . t. 3 disp. 4,q. 18 |
編號 | 2026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6)聽告司鐸若在告解聖事內,分發小紙條於告罪者,而告罪者後來讀了,便因此而激起肉慾之樂,那麼,他(聽告司鐸)不被認為︰在告解(聖事中)引誘罪人犯罪;因此,他不該受到告發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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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教宗額我略於一六二二年八月卅日下詔Universi dominici gregis,制定法律,該告發這種誘人犯淫罪的聽告司鐸 |
編號 | 2027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7)假設被誘惑的人,向那誘他(犯罪的聽告司鐸告明這個罪,那麼,聽告司鐸就能赦免他的罪而不負告發的重任;這便是逃避告發誘人犯罪的(聽告司鐸的)義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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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Cf. Th. Hurtads, Tractatus Varii resolutionum moralium, t. 1. Tract. 4, c. 5. res. 6 |
編號 | 2028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8)司鐸為一台彌撒,能合理地接受雙重的獻儀,即把那舉祭司鐸自己所得的非常特殊的神益,也讓予那求彌撒的人,而且,這在教宗烏爾朋八世的法令之後,也是被許可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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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公元一六二五年七月廿一日頒發「經常發生」的法令(Decr. Cum saepe contingat)禁止司鐸,為一台彌撒,接受雙重獻儀;但在該法令頒發之前,如︰加益督‧德‧維奧(Cajatanu de Vio; Dominicus Soto)以及道明‧沙多等學者曾為此而辯護。後如︰Th. Hurtado,以及Moya等卻不願教宗的禁令,還予以擁護,那是無理之至。 |
編號 | 2029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9)在教宗烏爾朋頒發上述禁令之後,司鐸能以較少的獻儀,轉請別位(司鐸)為他獻祭,而他自己保留該獻儀的其他部份(作為私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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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Cf. Moya, op. 2022 cit. [ed. 1657]pg. 86 |
編號 | 2030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0)若司鐸接受了許多彌撒獻儀而祇獻一台彌撒,那他不犯公義的罪。而且,即使我預許,甚至還宣誓,要為獻彌撒獻儀的人舉祭,我也不加犯失信之罪,因為我將不為任何人獻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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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31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1)我們因生命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在告解聖事中所省略去的或遺忘的一切罪惡,在下次告解時,沒有予以告明的責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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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Ex Censura Lovaniensi, a. 1653, assertio 12 |
編號 | 2032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2)行乞修會的會士(神父),能赦免為主教所保留的罪案,並不需求那保留者主教的授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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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Cf. Chassaing, op. *2024 cit. p. 1,Tract 5,c. 3,propos. 6 |
編號 | 2033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3)若一會士,被推荐於主教,而為主教無理所拒絕,(不允核准為聽告司鐸);但誰若向這樣的會士告解,他也算滿全了一年告解一次的律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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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Vd. Martinum ab Azpilcueta, Enchiridion, Rive Mannale Confessariorum et paenitentium[Salmanca 1557,cp. 27. n. 264 s] |
編號 | 2034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4)誰若故意做無效的告解,他也算滿全了教會的律法[*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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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35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5)告解人能以自己的權威,請他人做補贖,以滿全他所應做的補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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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36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6)凡有恩俸的本堂神父,能選那不為正權力人(如主教等)所核准的純司鐸,作為聽告司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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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Moya, op. *2022,cit[ed. 1657] |
編號 | 2037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7)倘若一個會士或一個神職人員沒有別的自衛辦法,那麼,他可以(無罪地)殺死那傳播重大罪孽,危害他本人,或他自己的修會的毀謗人︰蓋若那個毀謗人,業已準備公開地,且當著極重要人士的面,要危害他會士本人,或他的修會,講出上述的重大罪孽來,那麼,看起來,除了殺他之外,沒有別的選擇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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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Ex Cens. Lovaniensi, a. 1653, ass. 7 |
編號 | 2038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8)倘若清白無罪者,沒有其他避免受損害的途徑,那麼,他可以(無罪地)殺死那誣告者、妄證者,連那定將判斷不公平的判官,也可予以殺害(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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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Ex Cens. Lovaniensi, a. 1657, ass. 5 |
編號 | 2039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19)丈夫以自己的權威,殺死他的與人通姦時被捉出來的妻子,是沒有罪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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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Moya, op. 2022 cit. [Ed. 1657]Pg. 68 |
編號 | 2040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0)教宗比約第五世(1)命那些不唸日課的受恩俸者,所做的賠償,在判官宣判︰「這是懲罰」之前,在良心上,是不予負責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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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Canst. Ex proximo lateranensi 20, Sept. 1571 *(2)如︰伯多祿,沙多認為︰這祇是懲罰的律法(Lex poenalis) |
編號 | 2041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1)一個獲得聖堂的獻儀,或其他方式的教會恩俸的人,若從事研究文學工作而由他人去唸日課,也算滿全了自己的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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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42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2)誰若不白白地授予教會的恩俸,他並不是相反公義,因為那授予恩俸而附上付款條件,不是要對方為所授予的恩俸付款,而是為那暫時的,並無義務要授予你的利益而付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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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Vicent. Canditus O. P. Illustriorum disquisitionum moralium, t. I. disg, 18, art. 3a, dub. 3; Moya, op. *2022 cit. pg. 79 |
編號 | 2043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3)只應守大齋而不守大齋,若他不是出自輕視或判逆所致,例如︰因為他不願服從律令,那麼,他並不犯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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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44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4)同性戀(Mollitids)、雞姦、獸姦,都是同類的非常接近的的罪惡;所以在告罪時,祇說自己犯遺精(手淫)罪,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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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45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5)誰若與那沒有婚姻束縛的人,發生性交,而在告罪時,祇說︰我和沒有婚姻束縛的人,犯了相反潔德的重罪,那就夠了,不必言明,曾與之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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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46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6)幾時判官認為︰兩造—兩方面的爭訟者所持的理由,為自己是同樣可能的,那時,他可接受賄賂,判那授予賄賂者勝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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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47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7)如果一本青年的或近代人的書,那麼,當(對這書的)意見不一定時,則該意見,應被認為可能是對的,而聖座則可予以擯棄,一如不可能是對的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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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48    |
標題 | 有關放縱倫理的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8)人民若不接受官長所公佈的法律,那麼縱然沒有任何理由,也不犯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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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Escobar, op. *2033 cit. t. 1, Lib. s, sect. 2. c. 14, prob. 13 |
編號 | 2049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29)在守大齋的日子,誰若一而再的吃些零食,即使到最後,吃了顯然大量的食物,也不違犯大齋的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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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0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0)所有在國家勞力工作的職員,可以推辭,守大齋的義務,且也不該自己考慮—確定︰是否他的工作,不容許他守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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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1)當時Diana et Jo. Machado de Chaves,都這樣主張 |
編號 | 2051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1)所有騎馬趕路的人們,絕對可以推辭,不守法律所規定的大齋;而且,人祇要趕路,即使那旅行是不必要的,且即使一日即可結束旅程者,他也可不守大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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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2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2)在四旬期內不吃蛋、奶餅之類的習慣義務,那是不明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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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3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3)因為省唸了時辰經而應歸還恩俸利益的義務,能以任何施捨—即那從前獻恩俸者對自己恩俸利益所做的施捨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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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4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4)在聖枝主日所唸的逾越節日課,即滿全了教會的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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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5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5)有人能唸一日的日課經,滿全當日與明日兩天的唸日課的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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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6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6)修會的會士,能在良心的場合裡,用那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明明撤銷的自己的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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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7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7)那賜予會士的赦而為教宗保祿五世所撤銷者,今又恢復,有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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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8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8)脫理騰公會議命令那由於急需而帶著死罪獻祭的神父,應「及早」去告解(參閱* 1647);這是勸告而不是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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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59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39)上文所謂的「及早」兩字,意指︰司鐸在自己(安排)的時間內,將舉行告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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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60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40)有人說︰為了尋求肉身的與感官從接吻所生的快樂而與人接吻,若沒有更進一步的同意與遺精的危險,那祇有小罪而已;這種意見,可能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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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61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41)如果一個姘婦為姘夫,太有益處,即︰若姘夫沒有她,度生幾乎太難了,而且別人燒的菜,為姘夫太討厭,同時也太難找到別的女傭,那麼,姘夫沒有驅逐姘婦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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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62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42)假設放款人自己約束自己,在一定時間內,不向欠款人討還貸款,那麼,他可以在貸款之外,還要求一些(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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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63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43)每年為亡靈的遺產(所應獻祭的義務),不超過十年之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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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64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44)在良心的場合裡犯罪者已歸正悔改,不再固執,那麼,教會對他的懲罰,也就停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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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65    |
標題 | 聖職部所懲斥的命題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五年九月廿四日 |
內容 | (45)那種「待淨化」的禁書,能予以保留到該書獲得慎重更正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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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 2021-2065 |
編號 | 2070    |
標題 | 論下等痛悔,是否還需要一些對天主的愛? |
教宗 | 亞歷山大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六六七年五月五日 |
內容 | 〔有關爭執問題︰〕人由於怕下地獄而發出的(下等)痛悔,帶著不願再犯罪的志願與罪赦之希望,為在懺悔聖事中獲得恩寵,是否還需要發出一些對天主的愛心呢?對於這個問題,有人予以肯定,有人予以否認,且彼此爭執不休,互指對方應受教會懲處。…聖父(教宗)乃下令…從今以後,若有人有關上述的下等痛悔資料,著書,或出版刊物,或教授別人、或向人宣講、或以任何方式,教導悔罪者、學者、或其他任何人時,不得擅指對方,應受神學方面的懲處或加予其他凌辱,或辱罵對方的主張,不管對方否認那從怕懼下地獄而發出的下等痛悔,還需要發出一些對天主的愛心—這個主張,似乎在今日的學者中,比較普遍—或對方承認︰發下等痛悔的人,還需要發出一些對天主的愛心,一直到聖座對於這問題,予以定斷為止。 |
編號 | 2090    |
標題 | 論屢領聖體與日領聖體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會議聖部法令--公元一六七九年二月十二日 |
內容 | 雖然,屢領日領聖體的習慣,常在教會中,為聖教父們所贊成︰但他們從來沒有規定過︰每月或每主日,那幾日可以領聖體,或那幾日不准領聖體;這連脫理騰大公會議,也不曾予以規定;但大公會議,好像顧及人性的軟弱,祇向人示意而不命人做它所願望的事,因為它說︰「聖公會議,固願在每台彌撒聖祭中,在場的信友們,都領聖體,以分享聖祭」[* 1747]。而且,這不是沒有理由的︰因為良心的幽邃處,是多方面的,因人的心靈事的不同而各有所異︰相反地,有許多恩寵以及天主的恩賜,曾賜予小孩們;我們既不能以人的眼光去探究,自不能對每人的地位、整潔,隨而對屢領或日領生命之糧,作硬性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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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會議聖部法令 2090-2095 |
編號 | 2091    |
標題 | 論屢領聖體與日領聖體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會議聖部法令--公元一六七九年二月十二日 |
內容 | 職是之故,有關這事的本身,應讓那屢聽告解,而探悉人心的聽告司鐸作判斷;而聽告司鐸,應視告解人良心的純潔程度,並視對方生活環境—商人還是結婚者?—的不同,與實際的虔誠程度,及其得益之多少,以規定他們領聖體的次數,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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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會議聖部法令 2090-2095 |
編號 | 2092    |
標題 | 論屢領聖體與日領聖體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會議聖部法令--公元一六七九年二月十二日 |
內容 | 但對結婚的人們,還須多加謹慎,因為保祿宗徒不願他們「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專務祈禱」(格前︰七,五)。故應鄭重地勸告他們,為了對至聖聖體的尊敬,該竭力節制自己,保存心神的純潔,來分享天上的筵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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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會議聖部法令 2090-2095 |
編號 | 2093    |
標題 | 論屢領聖體與日領聖體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會議聖部法令--公元一六七九年二月十二日 |
內容 | 所以,在這件事上,最好是由司牧們,加意儆醒著,既不要使有些人,因一成不變的規律而受驚,不敢屢領或日領聖體,也不要一般性地訂立領聖體的日子,但該親身,或透過本堂神父與聽告司鐸,個別規定領聖體的日子;而且這該完全予以禁止,即︰不得拒絕任何一個,常來或天天來領聖體的人,領受聖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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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會議聖部法令 2090-2095 |
編號 | 2094    |
標題 | 論屢領聖體與日領聖體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會議聖部法令--公元一六七九年二月十二日 |
內容 | 除了本堂神父與聽告司鐸的勤謹照顧外,講道員的幫忙,也是需要的,且該和他們規定︰當他們訓誨信友,屢領聖體時(他們常該這樣做),要立即祈禱,大家準備,且該一般性地指明︰凡以虔誠的心意,激勵自己,勤領或日領聖體的人們,不分是經商的世俗人,或已結婚的人,或任何其他的人,都該承認他們自己的軟弱,好使他們知道,對聖體聖事的尊貴,與天主的審判,懷著恐懼與尊敬之心情,去分享基督所設的天上聖筵;如果他們覺得自己,準備得不大妥當,那麼,他們應該自制,不要去領聖體,且約束自己,去作更好的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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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會議聖部法令 2090-2095 |
編號 | 2095    |
標題 | 論屢領聖體與日領聖體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會議聖部法令--公元一六七九年二月十二日 |
內容 | 但主教與本堂神父或聽告司鐸,對於那些主張︰「日領聖體,是由於神律…」的人們,應予駁斥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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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會議聖部法令 2090-2095 |
編號 | 2101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這不是不許可的,即︰在施行聖事時,人可拋棄了較安全的主張而去隨從那對聖事的有效性不一定可靠的意見,但若這為法律,或約法所禁止者,或若這樣做,則將遭受重大危害者,例外。因此,祇在授予聖洗、以及司鐸或主教神品的事上,不該用那不可靠的(或然性的)(Thesis Antverpensis 26. Jun. 1673 [Ignat maillat, S.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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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2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我也許認為︰判官也能按不大可靠的意見,判斷案子。 (Jo. Sanchez, Selectae et Practicae disputationes, disp. 44, nr. 50; 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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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3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一般而論,當我堅持或然性的意見時,不管這是內在的或外在的或然性,祇要不越出「或然性」的範圍,那我縱然製造了一些混亂,我還是做得明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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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4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一個無信仰的人,隨了不大可靠的意見,不信天主,而他對他的「無信」,將可推辭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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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5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誰若終生祇發一次愛天主的心情,那我們不敢(斷定)—譴責他是否犯了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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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6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這也許是可靠的意見,即︰嚴格地,連每隔五年,本身也沒有遵守愛天主的誡命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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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7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祇在我們負有成義的義務時,我人才有義務成義,而且我們也沒有其他使我們成義的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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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8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祇為貪口福的緣故,吃喝到飽足為止,若不妨礙健康那就不是罪過,因為人可以合理地享受本性的口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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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09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夫婦祇為尋求肉身的快樂而舉行房事,完全沒有任何罪過,也沒有任何小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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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0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我們沒有義務,以內在的真正的行為—(愛情)—去愛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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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1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1)我們祇以外在的行為,即能滿全愛近人的誡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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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2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你在世俗人身上,即使在君王身上,也幾乎很難找出那對他們的地位,剩餘的財物;這樣,人既有義務用他剩餘的財物,來施捨給人,那就很少人負有施捨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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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3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3)假使你有應有的節制,你能對某人的悲慘生活,或對他的本性死亡感到高興而沒有罪過,且能以無效的心情來期望、切望某人的死亡,若這不是由於輕視那本人,而為了某些暫時的利益,那也沒有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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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4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子女)可以(無罪地)以絕對的願望,切望他父親的死亡;但「切望死亡」固不是為使父親因此而遭到凶惡,而是為使切望者獲得利益,那就是︰切望父親之死亡,是為獲得他豐厚的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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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5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5)兒子在醉酒中弒父後,可以無罪而感到高興,因為他可以因此而獲得他的豐厚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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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6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6)信仰按本身而言並不被視為屬於特殊的誡命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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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7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7)一生激發一次信德,那就足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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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8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8)如果誰受公共權威所詢問,坦然承認信理,那我認為︰這是信仰的光榮事;但若他緘默不語,那按本身而言,這並不是有罪的事,故我不予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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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19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9)(自由)意志不能使人對信理在本身方面的肯定,比那理智的功能,使人對信仰的肯定,更為堅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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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0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0)因此,人能明智地擯棄他所有的超性肯定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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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1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1)對於信理的肯定是超性的,有益於得救的;這種立場,祇由於人對啟示的可能認識,甚至還有恐懼,即人惟死天主並沒有這樣說過(Cf. Esfrix, op. cif. Nr. 163=ass. 34(Pg.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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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2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2)「相信有一個天主」且「明明相信天主是賞善罰惡的」;這兩個信理中,為人得救所必需的,似乎祇是前者而不是後者(仝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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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3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3)信理就廣義而言,祇要從受造物或其他類似的動機方面,取得證據,以證實其真實性,那就夠了(Thesis Louan. 30—Jun. 1670[Esfri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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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4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4)呼求天主來做假見證,那祇是輕微的失敬;祂不願且不能因此而懲罰人。(Ex Censura Louan. a. 1653, ass.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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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5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5)不管事情大小,人若有理由而沒有宣誓的心意,他可以(無罪地)宣誓(Tamburini, op* 2103 cit. Lib. ,cp. 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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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6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6)誰若獨自一人,或在他人面前,受到詢問或因自己願意,或因散心的理由,或因其他的目的而發誓—宣誓—,說自己沒有做那實己做過的事,而在心內理會到別的一件沒有做過的事,或認那他所做這事的另外一個日子,或加任何一個其他真實的事,那麼,實際上,他並沒有說謊,也並有發虛誓。 (Th. Sanchaz, sj. Opus morale in Praecepta decalagi, Lib. 111, cp. 6, nr.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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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7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7)幾時人必須用雙關語,或用雙關語,乃有助於保護身體的健康、名譽、家產,或有助於修養任何一德,致這隱瞞真理的行為,竟被認為是有益的,必要的,那時就是利用雙關語的正當理由(仝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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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8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8)誰若賴別人的推荐,或因賄賂而被擢升官或任公務官職,那麼,他將可以(無罪地)用語言的保留(Restrictio mentalis),來宣誓,說那奉主命或奉其他類似人的命令所要求的事,但在心中,卻並不按那要求者的意向去做;因為人沒有明認自己罪孽的義務(Ex Censura Lov. A. 1657, ass.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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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29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9)面臨嚴重的威脅,是佯裝施行聖事的正當理由(同上ass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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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0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0)假設一位有地位的人士,不能用其他途徑來避免這種譭謗的罪,那麼,他可以(無罪地)殺死那竭力譭謗他的人;同樣地,誰若受人打面頰,或受人用鞭子鞭打,且在被打被鞭之後,沒有其他辦法去報復,那麼,他也可以把(仇人)殺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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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1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1)按常規而論,我能殺死竊賊,以保持一人的金(銀)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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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2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2)我們不僅可以(無罪地)用殺害的防衛方法,來保衛我們現有的財物,而且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來保衛我們剛開始享用的權利,以及我們希望將獲佔有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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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3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3)不拘是嗣子或是受遺產人,都可以(無罪地)攻擊那無理阻撓承嗣或承受遺產者,以免他來承嗣,或來取消遺產,而且,他可以這樣自衛,一如那有權利繼承王座者,攻擊那無理阻撓者一般。(Ex Cens, Lovan. A. 1653, ass.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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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4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4)在胎兒具有生命之前,可以(無罪地)墮胎,以免懷孕的女孩,被人發覺而被殺死,或遭受名譽之損失。(cf. Cens. Lov. A. 1653, ass.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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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5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5)所有的胎兒,(一日在母胎裡),他就一日沒有理性的靈魂;幾時胎兒出生了,那時他就開始有靈魂了;這似乎是可靠的意見,因此,我們該說︰任何方式的墮胎,總不算犯罪的行為(Jo. Garamuel 曾如此主張;但在被教會懲斥之前,他就自動予以撤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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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6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6)不僅在極度急需中,可准人偷竊,而在嚴重的緊要關頭,也不准人偷竊他人財物(Ex Cens. Lov. a. 1657. ass.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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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7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7)男女傭工,若他們認為,他們所領的薪水,少於他們所做的工作(代價),則可暗暗地向自己的主人竊取錢財,作為補償(同上 ass.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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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8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8)誰若零偷,即使所偷的總數已達重大資料,也沒有補還的嚴重義務—(即︰即使不肯補還,也不犯死罪)—(同上ass.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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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39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9)誰若唆使人或引誘人去加重大損害於第三者,則對第三者因他所受的損害,他沒有賠償義務(同上ass.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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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0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0)「馬哈脫拉」[註]契約,是許可的—(合法的)—即使對同一個人,且懷謀利心意、預先立約,將再買回貨品,也不例外(同上ass.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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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1)「馬哈脫拉」(mohatra)是西班牙的一種「典當」—或「抵押」的一種「營利」契約;古時許多倫理神學家,認為這是一種高利貸的契約,故予以禁止。 |
編號 | 2141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1)既然現金比欠款更寶貴—(更可靠)—且也沒有人,不重視現款,勝過欠款,則放債人自能向欠債人,除本金外還索取利息,且亦因此理由而能自慰,不犯貪圖利息之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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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1)譯者註 Cf. Caramuel, Theol. Intentionalis, Lib. , disp. 14, nr. 799s, Pg. 183—這依現代人的想法看來,似乎是合理的 |
編號 | 2142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2)人在本金之外,索取一些利息;如果這是出於欠債人的知恩報愛,而不是出於應有的公義,那麼,這不算是高利貸—(即這不算是貪利息的罪)—(仝上ass.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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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3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3)以莫須有的罪名,冤枉別人,以挫折他的大權威,豈不是小罪嗎?(Thesis Lovaniensis, S. J. a. 1657, ass.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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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4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4)誰若給人捏造罪名以保衛自己的公義與榮譽,則他也許不犯死罪。而且如果這不是一個或然的事實,則在神學方面,幾乎沒有或然的意見了(同上ass.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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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5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5)幾時人授予現世的財物,不是作為獲得神益的代價,而祇是作為賦予或致成神益的動機,甚致把錢財作為獲得神益的白白的抵償,或相反地,把神益作為錢財的抵償,也都不算以錢財來換取神益的褻聖罪(Simonia)。(同上ass 15/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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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6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6)而且,即使錢財是授予神益的主要動機,甚至即使是授予聖事的目的,好像錢財比神益更貴重,那也同樣不是買賣神益的褻聖罪(仝上)。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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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7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7)幾時脫理騰公會議(Decr. de ref. Gen. Can. 1)說︰誰若不擢升那些比較相稱的人們,或那些被認為更有益於教會的人們,來到教會團體,那麼,他就犯了有份於他人之罪的死罪,那時大公會議之所請「比較相稱的人們」(一)意指︰「該選相稱的人而已」;或(二)意指︰不要選那不相稱的人,但要選拔相稱的人;或(三)意指︰「應透過選拔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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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8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8)這似乎是昭然若揭的,即︰姦淫按本身而言,並沒有包藏什麼罪惡,但這是不好的,—祇因為這是被禁止的︰如果誰持有相反的意見,那似乎完全不合理了。(Caramuel, Th. Int. *2141 cit. lv. Nr. 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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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49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9)在性律上並沒有禁止「男子女子化」(mollities)(同性戀)。因此,如果不予以禁止,這往往是好的,而且,有時候,這還是應做的事,如果不做,反而會犯死罪。(同上,ass.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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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0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0)在其丈夫同意之下與有夫之婦性交,並不是犯通姦之罪。因此,在告解中,祇說︰我犯了姦淫罪。(Fornicatio),那就夠了(同上ass.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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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1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1)僕人明知(故意)地用自己的兩肩,協助主人爬進窗口,使與處女犯姦,而且,他也多次替主人,肩負梯子,開門,或做其他合作之事,那也不犯大罪,祇要他做這些事,是為恐懼遭受重大損害,例如︰若不協助主人犯罪,則恐主人對他不好,或以怒目視之,或把他逐出家門(Tamburini, op. * 2103 cif. Lib. v, cp. 1. 4, nr.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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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2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2)如果沒有惡表,沒有輕視之意,則不守罷工瞻禮,不犯大罪(Censura Lov. a. 1653, ass.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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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3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3)誰若把彌撒分成兩個部份,甚至分為四部份,從不同的獻祭司鐸處,聽完一台彌撒,他也滿全了(主日)該聽彌撒的教會法律。(同上ass.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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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4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4)誰若不能唸晨時經與讚頌經(matutinum et laudes)而能唸其他時辰經(Horae minores),那就沒有其他義務了,因為那較大的部份,已把較小的部份,引到自己那裡了(意指︰那大部份已化為小部份了)(Castro palao, op. *2101 cif. p. , tr. 7, dish.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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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5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5)冒領聖體,也算滿全了一年一度領聖體的律令(*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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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6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6)勤領告解與勤領聖體聖事,即使是在那些像外教人一般地生活的人們身上,也是預定(升天)的標誌(Azor, op *2153 Cif. t. 1, Lib. 7, cp. 201q.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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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7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7)本性的下等痛悔,祇要是正當的,也許(為得救)也是足夠了(Thesis Leodiensis (Liege)OFM. A. 1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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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8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8)我們沒有義務,詢問那自認有惡習慣的罪人(Jo. Sanchez, op* 2120 cif. disp. 9, nr.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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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59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9)例如在某些大慶節或得大赦日子,因告解人太多,聽告司鐸,可讓罪人告罪告到一半時,就給他唸赦罪經赦罪了(Ex Cens. Lov. a. 1653 ass.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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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60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0)對一個有相反天主的或本性的或教會律法習慣的罪人,雖然他沒有改善希望的跡象,但有口頭保證自己悔罪,且立志改過,(聽告司鐸)也不該拒予赦罪,或延遲給他赦罪(同上ass.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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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61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1)若一個罪人,處於犯罪的近機會中,雖然他能夠,卻不願離開這犯罪機會,甚至他還直接地,且立志去尋找這犯罪機會,或投到這犯罪機會中,則聽告司鐸,有時也予以赦罪(同上ass.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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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62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2)幾時人有什麼有利或正當的理由,不去避免罪機,那時,他就不該躲避犯罪的機會(Leander Mantanus Murciensis OM. Cap. Disquisitiones morales ni prima primae S. Thvnae, Lib. disp. 1, resal.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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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63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3)為了神益,或為了我們的或近人的暫世利益起見,我人可以直接地尋找犯罪的近機會(Ex Cens Lovan a. 1653 ass.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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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64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4)人無論如何對信理的奧蹟,一無所知,而且即使他因自己的疏忽,甚至因他有罪的疏忽,連對至聖聖三,以及對我主耶穌基督的降生奧蹟,也都不知道,他還是能夠領受赦罪(之恩)。(同上ass.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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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65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5)對以上這些奧理,信了一次,就夠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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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1)Cf Tamburini, Op. *2103 Cif. Lib. .cp.1, nr. 3 et 8 |
編號 | 2166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的懲處]以上各項命題,一如所說的,都已遭受懲罰,禁止,即︰都應被視為令人怪異(產生惡表)而有害於實際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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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67    |
標題 | 懲斥「寬縱」命題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本文的結論]末了,為使學士或學者或其他任何人自制,以後不要從事於帶有凌辱性的爭論,並為維護和平與愛德起見,同一至聖聖父—(教宗依諾森十一世)—以服從聖德(的名義),命令他們,在刊印書籍或手稿上,在寫論文、做辯論以及在講道中要小心謹慎,對於那些在公教學者中到今還爭執不定的命題方面,切不加予對方任何懲罰,任何批判,以及任何叫囂辱罵,一直到聖座,得悉事實(真相)後,對同一命題,予以裁判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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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01-2167 |
編號 | 2170    |
標題 | 懲斥那些「對天主全能」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天主把自己的全能,賜予我們,好使我們應用它,一如誰贈予他人一座別墅或一本書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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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70-2171 *這兩個命題,似乎是I. H. Serry (op. *1997 Cif. [Lv. 1700]et Christophorus de Ortega, S. J. De Deo uno, t. 1. Cont. disp. 2, q. 4)。而聖職部下令予以禁止,應用這兩個命題,並斥之為︰至少是冒失的、新異的。 |
編號 | 2171    |
標題 | 懲斥那些「對天主全能」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天主把自己的全能,隸屬於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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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70-2171 |
編號 | 2175    |
標題 | 論或然主義與更或然主義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由羅蘭雅(Pater Lawrea)神父,對耶穌會士龔石勤神父所呈於教宗的書信內容做了報告之後,樞機主教們說,那由國務卿通知西班牙的宗座公使,令他向上述龔神父表明︰聖父—教宗溫和地接納了他的書信,並不無贊許地,讀了他的書信後,吩咐他本人(龔神父),自由放心地宣講,教授並以筆墨來衛護他的更可靠的意見,並應有力地攻斥那些不大可靠人的主張,因為他們說,人即使知道並認為某一意見是不大可靠的,某一意見是更可靠的,他也可(無罪地)隨從那不大可靠的意見,並把它作為確定的意見;總之,凡龔神父對維護那更可靠意見所作的和他所寫的一切,聖父將予以嘉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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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六七三年西班牙撒拉茫加(Salamanca)大學教授龔石勒(Thyrsus Gonza lez de Santalla, S. J)寫了一本書,書名為「倫理神學基礎」(Fundamentum theol. moralis);他在該書中竭力傳揚更或然主義—(更可靠主義)—(更蓋然主義)。公元一六八七年七月六日龔教授,被選為耶穌會為總會長;他的主張,為教宗依諾森十一世所贊許 見 2175-2177 |
編號 | 2176    |
標題 | 論或然主義與更或然主義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此外尚請把教宗的命令,轉告耶穌會的總會長神父,吩咐他不僅允准耶穌會神父們著書,以保衛更可靠的意見,而攻斥那些不大可靠的主張,因為他們說,人即使知道並認為某一意見是不大可靠的,而某一意見是更可靠的,他也可(無罪地)隨從那不大可靠的意見;還吩咐總會長神父,也要把教宗的這個心意,函告耶穌會的各大學校,務使任何人,按自己之所願,自由著書,以護衛那更可靠的主張,而攻斥那上述的反對者的意見;並吩咐所屬會士,要完全服從教宗的命令,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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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75-2177 |
編號 | 2177    |
標題 | 論或然主義與更或然主義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加上聖職部的手書字句︰〕公元一六八○年七月八日透過參贊,把教宗的命令,傳達於耶穌會總會長神父之後,回覆說︰他在一切事上,將儘速予以遵命照辦︰不拘是藉他本人,或是藉他自己的前任,決不禁止任何人,為保衛那更可靠的意見而著書、而予以講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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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175-2177 |
編號 | 2181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所以,任何專務默想或默觀祈禱的人,對主基督所建立的,由宗徒們所遵守的而由公教會歷代相傳常在一切聖事(禮儀)中所應用的口誦經文(口禱),誰也不得予以鄙視,好像無用似的,或與默想默觀的祈禱相比,而視口禱為虛偽的(行為);但都該同樣地贊揚口禱,尊重口禱,一如尊重默想默觀的祈禱一樣,因為先知教訓人說︰上主該在詩歌中受到讚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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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訓令由加撒那樞機(Hierony. Casanas)所擬稿、手稿尚存,但本訓令是否受到公佈,那就無從確知了。雖然如此,但從此可知︰何者為公教真理,何在為馬利諾[molinos(*2201ss)]之謬論。 見 2181-2192 |
編號 | 2182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既然在天父的家中有許多住處[參閱︰若︰十四,二],那麼,專務默禱的人,或他們的領導者(神節),對那些專務默觀祈禱的人們絕不可予以鄙視,或稱他們為偷閒無為者;那更壞的是︰神師們,還說他們,已陷入一種異端中了;須知︰人人都該藉著默想—默禱,聖潔虔誠地利用或享用那天主所賜予每個人的恩賜;尤須注意的是︰往往最高貴的人與最下賤的人,更常見的,那些隱居僻處者,有時連結婚的人,也獲得默觀祈禱的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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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83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同樣地,默觀祈禱的人們,也不輕視默想祈禱者,因為按常規,人由默想而上升到默觀的高峰;但二者都該懷著愛德,光榮天主我等主耶穌基督;須知︰青綠的葡萄樹枝,若不與愛德的樹根,連繫在一起,那不會結出任何善功的果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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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84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雖然,由於天主的助佑,誰也不會被拒於默觀恩寵之外,但須多多注意,務必透過靈魂的指導者(神師);(神師們)切不可毫無區別地,不分年齡、等級、性別,也不管人對這道理的知識與實踐的程度高低,一律准予進入默觀境地,但先該勤加觀察衡量對方神修(靈修)的程度︰「他能擔當什麼,或能做什麼」,然後按各人的靈魂不同情況,指導他們,有些進入默想領域,有些進入默觀境界,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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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85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但信友的靈魂,藉著默觀的祈禱,被提上升到至高境界而和天主結合;為了使這個有關默觀祈禱的道理,清除錯誤,得以完整無損地保存起見,那默觀者,須特予謹慎,不可以肯定,或相信︰在任何境地,唯有天主的臨在,是默觀祈禱的對象,或是他們所稱的安靜(無為)的對象︰因為默想的對象,雖然各有各的方式,但所有的默想對象,都是默觀的對象;同樣地,誰也不要擅敢肯定︰那些實行默想的人們,若不轉入默觀祈禱的境界,萬萬不能升入成全的某種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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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86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況且,我們賴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降生與受難而得救,並獲得自由;因此,那默觀者該小心謹慎,不要明知故意地忘掉我主耶穌的生平、言行、受難、救贖的種種奧蹟,或說,默想這些奧蹟,是無益的,而與默觀的地位,是互相牴觸的;相反地,他們該跟隨眾聖人的善表,隨時隨地,勤謹存想這些奧蹟,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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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87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而且,主基督的以及祂的殊福童貞聖母瑪利亞、暨所有與天主同王於天上並為我們居比涕泣之谷者轉禱的聖人們的聖像和彫像,不管在外面的,或是在內心的,都不該從目前從心靈中予以移去,而視之為無益於默觀的廢物;雖然如此,設若在默觀進行中且當我們的心神,滿被著天上的恩賜而被吸引到默觀天上事理時,暫可不去注意於聖像,以免分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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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88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再者,純全默觀的練習,主要地在於使靈魂在默觀進行時,不做他事,甚至連所有的受造物,也都忘掉,全神貫注於信、望、愛、三德中,即那主要用以事奉天主的三德中,舉心向上,升至天主,或天主的事理那裡去;所以,默禱的人們絕不可以斗膽冒失地,妄想默觀者,好像是閒著無為者,並譏之為民間的懶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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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89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此外,不拘是默觀者或是默禱者,都該記住︰他們絕不可以推卸遵守天主與教會規誡的義務;反而更進一步,他們眾人,都該按各人的地位,遵守誡命,一如僕人對主人,妻子對自己的丈夫一樣,因為祈禱的德行,引人抵達謙卑與服從的境界,而不引人至於驕傲自大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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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90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同樣地,我人該記住、該教誨在俗的暨在修會中的神職人員、以及修女們,不要以默禱默觀為藉口,擅自推卸遵守教規、會規、聖願、聖訓、規律的責任而自行解脫,因為他們雖然抵達了祈禱的某種成全程度,但無從證實:他們已不必遵守這些規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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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91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1)所有默觀者與默禱者,對於那些外在的敬禮以及公教教友所習行的熱心事物,例如,領聖事,用聖物,朝拜聖堂,守齋戒,聽道理以及其他神形哀矜—(施捨)—等慈善事業等,都該知道,他們非但不該推卸不幹,反而更該身體力行,才對,因為如果他們,以默觀或默想為藉口,忽視遵守上述規誡,則為信眾看來,將是莫大的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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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92    |
標題 | 論默觀與默禱〔攻斥寂靜(無為)的謬論〕(Contra quietismum)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如果誰說,默觀者不該拒絕誘惑;且當默觀者在默觀時所犯的罪,也不算是他們的罪,那麼,這是完全失敬的說法而與基督徒的純潔,背道而馳;那時,那些默觀者,己不是默觀者,而是惡魔藉他們的肢體,幹這樣的(惡)事了。同樣地,誰若說,這樣的罪過,不該由默觀者,在懺悔聖事中,加以揭露而為教會神鑰所管制,那麼,這也是失敬的說法。末了兒,誰若說,心神的祈禱,不管是默想的或是默觀的,乾脆地是為得救所必需的,那麼那也是失敬褻聖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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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195    |
標題 | 有關告解聖事的保密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命題」:「可以(無罪地)運用那從告解(聖事)中得知的知識,祇要這樣做,並沒有直接或間接地洩露告解人而使之難堪;假如不這樣做,那麼,從那不用那從告解中得來的知識中所發生的害處更大,因此一比較,則前者的害處,理應受到鄙視了」;之後再加上說明或限制,即:所謂「運用那從告解中得知的知識」意指:這是由於告解人的難堪,即在不洩露告解人的情況下,若不運用那從告解中所得的知識,則同一告解人因此而遭受的難堪更大。 [教會的懲處]:上述的命題,若說:「可以應用上述的知識而不顧告解人的難堪」,那麼,這樣的命題!應完全予以禁止;而且,即使加上了上述的說明與限制,也該同樣予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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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訓令 2181-2192 |
編號 | 2201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人該消滅自己的能力,而且,這是內在的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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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六七五年馬理諾(著名神師)—在羅馬出版了:[Guida Spirituale],書中含有「安靜無為」的謬論,因而受到教會的懲斥;同時,還有西滿與安東尼兩位修士,也犯同樣的錯誤而遭受聖職部的懲罰,茲臚列如上。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2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願意主動地作事,那是冒犯天主,因為祂願意獨自做事;是以人必須把整個自己,完全安置於天主內,然後就留在那裡,宛似沒有靈魂的肉身—屍體—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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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3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許願要做某事,那是「成全」(途中)的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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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4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本性的活動,是恩寵的仇敵,阻礙天主的作為以及真正的成全;因為天主願意在我們內作為而用不著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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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5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靈魂無所作為,以消滅自己,並回歸自己的原始,而抵達自己的根源,那就是天主的本質,而靈魂就留在天主的本質(本性本體)內受到變化、天主化;那時天主卻仍留在祂自己內;因為那時候,已不是兩個結合的東西,而是祇成為一體,且天主即因此理由而生活、並在我們內為王;而靈魂則在「作為的場合」內(Inesse operativo)消滅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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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6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內(修)的途經,就是「辭職」—(不幹,一無所為);(那時人靈在那裡)既不認識「光」,也不認識「愛」,而且,她也不該認識天主;這樣才是進入內修途徑的正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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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7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靈魂也不該思及賞與罰,也不該念及天堂與地獄,死亡與永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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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8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她也不該願意知道:按著天主的旨意前進呢?還是照同一天主的意旨,留在那裡,一無所為?她也不該願意認識自己的處境,自己的一切,但該留在那裡不動,一如屍體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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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09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靈魂既不該念及自己,也不該念及天主,以及其他任何事物,且在內修的途中,一切回憶,都是有害的,即使人對自己人類的行為以及他自己的缺點,也是有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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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0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如果人靈因自己的缺點,令他人怪異—(成為惡表),那麼,祇要她沒有令人怪異—(給人惡表)—的意願,她也不必予以回憶—(反省)—:因為(人靈)不能回憶到自己的缺點,那是天主的恩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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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1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1)一旦發生疑問:「自己是否正直地前進」,那也不該予以反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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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2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誰若把自己的自由意志,交給了天主,他就不該對任何事擔心;對地獄與天堂,也不例外;他既不該具有獲得「成全」的願望,也就不該擁有修德、成聖、得救的希望;(總之)他該滌除得救的希望,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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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3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3)我們既把自己的自由意志,交給了天主,則我們對我們的一切事的思想與操心都該讓天主在我們內,而不用我們履行祂自己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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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4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誰若把自己,交於天主的意旨,他就不宜向天主祈求什麼;因為祈禱,既是人自己的意願,自己選擇的行為,那就是不成全的行為;況且,這是願意天主的意旨,符合我們的意願,而不是願意:我們的意旨,符合天主的意願:再者,這福音所載的:「你們求,你們就得到」[若:十六,廿四];這不是基督為內修的靈魂所說的話,因為內修的靈魂,不願意有自己的意願;進而這樣的靈魂,便抵達她們不能向天主祈求什麼的地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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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5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5)正如人靈不該向天主祈求什麼,同樣,她們也不該為了什麼而感謝天主,因為祈求與感恩,都是自己意旨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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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6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6)不宜為自己應受的罪罰,尋求大赦,因為補償天主的公義,較諸尋求天主的仁慈,更好;因為前者是出自人靈對天主的純愛,而後者都是出自人靈對自己的私愛;而且這(大赦)不是為天主所中悅的事,也不是有功勞的事,因為這是人靈願意逃避十字架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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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7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7)我人既把自己的自由意志,交予了天主,並把我們靈魂的思想及其顧慮(操心),都讓天主處理,那麼,我們就不該再有受試探的理由;而且,我們對試探,祇有消極,而不該再有積極的扺抗,也不該再加予任何的勉勵。縱然,本性尚有所妄動,也該聽其所止而休焉,因為這是本性—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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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8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8)誰若在祈禱中,利用想像、圖像、形像、以及自己的思考,那麼,他不是「以心神、以真理」(若:四,廿三),朝拜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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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19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9)誰若用理智辯證或用理智所領悟的方式,去愛慕天主,那麼,他不是愛慕真的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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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0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0)誰說:當天主不與人靈說話時,人靈必須在祈禱中,自己用推理,用思想來幫助自己,那麼,這是「無知」的說法,蓋天主從來不說話,而祂的說話,就是「行動」;且當人靈,不用自己的推論,思考與行為,來阻擋天主時,天主常在人靈內行動(有所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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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1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1)在祈禱時,人靈必須留在暗昧的普遍的信仰中,完全安息,完全不要念及任何對天主與聖三的個別與分明的屬性,且就這樣,人靈留在天主的臨在中,朝拜祂、愛慕祂、服事祂;卻並不發生任何行為,因為天主在這些行為中,並不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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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2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2)這種藉著信德所產出的知識,不是出自受造物的行為,而是由天主賦予受造物的知識,而受造物,並不知道自己有這種知識,而且事後,他也不知自己,曾有過這種知識;對於愛德,也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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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3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3)作家聖伯爾納德,或應歸於聖伯爾納德名下的作者(Opus Guigoni II Cartusiano (+1188)attribuendum; PL 184, 475 C)把修會禁地的階梯,分成四級,即:讀經、默想、祈禱以及天賦的默觀。凡常在第一級者,總不會越至第二級;凡常在第二級者,總不會抵達第三級;那第三級,就是我們求得的默觀等級;祇要天主不把人靈,拖引到天賦的默觀等級,(這是人靈本身並不期望這一事)那麼,人靈終生,常該留在這個等級上;而且,天主的拖引一停止,人靈便該立即回到第三級,並常該留在那裡,而不再退至第二級或第一級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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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4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4)在祈禱時,若發生任何思想,即使是不潔的,甚至相反天主,相反聖人,相反信德,相反聖事的,既然不是故意地予以袒護,也就不必故意地予以拒絕,但該不加可否地,且聽其自然地予以忍受;這並不阻止(那具有)信德的祈禱,反而使這祈禱,更為成全,因為那時候,人靈安靜(無為)更完全承行天主的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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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5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5)即使人打瞌睡而酣睡了,而他的祈禱以及他的默觀,還是在進行中,因為祈禱與安息,安息與祈禱,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而且,當安息繼續時,他的祈禱,也繼續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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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6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6)神修有三路,即煉路、明路、合路;這是非常愚蠢的,因為這是指神修生活而言的,但神修生活的路,祇有一條,那就是內修的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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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7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7)凡切望並懷有那可以覺察出來的熱誠者,不是切望天主,也不是尋求天主,而是尋求他自己;幾時,誰由內修的路上前進,不拘是否在聖地上,或在隆重慶日上,他總是切望並勉力獲得這種可以覺察出來的熱誠,那時,他就做得不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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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8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8)對神修事的厭倦,那是好事,因為人就藉此而得以淨化他對自己的私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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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29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9)幾時,內修旳靈魂,討厭於天主的道理,厭倦於修德之事,而留在冷淡之中,心中不覺任何熱誠,那是好的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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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0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0)那在神修生活中所體驗到的一切可以覺察出來的事,都是可惡的、污穢的、不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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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1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1)沒有一個專務默想的人,實習真正的內在德行;那內在的德行,不該從覺官方面得知的。這該是失掉德行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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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2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2)領聖體前後,為那些內修的靈魂,並不需要別的準備,也不必謝聖體;她們祇要留在被動的安息中,一無所為,就夠了;因為這個被動的安息(一無所為),以更完善的方式來補足其他常人在平常途徑中所能做的聖德行為。且乘此領聖體的機會,若起了謙卑、求恩或謝恩的情念,而不知是否出自天主的特別推動,那就應該予以抑止:否則的話,即便是出自尚未死去的本性的衝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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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3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3)如果人靈在隆重的慶日上,願意以某種特殊的努力,在自己內激起一些熱心情緒,那麼,那由這條內修路上前進的靈魂,做得不對了,因為為內修的靈魂,各個日子,各種慶節,都是同等的。而且,這對聖地而論,也是如此,因為為這樣的靈魂,各處地方,也都是同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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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4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4)用言語用口舌來感謝天主,那不是為那些應該留在靜默中的內修的靈魂們;因為天主在她們內作為,她們絕不有所作為,以阻擾天主;況且,她們越是把自己,安息於天主(一無所為),她們也越是體驗自己,連天主經—即「我們的天父」也不能誦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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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5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5)為這些內修生活的靈魂們,不宜由於自己的選擇自己的活動,而有所作為,即為修德之事,亦不例外;否則的話,他們就不是死於自己的人了。她們也不該激發對於真福童貞(瑪利亞),聖人聖女,以及對基督人性的愛情:因為這些既是情感的對象,那麼,對於這些(人)的愛,也就是這樣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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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6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6)任何受造物,縱然是真福童貞(瑪利亞),聖人(聖女),也都不該坐在我們心中,因為唯有天主,願意佔有人心而坐鎮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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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7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7)在誘惑的機會中,即使是凶惡的,人靈也不該激發那積極對抗誘惑的聖德行為,但該存留在上述的愛德與安靜中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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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8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8)志願克己所負十字架之重量是重大的而沒有好結果的,所以人不該背負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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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39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9)那些聖人們所舉行的比較聖善的善工與補贖,並不足以從靈魂上,移去貪戀—依恃世物—之情或那唯一的依恃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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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0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0)真福童貞(瑪利亞),從未做過外在的事工,卻成為聖中之聖。為此,人能不做任何外在事工而抵達聖德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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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1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1)天主為使我們謙卑而被引入真的「過化存神」的境地,允許並願意惡魔,在某些成全人的靈魂上—也不是在不知不覺的靈魂上—施予身體方面的暴力,並使她們做肉慾的行為,甚至也在清晨,她們頭腦清醒時,實際地轉動她們的手以及其他肢體,去做她們不願意做的醜事。至於其他本身罪惡的事,也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這並不是罪,因為她們並沒有同意做這些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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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2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2)可能有這種情況發生,即:惡魔所加的為做肉慾之事的暴力,能從兩個人方面,即從男女雙方面,同時發生,而從男女各方面,產生(醜惡)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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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3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3)在古代時天主曾藉虐王的服務,使人成聖,如今天主卻藉惡魔的服務,使人成聖,即:惡魔在人身上,施予上述的暴力,使人逐漸輕視自己,消滅自己而把自己完全交給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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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4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4)約伯說了褻瀆天主的話,但他的唇(舌),並沒有犯罪,為這是出自惡魔的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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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5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5)聖保祿在自己的身上,曾受過這樣的暴力;因此,他這樣寫道:「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反而去做」(羅:七,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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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6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6)這樣的暴力,為消滅靈魂(的傲氣)並為導引人靈,進入真的改善、真的與主結合的境界,是更合式(更成比例)的成法,而且,除此以外,沒有其他途徑;這是更容易更安全的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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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7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7)人若遇這種暴力,則該讓惡魔擺佈,不必採取任何行動,表示任何奮勉,但該堅留在自己的虛無中;而且,即使遺精而做手淫的行為,或更醜惡的行為,人也不該自亂方寸,但該把心中的不安,疑惑、憂懼,拋出外面;因為靈魂在那種情況下,更受到光照,更受到堅強、漂白,而獲得聖潔的自由;而且,特別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不該在告解中,予以告明,因為:這樣才使惡魔受制服而獲得平安的寶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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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8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8)之後,那施予這樣暴力的惡魔,便說:「這是重大罪孽」,好使人靈自亂方寸,不再在內修的路上前進:因此,為了削弱惡魔勢力起見,更好是:不要告明這種行為,因為這不是罪,連小罪也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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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49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9)約伯由於惡魔的暴力,就在他向天主唸純潔禱詞的同一時刻親手玷污了自己的身體;請閱:約:十六,十八。而從約伯傳十六章的記載,就可獲得這樣的詮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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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201-2269 |
編號 | 2250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0)達味、耶肋米亞以及其他許多聖先知們,曾受過這種外在不潔行為的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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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1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1)在聖經中,有許多這種迫使人做外在罪行的暴力例子。如:三松便是,他由於暴力而自殺,「和培肋舍特人同歸於盡」(民:十六,卅);他也由於暴力而與外邦人的女子結婚(民:十四,一),與妓女德里拉犯邪淫(民:十六,四):凡此種種,在別人看來,都是罪行。又如:友弟德說謊,以取悅敖羅斐乃(友:十一,一—);厄里叟詛咒兒童們(列下:二,廿四);厄里亞燒死兩個五十夫長,連同阿哈布王的兵士們,一齊焚死(列下:一,一—十)。那麼,這是否是由於天主直接施予的暴力所致,還是由於惡魔的作崇,使人靈做這樣的事,那是一個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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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2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2)這種暴力,即使是不潔的暴力,也並不使人的理智,受到蒙蔽,故在那個時候,人靈能與天主結合,而且,事實上,人靈常與天主結合得更為密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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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3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3)實際上為要知道,在別人身上的作為,是不是暴力,我對此所有的規則,還加上那些抗議靈魂所提出的抗議,說自己對上述的暴力,並不曾予以同意,或說自己不能宣誓證明,曾對這暴力,曾予以同意過,並也看到,有些靈魂,真的在內修的道路上邁進;但我從某種光亮處,從人的實際認識以及較優越的神學知識方面獲得一條規律,即:以內在的確定性,使我確知,這種作為,實是暴力:且我確切知道:這個光亮,是從天主發出,因為它以它的確切性,使我確知,這是從天主來的而且,對我而言,絕無絲毫可疑之處;有時竟有這樣之事發生,即:天主以自己的啟示,使人靈同時確知:那啟示者是誰?而靈魂也不能予以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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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4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4)平常的神修生活,在人死的時候,將會發覺自己受騙而慌亂,(且)還帶著來生所應煉淨的一切私慾偏情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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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5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5)經過這條內修之路,雖然受苦良多,以煉淨、根除一切私慾偏情,但終於抵達這種境界,使人靈一無所感、一無所覺,完全平靜,一如屍體一般,而靈魂也不再讓自己受到感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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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6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6)一日存在著人之私愛,也就一日存在著兩條律法,兩種貪慾(即:存在著靈魂與私愛的兩條律法,兩種貪慾),因此,幾時,這種私愛,透過內修的途徑,受到煉淨而死去,那時就不再存在著兩條律法,兩種私慾,也不再有犯罪失足之事發生,也不再有所覺察,連小罪也不例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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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7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7)透過所獲的默觀祈禱,(人靈)可抵達不犯大罪也不犯小罪,不犯任何罪的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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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8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8)要抵達這種境界,不該反省自己的行為,因為缺失就從反省而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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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59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9)內修途徑,與告解(聖事)、聽告司鐸暨良心問題,以及與神學和哲學,都要分開,(不可同日而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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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0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0)那些開始死於反省的老資格的靈魂,也會抵達(完全)死去的地步;天主有時候,使他們不能告解,而以如此偉大的恩寵,充足他們的靈魂,使他們堅定於善,好像他們在聖事中所得的恩寵一樣。因此,為這樣的靈魂,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去告解,那是不好的,因為這為他們是不可能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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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1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1)靈魂抵達奧妙死亡的境地時,除天主所願之事外,不能再別有所願了,因為(那時)她不再有所意願,而天主已奪去了她的意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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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2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2)人靈藉內修途徑,抵達一個不能動的連續境地,而處於不能受到搔擾的平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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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3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3)人靈藉內修途徑,也抵達失去知覺的死亡境界;且若外在的覺官不再感覺到有象可覺之事物,也沒有那人留在虛無境界中的標記,換言之,也沒有奧妙死亡的標記;因此他們存在著,卻好像不存在一樣,因為他們不會抵達那理智所要他們做事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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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4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4)為抵達默觀的境地,神學士的準備,比不上那些鄉下人,因為第一,神學士所有的信德,不像鄉下人的那樣純潔;第二,神學士並不那樣謙虛;第三,神學士並不那樣照顧自己的得救,第四,神學士的腦海中,裝滿著想像、幻像、意見、理論,而真光就不能進入他的腦海中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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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5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5)會士該在外表,服從他們的長上,而會士服從聖願的範圍,祇及於外表而已。在內在的範疇裡,那別有天地:唯有天主與輔導(神修)者可進入那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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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6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6)在天主的教會裡,有些新道理,令人可笑,因為靈魂在內在的範疇裡,還該屬主教管轄:如果主教無能,那麼,靈魂偕同自己的輔導者,便進入那裡。我說新道理,因為聖經、大公會議、教會典章、教宗文獻、聖人、聖作家,從來沒有傳授過,也不能傳授過這種道理,因為教會不判斷隱晦的事,而人靈卻有權利,有能力選擇她所認可的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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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7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7)說內心的事,應向面臨的外在法庭揭露出來,且說誰若不這樣做,就是犯罪,那是顯然在說謊,因為教會不判斷隱密之事而他們利用這些謊言,這些幌子,妄斷教會裡的靈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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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8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8)在世上沒有權柄,沒有管轄權,來頒發命令,叫神師有關靈魂內心事的信件,揭露出來,因此,必須注意的是:這是撒殫的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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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69    |
標題 | 懲斥馬理諾(Michael de molinos)的「安靜無為」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的懲處:〕〔教會對以上各項命題,分別予以懲斥,即:〕我們斥〔命題: 3,13—15 41—53〕為異端人的命題;斥〔命題 21,23,55 60—68〕為帶有異端嫌疑,且與異端非常接近的命題,斥〔命題 2,4—10,12,16—19 31s 55s 58〕為帶有異端嫌疑,帶有異端色彩的命題;斥〔命題 4—6 8—10 13—19 21s 24 32 35 41—53 58〕為錯誤的命題;斥〔命題 6s 9—11 14—20 24s 30—52 54 58—60 63s 66〕為令人怪異的命題(帶有惡表者);斥〔命題 10 14s 41—53 60〕為褻聖的命題;斥〔命題 6 30 58〕是為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命題;斥〔命題 11 14s 17—22 23s 26s 30—35 38s 41—68〕為冒失的命題;斥〔命題 10 16 21s 24s 31 35 38s 41—52 59 65s〕,為鬆弛信友生活紀律的命題;斥〔命題68與65〕,分別為企圖推翻教會統治權與煽動反叛的命題… 此外,我們懲斥馬里諾所寫的一切書藉,一切著作,不管這些書,在何處出版,或用何種語言寫的,都不例外,就是他的一切手稿,也都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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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2201-2269 |
編號 | 2281    |
標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天主托付給真福伯多祿及其繼承人—基督的代表以及教會本身的權柄,是屬於神修,屬於靈魂永遠得救的事理,而不是屬於暫世的民事,因為主說:我的國不屬於這世界(若:十八,卅六);又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路:廿,廿五)。因此,保祿宗徒的話,是對的;他說:「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羅:十三,一—二)。為此,君王、首長,在現世的事物上,由於天主的規定,絕不隸屬於教會的權柄,而且,無論直接地或間接地,也都不屬於教會神鑰的權威;或是說,他們的屬民,能不效忠,不服從教會的權威;他們祇表示,忠於聖事就為了。而且,這個主張,為公共的平安,是必須的,並為教會與王國,是同樣有益的,完全應該予以遵守,作為符合天主的言、符合教父們的傳統以及聖人德表的規誡,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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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主要地為了主權的囂張,法王羅陶維與教宗之間,發生爭執,失和。公元一六八一年至一六八二之間,奉令舉行法國神職會議,發表了四項條文;法王命所有的學者,予以遵守,教宗依諾森十一世,以及教宗亞歷山大八世,先後下詔,攻擊這些條文,後來法王便收回了成命。 見 2281-2285 |
編號 | 2282    |
標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宗座暨伯多祿的繼承人—基督的代表所擁有的神修(精神)事理方面的全權,是和那由宗座所核准的,由羅馬教宗們以及全教會的習俗所堅定的,並由法國教會常以宗教虔誠去遵守的,有關大公會議的權威,即那公斯當定大公會議的第四期與第五期會議中所包含的法令,同時有效力,而一成不變,且也並沒有獲得法國教會所核證,因為他們把他們法令的有關權威方面的,好像是有疑問的,且也不大可靠的,予以粉碎,或使上述大公會議的法令,被曲解而限於教會分裂的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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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編號 | 2283    |
標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因此宗座權力的應用,應該用那由天主聖神所建立的,而由全世界的尊敬所祝聖的法典,來加以節制—調整;這對種種規定,倫理生活以及由君王所制定而由法國教會所接受的制度,暨教父們大家同意的名詞,也該同樣予以調整,好使宗座的規定以及由教會的同意所堅定的一切風俗習慣,獲得它們原有的穩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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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編號 | 2284    |
標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在信德的問題上,主要部份也是屬於羅馬教宗,而且那有關全教會以及每一教會的法令,是屬於教會的權限,但他的判斷,若不加以教會的同意,則不是不可能予以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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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編號 | 2285    |
標題 | 有關教宗權的不被核准的四條文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本文對以上四條文的判決詞:]我們藉本典章宣佈所有的以及每一項條文,不拘是有關王權的擴張或有關教會權柄的宣言,暨在上述的於一六八二年所舉行法國神職大會的四條文中所包括的命題及其會議紀錄,文件,連同所有的以及每一項命令,禁令、核准、宣言、書信、公告、及由教會或世俗任何人士所公佈的法令,雖由權威與權勢作過特殊聲明,作過任何方式的調整與批准的一切公文,就從律法的本身而言,便是虛幻、作廢、無效、無用、且自開始就完全沒有效果,沒有力量,這在過去是如此,現在是如此,將來將至永遠還是如此;且對這些公文,對其中或任何條文,即使曾予以宣誓遵守的,也毫無遵守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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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眾多中典章 2281-2285 |
編號 | 2301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在失足(淪陷)本性的情況下,為犯死罪犯過錯,那個自由意志,就已夠了,因為人的行為,即藉這個由意志,在自身的原因內,因著原罪,因著亞當犯罪的意願,而已成為意願的,自由的。(Augustinus, tom﹒ :De statu naturae lapsae, Lib﹒ 2, Cp﹒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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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了粉碎羊森異端的驕傲、放肆(*2021—2101),反對者,由於西班牙王的催促,從比國神學教授的論文及著作中,摘錄了兩百多個錯誤命題,呈請聖職部懲處;羅馬乃於公元一六八二年開始予以審查而於一六八○年結束,但為了當時的種種困難,聖職部延至一六九○年才正式下令予以懲斥。 見 2301-2332 |
編號 | 2302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人雖對本性律法,一無所知,但他在淪陷本的情況下所行之事,由於行為本身,不可推諉(說),沒有正式的罪(Pecc. formale)(Thesis Lovaniensis 26—vl—1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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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03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人可隨從比較可靠的意見,或在可靠的意見中,選擇那最可靠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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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04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基督曾為我們,交付自己來奉獻予天主,祂不僅為被選的人們,但也為眾人,且祇為眾信徒(Thes﹒ Lov﹒ 14/8—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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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05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外教人、猶太人、異端派人,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人,從耶穌基督方面,完全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因此,你可正直地說,在他們內,有一個赤裸裸的、不設防的、(軟弱無能的)、沒有一切足夠恩寵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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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06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足夠恩寵(Gratia sufficiens),為我們的環境(地位),不但是無益的,也是有害的,因此,我們理應向天主祈求,說:「主,從足夠恩寵中,拯救我們吧!」(Thesis Lov﹒ 14/8—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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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07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人的一切自由行為,或是(為)愛天主,或是(為)愛世界;如果是(為)愛天主,那就是對天父的愛德;如果是為愛世界,那就是對肉身的貪慾,那就是惡事。(Thesis Lov﹒, 4/8—1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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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08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無信者,在一切事上,必須犯罪(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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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09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誰若恨罪祇因為罪的醜陋,背叛理性的緣故而沒有想到因罪所受的凌辱,那麼,實際上,他就犯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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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0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誰若惱恨惡事而行善,祇為獲得天上的榮耀,那麼,這種意向,是不正當的,而且也不中悅於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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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1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1)凡不是出自基督徒的超性信德,即凡不是由於愛德所行的一切,都是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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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2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幾時在大罪人身上,缺少一切的愛,那也就缺少了信仰:而且,縱然看起來,他還有信仰,那也不是屬神的信,而是屬人的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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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3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3)不拘誰,也為了獲得永遠的賞報而服事天主,但若沒有愛德,那麼,每次他為永福而行善,每次他就犯了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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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4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對地獄的畏懼,不是超性的。(Thesis Lov﹒ 26/9—1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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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5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5)罪人由於怕地獄怕受罰而發出的下等痛悔,若不是因為天主本身的美善而愛慕天主,那麼,這悔罪的動機不是好的,也不是超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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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6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6)在赦罪之前,先做補贖,這個次序不是由教會的政策,教會的法規所引入的,而是基督的律法,基督的命令,至於這事的本性,似乎也暗示著這樣的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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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7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7)由於那個實際情形,赦罪的次序,與補贖的次序,快要顛倒過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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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8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8)現代對於施行懺悔聖事的習慣,雖由多人的權威,予以支持,而由悠久的時間,予以堅定,但為教會看來,這不是習慣,而是流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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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19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9)人該為原罪,終生做補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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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0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0)在會士那裡所領的告解聖事,大概而論,或是褻聖的,或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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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1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1)本堂區的人,能夠懷疑那些行乞修會的會士們,因為他們靠群眾的施捨而度生,所以,他們為了暫世的利益,就命罪人做小補贖,做不相稱的補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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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2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2)在罪人為自己的罪,做完相稱補贖之前,就偽裝自己有領聖體的權利,那應被判為褻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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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3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3)相仿地,那內心對天主還沒有最純潔的愛,還沒有脫離一切雜念的人,應予以禁阻,不准他們領聖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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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4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4)萬福童貞瑪利亞,在舉行取潔禮的那一天,曾在聖殿裡,奉獻了兩只雛鴿,一只為全燔祭,一只為(贖)罪;這個奉獻,按律法的字句,足已證明: (一)她需要取潔,(二)她(所奉獻的)兒子,也因母親的污玷而受到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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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5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5)天主父的聖像(塑像),被安置在聖堂裡;這為基督信徒,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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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6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6)為瑪利亞而贊頌瑪利亞的贊頌,是虛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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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7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7)有時候用這個方式,授予聖洗,(也)是有效的,即不唸:「我洗爾」,但唸:「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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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8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8)如果付洗者,完全遵守外在的付洗禮儀,唸付洗經文,但在他心裡自己說:我無意做那教會所做的,那麼,這樣的洗禮,(也)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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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29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9)說教宗的權威,在大公會議之上,且在定斷信理問題上,教宗是不能錯誤的;這種說法這種主張是無益的,是每次要令人震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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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30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0)誰若找到一端道理,清楚地,建基於奧斯定(的著作上),那麼,他可絕對予以堅信、施教,並不需要顧及教宗的任何文告。(Thesis Antverp.8/3—1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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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31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1)教宗烏爾朋八世的「在傑出事上」詔書(Bulla In EMINENTI)是偽造的(Thesis Lov. 19/10—1678. Const. In EMINENTI –6/3—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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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32    |
標題 | 羊森(異端)的邪說 |
教宗 | 亞歷山大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的懲處—教會譴責以上命題,並予以禁止,認為:]這些命題分別是冒失的,令人怪異(生產惡表的),刺耳的,帶有侮辱性的,很接近異端的,帶有異端風味的,錯誤的,裂教的與異端派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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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2301-2332 |
編號 | 2340    |
標題 | 婚約就是聖事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男女雙方曾按規受洗,後來背叛信德而背教,公開地按外教人或回教人的習俗度生;試問他們在背教之前所結的婚姻,是真的婚姻,真的聖事嗎? 答:如果他們在可以拆散的條件下結婚,那麼,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也不是聖事;如果沒有加上這樣的條件,那麼,他們的婚姻是有效的且是聖事(無疑)。 |
編號 | 2351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天主是純愛,而不摻雜人之本身動機在內;像這樣對天主的純愛境界,經常的境界,天主會賜予於人。在這樣的境界裡,人靈再也沒有受罰的死懼心情,也沒有謀獲賞報的意願;且人靈愛天主,再也不是為立功,也不是為求成全,也不是為了在所愛的天主內,獲享真福。[Cf. Exposition des cingefats, edit. orig. a. 1697, Pg. 10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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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1648—1717之間,葛容太太(Johanina Maria BouvierDE LA MOTTE—GUYON)傳播安靜主義的謬論;公元一六九四年七月至一六九五年三月之間,主教們集會,列舉他們論及「純愛」的謬論卅四條而予以譴責,而以墨頓主教鮑蘇哀(BOSSUET, ep. meldensis)為尤著。當時,剛伯萊區總主教弗納隆(FRANC. DE SALIGNAC FENELON, archep﹒ CAMERACENSIS)因與葛容太太友善,故竭力為之辯護,寫了這本書:「對大聖人在內修生活上的詮解」(Explication des Maximes des Saints sur la vie interieure);後由教宗公佈這簡短公告而使弗納隆總主教認錯歸正。 見2351-2374 |
編號 | 2352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在默觀生活或在與天主結合的境界裡,所有有關恐懼與希望的一切動機,全部消失了。[仝上﹒二四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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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53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在輔導人靈的事上,主要的是:不做什麼,但以無限的耐心、謹小慎微,一步步地,隨著恩寵走。應該「固步自封」讓天主工作,而且除非天主,透過內心的傅油方式,開始開啟他的心門,說:靈魂裏足不前,那是不好的,且能令人怪異,或令人心,擾亂不安,那麼,總不要引導人靈魂,進入純愛的境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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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54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在聖的,無所取捨的境界裡,靈魂不再有所意願,有所希求而為自己的利益,有所考慮,但在靈魂不忠信,與自己所受的恩寵合作的機會中,那就不是這樣了(那就例外了)(Art. 5, pg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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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55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在同一聖的、無所取捨的境界裡,我們為我們(自己),不願意什麼,但為了天主,什麼都願意擔當;我們不願意什麼,好使我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成為成全者、真福者;但我們願意一切的成全、一切的真福,因為天主樂意使我們願意那印上祂自己恩寵的一切成全、一切真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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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56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在這聖的、無所取捨的境界裡,我們不再為了我們的得救,為了永遠的解放,為了我們功績的報酬,為了我們最大的利益而願望得救,但我們為了天主的光榮、樂意,為了天主自己的願意而以完全的心願,願意我們得救,以承行天主自己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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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57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那基督在福音上所要求我們的「棄捨」,不是別的,而是指我們,在捨棄一切外物之後,對我們自身的犧牲與捨棄。這對我們一切事物的捨棄,無非是指捨棄我們自己的利益而言的…那該用以煆煉我們捨棄自己的最終考驗,是各種試探;競賽愛情者—天主,願意用各種試探來煉淨人對祂的愛情,使人向祂表示,完全投奔祂,不再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所希求,連永遠的事物,也無所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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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58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那由那些連對她們永福也不在乎的靈魂所常做的一切祭獻,都是帶有條件性的(相對的)…但這種祭獻,在平常的情況下,不能是絕對的。而這種祭獻,在一個極度考驗的光景中,似乎成為絕對的祭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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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59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靈魂在絕度考驗中,能以反省、回憶,無法克勝地,信服天主,而那不是出自良心深處的自信,理應遭受天主的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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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0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那時候,那與自己分開的靈魂,偕同基督,斷氣在十字架,說:「天主,我天主,為何捨棄我?」[瑪:廿七,四六]。靈魂在這種不得不失望的衝擊下,完成自己對永遠利益的絕對祭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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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1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1)靈魂在這種情況下,失去對自己獲得利益的希望,但在更高尚的部份,即在自己所領導的、最密切的行為上,永不失去成全的望德,那就是希望自己不貪求私利的望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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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2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那時候,輔導人靈的(神師),能允准該靈魂,乾脆地安息於拋棄自己私利,以及避去公義懲罰的境界裡,因為她相信,這是由天主所啟示給她的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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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3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3)基督的較下賤部份,在十字架上,沒有把自己不得不然的困擾,通傳於較高貴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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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4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在最後的考驗中,為了愛情的磨煉,靈魂的較高貴部份,曾與其較下賤部份分離…在這分離中,那較下賤部份的行為,由於完全盲目無意識的擾亂,仍然存在著:因為凡有意識有理性的事,全屬於較高貴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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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5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5)默想由各種思考行為所組成,而這種思考行為,彼此容易鑑別…這種種思考(檢討)與反省行為的結構,便是私愛的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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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6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6)有一種默觀的情況,如此高超,如此成全,竟成為經常性的情況,即:靈魂每次實際地祈禱,她的祈禱,每次便成為默觀的祈禱,而不是推論的祈禱。那時靈魂,便不需要再回到默想的祈禱中,也不再需要應用祈禱的技術行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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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7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7)那些默觀祈禱的靈魂,沒有明析的直視,而對耶穌基督兩個不同時期的情況,也沒有感覺,沒有回憶:因為第一,靈魂正在她默觀祈禱熱烈進行中;第二,靈魂失去了耶穌基督在最後考驗中的直視—直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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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8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8)靈魂在被動狀態中,並不想到德行而修煉各種不同的德行。在每分每秒裡,靈魂不想別事,但想做天主所願的,同時,那猜忌的愛情,使她唯恐有人再願意她修德行,也唯恐有人也有德行而不再掛念著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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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69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9)可以說,被動的無所取捨的靈魂,是指:靈魂之所以願望這愛主之情之本身,不是因為這是靈魂自己的成全,自己的福份,而是祇因為這是天主所願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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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70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0)已受變化靈魂之所以該在告解時,悔恨自己的罪、譴責自己,並切望獲得罪之赦免,不是因為這使自己的靈魂清潔自由,而是因為這是天主所願意的,而天主之所以願意我們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祂自己的光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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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71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1)神秘聖人們,從那受變化的靈魂的境界中,清除修德(的心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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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72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2)雖然,這個「論純愛」的道理,是純潔簡明的,是福音的成全,是為整個傳統所標明的,但古代的司牧們,除非是為修煉那與恩寵適成正比的、帶著愛自己的愛情,並沒有到處向義人們,陳述這個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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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73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3)唯由這「純愛」本身,但成整個的內修生活,且唯有到了那個時候,人靈才會脫離那做事的唯一原則,唯一動機,那就是那自由考慮,圖謀立功的做事原則與做事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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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74    |
標題 | 弗納隆有關愛天主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依諾森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的懲處:]…對於上述的書籍…即:那些書籍,令人讀後,能不知不覺地被導入錯誤境界而為公教會早已懲斥的,尤其是那些書籍,一字不改地,或由上下文的連繫,包含著那些冒昧的命題[即:第一以及第一以下的,第八,第十,十五至廿,以及廿二命題],令人怪異的命題[即:第七、十、十二、十九—廿一命題],刺耳的命題[即:第四—六以及第廿三命題],令熱心人的耳朵,聽了難堪的命題[即:第八、十八命題],實際上,帶有危險的命題[即:第二、十四、十七命題],也是錯誤的命題[即:第一—七、十以及以下的命題,還加上第十三、十七—十九、以及廿二與廿二以下的命題],我們藉著本文告,分別予以譴責、懲斥,並禁止出版這些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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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簡短公告 2351-2374 |
編號 | 2380    |
標題 | 為得救必須相信的真理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付洗者,在為成人付洗之前,是否有義務,要給他講解我們的一切信理奧蹟?尤其是為那臨終的人付洗,因為這樣做,會擾亂他的心靈。如果那臨終的人,預許將來健康復原後,要設法受訓,好使他實際生活中學習那為他規定的一切要理,那麼,這樣的預許,不夠他領洗的條件嗎? 答:祇憑預許,是不夠的;傳教士,必須給成人,即使是臨終者,若不是完全不可能受訓者,也該給他講解為得救所必須的一切奧蹟,例如:主要的是天主聖三以及聖子降生等奧蹟,然後才可以給他付洗。 |
編號 | 2381    |
標題 | 論在施行聖事人的信仰與意向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二:假使一個粗野愚蠢的成人—(這在野蠻人中,常有的事)—祇知道:有一個天主,以及有關天主的一些屬性,尤其知道:天主是善罰惡的,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凡接近天主的人,應該信祂存在,且信祂對尋求祂的人是報賞者」(希:十一,六),試問:像這樣的成人,在某種緊要時刻,雖然他並不明明白白地信仰耶穌基督,但也能領受聖洗呢? 答:傳教士,對那不明明白白地信仰主耶穌基督的人,不能給他付洗,但有義務,按領洗人的理解力,該把一切為得救所必需信仰的奧蹟,完全予以講解,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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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致魁伯克主教的覆文-公元一七0三年五月十日 參閱2381-2382 |
編號 | 2382    |
標題 | 論在施行聖事人的信仰與意向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八:我們認為某些人,雖能領受聖洗,郤不能領受聖體,以及其他聖事,故我們為他們授予了聖洗聖事。試問,在他們臨終時,是否可以給他們送臨終聖體,並給他們施予終傅(病人)聖事呢? 答:那新領洗的臨終者,除非至少分辨聖體神糧,與普通形糧不同,知道並相信,在這聖餅形下,實存在著主基督,那就不該授予臨終聖體。同樣地,如果那傳教士認為有領洗的資格而為他授洗的臨終者,除非至少有領終傅—(病人)—聖事的意向,並知道這為臨終人的靈魂,是有益的,那也不該授予終傅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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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致魁伯克主教的覆文-公元一七0三年五月十日 參閱2381-2382 |
編號 | 2390    |
標題 | 對教義方面的服從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或25)為了以後澈底根除陷入邪說中的機會起見,我們要使公教會的眾子女,大家知道,聽從教會本身,不僅緘默(不表示反抗就夠了) —因為「惡人(也)在黑暗中滅亡」(撒上,二、九)—這該在內心裡服從教會,因為這才是人的真正的服從,所以,我們藉此永遠有效的典章,並以同一宗座的權威,裁決、宣佈、規定並下令:那宗座典章所要求的服從,若祇是緘默(不表示反抗),那永遠是不夠本份的;還該對那些在上述羊森派人書中的五個受懲斥的命題意義──那按那些命題的字句,為所有的基督信徒不但口頭,還該從心的深處,予以擯棄,懲斥為異端邪說,才是;而且,人在思想裡,在心裡,也不能合理地,予以信從,甚至還像沒有遭受懲斥似的,予以堅持、宣講,還用口頭或用著作來予以施教,或予以肯定;相反地,他們對上述典章所予以每一項,以及所有的一切會懲罰與懲斥,都該予以服從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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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軍旅之主的葡萄園典章 公元一七○二年學者們公開辯論:誰若不承認自己有服從教宗斥羊森異端之義務,那麼,聽告司鐸,是否可以給他赦罪。(法王)羅道維便請求教宗頒發本典章,以結束學者的辯論。 |
編號 | 240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我們業已清楚地知道,這種書籍的危害,實深且鉅,是以我們必須循序漸進,逐漸把該書所隱藏著的謬論,猶如毒瘤一樣,予以開刀揭露,使毒素外溢;事實上,初讀該書的人,(往往)為其表面的熱誠字句所迷感,(故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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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葛斯納(Paschasius Quesnel)—羊森派人的首領,於一六七一年出版了(ABRÉGÉ DE LA MO RALÉ DE L EVANGILE),傳播羊森謬論。教宗格來孟十一世,下簡詔予以禁止[Breve Universi Dominici GREGIS – (13/7 – 1708)];後由法王羅道維十四世的請求,同一教宗,以更隆重的方式,頒發本典章,以懲斥由葛氏書中所摘錄的一○一個命題。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一個失去天主及其恩寵的靈魂,除了罪與罪的後果:驕橫的貧窮,懶惰的困窘,那就是一般性的、對工作、祈禱,對一切善工的無能之外,還保留著什麼? —這個命題,錄自葛氏之書:(OBSERVATIO MORALIS ad Lc﹒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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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耶穌基督的恩寵—任何善(工)的有效主力,為行一切善工所必須的;沒有它(恩寵),(人)不僅一無所成,且也不可能行善(Ad jo 1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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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主,如果你不給(恩寵,助)人做你所命的事,那你出命,(也)是徒然無用的(-Act.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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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主, 為你所賜,一切都是可能的人,一切都因你在他內工作而成為可能的。-Mc﹒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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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當天主並不藉自己恩寵的內在膏澤,使人心溫柔時,外在的勸言與外在的恩寵,除了使人心更冥頑不靈外,一無用處—羅:九,十八—一六九三年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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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猶太人的盟約,與基督徒的盟約,其不同點,在於在前者時期內,天主要求罪人,逃避罪惡而遵守律法,而讓罪人處於自己的無能狀態;但在後者的時代裡,天主賦予罪人聽從主命的能力,並以自己的恩寵,使罪人淨化自己—羅:十一,廿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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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在舊約時代,天主棄人於自己的無能(守法律)的狀態中,而給他們律法,那有什麼用呢?但在新約時代,天主既賜人做衪所吩咐的事的能力,那還有什麼福份,不賜予於這時代的人呢—希:八,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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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天主在我們內工作,使我們做衪所吩咐的事。若我們不獲分享天主的這項恩寵,那我們就不屬於新約時代的人—希:八,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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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0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基督的恩寵是至高無比的恩寵;沒有它,我們永不能信認基督;有了它,我們也永不背叛祂—格前:十二,三—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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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恩寵是全能天主之手的作為,什麼也不能阻止它或拖延它—瑪:廿,卅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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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1)恩寵無他,是出命的且使人聽從天主的全能意旨。 —谷: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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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當天主願意救人靈魂時,無論何時、何地、那無疑的效果,總是隨著天主的旨意。 —谷: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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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3)當天主願意使人靈得救,並以自己內在的恩寵之手,助以一臂之力時,那就沒有人的意旨,予以拒絕了—路:五,十三—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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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當耶穌以自己恩寵之光,向罪人展示自己時,則罪人無論如何固執,離棄救援,也該委身於祂,趨赴祂,而謙抑自己,並朝拜他自己的救主。 —谷:五,六七—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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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5)當天主,以自己聖神的膏澤(恩賜)以及自己恩寵的內在力量,來使自己的誡命,與自己外在的言語,偕同在一起時,祂就在人心內作為,使人服從祂所請求的事—路:九,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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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6)任何誘惑的力量,不會勝過這恩寵的吸引力,因為什麼也不能拒絕全能的(天主)。 —宗:八,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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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7)恩寵是聖父父內在地教訓人,並叫人來到耶穌基督處的聲音;不拘誰,若在聽到(聖)子外在的聲音後,而不來到祂的身邊,那麼,他永不受到(聖)父的教誨。 —若:六,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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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8)那天主之手所灌溉的(聖)道幼苗,常會結出自己的果實—宗:十一,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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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1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9)天主的恩寵,無非是天主的全能意旨:這就是天主自己,在所有聖經裡,交給我們的意念—羅:十四,四—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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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0)恩寵的真意義是:天主願意我們服從祂,而我們服從了;祂出命令,而一切完成;祂以上主的身份說話,而一切都聽從祂了—谷:四,卅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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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1)耶穌基督的恩寵,是勇毅有力的、無上的、無可克服的,因為,那是全能意旨的作為,是降生的以及使自己(聖)子復活的天主作為的結果與肖像。 —格後:五,廿一 — 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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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2)全能天主在人心中的作為,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意的和諧性,在降生的事上,顯示於我們,宛如其他一切慈善與恩寵的泉源與典型,而這一切恩寵,是白白地賦予於人的,並如此隸屬於天主,一如它的原始作為的本身。 —路:一,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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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3)天主自己,把祂恩寵全能作為的意念,交給我們,同時,藉那使受造物生自無中而使萬物復生的作為,向我們顯示—羅:四,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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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4)那百夫長對天主與耶穌基督,祇一轉念而治癒病體的正確觀念,就是人對(天主的)全能恩寵,治癒人靈貪戀病應該具有的觀念的寫照。 —路:七,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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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5)天主光照人靈,治癒人靈,與治癒肉身相同,祇以自己的意旨,即:祂一出命,而病即應聲而癒—路:十八,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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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6)除非藉著信德,天主不賜 (人)任何恩寵—路:八,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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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7)信德是第一恩寵,也是其他一切恩寵的泉源—伯後: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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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8)天主賦予罪人的第一恩寵,是罪之赦免—谷:十一,廿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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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2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9)在教會之外,天主不賜人任何恩寵—路:十,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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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0)所有天主願意藉基督拯救的人們,一定得救無誤—若:六,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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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1)基督的願望,常有自己的效果,即:當基督願望人們和平時,祂帶給人內心的平安(若:廿,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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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2)耶穌基督,曾把自己,付諸死亡,是為一勞永逸,把自己的血,拯救所有的長子,即從可惡天使的手中,救出所有的被選者—迦: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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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3)啊!人該如何捨棄財物,捨棄自己,使自己放心—有信心—我可以說—去親近耶穌基督,去親近祂的愛情,祂的死亡與奧蹟,一如聖保祿所做的,他說:「祂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迦:二,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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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4)亞當的恩寵,除了人的功績外,並沒有產生什麼—格後:五,廿一-—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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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5)亞當的恩寵,是愛造的後果—遺澤,且曾為健全而完整人性所應有的恩賜—格後:五,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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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6)亞當的恩寵,即純潔無罪的境界以及基督徒恩寵之間所有的不同點,在於前者,為每人在本身內所接受的,但對後者,則除非在我們所與結合的耶穌基督的復活的身份內,誰也不獲這樣的恩寵—羅: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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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3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7)亞當的恩寵,因在自己內使人成聖,故與他適成正比;但基督徒的恩寵,因為在耶穌基督內,使我們成聖,所以是全能的,並相稱於天主之子。 —弗: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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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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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3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8)罪人而沒有拯救他的恩寵,則他除了向惡之外,沒有自由—路:八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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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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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3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9)那起初沒有先獲得恩寵的意願,除了趨向(黑暗的)錯外,她沒有光亮,除了陷於深淵外,她沒有心火,除了傷害自己外,沒有力量;她能為諸惡而不能為一善—瑪:廿,卅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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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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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0)我們若沒有恩寵,則除了挨受懲罰之外,我們不能愛慕什麼—得後:三,十八—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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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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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1)對天主的認識,即使是本性的,是在外教哲學上的,也不能不從天主而來的;而且,人若沒有(天主的)恩寵,那(對天主所推想出來的),無非是冒昧、虛幻,且對天主本身而言,無非是相反的行為,而不是欽崇、感恩、敬愛的情緒—羅:一,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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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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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2)唯有基督的恩寵,使人成為適宜於信仰的祭獻者;人若沒有這種祭獻,那就一無所為,唯行不潔不義而已—宗:十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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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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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3)聖洗(聖事)恩寵的第一效果,是使我們死於罪惡,而使我們的心神、心、情感,不再為罪而生活;這樣,我們就成為死於世俗之事的人了。-羅:六,二--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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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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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4)產生我們所有慾望,所有行為的愛情,不外乎有二:即(一)對天主的愛情;這使人之所為,都是為了天主,而天主就是這種愛情的賞報者;(二)對世俗的愛情,這使我們,愛我們自己,愛這個世界;這種愛情,不把該歸於天主的,歸之於天主的,因此,這就變成惡的愛情。 —若:五,廿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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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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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5)當對天主的愛情,不再王於罪人的心中時,那肉身的貪慾以及肉慾的一切行為,勢必王於罪人心中而使之崩潰—路:十五,十三—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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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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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6)貪慾或愛德,使人對感官的運用,或善或惡—瑪:五,廿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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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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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7)遵守律法該由於一種泉源;而這種泉源,就是愛德。幾時,對天主的愛情,成為人內在原則,而天主的光榮,便成為人的終向,那時,人外面所表現的一切,都是純潔的;否則的話,那外在的一切,無非是偽裝的、或虛假的義德而已—瑪:廿五,廿六—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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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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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8)沒有信仰的光亮,沒有基督,沒有愛德,那我們除了黑暗、除了迷途、除了罪惡、還能有什麼呢? —弗: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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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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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4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9)正如沒有一個罪,不是因私愛而犯的,同樣,也沒有一個善工,不是因為愛天主而行的—谷:七,廿二—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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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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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0)假使我們沒有那呼父的愛德心神,那我們向天主呼曰:「我父」,也是徒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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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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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1)當信德發生行為時,信德便使人成義;但信德之有所作為,無非是藉著信德—宗:十三,卅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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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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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2)其他一切得救的方法,都包含在信德內,而把信德,作為得救的種仔與萌芽;但這個信德不可不有愛情與依恃之情—宗:十,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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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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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3)唯有愛德,用基督徒的方式,透過天主與耶穌基督的關係,使(一切)行,成為基督徒的行為—哥:三,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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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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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4)那向天主說話的,唯有愛德;而天主也祇聽從愛德—格前:十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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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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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5)天主祇為愛德加冕;凡由於其他推動,或由其動機而奔跑的,都是白跑了—格前:九,卅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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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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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6)天主祇賞報愛德;因為祇有愛德,尊敬天主—瑪:廿五,卅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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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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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7)當罪人缺少望德時,那就什麼都缺了;而且,那沒有對天主的愛德,那裡也就沒有對天主的愛德, —瑪:廿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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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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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8)那裡沒有愛,那裡也就沒有天主,沒有宗教—若一: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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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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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5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9)罪人的祈禱,是一個新罪過;而且,那天主所賜予他們的,乃是在他們身上的一個新的審判—若:十,廿五—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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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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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0)如果罪人祇因怕受永罰而悔罪,那麼,他越是怕受永罰,他就越是趨向失望途徑。 —瑪:廿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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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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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1)怕懼無非是束縛人手;而人心一日不為正義之愛所引導,它也就一日不脫離罪惡—路:廿,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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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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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2)誰若除了怕受罰之外,不自制於惡行,則他在自己的心內,並在天主前,已是罪犯了。 —瑪:廿一,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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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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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3)假使人不滿全法律,或祇因怕懼而守法,那麼,他雖然受了聖洗,卻還像猶太人一樣,隸屬於律法之下—羅:六,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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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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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4)在律法的詛咒下,決無善工;因為人或因作惡而犯罪,或因怕罰避惡而犯罪—迦:五,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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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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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5)梅瑟、先知、司祭、法律學士,既然都是為了怕懼而臣服於天主,則都沒有為天主,生了子女而死去—谷:十二, 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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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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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6)誰若願意親近天主,那就不該帶著野獸的情慾,來到天主台前,也不該藉著本性的本能,或藉著獸般的怕懼心,來趨赴天主,但該藉著信德,藉著子女般的愛心,來奔赴天主才好—希:十二,廿—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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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6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7)奴隸的怕懼,把天主看作嚴厲的、苛刻的、不義的,不可親近的主人—路:十九,廿一—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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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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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8)天主的善良,把一切都禁閉於信仰與祈禱中,而縮短了得救的途徑—宗:二,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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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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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6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9)信德、習慣、信仰的增進與賞報,全是天主純潔慷慨的恩賜—谷:九,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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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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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0)天主從來沒有磨難過無罪的人們;而且,磨難常是用來為懲罰罪惡,或為淨化罪人之用—若:九,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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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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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1)天主為人的利益,制定律法;人能為保存自己而免守此律法—谷:一一,廿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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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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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2)基督徒的教會標記,是在於教會之公共性,包括所有的天上上天使以及所有的被選者,所有地上的與萬世萬代的義人們—希:十二,廿二—廿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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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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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3)教會是什麼?不就是居留在天主懷中的、天主子女的集團嗎?不就是那些在基督內受到領養,在基督的位格內存在,因基督贖主的血,以及祂的生命而生活,藉祂的恩寵而行事,而期望來世恩寵的團體嗎?得後:一,一—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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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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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4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4)教會或完整的基督,有成為血肉的(聖)言,作為首領,有諸聖作為肢體。 —弟前:三,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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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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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5)教會是獨一無二的人,由許多肢體所組成;基督是他的頭,他的生命、性體與位格;獨一無二的基督,由許多聖人所組成;而聖人們的成聖者,是基督—弗:二,十四—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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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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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6)沒有什麼比天主的教會更廣大了,因為她是由一切被選者,由萬世萬代的義人們所組成—弗:二,廿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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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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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7)凡不度一個相稱於天主子、相稱於基督肢體生活的人,在內心方面,已中止以天主為父,以基督為首了。 —若一:二,廿四—一六九三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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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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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8)選民的預像,是猶民;而選民的頭是耶穌基督;誰若不按福音,不信福音而生活,他就與選民分離了—宗:三,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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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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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7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9)無論何時何地,也不管何種人,研究並認識聖經的精神,熱誠與奧秘,那是有益的,也是必需的—格前:十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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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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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8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0)聖經的誦讀,是為眾人的—宗:八,廿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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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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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8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1)天主聖道的神聖的晦澀之處,並不是寬免世俗人,誦讀聖經的理由—宗:八,卅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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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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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8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2)主日應為基督徒,用誦讀聖書,更該用誦讀聖經來予以祝聖才是。願基督徒不要誦讀聖經,那是害人的事—宗:十五,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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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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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83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3)自信那有關宗教奧蹟的知識,不該用誦讀聖經來傳授於女人們,那是幻想,妄用聖經,因而產生異端,那不由於女人們的單純無知,而是由於男士們的傲慢知識—若:四,廿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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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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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8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5)禁止基督徒誦讀聖經,尤其是福音,乃是禁止光明之子,用光明而使他們挨受一種絕罰之刑啊—宗:八,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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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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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8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6)從純樸的民眾,奪去那以自己的聲音,和整個教會的聲音 [參閱:*2666],結合在一起的安慰,那是相反宗徒傳下來的習俗,相反天主旨意的作風—格前:十四,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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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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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48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7)那充滿智慧、光明、與愛德的方式,是賦人靈,謙卑的時間,覺察自己犯罪境況的時間,祈求補贖痛悔的精神時間,並賦予人靈,在與天主和好之前,開始竭力設法賠補天主公義的時間。 —宗:八,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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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8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8)當我們願意立即賠償那為我們的罪所剝奪的財物時,我們不知道什麼是罪,什麼是真的補贖(悔改),而且我們迴避擔當這分離的羞恥。 —路:十七,十一—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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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8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9)那罪人歸正的第十四等級,就是說:罪人既已和好如初,他就有參與教會祭祀的權利。 —路:十五,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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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0)教會有絕罰的權威,好使藉高級的牧人們,至少假定全體的同意,實施她的權威。 —瑪:十八,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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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1)不公平的絕罰怕懼,不該阻止我們履行我們的任務;就是當我們看起來,因人們的不義,從教會中逐出時,當我們和天主,和耶穌基督,和教會本身,藉著愛德,連繫在一起時,我們總不脫離教會—若:九,廿一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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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2)寧願在平安中忍受絕罰以及不公平的咒詛,不願出賣(背叛)真理,那是效法聖保祿的榜樣;他如此剛強,不屈服,奮臂自振,相反權威、(或)粉碎合一企圖。 —羅:十四,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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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5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5)真理到這個地步,為一般的基督徒,好像成為一種語言,而且,那宣講真理的方法,好像成為一種不為人認識的方言;這樣,就遠離了宗徒們的純樸,超越了一般信眾的了解能力;而且,這也不大為人注意到:這個缺點,是教會衰老的、特別是有象可覺標記之一,亦為天主對自己子女發怒的標記之一—格前:十四,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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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6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6)天主允許,所有的權勢,都與宣講真理的人作對,好使真理勝利,不能不歸功於天主的恩寵—宗:十七,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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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7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7)那太常見的事,是:那些更聖善更密切地與教會結合的肢體,卻被認為,不相稱與教會結合的肢體,或被視為與教會分離的肢體;可是:「義人生活,是由於德」 (羅:一,十七),而不是由於人的意見—宗:四,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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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8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8)誰若受迫害受懲罰,而被視為異端者、作惡者、不敬主者,那麼,一般說來,這是一種最後的考驗,也是最有功績的考驗。因為這樣考驗,使人更相似耶穌基督—路:廿二,卅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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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499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9)倔強、成見、固執在不願意的事上,或省察一件事或承認自己業已受騙過,天天在變更著,至於有許多人,直至死亡的氣氛裡,還變更那天主所安置於自己教會中的事,使在教會內,具有生命的香味;例如:好的書籍、訓誨、聖善的表率等就是—格後:二,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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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500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0)這是可悲嘆的時候—那時候,認為天主因(人家)迫害真理,迫害門徒而受到尊敬。這個時候來到了:這個時候,一方面為虔誠的服務員,被視不虔敬的,不適於和天主來往,作為一個腐敗肢體,作為一個能夠在聖人的團體中破壞一切的肢體,這為熱心的人們,是比肉體的死亡,更為可怕的死亡。假使誰為自己的肉慾所蒙蔽,或為他人財物所迷感,那麼,他對自己意向的純潔,以及對某種宗教的熱誠,雖赴湯蹈火,也白白地自己諂媚自己了,因此也不願予以省察了。往往我們相信向天主祭獻不虔敬的東西而向魔鬼奉獻了天主的僕人。 —若:十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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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501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1)沒有什麼,比在教會中所宣的普通誓言,更相反聖神與耶穌基督的道理,因為這是增加失信的機會,為軟弱無知的人們,設置犯罪的圈套,並使天主的聖名與真理,有時為罪人的惡計所妄用。 —瑪:五,卅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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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502    |
標題 | 葛斯納的帶著羊森謬論的命題 |
教宗 | 格來孟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的懲罰:]…我們宣佈、懲斥並譴責以上所列的命題,是虛妄的、狡詐的、刺耳的、為熱心人聞之,是一種凌辱,是一個惡表,是有害的,冒失,對教會及其習慣言,是一種侮辱,而且,不僅對教會,即對世俗的權力,也是一種侮辱,一種煽動,是失敬的、褻聖的、具有異端的嫌疑,並帶有異端本身的色彩,助長異端,使異端、裂教的邪說、謬論,非常接近異端、多次已受懲斥的、而在那著名的羊森命題中,按其原有的含義,已被斥之為異端邪說者,我們顯然分別予以再度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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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子獨生子典章 參閱2400-2502 |
編號 | 2509    |
標題 | 論自由解釋有效恩寵的含義 |
教宗 | 格來孟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但我們了解前任〔教宗格來孟十一世暨本篤十三世〕的心意;所以我們不願意透過我們的以及多瑪斯學派所給的而由我們所核准堅定的讚頌,使其他在解釋天主恩寵的效果,具有不同想法的公教學府,受到毀謗批評,因為他們對聖座的功績,也是彰明皎著,他們迄今公開自由地也在聖職,也在其他各處所教誨的以及所攻斥的主張,儘可繼續予以維護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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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座照顧職責詔書 2509-2510 |
編號 | 2510    |
標題 | 論自由解釋有效恩寵的含義 |
教宗 | 格來孟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職是之故…我們以同樣的懲罰,禁止、任何人,不得在著作、教授,或辯論中,或在其他任何機會中,對處於對敵中的學府,加以教會的懲罰,或對他們的主張,他們的同路人,擅敢加以凌辱,一直到此聖座,對這爭論之事的想法,予以斷定與宣告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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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座照顧職責詔書 2509-2510 |
編號 | 2511    |
標題 | 論秘密社黨 |
教宗 | 格來孟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據我們所知,有些社團、集團、聚會、集會、結盟、約會,俗名之為:「自由築牆者」(Liberi Muratori)或被稱為:「法國圬工黨」(Francs Massons)或按各地方言而另具別名。在這種集團內,不論屬於那一個宗教的或那一派人的小組,都帶著一種令人滿意的正直外表,按法規並按他們自己的規定,彼此結盟,大家聯合在一起,而且會員們,大家一起暗暗地行動,同時手按著聖經起誓,大家死守秘密,如有洩露秘密,各願甘受嚴重懲罰。可是,既然這樣出賣自己,自投於羅網事的本身是屬於罪孽行為,故上述這樣的結社,或盟黨,深為信友們所疑忌,即:誰若投名加入這樣的秘密盟社,則這樣的人,在明智正直人看來,必屬敗壞顛覆之流無疑,因為他們若不做惡事,那麼,他們 (決不如此怕為人所知),而見不得天日。的確,據有許多地區,對上述這種密黨人,已由世俗權威所取締,被視為危害安全的危險份子,而他們也業已銷聲匿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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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傑出的…」宗座公函 這對秘密黨—(圬工黨)的教會公告,似乎是最古老的,教宗本篤十四世,於公元一七五一年五月十八日所頒發詔書,又加以複述(Bulla“PROVIDAS ROM﹒Pontificum”)。參閱 2511-2513 |
編號 | 2512    |
標題 | 論秘密社黨 |
教宗 | 格來孟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 所以,我們心裡考慮:一般說來,從這種結社或結盟所帶的危害,至重且鉅:這不僅擾亂現世國家的安全,而且還危害到靈魂方面的屬神(超性)救援;是以,對這種結社,無論家或教會法典,均無法予以容忍,因為聖經教訓我們…該儆醒,不要讓這種人,像竊賊一般,來挖掘房屋…換言之,不要讓他們來敗壞純樸人的心靈…(為此),我們有鑒於這種作惡的人們,若不予以懲罰,則可能大開罪惡之門;還因我們所知的公正合理的原因,乃依若干樞機主教們的主意,並亦由於我們的自動自發…用宗座的圓滿權能,決定:對「自由築牆者」或「法國圬工黨」或其他別名秘密黨,應一律予以懲罰與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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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傑出的…」宗座公函 參閱2511-2513 |
編號 | 2513    |
標題 | 論秘密社黨 |
教宗 | 格來孟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 [教宗吩咐各地地方正權力人(即主教首長們),暨審查人員]:若遇違犯者,則應處於相懲罰,一如異端的嚴重嫌疑犯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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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在傑出的…」宗座公函 參閱2511-2513 |
編號 | 2515    |
標題 |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在隸屬於比利士主權下的盟邦地區,往往兩個男女異教徒結婚,或男方是異教徒而女方是天主教徒;或男方是天主教徒,而女方是異教徒,他們彼此結婚,卻並不遵守脫理騰聖大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 (Decr﹒Tametsi” n﹒1813)。試問:這種婚姻有效呢?還是無效?各地區人士,這個問題的想法,和主張,頗有出入。多年以來,對這個問題所引起的疑慮與危害,相當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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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有關秘密婚姻的著名宣言,初祇及於比國以及荷蘭各地,後漸擴展到其他地區的教會。(Cf﹒Aug﹒LEHMKUHL﹐Theol﹒moralis 2[FbB﹒1910]n﹒905)以及(ASS6[1870] 456) 參閱2515-2520 |
編號 | 2516    |
標題 |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至聖聖父最近吩咐,頒發本宣言本訓令:凡在比利士地區的主教們、暨該地區的傳教士—本堂神父以及一切宗座代牧們,以後都該予以遵守,作為確切的法規與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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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
編號 | 2517    |
標題 |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那就是第一:那有關於異教徒之中隸屬於比利士主權下的盟邦地區,彼此所結的婚姻,雖聖父不是不知道,他們並沒有依照脫理騰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而結婚,而且會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詳察了當時所得知的環境之後,會議聖部,曾答覆說,這種婚姻無效,但是我們充份明白(一)對於這種婚姻,聖座尚無一般性,普遍性的定斷;(二)為了該地普遍信眾的利益計,並為避免種種嚴重的不便起見,我們完全應該把我們對這種婚姻的普遍想法,予以宣佈如次: …(聖座)宣稱並予以規定:在上述比利士盟邦各省區,所有在異教徒中已經結合的婚姻,以及今後將要結合的婚姻,雖然他們並不遵守脫利騰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而結婚,祇要他們沒有法定的婚姻阻擋,則他們的婚姻,都該被視為有效婚姻;是故若(有幸)而發生夫妻雙雙投入天主教的懷抱中,那麼,他縱然不在天主教的本堂神父前,重申結婚意願,卻仍該為同一婚姻所束縛,一如在他們歸正以前一樣,同樣,如果祇有一方歸正,即不管男女一方,皈依天主教,那麼,對方在另一方未死之前,絕無另結新婚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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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
編號 | 2518    |
標題 |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同樣,對那些居於比利士盟邦省區的天主教教友與異端教徒,不按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格式所結的婚姻,不管是男教友娶異端教女士為妻,或女教友與異端男教徒所結的婚姻,也應被視為有效的;雖然如此,聖父(教宗),對天主教友中,有人為情愛所迷惑,不怕羞恥,擅敢締結那常為慈母聖教會所懲斥所禁止的、可詛咒的婚姻,深表悲痛,故他(聖父)鄭重地、嚴厲地勸告並訓令[那些靈魂牧者們],要竭盡所能,使男女教友,不要冒著失落靈魂的危險,而與異教人結婚,並盡量設法,挽救並有效地阻止這種婚姻的結才是。 可是,如果這種婚姻,並不依照脫理騰公議所規定的格式而業已締結了或在以後,將要結這樣的婚姻(願天主不要使這樣的事發生),那麼,聖父宣告:這樣的婚姻如無其他法典方面的婚姻阻擋,則應被視為有效的婚姻,而且男女任何一方,在對方在生之日,決不能以未遵守上述的(脫理騰公議所規定的)格式為藉口,而另結新婚;但教友一方面,不管是男或是女,都深自痛責,一如犯了極嚴重的罪行一般,要做補贖,要求天主寬恕,要竭其所能,導引對方(異教徒)—背棄信仰者,投入教會懷抱而獲得救恩;這為教友一方將是補過贖罪的最佳良機;此外尚須知道:自己將永為這婚姻瑣鏈所束縛,死而乃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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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
編號 | 2519    |
標題 |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同樣,那些不在(比利士)盟邦省區的兵士們所結的婚姻,相仿地也是有效的;那些兵士們往往被派遣到盟邦以外省區,去守衛哨兵;如果他們就在當地,不按脫理騰公會議規定的格式而結婚,則這個婚姻,不管他們男女方都是異教徒,或一方是教友而另一方是異教徒,祇要男女方都隸屬同一軍旅或軍隊,總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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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
編號 | 2520    |
標題 | 論秘密婚姻—(缺少公開儀式的婚姻)(Mat﹒Clandestinum)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最後,對於那些在天主教元首所管轄的地區,由那些在上述盟邦省區有居所的人們,或由那些在盟邦省區而有居所在天主教元首所管轄地區的人們所締取的婚姻,聖父認為,不該有什麼新的決定與新的宣言,因為他(教宗)願意:若在這種地區,婚姻上有所爭論,則儘可按普通的教律所規定的原則,並由會議聖部所出版的,對有關於相仿情況下的婚姻,所答覆的可靠答案,就可予以解決;教宗也就如此宣佈、規定,並命令所有的人,從今以後,都予以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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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秘密婚姻宣言 參閱2515-2520 |
編號 | 2522    |
標題 | 論堅振聖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n.1.)凡在自己(拉丁禮的)教區內,從希臘司鐸手裡受洗而為希臘司鐸,在額上以堅振聖油,絕對地受傅的嬰孩或其他人們,拉丁禮的主教們,應為施予堅振(聖事),因為我們的前任教宗,以及我們,都沒有准予或授權予那些在義大利以及臨近島嶼上的希臘禮的司鐸們,為已領洗的嬰孩們,施予堅振聖事;況且,從一五九五年起,我們的前任教宗格來孟第八世,曾明令禁止義大利希臘禮的司鐸們為已受洗者施予堅振聖事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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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
編號 | 2523    |
標題 | 論堅振聖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n﹒4) 雖然如此,若強迫那些已從純司鐸手中領過堅振儀式的人們領受堅振聖事,可能發生惡表,則主教不該強迫他們,領受堅振聖事,因為堅振聖事,並不如此緊要;蓋誰若不能領堅振,也會得救;但地方上的正權力人—主教首長們,該昭示眾人:誰若能領而不願領堅振甚至還予以忽視,則犯重罪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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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
編號 | 2524    |
標題 | 論終傅(即病人)聖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n﹒2)該為病人們,授予終傅(聖事)。(n﹒3)那也沒有關係,即:由一位司鐸,或按有些地區的習慣,由多位司鐸授予同一終傅聖事,都是許可的;祇要他們相信並承認:這件聖事,若具備應具的材料與方式,那即使為一位司鐸所授予,也是許可的,有效的(n﹒4)同一司鐸應該一面用材料一面宣告方式—(即朗誦施予終傅聖事的經文);因此,傅油的司鐸,就該唸相稱的經文;而不可一位司鐸傅油,而由另一位司鐸唸相稱的傅油經文—(即宣告傅油禮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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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堅振聖事 參閱2522-2523 |
編號 | 2525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我(某)以堅強的信德,相信並明認那由羅馬聖教所用的信經裡所包含的全部以及每一條的信理,那就是:「我相信一個天主…[君士坦丁堡信經—*150或*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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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當西滿‧厄服總主教,藉此詔書,已由教宗烏爾朋八世於公元一六四二年所公佈的格式,明認信德道理而被握升為安提約基宗主教寶座。(Ed:Ben﹒XIV Bull﹒2﹐82﹒)。 |
編號 | 2526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也尊重並接受所有的大公會議,那就是: 第(一),第一屆尼采公會議〔*125 ss〕且我明認,在這大公會議,為懲斥雅略所定斷的信理,即:主耶穌基督是天主之子,由父所生的獨生子,即:祂從父的性體受生而非受造者,與父同一性體,且我明認,在這同一公會議中,理應受到懲斥的失敬字句,即:「祂(子)曾不存在」,或:「祂(子)是從無中受造者」,或:「天主之子,是可能變更的,或可能受到轉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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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27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二),第一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150 ss],且我明認,那在這大公會議中,為懲斥那馬千陶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聖神不是僕,而是主,不是受造物,而是天主,且父及子具有同一的天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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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28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三),第一屆厄弗所會議[*250 ss],且我明認那在這會議中,為懲斥納斯督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以無可言喻的且無法予以徹悟的結合,來合成一位天主之子,而為我們組成了一個耶穌基督;為此緣故至福童貞(瑪利亞),真是天主的母親—(即是生天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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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29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四),那千陶大公會議[*300 ss],且我明認,那為懲斥歐帝格與狄斯各二人定斷的一切 (信理),那就是:同一天主之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天主性方面是完全的,而在人性方面,也是完全的,(祂)是真天主也是真人,有靈魂也是肉身;祂按天主性,與父同性體,同一的祂,按人性是與吾人同性體,祂透過一切與我們相似,祇是沒有罪過;祂按天主性而言,固萬世之前,由父所生,但同一的祂,按其人性而言,則在此近日(近世),為了我們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出生;我該承認同一基督、主、子、(天父的)獨生子,不混淆地、不能變更地、不分開地、不能分離地結合在兩個性體裡,卻不因結合而失去這兩個性體的差別處,反而這兩個性體,各在保持原有的特性之下,互相合成一個位格,一個自立體;這不是分析或分裂為兩個位格,而是同一個子—獨生子、天主、聖言、主、耶穌基督:同樣地(我相信)我們同一的主耶穌基督的天主性;祂按天主而論,是與父及聖神同一性體,是不可能受苦的、是不可能死亡的,但同一的祂,衪按肉性而論,曾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死去,一如同樣地,在上述的公會議中,以及在聖良羅馬教宗的書信中[參閱*290 ss]所定斷的一樣;原來教長們,在同一公會議中高呼說:真福伯多祿藉羅馬教宗之口發了言,而那些不虔敬的異端,便藉此定斷而受到懲罰;他們依照天使們的傳授[依:六,三(與思高本不同)]以及按在上述加千陶會中所詠唱的,這樣說:「聖者天主、聖者勇毅、聖者不可能死者、可憐我們吧!」隨即加上這句,說:「你為了我們釘(死)在十字架上,而且,他們就這樣肯定了三位的神性(藉基督的人性),成為可能受苦的、可能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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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0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五:第二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421 ss]在這會議中,(教長們),重申上述加千陶大公會議所定斷的(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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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1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六:第三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 [*550 ss]。我也明認該會議為攻斥[單意]邪說(Monothlita)—(即主張基督祇有天主性意願而沒有人性的意願)所定斷的信理,那就是:在同一我主耶穌基督內,有兩個自然的(出於性體的)意志—意願,也有兩個自然的作為;它們彼此是不分的、是不能轉變的,是不能分別的,是不混淆的,而祂人性的意旨,不是相反的,而是順從祂天主性的全能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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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2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七是第二屆尼采大公會議[*600 ss]。我也明認該會議為攻斥反對敬禮聖像邪說所定斷的道理,那就是:基督的暨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以及其他聖人們的(聖)像,應予以繪畫、予以保存,而予以它們應有的尊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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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3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八是第四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我也明認該會議理應懲罰了福濟 (photisus)而復還聖依納爵宗主教的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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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4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也尊敬並接納他一切以羅馬教宗的權威,所合法地召開的,核准的大公會議,中以弗勞楞斯大公會議為尤著[*1300 ss];我也明認會議所定斷的一切道理—[接下去,便是節錄該會所公佈的有關教會的合一法令以及有關亞爾美尼亞教會法令的部份字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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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5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同樣地,我也尊敬並接納脫理騰大公會議[*1500 ss],且亦明認該會議所定斷的,所宣佈的一切道理,尤其是:在彌撒(聖祭)中,所奉獻於天主的,是真實的、正式的、為生死的贖罪祭祀,而且在至聖聖體聖事中,依照那常在天主教會中的信理,真正地、實在地,並本質地、包含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體和血,與祂的靈魂和天主性在一起,故此(包含著)整個基督,且整個麵餅的性體,轉變成為(基督)體,整個(葡萄)酒的性體,轉成為(祂的)血,而這種轉變,公教會非常合適地,稱之為「變體」(Transsubstantiatio),且在(餅或酒)任何一個外形下,且在任何一部份,若予以分開了,都包含著整個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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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6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同樣地(我承認):新律—(新約)的聖事,共計七件;雖然不是一切聖事為每個人都是必需的但都是由我們的主基督為了人的救援所建立的;那就是:聖洗、堅振、聖體、懺悔—告解、終傅—(病人聖事)、神品與婚配七件聖事:這些聖事都予恩寵,而從這些聖事中,聖洗、堅振與神品,都不能重複領受(而無褻聖之罪)。同樣地,聖洗為(人靈)得救所必要的;故此,若臨近死亡危險,那就該立即授予聖洗,不延誤,而且,(在這種情形下),不論何人,也不拘何時,若採用應該採用的材料—(水)與方式—(即唸:授洗文)並具有授洗的意向而授洗,則此聖洗聖事,總是有效的。 同樣地我承認:婚姻瑣鏈,是不可能被折散的,而且,夫妻任何一方,雖因對方之犯姦淫、信異端教,或因其他原因而能與對方分床分居,但絕不能另結新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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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7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同樣地,(我承認):那由宗徒與教會傳下來的聖傳,應予以接受與尊重。我亦(承認):基督曾把頒發大赦的權,遺留給教會,而這發大赦的習慣,對基督子民的得救,非常有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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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8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同樣地,我接受並明認,那上述的脫理騰公會議,對於原罪,對於成義,對於新舊約經卷的目錄暨詮解所定斷的一切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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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39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公元一八七八年七月十六日傳信部,奉教宗良十三世之命令,加上這一段:我同樣地並接受(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以及該會議所傳授、所定斷、所宣佈的一切道理,而對論及羅馬教宗首席地位,及其不能錯誤的訓導權的道理,我尤予以極堅強的擁護和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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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40    |
標題 | 為東方禮教會所規定的信理誓詞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此外,我同樣地接受並明認,那羅馬聖教會所所明認的一切道理;相反地,對那些相反的、裂教的、異端教的,為那同一(羅馬)聖教所懲斥的、所拋棄的、所絕罰的一切邪說,我也同樣地予以懲斥,予以拋棄而予以絕罰。此外,對羅馬教宗、宗徒們的首長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以及基督的代理人,我答允、我宣誓予以真誠的服從。(我承認)這公教會的信理:教會之外,也不能得救…[參閱:脫理騰公議,對信理的誓詞—*1870 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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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近到我們這裡詔書 參閱2525-2540 |
編號 | 2543    |
標題 | 不該探詢共犯人的名字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我們風聞已久(說):在這地區的某些聽告解司鐸,苦於為熱心的假想所誘惑,而遠離了「真知超見」的熱心(羅:十,二);他們在聽基督信眾告解時,並在施行有益(於人靈的)懺悔聖事上,竟帶來了一種顛覆(人心)、危害(人靈)的陋習,而方興未艾,那就是如此:設若告解人,陷於與夥伴共犯的名字,甚至他們不僅竭力勸說、引誘告解人向自己洩露共犯的名字,而且,那更可惡的,也已有人提出控告過的是這樣,即:他們(聽告司鐸),以不予赦罪為威脅,強迫告解人:除非洩露共犯的名字,將不獲赦罪;尤有甚者是:他們不僅追問共犯的名字,而且還強迫告解人,說出共犯的住址。誠然,這是多麼不可容忍的不明智呀!一方面他們以設法糾正、規勸共犯為藉口,文過飾非,而在另一方面,他們不猶豫,為某些業已更正的學者意見強辯。事實上,他們由於隨從這種學者的虛假謬論,或由應用真正健全主張的不當,不僅危害了自己,抑且危害了告解人的靈魂;不但如此,他們應該預防此將會產生的其他嚴重後果,而在天主永遠判官台前,將受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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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簡詔之頒發,直接是為攻斥羅西打尼亞—(即今之葡萄國的地區)所流行的,妄用告解聖事的流弊;但事實上,本簡詔所包含的一切定奪,為各地區各時代所適用,同樣有效。(Ed:Ben﹒XIV﹐Bull﹒3﹐178) 參閱2543-2544 |
編號 | 2544    |
標題 | 不該探詢共犯人的名字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教會的懲處:]但我們為了不要在人靈面臨如此嚴重危機時而被認為我們宗座方面,有失職責之處,也不要讓我們對此事的心意,在你們面前,有所暗昧或有所模稜兩可之處,故我們願意你知道:我們對上述的這種陋習,應深予譴責,且我們藉此簡短詔書,對同一陋習,予以懲斥、懲罰,而視之為令人詑異—(生惡表) —的危害流弊;這不僅損毀近人們的名譽,且也褻瀆了這懺悔聖事的本身;這亦不僅危害到告解聖事的秘密,且也使信友們,對如此裨益(人靈)的必要的告解聖事,退避三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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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攻斥妄用告解聖事的流弊簡詔 參閱2543-2544 |
編號 | 2546    |
標題 |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1﹒[有利貸的觀念] 所謂有利貸—(高利貸) —的一種罪過,是屬於一種貨款的契約罪類;而這種罪,是在於如此,即:誰若貸款於人,理宜貸款多少,將來也收回多少;但誰若從貸款本身,願意他人(欠債人)將來歸還他(債權人)的,比他所貨的還多;因此,債權人,企圖從貸款本身,獲得本金外的利息。為此緣故,這種本金以外的任何利息,都是不可以的,且都是有利貨的罪—(高利貸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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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通牒之頒發,是根據當時神學士開會共商後的決議。 (Ed:Ben﹒XIV Bulla‧3 269ss n‧143) 參閱2546-2550 |
編號 | 2547    |
標題 |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但為澄清罪孽,不能不有補救途徑:或由於這個利息,不是過份的而是最小的,有節制的,不是重利,而是薄利;或由於那貸款人所要求加付利息的借款人,不是窮人,而是富人,而且那借款人所借去之款,不是被擱置,閒著不用,而是為借款人,用來擴增自己的財富,或購置新田莊,或經商致富,大有用處。其實,借貸的法律,規定貸款人貸款多少,就該多少;故不拘誰,既知貸款多少,就該索款多少之規定,則他若不怕羞恥,除本金,還索取利息,那他就該深信:他已違犯了借貸法律了。因此,誰若收取了(利息),則他該按正義,負起償還之義務;而且,這就是所謂的交換正義 (Justitia Commutativa);再者,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上,既應[誰的歸誰],則貸款人,應聖潔地予以遵守,並該如數歸還他所征收的利息,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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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通牒之頒發,是根據當時神學士開會共商後的決議。 (Ed:Ben﹒XIV Bulla‧3 269ss n‧143) 參閱2546-2550 |
編號 | 2548    |
標題 |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但誰也不否認:有時候,貸款的契約,還連帶著另外一些的,所謂「名義」(Titulus),而這些「名義」本身,普遍地說來,絕不出自借貸的本性,但也許內在地,合湊在一起;因此,貸款者,完全具有公正合法的理由,除了所貸的本金以外,還理應索取一些利息。同樣,誰也不否認:貸款人所貸出的錢款,可能多次被借款人,用來作為其他與貸款本性完全不合的用途,或為自己收穫每年的出產,或為自己合理地經營商業從事貿易而收取合理的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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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
編號 | 2549    |
標題 |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正如在各種不同的契約方面,若不守公平(原則)而有所非份地多取,若貸款而收利息 (蓋任何公私貸款,均不可收利息),那很顯然的,一定要負起掃數補還不義之財的義務;同樣,如果一切都在合法地進行,而要求公衡量,那麼,毫無遲疑的是:在這同一契約中,有多種合理的方式,也有人情方面的理由,來繼護並經商謀利,以促進公共福利。其實,基督徒,若想藉著貸款而營利,或藉著類似的方式,以他人的錢款來經商營利,那都是與基督徒的精神不合,背道而馳,因為我們從聖的聖道得知:「正義能興邦立,而(不義) 罪惡,卻使人民衰敗」(箴:十四,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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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
編號 | 2550    |
標題 | 論有利貸—高利貸 (De usura)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不過,這該用心加以注意的,即:若認為,到處可以找到其他合法的名義,和貸款一起存在,或也沒有貸款,卻有其他公正契約,由契約的獲得名義,或合同,使錢款或麥子或其他物資,每次借給別人的時候每次在本金或原來物資數量外,還可以收取有限度的利息,那麼,這種想法是靈幻的,冒失的。為此,誰若這樣想法,那麼,無疑地,他不僅相反了屬神的教誨,以及公教會對有利貸的裁判,而且,他還與公眾的想法以及本性的理由,杆格不入。因為至少誰都知:人有義務,在許多情形下,應以純貸款 (無利貸款)來救助他人,蓋主基督親口這樣教過人,說:「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五,四一);相仿地,人在許多環境中,除了借貸之外,還有可能與人結公正契約,以救助他人的餘地。所以,不拘誰,若願良心清白,先該用心地查明:是否隨著借貸,真的還有其他公正的名義?其他在借貸以外的契約,是否真的公正?務使各人自己,免陷於貪求利益利息的罪坑而心安理得,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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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義大利主教們的通牒 參閱2546-2550 |
編號 | 2552    |
標題 |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從第一部份第一章所討論的問題上,即:對希伯來人的嬰孩們,在他們的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能否授予聖洗;從此我們可以明白肯定,這個問題,早已由聖多瑪斯,在三個地方,予以解決了斷;那就是第一:在Quod1. 2a. 7 在 [s. Th﹒] 2a. 2ae q.10 a.12,那裏聖人重覆那在Quodlibetis所設的問題,即「對猶太人以及其他教外人 (無信仰者) 的嬰孩們,在他們的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否該授予聖洗?他這樣答覆說:『我該答覆說,那教會的習慣,即在一切事上,常該受人觀摩的習慣,具有很大的權威…』。但教會從來沒有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為猶太人的嬰孩們,授予聖洗的習慣…」 況且,他在3a q.68 a.10 這樣說:「我該這樣回答說,那些無信仰者的兒女,若尚未具有運用自由意志 (的年齡),則按本性—自然律法,他們一日不能自己照顧自己,他們也就一日,該受父母照顧…故此,若這樣的孩兒,在父不同意的情況下受洗,那是違犯了本性的—自然的公義;正如強迫一個具有運用理智能力的人受洗,一般無異,這也是危險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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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
編號 | 2553    |
標題 |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史閣多(Scotus)在 ‧sent‧dist‧4 q‧9 n‧2,以及在有關N‧2的問題上,認為:元首能可欽可頌地下令,令所有猶太人以及其他無信者的嬰孩們,即使他們的父母不同意,也該受洗,祇要明智地慎防,這些嬰孩,為其父母所殺害就是了…但聖多瑪斯的主張,在法庭上,較佔優秀…而且在神學士中以及在精通教律的學者中,也比較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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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
編號 | 2554    |
標題 |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由是觀之,若希伯來人的嬰孩們,在父母反對的情形不受洗,那是不合理的,說到這裏,我們該順序而下,論及第二部份,那就是:能否有機會,合理而合適地,為他們的嬰孩付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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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
編號 | 2555    |
標題 |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機會來了,幾時希伯來人的兒童,為一基督信徒所發現,命在旦夕,那時我認為:誰若為這個垂危兒童的得救,授予使人常生不死的聖洗,那麼,他一定做了一件令人可欽可頌的,並為天主中悅的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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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
編號 | 2556    |
標題 |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同樣地,好機會來了,幾時一個希伯來人的孩童,為他的父母所拋棄,所離棄,那麼,那時,按公眾的主張,且由許多判斷堅定,那被離棄的孩童,即使在他的父母高聲抗議,要求索回孩童的情況下,也該受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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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1)譯者註:應以猶太父母無法索回孩童為限‧ |
編號 | 2557    |
標題 |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我們陳述了一些顯明的,為我們規則所禁止,不得在希伯來父母不同意的情形下,為他們的嬰孩授洗的例子後,我們要在這規則上,加上若干有關的聲明,即第(一):若希伯來嬰孩,沒有父母,而被委托於另一個希伯來人照顧,那麼,除非他的保護人同意,萬萬不能為嬰孩授洗,因為父母的權柄,都操在保護人手中… 15﹒第(二):若父親投入基督軍隊為伍(意即信奉了天主教),並令他嬰孩受洗,那麼,即使那嬰兒的母親反對,嬰兒也該受洗,因為嬰兒,應被認為,該屬父親權下,而不屬於母親管轄… 16﹒第(三):雖然母親無權管轄兒女,但她若來信仰基督,而把嬰兒獻上,要求在嬰兒授洗,則縱然父親是希伯來人,表示抗議,教會也該為這個嬰兒付洗… 17﹒第(四):如果父母的同意,一定被認為,為其嬰孩授洗所必需的,那麼,因為 (內) 祖父也有被稱為父母的餘地,所以必有這樣的結論,即:若嬰孩內祖父,信奉了天主教,而攜帶了他的孫子來受洗,則嬰孩父親亡故而希伯來母親即使反對嬰兒受洗,那嬰孩也該受洗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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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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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558    |
標題 | 論在父不同意的情形下,為嬰孩授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8﹒這不是憑空捏造的事,即:曾有一猶太父親,預告自己將信奉天主教—(公教) —並親自把他自己的子女送上,求為他們授洗;但到後來,他改變了初衷,拒絕他的兒子受洗。這件事曾發生在茫多亞城(Mantua)…由聖職部予以查明而於公元一六九九年九月廿四日,由教宗決定…「兩個嬰兒,一個三歲,另一個五歲,應一齊受洗。其他子女,即:一個八歲的男兒一個十歲大的女兒,則被安置於聖教會的訓練所內,假使在茫多城,有這樣的訓練所的話;假使沒有的話,那被寄居於虔誠的正直人的家中,以便探測他們的意願而予以教導,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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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教宗頒此訓令,祇為自己的羅馬聖城的副主教;後逐漸推廣,普及各地。(Ben‧XIV Bull 5 8‧) 參閱 2552-2562 |
編號 | 2559    |
標題 |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9﹒也有些不信主的人們,往往送上他們自己的嬰孩來,求為他們付洗,但他們(居心不良),不是為使嬰孩獲基督的報,也不是為了赦嬰靈魂上的原罪,而是他們為某種迷信所迷惑,企圖他們的嬰孩藉此聖洗的恩賜,免陷於惡魔之手,或從某些臭惡,或從某種疾病中,解救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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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
編號 | 2560    |
標題 |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1﹒這個問題,既已移交予神學士以及教律專家們去審查,則他們自會陳述各種情況而予以研討。有些不信主的人們,心願他們的嬰孩,將因聖洗的緣故,將會脫離病患,以及惡魔困擾;因此,有人如此瘋狂,威脅公教司鐸:若司鐸們因知他們的惡意,不允為他們嬰孩付洗,則將謀殺他們(司鐸)…有些人認為:司鐸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死亡起見能為他們所有的嬰孩,假裝付洗,即:祇為他們付洗而不唸付洗經文,但聖職部,於公元一六二五年九月五日,當著教宗面,這樣否決了這主張,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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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1)下接2561 |
編號 | 2561    |
標題 | 論居心不良者求為嬰付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安提巴主教,曾函懇聖部,解答下列疑題,即:幾時,司鐸為土耳其人所迫,為他們的子女付洗,不是為使他們成為基督徒,而是為使他們獲得身體方面的健康,為使他們除去惡臭,羊癇症,以及脫離欺詐、豺狼的危險;試問:司鐸在此情形下,能否為他們,至少偽裝付洗,即祇用水付洗,而不唸付洗經文呢?對此,聖職部,當著教宗面,作了全盤審查之後,遂答覆說:「不能,因為聖洗聖事是諸聖事的門戶,以及信仰的明證,絕不能偽裝地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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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
編號 | 2562    |
標題 | 論為那些非法地被送上來的嬰孩們,授予聖洗事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9﹒…這裏我們要論及另一種嬰孩的洗禮,那就是:那送嬰孩來受洗的人,不是嬰孩的父母,也不是有權管轄嬰孩的人,而是一個在這嬰孩身上,毫無權威的人,為此,這種情形,並不被列於「縱然大人們不同意,也可以為嬰孩付洗」的例子內。事實上,司鐸在這種情形下,不該為這種嬰孩付洗,但該把他們送回到他們的合法照管人處,才是。如果這種嬰孩,已受了聖洗,則該予以收留,或把他們從他們猶太父母處索回,並該把他們交托於信友們,使他們虔誠聖潔地,受到教養;因為他們之受洗,雖然是不合理的,但他們真的有效地領受了聖洗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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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最後一月訓令 2552-2562 |
編號 | 2564    |
標題 | 在論及天主寵佑的問題上,有教授方面的目由權利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你知道在非常著名的.論(天主的)預定與恩寵以及人之自由和天主全能協調的方式的問題上,各學府的意見,紛紛不一。有人誹謗多瑪斯派人,摧毀人之自由,不僅是羊森的,也是加爾文的附和者;其實,多瑪斯派人,既然非常全客觀的條件,他們的主張,也從來沒有遭受過聖座譴責,則任何教會的長上,都沒有理由,強迫他們放棄他們對目前問題的意見。 有人則誹謗奧斯定派的人們,說是白雲(Bajus)與羊森的附和者;而他們卻把自己,看作人類自由的保護人,竭力澄清反對者的責難,事實上,聖座迄今既尚未譴責他們意見,誰都知道,誰也不能有什麼權力,叫他們放棄他們的主張。至於瑪理那(Molina)與蘇亞來士 (Suaresius)的隨從者,則被他們反對派的人們,看作半雅略派(Semi-pelagiani)的黨徒,羅馬教宗對瑪理那的學說體系,迄今尚沒有君以裁判;所以,他們自由地追隨、辯護而且他們也能夠跟隨瑪氏的學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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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西班牙最高檢察書 當時教宗本篤十四世,由了奧斯定會總會長菊雅(Gioja)的請求,致書於西班牙最高檢察官,不要把諾理樞機的著作「帶有白雲與羊森主義(Biaianismus et Jansenismus)的嫌疑」,列入西班牙禁書目錄內;教宗乘機論及神學府的教授自由權。(Ben‧XIVBull‧13 supp1‧104) 參閱2564-2565 |
編號 | 2565    |
標題 | 在論及天主寵佑的問題上,有教授方面的目由權利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一言以蔽之,主教們以及審查人員,對那些互相攻斥的學者們,不該以教會任何慫罰,來處罰他們,但該注意:他們互相攻斥的目標,是否為聖座所核准。聖座保護學府的自由,在那些學者,對人類自由與天主全能協調方式的主張中,迄今為止,沒有一個主張,受過聖座的譴責。主教與審查人員,若遇機會,則該與聖座,採取同樣態度,縱然私人方面,偏向於某一主張,但對其他主張,也不能加以譴責,我們本人,縱然以私人學者身份,贊成某一學士的意見,但以教宗身份而言,我們並不譴責對方的意見,且我們也不讓對方的意見,遭受他人的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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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西班牙最高檢察書 2564-2565 |
編號 | 2566    |
標題 |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異端人若唸付洗經文並用合法的材料—水,為某甲付洗,則某甲便被印上 (聖洗) 聖事的神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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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
編號 | 2567    |
標題 |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3﹒末了兒,這也是昭然若揭的,即:那由異教人手裏按禮規領受聖洗者,他就藉聖洗的效力,成為公教會的肢體;如果他(異教人)因真教會的信理而付洗,並遵守那有關聖洗效能的規定,那麼,那付洗人—(異教人)私人錯誤,不能剝奪領洗人(成為教會肢體的)福份。對此蘇亞來(Suarez)在他攻斥英教會的錯誤而著的「辯護公教信理」一書內,說得非常傑出!他在該書第一卷第廿四章內,證明領洗的人,成為教會的肢體;他同時也指出:如果異端教人—那是常有的事—為那不能激發信德行為的嬰孩付洗,那麼,這個嬰孩,並不因著這個阻礙,而不領取與聖洗相聯的信德。 (Franc. Suarez op. cif. ed C. Berton t. 24[185a]322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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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
編號 | 2568    |
標題 |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最後,我們探悉,那些由異端教人受洗的人們,如果到達了自己能辨善惡的年齡,而仍附和付洗人—(異端教人)的邪說,那麼,他雖被拒於(公)教會的團體之外,不得享受教會中的一切恩賜,但他並不脫離那服從教會權威,遵守教會法律的束縛,一如龔撒肋氏,在他論及異端人的一書內明智地所指出的〔Emmanuel Gonzalez Tellez﹐ Commentaria perpetua in singulos textus 5Lib﹒Decretalium Greg﹒IX (Lugd﹒1673) ni lb﹒V﹒t﹒7﹐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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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
編號 | 2569    |
標題 |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5﹒誠然,我們知道,那些背信叛國之徒,(也)是守這個規則,因為國家的法律,完全不讓他們享受忠實民眾的特權;至於教會的法律,也不讓那些忽視聖教律令的神職人員,享受教會的特權。但誰都知道:不拘是叛國者或是不守教律的神職人員,仍該服從自己元首或主教的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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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
編號 | 2570    |
標題 | 論人藉聖洗之效能,得成為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6﹒要是我們不錯的話,這些例子,就是關於這個問題,即:正如叛國者,仍有遵守國法的義務,同樣,異端教人,仍該遵守教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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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亨利樞機簡詔 (Ed‧Ben﹒XIVBUL1‧7 24) 2566-2570 |
編號 | 2571    |
標題 |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 一個不與人決鬥,或不接受決鬥士兵,被認為怕事的、膽怯的、沒有勇氣的、不堪擔任軍職,因此,他所藉以自己和家人糊口的軍職,被人剝奪、或永無晉級或立功的希望;故在這種情形下之士兵,若自動與人決鬥,或接受決鬥,那沒有罪過,也不會受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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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
編號 | 2572    |
標題 |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 誰若一定知道自己為他人所阻,將不會獲得交戰,那麼他們,縱然為保護名譽或為人所輕視,也能接受兩人決鬥,或向人挑戰,而將推托無罪。(P﹒Sporer﹐Theol﹒ Moral﹒ Super decalogum﹐n﹒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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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
編號 | 2573    |
標題 |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凡由嚴重地怕懼失去榮譽或軍職而受兩人決鬥者,不會受教會對決鬥人所加予的懲罰。(P﹒Th﹒Milante﹐Exercitationes dogmatico-morales﹐〔* 2022〕〔Neap﹒173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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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
編號 | 2574    |
標題 |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幾時人,(除了決鬥之外),沒有其他補救前途的辦法,那時,他在人的本性地位上,可以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以保護那與名譽有關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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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
編號 | 2575    |
標題 | 有關兩人決鬥的謬論 |
教宗 | 本篤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如果這為人的本性地位,可以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那麼,也能用之於沒有社會秩序的環境中,即:當社會因地方長官之怠忽,或失職而公然失去正義時,人也能接受或自動與人決鬥而無罪。〔教會的懲處〕以上五項題是不真實的、令人怪異的,且是危險,〔故已受懲罰而予以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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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攻斥兩人決鬥的典章 (Ed︰Ben﹒XIV﹒Bull﹒10﹐77) 2571-2575 |
編號 | 2580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格來孟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敘事: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從兩個外教夫妻中,一方歸化信主,另一雖不願立即歸正,但同意和對方 (信主的一方),(和睦自處,即:不凌辱造主,也不誘引對方犯大罪,而且還預許自己,也將信主—擁抱信理;祇因某些特殊理由,認為不得不拖延一些日子。因此那信主的一方,並不與不信主者離異,但他們繼續同居,仍如夫妻一般;這樣日久天長,也有到數年之久,但到後來,那不信主的一方,變更初衷:不僅不願歸正,反而引誘那信主的一方,敬拜偶像,或予以遺棄;且已不同意與對方同居,甚至還與他人,另結新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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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
編號 | 2581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格來孟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在這種情形下,那被遺棄的信主的—教友—一方,也能遺棄對方,而另與他人結婚?即:在這裡,是否他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蓋保祿說:「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格前:七,十五)。 對上述第一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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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
編號 | 2582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格來孟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二)是否唯有不信主的一方,因對信仰的懷恨而離去,才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還是那不信主的一方,還因不樂意,或因其他與信仰不同的另外原因而離去,也使信主的一方,有利用保祿特權的餘地? 對上述第二題的答案:既然,這(保祿特權)的目的是為保衛那信主一方的信德,則信主者,自能由於任何原因,可利用這個特權,祇要理由是公正的,那就是:信主的一方,並沒有給予那不信主的一方,任何公正合理的離棄動機;但應明白的是:那信主一方與那不信主的一方婚姻束縛,唯有到那信主的一方(問明對方不願與自己繼續同居後),與另一信主再婚時,才會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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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
編號 | 2583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格來孟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三)幾時不信一方,因任何理由而與信主的一方離異,而且人也不能知道,對方是否還活在人世,那時,那信主的一方,能否另與他人結婚? 對上述第三問題的答案:在這種情形下,不該去問那不信主的一方,是否願意歸正(領洗);事實上,聖座因正直理由,能予以寬免,不必去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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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
編號 | 2584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格來孟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四)一個信主的人(領洗者),獲得寬免,有效地與不信主者(未領洗者) 結了婚。假設那不信主的一方(結婚後)離去,或不願與信主的一方同居,或引誘對方犯死罪,那麼,那信主的一方,能與他人,再結新婚嗎? 對上述第四問題的答案:如果那信主的一方,先獲了寬免,然後與不信主者結婚,那麼,那不信主一方,就已認為默認:願與信主的一方同居,決不凌辱造主;職是之故,假設那不信的一方,(變更初衷)不遵守上述條件,則信主的一方,應用盡法律方面的補救方法,令對方遵守條件。否則的話,信主的一方,應和對方分床分居,但不該拆離婚姻的束縛;故在這種情形下,那信主的一方,當對方在生時,不能另續新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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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1)譯者註:最近聖部對本條例另有新規定:信理聖部(S﹒Congr﹒ Pro Doctrina fidei)於公元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頒佈《對「維信德而解散婚姻束縛」的訓令》 |
編號 | 2585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格來孟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五)一個信主的人,在歸正後(在領洗後),若曾有一些時日,與不信主的一方同居過,那他就沒有另與他人,重新結婚的權利嗎? 對上述第五問題的答案:歸正者歸正信主 (領洗);在這歸正時,那信主一方和那不信主的一方所有的婚姻束縛,若那不信主的一方,還活著的話,並不等於拆散了;蓋唯有當不信主的一方,不願與之同居時,那信主的一方,才獲得權利,與信主者,另結新婚。此外,那上次婚姻的束縛,唯有在那信主的一方,有效地另結新婚後,才得以解除。但若信主的一方,在領洗之前,擁有多位妻妾,而其第一位 (正式)妻子,若不願信主,那麼,他可以與任何一位妾婢結婚,祇要她是教友;但在這種情形下,他與她,應該在本堂神父以及人們面前,再互相表示姞婚的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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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古晉區主教書 參閱2580-2585 |
編號 | 2588    |
標題 | 論純司鐸之施予堅振聖事 |
教宗 | 格來孟十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按脫理騰聖公會議的定斷 〔*1630〕,唯有主教是堅振聖事的正常施予者,但宗座有時候,為了正當的原因,往往把施予堅振聖事的權柄,授予純司鐸,作為堅振聖事的非常施予者。為此,那獲得特權的司鐸,應特別設法,把那公教的、與聖座保持團結的主教所祝聖的堅振聖油,放在自己身邊,(以備不時之需)並須知道:他若沒有主教所祝聖的堅振聖油,那麼,他從來不可以為人施予堅振聖事;而且他也不能從異端教或拆散的主教那裡,領取堅振聖油, (來為別人付堅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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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於公一七七四年五月一日批准上述訓令,而傳信部早於三月廿一日就打定主意,要頒發這個訓令。 〔Ass‧ 7 (Acta 1872/74), re-ed‧1915,331〕 *參閱:0215 |
編號 | 2590    |
標題 | 論本堂神父降福混合婚姻的手續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假使本堂神父,雖然告知公教徒,不可與非公教徒結婚,但因公教徒固執不聽,預料他們必將成婚無疑,那麼,那時,那公教會的本堂神父,雖可出席,作不得已的(物質式的)證婚人,但該遵守下列的謹慎(條件):第一,不得在(聖堂)聖地為他們證婚,不得著一種舉行禮儀時所穿的神聖衣服,不得為結婚者誦唸教會經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祝福他們。第二,要堅請並收納那異教徒的書面宣言,宣誓,該由兩位在場的證人簽證:負責准許對方(公教徒)自由遵守公教禮俗,並使所有將從他們二人所生的子女,不分性別,都受公教會的教育…第三,務使公教徒的一方,書面宣誓,而由兩位證人簽證:預許自己,不僅將永不棄自己的公教會,且將使自己將生的所有子女,都受到公教教育,並將有效地設法使對方(—非公教徒)—回頭歸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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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七八一年十月十三日比王若瑟二世,諭令放婚配阻礙,容忍公教徒與非公教徒結婚,因而發生種種難題;比國主教們,由墨克冷區總主教—郎更伯樞機領導,求聖座予以解答。 (Ed. Ang. De Rokovany, De Matrim. Mixtis [Nistr. 1842] 2, 61) *本簡昭,更莊重地懲斥了若瑟‧厄伯的著作:Eybel, Was ist der papst (1782),因作者在該書中傳播了非伯隆的主義(Febronianismus),限制了教宗的權柄。 (Ed:Bell Rct 7,672bs) 參閱2592-2597 |
編號 | 2592    |
標題 |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他〔若瑟‧厄伯〕不怕稱群眾為「瘋癲的群眾」;群眾歡迎教宗時(即當比約六世,於一七八二年來到雅納,拜訪若瑟二世群眾熱烈予以歡迎),若瑟‧厄伯,見到了群眾,立即從群眾中衝出,說這是瘋癲的群眾,因為群眾喊叫說:那從天主那裡領取天國鑰匙,掌握釋放與束縛(大)權的(教宗),遠非其他主教所可比擬;正如教宗自己,從天主那裡,領取自己無上權柄,同樣,主教們,從教宗那裡,獲得自己的權威;但同一教宗,是基督的代表,教會有形元首,信眾們的至高判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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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
編號 | 2593    |
標題 |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為此,說來(真)可怕!那基督許予伯多祿、釋放與束縛權柄的天國鑰匙的話〔瑪:十六,十九〕…難道是瘋癲的話嗎?…誰若否認:羅馬教宗,是伯多祿的繼承人,在宗徒們的首長真福作多祿身上,被天主建立為教會有形的元首,暨耶穌基督的代表,有傳統的管理教會的圓滿權柄,理應受到所有被認為基督徒的教友所服從,並具有那得自神律的首席權力,且這不僅在榮譽的等級上,而且在無上權柄的範圍方面,都遠遠超越在其他主教之上,那麼,這樣的人,不知受到多少莊重的,也不知受過多少次的教宗以及大公會議所頒發的法令所懲罰;難道這些法令,該被為「瘋癲的」法令嗎?尤宜悲嘆的是這個人的陰險的盲目的冒失:他企圖編造邪說…並用許多謎語,來暗示種謬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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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
編號 | 2594    |
標題 |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他說:〕任何主教,都由天主所(選)召,來管理教會;他們並不次於教宗;而且他們所有的權力,也不比教宗的小;同一基督,藉著祂自己,把權力賦予所有的宗徒們;凡有人所相信的來自教宗而祇由教宗所賜予的一切,或能來自(主教的)祝聖,或是屬於教會的治權;因此,那些權柄,從任何主教那裡,都可以獲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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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
編號 | 2595    |
標題 |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他)願意基督用民主國的方式,處理教會;誠然教會為了團結的利益,在行政上,需要領袖,但他(領袖)不該擅敢干涉其他和他一同治理教會者的事務;雖然如此,他(領袖)該有規勸那失職者的特權,使之(善)盡職責;那首席的權力,是用以補充他人疏忽的特權之一,也是因勸言和善表,來維護團結(的工具);(且)教宗在其他教區內,除了特殊情形外,是一無所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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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
編號 | 2596    |
標題 |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宗是首領,該堅執自己的權力,並由教會來予以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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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
編號 | 2597    |
標題 | 非伯隆主義對教宗權柄之謬說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宗曾使自己,可以侵犯主教們的權利,為自己保留赦罪的權,保留「寬免」權,保留「判決」、「上訴」、「授予恩俸」的權;一言以蔽之,曰:教宗把他個別地認為好像不應該,並為主教們是帶有侮辱性的一切保留(權)都歸在自己的職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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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堅石上簡詔 參閱2590-2597 |
編號 | 2598    |
標題 | 論教會在婚姻事上的權力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知道,有些人,過份推重世俗元首的權力而把脫理騰大公會議有關婚姻的第十二條典章〔參閱 *1812〕,先予以欺詐的解釋,然後予以辯護。(他們誤認為):脫理騰公議會的教長們,用這種訓人的格式,並不祇限於教會的判官們,而是對於所有的婚姻案件而言的。 —〔因此他們(暗指瑪多拉主教本人)〕讓世俗的判官們,至少裁判那些純粹有關事實的一些婚姻案件。但我們也知道,這是一種巧辯,而這種巧辯,完全沒有任何根據。因為這條典章的詞句,是如此廣泛,包含、囊括所有的婚姻案件(決無例外)。而這條律法的精神或理由,是如此廣泛、顯明、絕無任何出規或限止的餘地…如果這案件之所以屬於教會的唯一判斷,無非是因為(教友之間的)婚姻契約,也就是真的正式的新約的七件聖事中的一件聖事;正如這聖事的普遍理由,是為一切(教友之間的)婚姻案件,同樣,所有(教友之間的)一切婚姻案件,(也)應該祇由教會判官來予以裁判,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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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瑪多拉主教在納波里王國內,由於王之委任,盡國民判官之職,對婚姻之無效,有時未能恪遵教會的律法,故教宗比約六世致書予以說明脫理騰公會議的規定 〔Ed:Aug﹒de Roskovany, Matr﹒Nicath﹒L(Pestini 1870)42/ss〕。 |
編號 | 2600    |
標題 | 比士督會議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在這比士督會議,自潛伏已久的暗昧處衝出之後,凡對宗教最高層,具有熱誠明智見地者,沒有人不立即注意到:當時他們的主意,是使那先前散播於各小冊中的邪說謬論,彙集一處而成為專書,使凡接受這書中的受懲斥的錯誤者,因宗座的法令而遭受懲斥,而 (宗座的) 信用與權威,就此宣告破產。 …首先,我把這由主教公佈的會議,交予四位主教,還加上其他由在俗神職班中選拔出來的神學士們審查;同時我們也委派多位樞機暨主教,組成會議,好使他們用心審查作者們全部體系,比較其異同,而辯明他們獨特的主張。他們在我們面前投了票,無論是口頭,或用書面,我們都予以接受;他們認為:這會議 (本身),普遍地,應當受到懲斥,同時那從那裡所搜集的多數命題,以及其他命題,有些固在於命題本身,有些在它們與其他主張的連繫上,或多或少,都該予以嚴竣的教會懲罰而予以遏止。我們聽取了並衡量了他們的報告之後,我們也就設法,從這會議中的全部邪說中,先摘出若干主的,直接或間接地,特別與會議有關係而為會議所懲斥的命題,然後予以編列一定次序,一一予以個別的 (教會) 懲罰。 那在別處,已嚴厲地受到責斥的(命題),在這裡有些地方,予以更明白的解釋,或示予以糾正,…(其實),把那些隱藏陰險毒害的,暗昧不明的邪說,予以闡明而揭發其顛覆性的,含有錯誤的,為公教會的主張所懲斥的曲解…那是最好也沒有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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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七八六年(今之義大利北部)督士加王‧蘭波杜一世,向所轄地區的主教們,提出備忘錄,其中包括有關教會紀律的革新措施,共計五十七條。從此就引起比士督會議(Synodus Pistoriensis)的決議條文。但該條文,帶著非伯隆主義(Febronianismus)與羊森主義的色彩而與教會真理,杆格不入;教宗比約六世,為當時政治勢力所迫,不得不待到公元一七九四年,才頒佈本典章,以予以懲斥,而所受懲斥的命題,被擴充為八十五個,可大致分為六部份: 第一 —十五命題—有關教會建立與權威方面的謬論。 第十六—廿六命題—有關人的本性與超性地位的謬論。 第廿七—六十命題—有關聖事方面的謬論。 第六一—七九命題—有關宗教敬禮的謬論。 第八○—八四命題—有關革新修會的謬論。 第八五 命題—有關召開全國性會議的謬論。 (Ed:Bull Rct 9,398 bss。)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1    |
標題 | 論在教會中的真理暗昧處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那個命題,主張:「在這最後的幾世紀裡,在暗較重要的、有關宗教(虔誠)定,且有關那信理基督與耶穌基督的倫理道理的真理上,播滿著普遍性的黑昧處(見該會議論恩寵、預家、基督徒倫理基礎的決議(第一節)):—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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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2    |
標題 | 論教會權柄之由來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那個命題,說:「權柄由天主賦予教會,使與那些為救人靈魂而做祂服務員的司牧們,共同分享」;這是這樣受到了解,即:教會服務與統治的權柄,是來自信眾的團體而及於司牧們:—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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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還有一個命題說:「羅馬教宗是服務性質的首領」(同上),這是意指:羅馬教宗,不是以真福伯多祿的身份,從基督那裡,領取服務權柄,而是從教會(從教團),領取此權,俾能像伯多祿的繼承人一樣,成為基督的真正代表,以及在全教會中,成為全教會的首領:—這是異端人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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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4    |
標題 | 論教會的權柄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命題肯定:「把教會的權威,越出訓誨與倫理界線之外,把它擴展到外面的事務上,並藉(暴)力,迫人做那屬於勸告屬於(人)心的事,將是濫用教會權威的行為」,甚至「藉(暴)力,用自己的法令,迫外人歸順,那也無異是濫用權威」;那不切定的這句話:「把權威擴展到外面的事務上」,顯示:教會運用那來自天主的權力,好像就是教會權力的濫用;其實,連那宗徒們本人,在奠定與建立外面的紀律上,也用過這個權力:—故這樣的命題,是異端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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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5    |
標題 | 論教會的權柄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在這一部份暗示:教會除了用那屬於勸告的方法之外,沒有權柄用自己的法令,或其他強迫自己屬下歸順的方法;因為它(這命題)的宗旨,是說教會「沒有那由天主那裡所得到的權柄,這不僅沒有用(好)主意與勸告來領導人的權柄,而且也沒有用律法來命令別人,並用外在的審判與有益的懲罰,來強制來逼迫那固執不悟的罪犯,歸順教會」 (同上):那麼,這樣的命題,引人進入另一處為教會所懲斥為異教的體制裡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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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6    |
標題 |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會議所明認的道理,是:「會議自信,主教從基督處,領取一切為善自治理教區所必需的權柄(見:論神品聖事第25節);因此,那上級措施,不拘是有關信仰與倫理,或是有關於一般性的紀律,即那屬於教宗與大公會議權下的,為全教會的有關紀律的一切措施,為(每一位主教),善自治理教區,是不必要的:—這不止是錯誤的,而且是裂教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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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7    |
標題 |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同樣地,會議勸告主教「努力達到建立教會紀律更完善的制度境地」,並勸主教「反對那妨礙教區良好秩序、妨礙天主的更大光榮以及信眾的更大利益的一切相反習慣、豁免、與保留(特權);這言外是說:主教理應按自己的判斷與主見,可隨意規定、決定相反習慣、相反豁免、保留的(一切特權),這不管是在全教會的,或是在每一省區裡所享有的(特權),並不需要引導的或批准的而得法律效力的上級聖統權威的允准與干預:—那麼,這是一種引入分裂、以及推翻聖統權的錯誤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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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8    |
標題 | 主教越權,飛揚拔扈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同樣地,該會議自信,說:「主教由耶穌基督所領取的為治理教會的權柄(權利),既不能讓予他人,也不能受人阻擾;而且,若有意外事發生:不拘因任何原因,而中止該權柄之實施,則主教常常能夠,且也常常應回到(恢復)原有的權利,祇要這是為自己的教團的更大利益所必而需的」。(見:仝上);這是意指:沒有上級的權能,能阻止或約束主教們實施他們的權柄,祇要主教按自己的判斷,認為,這不利於自己教團的更大利益:那麼,這樣的命題是錯誤的,因為它導致教會,陷於分裂而推翻(教會)聖統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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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09    |
標題 |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9﹒(該會議的)道理,規定:「在教區會議中有關教會紀律的流弊改革,應該平等地,隸屬於主教與本堂神父,並該由他們去奠定,而且,若有(主教們的)自由決定,那麼,主教們建議與決議,不該隸屬(於任何上司)」:—這樣的命題是假的、冒失的、有損於主教的權威、推翻聖統制的治權,並袒護了由加爾文(Calvinus)所復興的厄利烏異端(Aeriu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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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厄利烏生於第四世紀中葉,曾主張:主教與司鐸的神品權,完全相等 |
編號 | 2610    |
標題 |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0﹒同樣地,該會議主張:「本堂神父或其他司鐸們聚在一起開會,與主教一起,同被宣稱為信理的判官,而且,同時還暗示:司鐸們本身,由於自已原有的權柄,即藉神品聖事所領取的權柄,在信仰的案件中,有判決權。」:—這是假的、冒失的、推翻聖統制的治權、削弱教會對信理方面的定斷與裁判,豈止錯誤而已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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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1    |
標題 | 主教與司鐸的權柄相等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1﹒該會議所宣佈的主張,說:由於先人們的老制度,為宗座自古迄今所倡導的、為歷代教會所遵守的制度,曾為(教會)所接受,算作法令或定斷,或者,除非這也為教區會議所認可與核准,那也有不受接受的為先人所傳授的主張(道理):—這是假的、冒失的命題,取消一般性對宗座訓誨、對那些由聖統制下的合法權力所發表的道理的服從性,那正是袒護分裂、異端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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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2    |
標題 | 對教會若干判決方面的譭謗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2 綜觀該會議的主張:是對若干世紀來(教會)在信仰資料方面決議和那些出自一個地方教團或出自少數司牧們的決議,一般無異,沒有任何足夠有力的權威,予以支持,反而破壞了信仰的純潔,並激起(信眾的)不安,有時(教會)還用暴力來予以強制執行,從此,所發生的磨擦、傷痕,到今還令人記猶新( Decr. De fice, §12):—這些話是假的、欺詐的、冒失的、令人詫異的、侮辱羅馬教宗與(整個)教會,撤銷(信眾)對宗座教誨的服從,使人與教會分裂、非常毒害的,(更不容說)這是錯誤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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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3    |
標題 | 論教宗格來孟九世所說的和平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3 該會議文件中有一個命題,暗示:教宗格來孟九世,曾因核准那在教宗亞歷山大七世所宣佈的「簽署格式」中的律法與事實的區別,而使教會獲得和平:—這是假的、冒失的,而對教宗格來孟九世而言,這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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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4    |
標題 | 論教宗格來孟九世所說的和平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4 因為(當時)教宗(格來孟九世),一方面用美言來抬舉他的擁護者,而在另一方面責斥了他們的反對者;於是人們對這個區別,給他投票表決了:—這是冒失的、陰險的命題而對教宗們是一種侮辱,並袒護分裂與異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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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註〕關於教宗格來孟九世的事情是這的:公元一六六五年教宗歷山大七世,頒佈「格式」,以攻斥羊森異端 (見*2020)當時亞來脫 (Aleth)、巴米厄 (Pamiers)、鮑維(Beauvais)與盎全(Anger's)四地區的主教,竭力設法取消這「格式」的力量,因為他們聲明在這「格式」中有錯誤存在。但因在這格式中,對羊森命題的懲斥,含有律法與事實的區別,所以他們的聲明,為 (禁書) 聖部所禁止(時在公元一六六七年一月十八日)。待教宗亞歷山大七世崩後,十九位法國主教,在繼任教宗格來孟九世前,為該上述四位轉求。新教宗為了息事寧人,避免分裂起見,便予以允准,令該四位主教,上書奏稟教宗,並聲明自己,已簽署上述「格式」,而了斷這件情。教宗格來孟九世,乃於公元一六六九年一月十九日頒發簡詔,向主教們表明自己,對他們的書信,尚稱滿意。羊森派的人士,便稱這次的「和好」是「格來孟的和平」。 |
編號 | 2615    |
標題 | 論教會為基督的奧體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5﹒該會主張:「應視教會為由基督首領與信眾所共同組成的奧秘,蓋信眾藉那妙不可言的結合而成為祂的肢體而我們因此結合,竟與基督本人,成為唯一司祭、唯一祭品、唯一成全的,以神以真理來朝拜天主父的朝拜者」(Ep﹒Past de relig﹒cognoscendae ratione:〔1-maii 1782〕ni Appd﹒n﹒28);這意思是:除了那些成全的以神以真埋來朝拜(天父)的信友之外,其他信友,並不屬於教會的(奧)體:—這是異教人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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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6    |
標題 | 論天真無罪的境界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該會議論(原祖)無罪的幸福境界,教訓說:那表現在犯罪前的亞當身上所包括的,不僅是完整的地位,還是那內在的義德,還加上那對天主的愛情衝動,且因若干理由,還包括那在犯罪之後所恢復的原始聖德。因為我們若綜合地予以了解,那就知道,該會議暗示:那(原祖無罪的)(幸福)境界(地位),曾是出於受造的結果,由於本性應有的需要以及由於人類本性環境所迫,而不是由於天主的恩賜所致 (Decr. de grat. 4 et 7): —這個道理是假的、已在別處,在白雲氏(Bajus)身上,〔見:*1901 ss〕並在格斯納氏 (Quesnellius)〔見*2434 ss〕身上,已受懲斥為錯誤的、為袒護拉久異端的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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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7    |
標題 | 論人之不死性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7. 一個命題的內容是這樣的:「我們宗徒那裡得知,我們所期望的死亡,已不是人的本性的處境,而在事實上,宛如原罪的公正懲罰」(見:論聖洗第二節);在這裡,該會議,巧詐地引用宗徒之名,暗示:如今人類所遭受的,作為(原)罪的正義懲罰的死亡是由於公義地被取消了人類不死特恩的後果;而這死亡,並不是人本性的處境;這無異是說:人之「不死」,不是由於天主白白地所賜予的(特)恩,而是人之本性處境:──這是欺詐的、冒失的命題、侮辱宗徒而在別處〔見* 1978〕早已受到懲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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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8    |
標題 | 論人在本性位上的環境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8該會議教誨人說:「在亞當犯罪之後,天主曾宣告預許未來的救主,並願意,透過耶穌基督所帶來的救援希望,安慰人類」;然而「天主願意人類在時間的圓滿來到之前,要歷盡滄桑,(備受艱辛)」;首先,在本性的地位上,「被遺棄的人類,必須用自己的光亮學習 (天主的事理)、不信賴自己暗昧的理智,並把自己從自己的錯誤中移出,去切望天主光亮的助佑」(論恩寵,第十節)。這個道理,顯然是欺詐的,並對人類希求天上光亮的助佑,俾藉基督而獲得預許的救援,這意味著:人放棄了己的光亮,也能移動自己,去希求預許的救援:—這是半貝拉久異端的嫌疑份子,是半貝拉久異端的袒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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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19    |
標題 | 論人在律法下的處境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19同樣地,該會議接下去說,在律法下的人「既沒有能力,遵守律法而成為違法者;律法是至聖的;這固不可歸咎於律法,但歸咎於人,而人在律法之下,沒有恩,遂每況愈下,成為一個違法者:再說,律法若不醫治人心,那就有效地,使人認出自己的惡行,且因深信自己的軟弱而切望(共督)中介的恩寵」(論恩寵,第十節)。該會議在這一部份,普遍地暗示:人因不能守法而成為違法者;這無異是說:「那公義者(天主),命人做不能的事;或那慈愛者(天主)將懲罰那不能不犯罪的(罪)人」(可參閱:Aug. De natura et gratia﹐PL. 44﹐271):—這是假的、令人詑異的、失敬的,曾在白雲氏身上,受到懲斥過〔見*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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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0    |
標題 | 論人在律法下的處境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0這一部份的意思是:在律法下的人,沒有恩寵,就能懷著那對(基督) 中介恩寵的希望,以獲得那藉基督所預許的救援;這無異是說:「不是恩寵本身,使我們呼求 (天主助佑)」(見:Cc. Araus. ,can. 3;*373):—這個命題,顯然是騙人的,具有袒護半貝拉久異端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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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1    |
標題 | 論光照人激勵人的恩寵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1命題肯定:「當恩寵的光亮單獨存在時,祇使我們處境的不幸以及我們罪惡的深重;恩寵在這情形下所產生的效果,和那律法所產生的,完全相同:是以需要天主在我們心內,創造聖潔的愛,並默示我們聖潔的(神)樂,而和那霸佔在我們內的(肉)愛,完全相反;而這個聖愛、這個聖潔的神樂,原本是耶穌基督的恩寵,也就是那使們,以聖愛來認識那愛德的靈感;這也就是藉以產生善行的根原;這就是新約的恩寵;是它救我們脫離罪的奴役而立我們為天主的子女」。原來這命題的用意,是指:唯有那在人心創造聖愛,使我們做那恩寵所做的、或也唯有那人藉以脫離罪役,被立為天主之子的恩寵,才是耶穌基督的原來恩寵;而那透過聖神的光照感觸人心的恩寵,〔見:脫理騰公議:*1525〕,並不也是基督原來的恩寵,也不是真的內在的,由基督所賦予的使人拒絕(誘惑)的恩寵:—這樣的命題,是假的、欺詐的、引人陷於羊森命題的陷阱而被斥為異端的,也是復興羊森異端的命題〔見:*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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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2    |
標題 | 信仰猶如第一個恩寵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2命題暗示信德,即:「一連串恩寵,所由開始的信德,也就是我們藉以被召至救援,被召至教會,猶似信仰的「先聲」,就是那人藉以被稱為信徒,且實為信徒的信仰的傑出的德行本身;因此,那不是那個最先的恩寵,先於(人的)意志,同樣,也是先於信仰的恩寵」(奧斯定:論恒德的恩賜,第六章:P. L. 45﹐1018):—這是有異端嫌疑,且帶有異端色彩,而在別處,在格斯納氏(Quesnellius)身上,已被懲斥為錯誤的命題〔見:*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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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3    |
標題 | 論雙重的愛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3該會議論那主宰貪慾與主宰愛慾的雙重愛情時,教誨人說:人沒有恩寵,是在罪的(權)力下,而人本身,便處於這樣的情況下,即:透過那主宰貪慾的普遍影響,那罪惡就滲入並腐化自己的一切行為(見:論恩寵,第八節);這裡暗示:當人在罪的奴役之下,或在罪中時,缺少那使人脫離罪的奴役而被立為天主之子的恩寵;這樣,人就為貪慾所霸佔,而貪慾透過它的普遍影響,滲入並腐化人的一切行為,換言之:人在成義(復義)之前,所有的為,不管他因何理由而做的,都是罪惡好像是說:罪人在自己一切行為上,都是為那主宰貪慾所奴役:—這是假的、害人的命題,引人入於歧途,而為脫理騰公議所懲斥,如異端一般;而且在白雲氏身上,一再受到了懲斥〔見:*1938 2307〕。(二六二四—從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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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5    |
標題 | 論奴隸般的畏懼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5那道理主張:那普遍地發生怕受罰的(情緒),「至少在約束人不做惡事的情況下,不能說是惡的」(見:奧斯定:論精神與字句,第28章:PL44﹐230);這無異是說:那怕信理所教訓的因罪應受地獄之罰的怕懼,按本身而言,不是好的,不是有益的,不可作為由天主所默佑的,準備人去愛義德的一種超性恩賜:—那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對天主的恩賜,是一侮辱,在別處,已受懲斥〔見*1456〕,而與脫理騰大公會議的道理,背道而馳〔見*1526 1678〕,同時與教父的共同主張,杆格不入;蓋按常規,人若要準備獲得義德,則「必須」「先有畏懼之心,然後才由此而產生愛德」:因為怕懼是藥石,而愛德是治療—(即:治療人之靈病) (參閱:奧斯定:詮解〔若一,四〕:PL35﹐2048C;論愛德:PL28﹐857;882;39﹐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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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6    |
標題 | 論那些祇帶著原罪而去世者所受之罰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6那個道理,好像貝拉久所編造的故事一般,爆炸那「冥府」的地方(信眾們,到稱這地方為嬰兒們的靈博獄)(Limbi puerorum);在那裡,那些祇帶著原罪而去世的靈魂,受著沒有火刑的懲罰(見:論聖洗,第三節);因此,這無異是說:那些人不受火刑的罰;他們所進入的境界,是介乎天國與永罰(地獄)之間的中間地帶;他們沒有(本)罪,也沒有受罰,那就是和貝拉久人所編造的故事一般:—這命題是假的、冒失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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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7    |
標題 | 論那加上條件的聖事格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7該會議的宣言,以順從古教律法為藉口,宣佈自己在聖洗聖事的疑惑情形中,主張不必在付洗的格式上(即在付洗的經文上)加上條件(論聖洗,十二節):—這是冒失的、與教會的習慣、律法、權威相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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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8    |
標題 | 論在彌撒聖祭中分享祭品的道理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該會議的命題,在規定:「分享祭品—(犧牲品),是祭祀的主要部份」之後,便接下去說:「雖然如此,但若在彌撒聖祭中,在場的信眾,並不領取聖體聖事,則會議本身,並不斥之為非法的—不合理的彌撒聖祭;因為那些與祭者,雖然不大成全地與祭,但他們已心領了祭品—(聖體)」。(論聖體聖事,第六節);這裡該會議暗示:如果司祭舉行彌撒聖祭時沒有與祭的人,或沒有實際地或精神地領受聖體聖事—分享祭品的與祭人,那麼,這台彌撒聖祭,便缺了一些主要部份;且這無異是說:如果在彌撒聖祭中,祇有司祭領聖體,而沒有其他或實領聖體,或神領聖體的人,那麼,這樣的彌撒聖祭,應被斥之為不合法—不合理的彌撒聖祭:—這是假的、錯誤的、帶有並實有異端嫌疑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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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29    |
標題 | 論成聖體成聖血禮儀的效力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29該會議在傳授信德道理的部份,教訓說:論成聖體成聖血的禮節時,勸告本堂神父,要盡好講道職司,必須撇開士林學者對於基督在聖體聖事中的狀態問題,祇講這兩端道理:(一)在成聖體成聖血後—(即在祝聖後) —基督真正地,實際地本質地臨在於餅與酒的外形下;(二)那時候,餅與酒的全部本質,完全中止,祇剩餅與酒的外形,而對〔變體〕(Transsubstantiatio)一事,即:對餅的全部本質之變成(基督的)身體以及酒的全部本質之變成基督的血的事,一如脫理騰公議所定斷為信條 〔見*1642 1652〕,並於莊重的信仰誓詞中所包括的一樣〔見: *1866〕,那就不必提起隻字。但因這樣輕率的緘默,這樣輕率的嫌疑,不僅使人對有關信理的知識,有所削減,而且,為教會所祝福的、用來保衛信理,攻斥異端的「術語」,逐漸被人遺忘而令人誤認為:這純粹是士林學者的問題,所以這樣的做法,是:—危害人的、廢棄公教會對「變體」真理的真理詮解,而袒護了異端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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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0    |
標題 | 論為人獻祭效益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0該會議道理,明認「相信(彌撒)祭祀的祭獻,惠及眾人,但在禮儀中,可能特別記憶某些活人與死人而為他特別地求天主(施恩)」;之後,便接下去說:「但我們不相信司祭(司鐸),可以隨心所欲地,把聖祭效益,歸於他人;不但如此,我們還懲斥這種錯誤,是對天主權利的一大侮辱,因為唯有天主,按祂所樂意的度量,隨意把聖祭的效益,分施予人們」;因此,結論是:如果(教)民把〔施捨〕 —(哀矜)給予司鐸;其條件是:司鐸為他獻祭,使他分享(彌撒)聖祭的特別效益,那麼,這是使教民陷於虛假的意見中了」。(論聖體聖事,第八節);這意思是說:除了特別記憶與祈禱之外,那司鐸所做的特別奉獻,或由司鐸所做的彌撒意向,為那求彌撒人獻祭,其效益,並不比他人所得的更多;這無異是說:司鐸之為指定的人,或為神職人員特別獻祭,以及教會命令,司牧,特別為自己的羊群獻祭,一如脫理騰聖公會議(Sess. XXIII﹐de Reform. c. l) 所明示的,這是出自天主的命令,那都是(無稽之談),與事無補之舉:這是假的、冒失的、危害的說法,侮辱教會,引人入於歧途,而在維克福(Wicleffus)身上,已受到了懲罰(見:*1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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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1    |
標題 |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1該會議有一命題,說:為了神聖敬禮的秩序並按古老的習慣(理)宜在每一聖堂中,祇設一座祭台,並如此樂意地恢復這種習慣—(風格)(見:論聖體聖事,第五節): —這個命題,是冒失的、對那很古的、虔誠的,早已在教會中流行很多世紀的、尤其在拉丁禮的教會裡更為流行而已受到核准的習慣,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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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2    |
標題 |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2同樣地,有一個禁令,不得在祭台上,供聖髑聖龕,或不得放解花。(見:論聖體聖事,第五節):—這個禁令,是冒失的、對教會虔誠而受到核准的習慣,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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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3    |
標題 | 論敬禮中應守的秩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3該會議的命題顯示自己切望「把禮儀恢復到更純潔的地步,用通俗的拉丁文陳述禮儀,並用高聲來舉行禮儀」,務使那因遺忘有關禮儀秩序的原則所引起的種種積弊(原因)予以根除(為要);這無異是說:現行的由教會所接受的核准的禮儀秩序中有些部份,是由於遺忘那該用以調整禮儀的原則所導致的:—這個命題,是冒失的、令熱心人刺耳的,使教會受辱的,是袒護異端人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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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4    |
標題 | 論懺悔程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4該會議的宣言,先敘述那按宗徒們的榜樣,由教會所規定的法定的懺悔程序,為所有的(懺悔)者所共同的,不僅是為罪的懲罰,而且主要地,是為準備懺悔者領受恩寵,然後(該宣言)接下去說:會議本身「在這奇妙偉大的程序裡,認出聖事的整個尊高性,因整個教會,習慣施行這件聖事而沒有遵守所規定的懺悔程序而受到削減:這個宣言,是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引人輕視聖事的尊高性,因為由於整個教會,這樣施行聖事;而對教會而言,是常有悔辱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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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5    |
標題 | 論懺悔程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5還有那個命題是這樣的:「如果愛德在開始時常是薄弱的,那麼,司鐸為了遵循正常途徑,以增強愛德起見,應該先教(告解人),激發那些自古就由教會推薦的謙遜懺悔的行為:使那些行為,化為簡短經文,或在唸了赦罪經之後,吩咐守若干大齋;這更好說是一種物質性的、祇要保存這聖事的懺悔之名,而是為增加那應該在赦罪以前的愛主熱情;的確,這種在赦罪後才做補贖的不良習慣,遠非我們所可贊同的:因為如果我們的一切善工,常慘雜著我們的缺點,那麼,我們更該如何恐懼,不要在我們這極艱巨,且大有關係的、與(天主)重修和好的工程上,摻雜著更多的缺失呢」(見:論聖體聖事,第十節4);這裡暗示:那司鐸所吩咐(告解人)在赦罪後所該做的補贖,更好說是為我們犯罪後,在我們和好工程上的所做的一種「補充」,而不是為我們所告之罪所做的、真正聖事性的懺悔與補贖;這不啻是說:為了保全聖事的真正理由不祇保全聖事之名起見,(司鐸)該循正常途徑,該在赦罪之前,吩咐告解人,激發謙卑與懺悔的行為,作為聖事性的補贖方式:這樣的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對教會普通的習俗—(作風)—是一種悔辱,引人陷於「奧斯馬」(Petrus de Osma)的異端邪說中〔* 1415並參閱:*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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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6    |
標題 | 論來與(天主)和好的懺悔者,所必須具有的準備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6 該會議的道理,先講「幾時人清清楚楚地—即非模稜兩可地—表明自己心中,主宰著愛天主的標誌,那時那個人,便理應被判:堪當分享耶穌基督寶血者,准予領受告解聖事,發痛悔而回頭歸正,但這種歸正,往往並不有效,且也不能持久,是以「靈魂的牧者—(聽告司鐸)—應該在允准自己的懺悔者,來領(懺悔)聖事之前,強調在(懺悔)聖事之前,強調在懺悔者身上,必須主宰著明顯的—並非模稜兩可的—愛德標誌」,而按該會議,稍後在十七節中所講的這種標誌:「牧者—司鐸—能從罪人、穩定地中止犯罪、熱心從事善工上推知」;此外,該會議(論懺悔聖事,第十節),還把這「愛德的熱情」作為那「該在獲得赦罪之前的準備。(見:論恩寵,十五節);這樣,該會議的意思是:為赦罪需要的,不僅那不成全的痛悔—那就是那到處被稱為下等痛悔(ATTRITIO)—而且,還該加上那人開始愛天主,猶似一切義德的泉源「參閱 *1526」的愛德;且也不僅那出自愛德的上等痛悔(Contritio),而且還要具有那主宰(心靈的)愛主熱情,而這種熱情,必須經過長久的經驗,由於熱心從事善工而受到證實;這是一般地且也是絕對地為允准人來領聖事,尤其是為允准懺悔者來領取赦罪之恩所必需的條件:—這種「道理」,是假的、冒失的、擾亂人靈的安寧,與在教會中的安全可靠習慣相牴觸、取消聖事效能而對聖事而言,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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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7    |
標題 | 論赦罪的權威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7 該會,論及那藉神品聖事所領取的赦罪權柄道理時,說:「在建立教區與本堂區之後,理宜各在自己所有的屬下身上,即在那不管是由於地區或由於個人的權利而受屬的屬下身上,實施這個審判權;故若不這樣做,那就引起了混亂與搔擾」,但因(該會議),在教區或本堂區被建立之後,祇說:「為了預防混亂起見,理宜在自己的屬下身上,實行赦罪之權」(見論懺悔聖事,第十節7﹐6)所以就這樣意味著:那正常的或那被委托的審判權(JURISDICTIO),為有效地實行赦罪之權,並不是需要的;其實,脫理騰公會議宣佈過:若司鐸沒有那審判權,則他所唸的赦罪經,是毫不中用的—(因此)上述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是與脫理騰公議相牴觸,是侮脫理騰公議的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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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8    |
標題 | 論赦罪的權威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8 同樣地,該會議明認「自己不能不驚奇那古代的紀律,如此可敬可畏:(據說)凡在犯了第一罪後以及在第一次與(教會)和好後,若再陷於罪中,那麼,(教會)就很難,甚至:永不准他來做補贖—(領受懺悔聖事);之後,接下去說:為了使那些不大畏懼犯罪而輕視罪的凶惡的人們,將藉那永遠不得與教會和好的怕懼,而避免犯罪起見,即使在他們臨終的關頭,也不准他們來領懺悔聖事」(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那麼,這種道理,是與第一屆尼采公會議第十三條典章「*129」與教宗依諾森一世的詔書「*212」以及與教宗天士一世的法命「*236」,大相徑庭,而包含著那聖教宗在詔書中所警告的惡行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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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39    |
標題 | 對於小罪的告明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39 該會議宣稱:自己願望,對於小罪不要勸予告明,以免這樣的告明,使人予以輕視(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個宣言,是冒失、害人的,而與聖人們,熱心人們的習慣,為脫理騰聖公會議所核准的習慣「*1680」,完全背道而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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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0    |
標題 | 對於小罪的告明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0 命題肯定說:「大赦按它明確的意義,無非是:赦免罪人,按規定該做部份補贖」(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無異是說:大赦除了赦免所規定的罪罰之外,不亦赦免那罪人,在天主公義台前,罪有應得的暫罰:—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對基督功績是一種侮辱、這在路得的第十九條中,已經受了懲斥「見:*1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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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1    |
標題 | 對於小罪的告明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1 同樣,該會議說:士林派的學者,自誇能條分細析,曾誤解了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寶庫意義,並對那赦免法定補贖的意義,代之以混淆不清的、虛假的功績分施」(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不啻是說:那教宗用以放大赦的教會功庫,不是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那麼,這個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對基督暨聖人們的功績,是一種侮辱,而在路得的第十七條中,已受了懲斥。「* 1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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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2    |
標題 | 對於小罪的告明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2 同樣地,由該會議所加上的:那更可悲哀的是:那怪物嘖火般地願把此世的彌撒聖祭、效益,轉移到亡者身上去」(見論懺悔聖事,第十一節):—這些話是假的、冒失的、為熱心人所刺耳難聽的,對羅馬教宗,對全教會的實際生活與想法,都是一種侮辱,引人入於奧斯馬(P. de Osma)的異端邪說「* 1416」,而在(馬丁)路得廿二條中,再度受到懲斥「見:* 1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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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3    |
標題 | 對於小罪的告明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3 末了,該會議所說的:非常不明智地把大赦把特恩的祭台:列在表上,(張貼在各處)……等等:—這些話是冒失的、侮辱熱心人的耳朵,令人怪異、侮辱教宗、侮辱整個教會所度的實際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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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4    |
標題 | 論保留事件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4 該會議的命題肯定說:那如今(教會)的保留事件,無非是下級司祭(司鐸)的一種意外束縛,而為習行懺悔者而言,不啻是一個無意義的空言,不必太予以顧忌」(論懺悔聖事第十九節):—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不悅耳的、危害人的,與脫理騰公會議相牴觸「* 1687」,有損於長上的聖統性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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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5    |
標題 | 論保留事件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5 同樣地,該會議論及它所顯示的希望,說:「它希望將來在革新後的禮儀中以及在懺悔聖事的程序上,將不再有這樣的保留事件」(論懺悔聖事第十九節);按這字句的普遍性而言,暗示:主教或會議,能藉禮儀書以及懺悔程序的修改—革新—能廢去那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宣佈的條件;其實,脫理騰大公會議宣佈羅馬教宗,能運用自己對全教會所有的至高權力,按自己的裁判,為自己保留若干事件(不讓普通的司鐸赦罪)。因此,該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廢去脫理騰公會議以及教宗的權威而予以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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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6    |
標題 |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6那命題肯定說:絕罰的效力,是外在的,因為絕罰的本質—(即由於絕罰的本性)—是隔絕罪人與教會外在的來往(見:論懺悔聖事第20與22節);這無異是說:絕罰並不是精神的罰,並不在天上受到束縛、並不束縛靈魂:這是假的,害人的命題,在馬丁路得的第23條中,已受到懲斥,豈止錯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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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7    |
標題 |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7 同樣地,會議說:依照自然律以及神律,必須在予人絕罰或摘權(Suspensio)之前,先該予以個人的審詢;因此,那所謂「從事實本身,」(就遭受絕罰的)決案,除了一列系毫無實效的絕罰之外,沒有其它效力(懺悔聖事第21與23):—這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錯誤的說法,悔辱了教會的權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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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8    |
標題 |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8 同樣地,那會議所說的:那在幾世紀以來所用的、一般性地赦免那信眾可能遭受的絕罰格式—(經文),是無用的、空泛的」(懺悔聖事第21與23):—那是假的、冒失的說法、對教會的習慣、是一種悔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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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49    |
標題 |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49 同樣的,該會議說:教會所懲罰的那個「&. ex informata conscientia」摘權罰,應被作為烏有而無效的」(懺悔聖事廿四節):—這種說法是假的、害人的、對脫理騰大公會議,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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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0    |
標題 | 論教會的懲罰(De censuris)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0 同檥地,該會議所暗示的:主教單獨一人,不宜運用那由於他個人所知的罪行,「ex informata conscientia」合法地加予以摘權的權柄;但這個權柄,由脫理騰大公會議交給了主教(Sess. XIV﹐C. 1. be Reform. ):—這種說法,有損於教會主教們的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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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所謂「Ex informata conscientia」意指:主教由於個人確知某神職人員所犯罪行,而因種種原因,未便予以公開審判,即按法典所定(聖教法典:二一八六—二一九四條),施予「摘權」(Suspensio)處分。 |
編號 | 2651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1 該會議所發表的道理是說:由於古老紀律的習俗體制,習慣在擢升神品上遵守的原則—(理由)—是這樣的:如果神職人員中有人生活聖善,堪當晉領聖秩的話,那麼,他即使沒有領受小品,也往往被擢升至六品,至被陞為鐸品;這樣的晉升,也不像後人所稱的一樣,是越級的」(論神品,第4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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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2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2 同樣地,該會議暗示:過去並沒有其他晉陞神品的名義(Titulus),祇是某種職司的委任而已,一如加千陶大公會議所規定的(Can. 6)接下去該會議在第六節中說:「教會在選拔聖職人員的事上,一日遵守這個原則,那麼,教會的神職班也就一日得以興旺起來;可是這樣的幸福時日過去了,繼之而來的是一些新原則,而教會在選拔聖職人員方面的紀律,也就因此而受到破壞了(論神品,第五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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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3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3 同樣地,該會議在這些敗壞的原則之中,提起教會已背棄了古代的教誨—一如該會議在第五節中(神品)所說的—蓋教會,緊隨宗徒的芳蹤,即—規定:人除非保持著領洗時的聖潔,決不准予晉升鐸品:這裡暗示,(教會)紀律之受到破壞,是由法令與訓示: (1) 或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越級的晉陞神品,就受到禁止; (2) 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教會為了教團的需要與方便起見,核准了晉陞神品—(鐸 品)的人,卻沒有特別的聖職「名義」—(恩俸),例如:脫理騰大公會議,特別地核准:按家產的名義而晉陞神品(鐸品),但晉陞神品者必須服從(主教);這樣,晉陞鐸品者,該按教團的而需要,盡服務教團之職;主教即視時、地之需要委任他們職司,一如從宗徒時代,在初期教會所慣行的一般。 (3) 或由於這種法令與訓示,教會按法典的規定,排除罪孽,把犯罪者,貶為不合法者—(不夠資格領受神品者)—這無異是說:由於這種排除的措施,教會便背棄了宗徒的精神,蓋宗徒一般地、不分彼此地,所有不保持領洗時的聖潔者,一律不擔任教會聖職(論神品,第七節)」:—這種道理,無論那一部份,都是假的、冒失的、搗亂了教會因需要與方便而採取了措施,而對法典所規定的由脫理騰公會議的法令所特准的紀律,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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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4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4同樣地,該會議指出:接受施捨—(哀矜)—為舉行彌聖聖祭以及為施行聖事,那是一個可恥的流弊,和接受任何(其他)的所謂「領帶」獻儀,以及一般所說的任何(彌撒)獻儀與榮譽禮品(Stipendium et honorarium),即和接受那由教友們,乘本堂舉行大祈禱或任何禮儀的機會所奉獻的獻儀,一般無異;這不啻是說:教會的服務員,幾時按教會所接受的,所核准的習俗與制度,享用那由宗徒所公佈的權利,即:從那些獲得神益的人手裡,接受物質方面的利益,(參閱:迦:六,六)—那是一種可恥罪孽的流弊:—那麼,這樣的指責,是假的、冒昧的、有損於教會與司牧的權利,而對教會以及對教會的服務員,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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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5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5同檥地,該會議明認自己所期望的,是要找出一些刪除座堂以及公共集團中的小神職人員—(即指那些領受小品的人們)—而另行設法,即:由正直可靠的、老成持重的世人,給予相稱的薪俸,來擔任輔祭或其他職司,一如四品—(讀經)…修士一樣;據說,這正如古代教會所慣行的;蓋當時這一類的職司,並不祇一種表面的職司,祇為將來領受大品的階梯;這就是說,該會議指責那應避免的制度,即:那小品的職司,不可祇由那已領受小品的人去擔任和實施(參閱:公元一五七六年五月十日由聖加祿鮑落滿主教所召開的米蘭省第四屆會議—典章第二部份,第八條「Ma C34﹐237E」)—且這也正是脫理騰大公會議的想法:「務使那六品至一品(守門職司)旳職司,從宗徒時代,就在教會中可頌地受到採納的並曾在各處所流行的職司,依聖教法典的規定,恢復原狀,以免遭受異教人的毀謗而譏之為閒著無事的閒職」:—這樣的建議,是冒昧的、令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擾亂了教會的職守,削弱在施行聖事—奧蹟應有的相稱的莊重性,而對小品的職責,對那由教會法典,特別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批准的(教會)紀律,是一種侮辱,並袒護異端派人對此紀律的叫囂與毀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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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6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6. 該會議所定的道理:對於那由於法律註明的罪孽所發生的法定的(領受神品的)阻擋,似乎從來沒有給過寬免,也不該予以寬免的餘地(見:論神品,第十八節):—這是有損於那由脫理騰大公會議所核准的法定的公平與調整的作風,也就是取消了教會的權威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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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7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7該會議的法令—(公文)—一般地,不分皂白地,擯棄任何寬免,而視之為流弊,祇為藉著每一個寬免,多得一個(主教)府的恩俸而已;同樣地,該會議接下去說:本會議確知:按教會的精神,沒有人能夠享受一種以上的恩俸,即使是單純的,也是如此。(見論神品,第廿二部)—該會議,不分皂白地廢除脫理騰公會議所規定的辦法。(Decr. De Roform. Sess. VII﹐c. 5 et sess. XXIV. c.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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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8    |
標題 | 論訂婚與結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8該會議的命題,規定:訂婚的本來意義,是包括那準備結婚的一種純國民的行為,完全隸屬於民法的規定(ex sess. VI﹐8):這好像說:那準備領(婚配)聖事的行為,不該隸屬於教會有關這行為的律法:—那是假的命題,有損教會由於法典規定所產生的、有關訂婚效力的律法,取消了教會所規定的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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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59    |
標題 | 論訂婚與結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59該會議的道理肯定說:在婚約上加上這種使這婚約本身無效的種種阻擋,即所謂「禁效阻擋」(Imp. dirimentia),按原本的律法而言,祇是屬於國家的最高權力;而這所以被稱為「原本律法」(Jus originarium),是因為這個律法,本質地寬免的律法,互相連繫在一起;該會議的道理,接下去說:若得(國家)首長的授意或同意,那麼,教會能公正地制定各種禁效阻擋」(論婚姻,第七與十一,十二節);這好像是說:教會對教友的婚姻,過去、現在都不能用自己的權力,制定那不但禁止結婚的阻擋,而且還可制定(禁效阻擋),使那婚姻的束縛,歸於「烏有」,而這種種阻擋,為所有的教友—(信徒)—即使在外教人的地區,也都該予以遵守,但教會,也可給他們寬免:—故該會議的這種道理、是異端,企圖推翻脫理騰公會議第XXIV期會議所規定的法典三—四,九,十二。「*1803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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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0    |
標題 | 論訂婚與結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0同樣地,該會議請求國家的權力,「從種種婚姻阻擋中,廢除「神親」(Cognatio Spiritualis)阻擋,以及那起源於儒斯定的律法彙編(Collectio Juitiniani)中,所謂有礙「公開顏面」(Honesta publica)的婚姻阻擋—「即由姘居所產生「姻親」阻擋(參閱:Can. 1078)—」好使「近親」(affinitas)與「姻親」(Cognatio)的婚姻阻擋,不管是出於許可的或不許可的性交,依照民法的計算,透過直系與旁系,都到第四級為止(ad quar tum gradum),絕無獲得寬免希望的餘地」(見該會議:論訂婚之備忘錄,第十節)。由於該會議,把教會廢止或限止那由教會權威所制定的或核准的婚姻阻擋,歸諸國家的權力;同樣地,由於這一部份的理由,即:該會議假定:教會藉國家的權力,能被奪去寬免那由它自己所制定的或核准的婚姻阻擋的權,故該會議,是在企圖推翻教會的自由與權力,而與脫理騰大公會議相牴觸、出自教會所懲斥的異端原則「*1803 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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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1    |
標題 | 論訂婚與結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1那命題所肯定的:「直接地朝拜基督人性,遑論朝拜其人性的某些部份,(將)常是把那歸於天主的尊榮—(敬禮),歸於受造之物」(論信德,第三節);由於(該命題),藉此字句,直接地有意擯斥信眾直接歸諸基督人性的崇拜敬禮,故(該命題)於言外好像是說:這樣的崇拜,即那基督人性的本身以及基督的活生生的肉體,受到朝拜的那個崇拜,即那不因基督人性本身的緣故,作為純肉體看待,而因基督人性,與那成為血肉的天主聖言、和祂的肉體,一起受到朝拜的那個崇拜,「參閱:*431﹐259」,那個屬神的敬禮,不應當歸諸受造之物,那麼,那個命題是假的、巧詐的、而對信眾所給基督人性的應有的、虔誠敬禮,是一種毀謗,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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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2    |
標題 | 論訂婚與結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2該會議的道理:要在種種敬禮中,擯棄那對耶穌至聖聖心的敬禮,因為該道理指出:這些敬禮,都好像是新異的、錯誤的,或至少是危險的敬禮。那麼,該會議對那為宗座所核准的敬禮所了解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害人的、為熱心人的耳朵是難聽的、對宗座而言,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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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3    |
標題 | 論訂婚與結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3 同樣地,因為該會議對這敬禮耶穌聖心的名,也要加以指控,說,人們沒有注意基督的至聖肉體,或基督某些部份,或就是祂整個的人性,若和祂天主性分離了,撇開了,也不能以敬神的敬禮去予以崇拜(De orat. 10;ep. pastors. de novo Cordis Jenu cultu-6/12-1784-ni Appd. n. 32)這好像說:信眾崇朝耶穌聖心時,是把祂的聖心與祂的神性分離或隔離;其實,他們崇拜耶穌聖心時,是把它看作耶穌聖心,即把它看作那和它不能分離地,結合在一起的(天主)聖言第(二)位,一似在耶穌死後三日內,那與聖血分離的耶穌遺體,因不與祂的神性分離或隔離的緣故,雖在墓中,也可予以崇拜無疑。所以,該會議的道理,是欺詐的、而對敬禮基督的信眾,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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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4    |
標題 | 對祈禱神工的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4 該會議的道理,籠統地指出:「那些規定祈禱以及熱誠朝拜聖堂的次數的任何措施,都是迷信的」(De orat. 14);這無異是說:教會為使信眾獲得大赦,完成補贖神工,且一般而論,為使那神聖虔誠的敬禮,循規蹈矩地舉行起見,便採取那規定祈禱,或行外在善行的次數措施;而這種措施,縱然不按它所規定的次數而論,但按它是由於教會的一種規定而論,也該被視為一種迷信的舉動:—那麼,這種道理,是假的、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危險的、對信眾的虔誠,是一種侮辱,是廢除教會權威的謬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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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5    |
標題 | 對祈禱神工的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5 命題說:「所稱的「神操」或「退省神工」…無非是一種新制度的不法的叫囂舉動;這也許從來沒有,或至少很少很少地,達到使人絕對改過的地步;而且,那些外在的,外面顯露出來的激動行為,無非是本性的一種一時的閃電而已」(論懺悔聖事,第十節):—這是冒失的、刺耳的、危害人命題、對那由教會所習行的,且建基於天主之言的熱心習尚,使人得救的習尚,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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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6    |
標題 | 論教會與教友於公共祈禱中的對答詞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6命題肯定說:「如果不為民眾舖路,以便利他們把自己的禱聲和整個教會的禱聲,結合在一起,那麼,那將是違反宗徒的作風與天主的主意」(論懺悔聖事,第廿四節);這意思是指在舉行禮儀時,應採用本地流行的語文:—這命題是假的、冒失的、干擾那為舉行奧秘(聖事)所規定的程序,並引起多種流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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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7    |
標題 | 論有關聖經的誦讀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7那道理表示:不誦聖經,那無非是真正無能的推托之詞;後又接下去說:此外,這是自己暴露那由於這種命令的疏忽而使信眾昧於宗教首要真理的黑暗之處(Appd. ad. Decr. de gratia:XII a-rt. Bened. XIII acard. Noailles exhibita﹐nota ad art. ll. ):—這樣的道理,是假的、冒失的、擾亂人靈的安寧,教會在別處,在格斯納氏身上,已予以懲斥過〔* 2479 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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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8    |
標題 | 論教會所規定,應在公眾地方所宣讀的書籍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8 該會議高度地讚頌、推薦那格斯納氏所推薦的新經以及其他袒護格斯納邪說作品,雖是受禁的禁書,也可被安置於各本堂區,好使堂區中任何信友,在參與其他禮儀後,作為一種充實穩妥的熱心原則的書籍去朗誦(論懺悔聖事,第29節):—那麼,這樣的讚頌,是假的、令人詑異的、冒失的、具有煽惑人心的、對教會是一種侮辱,是袒護分裂與異端的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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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69    |
標題 | 論聖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69 那個公告,一般性而不加區分地指出那些無法予以澈悟的聖三聖像,應被視為一種令無知者進入邪道的機會,該同(其他)聖像,從教會中一起取去:—該公告,因其本身的籠統性,而成為冒失的,且與教會所傳授的熱心習俗相牴觸,這好像說,沒有為教會所核准的,安全地予以允准的聖三聖像的存在(參閱:本篤十四世:簡詔—“Sollicitudini nostrae” —一七四五年十月一日—ed. Mchl﹐3﹐241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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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0    |
標題 | 論聖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0 同樣地,那個道理,那個公告,籠統地譴責那信友們別敬禮某些聖像的一切特別敬禮,即:他們願來敬禮這個聖像,而不願去敬禮別的聖像(論祈禱,第17節):—這種道理是冒失的、危害(人靈)的而對那由教會傳下來的熱心習俗,以及對那天主上智所安排的措施,是一種侮辱。這樣,天主在記念眾聖人的事上,也不願意這樣做,因為祂按祂所願意的,把自己的恩賜分施予每一個人。(Aug. Ep. (78)ad Hipp. PL 33﹐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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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1    |
標題 | 論聖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1 同樣地,該會議禁止,不得把聖像,尤其是真福童貞(瑪利亞)的聖像,用任何名號來加以標明,祇可用那聖經所明載的奧蹟,去予以名稱(論祈禱,第17節):這好像說:我們不能用那教會,在公共禱詞中所核准的、所推薦的名號,來稱呼聖像:—這是冒失的、令熱心人刺耳難聽而對那特別尊敬童貞(瑪利亞)應有的敬禮,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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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2    |
標題 | 論聖像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2 同樣地,該會議,願意把那遮蓋某些聖像的習俗,看作一種流弊,應予以澈底根除(論祈禱,第17節):—這種想法,是冒失的,而與那在教中的習慣以及為增進信友熱誠所導致的風尚相牴觸,杆格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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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3    |
標題 | 論慶節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3 命題指出:新瞻禮—(新慶節)—之建立,是由於怠忽遵守古老的瞻禮並由於對(瞻禮)本質方面的意義誤解所致,而隆重慶祝(新瞻禮)的目的也就導源於此(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3節):—這個命題是假的、冒失的、令人詑異的,對教會是一種侮辱,袒護異教人,對教會舉行瞻禮(慶節)的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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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4    |
標題 | 論慶節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4 該會議考慮:把年內的慶節,移至主日舉行;且說:按律法,自信:主教在純屬神修方面的教會紀律上,有權這樣做:把那些過去教會命人參與彌撒聖祭的慶日—(瞻禮)—取消;也可以主教的權威,把年內應守的大齋,移至將臨期遵守(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八節)。於此命題,有意顯示:主教用自己的權力,可把教會所規定的「罷工」瞻禮—(即把那些應聽彌撒聖祭的大瞻禮)—或應守大齋的大瞻禮,移至(他日)舉行,或把那些應聽彌撒的大瞻禮取消:—那麼,這樣的命題,是假的,有損於大公會議以及教宗們的權利,令人怪異,是袒護分裂行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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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5    |
標題 | 論宣誓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5 該會議的道理認為:際此新生教會的幸福時代,那宣誓一事,似與神聖師傅的教訓,以及福音的樸實金箴,大相逕庭;是以「若沒有絕對的、無法避免的需要而宣誓,理應被視為不虔敬的—失敬—的,不配於基督徒身份的行為」。再者,「教父們不斷的主張,顯示他們一致同意,宣誓應受禁止」;因此該會議,進而譴責教會,據說,依照法律規定的準則,在進行調查以及主教們授予神品時所採用的一切宣誓行為;並決定籲請世俗權力,所制定的法律,予以廢除那教會法庭,對那些就任(聖)職,並一般性地,為法庭任何行為所要求的宣誓:—那麼,這樣的道理,是假的、對教會而言,是一種侮辱、有損於教會的權威,企圖推翻那由教會法典所規定的,由教會所批准的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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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6    |
標題 |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6該會議以攻擊士林學說的指責,說:「該學派﹐為發現新學說的人們,並為那些對重要價值的真理,互相發生爭論者的體系方面,作開路先鋒,而於最後,導致他分別進入「或然主義」與「放縱主義」(Probabilisumus et laxismus)(Decr. de coll. eccl. l);由於這種指責,把那些可能妄用或曾已妄用士林學說的人的私人過惡,歸咎於士林學說,所以是假的、冒失的、而對那些為了公教會的利益,研究士林學說的至聖學者與名士們,是一種侮辱,袒護了異教人對士林學說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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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7    |
標題 |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7 同樣地,由於該會議說:「教會行政(統治)方式的改變,竟使教會的服務員,忘了那些和他們義務一起的權利,而於最後導致人們,忘了那教會服務以及(神)牧操心的原始意義」;這無異是說:那「教會服務」或「神牧擔心的原始意義,由於那些被建立被核准在教會內的紀律,作適宜的調整、變更,而於過去,可能已受人遺忘而已消失:—這種命題是假的、冒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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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8    |
標題 | 論教會的講道問題(De collationibus eccl)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8 該會議論及那在講道上的程序公告,先指出:「在任何一個信條上,把那屬於信理、屬於宗教要素的部份,和那屬於紀律本質的部份,分辨清楚;然後接下去說:在這(紀律)本身方面,又把那些為信眾所必須牢記在心的或牢記在心,有利於得救的部份,和那些無異的或有損於新約時代的子女的自由部份,尤其是和那些危險的或因導致信眾迷信、迷於物質主義而有害於信眾的部份,分辨明白」(見革新瞻禮的備忘錄,第四節);由於該公告所包括的字義廣泛,連那些由教會所制定所核准的紀律,也在該公文的審查範圍之內,這不啻是說:那由天主之神所治理的教會,可能建立那不僅無益,不僅有損於基督徒的自由的,抑且危險的有害的,引信眾入於迷信、入於物質主義的紀律:—那是假的、冒失的、令人驚異的、令熱心人的耳朵難聽的、而對那教會藉以統治的教會之神以及天主之神,是一種侮辱,豈止邪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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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79    |
標題 | 對教會學府到今還在爭論的某些學說的攻擊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79 該會議肯定:以侮辱攻擊言詞,攻擊那些在公教會的學府中所爭論不休的學說,而宗座對那些學說,認為到今還不該有所定斷,或有所宣告:—那麼,這種肯定,是假的、冒失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廢止(信眾)對宗座憲章應有的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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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0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0 條文一—一般地並無區別地規定:修會會士或隱修院隱修士的地位,在本質上,不能和照管靈魂,和牧靈生活的職司,互相配合,也不能來加入教會聖統制的份子而不和他個人的隱修生活的原則,發生衝突(見: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是假的、這是危言中傷、侮辱教會的至聖教父及主教,因為他們把修會生活的規則,和他的神職,配合在一起;這與虔誠的、古老的,由教會核准的習俗以及和那些教宗們的規定相牴觸:因為「那些品性莊重、生活聖潔、信仰堅定的隱修士」,若來擔任聖職人員的聖職,則不僅合法,也不僅不妨害他們的宗教生活,而且,還帶給教會很多的益處(可參閱:教宗Siricius﹐decr. “Directa ad de essorem” —19Feb. 385—P. L. 13﹐1144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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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1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1 同樣地,該會議所加上的:聖多瑪斯與聖文都拉,在保衛行乞修會以攻擊頂峰人物的事上,曾處於這樣的境況,使他們對他們(頂峰人物)的衛護心火降低而對他們「自律」的希望,卻是增大(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種條文是令人驚異的,而對至聖的聖師們,是一種侮辱,袒護了受罰作家們的失敬謾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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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2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2 條文二—「修會增加,種類繁多,自然帶來了搔擾與紊亂」同樣地,該會議先在第四節內,說那些來自隱修院創建之後的許多修會「創立人」,在一個修會上再加上另一個修會,在革新上再加上另一個革新;這不但無濟於事,反而成了惡上加惡的原因」(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這是意指那些由聖座所批准的各種修會,善會;它們負起各種不同的使命,因而分別成為各種不同的修會,因此,按它們的本性,它們就該產生搔擾與紊亂。這種條文,是假的、是毀謗,而對那些聖會祖們,以及對他們的忠實弟子們,並對教宗本人,都是一種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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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3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3 條文三—指出:「一個小團體,生活在國民社會裡而不是真正地成為國民社會的一份子;而且,這小團體,在國內固定自己的小隱院,那常是一件危險的事」(論改革修會生活的備忘錄,第九節);因此,該會議指責那些私立隱修院,以遵守公規為束縛,尤其是在一個首領—(總院長)—之下,互相連繫一起,宛似各種不同的特別王國;這為國家是危險的、有害的:—這種條文,是假的、冒失的、而對那些由聖座為達到修會成全境地而批准成立的各種修會,是一種侮辱,並袒護異端教徒對各種修會所加的攻擊與毀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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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4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4 第一節—教會裡祇該存在一個修會,而在諸修會的會規中,該選聖本篤的(會)規,因為該會規的本身,出類拔萃而該會的功績,也是傑出無比;但在這些會規中,也許有與時代情景欠合者,則應參照「王門」修世院的生活方式,而有所予以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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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王門」(Port-Toyal des champs)修女院是凡爾賽附近的一所西多會女修院,是羊森異端的著名溫床;它因違抗宗座典章(Const. “Vineam Domini﹐” 2390)而為路陶維王十四世所封閉而予以解散。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5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二節 凡參加該修會的會士,不得加入教會的聖統制,也不得被晉陞神品(鐸品);至多可以擢陞一、二位會士為司鐸,充任副本堂或隱院舉祭司鐸之職;而其餘會士,仍為純會士,不領受任何神品(即仍為世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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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6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三節 每一城市,只該准立一座隱修院,而其院址,應位於城外較遠偏僻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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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7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四節:隱士忙碌生活中的部份時間,毫無例外地(毫無違犯地)應該用來做手工,而以餘下的相當時間,來吟詠聖詠;誰若願意,也可用來研究文學;吟詠聖詠的篇數,應該予以調整為要,因為吟詠過多篇的聖詠,會令人厭、分心,趕快唸完;蓋聖詠的篇數、禱文、禱詞、越是增多,而與所有的時間不成比例,那麼,會士的熱心與聖德,越是減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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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8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五節:在隱修士中,將不該有唱曰課的修士與輔理修士的區分;這種不平的事,自古迄今,常是引起極嚴重的爭端、極嚴重糾紛的(禍根),而把會士們的愛德精神,從團體中,驅除殆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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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89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六節 總不該容忍永久誓願(終身願)的存在,那古代的隱修士,並不知道發終身願,但他們卻成為教會的安慰,基督教義的裝飾品,那就是:貞潔願,(神)貧願與聽命願,將不被允准,像隱士的公規常規一樣。誰若願意發願,不管發全部的或部份的聖願,則他將要求主教,予以勸告,予以准許為要,但主教千萬不要允准他,宣發永久聖願,也不要准他宣發超過一年以上的聖願;但主教在同樣條件之下,將允准復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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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0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七節 所有的主教,將考察他們的生活、學業、以及在熱心方面的進步情形;那收納隱士或驅逐隱士的權柄,將屬於主教本人;但他常可聽取同仁方面的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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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1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八節 那些還留在隱院裡的領受神品的會士們,雖是司鐸,也能被允准,留居這座隱修院裡;但他們應在默靜、孤獨中、專修自己的聖德;在這種情形下,按(上述)第二條文的普通規定,可有予以寬免的餘地;然而要注意:他們所度的隱修生活,不得與其他隱士,有所不同;他們每一天,舉行一台,或至多兩台彌撒;其實,一台彌撒,由其餘司鐸們,與公眾團體,共同舉行,那就該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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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2    |
標題 | 論比士督會議為改革修會所訂的三個條文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永久誓願,不該被允准,守到四十年或四十五年之久」;對修女們的固定神業,尤其是對她的勞工,應予以注意(管理)還應慎防她們的神業肉性化的通病;並應考察她們本身所在的隱修院地址,離開城市的距離,是否夠遠; 現行的制度,與那自古就已被批准的、接納的紀律,是具有顛覆性的、危險性的,而對宗座的暨許多會議的,甚至大公會議的憲章,尤其是與脫理騰大公會議規定,大相逕庭,而且,是一種侮辱,袒護了異端派人對隱院的(聖)願、以及院規的攻擊譭謗;其實,這些聖願與院規,都是出自福音的勸諭,使之更穩固地付諸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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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三個條文 2680-2683 *由三個條文所產生的制度以及含有改革修會的八節條文,自2684至2691,均出自:Lib. mem. pro regul. reform. 10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3    |
標題 | 論召開全國性的會議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85 命題指出:不拘誰,祇要對教會歷史具有一些知識,就該夠承認,召開全國性的會議,是教會所規定的,用以結束國家在教會內宗教爭論的一個途徑(見:論召開國家性會議的備忘錄,第一節);這個命題的意思,是說:在教會內任何有關信理、倫理所起的爭端,都能藉國家性議會的裁判,斷然予以解決。這好像是說—(這不啻是說):國家性會議,對(解決)信理與倫理的問題,具有不錯誤的(權能)—:那是裂教的、異端教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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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4    |
標題 |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為此,我們下令所有基督的信徒,不拘男女,一律不得擅自思想、擅自教授、擅自宣講上述的違反本典章所宣佈的命題與主張:不拘誰,對那些命題—(道理)—主張—的全部或局部,籠統地或個別地,予以教授、辯護、或予以刊登出版,或亦以爭論的方式,公開地或私下地予以討論,若不是為了攻斥這些邪說,那麼,就該遭受教會的懲罰,遭受其他類似的,由律法規定的一切懲罰;而且,從這事實本身,就已受罰,不必另有所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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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5    |
標題 |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此外,透過這些對上述命題與主張的明確譴責,我們絕對無意,贊成其他載在同一書中的其他主張。其實,尤其在該書中所發現的,有許多命題與主張,或是與些上述所懲斥者相似,或是有意冒失地,輕視教會所核准的通常的道理與紀律,其中尤以侮辱羅馬教宗與聖座為尤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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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6    |
標題 |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但我們認為,當特別予以指明的有二點,那就是:論那至大至聖的聖三奧理(2 Decreti de Fide);該會議的主張,若不是出自惡意,那一定出自它的「不明智」,因為它們(這些主張)能令人們,尤其是鄉下人人們以及輕率的人們,容易受騙上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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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7    |
標題 |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一點:該會議循例先說,天主在自己性體內(本質內),永遠是(唯)一的、至純粹的,然後立即接下去說:天主本身,(被)分為二位,而教誨基督道理中,冒昧地來了一個與眾不同的、核准的(講道)「格式」;透過這個格式所講的是:天主固是一個「在三個不同的位裡」而不是「被分為三位」:由於這個格式的變更、按字面的意思(力量),潛伏著一個錯誤的危險,令人妄想:天主的本質—(本性本體)—被分為三位;其實,公教會的修仰,相信一個天主性體(天主本質),包含有三不同的「位」…同時明認天主性體,是完全沒有被分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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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8    |
標題 |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第二點:該會議論天主三位本身說:這三位,按祂們每一位的特性,以及按與他位不能共有的特性更正確地而言,則被說為,或被稱為父、「言」及「聖神」:這好像是說:那「子」的稱呼,是不大合適的、是不大正確的;事實上,這個「子」的稱呼,在聖經上有如此眾多的地方,予以祝聖過,由父自天空,白雲間所發的聲音本身所證實過,而且,這是在基督的聖洗格式中所規定的,也是由基督本人所說的「有福的」伯多錄,在著名的信仰中所明認的;況且,我們該記住:那天使博士—聖多瑪斯本人,依據聖奧斯定的教誨,不斷地教訓人,說:(聖)言之名寓的本意,與(聖)子之名所寓的(本意)相同:蓋奧斯定說:(聖)言就是(聖)子。(見:多瑪斯神學大綱:第一編,題三四,二節至三節;奧斯定論聖三,卷七,第二章第三節:PL(拉丁教父集)42﹐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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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699    |
標題 |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再者,(我們)對該會議的充滿無恥、奸詐的冒昧事,也不該略而不提,即:該會議竟對那從前已為宗座所譴責的法國會議宣言,不僅大加顯揚稱頌,而且,還使它更具權威起見,還陰險地,把它(這些宣言)納入「論信理」的公告裡,明目張膽地採用該宣言中的信條,且以公開莊重的承認,來宣揚那公告中到處所講的道理。的確,這不僅使我們前任教宗拒絕核准該會議的理由,比我們對該會所持的反對理由,更為嚴重,而且,連對那法國教會本身也加以不少的侮辱;蓋該會議曾認為法國教會,是有地位的,故曾呼籲它的權威,來做那公告中所沾染的一切謬論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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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700    |
標題 | 信理之主典章的命令與規定 |
教宗 | 比約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職是之故,我們的前任可敬教宗依諾森十一世,於公元一六八二年四月十一日,用簡詔“Paternae Caritati”式的通諭,譴責那法國會議所公佈的一切公文;而後,教宗亞歷山大八世,於公元一六九○年八月四日,以宗座職責為理由,頒發憲章“Inter multiplices”,對法國會議文告,更清楚地予以申斥撕毀,並予宣佈作廢。何況我們牧靈的顧慮—擔心,更強烈地催促我們,把該會議最近所取(於法國會議文告)的,滿載著各種邪說(弊病)的一切主張,均予以譴責、斥之為冒失的、令人怪異的,尤其在我們前任教宗頒發公告之後,對此宗座,更是莫大的侮辱,蓋我們對該會議所採取的主張,藉著本憲章,而予以譴責與懲斥,而且,我們願意它成為被譴責、被懲斥的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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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理之主典章 參閱2600-2700 |
編號 | 2705    |
標題 | 論離婚後所結之無效婚姻 |
教宗 | 比約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宗對若干疑問之答覆:世俗人的法庭以及公教人士集議所作的判決,尤其是對於婚姻無效及其妄自解散婚姻束縛之宣佈,對教會而言,完全不能有任何作用與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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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古法氏(Kurpfalz)司法權威宣佈公教會信徒與離婚的基督教徒所結之婚姻有效;而且,其他地區,也接受這條法律。馬工總主教加祿,一面向教宗請示,一面致函於德國主教們,徵詢(一)「公教會的司鐸,能降福這樣婚配嗎?」(二)那在非公教會的教士前結婚的公教信徒,能准予領聖事嗎?」教宗比約第七世,遂下本簡詔,予以解答(見:Aug. de Roskovany﹐De matrit. Mixtis[1842]2﹐86 ss) 參閱2705-2706 |
編號 | 2706    |
標題 | 論離婚後所結之無效婚姻 |
教宗 | 比約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若本堂司鐸,出席而為這種婚姻作證,並以自己的祝福,予以堅定,那麼,他會犯了極嚴重的罪惡,且會出賣自己的聖職。因為這種婚姻,不該被稱為婚姻,而是(姦夫與姦婦的)姘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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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tsi fraternitatis簡詔 參閱2705-2706 |
編號 | 2710    |
標題 | 論聖之翻譯 |
教宗 | 比約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你應該放在你的眼前(審慎)觀察…「是否你讓聖經通俗語譯本,到處一無鑑別地流行而從此產生的害多益少呢」〔*1853〕。但羅馬教會,由於脫理騰公會議的非常著名的規定〔*1506〕,祇接納(聖經)(拉丁)通俗本而擯棄了其他語文的譯本;而且這拉丁譯本,除非加上教父暨公教學者所作的註解,不得准予出版,以免如此偉大的寶庫,受新學說的破壞,並使傳遍全球的教會「只有一種語言和一樣的話」(創:十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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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八一三年俄國聖彼得堡城,成立了聖經出版協會,而為許多會士服務,馬洛文總主教,代表教會,向所有的信友,推薦協會。因此他被告發於羅馬,而接受了本通諭的譴責(見Ass﹐9「1876 - 77」582 ss) 參閱2710-2712 |
編號 | 2711    |
標題 | 論聖之翻譯 |
教宗 | 比約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在通俗語文上,我們既然注意到,它隨時代非常迅地更動、走樣、變化,那我們該剷除那由那漫無節制地准許出版其他通俗語文譯本所產生的流動性;這為屬神的證據,是相宜的,而為這信理本身,也是求之不得的,因為特別由於一種語文論及教義的真理,信理就得以分辨出來了。因此,異端派人,曾循慣例,把他們敗壞的、極可惡的陰謀,施展在這件事上,使聖經的通俗語文譯本,(到處)刊行(但他們彼此指控指責聖經譯本之不同點、以及大大的走樣之處);他們每一個人,按譯本表面的意思去曲解天主的話,而陷入自己的錯誤裡。蓋聖奧斯定曾這樣說過:「假設人們好好地了解好的聖經—(即聖經的好譯本)—,那就不會產生異端道理;誰若不好好地暸解聖經,那麼他也就膽大冒失地亂說話了」(聖奧斯定:詮解若望福音:PL﹐35﹐1536)。如果我們悲嘆那些馳名於熱誠明智的極響亮的人士,對聖經的詮解,往往尚有所欠缺,那麼,一個不無術的平凡人,隨便讀一本通俗語文的聖經譯本,而不知有所選擇,能不冒失地加以判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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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magno et acerbo通諭 參閱2710-2712 |
編號 | 2712    |
標題 | 論聖之翻譯 |
教宗 | 比約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旋即引用教宗依諾森三世致墨登區的教友通諭,說:〕 「信仰的奇妙奧蹟(聖事)…帶有淡泊的滋味」〔*0771〕。可是那最負盛名的,不僅是我們剛剛稱頌過的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憲章,而且,還有教宗比約四世、格來孟八世、以及本篤十四的憲章「註」。但要知道:教會對聖經的閱讀與詮解的看法(想法),則閣下可從我們前任教宗格來孟十一世,另一個憲章“Unigenitus”中,非常明晰地得知;蓋該憲章滔滔不絕地所責斥的謬論,就是(格斯納)所肯定的,即:認識聖經的奧秘,為所有的人,不論何時何地或何地或何種的人,都是有益的,也是必須的;人人都該閱讀聖經;不讓基督徒閱讀聖經,甚至從信眾手中奪去新經,那就是不讓基督的口,向信眾說話,那是有禍害的事。〔參閱 *2479-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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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magno et acerbo通諭 參閱2710-2712 |
編號 | 2715    |
標題 | 有關性交中斷之道德問題 |
教宗 | 比約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一個虔誠的妻子,若經驗告訴她:丈夫來和她性交,必將中斷,而不把精液射入她的陰道內,試問:她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讓她行房事?……何況她畏懼:若她拒絕丈夫,則丈夫將會虐待她,或他(丈夫)會去找妓女性交。 答: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一方面,沒有什麼反常反理性的行為;而該行為之罪惡,全在於丈夫方面,因為他性交中斷,射精於陰道之外(以免受孕);因此;如果丈夫不聽妻的勸告,來行這樣的房事,並以鞭打、死亡或其他暴虐事來予以威脅,則妻子可以被動地,丈夫和她性交(一如可靠的神學家所教誨的);在這種情形下,妻子因嚴重的理由,不得不讓丈夫犯罪。因為愛德並不束縛人,抱著偌大的不便,去阻止他人犯罪。 |
編號 | 2718    |
標題 | 論「呼籲聖神」對成聖體成聖血之效能 |
教宗 | 比約七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這為我們不是一個輕微悲痛與惶恐的原因:」竟有人到處散播這個新異的而為裂教人所攻擊的意見,說:要完成這件使人生活的…(聖體)聖事,僅必須在於用耶穌基督的話,也就是拉丁禮與希臘禮司鐸所共用的成聖體成聖血的經文,而且,為使祝聖完成與完整起見,還該加唸(那有關呼籲聖神的經文);這在我們的禮儀書中,亦予以提及,但在你們的禮儀書上,那就是那篇接下去的經文:因著神聖的服從…“In virtute sanctae obedientiae…” 如今我們下令:從今以後,不准他們(再)敢保衛這種意見,說:為了使整個的麵餅本質,完全奇妙地變成基督之體,整個的葡萄酒本質變成基督之血,除了那基督的話以外,還必需唸那教會所規定的經文(暗指那呼籲聖神的經文(Epiclesis));其實,對於這篇經文,我們屢次予以提起過了… |
編號 | 2720    |
標題 | 論中立主義(De indifferentismo) |
教宗 | 良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某派的人」,外表上扮作一個迷人的虔誠者、慷慨大方者,明認(如人家所稱的)容忍主義(Folerantismus)或中立主義,而且,該派人,不僅國事上—(對此,我們撇開不談)—而且宗教的事上,也教誨人說:天主使人寬大為懷,使每個人,各按自己私見,贊成某個派系或某個意見,且能予以擁謢,或予以採用,決無失落靈魂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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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通諭引用羅馬書信十六章十七節…來攻斥這種謬論 |
編號 | 2722    |
標題 | 論(高)利貸(De usura) |
教宗 | 比約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敘述題旨:聽告司鐸,對放款於商人,是否可以取利息致富問題,意見不一,而對通諭,“Vix Pervenit”的意義,爭執頗烈;雙方各以此通諭,來保衛自己的意見;因此,各方怨聲載道,議論紛紛;而一般商人,大抵因放款取利而不得領受聖事,貽害人靈匪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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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答覆 參閱2722-2724(Ed:Coll ac 4﹐681/Coll PF. n. 1393﹐) |
編號 | 2723    |
標題 | 論(高)利貸(De usura) |
教宗 | 比約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有些聽告司鐸,為避免人靈受害起見,採取自以為可以走的中庸之道:若有信友徵詢這樣問題,則他們竭力勸阻他,不要放款取利。若信友固執己見,仍要放款於商人,以收取利息,並以贊成放款取利者的主張,作為辯護;並說,聖座對此事,雖一再受到請示,卻並不曾加以懲罰,那麼,聽告司鐸,既得了告解人的預許,那麼,即使自信反對者的主張,更為可靠,也可給他赦罪—(唸赦罪經)—。假設告解人,不告明那放款取利息的事,而且,看起來,他是善意的,那麼,聽告司鐸,即使從別處,知道他不僅過去,而且,現在,他還是放款取利息,他也可以給他赦罪;而且,幾時聽告司鐸畏懼,告解人受到勸告後,不肯補還人家,或不肯放款而不取利息,那時他(聽告司鐸)對此事,可不必有所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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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答覆 參閱2722-2724(Ed:Coll ac 4﹐681/Coll PF. n. 1393﹐) |
編號 | 2724    |
標題 | 論(高)利貸(De usura) |
教宗 | 比約八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對於上文後段所述的聽告司鐸的辦法,能否予以贊同? 問題二:能否勸告那些比較嚴峻的聽告司鐸,對那些來詢問他們的人,採用上述司鐸的辦法,直等到聖座對此事,明文予以裁判為止呢? 答案:教宗對問題一,回答說:不該使這樣的聽告司鐸,有所不安。對於問題二之答案,與第一問題的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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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的答覆 參閱2722-2724(Ed:Coll ac 4﹐681/Coll PF. n. 1393﹐) |
編號 | 2725    |
標題 |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物松信(Besancon)區總主教德羅亨樞機,力圖教區裡的牧靈人員,在講道上,保持統一;但因他們中,有些人攻擊聖亞豐索的倫理神學,太寬縱,有害於人靈的安全得救,故德樞機懇求懺悔(聖事)聖部予以指示,並呈上(古塞Th. Gousset)神學家的若干疑問如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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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是一項重要文件,詔示人可以自由地隨從聖亞豐索的或然主義,以懲斥那些來自嚴峻派的刁難。但為避免人對此定奪的過份推崇起見,應該注意的是:聖座對敕立某人為真福品的道理,並不是絕對地由於這道理的本身,而是相對地,由於這道理的外在目的,即:祇看那敕立真福品的效果;其實,為敕立真福品的事,祇要「不遭受任何神學方面的(教會)懲罰」,那就夠了(Bened. XIV﹐De servorum Dei beatificatione 16. ﹐c. 28 2);這由教會許多文件,足資證明,聖亞豐索亦有這種主張。 Ed:ASS. l. 「1865/66」497/Th. Gousset﹐op. *2715 cit. (Lv 1834)196。 參閱2725-2727 *(1)下接2726-2727 |
編號 | 2726    |
標題 |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神學教授,能否安全地隨從、信認那聖豐索在他自己的倫理學上所發表的意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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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25-2727 |
編號 | 2727    |
標題 | 論聖亞豐索在倫理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二)如果一位聽告司鐸,祇因為聖座在聖師亞豐的著作中,沒有找出應予懲罰之,故在聽告解亭中,常按聖師的意見處理一切,那麼,這樣的司鐸,該予以干擾,使他不安嗎? -那位在疑問中所提及的聽告司鐸,並沒有讀過聖亞豐索的著作;他也沒有衡量問題的重要性,也沒有衡量各種不同意見所持的不同理由,以確切瞭解聖師的道理;但他想自己這樣做,安全可靠,因為凡沒有受到教會懲斥的道理,就可明智地判為:這是健全的,可靠的,況且,聖師的主張,也完全不相反福音的聖潔性。 答案:對問題一之答案,是肯定的:即不該去干擾他,使他良心有所不安;但也不該因此而認為:凡跟隨其他作家所贊同的主張者,就該受到懲斥。 —上述答案,由教宗於一八三二年八月七月廿二日,親予核准。 對問題二之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聖座對於核准天主之僕的著作,以為敕封聖人之用,並沒有這樣的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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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問題(一) 見2726 *參閱2725-2727 |
編號 | 2730    |
標題 |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如今我們繼續講那災禍的滋生(豐富)原因,也就是我們所悲哀的,教會遭受的禍根----中立主義。這是一種壞主義,主張:誰若按正直與正經的準則而生活,那麼,他隨便信仰什麼信理,都能得到靈魂的救援:而且,從這個中立主義的極污穢的泉源中,便流出了那個愚蠢的﹑錯誤的主張,或更好說,這是瘋狂:強調良心自由,不受什麼束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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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八三0年拉孟南在他自己所創辦的「展望」(L’ Avenire)日報上,散播自由觀念;教宗額我略十六世,便乘機頒發本通諭,斥之謂「中立」主義者,的確,教宗懲斥了拉氏的學說,卻並沒有提起他和他日報的名字,拉氏起初表示服從教宗,但到後來,在他的「一個信主的話」一書中,又故態復萌,重申他原有的主張,教宗乃於一八三四年六月廿五日再頒發通諭“Singulari Nos”以懲斥之。(ASS 4「1868」3 41﹐3445) 參閱 2730-2732 |
編號 | 2731    |
標題 |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誠然,這種完全沒有節制的意見自由,為那萬惡的邪說舖路,而這種邪說,由於某些人的極度不智,廣事傳播,而在宗教中,產生一些方便之處,故不拘在神聖的或國家的事上,都在廣泛地張揚開去。然而奧斯定說過:什麼比那錯誤的自由,更壞而致靈魂於死地呢?(見:奧斯定書信:PL3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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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 2730-2732 |
編號 | 2732    |
標題 | 論中立主義與唯理主義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特以父親的心腸,擁抱那些特別專心研究聖的學科—(指神學等學科),以及哲學問題的人們;你們應該做這些學科的導師與作家,不要徒恃自己的天賦與才能,不明智地﹑遠離正道而陷入不虔敬者的歧途。須知:天主是智慧的領導者﹑以及明智人的糾正者(參閱:智:七,十五);而且,這是不可能的事,即:我們認識(學習)天主而沒有天主因為天主藉聖言,教導人認識天主。(見:依肋納—里昂(首任)主教,攻斥異端者:PG7 987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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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 2730-2732 |
編號 | 2738    |
標題 | 赫墨氏的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有些神學士」,用那外行的(門外漢的)、不受核准的學說(道理),來污染「聖學」—(指神哲學等的學問);他們公開地,即使在課堂上以及在學術研究會上,也毫不遲疑地褻瀆了(教會的)訓導(神)權;他們自誇自衛,而被判明為曲解信理的至聖寶庫的人們。根據德國各地傳來的可靠的、幾乎一致的消息,那額我略.赫墨氏,就是類謬論的師之一,因為他膽大妄為地,棄那由普遍的傳統、以及聖教父們,在申述、辯護信德真理時所走的王道;不但如此,他還傲慢地、輕視、懲斥那傳統道理,陰謀(企圖)開一條錯誤百出的黑暗道路;他說那積極的疑問,就好像是研究一切神學方面的基礎與原則而他所定的原則,是這樣的:理智是人能藉以獲得認識超性真理的主要準則,也是唯一的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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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額我略)赫墨氏,是慕士德(Mcinster/westfalen )與鮑納(Bonna)的著名神學教授,全心研究神學上的各種難題,強調一切都可以理智來解答而誤入歧途﹑赫氏旋於一八三一年五月廿四日逝世:一八三五年九月廿四日教宗額我略十六世,頒發本簡詔,以懲斥他的著作: (一)Philozophische Einleitung in die christkatholische Theol. (Mst. 1819) (二)Positive Einlet…(mst. 1829) (三)Chriskatholische Dogmatik﹐P. I. (Mst. 1834);P. ﹐(Mst. 1835) 公元一八二五年九月廿六日與公元一八三六年一月七日禁書聖部,下令禁止上列各書 Ed:Greg﹐XVI﹐Acta﹐ed. Brn. 2﹐88s 參閱 2738-2740 |
編號 | 2739    |
標題 | 赫墨氏的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作者在自己的著作中顯示〕:他的主張是愚蠢的,而與公教會的道理,背道而馳;尤其在那論及信理的本性及其信者的守則,論及聖經、傳統、啟示以及教會的訓導權,論及可以令人信仰的動機,論及那通常用以證明、堅定天主存在的證明,論及天主本身本質、聖潔、公義、自由、及其造物的目的,也就是神學士所稱的天主外在工程的目的,以及有關恩寵的需要與其恩寵恩賜之分施,功績之賞報,罪惡之懲罰方面,論及原祖的地位—(處境)、原祖以及罪人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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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 2738-2740 |
編號 | 2740    |
標題 | 赫墨氏的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而同一作者的各種著作所記載的學說與命題,應予以禁止,並應分別斥之為虛假的、冒失的、狡詐的、陷人迷於懷疑主義與中立主義,錯誤的、令人怪異的,而對公教會的學府,是一種侮辱、是推翻天主的信理,帶有異端以及其他為教會所懲斥的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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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 2738-2740 |
編號 | 2743    |
標題 | 論(高)利貸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公元一八三七年九月九日—:假使一個告解人,貸款於他人,而善意地或惡意地收了一些(有節度的)利息,而聽告司鐸若不加給他「補還」的責任,祇教他對他無論疑心地或惡意地所犯的罪,誠摯地予以痛悔,並教以孝子的服從,準備服從聖座的命令,那麼,試問:聽告司鐸,能否予以赦罪? 答案是:肯定的祇要他準備服從聖座的命令。 |
編號 | 2745    |
標題 | 論奴隸制度,應予廢止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注意到,那屬於我們司牧所擔心的事,是設法使信眾澈底剷除那販賣黑奴或其他任何人口的非人道的賣買…從這些信眾之中,有些人,不知恥地,為貪圖厚利的私慾所迷惑,毫不猶豫地,強迫遠地的印第安人、黑人、或其他可憐的人,作為奴隸,或利用那些販買被俘人的廣大機構,來「助桀為虐」,幹這種罪惡的勾當。是的,我們不會遺忘那些我們光榮的前任教宗們,為盡他們的職責,對這種勾當,曾嚴重地予以譴責,因為這種勾當,實有害於人靈的得救,而為基督徒的恥辱;其結果,必使不信主的外邦人,對真宗教的懷恨,日益增強〔接下去,教宗便引述注解中所提起的各位教宗的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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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教宗保祿三世(公元1537年*1495)開始,教宗們一再頒發通諭,維護各地土人—尤其是在拉丁美洲的土人權利。 本章除了提起教宗保祿三世外,還提起教宗烏爾朋八世,(ep. “Commissum nobis”﹐22-Apr. 1639﹐Bull cocq. 6/11﹐183)本篤四世(Litt. Ap. “Immensa Pastorum”20-Dec. 1741﹐Ben. XIV﹐Bull. 「Mchl」1﹐204ss)以及教宗比約二世(Litt. ad ep. Rubicensem﹐7-oct. 1462﹐Bar AE ad 1462﹐n. 42)。Ed:Greg. XVI Acta ed. Bernasconi 2﹐387 as。 參閱 2745-2746 |
編號 | 2746    |
標題 | 論奴隸制度,應予廢止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固然,我們前任教宗們的文獻與擔心,由於天主的好好助佑,對印第安人,以及其他上述的人們,裨益匪淺,使他們受到庇護,免受基督徒商人的虐待或販賣,但聖座對這種擔心所得的效果,並不能完全滿意,因為這種販賣黑奴勾當,雖在若干地區,已大為減少,但有許多基督徒,還是在幹這種勾當哩。 因此,我們切願把這種無恥的勾當,從基督徒的全部地區,澈底剷除…所以,我們用宗座權威,勸告所有基督徒,不拘處於何種情況,我們都在主內,強烈地警告他們:從今以後,誰也不得動用或剝奪自己的財產,或強迫人為奴隸,或協助人,幹這種勾當或袒護別人,幹這種非人道賣買,把黑奴,當作不是人而是純動物,強迫他們作奴隸,絲毫沒有區別地,相反了公義與人權,把他們買進來了,又賣出去了,而有時候,還命他們做極辛苦的苦工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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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 2745-2746 |
編號 | 2750    |
標題 |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由於在特恩祭台上獻祭而得的大赦,是否是指:全大赦,若讓於某煉靈,則該煉靈,立即脫離一切罪罰?還是該煉靈,按天主仁慈的聖意,祇獲得赦免一部份的罪罰? 答:若按於大赦人的心意及按其神鑰神權方的運用而言,則那在特恩祭台上所放的大赦,應該是指:全大赦;若把它讓予某煉靈,則某煉靈,立即脫離一切罪罰;但若其讓予某煉靈的效果而言,則這應該是指該煉靈,按天主所樂意給的度量以及按該煉靈能夠接受的度量,所獲的大赦。 |
編號 | 2751    |
標題 | 鮑典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主題一:理智能確切證明天主的存在,及其所有「優長」(Perfections)的無限性。—自天而來的信理,假定先有啟示;所以啟示,面對一個無神論者,不能適宜地,證明天主的存在〔參閱:2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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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鮑教授散佈信仰主義與傳統主義(Fideismus et traditionalismus)的謬論;他的主教德拉物(Lepappe de Trevern),免去他在修院裡的教授之職,並命他簽署六個主題 參閱2751-2756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所簽署的主題 見2765-2769 |
編號 | 2752    |
標題 | 鮑典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主題二:梅瑟啟示的神聖性,能夠確切地,用口頭的傳授,用會堂的記錄,用基督徒的道理,來予以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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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1-2756 |
編號 | 2753    |
標題 | 鮑典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主題三:要證明基督信徒的啟示,必須用耶穌基督的靈蹟,而靈蹟為那些目擊的證人們是有象可覺的,可以觸摸的事實。這對後代人而言,並不失其證明的力量及其明顯性。我在新約的正經性裡、在口頭的傳授裡以及在全體基督徒的著作裡,都可完全確切地予以證明。我們用這雙重的傳統,來為那些擯棄信仰的無信者,或為那些願意信仰而尚未信仰者,證明天主的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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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1-2756 |
編號 | 2754    |
標題 | 鮑典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主題四:人不該去伺候一個無信仰者,他除非獲得確切證據,決不信我主救主的復活;而且,這種證明,來自那傳統的本身,來自那理性的推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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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1-2756 |
編號 | 2755    |
標題 | 鮑典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主題五:在這不同的問題上,理智在信理之前;而我們在信理前,該先用我們的理智;然後,由啟示與恩寵引人信仰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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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1-2756 |
編號 | 2756    |
標題 | 鮑典謬論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主題六 理智由原罪的緣故,雖是脆弱的、暗昧不明的,但它還是足夠地清明,足夠地有力,來指引我們,確切地去認識天主的存在,去認識天主藉梅瑟所示於猶太人的啟示,以及認識那由我們可欽可崇的「天主而人」所給基督信徒的啟示〔理智能確切地證明那由梅瑟所示於猶太人的啟示,以及那由耶穌基督所示於基督徒的啟示的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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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1-2756 |
編號 | 2758    |
標題 | 論性交中斷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夫婦行房事,可以做那按倫理而論,本身就是惡的行為,以免受孕嗎? 答案:對於問題一—既然,性交的失常,完全由於丈夫的惡意所致,因為他(故意)中斷性交,而射精於陰道之外(以免受孕);所以,如果妻子勸告了丈夫,而無濟於事,反而使丈夫(生氣),用鞭子或死亡來威脅她,那麼,她可以乾脆地讓丈夫和她行房事,而沒有罪,一如那些可靠的神學家所主張的,因為她有重大理由,可以推辭無罪;蓋愛德,並不要求人,以偌大的不便,來束縛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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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8-2760 |
編號 | 2759    |
標題 | 論性交中斷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二:假設這個行為,應該被視為:在倫理上的一個罪惡行為,那麼,那對此行為,不告明的夫妻,可以被認為:他們因為是善意的,故不致犯大罪嗎? 對問題二與三的答案……聽告司鐸應想起這句格言:「該聖潔地去處理聖事」;此外,還該默思聖亞豐索的教誨;他是聖師,精通倫理神學;他在他的「聽告指南」一書中,說:有關夫妻房事的罪行,正常地說來,聽告司鐸不但沒有詢問的義務,而且,除非妻子有問,也不該予以詢問;即使該有所詢問,也該問得越少越好…至於其他的事,若不受詢問,該緘默不問。」此外,也不要忘掉向其他可靠的作家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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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8-2760 *問題三 見2760 |
編號 | 2760    |
標題 | 論性交中斷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三:這樣做的聽告司鐸,該受贊成嗎?因為他們唯恐開罪於夫妻,故對他們行事房事的方式,從不予以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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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58-2760 *答案 見2760 |
編號 | 2762    |
標題 | 論為病人傅油的材料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在緊急情況下,本堂神父,能否用自己祝聖的聖油,來有效地,施予終傅聖事呢? 答:由教宗核定:這是不可以的、按〔聖職部〕於一六一一年一用十三日所頒佈的法令格式—〔由教宗保祿五世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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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62-2763 |
編號 | 2763    |
標題 | 論為病人傅油的材料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若用那非由主所祝聖的聖油,來施予終傅聖事,那終傅聖事,可能是有效的。 聖職部宣佈:上述的命題,是冒失是最接近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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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62-2763 |
編號 | 2765    |
標題 |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今日與將來,都答應: (一)我們總不教誨人,說:祇藉正直理智的光亮,撇開天主的啟示,人不能供應一個真實的證理,來證明天主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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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65-2769 *鮑典謬論 見275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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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2766    |
標題 |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二)祇藉理智,人不能證明靈魂的超物質性與不能死亡性,或:這完全超越於純本性、純理智或純倫理之外的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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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65-2769 |
編號 | 2767    |
標題 |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三)祇藉理智,人不能得知原則或形而上的學問,以及那些和普通學問完全不同的,有關那植基於天主啟示的超性神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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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65-2769 |
編號 | 2768    |
標題 |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四)理智不能獲得一個真實而圓滿的有關那可以信仰的動機的確切性;這就是說:那使天主的示,顯然成為可信的動機,尤其是像那些靈蹟,預言,特別是耶穌基督的復活,(人的理智,不能予以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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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65-2769 |
編號 | 2769    |
標題 | 鮑典奉主教與修會聖部命所簽署的主題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五)基督的宗徒,不能適合任何形式的合法政府;而基督的宗教本身,及其公教會人,對任何形式的政權,都完全是中立的,並不擁護那個,且也並不拒絕任何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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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65-2769 |
編號 | 2771    |
標題 | 注釋聖經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末了,你們也不是不知道:你們必須以多大的審慎或智慧,忠實地,把天主的話—(聖經)—譯成其他的語言;務使那容易發生的事,不要發生,即:不要在那些由聖經協會所譯的各種聖經譯本中,由於許多註解人的不明智或不誠實,插入錯誤(詮解);而聖經眾多註解的彼此不同,掩飾了錯誤而貽害多人。可是,誰若閱讀那用各種說法所詮解的聖經而陷於這個或那個錯裡,那麼,這對那聖經協會的人來說,很少或完全沒有什麼關係,祇要他們慢慢地,習慣用自己的自由,來判斷聖經的意義,來輕視那屬神的傳統,即由教父訓誨,所保存在公教會中的傳統(錯誤),來擯棄教會訓導權(方面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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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71-2772 |
編號 | 2772    |
標題 | 注釋聖經 |
教宗 | 額我略十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除了那些由脫理騰公會議的教長所選擇的規則,而由教宗比約第五世「*1854」所核准、並插入禁書中的禁書之外,一般規定的通則,是這樣的:以通俗語文所出版的聖經,除了那些被認為,讀之必將增加信仰與誠者之外,不得准予任何人通讀。為了防衛與抑制那異端派的頑強新邪說起見,我們用教宗本篤十四世的權威,在上述的通則上,又加上一個宣言,即那准予閱讀的通俗語文聖經譯本,必須由宗座所批准出版的,或是該譯本,必須附有那由教會聖教父或由聖師與公教會學者詮解書中所抽出的注解,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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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2771-2772 |
編號 | 2775    |
標題 |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你們知道,基督徒的仇人,教人說」:我們宗教的神聖奧蹟,是騙人,由人所發明的,而公教會的道理,是與人類社會福利相牴觸「參閱*2940」,而且,他們連基督(本人)與天主,也都不怕予以背棄。他們比較容易地,作弄、欺騙那些不小心的人們;尤其是那些不精明的人們,更容易(上當),被他們拖入他們的錯誤。他們妄想給人們,標明繁榮的路徑,毫不猶豫地以哲學士之(美)名自誇,而他們的哲學,好像完全是在於研究本性的真理,對那由至高至慈的天主,整個本性界主宰,以其特恩與慈悲,所啟示於人類的一切(奧蹟),都該予以擯棄,而使他們本人,獲得真的幸福與真的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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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76    |
標題 |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從此,為這些倒行逆施狡詐萬惡的狡辯者,從來沒有中止過,高嚷、高舉人類理智的能力及其優越性,以攻擊基督的信理,並膽大包天地叫囂,說:基督信理,相反人的理智「參閱*2906」。一定的,誰也不能想像或虛構一個,比這叫囂更瘋狂、更失敬、更相反理智本身的邪說。因為信理,雖然是超越理智(在理智之上),但在信理與理智之間,絕不能找出真的矛盾、真的牴觸之處,蓋此二者,既出自同一的不能更變的真理之源—至善之天主,自會互相協調,使信理的正直理由,顯示真理,保衛真理而為真理辯護;而信理則會拯救理智,脫離一切錯誤,而以天上事理的知識,神妙地去光照理智堅定理智並完成理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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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77    |
標題 | 論唯理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一定的,各位可敬神昆,這種反對天主啟示的仇人,以同樣欺詐,來極度稱頌人類的進步,完全冒昧地,大膽褻聖地,欲把這種自誇的人類的進步,引入公教會裡來,而視公教會,好像不是天主的宗教,而是人的產物,或是一種哲學上的發明,而能以人的方式去完成的(參閱*2905)。這種狂妄可憐的人們,正是戴爾多良譴責他的時代的哲學士所說的:他們拋棄了斯多噶(剋慾)派,拋棄了柏拉圖派,拋棄了基督主義的辯證法(推論法)。(見:戴氏: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PL 2﹐20 B)。既然,我們的宗教,不是由人的理智所發明的,而是天主極仁慈地,向人類所揭示的,那麼,誰都容易地了解:(我們)這宗教本身所得的一切效能,是由於同一天主的啟示權威,而它也不能來自人的理智,也不能由人的理智所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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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78    |
標題 | 人的理智,對信理的真實態度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人的理智,為了避免在如此重要的大事上受騙而迷途,該用心地探尋天主啟示的事實,好使自己確切證實:天主是說過話的,並如(保祿)宗徒非常明智地說過的:(理智對天主)獻上合理的敬禮」(羅:十二,一)。原來,理智對說話的天主(即對天主的話),該有信實,而且天主的話,為人之理智,最適宜的是:予以靜聽,並堅決地予以信任:即:天主是不能受騙,也不能騙人的,故凡由天主所啟示的,決不錯誤。對於這一點,誰不知道,或能不知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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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79    |
標題 | 基督宗教之可信動機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況且,證理何等多,何等妙,又何等光彩!人之理智完全應該因此而受到折服,堅信:基督的宗教,是屬神的,而「我們所有的一切信理—「教義」無一不淵源於上天的上主」(見:若望基所:詮解依撒意亞先知書第一章;PG56﹐14);職是之故,沒有什麼,比我們的信理,更確切、更可靠、更聖潔,且也沒有什麼原則,比我們信理所依據的,更為堅強。這就是說:信理是我們生活的導師,得救的南針,信理是剷除一切罪惡的劊子手,是諸德的多產母親,也是諸德的保姆,由於基督耶穌—諸德之造主也是諸德之完成者—的誕生、生活、死亡、復活、智慧、奇蹟、預言而受到堅定,到處照耀著超性道理的光亮、充沛著天上財富的寶庫,多少先知的預信,多少靈蹟的光輝,多少殉道者的恒毅,多少聖人們的榮耀、既光明又傑出,莫之與京,帶著基督的使人得救的律法,就從這些極殘酷的迫害中得力量,日益廣大、(茁壯)、且因這一個基督的十字旗幟,信理得以傳遍到天涯海角,從日出到日落之區,無遠勿屆。而且,也是這個信理,粉碎了偶像的邪妄,撥開了錯誤的迷霧,而對任何仇敵、任何人民、任何民族、人種、不管是多少不人道的蠻民,也不管他們性格、習性、律法、制度、有多少不同,信理是奏凱勝利,而以屬神的智識之光,照亮他們,並使他們承受基督自己的至甘至飴之軛;信理還向眾人宣告平安,傳報佳音〔參閱:依:五二,七〕。凡此種種,確切地,使天主的偌大智慧以及德能之光芒,從各處照射出來,務使每一個人的理智與思想,容易理會—(了解)—:天主的基督信理,是必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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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80    |
標題 | 基督宗教之可信動機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應信的義務〕為此,人之理智,由於(以上)這些光明至極、堅強至極的證據,一清二楚地得知:天主—信理之主—之存在,不能再所有探尋,但該完全拋棄遠離一切困難、疑慮、來完全服從信理;於是,理智就該確切地相信:凡信理本身,令人該信該行的一切,都是由天主傳授下來的,(萬無可疑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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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8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之不能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從此完全顯示出:他們也是陷於多大的錯誤中:他們妄用理智,且妄想天主的話,好像是人的工程,竟敢冒昧地以自己的私意,去予以說明和詮解;其實,天主曾親自建立了活的權威,好使她教授祂自己天上啟示的真正的、合法的意義,確定並用那不能錯誤的判斷,來消除(解決)在信理與倫理上的一切爭執,以免信眾隨風逐浪,而陷於人們的邪說而受騙。的確,這種生生的與不能錯誤的權威,祇是在於那由主基督所建於伯多祿身上的教會中,祇在全教會首領、元首及司牧身上,因為主基督預許:他的信仰,永不虧缺;而祂所建在(伯多祿)身上的教會,常有自己合法的教宗,從伯多祿本人開始,源源不絕;並把他們(教宗),放在伯多祿的寶座上,且和伯多祿本人一樣,成為訓導、地位、尊榮、權威的承嗣者與裁判者。況且,「伯多祿在那裡,教會也就在那裡」(盎博羅削:聖詠詮解:PL14﹐1134B「1866」);伯多祿即藉羅馬教宗發言,也常在他自己的承繼人身上,生活著,並執行裁判任務,並向詢問者表明信理:是以,天主的話,應該完全以真福作伯多祿的羅馬(聖)座所已堅持的,以及現仍在堅持的意義為意義,因為羅馬聖座,是諸教會(教團)的(慈)母與導師「*1616」;她常常保有那由主基督所托付給她的信理,完整無誤,並把這個信理,教訓信眾,而向所有的人,指示得救途徑,以及不朽真實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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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82    |
標題 |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此外)各位可敬神昆,你們知道,還有其他荒謬的怪物與詭詐,而此世俗之子,就企圖利用這種怪物,這種詭詐,來攻擊公教會,攻擊教會的屬神權威…還用以踐踏(推翻)神權與民權的一切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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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83    |
標題 |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這裡所說的是…那些秘密黨,他們出自黑暗之中而以滲入、摧毀聖事與公務為宗旨,曾為我們的前任教宗們,一再頒發宗文告,懲以絕罰處份,而我們用我們的圓滿權力,也予以聖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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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1)下接 2784 |
編號 | 2784    |
標題 |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還有亂叫囂的「聖經學社」…它們…不斷地曲解聖經,違反聖教會的規定;它們把任何通俗語文的聖經譯本,還往往加上顛覆性的詮解,白白地送給任何人去閱讀,連鄉下人,也送給他們聖經譯本;他們竟然拋棄了屬神的傳統、拋棄了教父們的訓誨與公教會的權威,而以私人的判斷,去詮解主的(聖)言,並曲解了它們的意義,故他們這樣陷於極大的錯誤之中。教額我略十六世,曾懲斥了這種學社(Ep. ency. "Inter praecipuas" 18. maii 1844;cf * 2771);我們在這裡,亦願同樣予懲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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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85    |
標題 |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還有那可怕的、連那本性理智之光的本身也極其相反的,對任何宗教都是中立的中立主義者:他們老奸巨滑,把德行與惡習,真理與錯誤,尊榮與恥辱,混雜在一起,不分皂白是非,竟說:信仰任何宗教的人,都能獲得永遠的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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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
編號 | 2786    |
標題 | 論其他當代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還有那莫可言喻的、連那本性的權利,也十分予以攻擊的共產主義;據稱:祇要一承認它的主張,則一切權利、一切財物、一切私產、連那人類的社會本身,也都澈底被摧毀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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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多人通牒 參閱2775-2786 *(1)在教宗諸文獻中,這裡首次提及共產主義 |
編號 | 2791    |
標題 | 論奧南式的性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該問題可分為下列三命題:(1) (一)為了正當的理由,夫妻可用奧南(創:三八,八)(即性交中斷,遺精於陰道之外)的方式,去行房事。 答案—-對命題(一):這是令人怪異的、錯誤的、相反婚姻性律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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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第二,三命題, 見2792-2793 |
編號 | 2792    |
標題 | 論奧南式的性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二)這樣房事,在本性的律法上,不受禁止。 答案-—對命題(二):這是令人怪異的、在別處已為教宗依諾森十一所懲斥的命題(*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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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一,三命題, 見2791, 2793 |
編號 | 2793    |
標題 | 論奧南式的性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三)對於夫妻行房事,總不宜予以詢問,即使明智地疑慮夫妻一方或雙方妄用婚姻權利時,也不該予以詢問。 答案—-對命題(三):按命題所指,是假的、太寬縱的而在實際方面,是危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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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第二,三命題, 見2792, 2793 |
編號 | 2795    |
標題 | 論奧南式的性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可以不完全地行房事,即或以奧南式—(即性交中斷),或男方帶上橡皮套去行房事嗎? (二)妻子明知丈夫,帶上橡皮套來行房事,可以被動地讓他插入陰道嗎? 答案:對問題(一)—不可以!因為這樣的性交,本身就是惡的。 對問暊(二)—不可以!因為她是幫助丈夫做一件內在的惡事。 |
編號 | 2800    |
標題 | 概論童貞聖瑪利亞的傑出性—(優越性)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莫可名言的天主…從起初、在萬世之前,就為自己的獨生子簡選、安排了一位母親,好使祂自己的獨子在時間的幸圓滿時,從她出生而成為血肉(人)。祂(天主—父)以超越一切愛,愛了她,好使祂對她完全服從的意願,而感到滿意。職是之故,祂—(天主—父)—從祂天主性的無限寶庫裡,取出一切天上的恩賜,如此奇妙地去充滿她,遠遠地超越眾天使聖人聖女所受的恩賜之上,好使她本人,常常完全脫離一切罪污,而成為全潔者、成全者,擁有那樣的聖潔、無罪的圓滿(顛峰),竟使在天主之下,沒有比她更大者,而且除了天主之外,誰也不能予以想像者—(即誰也不能和她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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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各方請求教宗宣佈聖母無原罪為信理的申請書,日益增多;教宗乃於一八四八年六月一日成立神學諮詢會;公元一八四九年二月二日教宗頒發「及早」通牒(Ency Ubi primum),徵詢各地主教的意見,結果被徵詢的六○三位主教中,有五四六位主教,贊成教宗;教宗乃頒發本詔書,宣佈聖母無原罪為信德道理。 見2800-2804 |
編號 | 2801    |
標題 | 概論童貞聖瑪利亞的傑出性—(優越性)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再者,這固然是完全相宜的,即:那如此可敬的母親,常常滿載著極成全的聖潔光輝,閃閃發光;且她連那原罪都沒有,以極廣大的圓滿勝利,得勝古蛇—(狡魔)而天主父如此措置,把自己的獨子,賜給她,使祂本性地,成為天主父與童貞母共同的(聖)子,而這聖子自己,本質地也就選她,成為自己的母親;聖神也就願意,也就工作,使那(聖神)自己所從發出的(聖)子,從她而受孕,也從她而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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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
編號 | 2802    |
標題 | 論信理的同質發展性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原來,基督的教會,是勤於守護所托付於自己的信理(教義)的守護者、管理者,而在這信理方面,從來不會有所變更,有所減損、有所增添,但她用盡一切力量,忠實地、明智地監護(處理)那原來的(老)信理(老教條),是與古老的信理,有所改變而有損於教父們的信理,還如此專心加以琢磨、闡明,務使那從前的天上的道理信條,得以明顯、光亮,一清二楚;然而教會仍保持那信理的圓滿、完整、本質,然亳無損,祇使它在自己領域內,發榮滋生,也就是在同一信理,同一意義,同一觀點(主張)內,日漸光大起來(見:Vincentius Lerinensis﹐Commonitorium Primum﹐c. 23﹐PL50﹐668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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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
編號 | 2803    |
標題 | 定斷貞聖瑪利亞始孕無玷為信德道理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為了尊敬聖而不分的聖三,為了光榮、點綴天主之母(聖)童貞(瑪利亞),為了廣揚公教會信理及促進基督徒的虔誠起見,我們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權威,用真福伯多祿與保祿二位宗徒的以及我們的權威、宣佈、公告、並定斷那教會所堅信:「至福童貞瑪利亞在始孕無玷時,曾因全能天主的特寵、特恩,看基督耶穌—人類救主的功績份上,完全免除原罪的一切罪污」的道理,是由天主所啟示的,故所有的(基督)信徒,都該堅強地,恒心不變地予以相信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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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
編號 | 2804    |
標題 | 定斷貞聖瑪利亞始孕無玷為信德道理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職是之故,誰若心裡妄想,不相信我們所定斷的道理—願天主阻止這樣事的發生—那麼,他們要理會,他們要知道:他們本人即因自己的裁判,受到懲罰,而在信仰上,遭到滅頂之禍,離開了教會的團體,而且如果他們還把自己心裡所想的膽敢用口頭,或用書面,或用任何外在的方法來表達出來,那麼,他們就因此事的本身,受到了那由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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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莫可名言之天主詔書 見2800-2804 |
編號 | 2811    |
標題 | 攻斥鮑納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一)「信理雖在理智之上,但二者之間,不能有任何真矛盾,真齟齬,因為二者出自同一不變真理之源—至善至大之天主,而且,還彼此相助哩」「*2776參閱:*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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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鮑納德(Augustinus BONNETTY),悲觀地主張:理智無法找到宗教真理—而陷於傳統主義,被控於羅馬;羅馬聖部,便頒發本文告,公佈若干論題,以攻斥鮑氏的傳統主義。 見2811-2814 |
編號 | 2812    |
標題 | 攻斥鮑納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二)推理能確切地證明天主的存在,人靈的超物質性以及人之自由,信理在啟示之後,故以信理來證明天主的存在,以攻斥無神論者,來證明有理性的人靈的超物質性以及人靈的自由,以攻斥本性主義與命運主義的黨徒,那不能是相宜的「參閱:*2751 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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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11-2814 |
編號 | 2813    |
標題 | 攻斥鮑納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三)理智的運用,是在信理之前;而理智,在啟示與恩寵的協助之下引導人來相信信理「參閱*2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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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11-2814 |
編號 | 2814    |
標題 | 攻斥鮑納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四)聖多瑪斯、聖文都拉以及跟隨他們的其他士林派學者,所用的方法,不會引人,入於唯理主義的歧途,也不是導致今日學府的哲學,何以趨向本性主義與泛神主義的原因,因此,這不可歸咎於那些聖師與導師們,何況他們,是在教會的核准、或至少在教會默認下,才採用這種方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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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11-2814 |
編號 | 2817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完全禁止(天主教)女教友,嫁給一個外教人;但若教友先從聖座那裡,獲得與外教人結婚的寬免,而後姞婚(這樣婚姻,有時會發生的)──那麼,要知道,這種婚姻的束縛,將是不可能拆散的,但是有時候,可能分床睡…因此,在那外教丈夫活著的時候,即使他有姘婦,而教友婦女,也不能再和他人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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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17-2820 |
編號 | 2818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但若一個外教妻子的外教丈夫,另有姘婦,而那外教妻子回頭歸正,信了天主教,那麼,像上述一樣,先詢問外教丈夫,是否拒絕歸正,或是否拒絕同居而不侮辱造主,因此他必須離棄姘婦,才能算是不侮辱造主者──若外教丈人一一予以拒絕,則她能用(保祿)為保護信德所賜予的特權,另和他人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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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17-2820 |
編號 | 2819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一般說來,若教友,先得到宗座寬免,而與外教人結了婚姻,那麼,教友一方,絕不能享用那為保護信德所賜予的特權;但誰若在歸化之前結了婚,那麼,那歸化的一方,按以上所說的,守好一切應守的規則之後,就能享用這個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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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17-2820 |
編號 | 2820    |
標題 | 論保祿特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至於止效的婚姻阻擋,還該注意的是:男女雙方之無知(即完全無法知道),這是取消婚姻效力之阻擋)或他們之善意,不足使他們,有效地結婚。雖然,有時候(但在實際上,少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他們因為完全無知與完全善意而能推辭無罪,但若他們帶著那止效的婚姻阻擋而去結婚,那麼,他們的婚姻,從來不因他們之無知或善意,而能成為有效的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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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17-2820 |
編號 | 2823    |
標題 |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聖座對於此事,已有若干覆文,懲斥在特殊性之下,那種用不當的方法,要達到一個不自然,不正經目的的試驗,是不許可的;因此,在相似情況下,於一八四一年四月廿一日,瞻禮四決定:「按所陳述的,不准運用磁力」。同樣地,聖部認為,若干冒昧地傳播這種邪說的書藉,應予以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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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23-2825 |
編號 | 2824    |
標題 |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可是,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我仍該概述磁性的運用;因此,我們於公元一八四七年七月廿八日瞻禮四規定了這條規則: 「誰若擯棄一切胡言亂語、一切拈鬮方式不拘明明地或暗暗地,都不呼求魔鬼,則磁性之應用,純係採用合理的物理方法的一種行為,在倫理方面,並不受到禁止,祇要這種行為,並沒有不合理的目的也沒有任何敗壞的目的。誰若把純物理的原則與方法,應用到真正超本性的事理上及其功效上,使在物理方面,獲得解釋,那麼,這無非是一種完全不許可的、帶有異端色彩的欺騙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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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23-2825 |
編號 | 2825    |
標題 | 論運用磁力之流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雖然,上述這個一般性的規定,充份清楚地說明:何者為應用磁性的正當行為,何者為妄用磁性的不正當行為,但人之惡意,如此囂張,忽視了科學方面的正當用途,不惜冒著失落靈魂的大危險,也不惜使國民社會受害,務新好奇而以求神問仙為榮耀。因此,那些解釋夢的以及具有神視的一些小婦人-小巫婆,如一般人所稱的,胡言亂語,有時還出神顯靈,自誇自己,看到任何無形之物,並作宗教方面的訓言,呼召亡者的靈魂,回答問話,揭示隱秘的以及在遠方發生的事情,並瞻大冒昧地,幹其他諸如此類的迷信勾當,而為自己以及自己的主人,必因此而獲取大財。對於這些人所用任何法術或幻想,既然都是拿物理的(本性)方法,來想獲得非本性的效果,那自然是一種完全不正當的、帶有異端色彩的、令人怪異的、相反正經行為的欺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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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23-2825 |
編號 | 2828    |
標題 |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原來,我們很悲痛地獲悉:在這些同一作者作品中到處稱霸著錯誤的、非常危害的、屢為本宗座所懲斥的唯理主義的邪說—(體系)—;同樣地,我們知道:在這些書籍中,載有不少謬論;這與公教會的信理,對『一個天主性體包含三個不同的,永遠的位格』的坦誠解釋,大相徑庭。我們也同樣理會:他們對聖言成為血肉的奧蹟以及對『一位天主聖言,擁有(天主性與人性)兩個性』的奧蹟,也沒有更好更確切的解釋。我們知道:這些書籍,有損於公教會,對『人的靈魂肉身之結合,而那有理性的靈魂本身,實為肉體的直接模型』的主張與道理。我們也不是知道:這些書籍所講、所主張的,和公教會,對『天主的至上自由,在創造萬物的事上,完全不受任何牽制』的道理,完全背道而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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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八五七年一月八日禁書聖部下令禁止(安多尼)龔德的九種染有黑格兒主義的著作,龔氏立即奏稟教宗比約九世,表示自己,完全予以服從,但她的弟子,似乎還保留若干謬論,故教宗頒發簡詔,重行檢討龔氏的各項錯誤(Pii IX Acta 1 – 22﹐587s 參見2828-2831 |
編號 | 2829    |
標題 |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況且,這也該,甚至最該受譴責、受到懲斥的是:在龔德的書籍中,龔氏把教會的訓導權利,冒昧地、歸功於人之理智;殊不知:理智與哲學,二者在宗教的事理上,完全不該當主人而是當奴僕才對。為此,一切都被擾亂了,因為這一切,不拘是論科與信理之間的區別,或論那永遠信理的古今如一的不變性,都是極堅穩的,永遠不變;反之,那哲學以及人之(其他)學科,既不常是如此,又常不免為不同的謬論所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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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28-2831 |
編號 | 2830    |
標題 |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而且,(作者),連聖教父們也不尊重;其實,那些大公會議所規定的典章,明令我們尊敬他們而視他們為教會的極榮耀的光亮;至於那些已為我們值得紀念的前任教宗比約六世,所隆重地懲斥的一切謬論「*2679」,作者在公教會的講堂上,也不予以緘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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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28-2831 |
編號 | 2831    |
標題 | 龔德的各項錯誤(ERRORES A﹐GUNTHER)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也不可略而不提:在龔德的作品中,連說話的健全形式,也要多以違犯;這好像是說:保祿宗徒的話(弟後:一,十三:要……把從我所的健全道理,奉為模範)—也可以遺忘;或者,那奧斯定所嚴予驚告的話,也可不予理睬。他說:「我們說話,該有一切規範,以免在解釋這些(聖經)事理上,發言放肆,而產生不虔誠的意見」 (見:天主之城,卷十,廿二章P. L 4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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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28-2831 |
編號 | 2833    |
標題 | 論人靈是人之生命原則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據(我們)所知:白熱氏(Baltzerus)又掀起爭端,即:肉身有沒有自己生命的﹑事實上與理性的靈魂並不相同的原則?他如此冒失地進行辯論,竟說:那反對的主張,是異端;他還用許多的話,來證明:這反對的主張,應被視為異端邪說。的確﹑對於白氏所說的,我們不能不深予懲斥,因為我們想到:那個主張『在人身內,祇有一個生命原則,那就是有理性的靈魂;人身就靈魂那裡,獲得活動,獲得整個生命以及一切情感』—那是在天主的教會裡最普遍的主張,且最為一般聖師所贊成的主張,尤其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主張,是與教會信理相聯結,而成為信理唯一合法真詮解;故誰也不能予以否認而不犯信仰上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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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SS 8「1874-75」444 |
編號 | 2835    |
標題 |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題旨:傳教士,一方面為了尊重聖事,而在一方面為了顧及人靈之永遠得救起見,便為臨終者付洗,加上條件說:「如果你真有準備,則我洗爾因父及子聖神之名」;這樣,他有意清楚地表明:假如臨終沒有好的準備(品格),他就不願為他授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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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35-2839 |
編號 | 2836    |
標題 |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為人這樣付洗,許可不許可呢? 答案:事實是這樣的:合理地為成人付洗所必需的準備有三:信仰,懺悔與領洗之意願,(一)信仰:成人必需充份受訓,按他本人理解的度量,授以基督宗教的各端奧蹟,並教他以堅信無疑。(二)懺悔:同樣地,還必需教他,該痛恨自己(所犯)的罪,激發上等痛悔或下等痛悔。(三)意願:成人必需具有領洗的意願,若無此意願而受洗則他連神印也領不到,遑論其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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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35-2839 |
編號 | 2837    |
標題 |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但須注意:信仰與懺悔為成人可以受洗,並為獲得聖洗效果所必須具備的準備;而領洗之意願,則成人有效地領洗的必要準備:故成人若沒有信仰與懺悔而去領洗,則他雖然犯了罪,但他所領的聖洗聖事,是有效的;相反地,若成人受洗而無領洗意願,則他不但不應該領洗,而且他所領的聖洗(聖事)也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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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35-2839 |
編號 | 2838    |
標題 |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由上文看來,很容易辨明:那上述的傳教士,顯然做得不好。因為臨終的成人付洗之前,並沒有顧到那臨終成人,為領洗所必需的三種準備;這不僅是為合理地領洗所必要的,也為有效地領洗所不可在危急時候,他該立即予以授洗,不可附加任何條件。如果傳教士,對臨終人領洗意願,有所疑慮,則先該審慎地予以查明,然後予以付洗;若經審查後,尚有疑慮,則傳教士該在條件下,予以授洗,說:「倘爾能洗則我洗爾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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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35-2839 |
編號 | 2839    |
標題 | 論為領洗人所必需之準備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再說,該傳教士,在為成人在條件下付洗時,表明自己無意為那沒有好準備的人授洗;那也是做得不對!因為傳教士在這種情況下!該表明自己,祇為那能受洗者授洗;即若臨終者誠摯地願意受洗,則他就該予以授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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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35-2839 |
編號 | 2841    |
標題 |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問:下列各命題(1),能否可靠地予以傳授? (一)對天主之直接認識,至少潛存的認識(cognitio habitualis),為人之理智是如此主要的,人若沒有這種認識,他就不能認識什麼:因為這就是理性的光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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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
編號 | 2842    |
標題 |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二)這個「有」是在萬有內,而我們若沒有這個「有」,那我們就一無所悟;這就是屬神的「有」—(也就是「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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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
編號 | 2843    |
標題 |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三)萬物若從「有」的方面看來,實際地,與天主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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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
編號 | 2844    |
標題 |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四)人對天主的這種與生俱來的認識,好像是人對事物的一種單純知識,以優越的方式,包含著人對其他一切事物的認識,竟致一切事物,藉著那能認識,在任何觀點之下,便成為可能認識的對象,而我們、潛在地(Implicite)(隱約地),也就認識一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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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
編號 | 2845    |
標題 |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五)一切其他的觀念,無非是那人藉以單純地了解天主,猶似了解事物的一種觀念的調理品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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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
編號 | 2846    |
標題 |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六)受造物之於天主內,猶似局部之於全部內;這固然不是在於整個方式,而是在於整個無限、在於至極單純的方式,因為天主,好像祂自己的部份,以絕無任何分歧與減損的方式,安置在自己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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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
編號 | 2847    |
標題 | 實體論主義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七)創造二字,能如此予以解釋:天主用自己特殊的行為,即:天主藉以了解自己,並願自己,與那指定的受造物,例如:人,好像與自己有所區別的行為,來產生受造之物。 聖職部對以上各命題的懲處:一一予以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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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其他命題 見2841-2847 |
編號 | 2850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判定勿氏與公教會真理,背道而馳」;這特別是由於兩點:(一)勿氏把那理智所絕不勝任的能力,歸理智;(二)勿氏給予理智思想一切,聽從一切的自由,竟把教會本身權利,職責與權威,完全中取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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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摩欽(Munchen)大學教授雅各伯‧勿洛蕭(J. Froshammer 「1821-1893」)寫了許多書,而為教宗比約九世及其聖部所懲斥(Ass 8「1874-5」430)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1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因為勿氏特別教授人,說:若哲學的詞意—(定義)—是正確的,那麼,哲學不僅能夠闡明,了解那本性理智與信理,有共同對象—(即那當作為共同闡明的對象)—的基督教義(信條),而且,即使那特別、本然地,致成基督教會的虔敬與信理的一切,也就是那人的超性信仰,以及有關這超性信仰的一切,以及吾主(成為血肉)降生成人的至聖奧蹟,也能屬於人的理智與哲理的領域;而且,如果有了對象,理智也能用自己的原則,明白地了解這一切。雖然,勿氏指出,在這些原則與信條之間,保持一些區別之處,並以較小的名份,把信條歸於理智,但他明明地毫不隱密地教訓人,說:就在這些組成真正科學與哲學的資料中,也包含著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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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2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因些,(我們)從同一作者(勿氏)的言論中,完全能夠,且也應該結論,說:作者主張,理智對那極度奧秘的事理,連對那有關天主智慧與善良的奧秘,祇要有了啟示的對象,也能用自己的,而不是用屬神權威的原則,用自己本性的原理與智力,來獲得確切的知識。誰都看到,作者這樣的言論,是多麼虛妄,多麼荒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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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3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假設這些哲學士們祇保衛那理智與哲學方面的真原則與真「權利」,那一定應該受人讚頌、欽佩。蓋那真的、健全的哲理(哲學),自有其極高貴的地位,因為真正健全哲學的本色—(使命),是審慎地尋求真理以及人之理智—(雖然人之理智,因原罪而受到蒙蔽,但斷然沒有受到消滅)—正直勤奮地研究、闡明、領取理智認識的對象以及各種真理,好好地領悟、促進、更多的真理,例如:天主的存在,天主的性體以及那信理也令人當信的天主的(屬性)—優長等是,還用理智自己的原理所得的證理,來闡明、證實、辯護這些真理,而且還以這個姿態,來為更正直地信仰這些信理信條舖路,並為那原先祇能由信德領悟的信條,作協調工作,使理智對信理信條,也有一些了解之處。以上種種,才是真哲學上的嚴正而又極美妙的學問所該研討,所該專務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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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4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但我們在這極嚴重的事情上,我們總不能容忍他們,讓他們冒昧地亂摻亂雜,皂白不分,讓理智也侵佔、搗亂那屬於信理的事理,蓋如眾所週知,理智、千真萬確地、有它一定的界限;它永遠不能用自己名份—能力—來超越它自己的領域,或走進自己的界限之外去。它也不能抵達那極清晰地屬於那被提拔到超性地位的人,與天主交往,而經天主啟示所知的人生終向的一切信理的領域。的確,這些信理信條,既然是超越在本性之上,則人決不能用本性的理智與本性的原理,來獲得這些信理信條。是的,理智用本性的原理!永不能清晰地適當地來討論那些信理信條。誰若膽敢冒昧地反對這些主張,那麼,他們該知道:他們所背棄的一定不是任何學者意見而是公眾的、教會永不更變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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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5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其實,從聖經以及聖教父們的傳授,足資證明:天主的存在,以及其他許多真理,即使那些尚未接受信仰的人們,也可藉理智的本性光亮,得以知道〔參閱:羅:一〕;但對於那些更深奧的信理,唯有天主把它顯示於人,人才會得知,蓋天主願意叫人知道,這些信理,「就是從世世代代所隱藏」……的奧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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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6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聖教父們,在講論(傳授)教會道理中,不斷地設法分辨:那些天主的事理,人人可由人本性的智力,得以知道的;那些事理,卻由聖神,因信仰而得知的;他們常常教訓人,說:那藉信仰,在基督內所啟示予我們的奧理,不僅超越人之智慧—(哲理)—抑且凌駕乎天使的本性智力之上;而且,這種奧理,雖然人因天主的啟示而得知,並因信德本身而接受了,但我們在此塵世,作客一日而與天主隔離,則那信德的聖帳幕也就一日籠罩著我們,使我們糢糊不明,如墮五里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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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7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從此顯示:那同一作者勿洛氏所主張,完全和公教會的道理,背道而馳;他竟毫不猶豫地肯定:基督宗教裡的一切信理—(一切教理)—不加分辨地,都是本性知識—(科學)—本性哲學的對象;而且,他還說:人類的理智,只從歷史性的觀點而論,祇要這些信理,曾被陳述起,作為理智的對象,那麼,它(人之理智)就能用自己本性的智力與原理,獲知這些信理,即使那些比較奧秘的信理,理智也會得知的。「參閱:*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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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8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可是現在,在同一作者的著作中,所霸佔的另一種主張,也是完全與公教會的道理,公教會的想法,背道而馳的,原來,作者所推重的哲學自由,實際上,不是學術自由—(科學自由),而是一種完全應受責斥的哲學上(哲理上)的「放肆」是一種該被稱為無法予以容忍的「放肆」。因為作者,先在哲學士與哲學之間,作了一些分析之後,便說哲學士,擁有權利和義務,去服從他自己所證明為真實的權威;但他對這在哲學上的權利與義務都予以否認,竟然,在沒有獲得啟示的理由之下,肯定哲學本身,永遠不該,也永遠不能服從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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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59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假使作者所說的祇指那哲學所有的權限,即:哲學用自己的原則,或用自己方法與結論,一如其他科學一樣,並假設哲學的自由,是在於應用自己的權限,使它(哲學)在自己內,對那些不是因自己的環境,自己得來的,或與自己風馬牛所不相及的一切,都一無所肯定,那麼,這是應該予以容忍的,也許這也是應該受到贊成。可是,哲學上的這種正當的自由,應知道並體驗自身的界限才是。因為從來不准哲學方面,說什麼來反對天主啟示以及(聖)教所講的道理,或對它們所講的,因為不了解,或因自己不接受那教會權威,對哲學上的某些到今還是自由的結論,而就決定,表示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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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60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此外,同一作者,還如此激烈地,冒昧地強調哲學上的自由,或更好說,他力主哲學上,「傲慢的放肆」,竟毫不忌諱地主張:教會不但不該有時候,注意於哲學方面(的事理),而且,還該容忍哲學上的錯誤,並該讓哲學士自己糾正自己「參閱:2911」;這樣就會使哲學士,不得不分享哲學上的這種自由,並使他們,不受任何律法的束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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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61    |
標題 | 勿洛蕭有關科學自由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為此,教會由於自己的創立者—(主基督)所賦予的權力,不僅擁有權利,還特別負著不是容忍,而是禁止,並懲罰一切錯誤的職責,如果信理的完整以及靈魂的救援要求教會這樣做的話。凡願意做教會好子女的一切哲學士,以及一切研究哲學的人,萬不可說什麼相反教會所講的話;若教會他們有所勸告,他們就該遵命撤消謬論才是。但我們公佈、宜告,那相反教會所講的主張,完全是荒謬的、而對信理本身,對教會,及其權威,是一極大的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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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50-2861 |
編號 | 2865    |
標題 | 論中立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有些公教會可憐人,妄想那些生活在錯誤之中,並與公教會的信理、公教會的團結,互相隔離人,(也)能獲得永生「參閱*2917」—這是一個極嚴重的妄想,且與公教會的道理,大相逕庭,我們不該不予提起而懲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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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65-2867 |
編號 | 2866    |
標題 | 論中立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與你們,全都知道:有些人對我們極神聖的宗教,患有不能克服的「無知」;還有些人,恪遵天主刻在眾人心裏的自然律法與規誡,且也準備自己,服從天主,度著正經正直的生活;這兩種人,在天主的亮光及其恩寵助佑之下,能夠獲得永生,因為天主既燭幽洞隱,完全透視人靈人心,及其一切思想,一切行為,則祂的無限善良無限慈悲,決不讓那些沒有故意犯罪的人們,遭受永遠的苦刑—(地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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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65-2867 |
編號 | 2867    |
標題 | 論中立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可是,這也是無人不曉,眾人皆知的公教信條,即:無人在公教會之外而能得救;而且,那些固執地,反對公教會的權威,定斷,與公教會的團體,以及救主托予看守葡萄園的,承繼伯多祿位的羅馬教宗,脫離關係,至死執迷不悟者,不能獲得永遠的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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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65-2867 |
編號 | 2875    |
標題 |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素知…在努力專務於較嚴正學科的公教人士中,有些人過份信賴人的智力,而不怕置身於錯誤的危險中,不怕為不誠不實的學術自由所迷惑,而越出了界限,連那天主為保護整個啟示真理的完整所建立的教會訓導權,也不予以應有的服從。於是,這種可憐地受欺的公教人士,一方面,對那些喊叫毀謗,認為本宗座,以及我們各聖部所頒發的文告是阻礙學術進步自由的人們,往往予以贊同;而在另一方面,他們置身於切斷聖座服從鎖鏈的危險而不顧,(真是惋惜);其實,聖座是為天主親自所建立,是真理的導師、真理的保障;故由於天主的聖意,他們應該與聖座,保持聯繫,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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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75-2880 |
編號 | 2876    |
標題 |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也不是不知道:在德國也受到那種相反老學派,相反那些由聖教會,因他們可奇的智慧與生活的聖潔所尊敬的聖師們的道理〔參閱*2913〕的邪說所侵襲。因著這種邪說,連教會本身的權威,亦陷於危險之中。的確,曩昔教會本身,不僅歷好多世紀之久,准許人們,用聖師們的方法,用所有公教學府所共同贊成的神聖原則,來研究神學,而且,教會還常常用極贊頌的言詞,來頌揚他們的神學,並竭力推重他們的神學,作為保衛信理極堅強的堡壘,並為攻斥教會仇敵的堅銳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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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75-2880 |
編號 | 2877    |
標題 |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再者,既然作者(指勿氏)所有的同夥人…都主張:科學的進步以及那在避免、推翻現時代邪說的良策,全賴人對那公教會所傳授的啟示真理的深切信心,那麼他們本人,會知道並也相信那獻身於研究科學發展知識真公教人士,所常信認、所常傳授的真理。而且,那些明智的、真的公教人士,根據了這種真理,便能安穩地研究科學、闡明科學而使科學成為有用的,確切的學問。誠然,假設人用有限度的理智之光,來探求那些可用自己的智能智力所能求得的真理時,並不竭盡所能,尊重那因基督的啟示,奇妙地,到處閃耀的、不能錯誤的、不是受造的、天主的智慧之光,那麼,那是不能辦到的。因為那些本性的學科—學問—雖然是依據那些由理智所推知的(本性)原理,但研究科學的公教人士,應該以天主的啟示,擺在眼前,作為北斗指針;這樣,他們才會因此而避免荒謬、錯誤;這樣他們在探索講解科學時,才能到處留神,不會發表那些,或多或少,相反那由天主所啟示的,不能錯誤的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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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75-2880 |
編號 | 2878    |
標題 |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因此,我們不願意疑惑那些和作者(勿氏)同夥的人們,雖然知道、也承認上述這個真理,但在同時,卻願意擯棄、責斥那最近的、顛倒是非的、推論的理智。不錯,人的理智,也承認天主的啟示,是一個歷史事實,但他們在用人的理智研究事理時,卻把那由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放在一邊,不予理睬;好像這些(天主所啟示的真理),是隸屬於理智,或是這理智好像用自己的智力,用自己的原理,能理會、能知道一切超性的,屬於我們信仰的真理與奧理;其實這些真理與奧理,是如此超越在人的理智之上,竟致人之理智,永遠不能,用自己的智力,從自己本性的原理中,能予以理會而予以證明的。〔參閱:*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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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75-2880 |
編號 | 2879    |
標題 |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願意他們相信我們:我們不願意把那公教會的教授與作家,完全應該服從的義務,祇限於那些由教會不能錯誤的判斷,作為眾信友所當信的信德道理〔*2922〕。而且,我們也認為,他們這些人本身,不願宣佈他們對天主所啟示的真理,完全予以服從,而他們承認:這種服從(信從),為獲得科學的真進步,為推翻謬論,全然所必需的,而且這也是可能的,祇要教會明明地斷定為信條之後,他們就該予以相信和服從。因為,這裏所講的,雖然是關於那人對天主信理應有的服從,卻不該祇限於那些由大公會議,或由羅馬教宗及其宗座所明文定斷的信德道理,但該也伸展到那些由全教會以通常的訓導權,在各處所傳授,由天主所啟示的道理上,才對;因為這些道理,由公教神學家不斷地所公認,也是屬於當信的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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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75-2880 |
編號 | 2880    |
標題 | 對教會訓導權之服從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可是,這裏所講的,既是所有專心研究科學的公教信徒在良心裏,都該具有的服從,使他們用自己的著作,帶給教會新的益處—(新的貢獻);是以,(勿氏)作者的同夥人士,應該承認:明智的公教徒,祇接受、祇尊重那上面所講的教會信條,那是不夠的,還該服從那些由羅馬教宗的聖部所公佈,所判決的道理,以及那些公教人士,所常公認為當堅持的主要道理,如:神學上的真理以及確切的神學結論等是;雖然,那些反對這些主要道理(學說)的意見,不能說是異端,但他們也應得神學上的其他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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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75-2880 |
編號 | 2885    |
標題 |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公元一八五七年在倫敦成立了「促進基督徒合一會」,明認〕:三個基督團體,即:羅馬公教會,希臘裂教,以及英國教(即聖公會),雖然彼此分離而分歧,但都有同等的權利,享用公教會的(美)名。因此,該會的大門,為所有生活於各地方的公教會教友,希臘裂教會,以及英國教會的教友,都是敞開著,但會規規定:誰也不准在彼此分歧的各種主要道理方面,發起問題,而每一個教友—(即每個會員),都可平心靜氣地,信奉自己的宗教道理。該會按自己的意向,分別向會友與司鐸,公佈當唸的經文以及當行的祭獻,換言之,如上述的三個基督徒的團體,既已假定,大家共同組成了一個公教會,則他日必將共成為一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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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2885-2888 |
編號 | 2886    |
標題 |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該會所依據的這種基礎,完全隨意搗亂了教會的組織;這種基礎,全在於假定耶穌基督的真教會,一部份,是由傳遍全球的羅馬教團所組成,而另一部份,則由福氏裂教與英國異諯教所組戊;蓋犬這些裂教與異諯教,一如為羅馬教團一樣,都是「一個主,一個信仰,一個洗禮」(見:弗,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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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85-2888 |
編號 | 2887    |
標題 |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一定的,為一個公教教友,所該希求的,是把基督信徒之間的歧見與分裂,連根拔除,使所有的基督信徒,「盡力以和平的聯繫,保持心神的合一」〔弗:四,三〕…可是,絕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基督信徒,與教會人士,由異端教人領導,而且,那更壞的,是依照那個帶著異端色彩而為異端所沾污的意向,共同為基督徒的合一而祈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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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85-2888 |
編號 | 2888    |
標題 | 論教會的唯一性,以攻斥教會支派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耶穌基督的真宗教,有四個標誌;這是我們在信經裏所肯定為當信的道理,由天主的權威所奠定而予以鑑別;而在這四個標誌中,任何一個,該與其他標誌,聯繫在一起,不能彼此分開;為此,真的基督教會,被稱公教會,同時該閃耀著至一、至聖而從宗徒傳下的教會光輝。故此,公教會,在全地球,在萬民面前,該是明顯的,完全的一個教會,即:大家共有一個原則、一個根、一個不能涸竭的源流,那就是宗徒之長,真福伯多祿,以及他的羅馬宗座的承繼人,教宗的最高權威,也就是(聖依肋納)所謂的「首席地位」(見:駁斥異端書:PG7﹐849A)。而且,除了那被建立在一個伯多祿身上,因著一個信德一個愛德而合成一個「身體」,一個「結構」(見:弗:四,十六)的教會之外,沒有其他的公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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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85-2888 |
編號 | 2890    |
標題 |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宗教從國民社會中,一旦遭受排除,則天主啟示的道理與權威,甚至連公義本身以及人類權利的真正意義,也就為黑暗所蒙敝而告煙滅,而那真公義,以及合法權利的替代品,就是那物質的武力;從此顯示,為什麼有些人,完全蔑視健全理智的、千真萬確的原則而不予理睬,竟敢高喊:「人民的意志,即他們所說的,由公共的輿論或其他方式所表示出的公共意志,建立最高法律,不受神人的任何律法所約束,而且,在政界中,這種民意就憑這是民意而成為最高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誰不看到,也不完全想到:人的社會,一旦脫離了宗教以及真公義的束縛,那麼,人民除了為了賺錢謀利而守法之外,除了貪得無饜,做自己私慾私利的奴役之外,全不能還有其他意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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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
編號 | 2891    |
標題 |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而且他們把宗教從公共社會中排除出去,而他們的心願,還以為不滿足,他們還願意把宗教,從私人的家庭中,驅逐出去。因為他們一面傳授並信那極凶惡的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的邪說,一面主張:家庭社會,或整個家庭,祇由於人民的律法,獲得自己存在的理由;因此,父母對子女的一切權柄,特別是照顧子女教育的權柄,祇來自人民的法律也祇屬於人民的法律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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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
編號 | 2892    |
標題 | 論本性主義與社會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這種極大的騙子,主要地,有意用這種極不敬的邪說與陰謀,來使公教會的令人得救的道理與力量,從青年的組織以及青年的教育中,完全受到殲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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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
編號 | 2893    |
標題 |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有些人倡導敗壞而又多次受到懲斥的新派學說,竟以無比的無恥,敢說:教會以及本宗座的,由主基督所賦予的無上權力,是隸屬國家的權力,而且,他們還否認教會以及宗座的一切有關外界的一切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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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
編號 | 2894    |
標題 |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因為他們毫不知恥地肯定:教會的法律,若沒有經國家的權力公布實施,則在(信友的)良心裏,並沒有遵守的義務;羅馬教宗們有關敬禮與教會的文告與規定,需要國家權力的認可、核准,或至少必須獲得國家權力的同意。那些懲罰秘密社黨的宗座典章,不管要求或不要求誓守緘默,也不管是以絕罰來懲罰秘密黨的黨員或袒護者一切章,在國家政府容忍秘密黨侵擾的地區,沒有任何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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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
編號 | 2895    |
標題 |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他們也不以為恥,竟明目張膽地信認異端派的口號與原則;其實從這些原則中,不知產生了多少敗壞的學說與謬論。因為他們強調:「教會的權力,並不由於天主的律法,是獨立的而與國家的權力,完全不同;而且教會若不侵犯、僭越國家的權力,則教會權力,不能是獨立的,也不能與國家的權力分開。」且我們也不能對那些人的膽大妄為,保持緘默;他…胡說:「雖然宗座的裁判與法令的對象,是宣佈那些有關教會公益,權利與紀律的事。但若它們並不涉及信理與倫理,那麼,(信友們)能夠不予贊同和服從而問心無罪,也沒有任何失掉信德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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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
編號 | 2896    |
標題 | 教會的權柄是獨立的,並不屬於國家的權力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職是之故,我們對上述的一切以及每一項的邪說與謬論,用我們宗座的權威,藉著本通諜,一一予以譴責、禁止、和懲罰;我們期望、吩咐所有公教會的子女,都該把上述的各種邪說謬論,視為被譴責的、被禁止的以及被懲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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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
編號 | 2901    |
標題 |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沒有至高無上的、極明智的、極具遠見的與萬物不同的神明;而「天主」就是萬物的性體,所以是千變萬化的,且,「天主」在實際上,就在人內,就在世界內,而且,萬物就是「天主」;萬物就有天主的性體本身;天主和世界,是同一(東西)—「物」;因此,精神和物質、強迫和自由、真和假、善和惡、公義和不公義,都是同一東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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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比約九世,彙集自己自任教宗以來,所頒文告所懲斥的一切邪說謬論,簡化為八○命題,而與「多大操心」通牒一齊公佈。 見2901-2980 *多大操心通牒 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03    |
標題 |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人之理智,若完全撇開了它與天主的關係,則它是真與假、善與惡的唯一見證,是自我的律法,而且它用自己本性的能力,就已足於顧全人類及人民的利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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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04    |
標題 |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所有宗教的真理,都是出自人理智的天然能力;因此,理智是人藉以能夠,並也應該,獲得任何種類的真理的思想的主要準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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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Ep.ency.”Singulari quidem”,17.Mart.185>—命題:4,16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05    |
標題 |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天主啟示,是不完全的,所以,不斷地且也無止境地隨著那理智的進步而進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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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06    |
標題 |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基督的信理,是與理智相牴觸;而且天主的啟示,不僅是一無好處,還是有害於人之成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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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07    |
標題 | 汎神主義,本性主義以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聖經所載所述的預言與靈蹟,是詩人們的幻想虛構,而基督徒的信理奧蹟,是哲學上探討的最高峰;至於新舊約所載的,是虛構的神話;即耶穌基督自己,就是神話式的幻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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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08    |
標題 | 相對的理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人之理智既與宗教相平衡,就因此而討論神學與哲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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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
編號 | 2909    |
標題 | 相對的理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毫無區別地,基督宗教的一切信理信條,是自然科學,或哲學的對象;而令理智,祇受歷史性的薰陶,就能用自己本性的能力與原則,獲悉一切,連較奧秘的信條,也包括在內,祇要這些信條,已被陳述,作為理智的對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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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
編號 | 2910    |
標題 | 相對的理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儘管哲學士是哲學士,哲學是哲學,但哲學士有權利也有義務,該服從他自己所證明為真實的權威;但哲學既不能夠,也不應該服從其他任何權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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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
編號 | 2911    |
標題 | 相對的理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在哲學裏,不僅不該曾有所「注視」—批評,還該容忍哲學上的錯誤,讓它自己糾正自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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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Gravissimas inter”,11.Dec.1862. —命題:9-11 |
編號 | 2912    |
標題 | 相對的理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宗座以及羅馬教宗們的文告(法令),阻止科學的自由進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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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
編號 | 2913    |
標題 | 相對的理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過去士林派的聖師,所用以研究神學的方法與原則,絕不適合我們現時代的科學進步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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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
編號 | 2914    |
標題 | 相對的理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不該用任何超性啟示方面的理由—方法,去講論哲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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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
編號 | 2915    |
標題 |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每人自由接受並信奉那由理智的光亮,自認為真的宗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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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16    |
標題 |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人不論信奉任何宗教,都能找到永遠得救的途徑,並能獲得永遠的救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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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Ubi Primum”,17.Dec.1847. —命題:16. Ep.ency.”Singulari quidem”,17.Mart.185>—命題:4,16 |
編號 | 2917    |
標題 |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希望所有那些從來沒有生活在基督的真教會的人們,永遠得救,那至少是一件善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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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Ep.ency.”Quanto conficiamur”,10.Aug.1863.:「參閱:*2865ss」命題:17,58. |
編號 | 2918    |
標題 |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誓反教會,無非是同一基督真教會的另一種形態,在這種形態中,和在公教會中一樣,使天主喜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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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ency.”Nostis et nobiscum”,8.Dec.1849. —命題:18,63. |
編號 | 2919    |
標題 |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不是真的、成全的、完全自由的社團,也沒有自己原有的、恒久性的、由教會創立者—天主耶穌,所賦予的權力(權利),而由國家的權力去斷定:教會什麼權力,有什麼限度,然後在這限度內教會能執行這同一權力(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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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Singulari Quadam”,9.Dec.1854. —命題:8,17,19.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20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權力沒有獲得(國民)政府的准許與同意,不該(實施)運用自己的權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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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eminit unusquisque”,30.Sept.1861. —命題:20. |
編號 | 2921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沒有以信條的方式,定斷公教會是唯一真教會的權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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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
編號 | 2922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公教教授與作家的服從義務,祇限於那些由教會不能錯誤的裁判,判為信眾當信的信德道理而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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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
編號 | 2923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羅馬教宗們以及大公會議,都離了自己權力的界之外,潛越了領導權,而且,連在定斷信理與倫理的事上,也犯著錯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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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
編號 | 2924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對人沒有運用武力的權柄,而對現世的事,沒有直接或間接的權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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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25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除了那主教職權之外,其他暫時的權力,是由於國家的元首,或明或暗地所賦予的、恩准的,因此,國家的元首,該隨意予以撤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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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26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沒有獲得並佔有天生合法的權利(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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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Ep.ency.”Incredibili afflictamur”,17.Sept.1863. —命題:26. |
編號 | 2927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聖教會的服務員以及羅馬教宗,應該完全不擔心於現世的事物,及其主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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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28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主教們,若不獲政府恩准,連宗座的文告,也不得予以公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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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29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羅馬教宗所賜予的恩寵,若不是由政府求得的,那該被視為無效的(作廢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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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30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與教會人員之特權,起源於國家的律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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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
編號 | 2931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為神職班的財物案件所設的教會法律,不管是民事或刑事,都該予以廢去,也不需要向宗座稟明、請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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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32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神職人員被免服兵役的個人特權,可能遭受廢除而不違犯任何性律也不相反公正;但國家的進步,要求廢除這種特權,尤其是在那些被建立於比較自由一些的政體地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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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Singular is nobisque”,29.Sept.1864. —命題:32. |
編號 | 2933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用自己天賦的權力,來處理神學方面道理,並不祇屬於教會的統治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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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Tuas libenter”,21.Dec.1863. —命題:9s,12-14,22,33. |
編號 | 2934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把羅馬教宗,比做一個在全教會中的一位自由執行任務的君主,那是中古世紀較為有力的道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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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35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並不禁止,由於某一大公會議的主張,或由於全民的事件,把教宗職位,從羅馬主教,被移到他位主教身上,且從羅馬,被移至其他城市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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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36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國家性的會議定義,不允許其他任何代表;而國家的執政當局,能夠強制予以實施(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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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37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可能建立一個國家的教會,脫離羅馬教宗的權力,而完全和他分庭抗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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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
編號 | 2938    |
標題 |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羅馬教宗們的過份堅持己見,便使教會,分裂成為東方教會與西教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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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39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國家既是一切權力的起源和泉源,就擁有某種不受任何限止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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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40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公教會的道理,是與人類社會的福利相牴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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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
編號 | 2942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若有法律方面的爭執,則國家的權益,佔優先地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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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43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世俗的權力,有權撕毀並宣佈那國家與宗座所訂立的,有關教會享受特權的壯重「協定」(即稱之為:友好條約)(Concordata),完全作廢,不需要宗座同意,而且,即使宗座提出抗議,也能置之不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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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
編號 | 2944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國家權威,能對那有關宗教虔敬、倫理與精神管轄,越俎代庖。因此,它能對那些教會司牧,由於自己職權所頒發有關良心準繩的一切訓示,加以評判;不但如此,它還能對那些有關施行聖事以及領聖事所需的必要準備,加以定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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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45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國內所有的基督徒(天主教)所創辦的公學校,除了主教所辦的修院,因著某種理由而得破例之外,都能夠而且都應該由國家權力來管;而且這種管轄,不容許任何其他權力,來插手干預那學科的分配,學校的管理以及文憑的頒發、師資的甄選或核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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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In consistoriali”,1.Nov.1850. —命題:43,-45. Alloc.”Quibus luctuosissimis”,5.Sept.1851. —命題:45. |
編號 | 2946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況且,就是在這些神職班的修院裡所用的教學方法,也要受國家權力所管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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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47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國家社會的最好理由,要求那些國民學校,為任何階層的兒童所開辦者,以及那些公立學府,為教授文學與其他嚴正的學科,並為照願青年教會的設立者,都不該受教會的任何權威、任何管理、或代理人的管轄,但該完全受國家、受政府權威人士,按照統治者意旨以及當代公共輿論來管轄,才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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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
編號 | 2948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公教會人士(天主教教友),可以贊成:教育青年的事,該不顧公教會的信理與教會的權力,但該顧及,或至少主要地顧及自然科學,以及有關現世的社會生活的事,(那就夠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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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
編號 | 2949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國力權力,能阻止神聖的主教們以及信眾和羅馬教宗彼此自由來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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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Cum non sine”,14.Jul.1864—命題:47,s. |
編號 | 2950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世俗權力,本身有權,薦舉(新)主教,並能強迫他們,在他們受到聖座依法建立,而接到宗座委任狀之前,就接管教區事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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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51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而且,世俗政府,有權罷免主教執行牧民的職權,且在建立主教以及建立主教事上,沒有服從羅馬教宗的義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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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
編號 | 2952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政府能用自己的權力,改變由教會為男女修會的會士與修女發願—(暗指暫願)—所規定的年齡,以及由教會所通知所有的修會團體,若沒有教會的允准,誰也不得准予宣發莊嚴聖願(指終身大願)的年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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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53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那些有關保衛修會團體的地位以及它們的權利與義務一切法律,應予廢除;而且,國民政府,能夠協助所有願意離棄修會生活而不守終身願的人們,如願以償;政府同樣能夠澈底廢棄修會團體,從而廢棄,它們體聖堂及其單純恩俸,連那保證人的權益,也包括在內;而且,它們的財產與收入,也都要由國家權力,來隨意予以處理,並隨意予以裁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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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Probe memineritis”,22.Jan.1855. —命題:53. Alloc.”Cum saepe”,26.Jul.1855. —命題:53. |
編號 | 2954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君主、國家元首,不但不受教會統治權管轄,而且,在廢除統治權的問題上,還是教會的上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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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55    |
標題 |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該與國家分開,而國家亦與教會分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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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
編號 | 2956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那倫理生活方面的法律,不需要天主方面的賞罰,而人的法律,也絕不需要符合性律,或從天主方面,獲得束縛的力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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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57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哲學事理與倫理方面的知識—(學問)—同樣地、國家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避開天主以及教會方面的權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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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58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其他力量,若不是有關於物質方面的力量,那就不該受到承認,而所有倫理方面的紀律及其榮譽,應該在於用任何方式來積聚,增加財產以及滿足性慾而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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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Ep.ency.”Quanto conficiamur”,10.Aug.1863.:「參閱:*2865ss」命題:17,58. |
編號 | 2959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在有形事實方面的權利(名份),以及人之一切職責,都是一種「虛名」,而人之一切事實,都有律法的力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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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60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權力無非是數字與物質力量的最高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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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61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事實上幸運的不公義,對權利的神聖,一無損害(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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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
編號 | 2962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所謂「不干預」(1)的原則,應予以宣揚而遵守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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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法王拿破崙三世,即藉此原則,侵佔了教宗比約九世之領土。 (2)見Alloc.”Novos et ante”,28.Sept.1860—命題:19,62,76NB,80. |
編號 | 2963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合法的元首,可不予以服從,還可予以背叛(而無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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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1)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Alloc.”Quisque vestrum”,4.Oct.1847. —命題:63. Ep.ency.”Nostis et nobiscum”,8.Dec.1849. —命題:18,63. Litt.Ap.”Cum catholica Ecclessia”,26.Mart.1860. —命題:63「76NB」. |
編號 | 2964    |
標題 |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幾時為了愛國的綠故,人若違反了極神聖的誓言,或幹了任何罪惡的勾當或做了那觸犯永遠律法的罪行,那麼,他所做的一切,不僅不該予以譴責,而且,這還是許可的!應以絕大的讚頌,來表示嘉獎才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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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
編號 | 2965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證明基督,曾把婚姻,提拔到聖事的尊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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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66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婚配聖事,無非是婚約的一種附屬品,而與婚約可能分開為兩件事;而且這件聖事的本身,是在於一種婚姻的祝福而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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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67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按性律,婚姻束縛,不是不可能拆散的,而在若干不同的情形下,政府的權威,能判(夫妻)真正地離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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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
編號 | 2968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會無權訂定「止效婚姻阻擋」;但國家權威,卻有這種權能;且國家權威,對婚姻阻擋之存在!應該予以廢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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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
編號 | 2969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降及近幾個世紀,教會才開始訂定那些「婚姻止效阻擋」;這個權力不是自己的,而是從國家的權力那裡借來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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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70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脫理騰大公會議,為絕罰那些膽敢否認教會有權訂定婚姻止效阻擋的人們所頒佈的各典章,或是不屬於信條範圍,或該意指那借來的權力(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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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71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在那裡,國家的法律,訂立另一結婚的形式,而願藉此新形式的採用而使婚姻有效,那麼,也就在那裡,脫理騰公議所訂立的結婚形式(1),若不予遵守,那也不會受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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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1813 *(2)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72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教宗鮑尼法八世,是第一個人肯定:人在晉鐸時所發的貞潔誓願,使婚姻無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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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73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純粹由於國民契約的力量,在兩個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可能存在著名實相符的真婚姻;是以,或說: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常是聖事,或若「沒有婚配聖事,那也就沒有婚約」,那都是謊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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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Lettera al R谷 Di Sarbegna,9.Sept.1852.命題73.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Alloc.§Multis Gravisque§,17.Dec.1860. 命題37,43,73. |
編號 | 2974    |
標題 | 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婚姻及訂婚案件,就其本性而言,是屬於國家的法庭權限(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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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2)注意:還有兩個邪說:(1)應取消神職班的獨身律,(二)結婚比守貞更高貴;對此二者之懲斥,請參閱Ep.ency.”Qui pluribus”19.Nov 1846「cf.*2775ss —命題:4—7,16,40,63.」 及 Ep.”Multiplices inter”,10.Jun.1851. —命題:15,21,23,30,51,54,68. |
編號 | 2975    |
標題 | 有關羅馬教宗,兼國家元首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對現世王國,與精神王國之能否容忍(融合)在一起的可能性,在基督教(暗指誓反教?)與公教會的子女之間,爭論(不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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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Ep.”Ad apostolicae sedis”,22.Aug.1851. —命題:24s,34-36,38,41s,65-67,69-75. |
編號 | 2976    |
標題 | 有關羅馬教宗,兼國家元首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那宗座所擁有的帝國,一旦受到廢除,那就導致教會的自由與幸福,達到頂點(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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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quantisque”,20.Apr.1849. —命題:40,64,76. Alloc.”Si semper anea”,20.Maii 1850.—命題:76. Litt.Ap.”Cum catholica Ecclessia”,26.Mart.1860. —命題:63「76NB」. Alloc.”Novos et ante”,28.Sept.1860—命題:19,62,76NB,80. 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Alloc.”Maxima quidem”,9.Jun.1862. —命題:1-7,15,19,27,39,44,49,56,-60,76NB |
編號 | 2977    |
標題 |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把公教會看做國家唯一的宗教,而棄其他任何宗教,那是不再合乎我們時代的看法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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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Alloc.”Quibus luctuosissimis”,5.Sept.1851. —命題:45. |
編號 | 2978    |
標題 |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因此,有些公教會的地區,准許僑民舉行任何宗教禮,那真是令人欽佩(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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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Acerbissimnm”,27.Sept.1852. —命題:31,51,53,55,67,73s,78 |
編號 | 2979    |
標題 |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原來,「國民對任何宗教的敬禮自由,同樣地,各人對任何意見任何思想,公然昭然表達的自由權,很容易導致人民心靈的崩潰以及瘟疫般中立主義的漫延」,那是虛幻的想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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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Numquam Fore”,15.Dec.1856. —命題:26,28,31,46,50,52,79. |
編號 | 2980    |
標題 |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教宗頒發文告重申懲斥邪說謬論--公元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內容 | 羅馬教宗能夠也應該和進步(主義),和自由主義,和新的文化相協調,和睦共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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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2890-2896 *(1)見Alloc.”Jamdudum Cernimus”,18.Mart.1861. —命題:37,61,76NB,80. |
編號 | 2990    |
標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
內容 | 懺悔聖部認為提一提這件事,並不是多餘的,那就是我們教會所家喻戶曉的教義,是:婚姻—婚配是由主基督所建立的七件聖事之一,因此,管理婚姻,是屬於教會的職權,因為同一基督,把分施自己奧蹟的任務,委諸自己的教會;我們也認為,這不是無益地提一提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規定的結婚形式(參閱:*1813ss),即:在那法律所受公佈的地區,若不遵守那個形式,則教友(即受洗的男女信友)所結的婚姻,總不能是有效的。 |
編號 | 2991    |
標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
內容 | 但人靈的司牧,應該依據上述格言,以及其他公教道理,來訂定實際的辦法。其實,連信友們,也深信那教宗比約九世,在一八五二年九月廿七日的御前(樞密會議中所宣佈的:兩個男女教友所結的婚姻,不能不在同時,又是(婚配)聖事;是以兩個男女教友,不用聖事方式,而用其他任何形式,即使是用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形式,所結的婚姻,無非是一個卑鄙可嘆的姘居而已)。 |
編號 | 2992    |
標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
內容 | 從此容易地,更不能被視為「聖事」;正如:國家的權力,不能在任何教友(指已受洗的男女)的婚姻上,加上束縛,同樣,它也不能解除教友的婚姻束縛。是以…世俗權力,對解除那在教會面前,所結的合法婚姻束縛的一切判決,都是無效的;故夫妻任何一方,妄用國家權力的這種(離婚)判決而膽敢固執地結婚而還生活在這種婚姻中的人,是真正姘夫(或姘婦),那麼,不拘是姘夫或姘婦,都不配領受赦罪之恩,一直等到他或她,真心悔改,做那教會所規定的補贖時為止。 |
編號 | 2993    |
標題 | 論國民婚姻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六六年一月十五日 |
內容 | 「但為免受懲罰,並為子女的利益,亦為避免陷於重婚的危險起見,可以准許」教友們,在教會前面,依教會規定,行了婚禮之後,去按國家的法律規定再舉行結婚儀式,而其目的,祇在於獲得那依國法所規定的婚禮效果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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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教宗本篤十四的簡詔—Breve〝Redditae sumt nobis〞17.Sept.1746 Supplem.n.111 |
編號 | 2997    |
標題 | 論教會對人得救之必要性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誓反教與其他非公教人士公函--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誰也不能否認或懷疑耶穌基督本人,為了使眾人獲得祂救贖效果起見,曾在此世,在伯多祿身上,建立了唯一教會,那就是(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並曾賦予她一切必需的權能,好使她守衛信理寶庫,不能侵犯的完整,且把同一信理,傳授於萬邦萬民萬族而使眾人,皆藉(同一)聖洗,加入自己的奧體…並使同一教會,即那組成(基督)自己奧體的教會,常常穩立在自己原有的本性上—(崗位上),直至世界的末日,屹立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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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教宗邀請其他教派參加即將召開的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以謀合一事宜—結果竟成泡影。(Pii Acta —\Ⅵ.434ss) |
編號 | 2998    |
標題 | 論教會對人得救之必要性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誓反教與其他非公教人士公函--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如今誰若精確地思考、默想那些意見分歧而與公教會分離的各種教派的處境,…那麼,他就因此而相信:從那些分歧的教派中,既不是單獨一個教派,也不是諸教派共同聯合所能組成那主基督所建立的所組成的所願意的唯一的公教會;而且,他們既已有形地,與公教會分離,那也不能被稱為公教會的肢體,或公教會一份子。因為這樣的教派,一方面,缺少了那由天主所建立的活權威,即:那公教會藉以教導人有關信理與倫理的紀律,並在一有關永遠得救事上,予人以指導、管理的權威,而在另一方面,那些教派的本身,在自己的道理方面,不斷地改變更動,而且這種更性與不穩定性,在他們這種教派中,也永遠不會中止,那麼,誰都理會到…這與主基督所立教會,大相徑庭…… |
編號 | 2999    |
標題 | 論教會對人得救之必要性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誓反教與其他非公教人士公函--公元一八六八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職是之故,所有不保持公教會的團結與真理的一切人士,請大家抓住這次大公會議的機會,因為藉此大公會議,公教會,即他們(誓反教人)的祖先所信奉的公教會,要促進密切團結,以及自己無法熄滅的活力;願他們的心予以回應,設法從那對自己得救不能安全的處境中,救拔出來。 |
編號 | 3000    |
標題 | 論公教信理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前言」…如今,當全球主教,由我們的權威,因聖神而集合在這大公會議裏,和我們一起坐著,一起裁判的時候,我們挔據了書面與口傳的天主之言,一如我們從公教會那裏所接獲的,聖善地所衛護的、源源本本地所闡述的,我們裁奪,從這伯多祿的寶座,在眾人面前,明認並宣佈基督的救援之道,以攻斥那些已由我們,用天主所予我們的權力所禁止所懲斥的一切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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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八六七年六月比約九世,在伯多祿保祿節,向集會在羅馬的主教,宣佈召開大公會議的計劃,翌年六月廿九日,便頒佈「開會」詔書(Bulla 〝Aeterni Patris〝 Coll.Lac.717),宣佈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將於一八六九年十二月八日,正式開幕。主題有二,即:(一)闡明公教會的信理,以攻斥唯理性主義;(二)論基督的教會。教宗並頒發了二個憲章:(一)天主子民,(二)永遠司牧。 |
編號 | 3001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有個完善的天主,與世界不同〕聖而公的、由宗徒傳下的羅馬教會,相信並明認:有一個真的、生活的天主、天與地的創造者,又是天與地的主宰,是全能的、永遠的、無限的、不能予以澈悟的、在理智與意志以及在一切美善方面,是無限的;祂既是獨一無二的,完全單純的,是不能變的神體,那就應該被宣稱為:論事實論本質,都與世界不同(有區別),在祂自己內以及由祂自己,是至福的,且是無言可喻地超越在除祂以外所存在的,所能想像的萬有之(Can. 1—4)。 |
編號 | 3002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創造行為、及其完善性,目的與效果〕這唯一真天主,以自己的善良及其全能的德能,按(自己)最自由的主意,「從時間的開始,就從「烏有」中,創造了有形與無形的受造物,那就是天使與世界,且於最後,還創造了由精神體與肉體所組成的人類,作為精神體與肉體的公物—(或譯:好像是集靈肉之大成)!」(1);(天主)這樣創造(萬物),不是為增加(天主)自己的幸福,也不是為爭取自己的幸福,但(願)藉祂所賜予受造物的美善,來顯示祂自己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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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第四屆拉脫郎公會議* 0800 |
編號 | 3003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天主的先見之明—天主的上智〕而天主以自己的先見之明(上智),來保護、來管理祂所創造的萬物,來「施展威力,萬物在祂眼前,都是顯露敞開的」(希:四,十三)。連那受造物將要做的自由行為,(祂也全知道)。 |
編號 | 3004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超性啟示的事實〕同一(慈)母聖教會,堅信並教誨人,說:天主—萬物的本末—終始,用人本性的理智之光,從受造物方面,能確切予以認識;因為「自從天主創世以來,祂那看不見的美善…都可憑祂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羅:一,廿)。但祂的明智與善良,樂意用另外的超性途徑,向人類啟示了自己,並啟示了自己意志的永遠決策,蓋(保祿)宗徒說:「天主在古時,曾多次,並以多種方式,藉著先知,對我們祖先說過話,但末期內,祂藉著祂自己兒子,對我們說了話」〔希:一,一—二;Can.1〕。 |
編號 | 3005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啟示的重要性〕固然,這該歸功於天主的啟示,使人人對那屬神的,對那人理智本身不是不能獲知的事理,即使在人類的現實情況裏,也都能容易地以正確無誤的堅確性,予以認識(見: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一,第一題第一節—來奧尼版—46B);可是,啟示,並不因此緣故,而應被稱為:絕對必要的;但天主由於自己無限的善良,曾安排人(曾提拔人),抵達超本性的目的地,也就是為了使人類,分享那完全超越人理智所能明瞭的、屬神的真福;那就是(經上所記載的):「天主為愛祂的人所準備的,是眼所未見,耳所未聞,人心所未想到的」(格前:二,九)。 |
編號 | 3006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啟示的泉源〕然而這超性的啟示,按那由脫理騰聖公會議所宣佈的、全教會的信理,是被包含在「聖經的記載裏,並在那沒有記載的(聖)傳裏,而這種(聖)傳,出自基督之口,由宗徒所接受(而傳諸後世),或由聖神啟示於宗徒們,而由宗教們,好像一手傳授下來,一直到我們手裏」「*1501」。不錯,那舊約與新約全部經卷,連同它們的一切部份,一如在同一大公會議法令中所裁定的,以及那在古拉丁通俗本中所有的,都該被接受,作為神聖的、正典的聖經。但教會之所以視這些經卷,作為神聖的、正典的聖經,並不是因為,這祗由於人的技巧—(人之奮勉)所闡明,而後由教會所核准的緣故,也不是祇因為在這些經卷中,並不含有錯誤的緣故,而這所以如此的緣故,是因這些經卷,因聖神靈感被寫成,是以天主為寫作者,而且,這是如此傳授予教會本身的道理(Can. 4) |
編號 | 3007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因為有些人,惡意地,講解那脫理騰聖公會議,為了鎮壓人們巧詐的囂張,所定斷的、有助於詮解聖經的主張,所以,我們,一面重申這同一主張,而在另一面,我們宣佈脫理騰公議的心意,是要在信理與倫理事上,為了使基督的道理,屹立不移,應該把慈母教會,過去所堅信的,現在仍信的那個意義,作為聖經的真正意義而判斷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乃是教會的天職;為此,不准任何人詮解聖經,而與教會的意思相左,甚或也與教父們公意相牴觸。 |
編號 | 3008    |
標題 | 論信德-(信仰)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信德的觀念—(定義)—〕既然,整個的人,隸屬於天主,一如受造物之隸屬於自己的造主,且受造之理智,既應全然屬於不受造之真理—(天主),那麼,我們的理智與意志,對那啟示的天主,自當有責任,以信德來表示完全的服從〔Can. 1〕。但公教會明認這個「人得救開始」的信德,是超性之德,而我即藉此德,在天主的默佑與恩寵的協助下,相信那由天主所啟示的,是真實的;這不是因為我們,用理智的本性光亮,得知那事的內在真理,而是因為那啟示(人真理的天主自己的權威,即:祂既不能受騙,又不能自誤〔Can. 2〕。蓋由(保祿)宗徒證實:「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擔保,是未見之事的確證」(希:十一,一)。 |
編號 | 3009    |
標題 | 論信德-(信仰)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信德適宜於理智〕但為了使我們的信德,成為「我們合理的敬禮」—(服從)—(羅:十二,一),天主願意,連同那聖神的助佑,還加上外在的,對自己啟示的證據,那就是屬神的事實,尤其是靈蹟與預言;既然,靈蹟與預言,明白地顯示天主的全能及其無限的知識,那(自然)就成為啟示的極確切的標誌,而眾人理智所理會〔Can.3—4〕。為此緣故,不管是梅瑟是先知,尤其是主基督本人,都曾顯過很多很顯明的靈蹟與預言;而我們也讀過聖經論及宗徒的記載,說:「他們出去,到處宣講,主與他們合作,並以靈蹟相隨,證實所傳的道理」(谷:十六,廿)。聖經又記載說:「因此我認定先知的話,更為確實,對這話,你當十分留神,就如留在暗中發光的燈,直到天亮,晨星在你們心中昇起的時候」(伯後:一,十九)。 |
編號 | 3010    |
標題 | 論信德-(信仰)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信德是天主的恩惠〕雖然,順從信德,不是心靈的盲目衝動,但若「沒有那恩賜眾人在贊成與信從真理中獲甘飴」的聖神,來給人光照與默感「*377」,則沒有人,能夠「同意福音的宣講」,一如人應該予以同意而獲得救恩的。為此,信德本身,在本身方面,即使是「以愛德行事的信德」(迦:五,六,也是天主的恩惠,也是屬於得救的必要行為;人即藉此行為,對天主的那個,能予以拒絕的恩寵,卻予以隨從與合作,以表示自己對天主本身自由服從〔*1525;Can.5〕」。 |
編號 | 3011    |
標題 | 論信德-(信仰)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信德的對象〕但人以屬神的、公教的信德,所當信仰的是;那包含在天主的、受記載,或受傳授的言語中的一切道理,以及那由教會,或用莊嚴的、或用通常而普遍的訓導權,所宣佈的令人當信為天主所啟示的一切道理。 |
編號 | 3012    |
標題 | 論信德-(信仰)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信德的緊要性〕但因人「沒有信德,不可能中悅天主」(希:十一,六),也不可能分享天主子女們的福份,所以,沒有信德,沒有人成義,且人若不堅持信德,至死不渝,則任誰也不會獲得永生。是以,天主為了使我們滿全那擁抱信德而恒心地予以堅持(到死)的職責起見,便透過自己的獨生子,創立了教會,並設立自己創立教會的顯明標誌,使人人能由此而得知:教會是啟示之言的守衛與導師。 |
編號 | 3013    |
標題 | 論信德-(信仰)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原來,那祇屬於公教會的是:那關於基督信理顯然可信性的,如此眾多,如此奇妙的,由天主所安排的一切。再者,教會本身,藉著自己,即藉她自己可奇的傳遍各處,以及她傑出的聖德、與取之不盡的一切豐功烈績,還藉她普遍的統一性、與屹立不移的穩定性,便成為一種偉大的、永恒的可信動機,也就是自己屬神使命的不可不信的證據。 |
編號 | 3014    |
標題 | 論信德-(信仰)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這樣,教會本身,好像「向列邦高舉著旗幟」—(標誌)(依:十一,十二)邀請那些尚未信教者(信奉真教),並使自己的子女,知道他們信仰的信理,是有極堅強的基礎,作為依據。不但如此,還有天上的德能來協助,給教會有效的證據。因為至善良的上主,一方面,用自己的恩寵,來激勵,並協助迷路的人們,能「來認識真理」(弟後:二,四),而在另一方面,祂以自己的恩寵,來堅固那些已「由黑暗中召叫…進入祂奇妙之光」(伯前:二,九)的人們,使他們在同一光中,堅持到底;其實,除非人遺棄天主,天主決不遺棄人「參閱:*1537」。為此,那些藉信德的天上恩賜而信奉公教真理的人們,和那些盲從人的意見而迷信假宗教的人們,二者處境,截然不同:蓋前者,既在教會的訓導下,接受信仰,那就永遠不會有任何正當理由去變更信仰,或疑惑所信的真理〔Can.6〕。既然如此,我們就「感謝那使我們有資格,在光明中分享聖徒福份的天父」(哥:一,十二),不該輕視偌大的救恩,但該「注視著信德的創始者和完成者耶穌」(希:十二,三),「堅持所明認的望德,毫不動搖」(希:十,廿三)。 |
編號 | 3015    |
標題 | 論信德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有兩個思想界〕:這也當為公教會所公認的;且在過去與現在,也常為教會所堅持的,即:有兩個思想界;它們不僅在原則上,也在對象上,各不相同;蓋按原則而論,我們所認識的,一個是在於本性的理智,一個是在於屬神信德;但按對象而論,因為除了那本性理智所能到達—(得知)—事理之處,我們還該相信那隱藏天主內的種種奧理;而這種奧理,除非由天主啟示給人,人不能得知〔Can.1〕。為此(保祿)宗徒證明:外邦人,「憑天主所造的萬物」(羅:一,二十),認識了天主,卻背棄那「由耶穌基督而來的」(若:一,十七)恩寵與真理。他聲明說:「我們所講的,乃是那隱藏的、天主奧秘的智慧;這智慧是天主在萬世之前,為我光榮預定的;今世有權勢的人中,沒有一個認識她……可是,天主藉著聖神,將這一切啟示給我們了,因為聖神洞察一切,就連天主的深奧事理,祂也洞悉〔格前:二,七—十〕。而(天主)獨子自己,也向(天)父承認,祂將這些事瞞住了智慧和明達的人,而啟示給小孩子們」(瑪:十一,廿五)。 |
編號 | 3016    |
標題 | 論信德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理智在研究超性真理所扮演的角色〕誠然,理智在信德光照之下,固可勤謹地,虔誠地,淡泊地,對於奧理,由於主之所賜,獲得一些知識,而且,人不拘採用那些本性知識的「類比」(Analogia),或從那些奧理之間的聯繫以及它們對人生終向的關係,都可獲得很豐富的,有關天主奧理的知識;但理智永不能適宜地領悟天主的奧理,像它領悟自己(本性界)的對象一樣。蓋天主奧理的本性,如此超越受之理智,竟致理智,雖然受到了啟示,並以信德,已予以接受,但在此有死之日,「我們幾時住在這肉身內,就與主遠離:因為我們現今只是憑信德往來並非憑目睹——」(格後:五,六,七)所以,我們的理智,既為信德的帳幕所遮蓋,那對天主的奧理,(自然)仍模糊不明,好像在迷霧中一樣。 |
編號 | 3017    |
標題 | 論信德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信理與理智之間,沒有任何矛盾〕雖然,信理超越乎理智之上,但信理與理智之間,總不能有任何真的矛盾之處,因為那啟示奧理,而賦予人信德者,和那給人理智之光者,是同一個天主;祂不能否認自己,真理也不能相反真理。但這種表面的虛假矛盾,最多的是由於人,對於信德道理的了解或講述,並沒有依照教會的心意,或是由於人們,誤以人家的意見—詮解,當作理智的格言—(真理)—。「為此,我們斷定:一切相反信德所明示的真理的主張,完全都是假的〔見:拉脫朗第五屆公會議:*1441〕。 |
編號 | 3018    |
標題 | 論信德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但那奉命負起訓誨(萬民)的宗徒職責,同時又奉命守衛信理—信德—寶庫的教會,也擁有天賦的權利與義務,來禁止那「假冒知識之名的」(弟前:六,廿)邪說,「免得有人以哲學、以虛偽的妄言…」〔哥:二,八;Can.2〕,來欺騙別人。為此緣故,我們禁止所有基督的信徒,不僅不得為這種被認為相反信德道理的,尤其是那些已受教會懲斥的意見作辯護,好像科學上的合法結論似的,而且,還該完全記住,把那些帶真理的虛偽外表的謬論,都看作邪說,為要! |
編號 | 3019    |
標題 | 論信德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信理與理智,相輔相成〕況且,信德與理智之間,不僅永遠不能有所牴觸,反而相輔相成,因為,正直的理智,顯示信理—信德—的基礎,並以理智之光的光照,來美化那屬神事理的知識;而信德—信理,則救護理智,脫離錯誤,並以多方面的認識,來栽培理智。為此,教會決不妨害人類的技術以及各種學科的研究!反而用多種方式,來予以協助與促進,蓋教會對那些使人生便利的知識,不是不知道,也並不予以輕視;況且,教會承認這些知識,是來自「全知之上主—天主」(參考:撒上,二,三);假設人合理地研究這種知識,則它們在天主的恩寵助佑之下,會引人歸向天主。而且,教會本身,確也沒有禁止這種學科,在自己範圍內,用自己的原理與自己的方法,(自由發展);但教會,一方面承認這種公正的(學術)自由,而在另一方面,勤加防範,以免它們攻擊天主的道理而自陷於錯誤之中,或它們越出了自己的界限,霸佔那屬於信理的事理,而予以干擾。 |
編號 | 3020    |
標題 | 論信德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再者那為天主所啟示的信德道理,不是像那哲學方面所發現的(哲理),以成全人類的稟性,而是像那天主交給基督淨配忠實地所保管,不能錯誤地所宣揚的信理「寶庫」—。因此為慈母聖教會,一次所宣告的信理意義,那就該永遠予以堅信無疑,而且教會也永遠不因高智慧之虛偽外表—與虛名而撒銷原有的信理意義〔Can.3〕。「所以,不拘個人的與全體的,也不拘教會中一個人的,或全教會人的,也不管過去、現在或將來世紀的理解力、知識、智慧雖有所增加,而且還在突飛猛進中,但教會還是保持著同一的領域,即同一的信理、同一意義、同一的主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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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P. L. 50 668A Vincentius Lerinensis Commonitorium Primum C.23 |
編號 | 3021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否認一個天主—有形與無形之物的造主與上主,則應予以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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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3001 |
編號 | 3022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不以為恥,肯定,除物質之外,一無所有,則應予以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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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3002 |
編號 | 3023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天主與萬物,是同一性體或同一本質,則應以予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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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3001 |
編號 | 3024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有限之物,不管是形體是神體, 或至少神體,是從天主的性體, 或萬物都因自我顯示或自我發展而成為天主的本質, 或天主是「全有」或「無限有」,那就是那因自我決定而造成(組成)各種不同種,不同類與不同個性的萬物,則應予絕罰。 |
編號 | 3025    |
標題 | 論天主—萬物的創造者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不相信(不信認),世界與在世界的一切,以及精神與物質的一切之物,是由天主從無中造生, 或說天主,在意志方面,被迫而不是自由的,而是被迫去創造(萬物),也是被迫去愛慕自己, 或否認世界之被造,是為天主的光榮: 則應予絕罰。 |
編號 | 3026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一個﹑真天主﹑我們的造主與(上)主,藉祂所造的萬物,不能確切地,為人理智的本性之光所認識,則應予絕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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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3004 |
編號 | 3027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人不能或不便藉天主的啟示,對於天主,以及對於天主所行的敬禮,受到訓示,應以絕罰。 |
編號 | 3028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人不能為天主所提拔,得以認識那超本性的知識與優長,但能從自己,且該從自己,以不斷的進修,終會扺達(得知)、並佔有一切真與善的事理,則應予絕罰。 |
編號 | 3029    |
標題 | 論啟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不接受聖經的整部經卷連同每卷的一切部份,一如脫理騰聖公會議所核定的(1),作為正典聖經或否認這一切經卷,是由天主所啟示的,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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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1501ss |
編號 | 3031    |
標題 | 論信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人之理智,是如此獨立的,竟致那出自天主的信德----信理,(也)不能予以聽從,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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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08 |
編號 | 3032    |
標題 | 論信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2. 誰若說:天主的信理,和那本性對天主及倫理的知識,沒有區別,因此,人要獲知信理,並不需要那因天主啟示者的權威而令人應信的啟示真理:則應多予絕罰〔3008〕 |
編號 | 3033    |
標題 | 論信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天主的啟示,不能因著外在的標誌,而成為可信的,因此,每人祗該為內在的經驗或私人的靈感所感動,而至信仰的地步: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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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09 |
編號 | 3034    |
標題 | 論信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奇蹟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一切有關奇蹟的記述,連那聖經所記載的,也該被置於小說或神話之列;或任誰也不能確切地認識奇蹟,而且,也不能合理地,用奇蹟來證明,基督宗教之源淵於天主: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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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09 |
編號 | 3035    |
標題 | 論信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對基督信理的信從,不是自由的,而是由於人理智之證據,不得不然的;或說,唯有抵達那「以愛德行事的信德」(迦:五,六),才需要天主的恩寵: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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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14 |
編號 | 3036    |
標題 | 論信德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信徒的處境,和那些尚未獲得(抵達)唯一真信仰的人的處境相同;這樣,公教會的信徒,能有正當的原因,把那原先在教會的訓導下,所接受的信理,暫且予以擱置而懷疑,一直等到自己(所信)的真理,獲得可信的證明為止: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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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14 |
編號 | 3041    |
標題 | 論信理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在天主啟示中,不包括任何真實的,正式所謂的奇蹟,但全部信德道理,都能藉理智合理的研究,從本性的原理中,得以領略與證明: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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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15 |
編號 | 3042    |
標題 | 論信理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人類的各種學科,應予以自由研究,務使它們的學說,即使與啟示道理相牴觸,也該像真理一般,予以支持,而教會也不能予以禁止: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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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17 |
編號 | 3043    |
標題 | 論信理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誰若說,那為教會所定為信德道理的意義,可能有一天,隨著科學的進步,該受到變更,和那教會過去和現在所了解的,並不相同:則應予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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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見3020 |
編號 | 3044    |
標題 | 論信理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為此,我們為了盡我們的最高牧職的義務,便用耶穌基督的心腸,來宣告所有基督的信徒,尤其是那些管理信友,兼盡訓導職的人們,用同一天主兼我等救主的權威,命令他們,專務、協助我們,把(以上)這些邪說論,從聖教會中,肅清驅逐出去,以廣揚至絕信理的光輝。 |
編號 | 3045    |
標題 | 論信理與理智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天主之子憲章(Const. Dei Fllius) |
內容 | 但若祇躲避異端邪惡,而不審傎地、也躲避那多少接近異端邪惡的一切邪說,那是不夠的;所以,我們勸告眾信徒,對那些並不明列(上述)這種為本宗公佈所禁止的邪說的典章與法令,也該負責予以擯棄為要。 |
編號 | 3050    |
標題 | 論教會之建立及其礎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我們靈魂的永遠司牧與監督(參閱:伯前:二,二五),為了使救人贖人的工程,永垂不替起見,便決定建立聖教會,好使所有信徒,都因一個信德、一個愛德的鎖鍊而共融在教會內,如活在天主的家內一樣。為此,祂在受到榮耀之前,不但為宗徒們,而且也為那些將因他們的話而信(基督)自己的人們,祈父(聖)父,使他們合而為一,就如子與父,原是一體一樣(參閱:若:十七,廿—)。所以,正如祂派遣祂自己從世界選出的宗徒們,一如祂自己為父所派遣一樣,同樣,祂願意在自己的教會中,(常)有司牧與(聖)師,直到世界末日為止(參閱:理:廿八,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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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神學家們所準備的最初草案,固論及教宗之首席地位,但並沒有論及教宗「不能錯誤」的道理。公元一八七○年三月七日,比約九世,正或要求大會,討論該道理,因此,大會於同年五月九日,把教宗「不能錯誤」的道理,另列一章,經修正後,即一致通過。事實上,會中少數教長,曾要求教宗,不討論這個道理,更不要定此道理為信德道理,以免教宗濫用職權之流幣,但教宗毅然予以拒絕。事後,大會秘書弗斯助(Jos.Fessler)主教,曾著:『論教宗「不能錯誤」的道理』(ed.Pa.1873):「Pii IX Acta I/Ⅳ.207 218」。 |
編號 | 3051    |
標題 | 論教會之建立及其礎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但為了使那監督職司本身,合一不分,並使信眾全體,各藉自己的司鐸,彼此集合,大家保持在信德(信仰)上,團結一致起見,祂(基督)把真福伯多祿,放在其他宗徒之上,而且就在他(伯多祿)身上,奠定了團結一致的永久原則以及有形的基礎,並在它這個剛強(的基礎上),建築了永遠的宮室—(教會)—,於是,教會通天的崇高地位,就在這信德的堅強上,一躍而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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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良一世,講道集PL.54.150c |
編號 | 3052    |
標題 | 論教會之建立及其礎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再者,「那地獄之門」—(即魔鬼的惡勢力)—到處起來,日益仇恨教會,力圖推翻教會(假如可能的話),攻擊那天主所立的教會基礎,所以,我們判斷:要看守公教會的羊群,要保護祂們日益增多,安全無恙,那就必需把那關於聖座首席地位的建立,及其永久性與其本質—(本性)道理,在(這)聖公會議的核定下,向全體信徒說明,令他們予以相信與堅持而對那些反對這些道理,如此危害主的羊群的一切邪說謬論,我們予以公佈而懲斥之,因為整個教會的力量,及其穩固性,就建立在這宗座的首席地位上。 |
編號 | 3053    |
標題 |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為此,我們教誨人,並宣佈說:根據福音的證明,主基督,曾把那普及天主全教會的統治權的首席地位,預許予真福伯多祿宗徒,並實已交給他了。蓋基督先對西滿說:「你將被名為則法」—意即磐石—(若:一,四二)—;迨同一西滿,明認自己對基督的信仰說:「你是基督,活天主之子」之後,主就用這些莊嚴的話,給他說:「約納的兒子西滿,你是有福的,因為不是肉和血啟示了你,而是我在天之父。我再給你說:你是伯多祿(磐石),在這磐石上,我要建立我的教會,陰間的門,決不能得勝她。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六—十九)。而且,耶穌在自己復活之後,實將至高司牧與統治者對自己全羊棧統治權,都交給西滿伯多祿一人,說:「你餵養我的羔羊(群)」(若:二十一,十五—)。 |
編號 | 3054    |
標題 |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如此顯明的聖經道理,一如公教會所常了解的,顯然和那些壞人的主張,完全相反,蓋他們為了要推翻那在教會內由主基督所建立的統治方式,所以不承認基督,曾把伯多祿一人,放在其他每個宗徒或全體宗徒之上,同時,還賦予獨特的統治權;或他們肯定:基督把這個首席地位,不是直接地、無媒介地交給真福伯多祿本人,而是交給教會,並藉教會,轉交教會自己服務員。 |
編號 | 3055    |
標題 |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法典〕為此,誰若說,主基督,未曾立真福伯多祿宗徒為諸宗徒之長,為全戰鬥教會的有形首領;或說,一(伯多祿)宗徒,從同一耶穌基督我們的主手裏,直接地,無媒介地所領取的首席地位,祇是榮譽的,而不是真正兼有統治權首席地位:則應予絕罰。 |
編號 | 3056    |
標題 | 真伯多祿在羅馬教宗身上的首席地位,是永久的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司牧們的元首兼羊群的偉大司牧—主基督,為了永遠的救援以及教會永久利益起見所建於真福作多祿宗徒身上的,也由同一創始者—基督,被建立於教會中,(永垂不替),因為那建基於磐石—(伯多祿身)上的教會,既將屹立不移直至世末,則自必常存無疑。是的,沒有人懷疑過,反而自古迄今,人人皆知:聖的,至福的伯多祿—宗徒之長,信仰的支柱以及公教會的基石,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人類的救主,贖主(的手中),領取(天)國的鑰匙:他便自始迄今,(直至永遠)常在自己的繼承人內,即在那由他所奠基,且用他的血所祝聖過的羅馬聖座的主教們內,「生活著」,統治著、並「執行裁判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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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教宗欽使斐理伯在厄弗所公會議中所作的演講—(公元四三一年七月十一日—Acoe1/1/Ⅲ,106) |
編號 | 3057    |
標題 |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因此,不拘誰,凡接此(宗)座位,承繼這伯多祿者,按基督自己所規定,就獲得伯多祿對全教會的統治。「所以,真理的寄托存留著,而真福伯多祿,既在所領取的磐石的堅固性上,堅持到底,那就不會放棄教會的管轄權—統治權」(1)。因此緣故,「所有(各地方的)教會,有鑒於羅馬教會之必具更有力的領導故「常來羅馬教會(商議),這就是說:各地的信眾」(依照里昂主教:攻斥異端書,三卷、三章P.G. 7849A)都在這個宗座內,大家結合成為一個身體,猶似肢體之結合於頭部一樣,因為可敬公共團體的權益,都是從這個(羅馬)宗坐,流到眾人身上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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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良一世,講道集P.L.54 146 B *(2)參閱:聖盎博羅削主教:書信集二,四章PL16「1866」「1880」版,986B |
編號 | 3058    |
標題 | 宗座首席地位被建立於真福伯多祿身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法典〕所以,誰若說,真福伯多祿,在全教會的首席地位上,所以擁有永久的承繼人,不是由於主基督自己所建立,或不是由於天主的律法:或羅馬教宗,不是真福伯多祿在同一首席地位上的繼承人:則應予絕罰。 |
編號 | 3059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職是之故,我們依據了聖經的顯明證據以及我們的前任羅馬教宗們與許多大公會議所頒佈的豐富文件,重申弗勞楞斯大公會議的定斷為所有基督的信徒該信的道理:「聖宗座以及羅馬教宗,對全球(教會),握有首席地位,那羅馬教宗,是真福伯多祿—宗徒之長—的繼承人,是基督的真代表,全教會的首領,一切基督徒的父親兼導師;而且,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曾在伯多祿身上,把牧養,治理及統管全教會的圓滿權柄,交給了羅馬教宗本人,正如亦在歷屆大公會議的紀錄以及聖法典中所包括的一樣」(*1037)。 |
編號 | 3060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因此,我們訓誨人,並宣佈說:羅馬教會,由天主的安排,獲得高於其他正常權力之上的統治權,而且這羅馬教宗統治權,是直接的—(無媒介的),因為這真是主教的職權:故任何種禮儀的以及在任何尊位上的司牧與信眾,不管就個人或全體而論,對羅馬教宗的權力,都該以聖統制的聽命、真實的服從,予以聯繫,這不僅在那有關信德與倫理的事上,是如此,而在那些屬於普及全球的紀律以及教會的行政事上,也是如此樣,才會使基督的教會,不但在共融上,且也在同一信仰上和羅馬教宗,保持合一,而成為一個至高牧童下的一個羊群。這是公教真實的道理;誰若予以否認,誰也不能保持信德而得救。 |
編號 | 306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然而教宗這個權力,絕不妨礙那(其他)主教的正常的、直接的統治權,蓋主教們,由聖神所立(為監督),以承繼宗徒的職位(參閱:宗:廿,二八);他們各像真的牧童一樣,牧養並管理所屬的羊群,好使那從至高總牧那裏而來的同一權力,得以確定、鞏固,而付諸實施;對於這一點,聖大額我略說得對!他說:「我的尊榮,是全教會的尊榮;我的尊榮,是我眾兄們的堅強力量,幾時一位弟兄,不否認他個人應得的尊榮,那時,我就真正地受到尊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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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大額我略致歐洛奇(Eulocjus Alex.)書PL77933c |
編號 | 306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但羅馬教宗,從他統治全教會的至高權力那裏,就享有權利,在執行自己最高職權時,可和全教會的司牧與羊群自由來往,(傳達自己的命令),使他們在救靈的道路上,從教宗那裏,能獲得教誨而受到管理。因此,我們懲罰並譴責那一種人的邪說謬論,蓋他們說,這種至高首領和司牧與羊群來往的權力,能夠合理地受到阻止,或使這種權力,受到世俗權力的干擾,竟致他們主張:那由宗座或由它的權威,為管理教會所組成的權力(機構),若不獲世俗權力的樂意核定,那就沒有力量,沒有價值的。 |
編號 | 306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再者,因為羅馬教宗,由於天主的律法,管理全教會,所以,我們教誨人,且亦宣佈說:羅馬教宗是信徒們的最高判官,而信眾在一切有關審查教案件中,能向他請示,而獲得裁判。(1);而對那具有無上權威的宗座判決,誰也不該予以撤消;且誰也不得予以審判(2)。為此誰若肯定:可把羅馬教宗們的判決,上訴於大公會議,好像大公會議,是羅馬教宗的上司,那與真理的康莊大道,距離多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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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0861 *(2)參:638ss |
編號 | 306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首席地位的力量與理由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法典〕所以,誰說,羅馬教宗所有的,祗是觀察與領導之權,而不是圓滿的、至高無上的、對全教會的統治之權,而且,這不但在那些有關信理與倫理的事理上是如此,且在那屬於普及全球的紀律與教會管理的事上,也是如此;或羅馬教會,祇有大部份的權,而沒有這至高無上權力的整個圓滿;或羅馬教宗的這個權力,不是正常的、不是直接的及於眾信徒,及於每一個教會團體,及於所有以及每一個司牧每一個信徒的:則應予絕罰。 |
編號 | 306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但那宗座首席地位,也就是羅馬教宗,以宗徒之長—伯多祿的繼承人身份所得的那個及於全教會的首席地位,也必包括那訓導方面的至高權力;對於這個道理本宗座常予以堅信,教會的永久習俗,予以證實,而歷屆大公會議本身,尤其是那些東西方教會,藉以在信德與愛德方面,大家來合一的大公會議,早就予以公佈了。 |
編號 | 3066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原來,第四屆君士坦丁堡大公會議的教長們,依據了先人的遺訓,曾頒佈了這個莊重信約:得救之道,首於遵守正直信德—(信理)—的規條…且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話,說:「你是伯多祿,且在這磐石上,我將建立我的教會」(瑪:十六,十八),決不能不兌現,所以,祂說的這句話,就由事實證實:蓋在此宗座上,那個教會,得以保持白璧無瑕,且常保持大公無私,而她的道理,常是聖潔的、出名的、所以,我們切願人,絕不脫離這個信仰,背離這個道理,我們希望,大家在那宗座所宣講的一個共同團體中,合而為一,因為(唯有)在這團體中,那基督的教會,才會完整,才會真正穩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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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0363 |
編號 | 3067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而希臘人,因二次里昂會議的核定,信認說:「羅馬聖教會,獲得至高而圓滿的首席地位,並獲全公教會的統治權,那就是:羅馬教宗是真福伯多祿的繼承人,他真正地、謙卑地承認,他曾在伯多祿—宗徒之長、宗徒之首的身上,從主—基督自己那裏,領取這個統治權包括權力的圓滿在內;正如她身先眾人,負有保衛信德真理的責任,同樣,如在信理方面,發生任何問題,那麼,她就該以自己判斷,予以解決為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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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0861 |
編號 | 3068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末了,弗勞楞斯公會議,定斷說:「羅馬教宗是基督的真代表,全教會的首領,以及所有基督信徒的父親與導師;且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曾在真福伯多祿身上,把牧養、治理與管轄全教會的圓滿權能,交給了他(羅馬教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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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1037 |
編號 | 3069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為滿全這個牧職起見,我們的前任教宗們,常常不懈地工作,務使基督的救援之道,傳揚到世界上的各種民族中去,並以同樣的熱心,儆醒著,務使那從(基督)那裏所領取的道理,得以保持原有的真摯與純潔,為此,全球的主教們,有時個別地,有時在會議中集合,追隨了各地教會久遠的習慣以及古例的方式,把那教會,特別在信仰的大事上所遇的危險,稟到宗座台前,好使在那裏,信德方面不能覺得有所欠缺,最好也就在那裏,信德的損害,得以有所補救。(1)。而羅馬教宗,按當時當地的情景所勸告,有時即召開大公會議(或)以諮詢散佈於全球的教會意見;有時透過(地方)特別會議,有時利用那天主上智所安排的其它助力,把那由於天主助佑,所認識的,符合聖經以及宗徒的傳授的道理,定斷為(眾信徙)所當堅持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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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聖伯爾納多院長書信:P‧L182 1053 D |
編號 | 3070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原來,聖神之被預許,來到伯多祿的繼承人那裏,不是為叫他們,由祂啟示而(向人們)揭露新的道理,而是為叫他們,在祂的助佑下,把那藉宗徙所傳授下來的啟示-即:信德的寄托,聖潔地予以看管,且忠實地予以陳述。所有可敬的教父們,都擁抱他們由宗徙所傳下的道理,而且那些正統的聖師們,也都予以專敬和信從。他們極圓滿地知道:聖伯多祿的(宗)座,按主我們的教主,對宗徙之長所做的許諾,常常保持(忠貞),不為任何邪說所沾污;因為祂曾(對伯多祿)說過:「我已為你祈求,為叫你的信德,不致喪失,待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兄弟」(路:二二,卅二)。 |
編號 | 3071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為此,天主曾把這個真理與在信德上永不虧缺的特恩,賜給伯多祿,以及他的在這座位上的繼承人,好使他們,為眾人之得救,善盡這崇高的責任,好使基督所有的羊群,藉著他們,不會吃到錯誤的(即:異端邪說)的毒草,反而受到天上道理的營養,好使整個教會,掃除分裂的機會,而保持合一,大家在自己的基礎上,屹立不移,以攻擊地獄-陰間-之門。 |
編號 | 307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雖然,在現在這時代,最需要宗座職責之效能,以使人得救,但有人卻詆毀它的權威;是以,我們認為,完全有必要把那天主子-獨子,連同那至高無上的牧職,一起賜予的特權,予她莊嚴的肯定-(定斷)。 |
編號 | 307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因此,我們忠實地,依據了那從基督信仰開始時就獲得傳授的道理,為了天主我們的救主的光榮以及公教會的顯揚與基督子民的救援,在這大公會議贊同之下,我們教訓這班人,並定斷:這是天主所啟示的信德道理,那就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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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下接3074 |
編號 | 307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羅馬教宗,當從這「座位」講話時,這就是說:當羅馬教宗,為了盡眾基督徒的牧職與訓導職責起見,用自己無上的宗座權威,定斷一端有關信理或倫理的道理,為全教會所當信的道理時,他藉著天主(耶蘇)在真福伯多祿身上所預許予他本人(羅馬教宗)的助佑,擁有這「不能錯誤性」,即:天主贖世主(耶穌),願意自己的教會,在定斷那有關信理或倫理的道理上,受到教誨而無錯誤的可能性;因此,羅馬教宗的這種定斷,是由於他自己,而不是由於教會的同意,故它(這種定斷),是沒有更改的可能性。 |
編號 | 307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不能錯誤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永遠司牧憲章(Const. dogm. Pastor Aeternus) |
內容 | 〔法典〕但誰若擅敢反對我們這個定斷(願天主予以阻止),則應予以絕罰。 |
編號 | 3100    |
標題 |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公元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 如果(基督教美以美派)服務員,在付洗之前,明明宣佈說:聖洗在靈魂上沒有任何效果;試問:這種異端教人所施予的聖洗,是否因他缺少做那基督所願做的意向而成為可疑的聖洗(聖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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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答案 3102 |
編號 | 3101    |
標題 |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公元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內容 | 問題二 如果上述的「宣佈」,並沒有直接在付洗之前,受到明明的發表,但那服務員,事前屢次這樣說過,而且,他這派的異端教,明明宣講這樣的道理,那麼,試問:為這樣的服務員所授予的聖洗,是否可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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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答案 3102 |
編號 | 3102    |
標題 | 論施行聖事者的信仰及其意向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公元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內容 | 答案 但這種疑問,早已發生過,且也早已答覆說:這樣的聖洗,是有效的。你可參閱:本篤十四世論教區會議,第七卷,第六章第九節:「主教應小心,不要祇因服務員是異教人,就宣告說,那異端人所授予聖洗,是不確定的,是有疑問的,因為他(異教人),雖然不信:罪惡藉重生洗禮而受到滌除,因此他授予聖洗,不是為赦免罪惡,但不能因此而說他也沒有意思做這(聖事),一如主基督所建立的」。 對於這端道理的理由,樞機伯拉彌諾,在他所著的:「聖事概論」(卷一、二七章十三節)中,講得很清楚;他說:「脫理騰大公會議(第七期會議,法典十一條一六一一)為反對肯定者的主張,曾這樣定斷:如果服務員,不但沒有行為的意向,且也沒有聖事的目的,即沒有那聖事之所以被建立的目的,則他所施行的聖事,是不被承認的。然後他接不下說……原來,(脫理騰)大公會議在法典第十一條中,沒有說聖事的目的也沒有說,服務員(即施行聖事者),應該有那教會所有的意向,但說,做那教會所做的。但那教會所做的,不是指意向,而是指行為。 因此,教宗依諾森四世,在他「論聖洗」一書的第二章第九節中,說:如眾所週知,撒拉塞(Saracenus)人,不相信:把人浸在水裡,會發出什麼效果;他祇相信,這不過是一種洗滌行為而巳。然而他所施予的聖洗是有效的,祇要他有意思,做那其他領洗的人所做的事。 結論:對第一問題的答案:否定的,因為授洗人的錯誤,並不妨害聖洗的有效性,蓋他不是沒有意思,做那教會所做的事。 對第二問題的答案: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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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致大洋洲中部代牧覆文 3100-3102 *問題 3100-3101 |
編號 | 3105    |
標題 |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
內容 | 從訓示中的決定所得的結論: 1 論利息,一般說來,由於借貸,即:藉借貸的力量,或亳無媒介地,即乾脆由於借貸本身的理由,則完全不能從中收取任何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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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
編號 | 3106    |
標題 |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
內容 | 2 若也許有什麼外在的名義-名目,而這名目,按借貸的本性,並不普遍地,和那借貸,天生地聯合在一起,那麼,在本錢之外,可以收取若干利息(而不犯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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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
編號 | 3107    |
標題 |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
內容 | 3 雖沒有任何其他名目-名義,但有這一類的理由:利益中止,陷入損失的危機,並有失落本錢的危險,或為取回本金所需不尋常的勞苦,也有一種國家法律方面的名義;那麼,一方面為信友們,一方面為他們聽告解的司繹們,就有足夠理由,能夠合理地,不要讓自己的告罪者,對於此事,覺有良心上的不安,直到這個問題,由法官判決為止,而經應對此事也沒有明確的定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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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
編號 | 3108    |
標題 |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
內容 | 4 這樣的實際做法,絕不能伸展到姑息高利貸的地步;蓋對窮人而論,即使是有限度的高利貸,也是不可以的;至於無限度的高貸以及那些超越本性的公平界線高利貸,自然也不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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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
編號 | 3109    |
標題 | 論貸款所生之利息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傳信部頒發訓示--公元一八七三年 |
內容 | 5 末了,多高的利貸,該被稱為無限度的,過份的高利貸?那是不能普遍地予以確定,因為這該視個別的情景,對於地方、人物以及時間的一切環境以及個別環境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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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傳信部訓示 3105-3109 |
編號 | 3112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
內容 | 〔敗壞的主張〕公函有關梵蒂岡大公會議決議,稱: 「由於這些決議,教宗受賜,在任何一個教區,享有主教的權利,而把教宗的權力,替代了地區主教的權力」。 「主教的統治權?為教宗統治權所吞吃掉」。 「教宗已不像(自古)迄今一樣,執行指定的,保留於自己的一些權力,但(如今)主教權力的一切圓滿,都操於他的手中」。 本身而論,教宗已被請求,代替了任何主教地位,且主教祇隸屬於他了。難道在實際上在任何一刻,對國民的管轄而言,他也願意佔有他的地位不成? 「主教們已無非是成了他的工具,是公務人員,而沒有自己個人的責任感了」。 「對國民政府的觀點而言,公務人員成為獨立君主的外人,而這樣的君主,既由於不能錯誤的權力,成為一個絕對主義者,已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君主,更為絕對了」。 此種命題,都沒有基礎,且與梵蒂岡公議的決議的字面,和它的真正意義,即由教宗、主教團、公教學者的代表們所屢次宣佈的意義,完全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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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當時德國卑斯麥首相,力使教會屬於國家權下,於公元一八七四年十二月廿九日發出「公函」,佯告德國人民,說德國與教宗的關係,因梵蒂岡大公會議定斷教宗的集權主義,為信理而受到干擾。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與二月之間,德國主教們聯名簽署上書規勸首相並公開發表「聲明」,為羅馬教宗辯護。「Pii IX Acta I/VII﹐29SS「二*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
編號 | 3113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
內容 | 誠然按(梵公)的決斷,教會統治權的權力,就是教宗的、至高無上的、正常的、直接的權力,即由天主之子耶穌基督,在伯多祿身上,所賦予教宗的至上統轄權,直達於整個教會,因此,也直達於任何每一個教區,以及所有的信徒,使信理、紀律、與教會管理方面統一性,得以保存,而且,這種權力,也不是祇由於某些保留的權利而已。而這種道理,不是新的,而是常為(公教會)所(公)認的公教信德的真理……而今梵公會議,重新予以公佈、堅定,以攻斥高盧派(Gallicani)、羊森派、非白洛(Febroniani)派的邪說謬論。根據這公教會道理,教宗是羅馬主教,而不是任何一城任何一教區的主教,不是閣洛人的或拉底斯人……的主教。但羅馬主教同時也必是教宗,即:是全教會的司牧與首領,所有主教與信徒們的首領;而他這個教宗權力,不是祇被用於某些出規情形之下,而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都有束縛力的。教宗一經被立於這種職責,他就該不眠不休(醒寤著),務使每一位主教,完整地、恪盡已職;如果某地主教受到阻擾,或為其他需要所迫,則羅馬教宗,不因他是某地區的主教,而因他是教宗,就有權利與義務,安排該教區管轄方面的一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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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
編號 | 3114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
內容 | 梵蒂岡大公會議,連影子也沒有供給過,叫人有根基,說,梵公會議,使教宗成為絕對的君主;而且由於不能錯誤的能力,便使教宗,成為「世界上沒有任何君主比他更絕對的」,最絕對的君主。 首先,教宗對教會權力的主權,本質地,跟國家的君主權力,(完全)不同;而且公教人士,也絕不否認,教宗對某些領土上的民事,實有圓滿的無上的權力。可是,除此以外,教宗對於教會的事,也不能被稱為絕對的君主,因為他是隸屬於天主的法律,且受那基督為祂自己教會所安排的法律的束縛;他不能改變教會由(天主)(基督)創立者所賦予的憲章(憲制),一如國家的立法人一樣,他能改變國家的憲章。蓋教會憲章(教會憲制)之被建立,在一切本質的事上,都是由於天主的命令;所以,不是人的自由措置所能改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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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
編號 | 3115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
內容 | 由於教宗職權所類似奠定的基石—屬神體制的力量,就存在了主教的職權;主教們,由於天主親自安排的權力,就享有權利與義務,而對這種權利與義務,教宗既沒有名份,又沒有權力,去予以改變,為此,梵公會議的法令——(決議),完全受到誤解了:他們妄自猜測,誤認為「主教的統治權,已為教宗的統治權所吞吃掉」;而教宗「本身,已被請求,代替任何一位主教的地位」;主教們,「祇是教宗的工具,是他的公務員而沒有個人自己的責任感」了……我們特別對(上述的)說法,必須嚴予擯斥;誠然,公教會不是那樣的(社團),意在這社團裡,那慘無人道的專利「口號」—「格言」—受到接受,那「口號」說:各人自亡的責任,在任何情形下,都為長上的命令所剷除—(剝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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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
編號 | 3116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
內容 | 末了,那個說,教宗「由於自己不能錯誤的權力而成為極專利的君主」的意見,顯然完全誤解了「教宗不能錯誤」的信理觀念。正如梵公會議以光明正大的言詞所聲明的,也是從這事本身所顯示的,這「不能錯誤性」,只限於教宗至高訓導方面的特性:而且,這與教會本身的不能錯誤的訓導範圍,完全吻合,且僅限於那聖經與聖傳所包括的道理上,以及限於那已由教會訓導權威所已判定的定斷—(信德道理)—上。因此,教宗在行政的事務方面,完全不因這個(不能錯誤性)的定斷,而有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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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德國主教的團體聲明-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二月之間 3112-3116 |
編號 | 3117    |
標題 | 論羅馬教宗與主教們的統治權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公元一八七五年一月至三月 |
內容 | 可教弟兄們,當你們獲悉梵公會議所作的定斷的真正意義,為某「公函」—某傳單所曲解誤會,而(設法)予以澄清時,你們業已延續了教會的榮耀,以免他(指卑斯麥首相)—欺騙信友們,而且,他似乎轉入嫉?的陷阱,陰謀杯葛新教宗的選舉自由哩。的確,你們的宣言,光明磊落、屹立不移,竟致那我們所應期望的,既然一無所遺,那我們理應乘機,向你們深致萬分的賀意。如果某些日報上的一些言論,不向我們要求更重大的證明,(那我們也不必多說了),因為那些日報上的言論,為了挽回那封為你們已經駁倒的公函的力量,竭力以誘勸的方式,來隱蔽你們信德;是的那梵公會議所定斷的道理,固已受到軟化,卻絕不因此而符合這個宗座的心意,你們也已證明了這個道理。為此,我們擯斥這個狡猾的,具有毀謗性的陰謀與暗示。既然你們的宣言,是正直的、大公無私的,因此,這也是聖公會議,以及本宗座的主張,有光明正大理由,來予以鞏固,也這樣明析地予以說明,務使任何正經的人,都能一目了然,而在這些受到攻擊的定斷中,完全沒有任何新道理,而對古代的關係而言,也沒有任何變更,而貽人以干擾教會的口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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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卑斯麥的文告 3112-3117 |
編號 | 3121    |
標題 | 對「變體」的解釋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
內容 | 問題 下列命題所包含的,變體在聖體聖事方面的解釋,能否予以容忍? 1 正如「位」之所以為「位」之正式理由,是由於位,藉著本身而存在的,或:藉自己而存在的,同樣「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是由於自立體,在自己內存在,即實際上,它並不存在於他物內,而把他物當作自己第一主格;是的,此二者,理當予以分辨,即:「藉自己存在」(那就是「位」之所以為「位」的正式理由)與「在自己內存在」(那就是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之正式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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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
編號 | 3122    |
標題 | 對「變體」的解釋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
內容 | 2 為此,正如在基督內的人性,不是「位」,因為這「人性」,不藉自己存在,而是為更高的天主之位所攝取;同樣,有限的自立體,例如:麵包的自立體,中止為自立體;這並無其他自身的變化,祇因為它,超本性地,已被承受在他物—(即在基督的體內);這樣,它已不在自己內存在,而在「他物」內,而把「他物」作為第一主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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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
編號 | 3123    |
標題 | 對「變體」的解釋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
內容 | 3 因此,「變體」—「變質」(Trans-substantiatio)即:「麵包的全部自立體,轉變成為我主基督的身體」,可能用這個理由,來予以解釋,即:基督的身體,當它本質地臨在於聖體(聖事)內的時候,就承擔了麵包的本性,而這麵包的本性,就因這個事實而別無其他自身的變化,中止自立體的存在,因為它已不是在自己內存在,而是在那承受它者內存在;如此一來,麵包的本性,固尚保留著,但在它這個本性內,卻中止那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的正式理由;因此,在這裡,不是有兩個自立體,而是只有一個自立體,那就是基督身體的自立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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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
編號 | 3124    |
標題 | 對「變體」的解釋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頒發法令--公元一八七五年七月七日 |
內容 | 所以,在聖體(聖事)內,還保存著麵包的要素的「質」與「模」;但已超本性地,存在於「他物」內,故已沒有自立體之所以為自立體的理由了;但它們(這麵包的「質」與「模」),擁有超本性的依附體的理由,然而,這不是像以本性依附體的方式,來加到基督的身體上,而是像上面所說的,這不過是為基督的身體所承受而已。 答案:根據這裡所陳述的,不能予以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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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對「變體」的解釋及聖職部答覆 3121-3124 |
編號 | 3126    |
標題 | 論施予聖事者的信仰與意向 |
教宗 | 比約九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納斯貴區主教的訓示--公元一八七七年一月廿四日 |
內容 | 閣下知道,這是信德道理,即授洗者,不拘是裂教人,或異端人,連那外教人(不信主的人)所授予的聖洗,也該被視為有效的聖事,祇要他們在施行聖洗時,那為完成聖事所必需的每一樣條件,全都具備就行了,那就是(一)該用那該用的材料;(二)依照所規定的方式;(三)那服務員(即施行聖事者)—本人,要有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因此,那施行聖事者,不拘私下地或公開地所信認的個別邪說,並不能妨害聖洗聖事的或其他任何一件聖事的有效性……況且,……那施行聖事的錯誤—(邪說)—藉它本身,且由於它本身的理由,也並不妨礙那施行聖事者應有的意向,即做那教會所做的意向「3100ss」。所以,閣下會看到;那「異端人的」的錯誤—(謬論),跟那施行聖事者所必該具有的意向,即做那教會所做的,或做那基督所願如此成就的意向,不是不可能同時存在;而且,這些異端人的錯誤,按本身而論,不能導致普遍性的成見,反對一般聖事的有效性,尤其是對於聖洗聖事的有效性,竟致人們對於聖洗聖事規定這樣的該被應用於任何情況的實際原則,即據他們所說的,由於這個原則,好像事前先這樣假定:聖洗該再予重覆(那是錯誤的)。 |
編號 | 3128    |
標題 | 在條件下所授予的聖洗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文告--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問題 「異端教人,不管他從那地方來,或屬於那一教派,如果他回頭,來信奉公教會,那麼,都該在條件下,授予聖洗嗎?」 答案:是否定的,但對異端教人,不管他從那地方來,或屬於那一教派,都該查問:他在異端教中所領的聖洗,是否有效。經查詢之後,若他根本沒有受過洗禮,或所受的洗禮,一定無效,則該無條件地授以聖洗聖事。但若依照時、地情形查詢後,對他所受洗禮的有效性與無效性,無從確定,或對洗禮的有效性,尚存有可能的疑問,那麼,在條件下,秘密地為他付洗,如能證明,他以前受的洗禮,一定有效,那麼,祇要他宣誓棄絕異端教,信仰信理就好了。 |
編號 | 3130    |
標題 |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
內容 | 根據福音的教誨,人之平等,在於眾人皆有同一本性(人性),被召到天主子女的同一極高超的地位,同時還具有同一終向—(即同一人生目的)—大家依照同一律法,該受審判,而按各人行為之罪惡而受賞或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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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
編號 | 3131    |
標題 |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
內容 | 但權力與能力方面的不平等,乃出自創造人性的造主自己,蓋「上天下地的一切家族,都是由祂而得名」(弗:三,十五)。然而君主與屬下的心靈,依照公教會的道理與規誡,以彼此的義務與權利,大家束縛在一起,務使一方面,出命的情慾,受到節制,而在另一方面,聽命的理由,成為容易的、堅定的,而且是非常高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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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
編號 | 3132    |
標題 |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
內容 | 但若有時會發生:君主們—冒失地並過分地、運用公眾的權力,那麼,公教會的道理,不讓(民眾),以自己的武力,起來攻擊他們,以免治安方面日益受到干擾,因而社會(民眾),受害更大。當事情糟到沒有其他任何希望的地步時,(教會)教訓民眾,以基督徒的忍耐功績,與不斷地向天主的祈禱,來採取應該採取的(即成熟的)補救辦法。—如果立法者或君主們樂意(立法),規定或命令一件相反神律或性律的事,那麼,基督徒的尊位與職責以及宗座的主張,敦勸(民眾)「聽天主的命應該勝過聽人的命」(宗:五,廿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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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
編號 | 3133    |
標題 | 論在社會上的人權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徒職責通牒--公元一八七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
內容 | 然而公教會的明智,即由性律、神律的誡命所支持的明智,十二萬分地顧全公共的以及家庭的治安(寧靜、平安),對那些論及財物的主權以及財物分配的思想與言論,若為人生所必需的,有益的,(也該予以採用)。因為社會主義,詆毀財產權,認為財產權是由人們所發明的,相反人之平等,因而他們企圖共產,主張不該心平氣和地忍受貧窮,並想富人的主權以及權益,能毫不客氣地予以侵佔。但教會承認:人與人之間不平等,身體、天資以及能力的天然區別,而在所有的財物方面,亦有多少之分,凡此種種的不平等,卻為人更有益更有利;況且,私產權與財物主權出自人性本身,命令各人有各人的主權,任何人不得予以染指,而予以侵犯;蓋(教會)知道:偷竊、搶劫,為天主—一切律法的創主與裁判者—所禁止:不准貪戀別人的財物;那偷竊的,搶劫者,以及那些淫蕩的,拜偶像的…都不得進入天上王國。(參閱:格前:六,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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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徒職責通牒 3130-3133 |
編號 | 3135    |
標題 |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
內容 | 的確,我們對哲學的力量及其權威,並不如此(過分)推崇,竟認為它足以把全部邪說(謬論),悉數予以排除。正如,藉著信德的可奇光亮,所傳播於世界各地的,「並不在於人的智慧動聽的言詞,而是在於聖神和祂德能的表現」(格前:二,四),使人原始(祖)時代的尊位(地位),得以恢復如初;同樣,在現時代,我們也該期望全能天主,賜德能及其助佑,使人們的心靈…覺悟悔過。可是,(我們)也不該輕視或不重視那些本性的助力,因為這些助力,是由於天主明智的恩典……所賜於人類的;而在這些助力中,最主要的,一定要算是:哲學的正確應用。因為天主決不徒然給人理智之光;那天主所給的信德之光,不但不熄滅不削弱人的理解能力,反而予以成全,予以力量,使它能了解更大的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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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
編號 | 3136    |
標題 |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
內容 | 首先,如果明智人,善用哲學(之道),則哲學能堅強他,好像給他舖路以達真實的信理,並能適宜地準備自己學習的心靈,來接受(天主的)啟示…的確,極良善的天主,在那有關屬神的事上,不僅用信德之光,來揭示那人的理智所不能抵達的真理,而且,還顯示一些為理智所能抵達的真理,那就是:使那些真理,一有了天主的權威,立即昭示眾人,而不夾雜絲毫的錯誤。從此(哲學)就會使若干真理,或由於天主的啟示,令人予以當信者,或與信德道理,有密切聯繫者,但外教的明智人自己,僅從本性理智的光亮中,也會予以認識,也會用合適的證理,來予以證明和辯護。這些真理,即使外教的明智人,也探知的真理,亦被轉變為有利有益於啟示道理的良機,使事實證明,人的智慧以及那些反對者的證據本身,也都協助基督徒的信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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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
編號 | 3137    |
標題 |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
內容 | (賴哲學之助力),固可奠定了(信理的)極穩固的基礎,但(信理方面)還需要哲學方面的多種功用,使那神妙的神學,接受並服膺真智慧的本性,本能及其姿態。因為最要緊的是:使天上道理的各種不同部份,都彙集在這極高貴的學科中,猶如一體;使每一部份,適宜地,都被安置在自己的地方,而使那些從自己的原理所演繹出來的道理,以合適的聯繫,彼此貫串在一起;最後還使一切部份以及每一部份,各以牢不可破的證理,堅定下來。 ——我們也不該略而不提,或不予重視,那就是:那些對所信事理更正確更豐滿的認識以及那些對信理奧蹟本身可能更清楚的理解力,這也就是奧斯定與其他教父們所讚頌所專務的,以及為那梵公會議〔*3016〕所定斷為最豐富的理解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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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
編號 | 3138    |
標題 | 論哲學之功效,在於鞏固信德道理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
內容 | 最後,虔誠地保護那由天主所傳授的真理,並抵抗那些膽敢攻擊這些真理的人——那也是屬於哲學的使命。為此,哲學光榮,是偉大的,因為它應被視為信理的碉堡,又好像是宗教的堅固保障。誠如亞歷山大的格來孟所作證的,哲學(哲理)按本身而言就是完善的,並不需要救主的道理(來予以說明),因為這(哲理)就是天主的德能與智慧。但若加上了希臘的哲學,那也並不使哲理,更為有力;但(希臘哲學)既削弱了狡辯者反對真理的辯論,並把那些相反真理的悲痛陰謀,予以粉碎,那理宜被稱為葡萄園的藩籬與欄柵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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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見:格來孟雜俎:卷一,廿章:PG‧8﹐817AB﹐818B「Lat」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
編號 | 3139    |
標題 | 論士林派學術的優異以及聖多瑪斯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
內容 | 多瑪斯‧亞奎那在士林派的學者中,是非常傑出者,是眾學者的領袖和導師:他如加益氏所注意到的,「因為極度尊敬古代聖師,所以他似已獲得了眾聖師的知識(智慧)。」〔Cajetanus de Vio﹐Comment in IIam IIae﹐q‧148‧a‧4in fine〕。多瑪斯,曾把他們(眾聖師)的主張學說,就似散播於人身上的各肢體,都搜集在一起,予以佐證,並以奇妙的次序,予以整理且大為擴展,使它理應被視為公教會的優異保障與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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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
編號 | 3140    |
標題 | 論士林派學術的優異以及聖多瑪斯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永父的通牒--公元一八七九年八月四日 |
內容 | 為此,當我們如今,對他明智地所說的一切,以及對有益於人之發明以及人之思想的一切,都予以出版的時候,我們竭力勸勉你們眾人……為了公教會信理的保衛與榮耀,為了社會的利益計,為了促進一切學問起見,要恢復聖多瑪斯的黃金智慧,並竭盡所能,要予以傳遍各處。我們說聖多瑪斯的智慧,因為如果士林學者們,有什麼疑問,即使是過份精微的,或草率地予以傳授的也不例外,如果有什麼主張,和近時代所探知的道理,不大吻合,或在任何方式下,都不是可靠的(或然的),那麼,這種主張,為我們現時代的人心,絕不足以追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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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永父的通牒 3135-3140 |
編號 | 3142    |
標題 | 論基督徒的婚姻要素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普遍性的傳統道理,教訓人說:〕主基督曾將婚姻提拔到聖事的地位,同時祂又使夫妻二人,因那由基督之功所賜的天上恩寵,而獲得保障與鞏固,就在婚姻中修成聖德,並因它(婚姻本身),奇妙地肖似基督與教會的奧妙結合,就成全了那合乎人性的情愛而使夫妻二人即從自己的本性,由於屬神的愛德鎖鏈,更堅強地合成一個個別團體……同樣地我們由於宗徒的權威,得知單一性與永久鞏固性,乃是婚姻的原始特徵,而其所以為神聖不可侵犯者,乃由於基督的命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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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
編號 | 3143    |
標題 | 論基督徒的婚姻要素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但,婚姻的崇高與聖善,並不止此。首先,婚姻的宗旨,卓越高貴,今非昔比:(蓋如今的)婚姻,不僅為了傳生人類,也是為給教會,繁殖子民,以增加「聖徒的同胞,天主的家人」(弗:二,十九)…… 其次,夫妻間彼此的義務和權利,已有完整的規定與描述;即他們必須處心積慮,發揚極偉大的夫妻愛情,永久(履行婚姻)信誓,並盡心竭力地守望相助。丈夫是一家之長,是妻子之頭;女人因係丈夫的骨肉,故應隸屬並命於丈夫,不該像奴婢似的,但該是(丈夫的)伴侶;意即此種服從(聽命),不該有損於道德及人性的尊嚴。就因為家長是基督的肖像,服從者是教會肖像,故天主的愛。應當永久是他們(夫妻)職責協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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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
編號 | 3144    |
標題 |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為此,基督既把婚姻恢復到如此崇高的境界,乃將婚姻的全部綱紀,委托給教會管理。顯然,教會對信友(領洗者)婚姻,時時處處,行使著這項職權,而且,她如此行使這項職權,一如她份內的事,這並不由於人之恩賜,而是由於教會的創立者—天主(耶穌)所欽賜的…… 同樣,教會制定了適用於任何人的大公無私的婚姻法,廢除了奴隸和自由人在法律上的歧視,使夫妻權利,一律平等(cf‧Greg‧IX‧Decr‧Iib‧IV‧t‧a‧c‧l);就如聖熱羅尼莫所說的:「在我們為女人所不許可的,為男人,也是不許可的;在相同條件下,男女的服役,是同樣的,(書信77‧P‧L‧22「1864」691D)。 而且這同樣的權利,因夫妻之間的互恩互愛,彼此服務而得以堅定鞏固,婦女的地位,得到保障和保證;教會還禁止丈夫,不得把犯姦的妻子,處以死刑,也不得無恥地,淫蕩地違犯婚姻的信約。此外,這也是偉大的事,即:教會曾在必要的範圍內,限制了父權,使子女婚姻自由的合法權利,免遭削減;並宣佈決定;在血親和姻親等內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以盡量擴大夫妻間超性愛的範圍;又竭盡心力,在可能範圍內,保障人們在婚姻大事上,不受錯誤、威脅、和欺騙的陷害;並常致力於保持婚姻聖潔,人身的安全,夫妻的尊榮以及宗教(信仰)完整。總之,教會曾以如此大力,如此先見之明的法律,保衛了天主所建立的婚姻。凡思想清醒,判斷公允者,都可看出教會在婚姻事件上,是人類最好的守衛者保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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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
編號 | 3145    |
標題 |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至於王權主義(Regalista)者所宣稱:婚姻之事,應與婚姻契約分立,教會祇可保留其行聖事權,而應將契約交由執政者處理的意見,(不值識者一笑);蓋這種分立,毫無根據;同時,盡人皆知,在信友婚姻內,契約與聖事是不可能分開的;若婚姻契約合法,則不可能不同時也是聖事。基督曾將婚姻,昇格為聖事,而此被昇格為聖事的婚姻,便是依法完成的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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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
編號 | 3146    |
標題 |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玄妙莫測通牒--公元一八八○年二月十日 |
內容 | 再者,婚姻之所以為聖事,就因為它是標誌並賦予所標誌的恩寵,是基督與教會奧秘婚姻的象徵。這奧秘婚姻的形式與圖案,恰好表現在夫妻親密的結合上,而這種結合,正是所謂婚姻。於此可見信友間的合法婚姻本身就是聖事。誰若說聖事,祇是婚姻的一種外在的裝飾品,或是一種可以由人任意分割或失掉的外在特徵,那更與真理,大相逕庭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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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韓山城編譯:論婚姻與家庭—安道社—民國五三年版—二二—四二頁 *玄妙莫測通牒 3142-3146 |
編號 | 3148    |
標題 | 論教會對信友婚姻,所有的權力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0年六月十六日 |
內容 | 問題:夫妻祇在難於受孕的幾日內行房事,是否可以? 答:對於這樣的夫妻,不該不予以提醒一下(使他們不安),但對那些夫妻除利用安全期行房事外,無法使他不犯奧南姦(即射精於陰道之外的性交)者,聽告司解可審慎地予以緘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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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關於是否可用安全期來避孕,可參閱:F‧Hurth‧TD‧ser‧th‧25「1942」94ss‧ |
編號 | 3150    |
標題 | 論國家元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日久通牒--公元一八八一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雖然,人為驕橫頑抗所激動,往往企圖脫離君主的霸權,但永不能做到「不服從任何人」的地步。在任何人的集會與團體中,必須有人當首領……但在這裡要注意,那些贊成共和政體的人們,能在若干事件上,在不反對眾人的意志與判斷下,也在不牴觸公教道理的情形下,能當選為元首。元首固由選舉而產生,但元首的權力,並不由選舉所賦予,而且統治那帝國者,也不是帝國,而是那被建立為統治的人—元首—君主。 ——這裡,也不問那有關共和國的行政方式:因為祇要元首是公正的,並以謀民眾福利為職志者,那麼,那執政團不拘是一人的或多人的,那為聖教會,沒有不贊成之理。為此,在公義的條件下,人民僅可按那更適合於自己的稟賦,或先人的制度與生活習慣,來組成一種共和國的政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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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日久通牒 3150-3152 |
編號 | 3151    |
標題 | 論國家元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日久通牒--公元一八八一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此外,教會正直地教訓人說,那有關行政的權力,是來自天主。誰若主張國家社會(之組織),是出自人民自由的共同意志,而社會國家的權力,是出於同一泉源——(民意),那麼,他們就說,各人由於自己的權力,准行某事,並由於自己的意願,把權力交給自己,因為那最高權力,就操在他自己手裡。但顯然這是大錯而特錯的,因為人不是離群而獨居者,他並不因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受生到本性的公共團體裡;因此,他們所說的(權力形成的)方式,顯然是虛構謊言。而且,按保衛國家,保衛民眾公益所需而論,也不能把政權,祇賦予那些男子漢大丈夫,有地位有毅德的人們。但若領悟,政權是來自偉大的,至聖潔的泉源—天主,那麼,那統治權,才會有光榮,才會有普遍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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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日久通牒 3150-3152 |
編號 | 3152    |
標題 | 論國家元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日久通牒--公元一八八一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如果(元首)所命的,顯然與性律或神律相牴觸,那麼!這就是人們不聽命的原因之一,因為凡違犯性律或天主的聖意——(神律)的事,不該命人去做,人也同樣不該遵命去做。如果有人冒失地前來,強迫你,在輕視天主的命令,與輕視元首的命令之中,必須任選其一,那麼,你該聽耶穌基督之命,回答出命者,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瑪:廿一,廿二),並應效法宗徒們的榜樣,毅然回答他說:「該聽天主的命,更勝於聽人的命」(宗:五,廿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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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日久通牒 3150-3152 |
編號 | 3154    |
標題 | 編列禁書目錄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覆文--公元一八八一年十二月五(三十)日 |
內容 | 問題一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對洛氏著作所下的決議:「讓它去吧」那就是說:「該著作不受禁止」,應否被認為:該著作不含任何反信理反倫理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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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原於公元一八五四年七月三日聖座審查員集會,由比約九世,親任主席,討論洛斯彌氏(A.Rosminus Serbatus)的作品,這樣決議:「讓它去吧」於是爭端遂起:洛氏之友人,說:這無異是對該作品默認,至少該作品,不能遭受教會在神學方面的懲斥;但羅馬觀察報等,認為:「讓它去吧」,祇是意指:該書不受禁止而已;這也就是編列禁書聖部的決議 3154-3155 *答案見3155 |
編號 | 3155    |
標題 | 編列禁書目錄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編列禁書目錄聖部覆文--公元一八八一年十二月五(三十)日 |
內容 | 問題二 如果否定的話,那麼,該著作既不為聖部所禁止,則在哲學,或在神學方面,能否予以攻擊而沒有冒失之嫌? 對問題一之答案,是否定的;而對問題二之答案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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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問題一見3154 *編列禁書目錄覆文 3154-3155 |
編號 | 3156    |
標題 | 論秘密黨--圬工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八八四年四月廿日 |
內容 | (秘密黨人)偽裝並願藏身於隱密之處,責令人服從自己,像自己的屬下,以非常頑強的聯繫,並不充份地宣告原因,利用所屬,按他人的意志,做一切的事……這是一種不人道的事,那事實的本性,就不容這事的發生。為此,我們所說的這種(秘密)黨,(這種社團),相反公義,相反自然的正經性;那理智與真理本身就可證明(無從強辯)。從此可見,他們最終的陰謀,是澈底推翻那由基督教誨所產生的一切「宗教與國家」的紀律,而按他們自己的天資,來建立新的(紀律),而把那出自本性主義的法律作為基礎和響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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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156-3158 |
編號 | 3157    |
標題 | 論秘密黨--圬工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八八四年四月廿日 |
內容 | 以上所說的,以及我們以下要說的,應指「圬工黨」(massonica secta)--(秘密黨)本身,同時也指那些和它類似的姐妹黨而言;但並不論及他們黨內每一個黨員。一定的,他們有他們的黨員,而且也不在少數;他們雖然不得推辭無罪,因為他們捲入他們的旋渦,但他們本人也並不都參加他們的惡行,而且他們也不知道那黨的陰謀。相仿地,從那結社本身而論,有些社團,也許從未證明若干最後的結論,而那些結論,既然一定得自普通的原則,那麼,若本身並不顯出可惡可恥,自宜予以擁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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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156-3158 |
編號 | 3158    |
標題 | 論秘密黨--圬工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八八四年四月廿日 |
內容 | 如果公教的信誓以及個人(靈魂)的得救,該儘可能予以重視,那麼,誰也不得因任何理由投名,加入圬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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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156-3158 |
編號 | 3159    |
標題 | 論秘密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訓示--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十日 |
內容 | 但為了不要貽人於錯誤的餘地起見,(我們)該予以判明:這種危害人的黨社,應受什麼懲斥;一定的,有些祇受到禁止而已,有些特別是圬工黨,及其類似的秘密黨,受到教會判予絕罰,因為它們,或煽動合法權力來反對教會,或者,或明或暗地攻擊教會,或強迫別人宣誓,嚴守黨徒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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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
編號 | 3160    |
標題 | 論秘密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訓示--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十日 |
內容 | 除了這些黨社之外,還有其他受禁止的黨社,也該予以躲避,否則就犯重罪,即:凡迫人宣誓,不洩露黨徒的秘密,並宣誓秘密黨領導人無論命什麼,必去從命而行的一切社黨,就該被列入上述這種黨社裡(即:應予以躲避,否則,就犯重罪)。此處,還該留神;有些黨社,雖然一定不能成立,但也屬於我們上述這類的黨社,因為他們(所信認的主張,以及他們在他們領導人以及管理人的領導下所做的事情,都充滿著疑問與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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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
編號 | 3162    |
標題 | 論醫師或聽告司鐸,對二人決鬥時之協助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訓示--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十日 |
內容 | 問題一 醫師受決鬥者的請求,在場協助,其目的為使決鬥及早結束或祇在場,給決鬥者包紮傷處而予以治療;試問:這樣的醫師,能否這樣做而不遭受那教會單純地保留於教會的絕罰? 問題二 至少能否醫師,不在決鬥現場,而在附近屋中,或在附近地方準備自己,若決鬥者需要協助,則立即就近予以協助? 問題三 聽告司繹,在上述情況下,該怎麼辦? 答案:對第一問題之答案是:不能,且也遭受絕罰。 對第二與第三問題:因為這是預為之計,故同樣不能這樣做,且也遭受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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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訓示之頒發,是為全球主教們 3159-3160 |
編號 | 3165    |
標題 | 論國家的目的及其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這是人的本性,生活於國家社會裡:人既不能得之於獨居的一切,如生活的修養與籌劃,以及天資與心靈的成全,及由天主照顧,使人生於家庭,生於國家社會裡,而能獲得完滿的人生所需。但任何社團,除非有人管理眾人,並以有效的能力,來推動每個人,向著公共的目標走去,則不能成立;故每個公共社團,必需有統治的權力。因此,社會--國家,乃是出於天性,也就是出自天主造主自己。----由是觀之,公眾權力本身,不是來自本身,而是來自天主(參閱:羅:十三,一……)。 但統治的權力,就本身而論,並不一定要與國家的政體--形式--連結在一起:人儘可正直地選取這種政體,或那種政體,只要所選取的政體,實在有益於公共團體,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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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66    |
標題 | 教會是一個完善的社團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正如耶穌基督來到地上,是使人獲得生命(若:十,十),同樣,教會的目的,就是使人靈永遠得救?為此緣故,教會的本性是這樣的,務使自己伸展到整個人類,絕無時、地的限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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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67    |
標題 | 教會是一個完善的社團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這個社團,雖由人組成,與國家一樣,但因組成的目的及其所用以達到目的的工具緣故,便成為一個超本性,超物質----(精神)--的社團;因此,它與國家--國民社團,分別不同,況且,這是最有關係的,即……這個社團,在自己的種類上以及自己的權力上,都是完全的,因為它有自己保障安全與行動的助力,並由於必要的意志,以及自己造主的恩惠,它在自己內,並藉自己,擁有一切助力。正如教會所抱的宗旨(目的)是十分高貴的,同樣,它的權力,也是凌駕乎一切之上,它也不能被視為在國家的權力之下,或在任何方式下,是受國家權力所干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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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68    |
標題 | 論教會與國家權力的相處之道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為此,天主在這兩個權力之間,給予人類照顧,即:他恩賜教會權力與國家權力,前者是為照顧屬神之事,而後者則為照顧屬人之事。這兩種權力,在自己的種類(範圍)內,都是至大的,各有自己所包括的一定界限,而這一定界限,各按自己的本性與最近的原因所定斷的;因此,它們像圓球一樣,在自己的範圍內,各按自己的律法行動,但二者的權力,在同一人民身上,因此這是可能的,即同一件事,雖各有各的觀點,絕不相同,但同屬兩種權力,兩種裁判領域,故極具先見之明的天主,既是兩種權力的建立者,就該正直地,有條不紊地加以協調,使二者各有各的行程…所以,在這兩權力中間,必須有正常的聯繫;而且,這種聯繫,不是不應該有的,因為靈魂與肉身,就籍這種聯繫,才結合在一起……為此,凡在人事方面,有關什麼神聖的事,有關拯救人靈,恭敬天主的事,不管這是由於事物之本性,或由於該事有關的原因;那都屬於教會的權力範圍,都該由教會隨意處理。至於其他屬於人民,以及政治範圍的事,都理應屬於國家的權力之下,因為耶穌基督這樣吩咐過:「凱撒的,就應歸於凱撒;天主的,就應歸於天主」(瑪:廿二,廿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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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69    |
標題 | 論教會與國家權力的相處之道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誰若願意教會,即使在自己的職權上,也要屬於國家的權力之下,那簡直是一大凌辱,一大冒昧的事;整個秩序,便因此事而告紊亂,因為那本性的事,竟放在超本性之事的上面:這樣,人家也不做好事了,或一定大大地要減少做好事了;事實上。若沒有阻擾的話,教會就用好事來成全人的公共生活;這樣,大家彼此仇恨、鬥爭;而由太多的事實證明:仇恨、鬥爭,為國家帶來了多大的危害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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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0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而從這些教宗的規定上看來,必須完全了解:公共(國家)的權力該是出自天主自己,而不該出自民眾;放肆叛亂,與理智相牴觸;絕不可把宗教的職務,分配於任何地方,或分配於任何外行的人們--(即非神職人員);不可分配於私人,不可分配於國家,對於國家的權力,對那些由於恩寵,由於保教權,由於任何理由所該陳述的事上,都不該有放肆(傲慢)的想法,不該公開地以權力自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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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1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相仿地,人應該了解:教會是一個社團,並不次於國家,而在自己的範圍內,自己的權力上,是完全的;那些手掌無上權力者,也不該強迫教會服侍自己或隸屬於自己權下,或不讓它自由地做它自己的任務,或把那耶穌基督所賦給它權力,予以剝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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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2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但在有關雙方權力的事上,尤須注意這事情的性質;同樣地,天主的主意,不是讓兩種權力,互相爭執,而是讓兩種權力,彼此協調,完全和諧;況且,和諧--平安,正是教會與國家之所以被建立的原因,那正是相宜的事。--凡此種種都是公教會對建立國家,抑制國家權力所吩咐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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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3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誰若願意,對以上所說所規定的一切,予以正直的判別,那按本身而言,從國家的各種不用的形式上,決不會發現有任何地方,與公教會的道理有所抵牾;而且,誰若能明智地、公正地採用上述的道理,則國家受到保障,必至於至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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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4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而且,就是人民多少參與國政,就本身而論,也沒有什麼可譴責之處;因為這能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範圍內,不僅為民眾有益,也是屬於人民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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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5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此外,這也不會產生公正原由,為什麼有人要加罪於教會身上,或說,教會在溫和平易方面,過份地受到節制,或說,教會對那出身合法的政權,成為「自由」的仇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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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6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事實上,如果各種不同的宗教,和真宗教,享受同一權利,則教會認為,這是不可以的;但教會並不因此而懲斥那些國家的執政者,因為他們為了謀得更大的利益,或為禁阻惡果的發生起見,便對各種倫理習俗,抱著容忍態度,使它們在國家內,各有各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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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7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再者,教會也往往非常謹慎,不讓任何不願意信主的人,被迫來信奉公教信理,因為奧斯定說得真明智!他說:「人除非願意,不能信(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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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奧斯定福音注解:PL35,1607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8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同樣理由,教會也不能贊成這一種的自由,那就是這種自由,對天主的極神聖的法律,產生厭惡之情,並對合法權力應有的服從,予以剝奪。因為這不是自由,而是「放肆」;奧斯定稱之為:「敗壞的自由」(1),那是說得真對!伯多祿宗徒則稱之為:「掩飾邪惡的自由」(參閱:伯前:二,十六);不但如此,這種自由,既然是不合理的,那真是奴隸;蓋「誰犯罪就當罪的奴隸」(若:八,廿四)。為攻斥這種(假自由起見,就該尋求真正的自由:若就私人來說,則不讓人們為邪說,私慾,以及窮凶極惡的主人服役;若就公益而論,則執政者,要明智地治理人民,要慷慨地,為增進人民財富與福利而服務,並要保衛公物,免受人隨意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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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書信一O五,PL33,399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79    |
標題 | 天主教對國家組織道理的綱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而尤為教會所贊成者,是這種正經的,並與人格相稱的自由;對這種自由,教會竭力予以維護,且也從來沒有中止,使它在人民之間,堅強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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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天主的不死者通牒 3165-3179 |
編號 | 3185    |
標題 | 論奧南式之夫妻房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三月十日 |
內容 | 題旨:[懺悔聖部,對聽告司鐸,有關奧南式之夫妻房事如何發問事,先重申該部於公元一八七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覆文,然後這樣宣稱]: 這是一定的即:聽告司鐸,對告解人的,多人所說的,善意的錯誤(見解),不可予以袒護,也不可釀成這種[善意]。 這也是一定的,即:若聽告司鐸,當聽到告解人,祇告自己犯奧南式的罪時,完全緘默,迨告解人告完罪後,祇用一般性的話,鼓勵告解人,真切悔改一切大罪,那就給他唸赦罪經赦罪,那麼,這樣的聽告司鐸,一定沒有滿全他聽告解的本份。 此外,這是一定的,即:若聽告司鐸,當由於詢問而知,或由告解人自動告明:犯了奧南式的罪過時,就像對其他大罪一樣,加以有限度的,適當的詢問,而且,除非告解人,有足夠的記號,表示自己,對過去所犯的奧南式的罪,真心痛悔,而對將來,決心不再犯這奧南式的重罪,那就不給他赦罪,那麼,這樣做的聽告司鐸,決不會有任何可責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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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懺悔聖部的覆文 3185-3187 |
編號 | 3186    |
標題 | 論奧南式之夫妻房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三月十日 |
內容 | 問題一 幾時有根基有嫌疑的告解人,對這奧南式的罪孽,隻字不提,試問:那時聽告司鐸,可以不以明智的機智的話,去詢問他嗎?因為聽告司鐸,顧慮到有許多善意的告解人,受到干擾不安,竟使許多告解人,將不再前來領受聖事。──更好說:聽告司鐸是否有責任,明智地,機智地予以詢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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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187 *懺悔聖部的覆文 3185-3187 |
編號 | 3187    |
標題 | 論奧南式之夫妻房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三月十日 |
內容 | 〔問題二〕 如果聽告司鐸,或因告解人之自動告明,或由於明智的詢問,獲悉告解人,是奧南式的罪人,那麼,他是否有責任,要把該罪的嚴重性,一如其他重罪一樣,告訴告解人……而且,除非確知告解人,對過去的罪,真心痛悔,而對將來,決心不再犯這個奧南式的重罪,他決不予以赦罪? 答:按常規而論,對第一題第一部份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對第一題第二部份,則是肯定的。 對第二問題的答案,按可靠作家的主張,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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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問題一見3186 *懺悔聖部的覆文 3185-3187 |
編號 | 3188    |
標題 | 論火葬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一 如果某社黨的宗旨,是推行火葬運動,則對這樣的社黨,是否可以投名加入? 問題二 如否可以命人,在自己死後,或他人死後,舉行火葬? 答案(由教宗核定):對第一問題--如果這些黨社,與圬工黨為姐妹黨,那就不可以命人,舉行火葬;否則,就遭受該黨所遭受之懲罰;對第二問題之答案,是:否定的。 |
編號 | 3190    |
標題 | 論離婚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
內容 | 題旨:有幾位法國主教,把下列疑問,向羅馬聖部請示,公元一八八五年六月廿五日聖部致函於法國主教,對國法離婚之案件,作這樣的裁奪: 「由於極嚴重的事、時、地的情景所迫,能夠容忍那些獲得(審判)官職者,以及那些在法國辦理婚姻案件的律師們,仍留原職(即:不必辭職)」;而其條件中之第二條,是這樣的:「祇要他們立定心志!永不宣判那有關婚姻的有效性與無效性以及有關那夫妻分居,一如婚姻案件所被迫宣判的,一切判決,且對這樣的判決,也不加以辯護,或對那些與教會法律或天主律法相牴觸的判決,決不予以唆使或予以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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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
編號 | 3191    |
標題 | 論離婚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
內容 | 問題一 那傳遍法國的,也被正式刊印出來的詮解,是否正確?根據該詮解,說:判官若把那在教會前有效的婚姻,完全撇開,不談它的真實性與恆久性,而按國法宣判,該婚姻有離散的餘地,但他心中所抱的意向,祇是為了拆斷那國民的(婚)約,以產生民法上的效果,而他的判決詞,只是指這個意向而發出的。換句話說:這樣宣判的判決詞,能否被認為:不相反天主的律法或不相反教會的法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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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193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
編號 | 3192    |
標題 | 論離婚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
內容 | 問題二 在判官宣判某婚姻有離婚的餘地後,市長宣佈說:某婚姻雖在教會前是有效的,但已離婚了,而他心中所抱的意向,祇是指那民法上所產生的效果而言,而且祇是指國民的婚約而言;試問:市長能否這樣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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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193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
編號 | 3193    |
標題 | 論離婚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廿七日 |
內容 | 問題三 同一市長,雖知某婚姻在教會前是有效的,而且,該婚姻中的配偶,雙雙健在,但一經宣佈該婚姻,業已離婚之後,他能否按國法所規定的方式,讓配偶的一方,再和他人另結新婚? 答案(由教宗欽准):對問題一、二、三,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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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問題一及二見3191-3192 *聖職部覆文 3190-3193 |
編號 | 3195    |
標題 | 論火葬屍體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定奪--公元一八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內容 | 幾時火葬之舉行,不是由於死者之遺志,而是由於他人的意願,那時教會的禮儀與通功祈禱,不拘在死者家裡,或在聖堂,都能予以舉行,但不可一直到火葬場所;還該除去惡表,才行。其實,如果給眾人知道:火葬之舉行,不是出於死者之遺志,那也能夠消除惡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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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定奪 3195-3196 |
編號 | 3196    |
標題 | 論火葬屍體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定奪--公元一八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內容 | 但若火葬之舉行,是由於死者願意選擇所致,而且,死者的意願,顯然,一定堅持到死,那麼,一方面,應注意聖職部於公元一八八六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所頒發的指令[*3188],而在另一方面,該按羅馬禮儀書的規定:不准為他們舉行教會的殯葬禮儀。但在個別情形下,若有所疑,或有難題發生,那就該向正權力人(教區主教或修會會長)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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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定奪 3195-3196 |
編號 | 3198    |
標題 | 論彌撒聖祭中所用的酒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加爾加松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八七年五月八日 |
內容 | 問:[為了預防酒之敗壞危險,是否可以用下列方法: (一)在天然的(葡萄酒裡,加些少量的[葡萄水](d'eau-de-vie) (二)把酒加熱,到65度為止。 試問:這二種方法中,那一種較好? 答:第二個方法較好。 |
編號 | 3201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 屬神的--(天主的)--在祂自己內的一些(跡象),那就是那屬於神性的一些(事理),在那受造物的領域內,顯示給人類的理智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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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4, 6, n.2 *洛斯彌氏[*3154-3155]死後(公元一八五五年七月一日逝世),他所出版的著作中,含有不少重大的錯誤;於是聖職部,便從洛氏作品中節錄四十命題,分別予以懲罰。 3201-3241 |
編號 | 3202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 幾時我們說:在本性上是「屬神的」,那「屬神」兩個字,我們並不用來指那屬神原因的屬神效果,而我們的理智,也不是指某些屬神的,分享神的(事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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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4, 6, n.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03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 為此,在萬物的本性內,那就是:在那思想界的本身內,有一些適合於屬神事理的說法,而這種說法,不是指象徵意義,而是指原本的意義。--這種現實性,跟其他屬神的現實性,並無區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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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vol.4 Del divino nella natura,18,n.15,vol.3,344,n.142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04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4. 無疑地,盡人皆知:「無限有」是那在本性界顯示於人的「神性」--(屬神之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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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4, 8, n.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05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5. 那人所直覺的「有」,必須是「不得不有的」、「永遠有」的「有」,「創造原因」的「有」,決定並限定那「可有可無之有」的「有」:但這樣的「有」,就是天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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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241,n.298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06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6. 撇開受造物不談,撇開天主不談,在那不指定的「有」內,以及在天主內,有不限定的「有」,但這是絕對的「有」而與本質相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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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2,150, n.848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07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7. 那直覺的,不限定的--(即:無限的)「有」,是開始的「有」是(天主聖)言的「有」,與聖父的思想,所有的區別--不是實在的,而是按祂與(聖)言的關係(理由)而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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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2,150,n.848,1,445, n.490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08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8. 那藉以組成世界的有限之「物」--「有」,來自兩種元素,那就是:(一)來自有限的實在的境界;(二)來自開始的「有」,那就是賦予這同一境界物的形態的「有」--(即天主聖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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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346,n.45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09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9. 直覺的對象--「有」,是萬物開始--(肇始)--的現實(行為)--「有」。開始的「有」,是一切可以認識的以及自立體的開始:同樣是天主的開始,那是指:天主為我們所認識:是一切受造物的造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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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3,73,n.1235; 1,229,n.287ss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0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0. 可能的「有」(Esse virtuale)--(即:含有餘力的有)--與無界限的「有」,是萬有中的「第一有」與「極單純的有」,不由其他之「有」所組成,且在這組成物的本身中,一定常有那「可能的有」。--這是萬有的主要部份,好使萬有,和思想分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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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221,n.280; 223,n.281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1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1. 有限物之所以為有限物,不是由於積極之物所組成,而是由於自己的界限所組成。無限物--(即:無限有)--之所以為無限物,是由積極之有--(實有)--所組成;但有限物之所以為有限物,既由物之界限所組成,故是消極之「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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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708,n.72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2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2. 有限的實物,並不存在,但天主加以有限實物的界限,使它存在。--開始的「有」,成為一切實物的要素。--那使有限的本性,成為現實的「有」,與有限實物本身,結合在一起,而與天主分割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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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658,n.681; 1,399,n.458; 3,346,n.142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3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3. 在「絕對之有」與「相對之有」之間,並沒有介於自立體與自立體之間的「東西」,但有另一更大的「東西」;這就是一個「絕對之有」,而另一個,卻是絕對的「沒有」。但後者便是「相對之有」。但當擺上「相對之有」時,並不增加「絕對之有」;因此,絕對與相對之有,絕對不是獨一的自立體,而是獨一的「有」;而在這個意義下,「有」沒有任何區別,反而共有一個「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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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5,9,C.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4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4. 「開始的有」--有限有的第一要素--乃是出自屬神的抽象(行為),而那有限實物,即那世界所賴以組成的一切實物,乃是出自屬神的想像(之力)。(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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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408,n.46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5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5. 絕對之有--創造世界者的第三個作為,是屬神的綜合(行為),那就是:兩個元素的合一,即:開始的有--一切有限物的共同開始,以及有限的實物,即那各種不同的有限實物,是同一「開始之有」的不同名詞。一切有限物之受造,全賴於這一種的結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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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408,n.46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6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6. 「開始之有」,透過屬神的綜合,從理智而論,並不像是「不能領悟的有」,但對有限的實有而論,祇是像「本質」一樣,致使那有限之物,主觀地,並實際地存在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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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410,n.46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7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7. 天主造物,做成了一件事,即:完整地,把受造物,完全置諸現實境界:為此,這裡,這(「創造」)的行為,不是為(天主)所做的行為,而是為(天主)所「放置」的行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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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350,n.41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8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8. 那天主也用以在受造物上愛慕自己的愛,以及那天主用以決定自己要創造(萬物)的理由,組成倫理般的強迫性,而這種強迫性,在至完善的「萬有」身上,常會導致(現實)效果:因為這樣的強迫性,祇有在多數不完善者身上,才仍會成為猶豫不定的完整自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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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49,n.51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19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19.「言」是那看不見的資料,那世界上的萬物,如智慧篇所載,即用這資料而造成的(智:十一,十八)。(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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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109,Lezione 3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0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0. 人靈由生殖而繁殖,而受孕,從不成全的等級,即從感覺的等級,進而至於成全的等級,即進而至於有理智的等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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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Psicologia, lib.4, n.656; Teosfia,1,619,n.64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1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1. 當它成為覺官可見時,那從前只用觸覺,祇因自己的結合而感覺的「原始」--(覺官),如今就兼具理智,被昇格到更高貴的地位,變了本性,而成為有理智者、自立者,不死(不滅)者--(靈魂)。(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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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Antropologia in servizio della seienza morale, lib,4,c5,n.819; Teosfia,1,619,n.64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2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2. 對思想而論,這不是不可能的--即:由於天主的全能,這可以成為可能的,即:那有理性的靈魂,跟那有生命的肉體分開,而那肉體本身,這是生活著;這就是說:那有生命的「原則」,還留在肉體本身內,作為那純生命體的基礎,因為從前那「生命體」--(生命原始)之在於肉體內,就好像附屬品一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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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1,591,n.621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3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3. 死人的靈魂,於本性的情況下存在著;因此,她就好像不存在一樣;因為她不能在自己身上,實施任何回憶的工作,也不能有自我知覺--(良心);她這種情況,可能被稱為像永遠的黑暗,永遠的睡夢狀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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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dicea, 38,Apend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4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4. 肉體本質性的形狀--(容貌),是靈魂的效果,以及她的作為的內在發洩:因此,肉體本質性的形狀(容貌),並不就是靈魂。--靈魂與肉身的結合,原本地在於自動自發的知覺,籍此知覺,那主格便直接透視觀念,而在她在此知覺內,透視她的本質之後,就肯定說:這是(有象)可覺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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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Psicologia, pars II lb.1 c.11, n.849; Aeosfia, 5,377, c.53 art.2 §5, 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5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5. 至聖聖三的奧蹟,一經啟示(予人),人即能用純思考的證理,來證明祂(這奧蹟)的存在;雖然這種證理是消極性的、間接的,但可藉著這種證理,使真理本身歸屬於哲學領域,而像其他真理一樣,成為科學上的命題。假設這命題本身,受到否認,那麼,那純理智的神學道理(主張),不僅仍是不完全的,而且,也因充滿著各種方面的愚蠢而告消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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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155-158, n.191 193s.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6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6. 至高無上的「態型」(Forma)有三,即:主觀性、客觀性以及聖潔性;換言之:實際性,理想性,以及倫理性。如果它們轉變成為「絕對的有」,那麼,它們除了像那自立的活生生的位格以外,不能予以領悟的。----(天主聖)「言」之所以為天主聖言,因為祂是被愛的對象,而不是因為祂是(聖)言,這就是說,那在自己內存在的對象又藉自己而受到認識者,就是(第三位)天主聖神。(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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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sfia, 1,154,n.190.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7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7. 在基督的人性內,那人性的意志,為聖神所劫持,來依恃那「客觀的有」,那就是(聖)言,使這意志本身,把人的統治權,完整地交給祂,而這聖言,便以自己的位格方式,來攝取它,使祂與人性,合而為一。因此,人性的意志,在人性內,缺少位格性的存在,而且,既然在其他人身上具有位格,則在基督內,自也保留著祂的本性。(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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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1,lez.8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8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8. 在基督(徒)的道理內,聖言--天主的「標誌」與「面容」--(肖像),已被銘刻在所有信主,而領受基督洗禮人們的心靈裡了。--(聖)言,那就是:被銘刻在人靈上的標誌,在基督徒的教誨裡,是(無限的)實有,本身就是顯明的「實有」!這就是我們後來所知的,是至聖三的第二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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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alla filosofia, n.92 et nata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29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29. 從那唯有真理的公教會的道理看來,我們想這樣猜想,絕不是見外的,即:幾時基督把餅與酒的本質,成為自己感覺原則--(感官)--的邊界,並以自己的生命,賦予生命,那時,在聖體聖事中,那餅與酒的本質,就成為基督的真肉身與真(聖)血:差不多在這方式下,那餅和酒,真正地,被變了質,成為我們的體,我們的血,因為它們成為我們感覺原則的邊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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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5, lez, 8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0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0. 餅酒一經變質,就能理會:某些就在基督本身內所組成的、不分開的,同樣又是榮耀部份,被加到基督光榮的肉身上。(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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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5, lez, 8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1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1. 在聖體聖事內,由於字面的力量,基督之體與基督之血之臨在,祇按那適合於餅酒變質的衡量而已;而基督之體的其他一切之臨在於聖體聖事內,是藉著共同的連帶關係。(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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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8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2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2. 因為,「誰不吃祂的肉,與不喝祂的血,在他內就沒有生命」(若:六--五四)然而,誰若領了水洗,血洗或願洗而逝世,則一定獲得永生,所以,(我們)該說:對於那些在此生,不吃基督體血之人,在來生,就在死的一剎那,就會吃到這個天糧。--因此,基督下降陰府時,在餅與酒的外形下,也給那些舊約的聖人門領聖體,好使他們合適地,看見天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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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238,lez.7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3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3. 當魔鬼佔有(禁)果時,祂們想進入人(原祖)內,如果他吃了禁果。因為,如果把食品轉變成為人的有生命的身體,那麼,祂們自己,就能自由地進入那有生命的體內,那就是:進入人的主觀生命內,也就這樣,祂們可按祂們原定的計劃,去處置他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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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dicea, 191,lez. 63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4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4. 為了預先保留真福童貞瑪利亞,不染原罪起見,祇要使那絕小的,不朽腐的-(無罪污)-精子,留在人體內,就夠了;也許這為魔鬼自己所疏忽了,因為童貞瑪利亞,就從這不朽腐的-(無罪的)-一代代傳遞下來的精子,在自己的時候,出生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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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193,lez.6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5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5. (我們)越是注意那在人身上的成義程序,那聖經的說法,也越是顯出適合,即:天主遮掩罪過,或天主不算(人的)罪過。根據聖詠三十一篇第一節的說法,那「蒙赦免的罪惡-(不義)」與那「被遮掩的過犯」之間的區別,似乎是這樣的,即:前者是指那些自由的本罪,而後者是指那些屬於天主子民的,並無貽害他們的不自由的過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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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rattato della consienza morale (Filosofia morale, pars.Ⅲ), lib.1,c.4,art.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6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6. 超性界之被組成,是由於在本身實際方式的圓滿上的表現;而這種「表現」的效果,便是天主化的「感覺」,但這種天主化的「感覺」,開始於今生,組成信德與恩寵的光亮,而在來生,才會完成而產生(天堂上的)榮耀之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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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Filosofia del diritto,vol 1-2, pars 11,n.674,676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7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7. 使靈魂成為理性的第一亮光,便是「觀念」之光;那第二的亮光,雖然也是第一的亮光,但並不是純「觀念」之光,而是自立生存的,是活生生的。它潛藏了自己的位格性,祇顯示自己的客觀性:但誰若見到第二個光(那就是天主聖言),那麼,縱然,他藉著鏡子而在糢糊中見到,也就是見到天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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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alla filosofia, n.85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8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8. 天主是使人見到而永感真福的對象,因為祂是外在工程的創造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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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dicea, n.672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39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39. 那在受造物身上所表現的(天主的)智慧與善良的跡象,是為那些面見天主者所必需的;因為它們(這些跡象)本身,被集中在永遠的「鏡子」裡,而成為他們(面見天主者)能夠面見天主的一部份,且它們本身增加面見天主者,永遠讚美天主的讚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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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ntroduzione del Vangelo secondo Giovanni commentata, n.674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40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40. 既然天主不能透過榮耀之光,整個地把自己供給有限的人們分享,所以祂除了按那有限的有理性者的理智所能適應的方式之外,不能把自己的本質,啟示於面見天主的人們而予以分享。這就是說:天主向他們所顯示的祇按天主和他們的關係而言,即:天主對他們而言,是他們的造主,照管者,救贖者,祝聖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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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Teodicea, n.677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41    |
標題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死後」裁奪(Decr. Post obitum)--公元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內容 | [教會所施予的懲處,由教宗欽定者:]聖職部判定上述的各項命題,按作者的原意,該受懲斥與取諦,一如藉此普遍性的裁奪,所譴責的,懲斥的,而受取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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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對洛斯彌氏的裁奪 3201-3241 |
編號 | 3245    |
標題 |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自由是自然界-本性界-最卓越的「善」-(福利)-也是具有悟性或理智者獨享的專利;它賦予人如此卓越的地位,竟使人自己的主意,在自己的手裡,而獲得自己做事的權力。但這樣的地位之所以如此卓越,是因為人按理智做事……固然,人之所以為人,全在於順從理智,行倫理善工,直歸自己的至高無上的宗向。可是,同樣的人,能偏向其他一切歧途,欺詐,迫害美好的理想(肖像),擾亂應有的秩序而自甘墮落,至於死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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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46    |
標題 |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沒有人,更高聲地宣講自由,也沒有人比公教會,更恆性地主張自由,她竟保衛自由……像保衛自己的教義一般。不但如此,教會為了攻斥各種反對自由的異端起見(這裡,本通牒列舉馬尼該異端,脫理騰公議的反對者、羊森派、命運派,(茲從略)),負起保衛自由的任務,並力爭自由,視之為人的偉大福利(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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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47    |
標題 | 論自然律-(性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人為何需要律法?這個理由,就在於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要使我們的意志,不要與正直理智相牴觸;這是第一個原因,也是應該追求的基本原因:其實,那律中之律,就是自然律,它是被寫被銘刻在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這就是人的理智的本身,命人行善避惡。但這條人的理智的規定,若不是因為有一個高於理智的聲音,以及作為理智裁判者的存在,使我們的理智與自由,該予以服從的話,那就不能具有律法的力量。因為這既具有律法的力量,那全靠權威來賦予人義務與權利;這就是說:自然律應該真正具有給人規定義務、分清權利的權力,同樣也該擁有賞善罰惡的權力。誠然,假設那至高無上的立法者-天主自己,不給人做事的準則,則以上種種,顯然不能在人身上實現。所以結論是:那自然律就是永律的本身,銘刻在所有運用理智的人們心理,使人們傾向於應做的行為,應抱的目的(終向),那就是創造全世界與亭毒全世界者的永遠理由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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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48    |
標題 | 論人的律法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每一個人身上的理智與自然律,使那為了民眾公益所頒佈的人類法律,在社會人民中,產生同一效果。 從人的法律中,有些法律的「善」或「惡」,是出自天性(本性);而這種「善或惡」的決定,絕不是出自人們的原則…而是更好說,超越乎人類的社會之上,且完全出自自然律法,因此,理應再說一遍:這是出自永遠的律法…但有些國法,並不是直接地,近近地出自自然律法(性律),祇是間接地,遠遠地與性律有關,而且,它們所規定的各項條文,也無非是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而與人性有關……事實上,人的法律所包括的,就是這些由合法權力所規定的,合乎明智人的生活準則…從此可知:這些人的自由的生活準則,完全建基於天主的永遠律法;而且,這些生活準則,不僅是為個人,也是為人與人之間的公共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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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49    |
標題 | 論人的律法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為此,在人類社會中的真正名實相符的自由,不是在於「你做你所願意的」……而是在於「你能藉國家的法律,能更容易按法律所規定的(規則)生活」。那些統治者的自由,不是在於「能冒昧地,發號施令,為所欲為」…而是在於「使人的法律力量,都該被了解是出自永遠律法,並使人的法律所規定的一切,都包括在永遠的律法內,而把永遠的律,看作一切法律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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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50    |
標題 | 論良心自由與容忍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那所謂的良心自由,大大地為人所宣揚了據人所了解的,良心自由,就是等於人可以恭敬天主,或可以不恭敬天主;這從上面所舉的證理上,是可予以折服--但也可作這樣的了解,即:人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內,按良心的職責,順從天主的意願,做祂所命的事,毫無阻礙之處。誠然,這才是真正的自由,這才是配做天主子女的自由;它非常正經地,保衛人格的尊嚴;且它絕非威武凌辱所能予以屈服;這種自由,常為教會所期望,也特別為教會所珍惜。宗徒們所不斷為自己所爭取的,也就是這一種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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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51    |
標題 | 論良心自由與容忍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是的,[教會]所頒佈的律法,莫不是真實的、正經的律法;但教會並不擯拒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同樣),公眾的權力--即國家的權力----為了避免更大的禍害,或為獲得或為保存公益起見,也該容忍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最具先見之明的天主自己,雖然是無限善良的,全能的,但也讓世界發生罪惡之事;其目的,一面是為避免更大的惡事,而在另一面,是為使更大的善事,不致受阻。同樣執政者,在治理國家的事上,也該效法世界的管理者--天主。況且,人的權威,既不能禁絕一切的惡事,自該「多多加惠,而讓有些惡事,不受懲罰;但這些惡事,將藉天主的先見之明(上智),得以昭彰而受到應受的懲罰」(S.Aug.De libero arbitrio,Lib.1,n.41,PL.32,1228.c)。 雖然如此,在這種情形下,若為公益起見,且祇為了公益起見,人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容忍地容忍惡事,但它不能,也不應該贊成惡事本身或願意惡事之發生,因為惡事本身,既是缺陷--(缺去應有之善)--自與立法者竭盡所能,所願所應維護的公益相牴觸。而且,就在這事上,人的法律,也必需以天主為自己效法的榜樣,因為是祂讓世界上存在著罪惡;但「祂既不願意惡事之發生,也不願意惡事之不發生,但願讓惡事發生,而這是好事」(多瑪斯神學大綱:命題一,問題十九,九節,第三款)。這就是天使博士,對容忍惡事的意見綱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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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52    |
標題 |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所以,從上述所得的結論是: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於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相仿地,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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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53    |
標題 |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幾時受迫或面臨這樣的困境,使以不公義的暴力來佔領域市,或強迫教會,放棄應享的自由,那時,人可以尋求他國來予以節制,使行動獲得自由:蓋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不是一種無節無制的不正當的自由,而是一種為了公益,不得不尋求的救援,而且,這樣做法,祇是在惡霸橫行不法的地方,使權力的正經運用,不致受阻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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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54    |
標題 |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再進一步,即使人甘願國家的處境,受到民眾力量所節制,那就本身而論,也不是失職,但須顧全公教會對於公眾權力的來源與使用的道理,那就行了。從各種共和國的政體中,任何一種政體,若就本身而論,適合於民眾的利益,那麼,教會固不會予以吐棄,但教會願意,任何一種政體,一如本性所要求的(所命令的),都該在「不凌辱任何人,尤其要在不侵犯教會的一切權利下」成立,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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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55    |
標題 | 國民自由範圍的道理撮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自由通牒--公元一八八八年六月廿日 |
內容 | 誰若願意自己的民族,不為任何人奴役,也不屬任何外人管轄,那麼,祇要他能顧全公義,教會也不予以懲斥。最後,教會對那些願意使國家在自己的法律下生活,並使國民的享受,日益增多的人們,也並不予以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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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自由通牒 3245-3255 |
編號 | 3258    |
標題 | 論孕婦開刀殺死胎兒事(ASS 22[1889-90]748)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四(十九日) |
內容 | 在公教會的學府裡,不能妥善地教授人,說:可以舉行外科手術。換言之:那所謂「開刀殺嬰手術」,是不許可的,一如本部於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廿八日所宣佈的(Cf.ASS17[1884]556),而且,任何直接殺死胎兒或直接殺死孕婦的開刀手術,都是不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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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
編號 | 3260    |
標題 |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
內容 | 真福若瑟,為何被指名為教會主保,而教會也實在受到他的多方保衛與照顧,其原因及其特殊理由是:因為若瑟是瑪利亞的丈夫,是被認為:耶穌基督的父親。因此他擁有一切尊位,一切恩寵,一切榮耀。一定的,天主之母的地位,是高高在上,莫能望其項背,但若瑟與至福童貞瑪利亞之間,因有丈夫的束縛,故他一定無疑地被提拔到那天主之母所到達的,無人能望其項背的最卓越的地位。蓋夫妻之間的關係,按本性而論,必需「門當戶對」,恩寵相等;職是之故,若天主把若瑟作為童貞瑪利亞的淨配,那一定叫他,不僅作為她生活的伴侶、童貞的見證,聖德的干城,且也使他因著婚約而分享她的卓越尊位。 同樣地,若瑟的地位,一定卓越無比,因為他,由於天主的旨意,作為天主聖子的侍衛,而被人當作「父親」看待。因此,天主的聖言,謙卑地,屬於若瑟權下,聽從他的話,予以子女對父母的一切尊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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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
編號 | 3261    |
標題 |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
內容 | 從這雙重的尊貴地位,自然產生出來的是家長的職責,而使若瑟成為天主的管家,成為天主之家的合法的、自然的看守者,照顧者、保衛者。事實上,若瑟在生之日,常善盡這些職守,死而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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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
編號 | 3262    |
標題 |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
內容 | 況且,那若瑟以父權所管理的那個聖家,包括教會的雛型。至聖童貞瑪利亞,以耶穌基督之母的身份,作為所有基督徒的母親,而在加爾瓦山上,在贖主的極大的苦難中,生產了他們(一切基督信徒);同樣地,耶穌基督以眾基督信徒的長兄身份,而眾信徒,而過繼及救贖的緣故,大家成為基督的弟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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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
編號 | 3263    |
標題 | 論聖若瑟,對人得救的地位與職責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雖然多次通牒--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
內容 | 從這種種事實,就可了解,為什麼聖教會,要用一種特殊的方式,敬奉至福聖祖(聖若瑟)為眾信友的主保的理由;其實,教會由信友組織而成;而教會是遍佈大地的大家庭;而對這個大家庭,瑪利亞的丈夫,耶穌基督的(義)父,擁有父親那樣的權力。所以,這是相宜的,且為真福若瑟,是非常相稱的,即:聖若瑟,從前管理納匝肋聖家,供以一切所需,且非常聖潔地予以保衛;同樣,他如今在天上,(也)護佑基督的教會,並(竭力)予以守衛(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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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加默拉總主教之覆文 3258-3263 |
編號 | 3264    |
標題 | 論彌撒酒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馬賽主教覆文--公元一八九O年七月卅日 |
內容 | 在法國各地,尤其在南部一帶,有一種做彌撒用的白葡萄酒,若不加入一些酒精,則不能長久予以保存。 [問題一] 試問:可以這樣加入一些酒精麼? [問題二] 如果可以的話,那麼,可以准予加入多少酒精呢? [問題三] 如果可以加入酒精的話,那麼,這酒精,是否需要由葡萄汁所釀成? 答案(由教宗於七月卅一日欽准):祇要所加入的酒精,是由純葡萄汁所釀成;加入的量,不超過原來葡萄酒的百分之20;而且,祇要在葡萄酒剛剛釀成後不久便加入適量酒精,則仍不妨礙作為做彌撒用的葡萄酒。 |
編號 | 3265    |
標題 |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內容 | 私下地佔據財物為己有,乃天賦予人的權利…何況,人類也沒有專靠國家照顧的理由,因為人類之存在,早在國家之先,在任何國家尚未被建立之前,人類即擁有天賦權利來自己維持生活,保養身體…因為保存和改善生活所必而的事物,都由土地大量的供應;但若無人類的種植管理,那也不能有所供應。因為要獲得自然界的利益,人們該費許多心血和體力。因此,他們所經營的自然界的一部份,與他們(本人)已有密切的關聯,蓋在這部份上,他們留下了自己人格的烙印;所以這一部份,理應歸他們所有,決不容他人以任何方式,來侵犯他們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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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新事通牒 3265-3271 *繼由約十一世之「四十年」通牒以及若望廿三世之「慈母與導師」通牒加以闡述無遺(參閱:*3725ss*3935ss)(ASS 23[1890-1] 643ss) |
編號 | 3266    |
標題 |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內容 | 這種每個人固有的權利,如果與人類所有家庭生活的責任,連接起來而論,那將顯得更堅實了…那麼,我們所提示過的,由自然賦予每人的所有權,對一家之長來說,更是必需的了。蓋一個人,在家庭社團中的責任愈大,他們的權利,也愈結實。自然律使家長供給子女生活的一切必需品;同樣,從人性本身,加以推論,子女既反映、並在某種形式下,引伸父親的人格,因此作父親的,自然希望親生子女,能相宜地度生、免遭窮困的厄運。但要達成這一點,除了把有生產力的產業,傳給後代繼承之外,別無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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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新事通牒 3265-3271 |
編號 | 3267    |
標題 | 論私產權及其運用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內容 | 財產的正當所有權,以及財產的正當使用權,應予以分別清楚。上面我們已經說過:財產的私有權,是人類的天賦權利;這權利,尤其在社會生活中,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需的… 如果要問:該怎樣使用財產,則教會將毫不猶豫地答覆,說:「對於這問題,人類不該將身外之物,視為私有,卻當視為公有,即在他人的急需中,該慷慨地分施予人,所以(保祿)宗徒說:「至於今世的富人,你要勸告他們,不要志高氣傲…但要甘心施捨,樂意通財」(弟前:六,十七--十八)(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二之二,六六題,二節」。當然,這不命人,拿維持自己和自己人所必需的東西,來幫助他人;也不是命人,把那些為保持相稱自己地位和體面所需的東西,來分給他人…但滿足了需要,適合了體面以後,便該把剩餘的東西,分給窮人:「你們只要把杯盤裡面的施捨了,那麼,一切對你們便都潔淨了」(路:十一,四一)。其實,除了絕端的急需之外,這些責任,不是出於公義的要求,而是出於天主教的愛德,法律的確,無權可以予以要挾的。但基督的法律和裁判,走在人為的法律和裁判之前,祂用許多方式,鼓勵慷慨施捨的習慣:「施與比領受,更為有福」(宗:廿,卅五)。對窮人施行或拒絕慈善,將判為基督本人的施行或拒絕:「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作的,就是對我作了」(瑪:二五-四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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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新事通牒 3265-3271 |
編號 | 3268    |
標題 | 勞工的權利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內容 | 人類的勞動,有兩種天然的特性:(一)勞動是有個人性的。因為勞動的能力,依附著個人,完全為他所有,而由他運用,為他的利益而存在。(二)勞動也是有必要性的,因為人類必須用勞動的果實,來維持生命,而維持生命,卻是天賦的,不可推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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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新事通牒 3265-3271 |
編號 | 3269    |
標題 | 勞工的權利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內容 | 如果單就勞動的個人性而論,工人固可自由訂立低微工資的契約,正如他可隨意工作,同樣也可接受工作的低薪,甚或分文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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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新事通牒 3265-3271 |
編號 | 3270    |
標題 | 勞工的權利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內容 | 但勞動的個人性與必要性,若連合在一起而言,則又當別論了。因為在理想方面,這兩個性質,固屬不同,但在現實方面,卻二者不可分離。事實上,保持生命,是每個人都有的責任;誰若不負起這個責任,那就是犯罪。從此必然的結果:就產生了為保存生命應得必需品的權利;窮人除非用勞動來賺得工資,便無法獲得他的生活必需品。 因此,工人和僱主,雖不自由訂約,同意於工資的規定;但其間常存有自然法的成份;而這自然法的成扮,比訂約人的自由意志,更為重要,更為優先,那就是:工資應該相等於能夠維持工人樸素而合宜的生活。工人如果迫不得已,或因被更大禍害所威脅,而接受僱主或包工頭所強迫、縱然不願而非接受不可的殘酷條件,那麼,這是強暴的壓迫,正義必要為他們喊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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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新事通牒 3265-3271 |
編號 | 3271    |
標題 | 勞工的權利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新事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內容 | 工人的工資,如果為維持自己以及妻子兒女的生活,還綽綽有餘,則他們便會注意到節約,知道儲蓄,而人的天性,也會督促他們省下一部份費用,為自己積成一宗小小的產業。誰都知道:除非遵守財產私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則別無其他有效辦法,能解決現在所討論的勞工問題。因此法律應該擁護私產權,並竭其所能,使大多數工人,成為有產業者… 但為得到這些功效,便不該以苛捐重稅,來榨取私人的財產,因為財產私有權,是天賦的,而不是人為法律所賜予的;國家無權來廢除私有權。(國家)祇能配合公共利益,節制私產的用途而已。所以,(國家)如用重征暴斂的手法,來過份榨取私人的財產,那是不公道不人道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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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新事通牒 3265-3271 |
編號 | 3272    |
標題 | 論二人決(生死)鬥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牧職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
內容 | 無論是由於理智之光所頒佈的神律,或是由於聖經上天主之言所規定的神律,都明明禁止人,除了公共原因之外,殺死人或傷害人,但為自衛所迫者,不在此例。但誰若激引人私鬥,或自願接受私鬥,那就是:他們不為任何需要所迫,蓄意付出力量來奪取生命或至少使對方受傷。但為兩方面的神律所禁止的,是:不准任何人,冒昧地,把自己的生命,置於嚴重的顯明的危險中而不顧,因為這是惻隱的天職,或善心的愛德的理由所勸導的。而在二人決鬥的本性中,卻完全包含著這種盲目的冒昧以及這種「輕生」的妄行。因此,這是昭然若揭,誰也不能懷疑:誰若私下地二人決鬥,則雙方都自願陷於殺人或被殺的危機中,犯罪深重。此外,這幾乎是一種瘟疫,使人民的生活紀律鬆弛,而使公共的國家秩序紊亂,因為,如果人民准予這樣放肆,則誰都認為:人人都可私下地,用自己的暴力,用自己的手,來爭取自己的榮譽,來為自己報仇雪恥…(那還成什麼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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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牧職通牒 3272-3273 |
編號 | 3273    |
標題 | 論二人決(生死)鬥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牧職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
內容 | 而且,對那些自願接受挑戰的人們,也沒有怕懼的正當藉口,說:若不接受挑戰,則怕自己將被庸人視為懦弱者。因為,假設人的職責,該受虛假的庸俗的意見所左右,而不用永遠的、正直公平的準則去衡量,那麼,在那自然的真正的、正經行為與惡行之間,就沒有任何區別了。事實上,縱然那些外教的哲人,也明瞭,也教誨人說:勇敢剛恒的人,該輕視庸俗人的判斷。誰若叫人放棄不義的殺戮,使他顧全自己的,以及他人的生命,那才是公義的聖潔的敬畏者。況且,誰若輕視那些庸人的虛假判斷,誰若寧願忍受他人凌辱的鞭笞,而不願背棄自己的天職,那麼,這種人,志氣昂宇,心胸遠大,迥非那些逞性動武者所能望其項背者。再進一步,誰若正直地予以判斷,則唯有那有切實的剛毅之德的人,才是好漢;我說,「剛毅之德」,那就是名實相符的剛毅之德,那才是真的榮耀,而不是粉飾的欺詐。因為「德行」在於符合理智的善行;一切榮耀,若不合於天主贊同的判斷,那都是愚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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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牧職通牒 3272-3273 |
編號 | 3274    |
標題 | 論瑪利亞為人靈之母,並為恩寵之中保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十月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廿二日 |
內容 | 天主的永(生)之子,雖願接受人性,作為人類之救贖與榮耀,並因此而與人類,將結為神婚,但祂在獲得祂所預簡之母的完全自由同意之前,絕不完成此舉,因為祂母親,好像扮演著全人類的角色,故(聖)多瑪斯亞奎那,論她說得真對!他說:「在(天使)來報告(瑪利亞)的時候,整個人性,(天使)代替整個人性-(人類),期待著童貞(瑪利亞)的同意」(神學大綱,三編,間題卅,一節)。因此,我們真正可以肯定:主-基督固然帶來了恩寵寶庫,因為「恩寵和真理,是由耶穌基督而來的」(若:一,十七)但由於天主的旨意,基督恩寵之分施予我們,必經過瑪利亞之手。正如:人,若不經過聖子,誰也不能到至高無上的大父跟前去,同樣,人若不經過瑪利亞,誰也不能到基督那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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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十月通牒 3274-3275 |
編號 | 3275    |
標題 | 論瑪利亞為人靈之母,並為恩寵之中保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十月通牒--公元一八九一年九月廿二日 |
內容 | 其實,天主曾賜給我們這樣的瑪利亞,因為祂在選瑪利亞為其獨子-(基督)之母時,就完全賦予她「做母親的心腸」,充滿著母愛與慈憫;當耶穌基督,甘願像子之於母,屬於瑪利亞,且聽她的吩咐時,祂就以事實來證明瑪利亞,是這樣的一位慈母;當耶穌基督身懸架上,在門徒若望身上,把全人類托給瑪利亞照顧扶養(參閱:若:十九,廿六-)時,就親自宣揚了這樣的一位母親。最後,當祂以偉大的母愛,懷抱著自己愛子遺體時,她就立即開始對所有的人,盡慈母的職責,親自做了這樣的一位慈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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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十月通牒 3274-3275 |
編號 | 3276    |
標題 | 論焚屍火葬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
內容 | 問題一 誰若在臨終時,雖不是(秘密黨)圬工黨的黨員,也不是追隨他們的原則,但因其他動機,吩咐人,在他自己死後,舉行火葬,那麼試問,這種臨終的人,若不願撤銷他的遺囑。則可否給他施予聖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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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
編號 | 3277    |
標題 | 論焚屍火葬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
內容 | 問題二 為那些由於他們自己的罪過,屍體被焚而舉行火葬的教友們,可否公開地,舉行彌撒聖祭,或私下地,為他們舉祭?同樣地可否接受他們的遺產,作為他們舉祭之獻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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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
編號 | 3278    |
標題 | 論焚屍火葬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
內容 | 問題三 或因命令,或因勸告,或由於職責所在,如:醫師、職員、或協助火葬工人們,可否合作,舉行火葬?至少在緊要時,或為避免重大損害時,可以舉行火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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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279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
編號 | 3279    |
標題 | 論焚屍火葬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瑞士)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二年七月廿七日 |
內容 | 問題四 如果他們不願中止合作,或若他們肯定:他們不能中止合作,為別人舉行火葬,那麼,可否為那些合作火葬的人們,施予聖事呢? 答案- 對問題一:若經過勸告而拒絕不從,則不可施予聖事。勸告他們,或不勸告他們-都該遵守可靠作家所傳授的主張,尤其要注意的,是:應該避免惡表。 對問題二:不可公共地,給那些死者舉行聖祭;但私下地可以為他們舉行聖祭。 對問題三:從來不准許由於命令或由於勸告而正式地合作舉行火葬之事;但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可予以物質式的合作,即:(一)如果火葬之舉行,不是算做一種圬工(秘密)黨的抗議記號;(二)如果在火葬中,沒有什麼本身直接地,以及單純地反對公教會的道理舉動,以及贊成圬工黨的表示;(三)如果那些信友職員,以及信友員工之合作,並不引起人家對公教會之輕視。此外,雖然在上述三種情形,可以讓他們,善意地予以合作,但常該告訴他們,不要直接有意對火葬之事,予以合作。 對第一問題之答案,與上題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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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問題一至三見3276-3278 *致弗利堡總主教之覆文 3276-3279 |
編號 | 3280    |
標題 |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教授應採用的聖經標準譯本]是拉丁通俗本;脫理騰公會議,曾判定該譯本,為「在公開讀經討論、宣講、闡述中的可靠(正確)譯本](參閱*1506);而教會的日常習慣,也常以此為正式譯本。但這並不是說:其他古老教會所尊重的所習用的譯本,尤其是那些古老的聖經抄本,就因此而不受重視。雖然,從這希伯爾文與希臘文的(拉丁)譯本上,很可以顯出原來的聖經意義,但若有所疑慮,或有所糢糊不明之處,則,如奧斯定所勸告的,祇要參閱上述的原文,便可獲益(匪淺)了…(奧斯定:論基督道理,PL 3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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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本通諭的宗旨在於樹立研究聖經的界線,以駁斥「自由學風」(ASS 26 [1893-4]278) |
編號 | 3281    |
標題 |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也擁護教父們的道理。它,一方面,重申脫理騰公會議有關詮解聖經的決議,而在另一方面,宣佈它自己的心意,「務使在信理與倫理上有關教誨基督的道理的事理,該以慈母聖教會,自古迄今所堅持的意義,作為聖經的真正意義,而對聖經真意義真詮解的判斷,也是屬於教會的權威;因此,誰也不得詮解聖經,有違上述的意義,甚或與教父們的公同意義相牴觸」[*1507 30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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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2    |
標題 |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由於這條充滿智慧的法律,教會從不延遲或阻止人去作聖經方面的科學研究;相反地,她還使聖經方面的研究,完全脫離錯誤,並多方予以協助,以得真正的進步。因為任何一位私下的聖經學者,都有他研究的餘地,而在安全可靠的追蹤下,註解聖經,有利地為教會爭光。誠然,在聖經上還缺少定論和定義的一些地方,可能由於上智天主的溫柔主意,好像還等待人去研究,而由教會的裁奪,予以闡明(成熟);可是在那些已成為定論的地方,聖經學者私人,若對普通的信眾,加以更清楚的說明,或對那些博學之士,作更技巧的詮解或對聖經的反對者,作更傑出的證明,那同樣是為教會有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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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3    |
標題 |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在其他地方,(學者)該追隨(依據)信理的類比,並以教會權威所接受的公教道理(主張),作為(詮解聖經的)無上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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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4    |
標題 |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聖教會在宗徒之後,由聖教父們的栽種、灌溉、扶植、牧養、滋養而成長」(奧斯定:駁斥貝拉久書。PL 44,700);所以聖教父們(對詮解聖經方面)的權威,是至高無上的,祇要他們,對聖經有關信理或倫理的道理證據,眾口一詞,表示同樣的解釋:因為由於他們對聖經詮解的一致性,就可顯然顯示,這種詮解,是按公教會的信理,由宗徒傳授下來的…但並不因此而認為:這是阻塞了詮解聖經學者的研究途徑;蓋他們若有正當理由,他們儘可加以追究、闡述,甚或另作進一步的詮解,祇要虔誠地尊重奧斯定的明智主張,即:若沒有禁止堅持聖經原意的理由,或若沒有被迫放棄原意的需要,決不放棄聖經字面的,顯明的意義(參閱:奧斯定:詮解創世紀,八卷、七章十三節,PL.3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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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5    |
標題 | 論講解聖經時所該依據的權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固然,其他註解聖經的公教學者權威,比較次要,但因他們對聖經方面的研究,不斷促進教會方面的進步,故他們的對聖經的詮解,也同樣具有應有的光榮;事實上,我們儘可乘機採用他們的詮解,來推翻多種的邪說,來解開多方面的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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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6    |
標題 |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聖經學的教授以及神學士,都必需認識,那正典聖經原始寫作用的文字…而那些專務聖經的學者,還該在批判技術的真學科上,具有更博更實用的學識:否則的話,那虛偽失實的技巧,會帶來宗教方面的損害;蓋有些地方,祇由於所謂內在的理由,如:經卷的來源、完整性、及其權威,無法予以正確的評判。反之,在有關史實的問題上,像這種經卷的來源及其保存方面的事實,顯然可以歷史方面的證據,盡最大的努力、攢研、來予以推敲和追究。但在實際上,那些內在的理由,一般說來,對聖經而言,是不會多的;而且,即使有的話,也不過用來作為一些「引證」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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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7    |
標題 |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對本性事物的認識,將有助於聖經學者的研究工作,蓋他也可利用這種認識,更易揭示,或駁斥有人對聖經方面的誤解。的確,在神學士與物理學士之間,沒有真正的矛盾存在,誠如聖奧斯定所訓示的,他們各有各的範圍,「不要冒昧地肯定他們所不知者為「知」,就行了」(奧斯定:論創世紀:PL 34,233)。但若他們有所異同之處,則可總而言之,遵守同一聖人的「規則」,一如神學士所應該的,他說:「凡他們能從事物的本性,以真實的證據來予以證實之處,我們該顯示:這與我們的聖經,並不牴觸;但在他們的書卷中,若他們有所發表的,是與我們的聖經,即與我們的信理相牴觸的,那麼,我們也可用一些證理來予以證明,或乾脆毫無猶豫地相信:這一定是最虛偽的。(奧斯定論創世紀:PL 34,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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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8    |
標題 |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對上述「規則」的公正問題,我們應首先予以考慮的,是:那些聖經的寫作者,或更真實地說:『那藉他們(寫作聖經者)本人說話的「天主之神」,不願意他們把它們(即:聖經寫作者對有形事物的密切組織的描寫),來教授予人,而對人的得救,一無益處』(奧斯定論創世紀:二卷九章七節PL 34,270)。為此,他們有時候所描寫的,所討論的事物本身,不是直直探討物性的本身,而是用一種變通的方式,或是像普通人的說法,通過這事物本身,來表明時代,並像今日最有學問的人中,也有用平常的語句,來談論日常的生活。既然,用通俗的語句、主要地、原本地、所表達的,是屬於覺官的事物,那麼,相仿地,聖經的寫作者,(也如天使博士所訓示的),「所採用的筆法,是屬於有象可覺之事」(神學大綱,上編七十題一節之三)換言之:天主自己同人說話時,是按人們的理解力,以人的方式,來表示達祂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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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89    |
標題 |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至於聖經方面的辯護工作,固宜努力從事,但對每一位教父,以及後代聖經學者所發表的聖經詮解,不該過份予以衛護,因為他們的見解,曾是一時一地的見解,而他們有關物理方面的判斷,也許不常根據真理,而他們當時所主張的若干學說,已不為今日之人所贊同。因此,我們對他們詮解,要用心予以辨明:何者實為他們所傳授,作為有關信理或信理密切連繫的詮解,何者為他們所一致贊同的詮解。因為「在那些與信理不關重要的事理上,聖人們可有不同的見解,一如我們一樣」(多瑪斯:Comment. In Sent.Lib.2,dist.2.q.la.3) -這是聖多瑪斯的主張。他在別處,又很明智地說:「我認為,這樣做法,更為安全,即:凡哲學士所公認的而與我們的信理,不相牴觸的主張,雖然有時候,在哲學士的名義下,被介紹來了,我們也不該像信理的信條那樣的,去予以肯定,也不該像那相反信理的邪說那樣的,去予以否定,以免此世的明智人,乘機輕視我們的信德道理」(多瑪斯:Declaratis 42 q.ad mag. Ord.Proem. Opusc.10 ed.R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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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90    |
標題 | 論為何運用科學來詮解聖經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以上這個主張,若被應用到類似的學科上,尤其在歷史方面,必大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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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91    |
標題 |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固然,這是可能的,即:有詮解,對聖經版本的描寫不大正確,但除非有些地方,已有合理證明,則那該審慎予以判斷的地方,也不該立即予以肯定。此外,這也是可能的,即:有些地方的原來意義,尚有猶豫兩可之處;對解開這一種的死結,那些最佳的註解規則,大有用處;但若說天主的默感,祇限於聖經的某些部份,或若承認聖經的寫作者,曾犯了錯誤,那麼,這是完全不合理的。因為他們的理由,也不該予以容忍,蓋那些藉以解決疑難的人們,也就無疑地說,天主的默感,祇限於有關信理與倫理的事理;除此之外,那就沒有什麼默感了;殊不知他們這種想法,是虛假的。原來,當論及(聖經)所主張的真理時,並不應該如此追問:天主說了什麼,但更該思考:天主為什麼說了這些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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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92    |
標題 |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事實上,所有為教會所接受為正典聖經的一切經卷以及全部經卷,連同自己的部份,都是由天主默感而寫成。但若說:天主的默感,可能有一些錯誤,那是多麼不合理的說法;是以,天主的默感-啟示-本身不僅沒有任何錯誤,而且,那是必然的,即天主-無上真理,絕無絲毫錯誤的作者,一定還要消除並擯棄一切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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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93    |
標題 |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教會的信理,自古迄今,永恒不變,也先後為弗勞楞斯(*1334)與脫理騰(*1501 ss)兩大公會議,以莊嚴的決斷所定斷的,最近又為(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所堅定,並更明析地予以宣佈,絕對地公告,說:「舊約全書與新約全書,都以天主為作者」[*3006]。因此,那沒有多大關係,即:聖神曾用人們,作祂書寫的工具;這不是被作為好像首先寫作者,而是被作為受靈感的寫作者;這種受靈感的寫作者,可能有什麼(錯誤)不實之處。因為(聖神)自己,以超性的德能,如此激勵他們,感動他們去書寫,並如此助佑他們書寫,使他們(書寫者),祇寫祂(聖神)所命令的一切,且使他們在心靈裡,正直地懷著思想、願意忠實地予以書寫,而以不能錯誤的真理,合適地予以表達出來:假設天主不這樣,那麼,天主自己,就不是全部聖經的作者了… 再者,所有的教父與聖師,都十分相信:那由書寫者所寫出來的聖經,完全沒有任何錯誤,因此,若在少數地方,似乎有什麼矛盾,或似乎有什麼不相似…那麼,他們就專心研究,不厭其煩地、虔誠地設法彼此予以解釋與協調;他們一致同意相信:那些經卷與全部經卷以及每一經卷的每一部份,同樣都是天主的話,而天主自己,藉著聖的寫作人,在說話,絕不能有什麼與真理牴觸之處。從前聖奧斯定,所寫於熱羅尼莫的話,該為眾人都有用。他說:「假設在那些聖經中,我遇見什麼似與真理牴觸之處,那麼,這不外乎是抄本錯誤,或翻譯者,沒有明瞭聖經所說的,或我完全不了解那不是不清楚的地方…」(奧斯定致熱羅尼莫書,一章三節PL 33 2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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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94    |
標題 | 論聖經的靈感及其不錯誤性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極上智的天主--公元一八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事實上,有許多有關道理一類的地方,久為人議論不休,被誇為:與聖經牴觸,但到如今,已真相大白,完全沒有人再說什麼話了。同樣地,聖經也有不少地方(不是真正地有關信理與倫理的準則),曾為從前的人所曲解,但經近人的研究之後,便予以更正直更嚴格的詮解。這就是說:時間會消除(人)見解(方面)的錯誤;但「真理恒存,萬古常新」(3 Esra,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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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極上智的天主通諭 3280-3294 |
編號 | 3296    |
標題 | 論外教人的嬰孩受洗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克利西主教覆文--公元一八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 試問一個外教人的嬰孩,雖有危險,但還沒有到死亡的關頭,能否授予聖洗聖事? 問題二 幾時這種嬰孩,已沒有復生的希望,至少那個時候,能授予聖洗聖事麼? 問題三 假設我人非常明智地懷疑:那嬰孩如今所患的病症,不會痊癒,至少在他到達明辨是非的年齡之前,他必會死去,那麼,這種嬰孩怎樣? 問題四 假設我們疑惑:那個外教人的嬰孩,是否抵達明辨是非的地步:而且如今也沒有機會,給他講解要理,那麼,這種嬰孩到了危險時,甚或到了死亡關頭時,能否授予聖洗聖事? 答案:問題一至問題三之答案,都是肯定的。至於第四問題:傳教士應盡最大的努力,給他講解要理;否則,應在條件下,給他付洗。 |
編號 | 3298    |
標題 | 論開刀致死胎兒以及墮胎事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剛白來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五年七月廿四日 |
內容 | 案情:弟多史醫師被邀,為一個患重病的孕婦診治。他到處注意到:該孕婦,除了懷孕之外,即:「因其胎中有孕」外,沒有其他死症。因此,為他祇有一條路可走,即:設法墮胎-把胎兒取出,好使孕婦,脫離臨終關口而獲救。他就採取通常步驟,準備醫藥用物,動開刀手術;他固無意殺死那孕婦胎中的胎兒,但有意使胎兒活生生地取出;當然,胎兒一經取出,必在短時內死去。 聖座於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九日讀了上述報告之後,立即致剛伯來總主教覆文,說:『不能安全地教訓人,說,任何直接殺死胎兒的開刀手術,祇要為拯救母命所必需的,都可舉行。因為那弟多史的疑惑,在於那開刀手術之合理性;他經常借開刀手術來墮胎,以救那病重的孕婦』。 弟多史問:在這種環境下,他能否安心無罪地舉行開刀手術? 答案(由教宗,於同年七月廿五日欽准):不可以!依據另二個公告,即:(一)公元一八八四年五月廿八日(二)公元一八八九年八月十九日。 |
編號 | 3300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是的[教會]如願追根究底,而就其最近的成聖的原因而論,那完全是精神的(團體);但若你考慮,就其所由組成的子民而言,並就其導致精神恩惠的事物本身而論,那是外在的,而且必需是一個顯明的(團體)…為了這些原因,聖經屢稱教會為「身體」,也稱教會為「基督之體」:「而你們是基督的身體」(格前:十二,廿七)。因為教會是「身體」,所以,教會為肉眼所看見;因為教會是「基督之體」,所以,它是活生生的、行動的、具有生命的身體,蓋[基督]在保衛它,支持它…正如:生物內的生命原則,雖在隱處,完全隱藏著,但在自己各肢體的行動上,(完全)顯示出來;同樣,在教會內的超性生命的原則,也完全從它本身的作用上,明析地顯露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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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1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從此可知:誰若任意幻想、構想教會是隱密的、絕不為人所見的(團體),那麼,他犯了一大危險的錯誤。同樣地,誰若視教會,為一種人的機構。加上一些外在的紀律與禮節方面的規誡(節制),並沒有永久分享天主恩寵的事實,也沒有那些藉以證明它,天天由天主那裡,汲取生命的明顯事物,那麼,他也是犯上同樣的大錯誤。換言之:無論主張:基督的教會,祇由身體組成,或祇由靈魂組成,都是不對的;蓋此二者,都不可能成為耶穌基督的教會。其實,此二者之互相結合彼此擁抱,乃是組成真教會的必要成份,正如靈魂與肉身之密切結合一樣,不得分離。原來,教會不是一個死的身體,而是具有基督的超性生命的身體。正如基督是頭是榜樣;這不是光指基督內的看得見的人性而言…也不是光指祂的看不見的神性而言…而是指一個基督擁有兩個性體,且在兩個有形和無形的性體內;同樣,基督的奧體,若沒有外在的事物,決不是真的教會,因為這些外在可見的事物,由於超性的恩惠以及其他的恩賜,就顯示出力量與生命,而教會便因這些事物的本身理由,以及本來性質,得以滋長,欣欣向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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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2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在辨明與確定(基督奧體)合一的性質上,曾有許多不同的錯誤。誠然,不僅教會的來源,也是它的整個結構,都是屬於由自由意志所組成的一種(團體)。因此,若就它所做的事而論,那就該小心下判斷,而且,(我人)所該追問的,不是一個教會能夠怎麼樣,而是那創定教會者,曾願意在怎樣情形下,合而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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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3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況且,若就教會所做的事而論,則耶穌基督,並未幻想、構想這樣的一個教會,使它包含著許多類似的團體,而是由各地不同的、互相連繫在一起的教會(團體),並同組成唯一的、個別教會,大家唸我們在信經中所信認的:「我信一個…教會」…不錯,當耶穌基督論及建立祂的奧體-教會-時,祂無非是念及祂的教會,並稱它為一個自己的教會:「我將建立我自己的教會」[瑪:十六,十八]。除此以外,誰若想立另一教會,既非由耶穌基督所建立,自然不能是個真教會… 為此,教會應該把那由耶穌基督所得的救恩,以及因此而來的一切恩賜,廣泛地注入所有的人,並該傳遍一切世紀,才行。所以,唯一教會,由於創立者的旨意,必需傳遍各地,永垂千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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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4    |
標題 | 論教會的統一性-因為她是基督的奧體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再者,天主之子決定教會,要做自己的奧體,而祂自己,以「首領」的身份,和它結合成為一體,一如祂所攝取的人體一般…正如基督,曾取一個有死的肉體,來受難受死,自獻(於天父),為償付人類得救的贖價;同樣地,祂擁有一個奧體,而在這奧體,祂使人分享祂的作為,祂的聖德,以及祂的永遠救恩(故聖保祿宗徒說:)「(天主)將萬有置於祂的腳下,使祂在教會內,作至上的元首,這教會就是基督的身體」(弗;一,二二-)。是的,那和祂分開的不連結的肢體,不能不和同一首領結合,而互相連繫,將同時合成一體,誠如保祿所說的:「就如身體只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身體所有的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體;基督也是這樣」(格前:十二,十二)。此外,這個奧體,如保祿所說的,是與基督首領,結合在一起「而歸於那為元首的基督,本著祂,全身都結構緊湊,藉著各關節的互相補助,按照各肢體的功用,各盡其職,使身體不斷增長…」(弗:四,十五-)。為此,如果那四散的肢體,不和其他的肢體,結合在一起,那就不能和那唯一元首-(基督)合而為一…所以基督的教會,是唯一的,永恒的:誰若自相分離,那就不承行主基督的意旨與規定,而自絕於救恩途徑,自趨滅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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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5    |
標題 |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可是,那創立一個教會者-基督,就是創立唯一的教會,換言之:祂所創立的是這樣的一個教會,即:所有將在教會中的人們,都以極密切的鎖鏈,連合在一起,使成為一個民族,一個王國、一個身體,即保祿所說的:「一個身體、一個聖神」(弗:四,四)…但要如此眾多的人,大家絕對地和諧,必需有心靈相合的基礎…[為此緣故]耶穌基督,在教會內,建立活生生的、可靠的、同時也是永恒的訓導層,並賦予自己的權力,而以真理之神,訓誨它,以靈蹟來堅強它,且願意把它的一切教導,一切規誡,作為自己的教導,自己的規誡。 為此,每次這個訓導層,發表訓導,說:這是由天主所傳授的道理,那麼,每一個信徒,都該信以為真,才是。假設這能有什麼虛偽,那麼,那顯然那在人身上的錯誤,應歸於天主自己:「如有錯誤,主,我們是受你的欺騙」(Richardus de s.victore,De Trinitate,lib.1,c.2,PL.196,891D)那豈有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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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6    |
標題 |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正如:若要教會團結一致,成為一個信眾團體,那必需信仰一致,同樣,若要教會合一,成為天主所立的社團,那必需由於神律,擁有統一的統治權,使大家合為一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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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7    |
標題 |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如果伯多祿及其繼承人的權力是圓滿的,至高無上的[正如上面詳加證明的],那麼,這個權力,不可被認為,他們的「專利品」,因為那立伯多祿為教會基礎的-(基督),曾「簡選了十二人,並稱他們為宗徒」(路:六,十三)。正如伯多祿的權力,必須在羅馬教宗身上,永遠存在,同樣,(宗徒們的位,因承繼而獲得他們的正常權力;而使主教的品級,必須構成教會的密切要素。雖然,主教們的權力,不是圓滿的、也不是普及全教會,更不是至高無上的,但他們不該被認為羅馬教宗的代理人,因為他們所擁有的,是自己固有的權力,而他們千真萬確地真可被稱為他們所轄子民的「本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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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8    |
標題 |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可是,主教們的品級,如基督所吩咐的,唯有在主教屬於伯多祿,並聽命於他的情形下,才該被認為:他與伯多祿連繫在一起;否則的話,勢必陷於「烏合之眾」,紊亂不堪的地步。為此,信仰與習慣,必須保持合理的一致;那祇為名譽的緣故,取領先地位,並操心做事,那是不夠的,但還完全必須具有真的無上的權威,好使(自己所轄的)團體,服從他的命令…因此,古人論及真福伯多祿宗徒,傳下不少稱呼,清楚地闡明了伯多祿在宗徒們中的至高地位以及無上權力。他們到處稱伯多祿為:「門徒團體的首長」「聖宗徒們的領袖」「樂隊的指揮」「諸宗徒之口舌」「家的首領」「全球的元首」「宗徒中的第一人」「教會的柱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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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09    |
標題 |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若說律法規定每位主教,應隸屬於羅馬教宗,但全體主教,卻並不在羅馬教宗之下,那麼,那種說法,是與真理相牴觸,且也明明違犯天主的憲章。因為這是一切原因,也是基礎的理由,即:(基督)所維護的,是整個建築,勝過它的每個部份…而對我們所說的羅馬教宗在主教集團中的權力,自古迄今,教會常常不斷予以承認和證明[可舉*641 1145為例]。 誠然,由聖經為證,那天國的鑰匙,祇被交付於伯多祿一人,同樣,那束縛與釋放的權柄,是被交付於伯多祿以及其他宗徒們的;可是,聖經從未證明過:宗徒們從何處獲得至高無上的權柄,而沒有伯多祿在一起,且與伯多祿處於敵對地位…而且,他們(宗徒們)若隸屬於雙重的權柄,那也並沒有行政上的混亂。其實,這種行政制度方面的調節,是出於天主的主意;天主的明智,決不許我們,予以懷疑。此外,我們要注意:假設那在民眾身上的兩種管轄權,是處於同一等級,彼此不相隸屬,那麼,那時的行政秩序以及彼此的關係,就要混亂了。 但,事實不然,羅馬教宗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普遍的,完全屬於自己的權利,而主教的權力,是限於一定的區域也不是完全屬於自己的權利。 聖多瑪斯說過:「在同一羊群身上,建立兩個平等的權力,那是不適宜的。但若在同一子民身上,建立二個權力,而它們中,一個比其他一個更主要,那就不會不適宜了,而且,在這個觀點之下,連本堂司鐸和主教以及教宗,都直接在同一子民身上,執行他們的管轄權」。(Comment.in Sent.lib.1 ,dist.17,q393.solut.5[ad q.5]ad 3[en.Parm.7 ,800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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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10    |
標題 | 論教會合一的基礎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足夠認識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但羅馬教宗們,念及自己的職責,對教會中,由天主所制定的一切,莫不願意,竭力予以保存;因此,正如:他們自己,對自己的權力,以操心與警醒,給予應有的維護,同樣,他們也努力,也不斷協助主教們,保存自己的權力。不但如此,教宗還視(人民)對於主教們的尊敬與服從,作為他們對自己的尊敬與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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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足夠認識通牒 3300-3310 |
編號 | 3312    |
標題 | 論獻彌撒用的酒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巴西某主教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六年八月五日 |
內容 | 這一地區的葡萄,是柔弱的,多水份的;要用以釀酒,應在酒釀裡(即在未發酵之酒液內),應加上一些甘蔗所製的糖類,才行…我們雖知道聖座於公元一八九一年六月廿五日所頒之覆文,但還有疑問如下: 問:如此釀成的葡萄酒,可以安心地,用作獻彌撒用的酒嗎? 答案(由教宗於八月七日欽准):該加上「酒精」,以代替所謂的甘蔗糖類,但須注意:酒精應由純葡萄汁製成,而它的比重,不得超過原來酒量12%,而且,應在葡萄汁開始醱酵時加入。 |
編號 | 3313    |
標題 | 論舉祭所用的葡萄酒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達拉公總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六年八月五日 |
內容 | 問題一 (輸出國外的)葡萄酒,尤其是甜葡萄酒,為了保存起見,可否祇加一些由純葡萄汁所釀成的酒精,加到百分之十七或十八之多,而仍可作為獻祭用的,合適的葡萄酒嗎? 問題二 若從那醱酵前的葡萄汁,加上高溫,經過蒸溜而製成的葡萄酒,那可作為獻祭用的彌撒酒嗎? 答案(於八月七日由教宗欽准):對於第一問題-祇要所加入的酒精,係由純葡萄汁所製成,而加入之量,不超過原來分量的17%或18%,而且,是在葡萄汁問始醱酵之時加入的,那仍可作為獻彌撒用的葡萄酒。 至於第二問題之答案:可以這樣做,祇要這樣的加溫度,並不是沒有醱酵作用;事實上,就用這種方法,便能發生醱酵作用,而且實已完成醱酵作用了。 |
編號 | 3315    |
標題 |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在成聖事與施予聖事的任何禮節中,理應分為兩部份,即:(一)禮儀部份(二)本質部份,習稱之為「質」與「模」(Materia et forma)。且眾人皆知:新約的聖事,既是有象可覺的標誌,又是無形恩寵的產生標記,便該一方面,要標明聖事所產生的恩寵,而在另一方面,也要產生聖事所標明的(恩寵)[參閱*1310 1606]。這種標誌,雖在全部(本質)主要禮節中,即在「質」與「模」中,都該具備著,但那有關「模」的-即有關聖事的方式部份,尤為主要。因為「質」的部份-(即那聖事的材料部份)-由本身而言,並不是被指定的部份;蓋聖事的材料,是由聖事之「模」(方式)所指定。這一點,在神品聖事上,更為顯著:蓋施予神品聖事的「質」,即就我們這裡所思考的而言,乃是「覆手」。「覆手」本身,固未嘗有所標明而予以確定意義;這和堅振聖事中的「覆手禮」,並無不同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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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
編號 | 3316    |
標題 |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至於英國聖公會,在授予鐸品時所用的經文,即:作為鐸品聖事的「模」-(方式)是這樣的: 「領受聖神吧!」這句話,完全沒有確切地,標明司鐸神品,或鐸品的恩寵與權力;這尤其是指那成主真體真血的權柄,以及奉獻主的真體真血的權柄,那就是奉獻(彌撒)祭獻的權柄,而這種祭獻,不祇是紀念主在十字架上所做的祭獻而已(*1753)。誠然,他們後來,就在這句經文上,再加上這些字樣:「為長老的職司與工作。」但這正令人深信,那些聖公會人自己也看到:從前所用的「模」,即從前所用的晉鐸經文,是不夠的,也是不合適的,縱然,這種附加的經文,也許可能成為合法的標誌,但這是在一世紀後,在接受「愛德華禮儀書」後,才加上的。因此,他們的聖統制早已絕跡,而他們早已沒有授予神品(聖事)的權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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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
編號 | 3317    |
標題 |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論及主教之祝聖事,也是如此。因為在那祝聖主教時唸的經文:「你領受聖神吧!」上,所附加的一句話:「為主教的職司與工作」,不僅在後來才加上的,而且,對於這句話的意義,和公教禮儀中的,也並不相同;對於這一點,我們即將予以討論。若要提及他們所唸的序言經文:「全能天主…」,也是無補於事,因為,這篇經文,也同樣沒有宣佈那大司祭的職司。誠然,這裡並不追問:主教品是鐸品的補充呢?還是與鐸品不同的品級?或若「跳級」,把一個沒有領過鐸品的人,祝聖為主教,是否有效?但無疑地,由於基督的制定,他(主教)本人非常真實地,是屬於神品聖事,而且,是處於優越等級的鐸品。這就是說:無論由於聖教父們的言論或由於我們禮儀方面的習慣,常稱主教品,為「至高的司祭職」,「聖職的巔峰」。既然,神品聖事以及基督的真司祭職司,己在英國聖公會的禮儀中,澈底絕跡,則那主教祝聖司鐸的禮儀,自然無法授予司鐸神品,同樣,主教神品,也無法真正地,合法地予以授予了;此外,還須注意的是:主教之主要職司,在於祝聖司鐸,來成聖體成聖血,奉獻(彌撒)聖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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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
編號 | 3318    |
標題 |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除了這最密切的「方式」-「模」的缺陷外,還有意向方面的缺陷;那同樣是有效聖事所必需要求的(條件)。至於心意或意向,按本身而論,即就其內在的(行為)而言,教會不予裁判;但按其外面所表達的(行為)而論,教會該予以裁判。不錯,誰若鄭重地,依據成聖事與施予聖事的禮節,採用(聖事的)「質」與「模」,那麼,就按這個事實而論,他就該被認為:他有意做那教會所做的事了。依據這個原則,那(教會)所堅持的道理,是:不管施予聖事者是異教人,或是沒有受過洗禮的人,祇要他依照公教會的禮節,施予聖事,那麼,他所施予的聖事,是真的(有效的)聖事。反之,若施予聖事者,更改了禮節,顯然有意引入另一種而不為教會所接受的禮節,而拒絕做那教會由於基督為那有關於聖事本質所制定的禮儀,那麼,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那施予聖事者,不僅沒有施予聖事應有的意向,反而還有反對這件聖事的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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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
編號 | 3319    |
標題 | 論英國聖公會的晉秩禮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操心的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
內容 | [聖職部諮議員們]一致同意…那件案子,雖然早已由聖座,完全予以審理和裁判…[可是我們認為,最好用我們的權威,再把這同一事件,予以宣佈一下…因此,我們一面堅定[前任教宗們的定斷],並再予以聲明,而在另一方面,我們用我們的權威,用我們自動的方式,依據我們確切的知識,我們宣稱,我們公佈:用英國聖公會禮儀所授予的神品,完全無效,且完全和沒有授予的,一般無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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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宗座操心的通牒 3315-3319 |
編號 | 3320    |
標題 | 論瑪利亞為諸寵之中保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廿日 |
內容 | 這固然是千真萬確的,即:除了一位「人而天主」的基督之外,沒有其他的人,是名實相符地被稱為:「成全的中保」,因為唯有祂,曾把人類,恢復到恩寵的地位,與天父重歸舊好(故保祿說:)「天主只有一個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也只有一個,那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弟前:二,五)…但,如天使博士所說的,這也並不禁止其他的人,在某種角度下,也被稱為天主與人間的中保,這就是說,他們由於(天主的)安排以及他們職責的關係,曾參與合作,使人類與天主(和好),合而為一」(神學大綱,三編26題一節)。例如:天使以及天上的聖人(聖女),先知,以及新舊約的司祭們等是;一定的,其中要以童貞瑪利亞為尤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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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 3320-3321 |
編號 | 3321    |
標題 | 論瑪利亞為諸寵之中保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公元一八九六年九月廿日 |
內容 | 因為沒有一個人,無論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在努力協助,使天主與人類和好的事上,能和她相比。原來她本人,曾那永久淪陷的人類,帶來了救主的出生;蓋當天使來到地上,給她報告和平奧蹟的喜訊時,曾以奇妙的同意,「代替整個人類」(同上),接受了這個喜訊;耶穌就從她出生(瑪:一,十六);她真是祂的母親;為此緣故,她真配做,也真已接受,做(耶穌)中保前的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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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信賴者虔誠者通牒 3320-3321 |
編號 | 3323    |
標題 | 論人工受孕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
內容 | 問:婦女方面的人工受孕,可能合理嗎? 答案(由教宗欽准--三月廿六日):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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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九四九年九月廿九日比約十二世,曾向第四屆公教醫師國際公會所發表的談話,補充了本覆文的不足處(ASS.41[1949]559),可參閱如下: (1)施於人身上的人工受孕術,不能單純地,也不能主要地,祇就生物學以及醫學觀點去討論,而把倫理與權利觀點,拋開不管。 (2)那在婚姻外所施的人工受孕術,乾脆地、單純地,應受懲斥為不道德行為。事實上,那自然律以及天主所制定的神律,都這樣規定:新生命的繁殖,不能不是婚姻的結果。唯有當夫妻(在人工受孕的情形下,主要是在妻子方面),親身覆行夫妻義務時,那婚姻才算尊重了夫妻的(人格)地位。何況,對子女教育的照顧,非由婚姻不可。由是觀之,在夫妻性交之外的人工受孕術,理應受罰;這在公教人士中,誰也不得持有異議;在這樣人工受孕的子女,就其事實而論,是不合法的(私生子女)。 (3)在婚姻內,若祇由一方的體素(精或卵)而成的人工受孕,則同樣是不道德的;毫無疑問地,這也該遭受懲斥的。 蓋夫妻雙方對對方的身體,互有權利,用來為產生新生命,而這個權利,是祇屬於他們夫妻二人的,不可讓予他人的,也不可予以剝奪的。若就他們的子女而言,這種權利,也該這樣才是;蓋凡產生新生命者,「自然」就賦予他保存與教育那新生命的責任,但(在人工受孕中的)嬰兒,祇由於一方的體素而成(即使獲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是如此),故在那合法的配偶與嬰兒之間,並沒有任何「來源」的存在,無論是倫理方面,或法律方面,也都沒有任何夫妻生育子女的關係了。 (4)論及婚姻內人工受孕之合理性,這裡,我們提一提「自然律」,那就夠了:想要生育子女的這個意念,並不使人合理地採用人工受孕的法術。況且,就本身而論,夫妻想生子女的這種慾望,是非常合法的。但這並足以證明(他們)有理由,去採用人工受孕術,以實現他們的意願。 人也不該妄想:利用人工受孕術,可能使那男女不能性交的無效婚姻,變成有效婚姻。此外,也不消說得:誰也不能以拂性的行為,合理地羅致那人的體素(指:男精女卵)。 雖然,人不能先入為主地,吐棄這種新的方法,祇是為了他們新奇的動機;事實上,這種人工受孕術,固該高度地予以保留,但不是絕對予以禁止的、蓋人們不必禁止人,用某種人工受孕術,祇使夫妻容易性交,或祇使那自然行為,標準地完成。 |
編號 | 3325    |
標題 | 論聖三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對聖三(奧理的)誤解危險,來自這幾點:或在仰上,或在敬禮上,或在天主的位與位之間,有所混淆,或把天主的三位,與唯一的(天主)性體分開…因此,我們的前任教宗依諾森十二世,對那些要求,以一種莊嚴敬禮,來特敬(聖)父的人們,斷然予以拒絕。雖然,(教會)在一定的慶日,特別慶祝聖言成為血肉的特殊奧蹟,但沒有特別的慶日,來慶祝(敬禮)聖言,而祇按其天主的性體。況且,自古教會之所以隆重地慶祝聖神降臨慶日,也不是單純地尊敬聖神本身,而是(特別)紀念祂的降臨,即紀念祂外在的遣。凡此種種,都由明智主意所規定,以免有人,把天主三位,跟天主性體,陷於分割的地步。此外,教會還建立了天主至聖聖三慶日,俾把所有子女,都包含在信理的完整內,稍後(公元一三三一年)教宗若望廿二世,更令普世信友,都該舉行天主聖三慶日…而且,還有許多(敬禮),堅定了這端道理,因為,那些歸於天上聖人聖女,以及天使們的敬禮,那些歸於天主之母童貞(瑪利亞)的敬禮,那些歸於基督的敬禮,最後都歸於聖三本身而中止於聖三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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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
編號 | 3326    |
標題 | 論聖三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再者教會非常合適地,習以天主性的傑出「能力」--(全能)的工程,專屬於(聖)父,習以天主性的傑出「明智」工程,專屬於(聖)子,習以天主性的傑出「愛情」工程,專屬於聖神。這不是因為天主三位,並不共同擁有全部優長,並不共同做出外在的工程。其實,「正如:聖三的性體,是不分開的,同樣,聖三的工程,也是分不開的」(奧斯定論聖三:卷一,四章七節…PL 42,824)因為正如天主三位,是不可能分離的,同樣,天主三位的工作,也是不可能分離的」(同上,PL 42,814 c)。但是,由於一種比較性的綠故,以及在那工程本身與天主位格之間的一種親近性,則某種工程,比較專屬於聖父,或聖子…更為合適,那就是所謂「專屬的工程」。正如我們利用那在受造物中所找到的相似跡象或肖像,來表明天主三位,同樣,我們對於主要的歸屬,也是如此;而那藉著主要的歸屬,來表明天主的三位,就是所說的「專屬的說法」(Appropriatio)(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一,題39,節7),故此,(聖)父是「整個天主性的原始」(奧斯定論聖三,四卷20章29節PL 42,908D),也是萬物的與,成為血肉的(聖)言的、以及人靈成聖的「致成原因」(Causa efficiens)「一切都由父致成」:由父並為父而致成。而(聖)子--(聖)言--天主的肖像,是「樣本原因」(Causa exemplaris);萬物都從聖子那裏,取得美貌、美麗、秩序,集中的榜樣;聖子為我們,是道路、真理、生命、人與天主之間的協調者,「萬物是藉祂而造成的」:「藉祂」並為祂而造成的。但聖神是萬物的最後原因:正如,在自己的目的裡,意願以及普遍的一切,都獲得安息,同樣,那屬神的善良與父的善良本身,以及父子之間的「愛」、有關人之得救的奇妙工程…都由聖神補充著、完成著,「萬有都是在祂自己內」:在祂自己內,為聖神而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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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
編號 | 3327    |
標題 | 論聖神對聖言成為血肉的關係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誠然,在天主外在的工程中最傑出的,是聖言--(降生)--成為血肉的奧積。在這奧蹟裡,天主的各種純全之光,如此閃閃發光,超乎可能想像之上…如此偉大工程,雖是全聖三的工程,但歸之於聖神,好像專屬於祂的一樣:福音論及貞女(瑪利亞),竟如此記載:「她因聖神有孕…」「那在她內受生的,是出於聖神」(瑪:一,十八,廿)…但聖神的工程,不僅成於基督之受孕,且那人靈的成聖,也是專屬於聖神,那就是聖經所稱的「傅油」[宗:十,卅八];而且,所有的(成聖)行為,都是「由聖神親臨而行的」(大巴西略論聖神,十六章39節;PG 32 ,139 C);尤其是基督自身的祭獻:「祂藉永生的神,已把自己毫無瑕疵地奉獻於天主」(希:九,十四)。誰若深思熟慮,則將不會奇怪,那聖神的一切特恩,都傾注於基督的靈魂…為此,由於聖神的臨於基督,而為人所見到,並由於聖神在祂的靈魂上的密切德能,聖神的被遣使命,是雙重的即(一)顯然顯現在教會內(二)隱密地,降臨在義人們的靈魂上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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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
編號 | 3328    |
標題 | 論聖神是教會的靈魂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那已受孕的教會,從那好像睡在十字架上的第二亞當--基督--的肋膀出生,而在非常著名五旬節--聖神降臨日--以顯耀的姿態,顯示於人間。就在這(聖神降臨的)一天上,聖神開始把自己的恩惠,廣施予基督的奧體…因此,那基督臨終前,向自己的宗徒,預許派遣聖神的預言,完全應驗了,而教會的道理,就因聖神的吹噓--(默牖)--將傳諸後世;且那(信理的)托付--(寶庫)--將如何永留勿替…蓋基督說:)「當那一位真理之神來時,祂要把你們引入一切真理」(若:十六,十二--)…固然,聖神賜予教會的真理,並以最現實的助佑,照顧真理,使真理本身,免為錯誤所污染,使屬神道理的幼芽,日益發榮滋長,結出子民救恩的果實。因為子民救恩,要求這個(教會),無時不盡這救靈的職責,故教會需要聖神,供給她永遠的生命與德能,使教會得以保存與增長[若:十六,十六,] 其實,主教們,就是由聖神所建立,而因他們的服務所產生者,不僅是(教會的)子女,還是神父、那就是管理教會,扶養教會的司鐸……但主教與司鐸,都有聖神所賦予的恩賜,使按自己的權限,赦免人們的恩;教會既蒙聖神種種特恩,也就因著賦予者--聖神的緣故,就到處感到光彩、榮耀。一言以蔽之,曰:基督既是教會之首領,則聖神更是教會的靈魂:「那在我們身體內的靈魂,就是那在基督體內的聖神,而基督之體,就是教會」(奧斯定講道集267(聖神降臨日)PL 38,[1865]1231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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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
編號 | 3329    |
標題 | 論聖神屬於義人內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的確,聖神藉著恩寵,也一定居於那些生於基督以前的義人內,一如我們由聖經得知的,如聖神居於先知內,居於匝加利亞內,居於洗者若翰內,居於西默盎與亞納內;就是在聖神降臨那天,聖神並不如此把自己賜予於人,「一如祂在以前(古教時代),開始作為聖人們的居住者,而是更豐富地,祂把自己傾注於他們;並把自己的恩賜,賦予他們,叫他們富裕;這不是初次,所以這也不是聖神的新工程,因為聖神(在那聖神降臨的那天),成為更慷慨的施予者」(良一世:講道集:論五旬節,PL 54,412 A)可是,即使那時的(古聖)人,也被列於天主子女的數目中,但他們的地位,還是奴僕的地位,因為他們雖是子女,「?與奴隸沒有分別」,仍屬於監護人和代理人的權下,直到父親預定的期限「。(迦:四,一--)。況且,除非由於未來的基督功績,在他們身上,就沒有義德;此外,那些生於基督以後的人們,所享的聖神恩寵,遠比他們(古聖人)豐富;這真像實物之於契約,真理之於預像,其中差距,奚啻霄壤之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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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
編號 | 3330    |
標題 | 論聖神屬於義人內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藉著聖洗聖事,人得以重生而更新,而聖神,首先,進入這件聖事中,然後使人靈和祂相似「由神生的屬於神」(若:三,七--)。同一聖神,藉著堅振聖事,把自己的恩賜,更豐富地,賜予(信眾),使他們恒毅地,度著基督徒的生活……聖神自己,不僅賜予我們屬神的恩賜,且是屬神恩賜的恩主,而祂自己就是至尊無上的恩賜;祂既由父子相愛所共發,那理應被視為,且被稱為「至上天主的恩賜」。若要更清楚地顯示祂這個「恩賜」的性質與力量,那就應該記起那些聖師們,對聖經所詮解的道理,那就是:天主臨於萬物,並「藉自己的能,在萬物之內,因為萬物都屬於祂的權能之下;祂藉自己的臨在,在萬物之內,因為萬物在祂的眼裡,是赤裸裸的,一無遮蓋的;祂藉自己的性體,在萬物之內,因為祂臨於萬物,成為萬物存在的原因」(多瑪斯神學大綱一,8題三節)。 但是,天主之在於人內,不是單純地,像祂在萬物內一樣,而是更進一步,使人們更認識祂,更愛慕祂,因為我們縱然在本性的領導之下,我們也甘心愛「善」,嗜「善」,尋求「善」。除此之外,天主由於恩寵,還居住於義人的靈魂內,一如居於宮殿一般,非常親密、非常特殊;從此,人靈之依賴天主,而與天主的親密來往,遠勝於知心密友之相親相愛,共享「溫存」之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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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
編號 | 3331    |
標題 | 論聖神屬於義人內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屬神恩賜通牒--公元一八九七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但這種奇妙的結交!也就是所謂的「居住性質」,和那天主在天上使神聖享福的情形,大有所不同;固然,這種情形之致成,千真萬確地,是由於整個聖三的神性的臨在,(如吾主所說的):「我們將來到他那裡,並在他那裡,做我們的居處」(若:十四,廿三),但這種工程,特歸於聖神,好像專屬於聖神一般。雖然,就是在不義者的身上,也顯示一些天主威能,天主智慧的蹤跡,但愛德的蹤跡,既是聖神專有的標誌,那麼,除了義人之外,沒有他人可以染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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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屬神恩賜通牒 3325-3331 |
編號 | 3333    |
標題 | 論為聖洗所必需的信仰與意向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三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 假設一個成人回教徒之陷於錯誤,是善意的,而當他在臨終關口時,傳教士能給他付洗嗎? (1)如果該回教徒,還清醒,那就祇勸他痛恨前非,認罪求赦,而不給他提起我們的信德奧蹟,為的是怕他,將不予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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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 3333-3335 |
編號 | 3334    |
標題 | 論為聖洗所必需的信仰與意向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三月卅日 |
內容 | (2) 雖然該回教徒,尚知人事,?不給他講什麼道理,因為一方面,諒他不會沒有(上等)痛悔,而在另一方面,若和他講起我們的奧蹟來,那也不是明智之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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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 3333-3335 |
編號 | 3335    |
標題 | 論為聖洗所必需的信仰與意向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三月卅日 |
內容 | (3) 若該回教徒,已不省人事,則完全不給他講什麼(道理)。 答案(於四月一日由教宗欽准)--對第(1)與(2)的答案:是否定的。換言之…不管是絕對地或在條件下,都不可為這種回教徒付洗,講參閱下列文告: (一)公元一七O三年一月廿五日與五月十日聖職部致魁伯克主教之裁決。 (二)公元一八六O年八月一日聖職部致浙江代牧訓示[*2380 ss 2835 ss]。 至於第(3)題之答案:對於那些臨終的、不省人事的回教徒,該依照聖職部於公元一八五O年九月十八日致伯登史主教之覆文: 「如果那些回教徒,從前曾表示自己願意受洗,或在現場,點首示意或用其他方式顯示自己的心意,那麼,傳教士,能在條件下,給他們付洗,但傳教士,要觀察現場一切情形,明智地予以裁定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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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 3333-3335 |
編號 | 3336    |
標題 | 論取出胎兒的方法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問題一 每次孕婦陰道狹窄,不能及時產出胎兒時,每次就可催她早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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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338 *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 3336-3338 |
編號 | 3337    |
標題 | 論取出胎兒的方法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問題二 如果孕婦陰道如此狹窄,竟被認為,連早產也不能辦到的話,那麼,可以墮胎嗎?或及時動用開刀手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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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338 *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 3336-3338 |
編號 | 3338    |
標題 | 論取出胎兒的方法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公元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 |
內容 | 問題三 若婦女在子宮外受孕,那可動用切腹手術嗎? 答案(於五月六日由教宗親自核定)--對於第一問題:按本身而言,早產並無不可之處,祇要有正當的原因並在適當的時候用適當的方式,使胎兒早產,而在正常的情況下,母子的生命,都沒有危險,才行。 對於第二問題第一部份之答案,是否定的。依據公元一八八五年七月廿四日星期三的裁決,墮胎是不可以的,--有關第二部份:在這種情形下的孕婦,可及時採取切腹手術,使胎兒安全產出。 關於第三問題的答案:為危急所迫,可以採用切腹手術,把那在子宮外受孕的胎兒,從母懷中取出,祇要鄭重地,及時地,竭盡所能,要顧全母子的生命安全,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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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問題一及二見3336-3337 *致支那羅主教之覆文 3336-3338 |
編號 | 3340    |
標題 | 信理教義之遷就現代精神的謬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
內容 | 為此,我們所說過的那些新見解(新學說)的基礎,大概(幾乎)是這樣建立起來的:教會為了使那些分離的人,更容易被引入公教會的智慧(教理)起見:應該及早遷就世俗成人的「溫柔作風」,並把古老的嚴肅氣氛,鬆舒一下,而對那些民眾的(新近)外來(舶來)嗜好以及生活方式,予以容忍(通融)。但這不僅限於生活的紀律方面,而且,有許多人妄想,連在那些蘊含「信理寄托」--(信理寶庫)--的道理方面,也該如此懂法。因為他們認為:如果(教會)對某幾端道理,當作無關緊要的事,不予計較,或不予強調,而不再堅執那教會自古所堅執的意義,那麼,那是合乎時機的辦法。 但對這種想法,不需要多說,祇要我們重申我們教會所傳授下來的道理的理由和來源,那就可知其多麼該受懲斥了。對此,(第一屆)梵蒂岡大會議說過:「也不該有所讓步…」[* 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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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
編號 | 3341    |
標題 | 信理教義之遷就現代精神的謬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
內容 | 但由過去時代的歷史為證:宗座不僅擁有訓導權,還握有全教會的無上統治權;它固剛毅地堅執著同一教義信條,同一意義(同一想法),同一主張[* 3020],但對(信友)的生活紀律,常常習慣予以調整,務使教會所擁抱的各種不同民族的倫理生活,以及生活方式,在不妨?瞻悒D律法的情況下,永遠不會鬆弛。如果人靈的救恩,要求這樣做,那麼,就在現代,也誰會疑惑,將不這樣做呢?--但這不是私人隨意可予以定斷的事,而是教會該下判斷的,因為私人表面上正直,很難不受蒙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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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
編號 | 3342    |
標題 | 信理教義之遷就現代精神的謬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
內容 | 那些願意專務修成基督全德的人們,對(教會的)最後的(至上的)一切「訓導」,視為多餘的(奢侈品),甚至還視之為無益的,而棄之(如遺)。據他們說,如今(天主)聖神所注於信眾心靈的特恩,比往昔更豐富;祂不用任何人作為媒介,?互接用一種神奇的「直覺」--(靈感)--教誨信眾,並在他們內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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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
編號 | 3343    |
標題 |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
內容 | 尤其在修德方面,更完全需要聖神的助佑:但那些狂愛「維新」的人們,過份抬高本性的德能,好像這些德能,更能配合現代的人生、與需要,而人們即滿懷德能,更爽快地,更勤奮地行善了。的確,這是很難了解的,即:那些懷著公教智慧的人們,怎能把本性的德能,放在超性德能之上,而把更大的效力與功能,歸諸本性的德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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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
編號 | 3344    |
標題 |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
內容 | 與有關本性德能的主張一起的,還有另一主張憑藉著,那就是:他們主張,把天主所有的一切德行,好像一盤散沙似的,總分為兩大類,即他們所說的,被動與自動兩種,他們還說,前者更適宜於古代,後者則適合於現代…那不記得保祿宗徒的話的人,祇願意有些天主教德行,是適合於某一時代,蓋保祿說:「祂所預選的人,也預定他們自己的兒子的肖像相同」(羅:八,廿九)。基督是一切聖德的師傅與師表;諸凡切望擠入聖人之座者,都必需基督為南針;但基督不隨世紀之演進而改變;祂「昨天、今天、直到永遠,常是一樣」(希:十三,八)。耶穌所說的:「你們要向我學習,因為我是良善心謙的」(瑪:十一,廿九)這句話,是為所有世紀的人們而說的,(誰也不例外)。基督沒有一個時候,不為我人,聽命至死(斐:二,八);那保祿宗徒的主張,為任何時代,都是有效的,他說:「凡屬於耶穌基督的人,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都釘在十字架上了…」(迦:五,廿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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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
編號 | 3345    |
標題 |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
內容 | 由於他們冒昧地稱福音聖德為被動德而等於予以輕視之故,他們的心靈,一步一步地,連宗教的虔誠生活,也都予以輕視了。而且,我們由於他們對修會所持聖願方面的若干主張,就可測知…這是袒護「維新」意見者的共同觀點,蓋據他們說:那些修會聖願,與我們現代人的稟性,杆格不入,因為它們限制了人類自由的界線,並適於削弱人的心靈而不是適於堅強人的心志,而且它們既不能使人抵達基督徒的成全境地,又不能獲得與人共處的福利,反而成為獲得成全與福利的障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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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
編號 | 3346    |
標題 | 論對超性的以及被動德行的輕視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公元一八九九年一月廿二日 |
內容 | 從以上我們所述的,顯示:他們那些的意見,不能為我們所贊同;有些人,總稱之為:美國人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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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的摩爾主教書 3340-3346 |
編號 | 3350    |
標題 | 論基督的王權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
內容 | [奉獻全人類於耶穌至聖之心的行為],是對耶穌聖心的服從與虔敬的至偉至大的證據,完全適合於耶穌基督,因為祂本身就是君王,就是至上之主。這就是說:祂的王權,不僅限於公教會的子民,即不僅限於循例領受洗禮,而一定進入教會的人們,若就律法而論,縱然那些誤入邪說迷途,或與(天主教的)愛德分離的人們,連同那些沒有基督徒之名的人們,也全都被包括在內,真是所謂「全人類」,全都屬於基督的權下,(一個也不例外)。因為,那天主父的獨生子--基督,和(聖)父具有同一性體;「祂是天主光榮的反映,是天主本體的真像」(希:一,三)。祂必須與聖父,分享一切,所以祂也有統轄萬有的王權。為些綠故,天主之子自己,論自己,借先知口說:『我已祝聖我的君王,在熙雍我的聖山上。我要傳報上主的聖旨:上主對我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了你」。你向我請求,我必將萬民賜給你,作為產業,我必將八極,賜給你,作為領土』(詠:二,六--)。祂用這幾句話,宣稱自己,從天主那裡,不僅領取了祂對那由熙雍所指的全教會的(統治)權,而且也獲得了那由「八極」所指的其他各地的統治權。但祂憑藉什麼,來作祂這個至上權力的基礎呢?那憑藉聖經這句話:「稱是我的兒子」,就是夠明白了。因為由於這句話,祂就是萬民君王的兒子,萬有權力的嗣子;因此,天主(父)就說:「我必將萬民賜給你,作為產業」。保祿宗徒,也曾說過類似的話,說:「天主立了祂為萬有承繼者」(希: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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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年通牒 3350-3353 |
編號 | 3351    |
標題 | 論基督的王權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
內容 | 尤要考慮的是:耶穌基督自己用自己的話,對自己的王權,說了些什麼。當時羅馬總督問祂說:「那麼,你就是君王了?」祂毫不猶豫地回答他說:「你說的是,我就是君王(若:十八,卅七)。而且祂對這個權柄的偉大以及這個王國的無限性,在宗徒們面前,明明地予以堅定,說:「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我」(瑪:廿八,十八)。如果一切權柄,都交給了基督,那麼,那必然的結論是:祂的王權,該是至高無上的,絕對的,不屬於任何人的意志,誰也不會和祂相等,或相似的;既然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祂,那麼,天上地下的一切,都該服從祂的號令。事實上,基督實曾執行了祂自己的權柄,即:祂命令祂所有的宗徒,去宣揚祂自己的道理,把所有的人,藉著救援的聖洗(聖事),集成教會的一個身體,末了祂頒佈了律法,使所有的人,為了永遠的得救,不能不予以遵守毋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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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年通牒 3350-3353 |
編號 | 3352    |
標題 | 論基督的王權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
內容 | 但不僅如此而已。(耶穌)基督,所以發號施令,不但因為祂是天主的獨生子,擁有與生俱來的權柄,而且祂具有那(由於功績)而得的權力。因為祂親自「由黑暗的權勢下,救出了我們」(哥:一,十三);「祂奉獻了自己,為眾人作贖價」(第前:二,六);為此,所有的人,都成了「屬於(祂)主的民族」(伯前:二,九)。這不僅是指所有的公教會人,以及所有按規領過聖洗,帶有「基督徒」名號的人,而且,連所有的人類,以及每一個人,都包括在內…但為什麼,連那些不信主的人們,也都屬於耶穌基督的權下,而受祂的管轄呢?對於這個原因和理由,聖多瑪斯講得很清楚。當他問及基督審判,是否普及於眾人時,他就肯定,說:「審判權是由王權而來的」;旋即清楚地結論,說:「萬有都屬於基督;若就權力而論,即使那些還沒有屬於祂權力的執行範圍的人,也是屬於祂的權力」。(神學大綱三,59題4節之二)而基督在人身上,藉著真理、藉著正義,尤其是藉著愛德,來執行祂的權力與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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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年通牒 3350-3353 |
編號 | 3353    |
標題 | 論敬禮耶穌聖心的對象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年通牒--公元一八九九年五月廿五日 |
內容 | 因為在聖心內,蘊含著耶穌基督無限愛情的標誌,與「明鏡」,以激動我們,以愛還愛,所以理應把我們自己,奉獻於至偉大的聖心;但這不過是說:我們把自己,隸屬於耶穌基督,因為諸凡歸於聖心的一切榮耀、尊敬與虔誠,都是真正地原本地、歸於基督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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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年通牒 3350-3353 |
編號 | 3356    |
標題 | 論聖洗聖事的材料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烏脫溪總主教覆文--公元一九O一年八月廿一日 |
內容 | [題旨]在醫院或在別處,醫師們,在緊要情形下,尤其在為母胎中的胎兒付洗時,用氯化氫與水混合而成,具有消毒作用,故醫師之所以用這種混合水,就是預防胎兒中毒。 問題一 用這種混合水來付洗,聖洗一定有效嗎?還是不一定? 問題二 為了避免中毒危險起見,在任何情形下,都可用這種混合水,來為人付洗嗎? 問題三 幾時用清水付洗而沒有任何中毒危險的情形下,也可以用這種水來付洗嗎? 答案(於八月廿三日由教宗核定)--第一題與第二題同。 對於第二題之答案:若真有中毒危險時,可以用這種水付洗。 對於第三題之答案,是否定的。 |
編號 | 3358    |
標題 | 論聖洗聖事的材料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瑪利諾堡大學神學糸之覆文--公元一九O二年三月五日 |
內容 | 問:在胎兒受孕後不足六個月時,即胎兒尚未成熟時,有時候,可以從母胎中,取出胎兒嗎? 答:不可以;蓋按一八九八年五月四日之裁決,該竭盡所能,鄭重地、乃時地、顧全胎兒與母親生命之安全;至於時間方面,亦由該覆文裁決:除非對時間與方式,在正常情形下,已顧全到母子生命的安全,則不可以使孕婦早產胎兒。 |
編號 | 3360    |
標題 | 論基督之在聖體聖事內,一如人之生命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
內容 | 誰若思索那從聖體(聖事)所流出來的種種恩惠,那麼,他就會領悟,那就是那包括其他在任何恩惠的又傑出又優異的恩惠,即:從這件聖事,把「生命」注入於人內;這原來真正是生命。[蓋基督自己說過:]「我所要賜的食糧,就是我的肉,是為世界的生命而賜給的(若:六,五二)。」基督是生命……不是一個樣子…一如祂在地上…所顯現的。的確,沒有人不知道,(從這裡)不斷產生出新境界的新生命,而且這種生命,曾流入國家與家庭的一切血管裡去…;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導引人心人意,來皈依宗教真理,來度基督生活,來分享天上的、以及屬神的生命… --但因我們所說的這個生命,跟人本性的生命,具有相似之處,故正如:這種生命,用這種食品來滋補、營養;同樣,那種生命,就該用那種自己的食品,來扶持與增長,這種食品,適宜地,人想起那基督那時候,用那個方式來激動,並導引人心,領受祂所要賜予的生命之糧…「誰若吃這個餅,必將永生」--(若:六,五三,與思高譯本稍異)。但祂自己強調這項命令的嚴重性,說:「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祂的血,在你們內,便沒有生命」(若:六,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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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ncy Minae caritatis Ass 34 [1901-2]642 |
編號 | 3361    |
標題 | 論基督之在聖體聖事內,一如人之生命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
內容 | --為此,誰若妄想:誰有那些心胸偉大,一無牽戀,專心定志安息於一種比較虔誠生活中的人們,才可以領取聖體聖事,那麼,這種想法,多數不合理,而這種想法的錯誤,又是多麼危險呀!這就是說:這件聖事,固然尊重無比,而其效益,也無有出於右者,但,這完全是為眾人,最後獲得高貴恩賜--(永生)而被建立的;故不拘誰,若願意在自己內,培養天主恩寵的生命,那就是最後得與天主共享永福的生命(這固任誰也不該不願意的),(都該領取這件聖事)。 |
編號 | 3362    |
標題 | 論聖體聖事與教會以及聖人的共融--(通功)--所有的連繫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
內容 | …就是那些用以組成(聖體)聖事的標誌--(記號)--本身,也是(使人彼此)聯繫在一起的最好的刺激品,因此,聖希彼廉說:「當主--(基督)--呼喚那由許多麵粉製成的餅,為自己身體時,就明示祂所滋養(扶養)的我們子民,都要結合(聯繫)在一起,當祂呼喚那由許多葡萄所榨成的葡萄酒,為自己的(聖)血時,就同樣象徵我們眾人,都該團結一致,合而為一」。(聖希彼廉--加爾打其主教致麥農書PL 3,1189)。相仿地天使博士--聖多瑪斯--引用聖奧斯定的主張,說:「我們的主之所以命令那由很多粒麵粉與多粒葡萄所製的餅和酒,分別成為自己的體和血,因為餅是由許多麵粉製成,而葡萄酒,是用許多葡萄,壓榨而成;是以奧斯定在別處說:「噢,虔敬的聖事,噢,合一的標誌,噢,愛德的鎖鏈,」(參閱:聖多瑪斯神學大綱三,79題1節;奧斯定若望首PL 35,1614;PL 35,1613)。凡此種切,由脫理騰大公會議的主張所堅定:基督把聖體聖事,遺留給教會,因為祂願意,把它作為所有基督信徒,彼此結合,團結一致的合一相愛的象徵--(標誌)…其實祂(基督)自己是頭,而聖體聖事,便是眾信徒,合成一個身體的象徵--(標誌)…[*1635 1638]。保祿宗徒說:「因為餅只是一個,我們雖多,只是一個好身體,因為我們眾人,都並享一個餅」(格前:十,十七)。 |
編號 | 3363    |
標題 | 論聖體聖事與教會以及聖人的共融--(通功)--所有的連繫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
內容 | 此外,由於在活人之間互相親愛的恩寵,聖體聖事,增加信眾的神力,尤其是(彌撒)聖祭的德澤,廣被所有與聖教會「通功」--(共融)的人們。因為「與聖教會共融」--「諸聖相通功」,不是別的,就是彼此協助,補贖、祈禱,分享善工,即:在所有的信徒之間,不管他們是已獲抵天鄉者,或是尚在煉火中受苦者,或是尚在此世旅居者,都團結一致合成一個「(聖)城」,而基督就是聖城之首,而它的(面貌)--「組成要素」,就是愛德。雖然信德告訴我們:偉大的祭祀可奉獻給唯一天主,但也用祭祀來尊敬那些和天主共王於天國的聖人(聖女)們,因為天主曾給他們加了冠冕,並能藉此聖祭,來求他們,作為我們的中保,並由宗徒們所傳下來的道理,告訴我們,我們也可為滌除那些業已死於上主而尚未做完補贖的弟兄們--(煉靈們)--的過惡奉獻(彌撒)聖祭… |
編號 | 3364    |
標題 | 論聖體聖事與教會以及聖人的共融--(通功)--所有的連繫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奇愛的通牒──公元一九O二年五月廿八日頒發 |
內容 | 末了[聖體聖事]本身,宛似教會的靈魂,由偉大的司祭本身,藉各級神品,予以處理;且教會即從中汲取而獲得一切美德,一切榮耀,一切神恩特恩的點綴,以及一切美善;因此(教會)的當務之急,在於設法,藉著(耶穌)聖體聖血的聖事,來教誨和引導所有信友的心靈,與基督密切結合為要。 |
編號 | 3370    |
標題 | 貞女瑪利亞是諸寵的中保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Litt encycl. Ad Diem illum, 2 Feb .1904 |
內容 | 瑪利亞,由於她和基督之間共患難同心願的關係,非常相稱地「嬴得了」「敗壞人類的賠補者榮銜」。(1)她亦因此而成為一切恩寵的分施者;其實,這一切恩寵,都是耶穌以其聖死和寶血,為我們所爭取的。──當然,我們不否認:這一切恩寵的分施,是屬於基督個人的專有權利,因為這一切恩寵,是由祂一人的死亡所爭取的,而祂本人,便有權成為天主與人類的中介。可是,瑪利亞,一如我們在上面所說的,藉她與其聖子共患難同受苦的關係,蒙天主恩賜,「在自己獨生子前,成為全球人類最有力的中保與調停者」(conciliatrix)。(2)為此,這一切恩寵的泉源是基督,而「我們眾人,都從祂的滿盈中,領受了恩寵」(若:一,十六);而且,「本著基督,(我人)全身都結構緊湊,藉著各關節的互相補助,按照各肢體的功用,各盡其職,使身體不斷增長在愛德中,將它建立起來」(弗:四,十六)而瑪利亞正是「水管」(3),或也可以說是:身體與頭所藉以連接的頸項。(4) 顯然,超性恩寵的主權,是屬於唯一天主的;我們若把超性恩寵的主權,歸於天主之母,那是非常不合理的。可是,瑪利亞,因為她在聖德方面,以及她和基督的契合方面,超群絕倫,而為基督所召,參與人類的得救工程。所以,一如一般人所說的,按相宜方面而言(De congruo)她為我們爭取了諸寵;但按公義而言(De condigno)祇有基督為我們爭取諸寵;而瑪利亞卻是諸寵主要的分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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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比約十世,為慶祝聖母無原罪被宣佈為信理五十週年金慶,頒佈本通牒,詳論聖母為諸寵中保(Ed:Ass 36(1903/04)453 s Pius X,Acta :1 ,153 ss) *(1)參閱:Eadmer ,De excellentia Vg. Mariae c.a(PL 159,573) *(2)參閱:比約第九世「Ineffabilis Deus 」8 Dec .1854 (Coll. Lac 6, 843 a) *(3)參閱:Bernard. Claevall Serm in Nativ . B . M . V . De aquaeductu N .4 (PL 183,440) *(4)參閱:Bernardin. Senens. Quadragesimale de evangelis aeterno, sermo 51, art. 3,c.1 (OP. o, ed . Colleg. S. Bonav. 1,4 [Quaracchi 1956] 555/23:「聖寵的圓滿,是在基督,宛從頭上流下,流在瑪利亞,好像流在頸項,然後由頸項,流到教會的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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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3372    |
標題 | 有關聖經上含蓄的印證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對聖經問題的答覆 |
內容 | 問題──聖經中有些似乎有關史實的字句,為了解決困難起見,一個公教會的解經者,是否可以肯定:作者在這些字句裏,論及含蓄不明的印證,並不由於靈感而寫成;而這受靈感的作者,也絕非有意核定這一切字句,或絕非有意把這一切字句,作為自己的字句;是以這一切字句,便不可能被認為不錯誤的呢? 答覆是:否定的,但由教會意見和定斷,確切予以證明者,不在此例;這就是說: 1.由別處聖經,或實由文件證明者。 2.作者並沒有證明,也非有意作為自己的字句,因此理應被認為:他不因自己的名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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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Resp . 13-Feb-1905)Ed : Ass 37 (1904/05) 666/An E13(1905)172B/Ench Bn.160 |
編號 | 3373    |
標題 | 有關聖經祇在外表上,是屬歷史部份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對聖經問題的答覆 |
內容 | 問題:--正派解經者的意見,認為:聖經中的歷史經卷,無論是整部或局部,有時候,不是敘述真正客觀的史實,而是祇述一些歷史的外表形式,竟致與史實的字句,或與聖經字句的歷史意義,並不符合。試問:這種人所持的原則,不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可是例外的情形,是這樣的:幾時由於教會的定斷,或與教會主張,並不牴觸,而由確切的理證,予以證明,故不易冒昧地承認:這聖經的作者,不是願意傳授真正的史實,而是願意,藉著歷史的外表形式,藉著比喻或寓言,表達某些與史實或與聖經字句的歷史意義,並不符合的主張,--那時就可予以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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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Resp.23 Jun. 1905)Ed :Ass 38 (1905/06) 124s/An E 13 (1905)353b/Ench Bn.161 |
編號 | 3375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耶穌基督與其教會,都希望眾信友,天天來赴聖筵;其主要目的,是在於使信友們,藉著聖體聖事,而與天主結合,從而汲取平熄慾火的能力,洗淨天天所犯的小罪,並為預防人靈因人性軟弱而犯的重罪。因此日領聖體的目的,不是在於特別尊敬吾主,光榮吾主,也不是算作修德立功的一種獎勵。故脫理騰大公會議,稱聖體聖事,是「我們藉以預防死罪,免犯日常小罪的抗毒劑(Antidotum)」(cf. *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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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為了消除當時比利時對勤領聖體所起的強烈爭執,比約十世便頒佈本通牒。十七日核准而於廿日公佈實施各項規定。--本通牒列舉信友日領聖體的主要條件:即聖寵地位--(即人靈沒有大罪)--與領聖體人的正當意向。這正與當時嚴厲派人的主張相反,他們苛求日領聖體的人,連故意的小罪也沒有,方可日領聖體。 一九一O 年(*3530ss)又頒發通牒,規定初領聖體人的年齡。之後,日領聖體的習慣,尤其在各修會團體中流行,遂釀成冒領聖體的危機--尤其在修會團體中的人,惟恐不領聖體,為長上所猜疑,因而帶著死罪去冒領聖體--於是聖事部於一九三八年十二月八日頒佈訓令,以防冒領聖體的流弊。[Ed. Per R.Mor. 28 (1939) 313-324]Ed:Ass 38(1905-06)401ss/Ass 2(1910)894ss/Pij X Acta 2,251ss/ coll.PF 2n.2225 *參閱3375-3383 |
編號 | 3376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羊森異端阻人勤領聖體 目前信友虔誠日減,而羊森異端(janseniana lue)的瘟疫,到處猖厥。大家對勤領聖體與日領聖體的條件,意見不一;而一般人所要求的條件,大多是艱巨而因難的,於是這樣的主張,便釀成這樣的想法,認為:祇有極少數的人,堪當日領聖體,以便從龐大救援的聖事中,汲取比較豐滿的神益。至於其他的人,祇要一年一次,或一月一次,或至多一星期一次領聖體,也就夠了。甚至還有人主張:有些民眾,如商人,或結婚的人,完全不准領聖體,才對。 |
編號 | 3377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但有些人主張:日領聖體,不得間斷-- 但有些人主張,完全相反,他們認為:信友日領聖體,耶穌受難節--也該領聖體,送聖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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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閱:Decr. S. C. Concilli, 12 Feb .1679 (*2095與2090)。當時--在十五至十六世紀--在義大利北部,尤其在西班牙,盛行領聖體運動。連在聖瞻禮六,也該送聖體。於是聖職部,便頒此訓令,予以遏止。但如今在聖主日的禮儀中,又予以恢復聖瞻禮六受難節領聖體的習慣。Cf. Decr.S. Rituum. 「Maxima Redemptionis 」16 Nov. 1955 Instr. 19 (AAS 47 [1955] 846) |
編號 | 3378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聖座的態度-- 聖座對此,並無失職之處(cf.*2090 ss 2323)…但那羊森異端的毒素,以尊敬聖體為藉口,也危害到善心人的心靈,並沒有徹底予以絕跡,尚期待聖座對勤領聖體的合理合法條件,有所公佈才是。於是,有不少學者,包括知名之神學家在內,認為:少數信友在許多規定的條件之下,可以准予日領聖體。(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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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f 1984 從略 |
編號 | 3379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日領聖體的條件 所有基督信徒,不管是屬於那一個會籍,或屬於那一種環境若處於聖寵地位,且具有虔誠正直意向而來勤領聖體,或日領聖體者,誰也不得予以阻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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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
編號 | 3380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正直意向 但正直意向,在於一個人,來領聖體,不是為了習慣,或為虛榮,或為人情方面的理由,而是為了使天主喜悅,為了與天主,在愛德上更為契合,為了獲得天主的助佑,以補救自己的軟弱和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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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
編號 | 3381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最好的條件 雖然勤領聖體或日領聖體的人,最好要免犯小罪,至少要免犯一切完全故意的小罪,要捐除一切故意犯小罪的偏情,但誰若沒有死罪而定志總不犯罪,也就夠條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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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
編號 | 3382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謝聖體 …務必在領聖體前,勤加準備,而在領聖體後,各人按各人的能力,環境與職責,充份地謝聖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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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
編號 | 3383    |
標題 | 論日領聖體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acra Tridentina synodus, 16(20)Dec. 1905 |
內容 | 聽告司鐸的職責 …聽告司鐸,應出主意;但須戒慎:若發現有人處於聖寵地位,且具有正直意向而來勤領聖體或日領聖體者,切勿予以禁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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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教宗的命令,聖會議部(Cong.Concilii)於一九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規定 見3379-3383 |
編號 | 3385    |
標題 | 信友結婚的合法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
內容 | 在今天整個日耳曼帝國內,脫理騰公會議的「Tametsi」憲章,雖然在許多地區,尚未藉顯明的公告,或合法的手續,一定予以公佈實施,但從逾越節日開始(即自今年一九O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所有公教信徒,連迄今不受脫理騰公會議的規定方式所約束的信徒也包括在內,若要彼此有效地結婚,非在本堂神父以及兩名或三名證人前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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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當時脫理騰大公會的憲章」Tametsi」,未知是否在德國各地區公佈實施;而對婚姻的規定,因當時地區之不同,更令人猶豫不定,莫衷一是;於是德國主教,請求調查聖部(Cong-Inquisitionis)指示辦法;聖部使於一九O六年一月十八日公佈本訓令。Ed :Ass 3a (1906-07)81ss/Pii X Acta 3,10ss/An E 14 (1906)149 B5/Arch KKR 86 (1906) 342ss 見3385-3388 |
編號 | 3386    |
標題 | 混合婚姻的條件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
內容 | 除非男女雙方具有公正嚴重的法定理由,完整合法地簽定法令信約,並通過公教徒合法地獲得混合婚姻阻礙的寬免,則公教信徒,還是嚴重地被禁止與異教徒或裂教徒結婚。混合婚姻的寬免得到之後,雙方完全需要在本堂神父以及二、三名證人前結婚。假設他們在非公教的教士前,或祇在法官前公證結婚,或以任何方式私下結婚,那麼,他們嚴重地犯了重罪。而且公教徒若在混合婚姻中,尋求或保准非公教教士來證婚,那麼,他們另外犯了一個罪孽,而且還受到法定的懲戒罰。 |
編號 | 3387    |
標題 | 宣佈一些婚姻是有效的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
內容 | 雖然如此,如果混合婚姻,在日耳曼帝國的任何省份,以及任何地區,連在那按羅馬聖部的斷定,迄今為止,一定受「Tametsi」的條文所拘束的地區在內,即使沒有按脫理騰公議的方式所締結者,或在以後將要締結者,(願天主阻止,不會發生這樣的事)--祇要沒有其他法定的阻礙,也沒有在今年逾越節之前,因私下結婚的阻礙而經合法法庭,宣佈婚姻為無效者,同時夫妻雙方迄今還是同意結婚者,那麼,我們願意這樣的婚姻,完全被視為有效的,而且我們明明地宣佈,定斷並核定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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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3388    |
標題 | 非公教人士之間之婚姻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Provida sapienti cura, 18-Jan-1906 |
內容 | 但是,為了安全保障教會判斷的法則,我們在這同一條件下,同一限定之下,決定和宣判所有非公教人士的婚姻,不拘是異教徒或裂教徒,彼此在同一地區內,並沒有遵守脫理騰公議的方式,業己締結者,或在將來要締結者,都是有效的。如果他們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從非公教徒而歸依公教信仰者,或者,在教會法庭上,對兩個非公教人士的婚姻效力,與公教人士所締結的,或將要締結的婚姻問題,有所爭執時,我們在同等條件之下,亦同樣應視為有效的婚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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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f 1995:L. enc .「Vehementer nos」 ,11.Feb.1906從略 |
編號 | 3391    |
標題 | 論終傅的主要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25-APR. 1906 |
內容 | 詢以人在臨終時,是否施行終傅聖事,用一個短的方式,就已夠了,[負責答覆者]核定如下: 在真正緊要情形下:只用這個方式:願上主,藉此傅聖油禮,赦免你所犯的一切罪過,也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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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第十世,於四月廿六日核准上述文件,為駁斥一些神學士。他們根據Decr .Conc .Flor .Pro Armeniis(*1324),認為終傅聖的要素,不但在於下列的經文,還該於個別或至少一般的肢體上傅油,才為有效。Ed :Ass 39 (1906-7)273/An E14 (1906)278 a. |
編號 | 3394    |
標題 |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
內容 | 問題:--是否聖經審定者所審定的論證,為攻斥一切新舊約上所搜獲的許多證據,撇開猶民傳統不變的一致主張,也不管教會的不變傳統,也不管由聖經字句本身所顯示的內在標記,有權利肯定:這(五部)經卷的作者,不是梅瑟,而是絕大部份根據梅瑟時代的資料由後人所寫成的?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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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Iun.1906 同日由教宗核准--Ed :Ass 39 (1906-7) 377 /An E 14 (1906) 305/Ench. B. N. 181-184. |
編號 | 3395    |
標題 |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
內容 | 問題二:(1)是否梅瑟五書的真實可靠性,一定需要完全肯定;整個經卷,一一都由梅瑟親手寫成,或全由梅瑟口授於書記寫成的?--(2)還是也可能這樣假定:梅瑟本人,受到天主的靈感後,便托一人或數人記錄起來,務使所記錄的,完全信實,絕無不合己意之處,也沒有任何遺漏的地方。結果在這種情形之下所寫成的經卷,由梅瑟本人主要受靈感的作者核准,並以自己的名流傳於世呢? 答覆是:否定第(1)部,而肯定了第(2)部份。 |
編號 | 3396    |
標題 |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
內容 | 問題三:是否,撇開對梅瑟五書真實可靠性的成見,可以肯定:梅瑟寫經書時曾取用(外界的)資料,如當時的史料或口頭的傳統;然後他從這些資料中按自己所定的特殊目標,在天主的靈感下,曾一字不改的取用一些字句,或在意義方面,加以簡代或也加以擴充後,才插入他自己的著作裏呢? 答覆是:肯定的。 |
編號 | 3397    |
標題 | 論梅瑟五經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Resp. Commis. de re Biblica, 27 Iun 1906 |
內容 | 問題四:是否,在不妨害梅瑟五書主要真實可靠性,完整性的條件之下,可以肯定:梅瑟五書,歷經久遠世紀,己被調整過,即如:在梅瑟死後,有所添增字句,或由受靈感的作者加上,或古代字句,改成一些近代字句,以插入聖經中,作為字句的註解;最後因書記(手民)的誤筆,造成不少錯誤之處,而對這些地方,審定聖經者,理應按審定經卷的技術,予以校訂和斷定呢? 答覆是:肯定的。但以教會的定斷為限。 |
編號 | 3398    |
標題 | 論四福音的作者及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Resp. Comm. de re Biblica, 29. Maii 1907 |
內容 | 問題一:是否由於教會自第二世紀即已普遍的、莊重的不變傳統,尤其是從:(a)聖教父們,教會作家們,甚至從異端徒的各方證據與運用上,可資證明這一切證件,既從宗徒們的弟子或初期教會的繼承人傳下,自然與經卷的原始,完全符合--;(b)從這四福音在正典經卷目錄上的作者名稱上;(c)從這同一經卷的古老抄本上,及其各種文字的譯本上,印本書上;(d)從教會初期就己公開應用的傳遍全球的禮儀中,即可證實--即使撇開神學家的論證--也已從穩固的歷史證據上,這樣清楚地證明:那第四福音的作者,理應被肯定,不是別人,而若望宗徒--縱使解經者舉出相反理由,也絕不能削弱這個傳統道理?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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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ss 40 (1907)383s/An E 15 (1907)259s/Ench B n 187-189. |
編號 | 3399    |
標題 | 論四福音的作者及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Resp. Comm. de re Biblica, 29. Maii 1907 |
內容 | 問題二:(1)是否即從那第四福音的內在理證上,即就這福音單獨而論,從這位作者的證據上,以及從這福音本文,與若望書信中的相似地方上看來,是否可以堅決肯定:按教會的傳統,這第四福音的作者,毫無疑問的,是若望宗徒?(2)而且,從這第四福音,和其他三福音觀點看來,在時間、目的、觀眾的不同上,作者所寫的與其他聖史所寫的,有的相同,有的不相同--這種困難,是否可以予以合理的解決,一如聖教父們,以及公教解經學者,到處這樣做的一樣呢? 答覆是:對第一與第二部份,都是肯定的。 |
編號 | 3400    |
標題 | 論四福音的作者及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Resp. Comm. de re Biblica, 29. Maii 1907 |
內容 | 問題三:不管在各處教團中,從初期開始,即已繼續不斷地流行著一種習慣;從第四福音,一如從正式歷史性的證據上看來,這第四福音的作者顯然具有特殊的性格,與宗旨,要從主的言行上證明,並強調基督的天主性;那麼,是否可以說:那在第四福音上所記載的事實,全部或局部,是偽造的,好使這一切,成為比喻或寓言的道理;而我主的話,也不是我主真正的話,而是寫作者假借我主的口,所表達的一種神學構想? 答覆是:否定的。 |
編號 | 3401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會對於以前有關聖經的禁書法律,並不擴展到有關新舊約的研究審訂者或科學化的解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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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所頒的本決議,(由教宗核准於一九O七年七月四日);目的是為遏阻當時一些作者的放肆:他們企圖把公教的道理,用批判的手段,來特別配合到聖經以及宗教的哲學上,而使教會的基本信仰,陷於危險狀態。但在本決議中,並沒有提起「時代主義」的名稱;也沒有指出時代主義人的名字。事實上,本通牒所列舉的條文,幾乎大部份,都錄自當時時代主義人的著作。當時主要受責斥的作者(1)ALFRED LOISY;他的主要著作:「福音與教會」(1902)與「一本小冊的作者」(1903)。(2)GEORGE TYRRELL,E.Le Roy ,E. dimnet, A. Houtin:書名是「十九世紀法國教會中的聖經問題」(1902)--但條文中沒有指出作者的姓名;也沒有加上神學方面任何責斥的懲罰。此外,尚有兩個通牒:「Pascendi」與「Juramentum anti-modernisticum」(*3475-3500與3537-3550)Ed:Ass 40 (1907) 470 ss/Pij X Acta 5, 77 ss/An E 15(1907)276 b ss /Ench Bn.190-256. 見3401-3466 |
編號 | 3402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會對聖經的詮解,固不可予以輕視,但她應服從解經的更準確的定斷與指正。 |
編號 | 3403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從教會攻斥自由解經者的定斷以及所規定懲罰上,可以知道:由教會所陳述的信理,與歷史相牴觸,而公教會的教義,事實上與基督宗教的真正根源,也並不相符合。 |
編號 | 3404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會訓導權,就是藉著教義式的定斷,也不能決定聖經的真正意義。 |
編號 | 3405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既然啟示的真理,祇包含在信仰的「托付」中,那麼,在任何觀點下,教會對人類學科的主張,便沒有下判斷的職權了。 |
編號 | 3406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在定斷真理上,學習教會與訓導教會,應如此合作,務使訓導教會,除了核准學習教會的公共意見外,便無其他職責了。 |
編號 | 3407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當教會責斥錯誤時,不能從信友方面,需求任何內在的信從,連她自己所頒佈的定斷,也包括在內。 |
編號 | 3408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凡為聖部或其他羅馬聖部列入被責斥的名單中者,應被視為沒有任何罪惡者。 |
編號 | 3409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信仰天主真是聖經的作者,乃是太天真,太無知的行為。 |
編號 | 3410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舊約的靈感,在於以色列的寫作者,在某種特殊觀點之下,把宗教的道理,傳授於愚昧無知的外邦人。 |
編號 | 3411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聖經靈感,並不普及於全部聖經,而使聖經所有部份,以及每一部份,都沒有任何錯誤。 |
編號 | 3412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詮解聖經者,若要有益地研究聖經,先該撇開一切有關聖經超性淵源的成見,然後像詮解其他純本性的文件一樣,詮解聖經,才是。 |
編號 | 3413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福音上的種種比喻,為聖史本人以及第二、三代的基督徒所虛構,並使他們對基督的宣講,在猶太人前,不無小補焉。 |
編號 | 3414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在許多陳述中,聖史不是講真實的事理,而是講一些他們認為讀者更有益的事理。 |
編號 | 3415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福意一直到為教會所斷定,頒佈正典(目錄)時為止,經不斷的增添與修改,改附加了不少;因此基督的道理,在福音裏,除了一些微弱不定的蹤跡外,已不留下什麼了。 |
編號 | 3416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若望的敘述,不是正式的史實,而是福音的奧妙觀瞻(欣賞);故在他的福音裏所包含的道理(言論),乃是他對救援奧蹟的神學默想,並沒有歷史的真實性。 |
編號 | 3417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第四福音上的奇蹟(靈蹟),不僅是使奇蹟更顯出奇特,而且,還使奇蹟,更適合於說明聖言降生的工程及其光榮之用。 |
編號 | 3418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若望固然深信自己具有做基督證人的理由,但在事實上,他不是證人,祇是基督徒生活的一位傑出證人;換言之,他祇是在第一世紀,對基督生活的一位教會中的證人而已。 |
編號 | 3419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非公教的解經者,較諸公教解經者,更忠信地表達聖經的真實意義。 |
編號 | 3420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啟示無非是人自己對天主關係的良知(良心)。 |
編號 | 3421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構成公教信仰對象的啟示,未曾與宗徒們同告完成。(即未曾隨著宗徒時代而告完成)。 |
編號 | 3422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會所認為啟示的教義(信理),不是從天而來的真理,而是由人的理智辛勤所得的一種宗教事蹟的解釋。 |
編號 | 3423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聖經所載的事蹟,彼此可能,而且實在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而教會的教義--信理,皆有賴於這一切事蹟,竟敢批評者,可能認為虛偽而擯棄者,教會反而信以為千真萬確的事蹟。 |
編號 | 3424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如果解經者,構想一些事蹟,使教會的教義--信理,因此而成為歷史上的虛偽或成為疑問,那麼,祇要直接並沒有否認這個教義--信理的本身,也不該予以責斥。 |
編號 | 3425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信仰方面的肯定,最後是靠一列糸的或然性。 |
編號 | 3426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信仰方面的教義,祇該按著實用的意義,予以堅信;這就是說:信仰方面的教義,祇是行事方面的一種吩咐下來的準則,並不是一種該信的準則。 |
編號 | 3427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對耶穌基督的天主性,福音並沒有予以證實;但(祂的)教義--信理,則由基督徒的良心,從默西亞的名詞演繹而成。 |
編號 | 3428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耶穌在屐行自己任務時,講道理,而其目的,是教人信祂自己是默西亞;連祂所顯的許多靈蹟,也沒有以此為宗旨。 |
編號 | 3429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雖可承認歷史所示的基督,但若較諸信仰對象的基督,那就遜色不少哩。 |
編號 | 3430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在一切福音的字句裏,「天主之子」的名稱,祇與「默西亞」之名稱相等;但這絕不解釋:基督是天主的真正親生子。 |
編號 | 3431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保祿若望以及尼采會議,厄弗所會議,加千陶會議所傳授的有關基督的道理,不是耶穌講的,而是基督徒的良心,對於耶穌所想像的道理。 |
編號 | 3432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聖經字句的自然意義,和那些我們神學家有關良心,有關耶穌基督具有不能錯誤知識的道理,不能彼此協調。 |
編號 | 3433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凡沒有成見的人,都會明白:信認耶穌,或是對即將來臨的默西亞的一種錯誤,或是那對照福音所記載的耶穌的道理,大部份都是缺少真實性的。 |
編號 | 3434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評論者(Criticus),若不先作假定,決不能承認:基督具有無限的知識。但這種假定,在歷史方面是不可能想像的,且與倫理精神相矛盾;換言之:基督是人而有天主的知識,卻不願把祂對事物的種種知識,傳授於自己的門徒以及後代的人,那是不可想像的事。 |
編號 | 3435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基督不是常常自知自己具有默西亞的地位。 |
編號 | 3436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救主的復活,不是真正的歷史事實,而是純超性界的事,並沒有予以證實,且也不可能予以證實,因為這是由於基督徒的良心,漸漸從其他的事理,演變而來的。 |
編號 | 3437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對基督復活的信仰,在起初時,並不由於復活的事實,而是對基督在天主前永生不死的信仰而已。 |
編號 | 3438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基督)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對基督受死贖罪的道理,不是福音的道理,而是保祿的道理。 |
編號 | 3439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關於聖事來源的「意見」(opiniones),乃是受到脫理騰公議的教父影響,而教父們,則毫無疑問地,把它們列入教義的信條裏(canones dogmaticos);其實,這與如今,按歷史研究所獲的基督徒的事理,大不相同。 |
編號 | 3440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聖事起源於宗徒們,以及他們的繼承人,在人、事、地、物的誘勸推動之下所發生的一種概念,也就是對基督意向的一種解釋。 |
編號 | 3441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聖事祇在於提醒人的心靈,想到造主的常常臨在,施惠於人而已。 |
編號 | 3442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基督徒的團體,強調洗禮的需要性,而視洗禮為一種必要的禮儀,而與承認基督徒的義務,結連在一起。 |
編號 | 3443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為嬰孩付洗的習慣,曾是一種紀律方面的進展;而其中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使一件聖事,發展成為兩件聖事,那就是:聖洗聖事與懺悔聖事。 |
編號 | 3444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無從證明:宗徒們曾用過堅振聖事禮儀;而聖洗與堅振兩件聖事的正式區別,並不涉及那初期基督徒的歷史。 |
編號 | 3445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保祿對建立謝恩聖事--聖體聖事--的敘述(格前:11,23-25),在史實方面,並不都是可取(可信)的。 |
編號 | 3446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有關信仰基督的罪人,由教會權威所核准,(與教會)重修舊好的觀念,在初期教會裏,並沒有存在過;可是,(到了後來)教會慢慢地,卻養成了這樣想法的習慣。而且即在「懺悔」(paenitentia),被認為教會創舉之後,也沒有被稱為聖事,因為這在當時,被視為一種可恥可惡的聖事(sacramentum probrosum)。 |
編號 | 3447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主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被赦免;你們保留誰的罪,誰的罪,就被保留(不赦)」(若:20,22-23)。這些話,完全與懺悔聖事無關。凡脫理騰公議中的教父所肯定的一切,也是如此。 |
編號 | 3448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雅各伯在自己的書信中(雅:5,14-),無意頒佈基督的聖事;他祇想介紹一種虔誠的善工而已。況且,即使在這善工中,也許會看到一些得恩寵的方法,他也並沒有想到那神學家所想到的那樣的嚴格。因為這是神學家所訂的聖事定義與聖事數目。 |
編號 | 3449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基督徒的晚餐禮,逐漸取得禮儀行為的性質;於是那習慣主持那晚餐禮者,便養成了一種司祭的性格。 |
編號 | 3450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那在基督徒的聚會中,負責照料的老年人,是為宗徒們所建立的長老(神父)或監督(主教);這是為應付日益增加的群眾需要,而不是真正地為傳授宗徒使命與宗徒權柄,直至永世的措置。 |
編號 | 3451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婚姻不能成為新約--新律法的聖事;而婚姻在教會中成為聖事,乃是後來的事。的確,欲視婚姻為聖事,非對聖寵對聖事的道理,先有圓滿的神學解釋不可! |
編號 | 3452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若想教會被建立在地上,將成為歷久常存的社會集團,那是與基督的想法,完全不同。況且,在基督的意向中,天國將與世界的末日,一起來臨。 |
編號 | 3453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會的組織機構,不是不可變更的;(相反的),這是基督徒的社團,與人類的(其他)社團,同樣不斷地受到演變。 |
編號 | 3454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義信理呀,聖事呀,聖統制呀,不拘就其名稱,或就其實際而論,都不外乎是基督徒的一種想法,一種解釋,一種演變而已;這一切原先隱藏在福音裏,好像一粒微小的種籽,後因外在的進展,便日益增加而至完備境地。 |
編號 | 3455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西滿伯多祿從來連想都沒有想到過--(懷疑過)--基督曾頒給他教會中的首席地位(primatum in Ecclesia)。 |
編號 | 3456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羅馬教會所以成為所有教會的首領,不是由於天主上智的措置,而是純粹由於政治環境所造成的。 |
編號 | 3457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教會的建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會表示:自然科學的進步,有害於神學的進展。 |
編號 | 3458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真理不是不可變的,超越人上的;這就是說:真理偕同人,在人內,並藉著人而演變。 |
編號 | 3459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基督並沒有教授過一定的可適應任何時代,任何人的道理體制;祂祇不過略提一些宗教的,適合或應當適應於任何時代,任何地方的動機而已。 |
編號 | 3460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基督徒的道理,開始時,是猶太(教)的道理,後來歷經演變進展,初成為保祿的道理,若望的道理,後來才成為希臘化、普遍化的道理。 |
編號 | 3461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可以毫不詫異地說:全部聖經從創世紀到若望的默示錄為止,沒有一章所記載的,和那傳授予教會的,在同一事理上,完全相同。因此,也沒有一章聖經,在評論上,以及在神學上,具有同一意義。 |
編號 | 3462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宗徒信經的主要條文,在初期基督徒所持的意義,和今日基督徒所持的意義,並不相同。 |
編號 | 3463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教會表示自己,不宜於有效地保衛福音上的倫理問題,因為那固執堅持不變的道理,不能和那日新月異的(人生)進展,互相配合。 |
編號 | 3464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科學進展,要求基督徒的道理,對於天主,對於啟示,對於聖言降生為人的位格,對於救贖的概念,予以改變為要。 |
編號 | 3465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今日的公教主義,除非予以改變,成為一種基督主義而不是教條(主義)--那就成為廣泛自由的誓反(教)主義(protestantismum)。那就不能與真科學相配合。 |
編號 | 3466    |
標題 |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教宗的懲戒罰)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r. S. Officii Lamentabili, 3. Jul.1907 |
內容 | 聖座--(聖父教宗)--親自審核批准(樞機們)--最顯要教父們的法令(Decretum),並下令:眾人都該視以上所列的一切主張(1),一一被認為被責斥的,而為眾人所取締的(謬論)。 |
  | |
註釋 | *(1)見3401-3465 |
編號 | 3468    |
標題 | 論訂婚與婚姻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
內容 | 論訂婚與婚姻約 唯有男女雙方,並由本堂神父,或由當地教會主管人(Ordinrius Loci),或至少由一名證人書面簽署的訂婚婚約,才算有效而取得法定的效果…… |
  | |
註釋 | *本法令的規定,從一九O八年四月一九日起,成為法律:Can. 1017 ξ1; Can. 1094; Can. 1098ξ1-2; Can. 1099ξ1-2. Ed :Ass 40(1907) 527 ss/Pii X. Acta 4,42ss. An. E. 15(1907) 320ss. |
編號 | 3469    |
標題 | 論訂婚與婚姻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
內容 | 論結婚 唯有在本堂神父前,或在當地教會主管人--(主教)前,或在由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神父前,或至少在兩名證人前,所結的婚姻,才是有效的…… |
編號 | 3470    |
標題 | 論訂婚與婚姻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
內容 | 臨終時 在臨終危急時,在沒有本堂神父,或在沒有當地教會主管人--(主教)--,或在沒有為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神父情形之下,為了良心的平安,而且,(若已有子女的話),為了子女的合法性起見,那麼,男女雙方可以有效地,並不算違法,在任何神父--司鐸--與二名證人前結婚。 |
編號 | 3471    |
標題 | 論訂婚與婚姻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
內容 | 特殊情形 如果在有些環境裡--即在有些地區,無法找到可在他前結婚的本堂神父,或當地教會主管人,或由他們中任何一位所委托的司鐸,而且,這種情況,將會維持一月之久,那麼,男女雙方(在這種特殊情形之下),祇要在二名證人前,正式表明同意結婚,便可合法有效地結婚了。 |
編號 | 3472    |
標題 | 論訂婚與婚姻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Dec. S. Cong. Concilii ne temere, 2. Aug. 1907 |
內容 | 凡在公教會中領洗者,或由異端教,或由裂教,回到公教會中者(即使他們後來又回到異端教或裂教中者),幾時他們之間互相訂婚或結婚,都該遵守以上(有關的)法律規定。以上所說的一切公教徒,如果和非公教徒訂婚或結婚--不拘對方是受洗者或不受洗者,即使獲得「混合宗教」(Mixtae Religionis)或「不同宗教」(Disparitatis cultus)婚姻阻礙的寬免,亦該遵守上述(有關的)法律規定;但在有些特殊地區,或特別區域內經聖座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非公教徒,不拘受洗或不受洗者,如果他們之間互相訂婚或結婚,則他們沒有義務遵守上述公教有關訂婚或結婚方式的法律規定。 |
編號 | 3475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時代主義者,把宗教哲學的基礎,放在那常人所稱為「不可知論」的道理上。藉此,人的理智,完全被包括在現象(Phenomenae)之中。換言之:人的理智,總不外乎是一些顯現的事物以及事物賴以顯現的外表現象:所以它(人之理智)既沒有權利,也沒有可能軼出事物以及事物現象的範圍。因此,它(人之理智)不能自舉,歸向天主,也不能藉那可見的事物,來承認天主的存在。從此所得的結論是:「天主」直接絕不可能成為知識(科學)的對象,而就歷史而論,「天主」也不該被認為是歷史性的主格(subjectum)──既然如此,則任誰都易明知:什麼是「本性神學」,什麼是「可信的動機」(Motivum credibilitatis),什麼叫做「外在的啟示」(Externa Revelatio)。這就是說:時代主義者要把這一切澈底從中除去,而把它們流徙到「認識主義(intellectualismus)的領域裡去…。 |
  | |
註釋 | *按通牒所列舉的時代主義--摩登主義--的條文,並沒有指明任何時代主義的作者姓名。誰也不知道一定:那些神學家,曾是本通牒的起草人;但十之八九,起草者:一是耶穌會士比奧樞機(Ludovicus Billot ),二是若翰,勒彌(Jo. B. Lemius,OMI)。 Ed:Ass 40(1907)596ss Pii X Acta 4,50ss- 見3475-3500 |
編號 | 3476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從不可知論中演繹出來的):科學該是無神的;同樣,歷史也是無神的。在它們的範圍內,無非是現象而已;至於天主,以及任何有關天主的事理,都該澈底予以拔除,才是。 |
編號 | 3477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可是,這個不可知論(Agnosticimus),在現代主義者的生活(紀律)上,無非是一個消極部份:因為他們所說的積極部份,是被建立在生命的內含性上(Immanentia Vitalis)。那就是:生命現象,此起彼落,不斷地前進而已。 宗教--不拘是自然的宗教或是超自然的宗教--即任何事蹟,都該讓人加以某種解釋。但這解釋,要摒棄本性神學,並要斷絕那因放棄可信證理而進入啟示的途徑,而且,連那任何外在的啟示,都要澈底予以清除,即在人以外,要尋求解釋,那是徒勞無功的。為此,該在人本身內,尋求解釋。而且,宗教既然是一種生活方式,自應完全在人生中,找出解釋來。從此可以肯定宗教內含性的原則(Immanentiae Religiosae Principium)。可是,這任何內含性的現象,已可說是任何種類的宗教了。--這就是說--首先好像(對宗教的)一種動機,該是出於某種需要或衝動。但這種起初的情緒,若對人生嚴格地說,該是出於所謂情感(sensus)的,心靈的一種動機(motus)。 職是之故,天主既是宗教對象,那完全應該予以結論的是:那個為任何宗教的肇始,也是基礎的信仰,該是出於內心需求神的一種情緒。而這種需求神的情緒,既然無非由於某種適應環境的感覺,故其本身,不能屬於「良心的領域」(conscientiae ambitum);但這種情緒,是潛伏在良心之下,換一句話說,這就是近代哲學上所說的「潛意識」(subconscientia)… |
編號 | 3478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原來,在這種意義下,時代主義者,不僅找到信仰,而且,按他們所瞭解的,他們肯定帶著信仰,且在信仰本身內,才有「啟示」的餘地。…… ──既然,天主是信仰的對象,同樣也是信仰的原因,那麼,這個啟示,一方面是論及天主,而在另一方面也同樣是出自天主。這就是說:天主是啟示者,又是受啟示者。從此可見,可敬弟兄們,那個時代主義者的肯定,是矛盾的,因為任何宗教,在不同的觀點下應該說是本性的,又是超性的。從此,良心與啟示的意義,混淆不清。從此,法律,既然宗教的--虔誠的良心,藉以被傳授為普遍的準則,那該與「啟示」完全相等;而眾人都該服從這種「啟示」;即教會中的最高權力,不拘是在訓導上,或是對聖「事」或是對生活紀律有所規定時,也都該以此「啟示」為原則。 |
編號 | 3479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他們所說的「不可認識的(事理)」,其本身不是好像什麼赤裸裸的或像什麼特殊似的,與信仰有關,而是相反的,這在某種現象之下緊緊聯繫在一起;雖然這是屬於科學或歷史的範圍,但因某種理由,超出它們的範圍之外……那麼,那為不可知事所引起的「信仰」,因與現象聯緊的緣故,便包括整個現象的本身,而在自己的生活中,彷彿地表達出來了。從此,便發生兩件事: 第一,藉著現象的擴展,便發生對現象的變形(phaenomeni transfiguratio)──即越出了它的真實情況,因此,便成為那引起信仰,引起屬神方式的更適合的資料。(1)。 第二,從此產生某種所謂「對現象的演變」(phaenomeni defiguratio)──撇開了這種時地的演變,便發生了那事實上並不存在的信仰。主要地「信仰」來自習慣;幾時人家談論往昔的現象,那麼,時代越古老,那討論現象的範圍,也越是廣泛。從這論調理,又將產生了摩登主義--即時代主義──者的兩個規則(canones);這兩個連同其他主張,便從不可知的主義,奠定歷史評價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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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這就是說:信仰的發生,是由於現象的變形變質所致──譯者注 |
編號 | 3480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這將以實例證明;而且,即從基督身上,可獲得證明。他們說:在基督身上,除了人以外,在科學與歷史上,無所牴觸之處。為此,根據不可知主義所演繹出來的第一原則,凡涉及「神」的一切,都該予以摒棄。但根據那另一個原則,基督的人格(Persona),因著信仰而受到變形(transfigurata):因此,在任何使基督人格超越歷史情況的一切,都該從這種信仰,演繹而來的。最後,根據那第三的原則,基督的同一人格,亦因信仰而受到演變。(defigurata)為此,(基督的)一切言行,都該從基督的人格上除去;一言以蔽之曰:基督的才能,處境,教育,一切的一切,和祂生活的時,地,完全不相符合的。 |
編號 | 3481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所以,宗教情緒,即藉生命的內含性而申潛意識所產生的宗教情緒,是整個宗教的萌芽,也同樣是宗教中有關過去或有關將來事的一切的理由……[六O一]他們說:在這我們屢次所稱的(宗教)情緒內,既然這是情緒,而不是認識(congnitio),所以,「天主」固為人所「存在」----(為人所理會),但是模糊不清,且也如此混淆不明,竟致與信仰者的主格(subjecto credente),幾乎或完全沒有分別。因此,在這同一宗教情緒內,必須放入另一種光明,好使「天主」完全從這情緒中分辨出來,解說出來。換言之:這是屬於思想以及設法分析的理解領域。人便通過這種理解,在自己內,產生出一種生命的現象;初在特殊的印象中,然後便在言語中表達出來。因此,摩登主義者的流行口號是:「宗教的人,應該思想(想像)自己的信仰」…… |
編號 | 3482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但在這一種事上,理智發揮雙重作用:第一,理智採取自然自發的行為,而以某種簡樸通俗的意見,解釋事物。第二,理智要鞭闢入裏,深深反省----或如他們所說的:要竭力(製造)--產生思想,而以後者的意見,來表達出他所思想的事物;固然這後來的意見,來自那起初的簡樸意見,可是後者較諸前者更為老練,也更為清析。而且,那後來的意見(主張)[六O二],終由教會最高訓導權所制定,便成為教會的教義--信理。(dogma) |
編號 | 3483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哲學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這樣,現代主義的「道理」,便進而論及首要部份,那就是:信理的起源,以及信理的性質。他們主張:信理起源於那些先天的簡單方式(in primigigenis illis formulis……)而這種方式,在某種觀點之下,就是信仰的必然方式。因為,說真的,「啟示」就是需要人在良心裡顯示出人對天主的「知識」(deinotitia)。可是,他們似乎肯定:這信理本身,原是蘊藏在後天的方式裡(secundaris formulis 或譯:次要的,後來才形成的方式)…… [這一種方式的目的,無非是為供給信仰者]一種所以信仰的理由。為此緣故,這是介乎信仰者,與其信仰中間的橋樑:但那有關信仰方面的,而和信仰的對象,並不相符的一切,就是庸俗所叫囂的「信條」(symbola)。這對信仰者而言,純是「工具」(Instrumenta)而已。 但宗教感的對象(Objectum sensus religiost),既是絕對潛伏(於人心內),自有它無數的觀點;這可能顯示在這人身上是這樣的方式,而在另一人身上,?具有另一種方式。相仿的,那信的人,也可能各有各的不同情況。為此,即使那我們所稱為信理的方式,也該隨著時、地、人而不同,因此,信理該是變化無常的。這樣,這裡便易於登上它密切進化的路程。 |
編號 | 3484    |
標題 | 時代主義,對於信仰觀念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O四]信仰時代主義的人,確切認為:屬神的真實性,實實在在,就在它本身上存在,也並不完全屬於信仰的人。如果你要詢問:這信仰的人所肯定的事理,究竟依據什麼呢?那麼,他(時代主義者)回答說:這是依據每一個人的經驗……人心在宗教的感覺上,具有某種直覺感;人即藉此直覺感,沒有媒介,直接感觸到天主的真實性,而吸取對天主存在,對天主在人的內外行動的偉大信仰,但這種「信仰」雖然從科學(知識)得來,?遠超乎科學之上。所以,這種信仰是真的經驗,是比較任何理性經驗更高貴的經驗…… |
編號 | 3485    |
標題 | 時代主義,對於信仰觀念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O五](按時代主義者的主張,建立信仰與科學的界線)----信仰祇是有關那科學認為無法認識的(事理)。因此……科學既講(事物的)現象,自然沒有信仰的餘地。相反地,信仰既講屬神的事,自與科學完全無關。從此,便造成信仰與科學之間,永不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對此,或許有人責難,他們就否認一些事,例如有關基督生平的事;這些事雖足有關信仰對象,?也是屬於有象可見的範圍。因為,這些事雖然超出現象之外,但因這與信仰生活有關,而且一如上述(cf.*3479),這是從信仰轉變,蛻變而成,所以這已脫離了可感可覺的世界而成為屬神的資料。為此緣故,如果有人要問:[六O七]基督是否真的顯過靈蹟,是否真的復活,升天,那麼,不可知論的科學,予以否認,而信仰?將予以肯定。但從這裡,二者之間,並沒有衝突。因為科學之所以否認這事,是因為它是「哲士」,是按哲士的身份講話,換言之,它祇就歷史的真實性去看基督;而「信仰」之所以肯定這些事,是因為它以信仰者的身份,和信者們講話;這就是說,「信仰」看基督,--如同基督,藉著信仰,在於信仰中重新生活一樣。 |
編號 | 3486    |
標題 | 時代主義,對於信仰觀念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可是,誰若認為,信仰與科學,完全沒有隸屬的理由,那就犯了嚴重錯誤。因為這樣的人,對科學的想法,固然正確無誤,但對信仰而言,並不如此。蓋信仰不僅在一點上,而在三點上,該隸屬於科學。因為:(1)時代主義者認為,人該知道:任何宗教行為,除了人由經驗得知的「屬神現實」外,其他一切,尤其在宗教的規程方面,絕不得超越現象的範圍;因而便隸屬於科學。----此外,(2)雖然,人家說:天主祇是信仰的對象,這對「屬神的現實」而言,是對的,但對天主的觀念而言,?並不如此。換言之,這是隸屬於科學,而如人們所說的,當人按邏輯談論哲理時,即使是絕對的,理想的一切事理,他也會談到的。為此緣故,論及認識天主觀念的哲理或科學,在本身的發展方面,具有管制的權利;而且,若它發現有什麼越規之處,它就有予以改正的權利。因此,時代主義者的格言,是這樣的:宗教的進展,該與倫理和理性的進展相配合。這就如俗語所說的:「拜誰做導師,他就隸屬於誰的門下」。 (3)再者,人在本身內,不容被分裂為二,因此,信仰者為內心的需要所迫,不得不使信仰與科學妥協--,好使科學對於萬物所示的觀念,不致與一般的概念,發生矛盾。因此結論是:科學完全不隸屬於信仰;相反的,信仰既與科學不合,那就要隸屬於科學了。 |
編號 | 3487    |
標題 | 現代主義者對於信理神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O九]…時代主義的神學,按我們所見的哲士慣例,運用他們自己的原則,並把它運用到信仰者的身上;那麼,這些原則,我們可稱之為內含性的原則以及象徵性的原則(principia imm anentiae et symbolismi)。如此,極輕易地便成為這樣的結論:為哲士所傳授的原則,對於信仰而言,是內含性的原則(Principium Immanens);為信仰者所添加的這個原則,便是天主。於是時代主義者自己結論說:所以,天主是在人內蘊含著。因此,這是內含神學的原則。(Immanentia Theologlca),再者:哲本所確知的,祇是那些信仰對象的象徵性的標記本身而已。同樣,信仰者所確知的,是信仰的對象----是在於自己內的天主;因此,神學士便結論說:屬神現實的標記是象徵性的,從此,(現代主義者)便成為象徵主義的神學士(Symolismus Theologicus)…… |
編號 | 3488    |
標題 | 現代主義者對於信理神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但信仰雖有許多根苗,但其主要的是教會,信理,聖物,宗教熱誠,還有我們所稱的聖書(聖經);對於這些聖經,我們也該追究:時代主義者說什麼。----而且,對於信理--教義的來源與性質,我們已在上文提示過了。[ +3482]。換言之,教義----信理,起源於某種衝動或出於某種需要;信仰的人,便因著這種需要,動了腦筋,力圖自己的良心以及他人的良心,獲得更大的光照。這種努力,經過磨煉,奮勉而形成心靈的最初信念(Primigenia Mentis Formula);這在本身方面,固不按那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按各方環境的需要;換句話,按他們所說的,即不易了解的說法:這是起源於生命活力(vitaliter)--從此,如我們所提示過的,便逐漸產生一種次要信念[cf,+3482]----後來公眾的訓導機構(教會),便把這些信念,加以擴展合成一個系統,即因此而構成一個道理的體系,以適應一般信友的良心;這就是所謂的信理----。這完全不該讓神學家加以正直的注釋…… |
編號 | 3489    |
標題 | 論聖事禮儀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一二]至於聖事禮儀方面,除了「聖事」外,沒有什麼該談的了。時代主義者,在這方面所犯的錯誤,是極嚴重的。他們認為:敬禮也就是指聖事是出自雙重的衝動或出於兩種需要:一是為了使宗教成為一種有象可覺的事物;二是為了表現出宗教來。因為宗教(虔誠),若無某種有象可覺的形式與某種祝聖的行為,絕不能表達出來;事實上,這些行為,就是我們所說的「聖事」(Sacramenta)。但「聖事」為現代主義者看來,雖具有效力,也不過是象徵或標記而已。這裡他們所說的效力,意指他們所慣說的「榜樣」,也就是普通人所說的「運氣」--因為「聖事」蘊含著一種宣傳標誌力量,尤其是具有一種興奮人心的功能。正如「言為心聲」,同樣,聖事是為代表宗教熱情。所謂「聖事」,不過爾爾。更清楚地說,他們肯定:聖事祇是為了滋養信德而被建立的。可是,這種主張,曾為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責斥: 「誰若說:這(七件)聖事,祇是為了滋養信德而被建定的,他該受到詛咒----(絕罰)」。[+1605] |
編號 | 3490    |
標題 | 關於「聖經」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聖書(聖經)按現代主義者所下的定義,是經驗的總匯(Syllogen)。這不是任何人所能獲得的經驗,而是非常傑出的,出於一種宗教虔誠的經驗……雖然,經驗是對現在的事而言,但對過去的事,同樣對於將來的事,也能具有「經驗」的資料,因為[六一三]誰有信仰,誰就可藉著記憶,使過去的事,像現在的事一樣,活現起來,或藉預感的情緒,使將來的事,好像活現在眼前一樣。他們認為這樣就可解釋,為什麼聖經中有史書,也有默示錄的理由……因此,天主固在這些聖經內,藉著信仰的人說話,但是按現代主義者的神學,天主祇是藉著人內含常存的生命(現象)而說話。 |
編號 | 3491    |
標題 | 關於「聖經」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如果我們要問:什麼叫做靈感(Inspiratio)?他們就這樣答道:靈感也許在程度上,超過一般的衝動(Impulsio)但總脫不了「衝動」的範圍。有信仰的人,便藉著這種「衝動」情緒,或以言語,或以筆墨(書寫方式),表達自己的信仰,這種情形,與詩人的靈感相似,因此,有人這樣說:「當我們因天主的行動而感覺熾熱時,天主就在我們內」(cf. Ovidius Naso,Fastorum 16. VI. vs.5) |
編號 | 3492    |
標題 | 對於教會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他們夢想:教起會起源於兩種需要;其中之一,是出於任何一個信仰的人,尤其是出於那些具有原始特殊的經驗,認為自己的信仰不與他人相通的人。其次,迨多人共同信仰之後,教會為了維護增進,發展公益起見,便構成一個社團而成為「教會」。那麼,教會是什麼?教會是集體良心的產物;即由於每個人,藉著活生生的感應,便隸屬於第一個信者----為公教教友,這第一個信者便是基督----然後由於每個信友的良心,便合成一個教會。 |
編號 | 3493    |
標題 | 關於「聖經」方面的謬論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一七]時代主義解釋信仰的普遍原則----:在活生生的宗教裡,沒有不可變的東西,因此,在宗教裡,一切都該變。這幾乎是時代主義的主要主張,也就是他們邁向進化論的步驟。因此,信理(Dogma) 、教會(Ecclesia)、聖事的禮儀(Sacrorum cultus),以及我們尊之為聖書的聖經,連那信仰本身(Fides ipsa),要不是中途夭折,都該受到「進化規律」的控制。---- |
編號 | 3494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歷史與批判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二一] 有些時代主義者,專門編寫歷史;他們似乎非常操心,連哲學家們,也不予置信。……即任何人的意見,都不去聽從。因為,一如他們所說的,他們不受哲學的成見影響,完全成為客觀的人。可是,他們的歷史,或是他們的批判,祇限於哲學方面。他們所主張的,是出於他們的哲學原則,是「正義推理」的結論。……這樣,他們起初的三條歷史或批判方面的準則(Canoes),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從(他們)哲學所得的三個原則,那就是:(1)不可知論(Agnosticismus),(2)事物藉信仰而發生超越性的理論,(3)以及事物變化的理論[六二二]。茲把每一原則所發生的後果,陳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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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下接3495-3498 |
編號 | 3495-97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歷史與批判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1)從「不可知論」看來,歷史祇是論及現象的科學。所以,天主以及任何屬神的引人信仰的干預,既祇屬於信仰的事,自當予以擯棄。為此,諸如:基督、教會、聖事等以及其他許多類似的事理,如果含有屬神與屬人兩種資料的事情,那麼,我們應該加以分析判定:那屬於人的應歸於歷史範圍,那屬於神的,應歸於信仰範圍。是以庸俗的時代主義,分基督為歷史上的基督與信仰上的基督(Christus Historicus et Fidei),分教會為歷史的教會與信仰上的教會,分聖事為歷史的聖事與信仰上的聖事……然後連這屬人的資料即我們所見的,那歸於歷史範圍的資料,一如古代石碑所遺留下來的資料,也由信仰,透過超越的性質,也該說是越出了歷史範圍。為此,這為信仰所加上的一切,應予以鑑別,而列入信仰的歷史範圍。這樣,論及基督時,凡基督在心理方面所表現的,不管祂在何處,或在那一年歲所發生的,祇要是超越人的性能,或超越自然界的一切行為,都該被列入信仰的歷史範圍。此外,由於第三條的哲學原則,就是那些不該超越歷史領域的事情,例如盲者獲明等事件,都該予以刪除而被列於信仰領域。這按他們的主張,一如他們所說的,是祇在於事實的邏輯(Logica)方面,而在實際方面,沒有發生過的事或是說:這是對人們不適直於發生的事。這樣,他們主張基督並沒有說過那常人不能了解的事理。 |
編號 | 3498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歷史與批判原則上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二三] 但是為了使歷史與哲學分開起見,批判者便從歷史方面,作出自己的結論,這就是說:批判者採取兩方面的手法:凡合乎上述三個條件者,即歸之於實在歷史的範圍!其餘的事,即歸之於內在的----信仰的歷史範圍。他們嚴格地鑑別這兩種歷史;而我們願意要好好予以注意的是:他們視為信仰與真實的歷史事實,正是相反。因此,一如我們所說過的,基督是雙重的:一個是真實的,一個是從來沒有存在過的,但屬於信仰的領域……一如我們上面所說的,我們除了採用兩方面的手法之外,他們再使哲學士與他們自己的內含性的「信條」(Dogma vitalis immanentiae)聯合在一起;他們宣稱:凡教會歷史上的一切事實,都應該用「內含的流露」(Per vitalem emanationem)去予以解釋。 |
編號 | 3499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護教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六二六] 現代主義認為:護教者本身,也要在兩方面隸屬於哲學士:即一方面,並不直接取材於哲士所吩咐寫成的歷史,一如我們上文所見的;而後在另一方面,搖身一變,便直接從哲士那裡,採取信條與斷語。因此[六二七]現代主義的流行學府裡的訓令是:要用歷史與心理學上的研究,來消滅那對宗教辯護的新爭論…… |
編號 | 3500    |
標題 | 時代主義在護教學方面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應牧放主羊的通牒──一九O七年九月八日(Pascendi Dominici gregis) |
內容 | 現代主義所尋求的目的是:要引領那還有信仰的信仰者,獲得自己對於公教會的宗教經驗;你們要知道:這個經驗,按現代主義的人看來,就是「信仰」的唯一基礎。……為此,那現存的公教會,一定需要顯示出:這完全是那基督所創立的宗教;換言之,公教會要顯示:除了對她自己的出處,(起源)作進步的解釋之外,她本身無非是基督所建的宗教。 因此,首先該予以確定的是:這個(起源)(萌芽)(Germen)是怎樣的。對於這個起源,他們主張應用這樣的過程:即那業已來臨的基督,曾報告那在不久以後,將要建立的天主之國,而祂將是這王國的默西亞(Messia)----即天主所賜予的創造者,掌管者。祂在證明了祂是這樣的起源之後,便潛存在公教會內,而且漸漸地永存著,並按照歷史的演進,發展自己,而與歷代的環境配合;於是祂就活生生地從各種環境裡,汲取那有利於自己的一切,形成道理、敬禮、教會的方式。但在這段時期內,若遇什麼阻力,祂就予以克服,而以任何方式的戰鬥、駁斥,來粉碎那反對祂的敵人。但在這一切之後,即在克服一切阻力,一切仇敵,一切派別,紛爭之後,就出現了這種教會的生命,教會的成果,於是,進化的律例,雖然在同一教會的歷史上,表示安全無恙,但這同一歷史,已不足予以應有的解釋;於是不了解的事理,便將出現了,而祂也就甘心自我奉獻了。----這便是現代主義的主張。但他們在整個推理過程中,並沒有注意到:他們所確定的這個「起源」----完全是根據他們哲士的,不可知論的成見,進化論的成見。而他們對這「起源」所下的定義,完全沒有符合他們所舉原因的理由。[+2102 –2109從略]。[+2110 –2112:Resp.Commiss .Bibl;29,Mall 1907 (Ergl.Jo.) vd.+3398ss]。 |
編號 | 3503    |
標題 | 論聖部聖經學委會的權威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經的優越性自動通牒--一九O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內容 | 有些人士(並不一概而論),對這一類(聖部聖經學委會)的意見,即使由教宗核准的,也不願予以採納或接受。 為此,我們認為,我們該宣佈、訓令,一如我們如今明令所宣佈的是:所有人的良心,對於宗座有關聖經的一切意見(主張),不管是過去,已由(聖部)所公佈過的,或是在將來要宣佈的,以及對於其他聖部有關(教會)訓導,而由教宗所核准公佈的一切,都有服從的職責;不得肆意違抗,冒昧從事,或因此而以書面,口頭,攻擊聖部的主張;若果如此,必不能推辭重罪,因為這樣的行為,不但違犯服從,而且還令人怪異,失足,起而效尤,在天主前犯罪而陷於愚昧的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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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 Ass 40(1907) 724s/Pii X Acta 4, 234s/Ench Bn.270s/An E15 (1907)435s。 |
編號 | 3505    |
標題 |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問題一:是否可以這樣教訓人說:依撒意亞書上的預言,以及其他散見於聖經中各種預言,不是名實相符的預言,而是一種事後的?述,或是一種事前的預告;而這種預告,也不是由於先知,獲得全知天主的天上啟示,而是由於那預告者的聰明睿智,憑自己的天資,予以預測而僥倖獲得應驗呢?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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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公文於同年六月廿八日由教宗核准--Ed.Ass 41(1908) 613s An E16(1908)297 Pius X,Acta 4,140ss Ench B n.276ss。 見3505-3509 |
編號 | 3506    |
標題 |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問題二 有人主張依撒意亞以其他先知們,除了說過那當場的事,或說過那在不久之後就會發生的事以外,並沒有說過預言。試問這個主張,是否可能與預言,尤其是與有關默西亞的預言,以及有關末世的,一定是由先知們,在很久以前說過的預言,互相協調呢?原來聖教父們一致主張這些預言,早由先知們說過,然後在很多世紀後才應驗的。 答覆是:否定的。 |
編號 | 3507    |
標題 |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問題三 有人主張:先知們不僅是糾正時弊傳達聖言於聽眾的宣道者,而且,還是未來事的預言者,固然他們應該不斷地給聽眾講論將來的事情,但是同樣也該講論現在的事情,好使聽眾能夠完全了解他們。因此他們主張:在依撒意亞書第二部份(四O--六六章),先知所說的,不是與依撒意亞同一輩的猶太人,而是流徙在巴比倫的猶太人,作者好像是身臨其境,給他們說話,安慰他們的悲哀。因此,這一部份的依撒意亞書的作者,不是依撒意亞,而是流徙猶民中的一位不知名之士。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
編號 | 3508    |
標題 |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問題四:有人認為:從依撒意亞書中的文字,及其文體上可以得到一個語言學上的證據,來攻擊該書只有一個作者的論調。這樣一來,一個莊重的,精於希伯來文藝的批評者,不得不承認:依撒意亞書是由數位作者所寫成的,試問:這樣的主張,是否可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
編號 | 3509    |
標題 | 論撒意亞先知書的性質及其作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八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問題五:有人主張:若把許多證件,聚集在一起,便可成為堅強的證據,足令人深信:依撒意亞書的作者,不只是依撒意亞一人,而是二人,甚至在二人以上。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2120:L. Ene.「Communium Rerum」21-Apr-1909茲從略] |
編號 | 3512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一 有各種考證聖經的體制,攻擊創世紀首三章,認為這三章聖經,是出於作者的幻想,也是出於科學上的虛構,故沒有字面,沒有歷史的意義。試問:這些體制是否具有結實的根基?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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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ss (1909) 567ss/An E 17 (1909)334/Ench B n.324ss. 見3512-3519 |
編號 | 3513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二 儘管創世紀首三章具有歷史的性質和形式,前後緊緊聯繫,由舊約與新約為證,由幾乎一致表示傳統的聖教父為證,教會從以色列民自始迄今,也常常保持教父們的意見,但不知是否可以這樣宣講:「這創世紀的首三章(即一--三章),並不包含實事?述;換言之,這三章的?述,不是符合客觀的事實與歷史的真理,而是取材於古代人民對創世的神話,小說;並由聖作者,擯棄了多神的錯誤之處,而使之適用於一神信仰的道理;(a)這或是一種假借的,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比喻,帶著歷史的外表形式,以表達宗教與哲學的真理;(b)這或是一種真假參半的小說(神話),由作者任意虛構,以便訓導人心之用」? 答案是:這二個(a+b)部份,都是不對的。 |
編號 | 3514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三 創世紀前三章所?述的事,是有關基督宗教的基礎,例如:天主在世初創造萬物,特別創造了人,從第一個男人,形成了第一個女人,以及人類的單一性;原祖父母在義德,完整,不可死的情況下的幸福;天主曾向原祖生命,以試探他的服從;人因惡魔借了蛇形來誘勸而背叛主命;原祖父母即因此而被撤消原來的純潔無罪的地位;然後天主預許,將來的救贖等等;凡此種種,尤其是那字面的意義,及其歷史性,試問是否可以予以懷疑? 答案是:否定的。 |
編號 | 3515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四 對創世紀前三章有些地方的注解,教父與聖師們,意見並不一致,而教會方面,既沒有什麼定斷,也沒有類似的信(理)--信仰,可資依據;如有人明智地對某一主張,予以證明,試問人對這一種主張,可否予以贊同並予以辯護? 答案是:肯定的。 |
編號 | 3516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五 在上面所說的創世紀前幾章裡,是否所有字、句、逐字逐句,常常一定要依原意去瞭解,絕不可離開原意;縱然當這語句本身,或是比喻,或是擬人方式,顯然不可按原意而被迫放棄原意的時候,也不可放棄原意嗎? 答覆是:否定的。 |
編號 | 3517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六 創世紀前幾章,固具有字面與歷史性的意義,但有些地方,由聖教父們證明在先,而由教會隨之在後;試問可否予以類比性與預言性的解釋呢? 答覆是:肯定的。 |
編號 | 3518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七 聖作者在寫創世紀第一章時,無心以科學的方式,教人知道萬物的精密結構及其完整的受造秩序;他祇不過藉著當時一般的語言按民眾的理解能力,向自己的民族,傳授民間的知識。試問在解釋這些語句的時候,是否常常應該忠實地尋求科學式的字句原意呢? 答覆是:否定的 |
編號 | 3519    |
標題 | 論創世紀前幾章的歷史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有關聖經的答覆--公元一九O九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問題八 創世紀第一章所載的「六天」可否解作「日」即希伯爾文「YOM」,意指自然的「日子」或指廣義的一段「時距」?對於這個問題,解經者可否自由予以爭辯呢? 答覆是;可以的。 |
編號 | 3521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一 古代的經卷,以及教會的許多會議,常稱舊約中的一五O篇聖詠集為:達味聖詠,達味詩歌,達味聖詠書,達味聖詠集。還有多數教父與聖師們,也主張達味該是所有聖詠的唯一作者。試問這樣有力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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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ss 2(1910) 354s/Ench B n.332ss. 見3521-3528 |
編號 | 3522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二 從希伯爾文和亞歷山大希臘文以及和其他古譯本的和諧性看來,可能有理由證明:希伯來文版本所標出的聖詠標題,較諸所謂七十賢士譯本,更為古老?因此這些標題,縱然不是直接出於聖詠的作者,也至少出自猶太人的傳統,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案是:肯定的。 |
編號 | 3523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三 上述的聖詠標題,由猶太人的傳統為證,若沒有嚴重理由,和它們的原文意思衝突時,可否明智地予以懷疑? 答覆是:否定的。 |
編號 | 3524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四 達味在撰寫宗教詩歌時,他本性的天資,獲得聖神特恩的光照;對於這點,誰若研究聖經,那就會發現屢見不鮮的證據。而且達味所做的有關詠唱聖詠的禮儀訓示,與古新經上有關聖詠的印證,以及聖詠本身的標題,都可以證明。此外,猶太人以及教父和教會的聖師們,對此也都具有一致的意見。試問:可否明智地否認:(a)達味是一切聖詠的主要作者?(b)或是:相反地,祇有少數聖詠,應歸諸達味聖王所作的呢? 答覆是:對此(a+b)二者意見,均不可予以贊同。 |
編號 | 3525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五 無論在舊約或新約裡,印證聖詠之處頗多;其中被認為達味所撰的聖詠,有詠二:「萬邦為什麼囂張」;詠十五:「天主求你保佑我」;詠十五:「上主,我的力量,我愛慕你」;詠三一:「罪惡蒙赦免,過犯得遮掩的人,是有福的」;詠六八:「天主,求你從速拯救我」;詠一O九:「上主對我主起誓說」。試問:這些聖詠之出自達味,可否予以懷疑? 答案是:否定的。 |
編號 | 3526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六 有些人主張:(a)在達味或其他作者所撰的聖詠中,有些聖詠,為了配合禮儀與音樂起見,已被作者,分成幾個聖詠,或幾個聖詠,已合成一個聖詠。(b)同樣,有些聖詠,如聖詠五O:「天主,求你按照你的仁慈憐憫我」,為了配合歷史的環境,或猶民的慶節起見,略被作者,在無損於整個聖詠的靈感之下,或減或增一二詞句而加予修改調整。試問這兩個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這(a+b)二個主張,都可予以贊同。 |
編號 | 3527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七 在近代的著作家中,有些作家祇藉內在的標誌,或藉那些不大正確的聖經注解,企圖證明,而力予主張:有不少聖詠著作的年代,是在厄斯德拉與乃赫米雅(Post tempora Esdrae et Nehemiae),甚至在瑪加伯時代。試問:這些人的主張,也許可予以容忍嗎? 答覆是:不可以容忍。 |
編號 | 3528    |
標題 | 論著作聖詠的作者與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一九一O年五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八 (a)由於舊約方面的許多證據,以及教父的一致主張,也由於猶太化的外邦作家的承認,有許多聖詠,應該被認為預言默西亞的聖詠。這些聖詠是預言將來解放者的來臨,及其王國、司祭職、受難、死亡、復活;(b)因此誰若主張:先要推翻那些預言默西亞的聖詠性質,然後把這同樣的論及基督的「神示」(Oracula),祇限於預言被選之民將來所得的福份,那麼這樣的主張,應該完全予以擯棄。試問:這(a+b)二種主張,是否對的? 答覆是:這(a+b)二種主張,完全對的。 |
編號 | 3530    |
標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一) 兒童開始理解,也就是兒童在七歲上下,那就是兒童初告解初領聖體的年齡。兒童即從這個時期開始,便具有滿全一年(至少)告領一次的義務[參閱*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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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多麼個別訓令(Quam singulari) 3530-3536 |
編號 | 3531    |
標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二) (兒童)為初告解初領聖體,並不需要知道完整的基督道理。但在初告領之後,兒童應該按自己的理解程度,漸漸學習整個要理。 |
編號 | 3532    |
標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三) 兒童為了相宜地預備初領聖體所需要的宗教知識,就是要兒童按自己的能力,知道那為得救所必需的信仰奧蹟,明辨聖體與普通物質的麵餅,(迴然)不同,好使兒童具備兒童年齡的熱誠,去領受至聖聖體。 |
編號 | 3533    |
標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四) 應該照顧兒童的人,其主要的是父母,聽告司鐸,教師以及本堂神父;他們都該負起兒童所負的告領的明令義務(職責)。但是,准予兒童初領聖體職責,是屬於兒童的父親,或是屬於那些替代父職的人們,並按羅馬要理(Catechismum Romanum)也是屬於兒童的聽告司繹。 |
編號 | 3534    |
標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六) 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們,都該竭力設法,使兒童們在初領聖體後,勤領聖體,而且,要是能辦得到的話,還要他們日領聖體,因為耶穌基督以及慈母教會,都切望[參閱:*3375ss]兒童以兒童年齡應有的熱心,去日領聖體……。 |
編號 | 3535    |
標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七) 兒童既已達到運用理智的年齡,那麼,那不准兒童們告解,或從來不給他們赦罪的習慣,應該完全予以擯斥。 |
編號 | 3536    |
標題 | 論初頒聖體以及為兒童的終傅聖事(病人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事聖部頒發多麼個別訓令--公元一九一O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八)已能運用理智的兒童們(臨終時)若不給他們送臨終聖體,也不給他們施行終傅聖事(即病人聖事),那完全是一種可惡的流弊。 |
編號 | 3537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我(某)堅決擁護並接受那為不(能)錯誤教會的訓導權所斷定、所肯定、所宣佈的一切道理,和每一端道理,尤其是那些直接相反現時代錯誤的各端道理,我更予以擁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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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38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第一,我藉天主所造的萬物(參閱:羅:1,20),用我本性的理智之光,相信天主,萬有的原始與終結。這就是說:正如從效果,一定推知原因,同樣,藉那受造的有形之物,我承認:我一定能認識天主,並能證明祂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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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39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第二,我承認並信認啟示的外在證據,那就是天主的行為,尤其是奇蹟與預言,誠如基督宗教出自天主最確切的標誌,而且我堅信,這同一標誌,最適合於任何人任何年齡的理智,即現時代人的理智,也莫不適合相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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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0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第三,我同樣以堅決的信仰,相信教會,藉著那真實的歷史的基督本人,成為(天主)啟示之言的守衛與導師。當基督居我人間時,祂把教會直接地與最親切地,建立在宗徒之首----伯多祿身上,並使他的繼承人,把祂所建的教會,傳諸後世,永不間斷。 藉著正宗的教父們,所同心同意地傳給我們的信德道理,我完全擯棄異端人所注釋的「進化信理」從一個意義,轉變到另一個和教會起初所有的,完全不同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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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1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同樣,我責斥(他們異端人)所有的錯誤;他們因此錯誤,竟放棄那交給基督淨配----教會----忠實地所守衛的屬神實庫,主張:那哲學性的「發現」,即已夠了,或主張:人類良心的創造:即人的良心,因人之努力面逐漸形成,而且後來,因著無限制的改進,良心便得以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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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2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第五,我以至誠堅信:信仰不是先出自潛意識的有關宗教虔誠的盲目感覺,然後在心靈的壓力,與意志的反省之下倫理式地形成,而是理智由於聽道(Ex Auditu),外在地對所接受的真理,予以真正的肯定。換言之,我們因為天主最真實的權威,相信那由天主那裡所聽到的,由我們的主,造主所說的,所證實的,所啟示的一切,真實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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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3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我對教宗所頒發的「牧養」(Pascendi)[*3475ss]通牒,以及「可悲」(Lamentabili)[*3401ss]詔書內所包含的一切懲斥、宣告、規定,尤其是對於那些有關所謂「信理歷史」的一切道理,我亦誠惶誠恐,全心表示擁護之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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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4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我還責斥他們所肯定的錯誤,說:(1)「教會所陳述的信仰可能相反歷史;如今為人們所了解的公教信理,不能符合那基督教會的原始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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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原文沒有括號;但為清楚起見,譯者加上這個括號。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5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我亦責斥並擯棄他們的主張,因為他們說:一個比較有知識的基督信徒,帶著雙重身份:一個是信仰者的身份,一個是歷史性的身份。那歷史性的身份,好像可以保持那些相反信者身份的道理,或是另外加上那做出結論的前提,說:信理是虛假的或是可疑的,祇要他不以直接方式去否認信理,那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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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6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同樣,我不贊成他們對聖經的批判與註解所持的方式:即他們撇開了教會的傳統,信仰的類比(Analogia)以及宗座的指示原則,而以唯理主義的註解為依據,去解釋聖經;而且,與其說他們放肆,倒不如說他們冒昧,他們意擁護這樣的聖經批判法則,猶似他們唯一無上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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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7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此外,我擯棄那些人的主張:即他們主張:歷史神學的科目,祇該傳授於哲士;於是那書寫歷史神學的哲士,先該把他自己對於公教傳統的超性起源,或對那些由於神助而得以保存的啟示真理的陳舊意見,悉數掃除,然後他祇用科學的原則,絕不運用任何神聖權威,去解釋每一位教父的作品,並用那普通審閱任何外教文件的自由,去評斷教父的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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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8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最後,我承認,我對現代主義的人在神聖傳統方面所主張的一切,表示無比的憎惡,因為在這裡面,絕無屬神的事理,或是遠比這個更壞的是:他們以汎神論的精神,去承認這些事理,竟致除了純人的,與普通史實無異的事實外,一無屬神成份了,換言之,基督及其宗徒所開始的,以及繼續傳下去的道理學府--(教會)--,是由於人自己的勤奮、智慧、天才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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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49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因此,我非常堅決地保持教父們的信仰;現今是如此,將來我還是如此,至死不渝;那就是說:現在,過去,將來在繼承宗徒位的主教團中,常具有真理的堅確恩賜(1);這不是按各人所處的年代,所能視為更好更適合的,予以隨從,而是按宗徒們自始所宣講的真理,絕對不可變的真理,而予以信仰;從而人永不變更信仰,也永不變更所信真理的意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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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Irenaeus Lug; A dv.haereses Lib.IV.c.40,N.2.P.G.7,1053c. *(2)參閱:Tertullian., 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 c.28 ,(PL.2,40)。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50    |
標題 | 相反時代主義的誓詞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Sacrorum Antistjtum--公元一九一O年九月一日 |
內容 | 對以上一切,我承認,我將忠實、完整、赤誠地予以遵守,且將在教授時,或在任何場合裡口頭也好,書面也好,總要一絲不苟地予以護衛,決不同流合污!我今如此承諾,如此宣誓,願天主助我,並願天主的這個聖福音,為我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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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Irenaeus Lug; A dv.haereses Lib.IV.c.40,N.2.P.G.7,1053c. *(2)參閱:Tertullian., 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 c.28 ,(PL.2,40)。 *Sacrorum Antistjtum自動詔書 3537-3550 |
編號 | 3553    |
標題 |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內容 | 聖神發自(聖)字的信理,不是出於福音字句的本身,也不是為古代教父們的信仰所贊同。這種意見,不祇是冒昧而已,而且還是導致虛偽的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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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
編號 | 3554    |
標題 |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內容 | 同樣這也是非常不明智的舉動:懷疑有關煉獄,有關殊福童貞瑪利亞始孕無玷的神聖信理,說:這些信理,並沒有為初期聖者(信徒)所信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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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
編號 | 3555    |
標題 |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內容 | 對於教會的建立……從前曾為我們的前任教宗依諾森十世(Innocentius X)所責斥的錯誤[參閱:*1999],先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他們誤以為:聖保祿被視為與聖伯多祿,完全是平等的弟兄。----然後,他們還掀起同樣的錯誤意見,認為:公教會在起初幾個世紀裡,並不是一元制,即不是一個君主團體(Monarchia);或是說:羅馬教會的首席地位,並無可靠證據,可資證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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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
編號 | 3556    |
標題 | 東方禮教會的錯誤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拜占庭宗座代表書--公元一九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內容 | 可是……對於至聖聖體(謝恩)聖事方面,也有損於公教會的道理,因為他們(東方教會的人),斷然認為:這樣的主張,可能予以接受,那就是:在希臘人那裡,那祝聖的話(即成聖體成聖血的經文),若不先唸他們所稱的呼籲聖神經文[Epiclesis](1),不會生效。可是,教會對於各件聖事的本質本身,絕無任何革新之權,那是昭然若揭;是以任何長老(神父)所施行的堅振聖事,都該被視為有效的,(2),那亦不是沒有理由的。 教會的懲處:以上各點(3)都被認為:嚴重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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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3556相反這種主張的,已有1017與2718;此外,可參閱:Clemens VI.Ep.「Super Quibusdam」ad Consolatorem catholicon Armen; Benedicti XIII, Instr.ad. patr.Melchit Antioch, 31-5-1729 et Benedicti XIV, Breve 「Singularis Romanorum」,1-9-1741. *(2)參見2522 *(3)參見3553-3555 *教宗致希臘、埃及、美沙保大米亞等地的拜占庭宗座代表書 3553-3556 |
編號 | 3561    |
標題 |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一 由於教父們的豐富證件(著作),由於四福音經卷的名稱,由於聖經的各種譯本,即使是最古老的聖經譯本,也不例外,再由於聖教父們、教會作家們、羅馬教宗們、以及教會會議中所傳授的聖經卷目,最後還由於東西方教會的禮儀習慣,無一不顯然顯示教會,從起初幾世紀開始,常常普遍一致認為:瑪竇福音的作者,一定可能,也一定應該是基督的宗徒瑪竇,一如通常所稱的瑪竇福音的瑪竇;試問:這樣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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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
編號 | 3562    |
標題 |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二 有人主張:(a)瑪竇在寫(福音)方面,比其他福音聖史還早,(b)而且瑪竇是用當時巴來斯坦猶民所用的本國語文所寫的第一部福音,也是直接為他們所寫的作品;這兩個主張,在傳統方面,均被認為,具有足夠的支持。試問:這樣的兩個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兩個主張,都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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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
編號 | 3563    |
標題 |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三 是否這瑪竇福音的原本寫作,可能拖延到耶路撒冷被?狺妨寣A竟致那有關耶城被毁的預言記載,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或者(b),往往由於依肋納的證件(1)是否很有理由,應認為這是一個爭論不定的註解,竟致不得不擯棄那些人的主張:即由於更相宜的傳統證明,認為瑪竇福音的寫作,早在保祿來到(聖)城之前? 答覆是:對(a+b)兩種意見,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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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Irenaeus Lugdun. Adv. haereses Lib. 111.c.1.n.2;PG.7,844.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
編號 | 3564    |
標題 |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四 有些現代(主義)的人,認為:瑪竇並沒有真正嚴格地撰寫福音,一如我們所稱的瑪竇福音;他祇把基督的言行,收集在一起,然後由一個佚名的人士,根據他所收集的資料,編寫成為今日所稱的瑪竇福音。試問:這些人的意見,是否可能予以容忍呢?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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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
編號 | 3565    |
標題 |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五 既然所有的教父及教會作家,連教會本身,也從她在搖籃中時就開始,祇運用瑪竇福音的希臘本,作為正典版本;甚至那些在寫作中,明言瑪竇曾以本國語言書寫福音的作家,也不例外,那麼,試問:這是否一定可以證明:那希臘本的瑪竇福音,和那瑪竇用本國文字所寫的瑪竇福音,在本質上完全相同?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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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
編號 | 3566    |
標題 |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六 第一福音的作者目的,主要是為保護信理,也就是為證明耶穌是先知所預言的默西亞,出自達味後裔;而且,他在安排敘述耶穌的言行時,不常依照其發生時間前後次序。因此,試問(a)是否可以這樣說:他所敘述的一切,不應被視為真實的;或(b)是否也可以肯定:那瑪竇福音所載的基督言行,已有所竄改,並因受到舊約先知以及成熟教會的影響而已有所調整;因此與歷史真理,並不相符? 答覆是:對此(a+b)兩部份,都該予以否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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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
編號 | 3567    |
標題 | 論瑪竇福的作者,及其寫作時間,與其歷史的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問題七 有些人懷疑:福音前二章有關基督家譜、基督嬰孩時期所載的歷史真實性,一如其他有關伯多祿的首席地位(瑪:十六,十七至十九),有關付洗方式,以及授予宗徒們往訓萬民的使命(瑪:廿八,十九至廿)有關宗徒明認基督神性(瑪:十四,卅三)等諸如此類的,在瑪竇福音中屢見不鮮的重要信理一樣。試問:這一種意見,是否理應被認為特別缺少確切基礎的意見呢?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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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Aas 3(1911)294ss Ench B n.383-389) 3561-3567 |
編號 | 3568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一 試問是否由於傳統方面的豐富證據,從教會開始,即完全一致同意,並由其他多方面的證件,足資證實;那就是說,由於聖教父們以及教會作家們的豐富作品,並由他們作品中的印證,由於古老異端教的習俗,由於舊約的譯文,由於幾乎一致的極古老的手抄本,也由於那聖經文字本身的內在理由,不得不堅決肯定:瑪爾谷是伯多祿的門徒和舌人,而路加是醫生,是保祿的肋手和伴侶;他們實在分別是瑪爾谷福音與路加福音的作者?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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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69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二 有些批判家,藉著一些理由認為:瑪爾谷福音的最後十二節(即谷:十六,九--二O),不是由瑪爾谷本人所寫作,而是由他人所加的;因此(a)瑪爾谷福音十六章,(從第九節到廿節),理應被肯定為:不是出於天主的靈感,也不該被視為正典經文;或者,(b)至少由此顯示:這幾節的真正作者,不是瑪爾谷。試問:對這(a+b)兩個意見,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都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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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0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三 試問:(a)對路加福音有關基督嬰孩時期(路:一--二);有關天使顯現,安慰耶穌以及耶穌流汗血的記載,(路:廿二,四三--以下幾節),即對這些敘述的靈感性(Inspiratio)及其正經性(Canonicitas)可否予以懷疑?或者,(b)因為古代的異端派人士,以及近代的評論家中,也有數人如此張──試問:至少是否具有堅實理由,可能說:以上這些敘述,不是屬於路加福音的正本? 答覆是:(a+b)兩個部份,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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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1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四 在「我靈頌揚上主」(Magnificat)的證件(文件)中,那個歌頌,不是出自殊福童貞瑪利亞,而是出於依撒伯爾。試問:這一個極稀罕,極特殊的文件,是否可能,且是否應該比眾有力地相反了幾乎一切版本,包括希臘文原本,以及其他譯本在內,同時也相反了有關上下文,有關貞女瑪利亞的心情的解釋,也相反了教會恆久的傳統呢?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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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2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五 根據極古老,而又普遍一致的傳統證明;先由瑪竇,用他本國語文,寫了第一福音;然後隨之而來的,是第二福音:瑪爾谷福音,第三福音是:路加福音。試問:(a)對於這個福音的編年次序的意見,是否應該予以撇消?(b)或是否可以這樣相反上述主張,說:第二與第三福音,是寫在第一福音的希臘譯文之前呢? 答覆是:這(a+b)兩個意見,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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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3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六 (a)瑪爾谷與路加兩福音之寫作時間,可否拖延到耶路撒冷城被毀之後?(b)或按路加福音所載,吾主對耶城將被毀滅之預言,以乎比較確定;所以至少這一部福音,是在耶城開始被圍困時所寫的,試問:這樣的主張,可能予以容忍麼? 答覆是這(a+b)兩部份,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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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4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七 試問:是否應該肯定:路加先寫福音,後寫宗徒大事錄?再者,宗徒大事錄,亦為路加所作,完成於宗徒被囚於羅馬城末年;而路加寫完福音的時間,決不在這個時間(即宗徒被囚於羅馬城)之後。這樣的主張,對嗎? 答:這樣的主張,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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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5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八 如果誰把傳統的證件,以及有關瑪爾谷或路加所用的原始資料,作為內在的論證,放在眼前,那麼他便這樣主張:瑪爾谷是按伯多祿的宣講,而路加是按保祿的宣講所寫的;同時,那兩位福音聖史,也用其他可靠的資料,不拘是口頭的或是書面的,來撰寫福音。試問:這樣的主張,可能明智地予以懷疑嗎? 答: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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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6    |
標題 | 論瑪爾谷與路加福音的作者,寫作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九 (a)瑪爾谷按伯多祿的宣講,正確地,好像一字不改地記載了耶穌的言和行。路加則自始即從完全可靠的證人處,獲得一切資料,誠如他自己所說的,「依照那些自始親眼見過,並為真道服役的人所傳給(路:1,1)的,赤誠地撰寫了同一基督的言和行。因此這兩部福音所記載的基督言行,理應具有完全的歷史可靠性。教會也常常信仰這仰這兩部福音,是不是?(b)相反地,那同一的耶穌言行,至少一部份應被視為缺少歷史的真實性;或是因為這二位寫作者,不是親目所睹的證人,或是因為這二位福音聖史,在事實的敘述中,往往缺少先後應有的次序,甚至二位聖史所敘述的,往往還有不同之處;或是因為他們稍後時間才寫福音,所以未免耳濡目染,多少受到民眾的幻想影響,而與基督和宗徒們的思想,自然不會符合;或是因為他們各受了信理的成見影響,便各按自己的目標,隨意撰寫了基督的言行,是不是? 答覆是:對於(a)部份是肯定的;但對(b)部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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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7    |
標題 | 論統一性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一 不用說得,首先對那應該承認的,都該予以承認,尤其對瑪竇瑪爾谷,路加三福音的確實可靠性,及其完整性,對瑪竇希臘版本,與其原作在本質上完全相同性,並對這三位聖史寫作時間的先後次序,都予以承認之後,為了解釋這三位聖史之間的相似處與不相似處,是否在眾多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解經學者意見中,可以自由爭論,可以自由採用口頭的或書面的傳統假設,說這三位聖史前後互相依據參照呢? 答覆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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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78    |
標題 | 論統一性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二年六月廿六日 |
內容 | 問題二 誰若沒有傳統作依據,也沒有歷史性證據為證,輕率地採取那俗稱為「兩個泉源」──(兩種原始資料)──的假設,那就是假定說:瑪竇用希臘文所寫的福音,以及路加所寫的福音,是依據瑪爾谷福音並依據所謂」「基督訓誨錄」;因此這兩個福音的寫作,可任意予以攻擊。試問:(a)這樣的人,是否應該被視為遵守上述的原則呢?(b)這樣的假設,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 兩個問題,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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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4(1912) 463 ss/Ench B n.390-398) 3568-3578 |
編號 | 3581    |
標題 |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一 試問:由於全教會的傳統,遠溯至初期教會作家的主張,由於宗徒大事錄本身內在的理由,及其與路加福音的關係,尤其是由於宗徒大事錄與路加福音的相似和聯繫(cf.路:1,1-4;宗:第一章第一節以下幾節),是否應該確信:宗徒大事錄與路加福音,是由同一作者所寫呢?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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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2    |
標題 |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二 試問:無論從文字與文體方面,或從?事的方式與其目標及道理的一致方面,(a)是否都可以證明: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應該只有一位?因此(b)那些近代人沒有任何根基,主張:宗徒大事錄的作者,不祇是路加一人而已,但該承認,除路加外,尚有多人,共同撰寫宗徒大事錄;試問,這種人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答覆是:(a+b)二者,都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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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3    |
標題 |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三 (a)特別在宗徒大事錄中的語氣,即中斷了第三人稱的應用,而引來了第一人稱多數──我們──的說法,是否削弱了宗徒大事錄作者的統一性及其原始的可靠性?(b)或是否更好說,在歷史與語言學上看來,這反而加強了它的統一性及其可靠性呢? 答覆是:對於(a)部份是否定的,而對(b)部份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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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4    |
標題 |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四 是否由於宗徒大事錄本身,幾乎沒有提起保祿二年被囚於羅馬的事,突然中止行程,而可這樣推測:作者曾撰寫那遺失了的一卷,或他有意要這樣做;因此,作者撰寫宗徒大事錄的時間,可能延至保祿被囚之後很久呢?或是,相反的,我們是否理應堅持:路加寫完宗徒大事錄的時間,是在保祿初次被囚於羅馬的末日? 答覆:對於(a)部份是否定的,而對(b)部份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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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5    |
標題 |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五 如果我們考慮到,當時交通容易而頻繁,那就不會懷疑:路加和那些巴來斯坦的教會首要人物,和外邦宗徒保祿,有所接觸;尤其是他既為保祿宣講福音的助手與旅伴;他儘可憑他的勤奮注意,搜求目擊者的證據;同時一般說來,宗徒大事錄裡所記載的,和保祿書信以及當時的比較可靠一些的歷史資料,很奇妙地符合;因此,試問:是否應該堅持:路加手裡,既握有完全可靠的原始資料;他也很謹慎很忠實地運用了這些資料,那麼他所撰寫的宗徒大事錄,理應被認為,出於天主而具有完全歷史性的權威,毫無疑義呢?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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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6    |
標題 | 論及宗徒大事錄的作者,撰寫時間,及其歷史真實性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六 根據路加所記載的超性事蹟也好,根據他所簡略敘述的言論也好,到處令人責難,認為:他所記載的事實,是為適應環境而偽造的。而且,有些地方,至少表面上與通俗的歷史或聖經的史實,有所出入;他所敘述的事,有些和當事人或和其他聖史們似乎矛盾不合;凡此種種,是否使人,對宗徒大事錄的歷史性權威,發生懷疑,或至少可能削弱它的權威呢?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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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7    |
標題 |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一 由於教會多方面的古老證據,一致堅決承認保祿三牧函的可靠性,所以如果我們把教會的傳統放在眼前,那就一定應該肯定:那些被稱為牧函者,即保祿致弟茂德一書與二書,以及致弟鐸一書,雖有一些異教徒,因這三書內的信理,和他們的謬理不合,膽敢把它們毫無理由地刪去,但這三牧函,不能不是保祿宗所寫的,而且也不能不被列於可靠的正典綱目中。是不是? 答覆: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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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8    |
標題 |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二 假設這樣說:由於一些近代的批評家,拿出一些不同的古代殘片,拼湊一下,不但毫無可能的理由,而且還有矛盾,說:這三個牧函,是由後代一些佚名的作者,根據一些書信的斷片,或是根據那失傳的書信,再顯著地加上許多資料而寫成。試問這樣的假設,對古代的明確的傳統證據,可能多少有些偏見嗎?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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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89    |
標題 |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三 由於作者的文體與文字,特別由於當時被形容為毒蛇的知識論的猖獗,或是由於當時教會聖統制,業已相當發展的緣故,引起多方面的質難;試問:這些質難,是否對這三牧函的原始可靠性,有所牴觸,或有所削弱呢?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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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90    |
標題 | 論保祿宗徒牧函的作者,完整性及其寫作時間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有關聖經問題之答覆--公元一九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四 無論在歷史方面或在教會的傳統方面,由於東西教會的聖教父們的一致意見,同時由於宗徒大事錄的記載中斷,以及由於保祿致羅馬人書,尤其是由於他致弟茂德二書的內容,很容易顯示,保祿宗徒曾兩次被囚於羅馬;因此,我們試問:是否可以肯定:保祿寫這三個牧函的時期,是在他第一次被釋放之後,而在他逝世之前呢?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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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5(1913) 291 ss Ench B n.401-406) 3581-3590 |
編號 | 3591    |
標題 | 論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及其書寫的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公元一九一四年六月廿四日 |
內容 | 問題一 由於起初幾個世紀,異端特別猖獗,所以有些西方教會的人士,便對保祿致希伯來人書的屬神靈感性,及其作者──保祿,起了疑心;事實上,我們若注意到:東方教會的教父們的一致同意,而西方教會則自第四世紀後,也完全一致同意,並若慎重研究歷代教宗的,以及教會的神聖會議的,尤其是脫理騰公會議的一切文件,試問:是否可以懷疑:這個書信,不但被定斷為信仰真理──而且還一定被列於保祿書信之一呢?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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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Ed:AAS 6(1914)417s Ench B n.411-413) 3591-3593 |
編號 | 3592    |
標題 | 論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及其書寫的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公元一九一四年六月廿四日 |
內容 | 問題二 一般人往往由於保祿的名字不常見於書信內,而且在致希伯爾人書內,連保祿例常的問候,也省去了──這是由於希臘文的嚴正風格而使信中的訓言,更為古雅而完善;或是由於信中經常引證舊約的緣故──或是由於這封信中所敘述的道理,和保祿在其他信中所講的,有所不同之處,因此就認為:以上各點,削弱了該信出自保祿手筆的主張;試問:(a)這樣的意見對嗎?(b)還是更好說:由於信中所講的道理和其他書信,完全一致,信中所有的勸告、訓言,和其他書信中的,也非常相似,再由於該信之與其他書信所有的語言,字句完全相同──這連非公教人,也予以贊同──而堅定明確了該信出於保祿手筆呢? 答覆是:對(a)部份是否認的,而對,(b)部份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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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Ed:AAS 6(1914)417s Ench B n.411-413) 3591-3593 |
編號 | 3593    |
標題 | 論致希伯來人書的作者,及其書寫的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公元一九一四年六月廿四日 |
內容 | 問題三 是否保祿宗徒應該被認為該信的作者,竟該這樣肯定:他不但完全在聖神靈感之下,書寫了這封書信,而且他所書寫該信的方式,也是由於聖所默示的呢? 答覆是:否定的,但教會若有更進一步的定斷,那就不在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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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聖經委員會之答覆(Ed:AAS 6(1914)417s Ench B n.411-413) 3591-3593 |
編號 | 3601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能」(Potentia)與「行」(Actus),如此區分一切實有(Ens),意使凡是有的,或是純粹的「行」,或是必然地由「能」與「行」,彷彿由第一以及內在之原則所組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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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第十世,於一九一四年六月廿九日,自動頒發「天使博士」詔書,命令全義大利的哲學班,都「要聖善地記住聖多瑪斯所宣佈的主要原則」。因此,某些多瑪斯派的人士,便乘機呈上他們所謁力衛護的二四個形上論題,請聖座教育部部審核,一九一六年三月七日聖部便宣佈說:這二四個哲學論題,完全表達了聖多瑪斯的真正學說,理當被認為是安全無誤的準則。(ASS8 (1916)157)。但,這不是絕對的義務,一定要遵守這些準則,正如誰也沒有一定要依恃聖多瑪斯的義務一樣。況且這些準則,儘可予以廣義的解釋。特請參閱:Ep. Benedicti XV 「Quod De Fovenda」19-3-1917 (Acta Romana S.I.a.[1917]318s.Zk Th.42[1918] 206s) 此外亦可參閱:Pius XI:*3666;Pius X11:Alloc.ad alumnos 24-6-1939 (AAS31 [1939]246;Alloc.ad sodales O.Pr. 22-9-1946 (AAS38[1946]387);尤其要參閱:Aollc .ad memb.Univ.Gregorianae.17-10-1953 (AAS45 [1953]684-686) Ed :AAS 6 (1914)384ss。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2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2.由於「行」就是完美(Perfectio),所以「行」祇受「能」的限制,因為「能」就是「完美」的容量(Capacitas)。因此一「行」若是純粹的「行」(Actus purus ),則這「行」是無限制的,且是唯一存在者,但若「行」是有限制的以及眾多的,則它與「能」,必有實在的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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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3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3.為此,依照存在的絕對情況而言,只有一個天主是自有的(Subsistit),只有祂是最單純的,其餘一切的有,都是分享祂的存在(有)。而限制其存在的固定本性,是由本質與存在實際不同的兩個原則所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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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4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4.「有」的命名,來自存在;它意指「天主」,且指受造之物;但這不是以單義的方式(univoce),也不是以一字多義的方式(雙關語Aequivoce),而是以類比方式;而這類比的方式(Analogice),或由歸屬(Attributio),或由比例所成。(Proportionalit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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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5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5.此外,在一切受造物中,委實有存在的主體,與其他次要的形式,即由其他依附體的組合。這種組合,除非這存在,實為各別的本質所接受,則無法予以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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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6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6.除了絕對的依附體之外,還有相對的依附體,即對某物而言的關係,雖然這關係本身,並不指一樣依附某物之物,但常能在事物中,找到它的原因,是以,它有與主體互別的,實在的東西(entit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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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7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7.精神物在其本質上,絕對單純,但它仍然有雙重的組合,即本質與存在的組合,以及自立體與依附體的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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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8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8.但受造之物體,就其本質而言,是由「行」與「能」組合而成;這「能」與「行」,在本質的情形下,可被稱為「質」(Materia)與「模」──(形)--(For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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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09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9.而這兩部份中,也沒有一個部份,就其本身而論,沒有一個部份,擁有自己的存在,藉它自己而被生或被滅,亦不被置於範疇之中,唯有藉還原的方式,才可作為實體自立體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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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0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0.雖然有了物性,就有完整部份的擴展,但就物性而論,自立體(實體)是自立體,量是量,二者不是同一件事;即自立體本身,是不可分的;所謂不可分,不是說它像[幾何]點一般,而是依照它是一種超乎量的界線;因為把擴展賦予自立體的「量」,與其自立體,實在有其區別之處;而它實是一種依附體(Veri nominis accid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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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1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1.為「量」所限定的物質,是個體化的原則,即在同一性質的範疇內,一個個體,與另一個個體,有數量上的區別;這在純精神體上,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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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2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2.同樣地,「量」使物體,有一固定的所在,而且只有一個所在,即使它如此存在,乃是出自任何別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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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3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3.物體被分為有生命的與無生命的兩大類,在生物內,為使在同一主體內,自身具有自動的部份,也有被動的部份,必有自立的形式,這就是我人所說的靈魂。而這靈魂,必須具有有機的組織,亦即具有許多不同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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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4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4,生魂與覺魂,不能單獨存在,亦不能單獨受生;它們祇不過是生命及生活的原則而已。它們既然完全依賴物質,則一旦組合遭受破壞,立即隨之而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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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5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5.相反地,人的靈魂,本身就是自立體;迨那接受她的主體,一有了充份的準備,天主就創造她(靈魂);她就她的本性而論,是不能被損壞的,而且還是永生不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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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6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6.這靈魂與肉身之結合,是如此密切,竟成為這同一肉身的唯一自立體形式,此即人之所以為,為動物,(為生物)為物體,為自立體為「實有」的理由。因此靈魂供給人一切主要的各種美善。此外,她給肉身存在的「行」為,而她也藉此而自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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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7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7.官能分有器官的與無器官的兩種都是自然而然地由人靈發出:但前者以組合物為主體,感官屬之;後者僅以魂為主體(理智屬之);所以理智是內在地獨立於器官中的官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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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8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8.理智必是非物質的,而且,按其脫離物質的情形而有悟性(Intellectualitas)程度的差別;理智的適當對象,一般來說,是實在--(實有)--的本身。但在靈肉結合的現階段的情形下,人的理智的特有對象,是抽離物質條件的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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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19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19.因此,我們從可覺之物,攝取知識;但可覺之物,並不是現成而為可理喻之物,所以除了正式理解的理智之外,在靈魂中,還應有一種主動的「能」,把可理喻的物相(Species intelligibilis),由印象中抽離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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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20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20.藉著這些物相,我們直接認識共相:我們固然接觸別事物,是藉感官,但我們亦以理智接觸個別事物,不過這種接觸,是籍反射印象的作用,而我們抵達精神體的知識界裡,乃是藉著類比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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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21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21.意志隨從理智,非領導理智,因為所有被稱為善,而各方面都能滿足欲望之物,意念必去追求它們,但在許多呈現出的各種美善之中,如果不能使它的判斷,確定不移,則它有自由選擇的情形。所以選擇是隨從最後的實踐判斷,而使它成為最後的,乃是意志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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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22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22.我們既不能以直接的透視,來覺察天主的存在,也不能以先天的論證,證明祂的存在;然而我們能以後天的方式,去證明祂的存在,即藉被造物之援助,引用由效果推到原因的論證,來證明祂的存在;亦即由在動中而不能為其動的恰當原則之物,而推至不動的第一動者;從宇宙間之事物,從一些彼此從屬的原因產生過程,推至那沒有原因的第一原因;能存在,也能存在的可損之物,推至絕對的不能不存在之物;從一切較為低級的存在即藉生活,理解方式而存在而生活而理解之物,抵達那最高理智,最高生命,最高存在者;最後由宇宙之秩序,推至一個出類拔萃的智慧,安排,規定而指揮萬物,抵達同一的主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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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23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23.天主的本質與祂的存在的現實 作(exercita actualitas ipsius esse)是同一的;即祂本身,就是自存自有;因而祂所呈現於我們的,在祂的形而上的性質上,是完美無缺的,而在祂的美善上,是無限無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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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24    |
標題 | 多瑪斯派的哲學論題為聖部所核准者 |
教宗 | 比約十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廿七日(Decr. Cgr. Studiorum) |
內容 | 24.由於祂的存在,精純不雜,有別於一切有限之物,故可結論;第一,宇宙只能藉著天主的創造而來。第二,那天主從「無」而為「有」的創造能力,絕對不能傳授給任何有限之物;即藉靈蹟,亦無能為力。第三,沒有一個受造的動因,能影響一結果的存在,除非它自第一原因,接受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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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教育部的法令 見3601-3624 |
編號 | 3625    |
標題 | 論自由辯論神學問題的範圍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Ad beatissimi Apostolorum--公元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五七六]那裏有堅確出命的合法權威,那裏也就沒有人有理由去忽視這命令,因為即使這命令,為自己無從證明,但因他認為自己理應服從這命令的權威,所以也應從良心裏服從這命令。--同樣,沒有一個私人,應以教會訓導的身份,來出版書、報,或公開發表言論。如眾所週知:教會的訓導權,是由天主所賦予;所以,當教會願意時,她就完全可以享用自由發言的權利;而且聽道者,具有熱誠服從教會訓導的職責。可是,在信仰和倫理生活無關的事理上,如果宗座並沒有加以什麼定斷的話,那麼,兩方面的人,都可以言所欲言,自由辯護,誰也不得予以干預。不過在自由爭辯之中,切不可出言冒失,而可能嚴重地損害愛德;固然,每人都可自由辯護自己的主張,但須彬彬有禮,不可造次;也不可自以為是,而以對方為非,妄疑為有背信仰,行為不良之徒……其實,公教會的信仰,公教會的力量是這樣的:或是信從全部,或是放棄全部,絕不能有所添增,也不能有所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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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Ad beatissimi Apostolorum(Ass 6(1914)576-578) 見3625-3626 |
編號 | 3626    |
標題 | 論科學進步的性質以及宗教生活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Ad beatissimi Apostolorum--公元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五七八]現代主義的錯誤,一再遭受擯斥;凡我公教人士,不但應該予以深惡痛絕,還該對它的所謂毒素毒氛,也要予以遠避才是;事實上,凡不分皂白,一味厭舊求新者,就是中了現代主義的毒氛。他們中毒後,不拘在談論天主的事以及舉行天主的禮儀時,或在訓誨公教道理,以及在他們私下舉行熱心善工時,到處表示他們厭舊喜新的毒氛。為此,我們願意公教人士,都要記住先人們的聖訓;即:「除了古代的傳統外,沒有什麼新的」固然這個聖訓,在信仰的事理上,應敬謹予以遵守毋違,但在可能變更的事理上,也該奉此為準繩。常言說得好:「這不是新的,而是以新的方式去講天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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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註] 這裏似乎是在引用文生,肋林(Vicentius Lerin)的話:「但你該把你所學過的同一道理,教授予他人,俾你在用新的方式講道的時候,並不講新異的道理」(P.L. 50,667)。 *Ad beatissimi Apostolorum(Ass 6(1914)576-578) 見3625-3626 |
編號 | 3628    |
標題 | 論在保祿書信中所論及的基督再次來臨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
內容 | 問題一:在保祿宗徒以及其他宗徒們的書信中,宗徒們談及吾主耶穌基督第二次的來臨,亦即所謂「parousia」。雖然宗徒們在聖神的靈感之下,不會講什麼錯誤道理。但教會的解經者,為了解決基督二次來臨的種種難題,是否可以承認;宗徒們在這問題上,可能表示自己個人的私意而有所錯誤,或有所受騙之處呢? 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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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7(1915) 357s/Ench B n .414-416) 3628-3630 |
編號 | 3629    |
標題 | 論在保祿書信中所論及的基督再次來臨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
內容 | 問題二:誰若注意到:聖保祿宗徒對師傅(基督)道理的忠信,及其履行宗徒使命的赤誠,再若考慮到:公教的信理,聖經的靈感性及其不錯誤性;因而聖經作者在聖經中所肯定的,所敘述的,所暗示的一切,理應被認為:完全出自聖神;此外,誰若再衡量到保祿書信本身的語氣,如何與我主的,完全不謀而合,那麼,他是否應該肯定:保祿宗徒在信中所說的,無一不與基督所說不知世界末日的說法,完全吻合呢? 答覆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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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7(1915) 357s/Ench B n .414-416) 3628-3630 |
編號 | 3630    |
標題 | 論在保祿書信中所論及的基督再次來臨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
內容 | 問題三:保祿致得撒洛尼人前書,第四章第一五--一七節:「我們照主的話,告訴你們這件事:我們這些活著,存留到主來臨時的人,決不會在已死的人以前,因為在發命時,在總領天使吶喊和天主的號聲響時,主要親自從天降來,那些死於基督內的人,先要復活,然後我們這些活著還存留的人,同時與他們一起要被提到雲彩上,到空中迎接主:這樣我們就常常同主在一起」。 誰若注意到上述聖經的希臘文的說法,以及教父們尤其是聖若望基所對於這段聖經的講解--(因為他在本國的語言方面,或在註解保祿書信方面,都是非常精明的)--那麼,試問他是否可以擯棄那在公教學府中所傳授的註解--(這也是第十六世紀時的諾瓦異端派人所堅持的主張)--作為缺乏堅確基礎而久為人所攻擊的學說呢? 答覆是:否定的。 原來保祿宗徒,在上述這段書信中,所說的話,並沒有肯定基督二次來臨,如此臨近,竟使宗徒自己及其讀者,得在去世之前,親自去迎接基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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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Ed:AAS 7(1915) 357s/Ench B n .414-416) 3628-3630 |
編號 | 3632    |
標題 | 穿著司祭服裝的聖母像,不該予以核准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六年三月廿九日(四月八日) |
內容 | 另外於最近期間,有人開始繪畫並推行殊福童貞瑪利亞穿著祭衣的聖像;所以樞機們於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決定:穿著祭衣的聖母像,應該予以申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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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早於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決定了本法令,而遲遲未能予以公佈。一九一六年三月廿九日聖職部開會又提出該法令而於同年四月八日公佈。正如從麥德瓦(Merry del Val)樞機所書於雅德黎(Adria)教區主教的書信,可以推測:聖職部對「聖母為司祭」的敬禮,不願予以核准。後來西維烏(Silvius)上書具陳敬禮「聖母為司鐸」的兩大理由(Ed. Palestra del Clero de Rovigo 6[1927]611; ibidem 6[1927] 71-75以及151s),因此麥德瓦樞機,便再提出本法令而予以申斥。(Ed:AAS 8(1916) 146) |
編號 | 3634    |
標題 | 論婚姻中的奧南姦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懺悔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四月三日 |
內容 | 問題:丈夫願意放肆作樂,要犯奧南姦或雞姦的大孽;若妻子不肯聽從,就受到死亡或其他嚴重麻煩的威脅;試問:妻子處於這樣惡劣的環境下,可否予以合作呢? 答:(a)假設丈夫願意犯奧南姦,即在開始性交後,退出,把精子射在陰道之外,同時他威脅妻子,若不順從他,將遭受死亡或其他嚴重麻煩,那麼,妻子在這樣情況之下,按可靠神學家的主張,可與丈夫性交,那就是說:她對那開始的合法性交部份,可予以合作,而因自己嚴重的理由,可以容忍丈夫的罪孽而可推諉無罪。原來愛德的部份,在這樣嚴重的不便情況下,她已沒有履行的義務了。 (b)可是,如果丈夫要和妻子犯雞姦的大孽,那麼,妻子就是冒死亡的嚴重威脅,也不可予以合作;因為按一總明白人的判斷,雞姦本身,在雙方面,都是拂逆本性的行為,所以誰也不得推諉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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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婚姻中的奧南姦(De usu mat. onanistico)(Ed:F.Hjirth:TD ser th. 25 (RM.1924)93s/I.B. Ferreres, Compend. theol. mor. 2(Bc 1921,11)n.1165.) |
編號 | 3635    |
標題 | 論在臨終時的裂教徒,可否領否受聖事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對各地教區道長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
內容 | 試問:一個善心(Bona Fide)的不知自己陷於裂教的裂教人,宣誓歸正,就可給他施行這些(臨終)聖事呢? 答:這是不可以的,但該盡量設法,先叫他離棄錯誤,承認信理,然後才可給他施行這些(臨終)聖事。:棄邪歸正,方可。(IL Monitore Ecclesiastico [1942] 114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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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文(Ed:TH. Pr. Q. 69(1916)693/Kolner Pastoral 50(1916)504s) 3635-3636 |
編號 | 3636    |
標題 | 論在臨終時的裂教徒,可否領否受聖事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對各地教區道長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
內容 | 問題二 如果裂教人,昏迷不醒,陷於彌留狀態,試問是否可以給他施行赦罪與終傅聖事呢? 答:在條件下是肯定的:尤其是從各種跡象看來,病人至少默認要棄邪歸正;但在給他施行聖事之前,先要消除惡表,向在場的人說明:在這種情形下,教會推測:他是意在此最後一分鐘,與教會合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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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覆文(Ed:TH. Pr. Q. 69(1916)693/Kolner Pastoral 50(1916)504s) 3635-3636 |
編號 | 3638    |
標題 | 夫妻之間,用器具來犯奧南姦的罪行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六月三日 |
內容 | 問題:1.當丈夫要用器具來和妻子犯奧南姦時,妻子是否有積極拒絕他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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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640 *懺悔聖部的覆文(Ed:F. Hicrth :TD. ser. Th. 25(RM.1942)93/I.B.Ferrers.Compend. theol. moral, 2(Bc 1921.11)n. 1165) 3638-3640 |
編號 | 3639    |
標題 | 夫妻之間,用器具來犯奧南姦的罪行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六月三日 |
內容 | 2.若不然的話,再問:妻子被動地拒絕丈夫,所需要的理由,是否與丈夫不用器具來犯奧南姦的理由同等就夠了呢?還是需要更嚴重的理由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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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案見3640 *懺悔聖部的覆文 3638-3640 |
編號 | 3640    |
標題 | 夫妻之間,用器具來犯奧南姦的罪行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六月三日 |
內容 | 3.為使這全部問題,更安全地發展下去而使對方受到教訓起見,丈夫若用器具要來和妻子犯奧南姦,妻子是否應該把他看作強姦者,竭力予以抗拒,一如貞女遭受強姦時的一樣。 答: 1)對於第一問題,答覆是肯定的-即應該予以拒絕。 2)對於第二問題的答覆,可參考第一問題的答覆。 3)對於第三問題的答覆,是肯定的-即嚴予拒絕他一如貞女拒絕強姦者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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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問題一及二見3638, 3639 *懺悔聖部的覆文 3638-3640 |
編號 | 3642    |
標題 | 論通神術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內容 | 問題 有些通神術者,或用所謂「巫術」,或不用什麼巫術,連催眠術也不用,來說出或表現出幽靈的事,試問我人是否可以去參加他們?另外如果他們表面上,是正經的或是虔誠者,試問我人,是否可以探詢精靈,或聽取精靈的回話,或祇不過在場參觀,同時也明明地或是暗暗地說明自己,絕不願意參與這些邪惡的通神術? 答覆是:在一切情況中,都是不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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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AS 9(1917) 268 教宗於同年四月廿六日親自核准以上的覆文 |
編號 | 3645    |
標題 | 論基督靈魂的知識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八年六月五日 |
內容 | 問題:試問下列各端道理,可安全無誤地予以教授嗎? 1. 當基督居我人間時,並不一定具有那享見天主的聖人所有的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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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見3647 *聖職部的法令(Ed:AAS 10(1918)282) 3645-3647 |
編號 | 3646    |
標題 | 論基督靈魂的知識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八年六月五日 |
內容 | 2. 有人主張:基督的靈魂,無所不知;而在開始時,便在聖言內,知道過去、現在、將來,即知道天主全知所知的一切。其實,這個主張,不能說是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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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答覆見3647 *聖職部的法令(Ed:AAS 10(1918)282) 3645-3647 |
編號 | 3647    |
標題 | 論基督靈魂的知識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一八年六月五日 |
內容 | 3. 近代一些學者,主張基督的靈魂,所有的知識是有限止的。故若,公教學府和古代的學者主張一樣,主張:基督的靈魂所有的知識是沒有限制的,那是不該予以贊同的。 答覆是:否定的。(該該文由教宗於同年六月六日親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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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s. (+2186-2188:L. enc. 「Spiritus Paraclitus」,15, Sept. 1920:Vd. *3650ss) *聖職部的法令(Ed:AAS 10(1918)282) 3645-3647 |
編號 | 3648    |
標題 | 論神密教的道理(De doctrinis theosophicis)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九年七月十六(十八)日 |
內容 | 今日所謂神密教的道理,是否可與公教的道理,相提並論?是否可以報名加入該會?參與他們的集會?閱讀他們的書、報、日記等的讀物呢? 答:一切都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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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AS 11(1919)317 *教宗於七月十七日親自核准 |
編號 | 3650    |
標題 | 論聖經的靈感性質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施慰之神通牒--公元一九二O年九月十五日 |
內容 | [三八九] 在極大聖師(熱羅尼莫)的著作裏,你將完全找不到一頁,顯示他所講的,不是與整個公教會不斷堅決地所講的,完全符合;即在聖神靈感之下所寫的聖經作者,是天主自己;而且這便是教會對聖經作者的傳統道理。[參閱*三OO六]。換言之,聖師熱羅呢莫肯定:聖經是由於聖神的靈感,建議、暗示、或亦由於聖神之意默寫而成;更可以說:聖經就是聖神自己所寫成所發行的。可是,除此之外,誰也不疑惑:每位聖經的書寫者,各按自己的本性、天資,在天主的默導下,自由地用功書寫聖經。原來這不僅為眾人所肯定:即所有聖經的寫作者,都是一樣,都在寫聖經的時候,隨著天主之神而寫作,好使天主應被視為聖經一切意義,一切主張的主要原因,而且還使每位寫經人的本來面目,準確地刻劃出來,絲毫不含糊…… [三九O]這固然是天主與人共同合作的作品,(聖師)熱羅尼莫曾把這種情形,和技工相比:即天主用寫經人寫聖經,猶如一位技工用器具來做他的藝術品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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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p. ency.“Spiritus Paraclitus” Ed:AAS 12(1920)389ss. Ench. B. n. 448 453-458 461ss. 3650-3654 |
編號 | 3651    |
標題 | 論聖經的靈感性質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施慰之神通牒--公元一九二O年九月十五日 |
內容 | 如果我們要問:為什麼天主在寫作者身上所施的能力,所作的行為,應被領悟為主要的原因,那麼,我們可以細察(聖師)熱羅尼莫所說的,和公教會對於靈感所講的道理,完全沒有出入之處,因為他主張:天主施予恩寵,光照寫作人的理智,使他以「天主的身份」(Ex persona Dei)給人陳述真實的事理;此外天主還感動寫作人的意志,去寫作聖經;而(在他寫作的時候),天主還不斷特別地協助他,直到他寫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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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p. ency. Spiritus Paraclitus 3650-3654 |
編號 | 3652    |
標題 | 論聖經之不錯性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施慰之神通牒--公元一九二O年九月十五日 |
內容 | [三九四]…我們贊同有些人的高見:他們為使自己和他人了解聖經方面的困難,便處心積慮,利用各種批判的技巧,來開闢新的途徑,來尋求新的理由;但若他漠視我們前任教宗的訓令,而忘掉那聖教父們所制定的一定目標,一定界線,那就會可憐地陷於錯誤的迷津。(參閱:Prov. 22,28)。的確,在近代有些人的意見裏,並沒有包含著上述的訓令和目標:他們先把聖經的成份(elementum),分做首要的(Primarium)或宗教性的(Religiosum),與次要的(Secundarium)或非宗教性的(Profanum)兩種;然後主張:這靈感的本身,是普及於所有的句子,甚至也普及於聖經中每一個字上;可是他們收縮,限制靈感的效驗,尤其是那不錯的絕對真理,祇在於首要的或宗教性的成份上。原來他們意為:天主在聖經中,祇願教授那有關宗教的事理。除此之外,都是有關非宗教性的紀律;而那被啟示的道理,好像是屬神真理的一種外衣,可作為服務之用,也唯有此處,可容忍寫經者的無能(弱點)… [這種意見,與良十三的的訓示並無牴觸之處,因為他曾宣示:聖經在本性的事理上,按著外表而說的,一定有錯誤[參閱:*3288]。從教宗的這些話裏,明顯地顯示:這樣的肯定,多麼冒失,多麼不確實啊!因為就從事物的外表上…看來,聖經的字裏行間,也沒有任何失實之處,蓋信理是以健全哲學為基礎,它在認識事物本身的意義上,決不會受騙。此外,撇開所謂首要的與次要的成份的任何區別,任何疑慮不談,教宗良十三世,明白地表示:若有人認為,在討論所論的真理時,不該如此追問:天主說了什麼,但更好要想想:天主為什麼要說這些話,那麼,他就離真理很遠很遠了。[*3291];同一教宗又說:全部聖經,沒有挑選,沒有區分的餘地,都是出自天主的啟示,而在啟示的字句上,不能有任何錯誤。他說:「或是把靈感,只限於聖經的某些部份,或是承認聖經的作者有錯誤之處,那都完全沒有理由的」。(參閱:*3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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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p. ency. Spiritus Paraclitus 3650-3654 |
編號 | 3653    |
標題 | 論聖經之不錯性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施慰之神通牒--公元一九二O年九月十五日 |
內容 | 這些人的意見,也同樣與教會的道理…杆格不入:他們妄想聖經中的歷史部份,不是根據事實的絕對真理,而不過是一種他們所謂的相對的與普通意見協調的真理:而且,他們不怕從教宗良十三世的話裏,來自圓其說,因為教宗良說過:有關本性事物所定的原則,可能被移作為歷史性的學料[*3290]。因些,他們以為,聖經像在物理科學上一樣,可按那外表所顯示的現象而說話,故它不知事實真相;這就是說:聖經所記載的這些事,似乎是出於普通的意見,或竟出於虛假的證據,既不揭示自己知識的根源,也沒有說明把他人的言論,當作自己的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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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p. ency. Spiritus Paraclitus 3650-3654 |
編號 | 3654    |
標題 | 論聖經之不錯性 |
教宗 | 本篤十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施慰之神通牒--公元一九二O年九月十五日 |
內容 | [三九七]有些人,太輕易地,把他們所謂的含蓄印證,或拿那些表面性的歷史敘述,當作護身符;或者,他們企圖在聖經中,找出一些完全不能與聖言的真理相符的字句;或者,他們如此意測聖經的來源,竟有損於聖經的權威,或竟(設法)把聖經的權威,完全予以摧毀無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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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Resp. S. Off., 18, Jul. 1919(Theosophia), vd. *3648 *Ep. ency. Spiritus Paraclitus 3650-3654 |
編號 | 3660    |
標題 | 論不深入之性交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一 聽告解人,自動地講起那不深入的性交方式,並混通地勸告所有怕懼生育子女眾多的告解人,都要這樣去做。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可否予以容忍? 答:不可予以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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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
編號 | 3661    |
標題 | 論不深入之性交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二 聽告解人,用盡方法使妄用婚姻權利的告解人,回頭改過;失敗後,他便教告解人,實行不深入的性交方式,以避免大罪。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應否予以貶責? 答:是的,應該予以貶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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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
編號 | 3662    |
標題 | 論不深入之性交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內容 | 問題三 在第二問題的情況下,聽告人從別處得知告解人,實行不深入的性交方式,而勸他照常去這樣做,或當告解人問他:這樣的性交方式,是否可以(無罪)時,他毫不加以任何解釋,任何限制,乾脆回答說:「可以」。試問:這樣的聽告解人,應否予以貶責? 答:是的,應予以貶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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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以上答案,於十一月廿三日,由教宗予以核准。 *聖職部的法令(Ed:Nederlandsche Katholieke Stemmen 23(1923)35s) 3660-3662 *Litt.enc. 「UBI ARCANO」, 23-12-1922.從略 |
編號 | 3665    |
標題 | 論追隨聖多瑪師學說的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Studiorum ducem--公元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而我們的前任教宗,尤其是良十三世比約第十世兩位教宗所決定者,以及我去年所訓令的一切,我們願意所有的人,尤其是那些在神職班的高級學府裏獲得學科教職的人們,都要密切予以注意,而遵守毋違。他們還該深信:如果他們一方面因寢饋於聖多瑪斯的著作中而引起他們,與他們自己學科的學生們,共同燃起對聖師的熱愛之情,而在另一方面,把他們對聖師著作的詮解,傳授予學生,而使學生們在相似的學科上,也向別人作適當的詮解,那麼,他們就算是盡職的教授,也算符合了我們對他們的期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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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裏是指良十三世的Aeterni Patris通牒,4Aug.1878. cf. 3139s, de Pii X motu proprio “Doctoris angelici”, 29-Jun.1914, cf 3601. *Studiorum ducem通牒(Ed:AAS 15(1923)323 ss) 3665-3667 |
編號 | 3666    |
標題 | 論追隨聖多瑪師學說的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Studiorum ducem--公元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這是說:我們切望,所有配教會子女而受到高深教育的人士,都要熱愛聖多瑪斯,並在公平的自由中,堂堂正正地追隨著聖師,而在研究工作上前進;絕不可加以詆毀妒忌,因為詆毀--妒忌,對真理一無裨益,祇能有損於愛德的聯繫,(不可不慎!)因此,那聖教法典一三六六條第二節所明文規定的,你們每個人,都該予以遵守;即:「教授們教授哲學與神學,以及教訓神哲班的學生,應完全依照天使博士的理論,主張與原則;並應聖善地予以遵守」。而且,眾人都該依照這條規定,要這樣做人,好使他們自己,真能稱聖多瑪斯為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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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tudiorum ducem通牒(Ed:AAS 15(1923)323 ss) 3665-3667 |
編號 | 3667    |
標題 | 論追隨聖多瑪師學說的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Studiorum ducem--公元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可是,教會--眾人的導師兼慈母,所需求他們的,並不超過一總(普通)的人。因為,在這些事上,對於那些在公教學府中較為著名的人士中,也往往有人持有相反的意見;而每個人既可跟從自己認為比較真實的意見,故誰若願意跟隨這個意見,那誰也不該予以禁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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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Studiorum ducem通牒(Ed:AAS 15(1923)323 ss) 3665-3667 |
編號 | 3670    |
標題 | 論戊珨P恩寵的恢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Infinita Dei Misericordia--公元一九二四年五月廿九日 |
內容 | 從前希伯來人,在他們的安息年內,得恢復自己的產業;即那已賣給別人的產業,得恢復主權;奴隸們,獲得解放自由,「各返其家庭」(肋:二五,一O);欠人的債,亦受到寬恕;凡此種種,在此贖罪(聖)年內,我們也能獲得,也能做到的。原來不拘誰,際此聖年大慶,若存心懺悔,奉行宗座所吩咐的善工,那麼,他們不但因犯罪而失去的功勞與恩寵,完全得以恢復而領回,而且,他們還會脫離撒彈的霸權而重獲那「基督解放我們」(迦,四,三一)的自由;最後,他因罪而應受的一切罪罰,藉著耶穌基督,童貞聖母瑪利亞以及諸位聖人聖女們的豐沛功德,而獲得全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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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Infinita Dei Misericordia宗座公函(Ed:AAS 16(1924)210) 公函中教宗宣佈一九二五年為聖年 |
編號 | 3672    |
標題 | 論不死的蒙決鬥(Bestimmugs-Mensuren)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會議聖部頒發法令--公元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內容 | 問題:於一八九O年八月九日與一九二三年二月十日,會議聖部曾先後宣佈:那在德國大學裏所流行的,特名為「不死的蒙」的一種決鬥,應受教會的懲罰。(1)按近代一些人的主張,認為這教會懲罰,祇及於帶有重傷危險的決鬥;(2)或有人主張:即使誰偶然舉行那沒有受到重傷危險的決鬥,他也會受到教會的懲罰。試問:第一第二個主張中,那一個對呢? 答:第一個主張是不對的而那第二個主張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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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論及拉底史堡(Ratisbonensi)的事件。參閱:AAS 18(1926) 132ss;AAS 18(1926) 132ss;AAS 15(1923) 154ss-Ed:AAS 18(1926)137s. *教宗於六月廿日曾親自核准以上的覆文 |
編號 | 3675    |
標題 | 基督君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內容 | [五九五]基督在一切受造物中,品位超群,高貴絕倫;故祂之被稱為”君王”之習慣,由來已久而普及各地。所謂”君王”乃借用之意,(?菻D普通君王可比):因為祂之所以為「王」,目的是在(所謂)人的理智內為王…同樣也是在人的意志內為王…故基督被承認為人心之王…[五九六]但若我們更進一步去研究事實,則如眾所週知:基督即就人性而言,也確實應該具有真正君王的尊號與權能;因為基督除非是人,不能說祂從父領取權能、尊榮、王國(達:七,十三)祂是天主的聖言,與父同一性性體,不能不與父,共有一切…故祂對所有的受造之物,自亦具有絕對的無上王權。[最後,基督之為君王,特別可以下列各處聖經為邆:戶:24/19;詠:2/44,7;71/7; 依:9/6;耶:23/5; 達:2/44;7/13s;匝:9/9;路:1/32s;瑪:28/18,默:1/5;19/16;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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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十一世藉此通牒,建立耶穌君王慶日,並闡述耶穌為君王的道理。Ed:AAS 17(1925) 595ss.--基督就人性而論,具有君王的地位與權能 3675-3679 |
編號 | 3676    |
標題 | 基督君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內容 | 亞歷山大的濟利祿曾注意到,我主的這個尊榮和權能,具有(堅確的)基礎。他說得真恰當:「我可一言以蔽之曰:基督取獲一切受造物的統治權,不是用暴力,也不是由於別人的貢獻,而是由於自己的本質和性體。」[Cyrillus Alex. Comment. In Jo. XII C.18(PG. 74,622C)。這就是說:祂的統治權來自祂的神性與人性合成一位的奇妙結合,也就是所謂性體與位的結合(unio hypostatica)。 因此,基督不僅該受天使與人類,共同崇拜為天主,而且天使與人類,也都該服從祂的命令,屬於祂的王權。換言之:基督即使祇有與天主性結合的名義,也就獲得祂對一切受造物的王權。 可是基督命令我們,不僅出於祂自然的權利,而且還是由於祂的救贖功績。(參閱:*3352)試問:還有什麼能比我們想到這個思想,更為樂意更為甜蜜呢?把不得所有的人,都會念念不忘:我們的救主,對我們多麼恩愛!(誠如聖伯多祿宗徒向教友所說的):「你們不是用能朽壞的金銀等物……被贖出來的,而是用寶血,即無玷無瑕的羔羊基督的寶血」(伯前1/18-19)基督既以「高價」(格前:6/15)買了我們,我們已不屬於我們自己的了。我們的肉身、肢體,卻是屬於基督的了。(格前: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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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Quam Primas 3675-3679 |
編號 | 3677    |
標題 | 基督君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內容 | 我們為了對祂統治權的力量和性質,有所宣示,就不得不說:假設基督的統治權並不包括三種權能,那就沒有多大意義了…(原來)公教信仰,令人該信:(天父)一定把耶穌基督,賞給了人們,作為救贖之主,好使人信賴祂;但同時(天父)也把祂賞給人們,作為立法者,好使人服從祂。[Cc. Trid. Sess. VI, Can. 21:*1571]。可是福音不但記載祂曾立過法律,而且還引述祂是立法者…至於審判的權柄,耶穌曾親自問猶太人宣稱,這是由父所賦予的。當時耶穌在安息日,顯奇蹟,治癒了癱子,猶太人便說祂犯了安息日的罪;耶穌卻向他們聲明說:「父不判斷任何人,但祂把審判的全權,交給了子」--(若:5/22)。而這審判權,自也包括賞罰活人的權柄--因為這種權柄是不能分離的。 此外,所謂「執行法律」的權柄,基督一定也該有的。因為所有的人,既然都該服從祂的法令,那麼,誰若知法犯法,他一定能逃避祂的嚴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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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Quam Primas 3675-3679 |
編號 | 3678    |
標題 | 基督君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內容 | 我們為了對祂統治權的力量和性質,有所宣示,就不得不說:假設基督的統治權並不包括三種權能,那就沒有多大意義了…(原來)公教信仰,令人該信:(天父)一定把耶穌基督,賞給了人們,作為救贖之主,好使人信賴祂;但同時(天父)也把祂賞給人們,作為立法者,好使人服從祂。[Cc. Trid. Sess. VI, Can. 21:*1571]。可是福音不但記載祂曾立過法律,而且還引述祂是立法者…至於審判的權柄,耶穌曾親自問猶太人宣稱,這是由父所賦予的。當時耶穌在安息日,顯奇蹟,治癒了癱子,猶太人便說祂犯了安息日的罪;耶穌卻向他們聲明說:「父不判斷任何人,但祂把審判的全權,交給了子」--(若:5/22)。而這審判權,自也包括賞罰活人的權柄--因為這種權柄是不能分離的。 此外,所謂「執行法律」的權柄,基督一定也該有的。因為所有的人,既然都該服從祂的法令,那麼,誰若知法犯法,他一定能逃避祂的嚴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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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Quam Primas 3675-3679 |
編號 | 3679    |
標題 | 基督君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Quam Primas--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內容 | 就人的身份而言,祂對任何民事,都沒有統治權利。這種人的主張,錯誤得實在可恥,因為基督對受造之物,從父處,所得的權柄,是絕對無限止的,即所有的受造之物,都由祂全權處理。雖然如此,但祂在世度生時,完全自制,從來沒有用過這個權柄。不但如此,祂還輕視這種世慮世物,任憑佔有者佔有世物;祂過去是如此,今天也還是如此。誠如主顯節所讀的頌贊(Hymnus),說:「那賞人天上王國者(基督),不會奪你地上(有死)的王國。 所以,我們救贖主的王權--(統治權),是包括所有的人在內。在此我們樂意要運用我們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話。說:「祂的王權,不僅及於所有帶有公教名號的人,即及於所有領過洗禮的人(即使領受洗禮而入於異端邪教者,或因歧視而由愛德分離者;他們就名份而言,還是屬於教會,--屬於基督權下)--而且,也及於一總沒有基督信仰的人們,好使整個人類,完全屬於耶穌基督的權下,無一或遺」[*3350]。 而且,在這一點上,人也沒有個人與團體的區別,因為那加入團體中的人們,仍宜屬於基督權下而與個人無異。蓋同一基督,是私人與公眾的救援泉源:「除祂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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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Quam Primas 3675-3679 |
編號 | 3680    |
標題 | 論火葬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
內容 | 這(火葬的)風俗,是野蠻人的風俗;這不僅與期督徒的生活,而且即與常人對亡者遺體的尊敬以及與教會自古的傳統(紀律)完全杆格不入;但(時至今日),即在公教會中,也有不少人,毫無遲疑地頌揚這火葬的風俗,作為今日科學進步,保衛健康的衛生措施……為此,我們應該教訓基督信徒,說:這種稱頌火葬的陰謀,實在是和那帶有基督名號的人們作對;因為它使基督徒,逐漸遺忘死亡,拋棄死人(肉身)復活的希望而為物質主義舖路。雖然如此,火葬本身,不是絕對惡的;因此,在特殊情況之下,由於一定嚴重的公益理由,可以准予施行,而且事實上,即已予以施行。可是誰都會看到:誰若普遍地,且作為一種常規,竭力贊成火葬,推行火葬(風俗),那是不虔敬的一種惡表,因此,不得不嚴予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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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Ed:AAS 18(1926) 282s。 *參閱教會法典:can. 1203 1 |
編號 | 3681    |
標題 | 論若望(一書5/7-8)之逗點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公告--公元一九二七年六二日 |
內容 | 問題 若望一書5/7-8:「原來,作證的有三個:就是聖神,水及血,而這三個是一致的」。試問這段聖經的正確性(可靠性),可否予以否認或至少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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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於13-1-1897答覆上述問題說:「不可以」 *聖職部的公告 3681-3682 |
編號 | 3682    |
標題 | 論若望(一書5/7-8)之逗點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公告--公元一九二七年六二日 |
內容 | 2-6-1927聖職部對上述答覆,加以修正: 本法令之頒發,是為約束若干私下學者的大膽想法:他們想自己,對[若:5/7-8]的逗點,--(即這段聖經的正確性)--具有擯棄的權利,或以自己最後的判斷,至少具有予以懷疑的權利。但該法令,完全無意阻止公教著作家,對該段聖經更圓滿的研究。而且,他們在考慮了各方面的證據之後,可在自節自制的情況下--那是事情之嚴重性所要求的--傾向於反對正確性的主張,但須聲明自己(隨時)準備服從教會裁決,因為教會從耶穌基督那裏所受委的職責,不但是詮解聖經,而且,還要忠實地保衛聖經(的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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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公告 3681-3682 |
編號 | 3683    |
標題 | 論教會訓導的範圍及其職責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Mortalium Animos--公元一九二八年一月六日 |
內容 | 在有關應該信的信仰的事理上,切不可像有些人所樂意的,把信仰的道理,分為基本的與非基本的兩種,好像前者為眾所當信仰,後者可由人自由信仰;因為信仰的超性美德,是以天主啟示的權威,作為[信仰的]正式原因(Causa formalis),這絕不容人去加以區別…這樣的真理(信理),也不是隨著年代而有所變更,或也不是由於近代教會首長,隆重地予以建立而定斷的;因此,這同樣的信理,不能不是同樣的正確,同樣是當信的真理。難道這一切,不都是由天主啟示的嗎?其實,教會在世的訓導權--是由天主意志所建立;其目的,不但是使被啟示的道理,安全地流傳萬世,而且還使人們容易安全地認識真理。--雖然,羅馬教宗,以及與教宗共融的主教們,天天實行這個訓導權,但教會還負有這個職責,即:為了更有效地,或更明朗更精確地把應信仰的聖道,刻印在信眾的心靈上起見,教會儘可及時用隆重的儀式,來定斷某一道理為當信的信理。但在這種不尋常的訓導方式下所定斷的道理,對天主委托教會所保存的啟示真理總和,絕不有所新增之處。教會祇不過把隱藏在啟示寶庫中的真理,或許為有許多人尚為暗昧不明的真理,或許有些還在爭論不定的真理,予以宣判而定斷為當信的信理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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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Mortalium Animos Ed:AAS 20(1928) 13s |
編號 | 3684    |
標題 | 論直接促使遺精之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九二九年六廿四日 |
內容 | 問 可否直接促使遺精,取得精子,用來檢驗是否患有 「BLENORRAGIA」傳染病,以便及早予以診治? 教宗於七月廿六日核准本覆文,說: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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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法令 Ed:AAS 21(1929) 490 |
編號 | 3685    |
標題 |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五二]教育職權,不是屬於個人,而且必需屬於團體。但必需的團體有三;三者各不相同,但天主願意,這三種團體,必須適當地彼此聯繫(合作)。的確,人一出生,便加入這三個團體。其中二個,是本性的團體,即家與國家;其三便是超性的團體,那就是教會。在這三個團體中,家庭居首位,由天主親自建立制定,以便生產子女而教育他們;因此,家庭教育子女的職權,自然而然在國家之前[五三]。但家庭是一個不完全的團體,因為它沒有具備完全善盡教育子女天職的一切條件;而國家是各種社團中的絕對的完全團體,因為它具備一切必要能力,以達成它的自然目的,那就是謀求人生此世的公共利益。職是之故,國家須協助家庭,而家庭也唯有與國家合作,才能安全合法地達成自己教育子女的任務。 最後,這第三個團體,就是教會;人藉洗禮而獲得天主恩寵的生命,成為教會的肢體。教會是包括全人類的超性團體,而且本身還是完全的團體,因為她本身具有一切,足使人達到自己的終向,那就是永遠的得救;所以她在自己的地位上,是超群絕倫的團體。 結論是:教育是關於整個人的(教育);人或在本性界或在天主的聖寵境界裏,若要達到自己的目的(宗向),必須同樣適宜地,要屬於這三個必要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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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86    |
標題 |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五三]天主把超性地位,祇賦予於教會。教會因此超性地位的雙重榮銜,便高居於其他本性境界任何團體之上,;她所具的教育職權,卓越無比,理由是: (1)因為教會的建立者,是天主耶穌,曾授予教會至高無上的訓導權威與訓導職司(參閱瑪28/18-20)。這便是教會具有訓導職權的第一個理由。 (2)因為教會是基督的至潔淨配,她藉自己超性慈母的訓導職權,給人天主恩寵的生命,並以聖事及訓誨來滋養並促進他們的超性生命。為此,聖奧斯定說得真對!他說:「凡不願以教會為慈母者,也將不得以天主為父」(De Symb. Serm. IV, ad catech. C.13. P.L. 40,668c)這便是教會具有訓導職權的第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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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87    |
標題 |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五五]為此,教會提倡文學、科學與技術,因為這些學科,為公教(基督徒)教育,為眾人得救,是需要的,或是有益的。教會為了教授各種學科,並為各種學位舖路,也建立自己的學校,自己的學院,並予以支持。(參閱教會法典:Can. 1375)誰也不該妄想:所謂物理(生理)教育,是與教會的慈母訓導無關,因為這與公教(基督徒)教育,可能有所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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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88    |
標題 |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五六]此外,教會對自己的眾子女--眾信徒所在的公、私立學校,以及他們在那裏所受的教訓,不指屬於宗教性的,或屬於其他學科範圍的,若與宗教以及倫理訓導有關(cf. Can. 1381s),那就職無旁貸,義不容辭,具有監視整個教育的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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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89    |
標題 | 概論公教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五八]…即使家庭與國家的職權,甚至連那每一國民所有科學、理性與各學科方面,以及對通俗文化的自由促進權利,也完全與教會對這一種職權,吻合無間。因為超性與本性兩種地位,都溯源於天主;祂不能讓他們相輔相成。為此,我們毫不遲疑地宣佈:這就是超性團體(教會)與本性團體(指家庭與國家)和衷共濟淵源;這就是說:教會職權所仰賴的超性地位,不僅不摧毀,不削弱我們上述的種種本性地位的職權,而且,相反地,還該予以提攜,完成;如此超性團體--(教會)與本性團體,各按自己的性質與地位,彼此適當地互補互助,以達成各自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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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0    |
標題 | 論家庭對於教育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五八]首先,教會與家庭,既非常相仿地都出自天主,則它們的職權,自必奇妙地水乳交融了。[五九]事實上,天主既以本性界的生育能力,直接賦予於家庭,則家庭是生命的根源,因而它就成為教育子女生活的根源,同時它必具有教育的權威,因為權威是秩序的根源… 基此,家庭直接從造物主那裏,獲得教育子女的職責,這也就是教育子女的權利。而且家庭也不能拋棄這個權利,因為這個權利,不但與嚴重的職責,聯合在一起,不能分割,而且還超越任何民團,任何國家的職權之上;為此緣故,世界上任何人,都不得破壞這個權利… 故凡膽敢肯定:教育子女的權是屬於國家而不屬於家庭,而且國家的這個權是絕對的,他們就是破壞家庭教育權的份子,而違背了良十三世的訓示: 「兒子是屬於父親的,還好像是父親人格的一種擴展;要是我們適切地說,則子女們不是由於他們自己,而是由於他們出生的家庭,而成為國家國民的一份子」。(參閱:Leo XIII 「Rerum novarum」:AAS 23*1890-91) 646.) 然而,父母所享有的教育權,並不因此而成為絕對的,獨裁的,因為這個權柄,該完全隸屬於至上的目的,本性的律法與天主的律法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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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1    |
標題 | 論國家的教育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六二]由於教育的職責,特別是屬於教會與家庭,而其最大的裨益,一如我所見的,則普及於整個的社會,絲毫無損於國家自身的真正權利。因為國家對其國民的教育權,是由於天主的措置。天主是自然界的造主;但祂賦予國家教會職權,不是因為它有父性的名義,一如教會與家庭,而是因為它有權威,以促進公共利益而達成其本身的立國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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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2    |
標題 | 論國家的教育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由此可見:教育權,固屬於家,屬於教會家庭,但是所屬的方式,完全不同,即完全按它們各自的宗旨而定。國家的宗旨,在於和平、安定,維護現世公益,而家庭,以及每個國民,就在和平安定的環境下,執行自己的職權,同時要盡今生最大的可能,殫精竭力,來謀取精神與物質雙方面的利益,才是。 [六三]因此國家的權威,具有雙重使命,那就是保護與促進公益。絕不可併吞家庭與個人,而越俎代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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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3    |
標題 | 論國家的教育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職是之故,國家在教育方面,應以自己的法律,不但優先保護基督徒,使他們能以公教的生活方式,教育自己的子女,一如我們上面所提起過的,而且還要保護教會的超性權利使她實施她的宗教教育。凡此種種,不但是國家的權利,而且,更正確地說,還是國家的職責。 同樣,假設父母在物質方面,或在倫理方面無知、無能或無力照顧其子女的教育,則國家在此情形之下,就應負起照顧其子女的職責。因為,按我們上文所說的,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不是絕對的,也不是獨霸的,而是隸屬於性律與神律,因而家庭應受教會的權威,教會的判斷所管理,而且,為了公益起見,它也該受到國家的保護和監督。況且,家庭也不是一個完全的社團,因為它在本身,內並沒有完全達成自己任務的一切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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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4    |
標題 | 論國家的教育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但國家的主要職責,一如公益所要求的,是要用各種方法,來促進青年教育與訓育。首先,國家要自動地培植和充實那教會和家庭所興辦的事業,因為歷史業已證實,這種事業,成效卓著;然後,如有教會與家庭的事業,沒有辦或辦得不夠的地方,國家應予以協助,仗它們達成任務。是的,國家亦可建立自己的學校,自己的學院;因為國家的財力,遠勝於其他社團;國家儘可利用它的財力,來供應公眾的需要。「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這是完全公平的、相稱的事。 此外,國家能夠下令,務使所有國民,一方面都要了解國民的權利,而另一方面,要按各人以及現時代公益的需要,學習科學、倫理、物理學。 但,不消說得,國家在用各種方法,執行自己的任務,促進公私教育訓育的事上,不但要尊重教會與家庭的公教教育權利,而且,還要顧全各團體本身的公義。因此,如果國家如此控制所有的教育機構,強迫隸屬於自己的權下,使家庭在事實上,或在情勢上被迫違反基督徒的良心職責,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國家的學校去讀書,那是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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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5    |
標題 | 論國家的教育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雖然如此,但(教會)並不禁止,國家為了正確處理公務或為捍衛內外平安起見…設立各種學校,以造就公職人才,而以軍事為最;但須自制,切毋有損於有關教會及家庭的權利。這裏我們之所以一再勸告,實有我們不得已的理由。因為,當今之世--國家主義猖獗、放肆、欺騙,開始威脅真正的和平與繁榮--他們往往在他們所謂的「體育」上,過份誇張,竟不顧青年人的體格(甚至連少女們,也不例外,相反了人事的本身性質),一律勒令當兵…雖然,紀律嚴明,氣概雄偉,是保衛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高貴精神,也是軍人的勇氣表現;對此,我們固無意加以譴責,但我們所願意譴責的,是任何過份的強暴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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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6    |
標題 | 論國家的教育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其實,不但青年教育,而且,任何年齡環境教育,都是與國家社會有關;這可被稱為國民教育。其中一部份,有人亦稱之為積極教育。積極教育,在於公開訓練有關國民,認識有關社會的各種事理,而具有社會感,並訓導國民意志,使之自然而然趨向正直大道。至於消極教育,即使國民預防,禁阻各種逆境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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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7    |
標題 | 論性教育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七一]…不少人,愚蠢而又危險地主張並提倡以他們所渲染的(性)教育為理由,冒昧地說:他們可藉純本性的方法,而絲毫不用任何宗教方面以及虔敬方面的助力,能預防男女青年陷於尋歡縱慾的境地;換言之,他們主張把(男女兩性的)道理,不分性別,不論公私,向男女青年們,講得一清二楚;甚至更糟的,還及時供給男女青年(相處)機會,使他們的心靈-按他們所說的-好像漸漸習慣於男女相處之事,而能抵禦青春的危機。 但在這一點上,這一種人,犯了嚴重錯誤:即他們不承認人性先天的脆弱,也沒有理會到:在我們的肢體內蘊有一種相反我們理智律法的律法,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參閱:羅7/23)。除此以外,他們還冒昧地忽視了這個事實,即據我們天天的生活所知:青年作醜事,比任何人為多;這不是因為他們缺乏(性)知識,而是因為他們意志軟弱,敵不住誘惑,(同時)還由於他們缺少天主的助佑所致。 對於這一個完全困難的事,我們考慮了一切之後,(我們認為);天主既然委托人們,負責教育兒童,則必予以及時的恩寵;他們應及時勸導青年,(躲避罪機);這才是青年們應該採取的預防的措施;也是我公教(基督徒)教師們不能不知的防罪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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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698    |
標題 | 論性教育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教育通牒--公元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
內容 | 還有種教育青年的方法,也同樣是錯誤的,而與基督徒的訓育,是杆格不入的;那就是普通所謂的「男女同受教育」(Co-education)…(原來)…天主的明智,造人有男女之別,好使男女兩性,在家庭社會中,互相補助,而因男女身體與心靈上的差別,得以適當地結合為一;因此,男女在教育與訓導方面所應主張的;且應予以推行的是:男女應按年齡與環境的不同,加以適當的區別與隔離。而這一種的基督徒明智規定,應該適切地,及時予以遵守毋違!這不但在所有的學校裏,特別對於正在發育的少年教育,能影響他們整個一生的前途,攸關匪淺,故更宜受到注意;而且,在體操與體能訓練上,也不能不予以區別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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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教育通牒AAS 22(1930)52ss 3685-3698 |
編號 | 3700    |
標題 |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四一]這是牢不可破,也是不容侵犯的第一基礎,那就是:婚姻不是由人所建立,也不是由人所革新,而是由於天主;這不是由人,而是由於創造人性的天主,由於革新(復興)人性的我主基督的律法,予以鞏固、堅定、提拔。因此,這些律法,無人可隨意更動,即夫妻雙方之同意,也不能予以增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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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創:一,二七;二,二二;瑪:一九,三;弗:五,二三;脫理騰大公會議*一七九七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概皆錄自:『論婚姻與家庭』安道學社出版--韓山城編譯--(65-96 頁)。 3700-3724 |
編號 | 3701    |
標題 |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雖然,婚姻本質上,由天主所建立,但人的意願,亦有其極尊貴的一份;因為個別的婚姻,既皆由於男女結合而成,所以,除非男女雙方,自由同意,婚姻決無由成立。這種男女雙方,用以授受婚姻固有權利的、出自意志的自由行為,為成立真正婚姻,如此緊要,竟非任何人世權力所能取代的。(教會法典Can.1081)。不過,這個自由,只限於男女雙方,是否有意結婚,和是否有意與此人結婚而已。但婚姻的性質,完全不隸屬於人之自由(意志);誰若一度結婚,便該服從天主的律法,與隸屬於婚姻本質上的一切特徵。天使博士(聖多瑪斯)論及婚姻的信實與子女時,說:「這些,出自婚姻契約本身,做成婚姻的同意,如果含有違反這些的情事,則該婚姻,並非真正婚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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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Sum. Theol.111.Suppl.q.49 a.3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2    |
標題 | 婚姻為天主所制定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是故,對這種違反理智和人性的醜惡結合,合法當局有加以約束、阻止並懲處的權利與義務。可是,當談到那出自人性本身的事情時,良十三世的意見,確是不錯。他說:「毫無疑惑,人在選擇生活種類上,有權擇取二者之一:即實踐耶穌基督的守貞勸諭,抑或結婚。任何人為的法律,皆無權奪人們天賦的結婚權利,或以任何方式,阻止人們生育子女,因為這是天主自始建立婚姻的主要原因。『你們要生育繁殖』」(創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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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參閱:Leo XIII, Rerum NOVARUM,15-3-1891,ASS 23(1890-1)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3    |
標題 | 公教(基督徒)婚姻的好處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在開始敘述真正婚姻的好處是什麼,及其如何偉大之前,我們便想起……聖奧斯定的話來了。他說:「子女、信實、聖事三項好處,便是婚姻所以是好的理由」。(1)。這三項好處,何以應被稱為教友(基督徒)婚姻全部道理的總樞,聖師自己曾非常清晰地加以聲明,說: 「『信實』」使人不同婚姻以外的男或女結合;「子女」,要人恩愛地予以接受,寬厚地予以撫養,虔敬地予以教育;「聖事」,則使夫妻不得離異;離異後,即使為了子女的緣故,也不得另娶或另嫁他人。這是婚姻的準則,用以點綴本性的生育,和制止性慾的跋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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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De bono conjugali,c.24 32;P.L.40,394 D *(2)De Genesi ad litteram,IX,c.7 12; PL,34,397D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4    |
標題 | 婚姻的第一好處:子女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所以,子女在婚姻好處中,位居首席。誠然,人類的創造者,由於本性寬仁,主意要人作祂傳生人類的輔助者。故當祂在地堂裡建立婚姻時,已向原祖,並透過原祖,向未來所有夫妻們說過:「你們要生育繁殖,遍佈大地」(創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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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5    |
標題 | 婚姻的第一好處:子女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此外,教友(基督徒)父母應該了解自己的使命,不是限於為這世界保存人類並陶冶出任何種敬禮天主者,而是為了給基督的教會,產生子民,繁殖「聖人的同胞和天主的家人」(弗:二,一九)而使天主的百姓與敬禮救主的人,日益增多。固然,信友(基督徒)夫妻,雖說本身已經聖化,但不能將其超性生命,通傳於子女;而且,本性的生育,已成為原罪遺毒傳予子女的所謂「死亡」的途徑;然而,在某種方式下,他們仍能有份於地堂裏的原始婚姻;因為他們有權將其子女奉獻於教會,使這多產的母親,產生天主子女的教會,以聖洗聖事,將他們再生於超性的義德,使之成為基督的肢體,有份於不死的生命,以及吾人所渴望的永福的繼承人…… 婚姻的好處--子女--,並不因生育子女而告完成,還該予以他們應受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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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6    |
標題 |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如上所述,信實是聖奧斯定所說的婚姻第二好處。信實要夫妻互相忠實於履行其婚姻誓約。這個誓約,是由天主律令所准定的。因此誓約,夫妻祇對其對方負有義務:因係義務,故一方不准拒絕他方;因係祇對其對方負有的義務,故不准施之於任何其他人。此外,凡違反天主律令及夫妻信實之事,是決不能被許可的,即夫妻之間,亦不得如此行事。 因此,信實的第一要求,便是婚姻絕對的單一性;這是造物主對原祖父母的婚姻所欽定的法令。因為天主願意他們的婚姻,實現於一男一女之間。雖然以後,至高立法者天主,曾暫時將這原始的法令,稍加放寬,但無可置疑的是:婚姻的單一性,已由福音法令,全部恢復到舊日的完整而舊日的寬免,已被撤銷。基督的聖言,以及教會永恒不變的教訓和作風,便是這事明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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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7    |
標題 |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而聖奧斯定,曾很適當地稱此婚姻信實,為「貞操的信實」(Castitatis fides).(Debono conj.c.24 32;PL.40,394D)。這貞操的信實,因了極卓越的夫妻愛,使一變而為比較容易,比較甜密,比較崇高的責任。而這夫妻愛,深入到婚姻生活的各種任務,並在基督信徒的婚姻裡,居於高貴的首席地位… 為此,我們所講的愛,不僅建築在很快消失的肉情的偏向和甜美的言語上,而且,還奠基於由衷的情感和以事實的依據的愛情上,因為”愛情的鐵證,是行為的實踐”(S.Greg.I.M. Hom.30,in Evang.ad Jo.14,23-31,n.1;PL.76,1220) 再者,夫妻愛不獨包括在家庭生活的互助上,而且還該延伸到靈修生活上;即夫雙方應特別互相協助,來促進內修生活,並予以完成,使雙方的品德,因了同居共處,而日益進步;而以愛德為主,因為「全部法律及先知,都繫於這條誡命上」(瑪:二四,四O)…… 夫妻互助協助,促進內修,彼此鼓勵,成全自己。根據「羅馬要理書」(Catechismus Tomanus,P,c.8,Q.13)可以正確地被稱為婚姻的首要原因及理由,祇要不是把婚姻,嚴格地看作專門生育並教育子女的組織,而是廣泛地視婚姻為男女二人終生同居共處的社團,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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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8    |
標題 |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最後,家庭因夫妻愛的鎖鏈得以穩固之後,還該使那聖奧斯定所講的「愛的秩序」,欣欣向榮。這秩序是這樣的:丈夫是妻子和子女的頭,妻子應爽快地,由衷地服從丈夫。這是聖保祿所囑咐的;他說:”你們作妻子的,應當服從自己的丈夫,如同服從主人一樣;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弗:五,二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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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09    |
標題 | 婚姻的第二好處--信實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這種服從,並不否定,亦不取消婦女為人的尊嚴,以及為妻為母為伴侶的高尚職務所應充份享有的自由;這也不強迫她服從丈夫任何意願;更不命她服從那也許違反理智,或與妻子地位不相宜的命令。而且,人們也不得視妻子為法律上所謂未成年人--蓋未成年人,因了缺乏成熟的判斷力,或因對人對事的無知,普通(法律)不准他們自由行使其權利。不過,這祇禁止妻子,有礙家政的過度放任,禁止在這家庭的肢體上,心首異處,使家庭遭受嚴重損失,或使之瀕臨毀滅的危險。如果丈夫是頭,則女人是心;正如丈夫在治理家政上,執著牛耳,同樣女人在愛情上,不但能夠而且也應該獨佔鰲頭,才對。 妻子服從丈夫的程度、方式,因人、地、時的不同而有異;若丈夫有虧職守,則妻子應起而代之,治理家政。但由天主所建立的家庭組織,及其所奠定的基本法令,無論何時何地誰也不得予以推翻或觸犯。 關於夫妻之間的秩序,良十三世在其「玄妙莫測」通牒中,很明智地說:「丈夫是一家之長,…而天主的愛,永久應是他們職務的調協者」[*3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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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0    |
標題 |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可是,基督信徒的婚姻,集諸恩澤之大成;它因這第三項好處,即因吾人根據聖奧斯定所稱的聖事,而倍加圓滿與充實,這聖事含意,是指婚姻鎖鏈的不可拆散性,和婚姻契約為基督所祝聖,所提昇為聖寵的有效標記。 首先,基督曾力言婚姻契約的不可拆散性。祂說:”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予以拆散”(瑪:一九,六);又說:”凡人休了自己的妻子而另娶,是犯姦淫;凡娶他人所休者,也是犯姦淫”(路:一六,一八) [五五一]聖奧斯定肯定:婚姻的好處--聖事,便在於婚姻的不可拆散性。他明明地說「聖事要夫妻不得離異;離異後即使為了子女的緣故,也不得另娶另嫁」(De Genesi ad litteram IX.c.7 12;PL.34,39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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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1    |
標題 |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雖然婚姻不可拆散性的程度,並非每種婚姻,完全相同;但一切真正的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蓋天主所說:「天主結合的,人不可予以拆散」的話,是指原祖的婚姻--即指後世一切婚姻的原始模型--而說的;所以,這句話理應對一切真正的婚姻,都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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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2    |
標題 |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五二] 雖然,這個律令有極少數的例外,就如外教人的純本性婚姻,或基督信徒之間的未遂聖事婚姻(matrimonium ratum sed non consummatum);但這些例外,不是屬於人的意志,也不是屬於人世間任何權力,而是出於天主的律法。而這律令的衛護者與解釋者,則只是基督的教會。不過,無論如何,亦不拘為了什麼理由,這個例外,決不可能適用於既遂的聖事婚姻。因為在既遂的聖事婚姻裡,夫妻誓約,完成得充份十足,故依照天主的意旨,其鞏固性與其不可拆散性,非常堅強,致使人世間任何權力,都沒有拆散它的可能。 若我人有意對天主這種意旨的內在理由,敬謹地加以探究,則這理由,在基督信徒之間的婚姻奧秘意義裡,不難找到。蓋這奧秘意義,在信徒既遂婚姻裡,實現得最充份,最完全,一如我們自始援引過的,保祿致厄弗所人書中,曾經指出,信友的婚姻,將基督與教會的結合,表現得極其完整。他說:「這聖事是偉大的,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弗五,三二)基督生活一天,教會在基督內,也就生活一天;即他們之間的結合,永遠不能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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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3    |
標題 |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五四] 婚姻的好處--聖事,除了用不可拆散性,使信友婚姻絕對鞏固外,還包括更美妙的恩澤。而「聖事」二字,很正確地指出這些恩澤。那「創立並完全聖事的基督」,(參閱:*1799,C.Trid.)曾將其信徒的婚姻昇格為新約裡的真正聖事。這對信友(基督信徒),並非空洞的言詞,因為事實上,基督曾使婚姻成為一個特殊的,內在聖寵的標記與泉源;而此聖寵,便成全了本性的夫妻愛,增強了婚姻的單一性和永久性,而使夫妻成聖。(參閱:*1799) 況且,基督既把基督信徒婚姻的合法同意,定為聖寵的標記,故聖事與基督信徒的婚姻,便如此緊密地連結起來,竟致基督信徒之間的真正婚姻,不能不是聖事了……(教會法典10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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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4    |
標題 | 婚姻的第三項好處--聖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原來,這件聖事,為沒有阻礙的人,不僅增進超性生命固有的本質--寵愛,而且,還加賜其他恩惠;如:為善的默感,聖寵的增長,本性力量的加強與成全,使夫妻不僅在理智方面,領悟有關婚姻的地位,宗旨及其一切任務,而且,還對這一切任務,感到與趣而堅持,有效地予以實踐與完成。最後,這聖事還賦予夫妻,獲得寵佑的權利;一旦他們為克盡他們本地位的任務上需要寵佑,他們就會得到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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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5    |
標題 | 妄用婚姻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五七] 這些禍惡的主要根由,在於他們揚言:婚姻不是由人性的創造者─(天主)-所建立,也不是由基督提昇為真正的聖事,而是由人所發明的……由這些意見的支持者所推演出的結論,亦可瞭然於這些邪說的為害無窮。因為既然維護婚姻的律令、典章、習慣僅僅淵源於人的意志,那麼,它們自然可以,且亦應當附屬於人的意志了;所以可以,且亦應當按人之好惡和情劫的變遷而被立定而被更動,而被廢除了。同時,既然唯有生殖機能淵源於人性,則生殖機能,自然較諸婚姻本身更為神聖,而其活動範圍,自然也要更為擴大了…甚至還有些人,為了迎合現代潮流,便幻想出幾種男女結合的新款式;他們還想使這些新款式成為婚姻的新種類;其中有暫時的,有試驗性的,也有友好性的婚姻。同時他們還替這些不倫不類的結合,爭取正式婚姻的充份權利,只把婚姻不可拆散性與生育子女兩項除去;即:除非雙方日後將這不三不四的同居,變作正式婚姻,(他們儘可自由離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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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6    |
標題 | 妄用婚姻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首先是有關子女的謬論:竟有許多人,膽敢稱子女為婚姻的負擔;他們要夫妻不以正當的節慾(正當的節慾,在夫妻雙方同意之下,本是許可的),而以相反本性的行為,來阻止子女之出生。他們想使這種罪孽,成為合法的理由:即有人認為,這是他們因為厭惡子女,妄想脫卸義務,專圖快感;有人則說:他們無力節慾,並為了自身、母親以及家庭困難,無法容忍子女出生。 但任何理由,即使是很重大的,也不能使一種本質上相反本性的事,變為合乎本性的正當行為。夫妻行為,本質上,既為生男育女,則人在舉行該行為時,若故意剝奪其自然效力和功德,那便構成內在的,反本性反倫理的不道德行為,醜惡孰甚! 這無怪乎按聖經所載:天主深深痛恨這種可惡的孽行,有時竟處以死刑。就如聖奧斯定所說的:「倘有避孕情事,連同合法妻子所行的房事,也是違法的醜行。昔猶達之子難奧南(ONAM)即因此而為天主所處死”(Cf.Gn.38-8-10)。(Aug.De adulterinis conjugis ad pollentium . .c.12.PL.40[1887]47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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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7    |
標題 | 妄用婚姻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這是教會自始就宣講的,從未中輟過的道理。近竟有人明顯地背棄這個道理,主張對於這一點,應隆重地來一個新說法。但是,天主既以訓誨萬民與衛護倫理道德完整的任務,委諸教會,茲逢世風靡爛之秋,我們為了保持婚姻的聖潔,不為醜惡所玷污,並為了表示教會代表天主起見,不得不大聲疾呼,從新宣佈說:「如人在運用婚姻時,故意阻止該行為所有孕育生命的自然效能,便犯了反神律,反自然律的重罪」。 我們特以我們的至高權威,及對人靈的關懷,告誡聽告解以及管理信友的司鐸(神父)們,千萬別讓所委於他們照料的信友,對這條極其嚴重的神律,有所誤會,尤其是司鐸本人,不該受這邪說的影響而曲予遷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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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8    |
標題 | 妄用婚姻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六一] 教會亦知道清楚:多次夫妻一方,本不同意對方違反秩序的行為,祇是為了十分嚴重的理由,不得不予以容忍。這樣的人,並非在「做惡」而是在「忍惡」(pafi potius quam patr are peccatum)。如果他不忘愛德誡命,力阻對方的惡行,則他本人,並沒有犯罪。同樣,那些因了年邁或其他自然原因而不能生育的夫妻,如果他們正當地,合乎本性地運用婚姻權利,則誰也不能說他們所行的,是違反自然秩序。因為婚姻和合法的性行為,除首要宗旨外,還有其次要宗旨,如:彼此扶助,培養愛情,滿足性慾等等。夫妻若有意達成這次要宗旨,那是許可的;只要他們不損及性行為的內在本質,適當地指向首要宗旨,那就無罪了…… 但應予提防的是:別讓那不利的外在條件,轉變為更不利的內在錯誤。任何困難,不能廢除天主所禁止的,根本不道德的行為禁令。其實,夫妻在任何環境下,常能忠實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保持婚姻的聖潔而不為邪惡所污損。(以下所印證的見:脫理騰大公會(*1536)以及對羊森異端的懲罰條文*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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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19    |
標題 | 論墮胎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六二] ……這裏,我們還該提及另一種的滔天罪孽,那就是:在母胎裏謀殺子女生命的惡行。但有人竟以為:這是許可的,父母可隨意墮胎;有人則說,這是不許可的。不過,若有特殊理由,如所謂醫藥需要,社會需要,優生需要時,那就成為許可的,至於國家有關殺害胎兒的刑法,上述二種人,一致要求國家,予以承認並宣佈:凡有他們所支持的在上述需要時,則墮胎不受刑法的約束。甚至有人還要求國家協助,進行這種殺人的手術,而尤其痛心的是:在某些地區,如眾所週知,已多次這樣實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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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20    |
標題 | 論墮胎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關於所謂醫藥需要,可敬神昆們,我們曾已說過,我們如何同情那些為了克盡本性任務,甘冒健康的重大損害,甚至害及生命的母親;但是,那裏可以找到一個可以直接殺害無辜的相當理由呢?(當然)這裏所談的,正是直接的「殺人」;無論所受殺死的,是母親或是她的子女,都是違反『毋殺人』的神律與自然律的,這二者的生命,同樣神聖的;對任何人,就是國家,也不可能具有毀滅他們生命的權力。蓋國家殺人的權力,只可引用於作奸犯科者,決不可引用於胎兒身上,也不得引用「為合法自衛,可以格殺行兇者的權利」,因為誰能說胎兒是兇手呢?至於所謂「極端危急時的權利」,也不可用來直接殺害無辜者。但設法使母子兩全的,具有道德感,具有醫藥經驗的醫師,確是值得令人稱道的。反之,凡藉治病的美名,圖謀殺害二者之一的偽裝慈悲的醫師,則是極端辱沒醫生的崇高使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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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21    |
標題 | 論墮胎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至於所謂「社會需要」與「優生需要」,在道德許可的方式下,並在適當的範圍內,不但可以,且亦應當予以注意。但若以格殺無辜來滿足這些需要,則是荒謬的,違反天主律令的,保祿宗徒說:『…我們不可去作惡,為得到善果……』(羅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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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22    |
標題 | 論結婚權利與絕育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六四] 有些人士,對優生宗旨,過份焦慮:他們不僅給人們出好的主意,以增進他們未來子女的健全精力,-(這本是合乎正確的理智)─而且,竟然將優生宗旨,置諸其他更崇高的宗旨之上。他們主張:凡因遺傳關係,預料將產殘廢缺陷子女的人們,國家應利用權力,不准他們結婚;即使他們有資格結婚,國家也該予以禁阻。不但如此,他們還想以法律來強迫這種人,接受那剝奪生殖機能的手術。他們如此行事,並非有意使國家引用刑法來懲處罪犯,或為預防犯未來的罪行,而是想賦予國家從未有過,且也依法不可能有的權力。 事實上,他們如此行事,是因他們忘記了家庭比國家更為神聖,以及人生目的,並不是為此現世現時,而是為那天堂永福。對那些本有資格結婚,而揣測他們無論如何,將不免產生殘廢子女的人們,住住祇有可勸阻他們結婚;但若他仍要結婚,則(國家)亦不能因此而科以罪名。 蓋執政者對國民肢體,沒有任何直接權力。若不是為了國民干犯法紀,罪有應得,則國家得直接損害或觸犯國民肢體的完整;即使為了優生或其他原因,亦不得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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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23    |
標題 | 論結婚權利與絕育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此外私人(個人)對自身的肢體,除了用來為達成其自然宗旨外,就沒有其他權力。人決不可自毀其肢體,或自使其肢體殘廢,或以其他方式,使自己失卻自然機能。但若為了保存全身,那就得例外了。這是基督教會的道理,即以本性理智的眼光看來,也是昭然若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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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24    |
標題 | 論離婚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潔婚姻通牒--公元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卅一日(CASTI CONNUBII) |
內容 | [五七二] 但最有礙婚姻達成基督所渴望的革新與成全者,是日趨於輕而易舉的離婚;尤其是一批偏袒於新外教主義的人們,不顧事實上所有的不幸結局,日甚一日地向著婚姻不可拆散制及其有助於執行此制的法令,大舉進攻,企圖爭取離婚合法化,而制定那遷就人性的法律,來取代那老朽的律法…… [五七三] 可是…與這些謬論對立的是:「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得予以拆散」;那麼,這個拆散,還是絕對無效的。就如我們多次引證過的,那基督親口說過的:「誰休掉自己的妻子而再娶,那是犯姦淫;誰娶別人所休掉的,那也是犯姦淫」(路16/18)。同時,基督的這句話,是指所有的婚姻而言,即所有本性的合法婚姻,也都包括在內;即一切真正婚姻,都不可予以拆散。私人的好惡,以及人世間的一切權力,都無力拆散這婚姻的鎖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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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2251-2252 Decr.s.off. 21-3-1931(Ecwcatic set theoric eugenica)從略:(steriligatio):Rd.Cit. in* 3788 *聖潔婚姻通牒(AAS 22(1930)541ss) 3700-3724 |
編號 | 3725    |
標題 | 教會對社會與經濟方面的權威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一九O] 但在解釋這些(社會與經濟)問題以前,該把良十三世明朗堅定的原則,先予以確定:在社會與經濟問題上,我們具有以至高權威判斷的職權。(1)誠然,教會職權的領域,非在引導人們,僅僅嚮往轉眼即逝的暫福,忘卻在引領他們追求永遠的真福;而且,無正當理由而忙於俗務,教會反認此為錯誤。(2)可是它決不能放棄天主所賦予的職責,即在一切有關道德規律的事件上,教會當行使其職權;但在技術方面,它不是專家,也沒有這樣的使命;但我們該保衛天主所交付我們的真理,對一般的道德規律,我們負有宣揚、解釋、勸勉、督促人們予以遵守的重大責任。所以無論社會或經濟問題,凡與道德規律有關的,都該服從我們至高的裁判。 雖然,經濟學和道德規律,各在自己的範圍內,應用各自的原則,但說經濟和道德,是截然兩件事,各不相關,那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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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為紀念良十三所頒發的『新事』(Rerum novarum)通牒四十週年,以重伸該通過的各項原則(AAS 23 (1931)190ss)。中文譯本--節錄《論社會問題》,沈鼎臣與同文都合譯,安道社出版78-107頁)。 *(1)Cf. Rerum Nov. N.13.Ass 23(1890 91)647 Leo XIII Acta[Rom]11 107 *(2)Pius XI Litt.ency.」Ubi arcano」23 12 1922 )Aas 14 [1922]698. |
編號 | 3726    |
標題 | 論私產權(所有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一九一] …首先應認為確切不移的,是:無論良十三世,或是那些在教會領導和指示下施教的神學家,不否認或懷疑,所有權的雙重性質,即那關於個人的,名之為個人性的,那關於公益的,則名之為社會性的。他們常常異口同聲的斷言:私人所有權是由於(人)性,更好說是由於造物主自己賦予人類,使人們藉以供應自己及家庭的需要,而達到祂為人類大家庭的使用而創造財富的目的。但這一切,除非人遵守正直確定的秩序,那是無法辦到的。 因此,人該謹慎留意那可能觸到的雙重暗礁;因為如果財產權的社會性質及其公共性質,一經否認或予以縮小,則人必倒向或靠攏那普通所謂的個人主義;同樣,財產權的私有,及其個人性質,一旦受到擯棄或受到削弱,則人必趨向集體主義,或至少會受其謬論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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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Cf. Rerum Nov. N.13.Ass 23(1890 91)647 Leo XIII Acta[Rom]11 107 *(2)Pius XI Litt.ency.」Ubi arcano」23 12 1922 )Aas 14 [1922]698. |
編號 | 3727    |
標題 | 論私產權(所有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有關所有權的責任]-既然關於所有權及其附帶的責任,起了爭論,我們就該擬定一個範圍,把良十三世所宣佈的「私產權有別於財產的使用權」一點作為先天的根據,聖善地尊重私產權的劃分,不准越出自己的私產權,而侵犯他人的權利,乃是所謂交換正義的昭告;至於業主應善用其財產權,那是屬於另一種德行,也是「法律無權強承」的責任,也絕不屬於交換正義的範圍。(見「新事」通牒二十二節)。因此,有些人宣言:財產所有權,自行消滅或應被裁撒,那更是違反真理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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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28    |
標題 | 論私產權(所有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一九三]-[國家對私產權的權力]-的確,從我們所說的,所有權的個人性與社會性上,可以推知人們在這個問題上,不該專顧自己的私利,還該兼顧公共的福利。環境要求時,且在自然律法沒有清楚的規定時,國家當局,便能分別規定這些責任。因此,國家在考慮了共公利益真正的需要而注意到自然律與神律的指示後,得慎重地規定:私產所有人,在自己私產的使用上,什麼是許可的,什麼是不許可的。良十三世,也曾明智地說過:「人類可由自己的勤勉和民眾公認的準則來劃分清楚」(「新事」通牒N.7.)……但很明顯的,國家不能專橫地行使其職權。財產私有財產繼承的自然權利,該永恒地予以保持完整,而不該予以侵犯,更不能把它廢除。「因為人類先於國家」,而且「無論在思想上,或在事實上,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先於國家的組成」[見新事通牒N.7.與N.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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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29    |
標題 | 論私產權(所有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一九四]-[關於多餘收益的責任]-除了寬裕合宜的生活供應外,所不再需要的多餘收益,不能完全讓人任意揮霍;相反的,聖經及教父,常以最明朗的言詞,懇摯地指示富人,應遵守慷慨大方、樂善好施、興辦善舉的嚴重訓誡。 把豐富的多收益,用於興辦那使勞工有更多機會的賺錢事業,只要這些事業,志在謀致真正有益的生產,便可算是光明的與適合時代需求的,且具有慷慨之德的事業。這理論,是從天使博士-聖多瑪斯-的原則中,推論出來的。[見神學綱要,二之二,一三四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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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0    |
標題 | 論私產權(所有權)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獲得所有權的名義]-最初的所有權,是由佔領無主的事物,或由勤勉,也可說由於施工而獲致。這可從歷代傳統以及我們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理論,予以證明。不管有人提出任何反對,佔領無主事物,總是無損於任何人的權利,至於人用自己的名義,來勤勉操作,若人以此行動,使事物有了新的形式,或增長了它的價值,則僅此一點,已夠把所有的成果,判歸那勤勉操作的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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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1    |
標題 | 論資本與勞力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勞力的性質,則迥然不同,因它受人雇用,在他人的資本上工作。對於勞力,良十三世的說的話,非常切合。他說:「國家的財富,完全是由工人的勞力而產生出來的」(新事通牒N.27)……因此,除了在自己的資本上,實施自己的勞力者以外,其他凡用別人的勞力,或用別人的資本者,應該互相聯合,因為二者缺一,就什麼也不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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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2    |
標題 | 論資本與勞力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公平分配的原則]-…勞資雙方,應該接受我們前任的忠告,即:「土地雖已分給私人,但仍供大眾公用」(新事通牒N.7)…因此,那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擴大的財富,應該依照良十三世所贊許的,在顧及大眾公共利益的條件下,被分配給各個人以及人類的各階層;換言之: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應該受到保障。憑這種社會正義律令,任何階級,不得拒絕另階級,分享所得的利益。因此,若有錢階級毫無顧忌的把全部利益,據為己有而使工人一無所得,並認為這在處理自己的財產上,是一種正當的措施,那是違反社會正義的律令。但若工人為了公道,嚴重地受到損害而燃起怒火,並太傾向於爭回他們所承認的唯一權利,要求凡他們手工所造成的利益,都該歸於他們,因而對一切不因勞動而獲致的收益或生產,不管任何種類,也不拘在人類共存上有何貢獻,一概加以攻擊,並主張予以廢除,而其唯一理由,便是因為它們是不勞而獲的,那麼,這樣行事的工人,也同樣違反了社會正義的律令。 更有甚者,他們在這樣的主張上,愚蠢而不當地濫用聖保祿宗徒的話,說:「誰若不願意工作,他就不應當吃飯」(得後3/10)。因為宗徒的這句話,是指那些能夠工作,也應該工作而不願工作的人們。宗徒也教訓我們,應勤勉地利用時間,以及體力和精力,俾能照應自己,而不致加重他人的負擔。但宗徒決不說,勞工是謀衣食,求生產的唯一名義…(參閱:得後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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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3    |
標題 | 論公道的工資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一九九]-[工資就本質而論,並不是不公道的]-首先應注意的是:有些人宣稱,勞工契約在本質上,是不公道的,因此社團契約,應取而代之;他們這樣的說法,非常不合理的,且對我們前任教宗,形成惡意的誹謗;蓋他的通牒(或譯通諭),不但承認這種「工資契約」(Salariatum),而且還長篇大論的指出這種契約,應該迎合公道的標準。(De Salariatu cf. Rer. Nov. N.34)。 在目前人類社會生活狀況下,如果社團契約,在其可能範圍內,對勞工契約加以某種調節,則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推崇的,因為人們已開始多方試用上述社團契約,使勞資雙方,都能獲致不少利益,這樣,工人和職員們,成為股東和經理的夥伴,或可分享一份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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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4    |
標題 | 論公道的工資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工資的公平比率]-公資的公平比率,不但憑一個因素,而該憑多數的因素來予以計算。良十三世已用這些話予以說明。他說:「要確定公道的工資,還有許多問題,應加以考慮」。(新事通牒N.17)。 -勞動的個人性及其社會性- 我們應注意:凡是勞動,尤其是由人雇用的勞動,正如財產一樣,除了本人的或說個人的性質以外,還有一種社會性質;這是不難瞭解的,因為除非真正存在著一個社會性的有機團體,除非勞動操作,能受到社會在法律的保護,除非各種唇齒相依的職業,能彼此互相融洽,互相輔助,更重要的,除非智力、資本、勞動三者聯合起來,共成一體,則人類的能力,便無從產生碩果。因此,若把勞動的社會性及其個人性,置諸腦後,那就不能公道地衡量其價值,也不能予以公平的報酬了。 [應予顧全的三點]-從人類勞動的本質裡所含雙重內在的特性,產生了調整和釐定工資的重要結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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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 下接3735-3737 |
編號 | 3735    |
標題 | 論公道的工資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a.工人及其家庭的瞻養)-第一點,給予工人的工資,應相等於他自己及其家屬的瞻養(見「聖潔婚姻」通牒一二三節)。有些家庭的其他成員,也各盡自己的能力,共同操勞,補助全家日常的開支;這原也是合理的,尤其在農村家庭和手藝人,以及小商人的許多家庭中,都可見到這樣的情形;但濫用稚齡兒童和力弱的婦女勞力,那就不合理了。特別是家庭主婦,應該在家裡,或住宅的周圍,操勞井臼,料理家務。最壞的,也最該竭力予以掃除的時弊是:家庭主婦為了丈夫工資的微薄,被迫放棄家務,尤其是放棄教育子女的天責,而走出家園,去幹賺錢的手藝。所以我們必須竭力倡導,使家長獲得相當豐厚的工資,能適當地供應全家的普通要需。也許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中,不能隨時實現這種辦法,但社會正義要求,即予以倡導調整,使每個成年工人,都能獲得那樣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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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6    |
標題 | 論公道的工資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二O一]-(b.應顧及工廠企業的經濟情況)-(第二點)-在調整工資上,還得注意(工廠)企業及其業主的(經濟)情況。因為誰若要求過高的和企業不能負擔的工資,而導致企業破產,並連帶的還使工人遭殃,那是不公道的。但若企業因著疏忽而進行遲緩,或因忽略技術以及經濟的發展而導致獲利不厚,那就不能被認為一個減低工人工資的正當理由。若企業本身的經濟力,到了不足支付工人公平工資的地步,或為不公道的負擔所壓迫,或不得不以低於公道價格,出售產品,那麼,那些擾亂企業的人們,正是罪大惡極的。因為正是他們剝奪了工人的正當工資,使工人困於急需,不得不接受那些低於公道的工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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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7    |
標題 | 論公道的工資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c.工資應不妨礙公共福利)-(第三點)-最後,工資的調整,受著公共經濟的節制。以前我們業已申述過:工人和職員們,若把供日常需要以外所餘的工資,積蓄起來,逐漸積成一個小小的資產,那麼,他們對於公共福利,大有貢獻。還有很重要,很該予以注意的一點:即在我們時代裡,最要緊的,是使那些能夠工作而且也願意工作的人們,都有工作的機會… 所以誰若為了自己的私利,過份壓低或過份抬高工資,而把公共利益,置諸腦後,那是不合社會正義的。蓋社會正義的要求,是:盡其可能,在人心意與志趣的融合下,把工資訂得如此,使更多人,能出賃他們的勞力,而獲得相稱於維持生活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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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8    |
標題 | 論社會秩序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二O三]-這是真實的,歷史也清楚地予以証明了:由於環境的變遷,以前由小組織即可完成的許多事,如今卻非由大組織(大機構)來完成不可。但這正如由個人的努力和技巧所能完成的事,從他們手裡奪過來,交給團體去幹,那是不合理的;同樣,那較小與較低的團體所能勝任的事,讓給那較大較高級的團體去作,這也是不公道的;同時,這對正當秩序,也有重大的損害和困擾。這是一條屹立在社會哲學上極重要的,不可動搖的,也是不能變更的原則;因為國家的一切行政,因它本身的意義和性質,應該輔導社會機構中的每一個肢體,決不能予以摧毀和淘汰… 因此,政府當局,應該全心深信:在各種組織之閒,越是完美地保持等級的秩序,遵循輔導原則,則國家的權威和效能,也越是尊嚴,越是卓越,而國家本身,也越是幸福,越是安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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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39    |
標題 | 論社會秩序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二O四〕-〔階級的和諧〕-〔剷除階級鬥爭〕-…現在的事態是這樣的:人們雇用和出賃勞力。而在所謂勞動的市場上,分成兩派,或說分成兩支隊伍;這兩支隊伍的鬥爭,把勞動市場,變成互相敵對的陣線,與劇烈交攻的戰場。誰都知道:這是驅策全人類走向毀滅邊緣的極大禍害,應迅速予以補救才是。 但是完善的救治,非先從中剷除敵對情緒,改組社會機構不為功:正如聯合鄰近居民,組成一個城市,那是自然的趨勢,同樣,致力於同一手藝成同一職業的人地(不管他們在經濟或其它方面,有何差別)-大家建立一個協會,或一個某社團,這也是自然的趨勢。這些享有本身固有權利的社團,雖沒有國家那麼重要,但許多人,都慣稱之為自然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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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40    |
標題 | 論社會秩序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二零五〕-結社(團)的自由-正如城市居民,往往為了各種不同的目的,組織各種社團,每個人都有參加或不參加的自由權;同樣,操同一職業的人們,為了要達到他們在職業上的目的,也可在他們之間,組織同樣的自由團職:人類的自由權,不僅在乎組織私人性質的團體,而且,他們也有權自由選擇他們認為可以達到其它團體的預定且的的方式和法規。(cf, Rer. Nov. N. 42)同樣,我們應該肯定: 每人也有權利自由建立那超越他們職業範圍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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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41    |
標題 | 論社會秩序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應恢復經濟的領導原則〕-還有跟前面極有關係的一點,應予以注意:正如人類社會的統一,不能建立在階級鬥爭上;同樣,真正的經濟秩序,也不能放任各國勢力的自由競爭:自由競爭,雖在某種範圍內,也許是正當而有益的,但決不能領導經濟制度;這一點,僅就邪惡的個人主義精神的臆說實現以來所生發生的事件,便足夠予以証明了;近來取代自由競爭的經濟獨霸,更不能負起領導責任,因為鹵莽的暴力和激烈的活動,如要使它有益於人類,便該使它受強力的約束的謹慎的管制;但約束和管制,不能由它本身來實施;所以必須尋找更卓越更尊嚴的原則,來堅決地,嚴厲地予以制裁。這些原則,無疑的是:社會正義與社會友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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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42    |
標題 | 論社會主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二一五〕:我們本著慈父的關懷…特別闡明如下:社會主義,或就它的學說而論,或就歷史事實而論,或就它的活動而論,如果仍然是社會主義,雖然在我們所指出的事件上,已向真理和公義遷就了一些,但與天主教的教理,仍然是不能符合的,因為它對社會的看法,與天主教的真理,是完全相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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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43    |
標題 | 論社會主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社會主義與基督教教義,完全杆格不入的]-因為依照天主教(基督宗教)的教義,人類生存於世,具有社會的天性,為使他在社會中,在天主安排的權威下生活著,應盡力培養並發展他的天賦,來讚美光榮他的創造者,並該誠實地善盡他的工藝或別種職業的責任,使能獲享現世和身後永恒的福樂。 社會主義則不然,它對此個人和社會的最高目的,或茫然無知,或漠然不顧; 它祗以為人類社會的建立,專以單純的物質利益為目標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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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
編號 | 3744    |
標題 | 論社會主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四十年通牒--公元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Quadragesimo anno) |
內容 | 〔二一六〕 〔公教徒-教友-與社會主義者對立〕社會主義像其他邪說一樣,雖也承認一部份真理。(對於這點,教宗們從來沒有加以否認過)。然而對於人類社會,他們持有與真正的天主教教義水火不相容的一套特殊學說。所謂宗教社會主義,或天主教社會主義,仍是一個矛盾的名詞;因為任何人不能是忠實的天主教徒,同時也是名符其實的社會主義者…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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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四十年通牒 3725-3744 *(1)Lett. Ency. Lux veritatis . 25.Dec. 1931-良十三世論聖母為天主之母時,曾印証過。參閱…3275 |
編號 | 3748    |
標題 | 利用安全期避孕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一六年六月三日 |
內容 | 按最近奧期諾(Ogino-Knaus) 學說:婦女在一定時日內,不能受孕。是以,夫妻為了嚴重理由,願意用正當的方法避孕,他們便雙方同意,衹在不能受孕的時日內,享用婚姻權利。試問:夫妻這樣做,可以嗎? 答案:見:16-6-1880 懺悔聖部所發的覆文:(* 3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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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懺悔聖部的覆文(F. Hurth:TD Ser. th. 25 (1942)95) |
編號 | 3750    |
標題 | 論詠十五10,11;瑪十六26;路九25之詮解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一 詠十五10-11:「因為你絕對不會將我遺棄在陰府,你也絕不讓你的聖者,見到腐朽,請你將生命的道路,指示給我…」。這一段聖詠,由宗徒之長(伯名祿),曾(兩次)予以正確的詮解:聖詠作者,在這段聖詠裡,不是講我主耶穌基督的復活嗎? 答: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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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 由教宗核准(AAS 25 (1933) 344--Ench Bn. 513s) 見3750-3751 |
編號 | 3751    |
標題 | 論詠十五10,11;瑪十六26;路九25之詮解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座聖經委員會的答覆--公元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二按瑪竇福音所載(十六26):耶穌基督說:(人縱然賺得了全世界,卻賠上了自己的靈魂,為他有什麼益處?或者,人們能拿什麼作為自己靈魂的代價?)同樣,按路加福音所載(9/25):(人縱然賺得了全世界,卻喪失了自己,或賠上自己,為他有什麼益處?)試問:按這些福音的字義,我們可以不管福音上下文的意義,也不顧公教人士一致的詮解,而說:這裡不是講靈魂永遠的得救,而是衹講人世的性命嗎? 答: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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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員會的答覆 3750-3751 |
編號 | 3755    |
標題 | 論鐸品的效能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
內容 | (一0)所以司鐸是基督的服務員:他宛如天主贖世主的工員,使祂的奇妙工程,即藉祂超然的效力,使全人類和祂恢復來往的工程,變成更卓越的敬禮而能流傳於世。更進一步,司鐸既按我所說的:(如同父派遣了我,我也派遣你們)(若二十,21)而帶著基督的身份,我們理應莊重地稱司鐸為(基督第二)……(Alter Christ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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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
編號 | 3756    |
標題 | 論鐸品的效能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
內容 | (一五)這樣藉特別聖事而賦予司鐸的權柄,既然出自不可磨滅的(神印)(FORMA animo impressa),(永遠)印刻在司鐸的心靈上,而使他因此而分享司祭職故他便成為(永生之司祭)(詠一零九,4);這個神印不是短暫的易逝的,而是穩定的,永久的。縱然,司鐸因人性之軟弱,陷於錯誤而跌入不正當的邪道,但他的司鐸神印,還是不能消滅的。此外……司鐸還獲得新異的恩寵與特殊的助佑;──要是他以自己的自由行為忠實地順應天上屬神的德能,那麼,他一定能夠相稱地負起他的艱鉅重任,決不垂頭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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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
編號 | 3757    |
標題 | 論鐸品的效能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
內容 | (一八)最後,司鐸也要在這(祈禱)的事上,繼續耶穌基督的事業。衪「徹夜向天主祈禱」(路二12);衪「常生活著而為我們轉禱」(參閱:四九14);祂由於職責所在,在天主台前成為我們公開的轉禱者。祂不僅吩咐司鐸,把固有的真實的祭獻,以教會的天上名義,奉獻於天主,而且,還要把「讚頌之祭」(詠七25),以及公眾的祈禱,一併獻於天主。換言之,司鐸要一而再,再而三,日日向天主盡欽崇的職責,唸聖詠,吟聖歌大半取用聖經的字母,呈獻禱詞而為眾人完成這種祈禱的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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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
編號 | 3758    |
標題 | 論鐸品的效能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教司鐸通牒--公元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日(AD Catholici sacerdatii) |
內容 | 既然,私人的祈禱,尚能獲得耶穌基督的莊重偉大的允諾(參閱:瑪七7,11;谷十一24;路十一9,13)那麼,那由於職責,奉教會的名義,也就是奉贖主淨配的名義,而作的(公)禱,自必獲得到更大的效能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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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教司鐸通牒(AAS 25(1936)10ss) 3755-3758 |
編號 | 3760    |
標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固然,絕育手術,在這行為的本質方面,並不是內在的惡行;因此,若為保全生命需要的話,那是許可的;但若為了阻止生育而舉行絕育手術,那麼,這個行為,由於舉行者無權舉行緣故,便成為內在的惡行,因為不拘私人或公共權威對於人的肢體,都沒有直接割除的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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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覆文(Pastor Bonus 4 (Rm. 1940) 223 s/F. Hurth: TD. Ser. Th. 25(1942)) 見3760-3765 |
編號 | 3761    |
標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教宗明文規定有關絕育律法的全部道理,都該受到採用。但是,為了純健康的目的,更好說,為了預防經濟的損失,以及其它別的理由而舉行的絕育手術,絕不為教宗所規定的律法所許可;那人所沒有舉行絕育的權利,教宗也絕不補給他。為此,我人應該說: 絕育手術是受明文禁止的,而且是一種在本質上,不公道的惡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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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編號 | 3762    |
標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為此,法律的目的,如:保全健康,增強未來子女的精力,免生殘廢子女,固無可厚非,但從整個法律的對象來說,既對那達到目的的方法而言,那是應該受到責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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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編號 | 3763    |
標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1)為達到絕育目的所舉行的絕育(手術),因人之無權舉行而成為內在的惡行,因此,不拘是私人或是公共權威所舉行的絕育(手術),都為自然律法所禁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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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編號 | 3764    |
標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2)若法律規定,為了預防遺傳而使子女殘廢,(父母)應請求或應接受接受絕育手術,那麼,這樣的法律,是相反公益的,在良心上也不能產生任何束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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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編號 | 3765    |
標題 | 論絕育手術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一日 |
內容 | (3)若人通過審核,利用權威來批准絕育法律而予以促進實施,…(或人)應用這個法律,來達到絕育目的,並予以贊助,以避免子女出生,那麼,他是核准一種內在的惡行,所以,這是不正常的,也是不該做的惡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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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覆文 3760-3765 |
編號 | 3771    |
標題 |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
內容 | (七八)人具有超物質的不死的靈魂。同樣,人既由至高無上的造主所賦予的,具有心身完全奇妙天賦的(人格) (persona),故古代作家稱人為(小天地)(Microcosmos)的主張,實在不錯且即使在永生的境界,也是(為獲得)唯一的天主。不但如此,人既藉有效的成聖恩寵-(寵愛)-被提拔到天主義子的地位,他就在耶穌基督的奧體上,與屬神的王國,結合在一起。於是天主便賞他各種不同的恩賜,如:生命的以及肉體完整的權利,獲得一切必要事物,以便抵達天主所定的終向的權利,還有結社的權利,以及具有私產權並得享用其私產的權利。 -此外,人還有娶妻的權利,而其婚姻的自然享用權,出自天主的措置;同樣,人還有建立家庭的權利(九七),而其主要任務,不是出自人的自由意志,也不是由於經濟理由,而是由於至高無上的萬物的造主本身的措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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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在本通諭內講無神的共產主義(AAS 29(1937)78ss) 3771-3774 |
編號 | 3772    |
標題 |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
內容 | 但天主同樣願意人,生來便屬於國民的一份子而成為國民。這完全是人性所要求的。因為國家由於天主造主的旨意,成為一個自然的保衛者(Pracesidium),而每一國民,能夠且亦應該利用國家的保護,以達成自己的目標。誠然。國家之建立,是為人,而人之生存不是為國家,但這不該如此為人所領悟:正如人,因為自己個人主義的學說而通常被稱為自由(主義)者-他們主張團體應為無節無制的個人利益服務-(這固然是不合理的)-但團體-(國家)-應如此為國民服務,使所有國民,由於與國家有條不紊的連繫在一起,能藉彼此的同心協助而獲得真正的繁榮;並藉人類公私雙方面的天賦資源而得欣欣向榮,生氣蓬勃。這種超越現世特殊的利益,以及在國民的地位上,抵達屬神的成全,決不是個人所能做到的。此外,國家還要為人服務,使人認識這個屬神成全的肖像而感謝給他肖像的造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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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贖世主通諭 3771-3774 |
編號 | 3773    |
標題 |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
內容 | 正如人不能擯棄那因天主的吩咐,隸屬於國家的執政者,便因此有權強制那不肯合法地服從國家的國民,令他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樣,國家不能剝奪國民得自天主造主的,一如我們上述的種種主要權利(八零),也不能使國民無法自由享用這些權利。職是之故,我們就理會到,國家裡應設法使所有的人,都可以享用世物,而使世物,藉人而歸諸造物主… 為此,共產主義的學說,既然如此削弱人格,竟使國民與國家的連繫-(關係)-完全顛倒上下,(皂白不分);而把人類的理智,當作屬神的啟示,竟高攀在社團之上……良十三世,曾對社會,經濟,工人等等……頒佈過種種有效的準則(見新事通諭* 3265 ss)。而我們也已把這些準則,應用於今日的環境與需要上了(見:四十年通諭15-5-1931* 3725 ss)。事實上,我們在上述文告中,曾對私產權的特性,及其對個人對社會的關係,很清楚很切定地予以辨明;而對人類的勞工權利與地位,對勞資雙方的互相協助互相協調的需要,也都同樣予以說明過。其實,不管是那出資本的人,或是那勞力的人,各按各的公義,為自己為家庭,都該獲得應有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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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贖世主通諭 3771-3774 |
編號 | 3774    |
標題 |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Divini Redemptois) |
內容 | (九二)是的,除了所謂交換公義(Justitia commutativa)以外,還該尊重社會公義(Justitia socialis)。這固然是(國家)職責所要求的,決不是工人或雇員,也不是僱主所能取消的。況且,社會主義,向每個人,要求那為公益所必需的一切。正如個人所需求的一切,若不歸諸每一個肢體,那麼,那有關任何活動的團體,決沒有顧到大眾的利益。同樣,除非每個人,即一切具有人格地位的人,都能獲得他們對社會所需求的一切,則有關社團的建立與調節,也決沒有顧到公共的利益。所以,如果(國家)顧全到社會正義,則從經濟方面,就會產生人們努力的豐富成果,而使社會平靜國泰民安;同時這也表現出國家的安定與富強,如同人體之充滿活力,正是人體健康的表現一樣。 再者,除非工人本身及其家人,能獲得安居樂業,豐衣足食的報酬(工資),除非工人稱有財產,以防萬一,除非工人獲得公共的或私人的保險,以防老年病弱,失業之遭遇,則社會公義,還算擁有充份達成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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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贖世主通諭 3771-3774 |
編號 | 3775    |
標題 | 抗拒權力之濫用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西哥主教團書--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你們教訓人說,教會即使遭受重大的不便,還是和平與秩序的保衛者,還是要責斥一切不義的反叛,或一切相反法定權力的暴亂。此外,你們那裡,也都肯定:假設權力本身,顯然攻擊正義與真理,竟然連權威的基礎,也要予以推翻,那麼,我們不知道,那些團結一致保衛自己保衛國家的國民,為什麼應該受到責斥呢?!因為他們是用合理與適當的方法-助力-來攻擊那些濫用權力,禍害國家的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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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在Firmissimam constantiam信內,講墨西哥的教會,受到壓迫(AAS 2a (1937) 196 s)。見3775-3776 |
編號 | 3776    |
標題 | 抗拒權力之濫用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墨西哥主教團書--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雖然,這些問題的解決,一定要視個別情況而家,但有一些原則,理應聲明如下: 1.這一種的報復行動,有其它方法上的,有其相對目的方面的理由,而沒有最後目的與絕對目的的理由。 2.同樣,這種報復行動,當作一種方法,應該是被許可的行為,絕不是內在的惡行。 3.既然,報復行動的本身,應該是公平的,適宜的;其所以應被採用的理由,就是因為它能導致人們,全部或部份地達到所要求的目的;但須注意:報復對團體與正義所帶來的損害,不要大於人民所要補救的損害。 4.但這樣方法的應用,以及國民在政治方面的權利實施,既也包括純現世,純技術,或純保衛性的各種原因,所以這不直接與公教進行會有關;但訓練公教人士,要合理使用自己的權利,並要用公道的方式來爭取公益;這倒是個屬於公教進行會的職責。 5.神職班與公教進行會-既然眾人,因著自己所受於基督和平與愛德的使命緣故,都該不在「和平的鎖鏈」(弗四3)中,連繫在一起-那麼,眾人都該分頭努力,特別要增進國民各階層間的和諧,要發揚那些符合基督道理,符合道德律的社會新興事業,以促進國家的繁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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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見 3775-3776 |
編號 | 3780    |
標題 | 論自然律-性律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高司祭通諭 --公元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
內容 | [四二三]自然律本身之受人遺忘而橫遭詆毀,顯然是眾目昭彰之事,也是一切惡行首要的深沉的來源;因此今日惡行在各國猖獗,倫理準則,以及(道德)規範,普遍受到漠視而遺棄:這不但在個人的生活上是如此,而且在國家,甚至在國與國之間的來往上,也何嘗不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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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至高司祭通諭(AAS 31(1939)423ss) 3780-3786 |
編號 | 3781    |
標題 | 論自然律-性律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高司祭通諭 --公元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
內容 | 這自然律,出自天主而以天主為基石,而天主是全能的,萬物的造主,也是萬物的大父;同時祂是至高無上,完美無缺的立法者,也是人類一切行為的最英明最公正的判官。幾時人冒昧地否認了永遠的神明-(天主),那時任何正直的原則,都在搖幌不定了,自然的(本性的)-(良心)-的聲音,也就會緘默了,甚至一步一步地受到削弱了;本來這種自然的聲音-(良心)-教導未受教育的人,或那尚未達到國民程度的人:什麼是合理的,什麼是不合理的;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而且還提醒他們,將來有一天,要站在至高無上的判官(天主)台前,對自己的善工與惡行,都要交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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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至高司祭通諭(AAS 31(1939)423ss) 3780-3786 |
編號 | 3782    |
標題 | 論國家與國民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高司祭通諭 --公元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
內容 | [四三一]不顧神的權威,不顧神的律令,其惡果一定是這樣的:人便僭稱,國民的權利,是最絕對的,不屬於任何威;這本來祇屬於至上造主的權力,人竟以國民的權力來替代天主的權力,而把國家或國民的團體,高高舉起,當作整個人生的至高目標,而在律法與倫理領域內,具有至高無上的準則,竟敢禁止眾人順從本性理智的以及基督徒的良心規誡…其實,國家最高貴的使命是:在國家的生活上,要認清個人的私言私行,而予以節制或予以鼓勵,並要適當地引導私人的行為,成為公益;這固不是由於某人的自由意志所決定,也不是以今世國家繁榮作為定斷的首要理由,但更好是為了相宜地增進人民的本性優長,因為國家為至高造主所註定,作為促進人民優長的工具與堡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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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至高司祭通諭(AAS 31(1939)423ss) 3780-3786 |
編號 | 3783    |
標題 | 論國家與國民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高司祭通諭 --公元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
內容 | [四三七]可敬的神昆們,這種認為國家具有無限霸權的謬見,不僅是一種危害國家內在生命,增加各種狂妄的錯誤,而且,還會損壞在民眾之間的情緒;因為這樣的錯誤,摧毀民眾藉以互相聯絡的團結精神,並使國家以暴力,以及強硬的手段,來剝奪國民的權利,而為侵害他人權利舖路,俾民眾的生活,很難安寧平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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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至高司祭通諭(AAS 31(1939)423ss) 3780-3786 |
編號 | 3784    |
標題 | 論國家與國民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高司祭通諭 --公元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
內容 | 原來,人類雖然由於天主所建立的自然秩序、自然律法,被列於國民階級,而受自己國家內政管轄,而國民與國民之間也並不互相隸屬,可是,所有的國民,在法律與倫理上,互相緊緊地連繫在一起,共同組成一個偉大的國民團體,俾能獲得共同的利益;同時所有的國民,大家受到那保障團結的特殊法規所管治,而使國家日趨繁榮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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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至高司祭通諭(AAS 31(1939)423ss) 3780-3786 |
編號 | 3785    |
標題 | 論國家與國民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高司祭通諭 --公元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
內容 | 誰都會看到:國家的權,若是最絕對的,不屬於任何權威,那麼,這一種的學說,完全相反是:那國與國之間彼此來往的合法權,利也會隨著各國執政當局之好惡而改變;因此國與國之間的合作互助,以及各種正常的善意交往,也都受到阻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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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至高司祭通諭(AAS 31(1939)423ss) 3780-3786 |
編號 | 3786    |
標題 | 論國家與國民的權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至高司祭通諭 --公元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Summi pontificatus) |
內容 | 此外, 若說國民的權利,所以是出自神律,是因為這是建基於國家執政的自由意志;這無異是把國民的權,從它光榮而堅強的寶座上,推倒下來;同樣的,如果任人千方百計把國家的權,予以過份的誇大,那麼,所釀成的惡果,無非是:高舉自己的權益,而否認了別人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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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至高司祭通諭(AAS 31(1939)423ss) 3780-3786 |
編號 | 3788    |
標題 | 論絕育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四零年二月廿一(廿四)日(Decr. S. Officii) |
內容 | 不拘是丈夫或是妻子,也不管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直接的絕育,是否可予以許可?這是性律所禁止的;至於為了衛生理由的絕育,早已由聖職部所責斥。(見:21-3-1931的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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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AAS 32 (1940) 73 |
編號 | 3790    |
標題 | 奉國法直接殺害無辜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法令--公元一九四零年十一月廿七(十二月二)日(Decr. S. Officii) |
內容 | 問:有些人,雖然沒有犯死罪,但因心理或生理的缺陷,他們為國家,不但沒有好處,而且他們的體力與精力,應被視為加重國家的負擔,試問:由於國家的命令,是否可以直接殺害這些人呢? 答:不可以!因為這不但違犯自然律,而且還犯了天主的誡命。(教宗於1-Dec. 1940堅定了上述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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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法令AAS 32( 1940 ) 553s |
編號 | 3792    |
標題 |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公元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日 |
內容 | 這位不露真名的作者,雖然在形式上肯定字面的意義,是”聖經詮解的基礎 ”[見上述 “Ungravissimo pericols” 一書(6)]。但在事實上,他完全攻擊主觀的以及比喻性的詮解…雖然,對於信仰的敘述,應被堅信為基礎的原則,但聖經除了字面意義外,也包含著精神的,以及(象徵性)-典型性-的意義;這在我主基督及其宗徒們的講道中,是司空見慣的事。雖然如此,他們所有的主張,所講的道理,並不都會有典型性的意義。從前亞歷山大的學府,便犯了這種嚴重的錯誤:他們曾過份誇張,認為:即使損害字面的以及歷史性的意義,也到處都會找到象徵性的意義。其實,精神的意義,或典型性的意義,除了該以字面意義作為基礎外,還該從我主及其宗徒與聖史們的習慣(風度)上,或從教會教父的傳統上,獲得證明,尤其在禮儀方面,更為顯著,因為祈禱的法規,就是信仰的法規”。那較廣泛的聖經字句的應用,固可從講解聖經者的意向上,以及在他們本人的靈修事上,獲得佐證;但若無從顯示,則如上面所講的,那從應用方面所興起的意義,縱然是最上乘的,也不能被稱為真正的,嚴格的聖經意義,也不能被認為:該聖經意義,是由作者-天主所靈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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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一位不知真名的作家,(實是Dalindo Ruotolo司鐸),曾向教宗暨樞機們呈上一小書,書名:Un gravissimo pericolo per la Chiesa e per le anime。從這書名上,就可猜知作者,以控告聖經的科學研究方式,來保衛默想聖經的精神意義的權利;而對聖經字面的意義,卻充份地棄而不顧,(或)隨意去領悟。從此又出現了另一個著作,由筆名DAIN COHENEL簽署而出版;書名為:LA SACRA SCRITTURA: PSICOLOGIA, COMMENTO, MEDITAZIONE(該書於13-11-1940 被列為禁書)。因此, Iac. M. Voste , O.P. 負責起草本函,以駁斥上述二書之謬說,而由教宗核准( 16- Aug.1941 )。 Ed.:AAS 33(1941)466ss / A.Vaccari, LO studio della sacra Scrittura : Letter della Pont.Commiss. Biblica ( RM. 1943 ) 24ss / Ench B.N. 522ss 見 3792-3796 |
編號 | 3793    |
標題 |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公元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日 |
內容 | 但這位不露真名的作者,不顧一切區分的要素,專心以自己想像的產物,當做聖經的意義,當做 “ 我主智慧的精神傳授 ”(見: Un gravissimo pericolo,45);同時,他還不顧字面意義的重要性,反而去詆毀公教的解經者,(指責)他們好像祇顧聖經字面的意義,而 “ 以純人性的方式,祇按字面講,{望文取義}而己…”(同上,11)。 這樣,他就擯棄了教會聖師多瑪斯亞奎那的箴,他說:“(聖經的)一切意義,祇有一個基礎,那就是:「字義」。祇有從字義裏,可以引出證據來 “ (見:神學大綱, lq, la, 10 ad 1)。對於這個金箴,許多教宗,曾予以認可,並特別予以規定,務使解經者竭力顧全字面的意義。例如:良十三世說: “為此,(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字句本身說什麼?事情的結果,將會怎樣?地方的相似之處或其他景況又是什麼?凡此種種外在的證明,都要連合在一起才對…” ( “Poovidentissimus Deus ” Ench B. n. 92)又本篤十五世說: “ 我們該十分謹慎地考慮聖經的字句,好能確定,聖經作者說什麼…”;後來,教宗又囑咐解經者, “要莊重而有節制地從字面的意義,昇華到更深奧的意義…” ( “Spiritus Paraclitus” Ench B Nn.498,499.)。與本篤十五世兩位教宗,都引用聖師熱羅尼莫的話,來叫解經者負責,說: “詮解人的職責,不是陳述他自己願意說什麼,而是表達他所詮解的(聖經)作者,有什麼想法” (見:Hieronymus strid. Ep. ad Pammachium 17,7 : PL.22[1864]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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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
編號 | 3794    |
標題 |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公元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日 |
內容 | 脫理騰大公會議,為了澄清當時因聖經被譯成拉丁文以及其他本地文字的新譯本與流行各地所引起的混亂起見,願意制定原來的拉丁通行本,為西方教會公共通用的聖經譯本。其所以如此制定的理由,就是因為這拉丁通行本,在西方教會裏,久已受到普遍使用。但這大公會議絕意取消那在東方教會所譯的聖經古譯本的權威,尤其是那個(為宗徒們所引用的)七十賢士的譯本的權威;反而加強了原譯本的權威,而拒絕了(大公會議中的)一部份教父的要求;即:只准用拉丁通行本而以此為唯一可靠的聖經譯本。 這位不露真名的作者,卻說:拉丁譯本,藉著大公會議以上的宣佈,而獲得批准。因此,他就責斥那些要引用原本或其古譯本的聖經來解釋拉丁通行本的解經者。按他的意見,這大公會議的斷定,供給了 “聖經譯本的確定性”,故教會不該設法 “再研求天主的可靠字句” (見:Un grav. peric. 7)而且這不僅在信德與倫理事上,該是如此,而在任何觀點上(即在文字、地理、編年史上…)也該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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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
編號 | 3795    |
標題 |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公元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日 |
內容 | 但這一種的謬論,不僅相反了從來沒有人主張過的公論,(好像說這拉丁通行本,在權威,上勝過原來的譯本)而且,這也相反了這大公會議的教父們的心意,一如大會記錄所顯示的;因為大公會議深信:這拉丁通行本,需要由教宗們負責加以重新審訂而予以更正。事實上,歷來教宗們業已完成了這個工作,而且他們也根據了大會中極負聲望的作家意見,設法出版了七十賢士譯本的校正本…而且,最後他們還吩咐人出版了舊約希臘文譯本… 再者,上述這位不露名的作者,也相反了 “Providentissimus”通諭的訓令: “公教向所稱道的,且教會從古代始就被應用的,尤其是最初許多經本所採用的聖經譯本,將不該沒有受其餘譯本所由遵循的理由” (見: Ench B. n.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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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
編號 | 3796    |
標題 | 論聖經的字面意義與精神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公元一九四一年八月二十日 |
內容 | 簡言之:脫理騰大公會議曾宣佈,這拉丁通行本,在法定的意義上,即 “在信仰與倫理的事理上的證理力量,是 “可靠的”;但大會絕對沒有拒絕那在原本與古譯本之間所有區別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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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經委會致義團主教書 3792-3796 |
編號 | 3800    |
標題 | 論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OO] 正如在自然界裏身體的組織,不是由於任何肢體,胡亂湊成,而且由於常人所謂的各種不同職司而彼此配合的肢體所合成,秩序井然;同樣,教會之所以特別應該被稱為{身體}的理由,也就是因為他是由各種不同而互相配合的肢體所組成,各司各職,秩秩有序。(cf. Rom. 12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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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1    |
標題 | 論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但千萬不該這樣想法:教會組織之所以有次有序,成為器官-官-(機構)-化,一如有人所說的,祇由於 “聖統制”所限定,所構成;或者相反地,一如反對意見所主張的,祇因為教會具有神恩的緣故。-說真的,在教會裏,將永遠不會缺少奇異的神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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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2    |
標題 | 論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O二] 但在事實上,唯有那些受過再生洗禮,承認真實信仰而未曾與教會(奧)體,可憐地自行分離的人,或未因犯了極嚴重的罪孽而為(教會)合法權威絕罰的人,才該被列入教會的肢體。 “因為我們眾人,(如保祿宗徒所說的)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或是為奴的,或是自主的,都因一個聖神受了洗,成為一個身體” (格前12/13)。 為此正如在真正的信友(基督徒)團體裏,祇有一個身體,有一個(聖)神,一個主,一個洗禮,同樣,也只能有一個信仰,(見弗四,5);而且,凡不肯聽從教會的人,由於主的命令,應被視為外教人或稅吏,(見:瑪十八,17)。故此,凡信仰分岐或脫離教會管轄的人,都不能生活在這樣的一個身體裏,也不能生活在她的一個聖神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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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3    |
標題 | 論教會的肢體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我們)也不該這樣想法:教會的身體…在旅居此世的時候,就祇由那具有聖德的肢體組成,或祇由那些被天主預定獲得永福的團體所組成[參閱..*120, 1203, 1205s, 1221, 2408, 2463, 2472-2478]…因為,雖然像這一類的重大罪孽-如裂教,或異端或背教等是-在本質上,把人與教會的身體分離,但並不是一概而論;也不是那些因犯(死)罪而失落天主寵愛的罪人,完全脫離教會的生命(參閱:* 1544, 1578, 1963s),因為他們固已不能獲得天上的賞報,但他們還保持著基督信徒的愛與望德,而因聖神天上神光的光照及其在內心的勸導與推動,他們還會發生敬畏之心,還會受到天主的感動而(誠切)祈禱,痛改前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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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4    |
標題 | 論主教們在基督奧體內的職司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一一] [整個教會也好,個別的教會團體也好-這就是各地的教會]-都是由耶穌基督,藉著每一位主教的聲音與權力所管轄。為此聖(教會)的主教們,不僅應被視為全教會的較高貴的肢體,完全與全身體的{聖首}-(基督)-聯繫在一起,理宜被稱為「主的肢體中的首要部份」[Greg. 1.M. Moralium, 16. XIV c. 35 43, (P.L. 75,1062 B)];而且,主教們,就其所管轄的教區而言,是自己所屬羊群的真正牧人;他們奉著基督的名,牧養每一個子民,並管理他們[cf.*306];可是,他們盡此職責時,不是完全由於自己的權力,而是由羅馬教宗應有的權威.。雖然如此,他們一從羅馬教宗獲得力,他們立即享有正常的統治權。因此,教民們應該尊重他們,一如天主所制定的承繼人。(cf. 教會法典Can. 32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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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5    |
標題 | 論奧體肢體與「頭」的合作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一二] 雖然,{首領}基督,高高在上,地位超群,(但)也不該想:祂不需要{身體}的協助,因為祂自己也是這奧體的一份子,誠如保祿論及人體的組織,說: 「…頭也不能對腳說:我不需要你們」(格前十二,21)。顯然,基督信徒,完全需要(基督)贖世主的助佑,因為祂親自說過:「沒有我,你們什麼也不能做」(若十五,3);又因這奧體「各方面的長進」而「在愛德中建立起來」,全由於 「那為元首的基督」(參閱:弗四,16;哥二,19)。固然,看起來,這頗令人驚奇,但這也不該不令人記住,那就是:基督需要自己的肢體。首先,耶穌基督既身負最高司祭職,而不欲為牧職的重任所累,他就該召叫其他的人,來分擔祂對自己肢體的操心,並叫他們日日以全教會的公禱協助,來舒展祂的全身。此外,我們的救主,因為祂本身不要以有形可見的方式,自己來管理教會,不要自己奧體的肢體,來協助祂的贖世工程。但這不是由於祂的軟弱和無能,而是由於祂這樣措置,使自己無玷的淨配-(聖教會)-獲得更大的榮耀。事實上,祂在十字架上臨終的時候,祂就把祂無限的贖世寶庫,賦予祂自己的教會,而祂在祂自己的教會裏,分施祂的寶庫;這樣,祂不但把這成聖的工程,傳授於自己無玷的淨配,而且,還願意這成聖工程,宛似出自祂自己淨配的工程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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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6    |
標題 | 論基督在教會內的生活狀況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一七]…我們之所以稱教會為基督的身體,不僅因為基督應被稱為祂自己奧體的{頭},而且,也因為祂如此支持教會,如此在教會中,栩栩似生,竟使教會生存,好像基督第二一樣…但這樣高貴無比的稱呼,不該被認為:這好像天主聖子用以攝取具體人性的一個無言可喻的鎖鏈,使祂屬於整個教會,但該知道,這是因為我們的救主,特別把自己固有的恩賜,通傳於自己的教會,使教會按自己整個生活的方式,不管是有形可見的,或是奇妙莫測的,總是盡其能,來表現基督的肖像。因為藉著贖世主,派遣宗徒入世,一如祂自己,為父所派遣的所謂合法使命,祂便通過教會,親自付洗,親自管理,親自寬赦罪人,親自束縛罪人,親自奉獻,親自祭祀。由於這更深奧的完全內在而優越的賜與,主,基督便命令教會,活一個天上生活,並把祂自己的神能,洋溢於祂整個的身體內,同時祂按每個肢體,在祂身體內所佔的地位,如此滋養肢體,供應肢體,宛似葡萄樹滋養那些留在樹身上的葡萄枝一樣,並使它們多結實。cf. Leo XIII, “Sapientiae christianae”, 10-1-1890 et “Satis cognitum”, 29-6-1896,(AAS [1889 / 90]392;28[1895-96]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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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7    |
標題 | 聖神猶似教會之魂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一八] 如果我們留心思考那由基督所賜予的生命與德能的神聖原動力,也就是那組成任何恩賜,任何受造恩寵的泉源,那麼,我們就不難明白:這個「泉源」不是指別的,而是指那由父與子所發的施慰之神,也就是保祿以特別方式所說的:「基督之神」或「禿子的聖神」(羅八,9;格後三,17;迦四,6)…是的,祇有基督,曾「無限量地」領受了這位聖神(若三,34);而(祂)奧體的肢體,祇「按基督賜恩的尺度」,從基督自己的「滿盈中」(若一,16)領受了聖神。[參閱:弗一,8;四,7]。其實,在基督受光榮於十字架上之後,祂的(聖)神,便很豐厚地傾注於教會,使她本身,以及她的每一肢體,能一日比一日地更相似我們的救世主。故基督的神,使我們成為天主的義子[參閱:羅8/14-17;迦四,6-7]使將來有一天,「我們眾人以揭開的臉面,反映主的光榮的漸漸地光榮上加光榮,都變成了與主同樣的肖像」 (格後三,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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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8    |
標題 | 聖神猶似教會之魂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既然整個基督之神,在「元首」內,在「身體」內,也在每一肢體內,那麼,這身體各部份之彼此聯繫,以及各部份之與其至高元首的密切結合,也當歸功於這位基督之神,一如歸功於無形可見的原動力。事實上,基督之神,按每個肢體的不同職司,按著它們分享精神健康的強弱程度,而以各種不同的方式,駕臨於各肢體而分別予以助佑。所以,這一位基督之神,就是那以天上生命的噓氣,常在「身體」的一切部份的「神」,雖然祂藉著自己,存在於一切肢體內,而在一切肢體內施展神力,但藉{各級神長}的服務,祂也在較低下的肢體內行動。最後,這一位基督之神,固以自己吹噓的恩寵,天天給教會產生新的肢體,但對那些與「身體」完全割離的肢體,祂不肯以聖德的恩寵,居住在他們內。的確,這就是良十三世在 “Divinum illud”通牒裏所說的,基督之神的臨在與行動。他曾這樣確切生動地說:「這足使我們肯定:基督既是教會之首,那麼聖神就是『教會之神』-(教會的神魂)了。」(ASS 29(1896-1897)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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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09    |
標題 | 論奧體之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二一]…我們切願把基督的身體-即(基督的)教會,應被稱為「奧體」的道理,講講清楚……但這所以被稱為{奧體}的原因,不是一個而已。是的,藉此「奧體」二字,教會的身體,即以基督為「頭」為管理人的教會之「體」,得與基督的「物理身體」(physico corpore),分別清楚,不致混淆;原來的「物理身體」是指那個出生於貞母(瑪利亞),而今坐在聖父右側的,以及隱藏於聖體聖事內的身體;同時這基督的奧體-教會-,和任何本性的物體,不拘是物理的或是倫理的,都能分辨清楚,不得魚目混珠;這種分析,為今日的各種謬論,很是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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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0    |
標題 | 論奧體之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原來,在本性的身體上,那統一的原動力,把各個部份聯合在一起,竟使每個部分,完全失了他們所謂的固有性質;相反的,在(基督的)奧體內,那使彼此聯合在一起的力量,雖然是極親密的,但所有肢體,互相聯合,而每個肢體,卻仍然享有他固有的人格。而且,如果我們思考整個的以及各肢體之間的彼此關係,那麼,我們知道:在任何物理的活體上,每個肢體,最後都被註定,要向整個身體,貢獻自己的功用;如果我們深究這功用的最終目的,那麼,任何人的社團,既然人人都有人格,自然到頭來,都是為了全體以及每個肢體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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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1    |
標題 | 論奧體之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如果我們把奧體,和普通所謂的「倫理之體」相比,那麼,我們也該注意到:它們之間的關係不是微小的,而是非常偉大,非常嚴重的。因為在這所謂「倫理之體」內,那統一的原動力,無非是使所有肢體,藉著社會性的權威,大家向著共同的目標邁進。如今在我們所討論的奧體內,那另一個內在的原動力(聖神),不管在整體內,或在每個部份內,實際上,總是臨在著,並具有超群絕倫的德能,使這身體,不拘是物理的或是倫理的,都藉著祂自己的合一鎖鏈,聯合在一起,常常不得分離。這就是說…這不是一種本性的而是超性的原動力,而且更進一步,這在祂自己內,完全是無限的,不受造的原動力..這就是聖神,祂…是「既充滿全教會而又團結全教會的同一聖神」(見:Thomas Aq., De Veritate, q. 29. A. 4, CP. Ed. Parm, 9, 45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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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2    |
標題 | 論基督靈魂的知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三O] 天主贖世主-基督-在祂成為血肉之初所為我們獲得的這種至愛知識,遠超過人類理智研究所得的任何智力;因為那時候,祂幾乎-受孕於天主之母-(瑪利亞)-立即享受那面見天主的真福;祂也因此而以永遠不斷的臨在,佔有了祂奧體所有肢體,而予以救心的愛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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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3    |
標題 | 論教會是基督的「滿盈」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三O]-[基督在我們內]-基督藉著祂自己的(聖)神,住在我們內。祂使祂的聖神,與我們同在,並藉聖神,祂在我們內行動,好使聖神在我們心靈內所有的一切行動,也該說是出自基督的行動。(參閱:Th. Aq. Comment. In Eph.c.2Lect.5(ed eb.Parm.13, 463 b)… 但由於基督所賦予的聖神,便使教會…好像成為贖世主的{滿盈}與補充,而基督自己,好像在教會內成為一切的行動者-(補充者)(參閱):同上.c.1 Lect.8(ed.Parm.13, 456)從這些話裡,我們就會知道理由,為什麼奧體之首-那就是基督-以及教會-那就是在此世的基督第二-(帶著基督的身份)-共同組成一個新人-那就是我們所說的基督-包括頭與身體,包括整個基督,-共同在救援的十字架上的工程上,永遠把天地連合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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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4    |
標題 | 論聖神居住於人靈內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三一] 誰若願意不背棄原始的真理,不違反教會的正確訓導,那麼,這是為眾人所公認,絕沒有商討的餘地;那就是:若基督信從,以任何方式,越過受造物的境界而妄圖闖入「神」的境界,把神的永遠屬性(ATTRIBUTIO),當作我人自己的屬性,那麼,這樣與奧體結合的任何式,都該予以擯棄。此外,這也該以堅決的心志,非常確切地予以記住,即這些事上,一切都該被認為:是屬於至聖聖三的共同(屬性),因為這一切都是有關於天主,而以天主為至高無上的造作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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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5    |
標題 | 論聖神居住於人靈內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這也該予以注意;即當人在此流徙世界上,在這個原因裡,討論這隱密的奧蹟時,儘管深謀熟慮,想揭穿個中的隱密處,但這個奧祕決不能用人類的口舌,表達出來。固然,我們說:天主聖三居住於我們內,這就是說:天主聖三以妙不可言的方式,臨在於具有理智的心靈裡,藉著認識和愛情,而與受造的心靈相通[參閱:Thom.Agu.Summa Theol.lq.43 a.3( ed.Leom.4, 4476)];可是這一種相通的方式,超越一切本性,且是最親密而又最特殊的,茲為透視這一種方式(或)至少為了更清楚起見,我們不該忽視那(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Sess.三.Const.de Fide Cath, Cap.4;* 3015]對於此事所作的,非常推重的途徑與理由;那就是:那(令人)奔赴攝取「光」的途徑,即人藉以至少略窺天主奧秘的光;人一旦獲得此光,就可把這同樣的許多奧蹟,彼此作一比較,同時也把這些奧蹟,和它們所導向的目標比較一下。為此,我們極明智的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當他論及我們同基督結合以及施慰之神(聖神)居住在我們內的時候,立即把他的視線,轉移到永遠享見天主的真福境界去。其實,將來有一天,人便藉此真福,而與天主結合,至於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地步。他說:「這一種奇妙的結合,也就是我們如今所謂的「居住」(habitatic)。但這與人在天主享見天主的結合,祇在情況方面,處境方面,有所不同而已」。[Leo三,「Divinum illud」, Ass 29(1896-97)653;*3331]。的確,這種享見天主的方式,完全不可以言語來并容的;那時候,人的心靈之目,在天上的光明之下,瞻仰父、子及聖神且永遠非常接近地目睹父生子,父子共發聖神的奧祕,目睹天主聖三,彼此都因非常相似而歡樂;因此(我們說)這是有福的至聖聖三,也就是(永遠)不分的聖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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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6    |
標題 | 論神修生活上的若干錯誤趨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三四] 有些人,沒有好好思考,就說:保祿宗徒對於這事所說的,祇是用語言上的變通意義,並沒有分別說明特殊的固有的「體」(或),物理的,倫理的,以及奧妙的「體」,一如他所應該加以辨明的;因此,他們就用一種破壞團結的詮解,去詮解保祿的道理。其實,從前也有人把天主贖世主和教會的肢體,團結發展成為一位{物理性的人格}[註:大約一四三五年有一本德人書本,論及{汎基督主義}(PANCHRISTISMUS)。原在一四三五年十月十五日,巴西略會議(cc.Basiliense, sess. XXII)就懲罰了類似這種主義的奧斯丁人的錯誤。(Ma C 29, 109/COED469)。因為當他們把天主的屬性,歸於人時,就把主基督捲入人性的錯誤漩渦裡。正如同這種錯誤的道理,完全與公教的信理,以及聖教父們的遺訓,杆格不入,同樣,這與外邦宗徒的思想和主張,也完全背離;蓋保祿宗徒雖把基督和祂的奧體,以奇妙的結合,彼此聯合在一起,但基督是新郎而教會是祂的新娘,彼此完全對立,毫不含糊。(參閱:弗5/16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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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7    |
標題 | 論神修生活上的若干錯誤趨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還有一種人的錯誤同樣是危害真理的:他們由於我們與基督的奇妙結合,便引起不明智的想法,而入於他們所謂的{安息主義}(QUIETISMUS)的謬論裡。他們因此而把所有基督徒的神修生活以及他們在修德方面的進步,祇歸於聖神的行動,而對我們方面應有的合作努力,完全一筆抹殺,絲毫不予注意。的確,誰也不能否認:耶穌基督的聖神,是一個(活水)泉源,所有天上的神力,都是從這泉源那裡,流入教會,流入教會所有的肢體……可是人,若要在聖德的行為中堅定不移,若要在恩寵與德行上,載欣載奔,若要不但自己努力,攀登基督徒的成全巔峰,而且還要竭力鼓勵別人,同臻成全境地,那麼,除非這個人天天努力自強不息,天主聖神決不願意完成他這一切的善願。因為天主的恩寵所協助的,如聖盎博羅削所說的,不是怠惰貪睡的人,而是自知奮勉的人「[Ambr.Mediol. Expositio ed sec.Lucam, b. v. n. 49(ad Lc.4, 27)P.L.15[1845]1626D]。事實上,我們有死的肉身,尚需要不斷的鍛練,才會使全身肢體,強健有力,那麼,在那耶穌基會的{共體}(SOCIALE CORPUS)-社團-上,自然更需要鍛鍊了,因為每個肢體,在基督的{共體}上,各按自己良心做事,各人享有自主之權。為此緣故,那個說:{我生活,已不是我生活,而是基督在我內生活},無疑地他就是那個說:{天主賜給我的恩寵,沒有落空,我比他們眾人更勞碌,其實,不是我,而是天主的恩寵偕同我}(格前15/16)顯然,我們上面所提的,這種對奧蹟的錯誤道理,不僅對基督信徒的靈修,毫無裨益,反而使他們崩潰,陷於極可憐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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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8    |
標題 | 論神修生活上的若干錯誤趨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還有一種人的意見,也見錯誤的;他們認為:犯了小罪屢次去告解,那是不該予以重視的,因為基督的淨配-聖教會-和她的子女,日日在主內,結合在起,而由那些將到天主的祭台前去的司祭們,做了一般性的告解,那就再好也沒有了。不錯,……赦去小罪的方法,固有多種,但我們所願鄭重推荐的是這個:一個熱心的人,為了益自奮勉,日進於德起見而勤行告解,那未始不是出於聖神的默導而由教會所循循善誘的結果,因為熱心人,因勸行告解而得以增進他對自己的正確認識;於是他的謙遜-即基督徒的謙遜-得以增進;他的劣根性,得以澈底根除;他對靈修生活的疏懈冷淡,得以一掃而光;他的良心,得以冰潔玉清,他的意志,得以堅強起來;同時他可獲得心靈方面的有益指導,並因告解聖事的神力而獲得聖寵的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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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19    |
標題 | 論神修生活上的若干錯誤趨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此外,我們要駁斥那些人的錯誤:他們用我們的論調,來否認一切名實相符的祈禱力量;或者,他們認為,以教會的名義所做的公共祈禱,實際上,就是從耶穌基督的奧體所發出的祈禱,所以更好更有效,因此,私人向天主所做的祈禱,那就不該予以重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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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20    |
標題 | 論神修生活上的若干錯誤趨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最後,也有不少人說:既然我們的救主,即祂自己奧體的頭,祇該被視為「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第前3/5),那麼,我們的禱告,不該向著耶穌基督本人,但該藉著基督而導向永遠的天父。可是,這種說法,不僅相反了教會的思想,背棄了信友的習慣,而且,還與真理不合,錯誤之至,因為基督…按祂天主性與人性方面而論,都是整個教會的{首領};而且,基督自己,曾親口莊重地說過:「你們若因我的名向我求什麼,我必要踐行」(若11/16)。因此在謝恩聖祭中,雖然基督是司祭兼祭品,理宜以祂特殊的方式,來盡祂調停的職責;而教會所做禱告的一大部份,也都藉著基督-天父的獨生子-而歸向永生之父,但也有不少禱詞,直接向贖世主發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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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21    |
標題 | 論人在有形教會外的救援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二四二]-籲請所有不屬於公教教團的人們,都要……設法脫離那為人自身的永遠得救不能保證的處境。雖然,有些人,因著一種不自知的心願與期望,要被列於贖世主的奧體上,但不知有多豐厚的天上恩寵以及天上助佑,那唯有公教會的信徒能夠享受的,他們卻不得予以享受。為此,(我們籲請他們),進入公教教團,而與我們眾人,大家結合在同一個耶穌基督的體內,而十分榮耀的和愛中,奔投同一首領吧…(cf.Gelasius l.Ep.14s.Tract.II.(PL.59, 89C /Thiel 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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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22    |
標題 | 論人在有形教會外的救援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奧體通諭--公元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
內容 | 雖然我們……要向天主,做整個奧體的公禱,使所有迷途的亡羊,及早進入一個耶穌基督的羊棧,但我們承認:這完全需要出於每個人的自由自願,因為除非人願意,誰也不會信從的。[cf.August-In Ev. Jo. TRACT. XXVIC. 2.(ad Jo.6, 44)PL.35, 1607]為此緣故,誰若不肯信仰而實在被迫進入教會的團體,走近祭台,領受聖事,那麼,無疑的,他不是真正的基督信徒.(cf.同上.),因為「沒有信仰-」 沒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悅天主的」 (希11/5)。其實,信德應該是人理智與意志的極自由的服從(參閱:*三OO八)。為此,如果有人不願意,而被迫接受公教信仰,那是相反宗座的傳統道理;由於我們良心的職責所在,我們不能予以責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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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奧體通諭(AAS 35 (1943) 200ss) 3800-3822 |
編號 | 3825    |
標題 | 論拉丁通行本的可靠性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神默示通牒--公元一九四三年九月三十日(Divino afflarte spiritu) |
內容 | [三O九] 脫理騰大公會議願意把聖經拉丁通行本,作為眾人通用的可靠譯本;如眾所週知,這祇對拉丁教會而言,而且也祇指拉丁教會通用的聖經譯本而言,決不減損原版譯本的權咸與價值-(力量)-。因為當時大會所討論的,不是原版的譯本,而是當時到處流行的各種拉丁譯本,而且就在這些拉丁譯本中,大公會議宣佈那「久已流行而受到普遍應用的拉丁譯本」,在法律上,更為可靠。因此,這拉丁通行本的卓越權威,或一般所謂的「可靠性」,不是由於大會所制定的批判理由,而是由於它在教會內,長期受到合法應用所造成的結果。固然,由於教會長期的應用,就可證明教會在過去,以及在現在,都知道拉丁通行本對信仰與倫理的事理上,沒有任何錯誤之處。因此,拉丁通行本,由於教會本身的證明,與堅定,便能在辯論、誦讀、講道中毫無錯誤危險而可安全地受到引用;於是它的可靠性,不僅是一般所謂的批判可靠性,而且也可說是法定的可靠性。為此,這拉丁通行譯本在道理方面的權威,絕不禁阻-反而在今日幾乎要求-這同一道理,也從原版的譯本中,獲得證實與堅定,而且,這同一的字句也為人從各處拉來協助,務使聖經字句的意義,到處日益彰顯而獲得詮解。其實,連這一點也沒有受到脫理騰大公會議定斷所禁阻;即把聖經譯成各種普通語文,以便信友們應用而得益,並使他們更容易了解天主的聖訓;而且人們也就從原版譯本,譯成各種語文的譯本,一如我們所知,這已在許多地區,由教會權威核准而受到歡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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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神默示通牒(AAS 35(1943)309ss/Ench B2. N. 549-553.557-561,564s) 3825-3831 |
編號 | 3826    |
標題 | 論聖經字面的以及精神的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神默示通牒--公元一九四三年九月三十日(Divino afflarte spiritu) |
內容 | 公教解經學者,利用他們對大眾他文字的認識,以及他們對批評技術的傑出造詣,就會不負眾望,挺身而出,發掘聖經的原始意義而公諸(教會)以盡他們的職責。他們在從事這種詮解工作時,放在眼前最應注意的是:要竭力設法明辨和確定,什麼是聖經字的意義,這也就是所謂字面的意義。同時解經學者,要用盡心思,通過文字的知識,細察上下文的結構,還把聖經相似的許多地方,彼此比較,以闡明這個字面的意義。這原是詮解通俗著作的方法,務使作者的思想很清楚地予以揭發為要。但聖經的詮解者,還該記住..聖經是講天主所默示的(聖)言;而天主親自把(聖)言的保衢與詮解(的權威),交給教會。故他們(公教解經學者),該謹慎小心,要以教會訓導權為嚮導,隨從教會的解釋與聲明;同樣,他們還該注意聖教父們所做的解釋以及有關{信理的類比}(analogia Fidei)一如良十三世非常明智地在他的「Providen-tissimus Deus」[*3283]通牒裡所關注的…他們不僅把有關歷史、考古學、哲學、以及其他學科的事理,陳述出來,還該在乘機陳述這些事理之後,要盡詮解能事,竭力說明:每卷聖經或每一句聖經,在信理與倫理方面,含有什麼神學道理,務使他們的詮解,非但有助於神學士對信理的宣揚與證明,而且還有助於司鐸對信友們的講道;同時對眾信友之善生,修德立功,也有所裨益,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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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神默示通牒(AAS 35(1943)309ss/Ench B2. N. 549-553.557-561,564s) 3825-3831 |
編號 | 3827    |
標題 | 論聖經字面的以及精神的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神默示通牒--公元一九四三年九月三十日(Divino afflarte spiritu) |
內容 | [三一一] 他們既已給了這樣(有益的)詮解,就會有效地使人啞口無言,尤其使那些喋喋不休的神學士,冷靜下來,一如我們所說過的;他們常說:在詮解聖經時,幾乎沒有發覺過自己,舉心歸向天主,滋補心靈,促進內修生活而進入一種他們所謂的屬神的以及奧妙的詮解境界……[見*3792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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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神默示通牒(AAS 35(1943)309ss/Ench B2. N. 549-553.557-561,564s) 3825-3831 |
編號 | 3828    |
標題 | 論聖經字面的以及精神的意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神默示通牒--公元一九四三年九月三十日(Divino afflarte spiritu) |
內容 | 誠然,不是所有的聖經字句,都沒有精神的-超字面的-意義。因為有些由舊約所載的話或事蹟,是由天主,非常明智地這樣安排著、措置著,使它們以精神的方式-以超字面的方式-來做未來恩寵的新約預像。為此,解經者,除了揭示那作者想要表達的所謂字面意義之外,還該發掘、說明(它們所象徵的)精神意義,但這應以合法的證明這實由天主所賦予者為限。因為唯有天主能夠知道這個精神的意義,並能把它啟示於我們。事實上,在聖福音中,救主天主,業已親口把這一種的意義,昭示了我們,教訓了我們。宗徒們也以師傅為榜樣,不但口講,還用書面,表明了這種意義,並把這種道理,永遠傳授於教會;末了,那極古老的禮儀習俗,也宣佈了這種意義,到處合法地公佈了這一句成語:祈禱的律法便是信仰的律法(Lex precandi lex credendi)。(cf.*246 Legem credendi),所以,這種精神的意義,是由天主自己所願意的,也由祂自己所安排的;凡(我)公教解經人士,應以相稱天主(聖)言地位的謹慎,加以揭示與闡述;至於其他事理的演變意義,應小心翼翼地予以注意,切不可把這種意義,當作聖經的原本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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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神默示通牒(AAS 35(1943)309ss/Ench B2. N. 549-553.557-561,564s) 3825-3831 |
編號 | 3829    |
標題 | 論聖經上字面意義的種類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神默示通牒--公元一九四三年九月三十日(Divino afflarte spiritu) |
內容 | [三一四] 為此,解經者,要苦心焦志,在近代學者所恃以研究學術的光明之下,努力研究那聖經作者的個性,生活背景,及其所處的年代,所採用的資料,不拘是書寫的,或是口授的,以及有閞當時的言語方式,習慣,都該一一予以查明為要。這樣,他才會足夠認識:誰是聖經的書寫者,什麼是作者書寫的目的。蓋誰也不該忘掉那詮解的無上準則;即人藉以辨明確定書寫人的意向原則。[引證:Athan-asius Alex. Contra Arianos, I, C. 54(PG.26,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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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神默示通牒(AAS 35(1943)309ss/Ench B2. N. 549-553.557-561,564s) 3825-3831 |
編號 | 3830    |
標題 | 論聖經上字面意義的種類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神默示通牒--公元一九四三年九月三十日(Divino afflarte spiritu) |
內容 | 但什麼是字面的意義呢?這在東方作者的言論及其著作裡,往往並不像我們現時代的作者一樣清楚明朗…[三一五]因為古代的東方作者,表達他們思想所用的方式與說法,並不常常像我們時代的人一樣;更好說,他們用他們時代,他們地方的習慣,來表達他們的意向。那麼,他們用什麼方式呢?關於這一點,解經者,不能好像先下武斷而予以確定;他們祇能以精密的方式,在東方古文字上下研究功夫,然後加以確定…其實這同一的研究工夫,也已明白地證明:這以色列民族,曾與其他東方各古老民族,同居共處;他們在正確寫下的歷史上,因了他們的古老以及他們所作所為所發生的關係,已具有特殊的貢獻。的確,這從天主所賦予的靈感的恩賜上,並從聖經史實有關宗教虔誠的特殊目的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一目了然。雖然如此,但在聖經作者中,一如在其他古代作者中一樣,我們發覺,有些作者,具有一定性的敘述講述的技能,有些作者,則是方言專家,尤以閃族語言為特長;他們所說的,非常接近閃族文學;而且,還帶著一定性的北方民族的語氣,甚至有時候,他們還把深深印在他們腦海裡的一些民族怪聞(PARADOXA),也放到聖經裡去。這為那些對聖經的靈感性有正確了解的人們看來,固也不足為怪。因為這種古代外邦民族的說話方式,尤其在東方一帶的外邦民族,所用的表達方式,為聖經所採用;那也沒有什麼不合理之處,因為古代民族,往往用這種人類的語言,來表達他們的思想;但聖經作者,採用這種說活的方式時,常以它們不相反天主的聖潔與有真實為限,誠如天使博士,以他的慧眼,早已注意及此;他說:「在聖經裡天主的事理,用人慣用的方式,傳授予我們」 [Thomas Aqu, Comment.in Ep. ad Heb.c.l.Lect.4(ed.Parm.13, 678a)]…原來有些人往往誇大其辭,怪怨聖經作者犯錯,有失歷史的可靠性,或怪他們所記載的史實,不大確切;其實,除了他們採用當時到處流行的慣用的古代習用語氣,習用講述方式之外,絲毫沒有什麼不是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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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神默示通牒(AAS 35(1943)309ss/Ench B2. N. 549-553.557-561,564s) 3825-3831 |
編號 | 3831    |
標題 | 在聖經的考據上,可自由應用科學的考據方式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神默示通牒--公元一九四三年九月三十日(Divino afflarte spiritu) |
內容 | [三一七] 因此,我們從事研究聖經的學者,在這件事上,也要予以應有的謹慎。應有的注意,即(對世俗的學問),也不可掉以輕心,因為考古學,古代歷史以及古代文學等世俗學問,都有新的貢獻,都是適當的方法,使我們藉此,更能清楚地認識古代作家的思想,以及他們推論、陳述、寫作的方法,格式與技巧…原來一切人的知識,縱然不是那麼神聖,好像具有一種內在的高貴性似的,-好像是一種天主無限知識的有限度的分享,但當我們利用人的知識來更清楚地闡明天主事理時,它們便獲得了新的更崇高的地位;這簡直是一種神聖的奉獻… [三一九] 是以,公教注釋家,一面要以果毅勤勞的精神,從事研究工作,一面要以誠摯的心情,服從慈母聖教會的領導,萬萬不該灰心敗興;但該一而再再而三,進入那些到今還沒有解開死結的難題中,悉心加以研究…使…以應有的方式,滿足世俗學問的研究結果,而其他所有的教友子女,應該記住,對他們的努力,苦心研究,不僅要以公平公正的心情,還要以極大的愛德,予以判斷,(切不可信口雌黃)。是的,他們應該以明智的心情,痛絕標新立異的詮解,以免他人攻擊,或引人陷於疑忌的因境。因為他們該放在他們眼前的是:他們是在按教會所給的規範和律法,討論那有關信仰與倫理的道理;而且,在那聖的律法書,歷史書,智慧書以及先知書上所載的許多事理中,祇有少數地方的意義,曾為教會的權威所宣佈過的;沒有很多地方的意義,曾為聖教父們所一致贊同的。所以,尚有許多地方,且是許多極重要的地方留下,有待公教學者去詮解,他們能夠,且也應該自由運用他們詮解的技巧與天才,去予以研究和注解,好使他們每一個人,有力地把聖經的聖道,一天比一天地更裨益人靈,澤被普世,以保衛教會而光榮教會,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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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神默示通牒(AAS 35(1943)309ss/Ench B2. N. 549-553.557-561,564s) 3825-3831 |
編號 | 3832    |
標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訓示--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在什麼環境之下,司鐸可用一般性的格式,即用集體赦罪經,有權給那些有個別告罪的群眾人(信友)赦罪?為了澄清這項疑惑,懺悔聖部宣告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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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於三月十八日,親予核定(AAS 36(1944)155s) 3832-3837 *(1)下接3833-3837 |
編號 | 3833    |
標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訓示--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1.司鐸雖然沒有獲准施行告解聖事,但在下列情形下,也可用一般性的格式,給信友們集體赦罪。 (a)幾時兵士們快要出征,或已交戰,處於死亡(危險)的環境,而因兵數眾多,或因時間倉促不能一一告罪者,司鐸即可給他們公唸赦罪經赦罪。但若環境險惡,或是一般說來幾乎不可能,或是看起來非常困難,給那些將要出征,或已交戰的兵士們赦罪,那時候,司鐸可立即給他們赦罪,而且我們認為,這是必需的。 (b)民眾與兵士,遭遇敵人來犯,面臨死亡危險時,司鐸也可立即給他們一起赦罪,而不需要個別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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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編號 | 3834    |
標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訓示--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2.除了上述的死亡危險的情況以外,司鐸就不得因聖事的方式,給群眾集體赦罪;也不得以告解人數太多,例如在某一個大慶節或在一個大赦的日子,無法一一告罪為理由,給那些沒有告完罪-即那祇告明一半罪數的信友們赦罪。(參閱:prop.59 ex demn.ab Innocentic Xl,a.1679[*2159])。 可是,若再加上另一種嚴重的而且完全緊急的需要,而且這與天主所命的完整告明,同樣需要的時候,例如:告解人若不得司鐸緊急赦罪,則將-完全不因自己的過失-長久被迫,不得告解與領聖體之恩-在這樣緊急的需要時,司鐸可緊急予以集體赦罪,不必個別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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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編號 | 3835    |
標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訓示--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4.[在緊急集體告罪時,司鐸一定需要告訴所有領受集體赦罪的人們說:{你們領受懺悔聖事之後,(將一有機會),就要把你們以前尚未告明的重罪,按規一一告明,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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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編號 | 3836    |
標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訓示--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5.司鐸應公開向信友們說明:雖然信友明知有重罪而嚴重地受阻,還沒有在告解聖事中,坦誠告明,也能獲得赦罪,但按天主的以及教會的規律,他們仍有完整地告明所犯大罪的責任;所以,信友們切莫故意逃避這告明責任,等待緊急集體赦罪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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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編號 | 3837    |
標題 | 論同時給許多人赦罪的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懺悔聖部的訓示--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7.假使時間許可,則司鐸應照常唸赦罪經,把少數變成多數,給群眾赦罪;否則的話,司鐸可用這個簡短的赦罪經赦罪:{我赦免你們所受的教會懲罰,以及你們所犯的一切罪過,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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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懺悔聖部的訓示 3832-3837 |
編號 | 3838    |
標題 | 論婚姻的目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廿九日(四月一日) |
內容 | 敘述-有些作家肯定:婚姻的首要目的,不是為生育子女,或:婚姻的次要目的,不是屬於它的首要目的,而是獨立的。 在這論調之下,婚姻的首要目的,便因人而異:例如為有些人,婚姻的首要目的,是藉夫妻之間生活與行動的完全結合,以補充與完成人格;而為有些人,則是藉著自己個人的心理與整體的交付,以培養夫妻間的互愛與團結。還有諸如此類的目的,不勝枚舉。 在這些作家的著作中,有時作家也引用教會文獻中所用的名詞-(如首要目的,次要目的等是)-但他們所用的名詞,和一般神學家所慣用的意義,並不符合。 問題:近代學者中,有些否認婚姻的首要目的,在於生育子女,與教育子女;有些則說:婚姻的次要目的是與首要目的是同等的,獨立的,試問這些人的主張,可否予以贊同? (教會宗於三月三十日核准)答覆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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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如果我們以廣泛的意義,去瞭解婚姻,那麼,我們可能說:夫妻之間的互愛,是婚姻的首要因素與原因:參閱:比約十世「聖潔婚姻」通牒,*37○7,引證羅馬要理書11,8,13(AAS 36(1944)103) |
編號 | 3839    |
標題 | 論千年主義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九四四年七月十九日(七月廿一日) |
內容 | 問題:溫和的千年主義者,教訓人說:主基督在最後審判(公審判)之前,在許多義人復活之前後,將有形可見地降臨此世為王。試問:對這一種主義,我們該做怎樣想法? 答:教宗於七月二十日核定:我們不能安全可靠地拿這種主義來教訓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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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這位溫和的千年主義{Millenarismi mitigati}的作者,是狄亞茲神父(Manvel de Lecunza y Diaz):他曾托名,白內拉(Juan Josafat Ben-Ezra)-約於一八一O年-出版《默西亞將在光榮中來臨》(Veride del Mesias er gloria y majestad)。聖職部於一八二四年九月六日宣佈,把該書列為禁書,後於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一日(el sess.9.jul)聖職部致書於洛德提(Archiep.jose M Caro Rodiguez)總主教時,再加以指責,說:「『千年主義』雖已受到節制(溫和),但按公教會的啟示,基督以及義人們的靈魂,在他們復活後,帶著他們的肉體,將在此世界上為王;這樣的道理,不能是安全可靠的」-Ed..AAS 36(1944)212 |
編號 | 3840    |
標題 | 論禮儀要素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五二八] 在一切禮儀行為裡,創立教會的天主(基督)臨在,和教會在一起;基督在自己服務員身上,尤其是在聖體聖事的(麵、酒)形下,臨在於偉大聖祭的祭台上;祂以自己的德能,臨在於聖事(奧蹟)內;祂把祂的德能,注入各件聖事內,使它們成為有效的成聖工具;最後,祂於讚頌與禱告(聲)中,臨在於天主內;誠如祂親口所說的:「那裡有二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瑪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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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整個通牒,講論神聖禮儀(AAS 39(1947)528ss)[+2297,II,論禮儀年:見*3856] 見 3840-3855 |
編號 | 3841    |
標題 | 論禮儀要素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因此,神聖禮儀便構成公共敬禮;我們的贖主(基督)-教會的頭-用這個公共敬禮,來敬禮在天大父;而基督徒的團體,也用這個公共敬禮,來敬禮自己教會的創立者-(基督)-並藉基督,來敬禮永生之父。一言以蔽之,曰:神聖禮儀構成整個[五二九]耶穌基督奧體-(教會)-的,也就是教會的頭與肢體的公共敬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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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2    |
標題 | 論禮儀要素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五三O] 但教會用以敬禮天主的普遍敬禮-(公共敬禮)-應該是外在的,也是內在的。這應該是外在的,因為人既由心靈與肉體所組成,則人的本性,自然要求這公敬禮,應該是外在的……而且人對天主的敬禮,不僅關於個人,還該關及人類社會而使敬禮成為社會性的,才是……最後,在外的公共敬禮以特殊的方式,彰顯了(基督)奧體的團結(統一性)……但人對天主的敬禮,最主要的,該是內在的因素,因為人,應該常在基督內生活,並把自己整個地交給基督,好使天父應得的榮耀,在基督內,偕同基督,並藉著基督而歸於天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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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3    |
標題 | 論禮儀要素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五三二] 為此緣故,誰若認為,人對天主的敬禮部份,祇是外在的,有形可覺的,或說,這好像是一種典禮外表的點綴品,那麼,這種人完全錯誤了;而他們的想法,和神聖禮儀的真正原本意義,以及原本道理,是完全不對的。還有人認為:公共敬禮,不過是法律與規誡的大綱,事實上教會的領導層-聖統制-也就依據這些大綱,頒發訓令,安排神聖禮節。這一種人,也同樣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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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4    |
標題 | 論禮儀行為,在恩寵領域內的效果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五三二] 若我們講論感恩聖祭-(彌撒聖祭),以及(七件)聖事的效果,那麼,更好說,而且首先我們要說:它們的效果是出自它們本身。(ex opere operato)。但若我們講論那耶穌基督的無玷淨配-(聖教會)-的行為,那就是教會藉用禱詞以及神聖禮節來點綴感恩聖祭與(七件)聖事的種種行為,或若我們講論那(類似聖事)(Sacramentalia)以及其他由教會聖統制的權威所訂定的禮儀行為,那麼,它們的效果,更好說,是出自教會本身的行為,(ex opere operantis)那就是說,它們之所以有效果是因為教會是聖的,而且她的行為是與自己的頭-基督,合在一起的緣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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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5    |
標題 | 論禮儀行為,在恩寵領域內的效果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對此,我們切願……你們把你們的心神,注意到一些新的,對基督徒的所謂(客觀的虔誠)(Pietas objectiva)應有的想法,應有的判斷理由。固然,這些理由,當我們勉力敘述奧體的奧蹟,敘述成聖恩寵的有效工程,敘述各件聖事的以及感恩聖祭的神聖行為時,早已為我們講得一清二楚了,可是,為我們看起來,我們還該討論那所謂的「主觀的」或「個人的」虔誠;(Pietas suljectiva seu personalis),為(有些人)竟要減少,甚至要完全剷除這種虔誠……是的,基督〔藉著各件聖事,並藉著自己的祭獻〕,沒有一個時刻,不為人類贖罪,也沒有一個時刻,不把人類奉獻於天主。所以聖祭與聖事,具有「客觀的德能」-(神力)-而使我們的心靈,實實在在分享耶穌基督的屬神生命。因此這一種內在的有效神力,不是出自我們的德能,而是出自天主的德能;而這種德能,便把(奧身)-(教會)-各肢體的虔誠,和教會的頭-(基督)的虔誠,聯合在一起,並使這同一的虔誠,變成全體的公共行動。有些人就從這些尖銳的論證裡,結論說:所有基督徒的虔誠,都該存在於基督奧體的奧蹟裡,不必有什麼(個人的)或如他們所說的(主觀)理由-(主觀虔誠);竟然還有人認為:其他的宗教行為-(虔誠事工)-都不該予以重視,因為它們和神聖禮儀,並不緊緊聯合在一起,而且它們是在公共敬禮外舉行的。雖然那上文所說的各項原則,都是很好的,但誰都見到,那從兩種虔誠所得的結論,完全是錯誤的,惡毒的,非常有害的。 誠然,我們該記住,各件聖事以及祭台上的聖祭,在它們本身內,確具一種深厚的神力,因為它們是基督自己的工程,……但若要它們具有應有的效力,那就非要我們正直的心靈準備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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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6    |
標題 | 論禮儀行為,在恩寵領域內的效果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五三七] 為此,在神修生活上,在那為了延續救贖工程而把恩寵注入人靈的行為,和那團體及個人為了不使天主的恩賜落空(cf.格後1/9)所應付出的辛勤善工之間絕不能有任何分歧,也不能有任何矛盾。同樣,在那出自聖事本身(ex opere operato)的聖事外在禮儀的效果,和那施行聖事或領受聖事的人的善行,也就是所謂出自當事人的善工(ex opere operantis)之間,也絕不能有所矛盾之處;而且同樣在公共的祈禱與私人的祈禱之間,在「善自生活」與天上事理的默觀之間,在「靈修生活」和「參加禮儀的熱誠」之間,在教會聖統制的統制權,訓導權,和那所謂司鐸固有的,以及司鐸的聖事施行權之間,也絕不能有任何不協調之處…… 無疑的,禮儀所禱,既然是耶穌基督-教會傑出淨配-的公祈禱,一定比私人的祈禱,更勝一籌。[參閱:比約十一世的公教司鐸通牒-20-Xll-1935(AAS28 [1936]18s)]可是,這裡所謂「更勝一籌」,絕非意味著:這兩種祈禱之間,存有什麼分歧或不協調之處。因為這兩種祈禱都是出於同一的心情,都是歸向基督而由基督所安排的,一如保祿宗徒所說的:「基督是一切並在一切內」(參閱:哥3/5);而且,它們都向同一目標邁進,直到基督在我們內形成為止。[參閱:迦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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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7    |
標題 | 論感恩聖祭的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五四七] 從前基督-至高司祭,建立了聖體聖事,並吩咐這件聖事,藉著自己的服務人員,永遠在教會內得以重演。是的,基督是基督宗教-聖教會-的頭,猶似至聖聖體奧蹟-聖體聖事-的中心……而這祭台上聖祭,不僅是對耶穌基督受苦受死的純紀念禮,而且還是真正的百分之百的祭祀;基督-至高司祭,便藉此祭祀,透過不流血的祭品,實行那祂已在十字架上所行過的祭祀,把自己作為最中悅聖父的祭品,自獻於永生聖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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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8    |
標題 | 論感恩聖祭的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但基督因以自獻的方式,各不相同;因為從前祂在十字架上時,曾把整個自己,以及自己的痛苦,奉獻於天主;而祂自獻的祭品-犧牲品-是經過自願的流血的死亡所做成的。但到如今,祂因自己人性的光榮處境「死亡不再統治祂了」(羅9/16);所以,祂不可能流血了。可是,由於我們贖主的屬神的明智主意,這祭台上的祭獻-(祭祀)-藉著外在的表示死亡的標記,在一種奇妙的方式下,表顯出來。事實上既然麵包變成基督的體,葡萄酒變成基督的血,那末,基督的身體,確實臨在了;同樣祂的血,也確實臨在了;但祂所隱藏的餅和酒兩種形像,正象徵著祂的身體,和祂聖血的血淋淋的分離。因此,那紀念祂實在加爾瓦略山上遭遇過的死亡標記,在每次祭台聖祭中重演了,因為這(麵和酒)不同的兩種形像,象徵著也顯示著那處於死亡狀態中的基督耶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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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49    |
標題 | 論信徒們的司祭之職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三五二] 所有信友……都宜注意到自己,具有無上的職責,實上的尊貴性,得以分享感恩聖祭-彌撒聖祭……[五五三]〔但〕他們並不因此而亦分享司鐸權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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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50    |
標題 | 論信徒們的司祭之職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有關信友具有司祭職的錯誤觀念〕有些人……竟教訓人說(參閱:*1767):在新約上所稱的司祭職,祇指所有領過洗禮的人所具的司祭職;同樣,基督耶穌在最後晚餐中,吩咐宗徒們做祂所做的事,也直接普及於全體信友的教會裡;迨至後世,則祇有教會聖統制下的(聖職人員),才獲得司祭權;因此,他們的妄以為:信眾享有真正的司祭職權,而司祭的職責,來自信眾的委托。因此,他們想:感恩聖祭真是名實相符的共祭(Concelebratio),所以,司鐸-(司祭)-和在場的信眾一起「共祭」較諸沒有信眾在場私下獨祭,更好。 〔駁斥錯誤觀念〕(但)我們認為:他們應該記得,司祭(司鐸)之所以成為信眾的代理人,因為他是帶著我主耶穌基督的身份;而基督本人,則為(教會)一切肢體的「頭」;祂為他們,奉獻自己;是以司祭之走到祭台獻祭,是以基督服務員的身份;他是基督的屬下,而是信眾的長上〔參閱:Robert Bellamino,Controversiarum de Sacram. Eucharistiae Ib. VI,(=De Sacrificia Missae, II卷 c.4.(ed.J. Fevre, op.o.4.[Pa. 1873]373a))〕 相反的,信眾既然沒有理由,帶著贖主天主的身份,也不是人與天主之間的調停人,所以,無論如何,他們總不能享受司祭職權。-這原是信仰方面的定理;但我們該說:信眾也奉獻屬神的祭品,而他們所以奉獻的理由,完全和司祭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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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51    |
標題 | 論信徒們的司祭之職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信眾司祭職的真正觀念〕 教宗依諾森(依諾增爵)三世這樣說:「不僅司祭獻祭,而且全體信眾,也在獻祭:因為那由司祭的服務,得以特別地告成的,也因信眾的心願,得以普遍地完成」(INNOC III, De Altaris mysterioIII, c.6.PL. 217, 845D)。聖勞伯.裴拉朗則說:祭獻在基督身上,主要地受到奉獻了。所以這個奉獻,包括以後(麵酒)的祝聖,是一種證據,證明整個教會同意由基督,做成奉獻,同時也與基督,一起奉獻祭品。(Rob. Bellarmino, op. Supra cit.v.c27.4, 366a)。 再者,感恩大祭的禮節以及經文,也都明晰地意味著,顯示著:祭品的奉獻,是由司祭和信眾,一起做成的…… [555]這也不足奇怪:信眾被提陞到如此高貴的地位:因為信眾-(基督信徒)-因著洗禮-一般性的名義,便成為司祭基督奧身的肢體;並因聖洗印在他們心靈上的神印,他們被委為奉行屬神敬禮的人,於是他們按自己的地位,得分享基督本人的司祭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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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52    |
標題 | 論信徒們的司祭之職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可是,我們也有一最深刻的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我們說:一切信友(基督信徒),尤其是那些在場參與聖祭的信友奉獻聖祭。若要在這非常重要的事上,不要發生危害的錯誤,我們就該把這「奉獻」-(獻祭)-的原來意義,切定一下。事實上,那基督祝聖餅酒的經文,而以犧牲品的姿態,臨於祭台上的,不流血的祭獻,祇由司鐸-司祭-單獨完全,因為(祇有他)是帶著基督的身份,而不是帶著信眾的身份。但司祭之所以要把祭屬神的犧牲品,放在祭台上。並把它奉獻於天主聖父,乃是為了藉此呈獻祭祀,以光榮至聖聖三,並為全教會的益處。依照這樣的祭祀,(奉獻)定義,普通信友,得以自己的雙重理由,參與祭祀;換言之,這個祭祀,為(基督自己),奉獻於天主,不僅通過司祭(司鐸)之手,而且他還和信眾,好像一起奉獻聖祭。不錯,就因這樣的參與,民眾的奉獻,也屬於禮儀敬禮的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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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53    |
標題 | 論信徒們的司祭之職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之後,好像以「推論與補遺」的格式,反駁那些〕完全不贊成司祭,沒有信眾在場而私下舉祭的人們……在這事上,實已誤解感恩聖祭的人們……〔同時反駁那些主張:同時應由許多人奉獻聖祭的人們〕[五五七]他們在這事上,實已誤解了感恩聖祭的性質。因為司祭每次重演那贖世主天主,在最後晚餐所做的事,事實上,他就每次了結了祭祀。而且,這個祭祀,隨時隋地,都在舉行著,同樣,它按自己的本質,一定需要享受公共社團的禮品因為那奉獻這祭祀的,是贖世主(基督),是全教會的「頭」;司祭就以基督及其信眾的名義,舉行祭祀,並為聖而公教會,為生者死者,而把這祭祀,奉獻於天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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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
編號 | 3854    |
標題 | 論領聖體使感恩聖祭,得以完整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五六二]祭台上的偉大祭祀,以領聖體(領受神宴)為結尾。可是……為使這個聖祭完整,祇需要司祭領受天糧而不需要信眾,也領聖體───但我們切望信眾也來領聖體。 〔這裏先提起所有在這事上的已為教會所吐棄的謬論(1);然後就對那些附和謬論的人們,加以駁斥〕[五六三]───這裏所討論的不但是感恩聖祭,而且是聖祭以及兄弟(信友)的共同聚餐,而且我們該把這共同舉行的聖餐,看作整個祭禮的顛峰。因為我們該一再注意:感恩大祭,在本質上,就是屬神犧牲的宰殺;這從餅和酒兩種形像的分開上,並從奉獻餅酒於永生之父的事上,就以奇妙的方式,表達出來了。至於領聖體───(聖餐禮)-祇是為了使祭禮完整,並為領受這偉大的聖體聖事之用。但須注意:唯有舉祭的司祭,才完全需要領聖體;信眾(雖不完全需要)但該竭力予以勸告,也要領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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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1)參閱:本篤十四世的Certiores effecti通牒, 13 XI 1742 §1(Bullarium[Mchl.1826] 1 439s);脫理騰大公會議:Sess.XXll Can. 8(1758)。 |
編號 | 3855    |
標題 | 論基督臨在於教會奧蹟內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天主的中保通牒──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 |
內容 | 禮儀年……不是冷冰冰的,懶洋洋的對往事的一種回憶,也不是單純的,赤裸裸的對過去事物的一種記念,而是更好說基督本人,常臨在於自己的教會內,也就是祂(在教會內),繼續走祂無限仁慈的路程。這個路程,當祂在此塵世時,即如聖經所載:當「祂巡行各處,施恩行善」(宗10/38)時,祂已開始走了,而其最慈悲的主意,就是為使人的心靈,觸及祂自己的奧蹟,並使人靈好像藉著這些奧蹟而生活。誠然,這些奧蹟,不是在不一定的,暗昧的狀況下存在著,如一些近代作家所胡說的(1),而是按公教會道理所教訓我們的方式,繼續不斷地存在著,並發揮它的作用。質言之,既然一個奧蹟(聖事),各按自己的性質,按我們得救的需要而存在著,那麼,它們由於教會聖師的教導,使成為基督徒成全聖的傑出楷模,同時也因為基督的功績與呼求,也成為天主恩寵的泉源,而且它們的功效,廣被眾人,萬古常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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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主的中保通牒 3840-3855 *(1)讀者可參閱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廿五日聖職部的秘書處寫給沙里士(Salisburg)總主教的書信(Kler-us-blatt[salzburg]25 Dec.1948)。在這信上,聖職部宣稱:通牒上的這幾句話,並沒有核准那些人的道理,他們教訓人說:奧蹟在禮儀敬禮中的臨在──(存在)─不是歷史性的,而是奇妙的,雖是聖事性的,卻是真實性的─這裏也許是指「奧蹟神學」(Theologia mysteriorum)。這種神學,主張基督,臨在於教會的敬禮中,臨在於禮儀年的舉行中─。 |
編號 | 3857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的「質」與「模」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六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1.公教信仰承認:神品聖事是由主──基會所建立,用以傳授神權,施予恩寵,以善盡教會的職責。這為整個教會,是一件同樣的聖事……教會歷代以來,也沒有建立過而且也不能建立其他聖事,以代替那由主基督所建立的各件聖事,因為如脫理騰大公會議所訓示的(見*1601 1728):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建立的聖事,共有七件,而教會在(這七件)聖事的本質上,沒有任何權柄;換言之,由於天主啟示泉源證明,主基督本人,在聖事性的標記上所規定應遵守的一切事,教會無權予以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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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神品聖事詔書(AAS 40(1948)5 7) 3857-3861 |
編號 | 3858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的「質」與「模」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斯當大公會議第十六期會議--公元一四一五年七月六日 |
內容 | 3.但如眾所週知:新約(時代)的一切聖事(Sacramenta)既是有形可覺的標記,又是無形可見的致成恩寵的標記,就該一方面,標明所致成的恩寵,而在另一方面,也致成所標明的恩寵。是以,執事品級,長老(司譯,神父)品級,以及主教品級,以及主教品級,既是神品(聖事)的效果,所以它們也應受到標明才是;直言之,我們發現,在歷代教會中,在各地區的禮節中,都是以覆手禮,以及覆手時所指定的經文,來充份標明了那執事(六品)、長老品(司鐸品)、主教品的權柄與恩寵。況且也沒有人不知道:羅馬教會,常常認為:希臘禮中,雖沒有授予聖器的禮節,但按希臘禮所授予的神品,是有效的;從前,就在弗勞楞斯大公會議(Conc. Florentinum)裏,希臘教會,重與羅馬教會合一;當時教會不但沒有吩咐希臘人,改變神品(聖事)的禮儀;也沒有吩咐他們,補行授予聖器的禮儀,反而願意:就在羅馬城的希臘人,按他們原有的禮儀,授予神品。由是觀之,即按弗勞楞斯大公會議的思想(參閱:*1326),那授予聖經的禮節,也不是出自我主耶穌基督的旨意,而為這(神品)聖事的本質與實效所必需的,既然這授予聖器的禮節,出自教會的意旨,且在同一時期內,這還出自教會的命令,也為聖事有效性所必需的,那麼,眾所週知:那教會所規定的,教會也能予以改變,或予以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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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神品聖事詔書(AAS 40(1948)5 7) 3857-3861 |
編號 | 3859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的「質」與「模」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神品聖事詔書--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卅日(Sacramentum Ordinis) |
內容 | 4.事既如此,我們在呼求了神光光照之後,就用我們的無上的宗座權威與確切知識,宣佈,並因需要而如此判定,如此措置:執事(六品)、司鐸(司祭)(長老)與主教神品的「質」─(Materia)是在於同一的按手禮;而它們各級神品的「模」-(Forma)-則在於指定各級神品的「質」所唸的覆手經文,因為這些經文,以單義的方式(Univoce),標明了(神品)聖事的效果──也就是表明了(各級)神品的(神)權,與聖神的恩寵─而且教會實是這樣的懂法,且亦這樣的實行了。從此所得的結果,使我們所宣佈的,一如我們真真實實以我們宗座的權威宣佈的,為消弭一切爭論,並為澄清良心上的焦慮;而且,如果在合法當局方面,曾另有所安排,那麼,我們規定:至少那授予聖器的禮儀,從今以後,為執事、司鐸、主教神品的有效性,不再需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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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神品聖事詔書(AAS 40(1948)5 7) 3857-3861 |
編號 | 3860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的「質」與「模」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神品聖事詔書--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卅日(Sacramentum Ordinis) |
內容 | 5.至於授予各級神品的「質」與「模」─「模」─我們同樣以我們無上的宗座權威,判定制定如下: (a)(六品)執事神品的「質」,是主教在授予執事神品的禮儀中所遇的一次覆手;而執事神品的「模」-(形)-則在於「頌謝序文」(Praefatio)中的一段經文: 主,我們求你遣發聖神到他身上,使他因此而在服侍你的事上,得以忠誠地盡職,而因你的(聖神)七恩而獲得堅強。 這段經文是主要的,所以執事品級的有效性,是必需的。 (b)司鐸神品(聖秩)的「質」,是主教在靜默中所作的第一次覆手,而不是他舉起右手所作的持續覆手,也不是他最後一次的覆手,加唸經文說:「領受聖神吧!你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獲赦免……」 司鐸神品的模(形),則在於頌謝序文中的一段經文: 全能的聖父!我們求你將司鐸的品位,授於這位僕人;求你在他的心中興起聖德之神,使他由你接受這項助人立功的職務,以善生的榜樣來表示他行為的檢點。 這段經文,既是主要的,自然為司鐸聖秩的有效性,也是必需的。 (c)最後,祝聖主教神品(聖秩)的「質」,是主教祝聖者的覆手禮,而主教神品的「模」(形),就是「頌謝序文」中的幾句主要經文,也就是為主教神品的有效性,不可或缺的經文: (主)!求你這位司鐸身上,充盈他為你服務的最大司祭職,並以你天上的給人傅油的恩澤(甘露),聖化這位受到完全用榮耀來裝飾好的新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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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神品聖事詔書(AAS 40(1948)5 7) 3857-3861 |
編號 | 3861    |
標題 | 論神品聖事的「質」與「模」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神品聖事詔書--公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卅日(Sacramentum Ordinis) |
內容 | 6.雖然倫理般的覆手禮,已足夠使神品聖事有效但為免除給予人懷疑的機會起見,我們命令在授予任何神品(聖秩)的時候,主禮人的手,要(具體地)放在受聖秩者的頭上……我們本詔書的種種措施,並沒有追溯往事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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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神品聖事詔書(AAS 40(1948)5 7) 3857-3861 *譯者註:上面有關神品有效性的經文,與近日在授予司鐸聖秩,以及主教聖秩時所用的禮儀譯本,並不完全相符。 |
編號 | 3862    |
標題 | 論批判梅瑟五書的各項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聖經委員會致巴黎總主教書--公元一九四八年一月十六日 |
內容 | 宗座聖經委員會:對以子女般的信賴……摯誠地促進對聖經研究的努力,切願予以答覆,因為我們對那些在教會傳統的範圍裏研究聖經的人們,要給予極圓滿的自由。在當今榮任教宗的「聖神默示」(Divino afflante spiritu)通牒裏,已明明地給了他們這種自由,這樣肯定地說:「公教注釋者…(餘見*3831) 誰若在這位教宗囑咐的光明之下,思考並詮解那由聖經委員會對上面所提的聖經問題,所給的三項官方答覆;這也就是:(1)指那在一九0五年六月廿三日對於那些祇具歷史外表的聖經史書的敘述〔*3373〕;(2)指那在一九0六年六月廿七日論梅瑟五書的可靠性〔*3394ss〕;(3)指那在一九0九年六月三十日論創世紀前三章的歷史性質〔*3512ss〕,凡此種種覆文,絕不反對(公教學者),作更進一步,而以真正查考問題的科學知識,去查考這些聖經問題,而聖經委員會是按近四十年來所獲的資料而頒發這種訓示。為此緣故,聖經學會對這些聖經問題,至少目前,還不以為有頒發新訓令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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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黎總主教書原文為法文;茲按拉丁譯文,譯成中文(AAS 40(1948)45ss/Ench B N. 577ss) 見3862-3864 |
編號 | 3863    |
標題 | 論批判梅瑟五書的各項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聖經委員會致巴黎總主教書--公元一九四八年一月十六日 |
內容 | 至於梅瑟五書的結構,聖經委員會,以上面所提的一九0六年六月廿七日的訓令,核准可以這樣的肯定:「梅瑟為寫自己的著作,曾用過(古代原始的)資料,那就是古代的著作或口頭的傳授」,而且也能承認,後來梅瑟曾予以調整與增添。[*3396s]。今天沒有人懷疑這種原始資料的存在或也沒有人不承認,在梅瑟法律上,應隨社會環境以及後來宗教時代的不同,續有所增添。這在歷史性的敘述中,可以窺見得一清二楚。可是對這些原始資料〔證件〕的性質、數目,對它們的名稱及時代,在今天非公教的解經學者中,意見也非常紛歧,莫衷一是。有些作者,徘徊在各種不同的討論中;他們從純批判性的以及歷史性的方法上,絕無辯護真教的心意,完全擯棄了今還非常盛行的理論,而努力說明梅瑟五書的一些結構性質;他們並不從各種假定的資料上,尋求解釋。其實,從今日特殊的心理學上,從特別了解古代東方人民所思所言的方法上,或是從文字在各時代的種類上,都可協助我們,了解聖經。為此緣故,我們勸勉公教學者,不要以局部的研究,去考證這些聖經問題,而要以健全的判斷,並按其他科學方法對有關事理所得的知識,去注釋聖經。因為這樣的考證或能顯示:梅瑟以作者與立法者身份,曾有過多大的成份,多深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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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黎總主教書 3862-3864 |
編號 | 3864    |
標題 | 論批判梅瑟五書的各項問題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聖經委員會致巴黎總主教書--公元一九四八年一月十六日 |
內容 | 關於創世紀首十一章的字類方面的問題,比較晦澀而複雜。這些字類沒有我們現代的同類文字,可資對證;我們也不該按希臘、拉丁對照文字和現代文字種類,加以評斷。因此,幾章的歷史性,既然沒有它們可以隸屬的字類準則,可資適當地予以應用,那麼,乾脆地,我們既不能予以否定,也不能予以肯定。假設我們肯定在這幾章裏,並不需要普通的,由現代人所意味的歷史(事實),那麼,我們還是應該承認:今日的科學,尚無法供給這幾章裏的各項難題的積極解答。 故此,解經者的首要任務,是要小心翼翼,從事於各項有關這幾章的、文字、科學、歷史、文化、宗教等研究工作;然後才該精密地考證:古代東方民族在寫書時的態度,是怎麼樣的?他們的心理態度又是怎麼樣的?他們說話的方式怎樣?他們講論真理本身時所用的歷史名詞,又是什麼?簡註:解經者,應該撇開成見,收集一切有關太古時代的、歷史的、石刻的、文字的各種可以參考的資料。這是唯一的理由,讓我們希望,將來有一天,我們會看得更清楚:究竟什麼是創世紀前五章敘述的真正性質呢?誰若(存有成見),無論如何總是說:這幾章的敘述,絲毫不包含現在人所了解的歷史在內,那麼,他就輕易地表示:這幾章聖經,沒有歷史意義;事實上,這卻並不如此,因為這幾章聖經,用那些常人容易領悟的簡單字句以及象徵字句,來表達那有關人類得救的基本真理,而且,亦以通俗的方式,描寫人類與選民的原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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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巴黎總主教書 3862-3864 |
編號 | 3865    |
標題 | 相反共產主義的法令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法令--公元一九四九年六月廿八日(七月一日) |
內容 | 問題一 是否可以報名,加入共產黨或袒護共產黨呢?[參閱:*3930] 問題二 可以出版、傳播、或誦讀那些袒護共黨學說或共黨學說或共黨行動的書藉、定期刊物、日報或活頁傳單嗎?或在他們的刊物上可以投稿嗎? 問題三 基督信徒──教友──若明知故意自由地做上述第二問題中的事,可以准予領受聖事嗎? 問題四 基督信徒──教友──若信仰(承認)共產黨人的唯物主義以及反基督的邪說,甚至還為這些邪說(謬論)辯護,宣傳,試問他是否由他本身所做的事實,就應被視為背離公教信仰的背教者,並遭受宗座以特別方式所保留的絕罰──(即開除教籍)呢? 覆文由於一九四九年六月卅日,由教宗親自核定,頒發如下: (1)關於第一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共產主義是唯物主義,反基督的主義;而共黨的頭子,雖然有時候,以言語表明自己不反對宗教,但在事實上,不拘在「道理」方面,或在行動方面,都顯示他們,反對天主,反對真宗教,反對基督的教會。 (2)關於第二問題的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這是為教會法典所禁止的(參閱):教會法典一三九九) (3)關於第三問題的答題,也是否定的,因為按正常的原則,沒有妥當準備的人,不得准予領受聖事。 (4)關於第四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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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相反共產主義的法令(AAS41(1949)334) |
編號 | 3866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知道:「教會之外,沒有救援」;在這一句話裏,也包含不能錯誤的道理,這也是教會過去,常常宣講的道理,將來也總不會停止宣講的道理。可是這一端道理。應該按教會本身所領悟的意義,去予以領悟,才對。因為我們的救主,把那包藏在信仰寶庫裏的道理,不是給私人,任意去批判,而是交給教會的訓導(權威),去加以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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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Am ER 127(1952,Oct)308ss) 這信於六月廿七日受到核定,而於翌日由教宗批准;其宗旨,是為相反「嚴厲主義」(Rigorismus)。當時聖本篤中心以及波士頓學院的有些(學生)份子,因此嚴厲主義,便解釋這一句信條:「教會之外,沒有救援」(參閱:*802 NT. 1)說:一切非公教的人,─祇有那明明表示願意進入公教會的望教人例外─都被拒於永遠救援之外。當時雷奧那.飛南(Leonard Feeney)便是其中之一,經教會權威勸告而固執不聽,乃於一九五三年二月四日,被指名遭受教會的絕罰。 見3866-3873 |
編號 | 3867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首先,教會固然教訓人說:這是論及耶穌基督的一項非常嚴重的命令。因為祂明令自己的宗徒們,去教訓萬民,遵守祂所親自吩咐的一切誡命。但在基督的誡命中。那命我們領受洗禮而加入基督奧體─加入教會─服侍基督,服侍祂自己藉以在地上,有形可見地掌管教會的代表─即祂的教會,的這項命令,不是佔(無關緊要的)末位。為此,誰若明知教會為基督所建立的屬神(團體),卻不願自己隸屬於教會,或不願服從基督在地上的代表─羅馬教宗,那麼,他將不會得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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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 3866-3873 |
編號 | 3868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再者,救主不僅命令萬民,進入教會,而且祂也建立教會,作為人得救的方法;若不用這個方法,沒有人能夠進入天主榮耀的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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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 3866-3873 |
編號 | 3869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天主因自己的無限仁慈,願意:幾時那唯有天主所制定的得救方法,為抵達最終目的,不是內在地(絕對地需要的,那時候,祇有心願,或祇願望這得救方法,(而事實上沒有如願以償)的人,在某種環境裏,他會獲得得救的效果,因為我們知道,在脫理騰大公會議裏,不拘是論重生的聖事時,或是論懺悔聖事時,(教會)已用清楚的話,已宣佈了這端道理。[*1524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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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 3866-3873 |
編號 | 3870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論教會我們應該用她自己的尺度說,她─教會─本身,是一般(人)得救的助佑。這為人之得救,不是常常需要人,在事實上,(加入教會),成為教會的肢體,但至少需要人,以自己的心願和期望,來依賴教會。但這種願望,並不常常該是明言的,(Votum explicitum),像那些望教人一樣,但當人患有無法克服的「無知」(ignorantia invincibilis)時,天主也接受這種人的,所謂「未曾明言的心願」(Votum implicitum),因為這種心願,被包含在人靈的善意內;人即因此善意,願意把自己的旨意,來符合天主的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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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 3866-3873 |
編號 | 3871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這端道理〔在比約十二世的〕「奧體」通牒中已被講得一清二楚了。因為在這通牒中,教宗把那些實已加入(奧身-教會),因為教會肢體的人們,和那些祇有心願,要依賴─要加入─教會的人們,分析得很清楚,(一點也不含糊)…他說:「事實上,唯有那些受過再生洗禮,承認真實信仰而未曾與教會─奧體,可憐地自行分離的人,或未因犯極嚴重的罪孽,而為(教會)合法權威絕罰的人,才該被列入教會的肢體」。(*3802)。 但在同一通牒的結尾處,教宗以非常慈愛的心情,請那些不屬於公教會團體的人們,來團結一致,並提醒他們說:「有些人,因著一種不自知的心願與期望,要被列於贖世主的奧體上」─這些人決不見拒於永遠的救援之外;但在另一方面,教宗對那些處於這種處境下的人們,肯定說:「那是為人自身的永遠得救不能保證的處境……(且)不知有多大多豐厚的天上恩寵,以及天上助佑,那唯有在公教會裏(的信友)能夠享受的,他們卻不得予以享受}。(*3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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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 3866-3873 |
編號 | 3872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我們就用上面的幾句話,一方面責斥那些主張:「祇有未曾言明的心願,依附教會者,不會獲得永遠的救援」 的人們,而在另一方面,我們也責斥那些妄想:「在一切宗教裏的人們都可以同樣得救」的人們(參閱:*2806 2865)。誰也不該想:任何進入教會的心願,就足夠使人得救了。因為要「心願」使人得救,必須人因此心願而願受教會的安排,並願以純全的愛(德),來培養自己;而且,除非人有超本性的信德,那未曾言明的心願,也不能產生它的效果。〔這裏印證著(希,十一,6)以及脫利騰大公會議,sess. VI c. 8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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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 3866-3873 |
編號 | 3873    |
標題 | 論教會為人得救所必需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公元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
內容 | 由是觀之,那「屋頂」(From The Housetops)什誌,第三期加蘭在「答覆一自由人」(R.Karam Reply to a Liberal)的一文裏所敘述的,宛似公教會的可靠道理,而在事實上,這顯然與公教會的正道,大相徑庭,而且,為教內教外的人們,都是非常有害的……為此緣故,誰也不能領悟,「聖本篤中心」學院怎能自圓其說:它一邊承認自己為公教學府,一邊卻願意持有這樣的謬論。但事實上,這不能符合教會法典的明文規定(Can. 1381與1382);況且,這同一謬論,今已成為相反教會權威的叛逆不睦的禍根,並成為許多良心不安的原因。因樣,我們也不能了解,怎麼一名會士-飛南-竟以「信德保衛」的姿態出現,同時卻毫不遲疑,來攻擊那由合法權威所核定的要理組織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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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致波士頓總主教的信 3866-3873 |
編號 | 3874    |
標題 | 論施行聖事者的意向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之覆文--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廿八日 |
內容 | 在評判婚姻案件時,基督徒弟會,長老會,聚會派,浸禮會,美以美會(Methodistae)所行的洗禮,雖具有必要的「質」與「模」-但因施行洗禮人之缺少所需的「做教會所做的,或做基督所制定洗禮」的意向,(1)是否應該先予以假定:這種洗禮是無效的?(2)還是先該假定:這是有效的,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有相反的理由來證明其無效呢? 答:對於(1)-答案是否定的;對於(2)-答案是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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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聖職部的覆文(AAS41(1949)650) |
編號 | 3875    |
標題 | 論人對天主的認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六一]…雖然,人類的理智,簡單地說來,實能以它自己本性的智能與光明,獲得真確的知識,而認識一個有位格的天主,即以祂的上智保護和掌管宇宙的天主,以及由造主,賦予我們心靈上的本性律法,但有不少阻礙,阻止人類理智,有效有果地利用那天賦的本能。因為諸凡關於天主,關於理智,以及有關人與天主之間的種種真理,無一不是完全超越感官領域的真理;人若要把這些真理,引入人生而修練善行,那麼,這些真理便要求人,要自我奉獻,自我克制。可是人類理智,在獲得這樣真理上,一面因為感官與幻想的衝動,而在另一方面,又因那從原罪所生的壞慾望,故(經常)發生困難。因此,人類在這一類的事理上,就自動地自信:這些(真理)是虛假的,或至少對那些他們所不願意是真的真理,予以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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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Humani generis)通牒(AAS 42(1950)561ss;但按AAS42(1950)960予以改正) 3875-3899 |
編號 | 3876    |
標題 | 論人對天主的認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職是之故,天主的啟示,倫理般說來,應該說是必要的,好使那些在宗教與道德方面的事上,為人的理智本身所無法得知的(真理),得在現代人類的處境下,容易為眾人所確知,絲毫不帶錯誤。(*3005) 況且人類理智,即使在對公教信仰,應作確切〔可信〕(Credibilitas)的判斷上,有時也能遭到困擾;雖然,天主曾安排了如此眾多、如此奇妙的外在標記(奇蹟),使人藉著這些標記,或祇用他本性的理智光明,能確切證明:基督的教會-(天主教會)-是來自天主,(但人還是不容易信從它)。事實上,人或因自己思想上的成見,或為自己私慾偏情所蒙蔽,不僅對外在標記(奇蹟)所證明的真理,而且,即對天主所賜予我們心靈上的超性默感,也能予以拒絕而置之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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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77    |
標題 | 論人對天主的認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六二] 有些人,企圖對進化的「制度」(Systema)-(學說)-毫不明智,毫無鑑別地予以肯定,而應用到萬物的原始上來,而且,他們大膽沉溺於一元論與普世不斷進化的汎神論裡。的確,共產主義的擁護者,自甘附和這種謬論,好使他們更有效地推進、擴展他們自己的「辯證唯物主義」 (Materialismus dialecticus),而把那有神的觀念,從人心底裡,連根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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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78    |
標題 | 論人對天主的認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六三] 這一類的進化理論-(解釋)-既然把「絕對」 (absolutum)「穩定」(firmum)「不可變」 (immutabile)的一切,都吐棄了,那就為新的錯誤哲學舖路;這種新哲學的名稱,是存在主義,而與「觀念主義」 (idealismus),「內含主義」 (immanentismus)以及「實用主義」( pragmatismus)都搞在一起;這種存在主義,撇開物之一切不可變的本質,祇講每一事物的「存在」(existentia)。 還加上一種歷史主義;這種主義,祇依據人生的事實,來推翻任何真理,任何絕對律法的基礎,因為這些真理,不僅關於哲學事理,而且也與公教的(二三0七)信理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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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79    |
標題 | 論辯護真教的方法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公教神哲學家的嚴重使命,在於保衛屬神的以及人類的真理,並使這些真理,深入人心;所以他們對這些多少有些誤入歧途的學說,不可不知,也不可予以漠視。相反的,他們對這些學說,該作深入的研究,因為有時候他們就在這些錯誤的詮解中,也會發現一些真理;最後,他們還可以呼籲錯誤者的心靈,來共同研究共同商討這些神哲學方面的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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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0    |
標題 | 論辯護真教的方法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此外,正如過去,有些人問:「教會傳統的護教方法,可曾構成阻礙?「或是更好說:「這正是為基督,贏獲人靈的助佑」;同樣,今日也有些人,到今大膽進行,毫不馬虎地發動問題,說:如今在各處學府裡由教會權威所核准教授的神學,及其教授方法,是否應加以修整,或是否應加以澈底改革,好使基督的王國,更有效地宣揚於各個地區,宣揚於具有各種文化各種宗教意見的各種人民中間呢?假設這些人,沒有其他企圖,唯願教會的學科,及其教授的方法,吸收一些新方法,以便更適合於今日的各種環境,以及各種需要,那麼,我們對他們,幾乎沒有什麼可怕的原因。可是,(為我們)看起來,他們似乎是熱中於不明智「和平」(神學)主義」 (irenismus),其中還有些人認為:那些根據法律本身,據基督所給的原則所規定的一切,同樣,由基督所制定所建定的一切,甚至連那些完整信仰的保壘與柱石,都算是恢復弟兄合一的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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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1    |
標題 | 論神學上的名詞,應予以保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六五] 關於神學方面,有些人主張,儘最大的可能,削弱「信理」(dogma)的講解而把「信理」本身,從那以往教會所採納的說法中,從公教學人所習用的哲學名詞中,解放出來,務使在講述公教道理下,回到聖經以及聖教父們的說法,才是。他們所抱的希望,是使赤裸裸的「信理」-即那擺脫了他們所說的,外在的,不屬於天主啟示成份的「信理」,可以和那些在信理上,具有歧見而脫離教會團體的人的意見,先比較一下;然後一步一步地使公教的信理,和他們所信的相似,而使他們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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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2    |
標題 | 論神學上的名詞,應予以保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更進一步,為了使公教會的道理,變成(上述)那樣的情況,他們妄想舖路,使公教會的道理,變成上述那樣的情況;所以,他們認為:為了滿足今日(時代)的需要,公教信理,亦可用今日的不管是「內含主義」的,或是任何其他主義的哲學名辭,來表達出來。為此,某些更大膽的人,竟敢肯定:他們所以能夠,也應該這樣做的理由,是因為他們想,信仰的奧蹟表達出來;雖然,用這些辭句,可以表示一些真理,但一定也把真理由曲解了,走樣了。為此緣故,他們認為:這非但不是不合理的,而且還是完全必需的,即神學必須採用歷代不同的哲學,作為工具,而以新的名詞,來替代舊的名詞;當然,它所採用的方式,並不相同,甚至也可以採用那在某一方面相反的方式,但按他們所說的,還是同樣可以用人的方式,來表達天主的真理。他們還說:信理的歷史,在乎使天主啟示真理所帶著的各時代的不同方式,隨著各時代所產生的各種道理,各種學說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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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3    |
標題 | 論神學上的名詞,應予以保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從上所述,顯然,這一種的陰謀,不僅導向他們所稱的信理的相對主義(Relativismum dogmaticum),而且事實上,他們的言論,早已包含了這種主義了。故此,他們相當過份地表示輕視那些傳統的道理,以及那些用以表達傳統道理的詞句-(術語),的確,眾所週知,這一類的(術語),不但在各處學府裡,而且連教會的訓導層,也在應用著;當然它們還能受到調整和精簡。此外,還須注意的是:教會在運用這些術語上也不是常常一樣,一成不變。顯然,教會也不能在短短時期內,為某種哲學體系所駕御。相反的,教會曾由各時代的公教學者一致的同意,經過不少世紀的努力,才運用某種哲學體系,來闡明某些公教信理,但毫無疑問的,教會絕不以浮而不實的「東西」來做基礎。因為教會所依據的,是從認識受造事物的真知識上所結論出來的各種原則與各種術語(Notiones)。是的,天主啟示的真理,就在這些知識上,藉著教會,好像(天上的)星辰一般,照耀著人的理智。為此,我們也不以為奇:在這一種的「術語」中,有些竟為大公會議所採用,核定;誰若拋棄它們,那是不合理的… 再者,這些-(神學術語)-既為士林神學家(theologi scholastici)所習用,誰若予以輕視,自必導致削弱神學的惡果;一如他們所說的,這種依據神學理由的神學,就是理論神學(theologia speculativa);但他們以為:這種神學,沒有真實的確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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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4    |
標題 | 論神學上的名詞,應予以保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六七]他們把教會的「訓導層」(Magisterium)視為一進步的障礙,科學的「仇敵」;而有些非公教人,卻視之為一種不公平的管制,因此,有些博學一些的神學家,就受到控制,不搞學科的革新-(即不鬧神學革命了)。事實上,這個神聖「訓導層」,在信仰與倫理道德的事上,為任何神學家,都該是真理最近的,也是普遍的標準,因為主基督,曾把整個信仰的寶庫-即聖經與屬神的傳統道理-都委托這個訓導層,去看管,保衛,並予以詮解。而信友們,也有責任,要避免那些多少接近異端的錯誤。因此,他們對聖座為指責,為禁止這一類「錯誤」所頒佈的憲章與法令(Constitutiones et decreta),也有遵守職責;但有時候,他們對此竟茫無所知,好像沒有這回事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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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5    |
標題 | 論神學上的名詞,應予以保存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六八] 而且這亦不該想:教宗們在通牒上,既然沒有實施他們至高無上的訓導權,所以他們在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按本身而言,並不要求信友們予以聽從。因為耶穌所說的:「誰聽從你們,就是聽從我」(路 十,16);這句話,就是對那教會由正常訓導權威所講的道理,也是有效的。況且,教宗在通牒裡所講論的,所討論的,一般說來,都是屬於公教會的道理。如果教宗們,在自己的文獻裡,對那些迄今還爭論不休的問題,已經下過工夫,表示了自己的主張,那麼,如眾所週知,按教宗的思想與旨意,神學家對這些問題,不能再自由爭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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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6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六八] 這也是真的:神學家常該回到天主啟示的泉源;因為它們的使命,就是要給神學家指明:為什麼那活生生的訓導權威所講的,或是明明地或是含蓄地都可以在聖經裡在屬神的傳統裡找到。而且,這兩個天主啟示道理的泉源,都含蓄著數不勝數的真理寶庫;事實上,這也是永遠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寶庫。為此緣故,(教會的)各項聖學,因(神學家)對神聖泉源的研究,常常生氣蓬勃,(日有起色)。相反的,他們若對神聖的泉源,掉以輕心而不作進一步的研究,那麼,據我們經驗所知,(教會的)研究工作,就成為無用的東西了。但因這個緣故即那所謂的實證神學(theologia positiva),也不能祇看作是一種歷史科學。因為天主把它和這一類的神聖泉源,曾一起交給自己教會的活訓導權;使那祇是暗暗地,含蓄地隱藏在信仰寶庫裡的(真理),也由教會的訓導權去予以闡明和發揚。 固然,天主贖世主,把這信仰寶庫不是交於每一個信友(基督信徒),也不是交於神學家本人,而祇是交給教會去予以可靠的講解。如果教會履行她自己的這種任務,一如歷代教會屢次所做的一樣,不管她是用正常的,或是非常的實施方式,那麼,顯然那是完全虛而不實的辦法:即一面說明那不清楚的道理,而在另一方面,卻不命所有的信友都予以聽從。為此,我們的值得紀念的前任教宗比約第九世教訓說:神學最高貴的使命,是要闡明:怎麼那為教會所定斷(為信理的)道理,是已被包括在(啟示道理的)泉源裡;而且,他不是沒有重大理由,加上一句說:「就因這個意義,這道理就被定斷(為信理)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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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1)見比約第九世,Inter gravissimas, 26-10-1870,Pius IX, Acta pars 1, Vol. 5, 260 |
編號 | 3887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此外還有一些人所講的或是他們所思想的,也是有損於聖經的屬神權威。因為某些人竟敢斗膽,推翻梵蒂岡大公會議對於聖經作者-天主,所定斷的(信理)意義,而且,他們還使那些業已多次受到責斥的謬論,死灰復燃;蓋按他們的意見,聖經祇在論及天主,論及倫理與宗教事上,不會發生錯誤;甚至他們還冒昧地說及人類對聖經的(意識)-了解,宣稱:祇有些隱含著屬神意義的人類意識-即人類對聖經的意識-(了解)-才不可能是錯誤的。他們願意-主張-:在詮解聖經時,不要有任何信仰上或教會傳統的類比理由(方式);這樣一來,便使聖教父們的以及教會訓導層所講的道理,因著那由解經者所詮解的純人理由,似乎該到聖經的天秤上來,而同一聖經,更好說,不該按教會的思想,予以講解。事實上,教會是由主基督所建立,而為整個天主啟示真理寶庫的守衛者與詮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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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8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七O] 此外,聖經的字面意義,及其由如此眾多的解經學者,在教會領導(醒寤)下所構成的注解,由於他們所喜歡的注釋,應該讓位於新的即他們所稱的標記性與精神性的注解(exegesis symbolica ac spiritualis)。而且,那今日在教會中,視為隱晦不明泉源的古經,即因此而成為無人不明的啟示泉源。因著這個理由,他們認為一切的困難,都會煙消雲散,蓋所有困難都是從人們依據聖經字面意義而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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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89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誰都看到:以下種種論調,實屬悖理而和我們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Providentissimus通牒和本篤十五世的Spiritus Paraclitus通牒,和我們的Divino afflante Spiritu 通牒,所合理規定的原則以及詮經指南,大相徑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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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0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七O] 這也不足為奇:這有關神學各部份的新(傾向)-(新潮流),業已產生了各種毒害後果: (一)懷疑人類的理智,能從受造物引出證據,而不藉屬神的啟示,與屬神寵佑,證明天主-有位格的天主-的存在; (二)否認世界有開始,主張:世界之受造,是必需的,因為世界之受造,出自天主之愛,不得不然的自由; (三)同樣否認天主對人自由行為的,永遠而又不能錯誤的預知(Praescientia);這原亦相反了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的宣言。[*3001-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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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1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有些人還掀起問題:天使是否是有位格的受造之物;物質是否和精神,具有本質上的區別。有些人攻擊超性地位的恩寵性(Gratuitas)因為他妄想天主不能創造一種理智之「物」,而不安置「他」呼召「他」去享受面見天主的真福。這還不夠,因為他們還拋開脫理騰大公會議的定斷,曲解原罪的意義,也一起曲解了「罪在眾人」身上,即人侮辱天主的意義;同樣還曲解了基督為我們所做的補贖意義。 還有些人主張:變質(Trans-substantiatio)的道理,既然根據陳舊-過時-的本質(Substantia)的哲學定義所構成,理宜加以修改調整,務使基督之於聖體聖事內的真實臨在,成為一種象徵主義,因為那受祝聖過的麵形與酒形,無非是基督精神臨在,以及基督與其奧體身上的信友-肢體密切結合的有效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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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2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七一] 這是昭然若揭的,教會多麼重視人之理智,因為人藉理智,確知一個有位格的天主存在,同樣人可絲毫不爽地,用天主的標記-(奇蹟),來佐證信仰基督的基礎;人也同樣憑藉理智,合理地體驗那造主賦予人心的律法;最後,人藉理智,可了解一些奧蹟,結出最豐厚的善果[參閱:梵大,第三部分,第四章(*3016)]。可是,要理智能妥善地合適地達成這個任務,非先加以應有的培植不可。這就是說:人要用健全的哲學,去培植理智,因為這種哲學,由古代信友所傳下,不但已成為人的理智的「監護」(patrocinium),而且,它還具有高度的權威,因為教會的訓導層本身,曾把這種哲學的各項原則,以及那些由歷代名人哲士逐漸闡明,逐漸斷定的主要哲理,召來作為天主啟示的天秤,的確不錯,那為教會所認可的,所接受的哲學,一面捍衛人類真摯的知識價值,一面也保護了形而上的,所向無敵的(原則)定律-那就是:充份理由的定律,因果定律以及萬物必有宗向的定律-最後還有真理一定,真理不能更變的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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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3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是的,在這種哲學裡所講論的,有許多事理,不管直接或間接,都與信仰及倫理事無關;所以,教會讓專家們自由予以選擇;但對其他許多事理,尤其是我們上述的各項原則和定律,絕不容任何人去自由取捨。還有在這一種本質方面的問題上,人儘可以更適宜更富麗的外衣,來點綴哲學,並以更有效的辯論,使之穩定不移;同時人要把哲學中所含某些不大適宜的學說,予以清除,而要把若干進步的研究成果,謹慎地加入這種(士林)哲學裡,使之更充實,更豐美,但萬萬不要把它推翻,或把錯誤的原則滲入而使之玷污腐化,或等閒視之,把它當做一個巨大無用的石碑,蓋真理及其有關的哲學定理既然與理智本身所知的原則有關,或是屬於世俗人的智慧,甚至也有天主啟示來做它後盾,來做它柱石,所以它決不能隨著時代而變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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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4    |
標題 | 論啟示泉源的應用與妄用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七三] 凡此種種,誰若好好加以審察,則將容易了解,為何教會迫使所有的未來司鐸,要「按天使博士的方法,學理和原則,修讀哲學課程」(教會法典 can.1366 2);這許多世紀以來,由經驗告訴我們:多瑪斯亞奎那的方法,和學理,不拘是在教育後生方面,或在揭發隱晦不明的真理方面,都有優異的表現,功不可沒…… -為此緣故,那是多麼令人惋惜的事:今日竟有人,輕視那為教會所接受的所核准的哲學,而不惜棄之如遺,毫不明智地認為:這種哲學,不拘在思想的程序方面,都已過時了。事實上他們喋喋不休,說我們這種哲學,袒護不良主張,並說那形而上的絕對真實的哲學,可能存在;同時,相反地,他們肯定:若要說明有些事理,尤其是那些超越(感官)的事理,則有比用分歧學說,即使彼此有些矛盾,也更能有截長補短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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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5    |
標題 | 實證科學應用於宗教方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五七五] 有不少人要求,公教會,及其各團體的學科,要儘早清理一下。假使這是指那有關實有其事的地方,(應該加以清理),那麼,這實在是令人獎勵的事,但須小心理會;這是否是指那論若干假設的問題;雖然人類的科學所依據的各種假設,在有些方面也會與聖經或聖傳所包含的道理有關,(但不妨有清理的餘地)。可是如果這種純係猜測的意見,和天主所啟示的道理,直接地或間接地背道而馳,那麼,這種(清理)-通融的要求,絕無應允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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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6    |
標題 | 實證科學應用於宗教方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為此,教會的訓導層,並不禁止「進化論」 的學說,即對人肉身的來源,從現已存在的生物原始,著手研究-至於人的靈魂,則公教信理,命令我們要堅信:她(靈魂)是由天主直接所受造-專家們,可按今日人類科學與神學的現狀,在人靈肉兩方面,作深入的研究和辯論,務使對進化論的擁護者與反對者,雙方理由,帶著應有的莊重,應有的謹慎與節制,予以衡量和批判。祇要雙方的人,都隨時準備服從教會的定斷就好了,因為教會從基督那裡,受到囑咐,要負起可靠地解釋聖經,以及保衛信理的使命(參閱教會法典Can. 1366 2)。可是,有些人,膽大妄為,竟敢違反了這種批判選擇的自由,因為他們所持的態度,好像人體的原始本身,已從現存的生物上,藉著那些業已發現的標記上,以及從這些標記所推論出來的理論上,業已證實無疑。其實,這從天主啟示的泉源中,既一無所有,我們就不得不在這事上,倍加謹慎,不可輕率盲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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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7    |
標題 | 實證科學應用於宗教方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幾時論及其他臆測的意見,即論及他們所說的,「人類多元」(polygenismus)主義,那時,教會的子女,絕不可享受(附和)這一種(意見)的自由。因為信友,不能抱有這種主張:即如他們所肯定的:在亞當之後,在這地球上,還有真的,不從人類所共有的原祖亞當出生的人類存在,或是說:亞當是指一群原祖父母的集團。因為這種說法,總是無法顯示:它如何與啟示泉源的真理,以及教會訓導層對原罪所講的道理相配合,蓋原罪出自原祖亞當一人所犯的罪,而由生育,遺傳到眾人身上,而為寓於每一個人內的「專有物」(proprium)。(參閱:羅五12-19)(*1511-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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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8    |
標題 | 實證科學應用於宗教方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正如在生物學與人類學上,同樣,也在歷史學上,都有人膽敢越出教會所規定的界線與防線(Cautela)。尤令人惋惜的是:那些袒護者,冒昧地把宗座聖經顧問團在不久以前為保護自己的案件所寫於巴黎總主教的書信,(*3862ss),作為更自由地注解舊約史書的理由。事實上,這封書信明示:創世紀的前十一章[五七七],雖與歷史性的著述方式,那與那些第一流的希臘或拉丁史家所用於寫作方式,並不天衣無縫地吻合,但在某些意義下,解經者對有關歷史一類的事,還該作更進一步的探討和斷定;而且這十一章聖經,雖以簡明的語句,以寓言化,適合於粗俗人容易了解的語句所構成,但它們,不僅敘述了為我們永遠得救依據的主要真理,而且也描寫了人類的以及(天主)選民的原始的民間故事。但若它們(即這十一章聖經)取材於一些古代的民間傳說─(民間故事)─這固然是可以承認的事─那麼,我們永遠不該忘記:聖經的所有作者,必定受到天主的靈感助佑,好使他們在選擇和評判這些文獻上,不會發生任何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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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899    |
標題 | 實證科學應用於宗教方面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人類通牒--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十二日(Humani generis) |
內容 | 但這些取自民間故事的文獻,一旦被(聖經作者)收納在聖經裡,它們便不該被視為神話,或其他之類的小說;因為這些神話或小說是出自人們的幻想,而不是出自人類對真理的,真誠研究的成果。這在舊約上,也在新約上,都明白顯示:我們該說,我們的聖經作者,曾明明地採用古代世俗人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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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人類通牒 3875-3899 |
編號 | 3900    |
標題 | “聖母蒙召升天”被宣斷為信理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廣賜恩寵的天主宗座典章--公元一九五0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七六七] 諸凡聖教父們與神學家們的種種證據與主張,都以聖經最後依據為基礎。誠然,聖經所呈現於我們眼前的是:聖瑪利亞天主之母,與其聖子——(基督)——緊緊結合,常常同甘同苦,永不分離。職是之故,那懷孕基督,誕生基督,以己乳哺養基督,以雙臂摟抱基督,以胸懷擁抱基督的(聖童貞瑪利亞),在此生之後,她的聖靈魂,固不與基督分離,但若她的聖肉身,竟與基督分離,那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既然,我們的贖主,是瑪利亞的兒子,是神律最完善的遵守者,祂完全不能不在尊敬永生之父外,還尊敬祂的至愛的母親—瑪利亞。況且,基督既然能夠以如此大的榮耀,尊敬自己的母親,使她在墓中的聖肉身,不受腐臭,那麼,我們就該相信:祂在事實上,真的這樣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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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十二世在頒發本典章之同日,向羅馬向全世界人民,莊重地宣告貞母瑪利蒙召升天的信理。這個信理的定斷,是依據各方無數的請求書﹔良十三世,曾命人把所有的請求書收藏檔案室﹔後來又收藏了不少神學家的請願書。其中最早的請求書,是在一八六三年十二月廿七日,由西班牙國王后依撒伯爾二世,受到她的神師安多尼.克來肋總主教(Archiep. Atonius M. Claret)——即克來肋會的聖祖——的鼓勵,上呈於教宗第九世。在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裡,曾有二○四位教長提議:聖母蒙召升天,應被宣佈為信理。後即寂靜下來,直至二十世初期,即自一九二一至一九三七年之間,再度活躍起來。加德.德.穆斯,曾對這許多請願書(一八六三至一九四一)作有系統的研究,使人一覽無遺。(Guil. Hentrich)- R. Gualter de Moos ),論聖母蒙召升天,當被宣斷為信理的請願書,全書共二冊(Vat. 1942)。之後,比約十二世於一九四六年五月一日致函於普世主教,請他們對此表明自己的主張。(AAS 42 [1950] 782 s) Ed:AAD 42(1950) 767 ss. *參看3900-3904 |
編號 | 3901    |
標題 | “聖母蒙召升天”被宣斷為信理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廣賜恩寵的天主宗座典章--公元一九五0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但最令人念念不忘的是:聖教父們,從第二世紀起,便把貞母瑪利亞,看作新厄娃,她雖隸屬於新亞當—(基督),但在攻打地獄仇魔的戰鬥中,和基督緊緊地團結一致,無時或間,正如太古福音(創3/15)所預象徵的,將來基督對罪惡與死亡的戰鬥,必得圓滿無比的勝利。其實死亡與罪惡,在外邦宗徒的書信中,常連緊在一起。[羅5-6﹔格前15/21-26; 54-57]故此,正如基督的光榮升天,是基督(一生)的主要部份,也是最後勝利的記功碑;同樣,真福貞女(瑪利亞)與其(聖)子的共同戰鬥,也該以貞女肉體受到“光榮”(Glorificatio)為結尾;誠如同一宗徒所說的:「幾時…這可死的,穿上了不可死的,那時就要應驗那經上所記載的這句話:“在勝利中,死亡被吞滅了”」(格前十五—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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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十二世在頒發本典章之同日,向羅馬向全世界人民,莊重地宣告貞母瑪利蒙召升天的信理。這個信理的定斷,是依據各方無數的請求書﹔良十三世,曾命人把所有的請求書收藏檔案室﹔後來又收藏了不少神學家的請願書。其中最早的請求書,是在一八六三年十二月廿七日,由西班牙國王后依撒伯爾二世,受到她的神師安多尼.克來肋總主教(Archiep. Atonius M. Claret)——即克來肋會的聖祖——的鼓勵,上呈於教宗第九世。在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裡,曾有二○四位教長提議:聖母蒙召升天,應被宣佈為信理。後即寂靜下來,直至二十世初期,即自一九二一至一九三七年之間,再度活躍起來。加德.德.穆斯,曾對這許多請願書(一八六三至一九四一)作有系統的研究,使人一覽無遺。(Guil. Hentrich)- R. Gualter de Moos ),論聖母蒙召升天,當被宣斷為信理的請願書,全書共二冊(Vat. 1942)。之後,比約十二世於一九四六年五月一日致函於普世主教,請他們對此表明自己的主張。(AAS 42 [1950] 782 s) Ed:AAD 42(1950) 767 ss. *參看3900-3904 |
編號 | 3902    |
標題 | “聖母蒙召升天”被宣斷為信理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廣賜恩寵的天主宗座典章--公元一九五0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為此,偉大的天主之母,因著(天父)從永遠預定的“同一決定的”[Pius IX, “Ineffabilis Deus, 8-Dec· 1854 ,要以奧妙的方式,和耶穌基督結合在一起,故她始孕無玷,雖為天主的母親,卻仍是極完整的貞女,而為天主贖世主的慷慨伴侶 ﹔她既對罪惡及其後果,獲得圓滿的勝利,就在最後她榮獲一切特恩的最高冠冕,不受墓中腐朽之恩 ﹔並像自己的兒子—(基督)— 一樣先戰勝了死亡,然後她的肉身與靈魂 ,一起受到提拔,升至天國無上的榮耀去 ,在自己兒子(基督)的右邊,作萬世君王[弟前一 , 17 ]的永生(不死的)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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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十二世在頒發本典章之同日,向羅馬向全世界人民,莊重地宣告貞母瑪利蒙召升天的信理。這個信理的定斷,是依據各方無數的請求書﹔良十三世,曾命人把所有的請求書收藏檔案室﹔後來又收藏了不少神學家的請願書。其中最早的請求書,是在一八六三年十二月廿七日,由西班牙國王后依撒伯爾二世,受到她的神師安多尼.克來肋總主教(Archiep. Atonius M. Claret)——即克來肋會的聖祖——的鼓勵,上呈於教宗第九世。在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裡,曾有二○四位教長提議:聖母蒙召升天,應被宣佈為信理。後即寂靜下來,直至二十世初期,即自一九二一至一九三七年之間,再度活躍起來。加德.德.穆斯,曾對這許多請願書(一八六三至一九四一)作有系統的研究,使人一覽無遺。(Guil. Hentrich)- R. Gualter de Moos ),論聖母蒙召升天,當被宣斷為信理的請願書,全書共二冊(Vat. 1942)。之後,比約十二世於一九四六年五月一日致函於普世主教,請他們對此表明自己的主張。(AAS 42 [1950] 782 s) Ed:AAD 42(1950) 767 ss. *參看3900-3904 |
編號 | 3903    |
標題 | “聖母蒙召升天”被宣斷為信理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廣賜恩寵的天主宗座典章--公元一九五0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七七○] 故此,……為了那賜予貞女瑪利亞特恩的全能天主的榮耀,為了祂的聖子——萬世的(永生)不死的君王,戰勝罪與死亡的勝利者的尊榮,為了那同一聖子的偉大母親的榮耀,以及我們的權威,我們發表,宣佈並斷定這是天主啟示的信理,即:無玷卒世童貞瑪利亞、天主的母親,一結束了塵世生活,她的肉身與靈魂便一同被提升到天國的榮耀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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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十二世在頒發本典章之同日,向羅馬向全世界人民,莊重地宣告貞母瑪利蒙召升天的信理。這個信理的定斷,是依據各方無數的請求書﹔良十三世,曾命人把所有的請求書收藏檔案室﹔後來又收藏了不少神學家的請願書。其中最早的請求書,是在一八六三年十二月廿七日,由西班牙國王后依撒伯爾二世,受到她的神師安多尼.克來肋總主教(Archiep. Atonius M. Claret)——即克來肋會的聖祖——的鼓勵,上呈於教宗第九世。在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裡,曾有二○四位教長提議:聖母蒙召升天,應被宣佈為信理。後即寂靜下來,直至二十世初期,即自一九二一至一九三七年之間,再度活躍起來。加德.德.穆斯,曾對這許多請願書(一八六三至一九四一)作有系統的研究,使人一覽無遺。(Guil. Hentrich)- R. Gualter de Moos ),論聖母蒙召升天,當被宣斷為信理的請願書,全書共二冊(Vat. 1942)。之後,比約十二世於一九四六年五月一日致函於普世主教,請他們對此表明自己的主張。(AAS 42 [1950] 782 s) Ed:AAD 42(1950) 767 ss. *參看3900-3904 |
編號 | 3904    |
標題 | “聖母蒙召升天”被宣斷為信理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廣賜恩寵的天主宗座典章--公元一九五0年十一月一日 |
內容 | 職是之故。誰若故意膽敢否認——願天主不許發生這樣的事——或懷疑我們所定斷的(信理),那麼,他要知道︰他已完全背棄了天主公教的信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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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比約十二世在頒發本典章之同日,向羅馬向全世界人民,莊重地宣告貞母瑪利蒙召升天的信理。這個信理的定斷,是依據各方無數的請求書﹔良十三世,曾命人把所有的請求書收藏檔案室﹔後來又收藏了不少神學家的請願書。其中最早的請求書,是在一八六三年十二月廿七日,由西班牙國王后依撒伯爾二世,受到她的神師安多尼.克來肋總主教(Archiep. Atonius M. Claret)——即克來肋會的聖祖——的鼓勵,上呈於教宗第九世。在第一屆梵蒂岡大公會議裡,曾有二○四位教長提議:聖母蒙召升天,應被宣佈為信理。後即寂靜下來,直至二十世初期,即自一九二一至一九三七年之間,再度活躍起來。加德.德.穆斯,曾對這許多請願書(一八六三至一九四一)作有系統的研究,使人一覽無遺。(Guil. Hentrich)- R. Gualter de Moos ),論聖母蒙召升天,當被宣斷為信理的請願書,全書共二冊(Vat. 1942)。之後,比約十二世於一九四六年五月一日致函於普世主教,請他們對此表明自己的主張。(AAS 42 [1950] 782 s) Ed:AAD 42(1950) 767 ss. *參看3900-3904 |
編號 | 3905    |
標題 | 論基督人性的性質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永遠的君王通牒--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Litt. ency. Sempiternus Rex) |
內容 | 雖然(我們)並不禁止人,對基督的人性 ,也從心理與理智的角度,去作深一層的研究工作,但在這樣艱辛的研究中,未免有些人,軼出了古人的明訓,企圖利用加千陶大公會議的權威與定斷,來支持自己的立場(劬勞) ,以發表自己的新見解。這些人,把基督人性,陷於這樣的處境,這樣的情況,使它(看起來),可以被視為一個獨立自主的自立體,而像不在聖言的位格內存在。可是加千陶大公會議,完全符合厄弗所會議,清清楚楚地肯定︰我們贖主的兩個性體(即天主與人性),“合成一個位格,一個自立體(Substantia)” ﹔並禁止︰在基督內,放著二個“個別體”,(individua)竟使一個“被攝取的人”(homo assumptus),完全具有自主之權的人,被安置於“聖言”左右,(那豈有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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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頒發本通牒的機會,是舉行加千陶(Chalcedonensis)大公會議後第十五世紀大慶。Ed ︰AAS 43 (1951) 638 |
編號 | 3907    |
標題 | 論有限度的擁抱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警告--公元一九五二年六月卅日 |
內容 | [宗座注意到︰有不少作家﹔他們討論夫婦之間的(性)生活,聒然無恥,到處公開地,無微不致地講﹔此外,還有一些人,竟把夫妻之間的,所謂“有限度的擁抱(性交)”(amplexus reservatus),加以描寫,頌揚和鼓勵。 聖職部職責所在,對如此要的,有關婚姻的神聖與靈魂的得救的大事,奉教宗十二世命,嚴重地警告所有上述的作家們,立即停止這樣的行徑(作風)...... 可是司鐸們在照管人靈,指導良心的事上,總不要自動地問及這事,也總不要被問及此事後,就這樣假定說,這從信友的律法方面,好像沒有什麼,相反“有限度擁抱”的禁令。 |
編號 | 3908    |
標題 | 論殊福童貞瑪利亞的救贖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閃爍的冠冕通牒--公元一九五三年九月八日(Litt. ency Fulgens corona) |
內容 | 毫無疑問的,天主在過去,在現在,常以最熾熱最甜蜜的愛情,愛祂獨生子的母親—(瑪利亞)﹔要是我們思索到這種愛情,那麼,我們祇憑這個理由,也怎能不想︰瑪利亞即使在瞬息之間,也不能為罪所玷污而缺去天主的恩寵?一定的,天主能夠,看著贖主功績的份上,恩賜她那個非常榮耀的特恩﹔因此,我們連想都不能想︰天主(在事實上),不曾這樣做。既然,贖主的母親,理宜如此(清白無罪地)存在,那麼,天主一定要竭盡所能,賜她如此存在。可是,假設她帶有遺傳下來的原罪,即使祇在受孕的一瞬之間,她也算曾為撒殫(惡魔)的奴隸,那為贖主之母,(完全)是不相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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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通牒之頒發,是為宣佈”瑪利亞年”(ANNUM MARIANUM),以慶祝“聖母無原罪”被定斷為信理一百週年大慶。Ed ︰AAS 45(1953)58/s *參看3908-3910 |
編號 | 3909    |
標題 | 論殊福童貞瑪利亞的救贖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閃爍的冠冕通牒--公元一九五三年九月八日(Litt. ency Fulgens corona) |
內容 | 也不能因此而說︰基督的救贖工程,受到貶值,好像沒有普及到亞當每一個子孫身上,因而從這天主贖主的使命與地位上,(好像)有所減損而有所剝奪。其實,我們如果把這個事,作深入的研究,用心的察看,那麼,我們便容易看到︰主基督,曾以最完美的方式,真實地救贖了自己的母親,因為天主,就是看在祂的功績份上,預先保全她,使她不受遺傳下來的任何罪污。為此緣故,耶穌基督的無限地位,以及祂的救贖工程的普遍使命,非但不因這個道理而受到貶損,反而因此而大大增高至巔峰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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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通牒之頒發,是為宣佈”瑪利亞年”(ANNUM MARIANUM),以慶祝“聖母無原罪”被定斷為信理一百週年大慶。Ed ︰AAS 45(1953)58/s *參看3908-3910 |
編號 | 3910    |
標題 | 論殊福童貞瑪利亞的救贖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閃爍的冠冕通牒--公元一九五三年九月八日(Litt. ency Fulgens corona) |
內容 | 為此,非公教人士,以及不少新派學者,也不該為了這個緣故,指責我們,駁斥我們對天主貞母的孝愛,好像我們因孝愛聖母而對一個天主,對耶穌基督的應有敬禮,而有所減損。相反的,凡我們對天上慈母的尊敬,有所表示,那一定是歸她兒子的光榮,這不僅是因為所有的恩寵,即使是卓越的,也無一不從聖子那裡來的,而且還有一個理由,即︰“父親是兒女的光榮”(箴十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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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本通牒之頒發,是為宣佈”瑪利亞年”(ANNUM MARIANUM),以慶祝“聖母無原罪”被定斷為信理一百週年大慶。Ed ︰AAS 45(1953)58/s *參看3908-3910 |
編號 | 3911    |
標題 | 論結婚與守貞的高貴性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童貞通牒--公元一九五四年三月廿五日(Litt. ency Sacra Virginitas) |
內容 | 但我們曾以沉痛的心情,責斥了最近一些人的主張,他們竟至如此地步,說︰婚姻是一種足以保衛人性自然的增進,及其應有的完成。(參閱︰比約十二世。向女修會首長的訓詞—15-1X-1952-A AS 44(1952)824)。事實上這些人肯定︰從婚配聖事本身所得的天主恩寵,使婚姻的享用,成為聖潔的工具,因此夫妻二人的心靈,較諸守貞的人,更有效地和天主結會,況且,信友們的婚姻是聖事,而“守貞”卻不是聖事。但我們宣佈︰這種主張不僅是錯誤的,而且還是有害的。固然,這件(婚姻)聖事賦予夫妻恩寵,使他們聖善地盡好夫妻的職責,的確,婚配聖事,鞏固了夫妻鎖鏈,使他們彼此連繫在一起,但婚配聖事的建立,不是為使婚姻的享受,好像變成工具,使夫妻的心靈,因此而更適合於愛慕天主而與天主本身,結合在一起(參閱*3838)。相反的,保祿宗徒不是籲請夫妻暫時節制自己,不要享用婚姻的權利,以便專心祈禱(參閱:格前 七,5)嗎?他之所以這樣呼籲,不是因為這樣的節制,使心靈更自由地去向天主祈禱,專務天上的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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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11-3912 |
編號 | 3912    |
標題 | 論結婚與守貞的高貴性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童貞通牒--公元一九五四年三月廿五日(Litt. ency Sacra Virginitas) |
內容 | 最後,這也不能說—(如有些人這樣做的)—那在信友婚姻中的夫妻“互助”(教會法典 can. 1013 S1) —較諸他們所謂的“孤獨無偶”(Solitudo) —即較諸貞女芳心的孤獨—與獨身者的孤獨,更使人完善地修成聖德,因為,所有守身如玉的人們,雖然棄絕了這類人性的情愛,但不能因此而肯定︰他們因著這種自制而使他們自己的人格,好像有所減損,或有所剝奪。原來,他們從天上恩賜的賦予者那裡,領受了天上恩寵,當然,較諸夫妻彼此的“互助”,奚啻霄壤之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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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11-3912 |
編號 | 3913    |
標題 | 論瑪利亞的王后地位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向天上王后通牒--公元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一日(Litt. ency Ad Coeli Reginam) |
內容 | [六三三] …無疑的……瑪利亞之所以獲得這個王后地位…主要地是因為她是天主的母親。聖經關於貞女(瑪利亞)所懷孕的兒子,這樣記載,說:她將是偉大的,並被稱為至高者的兒子,上主天主,要把祂祖先達味的御座賜給祂,祂要為王統治雅各伯家,直至永遠,祂的王權沒有終結(路一,32-33),因此,瑪利亞得被稱為「主的母親」(路一,43),因此瑪利亞容易使人了解:她是王后,因為由她所生的兒子—(基督),一受孕,便因祂的人性與天主聖言成一位的緣故,成為君王,即以祂的人性而論,祂也是君王,也是萬物的主宰。所以,聖若望達瑪瑟諾(S. Jo.Damascenus)說得很對,他說:「當造物主的母親存在時,她便真的成為一切受造之物的女主人」(Jo. Damasc. De fide orth. IV,c,14 PG. 94, 1158 Bs);同樣,我們可以肯定:那第一個,以天上的口舌,報告瑪利亞的王后使命者,就是總領天使嘉俾額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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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藉此通牒,建立“天地元后”慶日。 *參看3913-3917 |
編號 | 3914    |
標題 | 論瑪利亞的王后地位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向天上王后通牒--公元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一日(Litt. ency Ad Coeli Reginam) |
內容 | 可是,至福童貞瑪利亞之所以應被稱為王后,不僅因為她是天主的母親,而且,也因為她,由於天主的旨意,在使我們得救的工程上,她曾表演她卓越的角色。 “基督在我們身上的出命權利,不但是天生的而且還是後天的,即從祂救贖工程所獲得的。我們還有什麼,較諸想到這個恩寵,更為悅樂,更為甜蜜呢?"…[*3676]。而至福童貞瑪利亞,在完成這件救贖工程上,卻完全與基督緊緊結合,無時或間…事實上“正如,基督,因為救贖了我們,所以祂以特殊的方式,成為我們,我們的君王;同樣,真福瑪利亞,也是如此,她因她以特殊的方式,參與了救贖我們的工程,同時,她不但供應了她自己的「自立體」(substartia[一(指以自己的卵,使基督成孕為人),並自願為我們把祂奉獻(於天父),特別為我們的得救,切望、祈求、操心”,[Franc. Suarez. S.J. Comment. et disput. in III partem D. Thomae, disp. XXII sect.2. (ed. C. Berton, 19 [Pa. 1877]327 a)](而成為我們的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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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藉此通牒,建立“天地元后”慶日。 *參看3913-3917 |
編號 | 3915    |
標題 | 論瑪利亞的王后地位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向天上王后通牒--公元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一日(Litt. ency Ad Coeli Reginam) |
內容 | 從這種理由所獲的結論是:如果瑪利亞,在從事救靈的工程上,由於天主的旨意,曾與救之主本身-耶穌基督合作,並在某種相似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說),這正如原祖厄娃,曾和死亡之主-亞當合作,而使我們得救的工程,按著一種“再造”(Recapitiulatio)[見:Irenaeus, Adv. haereses, V. 19, n. 1. (ed. W.W. Harvey, 2[Cb E. 1857]375/PG. 7, 1175B)]的方式達成,而人類呢,正如因貞女-(原祖厄娃)-而獲致死亡,同樣,也因貞女-(瑪利亞)-而獲得救援。此外,我們同樣還可以說:這位至榮耀的主母,所以成為基督的愛母,是“使她有份於救贖人類的工程”[Pius IX, Ep. “Auspicatus profecto”(AAS 25 [1933]80);再者,如果真真實實”她就是那一位,沒有本罪,沒有原罪,常常緊緊地,與其聖子結合著,在加爾瓦略山上好像新的厄娃,為亞當的一切子孫,把她自己的愛子,連同她做母親的名份,及其母愛的犧牲(精神),一起奉獻於永生之父,以憐憫人類的罪惡”[見:比約十二世的奧體通牒,AAS 35 (1943)247 ],那麼,毫無疑問的,從此可以結論說:正如基督,新亞當,不但因為祂是天主的兒子,而且,還因為祂是我們的救贖主,所以,祂應該被稱為君王;相仿的,即以類比的方式,我們可以說:至福童貞(瑪利亞),是我們的王后;這不祇因為祂是天主之母,還因為她,好像新厄娃,曾與新亞當(基督)合作的緣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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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藉此通牒,建立“天地元后”慶日。 *參看3913-3917 |
編號 | 3916    |
標題 | 論瑪利亞的王后地位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向天上王后通牒--公元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一日(Litt. ency Ad Coeli Reginam) |
內容 | 是的,同一個耶穌基督,是天主也是人,是圓滿無缺的,固有的,絕對意義的君王。但瑪利亞亦是(女王);雖然,她是有限度的、類比的,因為她是天主基督的母親,有份於救主贖世的工程,並在基督與仇敵交戰中,在其克服諸仇而凱旋勝利中,曾和基督一起,而得分享祂君王的尊榮。事實上由於她和基督的結合,她便獲得那超越一切受造之物的尊榮和地位;由於她和基督的結合,她便獲得分施救主君王的恩寵權能,最後,由於她和基督母子性的結合,她在聖子及聖父面前的「中保」效力,永遠不會減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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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藉此通牒,建立“天地元后”慶日。 *參看3913-3917 |
編號 | 3917    |
標題 | 論瑪利亞的王后地位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向天上王后通牒--公元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一日(Litt. ency Ad Coeli Reginam) |
內容 | 所以,無疑的,至聖瑪利亞的地位,超越所有受造之物之上,而她在一切受造物中,除了自己的兒子外,獨佔首位。…[六三六]為了明瞭天主之母,超越一切受造物的高貴地位起見,我們要想想:天主聖母,在祂受孕的一剎那,便已滿被恩寵,超越諸聖所得恩寵的總和。… 此外,真福童貞(瑪利亞),不但在基督之下,獲得極度的高貴和尊榮,而且也可名正言順地說,她對她的兒子,我們的救贖主,所有王於人的理智,王於人的意志的王權,也有份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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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藉此通牒,建立“天地元后”慶日。 *參看3913-3917 |
編號 | 3918    |
標題 |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
內容 | 為了相反那在教會中所傳授的倫理道理及其應用起見,…有人開始散播一列系的,為一般人所稱的“倫理處境倫理(學說)”…附和這種倫理學說的作家,主張:人做事的最後決定性的標準,不是客觀的正直秩序,由性律所定,亦從性律所確知的秩序,而是每人個別理智的最親密的判斷和光亮;人即藉此,在他實際處境中得知:他該做什麼。所以,人之最後決定,按他們的主張,不是客觀的倫理,不是客觀律法,被人考慮了,同時也衡量了各種個別處境之後,按著明智的方針,應用到個別的事上,一如一些重要(倫理)作家所教授的,而是一種真接的,內在的光亮和判斷。這種判斷,至少在許多事上,最後不是客觀的在人以外所立定的,而不屬於他主觀想法的標準;這種判斷,既不應該,又不可能依照它的客觀的正直性和真理來予以衡量;故由人自己衡量,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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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18-3921 |
編號 | 3919    |
標題 |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
內容 | 依這些作家的意見,傳統的人性觀念,不夠應用,故該求救於“存在”(Existentis)人性的觀念;而這種觀念,大體而論,沒有絕對的客觀價值;它祇有相對的價值,所以它是可以變更的。也許那少數有關形而上的(Metaphysica)-絕對[一四五]而不可變的-人性的要素與原質不在此例。那傳統的“性律”(lex natural)觀念,是屬於這同一種的,祇有相對價值的觀念。而那大多數的,今日人們所認為是屬於“性律”的絕對的(原則),照他們的意見,是依據…他們所說的存在人性的觀念;所以這些原則,無非是相對的,可以變更的,而且常能應用於一切處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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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18-3921 |
編號 | 3920    |
標題 |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
內容 | 他們依據這些原則,以及由這些原則所得的結論,說……人各按各的良心做事,不是特別依據客觀的律法,而是在個人內心的直接光照之下,依據個人的直覺(直觀)(intuitio personalis),判斷:他在目前的處境中,該做什麼;這樣,他可免去,或容易脫離許多倫理上無法解決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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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18-3921 |
編號 | 3921    |
標題 | 論處境倫理(De ethica Situationis)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訓示──公元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
內容 | 在這種處境倫理裡(Ethicae situationis)的學說中,有許多主張,相反真理,相反健全理智的“呼聲”(dictamen),那是出自相對主義與現代主義的「產物」,而與自古相傳的公教道理,完全背道而馳。[所以,我們禁止人擁護這種謬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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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18-3921 |
編號 | 3922    |
標題 | 論耶穌聖心敬禮的動機與基礎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汲水通牒──公元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Haurietis Aquas) |
內容 | [三一六] [為什麼教會以最崇高的敬禮(cultus latriae),來敬禮耶穌至聖之心呢?]-這有兩個原因:第一、根據我們所知的這個原則,即:耶穌基督的心,既是人性最高貴的部份,自也屬於祂聖身的肢體,自亦與天主第二位聖言,合成一個位格;所以,它理應受到那教會用以欽崇天主聖子的同一的崇高敬禮。……第二、由於耶穌基督的心,理應特殊地受到最崇高的敬禮,[故教宗良十三世在他“聖年”(Annum sacrum, 25-V-1899)文告中指出]:“在聖心裏:含有那感動我們還愛祂的標記以及耶穌基督無限仁愛的深刻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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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22-3926 |
編號 | 3923    |
標題 | 論耶穌聖心敬禮的動機與基礎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汲水通牒──公元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Haurietis Aquas) |
內容 | [三二三] 事實上,耶穌基督真具有個別的、完整的、美善的,為至潔童貞瑪利亞,因聖神的德能所懷孕的,而與天主(聖言)合成一位的人性。所以,那與天主聖言合在一起的人性,什麼也不缺少。祂所居的人性,不拘是屬於心靈的或是肉體的,都是完全的,絲毫沒有減少,也絲毫沒有變更。換言之,衪具有理智和意志,以及其他一切內在和外在的認識事理的機能,同樣,也具有感官的慾望,以及其他一切的自然衝動…[這裏印證了許多文獻*293,301,355 茲從略]。 為此,毫無疑問的,耶穌基督既具備真的人體,具備人體特殊性中最優越的特性--愛情--,那麼,祂自然也像我們一樣,具有一顆肉體的心;這原是人體中最高貴的一部份;如果沒有它,那就不可能具有人性應具的情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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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22-3926 |
編號 | 3924    |
標題 | 論耶穌聖心敬禮的動機與基礎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汲水通牒──公元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Haurietis Aquas) |
內容 | 職是之故,這顆聖言成為血肉的心,理應被視為贖世主-(基督)-不斷地熱愛永遠之父,熱愛普世人類的主要的愛情標記和象徵。換言之,這顆聖心,是祂-基督-和聖父及聖神所共有的"神愛"的標記;但這種神愛標記只在那成為血肉的聖言內,藉著那脆弱有死的肉身,顯示予我們…此外,耶穌聖心,還是祂靈魂熾愛的標記;而這個被注於祂心靈內的熾愛,便洋溢於基督人性的意志內,而祂的行為,便為雙重的極完善的知識所光照所引導。這就是(聖多瑪斯所說的)有福的,天賦的或被注入的知識(Scientia leata et indita vel infusa, Summa theol. th. III, q. 9. a. 1. 3 ( ed. Leon. 11, 142)。 最後,-這是更自然更直接的說法--即:耶穌聖心,也是情感的標記;因為耶穌基督的身體,既由聖神的化工,被形成於童貞瑪利亞的懷中,它自然具有最完善的感官和情感的能力,為其他人體所不能望其項背者。(見:S. Thom. Ag. Sum. theol g. 33a 2-3 g. 46. a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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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22-3926 |
編號 | 3925    |
標題 | 論耶穌聖心敬禮的動機與基礎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汲水通牒──公元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Haurietis Aquas) |
內容 | [三四三]因此,讓我們從那穌基督的內心,及其自然的標記,…舉心向上,不僅去默觀祂所感覺到的愛情,還該循序上升,去思念、去欽崇祂的至高貴的天賦「聖愛」;最後…還去默想,去朝拜那天主聖言成為血肉的愛情;既然,我們相信:基督的天主性與其人性合成一位基督,那麼,我們就能意想到:那在耶穌聖心內的,可以感覺到的愛情,和祂的天主性與人性的雙重愛情,一定密切地結合,至於無以復加的地步。因為,我們不僅該說:這些愛情,一起都在可欽可崇的救主身上,而且它們還是彼此自然連繫在一起;當然,這人性的可感可覺的愛情,隸屬於天主性的愛,也表現了天主性的類比的愛。但我們無意這樣地領悟耶穌聖心,說在聖心內,具有形式的肖像而那受到欽崇的,也是所說的有形式的肖像(imago formalis)或是說,這是一種天主聖愛的完善的絕對的標記,因為天主性的"這個本質"(essentia)絕不可能與任何受造物的肖像相比;但是信友一面恭敬耶穌聖心,一面和教會,一起欽崇這個,當做天主聖愛的標記… 所以,信友必須在如此重要的道理上,要具有偉大的明智,每人在心裏,常要記住那自然標記的真理,那就是:耶穌的肉心,是屬於天主聖言的位格;所以這全部的真理,完全建基在基督之兩性(即天主性與人性),合成一位(天主子)的首要真理上。誰若否認這一個真理,那就……陷於種種錯誤的謬論裏,因為種種謬論,都是相反這一端道理:既在基督身上,只有一個位格,但祂有不同的,完整的兩個性-即天主性與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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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22-3926 |
編號 | 3926    |
標題 | 論瑪利亞的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汲水通牒──公元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Haurietis Aquas) |
內容 | [三五二] 信友們應設法,使敬禮天主之母無玷聖心的敬禮,和耶穌聖心的敬禮,緊緊連繫在一起。因為由於天主的旨意,在實行救贖人類的工程上,至福童貞瑪利亞,既與基督,如膠如漆地結合在一起,使我們的救贖,由於耶穌基督的愛與苦,和祂母親的愛與苦,緊緊合成一起而得以完成,所以基督信徒,即藉瑪利亞,從基督處獲得(超性)生命的基督信徒,理宜在敬禮耶穌至聖之心之後,亦宜以感恩補過的心意,敬禮天上之母的至甘至愛的的聖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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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參看3922-3926 |
編號 | 3928    |
標題 | 論有效的共祭 |
教宗 | 比約十二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訓令--公元一九五七年三月八日 |
內容 | 問題:多位司鐸共祭,若其中祇有一位司鐸,口誦成聖體成聖血經,說:“這是我的身體”和“這是我的血”,而其餘的司鐸嘴裏不唸成聖體成聖血的經,心裏卻明知故意地同意舉祭,而且也表明自己有意思,要唸同樣的經,要做同樣的事,試問:這樣的司鐸所舉行的共祭,是否有效? 答案由教宗於三月十八日親予核定-說:“無效”-因為由於基督所制定:只有口誦成聖體成聖血經文的司鐸,才得有效地舉行彌撒聖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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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對於共祭的詳情,可參閱比約十二世對國際牧靈禮儀會員的訓詞-22-1X-1956-AAS 48(1956) 716s |
編號 | 3930    |
標題 | 論投票選舉事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的覆文--公元一九五九年三月廿五日 |
內容 | 問題:某一些政黨人或某一些候選人,雖然不信仰那相反天主教道理的原則,甚至投名加入天主教會,可是事實上,他們與共產黨人,連合在一起,並以自己的行徑,袒護共產黨人;試問:天主教公民,可否投票,選舉這些政黨或這些候選人呢? 教宗於四月二日核定覆文:按聖職部於一九四九年七月一日所發的訓令(見*3865):「不可以」! |
編號 | 3935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五] 良十三世…首先…指出:無論如何,不能把直接淵源於人格的"勞動"(Labor)視為某種「貨品」。因為大多數人,都靠勞動,猶如唯一根原,藉以獲得他們的衣食和生活費。故勞動的酬報,不得依照商人的慣例,而應依照正義及公平的規律來評定;不然的話,縱使勞資雙方自由訂立了勞工契約,也是嚴重地違反正義的。[cf. *3270]。 再者,財產私有權,乃至擁有生產作業的權利,是由本性賦予每人的;國家決不得取消之。但因私產權含有為社會服務的天職,故擁有私產者,不應僅為一己的利益,必須也為他人利益而予以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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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36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至於國家(政府),其目的既在為大眾謀求現世公共利益,故無論如何不能忽視人民的經濟問題,而應迎合時機,現場督促,使能生產豐原的物質;而-「物資的應用,為修德也是必需的」-(S. Thomas Aq. De regimine principum, 1, 15)-同時,又應維護全體人民,尤其是弱小者,如:工人,婦女,兒童的權利。政府也絕不得推卸設法改善勞工生活的責任。 為此,政府應注意,使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工契約,符合正義及公平標準,使工人無論在什麼地區工作,他們的人格尊嚴,在肉體與精神兩方面,都不致受到損害。對這一切良十三世在其通牒內,臚列著有關人類社會生活的正義及真理的至高原則。這些原則,先後為現代各國所引用,來訂定法律。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一世,在其"四十年"通牒中宣稱:這些原則為訂立並推進一個法學新部門,即所謂"勞工法",具有極大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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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37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在這通牒裡,教宗還肯定工人,不獨有天賦權利,加入由工人單獨組成,或由勞資雙方共同組成的社團,以及改組社團,使之適合於他們所認為,對其職業更為相宜的形式,而且工人一無例外地有權利在上述範圍內,自由自動地採取為他們有利的活動。 最後,工人和雇主,在相互關係上的作風上,應合於人類團結及信友(基督徒)的愛德標準。因為自由主義者所宣傳的無限制的自由競爭,和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階級鬥爭,都是完全違反天主教教義和人類本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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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38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七] [教宗比約十一世在他的"四○年"通牒裡]宣稱:教會對嚴重的社會問題,貢獻特殊的努力,以盡量解除整個人類社會的困惑,乃是教會的權利與任務。他除了對良十三世通牒所提示的,適合時代環境的原則和訓誡,加以強調之外,又乘機對人們,乃至公人士所懷疑的若干原則,加以解釋;同時也指出,應如何將那些原則和訓誡,拍合在業已改變了的時代情形上去。 [四○八] 當時有些人所懷疑的是:信友對私產權,對工人薪金並對業已緩和了的社會主義,應有什麼想法。 對第一疑問,我人前任教宗重新聲明:私產權是由人性產生的;這私產權含有社會性並給那擁有私產者,帶來了社會性的任務。 對第二疑問,因為有些人以為工資制度,根本是不公道的,故比約十一世,一方面責斥他們謬論,而在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工資的訂定,何以往往不合人道,不合正義(的原因);同時,為使工資不違反正義和公道起見,特將人們應循的方式和條件,詳細加以陳述。 對於這一類的問題,我人的前任教宗,曾明明指示,在目前的情況下,使勞工契約在某種程度內,為社團契約所調節,是頗為有益的。那便是讓「工人與職員,成為股東和經理的夥伴,或分得一分盈利」(四零年通牒,AAS.23(1931)199;*3733) 比約十一世曾強調說:「若把勞動的社會性及個人性置諸腦後,便不能公道地衡量其價值,也不能予以公平的報酬了」(同上,二零零)。這項指示,無論在理論上或實際上,應十分重視之。因此,調整工人報酬時,正義要求人們,除了工人本身及其家庭的需要以外,還須顧及工人工作以內的生產機構的情形,以及其它有關“各種公共的經濟利益”(同上,二零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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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39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最後,教宗聲明]:共產主義與天主教的主張,根本是相反的,至於社會主義,雖然他們的主張,比較溫和,但信友萬不能予以贊同。因為,首先他們將社會生活,完全局限於這暫時的世界,並認為社會生活的目標,祇是為求現世的舒適而已;其次,他們為人類的社會生活,只以增進財富為宗旨。這種思想,將使人類自由,大為削弱,而使社會的,尤其是國家的權利,失掉其真正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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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0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比約十一世很了解:自良十三世頒發「新事」通牒後四十年來,時代和局勢所有根本的轉變。這從自由競爭一事看去,尤其顯明。因為自由競爭所有一種內在的自然力量以及自由競爭的這種政策,幾乎趨於“自殺”地步。這不獨使大量財富,且使由大量財富所產生的財富,一無節制的權力,被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而且,「他們往往不是主人,只是資金的管理者與調度者,他們便藉此資金,為所欲為」(“四十年”通牒,210s) 教宗更深切地理會到:「經濟壟斷代替了自由競爭;無拘無束的獨佔野心,繼承了私利的貪慾;整個經濟變成了非常粗野、無情、殘忍的局面」(同上211)致使國家權力,也必須為富有者的利益而服務。何況他們憑著財富,多少還可以號令其它國家。 為了適當地防堵這種趨勢,教宗曾提示了重要原則:即經濟制度,應該回返到道德生活的正軌。同時,個人的團體的利益,又該與全人類的利益調節。依照我人前任的訓誡,首要的是恢復社會秩序,組織經濟和職業的小型團體,而這些團體,應該是自主的,國家不得濫用權力去干擾它們。但政府當局,應滿全自己的職責,不得輕忽大眾的利益。最後,如果這與全人類有關的社會問題,則各國對各民族的經濟利益,應該攜手合作,彼此商討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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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1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比約十一世的通牒特有的理論,主要的,可分為兩大端:(一)無論是個人的或是團體的利益,也不管是無約束的自由競爭,或是豪富的經濟壟斷,更不管是國家所奢望的榮譽或稱霸的野心,以及其它類似的企圖,都絕對不能被人視作經濟事業的至高法律。(相反地)任何經濟事業,必須以正義和仁愛為管理的原則,為制定社會事務的主要法令。 (二)我人認為“四十年”通牒的特點是:替在各國內部在國際之間,以實行正義為目標而建立的公私機構,制定了一套法律,使從事經濟業者,依據這法律,將自己的利益與大眾公共利益,適當地協調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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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2    |
標題 | 良十三世對社會問題的遺訓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一一]…比約十二世立意乘此機會,更清楚地解釋教會對社會經濟生活所訓示的「三大基本價值,即使用財富勞工及家庭,三者彼此連貫,相輔相成」(Pius XII, Nuntius radio Phonicus, 1-V1-1941,(AAS, 33(1941)198S.) 關於第一點,我人的前任指出:人類維持生活的權利,遠超乎一切有關經濟的其他權利,而且也遠在私產權之上。依據我人前任的指示,私產權固淵源於自然律,但按物主的旨意,決不得妨礙人類維持生活的權利;因為「天主為人人所造的財富,目的是要人人都能按正義和仁愛的原則去享用它們」(同上199)。 論到勞工,比約十二世,重申良十三通牒的內容,聲明人人兼有勞動的義務及權利,因此人人也有權利,自行規定有關勞動的方式。但若他們不願意,或不能自行規定時,「一國家始能介入,並在真正公益所要求的方式及界限內,釐定工作範圍,調整和分配工作」(同上201)。 教宗談及家庭時,全力強調:擁有私產,非常有助捍衛並維持家庭生計,「因為要使家長善盡造物主所指定的責任,照顧全家精神、物質、及宗教各方面的利益,就非有充份的自由不可」(同上202)。因此家庭也享有由原居地遷移到別處的權利。我人前任忠告各國當局,在准許本國人民遷出或接受外國人民移入一事上,「凡能減損或破壞國際間彼此真誠協和的事件,都該絕對予以避免」(同上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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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3    |
標題 | 論互助原則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一三]…在經濟範圍內,首先應該規定的一點是:無論由私人單獨經營,或由私人與他人合夥經營,以謀共同利益的民營企業,應佔優先地位。 然而,為了有效推動財富的增進,導致生活繁榮,並求取民眾公共利益,依照前任教宗們提出的理由,政府與私人合作,也是必要的。 可是,政府的合作是:贊助、鼓勵、調節、補救、和玉成;這是以比約十一世,在“四十年”通牒中所標榜的「輔導原則」為根據的;他說:「猶如由個人的努力和技巧能成功的事,從他們手裡奪過來,交給團體去幹,那是不合理的;同樣,由較小較低的團體能勝任的事,讓給較大較高的團體去作,那也是不公道的;同時,這對正當秩序,也有重大的損害和困擾。這是一條屹立在社會哲學上,極重要的,不可動搖的與不能變更的原則;因為國家的一切行政,因了它的意義和性質,是應該輔導社會機構的每一個肢體的,決不能予以毀壞和湮沒」(四十年通牒,*3738)。 …因此,責在謀求公共利益的政府,在經濟事業上,需要貢獻更廣泛更妥善的合作,務使各種制度,服務、工具、及措施,都適當地符合上述應完成的目標[415]。 然而,國家當局對經濟事業的照顧,雖然範圍較前廣泛,並能涉及團體內部,但決不得縮小私人行事的自由,反而應予放寬,務使每個人的主要權利,得以保全無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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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4    |
標題 |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一九]…我人認為,我人有責任重申忠告:工人的薪金,絕對不得為商人的自由競爭所左右,也不得讓豪富者的專橫來決定。這該絕對遵守正義與公平原則。這原則要求:工人的報酬,應足以度其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並勝任愉快地負擔其家庭的責任。不過為訂立公道的工資,下列數點,也須加以考慮:(一)每人對經濟生產有多大貢獻;(二)工人在其工作的企業機構的營業狀況如何;(三)國家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國家,要想使全國勞工都有工作機會時,有何要求。最後,許多性質不同,幅度不等的國家的公益,有什麼需求。 上述原則,雖然隨時隨地,都可合用,但在個別情形下,該如何運用,卻不能確定地予以規定,除非對財富的多寡,具有相當的估計。因為各民族所有財富的厚薄和性質,各有所不同,而且實際上,真有其不同,甚至在同一國家裡,亦往往因時勢的變遷而有異。 我人以為值此時機,向大家致一忠告,是不會不合時的。現在的特殊需要,是社會進展,應與經濟進展,互相連繫,彼此配合;務使各階層的國民,由於國家財富的增厚,都能獲得均等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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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5    |
標題 |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二零]…此處應被提及的是:目前在許多國家經濟制度下,那些中級、高級的生產機構,所以能大量生產的理由,就因為人們得所有盈利,悉數用以添置或改良機械。關於這點,我人認為,應有所規定,即:生產機構,在這種場合下,應承認工人,尤其是那些工資未能超過最低薪額的工人,有分享盈利的名份。 對於這點,應該三思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一,在其四十年通牒中所發表的訓示:「把勞資合作所獲得的利益,或僅僅歸功於資本,或僅僅歸功於勞力,都是徹底錯誤的;不理對方的功能,自己獨佔(勞資)雙方共有的成果,是非常不公道的」(四十年通牒,意譯本-觀察報:AAS. 23(1931)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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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6    |
標題 | 論公平酬報的準則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事實告訴我們,滿全正義的方式不一;其他的暫予不談,目前為人最渴望的,且似乎是最合時宜的,便是使工人逐漸有份於公司的收入;現在較諸我人前任的教宗時代,更「應該努力,至少在將來,應以公平的一部份盈利,讓與資方,但亦應給勞力的工人們,相當充足的一部份」(同上,198)。 不過我人亦應該注意:公平的工資,應當配合入息來評定,務使國家或整個人類社會的公益,得以顧全,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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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7    |
標題 | 論工人分享盈利的問題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二一]…依照正義原則,不但應該合理的分配由勞動所產生的盈利,而且工作條件,也應該是合理的,因為在人性中,存在著一種需要;即:人在工作時,不但應負起工作的責任,而且,亦應以工作來成全自身。 因此所獲的結論是:如果從事生產的經濟制度或條件,有損於工人的人格尊嚴,或削弱其責任感,或剝奪其自發自動的能力,則這樣的制度,縱然產生極豐厚的利潤,並把利潤分配得符合正義及公平的標準,我人斷言,它也是與正義背道而馳的。 雖然,何種經濟制度,更適合人性尊嚴,何種工作條件,更能適宜地啟發人的責任感,乃是一言難盡的事;但我人前人教宗比約十二世,仍然提示了適切的原則: 「農民、技工、商人等的小型和中型財富,應當加以保護和獎勵,應讓他們參加合作社,以分享大型企業的固有利益。此外,還應設法使勞工契約,至於在某種程度內,由社團契約來加以調節」(Pius XII, Nunt. rad.,1-Sept.1944,AAS 36 (1944)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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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8    |
標題 | 論工人分享盈利的問題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此外,我人…認為:工人在自己公司內,要求參加與管理生產的活動,那是合理的。至於究竟應在何種事件上參與該項活動,則我人以為不可能做出決定性的準則來,最好,看各公司的情形而定…可是,工人在自己公司內,無論其為國營或民營,對公司的管理事宜,有權積極參與,乃是毫無疑問的… [四二四]…[對於這事]比約十二世,清楚地指出:「人人既願過問經濟及社會事業,則他們的事業,便不能完全由他人任意處理」。(教宗向公教廠主…訓詞-S-Oct. 1956, ASS48, 1956, 799ss)重視人性尊嚴的公司,固應保持管理方面必要而有效的統制權,這是無可置疑的;但不能因此而使每天在公司內工作的人,僅讓經理牽著走,只許默默地執行命令,而不准提出建議和經驗,對經理所給自己的指示,完全處於被動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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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49    |
標題 | 論所有權的性質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二七] [現代人的想法]與其擁有財產,更願握有技能;與從資本及資本相連的權利,獲得利潤,更願從工作及與工作相連的權利,獲得進款。這原是非常合乎工作本來的特性,因為工作直接出自人格,應該比身外的財產,更受重視;而財產本質上,祇是工具而已;這實在是人類進步的經驗。 不過這種經濟現狀,卻引起人們的懷疑:莫非教宗們對社經問題所強調的原則,即私產權,乃至擁有可以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的原則,在現代(世界)已失去其效力或減低其價值?! 這種懷疑,毫無根據。私產權和擁有可以產生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是永久有效的。因為這種權利,是蘊含於本性內的。本性告訴我們,私人先國家而存在,國家應指向私人,一如指向其目的一樣。除非人人能自由選擇,並使用為實行其權利所必需的事物,則私人在經濟上自由活動的權利,將不復為人所承認。經驗和歷史指出:如果政府,連私產權也不承認,則私人自由,連在基本事上,也必受到剝奪,或完全到消滅。由此可知,自由的保障和鼓勵,便是私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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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50    |
標題 | 論所有權的性質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就是為了這個緣故,某些經濟政治團體及社會,在從前,一面致力於調和人類社會的自由,和正義,而在另一方面,卻幾乎直至最近,仍然否認人們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但到現在,卻因對社會現狀,有了更豐富的經驗,改正了自己的意見,而其作風,宛如肯定所有權似的。(這裡暗指:西德社會主義而言,13-15 NOV. 1959, Grundsatz – Programm, P15) 我人樂意引用教宗比約十二世,對這個問題所給的指示:「教會所以維護私產權,是為了在社會生活上,建立極其完善的倫理秩序。教會原無意支持社會現狀,好像承認這現狀,是合乎天主旨意似的,更無意袒護豪門鉅富,而忽視貧困者的權利…教會的目的,是要使私有權制,完全合乎天主上智的計劃,和自然法的要求」(見宗座公報,卷36 (1944) 253頁);這意思是說:私產權是人類自由的保障,同時為重要建社會秩序,私產權提供不可或缺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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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51    |
標題 | 論所有權的性質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然而,祇是承認人類享有天賦私產權,和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質的財產所有權不夠,還該努力,使這權利普及到人民各階層去。 按照教宗比約十二世的明確指示,一面“尊嚴的人性,為了生存,擁有享用地上財富的天賦權利;與這權利相呼應的,便是應讓人人在可能範圍內,擁有私產的任務”(見:“Nunt. Rad. 24-Dec. 1942(ASS35, 1943, 17),而在另一方面,勞動的高貴性,也在要求“維持並完成一種社會制度;這制度應使各階層人士,可以安全地擁有一份適度的私產”(同上,20)。 …上述私產權,顯然不妨礙政府和其他公共機關,可以擁有生產其它物資的財產所有權,因為“龐大的經濟權,除非保留給國家,是不能讓私人去操縱的”(見四十年通牒,AAS 23, 1931, 214)。 現代特徵之一,是政府及公共機關的財產,日益擴大,原因是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承擔更大的責任;但政府應完全遵守我人迭次所強調的“輔導原則”,就是政府和公共機關,祇可在真正公益明顯需要範圍內,始可擴大其財產,並宜竭力避免,使私人財產,遭到太過的削減,甚至完全消滅的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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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52    |
標題 | 論所有權的性質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三零]…但我人前任教宗們,也經常強調:私產權內,存在著社會性責任。這是出乎造物主的旨意;祂創造了萬物,原是要整個人類,用以合理地度其暫生。一如教宗良十三世在“新事”通牒內所說的: “任何人接受了天主賜與的豐厚恩惠,無論是肉體方面,或是身外的,也無論是精神方面的,他們接受的目的,該是為了成全自己,同時“替天行道”利用這些恩惠來加惠於人;所以,人懷著才能,切勿藏而不用;握有財富,切勿吝於施捨;技有專長,當盡量利用,並與他人,分享其利”。(Acta II, RM . 18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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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53    |
標題 | 論人工受孕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慈母與導師通牒──公元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Litt. ency Mater et magistra) |
內容 | [四四七] 我人特此鄭重聲明:唯有在一夫一妻的不可拆散的,而對信友,又是被提升到聖事地位的婚姻制度下,所組成的家庭中,才准繁衍人類生命。又因人類生命,是經過思考而傳授的,所以必須遵循天主神聖、堅定、不可侵犯、人人都該承認,都該恪守的法令而行事。故此,任何人不得將對動植物所施行的人工生育方法,施之於人。 人人應將人的生命,視為神聖的。因為人的生命,自始便需要造物主的行動。故凡違背天主的這些法令者,不但冒犯天主的威嚴,而且也污辱了自身及人類的尊嚴,而削弱了國家內在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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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全球社會局面,日益錯縱複雜,比約十一世的"四○年"通牒,大有不敷應用之趨勢。比約十二世,始以公開向群眾的訓詞,旋以向全世界的廣播詞,終於紀念良十三世的「新事」通牒,頌發後五十週年的機會中,即於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聖神降臨節發表廣播詞(報告書),來闡述教會對於社會方面道理。但若望廿三世在本通牒裡所講的道理,更為豐富。該通牒原為紀念良十三世頌佈「新事」通牒七○週年大慶而發的;後因義文譯本的困難,它的公布日期,便受到延擱;直至一九四一年七月十五日,它的拉丁原文,才與義大利譯文,同日公佈於羅馬觀察報。在該通牒裡教宗雖闡明前任教宗們的種種原則,但仍意外地遭受一些人士的不滿。對此,教宗後於"和平於世"的通牒裡,曾為自己的主張,做了最好的辯護。(參閱:*3996S; Ed..AAS 53(1961)401-464)。 *參看3935-3953 |
編號 | 3955    |
標題 | 論天主為人所定的秩序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五七] 和平於世,乃古今人類熱切渴望的對象。人人皆知:除非人遵守天主所定的秩序,則“和平”無從建立,也無從予以鞏固。 (今日)科學技術的躍進,清楚地昭示我們:在生物和自然界的威能中,存在著美妙的秩序;這也告訴我們:人類擁有其內在的尊嚴;他不但能夠發現上述的秩序,而且還有能力,製造適當工具,來征服自然的本能,使之為人類服務。但科學技術的進展,首先揭示了萬有及人類的創造者天主的無限偉大。事實上,萬有是由天主從無中造成的;天主曾將其上智及美善,灌注於萬有內……至於人類,則是天主依照自己的肖像和模樣而造成的(見創:1/26);是祂賦予人類理智和自由,並立人為萬有之主……(詠:8,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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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56    |
標題 | 論天主為人所定的秩序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但今與萬物的井然有序,形式堅銳對立者,是各人及各民族間的動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似乎非暴力,不能予以維持。但造物主曾在人性深處,深刻下一種秩序。而人的良知,不僅能發現這秩序,而且祂還命令人,嚴予遵守;「如此證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羅2/15)。這好像不能不這樣做嗎?是的,因為天主的一切工程,實際上,都是祂無限上智的反映;那受造物越是優秀,它對天主上智的反映,也越是顯明(參閱:詠:18/8-11)。 但某種荒謬意見,往往使許多人忘想,以駕馭無靈之物及其本能的定律,來統治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他們不知道統治人類的法律,完全不同:這法律祇能由人性內發掘,因為萬有的創造者,曾將這法律,銘刻在人性內。 [二五九] 這種法律指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應如何調整其相互間的關係,應如何調整國民與政府之間,國與國之間,乃至各個人,各民族與由各國所組成的世界性團體之間的關係;而這世界性團體,為整個人類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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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57    |
標題 | 人類的權利與義務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要想使人們的共同生活,秩序井然而有利於每個人,就必須將下列原則,奉為圭臬,即人人都有位格的,也就是說,人人都擁有一個具有理智及自由意志的本性,因而在本質上,人人便擁有全部直接淵源於人性的權利與義務;而這些權利與義務,既是普遍的,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絕對不可轉讓的。(參閱:比約十二世,24-VII-1942的廣播詞,ASS, 35[1943]9-24) 如果我人由啟示的真理來看,則人性的尊嚴,更令人肅然起敬,因為這是由基督寶血所救贖,又因超性恩寵的緣故,它已成為天主的義子,天主的朋友,天主的常生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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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58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談到人權,首先呈現於目前的,是人有生存權利,人有保衛身體完整,並有取得為度相稱其尊嚴生活所需物品的權利,諸如:食品、衣服、住屋、休息、醫藥、以及其它政府為人民必須提供的服務。因此,如果人患病,或感到工作疲倦,或淪為鰥寡、年邁、失業、或無辜而遭受貧困,缺乏生活必需品時,即有權利獲得照顧供應。(見:比約十一世,救主通牒“Diviri Redemptoris ”19-martic 1937, AAS, 29[1937]78;比約十二世,於1-VI-1941廣播詞,AAS, 33[1941]195-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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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59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根據自然法,人亦有權利享受應得的尊榮及令譽,有權利自由探求真理,以及在秩序及公共利益的許可範圍內,發表和宣揚其思想並可自由研究技藝。最後,關於國家事務,人有權利得到客觀的報導。(見:人權宣言,12節19與27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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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0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自然法亦給予人分享文化恩澤的權利,故依照他本國文化的連展程度,應給與每個人接受普通教育,以及基本教育,或接受技術及職業訓練的機會,並應設法使天資聰穎者,接受高等教育,俾能在人類社會中,獲致相稱其天才及技能的職位,(參閱:比約十二世,(24-Dec. 1942)-廣播詞,AAS, 35-1943-9-14;人權宣言,26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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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1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依照良心的指示來恭敬天主,並公開地或私下地信仰宗教,這也是人權之一;誠如拉克旦(Lactantius)所說的:人生在世,是為對造化我們的天主,表現應有的崇敬;人祇該信認,也祇該服從唯一天主。一條孝愛的鎖鏈,將我們束縛於天主;因為「宗教」,[拉丁語為(Religo),意即:再束縛](Divinae Institutiones, lib. 4. c. 28, 2. PL. 6, 535Bs)。關於這一點,我人前任教宗良十三世肯定說:「這是真正相稱天主子女的自由;這自由確保人性尊嚴,絕不該為任何暴力所摧殘。這正是教會經常期望,經常珍惜的自由;這是宗徒們所恒心捍衛,是公教辯護者,以其著作所屹立,是無數殉道烈士,以其鮮血所祝聖的自由」(“Libertas praestantissirnum” Acta Leonis XIII, t. 8, Rm.[1888], 237;參閱:3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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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2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人們還有自由選擇生活地位的權利,因此,人有權利建立家庭;對於這一點,男女享有同等權利,也負有同等義務;人也有權利隨從聖召,為司鐸,修士,或修女。(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VII-1942-*3957;人權宣言,十六節)。 至論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的,而婚姻則是自由訂立的一夫一妻的,不可拆散的契約。人們必須重視家庭,因為家庭是人類社會的細胞。所以,人必須以絕大的謹慎,照拂家庭,不獨在社會經濟問題上是如此,在文化及道德方面,也是如此,務使家庭組織,日趨鞏固,克盡其所負職責,而父母的職責最主要的,是在於養育子女,教導子女。(見: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通牒,ASS, 22[1930]539-592;比約十二世廣播詞-1-VII-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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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3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談到經濟問題,明顯的是:自然法要求人有權利擁有工作機會,並在工作上,發揮主動精神,(見廣播詞;1-VI-1941, AAS, 33[1941]201;人權宣言,23節1)。 然而,與這種權利緊相連接的是:人有權利,要求工作條件,不應削弱其體力,不應摧殘其道德的完整,不應妨礙青少年的正常教育。至於婦女,則應使其工作環境,適應其為人妻,為人母的需要和任務。(見“新事”通牒,Acta //[Rm. 1891]128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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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4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導致於人格尊嚴的另一權利是:凡人應以責任感,展開其經濟活動(見“慈母與導師”通牒,AAS 53[1961]422;*3947)。 因此,不容緘默的一點是:將依循正義法則,訂定工資,給予工人,務使他及其家屬,在企業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可以度相稱人性尊嚴的生活。關於這一點,教宗比約十二世,曾這種強詷說: “人既有天賦的工作義務,自然也有以工作為手段來照顧自己和子女生活的權利。本性為保存人類而做的安排,就是這樣周到的”[廣播詞-1-VI-1941-AAS 33(194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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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5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淵源於人性的又一項權利,就是擁有私產,連適於生利的財富,也不例外。我人曾在他處聲明過:“這權利構成保衛人格尊嚴的有效手段,幫助人們在任何活動圈內自由履行職責。最後,私產權鞏固家庭的團結與安全,這對國家治安及繁榮,不無裨益”。[慈母與導師通牒,AAS, 53[1941]201]。 最後必須注意的一點是在私產權內,亦包括著社會任務。(見同上,430;亦可參閱:比約十一世*3726,3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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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6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人既生來是合群的,故人有權利集會結社,有權利給予其社團以他們認為最適合的的形式,以達成其目標,有權利在社團內採取主動負責的活動,務使社團產生預期的結果。(見“新事”通牒,ACTA //[1891]134-142;“四十年”通牒,AAS 23[1931]199;比約十二,致美國主教書-1-XI-1939(AAS 31[1939]635-644;人權宣言20節;*3961) 在“慈母與導師”通牒中,我曾剴切指出:為了達致個人無法有效地達致的宗旨起見,建立多數會社,或中間團體,乃是絕對必要的;這些會社,或中間團體,為保障人格尊嚴及自由,極其重要,唯應顧全人們的責任感。(見ASS 53[106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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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7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同時,人們在祖國畛域內,亦有權自由留居或遷移,而且,如有合法理由,亦可移居他國,並在該國取得住所;決不能因為是某國公民,人便不得成為人類大家庭的一員,或成為全球性團體的成員。(參閱:比約十二世之廣播詞-24-XII-1952,AAS 45[1945]33-46;人權宣言13-14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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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8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與人格尊嚴最緊相連接的另一權利,是積極參與國是,並獻身於國家公共利益;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二世說:人不唯不是社會生活的客體或被動因素,而是,且亦應該是,(廣播詞-24-XII-19,44,AAS 37[1945]12)永久是社會生活的主體、基礎及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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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69    |
標題 | 論人的基本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人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這也是出自人尊嚴的一項權利。這權利必須是有效的、人人平等的、合乎真實正義的準則的;就如教宗比約十二世所說的:“有了合乎天主聖意的法律,人才能享受到那為法律所保護的,生活安定的,不可讓渡的權利;有了這樣的法律,人才能享受一個不受襲擊的,具體的權利範圍”(見廣播詞-24-XII-1942,AAS 35[194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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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0    |
標題 |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六四] 凡人擁有上述出自人性的各種權利,亦連帶負責相對的義務。這些由自然法賦予的權利與義務,一律皆以自然法為依據,並由自然法取得支持,取得堅不可破的權威。 譬如:與人的生存權利緊相連接的,是維持生命的義務,與人所有度量相稱其尊嚴生活的權利緊相伴隨的,是有人度榮譽生活的義務;與人所有自由探求真理的權利不可分離的,是人必須日益加深,廣泛尋求真理的義務。 在社會生活中,如一人有某項權利,則他人必須承認,尊重其權利的義務。任何權利的效力,及權威,莫不導源於自然法;自然法既給人權利,自也給人相應的義務。如果人祇知肯定自己的權利,而完全不願自己的義務,或不充份滿全自己的義務,則這無異是一手建屋,一手則予以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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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1    |
標題 |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人既是社會性的,則他必須與他人共同生活而顧及他人利益。故真正的社會生活,需要人們彼此承認各人的權利,互相履行各人的義務。因此,人人應慷慨合作,創造一個真誠尊重他人權利,並各有效地履行自己義務的社會。例如:有人缺乏生活必需品,而我們卻不去設法救濟他們,則我們就算缺了對尊重他人生存權利應盡的義務。 此外,社會若祇是秩序井然,那是不夠的;還須為人們作出一些貢獻。為達成這目的,人們不但應該互相尊重各人的權利,和履行各人的義務,而且,還應該在現代文明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在其鼓勵和要求的許多事業上,通力合作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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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2    |
標題 |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人格尊嚴,還要求人們,依照自己的想法,並運用自己的自由而行事。故在社會內,凡人運用自己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並與他人合作從事各項事業時,應一本自發自動的精神。人的活動,必須出於自己的思想和判斷,出於對自己義務所有的意識而不應成為外來壓力,與煽動的犧牲品。凡純以暴力為基礎的社會,便是非人的社會,因為在這種社會內,人們無從運用其自由。反之,為改善生活,玉成人性,必須採取適當手段,鼓勵人們上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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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3    |
標題 | 自然法賦予人的義務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人類社會的秩序,全部是精神性質的,因為這秩序,是以真理為基礎,以正義為準繩,以仁愛為靈魂,並以親善為完成這秩序的手段。最後在保證人很自由完整無損的條件下,這秩序應日趨平衡,以合乎人性尊嚴。 這種建立在普遍、絕對、和不變的原則上的秩序,其最後原因,還是那位有位格遠駕乎人性之上的真天主。因為天主是第一真理,絕對的美善,萬有真源。人類社會,如欲使之健全,使之有效地發展,使之適合人性尊嚴,則只能由天主汲取生命。(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2,AAS[1943]14)。關於這點,聖多瑪斯說:“人的理智所以為意志的準繩,所以為測量意志善意的尺度,是因為理智,由永遠律法-亦即天主的理智,取得了這種能力…可見人的意志的美善,與其說繫乎人的理智,毋寧說繫乎永遠律法”(神學綱要1-2,q.194,9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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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4    |
標題 |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六七] 首先,我們看到:勞工階級,在社會經濟方面逐漸進步。起初,他們特別強調具社會經濟權利,繼而進一步要求參政,最後又集中精力,求取更加優越的文化享受。因此,現代各地的勞工,熱誠地要求人們,別將他們當作沒有理智,沒有自由而任人驅使的工具;反之,在社會經濟、政治、學說以及文化等各領域內,均應將他們,看待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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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5    |
標題 |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其次,婦女參政,亦成為眾目昭彰的事實。這或許在信仰基督的民族內,發展得比較迅速;而在擁有他種傳統及文化的民族內,所以說,比較遲緩。雖然如此,其幅度都是無微不至的。理由是:婦女對自身人性尊嚴的意識,日益增進;她們不僅不容為人視作無靈的工具,而且,要求在家庭、在國家擁有相稱其人性尊嚴的權利與職位。(參閱:人權宣言,21節,2節;聖經主張男女平等(迦13/28);良十一世*3144;比約十一世,聖潔婚姻:AAS 22[1930]567;比約十二世:向婦女訓詞-21-X-1045-AAS 37[1945]284-295;若望廿三世之強調男女平等,尤為顯著:「參閱:*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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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6    |
標題 |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最後,我人亦注意到,現代各國,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上,均已達到非常嶄新的境地。各民族,或已獲取獨立自由,或在進行獨立運動中;無論如何,在不久的將來,世界上絕無所謂征服他人的民族,亦無所謂隸屬於他人的民族。 蓋全球人類,今天業已或即將成為獨立公民,沒有一個種族甘作異族的附庸。數世紀來,一直堅持的某種主張,現代業已過時;依據這種主張,由於社會經濟情況及性別的不同,甚或每人在國家內所有地位的不等,某一階層的人,應屈居人下,而另一階層的人,則應位居要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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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7    |
標題 |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反之,在人性尊嚴方面,人人一律平等,而且這種思想,已普遍地深入人心。種族歧視,至少在理論上,已無法立足。這按我人上述原則來興建人類社會,所提的建議,非常重要。人既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便不能不意識到自己的義務。人如果擁有某些權利,自然自覺有義務要求運用這些權利,以表示其人格之尊嚴,同時,他人亦有義務承認其權利而予以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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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8    |
標題 | 論今日社會生活的特徵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即在於重視各人的權利和義務,人們便不斷注意到精神價值,便能理解真理、正義、仁愛和自由的價值,因而亦會意識到:自身是精神世界的一員。不但如此,通過這些觀念,人們還能更清楚地認識天主;認識天主,是具位格,超出人類以上的天主,而將自己與天主之間的關係,視作內心生活,以及與他人同居共處的社會生活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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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79    |
標題 | 權威是必要的,出自天主的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六九] 想要人類社會有秩序,有成就,就必須有合法政府來維持法紀,並獻身於公共利益,而政府有權力,完全來自天主。聖保祿宗徒說:“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羅13/1)。金口若望-即若望基所-解釋宗徒的話,說:“什麼?難道你說所有王公,都是由天主選立的?保祿宗徒說:不!我們說的,並非指每位王公,而是指他們的權力;我所肯定的存在,以及有出命的,也有服從者的事實,決非出於偶然或一種盲目的力量,而是出於天主上智的安排”(PG. 60,615, In Ep. Ad Rom. , C. 13, 1-2)。理由是:人的社會性乃是出自天主的化工,然而一個社會,如無人去領導,如無人予以有效的推動力,使人人朝向公共目標邁進,那麼,它就不能存在。所以,國家必須有權力,而這權力本身,也和國家本身,都出自人性,出自創造人性的天主。(參閱:*3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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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0    |
標題 | 論權威束縳屬下的能力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六九] 然而決不能因此就以為:人間權力,是不隸屬於任何其他權力的;而且,就因為權力,只能依循正確理智發號施令,故其拘束力,必須求之於倫理秩序,則以天主為原始,為終向。我人前任教宗比約十二世說: “事物及其終向的絕對秩序,即令人擁有獨立人格,令人成為不可侵犯的權力主體,令人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及終點的秩序;這也包括國家在內,包括不可或缺的,具有權力的國家在內。沒有權力,國家便不能存在,更不能活動…上述絕對秩序,由健全理智,尤其是信德的眼光看來,更是如此。既然,除了人類的造主和擁有位格的天主外,不可能有其他的由來…故國家權力的尊嚴,在於:它的權力,是天主通傳於它的權力”[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4. AAS 37[1945]15]。 所以,如果國家權力,將以恐怖及刑罰來從事威脅,或以重賞實行誘導的做法,作為其唯一或首要政策,則它決不能有效地獲致公共利益。而且,而使這種政策,有所成就,這也決不是相稱人性尊嚴的措施,因為人是有理智有自由的。權力既係一種精神力量,則執政者,首先應該從事於激發國民的良知工作,使他們意識到自己有義務,為大眾福利而爽快服務。又因人人在人性尊嚴上,一律平等,故任何人不得對他人內心的思想,予以威脅。在這點上,祇有天主例外,因為只有祂,洞察人心的隱密,而能予以裁判。 故執政者之所以能頒佈約束人們良心的法令,正是因為他們的權力,與天主的權力,互相聯繫而有份於天主權力的緣故。(參閱:良十三世,“Diuturnum illud ”Acta 2,[RM. 1881]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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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1    |
標題 | 論權威束縳屬下的能力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七一] 在這樣的原則之下,國民的尊嚴,亦得以顧全。事實上,國民服從政府,決非服從人,而是尊敬那創造的宰制世界的天主,是祂命令執政者,按照祂所定的秩序,調整國民相互間的關係。人既對天主表示應有的崇敬,則人心不但沒有自卑感反而自感榮幸,因為“事奉天主,就是為王。”(Servire Deo, regnare est)(參閱:Sacramentun Gelasianum(四世紀中時):ed. H. A. Wilson (OX 1894)272;Gerg. M. Lib. Sacram. PL. 78, 206) 這發號施令的權力,既應吻合倫理法,淵源於天主,故國家當局,頒佈法律,如果違反倫理秩序與天主聖旨,那麼,該法律及其所給予的許可,便沒有約束人心的力量。因為“人心須聽天主的命,勝過聽從人的命”(宗:5,29)。在這種情形之下,“權力”掃地,而其惡果,則是橫行霸道了。聖多瑪斯說:“關於第二點,應當加以聲明:人為的法律,只有在依循正確理智時,才具有法律的資格。理由很顯明,因為人為法,出自永遠法。法律如果背離永遠法,則應被稱為“惡法”;事實上,這不是“法”而是一種暴力”(神學綱要,Ia // ae q. 93 a. 3 ad 2;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4, AAS 37【1945】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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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2    |
標題 | 論權威束縳屬下的能力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然而,決不因為權力來自天主,人就否認國民有選舉執政者的權利,有指定政體行使權利的方式及界限的權利。由此可知,上述一切,是如何吻合真正民主制度的(參閱:良十三世,“Diuturnum illd”, Acta 2 Rm, 1881, 271;比約十二世廣播詞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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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3    |
標題 | 如何力謀公益之事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七二]……由於國民的公共利益,是執政者的權力所存在的理由,故他們的首先任務,便是尋求公共利益,一面注意公共利益之性質,一面使其所發的號令,適應現在的時代(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2, AAS 35【1943】13;良十三世,“Immortale Dei”, Acta 5 Rm.[1885]120)。 無疑的,公共利益,必須包括每個民族,固有的特徵。(參閱:比約十二世“Summi pontifictus”-20-X-1939, AAS 31[1939]412-453)但這些特徵,並不構成公共利益的完整意義。因為公共利益與人性緊相連繫;除非時時注意人格的玉成,則公共利益的性質及其效果,決不能達致圓滿的境地。(參閱:比約十一世,“Mit brenneuder Sorge”-14-111-1937, AAS 29[1937]159;“Divini Redmptoris” AAS 29[1937]6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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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4    |
標題 | 如何力謀公益之事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此外,公共利益,在本質上,還該惠及所有人,雖然,惠及的方式,各有不同,這是由於每個國民的任務,功績以及其他情況各不相同所致。因此,國家當局,該為每一個人而致力於公共利益,不得偏袒任何人,或任何階層,誠如教宗良十三所說的:“國家權力,決不得替一人或少數人的利益而服務;因為“權力”,乃是為人的公共福利而被建立的”(見:良十三世之“Immortale Dei”, Acta 5 Rm.[1885]121)。 可是,由於正義和公平的要求,執政者宜特別注意弱小國民的利益,因為他們比較無力保衛自己的權利,無力肯定自己的合法利益…(參閱:“新事”,Acta II Rm[1891]133)。 上述原則,似乎全部已被包括在我人的“慈母與導師”通牒中的一段話內,即:“公共利益,包括那使人更充份便利地玉成自己才華的一切社會生活條件”…(AAS, 53[196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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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5    |
標題 | 如何力謀公益之事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但現代人既認為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於尊重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國家當局的重大任務,便是承認、尊重、協調,保障並促進這些權利,並給人們提供滿全其義務的種種方便。因為“任何政府,必須負起維護個人權利的責任,並使人民,容易盡好自己義務”(參閱:比約十二世廣播詞-1-VI-1941, AAS. 33[1941]200) 為此緣故,如果政府首長,對人們的權利,加以否認,或予以侵犯,那麼,他們不但有負其職守,而且,他們的號令,亦將全部失掉約束的效力。(參閱:比約十一世“Mit brenneuder Sorge”AAS 29[1937]159;Divini Redemptoris” AAS 29[1937]79;比約十二世廣播詞-24-XII-1942, AAS 35[1943]-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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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6    |
標題 | 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定義及其來源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七八]……由此可見,現在時代,為組織法制政府,最重要的,是將國民固有的重要權利,以簡明的條文,載於國家憲法。 其次,各國憲法,必須由嚴格的法律條文構成,且該明文規定選舉政府首長的程序,指出他們之間的關係,及其權力範圍,和活動方式。 最後,應詳細列出國民和國家當局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說明承認、尊重、協調,保障、促進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乃是政府首長的主要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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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7    |
標題 | 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定義及其來源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有些人聲言:國民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憲法的拘束力,乃至政府首長發號施令的大權,都出自若干私人或團體的意志。這種主張,決不得為人所贊同…(參閱:良十三世,Ep. Apost.“Annum ingressi”,ACTA 22[Rm. 1902-1903]52-80;*2890,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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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8    |
標題 | 消除人民之間不平等現象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經驗顯示:人們的學識、智能、財富,各不相同。那高出他人者,不得因此而存在有征服他人的野心,反而更該負起責任,來幫助他人,並與他人合作,以至於至善。 同樣在各國之間,一國的科學,文化及經濟發展超過他國,那是常有的事。但據有優勢的國家,不獨不得因此而無理的征服他國,反該特別多作頁獻,以促進各國的公共利益。 人類既擁有同等的人性尊嚴,則事實上,不會有生來便高居他人之上的人;故此,依本性來說,各國的地位,也決無高下之別。各國好像一個身體,其肢體都是同樣的人。此外,人都知道,在涉及民族聲譽和地位時,人們非常敏感,那是不無理由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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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89    |
標題 | 論少數民族,居於其他民族中的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八三]…與這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十九世紀以來,蔓延各處的一種政治趨勢:即各民族均渴望自主,要求建立自己的國家;但為了許多理由,各種族的這項渴望,未能到處兌現。結果少數民族,往往被迫居於其他民族的國家內,於是便產生了非常嚴重的問題。 關於這問題,這裡要清楚聲明的是:凡志在抑制這些民族的生命力和發展者,都構成違反正義原則的重大罪行。如果這種惡毒的措施目的,在於滅絕一個種族,那麼,那個罪行更加重大了。 反之,充份吻合正義法令的措施,是國家當局,應做有效的努力,來促進少數民族的福利,尤其是在語言、教育、傳統及經濟事業上,(更宜予以協助才是)。(參閱:比約十二世之廣播詞-24-XII-1941, AAS 34[1942]10-21)… [二四八]…各政府首長,應時時置諸目前者,是政府的本質,並非為了將所有國民,局囿於本國領土內,而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這利益又與整個人類大家庭的福利,絕對不能分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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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0    |
標題 | 論政治犯的權利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八六]…須被放逐的人,亦擁有人格尊嚴,其權利,亦應受到承認,不得因其公民權之受到剝奪,便認為他們已經喪失其為人的權利;提醒人們注意及此,決不是多餘的事。 人如果認為:在他國容易得到本身及家人的生活費用,他便可以遷居到他國,因為這也是人之權利之一。因此,政府首長有收容外國移民的義務,並且,只要本國真正而非曲解的公共利益許可,便應對申請加入新社會的人,予以接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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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1    |
標題 | 裁軍問題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八七]…故此,正義、理智、人性尊嚴均迫切要求終止軍備競賽,要求儲有武器的各國,同時削減其軍備數量,要求禁絕核子武器,要求各國簽署一項協定,在有效的相互保證之下,同時放棄製造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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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2    |
標題 |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九二]…任何時代,不能阻礙人類的團結與統一,因為這團結與統一的主體,是擁有同一人性尊嚴的人;因此,一種出於人性的需求,時時催促人們,致力於整個人類大家庭的普遍福利… …現在各國之間的關係,大為不同了:一方面,出現攸關萬民的公共利益,重大艱巨,而又急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攸關全世界的安全及和平問題;而另一方面,由於各國首長的權力,一律平等,故無論如何開會討論,無論如何盡力尋求更為適宜的法律依據,終不能獲致滿意的成績。這並非因為他們缺乏誠意和勤勉,而是因為他們缺乏必要的權力。 在現代的情形下,各國的憲制、政體、以及聯合國的權利,都不足以促進人類的公共利益。 如果對全球公共利益的性質,對負責推進這利益的世界性權力的大小及運用,加以仔細的審量,則人不得不承認,在兩者之間,必須存在著一種相應的聯繫。倫理法既然要求政府,促進國家的公共利益,則必須給予政府,實現這公共利益的權力。所以擁有權力,並為公共利益工作,和志在達成這個宗旨的政府,必須擁有相應的政體與方法,俾能在不同的局勢下,以適當的手段與途徑,謀求一個共同的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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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3    |
標題 |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在今天,全球人類的公共利益,既關係各民族,同時為解決世界性問題,既需要一個相當的權力存在,意即其能力、形式、效率以及活動範圍,既當相等於地球的面積,故倫理法,亦要求人們建立一個普及全球各國的世界性機構。 但這樣的機構,其號令必須可以約束全球各國,並須擁有相當能力促進整個人的福利。因此,這樣的機構,只該由各國共同的協議而被建立,決不該以武力來強迫的。理由是:如果這團體,要滿全它的職責,決不得偏袒一國,但該公平地對待所有的各國,並替所有的民族,謀求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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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4    |
標題 |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即社:一三九]……為分清何者為各國的公共利益,亦如辨明什麼是每位國民的公共利益一樣,都得注意人格的尊嚴。所以,上述普及全球各國的世界性團體,必須設法,使各地承認人權,尊重人權,使人權不唯不受侵犯,還要加以增進。為實現這一點,世界性團體,應在可能範圍內,自行設法;不然,則應造成一種全球性環境,使各國首長,更容易滿全其保障人權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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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5    |
標題 | 論建立世界權力的重要性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即社:一四零)在一國內,政府對調整每個國民,每個家庭,以及每個中間性團體的工作,必須依循輔導原則,並受該原則的限制。同樣,上述世界性團體,在其與各國政府的關係上,亦應遵守同一輔導原則。意思是說:世界性團體的固有任務,是考慮,是解決那與全球各國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問題;因而對這些極其重大,廣泛而迫切的問題,各國政府單靠自己,決不能做出滿意的方案。 (即社:一四一)然而,上述世界性團體,對隸屬各國政府固有權力範圍的種種,決無加以限制或壟斷。它應致力的,是在全球各地造成一種環境,好使各國政府、個人以及中間團體,能妥善滿全其義務,職責、並運用其權利。(參閱:比約十二世向義國公青致詞-21-X-1948, AAS 40[1948]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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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6    |
標題 | 論公教人士對社會事業的合作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二九九]…(即社:157)上述各原則皆起源於事物的本性或自然法。教友(信友)實施這種原則時,往往應與那些和宗座分離者,甚至與那些對基督全無信仰而擁有良知及品行廉潔的人工,多方合作。“在這場合下,身為基督徒弟者,必須特別堅持自身立場不變,不得對他們的意見和主張妥協求全,致使宗教與道德的完整,受到損害。同時,又應表示自己對別人的看法,樂意加以平心靜氣的考慮,只要事情本身是善的,或能引致於善,便願真誠合作,絕不圖一己的私利”(慈母與導師,AAS 53[1961]456) 在錯誤本身和陷於錯誤之間,理應加以區分,即使其對宗教和倫理的錯誤,在於全然不識真理,或認識得不足;因為人雖然淪於錯誤,卻並不因此而失掉其為人的尊嚴。這尊嚴常應受他人的重視。此外,人性常有能力來糾正錯誤和尋求真理。關於這點,天主無微不至的照顧,從未令人缺乏其神佑。因此,今日尚缺乏信德或迷於謬理的人,賴天主神光,明日可能信奉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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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7    |
標題 | 論公教人士對社會事業的合作 |
教宗 | 若望廿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和平於世通牒──公元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Pacem in terris) |
內容 | 同樣,對世界和人類的性質、來源及宗旨解釋失真的靈偽哲學,與一切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運動,是不能混為一談的,而使這些運動,出源於該類哲學,並由該類哲學取得進展。一種學說一旦定型,便不定再變動;但上述各種運動,其發展既和經濟在變的客觀條件,不得分割,則亦不免為這些條件所左右。此外誰能否認,上述運動,只要符合正確理智和人類的合法願望,便含有堪受贊許的善的成份?[這裏教宗的話,正符合了保祿宗徒的教訓:「應當考慮一切,好的應予以保持;各種壞的,要予以遠避」(得前:5:21) 職是之故,昔日認為全無好處的集會和接觸,現在業已或行將可能視作有利的。但這時刻的是否業已到來,以及應以何種方式及何等程度內,應與他人合作,以求取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真正利益,則唯一可以裁決者,是指導私人及社會生活的,諸德之調節者:智德。至於那些教友可以裁決這類問題,則尤其是在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同時對該問題的資料,又具有專門知識者,只要他們尊重自然法,又擁護天主教社會學並服從教會權威即可。不得忘懷的是:教會不獨擁有權利和義務,捍衛信德及倫理原則,而且在必須裁決如何實施這些原則於具體事件上時,教會對屬下教友,亦得運用其權力,即使所謂具體事件,是純粹的俗務,亦不會例外。(參閱:慈母與導師,AAS 53[1961]10;良十三世“Immortale Dei”, Acta 5[RM 1885]128;比約十一世“Ubi arcano”-23-XII-1922, AAS 14,[1922]698;比約十二世,向公教婦女致詞-11-IX-1947, AAS 39[1947]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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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若望廿三世頒發本通牒的對象,是一切善良的人士;他們有關於國際局勢之險惡,憂心忡忡,唯恐發生新的世界大戰之慘禍。故教宗以怛惻嚴重的心情,採納聯合國-(10-XII-1948)-在巴黎所發表的“人權宣言”(Chartae jurium fundam entalium haminis),認為:“這好像是導致世界人民建立合法的,政治的秩序步驟和秩序”。(ASS, 55, 1963, 295);而在宗教立場而言,這個“人權宣言”還須用公教的動機,以及公教信仰,來加以補充而使之成全,因為這個人權宣言,既涉及每個人的宗教信仰,則它理應涉及無神論的直接權利。教宗為表示自己與聯合國機構合作,將本通牒,亦寄給該機構的各會員收閱。(Ed. AAS, 55, [1963]25-304)。 *參看3955-3997 |
編號 | 3998    |
標題 | 論焚屍火葬事 |
教宗 | 保祿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元一九六三年七月五日聖職部之訓示(由教宗核准) |
內容 | 教會對教友們(基督信徒)埋葬屍體的虔誠的老習慣(恒久習慣),常竭誠予以擁護,或用各種足以更明朗地表示宗教虔誠的安葬禮節,予以鞏固,或也用各種懲罰,來威嚇那些攻擊如此好,(有益的)習慣的人們;尤其是每次來自那些惡意反對教友習俗以及教會傳統者的攻擊,教會更嚴懲不貸,因為那些人,(污)染着秘密黨的精神,企圖把火葬來代替土葬,以表示他們不相信基督信理,尤其是不信死人復活,以及人靈不死的「抗議」。 顯然,這是那些擁護火葬者的主觀心意,而在客觀方面,並不如此,因為,焚燬屍體的舉動,既不傷及人靈,也不阻止天主的全能,使屍體復活;因此,焚屍火葬事本身,並不含蓄他們對基督教義(天主教義-信理-)的客觀否認,所以,這不是一件內在的惡事,且從本身而論,這對天主教,也不是一個侮辱。教會常常覺得,在有些情形之下,即:幾時確知人之所以舉行火葬,是由於正經的心意,並由於較嚴重的原因,特別是由於公共的秩序理由,那時,不管過去或現在,均可不妨舉行火葬。 這種心靈方面向善的改變,以及有礙於土葬(入土埋葬)的實際性形,在最近時期內,日益彰明了;因此,屢有人向聖座請求,對焚屍火葬的教會禁令,予以放寬,因為今日的人們,多次要舉行火葬之動機,絕不是反對教會,或教會的習俗,而純粹是由於衛生、經濟、或其他諸如此類的公私方面的理由而已。 對於這種請求,慈母聖教會,直接固為了信眾的神益,但也不是不知其它需要起見,便慈祥地予以允准,而規定如次: 1.完全應該設法,使信眾對於殯葬屍體的習慣,聖善地,予以遵守;為此,正權力人(Ordinarius),要用機宜的訓誨以及勸告,叫信友們(基督子民)不要舉行焚屍火葬;若不為需要所迫,也不要放棄(入土)埋葬的習俗。 2.但為了避免那些由於今日各種環境所生的過份困難,又為了避免發生對有關這事的現行法律,必須太多寬免起見,我們認為,較好的辦法,是略微放寬法典上有關火葬的規定條文,那就是法典Can.1203,§2(論那沒有執行火葬命令),以及法典1240§1,50(論:那些遺囑死後火葬的人們,不得予以舉行教會殯葬禮),已不是普遍地,又該遵守的條文;唯有幾時確定,死者之所以選定遺囑火葬之原因,是由於他不相信基督的教義,或由於秘密黨的精神污染,或由於他對公教,對教會的懷恨所致,那時,就該遵守上述法典所規定的條文了。 3.從此接下來的是:對那些選定自己屍體火葬的人們,若並不確定那些人之所以作如此選擇,是出於上述的,相反教友生活的動機,那麼,不該因此而拒絕他們領(臨終)聖事,迨他們死後,也不該拒絕為他們靈魂,公開地祈禱。 4.但為了使信眾對教會傳統的虔敬精神,不受損害,並為明白顯示教會對於火葬的心意,並不歡迎起見,教會的殯葬禮節,以及(殯葬)以後的祈禱儀式,總不能在火葬現場舉行,連單純伴送屍體轉移的方式,也在被禁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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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由於合乎衛生規定的墳地不多,有許多地區的主教,請求聖部,放寬教會對於火葬之禁令,且不准火葬之禁令,為印第安土人,更是皈依聖教的障礙;於是聖職部,頒佈本訓示(AAS 56[1964]822) |
編號 | 3999    |
標題 | 論聖經的歷史的真理 |
教宗 | 保祿六世 |
會議或書信 | 公元一九六四年四月廿一日宗座聖經委員會訓示(AAS 55[1964]712 718) |
內容 | [713]1…[公教會的解經者],若要把福音的永遠真理及其權威,予以闡述無遺(明似觀火),則宜嚴格地遵守合理的,公教會對解經方面的準則,並靈巧地,採用新的解經助手,而對那些受到普遍考慮的歷史方法,尤宜予以運用。也(解經者)還要審慎地,利用這(歷史方法)來考查(聖經)來源,且確定它們的性質與力量而用(聖經)上下文的考證字義上的考證,以及文字方面的考證,來彼此比較參證。解經者,要遵守教宗比約十二世的訓諭;他接下去,給解經者,說:「他要明智地……追究什麼是說話的形式,或寫作者,用何種文字寫成,如何用此來獲得真正原始的詮解;此外,他要自信,他若在有疏於自己之處,則不能不對公教會的解經方面,予以重大的損害」…(Plus XIl ”Divino afflante Spiritu”AAS 35 [1943]343)。 末了,解經者,要利用一切方法,來詮解聖經,務使藉此一切,來更深一層地,闡明福音證據的性質,與初期教會的宗教生活、以及宗徒的傳統精神與力量。 3999a1. 若情形合適,則解經者,可以追究那些在歷史的形式方法上,所蘊藏着的健全資料,俾能合理地,用它們來獲得福音方面更圓滿的瞭解。但解經者,應謹慎自持,環顧四周,才是,因為在這種方法中,往往夾雜著不該受人贊同的哲學與神學皂原則,蓋司空見慣的是:這種原則,不僅敗壞了方法,也歪曲了字句方面的結論。原來,有些贊成這種法的人們,懷著唯理主義的學說成見,拒絕承認超性界的存在與天主親自在世界上藉著正式所謂的啟示,來與人交往,以及靈蹟與預言的可能性與存在性。有些人,從誤解信理出發,好像信理本身,不顧歷史真理似的,甚至它不能與歷史真理,相提並論。有些人,好像先天性地,否認歷史證力,以及啟示證據的性質。末了兒,有些人,對於基督的證人—宗徒們的權威,與他們的職位,以及他們在初期教會團體的影響力予以輕視,而對他們在這公共團體中創導能力,卻予以重視… 3999b 2.解經者,為了對那些由福音所傳授下來的一切的堅確性,要正直地予以確定起見,就該靈巧地注意那傳述的三個時期,蓋耶穌的道理與生活,就從這三個期,傳到我們這裏的。 主基督把祂所揀選的門徒們,聚首在一起(參閱:谷:三,十四;路:六,十三);他們自始就跟隨了祂(參閱:路:一,二;宗:一,廿一);他們看見了祂的行為,聽見了祂的言語,且即因此而成為合適的,祂的生活與教誨的見證人(參閱:路:廿四,四八;若:十五,廿七;宗:一,八;十,卅九;十三,卅一)。主(基督),當口講道理時,常用當時的推理與敘事的通俗方式,以適合聽眾的心靈,並使祂所講的一切,都堅強地,銘刻在他們的心靈上,而易為門徒們所記住。他們正直地明白:耶穌之所以要顯靈,所以要做祂一生的其他事蹟的目的,是在於使人們,因此而相信基督,並以得的信德,來接受祂的道理。 3999c 3. 宗徒們,特為耶穌作證,報告了祂的死亡與復活(參閱:路:廿四,四四–四八;宗:一,卅二;三,十五;五,卅–卅二),也忠實地,敘述了祂的生活以及祂講話(參閱:宗:十,卅六–四一)時聽眾所處的環境與他們對祂宣講方式所持的態度(參閱:宗:十三,十六–四一;宗:十七,廿二–卅一)。在耶穌從死者中復活並把祂自己的神性,清地顯示於人之後(宗:二,卅六;若:廿,廿八),祂和他們在一起,不是為了使信德來滌除他們對過去所發生之事的回憶,而是為堅強他們的信德,因為信德有賴於耶穌所行所教的一切事理(宗:二,廿二;十,卅七-卅九)。且耶穌基督,也並不因為自己的門徒,敬祂如主如天主之子的敬禮,而就變成「神話人物」,而祂的道理,也並不因此而變了本質。但這沒有理由,何以要否認;宗徒們,曾藉他們自己親自獲知的有關基督的光榮事蹟,並由真理之神之光照所獲得的更圓滿的瞭解,來向聽眾們傳授那些實為我主所言所行的事理。(若:二,廿二;十二,十六;參閱:若:十一,五一-;十四;廿六;十六,十二-;七,卅九)。 正如耶穌自己在復活後,一面用古經的話,一面用自己的話(參閱:路:廿四,四四;宗:一,三),來「給他們解釋」(路:廿四,廿山);同樣地他們(宗徒們),按聽眾需要所要求,也用祂(耶穌)的言行,給聽眾解釋(聖經)。他們(宗徒們)「為真道服役」(宗:六,四),用自己的主意,以及適合於聽眾心靈的方法,來宣講(福音);因為他們,「不但對希臘人,也對化外人,不但對有智慧的人,也對愚笨的人,都是……欠債者」(羅:一,十四;參閱:格前:九,十九,廿三)。但宣講者,用以宣講基督的說話方式,應加以審慎鑑別為:要理,敍述、作證、詩歌、歌頌、祈禱,以及其他在聖經一的字面形式,和他們當時人民所習用的方式,不一而足。 3999d 4.這種初期的訓誨,起初是由於口傳,後來才用文字,傳諸後世。-因為,稍後就「有許多人,依照那些自始親眼見過…的人所傳給…的,著手編成了記述」(路:一:一)。-(聖經的)作者們,各按自己所定的個別目標與方法,為了教會的利益,寫了四部福音。他們中有些從許多傳授下來的道理中法中,選擇一部份,有些把若干道理,彙集在一起,有些按當時的教會情形,解釋幾端道理,務使那些懂他們話的讀者,堅信無疑(參閱:路:一,四)。原來,(福音的)寫作者,從他們所知的道理中,按當時信眾的各種不同情況,以及他們所願的宗旨,來選擇一部份,並用那適合於當時情況,及其宗旨的方式,來予以敍述。既然,那敍述的意義-(精神),也因人的意向而異,則福音的寫作者-(聖史們),對救主所言所行的傳授方式,自然各不相同:他們依照讀者的利益,而為他們說明各端道理。為此,解經者,應該採究,聖史為什麼要這樣敍述耶穌的言和行,或聖史把耶穌的言和行,放在某處敍述,究有什麼意向。蓋聖史們之用各種不同方式來敍述主的言行,以及他們之用各種不同方式來表達他們的主張,絕不有損於他們所敍述的真理,因為他們所表達的主張,雖在字面方面,各有所不同,但在意義方面,却完全一樣…(參閱:聖若望基所詮解瑪竇福音:PG 57 16;聖奧斯定論四福音之相同性:PL34 1090;PL34 1102)。 3999e 5. 解經者,如果沒有注意那有關福音的來源,及其寫作的一切情形,以及合理地,採用那現代人們,為證實福音所作的任何研究資料,那麼,他對福音寫作者的意向以及他們所說的話,並沒有盡好予以完全闡明的職責… 此外,一位公教會的解經者,所能夠所應該自由運用自己的天資慧質,來發揮他的解經技巧的料,還有很多極重要的,無庸一一予以提及;總之每位解經者,為了公眾利益計,為了使聖經的道理,日益彰明計,為了保護及尊敬教會計,應各盡所能,(把所獲的考證資料),提交給教會的訓導權,以便教會準備予以裁判,而作進一步的闡明…(Pius XII "Divino afflante Spiritu " AAS 35 [194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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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S0128a    |
標題 | 論閹割 |
教宗 | 西爾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第一屆尼采大公會議--公元325年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廿五日 |
內容 | 法典一 誰若由醫師,因病不得不被斷肢,或為野蠻人所閹割,那麼,他還該留在神職班中。但若健全無病而自己斷肢,則宜禁予留在神職班中,而且以後,這樣的人,不該予以晉秩。正如,這是昭然若揭的,即若據說:有人肢體患病,竟敢自己斷肢,同樣,還有人,或為野蠻人,或自己主人所閹割,而在別的方面,(清白無罪),非常堪當為聖職人員者,則(教會)規則,准予進入神職班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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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0127-0129 申命紀23:2:「被閹割的人,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基督卻稱揚被閹割者,說:「有些閹人,卻是為了天國而自閹的」(瑪:19 12);基督還命人斷肢,說:「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瑪5, 29)。事實,上曾有人嚴格按字面之意,遵守基督的話去自閹,例如:瓦肋士派的人(PG 41, 1009D)奧斯定曾對此事加以複述(PL 42, 32)。教會對自閹的禁令,在尼采大公會議中所頒佈的,似乎算是第一次。 教宗比約十二世,於公元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向第一屆國際神經系統研究會會士所作的演講中,曾引用「應保持身體完整」之原則,不准無故自閹或斷肢(AAS 44[1952]782)。 |
編號 | S0251a    |
標題 | 論兩性在基督內之結合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從馬利五的拉丁譯文中譯出〕:(Can.3)他們(即:聖教父們)說:我們也相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衪的子-獨生子。你會預知:他們如何先把主的、與耶穌基督的以及子-獨生子的天主性和人性的公用名字,奠定為基,然後,在這上面,建築(他)所掫取的人的〔正確一些說:人性化的〕與復活的以及受難的傳統道理,好使那屬於兩個性體的一些共同名字以及它們標誌性的一些主意(命題),一方面,對(聖)子之受生以及衪的統治性的名字,也不會分割開來,而在另一方面,對那兩個性體的特性,在(聖)子誕生的特殊性上,也不因合一的名字,而陷於任何混淆的危險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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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納斯多──君士坦丁堡主教致亞歷山大濟利祿(主教)書,該書寫作日期為公元四三O年六月十五日;在大公會議中,被宣讀。大會對那與尼采信經不符之處,加以懲斥。事實上,袛從這封信的字句上,很難加以評判;但若加上其他的一些圖片文字,以及他的其他的著作,則他的邪說,昭然若揭。 *CF. Loofs. Nestoriana [Halle/s.1aos1, et Liber Heraclidis, vers. Angl. Ed. G.R.Driver-L. Hodgson [Ox. 1925]; {PG 77, 49-57} |
編號 | S0251b    |
標題 | 論兩性在基督內之結合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在這一點上,保祿就在他們跟前,成為(聖)師;他雖然念及天主降生的事蹟,卻在開始講述有關衪受難之事之前,先把「基督」,作為兩個性體的公用名字,一如我剛在上文所說過的:那時,他就講出相宜的言論也就是講那適合這兩個性體的理由。他說什麼?他說「你們該懷有基督耶穌所懷有的心情:衪雖具有天主的形體,卻並沒有以自己與天主同等,為應當把持不捨的,卻」-連我也沒有說到任何事-「聽命至死,且死在十字柴上」(斐:二,五…八)。為此,他開始講論衪 (基督)的死亡;但為免人懷疑天主(聖)言因此而成為可以受苦者,故(立即)放上「基督」的名,作為「不可受苦的」與可以受苦公的」要素,在位格的特殊上的標誌字句,使基督毫無危險地,被稱為不可受苦者,與可以受苦者即:衪在天主性方面,是不可能受苦的,但有形的性體方面,則是可能受苦者。 |
編號 | S0251c    |
標題 | 論兩性在基督內之結合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雖然,我能對於此事,可說許多話,但我能證明,那些聖教父們,首先,也不提起那(基督)誕生的奧蹟;而他們所記起的,祇是衪攝起人性的事而已…如今(為減短扁幅起見),我來立即給閣下講那第二章的內容;的確,我在這一章裡,曾對那按天主性與人性的理由所作的分析,並對那(兩性體)之合成一位,以及對那(教會)絕未說過,天主聖言必需第二次誕生,即由婦女出生,且她也承認:天主性是不能受苦的種種道理,予以頌揚。事實上,凡此公教的種種道理,完全和一切有關主的性體的(學)派相抵觸。但在其餘方面,如果用你的耳朵,聽聽一些隱藏的深奧的,以及無法予以澈悟的理由,那麼,你明察的明智,就會知道:為我看來,你似乎在摧毀以前的道理。因為我不知道,那個先前被稱為不可能受苦者,不接受第二次誕生者,怎麼後來,你就說他是可能受苦者,且是最近受造者,好像那含有天主聖言者,而與聖殿一同遭受拆毀;或是也許被那被認為稍次於人的,沒有罪過的聖殿和那一面出生於天主性體,一面卻為人罪而忍受死亡的聖殿,是無法分開的,作為主向猶太人的呼喊,說:「你們拆毀這座聖艘,三天之內,我要把它重建起來」(若二,十九)。事實上,這幾句話,不該受人相信。因為她沒有說:你們拆毀我的天主性,而在第三日,衪再複活起來。 |
編號 | S0251d    |
標題 | 論兩性在基督內之結合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聖經上到處皆是,則:聖經每次提及主的事蹟時,並不講那屬於基督的神性事,但講那受難與誕生屬於衪的人性的事,這樣,依照最明析的理由,聖童貞(瑪利亞),更適宜更適合地,不是被稱為天主的母親-即生天主者-而是被稱為基督的母親-即生基督者-其實,福音也是這樣記載的:「亞巴郎之子,達味之子耶穌基督的族譜「(瑪:一,一)。這顯然因為天主聖言,不是達味之子。如果你認可,你可接受另一證據:「雅各伯生若瑟-瑪利亞的丈夫,瑪利亞生耶穌;衪被稱為基督」(瑪:一,十六)。你也可注視另一證據的記載:「耶穌基督的誕生,是這樣的:她的母親瑪利亞,許配於若瑟後…她因聖神有孕」(瑪:一,十八)。但誰該俊疑獨生子的天主性,是聖神的受造物呢?還該多說什麼?請聽:「耶穌的母親在那裡」(若:二,一);還有:「這些人……同耶穌的母親瑪利亞……專務祈禱」(宗:一,十四);還有:「那在她內受生的,是出於聖神」 (瑪:一,廿);「起來,帶著嬰孩和衪的母親,逃往埃及去」(瑪:二,十三);「論及衪的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她按肉身,是受生於達味後裔「(羅:一,三);論及衪的受難:「天主…派遣了自己的兒子,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羅:八,三);「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格前:十五,三);「基督…在肉身上受了苦難」(伯前:四,一);「這是我的身體,以及這是我的血」(格前:十一,廿四),而衪不說:這是我的神性。 |
編號 | S0251e    |
標題 | 論兩性在基督內之結合 |
教宗 | 天士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厄弗所大公會議──公元四三一年六月廿二日至九月止 |
內容 | 且諸如此類的證撮,不勝枚舉。要皆以各種不同的說法,來證明一個事實,即:人類認為在衪(基督)內的,不是(聖)子新近的天主性,或新生的什麼,或能受形苦的什麼,而是那與天主性體相聯合的肉身,而基督就因此而自稱為主,亦為達味之子。衪說什麼?「關於基督,你們以為如何?他是誰的兒子?」他們回答說:「達味的」。耶穌回答他們且對他們說:「怎麼達味因聖神的感動,稱他為主說:上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右邊」(瑪:廿二,四二-四四)。的確,(衪)按肉身而言,是達味之子,但按神性而言,衪是主。是的,這是千真萬確的,即:(聖)子的肉身,是(聖子)神性的宮殿,而衪所以被稱為「宮殿」,是按那一種高貴的,屬神的結合而言的,這樣,便使那屬於天主的一切,由福音的傳授,都歸到衪(基督)自己身上,而且,這是好的,相稱的,即:信認天主的性體,也歸到衪(基督)自己身上去。但是,由於這種(相沿成習的)名稱方面的磨擦,便把他所結合的肉身的特性、即他的誕生、受難、死亡,都歸於天主;弟兄呀!這或是迷途的化外人(不信主的外邦人)的想法,或是那些為雅博理,雅略或其他瘟疫似的異端,或比異端更壞的什麼邪說所感的人的想法呀…不用說,那割損、祭獻、流汗、受飢餓,這些都屬於肉身的事,而為我們而發生的(但是,這些若與衪結合在一起時,也該予以崇拜的),但這一切,也被誤解為在於天主性內,而他們把公正的被罰原因,卻加在我們身上。而把我們看作毀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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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譯者注:以上的言論,隱晦不明,足見納斯鐸主教之狡辯之一斑,但終為厄弗所大公會議所懲斥為異端邪說。 |
編號 | S0747    |
標題 | 論(高)利貸 |
教宗 | 亞歷山大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多士會議-公元一一六三年五月十九日開幕 |
內容 | 我們悲痛地說:有許多神職人員,雖離棄世俗,已穿上神職衣服,宣誓為神職人員,卻犯上一種似已顯然受斥的(高)利貸性質的「通病」,即:貸款於人而接受借款人的財產,作為抵押品,而從這抵押品所出之產品中,收取一部份利息。為此,本會議一致的權威決定:凡被立為神職班的人員,不得幹這種或其他諸如此類的(高)利貸的勾當。而且,誰若貸款於人,而已接受他人的財產(土地)為抵押品,從中收取所產的若干利息,那麼,扣除所有的開支外,應把所收的一切利息,絕對地,掃數補還給欠債人;但若有所損,則在收到貸款後,即把欠債人的抵押品(田產),應自由地,歸還給原主,才是。誰若自身為神職人員,擅敢固執不悟,仍幹這種令人可憎的「剝削」勾當,那麼,除非有教會的恩俸,為了避免教會的神職,蒙受損害,似該借助於世俗人的手,予以補救為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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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教宗亞歷山大三世,曾親任該會主席,討論伯多祿龍白里(0749)之學說,但一無結果,而對法國各地流行之一種(高)利貸性質的「押租」MORTAGE,予以禁止(Ma C21, 1176Ds)。 |
編號 | S1309    |
標題 | 論大公會議,隸屬於羅馬教宗 |
教宗 | 歐日尼四世 |
會議或書信 | 脫理騰大公會議第廿四期會議──公元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巴西肋會議所稱為信德真理的那三個命題,好像把我們,暨所有的君主、主教、其他信眾,以及忠於宗座的人,都做成了異教徒;他們這樣說: 『那個由公斯當斯公會議以及本屆巴西肋公會議Conc. Constanciense et Basiliense所宣佈的、論及那代表全教會的(大)公會議的權力,在教宗以及任何其他人之上的真理,乃是公教會的信德真理。 那個「教宗對那代表全教的,正在合法地召開的大公會議,所宣佈的上述真理,若無大公會議的同意,絕不能有任何權威,或有所予以撤銷,或延長開會時期,或從一處,遷移到他處開會」的真理,乃是公教的真理。 凡固執地反對上述真理的人,應被視為異教人。』 〔教會的懲斥〕……對於上述那幾個的命題,依據事實所證明的他們巴西肋人所表示的惡意,我們即由這聖公會議的贊同,予以懲罰、擯棄,並公佈,斥之為相反聖經,相反聖教父們、相反那公斯當士公議的健全思想者,以及對於那宣佈的上述主張,或上述私見,連同現在或將來,所能從此而生的一切結論,我們亦一併予以懲斥,視之為失敬的、令人怪異(而生惡表)者,並認為他們有意,使天主的教會,顯然陷於分裂,並使教會的一切秩序,以及她對信眾的統治權,亦陷於混亂狀態,(可惡孰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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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一四三九年九月四日頒佈「天主之僕梅瑟」訓令,以駁斥巴西肋會議。 公元一四三一年七月即已開始舉行巴西肋會議;雖然會中少數人認為,和希臘人一起開會的,比較適宜的地方,是勿拉城,但由於教宗歐日尼四世之贊同,遂於公元一四三七年九月十八日,下令遷往勿拉城開會(*1300)。當時部份教長,對此表示不滿,仍留在巴西肋城開會,終於1439年五月十六日,在卅三期會議中,決定三個命題,主張大公會議(的權力)在教宗之上(Ma C 29, 178 Bs);於是在卅四期會議中,即於公元一四三九年六月廿五日罷免教宗;教宗乃公佈下列訓令(Ma C 316, 1718D, 1720BC) |
編號 | S1997    |
標題 | 論自由辯論對天主(聖寵)助佑(與人之自由意志)的學說 |
教宗 | 保祿五世 |
會議或書信 |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C. Florentinum)--公元一四三九年二月廿六日至公元一四四五年八月()日 |
內容 | …對(天主)助佑(寵佑),若有所決定,則須注意三方面: 第一,為了使人好好地接受起見,則你在教授與證明那真理時,要像大法官與檢察官一般。 第二,如果任何一方,對公教真理,在本質上,完全同意,這就是說:雙方都同意:天主恩寵,有效地,使那些原先不願意者願意,屈服、並改變人的初衷;但雙方不同意的命題,是這樣的:道明會士說,我們的意志,「物理式地」、即實際地、有效地為(天主恩寵)所預定,而耶穌會士主張:(天主的恩寵),相宜地、倫理地使人的意志,(改變初衷)。這兩種意見,都能于以辯論。 第三,當此異端猖獗之際,大求更宜保存與維護那人們對這兩個修會的信賴與推崇;若彼此攻擊,則不能不帶來大害。 如果誰說,在這個事情上,我們大家說堅信什麼信理呢,那你可回答他說,大家談追隨、堅們那脫理騰大公會議,在第六期會議中所議決的,有關成義的道理;在那裡,大公會議明白曉示和裁判,什麼是貝拉久的與半貝拉久的異端邪說,什麼是加爾文(異端)所講的謬論,其實,公教會的道理,是講:人之自由意志,必需由天主的恩寵所激動、所助佑,而人之自由意志,對天主恩寵的激動,能自由地予以同意或不同意。至於天主恩寵的「工作」方式,脫利騰公議,追隨了教宗天士一世的遺表,曾予以提起了,卻任人自由予以討論,並視之為無關緊要的、無益的問題。從前天士一世教宗,對此曾作了若干決定,說:正如我們,對於那些比較困難、比較幽微的主張,不敢予以懲斥;同樣,我們對此,也不願予以明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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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原文為義大利文--夾雜一些拉丁文 *(1)參閱0249 |
編號 | S3317a    |
標題 | 論英國聖公會的神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擔心通諜 |
內容 | 但為了對「聖公會禮儀書」,予以正直的,圓滿的重視起見,除了那些在本文另一部份所指山出的以外,縱然,對那(禮儀書),按著環境所規定的,以及公開地所被建立的部份,予以公正的重視,也完全沒有什麼價值可言。若我們一予以詳述,則篇幅冗長,且也沒有這樣做的必要。因為按當時的記憶所及,已說得夠豐富了,即:當時(英國)聖公會的禮儀作家們的心意,想勾引公教會人士,附和他們的陰謀。原來他們知道太清楚了,即:在信理與敬禮之間,在信仰的規律與祈禱的規律之間,必有共同的「橋樑」,那就是「禮儀」;他們在表面上,固為恢復初期教會的方式-儀式,而在實際上,卻用多種方式,把禮儀變質,陷於「維新」派的邪說之中。職是之故,在聖公會的整個晉鐸禮儀中,絕不明明提及祭獻,祝聖以及司鐸成聖體成聖血的權柄,與奉獻祭祀權柄;不但如此,而且還像我們上文所說的,他們故意把那公教會在祈禱禮儀中所充份表示的有關此類(祭獻以及舉祭權)的一切蹤蹟,予以刪除滅蹟。 |
編號 | S3317b    |
標題 | 論英國聖公會的神品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宗座擔心通諜 |
內容 | 因此,那聖公會的「晉鐸禮儀書」的原來性質及其精神,從它本身方面,已昭然若揭,一如他們所說的。故此,如果這種晉陞神品(鐸品)的習慣(禮儀),自始即因「來源」之不當,絕不能產生效果,那麼,這雖歷盡滄桑,若原因依舊存在,將來也永不能成為有效的(晉鐸)禮儀。而且,那些從加祿一世就開始工作的人,企圖加上一些「祭祀」與「鐸職」的一些字句,迨後在事實上,那聖公會的晉鐸禮儀上,也確已加上了這一類的字句,但他們的這種做法,是白費心機的;相仿地,最近英國聖公會的晉鐸禮儀書上,一小部份,固也作了些調整,他們妄想與(我們公教會的)健全正確的主張相符合,但他們也是白費心機的。這是無用的;我們可以說,這種企圖,無論過去或現在,也都是無用的。再者,縱然,在今日英國聖公會的晉鐸禮儀書上,加上了一些陵兩可的字句,但這決不能和我們公教會的禮儀精神,相提並論。因為,按我們所見的,那些(聖公會)禮儀,一經革新過,刪去了(成聖體成聖血的)祝聖字句,以及司祭職的字句之後,已無法證實:當說:「領受聖神吧!」的時候,那聖神便帶著聖事的恩寵,立即被傾注於人靈;這就是說,那「為領取長老」(司鐸)之職以及長老的工作」或那「為領取主教之職」或其他類似的與基督所建立的聖職,名存而實亡的字句,決不能受到證實是兌現的。 |
編號 | S3339    |
標題 | 十字架上的聖祭與彌撒聖祭,是相同的 |
教宗 | 良十三世 |
會議或書信 | 致斯各脫主教團的通牒 |
內容 | 宗教本身的力量,本身的性質,必然包括著祭祀……若沒有祭祀,那就能有宗教,也不能想像有一個宗教;那福音的律法,不次於古教的律法,反而遠超於古教的律法之上,因為前者,總括地,完成了那後者所肇始的一切律法。事實上,那在舊約上的習行的祭祀,即遠在基督誕生以前的祭祀,象徵那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祭祀;而在基督升天之後,那同一祭祀-(祭獻)-(即十字架的祭獻)-因謝恩聖祭-(即因彌撒聖祭)-仍在繼續著。因此,誰若否認這個真理,那就大大地錯了;那就無異是:損害了祭祀的真理與德能,因為基督之被釘於十字架上,「只一次奉獻了自己,為除免大眾的罪過」(希:九,二八)。是的,那「為除免大眾罪過的祭獻,完全是完善的、絕對的,且,除了那蘊含在謝恩聖祭內的祭獻以外,也沒有其他祭獻了。因為祭祀,應該配合每一時代的宗教,所以,贖主-(基督)的主意,是非常神聖的,使那一次在十字架完成的祭獻,(藉著聖體聖事)而成為永久不斷的祭獻。這永久不斷性的理由,即寓於至聖聖體聖事之中,蓋這件聖事,不僅帶著空洞的相似性與紀念性,而且,還帶著真理本身;雖然這(彌撒聖祭),在外表上,並不相似,但在祭獻的效果方面,不管是為求恩,或是為因主聖死而求免罪愆,那是(與十字架上的祭獻),完全相同。 |
編號 | S3917a    |
標題 | 論利用器具,實行奧南式的性交事 |
教宗 | 比約十一世 |
會議或書信 | 聖職部致北美若干主教的公文 |
內容 | 聖部特別提高嗓子,對夫妻實行他們婚姻義務(即實行房事)時,(妻子)利用子官套(避孕用)的事,完全予以黴斥,與擯棄,而視之為內在的惡事,(絕無通融之餘地)。 而且,正權力人-主教們-不得准人,給信友們說,或教訓他們說:如果丈夫-即使祇是物質式的,與那帶著子官套的妻子合作性交,也不能嚴重地,對天主教的律法原則,有所抵觸的。 聽告司鐸或神師若懷有相反的意見,且這樣輔導信友們的良心,那麼,他們就遠離了真理之路,且與倫理的正直性,大相逕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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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公元1955年四月二日聖職部致北美若干主教的公文。Ed. The Clergy Review, 21 (Ranchi[INDIA]: St. Mary’s Theol. College, Kurseong, (957)26- Non editum in Ass) *原文為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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