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羅馬教宗身上兩大特恩的神學反思

劉賽眉

 

神思 第六十二期 二零零四年 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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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今日論到教宗權力的問題,可以由不同的角度去闡釋。本文選擇以一個較簡單而直接、以天主教教義為基礎的角度,與一眾平信徒去再思此問題的神學意義。首先,在方法上,本文並無意從信證學的層面去討論此等權力如何存在的問題,而旨在由信理神學的角度,肯定此權力的存在,從而反思其存在的意義與真諦。
從教義神學的層面看,教宗身上的權力乃源自宗徒,特別是源自宗徒之長伯多祿。因此,若要探索教宗身上特有權力的意義,及其對教會生活的影響,則必需從其根源說起:「由宗徒傳下來」。按照梵蒂崗第二屆大公會議的訓導,教宗是普世主教團的首領(頭),他不能脫離普世主教團而獨立存在。反過來亦一樣,普世主教團也不能脫離教宗(首領)而存在與運作。1 如此,教宗的權力與普世主教團有何關係?其對整個教會在本質上又有何含義?對以上問題,本文嘗試從信理神學的角度去反省。


1. 「由宗徒傳下來」的兩大幅度──縱面幅度與橫面幅度

從最古老的信經中,信徒們已經深信:教會是由宗徒傳下來的。到底宗徒傳給教會些甚麼?
在中古時期,由於神學對教會的解釋趨向「制度」與「組織」,故此,在不知不覺間把宗徒傳給教會的豐富內容壓縮了,淡化了教會的內在生命。今日,透過各種批判方法和解釋學(hermeneutics)的協助,對聖經、傳統、教父與歷史,重新發掘,對「由宗徒傳下來」的信仰,作出更深更廣的詮釋:


1.1 「由宗徒傳下來」的縱面幅度

這個信仰的縱面幅度常常是橫面幅度的基礎。在信經中,我們宣信:整個教會是由宗徒傳下來。那麼,宗徒們最基本傳了些甚麼下來?


從整個新約記載的傳統中,尤其是保祿的著作,十分肯定地報導,宗徒們是把「復活的信仰」傳遞了給教會。宗徒們不僅是耶穌基督復活的目證人,而且,他們把「看見了主」的經驗與事實不斷地宣揚出去,教會在信仰中承接了宗徒所宣講的。我們沒有看見過主,我們是相信宗徒們所宣講、所傳遞給我們的。我們是屬於那「看不見而信」的有福世代。換言之,「由宗徒傳下來」給整個教會、而整個教會又建基於其上的,就是:復活的信仰──耶穌基督為我們死了,但第三天復活!正如聖保祿所說,倘若基督沒有復活,則宗徒們的宣講是空的,我們的信仰也是空的。2


1.2 「由宗徒傳下來」的橫面幅度

由宗徒所見證、所宣講的復活信仰,需要在歷史上代代相傳下去,並需要在地域上加以宏揚,讓復活的喜訊廣傳人間。為了使到這復活的信仰能綿延不斷,宗徒的職務與宗徒團的結構,需要「傳下去」。於是,「由宗徒傳下來」便同時產生了另一層幅度,神學上稱之為:橫面幅度,亦即是狹義之「宗徒繼承」(apostolic succession)。此亦為天主教聖統制存在之基礎。整個聖統制存在的最終目的,是為基督復活的信仰而服務,是為保證、傳遞、教導、宣揚這個信仰。


按天主教的教義來看,橫面的繼承有兩層,同屬一個繼承,即是:整個宗徒團的繼承以及宗徒之長的繼承。所謂宗徒團的繼承,是指在後期教會內普世主教團繼承了初期教會宗徒團的職務;而教宗則繼承了宗徒之長伯多祿的職務。3


現在,接下來的問題是:教宗身上的首席權與不能錯權,其存在之目的與意義為何?這些權力只屬教宗個人享有嗎?若教宗與普世主教團為一體,是主教團的首領(頭),那麼,普世主教團到底可否分享其首領身上的權力(或更好說是權責)?


2. 從教會學角度反省首席權之目的與意義

對於教宗身上首席權與不能錯權的爭論,已經不是新鮮的話題。有學者從聖經角度去討論,引經據典,爭個不休。亦有學者從歷史考究的角度,細琢磋磨,力求實證。本文肯定上述兩者的貢獻和重要性,但郤選擇從神學的角度去反思首席權及不能錯權對教會本身的意義。


論到教宗身上的首席權(primacy),梵蒂崗第二屆大公會議有以下的訓導:


「羅馬教宗繼承伯多祿,對主教們和信友群眾,是一個永久
性的、可見的統一中心和基礎。」4 


這句話,隱含地表達出整個首席權存在之目的和意義。首席權的存在是為了整個教會的共融合一。的確,按照學者們的研究,在初期教父時代,教會很早便普遍流傳著一種信念:在諸地方教會中,羅馬教會擁有「首席」地位,而代表此教會的主教享有首席地位與權威。當然,在此時期,對首席權的了解,並不太著重法律,而重點在愛德與共融的意義上。各地方教會視羅馬教會及其主教為共融與合一的中心。至中古世紀,法律的概念漸趨成熟,到了十八及十九世紀,特別是在梵蒂崗第一屆大公會議時,對首席權的界定,法律色彩頗為濃厚。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所召開的梵二大公會議,則致力在法律與神學意義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梵二承接梵一大公會議的信仰肯定,另一方面,梵二又力圖明確闡釋首席權對教會共融合一的意義。
首席權是耶穌基督在建立教會時,為了普世教會的永久和可見的合一而賜予給教會的恩典。這恩典的確由普世教會的元首享有並運用,但最後,這恩典並不因著教宗個人的逝世而消失,因為,這是賜給教會的恩典,是為了教會永久和可見的合一而賜下,誰成為羅馬主教、成為教宗、成為普世教會的首領,誰就享有運用此權力的特恩。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特恩亦同時是一種使命、是賦予普世教會元首的特殊使命,就是:使眾人合而為一。首席權的使命是使普世教會合一而彰顯其至一及至公性。為達成此普世合一的使命,教宗需要普世主教團的合作。每位主教在其地方教會的領導上,並在其與宗徒之長的繼承人緊密聯繫下,參予此促進教會永久和可見合一的使命:


「每位主教則是其個別教會的有形的統一中心和基礎,這些個別教會都是整個教會的縮型,惟一的大公的教會就在它們中間,由它們集合而成。因此,每一位主教代表他自己的教會,全體主教在和平、相愛及統一的聯繫下,與教宗一起代表整個教會。」5



由此可見,首席權是耶穌基督為保存和實現教會身上可見而永久「合一」的本質和使命,而賜予給教會的恩典。這恩典與教會至一性本質的展現,關係密切,它具有末世性的特質,雖然「已經」(already)由上賜下,並在教會身上擁有,但這恩典在歷史上「尚待」(not yet) 圓滿發展和完成。


3. 從教會學角度反思不能錯權之目的與意義

不少教外人,甚至某些基督教派的學者,都對這項「教宗不能錯權力」(infallibility)的信仰,抱持質疑的態度,不過,梵蒂崗第二屆大公會議再一次鄭重申明:


「幾時主教團的首領、羅馬教宗,以全體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與導師的身份,在信仰上堅定其弟兄們,以決斷的行動,宣佈有關信仰與道德的教理,他便以自己職位的名義,享有這種不能錯誤的特恩。」6


對於教宗身上不能錯的神恩,除非我們從教會是奧蹟的角度去闡釋,否則,很難明白這件事。
這個不能錯的特恩,是耶穌基督在建立教會時,賜予給教會的恩典。這個恩典的存在與教會身上的一項特質,息息相關,即是:教會是真理性的團體。她宣講真理、作證真理,而建立教會的主耶穌基督本身就是真理。7 當然,教會並非時時刻刻都活在圓滿的真理之中,她很多時都會跌倒,她雖是聖的,但亦會犯錯,需要悔改。但教會作為一個真理性的團體,她身上「真理性」的本質,在某幾個特別的時辰與行動裡,確實不能錯地表達出來。在這些時辰和行動上,教會清楚地意識到自己身上真理性團體的本質是不能錯地出現。到底是甚麼行動和時辰?梵二大公會議指出:是在羅馬教宗以至高牧人與導師身份,宣佈有關信仰與道德的教理的時辰。這些是教會作為真理性團體出現的高峰時刻。普世信眾都意識到,教會在此時辰是以其全部生命,清楚地去肯定她所服膺的真理。在這些行動與時辰裡,教會不能錯誤。


因此,不能錯誤的恩典是耶穌基督賜給教會,為了保存和實現教會為真理性團體的本質的。這恩典的確由普世教會的元首享有和運用,但這恩典並不因著教宗個人的去世而泯滅,教宗的代代繼承者,只要他是普世主教團的首領,都享有此特恩。


教會真理性特質的完全實現,教宗是個關鍵人物,但是,整個普世主教團,也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梵二大公會議訓示如下:


「固然,每位主教並不單獨地享有不能錯誤的特恩,不過,他們雖然散居在全球不同的地方,如果他們彼此之間並與伯多祿的繼承人保持著共融的聯繫,正式地教導信仰及道德的問題而共同認定某一項論斷為絕對應持之道理,便是不能錯誤地宣告基督的道理。這在大公會議中更顯得明白…。」8



其實,為教會來看,不能錯誤的特恩同時亦是一份使命、是賦予普世教會元首的特殊使命,就是:宣講、作證、保存、活出真理,使耶穌基督是真理的事實活現於人間。這個特恩也如同首席權特恩一樣,具有末世性的特質:雖然早「已經」(already)賜給了教會,但教會作為真理性團體的本質在歷史上「尚待」(not yet)圓滿無缺地實現。


結論

教宗身上的首席權與不能錯權,與教會作為信仰奧蹟的本質有關。首席權的特恩,其意義在於維繫教會的共融合一,並使到教會的「至一與至公性」能夠在人間實現,成為永久可見的標記。對於不能錯權的特恩,其意義則在於維護及實現教會作為真理性團體的本質,而並非是說,教會在任何事情、任何時刻上均沒有過失。這個「絕對不能錯誤」或「真理性完全出現」的高峰時刻,可能在教會的生命中,為數不多,但這些時刻肯定甚為重要,因為這是聖神──真理之神──不能錯地臨在於教會的時刻。


若要明瞭上述兩個特恩的意義,我們首先必需接受「教會是奧蹟」的信仰。這兩項特恩,完全與教會作為耶穌基督的奧蹟的本質有關。它們是來自天主、為保存和實現教會身上的本質和使命而賜予的珍貴恩典。

註釋

1 參閱《教會憲章》第三章 Nos.22-23

2 參閱(格前15:14-19)

3 從合一的角度看,許多基督教的學者,無法接受伯多祿的首領地位與職務是可繼承的。本文在此不進入討論。

4 參閱《教會憲章》第三章 No.23

5 參閱《教會憲章》第三章 No.23\

6 參閱《教會憲章》第三章 No.25
7 參閱(若14:6)

8 參閱《教會憲章》第三章 N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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