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五九期 二零零三年 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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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世界各地不斷傳出神職人員的性醜聞,導致神父被判罪,主教被撤職,教區負起巨額賠償,教會的形象大受損害。不少人提出疑問,神職人員的性侵犯或性變態的行為,是否與其獨身生活有關?這又掀起沉寂多年的老問題:司鐸守獨身的法律是否過時?為什麼不讓司鐸自由選擇,像基督教的牧師或東正教的神父一樣?第一個教宗聖伯多祿不是結過婚,而耶穌曾治好了他的岳母嗎?有些人認為自己有司鐸聖召,很願意為天主子民服務,但卻沒有獨身的聖召,把兩者分開,不是可以解決聖召缺乏的問題嗎?古人告子曾有名言:「食色,性也」[1]的說法,使人深信「性」是人的基本需要。獨身生活是不人道的,只會使人性格古怪,感情冷漠,成為社會上的怪人或異鄉人,與廣大群眾有距離,嚴重損害人的心理成長。作為天主教徒,我們如何回答這些問題?教會為什麼把司鐸聖召與獨身聖召放在一起?梵二以來教會為什麼仍堅持這個傳統?要過奉獻獨身生活的人該注意甚麼?
舊約沒有過獨身生活的傳統,結了婚而沒有子女的算是一種恥辱,更何況是不結婚的人?撒辣依沒有生育,便向亞巴郎埋怨:「我受羞辱是你的過錯。我將我的婢女放在你懷裡,她一見自己懷了孕,便看不起我。」(創16:5)先知往往用「處女」的形象,去哀悼以色列子民不幸的遭遇:「以色列處女已跌倒,不能再起;摔在地上,無人攙扶。」(亞5:2)舊約希伯來文中沒有鰥夫或不結婚的男子一字。耶肋米亞先知沒有結婚,是天主命令他如此,以象徵哀傷的日子快要來到,耶路撒冷要面臨毀滅的命運。到了新約時代,依撒伯爾以未能生育為恥辱,她懷孕後感謝天主說:「上主在眷顧的日子這樣待了我,除去了我在人間的恥辱」。(路1:38)
獨身的價值要到新約才慢慢呈現出來。
耶穌基督是獨身的,祂也建議門徒以一徹底的方式跟隨祂,形成所謂的「福音勸喻」:「我實在告訴你們:人為了天主的國捨棄了房屋、或妻子、或兄弟、或父母、或子女,沒有不在今世獲得多倍,而在來世獲得永生的。」(路18:29-30)瑪竇(19:29)和馬爾谷(10:29-30)類似的記載是沒有提到捨棄「妻子」的(思高聖經在瑪19:29加入「或妻子」是原文所無)。這個福音勸喻是建議人犧牲一些生活上的好東西,為能更相似基督,像祂一樣死於自己,天天背著自己的十字架跟隨基督。故此,福音勸喻並不是消極的捨棄,更是積極的肖似基督;不但分享祂的死亡,更能彰顯祂的復活。
保祿對於教會獨身生活的發展是個重要人物。他有沒有結過婚始終沒有定論,他後來過獨身生活並推薦獨身生活是毫無異議的。從格前7:25-35保祿表達他推薦的理由。首先是末世性的理由:「為了現時的急難」(7:26),「時限是短促的……因為這世界的局面正在逝去」(7:29,31),「時限」(καiρος)
能指基督再來前的時期,面對末世的來臨,獨身就是最好的準備。耶肋米亞先知以獨身生活表示猶大末日的來臨,現在基督徒的獨身生活是告訴人新天新地的來臨。其次,獨身生活使人有一份內在的自由,這就是「我願你們無所掛慮」(7:32)
的意思。這不同佛教徒四大皆空之意,也不是不問世事,而是內心有一份自由,不生活在憂慮當中。獨身生活是有一使徒性的目的:「沒有妻子的,所掛慮的是主的事,想怎樣悅樂主」(7:32),「悅樂主」就是個使徒性的任務。
總的來說,保祿選擇獨身生活,因為這是恩賜,是末世新天地來臨最好的準備。獨身生活給予他內在的自由,使他毫無牽掛的奉獻自己,作大眾的僕役;它也給予他外在的自由,使他隨意去不同地方傳揚福音,並使他的使徒工作深化,為愛奉獻自己,甚至成為奠祭:「因為我已被奠祭,我離世的時期近了」(弟後4:6),「即使我應在你們的信德的祭祀和供獻上奠我的血,我也喜歡」(斐2:17)。
早期教會接受已婚的人作神職人員,當然,連在宗徒時代已規定只接受結過婚一次的:「監督必須是無可指摘的,只作過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3:2);「長老應是無可指摘的,只做過一個妻子的丈夫,所有的子女都是信徒」(鐸1:6);「執事應當只作過一個妻子的丈夫,善於管理自己的子女和家庭」(弟前3:12)。可見無論是監督、長老或執事那一類神職人員都容許他們結一次婚。那些跟隨耶穌基督、聖母或部份宗徒榜樣而過獨身生活的神職人員,都是出於自由的選擇。到了第四世紀,開始有一些規律,要求領了大品
(major orders) 的已婚神職人員禁慾,例如:衣里白會議(Council of
Illiberitan 300-303?)頒佈了似乎是最古老的神職人員獨身律:「(會議)樂意於全體主教、長老(司鐸)們以及六品執事,或所有在職的神職人員,節制自己與配偶(同房)而生育子女。不拘誰若不這樣做的,則不得享受神職榮譽。[2]」
這種規律只屬地區性,並非普世教會的主張,也非處處被接納。尼采第一屆大公會議
(325)
有主教提議通過獨身為神職人員必備的條件,但不被大會接納。不過,早期教會很多出色的神職人員甚至聖人都是獨身的,如聖歐瑟伯
(Eusebius)、聖熱羅尼莫 (Jerome)。很多教宗都曾要求已婚神職人員禁慾的,如達瑪蘇一世(Damasus
I 366-384)、錫利丘 (Siricius 384-399)、依諾森一世 (Innocent I 402-417)。此外,不少地區性會議都要求已婚神職候選人答應守獨身,如加答琪會議(Council
of Carthage 419)、奧蘭治會議 (Council of Orange 441)、亞利斯會議
(Council of Arles 450)
等。西方教會到了十二世紀才在拉特朗第一屆大公會議 (The
First Lateran Council 1123)
定下神職人員的獨身法令,重整神職人員的生活:「我們嚴禁司鐸、六品或五品,與姘婦或與妻室同居。[3]」拉特朗第二屆大公會議
(The Second Lateran Council 1139)更清楚定下神職人員的獨身法令,甚至使神職成為婚姻的阻擋:「我們決定五品或以上的神職人員有妻室或姘婦的話,必被剝奪其職位及教會俸祿。[4]」「我們禁止任何人參與有妻室或姘婦的人的彌撒……我們決定那些有妻室的主教、神父、執事、五品、律修會司祭、隱修士、輔理修士違反了這神聖誡命,必須與他們的配偶分離。我們認為這種違反教會法律的結合並不構成婚姻。[5]」
特倫多大公會議
(Council of Trent 1545-1563)
對於神職人員的獨身律有詳細的討論,最後以典章(九)聲明:「誰若說,已領受神品(大品)的聖職人員,或已隆重地宣發貞潔聖願的會士,都能結婚,而他們所結的婚姻,雖有教會法律的禁止,與聖願的阻擋,還是有效的;要是不然的話,那無異是懲罰婚姻的舉動,而且,所有自知沒有貞潔恩賜的人們,(即使已發了貞潔聖願),都能結婚,那麼,這種人,應受絕罰,因為天主不拒絕正直地求祂的人們,『且祂也不許我們受那超過我們能力的試探』(格前10:13)。[6]」從典章(九),此大公會議主張神職人員的獨身律並不屬於神律
(divine law),而是教會的法律,教會有權立法禁止神職人員結婚或宣佈神職人員的婚姻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教會改變獨身律,神職人員是可以結婚的。神職人員的獨身是一種「恩賜」,大會反對「獨身是不可能」的說法,認為「天主不拒絕正直地求祂的人」。
從特倫多大公會議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梵二大公會議,神職人員的獨身律雖經歷了像法國大革命的衝擊,但在天主教會中始終沒有重大的改變。不過,在二十世紀中,多位教宗曾豁免一些已婚的基督教牧師,加入天主教後願意晉鐸的,不用守獨身律。此外,為數不少在匈牙利、捷克、烏克蘭、黎巴嫩等地的東方禮天主教會的神父,他們屬教宗管轄,卻被容許結婚[7]。
梵二大公會議之前,輿論認為天主教會對神職人員的獨身律可能有重大的改變,傳媒大量報導離職神父的情況,支持部份神父抗議教會的獨身律。但大公會議並沒有受到輿論的影響,肯定福音勸喻仍是教會所推崇的。《教會憲章》首先肯定這個傳統:「在這些勸告中,首推天主賜給若干人的那種寶貴恩寵
(參閱瑪19:11;格前7:7),使他們在童貞或獨身的地位上,更容易地專心事奉惟一天主。這種為了天國的完善節操,始終為教會所推崇[8]。」比較有突破的,是已婚執事的恢復:「如有羅馬教宗的同意,這種六品職可授與年齡較成熟的男子,連度婚姻生活者也可勝任[9]。」
至於司鐸獨身的訓導,主要來自《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16節。大會明智地避免誇大宗徒的榜樣,因為我們對宗徒的實際情況知道不多。訓導沒有貶低性與婚姻的價值,更沒有忽視初期教會及現存於羅馬天主教會以外的情形,只引用恰當的聖經章節去堅持教會司鐸獨身的傳統。它聲明獨身「不是由鐸品本體所要求的」,但大會絕對無意更改這條規律,理由是「司鐸藉著為了天國而守的貞節或獨身
(參閱瑪19:12),以新而卓越的方式獻身於基督,更以不易分散的心與祂結合
(參閱格前7:32-34),在祂內,藉著祂,更自由地捨棄自己為天主及人類服務;更有效地為祂的王國和為超性的重生而工作;……司鐸們以現世的信德及愛德成為來世活的標記,因為在來世復活的子女們不再嫁也不再娶了(參閱路20:35-36)。」大會甚重視「基於基督的奧義和使命」這個理由,因為這是其他動機的基礎。基督本人是過獨身生活,祂的使命就是以祂的死亡、復活、派遣聖神來建立祂的神國。司鐸因著他的神品,分享基督的使命;他的獨身生活,更是一種特別的召叫,奉獻自己給基督,與基督本人和祂的生活方式融合。有了這種「新而卓越的方式」,司鐸才能以「不易分散的心」,「更有效地為祂的王國」而工作。這種生活具備了作證的意義,不光是一個記號而已。這一節視司鐸獨身是一份「恩典」(donum)而結束。有關司鐸獨身問題,大會於1965年12月7日,以2390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維持教會司鐸獨身的傳統。
教宗保祿六世於梵二後不久便發表了他的《司鐸獨身》通諭[10],比梵二文獻更詳盡地說明司鐸獨身的訓導。通諭引述了一些反對司鐸獨身的異議,然後從基督論、教會學、末世論去闡述司鐸獨身的理由。通諭亦提及司鐸的培育、司鐸的生活、司鐸的離職等問題。最後,通諭充滿希望地憧憬:「依恃天主恩寵無限、奧秘的幫助,堅信因聖職人員神修的卓越,他們的人數亦將隨而增加,『因為在天主,沒有不可能的事』。(谷10:27;路1:37)[11]」教宗的通諭並無終止司鐸獨身問題的討論,美國司鐸議會聯會於1971年3月發表聲明,要求容許司鐸自由選擇獨身或結婚,要求改變立時生效[12]。1971年6月蓋洛普
(Gallup)民意調查顯示,大部份美國天主教徒同意讓神父結婚而繼續執行司鐸職務[13]。1971年春夏之際,全球主教會議再詳細地討論司鐸獨身問題,最後大會以絕大多數通過保留司鐸獨身律,只有挪威首都奧斯陸
(Oslo) 的格蘭主教 (John Gran) 公開支持司鐸選擇自由守獨身與否[14]。司鐸獨身的討論暫告一段落。1983年新的《天主教法典》1037條聲明:「將陞為獨身終身執事,或陞為司鐸的人,在領受執事之前,應依法定禮儀公開在天主和教會前接受獨身的責任,或已在修會宣發終身願。」教會清楚地做了一個決定,她有權只選擇有獨身恩賜的人領受司鐸職務。
歐美先進國家聖召嚴重缺乏,數據顯示美國在1966至2005這四十年間,教區司鐸人數會從35,000人跌至21,000人,但教友人數會從45,000,000升至74,000,000人,升幅達60﹪[15]。司鐸缺乏令很多地方的聖堂沒有神父駐堂,教友不能每主日都有感恩祭。不少主教呼籲改變司鐸獨身律,祝聖已婚人士為司鐸,以解燃眉之急。梵蒂岡的回答仍樂觀地是「天主自會照顧」(Deus
providebit)[16]。教會最高當局並非毫無理由的堅持教會法律,聖召缺乏是一個整體性的問題,並不是有司鐸獨身律的天主教會才有,東正教與很多基督教派同樣有神職短缺的問題。有些同一社會背景的地方,他們聖召的短缺比天主教會更嚴重。可見聖召缺乏,主因並非來自司鐸獨身律,更來自其他的因素。神父還俗,主要也非抵擋不住性慾的吸引。很多人在這問題上做過廣泛的研究,尤以心理學家吉爾神父(James
Gill)
最為卓著。他從二千五百位離職神父的個案發現,獨身不是他們最嚴重的問題,失意與消沉才是離職的主因[17]。教會認識到獨身律一旦廢除,以後難有獨身的神父;已婚的神父為未婚的神父形成一種無形的群眾壓力,促使他們與其他已婚的神父認同,使那些有獨身恩賜的神職人員很難獲得應有的支持。基督教內有獨身召叫的牧師很難活出這個聖召,有些教會甚至要求牧師候選人在按立前先結婚,因為平信徒已普遍地期望牧師是如此的。東正教的神父是可以結婚的,但他們的傳統要求主教是獨身的,以致他們甚難找到獨身的人選,往往要到隱修院裡才找到獨身的司鐸。歐洲有一個叫Old
Catholics的教會,他們從前也像天主教一樣,規定神父要守獨身的;但在1878年,他們的教會決定容許他們的神父自由選擇獨身或結婚,結果弄到獨身神父幾乎絕跡。天主教會聆聽各方面的意見,包括那些以文化的理由要求改變獨身律,加拿大主教高圖
(Denis Croteau)
提到他們北部的原居民只接受有家室的人作領袖,他們不會重視未結婚的人所說的話[18],結果教會最高訓導當局仍為教會整體好處著想,維持司鐸獨身律,因為一旦某一文化容許例外,其他地方如非洲、印度、南美等文化也會要求例外豁免,可能做成司鐸獨身律名存實亡。我們也很難批評教會對司鐸獨身問題天真地樂觀,按2002年《宗座年鑑》的顯示,全球司鐸總人數已止跌回升,有405,178人,雖然比從前全盛時期還差很遠,但比去年卻多了189人,修生的數目各地都比去年有增加,包括歐美在內。司鐸聖召的確是天主的恩賜,莊稼的主人不賜予,即使改了獨身律也無補於事。
司鐸獨身問題不會因為教會有法律而消失的,讓教會內有關人士繼續討論吧,為那些接受了獨身律的人,或那些考慮過奉獻獨身生活的人,他們該有怎麼樣的培育或準備?這裡分三方面去討論。
1917年的《天主教法典》1013條第1項說:「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子女和教育他們,次要目的是彼此互助和治療情慾。」這種講法強烈地反映聖奧思定的思想。的確,婚姻中的性生活能夠滿足人生理上的自然需求。不過,沒有性交的生活,不會對人做成嚴重的傷害。專家認為性的衝動多來自腦部,很少來自內分泌腺。若來自後者,我們的確無法控制,像狗一樣無法控制自己來自本能的需要;若來自前者,我們是有能力控制的。腦部既然與性衝動有關係,人應學習控制它。過獨身生活的人,應學習控制自己的想像、記憶、眼睛、喜好等,使與此有關的性本能,不會做成無可抗拒的壓力。心理學家也建議青少年不要看色情電影、小說、漫畫等東西,以免由此引起的幻想,刺激性本能,然後用不當的手段去滿足它。二千年前的耶穌,已清楚向人發出提示:「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瑪5:27-30)
這能夠是解決性衝動的一些具體方法:視覺影響想像,想像帶來意淫;故首先從視覺著手,忍痛離開,否則影響由遠及近,由意淫到手淫或體淫。耶穌所謂「剜出」和「砍下」,都是形象化地把自己抽離犯罪的環境。今天色情的傳媒無孔不入,過奉獻獨身生活的人,必須在視覺、觸覺上戒備,免得性衝動去到欲罷不能的地步。中國古人贊成「三分飢寒」,大概是從「飽暖思淫慾」的經驗而來的智慧。
任何心理學家都會強調,人在情感上需要愛與被愛,並從愛中建立深交
(intimacy) 的關係。心理學家埃里克森(Erik Erikson)
分析人的生命周期[19],便特別重視「深交」的關係。深交是人成長過程中情感上的需要。過婚姻生活的,很自然與自己配偶有深交關係;若未能成功,婚姻便會出現問題,他們可能各自與別人發展深交,或孤立自己,與配偶保持形式的關係,甚或完全斷絕關係。過奉獻獨身生活的,既然沒有配偶可發展深交,便轉而到天主或周圍的人身上去發展這種關係。傳統的神修對特殊友誼(particular
friendship)
諸多保留,往往令修道人不敢建立深交,使心理的需要得不到應有的滿足。本來修道人自己的圈子應是培養深交最理想的地方,但除了受訓期內,修道人難得有年紀相若的同道生活在一起,與年紀相差很遠的人共處生活,自有思想、價值、興趣、神學等代溝問題去克服,更遑論與他們建立深交。可見獨身的修道人最好能與同輩修道人建立深交,並維持溝通的渠道,彼此扶持。當然,在服務範圍中的教友也能夠是深交的對象,不過謹記自己奉獻獨身的身份,明智地發展健康的友誼。梵二後曾有人提議為修道人的「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即不同性別的修道人生活在一起,但沒有性交的生活。這是不明智的做法,不為教會所接納,因為把修道人置於一受誘惑的環境中,也使獨身的標記模糊不清。明智是人情感成熟的表現,與異性朋友深交,只限於極成熟的奉獻獨身者才能有。
心理學家認為人有成就感、獨立自主、自我價值肯定的需要。但傳統神修怕人驕傲,往往要修道人謙遜,承認自己不如人,是個無用的僕人。電影「艷尼傳」
(The Nun’s Story)
的女主角,是位天才橫溢的修女,她的長上為了一挫她的銳氣,命她在醫科畢業考中故意考不合格,以考驗她是否有謙遜。這種命令是不健康的,有礙於人心理情感的成長。自我價值的肯定與驕傲看不起人是兩回事,獨身的修道人能於使徒工作中發揮自己的潛力,使自己的成就與價值得到肯定,自己也因而「喜歡」自己的工作。喜歡使徒工作的修道人,很少有聖召的危機。做長上或做教友的,應欣賞修道人的長處,勿過份挑剔他的短處,使他慢慢建立他的自信。正如耶穌所說:「我是善牧,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若10:14)。所謂「認識」,是相互關係的建立;善牧固然豐富羊群的生命,甚至為他們犧牲,但羊也應愛護自己的牧者,讓他感受到「為了天主的國捨棄了房屋、或妻子、或兄弟、或父母、或子女、沒有不在今世獲得多倍,而在來世獲得永生的。」(路18:29-30)路加特別強調「今世」,教友對牧者的愛護,讓他此時此地領略百倍的賞報,對獨身的修道人有莫大的鼓勵。
獨身的修道人往往生活緊張,甚至有工作狂的傾向,因為不少教友期望修道人不停工作[20]。其實,適當的悠閒與娛樂是必須的。倫理神學家菲尼斯
(John Finnis)
曾列出七種基本價值,人必須追求的,其中一個就是娛樂(play)[21],把它與生命、宗教、知識等基本價值並列,可見這是不能忽視的。整個聖經傳統都肯定這個價值的重要,舊約的安息日和新約的主日,除了有宗教的意義外,也具備人性的意義。耶穌本人同樣重視安息的價值:「凡勞苦和負重擔的,你們都到我跟前來,我要使你們安息」(瑪11:28);「你們來,私下到荒野的地方去休息一會兒!」(谷6:31)
孔子請弟子各言其志,子路、冉有、公西華都說出他們的抱負,曾皙卻嚮往悠閒的日子:「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風乎舞雩,詠而歸。」孔子贊同曾皙的想法:「吾與點也[22]」。悠閒是人性生活的上佳表現,在戰事頻繁的時代,悠閒更顯示其人性的光芒。修道人極需要悠閒使其生活人性化,教會的訓導也肯定它的重要性:「除了神操和勞動的時間外,修士們應有一些為自己的時間,能享受一些正當的娛樂[23]。」
獨身修道人在屬靈方面的準備資料多的是,訓導當局的指示有《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18,《司鐸之培養法令》8-12,《修會生活革新法令》5-9,12-15,其附錄中「實施準則」20-29,保祿六世《司鐸獨身》通諭60-82。這些指示要求修道人注意天主聖言,勤領聖事,每日與主交談,定期舉行退省神工,接受神師指導,孝愛聖母等。我們可綜合為下列幾點去反省:修道人必須認識自己的身份,這個身份對自己有所要求,而自己是個軟弱的人,醒覺到有屬靈的需要。屬靈需要的醒覺是非常重要的,這是一種存在的經驗,否則上面的指示只是一系列外在規律,在腦子裡知道應該如此,但始終未能碰到內心深處。屬靈的醒覺肯定自己的身份,使自己的生活有了方向,有了意義,並為此獻出自己的一生。腦子裡的應該與心內的願意融合為一,否則一天到晚在心裡挑戰教會的獨身律,耗盡自己的精力,那有餘力欣賞獨身恩賜的美?屬靈的醒覺使獨身者接受生活上的規律,像一位職業的運動員認識自己的身份,為了達到一個目標,必須接受有節制的規律生活一樣,否則定會遭受淘汰。修道人的獨身既是一份恩賜,必定在屬靈上有一份喜樂,這喜樂是支持獨身聖召的重要因素。獨身生活缺乏屬靈的喜樂,修道聖召已敲起喪鐘了。
本文簡單地從聖經及教會傳統講述司鐸聖召與獨身的關係,指出司鐸的獨身律是教會的法律,教會從福音的勸喻及自己經驗的累積,為神職人員定下獨身的規律。她有權如此訂立,當然她也有權廢除。不過到了今天,雖然反對聲音不絕於耳,教會仍決定司鐸應守獨身。我們接受這規律之餘,也應處理獨身帶來的難題,並為過獨身生活的修道人提供一些準備工夫。當然,獨身生活從來不易過,「為人這是不可能的;但為天主,一切都是可能的」
(瑪19:26)。既然獨身的恩賜來自天主,天主會使它成功,正如主教向領受司鐸聖職者說:「天主在你身上開始了好的工作,願天主完成它[24]」。願那些過著獨身生活的神職人員,以自己喜樂的生活,為基督的話做見證:「你們必要找得你們靈魂的安息,因為我的軛是柔和的,我的擔子是輕鬆的。」(瑪11:29-30)
[1] 《孟子》告子上。
[2]
DS119。
[3] DS711,典章(三)。
[4]
拉特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典章(六),參TANNER,
Norman P. (ed.),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Vol.1, Sheed & Ward and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90, 198.
[5] 拉特朗第二屆大公會議,典章(七),參同上198頁。
[6] DS1809,典章(九)。
[7]
參VOGELS,
Heinz-J., Celibacy; Gift or Law? Sheed & Ward, 1993, 9.
[8] 《教會憲章》42。
[9] 《教會憲章》29。
[10]
《司鐸獨身》通諭發表於1967年6月24日,中譯本見於《鐸聲》第60期,1-27頁。
[11] 《司鐸獨身》通諭99。
[12]
參CORIDEN,
James A., “Celibacy, Canon Law, and Synod 1971”, Concilium, October 1972, 112.
[13] 同上。
[14] 同上,115頁。
[15] 參CROSBY, Michael H., Celibacy: Means of Control or Mandate of the Heart? Ave Maria Press, Notre Dame, Indiana, 1996, 71.
[16] 同上,78頁。
[17] 參法立達修女著、朱蒙泉譯「度奉獻生活者的心理需要」,《神學論集》第13期,1972,469頁。
[18] 參CROSBY, Michael H.., op.cit., 78.
[19] 參ERIKSON, Erik, Childhood and Society, New York, 2nd Ed., 1963, 273. 亦參HÄRING, Bernard, Free and Faithful in Christ, Vol.1, St. Paul Publications, 1978, 175.
[20] 參關傑棠「悠閒與修道」,《神思》第55期,2002,20-26頁,裡面提到教友對修道人不當的期望,甚至打球、旅行也會受到質疑。
[21] 參FINNIS, John,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0, 86-90.
[22] 《論語》先進。
[23] 梵二《修會生活革新法令》附錄「實施準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