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的寬恕

 

黃懷秋

 

 

神思 第五十七期 二零零三年五月 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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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懷秋女士的文章分析出「寬恕」預設了「得罪」;若犯罪者得到懲罰,公義已經討回,便談不上寬恕。寬恕容許不公義的存在,不再追究,因此真正的寬恕是恩典。聖經顯示,天主的寬恕是施恩的行動,不論罪人賠補或不賠補,天主都願恢復與罪人的關係。十字架是天主寬恕的高峰,衪不但為寬恕而受傷,更為寬恕而死,衪不再追究世人的過犯。十字架的寬恕也成為基督徒寬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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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多祿啊!伯多祿!對於得罪我們的人,我們該怎麼辦呢?該寬恕他們嗎?到幾次呢?是七十個七次嗎?」

 

相信大家都有點納悶,聖經的故事(瑪18:21)可不是這樣寫的,而是伯多祿問耶穌該如何寬恕。不過我倒希望它是這樣。不是嗎?假如問題已經預設了問者的視野,那不是更應該由耶穌來對我們提出問題嗎,人那有能力發出如此具挑戰性的問題呢?

寬恕,希臘文是aphiemi/aphesis,原意是取消、放行、遺下、釋放,某些在法律上原來在某人權限下的東西(人或事物),如今被放下了,不再受約束;引申而有寬恕、赦罪、恩赦之意。不過,這種原始的字面用法,不僅在舊約就是在新約聖經中也一直維持:門徒「遺下」了一切絆,跟隨了耶穌(谷1:18, 20)﹔而法利塞人也「放下」了天主的誡命(谷7:8),只拘守人的傳授。可見原意為釋放、取消的「寬恕」本身 —— 只是某種放下吧了——可以不含宗教(救贖)的意味,除非這個釋放行為是被釋放者所期待的,如此,釋放才可能含括救恩。值得注意的是,後者(被當事者所殷殷期待的法律上的放行)相當醒目地出現在舊約禧年的脈絡中,於是安息年又是釋放之年(豁免年,申15),在安息之年,地可以「贖」回,房屋也可以「贖」回,法律上的約束得以釋放(肋未紀25)。如此,安息之年就是上主慈恩之年。不過,這種用法,還不是「寬恕」在一般意義上的正常用法,因為,它還缺乏了「寬恕」的某些必要成分。

正常而論,「寬恕」,至少在概念上,已預設了「罪」的先有,要能像「主啊,我得罪了你,『唯獨』得罪了你」這樣,才有寬恕之可言。換言之,「無罪一身輕」,也無所謂寬恕不寬恕。而所謂「得罪」,則意謂對手已受到不正義的對待,那就是漢語語境中的「對不起」:而「我對不起你」,意思是說,在法律上,你是可以向我討回公道的。在猶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正是「道」之所在,所以得罪的結果是罪的懲戒,除非所「得」之罪已被徹回(取消、放行),也就是,得到了寬免。而這可循兩途徑而行,或是賠補,或是不賠補。在人與人的關係上,通常是賠補了事,嚴格來說,那不是真正的寬恕,因為受害者已得到他應有的正義。被人掌摑者以掌摑他人,他已得回了他的正義,嚴格的寬恕已不存在(雖然,寬恕的後果【即關係之修復,下詳】仍有可能)。因而真正的寬恕是容許不正義的存在,就是接納了它,也承受了它,而不要求把不正義修正為正義。因而真正的寬恕是恩典,是接受自己所受的不正義,而不再追究它。

只有在這個層面上,也就是,白白的、超過法律上所能要求的、意料之外的恩(法律的約束之釋放)這個層面上,舊約禧年的贖回,才能與寬恕交相輝映,二者呈現出一種異曲同工的妙處。

當然,以上只是從寬恕者而言,也就是,寬恕者寬恕他人,不必以不正義的修正為寬恕的條件,抑有甚者,不正義之存在正是寬恕之為寬恕的要素。然而,若從被寬恕者而言,也不應排除其主動修補過犯的可能性。也就是,犯罪者深感愧咎,主動求恕,甚或作出某種賠償的行動(不管賠償與傷害的程度是否對等),於理於情,也是可以接受的。而寬恕者對主動求恕者作出的接納行為,也不會因為犯罪者的賠罪而有所貶損,那還是真正的寬恕,即是說,那是一種真正的施恩行為。寬恕是恩,因為它是可以拒絕的,即便犯罪者主動求恕,受害者仍然可以拒絕恩賜寬恕,拒絕撤消別人的罪愆。社會多次見證這種拒絕寬恕的行為,它絕非不可能之事。既說是恩,它本來就是自由的。

如是,寬恕可以是雙方面的互動,大家協力謀求相交﹔也可以是單方面的行為,寬恕者主動的寬恕,先於被寬恕者任何的悔罪意識,甚至是被寬恕者所有悔罪行為的力量來源(罪人之悔過,完全由於他已被寬恕)。前者,可能發生在人與人之間,後者,卻是典型的天主施恩行為。我們講聖經中的寬恕,就是針對後者而言。

另外,寬恕還有一個要素,也就是關係的恢復,它是罪的消除的積極面,二者其實是一體之兩面。換言之,光說「好了,我寬恕了你」,此後形同陌路,不相往返﹔或者,仍然心存芥蒂,害怕自己再遭不義的對待;也就是,面對這個表面上被寬恕的人,其實還是把他定位為罪人,至少不敢肯定他的義已經恢復了,這還不是真正的寬恕。換言之,寬恕包含罪過全盤的撤消(不留一絲痕跡,即便在不太會浮現的深層記憶中),正義的給予,也就是,把義復原給罪人,從此,他不再當作罪人看待,即便「容易陷罪的人」。老實說,這是寬恕最困難之處,也因此,才有伯多祿的詢問(瑪18:21)。而「我該寬恕他多少次」,含有多少遲疑、不信任在內,它背後的話是:可能他仍然會得罪我。無可否認,這種困惑是正常的,也就是,自然的。因而真正的寬恕便是超常的,它超乎常情,寧願自己遭受危險,甚至不相信自己的寬恕行為其實已讓自己身陷危險中。

如此說來,寬恕即是得罪之後,經由賠補或不經賠補的罪之撤消,並因而達至關係的恢復的一種施恩行為。而典型的聖經中之寬恕,則是天主白白的施恩行動,寬恕的時候,天主把自己立於危險中,寧願身陷危險,也不願意接受被寬恕的罪人竟是不可救藥的無義。

「愛,直到受傷」。德肋撒姆姆,牆上經常掛耶穌的「我渴!」最愛說的一句話卻是「愛,直到受傷」。

猶太宗教的特質,就是它的罪惡意識,因而,先是雅威的忿怒,再而,則是雅威的寬恕,構成了這個宗教的兩大支柱。而它們的強烈處,竟又是同樣地山崩地裂,達到宗教的最高非理性!(「愛,直到受傷」,難道便理性了?)一方面,雅威的忿怒顯出如同原始宗教般地鬼哭神號,因為雅威就是「意志」,而這一個意志還無形無像,讓人無法掌握;它像是烈火狂風般,隨興發作。於是,人慘遭雅威意志的蹂躪,動輒得咎。好意手觸約櫃而不幸招致殺身之禍的烏匝之死是最典型的例子(撒下6:6),在這裡,人的獲罪與倫理無關,只是觸犯了神的意志,也可以說,人的意志,在無限意志面前,被砸得粉碎。俗只因為是俗,它在聖面前,便成了「不潔」,成為罪。這樣的一種罪的「結構」(在聖俗之對立下,罪之為神聖意志的相反),當然只能由神聖來處理。只有神能「放過」(遺下、放行)罪人,「唯獨」神能拯救罪人。

「我唯有仰望你,上主,求你保佑我,因為我只投靠你」(詠38:15;16:1)。

猶太宗教後期,當個人的觀念慢慢凌駕團體,個人的罪也出現了。如今,罪變成了「違反」,而不僅是「不潔」。而不管是違反盟約的忠誠,還是違反法律的命令,這個定律始終不變:唯有天主能完成修復的工程。雖然以色列人經驗神寬恕的場所是在獻祭之中,然而祭獻被理解為唯一天主的工作,是天主在主動釋放人罪,是衪藉公山羊的血,人罪才得以洗盡。難道羊算什麼嗎?還是殺羊的算什麼呢?如果不是仁慈的天主,這些什麼都不算。詩人因而說:「奉上正義的祭獻,對上主全心依盼」(詠4:6),又說:「願他從聖所救護你,願他由熙雍扶助你,願他追念你的一切祭獻,願他悅納你的全燔祭獻」(詠20:3-4)。

如是,這一個先前由於不可預知的狂怒而讓人感到毛骨聳然的天主,卻也慈悲而仁愛。詩人甚至想說服人,雅威的忿怒是假的,只有他的仁慈才是真的:上主「緩於發怒,富於慈愛」(詠103:8; 出34:6)。然而,以色列宗教的特質卻在這兩者之中——即在天主那不可思議的狂怒和他那無以復加的寬仁之中,因而二者都是真的,而且必須是真的。忿怒因為慈愛而顯得真摯,而寬仁由於狂怒更成了恩典。二者都是如此狂烈,如此特殊,如此不可思議,原因在於,它們都來自那位超越的天主,是衪,那位只能稱作「絕對他者」的屬性。

如此絕對的天主,愛的瘋狂,發怒也瘋狂。而最瘋狂的還未曾出現,直到他親手交出自己,來完成他對忿怒(正義)也對仁慈(寬恕)的宣佈。

在新約,耶穌的寬恕理論出現在他天國宣講的上下文中,路加講得最清楚,他開宗明義:默西亞的使命是「向貧窮人傳報喜訊,向俘虜宣告釋放,向盲者宣告復明,使受壓迫者獲得自由,宣佈上主恩慈之年」(路4:18-19),最末一句顯然把耶穌的天國訊息連到舊約的喜年,亦即:恩寵與寬恕之年。其實,所謂「貧窮人的」天國,就已意含了「寬恕」的意味,這是耶穌整個天國象徵的核心:即天國之為「天主的國」。既說是「天主的」,在其中首要的便是「天主的行為」,而不是罪人的,那是天主的主動出擊。這概念和舊約的寬恕是相一致的。事實上,所謂「稅吏和娼妓……要進入天國」(瑪21:31),就已預設了他們的寬恕。雖然瑪竇接把寬恕歸於他們的信心(瑪21:32),而路加在另一個場合則把它歸於愛,(路7:47),然而這裡隱含的卻是,在罪人的信心和愛之先的天主的恩賜,後者正是他們之能愛與能信的條件。同樣地,在蕩子懂得回家之前(路15),慈父之愛早已蕩漾在他心頭了,果不其然,故事跟說老父早就守候在窗前了(也許打從兒子走後便已守在那裡,一步不離了),並且老早就迎在路上了,在所有悔過的言語之先!所有後來發生在外頭之事,一早就已發生在老父心頭了。這不是天主的「先行」又是什麼?

當然,耶穌也要求人寬恕別人,理由很簡單:因為你們已獲得寬恕。無有疑問,天主的寬恕,白白地、沒有任何條件地、突然賜贈給我,我甚至沒有任何堪當的表現便獲得了超過我敢予期望的寬恕。的確,在我獲得寬恕之前,我沒有被要求什麼,我只是個罪人,毫無建樹。不過,這並不是說,天主的寬恕對我們毫無要求。反之,它的要求是碩大的,有時甚至超過我所能承擔的重量。因為,白白地接受天主寬恕的人,也該白白地寬恕。有些經文甚至把我們的寬恕說成天主寬恕的憑藉:「你們不要判斷,你們也就不受判斷;不要定罪,也就不被定罪;你們要赦免,也就蒙赦免」(路6:37;谷11:25),因果似乎倒置了。不過,這裡所要傳達的只是一個十分嚴肅的警告:不要妄用天主的仁慈,不要考驗他。人如果不能為嬴取自己的寬恕做點什麼(它是白白賜給你的),他所做的或不做的,卻很有可能會因此失去已得的寬恕,甚至完全失去它,那時,一切先前恩典都沒有了。他不是曾經一無所求地、跡近完全不合理地寬恕罪人嗎?他不是仁慈的天主嗎?是的!但如今,他卻變得鐵面無私,不再溫柔。主人因為不寬怒之僕而「大怒」(瑪18:34),這一怒並且抿掉了所有的恩情。事實上,耶穌比喻中的主人曾經不只一次地大怒(瑪22:7;25:28),舊約忿怒的天主,在新約裡依然可以看見。

新約和舊約比較,的確較重人與人的寬恕,舊約則以向天主求恕為主。在先知和聖詠裡,詩人一再祈求天主寬恕我們的罪過,不再記憶我們的過犯(詠41:5;達9:19; 耶36:3),反之,在新約,在預設天主寬恕了我們的前提下,耶穌和新約的其他作者卻一再要求我們寬恕別人。保祿勸導迦拉達人要以柔和的心矯正他人的過犯,他還把這種律令稱為「基督的法律」(迦6:1-2);厄弗所書勸導人生氣不要超過一天(顯然是小事一樁),不可讓「太陽在你們含怒時西落」(弗4:26);瑪竇也告戒我們要接納得罪我們的兄弟(瑪18:15)。諸如此類,在新約中數不勝數,它可以稱做教會內的寬恕,或基督徒之間的寬恕:我必須忍受同門兄弟對我的無理,甚至作出一點讓步,以換取內部的團結和諧或福音的傳播(斐2:14-16)。

但是新約中最富特色的寬恕教導可不是這樣。「你們若只愛那愛你們的,你們還有什麼賞報呢?稅吏不是也這樣作嗎?你們若只問候你們的兄弟,你們作了什麼特別的呢?外邦人不也這樣作嗎?」(瑪5:46)不要忘了基督徒的天主,與舊約的天主是同一個天主,因而也是「極端」的天主(用人的眼光看,就是極端了),基督徒的寬恕因而必須是極端的(愛,直到受傷!)。因而典型的基督徒寬恕竟是:「當愛你們的仇人」—— 愛他,當然已經寬恕他了,「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甚至那個強力拿你外衣的,迫你走路的,掌摑你右頰的,你也該為他祈禱 —— 即使他強大了反過來迫害你,也顧不了這麼多。即使他不知恩圖報,即使他一再侵害你,即使他唾你的臉掌擊你的頭,即使他 ── 對的,即使他把你釘在十字架上!

十字架的寬恕,新約寬恕的最高峰,以最肉身性的方式呈現。路加真切地注意到這點,他以故事的形式寫下這幕幕動人的情節。他的耶穌,不僅在晚餐桌上一心只想念出賣他的愛徒,為他的回頭並堅固祈禱:「(西滿),我已為你祈求了,為叫你的信德不至喪失,待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弟兄」(路22:31),也不僅在這個門徒真地出賣他時「轉過身來」,以寬恕的眼神喚醒罪人的記憶,好讓他所預言的悔過得以完成(路22:61),從十字架上,還傳出這低亢的聲音,說﹕「父啊!寬赦他們吧!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做的是什麼!」(路23:34)。在路加的耶穌身上,完成了「至死寬恕」的新約模式(至死,又何止受傷!),果不其然,舊約以來一切的非理性面對這最高的非理性都要黯然失色。這一個非理性,是十字架的非理性,結合天主子與天主父的自我捨棄,子捨棄了他的性命,父捨棄了他的兒子,後者之痛絲毫不弱於前者。

而十字架的寬恕從此也成為基督宗教的寬恕模式,也就是說,在基督宗教的理解下,如今天主寬恕罪人的唯一管道,就是依靠子的十字架。保祿很少用寬恕這樣的字眼,取代的是「成義」,或「和解」,只有一次,保祿用「放過人的罪」(羅3:25)來補充他成義的內涵。而對保祿來說,成義只有因信來完,而因信,就是因耶穌基督的意思,換言之,基督就是天主寬赦罪人的唯一管道:「天主的義,因對基督的信德……賜給凡信仰的人」(羅3:22),藉對基督的信,天主寬恕了一切本來「失掉了……光榮」(羅3:23)的罪人。厄弗所書甚至把它推至創世以前,那是一項早已在天主內釐定好的贖世模式,所謂「在基督內的揀選」,就是在子,藉愛子的血,獲得了救贖,罪過的赦免」(弗1:7)。因為「(父)遣自己的兒子,帶罪惡肉身的形狀,做了贖罪祭」(羅8:3),罪的寬恕,就這樣一次而永遠地完成了,因為十字架已把一切有限的寬恕都帶到了完成的境地。從今以後,羔羊的血可以取消,聖殿的祭禮也毋須舉行,因為基督唯一的羔羊已完成了犧牲,天主一次而永遠地寬恕了罪人,「這些罪已經赦了,再用不著贖罪的祭獻了」(希10:18)。

這就是新約的寬恕,它與舊約不同的地方,最深邃的一點,就在基督身上。在新約,天主寬恕罪人,不僅由於他是仁慈的,也因為十字架的救贖。如今,天主通過十字架完成他對世界的寬恕,「他在基督內,使世界與自己和好,不再追究他們的過犯」(格後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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