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倫理與生命晚期的護理:
尊重病人意願的重要性
彭美慈
鍾佩雯
神思 第五十四期 二零零二年八月 38-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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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彭美慈、鍾佩雯兩小姐從醫護專業的角度,探討新時代的醫護倫理。新準則要求護士誠信自重,推己及人,提供符合護理對象及其親友需求的護理,尊重病人的意願,鼓勵和協助他們計劃及實施護理。文章亦用兩個個案說明醫護人員必須與病人及其家屬作坦誠的溝通,才能真正了解病人身心靈的需要,從而實施適切的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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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導言
當南丁格爾將護理發展帶進新紀元,她同時將護理推向道德事業的目標邁進。南丁格爾要求護士忠于職守,不做損害病人的事,尊重病人的隱私,慎言守秘,遵醫囑行事,以病人的福利為依歸。於1893年,美國護理界將這些訓言編寫成「南丁格爾誓詞」,代代相承,流傳至今。這可算是護理史上第一個國際性的倫理準則1。1898年北美護士學會成立之際,為加L護士對己責任的意識和護理專業的凝聚力,Isabel Robb提出撰寫護理最高道德準則的重要性,並建議此舉必須帶動整體護士參與。這項創舉於1921年開始,1926年完成草擬護理倫理守則初稿2。經一系列的意見搜集和修改行動,一份代表美國護士聲音的倫理守則終於在1950年正式面世。與此同時,國際護士協會的倫理準則于1953年面世。有別于「南丁格爾誓詞」,護士的基本職責範疇,再不局限于作為醫生助手,施行治病救人的工作;而是擴展至促進健康,預防疾病和協助康復等方面。在日常工作中,護士要對自己所執行護理時作出的專業判斷承擔責任,而最終問責者是受照顧的病人3。
隨著西方醫學於19世紀末的傳入中國,南丁格爾的護理模式也同時帶進中國。從姚昶緒的《病人看護法》所列舉的看護人守則4,足以反影南丁格爾的倫理信念早已植根中國的護理土壤。姚氏守則強調看護人應注意其職任重大,一刻不可疏忽。看護的道德觀念須以慈愛與懇切為本,處理各事,須精細審慎,按個別病人的病況各施相當的對待,以促進其治愈。綜觀近百年的護理發展,中國護士仍謹守這道德傳統,以南丁格爾為模楷5。
隨著社會結構的轉移,醫療生服務也相應地改變。廿世紀末的醫學科技一日千里,人類的疾病譜發生根本變化。腫瘤、心臟病、腦血管病等慢性病已取代傳染病而成為主要死因。醫療科技和基因工程的發展,使醫療經費不斷上漲。醫學的進步或可改善人類生存質量,舒緩疾病徵狀,減慢病情惡化速度,甚至用儀器去維持垂死者的性命。這一切改變同時向傳統的醫護角色和道德責任提出挑戰6。當醫療服務踏入新世紀之際,醫學界重新檢訂其醫學目的,把傳統的「救死扶傷」天職,擴展至「提高生命質量,優化生存環境,增進心身健康」7。為回應時代的護理使命,各地護士紛紛檢討沿用的倫理守則,並作出修改8。修改的程序,均L調護士與公人仕的參與,務求建立一套既代表護士聲音又符合社會要求的護士守則。在考慮國際的氣候與本土的需要後,中華護理學會與香港理工大學護理學院採用特爾非技法,組織了三回的問卷調查,與來自不同地區的護士和倫理學家共同草擬護士倫理準則,確認新世紀的護理目的及護士所應具備的倫理道德信念9。本文的目的有二:(1)介紹新準則的特點;(2)有別予國際護理倫理守則,新準則明確肯定護士在生命晚期護理的道德責任。本文嘗試探討其對臨H護理上的現實意義。
2. 中國護士倫理準則
中國護士倫理準則草案(簡稱「新準則」)有21項條文,包含四大價值聲明
(broad value statements) : (1)尊重生命,提高生存質量,(2) 尊重人的權利和尊嚴,(3) 洞察社會需求,群策群力,共建健康社群,和(4) 精益求精,確保優質護理10。與國際護士協會新修訂的倫理守則 (簡稱「ICN 守則」) 比較11,「新準則」的特色有兩方面,一是反映中國文化特色,二是時代道德價值。
2.1 中國文化特色
對中國護士而言,「新準則」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它是首份代表中國各地護士心聲,以自己的語言表達的護理倫理價值和道德理想的聲明。一如「ICN 守則」,「新準則」強調尊重人的權利和尊嚴。其中兩項條文「護士應尊重護理對象及其親友的意願,鼓勵和協助他們計劃和實施護理」和「護士應誠信自重,推己及人」未見於「ICN
守則」。前者肯定中國重家庭決策的文化特色12,而後者表明尊重人權的基礎是彼此尊重和持之以誠。對病人的態度,正如孫思邈在「大醫精誠」所言:
「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欲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愿普救含靈之苦。若有疾厄來救者,不得問其貴賤貧富,長幼妍媸,怨親善友,華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親之想13。」
在推己及人方面,比康德的道德訓令要求高,不單是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更是為他人設想,如為至親設想一樣14。可見「新準則」植根於本土文化,肯定中國傳統的醫護道德觀。
2.2 時代道德價值
「新準則」與「ICN 守則」有很多共通點。兩者均提出護士要維護病人免受傷害,要求護士採取適當行動,積極維護護理對象的權利和尊嚴,對社會的承擔。兩守則要求護士與社會大眾共負倡導和支持全民健康的責任。「新準則」更指出護士在保健宣教,運用衛生資源,促進社群健康等方面的責任。在專業素質方面,「新準則」秉承「ICN 守則」的精勤不倦精神,並配合時代的要求,強調以科研結果為證據的護理,和促進護理科研發展的任務。從以上的分析,可見「新準則」掌握時代的脈搏,起了承先啟後的作用,與國際社會對護理倫理的訴求接軌。
在「維護健康與公平」的價值聲明上,「新準則」與新醫學目的相呼應,清楚地道出「護士工作服務于人生命的全過程」。並確認「提高生存質量」為基本護理價值之一。服務的對象不限於個別病人,也包括病者的親友,家庭和社群。在尊重生命的同時,也關注護理對象的生存質量。在善終運動的推展下,有異於安樂死 (euthanasia)所引申的道德困惑,不同地區的護士均認同協助瀕死者安詳離世
(peaceful death) 乃護士的道德責任之一,但罕見包括在護士倫理準則內。「新準則」明確指出護士不單協助護理對象康復,更「尊重瀕臨死亡者的意願,幫助其安詳及尊嚴地離世」。
香港醫務委員會於2000年修訂其專業守則,在特殊範疇內表明對治理晚期病患者的責任,其理念與「新準則」是一致的。一方面不贊成有意地協助病人死亡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euthanasia) 作為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另方面肯定醫護的責任是尊重病人的治理意願、控制症狀措施的自主權,務使病人在少受痛苦的情況下有尊嚴地去世15。2002年香醫院管理局發出終止維持生命治療決定的指引,進一步解釋醫護人員如何把守則的理念應用在臨H實踐上16。顧名思義,指引的重點在醫療決策而非護理的倫理考量。
生命晚期護理 (end-of-life
care) 不能與老人/高齡護理混淆。老而死乃生命的自然規律,但步入老年與進入生命的晚期沒有必然的關係。有別於臨終關懷 (hospice care),生命晚期護理的焦點不單是瀕死的癌症病人,也包括步入晚期的病患者,如慢性氣管病、腎衰竭、老人痴呆症等。晚期癌症的的疾病軌[較為顯著,故較能準確預測病人的壽命,和掌握如何介定病人已進入生命晚期。相對而言,慢性病的變化較複雜,如何介定病人已進入生命晚期也較難下判斷。再者,病人會否願意接受積極的治療(curative
care)對己病是無效(futile)的事實,對他會否願意接受舒緩護理(palliative
care),和作出前瞻照顧計劃 (advance care planning)更具關鍵。前瞻照顧計劃是一個病人、家屬、和醫護人員的互相溝通過程。以病人的觀點出發,前瞻計劃的首要目的是對死亡及其過程做好準備,維護病人對己的控制感,減低以為造成家人負擔的憂慮,鞏固相方的關係。在整個過程中,醫護人員解答患者的問題,澄清疑問,務求弄清楚病人的意向及轉達至臨床護理。前瞻照顧計劃需要很長的時間及一些特別的準備工夫。鼓勵病人與其家庭成員商討病情及有關治療;從病人過去的醫療經驗及其回應以了解他們的意向17。
承接當前有關生命晚期護理的討論,下文將採用一人類誌研究的結果,說明當中的議題和倫理考量。是項研究對象是晚期的癌症及慢性氣管病患者。內容包括 (1) 病人決定不採用維持生命治療的決策過程,(2) 病人進入晚期護理後的疾病和醫護軌[ (illness and healthcare trajectories),和(3)病人及家屬的生命經驗(lived experience)。資料的來源包括檔案查閱,臨床觀察及面談。觀察的時段由病人/家屬願意加入研究開始,直至病人去世。面談對象有病人、家屬、及醫護人員18。
3. 生命晚期與前瞻照顧計劃
從醫學的角度,預測指標(prognostic
indicators)是用來介定病人已否到了病患晚期。預測指標分兩類別:生理及臨床。綜合檔案查閱的數據顯示,癌症與慢性氣管病的預測指標不盡相同19。主要的癌症生理指標是腫瘤位置及擴散程度;臨床指標是徵狀的嚴重程度和對日常生活活動的影響。當病人接受積極的治療對己病是無效的事實,他們多表示願意於病情危殆時不接受維生的機械延長壽命。檔案查閱的資料顯示,53位癌患者的平均壽數是70.3歲。由接受舒緩護理開始至離世的平均日是99.3,其間有40天入住醫院,入院率40%。個案分析顯示病人表示願意接受舒緩護理的前述事件環繞腫瘤復發、惡化、或擴散等問題。總言之,癌症生理性預測指標能給予病人和醫護人員頗明確的提示,以達成病人步入生命晚期的共識;並在這共識的基礎上,作前瞻照顧計劃。
慢性氣管病的軌跡多是每況愈下,氣促及殘障的程度日漸以「螺旋」模式退化,嚴重影響步入了晚期的病人的生存質量。慢性氣管病的生理性預測指標以呼氣量 (FEV1)及血碳量(PCO2)為主。臨床指標包括氣促程度,氧氣的依賴,並存疾病和定時服用藥物的數量,和入院的頻密度。檔案查閱的資料顯示,46位慢性氣管病患者的平均壽數是75.2歲。FEV1的平均值是0.72 公升(<1公升 = 肺能劣),PCO
= 57.9mmHg,顯示第二類呼吸衰竭,93.5%的氣速程度為3級或以上,即活動能力局限於室內或平地慢走,65.2%長期依賴氧氣,並存疾病有4種,和定時服用藥物有9種。由病人表示願意於病情危殆時不接受維生機械以延長壽命開始至離世的平均日是163.5,其間有94天入住醫院,入院率57%。
相比癌患者,慢性氣管病人的平均壽數多5歲,由接受舒緩護理開始至離世的平均日長65%,和入院率高出17%。個案分析顯示病人表示願意接受舒緩護理的前述事件環繞生存質量的考慮,感到即使「插喉」20 亦不能改善生活,大多對長期床和依賴氧氣而活感到厭世21。與Michael Claessens等的研究結果相符,慢性氣管病人在臨終時經驗的不適,跟肺癌病患者一樣,有著相同程度的身體及心理社群需求22。現時所普遍採用的「胸肺復康照顧模式」集中於積極性運動培訓,以改善患者的生存質量。然而,對於他們來說,減輕痛苦和安寧離世比延長生命的醫護措施變得更重要。面對這病人,醫護人員的首要責任該是如何舒緩病徵帶來的不適,和照顧病人和家屬在死亡陰影下的身心靈需要。相關的措施包括有:終止延長生命治療的考慮,前瞻照顧計劃及善終護理,當中以尊重病人的治理意願最為重要。如前文所述,病人會否願意接受積極的治療對己病是無效的事實,對他會否願意接受舒緩護理,和作出前瞻照顧計劃更具關鍵。
4. 尊重病人意願
尊重病人的治理意願,就必須要坦誠與病人和家屬討論病情步入晚期的瀕死事實和可行的醫護計劃。然而,在「保護性醫療」的傳統信念影下,這做法確令醫護人員感到良心不安。正如姚昶所言:
「病疾之輕重不一,極輕尚稍稍勞動,重者床而不能起。看護的人對於各種病人,須各施相當之對待。即輕症病人,不可提及疾病軟,使其漸漸忘去,自然容易治愈。重症病人,則盡力安慰之,亦可減少其苦痛。親戚朋友中之患同病而死者,宜暫祕之不令病人知,否則病人恐慌,疾病必增劇。重症病人之精神,務宜安靜,稍受刺激,疾病必有變動,故對病人,不宜有易動感情之談話,如人悲歡離合等事是也。即哀情小說等易動感情之書籍,病人亦不可寓目23。」
雖然現今的道德價值看重病人的知情權,面對脆弱的病人,醫護人員唯恐病人知道病情後而崩潰,加上家屬的要求而阻礙病人與醫護人員的直接溝通。以下一案例是筆者在1995年於北京一綜合醫院收集的。
陳太,49歲,已婚,在大學任職文科副教授,她患有末期肺癌。其丈夫及家人不願病人知道病情,要求醫生及護士向病人保密。病人的姊姊謂病人性格脆弱,未必能接受其病況已到達末期。為了不讓病人懷疑其病況,家人拒絕轉介病人到腫瘤科病區,並因此拖延了給病人較合適的治療。病人一直留在普通科病區。在這期間,護士發現病人特別敏感,常向護士查詢所用的葯。護士迴避她的答覆,她便要求護士把空的葯瓶留下,護士唯有騙她用後的葯瓶要再核對而拿走。最後,病人在不知情下死去。護士感到心中不安,覺得這病人甚需要心理護理,但因要迴避她的查問,故不敢與她交談。然而,護士也感到很難告訴病人真相,唯恐病人知道後的反應而崩潰24。
案中的護士按照該所醫院的慣例,聽取家屬意願,不讓病人了解病情。然而,病人一直抱有復原的希望,接受治療很合作。在病人和護士之間保持了一個距離,結果是病人至死對病情一無所知。但是這位護士感到很不舒服,她懷疑病人是否得到了最好的治理,她在與病人接觸時很不自在,病人很需要心理上的支持,但是從她那得不到這種幫助。她有一種道德上的不安,因護士不能坦誠與病人交往,以至不可能具體了解病人的願望,來提供最符合病人及家屬的生命晚期護理。
在這兩難之局,「新準則」要求護士應誠信自重,推己及人,提供符合護理對象及其親友需要的護理,並運用專業判斷為護理對象謀福利。按這倫理基礎,護士應尊重病人的意願,鼓勵和協助他們計劃和實施護理。故此,生命晚期護理對護士的挑戰是在尊重和了解病人的治理意願的同時,能夠照顧病人及家屬脆弱的心理擔子。當醫護人員與病人和家屬在前瞻照顧計劃達成共識後,醫護的焦點便可集中在舒緩護理,尊重病人控制症狀措施的自主權,務使病人在少受痛苦的情況下有尊嚴和安詳地去世;病人的家屬得到所需的照顧,以至病人死後無遺留憾事。以下節錄本研究的其中一個案以說明之25。
朱先生,73歲,已婚,育有四名子女,與妻子同住。他患有慢性呼吸疾病已有十七年, 並存疾病有肺炎、痛風、白內障及胃病。是次入院有低熱,需持續用氧,活動範圍只限於床沿。他聲音沙啞,多用文字表達需要。有一天,他書寫字條給醫護人員:「若我跌倒,不要救我」。醫生與他討論病情後,病人感到臨迎死亡,只想不太辛苦便算了。經了解他本人及其太太的想法後,醫生在牌紙上記錄DNR(不作心肺復甦法)在治療方面。在治理方面,醫生多聽取病人的要求,減少或更改所服的止痛退燒和氣管藥。病人仍積極做物理治療,
助其排痰和保持雙足的活動力。朱太亦每天帶一些他喜歡吃的東西來探望他。住院其間,其女兒誕下男嬰。他的太太在家中幫女兒照顧孫兒。朱先生對孫兒的出生表示欣悅。
朱先生臨終的一個月前,院方考慮轉介朱先生到療養院,病人情願回家,但朱太則反對。一來擔心他病情一旦惡化時不懂處理,二來怕他的病會傳染家中那三個月大的孫兒。對朱太而言,病人是一負擔,令她感到「厭悶」。院方與朱太對安排病人回家一事久久未能達成共識,而朱太對病人回家的日期一拖再拖,病人對此只有無奈。
病人的肺炎情況一直未有好轉,持續發熱。經醫護人員的輔導和開解後,朱太終於答應在特別的安排下,帶病人回家小住數天,以償病人的心願。安排包括社康護士的家訪,電話諮詢服務,和緊急時的入院安排。朱先生回家一天後便開始神智轉差,再入院後次日離世。家人向院方表示感謝,於晚期給予朱先生照顧和關懷,使病人安詳去世。
在這個案中,醫護人員在尊重病人意願的倫理基礎上實踐晚期護理。醫生順應病人的意願不作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理,聽取病人意願,讓病人參與決定如何控制不適症狀的措施,減經其痛苦。護士週旋在病人及家屬中間,了解他們面對死亡的焦慮、擔心和不安,予以安慰。為達成病人臨終的心願,積極配合家屬的要求,並對朱太的掛慮,給予輔導和開解。其間對病人及家屬不離不棄(non-abandonment),最終使病人安詳去世,死而無憾。朱太也感心安,因她最終也盡了努力,滿足朱先生心願。
5. 小結
本文從醫護專業的角度,探討新時代的倫理道德觀。新準則要求護士應誠信自重,推己及人,提供符合護理對象及其親友需要的護理,並運用專業判斷,尊重病人的意願,鼓勵和協助他們計劃和實施護理。本文用了兩個個案以說明醫護人員必需與病人及家屬作坦誠的溝通,才能了解病人的身心靈的需要。在尊重病人意願的前提下,病人及家屬彼此配合,計劃和實施適切的護理。可見生命晚期護理對護士的挑戰是在尊重和了解病人的治理意願的同時,能夠照顧病人及家屬脆弱的心理擔子。要打開溝通之門,醫護人員先要掌握病人的生況及臨床的預測指標,明瞭病情嚴重程度,繼而主動了解病人及家屬對病情的理解和治理的期望,做好晚期護理計劃。
鳴謝
文章的資料主要來自兩個研究結果,詳見註釋9及18。「舒緩治療決策的倫理基礎和方法論」的經費是由大學研究資助局贊助。
附錄一:二十一世紀護士倫理準則草案
(網址:http://www.polyu.edu.hk/nhs)
通則
1. 人類對護理工作的需求是普遍的,護士工作服務于人生命的全過程。
2. 護士提供護理服務應建基于尊重人的生命、權利和尊嚴,提高生存質量。
3. 護士對服務對象實施護理應不受限於種族、國籍、信仰、年齡、性別、政治或社會地位,對之均一視同仁。
4. 護士的基本職責是促進健康,預防疾病,協助康復,和減輕患病帶來的痛苦。
5. 護士應按服務對象個人、家庭及社區的需要,與醫務及社會人士共同合作,提供健康服務。
尊重生命,提高生存質量
6. 護士的主要任務應是照顧需要護理的人,及推廣基層健康教育。
7. 執行護理工作時,護士應確保護理對象安全。
8. 護士應提供符合護理對象及其親友需要的護理、指導與諮詢。
9. 護士應尊重瀕臨死亡者的意願,幫助其安詳及尊嚴地離世。
尊重人的權利和尊嚴
10. 護士應尊重個人的信仰、價值觀和風俗習慣。
11. 護士應保密和審慎地運用有關護理對象的一切資料。
12. 護士應尊重護理對象及其親友的意願,鼓勵和協助他們計劃和實施護理。
13. 護士應採取適當行動,積極維護護理對象的權利和尊嚴。
14. 護士應誠信自重,推己及人。
洞察社會需求,群策群力,共建健康社群
15. 護士應肩負普及衛生保健知識的責任,促進及改善社群健康。
16. 護士應與社會大眾共負倡導和支持全民健康的責任,為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而努力。
17. 護士應與社會大眾共策良謀,善用衛生資源,以達最佳的經濟效益。
精益求精,確保優質護理
18. 執行職務時,護士應以科研結果為證據,實事求是,為護理對象謀福利。
19. 護士應靈活地運用和積極地改善現有資源,以提供最佳的護理服務。
20. 護士應運用專業判斷以接受任務和適當地將任務授予他人。
21. 護士應肩負促進護理科研發展的任務,積極開拓及提高護理知識和技能。
附錄二:國際護士協會的護士倫理規範
(http://www.icn.ch, 本文為澳門護士會翻譯)
一個針對護士之國際性的倫理規範在1953年由國際護士協會(ICN)首次應用,經過多次重新修訂,最新之修訂版完成於2000年。
前言
護士的4個基本責任是:促進健康,預防疾病,恢復健康及減輕痛苦。護理是全球性服務。
護理的本質就是尊重人權,其中包括生存的權利,擁有尊嚴的權利以及被尊重的權利。
護理照顧不局限於年齡、膚色、宗教、文化、殘障或疾患、性別、國籍、政治、種族或社會地位。
護士向個人,家庭及社區提供健康服務,並與相關團體互相協作。
國際護士協會的規範
國際護士協會的護理倫理規範在四個方面來概括倫理道德之標準。
規範的內容
1. 護士與民眾
護士之基本責任是照顧那些需要照顧的民眾。
護士在提供護理時,要尊重個人、家庭和社會之人權、價值觀、風俗習慣及信仰。
護士確保民眾對護理服務及相關治療獲得充分的知情同意。
護士要恪守民眾的個人資料,共用資料時必須作出判斷。
護士與社會大眾共同分擔責任,發起及支持滿足公眾(特別是弱勢群體)健康及社會需求的行動。
護士也負起維持及保護自然環境免受耗盡、污染、惡化和破懷的責任。
2. 護士與實踐
執行護理業務是護士之個人職責,同時要通過不斷學習以維持專業的能力。
護士要保持個人健康的標準,護理工作才不受影響。
護士在接受或授權責任時,應依個人之能力作為判斷。
護士時刻保持能反映良好專業形象及公信力的個人素質。
護士在應用先進科技提供護理的同時,要確保民眾的安全、尊嚴及權利。
3. 護士與專業
在決定及達成臨床護理實務、護理管理、科研和教育之公認標準中,護士擔當主要角色。
護士要主動地建立一個以科研基礎為核心的專業知識。
護士通過專業團體,參與建立及維持護理專業中平等之社會與經濟方面的工作條件。
4. 護士合作夥伴
護士與護理界及其他界別的合作夥伴應保持合作關係。
當其他護理人員或合作夥伴進行危及病人之護理時,護士要採取適當行動保護病人。
註釋
1 Grette , L.E., The Nightingale Pledge,
2 Fowler, M.D., “Relic or resource
? The Code for Nurses”, American Journal of Nursing 99 (3)
(1999) 56-57.
3 彭美慈,「訂定護理專業守則的倫理思考」,《亞洲護理學雜誌》第3 (1)期, (1997) 第53至57頁。
4 姚昶緒,《病人看護法》, 上海:商務印書館, 1939。佘雲楚,彭美慈,「專業守則:實務或霸權?評『香港護士專業守則』」,文思慧,梁美儀
(主編),《專業交叉點一專業倫理的理念與實行》,香港:青文書局,
2000,第66至101頁。
5 李華,「向護士前輩學習」《中華護理雜誌》第1(2)期,(1981)。黃黨發,「天使聖潔芙蓉爭輝」,《中國醫學倫理學》第34(2)期,(1994) 第54至56頁。黃雪華,歐清,「醫德教育應注意發揮典型人物的作用」,《中華護理雜誌》第26(8)期,(1991)
第 382至383頁。
6 彭美慈,佘雲楚,「論安樂死作為治療手段的倫理涵意」,《社聯季刊》 第144期,(1998) 第32至36頁。崔紅,「病人自主決定與醫療行善」,《中外醫學哲學》第II(2)期,(1999年5月) 第83至93頁。
7 李恩昌,「醫學目的,生命質量,醫學倫理 全國第八次醫學倫理學學術研討會側記」,《中國醫學倫理學》第43
(5)期,(1995) 第63至64頁。
8 Fowler, M.D., “Relic
or resource? The Code for Nurses ”, American Journal of Nursing 99 (3), (1999) 56-57.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Nurses Review of ICN Code for Nurses: Ethical Concepts
Applied to Nursing, (March 1999).
9 彭美慈,曾熙媛,王春生,張志君,劉書琴,汪國成,賴錦玉,「採用特爾非法 撰寫新世紀中國護士倫理準則」,《中華護理雜誌》第35
(9) 期,(2000)
第517至518頁。
10 全文見附錄一。
11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Nurses . The ICN Code
of Ethics for Nurses,
12 Pang, M.C.S., “Protective truthfulness: The
Chinese way in safeguarding patients in informed treatment decisions”,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5(3), (1999) 247-53. Pang,
M.C.S. - Arthur, D. - Wong, T.K.S., “Drawing a
qualitative distinction of caring practices in a professional context: The case
of Chinese nursing”. Holistic Nursing Practice 15 (1) , (2000 October) 22-31.
13 乾祖望,《孫思邈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
14 彭美慈,汪國成,「關懷照顧的規定 - 反覆溝通彌合理論與實踐的差距」,《中華護理雜誌》第32
(6) 期,(1997)
第345至347頁。
15 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2000年11月修訂)。
16 Working Group on the Clinical Ethics of the Hospital Authority Clinical
Ethics Subcommittee, HA Guidelines on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in the
Terminally Ill, April , 2002.
17 戴綜樂群,彭美慈,「晚期慢性氣管病患者的生存質量:前瞻照顧計劃的重要(摘要)」,《第二屆全國生存質量學術會議手冊》,深圳,2002,第25至26頁。
18 Pang, M.C.S. - Tse, C.Y. –
Chung, B.P.M. – Leung, M.F. - Ko,
S.K.K. - Chan, K.S., “Towards a methodology for the
ethical analysis of treatment-limiting decisions in end-of-life care” Competitive Earmarked Research Grant, (2000-2002).
19 Michael, L. – Nevins , S.E., “Predictors of outcome for patients with COPD requiring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Chest 119(6) (2001)
1840-1849. Nishimura, K. – Tsukino , M., “Clinical course and prognosis of patients with chro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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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47. Vigano, A. - Dorgan, M. - Buckingham, J. - Bruera, E. -
20 使用侵入性人工呼吸機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的俗稱。
21 Pang, M.C.S. – Tse,
C.Y. – Chung, B.P.M. – Leung,
M.F. - Ko, S.K.K. - Chan, K.S., “Towards
a methodology for the ethical analysis of treatment-limiting decisions in
end-of-life care” paper presented at The Eighth Annual
Qualitative Health Research Conference, Banff (April 2002). Pang, et al., “ Ethical analysis of treatment
-limiting decisions in patients with advanced chronic respiratory disease”, The Fifth East Asian Forum of Nursing Scholars,
22 Claessens , M. - Lynn, J. - Zhong, Z.S. – Desbiens
, N. - Phillips, R. - Wu, A.W. - Harrell, F. - Connors, A, “Dying
with Lung Cancer or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Insights from
Support”,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48(5) (2000) S146-S153.
23 姚昶緒,《病人看護法》,上海:商務印書館,1939。
24 Pang, M.C.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Moral Experience of Nurses in
25 Pang , et a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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