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治哲學看公民概念

 

林榮鈞

 

神思 第四十八期 二零零一年二月 29-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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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榮鈞神父一文強調國家既由公民組成,不同的公民概念影響著社會國家產生不同的發展。作者簡介不同的公民理論,包括馬紹爾﹝T. H. Marshall ﹞、紀爾登﹝ Giddens﹞、文米高﹝  Michael Mann﹞等人,同時指出公民定義的重點在於社會責任和義務,公民必須具備公民責任與公民德行。不同的公民觀念如何在同一社會中協調,是目前社會發展要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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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導言

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說:「正如其他整體是由不同部份組成一樣,國家(城邦)是由公民組成。」1 他認為在討論國家、政制前,必須先探討公民是甚麼。這在兩岸統一問題上可見一斑。台獨份子不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但不能否認自己是「中國人」。因為他們在種族上不是台灣原居民。所以他們承認種族、文化上是中國人,但若以中國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他們堅決劃清界線,以此角度看,公民身份取決於服屬那一個政權,而非種族或文化。但反觀歐洲,各國因著全球化經濟的影響,組成歐盟,在經濟上形上一體化。另外,多國所簽署的神根條約,免除簽約國公民出入各國的簽證,歐洲公民身份漸趨明顯。但同時,民族主義的復甦,使不少歐洲國家政治上逐漸解體,如南斯拉夫,捷克等。組成國家的主要因素是甚麼呢?甚麼因素使不同的人成為同一社群的成員?公民概念有甚麼意義?七十年代末期,「公民」在政治哲學中被視為過時的課題。十五年後,隨著歐洲各國的政經轉變,公民概念再次引起熱烈討論。既然國家是由公民組成,不同的公民影響著國家產生不同的發展,本文嘗試簡介不同的公民理論,配合本港情況,提出不同公民概念對社會發展的影響。

 

 

2. 公民法定身份

(citizenship-as-legal-status)

將公民視為國家的法定身份可上溯至羅馬帝國時期。羅馬帝國版圖廣闊,涵蓋不同民族,包括不同文化。界定羅馬公民並不在於他的語言、種族或文化。而是在於服屬一主權下。在聖經宗徒大事錄記載,保祿宗徒被羅馬士兵逮捕,在被鞭打前表明自己生來就有的羅馬公民身份,有在未定罪前不可用刑的權利。而該名千夫長卻要用一大筆錢才購得這公民權。2這記載說明公民身份是與權利相連。公民可以有權做一些事或免除做一些事。這些權利是受法律所保障的。而這法定身份可通過不同途徑獲得。羅馬法學家嘉猶斯 (Gaius) 認為羅馬公民是一個由法律所界定的身份,享有權利和義務,受法律所保障和規範。公民作為法定身份一直是公民理論的主流。廿世紀第二次大戰後,馬紹爾(T. H. Marshall)所寫的「公民權責與社會階級」3 成為公民理論的經典。論文以英國為背景,指出從十七世紀至今,資本主義社會內兩項原則的衝突與協調。一方面,資本主義社會肯定資源分配的不平等,按人的能力稟賦不同,社會發展必然造成貧富懸殊,階級對立。另一方面,基於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民權責亦不斷發展,挑戰及修正不平等原則。馬紹爾說:「這兩種互相衝突的原則如何可以同時同地一起得以發展?是甚麼因素使二者可能相互包容,甚至至少在一段時間內,可以成為盟友而不至對敵。」4 馬紹爾所提出的答案是在社會內確立公民權責,並制定制度保障和鞏固這些權責。馬紹爾將發展分成三個階段及三個領域:(一)民權(civil rights):包括言論、思想、宗教自由的權利,及公平審訊的權利,這些權利在十八世紀透過法院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律的保障。(二)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參與所屬的政治社會中政治權力的行使權,包括選舉與被選舉權。在十九世紀,民主制度的發展進一步肯定這些權利。(三)社會權利 (social rights):指教育及醫療福利、失業保障、老人退休保障等社會福利保障,這些權利在二十世紀逐漸肯定。馬紹爾認為資本主義國家在這兩項原則的張力下,自然會發展成文明或有組織的資本主義社會(civilized or organized capitalism)。論文的貢獻在於提出這兩項原則的相互影響,公民權責以制度確立公民權、政治權及社會權利,協調社會階級的張力。

紀爾登 (Giddens) 認為馬紹爾太樂觀及美化資本主義社會發展。事實上,公民權責的發展從來不是一個自然流暢的進化過程,國家在需要時便會加以援手,改革制度。它是階級鬥爭的結果。十八、十九世紀,資產階級逐漸龐大,挑戰統治皇權,人民革命勝利,民權和政權受到制度保障。但亦加強資產階級的權力及對工人的剝削。工人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是分割的。在政治上,他們與資本家是平等的,但上班後,在經濟上,他們受到不平等待遇。十九世紀末至廿世紀,不同的勞工活動,成功爭取集體民權,包括組織工會、罷工、集體談判等權利,和其他社會福利保障。紀爾登進一步說,公民權責發展並不是單程、不可逆轉的過程,而是需要不斷爭取的。他認為階級對立、鬥爭是公民權益發展的動力和媒介。社會內階段衝突有消減階級不平等和拓展人自由的功能。按此思想,公民權責發展不單消減工人與資本家之間的不平等,更指向社會上不同社群的不平等和受支配,如性別、種族、性取向及自然環境等。紀爾登的批評更深刻地指出公民權責發展與社會階級衝的辯證關係。5

文米高 (Michael Mann) 在「統治階級的策略與公民權責」一文中,6比較不同國家公民權責的發展過程與結果。肯定了公民權責發展不是一個自然進化過程,更提出統治階級面對社會階級衝突的策略是公民權責發展的重要因素。文氏在政體發展的出發點上分成兩類,一是專制君主,另外是憲法政權,界乎二者之間的有「競逐」的政權,指憲法主義者與「反動者」的激烈競逐;和「揉合」的政權,指較溫和的競逐。管治者的策略會改變發展的結果。歷史上,管治者可以改良、調協、控制、鎮壓等不同策略造成不同結果。此外,管治者對三類權利的不同管制也是重要因素,例如納粹德國禁制民權與政治權,卻積極發展社會權利。文氏從歷史實證角度,補充了管治階級策略的影響因素。

Bryan S. Turner在「一個公民理論的綱要」中7綜合了紀爾登及文米高的思想,指出了公民權責發展的兩個方向:從上而下,即管治階級策略;從下而上,即社會群眾運動。

綜合而言,公民是一法定身份,是在所服屬的主權政治社群內,經法律及制度所保障,享有不同權利和義務。制度和權利的確立是經過一個階級互動的過程,當中管治者與被管治者,資本家與工人,主導社群與弱勢社群間互相對立、衝突及協調。換言之,公民是一個建基於平等的社會成員資格,成員的身份認同感在於增加公民權責,即個人權責越多,社會越公平,歸屬感也越強。因此,要發展成自由民主的福利國家,去保障所有公民享有這三種權利,參與社會共同生活。

雖然發展過程中,管治者和被管治者,社會不同階級均會有機會參與,但這種以權責界定的公民概念,仍是「被動」和「私人」的。因它強調的是被動的受法律所賦予的資格,它所顧及的是個人的權利,至於參與公共事務的義務卻絕少提及。公民概念與國家團結合一,這個只是理念假設上構成不同成員的相同基礎,即人人享有平等權利。但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共同經驗,身份認同去聯繫不同的成員。這需要另一理論去補充。

 

 

3. 公民作為公眾參與的活動

(citizenship-as-desirable-activity)

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本質上是政治動物。人只能在政治社會中生活才可達至人性滿全。自然 (Nature) 賦予人的能力不是徒然的。人存在的目的就是實現自然所賦予的本性。人具有語言的能力,不單如其他動物般發聲表達情感,更能透過語言表達對善與惡,公平與不公平的理解。人就是在這些活動和關係中組成家庭與國家。8�z9因此公民是國家中能夠充份發揮這些活動的成員。他給公民下的定義是:「一個分享司法裁判和分享公職的人。」10每一個公民均輪流擔任公職,扮演管治與被管治的角色。藉著擔當公職,參與公眾事務,人的理性得以發展,使人性達至圓滿。公民的定義並不涉及權利,與資產的關係(私產權),而是指人與人的關係,使人成為人活動。按亞里士多德的理解,這種對公民的定義是屬於民主社會的公民。因為不同政體,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都不同。在君主政制(Monarchy) 或寡頭政制 (Oligarchy) 中,並不是每個成員都可擔任公職。他認為公民的典型和完整的定義是指在民主社會內的公民。

公民定義的重點在於社會責任和義務。個人本質上不能與群體分割,對群體的需要也不是外在工具意義的。要達到人性滿全,個人與群體是並存的。但在完滿程度而言,政治群體是比個人優先的。11因此個人權利和社會責任是並存,而社會責任是優先的。古希臘及羅馬共和國在國家為先的原則下,教育群眾,培養愛國情操。公民身份不在於種族、文化和權利的肯定,而是團體的認同感,所以亞里士多德說,不單居民的父母必須是公民,而要三、四代以上的祖先也須是當地公民。12這項要求表明團體歸屬感的重要,國家發展首要培養公民德行。

比對古典共和主義者,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人是自私、自足的,人在被迫的情況下組成政治群體,而制度及程序機制可使各種利益互相監察、互相制衡,如分開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力,議會制或聯邦制度。讓個人及不同群體自由地追尋各自的幸福,因此並不需要培養公民德行。但事實證明公民道德是需要的。公共政策假若缺乏公民德行的配合是永不濟事的。假若公民不注重健康衛生,放縱飲食,濫用醫療福利,再多的醫療津貼也無補於事。公民不照顧自己的親人,政府也不可能照顧眾多的兒童、老人和傷殘人士。公民不減少用不環保的物件,嘗試用再循環物料,愛護大自然,政府的環保政策注定失敗。公民缺乏公義意識,歧視他人,政府又如何建設公平正義的社會?上述情況指出個人的生活態度和價值觀足以決定公共政策的成敗。除了機制外,培養公民德行才是使國家團結之道。但強調不同社會責任也造成社會不同的發展。

 

4. 公民責任與德行

1. 新右派 (New Right)

以戴卓爾夫人為象徵人物的新右派認為增加社會福利使弱勢社群融入主流,只會令窮人更被動依賴,成為懶人,事實上並沒有促進改善生活的機會。滿全社會責任義務──維持自我生活,是作公民的條件。缺乏責任意識去維持自我生活,長期依靠社會援助是對其他納稅人不公平。新右派強調謀生的責任,減少公共援助。13

右派的主張並未顧及全球化經濟帶來的影響,經濟轉型,工人如何再培訓融入新經濟。忽略現今客觀情況,只會造成失業率增高。此外,促進自由貿易,削弱工會勢力,縮減公共援助,並未使公民更主動,更自足和關心公益。相反新右派所強調的自由經濟只會造成更多貪婪、不負責任的商人,貧富更懸殊,更不公平(社會權利越少),推動謀生自足的社會責任反而加強了經濟階級去決定公民階級的現象。14

2. 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

承繼著亞里士多德、馬基維利、盧梭的傳統,公民共和主義者強調政治參與的內在價值。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政治是人類共同生活的最高模式。依亞里士多德所想,公共政治生活比家庭、鄰社生活、工作帶來更大的快樂幸福。不參與政治的生活使人活得不完整。15公民共和主義者鼓吹羅馬公民的德行愛國、捨己為國、簡樸有紀律的生活。

但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生活已大異於古希臘的城邦生活。現代人大部份在家庭、朋友、工作,閒暇娛樂中得到快樂滿足,政治參與是偶然的活動。一如對新右派的批評,公民共和主義者缺乏對現代生活的瞭解。不是這些古典的公民德行失去意義,而是需要在現代社會結構中推動、培養。

3. 當代自由主義

古典自由主義者被批評為只顧權利,忽略責任。但九十年代,一些自由主義者開始推動負責公民德行。嘉斯頓(Galston)提出負責任公民應有的德行(一)普遍德行:勇氣,守法,忠誠;(二)社會德行:獨立,開放的思想;(三)經濟德行:工作倫理,不自滿,適應經濟及科技轉變;(四)政治德行:有能力分辨及尊重他人權利,提出合理的要求,有評估政府表現的能力,願意投入公共討論(public discourse)。16值得注意的是最後兩項的政治德行。這兩項正配合古希臘所重視的德行,亦是亞里士多德所言之公民本質活動。評估政府表現反映公民敢於面對政府的權威,可以尊重政府和守法,但敢言批判。投入公共討論不獨為發表意見,更可以聆聽更多不同聲音。培養公共明智(public reasonableness),讓公民懂得與持不同價值、意見的人討論,向他們提出普遍理據,不是只引用自己的典籍傳統。這有助公民懂得分辨公與私的價值信念。但問題是如何培養公民成為負責任和關心社會的人。有論者認為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學習公民德行的地方。但是公民社會並非一個適合的地方培養公民德行,雖然公民可以在公民社會學習自律、關心公益,承擔團體責任。但公民社會是由於他們成員的共同價值,文化而組成。成員團體意識越高,排外力越強。集中關心的只是各自團體的私益,兼且公民社會大多強調從權威。

自由主義者的答案是通過學校教育。學校是價值中立的地方,可抽離個人文化傳統社群,學習批判政府及重新評估與父母不同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

 

5. 總結

國家是由成員組成,成員的質素內涵影響國家的穩定和發展。不同成員如何能有共同價值,平等基礎,使他們組成團結合一而又多元的社會?這一直是政治哲學的中心課題。以權責界定公民可清楚表達合資格成員與國家之間的制度化關係,清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所建基的平等原則超越種族、道德、文化的差異。但從歷史發展情況看,要成為完整的公民,具有各方面完整的權利,需要不斷鬥爭。公民不斷批判政府,透過公共討論,社會運動,推動發展公民權責。但鬥爭過程,並未有消減階級不平等所造成的張力,對立和緊張。不停的鬥爭會造成社會不穩定,人心充滿憤怒,沮喪的負面情緒。以法律、權責所確立的公民身份是理性的。它欠缺對群體及其他成員的感情。

另一方面,主張公民是公眾參與的活動的共和主義,認為個人與群體本質上是不可分割的,但群體有它的優先性。要讓成員通過政治參與達至人性滿全,需要健全的政體與法制。但它更重公民德行,對群體歸屬感,即愛國情操。

這兩種公民觀念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形成不同的國家社會,但假若在一個國家的政制內有著兩種公民觀念,將如何協調?這個可能是我們香港的實際政治課題。

 

註釋

1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1274b40

2 宗22:25-28

3 T. H. Marshall, "Citizenship & Social Class" in T.H. Marshall, Class, 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hicago: 1973)

4 T.H. Marshall,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92-93.

5 A. Giddens, "Class division, class conflict and citizenship rights" in A. Giddens, Profiles & Citizens in Social Theory (London: 1982) D. Held, Citizenship and autonomy in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Modern state (Cambridge: 1989)

6 M. Mann, "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 Sociology Vol. 21, No. 3, 339-354.

7 Bryan S. Turner, "Outline of a theory of citizenship" Sociology Vol. 24, No. 2, 1990, 189-217.

8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1253a7  �z

9 同上 1253a8-17

10 同上 1275a20

11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1253a19-29

12 同上1275b22

13 Will Kymlicka and Wayre Norman, "Return of the Citizen: A Survey of recent work on Citizenship Theory" in Theorizing Citizenship, edited by R. Beiner, 1995, 286-288.

14 同上

15 A. Oldfield,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Civic Republicanism and the Modern World, London: Routledge, 1990

16 W. Galston, Liberal Purposes:Goods, Virtues, and Duties in the Liberal Stat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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