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七誡看公義問題
阮美賢
神思 第四十六期 二零零零年八月 4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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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阮美賢小姐的文章強調第七誡除了禁止人偷走別人的財物外,更重要的是要遏止人為求累積私人財富,而從社會財富中偷盜。世上的一切財物均來自天主,人類只是受委託去管理,故應尊重財物的普遍用途及社會性。聖經傳統及教會訓導均強調這些。基督徒對社會上的財富分配問題及貧窮弱勢社群的處境,應以積極的態度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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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來,第七誡「不可偷盜」(出20:15,申5:19)只是禁止人不義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財物,對大部份基督徒來說,要遵守這誡命可說輕而易舉,而且這誡命似乎暗示在尊重別人的財物之餘,更將私人財產的累積合理化,正合乎現今社會擁有私人產業和保護私有產權的概念。然而,這誡命是否只作這麼簡單的要求?對財富的用途和分配有何指引?是否涉及社會和經濟公義問題?從頒佈這誡命的時代背景來看,勸勉人「不可偷盜」的更深層含意是什麼?對身處今日社會的基督徒又有何啟發?下文會嘗試作初步探討。
初期以色列社會背景下看偷盜
禁止偷盜可說是反映早期以色列民族的牧民需要和對信仰的理解。整個以色列民族是在出谷和曠野經驗中形成和成長,這種經驗造就了以民重視人的價值。事實上,十誡整體上正是反映人的重要性和人與上主的關係。十誡首三項勾劃出人神關係,而其他則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守則和義務,如保障人的生命、家庭和聲譽等。整體來說,這些誡命指向保護生活在社群中的人之整全生命,因此,我們亦應在這脈絡下瞭解有關偷盜的誡命。
早期的以色列社會可說是一個公有制的社會,大部份土地都是公用財產,即使當某家族定居後會分配土地給個別家族成員,但重要的資產均由整個社群或家族擁有。這正反映以民的信仰觀:天主才是財富的真正擁有者,以民能擁有土地是天主的恩賜,當分配土地時所有人在天主面前皆平等,而財產和土地均被用作光榮天主和為所有人的好處。在這種處境下,我們可以將禁止偷盜這誡命理解為上主向那些欲將大眾的財產視為私有的人所說的話,而這些人的行為可能導致社會中某些人生活質素下降,甚至危害其生命,因而要加以禁止。1
這誡命讓我們看到當時的律法體恤人的需要,以保障每個人均取得賴以為生和過一個合理水平生活的東西,因為任何人都不可被剝奪過一個有意義生活的機會。這點在逆境中尤為重要,因為誡命以及當時相關的律法,使人在貧困中得到社會的照顧,得以繼續生存。可見這誡命的目的是要遏止人為求囤積私人財富而從社會財產中偷盜,以及建立一個平等和互助的社會,使財產得到再分配,窮人得到照顧。
這理想亦能在舊約時代的其他律法中得到體現,例如鼓勵人要借貸給窮人和不要向借貸人收取利息(出22:24;申15:7-11, 23:20-21; 肋25:35-38)、用作貸款的抵押不可危及借貸人的生活福祉(出22:26-27; 申24:6-17)、每七年應施行豁免債項(申15:1-3)、給予傭工公道工錢(申24:14-15;
助19:13)、奴僕在勞動了一段時間,如七年後,應得自由(肋25:39-55;出21:2-6; 申15:12-18)、收割時不可收得太乾淨,而應讓貧窮人在收割後的田地拾麥穗(申24:19-22; 肋19:9-10,
23:22; 盧2:1-23)、每隔七年要讓土地休息,不可耕作,七個七年即第五十年為喜年,一切沒收的地產應重歸原主(肋25:8-17)、每第三年所繳納的十一之稅應用為贍濟窮人(申14:28-29,26:12-15)、社會上所有人均應得到公義的對待(出22:21-24),以及法官應以正義的原則判案(出23:6-8)等等。2
以上的律法規定富者需與貧者分享財富,使那些處於經濟逆境的人得以復原,這種對偷盜、財物、借貸、奴僕制、土地、工資和公義等的理解,在在顯示初期以色列的法律是以人的需要為中心,從愛出發,保障人多於保障財產。或許這些法律只是理想的投射,永遠不能全部實現,但作為道德倫理的勸勉,這些由天主的愛引發出來的律法,是以民重建「在天主面前人人平等」這社會遠象和希望之重要指導原則。
這些律法的出現是因為隨著社會需求增加,對律法的要求亦相應提高,特別在協助貧窮者免受強者壓迫方面,有需要更詳細和具體的法律保障,故在西乃山盟約和梅瑟時代的律法頒布後,陸續出現了申命紀法律和肋未紀中的司祭法律。
舊約先知和耶穌所宣講的公義信息
先知所提出有關「對貧窮人的公義」的信息、勸勉、告誡和斥責,更為反省第七誡帶來更深層的意義。以民的社會原是平等的社會,但到了公元前第八世紀,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有了貧富不均,原因是自君王政權成立後,社會上出現了一批得天獨厚的人物,即國王和他的官員,他們多假公濟私、聚積財富,漸漸成為社會上的富人,不少富翁恃「財」傲物、飛揚跋扈,甚至以欺騙手法聚財(歐12:8;亞8:5;米2:12)或以不正當的手段致富(依5:8;米2:2),還成為先知攻擊的對象。3先知們指出天主才是大地的真正主人,正如聖詠所言,「大地和其中的萬物屬於上主」(詠4:1),天主把世界交託給人管理,若因某些人所攫取的大地資源太多,以致其他人被剝奪生存機會或滿足不到基本需要,則無異於偷盜,他們亦犯了不義之罪。
相信亞毛斯是將這信息表達得最有力和最具說服力的一位先知,他指出謀利商人、用假秤欺人、用銀錢購買窮人、以一雙鞋換取窮人的都是罪人(亞8:5-6);他更斥責那些只顧享樂的有權勢者(6:4-6),以及借祭獻和崇拜掩蓋良知和惡行的人,他為一個尋求公義的信仰而戰(
其他先知如米該亞和依撒意亞,亦譴責司祭、權貴和皇族為了銀錢做出種種惡行欺壓窮人(米2:1-5),統治者索取報酬,不為孤兒伸冤、不理寡婦訴訟,而大地主則只讓自己單獨佔用土地 (依1:21-23,
10:1-4, 5:8-10)。4由於違反社會正義亦即破壞與天主的盟約,先知對不正義的強烈譴責正是恢復天主與人之間的盟約的部份行動。在這盟約內所有的天主子民都是平等無分彼此,因此不應有人被壓迫;而先知們都盡力保護這些被壓迫者。
到了新約時代最大的一位先知耶穌,緊隨先知傳統向貧窮人傳佈喜訊(路4:17-21)及為窮人尋求公義,並以他的生活和行動作見證,顯示出人的真正價值和尊嚴。福音中窮人拉匝祿與富翁的比喻(路16:19-31)和富少年的故事(路18:18-23),正說明耶穌勸告人要與貧窮人分享財富。而且,福音更強調耶穌對最貧苦和卑微的人,如稅吏、窮寡婦和罪婦等休戚相關(路19:1-10,21:1-4;若8:1-11);指責不正義、偽善、濫用權力和不公義的有權勢者(路6:6-11,14:1-6,20:45-47;瑪23:1-39);耶穌更提醒人有關最後的審判,指出必須以行動表達對弱小者的愛(瑪25:31-4)。5
這些誡命、律法和勸勉以及其實踐是否只對生活於遠古的以色列民族才有意義?是否只是一些遙不可及的理想?對身處今日社會的我們又有什麼啟迪?今時今日的教會是否對財富分配、關懷貧窮人以及財富的用途和私有產權等,與早期以色列社會持一脈相承的看法?教會對這些問題的教導又能否在現實社會中實踐?就讓我們回到當代社會中,檢視一下社會現況,以及教會對現今經濟活動和社會正義的看法和教導,從而反省我們可如何從信仰角度回應當前的社會經濟公義問題。
世界貧窮現況
我們時常說社會不斷進步發展,人類生活自然會隨之而改善。舊約時代的以色列社會存在不少貧窮人、寡婦、孤兒、外來者和病患者等,需要人照顧和支援,因而衍生出上述種種法律。在今日的社會,情況是否真的已有改善、貧窮問題是否已經解決,因而昔日以色列社會的困境已不復再?
事實告訴我們情況絕非這樣理想,反而是每況愈下。世界貧富懸殊日益嚴重是不爭的事實,發達國家的人口佔全球人口雖然只是百分之二十,但所花掉的地球資源竟多達百分之八十;相反,發展中國家的百分之八十世界人口,卻只可運用全球資源的百分之二十,情況怎不叫人驚嘆!此外,雖然愈來愈多發展地區的小童因營養過多而超重或痴肥,但在地球的另一角,每日卻有超過四萬名兒童死於飢餓,在發展中國家,每三名兒童中便有一名因營養不良而引致患病。更甚的是無論窮國或富國都把大量金錢花在軍備競賽和發展核武上,曾有人估計如果把花在發展武器的金錢和資源集合起來,足可解決世界各地的飢餓問題。可見地球上不是沒有資源,只是資源分配不均,財富只集中在某些地方或某些人手中,又或不適當地運用財富,以致有人因得不到基本維生的食糧和資源而未能過一個有尊嚴的生活甚或失掉性命。
雖然現時一些國際金融和財務機構,如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等,為第三世界國家提供借貸,但借貸的過程和當中列出的有關條件卻頗為苛刻,不但不能解決其貧窮問題,反令他們負債纍纍,使當地人民陷入更貧困境地,跟原先訂定要助貧窮國脫貧和發展的目標背道而馳。
香港的貧富懸殊情況
不只世界資源分配不均,以至國與國之間貧富差距嚴重,即使在表面經濟繁榮和發展迅速的地方如香港,當中的貧富懸殊程度更是匪夷所思。不要以為經常在亞洲甚至世界的經濟發展或理想投資環境等排行榜名據高位的香港,情況就很令人滿意。整體來說,香港的確累積了不少財富,至二零零年止,香港的財政儲備高達4326億港元;若以人平均生產總值來計算,近年香港在世界各國中亦一直名列前茅,僅次於美國、瑞士與科威特等國家;況且,香港不錯產生了幾位亞洲甚至世界級富豪,以及一些人可一擲千金購買豪宅。然而,這不能反映香港的全貌,大部份的基層市民確實分享不到經濟成果,甚至要活在朝不保夕的貧窮邊緣。
說來諷刺,香港的貧富懸殊程度在世界中亦是數一數二,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全球最富裕的廿四個地區中,香港的所得分配是最不平均的其中一個地區;而從經濟學上用來量度財富分配的堅尼系數來看,香港的貧富兩極化不論較歐美等發展國家,或中國、印度和亞洲地區一些發展中國家都要差。6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在2000年6月發表的一項社會發展指數研究報告顯示,1981年至今香港的國民生產總值有132%的增值,但社會的發展卻只有75%增長,當中弱勢社群如低收入人士、青少年及兒童的發展指數更出現負增長,反映他們長期處於困境。7
就以低收入人士的情況為例,可以說過去十年他們的工資基本上沒有改善,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於今年初發表的研究報告正好印證了這說法。研究分析了香港九十年代的收入分配,發現經過整個九十年代的經濟發展,在1999年全港最低收入的三成住戶即二百萬人的每月實質收入比十年前為低,當中,全港收入最低的10%的住戶在1999年的每月收入只有三千元,約等於1990年的一千七百元,比起當時住戶的實際收入$2,400還要低近28%。此外,過去十年全港就業貧窮人口增加了十五萬人,由廿一萬增加至三十六萬,增幅達67.4%。報告亦發現在1997年至1999年間,月入低於三千元的就業人數激增了七成半,高達九萬三千人;若以月入低於六千元計算,則增加逾三成,人數接近五十三萬。8
究竟哪些是香港社會中的貧窮社群?只要我們的觸覺稍為敏銳,便會留意到。不論透過親身接觸或從報章報導得悉,我們均可耳聞目睹不少家庭境況堪憐,生活在水深火熱中。一點也沒有誇張,以下是一些真實例子:新移民家庭一家十多口只能住在一、二百呎的狹窄擠迫的板間房;一些領取綜合援助的單親家庭或失業人士,不但在申請過程中受盡社會福利署工作人員白眼,即使能成功申請,亦受到不明就裡的人歧視,及忍受一些如「綜援養懶人」或「領綜援好過打工」等難聽的說話;離鄉別井來到香港工作的外籍傭工又被削減最低工資,有些更被無良僱主騷擾、嚴苛對待或被長時間奴役;低收入人士更被迫長時間工作,以賺取微薄薪金維持生計,他們連與家人相聚的時間也沒有,更遑論有時間發展自己其他方面的興趣和潛能;中年婦女遭受歧視,被迫接受既無福利亦不固定的散工或兼職工。這些並不是偶發的個別例子,而是眾多個案中的其中一些而已。
以上種種皆令人質疑,為何世上既有那麼多資源和財富,分配卻這樣不平均?社會和教會有沒有類似早期以色列社會的法律和措施,試圖扭轉困局,保障貧窮者?
其實,自亞洲金融風暴發生,香港的經濟泡沫爆破,失業率驟升,一般市民都被凍薪、減薪、裁員、失業等氣氛籠罩著,即使近日經濟有復甦跡象,但主要集中在科技資訊行業,與缺乏技能的基層工友沾不上邊,不少人感到茫然找不到出路,因而衍生出一種自保和尋找代罪羔羊心態,上述提到的貧窮弱勢社群自然成為針對對象,不少人不但對他們的需要視而不見,即使有社會人士對他們施加援助,亦會被指為浪費資源。政府不但沒有在政策上幫助這些人,及鼓勵在社群中建立互相關懷的文化,更選擇在經濟逆境時削減綜援、提出綜援養懶人的論調、削減外傭最低工資、指新來港人士令香港不勝負荷,因而強化歧視態度,加劇社會的排斥氣氛。似乎,政府不但不能真正紓解貧困問題,更在營造排拒氣氛上起推波助瀾作用。
教會社會訓導的啟示
教會方面,延續聖經對正義和財富的看法,歷任教宗及教會訓導層更因應當代境況結合信仰原則,發展出一套教會社會訓導。在《社會事務關懷》通諭中,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就曾對現代世界概況進行分析,指出當今情勢日益惡化的原因,是開發中國家的當權者未有善盡職責,而已發展國家亦未充分了解其協助貧窮國家的責任,加上各國因著一己利益而未能發揮團結關懷的力量,以至貧富懸殊嚴重。教宗更指出人的罪惡衍生並強化罪惡結構,罪惡結構又影響人的行為,使它難以根除。9
承接聖經對人的重視和對財富的運用和分配的原則,「人的獨特價值」和「無可比擬的尊嚴」正是自《新事》通諭以來,社會訓導的主要脈絡和指導原則。要維護人性尊嚴,我們必須追求一個可讓人有機會活出這份內在尊嚴和價值的資源分配制度。社會訓導多次指出財產的社會性,促使所有財富的應用指向大眾,這規範了個人和政府所作的經濟決定,亦構成政府為社會各階層制訂政策時的合理依據,訓導雖指出人可合法擁有財富,但更強調「不應將財富看成自己專有,而應視作公有,意即不但惠及個人,更要惠及他人,特別是有需要的人及貧窮人。」10 並進一步指出「為滿全正義和公平的需要,應全力設法和盡速消除現有日漸加深的經濟過份不平均,這不平均又與私人及社會不平等相聯繫。」11
事實上,社會訓導往往將「大眾公益」和「團結關懷」這兩項原則視為實踐尊重每個人的尊嚴的重要條件。「大眾」意味「包容」,它不可排斥或抗拒社會中任何社群,而是鼓勵「大眾」中的每一個人互相分享、合作、維繫和共融,若社會中某些社群被排拒於社會政策的參與,便是不符合大眾公益,需要加以更正。12強調「團結關懷」則是希望喚醒大家重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亦是人類間和基督徒之間建立情誼的一個直接要求。13這原則的特點是承認每一個人同具人性尊嚴,不會只顧自身的利益,更不會把他人或其他國家只視作一件普通工具,用最低代價任意利用,在沒有價值時就隨意拋棄,而是把他人視作與自己相似的人,努力消除剝削和壓迫。
基於以上的社會訓導原則,教會意識到要「優先選擇貧窮人」,即是讓貧窮人成為社會中的積極參與者,使所有人在維護大眾公益上有所貢獻和承擔,並能共同決定影響眾人的經濟政策,讓人人都可充分參與經濟生活。它不是指向階層之間的對抗,而是指出若貧窮者被剝削和失去權力,會令整個社群受損害。教會更指出政府應特別注意弱小者和社會上不幸的人,因為他們比較無力保衛自己的權利;她認為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亦應考慮到要照顧社會中的無助者,及讓更多人參與決策,並透過各種措施和教育項目鼓勵社會上每個人發揮互相關懷的助人精神。14教會更具體指出,每個人都有工作的權利,從中獲取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資源,並為人類團體服務;在工作過程中,工人應得到公道的報酬和合理的待遇。15在國際層面,富有的國家對那些不能靠自己確保其發展的能力,負有重大的道德責任;而國際經濟及財政機構亦應協助尚未發展的國家,使之成長與脫貧。16
基督徒的回應
由早期以色列時代到今日,我們都看到有關照顧人的需要和公義的財富分配方面的律法、指導或訓誨都是一脈相承的。這些教導對作為基督徒的我們除了是一些理想法則,更是要我們切實遵行和實踐的指導原則,否則理論淪為空談,又如何談得上實踐公義,在社群中發揮互相扶持和來自天主的愛人精神呢?
社會上存在著的不公義和貧富懸殊狀況的確不易解決,但這不表示我們就可以坐視不理,只讓其他有能之士處理。正如早期以色列法律亦未必能全部落實執行,但訂定這些法律的用意,是令作為天主選民的以色列人能以具體行為彰顯天主的正義,建立一個合乎天主旨意的群體,姑勿論當時的其他社會的法律是否與之配合,又或在實踐上可能真的遇到很多障礙,需要克服很多困難。其實,這境況跟今天基督徒面對的處境沒有兩樣:同樣是社會上存在著被忽略和邊緣化的群體,社會法律和政策未必能真正照顧他們,而教會的社會訓導同樣被不少人視為太理想化,實踐起來殊不容易。然而,基督召叫我們成為祂的追隨者,正是要我們成為祂正義和平的工具,參與祂的救贖工程,建設地上的天國。面對社會上的財富分配問題和貧窮弱勢社群的處境,我們可以積極的態度面對。一方面透過直接的社會服務醫治不正義的表徵,為貧窮弱小者帶來安慰;另一方面則透過倡議改革社會不義的架構,以制度入手針對問題的根源。我們不會低估後者的難度,但亦明白到兩方面的工作都需要,缺一不可。
無可否認,一般來說,基督徒都知道要關心貧窮者,並會透過服務、探訪和慈善救濟等工作紓解社會問題,但這還未足夠。教會制定律法和頒佈社會訓導文件,針對當代社會問題提出勸喻和行動建議,要信徒遵守和實踐,正是要提醒基督徒以及公眾人士,不可忽略結構性的不正義,以根治罪惡結構。因此,必須改變法律、政府施政方針、政策和行政措施,從而改善人類處境,使貧窮和弱小者得到公道合理的對待,能在社群中過一個有尊嚴的生活。問題是我們願意以什麼方式支持正義、關懷貧窮和被壓迫者?
正如上文所言,無論國際社會或香港本地,仍存在貧窮人如低收入人士、新移民、單親家庭、無能力工作的傷殘人士和老人、失業人士等。他們的問題需要政府以及我們每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注視。
要提高他們在社會經濟政策的參與決策權,從而直接影響有關民生事務的政策,我們可倡議一套更合符民主精神和開放更多渠道的政治體制,以及因應能力提供援助或組織弱勢社群,與他們一起爭取合乎人權和人性發展的經濟和勞工政策。此外,作為重視團結關懷和包容忍讓的基督徒,我們可呼籲教會和社會人士團結共融,重視每一個人的價值,不應該歧視任何社群和人士;信徒中不少是從事學校教育和教會培育工作的,他們可以在學校、教會團體和社區建立尊重人權和關懷的文化。在堂區內外,信徒亦可組成關社小組,就任何不尊重人性尊嚴的政策和現象,如削減有需要人士的福利和綜援金、弱勢社群被歧視、過長的工作時間、過低的工資、失業問題和退休人士的保障制度等等,以集體力量發出正義聲音,在社會中作見証。
更基本的是,我們每一位基督徒,都有責任認識現況、基督徒價值觀和社會訓導,培育良心,擴闊視野,喚醒自己的社會關懷意識,對周遭的事物和人保持敏銳觸覺和關懷的心,並透過靈修保持委身的心火,然後可因應自己的能力和掌握機會,在適當時作出具體行動表達,並以公義、寬容、團結、分享作為做人的原則,在生活中實踐。
總結
「不可偷盜」這誡命除了禁止人偷走別人的財物,造成他人財物上的損失外,更重要的是要遏止人為求累積私人財富而從社會財產中偷盜,因為世上的一切財物本是來自天主,人類只是受委託去管理,故不應過份眷戀金錢財富而把它視作私有,而應尊重財物的普遍用途及社會性。從初期以色列社會到公元前八世紀的先知,再到耶穌時期和今日教會,我們都看到來自上主的律法和教導,均重視人的價值和人的福祉,指向保障群體中的每一個人,只是所採用的方式和說話語調,因應時代不同而轉變。法律既以重建在天主面前人人平等這遠象為目標,因此當社群中的某些人遭逢困境,社會上其他人有需要施以援手,並考慮如何調配社會資源,使貧窮者得到照顧,而不能漠不關心,聽天由命。
當今教會對當前局勢和貧窮有一定掌握和分析,教會社會訓導亦重視大眾公益和財富得到公義分配,並指出要優先愛護和關懷貧窮人。雖然種種結構性問題令實踐這些原則時困難重重,而這些結構性問題又與人的自私和慾念不能分割,但作為基督徒,我們不能因此而對社會公義問題置之不理,而是要因應現實處境,採取多元而富彈性的方式作回應。這些社會訓導絕非是遙不可及的理想,而是需要我們認識、辨別和實踐。
耶穌基督既已向各位基督徒發出邀請,我們亦領受了先知、君王和司祭職務,現在是我們作出辨別和決定的時候,想想要採取什麼行動。
註釋
1 Robert Gnuse, You Shall
not Steal: Community and Property in the Biblical Tradition,
2 韓承良編著,《聖經中的制度和習俗》,台北:思高聖經學會,一九八九年,第57-58,115-116,119-120頁;Robert Gnuse, You Shall not Steal: Community and Property in the Biblical
Tradition,
3 韓承良編著,《聖經中的制度和習俗》,台北:思高聖經學會,一九八九年,第57頁。
4 Clodovis Boff &
George V. Pixley, The Bible, the Church and the Poor,
Maryknoll, N.Y.: Orbis
Books, 1989, 40-44; Alfred McBride, “The Quest for
Truth, Honesty and Justice,” in The Ten Commandments:
Sounds of Love from Sinai, Cincinnati, Ohio: St. Anthony Messenger Press, 1990,
98-99.
5 Herman Hendrickx, Social Justice in the Bible,
6 世界銀行,《1999/2000》世界發展報告。
7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社會發展指數研究報告》,二零零零年。(http://sdi.hkcss.org.hk)
8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滅貧季刊》,第十期,二零零零年三月。
9 《社會事務關懷》通諭 16,36。
10 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69。
11 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66。
12 《慈母與導師》通諭65。
13 《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8;梵二《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32;《百年》通諭10。
14 《新事》通諭37-40;《和平於世》通諭56。
15 《工作》通諭6,17。
16 《天主教教理》2439-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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