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的誡命
嘉理陵著
陳德康譯
神思 第四十六期 二零零零年八月 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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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嘉理陵神父的文章從聖經的角度看十誡,認為十誡不應孤立地看,必須放回一個更廣闊的「法律書」,與及天主和以色列的整個關係上看。十誡是天主的十言,它是天主的自我啟示、天主的邀請、天主的許諾,最後才是天主的誡命。天主與以色列的關係包括了四個元素:許諾、揀選、盟約和法律。這關係是藉著信條、守則與禮儀去表達。耶穌同意十誡是必須的準則,使人活出與天主的關係,使這關係進到自己的生命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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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置誡命於處境中
當提及十誡,很多時我們傾向將它抽離,視它為聖經中一個獨立的單元,與其他部份毫無關連。當然,事情並不是這樣的。首先,十誡屬於一個廣闊而複雜的部份,即我們稱為「法律書」、「梅瑟法律」或「梅瑟五書」。其次,「法律」本身同時也屬於一個更闊的範疇,即天主與以色列的整個關係。
我們錯誤地認為保祿對「法律」持負面態度,也過度受這錯誤觀念影響。保祿曾對一般的法律和「梅瑟法律」在歸化基督的外邦人的生活所扮演的角色作出負面討論。這些負面的言論是出自他作為外邦人宗徒的體驗。在保祿的神學觀中,「法律」對猶太人,甚至對猶太基督徒仍然有效。從復活的耶穌的經驗,保祿的心神深深體會天主容許外邦人直接透過基督,繼承對亞巴郎的許諾。一方面,保祿對此體會非常肯定。另一方面,某些圈子的人反對他的神學觀。這一切令他感到憤怒和對法律作出負面的批評。但是,這與假設保祿完全否定梅瑟法律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保祿任何負面的言論必指向他最重要的原則:「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的和美善的」(羅7:12,參弟前1:8),否則他便違背了天主的話(申4:8)。
若對「梅瑟法律」在救恩史中的作用有正確的認識,便可以肯定對猶太人來說這「法律」確實是「福音」–––一個喜訊。梅瑟法律使以色列有自己的民族淵源和文化,社會和歷史。沒有梅瑟法律,以色列只是一群逃離埃及的奴隸,一無是處。藉著梅瑟,他們成為一個民族,而法律則維持他們作為人民的地位。以這概括的原則作基礎,我們可更深入了解在以色列與天主的關係內的「梅瑟法律」和十誡。
2. 天主十言
通常我們說「十誡」,但是我們必須留意希伯來聖經只是說「天主訓示以下這一切話說」(出20:1)。梅瑟向以色列人講話時,雖然有提及「法令和規則」(申5:1),但隨即便提醒他們他是在什麼情況下領受這些法令和規則。關於天主,梅瑟只是說:「祂說」,沒有特別提及誡命、法律和規則。所以,「天主十言」應該比「十誡」更貼切。況且它的內容也不是如我們對法律的一般理解,只是規則、條例和法令。我們要在一個普遍的層面去明白天主的話語,尤其是「天主十言」,應先被視為啟示、邀請和許諾,最後才是誡命。
啟示
首先,天主的話是啟示,是天主的自我揭示,令我們能一睹天主的面容,這是單憑人的能力所不能看見的(參出3:20)。作為啟示,「天主十言」向我們揭示天主的奧秘。同時,正因為是啟示,「天主十言」向我們揭示我們自己,天主沒有讓我們自己在黑暗中摸索生命的方向。仁慈的天主眷顧憐憫,祂教導我們認識自己和我們生存於世的需要。
邀請
天主的話是邀請。天主給予我們自由,所以天主對我們說話時,亦尊重和鼓勵這份自由。雖然人是依照天主的肖像和模樣而造成(創1:26),但是我們不單止是天主的受造物,我們更是天主的子女,能夠自由、明智、理性和負責任地回應我們的天主父。
許諾
當天主向我們指出應如何生活時,祂已默許我們有足夠的能力依循指引生活。聖經多處對這許諾有更詳盡的描述:「遵守我的命令,好使你生存」(箴4:4, 7:2)、「誰找到我(智慧),便是找到生命,他必由上主獲得恩寵。」(箴8:35)智慧的最高層次是「法律」,因為法律是「上主智慧」指示以色列的生活方式。「法律」使以色列成為有智慧的民族(申4:5-8)。既然人在追尋和得到智慧時會帶來生命,那麼,對忠信守法的以色列人的生命的許諾,更是確切肯定。法律能流溢生命,因為法律是人與天主密切地生活的許諾。
誡命
最後,「天主十言」有誡命的功能。天主信守祂於創世時給與人自由這份禮物,但這不損祂是上主和生命的賜與者的身份。祂對所有受造物有絕對的權力,有權命令和要求我們在生活上遵守誡命,使我們天主肖像的身份不致蒙污。
雖然「天主十言」能被視為誡命,這不表示它是強加於我們的外來枷鎖。天主的意願和渴望永遠是人的得救和人在現世和來世都能得享福樂。
3. 許諾、揀選、盟約、法律
舊約中,天主與以色列的關係有四個特點:許諾、揀選、盟約和法律。
許諾
雖然我們可以任何次序處理這四個特點,但是就本文來說,以許諾作開始更有啟發性。
前文提及「天主十言」是許諾人能夠依照「天主十言」內的天主啟示生活。要體會這許諾,須將它置於一個更闊的許諾幅度,即天主不斷向以色列和透過以色列向整個人類所作的許諾。當亞當和厄娃被逐出樂園時,天主已作出救贖的許諾,所以創3:15 也被稱為“Protoevangelium”(拉丁文)意思即「基本福音」。這許諾包括在對亞巴郎所作的許諾內(創12:1-9)。藉著天主揀選亞巴郎和以色列,許諾得以確認。最後許諾落實於天主與亞巴郎所訂立的盟約(創15,17)。
揀選
天主從世上各民族揀選了以色列(申7:6)。揀選是盟約的基礎,所以也是「法律」的基礎,揀選以色列是天主無條件和不望回報的愛的行動。我們在提及「梅瑟法律」或十誡時,應同時想起天主的愛。一方面,我們必須承認天主頒佈十誡是王者的行動、王權的表達。另一方面,同樣重要的是天主頒佈十誡是愛的行動。
盟約
天主呼喚梅瑟,向他揭露祂神聖的名字是雅威,即「我就是」,當中至少已隱含著許諾,因為雅威有「我必會」,即「我必會與你同在」(出3:1-15)的意思。這許諾和與亞巴郎所立的盟約,一同納入於在西乃沙漠中與梅瑟和以色列民所訂立的盟約內(出19:3-15)。與梅瑟所立的盟約的內容列明於「法律」中(出20:1-21, 24:1-8)。
法律
法律基於盟約。若盟約非只是一紙合約,而是天主與以色列的關係中一個動態元素,以色列須對盟約的意義和如何生活出盟約非常清晰肯定。天主和以色列之間的關係是真實的,此關係必須以信條、守則和禮儀表達。
4. 信條、守則、禮儀
以色列與天主的關係需要信條,需要人民以宗教行動去宣示,行動要包含真確的內容,即內容可以盟約的形式表達:「我必作你們的天主,你們也必作我的人民。」(耶7:23,參耶11:4, 24:7, 30:22,
31:33, 32:38, 37:27, 則11:20, 36:28, 肋26:12)
以色列的信仰內容也可以歷史回顧的方式表達:「我是上主,我是你的天主,是我由埃及國將你領出。」(詠81:11, 參耶2:6和其他)。出谷(包括出谷的高峰──盟約)是以色列的天主所作一切信仰行動的基礎。盟約對個別的以色列人和社會的整體生活應有給予活力和聖化的作用:盟約要以行為的標準──道德守則──的形式出現。至於禮儀,在天人關係中,崇拜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要懷著愛以崇拜宣認至高無上的主。信條、守則、禮儀三個元素,若缺少任何一個,危機會出現,我們與天主的關係可能會成為荒謬的事。
對天主和祂的大能,若沒有信德和信條,宗教有流於迷信,或只是一套理念和言論的危險。於顛峰時,宗教可能成為一套卓越的人的哲學,但欠缺召喚人生死相隨的力量。沒有信德,道德守則只是一套任意的法律,不能確保社會的每一位成員能從文明和文化中得益。一套任意的法律,能隨當權者的改變而改變。富裕和快樂只是有錢有權勢的人的特權,貧窮的人永無改善處境的希望。
沒有道德守則,宗教有成為僵化的信條的危險。到極端,宗教再一次跌進淪為迷信的陷阱,喪失它轉化和釋放的能力。人惟有尋找其他功效低的人為方法去維持社會秩序和維持人比動物優越的地位。極權再次可以是其中的手段。
沒有禮儀,宗教失去所有超聖的標記、相關意義和目的。沒有禮儀,宗教仍然可以保持它的道德守則,但這守則很快便會成為消沉的道德觀,是沒有愛的法律。愛本身要求提昇。在個人的層面,愛要求人自我提昇。在整個人類的層面,要求的是持久超越的愛能夠成為真正崇拜的焦點。
沒有禮儀和它超聖的標記,宗教仍然可以保持信條,但是會再一次陷入變成為僵化的信條的危機。沒有信條和守則,沒有對主懷著信德,沒有信仰要求的道德操守,禮儀迅速萎縮淪為魔術,到極端,禮儀雖然被吹噓為崇拜,其實只是所謂的「聖的賣淫」。
由此可知,「梅瑟法律」並非任意的道德守則。它植根於以色列的信仰經驗,出谷是此經驗最顯著的特質。此信仰經驗成為宗教,以聖殿(包括至聖所和約櫃)為中心。
十誡作為最重要的道德守則,需要不同的條例作補充,毫不出奇。這些條例包括建築和裝飾聖殿的條例和崇拜活動的規矩。這些詳盡的條例和規矩將意義極深遠的靈性經驗以客觀方式表現:以色列與天主的靈性和盟約關係需滲透個人、社會和宗教生活的每一環節,否則以色列與天主的關係只會停留在理論的層面。以色列要知道天主盟約的愛並不局限在西乃山上光榮的一刻。西乃山上光榮的時刻已隨時間湮沒,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每一分每一秒,都可經驗和回應天主的愛。我們(以色列和整個人類)要經過這極規律化的宗教階段才能確保我們能真正深化與天主的關係。
雖然有很多規例是暫時性的,但是十誡作為對以色列的天主在信仰上道德和客觀的聯繫,其永��有效性並不因此而受到影響,以色列的天主已成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天主和父」──(羅1:7, 伯前1:3和其他)。
5. 新約:許諾、揀選、盟約、法律
以色列與天主的關係的四個元素:許諾、揀選、盟約、法律,在新約也能找到。所以在研究十誡的持續有效性時,新約的有關記載也應在考慮之列。
許諾
耶穌就是被預許的那一位。「那要來的一位(瑪11:3,
路7:19,20)」。舊約中所有的許諾在祂內得以圓滿。作為救世者和天主救恩的原始禮物,耶穌憑著祂個人實現了救世的許諾。藉著降生和復活,耶穌就是父的降世和最後的許諾。
揀選
不容否認,天主和以色列的關係是��久和真實的,我們對基督懷著信德的人也深信在基督內的天主子民也繼承了天主對亞巴郎的許諾。外邦人,特別是那些藉著對耶穌的信賴來到天主跟前的外邦人,與猶太人一樣,同是被揀選的。
從舊約的角度來說,在基督內的天主子民只是以色列。我們在基督內被天主召叫。在最後晚餐,耶穌肯定此點。當時祂提醒門徒,不是他們揀選了祂,而是祂揀選了他們(若15:16):事實上,既然門徒是天主賜給耶穌的禮物(若17:6),門徒和所有與門徒聯同一起成為天主子民的人,也全是天父所揀選的。
盟約
這「新」的,所以也是最後的盟約,因著耶穌作為祭品犧牲在十字架上而建立。在聖體聖事慶典中,我們再次獻上祭品,並根據經上所載,重申所祝謝的杯就是以耶穌的血所立的新的盟約,新而永久的盟約。這盟約是天主和教會之間的愛的契約,以耶穌的血作封印(參瑪26:28,
谷14:24, 路22:20, 格前11:25)。
法律
耶穌從沒有說「新的法律」,祂只是說「新的誡命」(若13:14)。耶穌將祂要說有關「誡命」的一切與祂的言論連在一起。下文會詳述此點。在此處,我們先要知道耶穌來不是「廢除法律,而是為成全」(瑪5:17)。這思想在瑪5:20-48有關法律內在化過程的記載中進一步闡釋。舊約的外在法律在耶穌身上得以滿全、提昇和完成,外在的法律須讓路予聖依納爵稱為「聖神刻寫在心上慈愛的內在法律」。(《耶穌會會憲》134條)。這「內在法律」是內在的傾向,會流出力量和動力,充滿我們所有外在行動,使我們能達致我們受造的目的。法律的圓滿和內在化,不表示法律會被貶低或廢除。上文提過,保祿肯定法律是聖的、公平的和美善的(羅7:12)。因此,相信保祿也可以肯定組成法律的所有誡命,或至少是十誡,也是聖的、公平的和美善的。
6. 耶穌與誡命
首先,我們必須留意,每當耶穌談及誡命時,祂是毫無條件地接受誡命是活出與天主的關係和進入生命的有效準則(瑪19:17)。祂預設對普通的猶太人來說,十誡是人所共知的準則。正如耶穌對富少年說:「誡命你都知道」(谷10:19,路18:20)。耶穌向他指出達致成全的途徑:「你若願意是成全的,……」(瑪19:21),但是祂沒有廢除十誡作為生活中一項重要的指標。
當耶穌被問及甚麼是最大的誡命,祂將「第一條誡命」(愛天主)與「第二條誡命」(愛鄰人)連結起來(瑪22:34-40,
谷12:28-31, 路10:25-28)。這兩條誡命可於舊約中找到:「第一條誡命」在申6:5,「第二條誡命」在肋19:18。將兩條誡命連在一起,是耶穌新的訓誨,明顯地比舊約的啟示更進步。耶穌指出愛鄰人必須建基於愛天主。換句話說,耶穌指出愛鄰人是一條重要的途徑,去表達和實踐對天主的愛。雖然耶穌的「第二條誡命」是引用舊約的「應愛人如己」,但是當祂將兩條誡命連在一起時,祂進一步接近若望的「新的誡命」:「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若13:34)愛的誡命本身,可說並沒有新意,新的是它清楚展示了基督言論的基礎。對我們來說,愛的誡命肯定誡命不能從耶穌這個人和整個基督事件抽離。偕同耶穌,「兩塊約板」(出31:18)融合為有生命動力的一體。
耶穌的言論傾向強調「話」思想,而非誡命,將誡命置於一個更廣闊的幅度。例如:在谷7:13和瑪15:6,當耶穌說:「天主的話」時,其實祂是指「誡命」。這傾向在若望福音中更是全面發揮。當然耶穌仍談及「誡命」,但是若望福音中的耶穌從不談及「法律」,只談及「說話」。耶穌重申誡命不只是法律,誡命是「說話」融入神聖的真理中成為「神和生命」(若6:63)。因此,基督徒與伯多祿一起回應:「主!惟你有永生的話。」(若6:68)
根據猶太人在會堂��的教導,妥拉(梅瑟法律)共有613條誡命,其中365條是消極或禁制的誡命,其餘248條是積極的誡命。雖然這數百條誡命和其他種種規定的性質懸殊,但是猶太人認為它們是同等重要的。拉比教導說:「你們要遵守一條瑣碎的誡命,如同一條重要的誡命。」誡命數目之多令人難以從中領會天主旨意的一貫性。誡命數目眾多,其中部份又那麼細微,以色列怎能知道什麼是天主的首要旨意?在那��能找到天主旨意的最大啟示?例如在瑪19:18,富少年要問:「什麼誡命?」從誡命中辨別天主旨意焦點所在的困難,瑪22:36的「那條誡命是最大的?」,或谷的平行文「一切誡命中,那一條是第一條呢?」(谷12:28),都是明顯的例子。在不同的時期,猶太人嘗試指出所有誡命是一致的。他們設法將誡命減少至數項基本的大原則。所以米該亞斷言:「人啊!已通知了你,什麼是善,上主要求於你的是什麼;無非就是履行正義,愛好慈善,虛心與你的天主來往。」(米6:8)。訓道篇也嘗試做同一工作,以一項大原則代替繁多的誡命:「你應敬畏天主,遵守他的誡命,因為這是眾人的義務。」(訓12:11)
7. 結語
耶穌忠於祂猶太民族的傳承,沒有擯棄法律書和先知書,但是祂的使命並不純粹是成為另一位先知,催促以色列遵守十誡。作為天主子,祂的使命是將舊的盟約變成新的盟約,使耶肋米亞和厄則克耳夢寐以求的新盟約得以圓滿(耶24:6-7, 31:31-34, 則11:14-21,
36:22-32)。
「耶穌要帶來的就是祂自己」是原則。當我們嘗試將耶穌的訓誨融入天主在祂身上所行的奧蹟,使世界與祂和好時,這原則被廣泛引用。耶穌說:「我是真理」(若14:16)。耶穌所教導的真理不能與祂就是真理本身分割。正如聖若望稱耶穌為「聖言」(若1:1-2,14)。耶穌對我們所說的,不能與成了血肉的聖言––––耶穌就是天主聖言降生成人–––分開。同樣,我們身為基督徒,不能將十誡獨立,而不同時想到耶穌和祂藉著祂的教訓和生命使法律圓滿。雖然十誡是梅瑟法律的一部份,但是十誡已被納入耶穌的新誡命內。這新誡命的真理和可行性只能在耶穌身上和祂的盟約之血內找到:「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若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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