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與今日的教會生活

蔡惠民

神思 第四四期 二零零零年二月 73-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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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的標記之一,就是大赦的頒賜。本文指出大赦是人神關係得以修和的一個途徑。它突出了罪過的團體幅度,諸聖的相通及教會作為得救分施者的特點。文章澄清了一些有關大赦的負面印像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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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千禧年的來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81129日頒佈《降生奧蹟》詔令,文中第910號宣佈頒賜禧年大赦以及為獲得此大赦所需的條件。不過,似乎一般教友,特別是年青的一輩,對這特恩並不顯得雀躍。究其原因,一方面大赦在教會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確曾經被曲解和濫用,最後引發十六世紀馬丁路德宗教改革運動的出現,以致在基督徒群體中,留下很多負面的印像和說法。另一方面,由於大赦並不經常頒賜,有關大赦的教義和靈修,在教會生活中甚少提及,造成瞭解不足的普遍現象。

其實教宗保祿六世早於196711日頒佈《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令,內容除糾正過往的一些施行方式外,更重要是向現代人重新闡述施行大赦的意義和價值。正確的瞭解和施行,不但沒有絲毫罪赦買賣的意味,反而是天人和好的一個特殊而有效的方法。

本文將依據《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令,對大赦所下的定義,嘗試在和好聖事的光照下,指出大赦對今日教會生活的意義。

 

甚麼是大赦

《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令指出「大赦,是在『罪過』已蒙赦免後,因罪過而當受的暫罰,也在天主前獲得寬赦。按指定的條件,準備妥當的信友,通過教會的行動,獲得暫罰的赦免。教會是救恩的分施者,藉著自己的權力,分施並應用基督及諸聖的補贖寶庫」。「大赦可赦免『部份』或『全部』的暫時罪罰,依此可分為『限大赦』和『全大赦』」。大赦,可為生者或死者應用。

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說,大赦是人神關係得以修和的其中一個途徑,它突出了罪過的團體幅度,諸聖的相通,以及教會作為得救的分施者的特點。

 

罪過的團體幅度

大赦寬赦的對象是罪過已蒙赦免後的暫罰。套用我們今日的神學用語,意即針對罪過的團體幅度。教會從早期開始,已明認到罪過的雙重後果,罪過不單破壞了人與天主的關係,亦損害了人與教會的關係。為了修復這雙重關係,主教往往要求罪人長時間站在聖堂外作公開的補贖,以顯示其悔改的決心。與此同時,教會團體亦不斷以祈禱伴隨他,直至補贖完成。當一切滿全後,罪過便得赦免,罪人可再次參與教會的生活。

後來,由七世紀開始,由於個人修和方式的出現,補贖慢慢失去其公開性。罪人往往是先獲得罪過的寬赦,與天主的共融得以恢復,免除「永罰」,然後補贖,即「暫罰」則仍要私下完成,如不能在今世完成,甚至延至死後的煉獄。事實上,大赦的歷史就是源於部份教宗或主教接受以金錢的捐獻或其他的愛德服務,去折換(commutation)罪人未完成的終身補贖。

所以,領受大赦,其實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幫助我們再次意識罪惡的團體幅度。今天,教會修和聖事的團體幅度雖然已有所增強,梵二以後,除了私人修和禮外,亦有集體的修和禮;補贖方面,除了誦念經文外,亦慢慢鼓勵愛德的行動。不過,與之相比,領受大赦所要求的條件則更具團體幅度。例如:善領聖體、為教宗意向祈禱、參與指定的教區性禮儀或到特定的教堂朝聖等,都具有公開和團體的幅度。

 

諸聖的相通

宗座憲令亦指出大赦是應用「基督及諸聖的補贖寶庫」去分施救恩,這個講法是源於十三世紀的神學解釋。正如前文所述,教會早期的補贖不單是罪人個人的努力,而是整個教會的行動。團體間成員彼此的互補,其實早見於保祿的思想:「如今我在為你們受苦,但覺高興,因為這樣我可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教會,補足基督苦難所欠缺的。」(哥1:24)保祿的這番話,當然並不是說基督以衪的死亡復活所完成的救恩有甚麼不足之處,反之,他是從基督奧體的角度,指出教會每一肢體的彼此相通。因為「每個天主子女的生命,都在基督內,藉著基督,以一種奇妙的方式與所有其他基督徒弟兄姊妹的生命相連繫,彼此活於基督奧體超性合一共融之內,猶如在一個奧妙的位格內一樣。」

因此,信友無論是已經到達天鄉,抑或還在煉獄中做補贖的,又或仍在現世旅途上的,他們都在基督內彼此相通。 藉著基督,諸聖的補贖寶庫,可為生者或死者應用,理由亦源於此。

最後,當我們強調教會所有肢體的參與時,我們無意混淆基督是唯一中保的角色。宗座憲令提醒我們不要量化諸聖的補贖寶庫,把它解作「一筆許多世紀以來累積的物質財富」。其實,它是「基督為把全人類從罪惡中解放出來,並為達成人與天父的共融,在天父面前付出的補贖及其功績的無窮無盡的代價。」 其他聖人聖女的祈禱和善功,雖然在天主前確實有巨大的、無法估量的、歷久彌新的價值,但是,這一切也在寶庫內,共同努力為基督奧體的其他肢體的得救作出貢獻。

 

教會是得救的分施者

針對過往大赦曾被濫用的事實,宗座憲令一方面強調「教會是依據她由基督耶穌得來束縛和釋放的權柄,給予大赦(參看瑪16:1918:18,若20:21-23)。」另一方面,憲令進一步指出,教會施行大赦的原因,不但希望通過大赦幫助基督徒,更重要是鼓勵基督徒實踐虔誠、補贖和愛德的工作。 換句話說,教會在諸聖的祈禱和支持下,頒佈大赦,為鼓勵罪人以公開的祈禱和愛德行為,深化天主在人身上已經開展的救贖工作。

故此,教會不是大赦的操控者,反之,大赦的效果 ,完全取決於個人的適當準備。昔日以時效、地方、或物件作為根據的大赦,宗座憲令一律取消。取而代之的,則只有全大赦和限大赦,兩者分別不在於量,而在於領受者事前的內心準備。

 

小結

總括來說,大赦雖然只是眾多人與天主修和方式的一種,它的教義和施行亦不是教會信仰的核心,不過,若正確的瞭解和領受,大赦的確能帶給我們信仰上的更新。首先,大赦使人意識罪過的雙重後果,特別是罪過的團體幅度。人若不透過仁愛的工作、祈禱和各種善行,努力完全脫去舊人,雖然得到天主寬恕,但最終是無法穿上新人。

第二:大赦使人經驗教會諸聖相通的奧蹟。在教會其他肢體的共融中,在基督內彼此鼓勵和支持下,皈依旅程不再是個人的孤單上路。

第三:大赦使人再一次領悟天主的忠信,衪的守約施恩,並不是停留於概念上,而是展現在教會的歷史行動中,衪不斷通過教會,幫助我們接受衪的邀請。願聖年的大赦使天主的仁慈再次得以彰顯。

 

 

參考資料

McDermott, John M.,“Theolog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indulgence”, L‘Osservatore Romano, 7-8, March 17, 1999, Vatican.

Dal Covolo, Enrico,“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indulgences”, L‘Osservatore Romano, 9-10, May 19, 1999. Vatican.

Fischella, Rino,“Indulgences and the mercy of God”, Communio, 26(1999).

賴效忠編譯,《聖年與大赦的歷史簡介》聞道出版社,台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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