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的倫理
吳智勳
神思 第四十二期 一九九九年八月 21-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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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智勳神父的文章說明教會對傳媒的態度,由消極的監管轉變為積極的欣賞。傳播的目的是為建立共融和帶來進步。至於傳播的倫理,必須重視人的尊嚴,維護自由與真理。傳播者及接受者各有權利和義務:傳播者應激發人心底的美善,使人更肖似基督;接受者應有分辨、批判的能力,不受傳媒操縱,並且對傳媒的使用有節制的能力。今日教會應把傳播納入其牧靈計劃中,使傳播的新文化接受福音的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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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教會較少提及傳播的倫理,過去傳播工具未發達,所謂傳播僅限於文字著作。張希賢《倫理神學綱要》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僅有「圖書的審定及禁止」部份(1),那是根據舊《天主教法典》1384-1405條而來的。教會從前對於傳播,往往有顧忌及採取自衛的態度。特倫多大公會議於1564年頒布禁書條文(2),指定有些書籍如異端、淫蕩、猥褻、占星、符咒、迷信等,不應閱讀或存有,否則受到絕罰處分。教宗的通諭或訓令中,不少是針對傳播的。例如:1832年額我略十六世的《驚奇你們》通諭(Mirari vos),就強烈譴責天主教先進作家如拉孟南(Felicite de Lamennais)不要亂用自由:「這種完全沒有節制的意見自由,為那萬惡的邪說舖路,......然而奧思定說過,甚麼比那錯誤的自由更壞而致靈魂於死地呢?」(3)1917年舊《天主教法典》出版時,仍有「審核及禁止書籍」的部份(1384-1405條)。教會既有保存信仰及維護道德的義務,自然該有審核及禁止書籍的權利。舊法典1385條指明研究聖經、超性神學、教會歷史、聖教法典、自然神學、倫理學等與信仰及倫理有關的書籍,都應加以審核,才准予出版。新《天主教法典》(822-832條)把範圍擴展到其他大眾傳播工具,非僅限於書籍:「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4)
到了五十年代,教會對傳播有了積極的態度。1957年教宗比約十二世《驚奇叫絕》通諭(Miranda
prorsus)便稱讚傳媒的發明令人驚奇叫絕,是造物主的恩賜(5)。梵二更有《社會傳播工具法令》(Inter mirifica簡稱《傳播法令》),指出人人有傳播消息的權利,不過用此權利時,要合符正義與仁愛,不可違反道德規範(6)。《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聲明:「在不違反倫理秩序及公共利益的條件下,人們可以自由探索真理、自由發表並宣傳自己的意見、自由研究各種技藝,並有權利對國家大事得到真實的報導。」(7)1971年的《社會傳播牧靈訓示》(Communio et Progressio簡稱《傳播訓示》)就是本著梵二的精神,對傳播提出建設性的指示。以後教會有關傳播的訓導,都是基於以上的文獻。
1. 傳播的目的
有人認為今日傳播要講倫理道德有點不合時宜,每人皆有自由發表他的意見,這個基本權利沒有人可以禁止。一個流行的口號是:「禁止(發表意見)是被禁止的。」(It is
prohibited to prohibit)但另一方面,我們知道傳播的操作情形,不能不承認傳播的倫理是需要的。傳播是由不同的因素操縱著:有些地方,政治操縱甚明顯;有些地方宗教勢力大,宗教控制了傳播;有些地方如香港,是由經濟掛帥,經濟因素左右著傳播。那一種勢力操縱,就由那一種勢力說話。香港的傳播受制於廣告商,傳播內容是經由操縱者過濾,接受者不知不覺中受影響而不自知。一個社會要有健全的市民,必須要有傳播倫理規則,使操縱者、傳播者、接受者都有規可循。傳播倫理規則主要並非法律禁令,而是指出價值所在,並以勸喻自律方式,而不是採取禁令壓制。
傳播的一個明顯目的,是傳播者把訊息傳給接受人。但我們仍可追問:「這是為了甚麼?」因此,我們要返回基礎上去肯定:傳播是為了建立關係。《傳播訓示》說:「傳播工具很能有助於人們的團結」(8),「社會傳播工具加速撤除時間與空間在人們間所起建的隔墻,並成為人們更加接近及堅強團結的技師。」(9)這裡所謂團結,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共融。《傳播訓示》的標題,就是「共融與進步」,12節整節說明這一點:「傳播工具是天主要旅居此世的人們用以順利完成共融的媒介。這些工具在人們間建立新的關係。它們好似一種新的語言,使人們更互相認識並彼此接近。......因此,傳播工具理應列入人們用以鞏固愛德、表現並產生共融的有力因素中。」假如傳播是有礙共融的形成或共融的成長,傳播便失去其基本的目的。
從基督徒的觀點來看,共融並不限於人與人之間的共融。基督徒認為共融的基礎是在基督身上。基督是一位完美的傳播者(10),祂是天父傳給人的訊息。藉著祂,天父把愛傳給人,而人在基督身上傳譯這個訊息。若把天父看成傳播者,祂把訊息藉基督傳給人;假如把基督看成傳播者,祂把神及生命傳給人:「我給你們所講論的話,就是神,就是生命。」(若6:63)所以,基督是傳播者,同時是傳播本身。祂也是個忠實的聆聽者,因祂忠實的把天父的訊息傳給人:「凡由我父聽來的一切,我都顯示給你們了」(若15:15),「因為你所授給我的話,我都傳給了他們,他們也接受了。」(若17:8)傳播的一句名言:「媒介就是訊息」(medium is the message)也能用在基督身上。祂是媒介,也是訊息。祂以天主子的身份,降生成人,帶來一個強烈的訊息:「天主竟這樣愛了世界,甚至賜下了自己的獨生子,使凡信他的人不至喪亡,反而獲得永生。」(若3:16)基督作為媒介,也能把接受者的反應,傳遞到傳播者天父那裡。基督為接受者祈禱,把接受者的情況,反映到天父面前:「我不但為他們祈求,而且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而信從我的人祈求。願眾人都合而為一!」(若17:20-21)
基督不但是聽覺的傳播,同時是視覺的傳播:「從來沒有人見過天主,只有那在父懷裡的獨生者,身為天主的」(若1:18),「他是不可見的天主的肖像」(哥1:15)。既然基督是天主的肖像,反映著天主的光榮,因此,「誰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若14:9)。可見基督是天主的視聽傳播。其實,聖三本身就是共融、通傳與分享:「當那一位真理之神來時,他要把你們引入一切真理,因為他不憑自己講論,只把他所聽到的講出來,並把未來的事傳告給你們。他要光榮我,因為他要把由我所領受的,傳告給你們。凡父所有的一切,都是我的;為此我說:他要由我領受而傳告給你們。」(若16:13-15)天主聖三之間的通傳,就是最佳的共融,而天人之間最佳的傳達,就是基督自己。
傳播另一個基本目的,就是進步。傳播使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把人與人之間的時空都拉近了。現時的電傳與上網,使人很快就能通傳消息及交換意見。「所有人們,因了傳播工具所散佈的眾多消息和意見而真的有分於人類全體的問題與困難,同時亦具備了彼此諒解、互相友愛及普遍進步的必要條件。」(11)進步能有不同方面,有些是教育性的,傳播者能提供知識,營造輿論,灌輸價值,使接受者得到培育;有些是娛樂性的,正當的娛樂使人身心都有益處,被認為是不可或缺的價值,傳播者能娛己娛人,使人心神舒暢。「這(指傳播工具)為掃除文盲、啟蒙和深造非常便利。同樣,這些工具很能提高人們的地位並完成真的解放,尤其在發展緩慢的地區為然。由於這些工具毫無軒輊地提供精神福利和娛樂於所有人,故對創造並保障平等極其有力。」(12)可惜不少地方像香港一樣,傳播重視娛樂性而輕忽教育性。
2. 傳播的倫理規範
為了要達到共融和進步的目的,傳播不能任意,不能想做就去做,傳播必須跟隨基於人性的秩序。我們特別標榜下列幾點:
2.1 重視人的尊嚴
人有其位格的尊嚴,是因為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梵二後的倫理神學,非常重視這點,並以人性尊嚴為基礎去評判不同的行為。「傳播工具的運用既以人的自由意志為標準,則運用這些工具的倫理原則自應以人們對人的尊嚴所有合理的想法為基石。」(13)傳播中最易出軌的,就是對性與暴力的濫用。濫用性是罪惡,主要因為它侵犯人的尊嚴;它刺激觀眾只追求自己的快感,把人當作物件去玩弄,教會對這類傳播色情產品提出強烈譴責:「色情產品嚴重地傷害參與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會大眾)的尊嚴,因為每一個人為另一個人,變成低級快樂及不法營利的對象。色情產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覺的世界中,是嚴重的罪過。政府應阻止色情資料的生產與擴散。」(14)過份渲染暴力及歌頌戰爭的傳播,貶低人類生命的價值,使人產生一種錯誤的心態,即以暴力作為一種英雄式的解決衝突的辦法,並鼓勵人效尤:「對暴力及殘酷事件的報導與描繪需要謹慎的注意和顧慮。無疑,殘酷與暴力,猶如在最近若干動亂中所發生者,是人類生活的污點,故不妨加以敘述,以激起人們的痛恨。但如殘酷事件的描述次數太多和過度生動,則有危險歪曲人們對人生的正確看法,甚或如許多專家所顧慮者,可能產生精神病,或造成一種氣氛,使人相信殘酷及暴力乃是解決糾紛的正常手段。」(15)濫用性與暴力,都是損害了人的尊嚴。
2.2 維護自由與真理
基督的救贖使我們獲得自由,把我們從自我、罪惡、黑暗的勢力中釋放出來,好使我們能自由地為別人服務。這是所謂基督徒的自由,此自由與倫理自由關係密切。人需要有倫理自由,使自己能按理智的指示去做,不受情感、情緒或外界事物的影響。幾時傳播操縱別人,阻礙人身心的成長和成熟,是侵犯了別人的自由。可惜現代人只看重外在的言論自由和傳播自由,忘記了當傳播危害到別人的時候,傳播也應受到約束。可見傳播自由並非放任的、毫無節制的。《驚奇叫絕》通諭指斥那些堅持有宣傳任何思想自由的人:「他們所謂自由並非吾人上述的自由,而是毫無約束與毫不慎重的放任,是即使有礙善良風化和嚴重危害人心的種種,亦不惜准予宣傳的自由。」(16)政府一方面有責任維護傳播的自由,但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民不受不負責任的傳播所危害:「切勿使大眾傳播工具作罪惡的宣傳,以致民間風氣墮落,社會進步受阻。管制這些工具並非抹殺個人團體的自由,凡負責公共利益的人,妄用大眾傳播工具而不加注意,實有虧職守。」(17)
傳播自由與真理是不能分家的,說話本身就是為傳遞真理。假如所說的話,並不符合事實,便是謊言,違反了說話的本質,缺乏真理。真理有一神學的意義,因為基督就是真理本身。所以誰存留在真理內,就是存留在基督內。這種真理有一釋放的作用:「你們如果固守我的話,就確是我的門徒,也會認識真理,而真理必會使你們獲得自由。」(若8:31-32)這種真理,不但把我們從無知中解放出來,還能使我們從罪惡中釋放出來。如果傳播者常以傳達真理為己任,他們能從有罪的良心中、從隱瞞中、從偽善的面孔中釋放出來,自由的參與建立愛的共融。如果接受者能得到真理,他們能更自由的去做抉擇。教會認為:「一切傳播必須依循誠實、正直與真理的首要法令行事。故只有善良意向和正直心志,並不足以保證傳播的良好,還須以真理為出發點,意即傳播應給人以事件的真面目,並有其內在真理。」(18)因此,傳播中任何誇大、虛假、製造新聞、危言聳聽、半真半假,美其名為傳播自由,其實使人更不自由。消息報導是如此,娛樂和廣告方面亦如此。1997年宗座傳播委員會所發表的文件《廣告倫理》,提出廣告的倫理原則,標榜人位格的尊嚴和廣告的真實性(19)。報導或廣告不真實,人無法自由地做分辨、判斷或選擇。
2.3 傳播者及接受者的權利和義務
傳播者有獲得真相的權利,否則他們無法忠信地報導。政府有責任保障新聞傳播者人身安全,並讓他們自由地採訪。不過,傳播者必須自律,不應侵犯別人的權利。若有價值的衝突,要把公益放在面前:「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每人應該使自己的生活與弟兄友愛的福音誡命相符合。......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資訊或廣播的情況時,應以愛德與對真理的尊重為答覆的原則。別人的好處與安全、私生活的尊重與公益,都是足夠的理由,對不宜公開的事保持緘默,或使用謹慎的言詞。」(20)侵犯別人的私隱,是今日傳播者常犯的錯誤。傳播者有責任不濫用權力,對事件作獨立、公正、不偏坦、端莊的報導。每個地方都會為不同的傳播者製定一套具體守則,例如:香港電視管理專員便為電視業務定了一套守則,規定電視節目、廣告、技術的標準。裏面提到電視節目不得褻瀆神明、攻擊宗教、煽動犯罪、違反法律、有傷風化、妨害公益、歪曲報導、不得無故表現暴力,製作要端莊、要尊重婚姻及家庭的神聖、要特別保護兒童等(21)。守則是頗嚴格的,但傳播者為了競爭,為了迎合觀眾或廣告商的要求,往往對守則陽奉陰違。無論如何,我們認為呼籲傳播者自律,仍是最為有效的,畢竟人人都有良心,對社會及自己下一代總有責任。為今日的人,勸勉比禁止更為有效。教會籲請傳播者彼此扶助,自訂法則:「紀律或法規不應只是消極的而尤須是積極的;不應僅僅指出應予避免的一切,而應勸告人們做出有利服務社會的種種。」(22)
作為基督徒的傳播者,他有重要角色要扮演。天主按自己的肖像造人,傳播者能創造一些人的形象,幫助人更忠實地肖似天主,因為觀眾傾向學習他們喜歡的形象。罪惡扭曲了人的形象,但基督的臉反映天主的光榮,祂恢復人真正的肖像。傳播者能以其創造的形象,激發人心底的愛,繼續基督的工作,為世界帶來多一點公義與和平。所有人都是天主的子女,是天主大家庭的成員。傳播者必須避免任何帶來紛爭仇恨的節目,他須記得傳播的目的是為了人與人之間的共融。他創造的形象,是為人類大家庭帶來團結共融。傳播者對接受者應有一份基本的尊重,除了提供真實的資料外,還應引發人性的美善,而非刺激人低等的慾望。小報的暢銷,就是迎合某些人不羈的慾望。其實這是對讀者的不尊重,利用他們去達到自己經濟的利益,不考慮會對讀者或社會帶來甚麼不良影響。傳播者有教育接受者的責任,使他們對所見所聞有分辨及批判的能力。
接受者有權知道與他們或公益有關事件的真相,有權不受操縱,有權不接受侮辱他們智慧、性別歧視、有損人性尊嚴的節目。他們應明智地選擇傳播節目。幾時人觀看或買下三級的電影或書刊,這就等於以經濟鼓勵出版商再來一次。接受者對於傳播的內容應有明辨的精神及批判的能力。光是不去觀看不良的節目是較消極被動,接受者有責任讓傳播者知道:「我們不喜歡你們這個節目」,要求他們檢討自律。花花公子小姐選美,就是因為大量觀眾的投訴,只舉辦了一年便不再在電視節目裏出現。接受者的有力批判,對節目的改善是有幫助的。畢竟,在經濟掛帥的地方,太多反對聲音是會使節目贊助商卻步的。教會也提醒基督徒作為接受者的義務:「面對大眾傳播媒體,使用者應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他們自己應培養清明及正直的良心,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響。」(23)對於好的傳播節目,接受者應加以實質的鼓勵,優良節目往往叫好不叫座,使傳播者不能不因經濟關係,向現實低頭。接受者要支持有高度價值取向的節目,並教育下一代沿此方向走。接受者對於傳播的享用應有節制,使自己保持一份內心的自由。即使是健康的節目,也不應漫無節制。體育節目是健康的,但過份的沉迷,使自己疏忽了家人,謝絕客訪,便是傷害共融,違背傳播原則。不少歐洲球迷把球賽看成他們的主日食糧,那是優次不分,本末倒置。接受者應有一份像聖保祿的自由:「凡事我都可行,但不全有益;凡事我都可行,但我卻不受任何事物的管制。」(格前6:12)
結語
人人都認識傳媒的力量,教會早已發現傳媒對傳福音的重要。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更提出「現代阿勒約帕哥」(Modern Areopagus)的觀念(24)。聖經記載聖保祿到了雅典,在阿勒約帕哥區,以那裡的人能了解的語言來宣講福音(宗17:19-31)。那時候,阿勒約帕哥代表雅典有學問的人聚集的文化中心,今日它被借用來象徵福音該在那裡宣揚的新領域:「現代的第一個阿勒約帕哥是傳播界,它連結人類,使人類成為所謂的地球村。......就某種程度而言,也許這個阿勒約帕哥被忽略了。一般而言,偏愛用其他方法來宣講福音和實施基督徒教育,而把傳播媒體留給個人或一小群人去運作,媒體僅以次要方式進入牧靈計劃中。」(25)今日我們不但要看重媒體的力量,把傳媒教育納入牧靈計劃中,還要留意現代傳播的新文化,正視其他形式的「阿勒約帕哥」,正等待著福音的光照。
註釋
1. 張希賢《倫理神學綱要》,光啟,1959,284-290頁。
2. D1851-1861.
3. D2731.
4. 《天主教法典》823條1項。
5. 《驚奇叫絕》通諭1。
6. 《社會傳播工具法令》5。
7.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59。
8. 《傳播訓示》9。
9. 《傳播訓示》20。
10. 《傳播訓示》11。
11. 《傳播訓示》19。
12. 《傳播訓示》20。
13. 《傳播訓示》14。
14. 《天主教教理》2354。
15. 《傳播訓示》43。
16. 《驚奇叫絕》通諭35。
17. 《傳播法令》12。
18. 《傳播訓示》17。
19. Ethics in Advertising, Paulines,
20. 《天主教教理》2488-2489。
21. 電視管理專員《電視業務守則之一:節目標準》,1981,2-6頁。
22. 《傳播訓示》79。
23. 《天主教教理》2496。
24. 《救主的使命》通諭,1990,37。
25. 《救主的使命》通諭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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