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子的福份:羅8:14-17研讀

 

黃鳳儀

 

神思 第卅九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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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鳳儀修女的文章分析羅8:14-17的含義。基督徒因著聖神受洗歸於基督,得以成義,經歷了身份的轉變,從奴隸到子女及繼承者。我們在聖神的帶領下,向基督學習,稱天主為父,活出與父不分彼此的關係,感受父慈愛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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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祿在他的書信中多次提到,聖神是基督徒生活的動力,羅8:14-17便是其中一個章段(1)。保祿在此章段告訴我們,聖神在我們的信仰歷程中扮演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使我們成為天主的「義子」、基督的「同繼承者」。明顯地,「義子」與「繼承者」指向一種身份。但實質而言,是甚麼身份?而「義子」及「繼承者」本身又有甚麼意義?這是本文要探究的,主要是從章段的重要詞彙看。

 

1. 8:14-17在整章經文的位置

羅馬人書顯然是以「因信成義」為題。一般學者都同意,保祿在羅1:16-17宣告此主題,然後在羅1:18-8:39予以討論。他首先論述何謂「因信成義1:18-4:25)。所有處身於福音度外的人都生活在天主的義怒之下(1:18-3:20)。透過信仰耶穌基督,人獲得天主的恩寵;這是天主新的救贖行動,是天主白白施予的3:21-26)。因此,人毫無自誇之處;受割損的與未受割損的皆憑信德成義3:27-31)。亞巴郎便是一個好例子,他是信德的表率(4章)。

得以成義又如何?保祿繼而強調,那便需過相稱的生活,即義者的生活(5-8章)(2)

故羅8章是有關聖神的章段。在經文中,聖神(πνευμα)一詞共出現21(3)。保祿顯然是要在義者生活的大前提下,去論述人在聖神內的生活。

一般學者把羅8章分為四個單元來了解:屬神的生活乃在內的新生活8:1-11);這種生活導引我們成為天主的子女(8:12-17);這種生活與基督徒希望相連(8:18-30);這種生活乃基督勝利的實現(8:31-39(4)

但也有學者把羅8:1-11與羅8:12-17連結起來,理由是:羅8:1-17顯然是關乎聖神的,在這裡,聖神一字出現最為頻密,而在論題方面,在聖神內的生活和作為天主的子女實是同樣事態的兩面(5)

 

2. 8:14-17的基本結構和內容

8:1-17有時被分析如下:透過基督的行動,基督徒獲得解救(8:1-4);從此他們不再生活在「肉性內」,但生活在聖神內(8:5-11);在聖神內的生活亦意即成為天主的子女(8:12-17(6)

8:14-17既與前面的章段緊密相連,那麼要了解它的內容,也必要對它的上文有些微認識。

在羅8:1-4,保祿主要說,聖神乃「生命之神」,祂把我們從罪惡和死亡中救出,賦予我們新生命,即在基督內的生命。

在羅8:5-11,他繼續說,這位「生命之神」是基督徒的生活原則(8:5-8),祂住在我們內(8:9-11),且是復活死者的代辦(8:10-11)。在羅8:9-11保祿其實也說我們住在聖神內,「住在聖神內」很可能指向我們因著天主恩寵行動而享有的新生命,這新生命從此決定我們的整個存在模式(7)

8:12-13乃轉折句,同時亦是羅8:14-17的引言。整體而言,保祿在羅8:12-17論述「在聖神內的生活」。基督徒的新生活是有要求的,我們必須致死肉性的妄動,才能生活8:13)。而在聖神內的生活意即成為天主的子女和繼承者8:14-17)。

在結構上,羅8:14-17先後有序,四節經文可如此排列:

8:14因為凡受天主聖神引導的,都是天主的子女。(宣示主題)

8:15-16其實你們所領受的聖神,並非使你們作奴隸,以致仍舊恐懼;而是使你們作義子。因此,我們呼號:「阿爸,父呀!」(澄清)

聖神親自和我們的心神一同作證:我們是天主的子女。(引證)

8:17我們既是子女,便是繼承者,是天主的繼承者,是基督的同繼承者;只要我們與基督一同受苦,也必要與他一同受光榮。(與繼承者觀念匯合)

由以上排列可見,保祿在羅8:14先宣示「受聖神引導者是天主子女」的主題,接著在羅8:15-16加以澄清和引證,並最後在羅8:17使之與「作為繼承者」的觀念匯合(8)。結果,羅8:17同時亦是整個單元的有力結語。

 

3. 8:14-17釋義

若與羅8:1-11比較,聖神在羅8:12-17顯得更活躍,擔當一個更明確和一致的角色。πνευμα一字共出現6次,除了在羅8:15那不甚明確的「奴隸之神」和在羅8:16的「心神」以外,其餘4次皆指向聖神。聖神不但影響信眾「去致死肉性的妄動」8:13),而且更在他們成為天主子女這事上疲於奔命(8:14-16)。

這位介入「成為天主子女」行動的聖神,有意或無意間被形容為一個個體,有別於「子」和「父」:聖神使我們能夠稱天主為父,成為基督的「同繼承者」。雖然保祿自己完全沒有談論聖三的道理(9),但在某些章節中,我們能夠同時捕捉父、子、神的影子。

回顧羅8:1-11,也看到父、子、神同時臨在:「法律因了肉性的軟弱所不能行的,天主卻行了: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為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成全在我們今後不隨從肉性,而隨從聖神生活的人身上。」8:3-4)「至於你們,你們已不屬於肉性,而是屬於聖神,只要天主的聖神住在你們內。誰若沒有基督的聖神,誰就不屬於基督。如果基督在你們內,身體固然因罪惡而死亡,但神魂卻賴正義而生活。」8:9-10)「如果那使耶穌從死者中復活者的聖神住在你們內,那麼,那使基督從死者中復活的,也必要藉那住在你們內的聖神,使你們有死的身體復活。」8:11

8:14-17更是如此,當中有些詞句值得細看。

1.「受聖神引導」

「受天主的神引導」,動詞(αγω)是被動式,重心在於表現聖神的主動和信友的被動。整句羅8:14的思想是:那些讓自己受聖神引導的人,即那些受聖神感染及在聖神內生活的人,是天主的子女。「受聖神引導」有由聖神決定我們生活的整體路向的意思參看5:18)。這實是「依賴聖神,去致死肉性的妄動」8:13)的另一種說法。「受聖神引導」乃作為天主子女的指標。

2.「天主的子女」

在舊約及猶太人的觀念中,以色列就是「天主的兒子」,是天主親自召叫的,好成為「自己的」子民參看出4:22;耶3:19; 31:9;歐11:1)。他們享有特權,受天主特別保護,能從為奴的埃及獲得釋放。雅威因而是以色列的「父親」32:6;依64:7)。他們能夠親近,享有一種其他民族不能享有的關係。「天主子女」則比較少用於以色列民身上但參看申14:1;依43:6;歐2:1)。及後猶太人慢慢視以色列為天主的末世性子民,即有一天他們將繼承救贖的恩許。當保祿在羅8:14說受聖神引導者是天主子女時,他可能同時受舊約和猶太思想的影響(10)。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基督「天主子」身份的原故。基督的身份與基督徒的身份有直接連,這是在隨後的章節清楚看到的。「他所預選的人,也預定他們與自己的兒子的肖像相同,好使他在眾多弟兄中作長子。」8:29;亦參看8:3

3.「義子之神」

保祿在羅8:14宣告了「誰受聖神的引導便是天主的子女」這大前提後,隨即在羅8:15解釋為甚麼在聖神內的人便是天主的子女。原因是他們領受的不是「奴隸之神」,而是「義子之神」。這兩句短句是對立的,目的是使「義子之神」的說法更為突出。「義子之神」一詞在新約是獨一無二的,而「成為義子」(υιοθεσιαζ)這詞語在新約亦罕見只在羅8:23; 9:4;迦4:5;及弗1:5再出現),連在七十賢士譯本也找不到。這個詞語的重點在於表達人之成為天主的子女(adoption)(11)。猶太人好像沒有收養義子的習慣,故一般相信「成為義子」的概念源於希臘和羅馬的社會制度(12)。被收養的孩子就如親骨肉一樣,在法律前享有一切屬於親生子的權利。成為義子,信眾的身份有所改變,但這種改變不是由奴隸成為自由人,而是由奴隸成為義子的改變(13)

4.「阿爸,父呀」

「義子之神」本身的意義頗含糊,幸而保祿在下半句解釋說:這就是我們在內呼號「阿爸,父呀」那位。「在內」意即聖神參與我們成為天主子女的行動(agent)使我們從內心深信我們是天主的子女(14)使我們能呼天主為父正如使我們能稱耶穌為「主」一樣,格前12:3),祂使我們信從基督,與基督結合,分享天主子的地位。我們能夠如此呼號,因為這是我們深深感受到的、強烈體驗到的。受聖神感動,我們得以重生,體驗到天父的愛,從而自心裡喊出愛的呼聲。這樣的理解某程度上可從4:6得到證實。在那裡保祿說:天主派遣了自己兒子的神,到我們心內喊叫「阿爸,父呀」。如是,兩封書信的經文互相補足,在4章保祿說:聖神在我們內呼號,而在羅8章他則說:我們在聖神內呼號

如此呼號不單宣示份屬天父兒女的喜悅,而且亦展現享有等同基督地位的意識。「阿爸」(αββα)是阿美語,是昔日小孩子對父親的親密稱呼。基督曾這樣稱天父參看谷14:36(15)。信眾用同一呼號,示意能分享天主子的身份及成為繼承者。如是,保祿在羅8:15要表達的可能是:基督徒與天主的關係相似基督自己與父的關係。天主收養了我們,使我們實實在在成為家庭的份子,以成員的身份完完全全享有屬於這個家庭的一切。

5.「繼承者」

在羅8:17,保祿結束關於我們是天主子女的言論,同時把這種身份伸展:我們既是天主的子女,便是祂的繼承者,有權承受祂的產業(亦參看迦4:7)。繼承產業是舊約及猶太思想的一個突出意念。天主給亞巴郎預許土地,亞巴郎藉信德而成為「世界的承繼者」。亞巴郎繼承土地,遲些,這土地相等目前的及未來的世界,最後則成為預許給以色列的末世性祝福(16)。保祿在不同地方強調,那些具有像亞巴郎同樣信德的人,都能獲享天主的恩許(羅4章)。天主的恩許,是向亞巴郎和他的後裔許諾的,這後裔就是耶穌基督。只有透過信仰基督,我們才能獲享天主的恩許。藉著信仰,通過受洗,我們無分彼此在基督內成為天主的子女。如果我們屬於基督,在他內合而為一,我們就是亞巴郎的後裔,天主恩許的承繼人(3章)。

6.「同繼承者」

我們既是天主的繼承者,便是基督的同繼承者,有權與基督享受天主給他的一切產業。從另一角度來看,亦只有藉著基督、在基督內,我們才能繼承天主的恩許。換言之,我們因為屬於這位天主子才能成為天主的子女,同樣,亦只有結合於這位集天主恩許於一身的繼承者,我們才能成為天主產業的繼承人。身為基督的同繼承者,我們要與他「一同受苦,一同受光榮」。兩個動詞皆冠以「一同」(συν)二字,示意實質而言,我們有份於基督救贖行動的兩個不同但相連的階段,就是受苦和受光榮(17)。作為基督的同繼承者表示,我們分擔基督的痛苦和分享他的光榮。最後,基督已繼承,我們仍需期待繼承(18)

 

4. 訊息與反思

保祿在羅8:14-17帶給我們的訊息是十分積極的。訊息的重心在於展示我們是天主的子女。受洗歸於基督,我們得以成義,經歷身份的轉變,而這就是從奴隸到子女到繼承者身份的轉變。這種身份的轉變使我們可以忘卻過往,享受天主子女的自由,對未來有所期待。

受聖神的引導我們能體驗末世的生命,這乃是永遠的生命。其實,享有的不單是永遠的生命,而且是與天主的新關係。因為受聖神的引導,我們是天主的子女了。首先,我們都知道,從血緣方面來看,父與子必有相似的生命。作為天主的子女,我們分享神性的生命,故亦應按神的式樣去生活。再者,父與子必有特殊的情感聯繫:天主愛的子女,作為子女亦應以愛還愛。因著愛,兩者有親密的交往。此外,身為子女,在家中有特殊的權利和地位,是奴僕所沒有的。作為天主的子女也是如此(19)

作為天主的子女就是的繼承者。在天主的救世計劃中,所有人都能體驗奴隸/子女/繼承者身份的轉變。跨國界,越古今,不論誰,若信從基督,便領受聖神,成為天主的子女和繼承者。作為天主的子女,我們同時處於「已是/還未」的張力中,一方面已在天主正義的新國度裡生活,但另一方面仍在罪惡和死亡的舊制度下掙扎。身為子女,便能繼承,但我們是要在未來才能繼承天主的「產業」,原來這「產業」乃肖似基督,分享他的光榮。

一起研讀羅8:14-17的時候,曾被問及為甚麼我們只是天主的「義子」。其實答案十分明顯。在這裡的「義子」毫無次一等的意思。反之,要強調的是,原來不是子女的,現在被接納為子女了,原來與天主疏離的,現在被寵愛,有一天可以完全享有相似基督與的關係。這是何等的福份!身為基督徒,我們生活在聖神的引導下,有相伴相知。身為基督徒,我們可以向基督學習,特別是他如何活出與父不分彼此的關係。身為基督徒,我們可以像基督一樣稱天主為父,作出生命對生命的直接呼喚。

父、子、神相連但以不同的方式愛我們。基督招手,聖神推動,聖父則靜靜的在那裡耐心等待,一副慈祥美。肯定不是一位嚴父,而是一位安詳的慈父,像冬日溫煦的太陽一般,使人覺著暖和、舒服。包容、諒解、有時甚至會溺愛,但總是那樣平和的。就是那經常明滅於我們心間的寧靜之光。

 

1. 其它重要章段包括:格前2:6-16; 12:1-3;格後3:16-18

2. 也有學者把5章與前面「因信成義」的章節連在一起。比方,鮑會園,〈羅馬書〉(卷上)香港天道 1991 21

3. 在保祿書信其餘的章節中,合共才出現13次。在保祿書信其餘的章節中,合共才出現13次。

4. 比方,H.Schlier, Der Romerbrief HTK 6 (Freiburg: Herder 1977) ix-x; E. Kasemann, Romans transl. & ed. G.W.Bromile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0) x。但亦參看J.A.Fitzmyer, "The Letter to the Romans", The New Jerome Biblical Commentary, ed. R.E.Brown & J.A.Fitzmyer & R.E.Murphy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1990) 830-868  832。這位學者把羅8章分為:8:1-13; 8:14-30; 8:31-39

5. 比方,布魯斯(劉良淑譯),《羅馬書》丁道爾新約聖經註釋,台北校園書房 1987 56

6. 比方,W.Sanday-A.C.Headlam,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ICC (Edinburgh: T & T Clark, reprint 1968) 189-204

7. 參看E.Lohse, "Zur Analyse und Interpretation vom Rom. 8,1-17", The Law of the Spirit in Rom 7 and 8 (Rome: Benedictina 1976) 129-146 136

8. 參看B.Byrne, Romans SacPag. (Collegeville: Liturgical 1996) 250-251, 248

9. 有關聖三的道理,要到第四世紀才被確立為信條。

10. 參看B.Byrne, Romans 249

11. 參看D.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6) 500-501

12. 比方,J.D.G.Dunn, Romans 1-8, WBC 38A (Waco, Texas: Word 1988) 452;但看F.W.Knobloch, "Adoption", The Anchor Bible Dictionary, Vol.1, ed. D.N.Freedman (New York-London-Toronto-Sydney-Auckland: Doubleday 1992) 76-79Knobloch認為因著保祿隨即用「阿爸」來稱那位領養之父的原故,這個觀念可能指向希伯來傳統。

13. 參看J.D.G.Dunn, Romans 1-8  452

14. 參看D.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502C.E.B.Cranfield, Romans, A Shorter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5) 186J.A.Fitzmyer, NJBC  853

15. 參看J.D.G.Dunn, Romans 1-8 453-454, 461

16. 參看B.Byrne, Romans 251

17. 參看J.A.Fitzmyer, NJBC 854

18. 參看B.Byrne, Romans 253; J.A.Fitzmyer, NJBC 854

19. 參看鮑會園,《羅馬書》(卷上)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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