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性別選擇的倫理反思
邱慧瑛
神思 第卅八期 一九九八年八月 53-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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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邱慧瑛小姐一文詳盡地論述嬰兒別選擇的方法,贊成及反對性別選擇的理由,它對倫理的衝擊,並以天主教的立場對此問題作反省。文章特別從根源上去討論,甚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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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導言
「水能載舟,也能覆舟」,這是科技發展對今日人類世界影響的寫照。科技發展迅速,使人類對大自然和宇宙奧秘瞭解多些,減少天災所帶來的傷害,為人類謀求更舒適和更幸福的生活。但負面來說,科技的發展卻帶來了人禍:殺蟲劑的副作用、核子及生
化武器擴大了戰爭的殺傷層面等,這些都是人類誤用了科技的後果。
在大自然的定律,人類和其他動物一樣,都擁有生育繁殖的能力,然而這種與生俱來的能力郤不是人自己所能控制。但隨著科技發展,人在某程度也可以控制這種生育能力,人漸漸視生育能力是個人的權利,避孕、墮胎、人工受精、試管嬰兒甚至嬰兒性別
選擇等這些生殖科技(1)的發展,不再是單純地為治療病患者,而是去滿足個人的私慾:「我何時想要或不要一個嬰兒.......」,「我想要一個怎樣的嬰兒:包括『它』的性別、智商.......等」,這一切都變得輕而易舉。
本文的目的是探討嬰兒性別選擇的倫理層面,首先簡單地說明甚麼是「嬰兒性別選擇」及其現況,包括現行的方法和管制,繼而提出對嬰兒性別選擇的贊成及反對的論據,和在倫理道德方面所引起的衝擊,并指出天主教信仰角度對此問題的觀點及牧民方向 。
2. 嬰兒性別選擇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從科學研究中,發現人體的細胞有二十三對染色體,載有人類的遺傳密碼,把父母的生理特性傳給下一代,每對染色體的其中之一源於父親,另一源於母親。其中一對為性別染色體,載有個人性別的資料,性別染色體分為兩種:X-染色體和Y-染色體,母親卵子單一地含有X-染色體,而父親精子則可含X-染色體或Y-染色體。若與母親卵子結合的精子是含X-染色體,形成的胚胎會發展成為女嬰,反過來說,那枚精子若含Y-染色體,那麼,所形成的胚胎就會發展成為男嬰。一個人的性別是決定於那枚令其母親卵子受精的精子所含的性別染色體。這個發現使生殖科技更易於研究嬰兒性別選擇的可行性。
3. 可協助達致嬰兒性別選擇的方法
3.1 非生殖科技方法
自人類文明開始,人認為下一代性別問題是充滿奧秘性的,一方面,他們對生理科學不瞭解,下一代性別似乎是天意的決定,另一方面,他們對能選擇下一代的性別的方法趨之若騖。因此,民間流傳很多古老的方法去達到這目標,但其迷信程度多於方法本
身的可信性。例如在中世紀時,人們相信如要一索得男,他們便要飲用獅子的血,主要是取其象徵意義,以獅子的勇猛代表男性,但他們忘記了母獅生產相同比率男性與女性的下一代。甚至有些方法是沒有任何科學根據,在古希腊時代(約公元前五百年) ,人們相信含有男性因子的精子是來自右邊的睪丸,因此他們認為祗要割去左邊睪丸,他們一定生男;而猶太人的傳統卻認為生男生女是決定於男女雙方性高潮的次序,如果是女性首先到達性高潮,那麼便會產生男嬰,反之,則會是女嬰(2)。
從七十年代開始,一些被稱為「科學化」的非生殖科技方式被運用於協助那些父母嘗試進行嬰兒性別選擇:
3.1.1 陰道灌洗
一些學者認為含有不同染色體的精子對酸鹼性濃度的反應程度不同,含有Y-染色體的精子對酸性的環境非常敏感,而含有X-染色體的精子耐酸性比較強,因此有提議認為如果父母渴望男嬰,可以在性交後以蘇打灌洗陰道,增加含有Y-染色體精子的生存空間,反之,若是渴求女嬰者,可以用醋灌洗陰道,增加酸性,殺死含有Y-染色體的精子,增加女性胚胎形成的機會。
3.1.2 性行為的時間配合排卵期
有學者相信含有Y-染色體的精子比含X-染色體的精子略輕,因此,含有Y-染色體的精子活躍程度比較強,蠕動速度較快,更迅速到達卵子並與之結合,但其生存的能力卻較X-染色體的精子差一些,因此學者合理地假設如果性行為的時間是在排卵期前而且相隔一段時間,會減低形成男性胚胎的比率,相反地,如果性行為的時間越接近排卵期,獲得男性胚胎機會率越高。
採用這一個方法,卻有一個決定性的困難,就是如何準確地預測排卵的時間。一般是在下列三方面去推測正確的排卵期:
女性體內的雌性激素的增加
女性子宮頸分泌情況
女性體溫的改變
從研究資料顯示,無論採用上述那一款方式所推斷出來的排卵期都有少許差別,這些差別所產生嬰兒的性別的比率都不同(3)。雖然理論上,性行為的時間,如果配合排卵期是對嬰兒性別是有影響,但實際上,如果要確定排卵的時間,現今的科技仍有待發展。
3.2 生殖科技方法
以人工方式協助婦女受孕的科技同時亦可以協助達致嬰兒的性別選擇。
3.2.1 將精子分類
這方法的概念是將含有X-染色體的精子和含有Y-染色體的精子分隔開,再選擇合適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植入母體之內,但這方法的困難之處是如何準確地把不同類別的精子隔離。
近期的發現,不同染色體的精子含有不同的DNA成份,因此,透過不同濃度的蛋白質液體,把精子分隔開。這種方法可以產生比較高純度的精子含量,在測試結果中,可以提取含有82%高純度X-染色體的精子液,和含有72%高純度Y-染色體的精子液,大大提高嬰兒性別選擇的準確性(4),而且,精子在經過分隔後數小時仍有孵育能力。但現時分隔技術未能算是成功,每一千枚精子經分類後,祗有二十到四十枚生存,這方法不能產生足夠的精子數量作人工授精,唯一的方法是透過試管嬰兒的生殖科技,培植胚胎後再種入母親體內,這除了 增加成本費用外,也提高了危險性(5)。
3.2.2 在胚胎植入子宮之前進行性別鑑定
這是以體外受精方法產生胚胎,然後對所形成胚胎進行性別鑑定,再將合適的胚胎植入母親的子宮。由於有高危險性,現時,祗有在避免嚴重的伴性疾病才採用此方法。
4. 現行的管制
4.1 香港
香港現時並未有法例管制任何人士採用生殖科技進行嬰兒性別選擇。但根據香港法例的規定,除非嬰兒出生後身體或精神有失常,以致有嚴重傷殘之虞,否則以胎兒性別為理由終止懷孕是屬違法行為(6)。
4.2 世界其他地方
雖然大部份的先進國家都透過法例或醫療工作守則,對生殖科技的運用有某程度上的管制(7),但祗有少數國家對於生殖科技運用於嬰兒性別選擇有所管制。在英國,根據一九九零年《人類受精及胚胎學法令》的第二十五條所訂立的最新工作守則,訂明有關生殖科技中心不得為非醫學理由而選擇胚胎之性別,及不能利用將精子分類以供授精然後用
作性別選擇,只會在母親是患有嚴重伴性遺傳病的情況下才會獲得批准。在法國,對體外受精所形成的胚胎進行性別鑑定,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獲得批准,負責進行產前診斷的醫生必須證明接受此項鑑定的夫婦有可能誕下患上某種極嚴重並不能治癒伴性 遺傳病的嬰兒(8)。
5. 贊成嬰兒性別選擇的理由
5.1 醫學因素
現時伴性的疾病超過三百多種,而這些疾病主要影響男性。雖然某些伴性疾病,例如色盲,並非嚴重的。但另外一些如血友病和某類肌肉萎縮症,則是非常嚴重的伴性疾病。這些嚴重的伴性疾病使病人及其家人蒙受其苦,更可能對社會的醫療及福利體制造 成沉重的負荷,因此,有人認為家族中有這些嚴重病例的夫婦,可被容許透過嬰兒的性別選擇以避免誕下患有嚴重的伴性疾病的子女。
5.2 個人的抉擇自由
每個人都是一個自主的主體,擁有天賦的人權和自主權,在沒有妨礙別人的情況下,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命歷程。每一對夫婦都可以自己選擇子女的數目及性別,因為選擇自己子女的性別是純屬個人決定,並不影響第三者。
5.3 心理因素
如果孩子是父母所渴望及「受偏愛」的性別,他會獲得父母更多的照顧和關注。
5.4 社會因素
5.4.1 社會的壓力
在某些文化,不同性別享有不同的社會地位,這往往涉及名銜或金錢的繼承權。婦女若不能生育受重視性別的承繼人,便可能遭受家人的責難,容許嬰兒性別選擇可為這些婦女解決問題,減少殺害女嬰和墮胎的個案。
5.4.2 對人類性別比率沒有重大影響
在大自然的定率中,人口性別的比率都偶有波動,因此,為少數人提供嬰兒性別選擇並不會引致大自然失去平衡。
以市場價值的角度,人口性別比率也可以自動調整達致平衡。從一九七九年中國政府實施了人口管制政策,一對夫婦衹限生育一個小孩,而且當地文化是傾向選擇小孩的性別是男孩,可以繼承家族,當時女嬰被殺率非常高。時至今日,中國的男孩子和女孩
子的比率,仍維持約是一百一十一比一百。有學者認為這些不平衡的現象,衹是暫時性的,當女孩子人口下降,會增加她們的「市場」價值,那麼,女孩子的出生率會提高,達致人口性別比率平衡(9)。另一些學者卻認為透過對生殖科技的立法管制,也可以制衡人口性別的比率,換句話說,可以利用生殖科技去選擇社會上所需要的性別。
5.4.3 出生率下降
當可靠的嬰兒性別選擇方法被廣泛地應用時,這科技可幫助降低嬰兒出生率,減低人口澎脹的速度,因為父母不再需要渴望某一指定的性別而生育那些「多餘」的孩子。這個理論使嬰兒性別選擇能為那些因家庭人口過於龐大而又渴望某一性別孩子的家庭提
供一個解決之道。
6. 反對嬰兒性別選擇的論據
6.1 大自然的原則
反對人士認為進行嬰兒性別選擇是違反自然或天意。
6.2 醫學因素
6.2.1 科技的局限
一般方法去協助嬰兒性別選擇的成效並不明顯,其使男女誕生的比率與採用自然懷孕方法者所得的後果相差不大,是基於或然率,較於某生殖方法的成功。現代比較「科學化」的方法都有不同缺點:採用性行為時間配合排卵期的方法的困難,就是如何掌握
排卵期的時間以達致嬰兒性別選擇的效果,這方面仍有待探索;至於將精子分類後,再選擇合適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植入母體之內的方法也未能算是成功,這方法不但不能產生足夠的精子數量作人工授精,而且精子經過分隔後,可能已受損,產生不正常的
胚胎,增加墮胎的機會;以試管嬰兒的生殖科技,進行體外受精,再選擇適合的胚胎植入子宮達致嬰兒性別選擇的方法,有很高危險性。綜合上述理由,大多數醫療人員在現階段都贊成祗在避免嚴重的伴性疾病才採用嬰兒性別選擇。
6.2.2 伴性疾病的輕重程度
雖然部份伴性遺傳病是極為嚴重,亦有人相信:某些伴性遺傳病對健康的影響只極輕微,未必足夠用作性別選擇的理由。患上非嚴重疾病的人只有少許殘障,他們仍可以有意義地生存,對社會作出貢獻。
6.3 心理因素
雖然生殖科技一日千里,但仍不能保証嬰兒性別選擇的過程能百分之百成功。當一對夫婦對所採用嬰兒性別選擇的技術充滿期待之際,他們有機會誕下一個屬於「錯誤」性別的嬰兒,此對夫婦會面對一個極大的失落,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伴隨失望而來的 可能是悔恨及拒絕相信事實,甚至對那「錯誤」性別兒童的負面態度,都會對該兒童的成長產生不良的影響。
甚至,若選擇嬰兒性別的技術失敗,婦女可能要求終止繼續懷有「錯誤」性別的胎兒,墮胎問題因而更加嚴重。雖然一般醫療人士不贊成純以胎兒的性別作為人工流產的理由,香港法例根本就不容許,然而,一些父母為求達到目的,可能不擇手段,進行非
法墮胎或殺嬰。
另一方面,當一個屬於「正確」性別的嬰兒誕生,並不代表幸福必臨於這家,沒有人能肯定嬰兒的誕生是由於性別選擇技術的成功或是天意,無論如何,那嬰兒終其一身,背負父母對其性別所帶來的「特別」渴求及期待。同時,嬰兒可能為其家庭內其他屬
於「不受偏愛」性別的兄弟姊妹帶來不公平的對待。
6.4 社會的因素
當嬰兒性別選擇的技術達至某一種程度可靠性和比較穩定的成功率,被社會廣泛地採用之時,一些社會問題便會產生。
6.4.1 加深性別歧視
有學者認為容許以非醫學因素作為嬰兒性別選擇之理由,是會加深社會對性別的定型觀念及性別歧視。
社會心理學家Roberta Steinbacher曾做過一項調查,在一群表示可能會採用嬰兒性別選擇方法的人仕中,超過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表示他們的第一個嬰兒是男孩(10)。因此,在出生的次序上,人為的選擇會構成女性在社會上的二等地位。
同時,當嬰兒性別選擇科技成為一種商業性的技術,人們會以金錢去換取所需要的服務,這是高檔的消費服務,比較貧窮家庭是負擔不起這費用,那麼,一個奇怪的社會現象便會產生,富有的人家可能擁有較高比率的男孩子,而貧苦人家的女孩子比率卻是
正常,這形成了較多女孩誕生在貧苦家庭中的情況,因此,性別在社會經濟架構上有明顯的分歧。正如一位社會分析學者所擔心的,性別偏向正代表著一個人在還未出生時已被判斷為低人一等,當性別偏向極端化時,這個趨勢會引致選擇墮胎或殺嬰,或是
對「低等」性別的兒童故意忽略,這加深了社會對女性的漠視(11)。
6.4.2 令兩性的天然比率失去平衡
雖然有人相信為少數人提供嬰兒性別選擇並不會引致兩性的天然比率失去平衡,但無可否認,當嬰兒性別選擇普遍化,這會使「受偏愛」性別的人數不斷增加,兩性間的平衡將會受到挑戰。
以市場價值來制衡人口性別比率這個理論,仍是在假設推理的階段,沒有實際統計數字支持。
至於以法例管制生殖科技達致制衡人口性別比率,這不但本末倒置,使父母的自由選擇在社會的需要下被迫放棄,而且更使人(嬰兒)淪為一件物品,有需要時才有價值。
7. 嬰兒性別選擇對倫理道德的衝擊
上述反對嬰兒性別選擇的理由,會因著時代的進步及適當的指引失去論據。理論上,科技不斷發展,嬰兒性別選擇的技術日趨臻善,使性別選擇的成功率更高,方法更被廣泛地接納。加上正確的心理輔導可以減低心理因素的障礙,性別選擇更可以應用於控 制人口性別的平衡,社會的歧視便不再是一個問題。
然而一些倫理道德的問題,不會因時代變遷已有所不同,這些是構成道德規範的基本原則。
7.1 嬰兒性別選擇把人的價值主觀化
人的基本價值不是從人而來,也不是基於別人對這個人的評價,一個人的價值與其本身是不可分的,人能夠成為「人」的基本素質,就是擁有「內在的」及「不可剝削的」價值。這個價值是基於他就是他,而不是基於他做了什麼或個人的行為表現。嬰兒性
別選擇就是表示一個如果不能做到別人眼中所期待的人時,他便沒有任何價值。
隨著生物研究發展,人類對下一代有某程度上的控制權,這是對人類一個極大的誘惑,使人忽視了其他人生存的價值,特別是「錯誤」性別的人。這表示一個人在尚未出生之前,早已因為他的性別而被判斷為沒有價值的。人的價值取決於父母的主觀喜好,
這是滑坡原則(Wedge Principle)的陷阱,假設一個「不受歡迎」性別的嬰兒是沒有存在價值,當這推論至社會上的邊緣人士:傷殘者,老弱者和貧窮者,都會被判斷為沒有存在價值的人。
如果人類有權去選擇孩子們的性別,也包括有權去選擇孩子們的其他特性,甚至進一步想要完全控制孩子的一切,假設有一天,父母可能不想擁有一個不受父母所控制的孩子。但根據大自然法則,人類是不能控制其他人,人的存在并不是單純為滿足父母的 慾望,人本身有其內在價值及生存的意義。
7.2 人的慾望不是倫理抉擇的原則
人的慾望是無窮無盡,「做了皇帝又想做神仙」似乎是人類的通病,任何行為如果祇是單純滿足人的慾望是不可取的。
每個人都有自我保存的自然傾向,包括身體和精神方面,因此,健康被視為人的基本善之一,而疾病則是破壞健康者,是惡的象徵。醫療科技本應為保障人類的生命和健康,減少疾病所帶來的傷害,但嬰兒性別選擇的生殖科技是對醫療專業的破壞,它非治
療性也非預防性,它純為滿足父母控制其下一代的慾望,它漠視傳統醫療倫理中的價值觀。
身為男性或女性并不是一種疾病,但嬰兒性別選擇卻把一個健康但「不受歡迎」性別嬰兒視為一個「病症」,類似毒瘤,應除之而後快。如果這被認為理所當然的,那麼,一個健康但不受父母所接受的嬰兒,同樣會被視為一個「病症」,墮胎可能是合理的
選擇,這是另一個滑坡原則的危險。
當嬰兒性別選擇的科技變為商業化,這會對醫護人員構成一個很大的挑戰。如果嬰兒的產生是為滿足父母的要求,人類會不惜一切去滿足個人的需要,金錢對人類是一個誘惑,使某些醫護人員出賣他的職業操守,如果一個醫護人員把金錢和名利先於其操守
,就是把惡先於善,這會顛倒所有倫理道德的規範。
7.3 父母絕對沒有權利為嬰兒選擇性別
一個人的誕生并不是任何人權利的伸延,也不是婦女運動中女性自由的表達(12),而是一個獨立的人誕生,他有其完整的人性及與生俱來的權利。在今日人權高漲及高呼自由萬歲的社會,嬰兒性別選擇卻形成一項矛盾。人權運動本是提倡所有人要從社會不公平制度中釋放,人人平等,但同時也強調婦女「生產自由」的權利,所謂「生
產自由」的權利是除了婦女自己決定懷孕與否的權利外,也包括她們選擇嬰兒性別的權利。這樣,嬰兒性別選擇卻造就一個更不平等的情況:使另一個人(嬰兒)隸屬於另一個人權下,完全漠視嬰兒本身的人性尊嚴和權利,使嬰兒猶如一件商品,否定它是
一個獨立的主體。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有完全的控制權,那還有什麼平等可言?人的生存價值將會受到質疑。
8. 天主教信仰對嬰兒性別選擇的反省
嬰兒性別選擇在醫療倫理問題上,仍是一個較新的課題,天主教神學家對此并沒有廣泛地討論,這不表示天主教教會不重視嬰兒性別選擇的問題。天主教訓導曾指示:「有些干預染色體或遺傳物體的嘗試不是為了治療,而是企圖依照性別或其他預設的品質
,作人種選擇的生產。這類操縱乃違反人的位格尊嚴、人的完整性及人的獨一無二和不可重複的身份。」(13)嬰兒性別選擇顯示現在人類已能運用各種方法不僅協助還可操縱生殖的程序,這不但是人類的進步,也是人類的危機,科技的發展使人為了滿足個人的慾望,忽略了人的本身價值和權利。
8.1 天主教信仰的人觀
教宗保祿六世曾說過:「生育子女的問題,和其他一切有關人的生命問題一樣,超越片面的看法 - 例如生理或心理的,人口的或社會性的看法 - 要以整個的人和人的使命來看,不僅是自然的和世上的使命,也要看他的超性和永生的使命。」(14)指出有關人生任何問題,都是以人的整體來衡量。因此,嬰兒性別選擇的問題也是一樣,要放在天主教信仰的「人觀」去理解。
8.1.1 人的尊嚴
基督徒倫理是基於獨一無二的「人觀」:「天主造人的時候,是按照天主的肖像造的,造他們的那一天,祝福了他們,稱他們為『人』」(創5:1-2),人的尊嚴在於人是分享天主的特質、美善和真理,因此,人與生俱來就擁有其人性的尊嚴,這不是基於他做了什麼或個人的行為表現,而且也沒有人可以剝奪的。
社會是為人而存在的,每個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和召叫而生活,因此,大家要彼此尊重對方,即尊重他人作為受造物的尊嚴所帶來的權利,及尊重這些權利是先於社會的(15),正如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梵二)文獻指出「人人應將其近人視作『另一個自己』,一無例外。尤其應照料近人的生命,以及為度尊嚴生活的必需品。」(16)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以絕對的方式,受到尊重和保護,人自開始存在的一刻,作為一個人的所有權利應該受到承認(17)。所以,嬰兒性別選擇就是否定嬰兒作為一個獨立的人,否定他所享有的尊嚴和權利,把嬰兒淪為一項可以由人操控的商品。
天主教教廷信理部曾訓導:「從卵子受孕的時候起,新生命就開始了,該生命非屬於父親或母親,而是一個新的、成長中的人類生命。」(18)因此,祇有天主是生命的主宰,沒有人可以自稱有權利去擁有及操縱另一個人,甚至嬰兒也不是隸屬於其父母,而且嬰兒的存在并不是為滿足父母的慾望,他也有自己獨立存在的價值和使命。
8.1.2 人的完整性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向世界醫學會強調:「每一個人的獨特個體,是由精神和肉體組合而成的。尊重人的尊嚴,也就是維護梵二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所說的『人是由肉體和靈魂所組成的一個單位』(19),我們要基於這一人類學觀點去找出基本準則,決定是否進行某些非純治療性的醫學運作。」(20)因此,人不能被單視為組織、器官各功能的組合體,也不能與其他動物的軀體相提并論。嬰兒性別選擇不僅是干預人體的組織,也涉及整個人的各層面。
一個健康嬰兒,可能由於他的性別是「不受歡迎」的,他整個人被視為「不健康」及沒有存在的價值,嬰兒性別選擇就是利用醫學技術除去這「不健康」的情況或預防這情況出現。但醫學的運用應是使病患者受惠,在尊重其人性尊嚴的前題下,合力造福人 類生命,任何人都不能因具備科學專業職權而理直氣壯地宣稱可以左右人生命的來源和命運。
8.1.3 人的平等
聖經上曾記載:「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男與女」(創1:27),天主教教會認為:「人都是按照唯一天主的肖像而受造,擁有相同的理性的靈魂,人人皆有同一的本性,出自同一本源。人又為基督的犧牲所救贖,人人都蒙召分享同一天主性真福。因此,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尊嚴。」(21)天主給予男人和女人同等的人格尊嚴,兩性的每一方面,尊嚴相等,雖則方式不同,但都是天主大能的肖像,因此,每一個男女,應承認并接受彼此性別的身份在生理、心理和靈性的差異和互相補足(22)。然而,為嬰兒選擇性別就是說明一個人早在他出生前,已遭受到性別歧視,同時,嬰兒性別選擇使社會上兩性之間的歧視越趨嚴重。教會在梵二文獻也指出人「應克服并揚棄為了性別、種族、膚色及社會地位,或為了語言或宗教等基本人權,所引起的歧 視,因為這些都是違反天主的計劃。」(23)
8.2 教會與現代社會的關係
天主創造了人類,要他們「充滿大地、治理大地」(創1:28),人類不斷改善自己的生活,基本的科學研究和應用,是人類治理大地的具體表現。
8.2.1 科技為人類服務
科學是使人類的生活趨向更美善的工具,但純以科學的角度而言,為人類除去任何不利於整體生存的因素是首要目標,有時犧牲個別的人是必需的。嬰兒性別選擇就是將人視為物件或實驗物體,為滿足人的私慾,否定對生命及人性尊嚴的尊重。基督徒信仰
指出「當科技用於為人類服務,嘉惠人類的全面發展時,科技就是珍貴的資源。但科技本身不能顯示人類存在的意義或人類進步的意義。科技既由人所發展為服務人類,其用途便應受制於人類的道德價值,而且有其局限性,因此,科技必須無條件地尊重道
德律的基本準則:科技必須為人類、為人類的固有權利、為人類天賦的真善而服務,而欠缺良知的科學只能毀滅人類。」(24)
毫無節制地應用干預人類生殖系統的科技,可能為社會帶來難以逆料的破壞性效果,研究人員以生物學的研究或所謂「改進」為名,控制人類。使「優生主義」和各種歧視方式都可能成為合法,嚴重侵犯人類的尊嚴、平等和基本人權。
8.2.2 教會是世界的光和鹽
梵二文獻中清楚指出,「教會正視世界及整個人類大家庭,并正視這大家庭生活於其間的種種。」(25)面對現時代生殖科技的挑戰,包括嬰兒性別選擇的問題,教會訓導當局強調:「某些企圖影響染色體的或遺傳因素的措施,如果不是為了治療而是為了按照意願選擇性別或其他優生質素而製造人,乃屬違背人性尊嚴及其完整和身份。因此,決不能為了人類
未來利益,而予以認可。」(26)然而,這不單靠個人的良知和研究人員的自律,也要身負大眾利益的政府當局及立法者的干預,以確保個人的權利和公安。教會強調政府有責任確保民法依據道德律的基本原則,保障人權,對生殖科技採取有效的措施。
8.3 評論及小結
綜合來說,天主教的訓導沒有對「嬰兒性別選擇」作出實際的評價,教會訓導祗是指出基督徒基本信仰的大方向,把「嬰兒性別選擇」歸類於尊重生命及生殖尊嚴的類別,它既沒有否定科技發展的價值,但同時反省了人的生命的價值,以及其優先次序。雖
然教會訓導肯定科技發展的價值,但也指出科技發展必須是為人類服務,其用途應受制於人類的道德價值,而且有其局限性。
無可否認,在信仰角度而言,人的價值是高於人世間的一切價值,因為人的價值不是基於他的身份或他的行為表現,也不是基於別人對他的觀點或期待,而是基於他是按天主的肖像被創造,因此,他的價值是從天而來的,任何人 - 包括其父母 - 也不能剝奪。
嬰兒性別選擇在某程度上可以被視為「本質的惡」(Intrinsical Evil),任何人都不可以用任何理由,例如:動機、環境、特殊情況等,使之成為好的和善的。因為藉著嬰兒性別選擇,使某人(嬰兒)淪為物品,完全否定他與生俱來的價值,使他成為滿足另一個人的需要的工具。
教會在嬰兒性別選擇的問題上,祗是說出原則性的訓導,并沒有提出面對實際情況各需要的指引。當一對夫婦面對家族伴性遺傳病、在面對家庭或社會壓力,要求某性別的小孩時,他們應如何取捨呢?如果他們考慮採用了那些沒有涉及生命的性別選擇方法
,是否可以採納呢?如果他們願意接納教會的訓導,是否仍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協助他們面對實際的困難?
首先,教會的倫理訓導是指導性的原則和大方向,然而在具體的牧民實踐上,這原則必須配合當時實際情況、人的動機、可能產生後果的嚴重性等,才能為人找出合情合理的行為標準,人才可以去做負責任的決定。同時,適當的牧民措施和輔導也應配合,
尋找「嬰兒性別選擇」以外的出路,使「嬰兒性別選擇」再不是當前問題的唯一解決方法。例如并非所有伴性遺傳病都是嚴重的,患上非嚴重伴性疾病的人,只有少許殘障,他們仍可以對社會作出貢獻。有時,採用嬰兒性別選擇所引致的後果可能不是所預
料的,比不採用嬰兒性別選擇的後果更為嚴重。
歸根究底,「嬰兒性別選擇」之所以存在,是由於社會上仍存有某些性別歧視的定型觀念,而作為保存及發揚基督精神的團體,教會是有義務去指責這些不公平的社會制度,促使「每一個人皆是天主的子女」信念落實於人類世界中,如果人人平等,男女皆是一樣,那麼何來性別歧視和性別選擇呢?這也是教會發揮作為地上的鹽和世界的光的功用。
9. 總結
醫療不衹是把病人的器官作出修理或重新組合,而是透過人的身體的康復,使人性重新得到完整。如果醫療發展脫離了倫理道德的範疇,對病人治療的價值觀可以變質,它再不是以個別病人的利益為中心,可能是以整個民族或種族的利益為中心,這可以演
變成世界第二次大戰在希特拉的優生主義下對猶太人的滅族行動。
基督徒倫理并不是否定人類科技的成就,而是指出某些科技的運用是「本質上的惡」,例如墮胎、安死、優生工程等,嬰兒性別選擇也是其中的一環,因為除了天主是生命的主宰外,沒有人可以自稱有權利去擁有及操縱另一個人。
有學者質疑如果所採用的方法不涉及無辜者的生命,即非生殖科技的方法,那麼嬰兒性別選擇是否可行?在這方面上的討論,一些基本原則不會因時代變遷已有所不同,嬰兒性別選擇和其他企圖影響染色體的或遺傳因素的科技一樣,是違背人性尊嚴及兩性
間的平衡和平等,使某些人將操縱別人的命運,把人淪為商業物品,為滿足個人的私慾。
雖然教會有時被評為保守及不適應時代的變遷,但教會為忠實遵從福音原則而履行其使命於此世,即為人類的基本權利及人靈的得救,教會亦發表其攸關倫理問題的判斷(27)。要求醫學人士及政府履行道德義務,尊重人類的尊嚴,為人的整體利益服務,他們并無權支配別人的命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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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
Lappe, M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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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oney, John, Bio-ethics and Belief :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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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諮詢文件》,香港,1996
註釋
1. 生殖科技(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以往被稱為「科學協助人類生殖」,是指以人工方式協助婦女受孕的科技和治療。
2. Reubinoff B.E. - Schenker
J.G., "New Advance in Sex Pre-selection", Fertility and Sterility -
Official Journal of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 vol.66 No.3
(September 1996), 343
3. Reubinoff - Schenker,
"New Advance in Sex Pre-selection",344
4. Reubinoff - Schenker,
"New Advance in Sex Pre-selection",344
5. Reubinoff - Schenker,
"New Advance in Sex Pre-selection",344
6. 香港政府,《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諮詢文件》,1996,第六頁
7. 一九九五年在維也納舉行第九屆世界會議中,討論有關生殖科技的發展,部份參與的國家都有法例或醫療工作守則去管制生殖科技的運用,其中美國、澳洲和意大利是由民間專業組織發出的工作守則,而匈牙利、荷蘭及比利時的工作指引卻是由政府轄下的
醫療研究議會所制訂,埃及則由一所宗教大學所訂立,同時,加拿大、芬蘭、希腊和韓國等國家,沒有文明規定任何的守則,但某些國家,例如韓國,受到民族傳統思想影響,生殖科技的運用祇限於合法夫婦身上。
上述資料取於Jones Jr.
H.W. "The Time has Come", Fertility and Sterility - Official Journal
of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 vol.65 No.6 (June 996), 1090
8. 香港政府,《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諮詢文件》,1996,第六至七頁
9. Reubinoff - Schenker,
"New Advance in Sex Pre-selection",347
10. DeMarco, Donald, "Moral and
Philosophical Implications of Sex-Preselection",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National Family Planning, Spring
1985, 32
11. DeMarco, "Moral and Philosophical
Implications of Sex-Preselection", 33
12. DeMarco, "Moral and Philosophical
Implications of Sex-Preselection", 38-39
13. 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天主教教理》,香港公教真理學會,1996,第2275條
14. 教宗保祿六世,《人類的生命》通諭,1968,第七條
15. 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1930條
16.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中國主教團秘書處,1975,第27條
17. 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2270條
18. 天主教教廷信理部,『第一章 - 尊重人類胚胎』,《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
- 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1987,第1條
19.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第14條
20. 天主教教廷信理部,『序言』,《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 - 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第3條
21. 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1934條
22. 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2331至2335條
23.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第29條
24. 天主教教廷信理部,『序言』,《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 - 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第2條
25.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第2條
26. 天主教教廷信理部,『第一章 - 尊重人類胚胎』,《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
- 對當代若干問題的答覆》,第6條
27. 參看『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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