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林榮鈞

 

神思 第卅八期 一九九八年八月 17-24

 

 

**********

 

 

 

摘要

死刑到今天仍是社會上一個熱門的討論題目。林榮鈞神父除了列出支持及反對死刑的意見外,更從聖經、教會傳承、最新教會訓導及一些神學家的意見,闡釋天主教的立場,並建議此時此地基督徒應持的態度是什麼。

 

**********

 

 

 

 

1. 導言

「一位青年在卡拉OK調戲女應,被店方教訓後不服氣。糾黨火燒卡拉OK,導致十多人無辜喪生。」

「一名性變態者藉夜更的士工作,接載單身女子,強暴後再將之肢解。」

看到這些報導,你有什麼感覺?會不會對這些罪行感到震驚?對罪犯感到憤怒?他們應得到什麼待遇?可能你會覺得殺人要填命,但我們有權這樣做嗎?實施死刑是否道德?你會不會是被傳媒報導或心理因素影響作出非理性的判決?

在人類歷史上,執法者對判死刑並不陌生。公元前七世紀匝高(Draco)的雅典律法規定偷水果必須判罰死刑,對在公共場合作有煽動性的演說者亦判死刑。我們熟識的蘇格拉底、耶穌都是被當時社會判以死刑的。時至今日,死刑仍在人類社會中時有發生。有人認為死刑是維持公義必須的,但有人卻認為死刑是野蠻行為應該廢 除。本文除羅列一般支持和反對死刑的論點外,更從聖經、教會傳承、訓導及一些神學家的意見闡釋天主教對死刑的立場。

 

2. 反對及支持死刑的論點

2.1 反對死刑

a. 生命是天主創造的,只有天主有權定奪人的生死,國家要証明天主賦予了這權柄給國家。對應社會契約論,個人生存權是絕對的,任何人均沒有權殺害別人性命,因為保存生命是社會契約的基本共識。個人既然沒有這權力,集體共識何來這權力呢?

b. 國家不錯有責任為保障公益懲罰罪犯,但是否需要用死刑?國家要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命財產,但死刑卻殺害一公民的性命,這是否方法與目的有矛盾?是否用惡的手段達到善的目的?

c. 死刑作為補贖是沒有意義的。被害者性命不會因處死殺人凶手而復生。為死者家屬處死殺人者只是心理補償,為社會而言是喪失兩個公民的生命。懲罰本有贖罪(expiation)功效,使罪犯贖罪後重獲新生。但死刑抹煞了這些作用。殺人者已被處死,根本沒有機會重新做人。受損的公義秩序並不會因失去兩個性命而恢復,以牙還牙是野蠻行為。

d. 判死刑會受社會集體成見影響,導致社會弱勢社群如少數民族、窮人、教育程度低及沒有人幫助者等被判死刑機會增多。

e. 不論如何嚴謹審慎的司法程序也有犯錯的機會,有時會導致無辜者被判死刑。生命是寶貴的,不能成為錯誤判決的代價。

f. 由於死刑是違反國家所要保障的人性價值,因而會增加社會大眾對生命的輕視及暴力傾向。對罪行的憤怒會轉移為對罪犯的憎厭。大眾傳媒的煽情報導會使犯人受過份的制裁。

g. 死刑對罪犯並沒有實際阻嚇作用,只能阻嚇善良市民,因衝動殺人者不會考慮死刑,冷血殺手根本不怕死。所以死刑不會有助降低嚴重犯罪率。

h. 為避免枉殺無辜,審訊時間會很長,費用亦十分昂貴。

2.2 支持死刑

a. 按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高級組織不能取代次級組織能力可應付的工作。人能夠以理性尋找妥善方法保障公益,維持和平,神不需干預或以啟示方式指導人如何處理嚴重罪案。此外,個人有權為保存生命而合法自衛,雖然有時會令攻擊者死亡。國家亦可類比地為保障公民生命財 產而合法自衛,這自衛方法包括會導致罪犯死亡的刑罰。

b. 施行死刑並不是以惡方法達到善目的。按雙果原則(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一道德上中性的物理行為,如注射毒液入犯人體內,會產生兩個後果,一是罪犯死亡,另外是重建受創的公義秩序及保障公益。後者為國家及行刑者的動機意圖。前者是可預見但不是行動者意願的後果,因此這行為的意義是阻止罪犯繼續作惡及對所作罪補贖,不是不道德的惡行。

c. 補贖並不等同報復,以牙還牙並不是野蠻行為。死刑是相稱罪犯所負的責任。康德曾說:「如果攻擊者犯了謀殺罪,他就得『死』。這時候沒有其他替代方法可以滿足正義的要求。因為沒有什麼事情能和死亡相當---就連最悲慘的生活都比不上。因此,除非殺人犯在法律上被處死,沒有任何報復能抵過這項罪行(無論如何,沒有任何虐待方式能夠取代被害人因人性可怕而遭受的痛苦)。」康德基於公義秩序的原則,認為殺人者要填命。因為殺人者使宇宙的公義道德 序失去平衡,故需要接受相稱罪行的懲罰----死刑以恢復秩序。這公義道德秩序是普遍而必然,超越時空、文化,不會因社會文化改變而變。所以康德說:縱使一個文明社會在所有成員同意下解散,監獄裡的死囚仍須處決。

d. 事實上弱勢社群是較多被判死刑,但這不足以否定死刑。問題是檢討及改善司法審訊與公民教育。

e. 人不可能避免犯錯,縱使極審慎的裁判也難免錯誤。但我們不能以司法會出錯而否定國家可在某些情況下施行死刑。假若說判決死刑的錯誤是不可挽回的話,因被錯判終身監禁而失去的時間亦是不可挽回的。再者,錯殺無辜並不是謀殺。前者是無心,後者 卻是有意的。若為免錯殺無辜而寧縱無枉值得嗎?對殺人犯縱容是以公民的生命財產作賭注,這是不當的。

f. 傳謀渲染報導惡跡昭彰的罪犯確會令公眾情緒上對罪犯產生憎厭。但這是要求負責任的報導及培養成熟能獨立思考的公民,而非廢除死刑。不能為阻止渲染色情的報導而禁止性行為。此外,通過傳媒報導可產生更大的阻嚇作用。

g. 目前仍沒有足夠証據說死刑沒有阻嚇作用。雖然也沒有明肯定有。結論只是不能肯定或否定它的阻嚇作用,而不能說不能肯定有便是指沒有作用。有關犯罪率的統計數字不能反映死刑的作用,因為犯罪率會受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影響。

h. 太長、太昂貴的審訊當然要避免,但這不能否定死刑的意義及效果。

綜合而言,兩方面各有理據,均未能將對方說服。雙方同意國家是有權及責任懲罰違法者,社會需要有法律作為公民和平共處的規則。為維護公義,避免有人恃強凌弱,剝削弱者權益,需要有公眾執法者懲罰違法者。懲罰是維護公義,阻嚇罪犯,及保障公 益的方法手段。但問題在於懲罰是否需要令罪犯失去生命?國家執行死刑是否有法理道德基礎?死刑是否必要手段?

 

3. 天主教對死刑的看法

3.1 聖經

舊約時代,以色列民是有執行死刑的,這是基於上主的命令。上主對諾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9:6)按此處了解,因為人是照天主肖象造的,分享了天主管理世界的權責,有權執行死刑的命令。兼,殺了尊貴的人便是侮辱天主,要付出生命的代價。十誡中「不可殺人」的命,並非禁止死刑,而是「不可謀殺」。梅瑟法律中有用石頭砸死犯姦淫婦人 的刑罰。

耶穌時代,在山中聖訓叫人以愛去跨越「以牙還牙」的森林定律。耶穌說:「你們一向聽人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卻對你們說:不可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瑪5:38-39)另外祂對犯姦淫被捕待刑的婦人保持緘默,不定她的罪,只囑咐她今後不要再犯罪了。8:1-11)這表示耶穌不認同死刑。罪犯在眼中是珍貴的,斥責的是罪惡而已。來是為拯救而非審判世界3:17)。

保祿和伯多祿在他們的書信中有提及刑罰。「因為他不是無故帶劍的,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負責懲罰作惡的人。」13:46)「或是服從帝王派遣來懲罰作惡者,獎賞行善的總督。」伯前2:14)這些章節所提,只說明君王政府有權賞善罰惡,其權力來自天主,他們只是天主的僕役,人民要接受和服從執政者有如服從天主。保祿和伯多祿在此沒有提到死刑,不能說明他們對死刑的態度。

3.2 教會傳承

教會一直反對殺人,不論個人或社會執行均是不道德的。初期教會的教父著作均有指出政府官員執行死刑是罪。希要求慕道的執行死刑官員一是放棄官職,或是退出慕道班。在艾菲那公議會決議56:官員在執行死刑官職期間不應入教堂。安玻羅削說:「那些宣判或執行死刑的官員雖沒有離開教會,然而他們卻沒有領聖體。他們的行為是值得讚揚的。外教人尚且認為在執行官職期滿後能帶回一柄未染血跡的斧頭是項榮譽,那麼我們應對基督徒有什麼 期望呢?」

到十二世紀,教會認為自身沒權執行死刑,所以禁止神職執行,但國家政府則不然。教宗依諾森三世說:「政府有權執行死刑,但不可出於報復、怨恨,而是智慧之神;不是衝動,而是深思熟慮。」當時政教合一,宗教裁判也可定死罪,教會可致死異端分 子。多斯也根據自然律分析,從個人合乎道德的自衛殺人引申至社會可為保障公益有權執行死刑(S.Th.II-II,64,7)

總結教會過去對死刑的看法,初期教會基於愛的命,天主的寬恕和救贖,堅定反對殺人和死刑。中世紀在糾纏不清的政教關係下,教會既反對又容許,態度含糊。最近1992年公佈的新編《天主教教理》引用多斯的觀點闡釋死刑(no.2263-2267)

新編教理將死刑的討論放在「合法的自衛」範圍內。首先合法自衛包括個人和社會的。應用多斯所解釋的雙果原則:愛自己,即自我保存是基本權利。維護這權利是合法的,別人要尊重和不能侵犯此權利。人為保存生命而導致攻擊者死亡,一個不是有 意產生的結果,是合法的,合乎自然律的。社會,類比性地,為保障公民生存權不受侵害,可合乎道德地用刑罰阻止罪犯,必要時可用死刑。刑罰是手段,有贖罪、保障公益、治療罪犯的效果。新編教理指出如有不流血的手段可達到同樣效果,政府便應 用,因不流血的刑罰更合乎人性尊嚴。新編教理一方面肯定國家執行死刑的道德性,另方面又呼籲不要死刑。那麼教會贊成還是反對死刑呢?

3.3 神學反省

不少倫理神學家如約翰芬尼斯(J.Finnis)持與新編教理的立場然而芬尼斯的多年神學戰友古烈色(G.Grisez)則有不同見解。他認為基督徒應贊成對刑事犯的懲罰,因為犯人只顧自己喜好傷及別人權益,享用比別人多的自由和利益。因此犯人要受苦,失去一些其他守法公民可享有的權益,如自由,這損失及痛苦便是懲罰的本質。但決定刑罰的輕重是困難的,會受 到個人、社會、文化偏見等因素影響。說及死刑,古氏對多斯的觀點有所批評。新編教理所援引的多斯觀點只是基於自然律。最後提出不流血的刑罰更合乎人性,似暗示死刑不合乎人性尊嚴,但毫無論據支持。多斯討論死刑並無引用聖經及神學論點 實是欠缺。古氏更指出多斯對待罪人的態度並不協調。一方面多斯認為應以愛德對待罪人,他們仍是可得真福的人。(S.Th.II-II,q.25,a.6)但他回應殺人是內在惡及是以目的証立手段時,卻認為殺死罪犯並不是殺人,並沒有侵犯人性尊嚴。因為殺人犯犯罪使他墮落,他們可因保障公益緣故被殺,猶如人為保存身體健康而切掉壞肢一樣。(S.Th.II-II,q.67,a.2,cad.3)

古氏進一步說有關死刑的教會訓導只是普通訓導,而非不能錯及當信的教義。這訓導只是一些在神學及教理上視為當然的了解而非信眾應當接受的普遍真理。縱使死刑在原則上按自然律可道德地被接納,然而沒有信仰或倫理真理性要求基督徒支持實施死刑 。相反,按福音精神,教友應反對執行死刑。

1978年,法國主教團發表了對死刑的反省牧函,指出基於對人的尊重,及彰顯神的仁慈,教會反對實行死刑。而美國主教團及紐約州主教團在80年及94年分別反對以死刑對付日益增加的嚴重罪案。聲明接納新編教理立場,認為國家有權處死嚴重罪犯。但作為公民的基督徒卻要反對實施死刑。因為這樣會:

(1)打破暴力循環,以暴易暴的心態。以更人道,更有希望的方式回應罪惡。

(2)肯定生命是神聖的,人是按天主的肖象受造的,有獨特的人格,是尊嚴的。

(3)肯定天主是生命的主宰

(4)更符合基督的榜樣,祂以言以行實踐寬恕不義。來獻出生命為大眾作贖價10:45

綜合以上的意見和新編教理的觀點,使教會對死刑的立場更加清晰。一方面,雖然我們按自然律肯定國家可極刑處罰犯嚴重罪案者;另一方面,我們看不到死刑是必要的唯一的手段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按福音精神,我們應反對實施死刑。

 

4. 總結

社會上支持及反對死刑者各有理由。問題環繞著國家實施死刑的道德基礎,死刑的意義,死刑作為手段能否達到補償、阻嚇、保障公益及治療犯人的目的?對促進發展更合乎人性尊嚴的社會有幫助還是有阻礙?

教會過去基於福音精神一直反對死刑。近代反省多斯的觀點,按自然律肯定國家實施死刑的道德性。然而綜合新編教理及地方主教團的意見,按福音精神對人性的尊重,基督徒應反對死刑。

筆者認為死刑只是刑罰的一種,為阻止罪犯繼續傷害別人、社會公益,不同於個人的自衛殺人及正義戰爭,社會實無迫切需要以導致攻擊者死亡的合法自衛去處理犯嚴重罪案者。終身監禁可以是其中選擇。此外,分析死刑的道德性,不單考慮其動機目的, 行為本身,也應考慮環境。今日社會對生命的神聖性日益輕視,只重視生命對人及社會的貢獻。鼓吹墮胎,安樂死風氣日盛。支持死刑無疑落井下石,使人性尊嚴更受損害。在公眾未能成熟分析事件時,會錯誤地以為殺人是解決問題的其中方法。反對死刑 並非盲目地尊重殺人犯的人性尊嚴,妄顧所犯的嚴重罪惡,置公義不顧。問題是今天施行死刑會不會減弱我們對生命的尊重,一份在我們社會已日漸消失的尊重。

 

 

*** 網頁製作: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