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吳智勳

 

神思 第卅八期 一九九八年八月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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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智勳神父一文首先界定安樂死的定義,說明不論積極的安樂死或消極的安樂死都是天主教會不容許的。跟著介紹如何應用維持生命與否的原則,並分析支持及反對安樂死的理由。作者結論時強調,關懷的愛心最能幫助瀕死的病人達到真正「安樂死」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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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在歷史上有不同的含意,海神父(Bernard Haring)指出最少有五個(1)。從最初「好的,無痛苦的死亡」,發展到「醫療人員為結束痛苦,用舒適方法達致死亡」。羅馬信理部1980年的「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為安樂死所下的定義為:「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2)。」這個定義要加以解釋。就所用的方法來看,「有所作為」是指直接用行動結束病人的生命,「有所不為」是指停止使用尋常的方法去維持病人的生命。前者稱主動的或積極的安樂死(active or positive euthanasia),後者稱被動的或消極的安樂死(passive or negative euthanasia)。不管是那一種安樂死,都是天主教會所不容許的(3)

 

2. 維持生命與否的原則

天主教甚重視尋常與不尋常方法的分別。傳統認為尋常的方法是指所用的藥物或治療技術成效機會大,花費不高,不給予病人太大的痛苦或壓力;不尋常的方法是指所用的藥物或治療技術成功機會甚微,費用昂高,為病人帶來極大的痛苦與不便。這個分辨 應用起來並不容易,能因時代與地方不同而改變。洗腎從前可能屬於不尋常方法,今日變得頗尋常了,有些病人甚至買一部洗腎機放在家中;在先進國家,輸血或氧氣使用都很尋常,但在落後貧窮地區能變得不尋常。幾萬元為富貴人是尋常的費用,但為貧 窮人能變得不尋常。同樣的手術,在一種情況下是尋常,但在另一情況下變成不尋常。例如:工業意外中把受傷肢體割掉,是尋常的治療法;但在蔓延性的疾病,無論怎樣割,只是延遲死亡來臨而已,割肢能變成不尋常。可見傳統尋常和不尋常方法的分辨 很難有精密的計算,醫療人員與病人及其家人只能謹慎地作明智的決定。信理部「安樂死聲明」也用了現代倫理神學的辭彙「相稱的」和「不相稱的」方法,明顯地表示決定需要謹慎明智的考慮。

「聲明」的指示很清楚,值得抄錄下來:

--在做決定時,必須尊重病人及其家屬的合理願望,並且詢問對此有專長的醫生們的意見。醫生們特別要判斷,在儀器和人力的投資上,是否和預期的結果不相稱;他們也要判斷這些醫療技術,是否增加病人的壓力或痛苦而與得到的益處不相稱。

--只用醫學上能提供的普通方法來治療也是可以的。因此不得強迫別人採用已經使用但有危險或負擔過重的醫療法。拒絕這種方法並不等於自殺,相反的,應被視為接受人類的病痛,或願意避免使用與預期結果不相稱的醫療,或是不願加給家人或社會額外的 負擔。

--即使用了各種方法仍無法避免死亡,那麼可依據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需照樣給病人正常的照顧(4)

我們可把尋常與不尋常,或相稱與不相稱的方法寫成以下的應用原則:

1.                  病人有義務用尋常或相稱的方法去保存自己的生命,醫療人員有責任用尋常或相稱的方法去醫治病人。

2.         病人沒有義務用不尋常或不相稱的方法去保存自己的生命,醫療人員沒有責任用不尋常或不相稱的方法去醫治病人。病人因此死去並不算是消極安樂死。

3.         如果環境特殊,病人可以用不尋常或不相稱的方法去保存自己的生命,例如:他還未妥當準備自己的死亡;國家、社會或家庭需要他繼續生存。同樣,如果環境特殊,醫療人員可以用不尋常或不相稱的方法暫時保存病人的生命。

教會對維持生命與否的立場是頗中庸的,既不贊成用盡一切可能性及資源去維持生命,也不贊成凡是痛苦的、無用的、負累的生命就要去掉。生命是基本的善,但非絕對價值,保存生命的責任是有限的。可是,自七十年代開始,越來越多人爭取有權要求安 樂死。荷蘭已於1972年通過容許有條件的安樂死,美國不同的州也屢敗屢戰的去爭取,俄勒岡州(Oregan State)終於1994年爭取成功(5)。這種趨勢代表醫療界的徹底改變。二千四百年來,醫療界都緊守著希氏誓言(Hippocratic Oath)中不直接殺害病人的話:「我會按我的能力與判斷去救助病人,永不存損害人的念頭。我永不給人致死的藥物,或勸人尋死,我不會施行墮胎,我必保持我行為與醫術的聖潔。」可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過份看重個人的自由自主,把這個奉行多時的傳統打破 了。

 

3. 支持安樂死的理由

安樂死的支持者必從自願安樂死開始,因為他們知道非自願安樂死理論基礎弱和流弊太多。荷蘭有條件的容許安樂死,其第一個條件是:「病人的同意必須是自由的、清醒的、顯明的、持續的(6)。」贊成自願安樂死的,大概持下列理由:

1.         對痛苦中的病人應有憐憫的心,既然疾病無法治療,而痛苦又難以忍受,為甚麼不能給病者一個迅速無痛的解脫?人對受傷的動物尚且會人道毀滅,又怎忍心看著人在輾轉痛苦中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每人可反省自己的經驗,面對著痛苦瀕死的親人,是否 希望他早點脫離苦難,離開人世?為什麼不主動促使這自然的渴望實現?

2.    自主原則認為,在不妨礙別人或傷害社會的前提下,人應讓別人做他喜歡作的事。如果在痛苦中的病人希望早點離,我們應尊重別人的願望。那些認為痛苦是有價值的,讓他們自由地忍受苦難;但那些認為痛苦毫無價值,並且損害他們的尊嚴,亦應尊重 他們的自由,讓他們有一個尊嚴的死亡。

3.         生命的質比生命的量更重要,即如何活比活多久重要。既然已是絕症,為什麼不能縮短痛苦生命的量?生命不是該病人的嗎?

4.         瀕死病人的生命對社會有什麼積極的價值?在社會福利好的國家,老年病人所佔的醫療服務是四成以上。繼續讓瀕死病人佔用醫療服務,是會妨礙甚至剝削了其他方面的保健服務,社會的資源畢竟是有限的。接納瀕死病人安樂死的要求是利己利人的做法。

 

4. 基督徒的回應

要回答安樂死支持者的提問,必須避免喊口號式的譴責,應承認他們像我們一樣關懷別人的痛苦。我們分別從信仰及理性的角度去反思這個問題。

信仰的角度:

1.         基督徒相信生命是天主的恩賜,「你造成了我的五臟六腑,你在我母胎中締結了我」(詠139:13),「上主用塵土造了人,又使人歸於塵土;給他限定了日數和時期,賜給他治理世上事物的權力。」17:1-2)天主是我們生命的主人,我們只是生命的保管者,要向天主負責,因為是祂「使人死,也使人活」(申32:39)。生命的開始由天主決定,生命的結束也由決定,因此禁止奪去人的生命:「不可殺人」20:13),「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9:6)人以安樂死了結生命,是僭越天主的權力,取代天主的地位,教會不能不譴責「各種殺人罪、屠城滅種、墮胎、安樂死或惡意自殺」(《現代》憲章27)。死亡的關口非常險峻,因為是通向永恆,基督徒應把它完全放在天主的手裡。

2.         安樂死與基督徒信、望、愛德不相容。安樂死表示不再信天主是我生命死亡的主宰,不再相信痛苦有其積極的意義。病人躺在床上認為自己的生命毫無價值,但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痛苦的時刻,是人類歷史中最有用的時刻。耶穌清楚的說明這是最具吸引 力的時刻:「當我從地上被舉起來時,便要吸引眾人歸向我。」12:32)經驗告訴我們,病人在痛苦中的忍耐,對天主的信心,是信仰最好的見証。痛苦亦是人最接近天主的時刻,多少人在痛苦中皈依了天主。基督徒應相信,天主不一定拯救我們脫離痛苦,像沒有使耶穌脫離痛苦,但會在痛苦中拯救我們。

3.         我們的希望是建在基督身上,祂曾答應:「在世界上你們要受苦難;然而你們放心,我已戰勝了世界。」16:33)我們就懷著這份希望生活。安樂死是絕望的表示,忘記了天主不會給我們不能忍受的試探:「天主是忠信的,他決不許你們受那超過你們能力的試探,天主如加給人試探,也必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夠承擔。」格前10:13

教宗庇護十二曾說:「保存生命的責任是出自愛德,出自對天主的服從,出自社會正義,出自對他家庭的關懷(7)。」安樂死表示人不再愛自己的生命,不願再用此生命去愛主愛人,不再用此生命去領略天主的愛、人的愛,不再用此生命去引發別人的愛。聖保祿樂於接受痛苦,因為它對教會有利,且使他參與基督的踰越奧跡:「如今我在為你們受苦,反覺高興,因為 這樣我可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教會,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1:24)基督選擇十字架的痛苦,去宣示天主對人的愛,痛苦能夠是顯示愛的高峰。教宗若望保祿二說:「如果藉著天主慈悲的恩賜及個人自由的選擇,為了『愛』,也懷著『愛』來分擔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痛苦,用這樣的態度來體驗病痛,痛苦就會成為善的泉 源。這樣,在主內受苦的病人會愈發相似祂(參閱3:10;伯前2:21),也能為教會及全人類,與主的救贖工作更密切地結合(8)。」

理性的角度:

1.         人類生命是神聖的,對生命的尊重必須堅持,否則生命的價值會被腐蝕。屠殺或殺害生命的行為,死亡文化的蔓延,往往起於對生命的不尊重。「聲明」說:「人類生命是一切財富的基礎,它也是每一個人類行動和整個社會的必然源泉與條件。許多人視生 命為神聖的,任何人不得隨意處置它(9)。」

2.         殺害無辜者的生命是謀殺,即使是病人要求,也不能改變此事實。人不能用不道德的手段(謀殺),去達到一好目的(解除痛苦)。較輕的惡(lesser evil)原則用不上,因為肉體痛苦與殺害生命是不同類型的惡,前者為物理性,後者為道德性。人不應選擇道德惡去避免物理惡。

3.         減輕痛苦是應該的,但不應用結束生命去消除痛苦,而應用藥物去減輕痛苦,即使藥物帶來縮短壽命的效果。倫理上的雙果原則容許這種不在意向之內的副作用發生。使用止痛藥才是合乎人性的減痛方法,適量的用止痛藥並不做成殺害生命的結果(10)

4.         安樂死不是人的權利,亦不能要求別人尊重他安樂死的願望。安樂死必然牽涉別人,人沒有權要求別人結束他的生命,別人沒有責任如此做。

5.         安樂死能破壞病人與家人的關係。如果其中一方有安樂死的念頭,這個意念遲早會讓對方知道。不難想像他們當中有人會有罪惡感或產生不和。

6.         安樂死能破壞病人與醫生間的關係。病人若要求安樂死,會減低醫生為他治療的決心,亦不能促使醫生改善治療的方法。安樂死若成為權利,醫生就不能自由地盡力醫治病人。另一方面,安樂死亦減低病人對醫生的信心,不知醫生會不會未徵求他的同意而 實行安樂死。按對荷蘭安樂死個案的調查顯示,約15%的個案是病人無法顯示同意的,這些個案也沒有向檢察官報告(11),兩樣都是荷蘭容許安樂死必然的條件。連荷蘭醫療福利甚好的國家尚且有那麼多流弊,其他福利差的國家,更難有完善制度保障安樂死不被濫用。

7.         安樂死能做成一個有罪的環境,使病人受到壓力。如果他要求安樂死,會被視作為己為人的英雄;假使他不要求,反會被認為是自私,無勇氣。可能病人並不想死,但他感覺別人討厭他,使他覺得不應生存下去。環境使他產生錯誤的責任觀念,以為風燭 殘年便應該死去,免得累己累人。

8.         病人的意願何時才算是自由的、清醒的、顯明的、持續的?若最大的痛苦還未到,意願只屬期望性質,似乎未符合條件簽訂安死合約。假如在痛苦中,被藥物弄到神智不在正常狀態中,他的要求是否還是自由的、清醒的、顯明的?很多人情緒低落,或初受 痛苦困擾,真想結束生命;但當他稍為適應痛苦環境,穩定下來,不再急尋死,醫生應根據病人甚麼時候的意願作決定才對?

9.         安樂死把生命放在一危險邊緣,產生所謂「滑坡原理(Wedge Principle)。如果安樂死被認定是好的、安樂的、仁慈的,為什麼把這些「好處」,只給予那些自己要求的人?為什麼我們不會仁慈地、理性地把這些「好處」,給予那些無法自己作判斷或要求的人?可見我們接受有所謂「無意義」的生命,我們會「仁慈地、理性 地」把安樂死的範圍擴大。現在提議的是自願安樂死,即為那些自己討厭自己的人安樂死,但很快擴大到為那些討別人厭的人安樂死。荷蘭的例子算是溫和的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便首先將那些不能治療的安樂死,跟著是將身體殘障的、弱智的、年 老患病的、甚至精神病患的安樂死,最後是種族和意識型態不能相容的人「安樂死」。這是「滑坡原理」最壞的結果。

 

結語

人往往不是害怕死亡,只是害怕痛苦。止痛藥當然是一明顯的方法壓制痛苦,但經驗告訴我們,關懷的愛心是抗拒痛苦有效的途徑。現代興起的善終服務(hospice),就是為瀕死的病人提供一個有家庭溫暖的安寧環境,那裡歡迎親友24小時來慰問病人,讓他享受人間無盡的愛。在愛的氛圍下,病人有力量寧靜地度過人生最後的一刻,得到一個真正「安樂」的死亡。我以「聲明」的結語作結:「至於那些從事醫護工作的人,應盡一切力量來醫治病人及臨終的人;但同時也應記住,更重要 的是給予病人無盡的仁慈和真誠的愛心,使病人得到安慰。這樣的服務就是為主基督服務,因祂曾說過:『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25:40)」

 

 

1. Haring, B., Free and Faithful in Christ, Vol. III, St. Paul, 1981, 85.

2. 「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編譯,1984,第二節。

3. 《天主教教理》2324:「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的不敬。」

4.「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第四節。

5. 見《明報》19941215A10頁「國際焦點」的報導。

6. Paris, J.J., "Active Euthanasia" in "Notes on Moral Theology", Theological Studies, March 1992, 123.

7. 教宗庇護十二世對醫生們的講話(19571124日),見《宗座公報》491957),1027-33

8.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1995no.67

9. 「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第一節。

10. 金象逵《生命倫理》,見證月刊社,1995259-260頁提到英國Hugh Trowell醫生認為,止痛注射嗎啡最高的許可劑量是二十毫克(20mgs),致死的嗎啡量是250-500mgs。醫生注射嗎啡時,完全清楚知道,照劑量是止痛或是殺死病人。

11. Paris, J.J., op.cit., 113-126所提及Carlos Gomez的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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