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文化中的生命
Brian V. Johnstone著
郭春慶譯
神思 第卅八期 一九九八年八月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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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Brian v. Johnstone神父的文章分析教宗《生命的福音》通諭,是以生命文化對抗死亡文化。通諭提到三種不同的世界觀,每種都暗示著死亡文化。僅靠人的理智、德行或立法去抗拒死亡文化是不完整的。我們必須改變文化、心態和思想,一方面有批判的意識,另一方面尊重
生命、自由和真理,把生命獲最終勝利此事實,在文化及社會機制中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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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文化」是引人注意的字句。它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近期《生命的福音》通諭中的基本主題,並總括了他向我們社會的挑戰。它包含三個基本要素:現代文化的分析、神哲學的批判和因維護生命而轉變文化的綱領。
現代文化的分析
正如教宗描述,死亡文化是我們社會的特徵,它不單指價值的普遍喪失,使多人婉惜,其實是「罪惡的架構」。它否認團結一致的的價值,尤其與弱小無助者。此外,它更被強大勢力擢升,試圖把社會做成一部有效的機器,為求達到目標,必須鏟除弱小者 。的確,教宗目睹一場欺壓弱者的真仗。國際間蔓延著「對抗生命的陰謀」,其中一個使教宗耿耿於懷的問題是發展墮胎藥的龐大投資。
雖然我們的社會浸淫於死亡文化內,
但另一抗衡力量----生命的文化,現正挑戰它。例如,教宗留意到支援弱小無助的多種創始行動:家庭繼續養育年幼者;醫學的本身不斷探索對抗疾病更有效的治療;醫生團體組成,介入緊急情況,像瘟疫或戰亂。捍衛生命的非暴力運動已推行了。教宗把這對立的文化,看作
我們世界正上演的一類宇宙戲劇。在此,他觸及某些神、哲學問題:我們住在怎樣的世界?為這世界有何希望?在整個人類歷史的反省過程中,似乎出現了三個主要的答案。
三種世界觀
三種世界觀一致同意我們住在暴力和死亡的世界中。第一個觀點認為解決辦法在於比對手更有效地以暴力拯救自己或團體。第二個觀點相信暴力可以用德行和法律來控制及疏導。第三個宣稱較現實,堅持我們世界中固有的暴力,祇能用個別份子為私人利益 和自我保護所產生的理性合約來應付。每種觀念對死亡文化的意義有其暗示,我們將逐一檢查。
第一種觀念是非常古老的想法。其中一類思想似乎在羅馬文化中正值教會開始時已運作。初期基督徒對生命的尊敬和殺傷的厭惡,皆承襲於猶太人,卻遭受周圍異教文化中強烈因素的反對。無權力者----奴隸、窮人、婦孺----常受虐待,甚至殺害。墮胎和殺戮嬰孩是常見的。令人震慄的暴力以人獸搏鬥和處決形式,為羅馬軍事效能提供文化支援作用。古時的死亡文化按照計劃和擢昇,類似教宗在我們現代世界中覺察到那故意造就的死亡文化。
基督徒反對羅馬的死亡文化,不單因為道德的理由,像反對殺人。他們的抗議也是神學和靈修的。他們看見這個血腥世界,就如那個舊的世界被耶穌基督和新誕生的受造物所除去一樣。他們屬於新的世界,而非舊的,故此,一定不會參予。
再者,就教宗把現在看作生、死文化間的宇宙鬥爭,他反映初期教會的神學視野。值得注意的是他相信生命將最終勝出,像初期基督徒一樣。死亡不會最後發言。故此,即使他對我們現在世界的分析似乎十分灰暗,最後教宗的憧憬是樂觀的。他對生命獲勝
的信心是基於信仰耶穌復活的原因。這事實改變了現實的基本性質,以致舊觀念的整套「實在論」正被超越。
不過,有第二種不同的世界觀接受暴力和死亡的現實,但相信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可用培養真正的人性德行和賢明的立法包涵它。哲學家柏拉圖(公元前427-347)和亞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思想同出一轍。但是,必須承認他們亦接受墮胎,明顯地由於他們認為沒有絕對的個人權利能凌駕國家之上,甚至生命的權利也不能。另一方面,異教哲學家,像斯多亞派魯弗斯(公元第一世紀)反對墮胎、武士搏鬥、戰爭和瀰漫羅馬國的暴力。基督徒
有反對死亡文化的盟友,即使往往意義含糊不清和意見未能一致。
人性理由
和具品德的人有合作的可能。既然一致同意人的天性是社群的,並被賦予理智,應該可以藉著付諸實行,訂立法律的過程,來維持一個更和平、非暴力的世界。這個「經典」方法的部份已被採取,例如,天主教文獻以「自然律」的措辭,呈示維護生命的論 調。教宗借助這觀點,主張民權和民法必須具備倫理基礎,基於所有人的尊嚴。不過,他既尊重自然法律傳統,亦認為基於人性理智、德行的文化,而缺乏超性信仰的視野,尤其復活中生命戰勝死亡的信仰,是絕對不完整的。
稍後出現第三種世界觀。這是近代文化廣泛地接納的,值得深入探討。十七、十八世紀的啟蒙哲學家是這思想的作者。其中有些以灰暗觀點作為基本真理,就如我們已遇見的一樣:世界是暴力、冷漠、殘酷的。不過,他們發展自己特別的回應。在此敵對世 界中,我們每人皆孤獨,害拍被搶劫、殺害。古人虛構神話隱瞞真相。例如,他們宣稱天主照顧世界,而人基本上是善良、可靠的。
但是,隨著啟蒙思潮的來臨,人類終於能夠面對這些思想祇是神話而已的事實。單單接受理智,人類能夠發現真正管理世界和人性的法律。基本法律是人渴求保護自己對抗暴力和死亡。如果整個人類社會能夠認知這點,便會願意參與社會合約、理性的社會
、自由民主,尤其會立法去保障他們的安全、財產和生命。最重要的是保護個人財產和安全。通諭嚴斥有關這觀點的基本個人主義,以及它逐漸損害尊敬它所宣揚權利的方式。
殺人的權利
在我們現代社會裡,最後的觀點仍具相當影響力。雖然有關人權的現代道理對我們的世界貢獻良多,它們亦可以有陰暗的一面。故此,我們聽到個人權力自主地選擇保護自身和利益的強烈宣稱,甚至當那選擇包括謀殺未生嬰孩。教宗尤其批判對墮胎或安樂
死權利的現代宣言。這裡最終的邏輯再次是死亡的邏輯:有需要的話,用致死的方法去保障私人的渴望、財產和安全。
很多人認為這幾種思想的方式是理所當然的。去年我在某個近期放寬安樂死的國家參加會議。那裡有好幾個與會者大力支持直接、主動安樂死和協助自殺的合法化。他們能夠提出真實或虛構的案件,案中人身心遭受極大痛苦或虐待。他們問:我們為甚麼應
該要求這些人繼續活下去?這祇不過是無良的殘暴。一針輕而易為的注射就能快速、慈悲地一了百了。在此我們再次面對死亡的邏輯。無論如何,你是難逃一死的。來生祇是使痛苦和死亡稍具意義的神話。我們竭盡所能做的是用有效及最「理性」的方法迴
避殘酷的現實。如果最方便不過的辦法是致命的注射,那麼為何不用呢?
生命的凱旋
正如我已提及,教宗和以上討論過的三點有完全不同的世界視野。為他來說,最終的事實不是死亡或導致它的暴力。最後的事實將是生命,因為在主的復活中,生命已戰勝死亡。生命有價值,不但由於它使一連串的經驗變成可能,更因為生命伸延進入永生
。故此,在澄清含意當中,我們不單介入拼命嘗試保護自己免於必然的死亡,而且,我們現正尋找方法,把生命勝利的確定事實在文化、政治機構中具體表現出來。為教宗,生命的文化是建基於信仰上,尤其復活中的信仰。這信仰形成和支持那合法、但有
限的理智和德行力量。然後它變作價值和道德的取向,影響政治和法律。
初期教會如何應付面臨死亡的現象?就如上面提及,基督徒基本上反對外教人的暴力文化。不過,正如意料所及,其中有些屈服於它。例如,作家奧利振(死於253)稱部份「所謂基督徒」實行墮胎。但是,所有基督徒作家一致反對墮胎。第三世紀時羅馬帝皇成立反墮胎法例。未知道他們動機是否純粹政治的,也許為抗衡人口下降和維持軍隊人數,但是,可能有些基督徒的影響。在第四、五世紀裡,基督徒團體開始
訂立自己的教會法律,反對墮胎。
無論如何,基督徒似乎從那時起已作出重要抉擇,而且用不同形式維持下去。其一是,雖然文化曾受腐蝕,耶穌基督已來到,為醫治和改變它。因此,文化不是絕對邪惡和無法挽救的。其二是,教會應該為了社會和保障生命肩負某些責任,而不應祇是尋求 自我封閉。其三,或較佳選擇範圍,有關承擔這責任的方式,初期基督徒喜用個人見證和技巧地公開宣揚他們的教理。
責任
在通諭的最後一章裡,教宗略述關心現代社會生命者的責任,他建議為「轉變文化」他們可用的不同方法。
首先,必須發展批判的意識。這點非常重要。在公開討論中,那些贊成自主選擇者,即使關於死亡,往往未經慎重考驗而獲准通過。他們的反對者被看作代表某種隱晦的宗教權力主義。不過,正如我先前已經簡述,這些見解代表觀看事物的一種方式,絕不
豁免批評。
教宗留意到那轉變應首先由基督徒團體本身開始,但這些團體理應和更廣泛的社會辯論,包括不信者。就如我們從他其餘的寫作預料,若望保祿把三種價值看作中心:生命、自由和真理。不尊重生命亦即不敬重自由,自由和真理是不可分開的。
正如我曾建議:教宗兩種文化的觀點----反應。他特別記得傳統訓導:當一條法律違反理智時,就是不公正的法律,完全終止其為法律,反而變成一宗暴行。故此,沒有責任遵守這些法律,卻有清晰的責任用意識的異議去反對它們。為某些評論家來說,這似乎是否決合法和民主的進程,並鼓勵以
更直接和暴力的形式去抗議。他接著提出:當國會把施行墮胎手術合法化時,便是「專橫的」。
不過,值得記起的是:近期抗議把活生動物從英國輸出的虐待已產生更強的指責,反對者譴責容許這類行動的法律為令人髮指。至此,有人曾說過:這種律例不能宣稱合法,支持它的政府正被指貪污。和這類事情比較,教宗的言詞是含蓄的。深思熟慮這題
材,很快從對無助動物的悲憤導致關注無助的胚胎,亦很有趣的。哲學家李察.洛迪曾寫過:無論我們怎樣不同意,在現代文化中很多人認為麻木不仁是我們所能做到最壞的事。厭惡對無助者的虐待,可能至少是我們文化的特色,它能激發倫理幻想力去抗 拒死亡文化的侵蝕。
實在論
社會成員徹底地去挑戰立法機關的行為和立例是合理的。不過,教宗強調,他們必須按照尊重民主原則進行。暴力手段是不能接受的。的確,依靠它們等於採用「死亡文化」的基本原則,這基本假設是指不同形式的暴力,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基本方式。
教宗很實際看所能做到的。他力勸政要促進生命價值,以「所能實際達到的」為目標。一位政客能支持限制墮胎數目的法例,當另一選擇是更縱容的法例。
至少有一部份可能有需要澄清。通諭否決把墮胎和安樂死合法化、贊成或促進的法例。但法例應怎樣形成才能確實保障生命呢?在此似乎要承認立法的藝術,可能需求的專門技巧及其他。
在任何情況下,保障生命的最佳方法是否施加懲罰?而誰人正好應受處罰呢?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國家較近期的立法處罰執行墮胎者,而非牽涉的婦女。法律可否譴責墮胎,但讓法官審慎衡量確實的罪行和適當的懲罰呢?
對生命的責任要求我們訂立良好法律,但單單立法不是解決辦法。今日我們基本的任務,就如為初期基督徒,是文化的轉變----思想和心靈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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