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學角度看性活動

 

陳滿鴻

 

神思 第三十二期 一九九七年二月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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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滿鴻神父的文章先清楚社會學對性的研究對象,繼而強調研究者需持中立態度,避免對人作價值判斷,只是將性活動底下的人際關係披露出來,同時注意勿把個人的性活動,當作社會是否腐敗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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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活動與愛是兩個觀念,由於後者屬人的內心及精神層面現象,不在社會學討論範圍。而性活動作為人的生理行為,亦與社會學無關。但當這些行為超出其自然結果(生育),藉以顯示人際定位時,即成為社會學研究的對象。除此之外,社會學亦比較同族團或不同階層者性活動的規範 (norm)

把性活動限制在婚姻生活內,並不是所有民族和文化堅持的法律。以歐美社會為例,成年男女之婚外性活動,只要兩相情願,法律是不干預的,即使當事人的配偶亦沒有權利控告情敵,至於以金錢交易的性活動更不用說。

通行於所有民族及文化的性活動禁忌只有一種,就是亂倫 (incest)。除此之外,視乎不同文化的尺度,而准許或默許個別成員之間的性活動。社會學關心的是尺度是否為每一個人都一樣。當男女尺度不同,則是雙重標準,而一般情況當然是對男子的尺度較寬。性活動雙重標準的存在,是一個社會女性不得平等待遇的表示 (indication),其他形式的雙重標準包括貴族與庶民,有名望及權勢者與百姓等等。最明顯的例子是「性騷擾」成為近年熱門話題之前,上司或顯赫人物,往往利用與下屬不成比例的權力關係而作出性侵犯。又比方在黑奴時代的美國,白人僱主可以和黑奴女性發生關係,但若有黑奴男性強姦白人女子,前者必受嚴懲。

性活動也可以當作是征服的標記,自古以來,民族戰爭的勝方在屠城行動中,除搜刮財物,殺男丁外,便是姦淫婦女。勝方以性活動表達侮辱、征服、仇恨等等心態,就以人類歷史上最近期的同類事件(南斯拉夫塞族人對回教族群的行為),士兵們有受命強姦婦女,作為摧毀對方民族自尊,達到滅族的一種手段。

因此,從人類彼此間性活動的性質、認許或懲罰,就忠實反映不同族群(包括在和平時代)、不同階級之間是否存在著歧視或不平等關係,同時也顯示在一個社會內,法律是否對各類人公正。

性活動作為人的行為,以社會學方法作調查或研究的報告比比皆是,研究人員多屬醫療界、社會工作者、心理學者、社會學者、教育學者等等。以往這些調查不易進行,但現在容易得多,因為人們不再害怕談論自己性活動的情況。屬於社會學者興趣的調查題目林林總總,比方:社會上不同階級 (social class)及不同族群 (ethnic groups)性活動的互通或認可程度的轉變;青少年開始進入性活躍 (sexually active)期年齡的上昇或下降趨勢;又在這方面是否男女有差異、信仰不同者之間是否有差異、階級及家庭背境差異、教育及族源差異、地區差異等等;性伴侶與自己是否需要有穩定關係;婚外性活動現象(這方面心理學尋找個人原因,社會學則當作是一個變數與其他變數的關連)等。

近年由於同性之間的性活動已由地下轉為公然,社會亦傾向立例保障同性戀者的就業、收養孩子、甚至婚姻等權利,同性活動的研究也多起來。當然,社會學關注的是同性戀者作為一個特殊社群,在社會上與廣大市民及其他社群的關係(即被接納程度、法律保障、衝突、平等機會等等)。

以上題目僅是隨手檢出作為小例子而已,就研究的態度而言,調查人員需中立,避免對人作價值判斷,不得以衛道為己任,只求打開社會現象的面紗。而社會學者心目中的性活動,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發掘這變數與其他變數的關連,以及揭開性活動底下深藏的人際關係,正是社會學研究的目標。

人在性規範及性活動上的改變,往往是生活方式、價值觀、環境變遷、甚至物質條件、地方法律、政治特徵等等因素的反映,這些改變都對人類的性規範造成一定的壓力。故把性活動保持在婚姻關係內,為不同時代及不同環境中的人,挑戰的程度及難易截然不同。一個有「牧者心」的人該當理解,在今日社會,我們不能純以一個人是否有婚外性活動而判斷他整個人的操守。同時,社會學提醒我們,個人倫理行為之總和,並不代表一個社群的質素。換句話說,即使在一個婚外性活動被視為等閒的社會中,這個社會仍然可以有保障人尊嚴的法制,相對公平的管治及具有公眾監管,而人亦在這個社會得享民主。性活動是個人層面的事,不能當作社會是否腐敗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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