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格前6:12-20看保祿的性愛觀念

 

黃鳳儀

 

神思 第三十二期 一九九七年二月 1-9頁

 

 

 

**********

 

 

摘要

黃鳳儀修女分析格前6:12-20寫作的背景、意義、其雄辯的理據與結論。文章指出聖保祿要求基督徒男女在性愛中不但建立關係,合成一體,更要表達對天主的愛與信靠。

 

**********

 

 

 

前言

兩情相悅,追求的是靈肉的合一。說實話,這種追求自相悅的一刻便開始。衛道之士可能直斥這是肉身軟弱的表現。但自由主義者則可能說這是最自然不過的一回事。究竟這種靈肉合一的追求,有沒有更深層的意義?在新約聖經有沒有依據?比方,保祿又如何看性愛?

保祿在那些真正由他所寫的書信中,好像沒有多少討論性愛(sexual love)。他多番談論的,反而是邪淫(sexual sins, sexual immorality,參看羅1:24; 13:13; 格前5:1; 6:13,18; 10:8; 格後12:21; 迦5:19; 得前4:3),或與此相關的表現(淫蕩,參看格前5:9,11; 6:9)。從這些章段可見,保祿比較集中於格林多人前書討論關乎性的問題,理由可能與這封信的特殊寫作背景有關。保祿如何看「性」?可能真的要從格前看。

 

(一)格前簡介

保祿致格林多人前、後書是相當珍貴的。其珍貴之處包括:我們能通過這兩封信進一步認識保祿的性格和心意,以及他與這個由他親自建立的基督徒團體的相互關係。

格林多人前書在結構上比較散亂,保祿在信中似乎對不同事件作出回應及給不同問題作答。除去信首的致候辭(1:1-3)和頌謝辭(1:4-9)及信尾的結語(16章)以外,整封信看似是由不同的項目組成。在格前1-6章,保祿好像在對一些由格林多代表團帶來的口頭報告作出回應(參閱1:11; 5:1),而在7-15章,他則像是在答覆信眾通過函件向他提出的問題(參閱7:1)。

由黑羅厄家人組成的代表團來到厄弗所探訪保祿,向保祿報告團體內產生分裂的壞消息(參閱1:11)。除了黑羅厄的家人以外,從格林多還有其他人來探望保祿,當中有保祿在阿哈雅傳福音的初果,另外就是一些當地的教會領袖(參閱16:15-18)。這些訪者以及黑羅厄的代表團還向保祿報告另一些不大好的消息:團體內發生一件淫亂事件(5章);部份信眾起了爭訟(6:1-8);更有人縱慾(6:9-20)。

信眾通過函件向保祿提出的問題則可能包括:婚姻生活和獨身生活的問題(7章);吃祭邪神祭品的問題(8-10章);信眾聚會、崇拜的問題(12-14章);以及基督徒復活的問題(15章)。面對這一大堆問題和團體迅速的轉變,我們不禁要問:這個剛由保祿親手建立的團體,哪麼快就變成這個樣子?她有沒有受外來影響呢?這些影響會不會來自格林多城本身?

格林多原是一座古城,但於公元前146年被羅馬人夷為平地。一百年後,也就是於公元46年,這座城才由凱撒大帝重建,定為羅馬殖民地,並於公元前29年,成為在同年建立的阿哈雅省的省府。重建的格林多城是個國際海港,是希臘的重要城市之一;它位於格林多地峽,這個有利位置使它貫通東西,成為一個貿易樞紐,讓羅馬人、希臘人、東方人(中東人)聚居在一起。舊的格林多聲名狼藉,而新的格林多就像當代的大海港和經貿中心一樣,有其繁榮,但亦有其墮落的一面。

格林多的基督徒團體就存在這樣的環境中。可以想像,她四面受誘,故保祿在格前直接或間處理在教義及倫理道德方面困擾著她的問題。他在處理這些問題之同時,給我們留下十分寶貴的教訓,包括眾所周知的神恩論(12,14章),愛德頌(13章),以及復活的訊息(15章)等。不過,眾多問題中,以團體內產生分裂最為嚴重,亦是保祿最著意處理的問題。故此他不單在信首以頗長的篇幅作出回應(參看1-4章),且在其餘的章段以不同的形式繼續表達他的見解(參看8-10; 12-14章)。除此以外,他亦相當著緊信眾倫理道德的操守。這個問題看似亦相當嚴重,在5,6,7章都有觸及,其中以6:12-20最令人注目。

 

(二)格前6:12-20的寫作背景

格前6:12-20自成一體,在此保祿談論在5:1-8; 6:9-10; 以及7:1-7皆觸及的問題,這些問題全部與性有關。在5:1-8,保祿提到團體中發生淫亂的事;6:9-10是一張罪惡清單,其中包括性罪惡;在7:1-7,保祿回答夫婦應否禁慾的問題;而在6:12-20,他則大力反對純粹肉慾的結合。只是,他為何要這樣作呢?對於6:12-20的作用和意義,有不同的理解,對於它的寫作背景,有不同的看法。

不少人認為,保祿在6:12-20多處引用格林多人的口號,廣泛談論基督徒自由的問題。這些口號可能包括:「凡事我都可行」(6:12),「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6:13),「人無論犯的是甚麼罪,都是在身體以外」(6:18)。這些口號相連,但同時也是相當獨立的。保祿表示,對於這些口號,他不敢苟同,遂明確地逐個回應。對於「凡事我都可行」,他的回應便是:基督徒行為的大前提是建樹團體,但明顯地並非每一行徑都能建樹團體;反之,有些行徑會破壞團體(參看迦4:9),故一位真正的基督徒不可說:「凡事我都可行」。對於第二個口號「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保祿的回應是:格林多人認為行為無任何道德價值,其實,這種看法是錯的;一切行為是身體的行動,這個身體更是與他人溝通的工具;再者,天主既要使我們的身體復活,祂亦會看重我們通過身體所行的一切。至於第三個口號「人無論犯的是甚麼罪,都是在身體以外」,保祿的回應是:不是行為本身,而是行為背後的動機才是重要的,沒有建立親密關係動機的性行為是不對的。

但更多人相信,整段6:12-20是有其劃一的歷史背景的。在格林多的基督徒看似是為召妓這回事辯護,故保祿有需要在此雄辯。不過,他僅是針對一些在格林多流行的口號而雄辯?或是針對一小撮人的確實行徑而雄辯?在雄辯中他拾取了哪些格林多人的口號?

整個章段中,最費解還是保祿在6:18所說的。愈來愈流行的看法乃是:「人無論犯的是甚麼罪,都是在身體以外」本身是一個口號,在格林多廣泛流傳,保祿引用了這個口號,並揭示了它不妥當的地方。不過,實質上較多人傾向於接受整節6:18為保祿所寫,是宗徒堅拒邪淫的表示。只是,他如何看邪淫與其它罪惡的關係呢?是從兩者的比重看呢(即認為邪淫是最重的罪,帶來的傷害亦最大)?還是從本質上看呢(即認為邪淫明顯地有別於其它的罪,是另類的罪,它是特別骯髒的,特別污損身體)?

希臘人輕肉身,重靈魂。這種觀念引致對身體產生兩種迥然不同的態度:或是嚴酷的苦身克己主義,以種種方法抑制身體的慾望與本能;或是不羈的放縱主義,認為人對於身體,可以任為。在6:12-20隱現的,可能是第二種態度:肉身既可輕,人可以任意滿足他的肉慾。格林多團體面對的問題可能更形複雜,因為部份信眾可能把這種態度與保祿傳授的基督徒自由的道理混在一起。如果基督徒是全人類中最自由的,那麼他不是可以為所欲為,任意對待那無關重要的身體?對此,保祿必須給予明確的指示,而指示就在整段6:12-20,透過雄辯的形式遞送。

 

(三)格前6:12-20的基本結構和內容

保祿看似先在6:12-14申明「身體不是為肉慾」的大前提,然後在6:15才開始雄辯,直至6:20止。雄辯中,保祿力陳三個「身體不是為肉慾」的理據。首先,格林多信友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6:15);其次,與娼妓的結合帶來嚴重傷害自己身體的後果(6:16-18);最後,基督徒要對居住在他內的聖神負責(6:19-20)。

每一個理據都是由一個反詰開始並引伸出一道關乎倫理道德的命令來。雖則三個理據似欠均勻,且首尾重疊(因為保祿看起來真是動了氣,他要譴責,或起碼帶著一顆灼熱的心,想說服人),但還是看得出,每個理據都是獨立的。每個反詰的開端是:「你們不知道....?」(6:15,16,19)此外,在6:15b的短句「斷乎不可!」也可以是一個轉折點。通過這短句,保祿隨後在6:16-18說出否定反詰的原因,同時亦給他的理論帶出一個新方向,並表明立場:「你們務要遠避邪淫」(6:18a)。這短句可算是6:16-17的結語,本身是反對邪淫的禁令。但到後來,保祿的語調明顯轉弱,他比較婉約地表達同樣的禁令:「務要用你們的身體光榮天主」(6:20b)。

 

(四)格前6:18釋義

6:18可算是關鍵章節,要了解保祿在這節經文所說,部份內容是需要略為解釋的。「無論甚麼罪」(every sin)可能有「其它每一個罪」(every other sin)的意思,顯示邪淫是一種例外的罪,具特殊的殺傷力。這樣,整節經文唸起來一氣呵成,完完全全是保祿所寫的。

「冒犯自己的身體」(against his own body)的意思可能是:這種罪傷害犯者本身,傷害他整個人,意即對他帶來嚴重的後果(參看箴5-7章)。保祿選用了「身體」(soma)而不用「生命」(psyche)來表達,極可能與他在整章多處提及「身體」有關。至於「在身體以外」(outside the body),某程度上與「冒犯自己的身體」互相排除,作用在於指出「在身體以外犯的罪」並非「冒犯自己身體的罪」;所有其它的罪都是在身體以外,但邪淫就不一樣,它對身體帶來直接、毀滅性的傷害。

從上可見,「身體」一詞在這章段是十分重要的。此詞在整段經文共出現八次(6:13,15,16,18,19,20)。在6:13,它與「肚腹」對立。在6:14,它為「我們」所取代,保祿的意思可能是「天主也要以自己的能力使我們的『身體』復活」(參看羅8:11)。這個身體是與主相關的(6:13,15),亦可與娼妓結合(6:15),但它實在是聖神的宮殿(6:19),是為光榮天主而受造的(6:20)。保祿指的首先當然是人的軀體,但同時亦可能指向整個人,一個以軀體存在的完完整整的人,故可以「我們」代之(6:14)。對軀體將要復活的信念亦給人定下如何看待這個軀體的標準。當保祿在6:16提到「二人成為一體」時,無論是指與娼妓的結合或是在創世紀2:24所說的,他實在述說軀體的結合,而當他提到「在身體以外」或「冒犯身體」的罪時,他的讀者首先會想到人的軀體,這個軀體將會復活,將會與主結合,但同時亦是一個能與別人的軀體結合的軀體。

保祿更說:「自己的身體」(his own body),他理應不會說別的,只能在說人的身體,如同他在6:15及6:19-20所說的「你們的身體」一般。「自己」一詞指向「擁有」,保祿要申說邪淫如何影響人的身體,在此,他把注意力投於犯邪淫的人身上,而不是在他的伴侶身上。

 

(五)格前6:12-20的中心思想

對6:18的索解,能對明瞭保祿在6:12-20所說的有些微幫助。整段經文的重點在於6:18的禁令:「你們務要遠避邪淫」。這是保祿在雄辯中自然及有力的高峰。他在6:12已如此暗示,在6:13更簡賅地說:「人的身體不是為淫亂,而是為主」。他再在其它地方加強語氣,務使他的讀者懂得一清二楚:「斷乎不可!」(6:15),「務要遠避邪淫」(6:18),以及「務要用你們的身體光榮天主」(6:20)。禁令有三個理據作支柱。這三個理據互相彰映,但同時是相當獨立的。

人要徹底避免邪淫,第一個理據是:人受洗歸於基督,已與他緊密結合(參看1:9,30),成為基督身體的肢體(參看10:17; 12:12-14)。這種結合是全面的,包括人肉身的行徑在內。作為基督的肢體,我們的一舉一動都與基督相關,豈可藉任何邪淫來褻瀆作賤?由此推想,與娼妓結合是如何不當。與主結合和與娼妓結合根本上是不能共存的(6:15)。

第二個理據是:與娼妓結合影響人本身。這種結合是不正當的,直接污損人(可參看德19:2-3; 箴:6:24-28)。與娼妓結合是一種邪淫,誰沉迷在其中,實在付出傷害自己的沉重代價。男女相通,成為一體(創2:24)。二人在性中結合實質上指向一種深具倫理道德意義的結合,不但是身體的結合,且同時是人格、人性的整體結合。不正當的結合,就因為它是肉身的結合,會污損身體(6:16-18)。

第三個理據是:凡與主結合的,便與他「成為一神」(6:17),即是說:同一住在基督內的聖神,也住在信友內(參看3:16-17),為此信友的身體便成了天主聖神的宮殿,怎可以任意作賤呢?冒犯自己的身體就是冒犯聖神(6:19)。我們整個人,包括身體在內,是被救贖回來的。我們只可以用我們的身體光榮天主(6:20)。

由此可見,保祿嚴禁邪淫是有理據的,是三個獨立但同時相連的理據。人犯邪淫冒犯基督,冒犯自己的身體,冒犯聖神。人犯邪淫冒犯身體,因為這是一種不正當的結合,比方與娼妓的結合。冒犯身體實是給身體帶來嚴重的損害。身體的結合,指向一種關係。但是,當這是一種不正當的結合時,它一方面會污損身體,另一方面指向一種不正常的關係。其它的罪惡都會給身體帶來傷害,比如自殺,暴飲暴食等,但邪淫就根本不同,唯獨它涉及身體的結合,也就唯獨它帶給身體不可磨滅的污損。

 

結語

保祿是純粹從理論或是以過來人的身份說話呢?有關他的婚姻狀況,只能猜詳。但無論怎樣,由格前6:12-20所見,他對性愛有一定的看法,且是相當正面的。

人具有一個身體,意即他能與別人建立起一種關係。這個身體具性的本能和慾望。在性愛行動中,男女合成一體。「二人成為一體」是這種行動的終向,在性的結合中把對伴侶的信與愛完全流露,並在交融中表達對天主的愛與信靠。把性的行動孤立起來不能達致以上的目的,當這種行動純粹是一種交易而不存有關懷、忠信、和愛時(比方召妓),就會變成一種偏差的行徑,純粹是性行為而不是性愛了。

保祿在格前7:1-7續談兩性的關係。這是團體通過函件向他提出的問題之一。團體似乎在問:夫妻應禁慾嗎?保祿的答覆很是清楚的。婚姻乃共甘苦的旅程。無論作甚麼,做丈夫的或是做妻子的都不能不顧及對方而單獨行動。夫妻無論作甚麼都必須一致。在性生活方面亦是如此。做丈夫的不可把妻子當作自我滿足的工具,反過來說亦是一樣。夫妻在整個婚姻生活中,在精神與肉體方面,都應得到滿足。亦即是說,夫妻不可終止性生活,亦唯有這樣方可避免邪淫。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平等,二人都有應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一朝結合,人不再全權支配自己的身體,這個身體已為對方而賜予,二人應在愛中滿全對方的需要。就算是祈禱禁慾,也要雙方同意。

基督徒的自由在於一種以愛還愛的人神關係。愛天主,才能真正「凡事都可行」。理由乃是,這種對神的愛涵括對別人的愛,因為所有的人都為天主所鍾愛。相應地,我們所做的一切都為這種愛所規範,所有的行徑都要以他人的利益為大前提,常想我的行動如何影響有關的人。如是,所涉及的是一種甘心情願的自律。故在性的交融中,在靈肉合一的施與受並存。要表達的,乃是愛,以及一生相溶相依的意願。

 

 

參考書目

W.Barclay, The Letters to the Corinthians (Edinburgh: St. Andrew rev. ed. 1975) 54-61.

B.Byrne, “Sinning against One�Ss Own Body: Paul’s Understanding of the Sexual Relationship in 1 Corinthians 6:18”, CBQ 45(1983) 608-616.

H.Conzelman 1 Corinthians, Hermeneia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75) 108-118.

B.N.Fisk, “Porneuein as Body Violation: The Unique Nature of Sexual Sin in 1 Corinthians 6.18”, NTS 42(1996) 540-558.

E.Kasemann,“The Theological Problem presented by the Motif of the Body of Christ”, Perspectives on Paul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71) 102-121.

J.Murphy-O�SConnor, “Corinthian Slogans in 1 Cor 6.12-20” CBQ 40 (1978) 391-396.

Idem, “The First Letter to the Corinthians”, NJBC, 804.

W.F.Orr & J.A.Walther, 1 Corinthians, The Anchor Bible (New York-London-Toronto-Sydney-Auckland: Doubleday 1976) 198-209.

A.Robertson & A.Plummer, The First Epistle of St Paul to the Corinthians (Edinburgh: T&T Clark 1911, latest impression 1994) 120-136.

“The Truth and Meaning of Human Sexuality”, Pontifical Council for the Family.

 

 

 

*** 網頁製作:聖神修院神哲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