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廿八期 一九九六年二月 3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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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梵二以來三份重要文獻看出教會在福傳使命上的進展,即從比較狹義的宣講福音,培植教會,到廣義的指責不義,解放人類;最後又矯正偏差,結合了狹義與廣義的意思,認定福傳只有一個目標,就是宣講基督和祂的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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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好一個「新春」!一個「傳揚福音的『新春』」!(1)
「新春」一詞,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救主的使命》通諭中,面對快要結束的第二個千年,和即將臨近的第三個千年而作出的讚嘆!通諭為肯定「教會傳教使命的恆久價值」(2)而頒發的。通諭一方面讚賞第二屆梵蒂崗大公會議在「傳教」和「傳教活動」上所結出的果實;另一方面,它要再一次喚起整個教會「重申她傳福音的承諾」(RM2),並且,提出要「致力於『新』的福傳」(RM86)。
五旬節開始,宗徒們便開始執行主耶穌的命令:「你們往普天下去,向一切受造物宣傳福音!」(谷16:15)二千年以來世代交替,教會在不同的時代不斷翻新她與世界的關係和接觸的方式,救主的訓令:mission
ad gentes!往訓萬民!在歷史中還沒有歇止過,且時有發出陣陣響聲。時至今日,二千年快將終結,教會在現今的時代更強烈地意識到她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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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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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迫切性。這是時代的訊號,基督的教訓超越各時代,時刻發揮著他驚人力量。
梵二大公會議之後,教會深切地了解到她與世界關係的密切,更肯定「教會『傳福音』的本質」(AG2; RM11)。教會面對著複雜、變動、不安和失望的世代;尤其是仍有著龐大眾多數目未有機會認識基督救恩喜訊的人。這些都正催促著教會加增她傳福音的熱忱。
梵二大公會議開始至今約三十年了,教會在「傳福音」的使命上,曾發出過三份重要的文件:(1)1965年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Decretum
De Activitate Missionali Ecclesiae: “Ad Gentes Divinitus”)、(2)1975年教宗保祿六世的《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Evangelii
Nuntiandi)、(3)1990年教宗保祿二世的「救主的使命》通諭(Redemptoris
Missio)。
在閱讀有關教會「福傳」的文件時,常發現它們在取用重要的「詞彙」上,出現不一致的現象,而在中文翻釋上更見明顯。這做成在概念上「混淆不清」的情況。例如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其中的missionali,中文譯作「傳教」;但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救主的使命》通諭中,Redemptoris
Missio的missio卻翻譯成「使命」。這樣本是同一字根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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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onali和missio,就出現兩個不同的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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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教和使命。另外《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中的“evangelization”,中文又譯為「傳福音」。(3)於是,傳教、傳福音、使命等的「詞彙」,便自然引發到理解和翻譯上不少的困難。究竟這些情況正反映了什麼呢?是否由於「詞彙」本身的含意不夠清楚?或是傳教、傳福音和使命,此類的詞彙應用在教會傳揚福音喜訊時,未有確切的「定位」?又或者教會在不同的時代,為這些「詞彙」作了不同的詮釋?
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保祿六世的《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和若望保祿二世的《救主的使命》通諭,都是為針對教會的「福傳」使命而頒發的。這三份文件分別相隔十年和十五年,它們在採用的「詞彙」和在引申上,可以為以上所舉出的問題提供一些線索。
1962-65年教會召開了梵蒂崗第二屆大公會議。那時世界正在急劇變化,大公會議反省教會自身與世界的關係,會議帶來教會與世界一個「新」的關係。教會一方面強烈地意識到她既超越世界,卻又非常具體地臨於世界之中。《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道出教會對世界的關切:「天主子民關心正在變化的世界和人類的愁苦焦慮」(GS1)。憲章指出教會要具有捕捉「時代訊息」的能力,好能「替人類解釋真理」;她更了解到「今天人類正處於歷史新時代」的挑戰(GS4)。教會的自我了解,使她更注意她所傳遞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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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國的福音。
誠言,教會同整個人類共同前進(GS40),她因著自己的本質和使命,「效法主基督作榜樣及聽從祂的教訓」(AG12),歇力「促進人類的尊嚴和大眾的公益,弟兄友愛團結」(GS9,
12;AG13)。梵二大公會議對教會「傳揚福音」的使命起了基本而又重要的作用。事實上,在大公會議舉行的同時,「新」的福傳亦正開展了。(4)大公會議再一次喚醒整個教會「重新負起傳揚福音」的使命。(5)
在《教會傳教工作》法令起稿前,梵二大公會議的神長提出其內容應涉及:(1)充份地解釋教會事業的意義;(2)要在教會自我「更新」的幅度上,解釋「傳教使命」的神學基礎;(3)「傳教使命」的視野,應與世界的實際情況連上關係,而神長們的要求都涵概在法令之中。(6)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中,「傳教」(missions)是討論的主題。然而,正如法令的題目「教會傳教工作」(Activitate
Missionali Ecclesiae)所顯示,整個法令都以傳教工作(missionary
activity)的指引為重點。即除了第一章(第1-9號)介紹了教會「傳教工作」的意義外,其餘的篇幅(第10-42號)都在講論不同層面的「傳教工作」,尤其是教會聖統制中領各種不同職務的人。事實上,當時教會正回答一個問題:教會要「怎樣『做』」,我們才是實踐「傳教」的工作呢?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指出「教會在本質上即帶有『傳教』(missions)是指「一特殊的工作,經由教會所派遣的福音使者執行。他們走遍全世界,在未信仰基督的人群和團體中宣講福音和培植教會」(AG6)。所以,「教會的『使命』,就是遵照基督的命令,在聖神的恩寵愛德鼓勵下,全盤地、現實地呈現於所有人面前,並以生活的模範和宣講,用聖事及其他獲得聖寵的方法,引導人走向基督的信仰,以自由與和平為他們開啟順利穩妥的道路,去充分地參與基督的奧蹟」(AG5)。這裡說明了「傳教活動」:生活模範、宣講、聖事是引導人走向基督信仰的途徑,以至達到教會「傳教」的目的。總括來說,梵二大公會議《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所指的「傳教」是:
(1)向未信仰耶穌基督的人,宣講福音;
(2)在地方上培植教會。
教會「傳教」的使命是藉著她的「傳教工作」來實行和完成(AG6)。法令說:「傳教」的本旨,就是「在教會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宣傳福音和培植教會」(AG6)。又說:「教會的生活是信仰的宣示,積極地宣揚福音、建設教會而共同努力」(AG14)。然而要達致這目的,教會「在不同的環境,執行時就有所分別」(AG6),這就是說明,教會需要因應環境和條件而作出適當的協調,有需要採用各樣恰當的「方式」,作為工具加以協助。
從以上的資料顯示,「傳教」與「傳教工作」二者的「重點」不同,後者是前者的「工具」。論到教會的「傳教」,法令要指出的是它不變的內在「本質」,即向未信仰耶穌基督的人宣講福音。至於「傳教工作」,它的角色是要使「傳教」達致完成(AG6)。
「傳教工作」作為一種「工具」是朝向非常善意和正確的方向發展(RM41),重要是讓基督的福音在不同的環境,通過各種可行的途徑而得以宣告,人有機會接觸,又加以接受。法令中提及「傳教活動」的執行者涉及整個教會,包括教會內的首牧、主教、神父、傳教士、男女修會會士,和全體的天主子民等。上文已有交代「傳教」,是「宣講福音」和「培植教會」。然而,此兩點也是「傳教工作」的「方法」之一。因為教會在「宣講」福音時,福音因著自己的力量而吸引信眾,集合的信眾就成了教會。這個教會在人類社群中,成為吸引其他人認識基督的標記。此外,「傳教工作」中十分要緊的是教會中每個成員的生活「見證」。「見證」有許多方式,它們有著同一的目的,就是讓人看見福音生活的理想,繼而加以追尋,並且接受洗禮加入教會。法今列出:宣講耶穌的福音、建立基督徒團體、愛德的生活見證、投入本國的社會和文化、以及傳教士的信德與犧牲都是教會要實踐的「傳教工作」。
「傳教」與「傳教工作」有密切的關係。法令所陳述的具體「工作」,每一個基督徒都是動力的根源;他們投入「傳教工作」中強化教會,實踐「傳教」,而且都是他們的責任。只要基督徒能夠把握著放在他們面前的時機、環境、人物、事件,則時刻都可「傳教」。教會在世界中,面對不同的需要,應慷慨大方的貢獻自己。
正如在開始時所說過,《教會傳教工作》法令要回答的不僅是:什麼是「傳教」?她也要處理,教會要「做」什麼,才能實踐「傳教」的本質呢?法令給我們清楚指出教會「傳教」旨在「宣講福音和建立教會」。很明顯法令所陳述的是「如何做」?這佔了整個文件的大部份。「傳教工作」是為「傳教」提供路徑。可以知道教會對她「傳教」本質的肯定,是如何的催迫著她要把喜訊傳揚。由法令所取用的這兩個「詞彙」的演繹,可了解教會對她「使命」的理解。
1975年教宗保祿六世發出了他任內一份非常重要的宗座勸諭,《在新世界中傳福音》,所討論的是教會的福傳「使命」(mission)。教宗指出梵二大公會議的目標是「使廿世紀的教會更適宜於向二十世紀的人『傳福音』」(EN2)。然而,梵二後十年教認為教會今天仍要強調「傳福音」的重要(EN3)。教宗提及1974年的世界主教會議,主教會期望教會內能夠:「開創一個『傳福音』(evangelization)的新時代,它是牢固地紮根於五旬節的力量上」(EN2)。《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在世界主教會議結束後一年(1975)頒發。
勸諭的中心思想,正如教宗再重述1974年,世界主教會議閉幕時的聲明:「我們願再度強調,向所有的民族『傳福音』構成教會主要的使命」(EN14),教宗補充說:「傳福音乃是教會特有的恩寵及使命,是她最深的特徵」(EN14)。教會的「使命」與「傳福音」就好像銀幣的兩面不可分割。所以,《在新世界中傳福音》中,「傳福音」(evangelization)是整個勸諭所要集中討論的地方。教宗保祿六世認為教會應忠信地實踐她「傳福音」的使命,因為她如此作就是在「宣佈人類完整救恩」。(7)通諭又指出「傳揚福音」與「釋放」的相互關係。
傳福音構成教會主要的「使命」(EN14)。「傳福音」(evangelization)一詞是《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獨特的地方。「傳福音」有著「廣義」和「狹義」兩個幅度。「狹義」的意思是「清楚而不含糊的宣講主耶穌」(EN22)。「廣義」是指「將福音帶到人類的每個階層中,並且由於它的影響從內部改造及革新人類」(EN18)。即「傳福音」的目標是「人內心的改變……就是教會只以她所宣講的福音的神聖力量,皈依個人的和集體的良心、他們的活動、他們生活的方式和他們所處身的具體環境」(EN18)。(8)
教會歷來都以「狹義」的福傳來理解自己的使命。好像聖保祿說:「如果我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格前9:16)的確,教會若不「宣講」耶穌基督的福音,就失去了教會的特質了。因此,當教會「傳福音」時,她就是踐行她的「使命」。從「廣義」的角度看,教會的「使命」不只在「宣講」基督時才流露出來;事實上,幾時當教會「將福音帶到人類每一個階層中,並且由於福音的影響從內部革新人類……歸化個人和團體的良心」(EN18),教會都是在「傳福音」,都是在實踐她的「使命」。
勸諭清楚指出「傳福音」,「狹義」的幅度,是指直接宣講耶穌基督。而「廣義」的幅度包括:宣佈解放的福音、生活見證、文化福音化等。在這一觀點上,教宗保祿六世的《在新世界中傳福音》,與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的立場都是一致的。不過,《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對「傳福音」,更以「廣義」的幅度來加以發揮,是更廣闊和豐富的反省。由此可見「傳福音」一詞有著它豐富和突破性的地方。
《在新世界中傳福音》指出教會的「使命」是「傳福音」。而「傳福音」不是理解為一種「工具」,為完成教會的「使命」。當教會以言語宣講耶穌基督的福音,以自身的行為「見證」福音的生活,在文化中融入福音的價值時,她就在實行「福傳」的使命。教會具體的生活是她生活的內容。通諭開展了「傳福音」,「狹義」和「廣義」的幅度。前者是指直接「宣講」耶穌基督;後者是指把福音帶到人類的各個層面,人內在地「轉化」,「革新」人類,這牽涉倡導和維護「正義」和「和平」。「傳福音」從這「廣義」層面看,是走進更廣更闊更深的領域。它要出福音是天主的恩賜,不是一種知識。教會要帶同她所宣講的福音,進入人群之中,融入當地社群,經驗他們的生命和境遇。教更要接觸人的愁苦、困惑、境遇。教會的「宣講」要改變人心,人要悔改皈依。福音是「喜訊」,為人帶來「新」的面貌,新的遠景和「希望」。「傳福音」是教會的「使命」,有著豐富的內容。
教宗保祿六世《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與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今同是講論教會的「使命」。宗座勸諭明顯對教會的「使命」發展成一個更「廣」的幅度。《在新世界中傳福音》指出「傳福音」(evangelization)就是教會的「使命」,其中分「狹義」和「廣義」的幅度。勸諭稱「宣講」耶穌基督和建立教會為「狹義」的福傳,這與梵二《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是指向同一個的目標。但宗座勸諭指出「福傳」亦可以「廣義」的幅度理解,即是說各種「福傳活動」都是「傳福音」,同樣構成「傳福音」的基本因素。這一點是梵二《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所未有處理的。
《救主的使命》通諭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在新世界中傳福音》發出後十五年頒佈的,又距離大公會議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今剛好廿五年。《救主的使命》通諭有一簡單而且直接的目的:教宗願意「邀請教會重申她的傳教承諾」。
通諭的頒發有以下的原因:(1)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與那些不認識基督的人的直接接觸,使我更『深信傳教活動的迫切性』」(RM1)。(2)教宗觀察到「在基督宗教的『新春』裡存有不可否認的『消極』傾向」(RM2)。(3)教宗認為教會應「……澄清有關向萬民傳教活動(missionary activity)的疑惑和混淆」(RM2)。(4)亦由於「梵二大公會議結束以來,不認識基督和不屬於教會的人數持續增加」(RM3)。(5)教宗指出教會要面對世俗一種強力的反傳福音的力量,即是通諭所指的「現代的阿勒約帕哥」(Areopagus)(RM5)。正如教宗自己的說話:繼《在新世界中傳福音》之後,《救主的使命》通諭「對於在現代世界福傳的指導,又作了一個新的而有系統的整合」。(9)
通諭所面對的是教會在「福傳使命」上所遇到的「障礙」。《在新世界中傳福音》提出一個「廣義」的福傳範疇,對整個教會激起極大的回響。問題是:「福傳」除了是「宣講」基督外,究竟所謂的「廣義」幅度是指什麼呢?如果「踐行正義是傳福音的原因」(10)(參JW導言),是否「踐行正義」就是等同宣講了福音?更極端的是,這樣還有需要「宣講」基督嗎?此類問題引起了一些概念上的爭議。如「以人類為中心」(anthropo-centric)和「以天國為中心」(Kingdom-centred)等的概念。通諭以嚴肅的態度一一作了澄清。另外,通諭處處表現它對前景積極樂觀的態度。教宗形容基督降生救贖在人類歷史中,快要踏進第三個千年,現刻正是「傳教的新春」。教會面對的是「向萬民傳教的廣大幅員」。(11)他提出教會要「以全部精力投入新的福音傳播和向萬民傳福音的時刻已經來臨」(RM3)。
《救主的使命》通諭指出教會的「福傳使命」是「源出於救主的訓令和出於天主在我們內生命的深切要求」(RM11)。教會在天主的整個救恩計劃中「繼續基督的使命」(RM39),基督「藉著她實踐他的『使命』」(RM9)。通諭跟保祿六世的《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宗座勸諭相距十五年,二者的共同點都是針對教會「傳福音」的問題。而《救主的使命》認為,教會的「福傳」使命,比起過往更形迫切。
在「詞彙」的應用上,在解釋「傳福音」(evangelization)時,通諭中多處地方討論教會的「福傳使命」(mission),這個「詞彙」在通諭中亦是非常具代表性的。在闡釋「福傳使命」時與保祿六世的勸諭一樣,分作「狹義」和「廣義」兩大幅度,並加以清晰的闡述。通諭清楚地表明「狹義」的「福傳使命」是最基本的:
(1)「宣講」基督和祂的福音,
(2)建立團體,使「天國」活潑的形像臨在和活動於人間(RM19)。
至於「廣義」的幅度是指耶穌基督所宣講的「天國」,「天國要求促進人性價值,以及那些被稱為『福音的價值』,因為他們密切地與『福音』聯結一起」(RM19)。所謂「福音的價值」是指「和平、公義、弟兄情誼、關懷貧窮」(RM3)。通諭特別指出教會的「福傳使命」,「狹義」與「廣義」的幅度之間彼此不應分割。然而,教宗強調那些「教會常記掛在心」的「福音的價值」,「不應分離或相反其他基本任務」(RM19)。即是指出教會「福傳」的使命,不應只停留在「廣義」的幅度上,便算是踐行了「福傳」。教會存在主要是為「基督的福音」服務,因此之故,教會致力推動和平、公義、友愛。通諭指出這些全是有意義和都要做的,但若沒有基督的救援作它的基礎,則教會仍未完成她的使命。
《救主的使命》通諭再一次強調「宣講」的重要。這其實是教會「傳福音」的核心。「宣講」一詞是指把福音的訊息通傳,讓人在聖神的引領下,認識在耶穌基督內所獲得的救恩。這是一個邀請,叫人接受洗禮加入教會,積極地回應基督的喜訊。但不排除私下的交談,「宣講」是「福傳」最基本的和最中心的訊息(參DP10)。
耶穌自己以整個的生命「宣講」祂是誰!祂「用奇蹟和從死者中復活來證實祂的話,基督宣告(proclaimed)祂自己是天主子,居留在與父的密切結合中,祂的門徒也如此認出」(RM15)。初期教會所傳福音的訊息是「宣講」耶穌基督,祂十字架上的死亡和復活,為人類賺得了救恩(參RM11,
16)。通諭指出「宣講是教會使命的優先工作(EN27;RM44),所有不同『方式』的『傳教活動』都是指向這一『宣講』」(RM44)。教會的「宣講」導引人進入天主的奧秘中,為天人間開展彼此的「位際關係」(參RM44)。
福傳活動(missionary
activity)一詞,在梵二大公會議《教會傳教工作》法令譯作「傳教工作」。(13)廿五年後若望保祿二世的《救主的使命》中不只再加採用,並且強調深化它的意義。通諭稱「『福傳活動』就是『往訓萬民』(mission
ad gentes),是指向『尚未信仰基督的人們或群體』,或『遠離基督的人』,在他們之中教會『仍未生根』,他們的文化仍未受到福音的影響。它有別於其他的教會活動……」(RM34)。而「福傳活動」為教會是迫切的需要,因為「它帶來生活的全新面貌」(RM7),在活動與活動之間「存在著一種真實而又日漸成長的『互為依存的關係』,它們之間每一種都影響、激發和協助其他活動」(RM34)。「福傳活動」是所有基督徒關切的事,是包括在「所有基督徒、所有教區和堂區、教會機構和善會」(RM2),這是一個新的意識。
「天主藉『福傳活動』明顯地完成救恩的歷史」(RM41),在不同的環境影響下,以多種的「方式」發展(RM41)。這是《救主的使命》通諭所予以肯定的。所謂「方式」,通諭與《教會傳教工作》和《在新世界中傳福音》所指的基本上是相同的;通諭首先指出「見證」生活的重要、「宣講」救主的福音、皈依和洗禮、形成地方教會、福音降生在民族的文化中、彫塑良心來促進發展、和以「愛德」作為福傳的泉源和準則等,都不算是新的課題。梵二的法令和教宗保祿六世的通諭中,早有作過討論。不過,其中提到「教會基層團體」是為傳播福音的動力,以及「和其他宗教的兄弟姊妹交談」更是觸及現今教會「福傳使命」的重要範疇。通諭是以更有「系統」的方式或加以陳述,這裡不再重複的介紹。然而,「福傳活動」不再是「工具」,而「本質」上是「服務人,向人啟示天主的愛、在耶穌基督身上顯示的愛」(RM2)。
《救主的使命》通諭主要用的「詞彙」:「福傳使命」(mission),它與《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所用的「複數的傳教」(missions)是不同的。梵二「傳教」要與「傳教工作」連在一起來理解,它們都指向「福傳」的「狹義」幅度。《救主的使命》所用的「福傳使命」同時包含著「廣義」和「狹義」的幅度。這個就與《在新世界中傳福音》有著同一的調子。「福傳使命」是用單數的名詞mission,正是指出「福傳」只有一個目標,即教會整個「宣講」是指向耶穌基督,獨一無二的救主,天人的中保和祂所建立的「天國」。通諭取用的「詞彙」,「福傳活動」(missionary
activity)與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今是相同的,其意義上亦是一樣,都是指傳教的「方式」。分別在於不再是達致missions所指的「工具」,而是「本質」上就是「使命」(mission)。
總的來說,《救主的使命》通諭再一次界定了教會「福傳使命」的定義。通諭與《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在「廣義」的幅度上是認同的。不過,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特別要強調「統一」(unity)的重要性。教會必須堅持和繼續她最「基本」的「使命」,不應本末倒置。教會在繼承基督的使命,才是找著正確的方向。
介紹過以上三份文件: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教宗保祿六世的宗座勸諭《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救主的使命》通諭後,正如在導言中所述,本文試從文件所取用的「詞彙」,探討教會在「福傳使命」上的發展。教會一方面對她的「傳教性」的本質是(AG2)非常確定的,在教會的文件中這是十分清楚的指出。然而,無論是《教會傳教工作》法令用的「傳教」、或《在新世界中傳福音》用的「傳福音」,又或是《救主的使命》用的「福傳使命」,這些「詞彙」在發展上都觸及「宣講」福音喜訊的不同幅度。這些都是經歷了不同地方、不同時間和不同需要的爭扎和探索,教會懷著開放、謙虛的心的成果,在反省和奮鬥的「過程」中,辨別天主的旨意而付之實行。
首先,梵二的時代,教會從自身作為「普世救恩的聖事」(LG48,
AG1)出發,反省她與世界的關係,教會的使命
¾¾
將福音傳開去的意識是相當強和清晰的。這也不難明白教會為何對「狹義」的「福傳使命」,如此確切的肯定。
比較「廣義」的眼光來理解教會的使命,見於教宗保祿六世的《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教宗用了「新世界」來形容當時教會的處境。英文是modern
world即「現代的世界」,含有「新」的意思。教會與世界的關係的意識比梵二時更緊密。世界各處所發生的事件正挑戰著整個教會。七十年代之初,保祿齊世就頒佈了《正義在人間》宣言聲稱:「教會的使命是勇敢地指責不義,以愛、明智、肯定的和誠懇的態度,跟不同的團體交談(JW41),教會要奉獻自己解放人類」(JW54)。文件公佈後,為非洲、亞洲、拉丁美洲等帶來很大的迴響。1975年,保祿六世再以宗座勸諭為教會的「福傳使命」作出指引,對「傳福音」的概念有較多的闡釋。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救主的使命》通諭,是為《教會傳教工作》法令和《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勸諭,作了一個「新」的和有「系統的整合」。若望保祿二世的通諭把「福傳使命」(mission)與「傳教活動」(missionary
activity)清楚區分了出來,以及對它們彼此間的關係有了詳細的解釋。通諭另一些貢獻是指出「福傳」路上的障礙、闡明了不時被濫用的幾個概念,即是指「以人類為中心」和「以天國為中心」的概念的偏差。另外,教宗又指出在某些地區……我們需要作一種「再福傳」的工作。(14)
細續三份文件,教會對「福傳」的理解是一脈相連的。教會基本的「使命」只有一個,就是宣講耶穌基督
¾¾
人類救主。過程中涉及許多具體的環境實況,是教會需要明智地處理和適應的。而且,在探索的過程中,教會發現基督這個名字,豐富容有著充滿震撼力。基督不能與「天國」分開,所以幾時教會「宣講」基督,她同時也要「宣講」天國。教會有「在各民族之間宣講和開創天國的使命」(RM18),所以教會在宣講中同時肯定福音的價值,教會控訴不義的架構、為受壓迫者申冤、堅持正確的道德秩序,這些都列教會「福傳」的本質。教會不是靠自己的力量,她是隨從聖神的指引。教會對世界的關懷,是藉著各樣的「傳教活動」來表達出來。然而,一切福傳活動本質上都指向基督。
二千年前,納匝肋人耶穌走遍了加里肋亞,宣佈了「天國」的喜訊。最後連自己的生命都交付了出來。祂死了、被埋葬、第三日復活了。耶穌不是一個普通的偉人,祂是「默西亞,永生天主之子!」(瑪16:16)祂的「使命」沒有終止,祂所建立的「教會」一代一代的把「使命」延續下去。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讚嘆 ¾¾「傳教的新春」,是一種象徵,邀請教會中每一位成員,能夠敏銳於時代訊息,鄰人的急需。滿懷希望地向前迎上去!讓基督的福音傳遍天涯地角,為未認識和已認識基督的人帶來喜樂、安慰與自由。基督的使命就是教會的使命;教會的使命就是我們每一個基督傳人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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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春申「使命神學的二路」《神學年刊》14(1992-93)55-66。
1.
「新詞」一詞,見於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諭(Redemptois
Missio)(1990)n.2。另外又見於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福音新傳的挑戰」《跨越希望的門檻》(立緒文化出版 1995)152。
2.
引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諭,(1990)副題。
3.
參閱張春申,「使命神學的二路」《神學年刊》12(1992-93)55。
4.
參閱若望保祿二世「召開大公會議」《跨越希望的門檻》(立緒文化出版 1995)208。
5.
參閱同上213。
6.
引自Neuner
J., S.J., “Mission in Ad Gentes and in Redemptoris Missin”, vidyaiyoti,
56 (1982) 206。
7.
參閱Francis
Schussler Fiorenza, “The Church’s Religious Identity And Its Social And
Political Mission”, Theological
Studies, 43 (1982) 206。
8.
此段取自Pontifical
Council for Interreligious Dialogue and Congregation for the Evangelization of
People, “Dialogue and Proclamation”, Osservatore Romano (Eng.) (1991) n.8.
9.
參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福音新傳的挑戰」《跨越希望的門檻》(立緒文化出版 1995)152。
10.
此句見於1974年世界主教會議發表的《正義在人間》(Justice
in the World)的導言,原文是“Action
on behalf of justice and participation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world fully
appear to us a constitutive dimension of the preaching of the gospel.”
11.
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諭,(1990)第四章的標題。
12.
梵二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救主的使命》通諭,都同樣取用Missionary
activity。本文在處理中文的翻釋時,法令所用的是譯作「傳教工作」;而通諭則譯作「福傳活動」。目的是要分別出教會理解她「使命」上的演變。教會到了《救主的使命》時,missionary
activity不再了解成達成「福傳」的「工具」,missionary
activity譯成為「福傳活動」,是「福傳」的幅度,不再是像《教會傳教工作》法令一般,是作為一個「工具」。
13.
筆者選取此翻譯,因為要強調「活動」比「工作」,更能表達到教會在「傳教」上的神聖性。「活動」包含著更廣更闊的幅度,在方法更見靈活。
14. 引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福音新傳的挑戰」《跨越希望的門檻》(立緒文化出版 19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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