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尋知音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宗座牧函 

《司鐸聖秩》 

神思 第廿四期 一九九五年二月 75-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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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尋知音登載去年教宗對女司鐸問題的最新指示,希望有助大家對該問題有確切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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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敬的主教弟兄們: 

1. 基督以教導、聖化及治理教會的職務交託給宗徒們,司鐸聖秩,從教會開始到現在,一直僅限於男性領受。這一傳統在東方教會內,也忠實地保存著。

 英國聖公會興起女性領聖秩聖事的問題時,教宗保祿六世,忠信地保護宗徒們的傳統,並排除基督徒合一的新障礙,把天主教的狀況提醒英國聖公會:「為了極基本的理由,天主教不允許授予女性司鐸聖秩。這些理由包括:以聖經記載為例,基督僅在男性中揀選了十二宗徒;教會持久的習慣,師法基督只揀選男性;她活生生的訓導權威認為把女性排除於司鐸聖秩以外,是符合天主為祂教會所訂的計劃」(1)。

但是問題也成為神學家們及若干天主教圈子內討論的對象,保祿六世指示信理聖部繼續探討這一問題,發表了《更卓越的》聲明,教宗不但同意而且明令公佈了(2)。

2. 聲明中舊事重提並說明這一教導的基本理由,早已由保祿六世考慮了,並結論說:教會「不認為自己有權力允許女性晉陞司鐸聖秩」(3)。在這些基本理由上,文獻又加上其他神學上的理由,以顯示上智安排的妥善,並清楚表示基督所作的,並不源於當時特殊的社會及文化的動機。就如保祿六世後來解釋:「真正的理由是:基督如此建立,為給予教會其基本組織,及神學性的人類學 ── 後來教會傳統常跟隨此。」(4)

在《女性的尊嚴》宗座牧函中,我親自寫了以下的指示:「在僅召叫男性作為祂的宗徒時,基督是完全自由並自主的。基督如此做,一如祂所有行為,是運用了同樣的自由去強調女性的尊嚴和召叫,沒有理會是否符合當時法則規定的風俗及傳統。」(5)

事實上,福音與宗徒大事錄證明此召叫完全遵照天主永�琲滬p劃:基督揀選祂所願意的(參閱谷3:13-14;若6:70),並「藉聖神」(宗1:2)與天父聯合,事發生在澈夜祈禱之後(參閱6:12)。為此,在允准司鐸職務的收錄上(6),教會常承認她的主揀選十二門徒作為教會基礎(默21:14)的方法,是持續的典範。這些人並不是接受了一個以後任何教會成員都可以擔負的工作;不如說,他們特別的並親密的與降生成人的聖言自己的使命聯合起來(參閱瑪10:1,7-8, 28:16-20;谷3:13-16, 16:14-15)。宗徒們在選擇自己的夥伴工作者上,照樣去做(7),那些人將繼承他們的職務(8)。在這個揀選中也包括那些在教會的歷史中,將擔負起宗徒的事業,代表主及救世者基督(9)。

3. 再者,事實上真福童貞瑪利亞,天主之母及教會之母,並沒有領受到宗徒們的特殊使命及司鐸職務,這很清楚表示女性不領受司鐸聖秩,不可能指女性的地位較差,也不構成對婦女有所歧視。更好說宇宙的主,上智的計劃,應該忠貞地遵守。

在教會的生命與使命中,女性的臨在和角色,雖然沒有與司鐸聖秩連在一起,卻是絕對地需要及無可取代的。就像《更卓越的》聲明指出:「教會切願基督女信友們完全意識到自己所負使命的偉大:在革新和人性化社會的工作上,並在信徒們重新恢復教會的真面目上,擔任著重要的角色。」(10)

新約和整個教會的歷史有很多的明例,女性在教會內、在家庭裡、在社會上,在為天主、為福音的完全奉獻服務上,是真正的門徒和基督的見證人。「在保衛女性的尊嚴與召叫上,教會對那些忠於福音,在每個時代分擔整個天主子民宗徒使命的女性,表示尊敬和感激。她們有的是神聖的殉道者,貞女及家庭的母親,她們在教會內勇敢地為信仰作見證,把教會的信德與傳統,藉著以福音精神養育子女,傳遞給他們。」(11)

再者,教會聖統整個的秩序,是為了信友的成聖。為此《更卓越的》聲明說:「唯一最好的恩惠,使大家能夠及必須期望的是愛德(參閱格前12及13章)。天國中最偉大的不是聖職人員,而是聖人們。」(12)

4. 雖然對於司鐸聖秩只保留給男性的教導,為教會長久及普遍的傳統,並在近年來教會文獻中教會訓導處堅決的教導,但是在現時代,有若干地方仍舊公開討論,或者強調女性不允許領受聖秩,只不過是單靠教會紀律的力量而已。

因此,為解除人們對如此重要事情的疑慮,它屬於天主對教會本身的安排,由於我在教會內有堅固我弟兄們的責任(參閱路22:32),我聲明教會本身沒有權力,把司鐸聖秩授予女性,而且這個判斷是所有教會忠實的信徒都必須決定性地堅持。

我給予敬愛的弟兄們及所有信友宗座的祝福,呼求天上的福佑充沛賜予你們。

1994年5月22日聖神降臨節,我任教宗的第16年發自梵蒂岡。

若望保祿二世

註釋

(1) 保祿六世「回應坎特伯雷大主教Dr. F.D. Coggan的信,有關女性司鐸聖秩」(1975年11月30日):AAS 68 (1976),599。

(2) 信理聖部《更卓越的》聲明(Inter Insigniores)有關收錄女性入司鐸聖秩(1976年10月15日):AAS 69 (1977),98-116。

(3) 同上,100。

(4) 保祿六世:「救恩計劃中女性的角色」: Insegnamenti,xv (1977),111。

同時參閱若望保祿二世宗座勸諭《基督平信徒》(Christifideles Laici)(1988年12月30日),51:AAS 81 (1989),393-521;《天主教教理》No.1577。

(5) 宗座牧函《女性的尊嚴》(Mulieris Dignitatem)(1988年8月15日),26:AAS 80 (1988),1715。

(6) 梵二《教會》憲章,28;《司鐸職任與生活》法令,2b。

(7) 參弟前3:13;弟後1:6;鐸1:5-9。

(8) 參《天主教教理》No.1577。

(9) 參《教會》憲章20及21。

(10) 信理聖部《更卓越的》聲明,6:AAS 69 (1977),115-116。

(11) 宗座牧函《女性的尊嚴》,27:AAS 80 (1988),1719。

(12) 信理聖部《更卓越的》聲明,6:AAS 69 (197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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