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學角度看性別歧視 

陳滿鴻 

神思 第廿四期 一九九五年二月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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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嘗試從社會學角度看性別歧視問題,認定性別歧視主要不在感性層面,而在社會制度及法令上;連在教會內,性別歧視是存在的。認識性別歧視的客觀事實,是有助擴大神學討論的視野。作者強調男女平等要求社會組織上的慣例改變,連家庭成員的角色亦可按個別情況而定位,準則是讓適合的人從事適合的職份。作者的立論,很值得讀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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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歧視 

歧視是人對人的一種態度,任何人都能夠成為被歧視的對象。但若社會上某一個階層受到不平等對待,那麼,這現象就成為社會學關心的課題。受歧視的階層通常以種族、膚色、國籍、語言、年齡、性別、某類疾病、甚或生活方式、政見、職業、宗教等來區分。 

歧視的英文字根(To Discriminate)解作「識別出來」,本身不含消極的意義;但當某階層的人被識別出來,接受不平等看待,例如:不獲公平權利、酬勞或機會等,就是歧視式的識別,簡稱「歧視」。以美國為例,30多年以前,所有黑人乘搭公共汽車時都不得佔坐前排,不得進入白人的娛樂場所。南非在取消黑、白分離政策前,當地土人不得在白人區域居住或置業。這些都是種族歧視的例子。 

以身體特徵作為歧視的辨別標準,其重要性在於這些標準與生俱來,不能像職業、宗教、生活方式般可以透過改變而使界限消失,故一代一代傳下去,直至受害階層與主導階層在權力關係上易位。 

社會學研究歧視,除了因為歧視屬於階層現象外,還有社會制度及社會結構的因素。即是說,社會在法律、制度或風俗上對某階層不公平。比方:升職機會以膚色為主因,土地承繼權視乎性別等。故取消歧視的途徑,不僅僅在於個人內心態度的改變,最重要是修訂社會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人人平等。但立法者(即使由民選產生)也是代表不同的利益階層,故歧視的問題直接又源於立法機構在運作上彼此角力的過程。產生立法者的方法不同,就決定了立法團體的代表成份。若社會上受歧視的階層是大多數,那麼唯一得到平等的保証就是直選制度。若受歧視的階層是少數,那麼,除非社會普遍意識到取消不平等法例對整個社會更有利,或了解到剝削少數會為社會帶來長遠損失;否則,歧視性的法例不會輕易修改。故此,遊說以及有份量的資料分析在這方面能發揮重要影響力。 

「歧視婦女」一詞較廣泛的名稱,是「性別歧視」(也稱性別不平等),因為性別是客觀(身體層次)的識別標準,而「女性」一詞,已經是被區分出來的階層。在男性或女性階層受歧視中,主導的階層往往透過法例限制對方的權利,而把不平等的關係制度化。以下要從三方面去探討這個現象: 

() 社會學理論。 

() 教會作為案例。 

() 性別歧視 ── 揮之不去的現象?

 

()社會學理論 

雖然在一個特定的社會中,男性階層的地位不必然比女性高,但多數社會(尤其是現代化前的社會) 都以男性主導,以風俗或法律限制女性的權利。通常,不成文的風俗特別指雙重準則。比方:傳統社會大眾對女性的貞潔(不論婚前或婚後)監管甚嚴,而對男性放縱則可以接受。男子自小行為若表現粗暴或有侵略性傾向,父母可能比較容忍,甚至視乎社會的生產方式,這些性格會被視為有利於謀生;不過,女孩子若有同樣表現就往往受禁制。不但如此,舊式家庭通常不鼓勵女孩子出人頭地或競爭,而要求她們順從,日後專心於家務,以做賢妻良母作為人生目標。至於法律方面,不平等的法律自古至今不勝枚舉。比方:女子沒有法人地位,不能訴訟;若要訴訟的話,需由父親或丈夫代表;女子沒有產業權,或要求離婚權;在政治上沒有投票權等。即使在美國,也要遲至1920年才讓女性投票。職業方面,尤其是領導性的崗位,過往也不招募女性。 

接下來的問題是:既然有男女不平等現象,那麼,為何會產生這現象呢?社會學的取向,通常不以個人動機作為解釋,因為個人動機相加不構成一個社會現象。自Emile Durkheim以來,社會學的研究便確立了「以社會現象解釋社會現象」的金科玉律。 

1983年,社會學界出現一本由Marcia GuttentagPaul F. Secord夫婦合著的Too Many Women? The Sex Ratio Question一書,這著作是解釋性別不平等的最新理論。簡要來說:在一個社會中,男性與女性的比例(sex ratio),決定他們在社會上的角色(sex roles)。在男多於女的社會,男性的地位就較高,反之亦然。 

一個社會較長期出現男女比率不均的情況是常見的。比方:殺女嬰的習慣、人口遷移、戰爭、壽數、疾病等等。GuttentagSecord夫婦的理論,在古代及近代社會都找到有力的印証。以古希臘雅典城為例,當時殺女嬰盛行,人口結構形成男多於女,男性成為主導階層;女性則地位低微,她們不但缺乏受教育的機會,父母對她們管束亦較嚴;踏入少年時期即出嫁,而較年長的丈夫通常在學識及人生經驗上都佔了優勢,雅典女子在社會上唯一的角色是作母親,不允擔任公職,也沒有投票權利。反之,與雅典同期的另一個希臘城市斯巴達就截然不同了。斯巴達人善戰,男孩子自幼(7)即被隔離接受軍訓,18歲必須從軍至30歲,從軍期間多在城外駐守,故男子通常在服役期滿回城定居後才組織家庭。以30歲以下人口計,斯巴達城便出現女多於男的現象。斯巴達人重視體魄強健,包括女子在內,故殺嬰的習慣雖存在,但與性別無關,只有體弱的嬰孩才被殺掉,而女孩在成長的過程中,亦有受教育的機會;又由於城中缺乏男性,故很多日常操作,包括管理物產的工作,都落在女性身上。斯巴達女子也不必如雅典女子一樣,把身體包得密密實實。 

古希臘雖是較明顯的例子,但憑一個文化實例不足以確立一個理論的普遍性。GuttentagSecord夫婦隨著歷史時代,在中世紀歐洲亦得到同樣佐証。歐洲中世紀初期男遠多於女,女子受管束及受限制相當嚴厲,中世紀後期歐洲人口的性別比率開始逆轉,女性便在經濟、宗教及社會地位各方面爭取權益。 

至於近200年北美的人口結構,也出現男女比率在地方性上的不均,如19世紀西岸開發及移民潮關係,造成男多於女,東岸則女多於男。西岸部份地區甚至盛行從歐洲「輸入」新娘去解決男工組織家庭的問題。不過,在西岸地區,女性稀少於她們的權益無補,女性反而被要求接受傳統角色,同時亦被拒於大部份職業門外。而東岸剛好相反,女多於男現象使她們在社交關係上佔下風,反而激勵她們聯合起來,轉而在社會制度的層面上與男性抗爭;而美國的婦女運動,正是始於東岸。 

又以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歐洲為例,由於戰爭傷亡關係,男性嚴重缺乏的現實,使得很多以前被視為男人禁區的職業,都需要開放給女性。 

總體來說,性別歧視的關鍵不在感性層面。在男性人口比率佔優勢的地方,女性自然因稀少而矜貴,男人對女人珍惜有加,這是感性層面的事。不過,正是這些地區的法律,對婦女制定不平等權利、角色及職業上的禁令。 

在當代西方社會,歧視女性的法律大致上可說不復存在;在各行各業、學府、或在私產權及公民權方面,都取消了對女性的禁令。然在具體事例上,尤其是僱主聘用時,女性仍然未得到平等待遇,筆者將在末段再作說明。 

()性別歧視── 教會作為案例 

上文我們結論出,歧視的關鍵不在感性層面,而在於法令。「我愛妳,但不准許妳讀工科,不准許妳以自己名下擁有一部房車……等」,就是歧視最通俗的寫照。故男女平等不是一大堆口號,更不在於美麗的言詞,而是具體的法律保障。天主教會內性別歧視的現象,完全不在個人感覺層面。的確,論尊重女性,保護弱小,讚揚女子的美德,重視母親的崇高角色等,教會都從來不甘後人。教會中的性別歧視,以社會學的角度來說,是限制女性角色的法律依然存在。 

1917年的教會法典禁止女性在聖堂內走上聖所,這禁令在1983年的新教會法典取消了,去年羅馬也正式批准了女孩子可當輔祭(altar server)。至今仍存的禁令有三:第一,女性不得領受讀經職(lector),但可以讀經。第二,女性不得領受輔祭員職務(acolyte),但可以輔禮、當輔祭(altar server)。第三點最重要:只有男性才可以晉身聖職行列(執事,司鐸及主教職)。若以社會學的言語表達:神職人員是教會的執政者和統治階層,女性則被禁止在教會團體內擔任領導人的角色。(「晉鐸」一詞是教會術語) 

這禁令的根據是甚麼昵?教會官方所持的是神學理由。神學理由不屬於社會學討論範圍;社會學看現象,以及分析現象的成因。以社會學的用語,歧視女性的神學理由相當於一種解釋,使得一個既存現實合理化。 

若論女性在教會內被拒領導地位之外的原因,性別比率理論未見適用。教會雖一直陰盛陽衰,但教會是志願性團體,決定權操縱在一小撮男性手中,不接受女性地位較低者大可離開,故適用於整個社會的理論不一定適合社會上特殊的個別團體。但性別理論至少給我們啟發:原來歧視現象的核心是社會結構、社會制度以及法律公正的問題,是需要人結合起來爭取的,男女平等不是從天掉下來、給予人人的恩賜。男女在社會地位上的差異,是在具體的時空中、彼此互動的角力規則下所演變出來的制度。男人享有更高地位不是普遍及必然的,即使古代農業社會也有某些民族以女性為中心(母系社會) 

簡而言之,天主教會內女性權利受限制的過程,是神職制度始自猶太社會的長老制,其時猶太社會是以男性為中心,沒有人會質疑男性當長老的權利;故教會的權力集中在由男性組成的神職圈子內,只有神職人員才有權收錄新的神職人員,而收錄的其中一項條件是必須為男性。這就是排除女性擠身統治階層的制度。這制度的存在,先於使這制度合理化的神學解釋。 

為女性設置限制的神學理由是否充份?是否有說服力?據知至今仍有爭議性,該繼續討論以辨別。然神學討論該有客觀事實作依據,認識性別歧視的客觀事實,可有助擴大神學討論的視野。 

()性別歧視 ── 揮之不去的現象? 

儘管一般現代化社會已從法律上取消了性別歧視,但女性的社會地位只見提高,而仍未與男性平等。即使一個社會以保障名額的方式使女性晉身所有行業,但女性往往由於生育、或隨著丈夫搬遷、或由於家庭事故上的需要,而轉業或中斷就業較頻,損失資歷及升遷機會。另一方面,在男性佔絕大多數的頂尖領導崗位及專業上,調查指出女性上司較諸男性上司而言,對女性下屬通常更為苛刻,更不願意提拔;因為女性若在男人的最高權力圈子內爭得一席位,是在缺少其他女性競爭者時,才顯出自己超凡,堪作女中豪傑。這就是著名的「蜂后理論」(Queen Bee Theory) 

基於上述及種種原因,女性在社會地位和收入上,仍普遍低於男性。女性吃虧的這些原因,不是法制平等就可以解決。 

究竟男性與女性有甚麼分別,使得社會認為女性不適宜從事某些角色、尤其是領導性的角色呢?答案其實模稜兩可,因為男人與女人在性格、興趣、表現、行為上的一般差異,都可以用不同的社會化過程(Differential Socialization)來解釋。比方:女孩子自幼在家庭中就要行為斯文,父母或親友較鼓勵她們裝扮,較多給予她們漂亮的衣服,教導她們從事屬於女孩子的耍樂;大眾傳媒也給女性定型,訊息自小輸入女孩子心中。而男孩子在家若表現頑皮或好動,父母通常視為理所當然,而男孩在上進及競爭行為方面,亦通常受到家庭更多鼓勵。因此,所謂男性形象或女性形象,可以說是由社會大眾去界定,人人不自覺地在生活中執行及要求,把男孩子與女孩子塑造成有差異性向及行為表現的人。故此,根據女性形象而限制其角色、學習及就業機會,是純屬人為。 

所謂女性的定義,除了生理層面外,就找不到與生俱來的特徵。因此,以所謂女性特徵的社會性定義作為限制女性角色的法律,並沒有所謂「上天制定」的依據。生理差別與順從個性、賢良等個性無關,與限制女性從事領導性角色更是風馬牛不相及。生理上的差別使婦女不方便從事的職業,大多數都是低薪的(如:苦力、軍人等),不成為攀登社會地位的障礙。其實任何崗位所要求的質素,不論男性或女性都有可能滿全。 

今日社會與昔日的分別,其中重要的一點是今日以個人為社會單位,昔日以部族或家庭為單位;後者以性別去界定成員的職份(比方男主外女主內),使人人各安其位,在家庭及社會生活上有簡單的準制去遵行;在當時科技及生產方式皆落後的環境來說,不失為生存之道。但在今日社會,科技上的進步,以及社會組織上的變化,已使人得到角色解放。即是說:個人的潛力可藉學識及訓練得到發揮,使得他()在社會上的角色具有高度的靈活性,不再如同昔日一樣,只能當農夫、軍人或工匠。 

歧視女性的制度表面上對女性不利,其實也一樣以不成文的方式限制男性。比方,在女性主內的制度下,男人就等於沒有權利選擇留駐家中,失業或從事家務會引起鄰居恥笑(比方,時至今日在越南鄉間,男人在家中掃地是丟面的事),男人也沒有輕易下淚的自由。另一方面,歧視女性的制度,也對社會整體的發展不利,若社會上一半人在角色選擇上沒有自由,對社會進展步伐上的影響可想而知。 

的確,男女機會平等的結果會使傳統單純的性別角色以及社會組織受到衝擊。男女平等要求社會慣例相應地改變,要求家庭內各人的角色按個別情況而定位。新的準則是由適合的人從事適合的職份。社會生活關心的問題,該是各人在崗位上是否稱職,使能更有效地貢獻社會。若在一個家庭中,夫婦決定由丈夫主內,這又何妨?或在一個宗教團體中,有女性更適合當領導人,又何必排除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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