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輕看婦女嗎? 

黃鳳儀 

神思 第廿四期 一九九五年二年 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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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指出保祿書信論婦女的語調有時似嫌消極,但整體上並無貶低婦女。她更就哥3:18-19,格前9:5及羅16:1所言,認定保祿亦積極地看重婦女,肯定婦女在教會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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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祿在書信中多次提到婦女,αδελθη(sister)和γυνη(可解作woman或wife)多次出現,前者5次,後者多至43次。若與路加相比,保祿似乎較看輕婦女,部分經文唸起來頗有重男輕女的意味。但究竟真的是這樣?還是可以另有解釋?這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先作一個大概比較,再從某些章段看。 

(1) 總的比較 

若說γυνη一詞在保祿書信中經常出現,那麼在路加的寫作中就更見頻密了,單在路加福音中,便出現了41次(1)。路加福音有時被稱為一部社會性特強的福音,展示著耶穌對婦女特別的眷顧,婦女亦是受壓迫的一群,天主透過耶穌基督向她們施展祂的慈愛。在福音中,我們看見耶穌如何對待那位城中的罪婦;她用香液傅抹他,滿心悔意,耶穌就讓那些在心中定她罪的人知道:「她的那許多罪得了赦免,因為她愛的多」,並對那婦人說:「你的罪得了赦免……,你的信德救了你,平安回去罷!」(參看7章)此外,耶穌和祂的門徒遍傳福音時,有婦女跟隨,她們用自己的財物資助耶穌和門徒們的傳教工作;這些婦女不是別人,而是曾經附魔或患病獲得耶穌治癒的受惠者(參看8章)。耶穌治癒患血漏的婦人和復活雅依洛的女兒的故事乃是眾所週知的典故(同樣參看8章)。耶穌和瑪爾大和瑪利亞的交情是很感人的(參看10章)。祂也利用一個婦人稱頌生育祂者的機會,譽許那聽天主的話而遵行的人(參看11章)。祂不惜走險,在安息日治好了患傴僂症18年的病婦,因為她「原是亞巴郎的女兒」(參看13章)。講失錢的比喻時,在祂眼中那個仔細尋找遺失了錢幣的婦女是十分可愛的(參看15章)。重要的是,耶穌走十字架的道路時,有婦女跟隨,這些婦女一直在左右,目睹祂被釘、離世、和被安葬(參看23章)。最後,在復活的報導中,婦女扮演的角色是很積極的(參看24章)。更不用說,祂的母親瑪利亞,連帶她的表親依撒伯爾,在這部福音中的參與是不可或缺的(參看1, 2章)。 

保祿最多論及婦女之處,為致格林多人前書,且驟看起來,都是些比較消極之談。γυνη在此書共出現41次,主要是在7及11章。保祿在格前7章,基本是講論婚姻及獨身生活的問題,且似乎在暗示後者的優越。比如他說了:「我認為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7:1),「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妻子的,所掛慮的是主的事,想怎樣悅樂主;娶了妻子的,所掛慮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樣悅樂妻子;這樣他的心就分散了。」(7:32-33)其實,可能保祿要強調的,是克盡己份,安於自己的召叫:「主怎樣分給了各人,天主怎樣召選了各人,各人就該怎樣生活下去……各人在什麼身份上蒙召,就該安於這身份……」(7:17-24),「你有妻子的束縛嗎?不要尋求解脫;你沒有妻子的束縛嗎?不要尋求妻室。」(7:27)況且,在論及婚姻、獨身、及異教者的結離等問題時,他都把男女相提並論,對雙方作出同樣的建議和要求。若說他有偏於獨身生活的傾向,他已多次說明只是在抒一己之見,純粹屬個人分享而已(參看7:1,7,25等)。 

比較負面的,似乎還是保祿在格前11章所說的。「……男人的頭是基督,而女人的頭是男人,基督的頭卻是天主……(男人)是天主的肖像和光榮,而女人卻是男人的光榮:原來不是男人出於女人,而是女人出於男人;而且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參看11:2-16)但細看之下,其實保祿在這�堶n求婦女蒙頭,出發點乃是請她們跟風入俗,不要標奇立異,正如他在14章所說婦女在集會中應保持緘默一樣(參看14:33-35)。在11:2-16,他實在也把男女相提並論,向他們各自提出不同的要求(特別比較7:4,5);說得過份了,他也會回歸「正途」:「然而在主內,女不可無男,男也不可無女,因為就如女人是出於男人,同樣男人也是藉女人而生;但一切都出於天主。」(7:11-12) 

話雖如此,保祿無論在格前第7,11,或14章,當論及婦女時,語調都比較灰暗。有沒有其他章節比較積極?或許可看看哥3:18-19;格前9:5;以及羅16:1。 

(2) 哥3:18-19 

「作妻子的,應該服從丈夫,如在主內當行的。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不要苦待她們。」(哥3:18-19;亦參看弗5:22-33)這兩節經文可分開來唸。保祿首先勸勉作妻子的,應該服從丈夫(參看弗5:22-24),然後勸告為丈夫的,應愛妻子(參看弗5:25-33)。「服從丈夫」和「愛妻子」這兩個婚姻生活的勸諭聽起來有點問題;保祿是否在標榜一面倒的夫妻關係?再者,做丈夫的,不是理所當然的要愛自己的妻子嗎? 

「服從丈夫」的呼籲,極可能是保祿依隨當時的社會結構而發,沒有貶低婦女地位的意思。更重要的是,為信仰基督的婦女,「服從丈夫」是有根基的。基督是順從天父的榜樣,祂愛了我們,且為我們把自己交出,為叫我們懂得互相愛護,互相順從。故此保祿沒有忘記說:「如在主內所當行的」(參看弗5:2,21,25)。因此,妻子對丈夫的服從不是附屬品式的盲從,而是在教會內「互相順從」的實踐,也是一個具體的例子(特別參看弗5:21中對團體整體的勸告:「要懷著敬畏基督的心,互相順從」)。這種經過提昇的「順從」,具有深遠的意義。同樣,保祿呼籲,「愛妻子」這行動也要獲得提昇。妻子不是丈夫產業的一部分,而是自己的「親骨肉」(參看創2:23);因此,做丈夫的,應當愛自己的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體一樣」(弗5:28)。再者,「愛妻子」這呼籲,也以基督對我們的愛和犧牲為根基,「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弗5:25)所以,基督徒對妻子的愛,實是一種自我給予,亦可說是「順從」的另一形式。 

如此看來,「順從」與「愛」是同一行動的兩面,是基督徒婚姻生活揉合在一起的特質。保祿通過哥3:18-19和其他相近的章節教導團體,基督徒在婚姻生活中被召去學習基督,因著愛而為對方交付自己。 

(3) 格前9:5 

一般公認,格前8:1-11:1是有關吃祭邪神祭肉的章節,透過這個論題,保祿給團體展示了基督徒生活的重要取向。他向信眾解釋:吃祭過邪神的肉本身不算什麼,但假如這樣的行動會成為別人跌倒的因由,或相等於祭邪神的行動,則萬萬不可。因為,基督徒無論作甚麼,都要合乎光榮天主、友愛弟兄這大原則。 

如此說來,格前第9章好像與它的上下文格格不入,因為保祿在此只是論及傳福音者享有權利的問題,完全沒有提及吃祭肉這回事。但細看之下,我們不難發現,保祿在這章實是以自己為例,去更清楚闡明他在前一章已帶出的論點:我們所作的一切,都要以悅主愛人為原則。身為基督的使徒,他原應享有屬於傳福音者的權利,這包括從教會團體得到物質方面的供應,以及由他人(婦女)照顧的權利(參看9:1-14)。但是,為了更妥善地傳揚福音,他自動放棄這些權利,強烈地意識到傳福音本身已是一種特權、責任、和報酬(參看9:15-18)。 

在格前9:5,不單γυνη,而且αδελφη也同時出現,二字且連在一起,所牽涉的是釋經的問題。思高譯本格前9:5唸:「難道我們沒有權利攜帶一位為姊妹的婦人,如其他的宗徒及主的弟兄並刻法一樣嗎?」在RSV英譯中它唸:Do we not have the right to be accompanied by a wife, as the other apostles and the brothers of the Lord and Cephas? 究竟αδελφην γυναικα本身有什麼意思?而它在整節經文中又有何意義?所指的是保祿哪方面的權利? 

格前9:5無論在翻譯或釋義方面都有困難。隨手拈來一些格前註釋,都會發現有不同的解釋。先是αδελφη γυνη,有學者譯作“a sister women”,如思高所譯,但更多學者把它譯成“a sister as wife”(從上看見RSV簡譯為“wife”)。無論怎樣,一般都同意,αδελφη所指的,是一位基督徒婦女(a Christian woman),教會的一位成員,保祿在書信中,通常都賦予此詞這個意思(亦參看7:15;羅16:1;費2)。至於保祿在整句所指,是他應享的哪種權利?小部分學者會說:是婚姻的權利,他們如此解釋,是有鑑於保祿在格前7章所說的(2)。比較多些學者認為保祿要說的,是在傳教生涯中有妻子伴同的權利,有她照顧,可安心做傳教工作(3)。但更多學者相信,保祿應享有但自動放棄的是以下的權利:宗徒在傳教生活中所需,由教會供應,若是他由妻子伴隨,得個照應,那麼他的妻子的生活所需,也應由教會供給(4)。 

(4) 羅16:1 

羅16:1亦是值得查看的章節,因為在那�堣ㄢ璉\δελφη亦出現,而且還有διακονοs相隨。後者在保祿書信中共出現16次,似乎屬中性,亦只有在羅16:1用於女性身上,所賦予的意義可能與大部分其他章節相同,主要是指向基督徒的服務。 

致羅馬人書內容豐富,且是保祿所寫的最長和比較有系統的書信,整封書信脈胳分明,除首尾的章節外,書信的主體分為三部分:「因信成義」教義方面的探討(參看1-8章),關乎以色列民命運的章節(參看9-11章),及給團體的勸諭(12-15章)。羅第16章屬於書信的結語,在羅16:1-16保祿主要是向團體致候,但在致候之前,先提及福依貝,一位可能在耕格勒教會團體中舉足輕重的人物。「我把我們的姊妹福依貝托給你們,她是耕格勒教會的女執事,你們要在主內以相宜於聖者的態度,接待她,如果她在什麼事上需要你們的幫助,你們就幫助她,因為她幫助了許多人,也幫助過我。」(羅16:1-2) 

福依貝可能就是受保祿所托把這封信帶往羅馬的一位婦女。但在羅16:1-2,人們最有興趣研究的乃是διακονοs一詞,究竟福依貝是否真的是一位「女執事」?究竟此詞比較籠統地指向在教會內常見的服務,還是已經代表著教會內一種公認的職務,甚至是一種聖職,即我們今日的執事職?一般學者認為,除了斐1:1以外,保祿在書信中提及這字時,他所指的是教會內一般的服務,反映出執事職務最雛型的發展,對於女執事的問題,實在沒有多少資料提供(5)。另一些學者則相信,保祿在羅16:1已指向一種確定的職務,就如我們在斐1:1及弟前3:8,12所看到的一樣,不過還未指向執事聖職(6)。也有學者嘗試解釋說,在宗徒時代,教會內的一般職務和專有職務還未清楚劃分,故此視它為一般服務可能過於籠統,但若把它譯作「女執事」則似乎又超於保祿所說的(7)。 

至於福依貝所擔當的職務,則爭議較少,因為就算在弟前3章,也沒有資料提供。基於羅16:2所說,一般揣測,她服務的對象就是那些有需要的人士,特別是婦女,故此那些病弱的、貧窮的、因持守信仰而被禁錮的基督徒、以及孤兒寡婦等,都是她的服務對象;此外,她更比較全面地照顧教會內的女信眾。亦有人相信,因為福依貝看來富有,且居於耕格勒這個人來人往的海港,故此接待那些路經的基督徒亦是她服務項目之一。那些認為她擔負明確職務的人則同時確定她的工作範圍,賦予她只有婦女才方便擔當的職責,如婦女受洗時予以協助,探訪她們,有需要時帶領她們謁見執事或主教等。 

結語 

從上列三段經文所見,保祿不似有看輕婦女之態。首先,他在哥3:18-19對夫婦所要求的,乃是正如他在格前11章也說的,要「在主內」度婚姻生活。「在主內」並不指向另一種婚姻制度,有別於天主在創世時所定的制度;不,「在主內」重點指向婚姻中二人建立的一種互相接納、互相依傍、在愛中互相服侍的關係。在基督內,為丈夫的並不超越妻子之上(參看迦3:28);他們在受造時的分別肯定會繼續存在,正如猶太人和希臘人之分一樣。但在基督內,男和女在婚姻生活中成為一體(參看格前12:13)。在這種關係中,不再是個人的意願,而是在基督內的愛,最具決定性作用。歸屬基督和歸屬對方已成為同一回事,不過歸屬基督就有賴努力歸屬對方而達至。 

此外,在格前9:5,他所關注的,不是在傳教生涯中可不可以攜帶一位婦女的問題,不管這位婦女是宗徒的妻子或是一位在主內的姊妹。他實在要團體知道,他本來是有這個權利,但為了他認為能更妥善傳福音的原故,他自動放棄了這個原屬於他的權利。我們可從這節經文間接看到,保祿接受了一位婦女在宗徒傳揚福音這事上予以協助的做法。他沒有予以抨擊,但他個人就不會如此受助了。 

最後,在羅16:1提及的福依貝,不管她在教會內具有職位也好或沒有確實認可職位也好,她還是保祿器重的婦女。若這封書信真的由她帶去羅馬,那麼她實在被委以重任,因為在保祿眼中,這封信是十分重要的。況且,若他並不敬重這位婦女,相信他也不會在16:2叫團體好好地接待她。對於福依貝在教會內所提供的服務,保祿看來十分欣賞。 

此文無意為保祿「平反」。但若說在書信中,他不時有看輕婦女的表現,我們看見了,最少在同樣的書信中,他也會看重婦女。在論及夫妻之道時,他確實對雙方作出同樣的要求。他亦肯定接受了婦女在教會服務的現實,不似有任何異議。最後這點讓我們意識到,若保祿真的存有看輕婦女之意,相信對付他最佳和最實質的辦法,就是以實力行事。 

註釋 

(1) 在宗徒大事錄,此詞共出現了19次,但重點不同,主要講及婦女,如何像男士一般,懷抱信仰,並且因為信仰耶穌基督的原故,遭受迫害(特別參看宗1, 5, 8, 9, 16, 17, 22章)。 

(2) 比方G.G.Findlay, J.Murphy-O'Connor, J.Ruef。 

(3) 比方J.J.Kilgallen, W.F.Orr & J.A.Walter。C.K.Barrett認為兩種意思皆存在,H.Conzelmann則說未能確定保祿之意。 

(4) 比方W.Barclay, J.Hering, A.Robertson & A.Plummer, E.Walter。 

(5) 比方K.S.Wuest, E.Kasemann, C.H.Dodd。 

(6) 比方 C.E.B.Cranfield, W.Sanday & A.C.Headlam。 

(7) 比方C.K.Barrett, J.Den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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